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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公司管理制度

投融资公司管理制度

投融资公司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一、海外证券金融公司的运作模式

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散户占绝大多数,机构投资者少。如本世纪50年代以前,日本证券市场散户投资者占60-70%,台湾1997年证券市场投资者中,散户仍高达90.1%。在市场发育不够成熟的情况下,迫切需要为证券市场提供资金支持。于是,日本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信贷支持,以图在短期内将证券公司培养成类似于美国投资银行的证券经营机构。韩国、台湾仿照日本的体制分别设立了证券金融公司,从而在世界证券发展史上开创了证券融资的新模式。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所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在基本业务(主要有融资融券、转融通、现金增资及承销认股融资等三大业务)方面大同小异,且都采取股份制的治理结构。但由于经济发展的路径和国情不同,其运作模式还存在一定的差别。

1.日本模式

日本早在1927年就设立了日本证券金融公司,随后又成立了8家,1956年4月合并为3家,即日本证券金融公司、中部证券金融公司和大阪证券金融公司,这三个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均为上市公司。日本要求证券金融公司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日元,出资者主要是银行和证券公司,两者的出资额约占注册资本的60%,其他资金主要来源于货币市场,约有60%。在业务方面,主要有对证券商提供短期适用资金贷款,交割短期贷款、有偿增资新股认购贷款,以及对证券商的转融通业务。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这三家公司完成。在以后的发展中,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逐渐有所扩充,如日本建立了一种补充性质的借贷交易制度。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从负债结构来看,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通过向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来维持自己的转融通业务。同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自有资本的比例很小,为2.5%。如此小的自有资本规模,只有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才能够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行。实际上,由于证券公司不能够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取证券,其它金融机构如果需要借出证券,一般是要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融借给证券公司。而在融资方面,由于证券公司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以及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证券金融公司对融资方面的垄断性要小一些,是一种“准垄断”的状态。在信用交易操作中,客户不允许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取资金或者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证券公司除了部分资金以外,也不能够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那里,获得信用交易所需要的证券或资金。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大藏省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不过,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公司资券转融通中的地位正在逐步下降,主要原因是银行与货币市场的资金使转融通需求发生分流,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通过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从其他渠道获取所需资金。但与转融资的情况相反,由于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券业务中的垄断地位,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的借券额占证券公司总借券交易额的比重却越来越高。

2.台湾模式

台湾1980年设立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后增为4家,即复华、环华、富邦和安泰证券金融公司。台湾要求其实收资本额不得少于新台币4亿元。台湾设立复华证券金融公司时,实收资本为4亿元,由光华投资公司、台湾银行、土地银行、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及台湾证券交易所分别按47%、16%、16%、16%和5%的比率出资,还从11家银行和金融组织获得总额为50亿元新台币贷款。这四家证券金融公司的共同特点是实行了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在台湾所有的证券公司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一面为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在“双轨制”的结构中,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和货币资金市场之间的唯一资金通道,而是专门以证券质押的方式获取资金的特殊通道。台湾的证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资格,可以为客户直接提供融资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而大部分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户的委托,转而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客户也可以选择是从证券公司直接获得融资和融券,还可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从台湾信用交易制度的历史进程和现实状况来看,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体现在其一方面根据台湾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现状,采取了专业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又力图在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出市场竞争的特点。由于近似有效的市场竞争,证券金融公司比较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的控制。台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有信用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的融资工具,而逐渐减少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这导致了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的萎缩。于是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逐步从转融资过渡到直接融资。

3.韩国模式

韩国最早的证券融资公司成立于1955年,是目前为止韩国证券融资唯一专门机构,是韩国证券信贷的主要来源。韩国要求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定资本额不得少于20亿韩元,与日本类似,其出资者主要是银行和证券公司,而不同的是韩国证券融资公司主要的资金来源是靠吸收特定存款。韩国证券法规定,经过特准,证券融资公司可以接受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其它证券机构、以及财政部条例指定的其它机构的货币存款。证券公司收取的客户保证金、证券回购款项的一部分转存证券金融公司。除此之外,证券融资公司还可以充当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机构托存的基金的管理者。据此,韩国证券融资公司把对证券公司的贷款额度与其在融资公司的存款数量联系起来。到1995年6月,韩国证券金融公司总资产为72860亿韩元,其中存款39520亿韩元,占总资产54.24%,为证券金融公司第一大资金来源,发行公司债券为30400亿韩元,占总资产41.72%。韩国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融资公司可以经营以下业务:为维持证券市场发放贷款并向证券包销商发放包销贷款;通过股票交易所的清算机构贷放证券市场交易的结算所需的资金和证券;贷款作为担保的资金或证券;通过包销商,向从公开销售的新的或已发行的证券中购股投资的投资者的贷款;在总统法令规定的范围内,实现债务证券的交易;进行证券的安全保管;除此之外经财政部长批准的其它业务。韩国证券融资公司是韩国唯一的证券融资专门机构,在国内市场上处于完全垄断地位,同政府的关系也最为直接,除担负着为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融券的经营任务外,还承担着一定的市场监管和货币政策职能。从理论上分析,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本质是为了更有效地控制证券信用的滥用,以控制证券市场过度的投机。从这里引申出一个疑问:与日本比较,为什么美国不需要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呢?其中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两者的历史背景和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美国的信用经济发展历史时间长,信用主体都有一套较为成熟的内在信用风险控制机制,金融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发达,投资者相对比较成熟。而对于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来说,证券市场发展历史短,金融市场体系不完备,信用缺乏。为激活股市,发挥其为企业筹资的功能,设立金融公司可从金融上支持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者,从而促进本国(地区)证券市场发展,同时也能有效地控制风险。事实证明,证券金融公司在这些国家(地区)证券市场发展初期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建立我国证券金融公司模式及其风险控制机制

证券金融公司比较好地解决了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资金融通问题,对于保证证券市场的流通性、活跃证券市场以及打击地下信用行为,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证券金融公司达到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日本、韩国和台湾的经验证明,由证券金融公司按严格的条件集中办理证券融资,贯彻了银行证券分业管理的原则,更能体现管理层对证券市场的调控意图,在证券市场发展早期便于防范和控制风险。更为重要的是,证券金融公司成为联通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载体。从国际金融的角度看,不论是混业管理还是分业管理,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都是一体的,而不是分割的。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日本、韩国和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证券公司的资金供应者,可从货币市场吸取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同时,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头寸、贴现和抵押限额等条件的变化,中央银行可对证券市场的资金供应量进行调控,从而使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在更高层次上融合。

1.建立我国证券金融公司模式

我国券商营运资金严重不足且融资渠道又过于狭窄的现实已经成为制约其经营创新和业务开拓的最大障碍。加入WTO后,国内证券业面对国际资本的冲击,若不改变目前的约束条件,融资不畅的现实势必将把国内券商逼上绝路。在海外,欧美国家走的是一条市场化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融券的路子。相比较而言,我国作为资本经营主体的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资金融人机制还远未形成,当前提出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设想,可以说既是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较低条件下的必然选择,也是为应对激烈的国际资本竞争以解决券商运营资金巨大缺口的现实需要。我国在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过程中,可以适当借鉴韩国、日本和台湾的成功经验,并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规划。

(一)设立试点

这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较为成功的经验之一。在建立我国证券金融公司制度时,可暂先设立一家证券金融公司,待成熟后再成立两家,不宜多。这样既可以通过竞争提高运作效率,也可较好地控制放大的风险。设立地可选择上海、深圳、北京。从股东结构上看,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共同投资建立。设立的规模可随着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调整,新设的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亿元。

(二)立法先行

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因此更应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对证券金融公司监管的结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框架。

(三)正确定位

证券金融公司在建立健全融资融券制度的过程中扮演着过渡性的角色,它应是专营性的金融机构,是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等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措证券和资金,收取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并且该项业务也只能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做,具有垄断性。其职能定位在主要暂时性融通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渠道,充当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等业务上的中介,并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由政府部门(如人大财经委或中国人民银行)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杠杆效应,从而达到既缓解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矛盾,又控制金融风险的目的。

(四)资格设限

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发起单位首先要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可以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主管机关,日本为大藏省证券局,韩国为财政部证券期货交易委员会,台湾为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从股东结构上看,日本和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的最大股东都是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交易所,这使证券金融公司具备了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值得我国借鉴。未来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共同投资建立。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设定,直接影响到其资产规模、信用水平和运行质量。台湾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负债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1.5倍,相当于最低资本金充足率8%;相比之下,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同一比率仅为2.5%,其资本金比率很低,且债务中几乎全部为短期债务,要求高效率的流动资金管理技能。考虑到金融机构的性质及本着稳健的原则,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设定在8%比较适宜。

(五)先资后券

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及现行法律制度,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开展可考虑按先资后券步骤实施。即在证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规定只能向有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而不得进行融券,也不得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投资者可以委托有资格的证券公司向证券融资公司融资,或由证券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融资,但不得融券。运行一段时间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所有券商和投资者进行融资,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要严格评估和控制融资者的资信及抵押物。待我国的做空机制建立后,放开向券商和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券商也可以直接向投资者融券或受托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券。

2.建立健全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风险控制机制

建立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业务,虽然可以使投资者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获取较高的收益,但由于证券市场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证券市场新的风险。因此,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尤为重要,具体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

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比较复杂,牵涉面也较广,因此美国、日本、台湾都对此作了非常细致和具体的规定。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的现实情况,我国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监管体系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及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金融公司组成的监管体系。

(二)融资融券资格的设定

证券金融公司是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之一。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台湾实行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只有约三分之一的证券公司有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其它的证券公司只能为客户办理资券转融通。借鉴日本、台湾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可考虑允许那些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且近期无重大违规行为的综合类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

(三)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杠杆效应,能放大市场风险,故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考虑到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而且自律程度低,与早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可较多地参照台湾的管理办法,注重对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同时,对美国、日本的成功之处,也要有选择地学习参照。具体措施包括:①明确界定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的资格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是影响信用交易风险水平的重要因素,并非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故应由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资格认定。可考虑规定用来作融资交易或抵押的股票其流通股本在8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3000人以上,且有一定交易规模;规定融券用的证券其流通股本在1亿股以上,股东人数在4000人以上。同时,交易所还应根据股票的市场表现和公司的情况随时调整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股票名单。②控制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 目的是为了防止股票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③比例管理证券机构信用额度包括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来实现:一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二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三是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同样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实施: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与其资本净值的最高倍率,台湾规定为250%,而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比率远不及台湾,可考虑将这一倍率定200%;二是每家证券公司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0%和5%。④动态管理市场整体信用额度 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融资保证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融券保证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可分别定在70%和30%。

(四)建立严格的抵押证券存管制度

投融资公司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过度融资 负面影响 经济成因 治理措施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融资量的快速上升,上市公司的资金闲置率也急速上升,据统计,在1995年到2005年间,各年度发生资金闲置事件的数量共570起,涉及上市公司524家,平均每年发生53起,1995至2005年间共闲置资金580.8亿元,平均每年54亿元,加权资金闲置率为2525%,算术资金闲置率为26 20%,显示公告披露变更投资方向的上市公司中约有1/4的募集资金被闲置。从闲置资金总数与当年股票筹资额的比重看,11年间的平均比重达到了4.9%,有相当部分的融资额被闲置(周健男'2006)。从我国上市公司的资金闲置和变更募资投向大量用于证券投资的情况来看,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过度融资行为。上市公司的过度融资行为,不仅没有引起我国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拓展、盈利能力的提升和资产质量的上升,反而显现了与融资量极不协调的现象:公司经营业绩不断滑坡、公司频繁更改募资投向、公司控股股东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将大量资金用于证券投资等;同时也损害了我国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和资源优化配置功能,诱发了股市“泡沫”,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正常运行与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方光正,2005)。全面、客观地揭示上市公司过度融资行为的负面影响、成因并寻求有效的防范措施,不论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还是规范我国资本市场都是十分必要的。

二、上市公司过度融资行为的负面影响

(一)过度融资严重损害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的融资公告中,按规定必须注明融资目的和融资投向,债权人和中小投资者大多是根据上市公司的以往业绩、财务状况和融资投向的未来收益等决定是否进行投资。而过度融资的结果往往是造成大量资金闲置,有的更改资金投向,有的委托理财,有的被大股东占用,其结果是在违背债权人或中小投资者意愿的情况下,变更融资投向或被大股东占用,从而严重损害债权人或中小股东的利益,统计显示,至2004年末,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计达509亿元,而且控股股东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层出不穷。在某种程度上讲,过度融资行为是由大股东或经营者设计损害债权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圈钱”陷阱。

(二)过度融资扭曲了资源优化配置功能,影响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证券市场的主要功能是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即社会资金或资源流向收益率高的产业和项目(陈久红,2001)。但过度融资的结果,使得上市公司所融得的资金大量闲置,在政府监管或者监督力度不够的情况下,很多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随意将募集资金投放到与主业无关的项目上或委托理财,甚至有的上市公司由于找不到项目,将大量闲置资金投放到银行和证券市场(陆正飞等,2004)。过度融资不仅没有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许多公司在大量融资后业绩反而持续下滑,股票价格持续下跌,这无疑给以后的配股和增发带来更大的难度。据统计,从1995年以来,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融资额的大幅度上升,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从1995年以来却一直处于下降态势,从1995年的0.32元降至2005年的0.15元,从2005年看,进行配股或增发的上市公司中已有近40%的股票跌破增发价。

(三)过度融资扰乱了证券市场的定价和运行秩序,加剧了投资风险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有面值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等方式。据统计,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均是以溢价进行的,这从会计核算角度看,大幅增加了资本公积金额。大量资本公积的存在,为上市公司进行“融资高比例转增股本再融资再高比例转增股本”创造了条件。据统计,沪深股市中大比例转增殷本的上市公司相当多数是融资量较大、融资频率较高的公司,这些上市公司依靠大量融资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不是依靠盈余提取的留存收益转增股本(陈久红,2001)。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做法,正好给了“庄家”借机运作、拉合股价、通过股价反复除权、利用除权效应不断套现提供了“温床”,在“庄家”成功出手后,留给市场的却是长期伏地不动的“牛皮股”。由此可见,过度融资的结果将极大地扰乱证券市场的定价和运行秩序,加大证券市场的投资风险。

(四)过度融资易于诱发股市“泡沫”,影响其他金融市场上市公司融资所筹资金,按规定应投资于实体经济项目,但过度融资的结果是大量资金闲置,闲置的资金大批又回流到证券市场,极易诱发股市“泡沫”(李剑阔,2001)。据“国泰君安”的一份报告显示,2004年上半年,新股上市屡被大机构拔高建仓,这些场外增量资金大多来自机构,其中上市公司委托理财是重要力量,而委托理财的钱又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增发募集的资金。由此可见,如果让直接融资过度发展,不仅会导致资本市场的泡沫化,而且搞不好会把资本市场的泡沫传导给货币市场和商品市场,扰乱整个国民经济。

三、上市公司过度融资行为的成因分析

(一)证券市场的不平等结构为上市公司过度融资提供了条件 从博弈理论来看,证券市场中融资者群体与投资者群体之间是一种不平等的结构,当代美国社会学家科尔曼认为,融资者群体与投资者群体是两个不同层次的“结构分布”(潘伟云,2001)。在证券市场中融资者属于强势群体,而投资者属于弱势群体。从信息不对称理论来看,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融资过程中融资者为了吸引投资者的资金,必然将企业的发展前景描绘得很好,但真实情况并非如此,而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及精力、知识等条件限制,不可能对融资者情况全部掌握。由此可见,证券市场的这种不平等结构和信息不对称性为上市公司过度融资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中介机构功能发挥不完善,使得上市公司缺少融资约束力 从委托关系看,中介机构是接受投资者委托对融资者进行的检查和监督,中介机构的“问题”和“寻租行为”,也是上市公司不规范融资行为得以实现的重要因素。统计资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包装上市”、“造假配股”和“不规范的股利分配行为”得以实现,中介机构负有重大的责任。《证券法》规定,中介机构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中介机构客观公正的报告,是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一种很好的措施。美国上市公司融资的市场化程度很高,融资门槛比我国的还要低,但是却少见滥融资的现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中介机构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美国中介机构对融资主体和项目进行评估、评级,帮助投资者评判投资风险,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影响很大,一些著名的大型公司因为信贷评级机构评级不高而融资受阻的情况是非常平常的事(黄东坡、李光,2003)。而目前我国的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还很欠缺,有的甚至与上市公

司协同作假,使得上市公司的过度融资少了最起码的约束力。

(三)上市公司产生的特殊背景为过度融资提供了土壤 我国上市公司产生有两种特殊背景,一是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上市公司中有70%以上都是从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通过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而成的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国有股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现象,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对上市公司基本没有约束力。因此,在这种特殊的股权结构下,其公司治理结构也必然问题很多,难以实行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大多是“形至而实不至”,尤其在我国传统的官本位及地方政府保护主义的影响下,大股东或经营者的“投资饥渴症”并没有因为增加社会股东而削弱。再加之,我国股票融资的非偿还性及低成本性,促使上市公司通过增发股票“圈钱”。二是处于经济转型期。我国上市公司的产生正处在加速实现现代化和社会全面转型时期,企业做大、做强既是政府的期望,也是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迫切要求,规模扩张成了上市公司的普遍追求(胡伟献,2003),因此,处于这个时期的上市公司对资金需求也特别大。这种特殊背景为上市公司过度融资提供了经济环境土壤。

(四)过度投机行为为上市公司过度融资影响了市场氛围 上市公司过度融资行为的实现,与我国投资者的过度投机行为是密不可分的。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时间尚短,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投资风险认识还很不够,大多数投资者投资时并不十分关心上市公司的业绩和发展前景,往往以小道消息和证券分析师的分析为依据。据统计,我国有80%以上的社会投资者介人证券市场基本以“短差”运作为主,关注的只是股价的涨落,这无疑给只讲索取、不讲回报的过度融资行为营造了市场氛围(夏志琼,2001)。因此,考察我国上市公司的过度融资行为,不能仅关注上市公司,还要考虑投资者的不合理结构和投资者的非理性投资行为。

四、上市公司过度融资行为遏制的政策建议

(一)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的组织和监督机制证券市场的组织结构是指证券市场的级次结构和分布结构,直接影响着上市公司直接和间接融资结构的多元化发展。当前我国应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的组织结构,一是加大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解决目前债券市场的发展严重滞后股票市场的发展状况,使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协调发展;二是发展我国场外交易市场,促进非上市公司的产权交易、资本流动和多渠道融资,为退市机制的实施和股票市场的规范发展创造条件;三是增加证券交易所数量,尤其是在中西部建立区域性证券交易市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分布结构(张兆国,2004)。证券市场的监督机制是指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解决证券市场失灵问题的约束机制。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大量存在着信息披露失真、非理性投资问题,都是证券市场失灵的具体体现。解决市场失灵的有效措施,首先应尽快解决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上的多头监管问题,真正确立证监会是监管证券市场的唯一专职行政部门,弥补目前监管过程中的盲区,解决部门问的推诿现象;其次是充分发挥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自律机制,完善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机制;还应解决目前证券评级中存在的评价指标体系不完善、业务范围狭窄和评估实效不明显等问题,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评级制度;要进一步加大证券市场的立法、查处和执法力度,提高违规或犯罪成本,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二)完善公司的产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国有股“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是影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政策取向的主要内部因素。遏制上市公司过度融资行为,首先必须改革和完善国有股权管理体制,建立国有股权人格化管理体制,解决国有股管理主体缺位问题;其次,实施国有股减持和上市流通,引进战略投资者,建立多元化的相互制衡的产权结构;再次,科学界定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杜绝集团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最后,进一步建立公司“共同财务治理”和“相机财务治理”相结合的综合财务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财务治理结构(张兆国,2004)。共同财务治理机制是指通过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公司各利益相关者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公司财权分配,相互制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实现长期稳定合作的机制,包括共同的财务收益分享机制、共同的财务决策机制、共同的财务监督机制;相机财务治理机制是指公司出现经营危机信号时,通过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受损失的利益相关者能够掌握公司的财务控制权,以改变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包括投资者的相机治理机制、债权人的相机治理机制、政府的相机治理机制和员工的相机治理机制。完善的产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能促使利益相关者相互制衡,有效避免大股东或经营者过度融资的财务政策行为。

(三)完善信用评价制度,提高信息的对称程度随着我国《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和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上市公司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制度已经基本趋同于西方发达国家,但我国的投资者和债权人是否能够准确理解基于新准则提供的会计信息,因为新准则的核算要求和报告要求更为复杂。为了提高融资供求双方信息的对称程度,尤其是投资者的信息理解能力,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对融资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综合评价工作。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这有利于提高投资者对融资者的融资目的和投资项目未来收益的认识和理解,有效制约融资者损害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完善信用评价制度,一方面必须对信用评价机构进行“脱勾改制”,使之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和市场主体;另一方面必须加强对信用评价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信用评价机构也实行“退市制度”和“评级业务许可制度”。为了提高信息的对称性,证券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的查处,促使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与信息使用者相关的、可靠的、客观的会计信息。

投融资公司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积极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城市资源、资产的有效整合和合理流动,建立政府主导、政企分开、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新型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为我县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投融资体系建设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要立足我县实际,规范投融资公司启动运营,融资规模既考虑满足城市建设资金需求,又控制在县财政可承受限度之内,实现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要先把投融资公司做大,解决融资问题,再扩大经营范围,增加主营业务,做强投融资公司。

(三)总体思路。按照“政府主导、政企分开、市场运作”的模式,以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投融资平台,通过注入资本金、增加有效资产、现金流量等措施,先做大公司,再逐步赋予公司土地开发经营、城市资产经营等职能,通过履行职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公司自身的发展壮大,使公司逐步发展成为资产规模大、资产质量优、投融资能力强、偿债能力佳的综合性投融资机构,形成融资—投入—收益—再融资—再投入—再收益的良性循环机制,走出一条以城建城、以城养城、以城兴城的市场化路子,形成资金“借、用、管、还”一体化长效机制。

二、搭建投融资平台

(一)公司组建。以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为基础,组建投融资公司,作为政府主导的城建投融资主体。

(二)公司性质。投融资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领导成员由县政府提名。

(三)公司职能

1、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针对县政府下达的城市项目建设计划,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联系和沟通,依法进行融资、建设、管理以及部分项目的运营。

2、投融资公司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公益性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并享受国家相关财政、税收的政策优惠。

3、建立城市规划与土地储备相结合的联动机制,在公司设立土地储备分中心,通过项目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引进社会资本,推进城镇土地储备、整理和开发工作。

4、受县政府委托,参与旧城、旧村拆迁改造,形成的储备土地,通过招拍挂形式注入投融资公司,实现土地增值,获得收益。

5、运营管理分散在各部门的城建资产和其他政府性资产。

(四)公司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运用市场机制,加强企业内部科学管理与决策,建立健全公司的劳动人事、统计、财务、投资管理及公司议事规则等内部制度,形成规范的权限、决策、执行、监督体系。

三、公司的运作

根据公司职能,通过整合各类政府资源,把现有能够利用的分散在各部门的城建资产和其他政府性资产全部划转到投融资公司。

1、对已划转到投融资公司的企事业单位资产,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理顺产权关系;由国资局牵头,摸清拟划转的国有资产情况,完成清产核资,确定有效资产,尽早实现划转。

结合我县实际,企业资产划转,目前保持原管理体制不变,即人事管理、重大经营决策、资产处置等仍按体制由相关部门审核、审批,但通过投融资公司履行手续。财务方面,在管理权限不变的前提下,账务上实行合并报表,以形成银行认可的有效资产。

2、选择部分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土地、房产以及所属经营性资产进行整合,从原单位剥离划入投融资公司。

3、将城市规划区内已拆迁开发的部分土地和已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道路、管网、绿地、公园等城市资产注入投融资公司。今后,根据建设发展情况,逐步将其他城市资产和资源划入投融资公司。

4、把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周边和旧城、旧村改造形成的储备土地,通过招拍挂形式注入投融资公司。

四、建立健全各项机制

(一)建立规范的决策机制。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县政府投融资管理领导小组,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提高政府投融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每年年初,根据全县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制定投资和融资计划,确定融资方案和投向,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下达给投融资公司执行。在不影响既定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情况下,经县政府投融资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所融资金可以在不同项目之间进行统筹调剂使用。

投融资公司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投融资平台;投融资公司;债务风险

2009年3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为此,各级地方政府积极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依托原有城司,打造出新形势下统一的新型投融资平台。

近年来秦皇岛市投融资体系获得了较好的发展,市政府通过采取成立城司、建立“政、银、企”沟通对接机制、建设完善融资服务体系以及整合全市担保资源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缓解了秦皇岛市在城市建设发展中所出现的资金“瓶颈”问题,在为秦皇岛市重大项目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但目前的投融资机制与秦皇岛市整体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相比,仍还存在直接融资比例低,投融资平台小、渠道窄,政府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不明显,已有资源、资金、资产开发利用不够等问题。

一、秦皇岛市投融资总体概况

(一)秦皇岛市投融资体制

2009年11月秦皇岛成立“秦皇岛市投融资管理领导小组”,对全市投融资工作进行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成员为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环境保护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监察局、审计局、金融办等部门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财政局,市财政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秦皇岛市投融资管理领导小组管理各投融资平台,财政部门负责财务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责任监督。

(二)秦皇岛市投融资平台

目前秦皇岛共有4家投融资公司:一是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该公司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为主,由城乡建设局牵头组建,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二是建设投资公司,该公司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投融资为主,重点是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和国家立项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牵头组建,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国债资金和财政资金注入资本金,获取的经营和资产收益作为资本金再投入,代表政府出资,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出资入股;三是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该公司以财政投资的公益性项目投融资为主,重点是行政机关和文化、教育、广播、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基本建设项目,由财政局牵头组建,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教育、卫生系统除外)划拨过户该公司,实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一运营、统一管理;四是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中心以土地收购储备和一级开发为主,同时为其他投融资平台提供土地资源,实现资源转化,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建,以政府投入作为资本金,集中使用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加强土地前期开发和储备管理,确保土地有效增值。还有3家投融资公司正在建设中:一是旅游开发建设公司,由旅游局牵头,整合旅游资源和资产,搭建旅游设施建设及产业开发项目投融资平台;二是北戴河新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由北戴河新区管委会牵头建立;三是****公司,由城乡建设局牵头,规范其运行管理。同时《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规范投融资管理的实施意见》还指出,可根据发展需要,组建新的投融资平台。

二、秦皇岛市投融资平台问题分析

(一)投融资公司规模小,经营效益普遍较差

目前成立的4个投融资平台资产规模都很小,注册资金少,政府基本上以资产注入,资金投入很少,运作主体分散,难以承接大型项目的投资建造,所发挥的投融资能力和经营实力都有限。从目前的经营管理情况看,现有的投融资公司资产运营能力低,经营效益普遍较差。

(二)条块分割严重

目前现有的4家投融资公司及正在建设中的3家投融资公司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投资项目按所属部门的管辖范围进行条块分割。从秦皇岛市投融资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亦可以看出,投融资平台涉及不同部门利益,投资公司在选项目、做决策时很容易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在实践中难免出现争项目、争利益的现象,造成资源使用效率低下和存量资产闲置。

(三)资产负债率偏高,财务风险大

各投融资公司资产负债率普遍超过了70%,这种高资产负债率一方面使企业承担了较高的财务费用,另一方面投融资平台绝大部分项目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投资收益率低,当投资收益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投融资平台不得不采取借新债还旧债的办法,导致风险进一步扩大,一旦地方财政出现偿还困难时,将有可能导致财务危机。

(四)融资渠道单一,后续融资压力大

秦皇岛4家投融资公司建设资金融资主要来源于国内银行贷款、上级投资补助等,在发行债券、包装上市、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面仍是空白,虽然政府近年来也开始关注并着力支持该类融资途径,但受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和资本市场等方面的约束,该类融资比重在一定时期内难以有较大提高。

未来秦皇岛市将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大规模基础建设引致巨大的资金需求,远远超过了政府的承受能力,融资压力可想而知。对秦皇岛市来说,如果在投融资机制上未能有所突破和创新,要完成如此巨大的融资任务难度很大。

三、构建高效的秦皇岛投融资平台

(一)借鉴成功经验,搭建投融资大平台

根据其他省市的成功经验和我市具体情况,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实力雄厚的投融资运作平台。如河南省整合政府资源,搭建投融资大平台,成立河南省投资集团,该集团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省政府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国有独资公司,是省政府的投融资主体,公司注册资本120亿元,集团本部总资产220亿元,合并报表总资产504亿元,集团作为大型投融资平台和有实力的市场主体,有效壮大了政府的投融资能力和对经济的影响力。

秦皇岛应整合现有4家和正在建设的3家投融资公司,成立秦皇岛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具体组建方式可采取控股合并,保持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资产、债权债务不变,以各平台公司全部资产组建成立秦皇岛投资集团,原平台公司成为集团子公司,投融资职能作适当调整,避免处理债权债务的繁杂手续和由于利益重新分割带来的改革阻力。集团负责开展城市、工业园区等基础设施建设,隶属市政府直接管理,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关系,实行专业化、市场化管理,解决资源分散、条块分割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能够降低融资成本。

(二)拓宽投融资来源渠道和方式,实现投融资主体的多元化

鉴于目前秦皇岛市各投融资公司存在的融资方式单一,融资缺乏可持续性等问题,笔者建议秦皇岛市建立初期投融资平台时,可以利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入股,即采用一种ppp(政府—私人—合作)模式,这种模式是基于地方政府掌控的大量公共资源基础,与市场力量有效结合的一种方式。现有的bt(建设—转让)、bot(建设—运营—转让)、tot (转让—运营—转让)、blt(建设—租赁—移交)模式应继续发扬光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待投融资平台做大做强之后,再通过上市进行直接融资,从而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的可持续性。另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进行融资。目前北京国管中心已经成功发行150亿元企业债券和两期共200亿元中期票据,融资期限分为3年、5年、7年和10年不等,融资成本低于同期银行贷款2个百分点左右,为后续北京市各区的投融资平台有效融资探索出良好的途径。

(三) 完善出资人制度,明确产权关系

目前各投融资公司还没有完全脱离政府部门,条块分割严重,难以形成完整的出资人制度,难以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因此,在构建多元化投融资体制过程中,完善出资人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就显得更加重要。通过完善出资人制度,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按出资额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使得资本层面摆脱条块分割,真正实现行政与资本分离。

(四)完善投融资风险管理机制,防范债务风险

从全国情况来看,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融资状况不透明,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多个融资平台从多家银行获得贷款,债务管理也分布于不同的部门,造成地方政府不清楚不同层次政府的投融资平台的负债和担保状况,极易形成政府债务风险。秦皇岛市亦是如此,各投融资公司归属于不同的部门,债务游离于财政预算系统之外,且各投融资公司负债比例很高,债务风险不言而喻。政府应出台相关措施,完善投融资风险管理机制。

首先,政府应建立一套风险控制模型。根据秦皇岛市经济增长目标、可支配财力,按照负债率和债务率风险区间测算政府可承担的融资额度,对本市政府债务实行预警机制,在加大融资力度的同时,根据政府债务余额的多少,实行动态管理,保证政府债务总额控制在可承受风险以内。

其次,建立投融资偿债保障机制。为强化投融资主体的偿债责任,确保债务的到期归还,应建立投融资偿债保障机制。各投融资公司将财政资金、土地出让收益、资产转让收益和其他经营开发性收益的一定比例上交财政作为偿债基金,财政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管,专款专用,确保借得来、还得起,促使投融资公司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在全国投融资平台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秦皇岛市政府应抓住机遇,严控风险,理顺投融资管理体制,为秦皇岛市经济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创造条件。

主要参考文献

[1]刘俊成.港区建设的投融资平台问题研究——以广西钦州为例[j].区域金融研究,2009(3).

[2]唐真龙,陈羽.政府融资平台风险凸显商业银行严控“政策性”贷款[n].上海证券报,2009-12-02.

[3]湖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开行湖北分行联合调研组.河南省搭建投融资大平台的做法与启示[j].今日财富:金融版,2008(8).

投融资公司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泛资产管理;制度评述;现状分析;混业经营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9-0160-03

2012年是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历史上划时代的一年。一方面,信托业在一片质疑声中实现了规模和效益的双丰收。截至2012年底,全信托行业资产规模和实现的利润总额分别达到7.47万亿元和441.4亿元,与2011年底相比,同比增速分别高达55.30%和47.84%,在信托资产规模上首次超过了保险业7.35万亿的资产管理规模,一跃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部门。对于信托业来讲,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另一方面,自2012年5月以来,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迎来了一轮监管放松、业务创新的浪潮。新一轮的监管放松,在扩大投资范围、降低投资门槛,以及减少相关限制等方面均打破了金融各子行业之间的竞争壁垒,使资产管理行业进入竞争、创新、混业经营的“泛资管”时代。本文对当前金融机构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进行梳理和评述,然后通过统计数据分析金融机构资产管理的发展现状。

一、 当前金融机构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评述

(一)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评述

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办法》主要从取消行政审批、扩大资管的投资范围和使用方式、取消双10%的限制、允许转让、鼓励自身办理登记结算等方面对证券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放松管制、放宽限制,使其更有利于客户需求和适应市场情况。这一系列以“松绑”为主题的新法规将推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并提升其在资管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2012年11月2日,证监会《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该业务规范要求简化直投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增加直投业务范围,允许负债经营,也首次明确了直投子公司和直投基金可以参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以上变化更加符合股权投资行业的市场惯例,为券商直投业务提供了更多的操作空间。

(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评述

2012年7月16日,保监会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同意符合一定资质的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等投资业务。允许各类资产管理公司参与竞争,不仅能通过竞争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还能通过机构间的竞争促进保险资管公司的转型发展。

2012年10月12日,保监会进一步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明确符合一定要求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符合一定要求的金融产品。这一法规扩大了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拓展了保险业资产管理的发展空间。

2012年10月22日,保监会了《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将首次实现与银行、证券、信托的对接,同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将借机逐步淡化保险资管的行业局限。保监会新出台的这一系列规定大大扩展了保险资产管理的业务范围,也为保险资金与其他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合作提供了依据。

(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评述

2012年9月26日,证监会修订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该办法已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此办法,证投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而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券及其他财产权利”,这意味着基金公司首次获准进入PE领域。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投基金法》)。该办法将于2013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次修改的最大亮点是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填补了此前的监管法律空白。《证投基金法》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意味着私募基金终于获得合法地位,为将来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监管体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期货公司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评述

2012年5月22日,证监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该办法已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允许国内期货公司以专户理财的方式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期货公司除了能够投资于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外,还可以投资股票、债券、基金、票据等金融资产。《期货资产管理试点办法》主要从以下方面规定了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活动:一是期货资产管理试点制度;二是业务规范制度。

这一新规将改变目前期货公司单纯倚靠经纪业务手续费的单一盈利模式,有助于推动期货公司向多元化经营模式转型,培养未来新的盈利增长点,适应经济发展的新需要并满足市场的需求。

(五)商业银行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评述

2005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设立证投基金管理公司就此开闸。2012年5月中旬,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在之前的2005年4月人民银行、银监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是中国资产证券化正式开展试点的标志,但受次贷危机的影响,出于审慎,监管机构暂停了资产证券化的审批。这一通知的出台意味着信贷资产证券化大幕终于再次拉开。

二、当前金融机构资产管理的发展现状

当前金融业中可从事或实际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行业范围涵盖了公募基金、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等,资产管理业务正跨入全面发展阶段。本部分将主要梳理和对比当前金融行业资产管理的发展现状。

(一)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目前获批的有,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包含大集合、小集合两种)、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自2012年政策放松以来,券商资管集合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大大增长,创新产品层出不穷。2012年全年,券商资管共计新发了54只创新型产品,其中的量化型产品和分级型产品受到投资者热捧。据WIND资讯统计,今年以来,有数据可查的48只创新型产品平均收益率达到4.47%,其中最高收益率为26.24%。2013年以来,券商资管共发行了549只集合理财产品;而2011年同期仅有不到60只产品。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按照保监会的新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私募产品开闸,包括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和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产品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刚刚起步,保监会新出台的一系列规定大大扩展了保险资产管理的业务范围,也为保险资金与其他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合作提供了依据。今后的发展趋势必然很有潜力,这与发达国家保险资产管理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

(三)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公司主要从事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产管理业务。基金公司产品投资的领域也根据产品性质不同而涵盖了包括期货衍生品在内的所有金融市场产品。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统计,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全行业已开展业务的72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资产规模合计36 225.52亿元。其中,管理的非公开募集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特定客户资产)规模为7 564.52亿元,占全行业管理资产规模的20.88%;公募基金(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规模为28 661亿元,占全行业管理资产规模的79.12%。

(四)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当前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主战场。据银行业协会统计数据,截至2012年11月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余额达7.61万亿元。2012年全年,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量超过3.16万元,募集资金规模流量将达到20万亿元以上。银行理财产品作为中国新兴的财富管理工具之一,其市场规模超过了证券投资基金(约3.6万亿)、信托产品(约7.5万亿)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近万亿)等的募资规模,已经成为我国资产管理市场上举足轻重的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的另一个资产管理亮点是重启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2012年8月3日,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公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随后,上海浦东路桥、南京公用、宁波城建、天津房地产信托集团先后发行资产支持票据,规模合计40亿。

三、结论

(一)金融分业体制趋向混业经营的步伐加速

随着对资产管理行业管制的逐渐放松,资产管理行业将逐步进入新的竞争、创新和混业经营时代。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已经不能满足当前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打破市场分割状态,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市场成为金融业的普遍诉求。信托近几年的飞速发展也说明,混业经营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符合时代的要求。而如何实现分业经营体制向混业经营体制的顺利转换,这需要有序地分步推进。从2012年资产管理行业的重大变革举措来看,资产管理行业将是这一转变的突破口,资产管理行业的变革正体现了中国混业经营趋势的步伐加速。在此基础上,多种资产管理机构将为投资者带来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有效地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

(二)各金融行业利润率水平平均化趋势

随着2012年资产管理新政的出台,资产管理行业进入了“泛资产管理时代”。虽然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规模和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初级阶段,但可以预见,在未来的一段时间,资管行业一方面会出现爆发式增长,另一方面也将由平静的“蓝海”变成竞争激烈的“红海”。随着银行、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等多个金融行业参与到资产管理行业中来,信托业的“制度红利”将逐步弱化,产生的替代效应也将冲击信托业当前的固有领地。但可以确定,市场充分竞争的结果是,金融行业各个子市场的利润率将趋于平均化,近年来几乎垄断资产管理行业的信托业的高额利润时代也将一去不复返;与此同时,整个资产管理行业的利润率水平也将逐步下降,资产管理行业将随着竞争由原来的卖方市场变成买方市场。利润率虽然降低,但随着资产规模的增长,利润绝对数额仍然会快速增长。

参考文献:

[1] 巴曙松,陈华良,王超,等.2011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报告[R].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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