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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体制

投融资体制

投融资体制范文第1篇

“财政包干”再到“分税制”改革的推进,政府和市场间角色定位的日益明晰,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关系的不断理顺。

政府投融资作为政府治理的重要手段,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实现政府职能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政府投融资体制在市场深化下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性,回顾政府投融资体制的演化及其困境,求解变革之道,以期实现政府投融资行为的法治化、目的的公益性、手段的市场化以及平台的规范化。

加强法制化

政府投融资行为的法治化与政府投融资立法。基于法治政府的立场,政府投融资行为的法治化要求以宪法和法律至上为基点,包括政府投融资职权法定、依法投融资、违法投融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以及接受社会公众、人大和司法监督等内容。鉴于我国政府投融资专门性和综合性法律供给不足的问题,应当加快推进政府投融资立法,为政府投融资体制的法治化变革奠定基础。建议制定《政府投资法》,对政府投资原则、投资主体、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审批、项目融资、资金管理、投资监管及法律责任等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针对目前政府投资决策中的“一言堂”和“拍脑袋”决策现象,应通过立法对政府投资决策进行规范,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应当建立“公共权力向公众回归”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既要充分发挥人大在政府投资决策中的作用,通过对政府投资规划、计划以及财政预算的审批和监督,实现人人对政府投资决策权的制约,又要在政府投资决策中保障社会公众参与,利用项目公示制度、专家评议制度和项目听证制度等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再者,对于政府投融资行为的监督管理,除了上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外,还应强化人大的预算监督、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监督机制,防止政府滥权。此外,在责任政府理念下应强化对政府投融资行为的问责、建立政府投融资责任制度,将政府投融资责任的问责重心由项目法人责任向出资人责任和决策者责任转移。除了在政府投融资立法中明确规定政府投融资的法律责任,以实现对政府投融资行为的法律约束,还可以通过扩大公众参与加强对政府投融资行为的社会问责(socialaccountability)。应当对政府投融资行为的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方式和问责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依法追究政府人员的法律责任或政治责任。

同时,应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财政转移支付法》,与政府投融资立法相互配合,既借助财政立法为政府投融资提供财政支持,又可规范政府投融资行为。(1)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对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支进行规范划分,建立财权与事权、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分权体制,保证各级政府在投融资体制中的投资事权与其财政收入相适应。(2)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对中央向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进行规范,明确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的转移支付方式,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科学构建财政转移支付的计算标准,提高财政转移支付的透明度。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提高地方财政收入的均衡性,进而提高地方政府投融资能力的均衡性,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3)严格控制政府预算外收支,将政府投融资纳入预算调整框架内,充分发挥预算的民主统制功能,使预算由“政府管理的工具”转变为“管理政府的工具”。

清晰范围

政府投融资目的的公益性与政府投资范围界定。首先,对于政府和企业投资范围的划分应秉持公共财政理念,确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投资范围。公共财政理念要求将政府投资限定在公共领域,用于矫正市场失灵,提供公共产品,这已经被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奉为圭臬。例如,法国将社会投资分为政府主导的公共投资和企业主导的生产投资,其中公共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30%,生产投资占70%。政府主要投资于公路、桥梁、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教育、科研、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服务和福利设施,以及军队、司法、监狱、警察等国家政权机关建设。因此,基于公其财政理念,我国的政府投资应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基础性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根据纯粹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结构划分,还可以对政府投资范围作进一步明确界定,如国防、外交、司法、公共安全、科教文卫、生态环境保护、农林水利、城市道路、消防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非营利性的公共产品领域,应主要由政府投资;对于铁路、机场、高速公路、地铁、高新技术等具有一定排他性、竞争性、营利性的准公共产品领域,应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创新多种投融资方式,降低政府投资比重。我围正处于经济转型期,政府仍然通过国有资本控制着电力、通信、能源、金融等领域,介入一般竞争性项目,参与资源的直接配置。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应逐步退出竞争领域,强化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在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公共领域的投资力度。

其次,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投资范围的划分应以财政分权为基础,在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下,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能划分以及公共产品受益范围等因素,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的投资事权。具体来说,与“分税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和财力相适应,要适度加强中央的投资事权和支出责任,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在事权明晰的基础上,中央和地方应按照事权划分承担和分担相应的支出责任。以德国为例,州和地方政府的投资比重高达80%,为了引导和促进地方政府投资,联邦财政对州财政实行投资补贴政策。鉴于我国日前巾央和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不匹配的现状,应尽快建立起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一方面,中央可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给地方承担;另一方面,对于跨区域且对其他地区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中央可以通过转移支付承担一部分地方支出责任。

走向市场化

政府投融资手段的市场化与政府融资渠道拓展。政府投融资中市场化手段的引入及其限度在于准公共产品领域,对于此类具有一定程度排他性、竞争性和营利性的公共产品,引入市场机制可以实现政府公益性和市场效率性的优势互补。在这个层面上,政府投融资目的的公益性和手段的市场化是可以并行不悖的,市场化的政府投融资手段可以提高投融资效率,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实现政府职能。对于国防、外交、警察、司法等纯粹公共性的领域,应严格限制市场机制的进入,要依靠政府财政支持。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西方政府治理经历了一场革命性的变化,即新公共管理运动,其内涵包括政府职能的市场化、政府运行的市场化和计算机化、政策执行的自主化。新公共管理运动作为对政府失灵的回应,其核心就是将市场机制引入政府治理,将部分政府职能通过合同等市场机制转移到“第三部门”,甚至返还给市场和社会。概言之,作为新公共管理的治理就是将市场的激励机制和私人部门的管理手段引入政府的公共服务,实现“无需政府统治的治理”。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投融资中的作用,建立规范透明的市场化政府投融资机制。

1、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融资。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市政债券已经成为地方政府市政建设的主要融资渠道,如美国的市政债券主要包括一般责任债券和收益债券两大基本类型;日本的地方债券主要包括地方公债和地方企业债。在我国,笔者认为,逐步放开地方政府发债的同时要制定《地方公债法》,对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发行程序、发行方式、发债规模、资金使用、偿债基金、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管等问题作出规定。

2、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政府投融资。公私合作(PPP)是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而盛行起来的政府投融资机制,在公共利益的考量下,通过特许经营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供和公用事业经营等领域,利用市场机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PPP以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伙伴关系、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为基础,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和市场缺陷,提高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在我国政府投融资活动中,应充分利用PPP的优势,采用多种项目融资模式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

3、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开发性金融在政府投融资中的作用。从政府融资结构来看,银行贷款、BT融资、债券融资、信托融资等商业性金融占据很大比重,而政策性金融和开发性金融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展现。事实上,政策性金融和开发性金融在政府投融资中的作用不仅体现在融资上,还在于其重要的导向性作用。因此,要积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为国家和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并引导社会资金流向。还可以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和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政府投融资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4、平台投融资的规范化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治理在我国财政分权体制尚未完善,地方政府投资事权过重,以及地方政府融资渠道狭窄的背景下,平台投融资依旧是地方政府投融资的重要机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一定时期内仍将继续存在。但是,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景多、债务规模大且发展良莠不齐,很多融资平台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徒有公司之名,却无公司之实。2011年《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公告》显示,大量融资平台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注册资本不到位、地方政府和部门违规注资、抽走资本等问题,并且由于融资平台公司举借的债务主要投向回收期较长的公益或准公益性项目,盈利能力较弱,有26.37%的融资平台公司出现亏损。因此,亟待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分类治理,以实现平台投融资的规范化运作。

投融资体制范文第2篇

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项目前期策划,研究提出“五通、八联、三保障”(五通:铁路、高速公路、航空、水运、信息及口岸;八联:城市轨道、市内铁路、通用机场、城市通道、普通公路、物流、电源电网、油气管网;三保障:水、环境、生态)三大体系、共十六大专项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储备方案。同时,以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区域(即主城九区)为主体,开展编制“十三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依据规划提出的重大项目,整合资源要素,提出项目建设投融资思路。

在基础设施领域积极推进PPP模式的同时,针对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多方面的资金需求,我们积极探索创新,努力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

设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

积极改革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其引导和放大效应,按照“资金同步、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研究设立运作各类基金。一是六大产业领域。财政连续五年每年筹集25亿元,按1:3的比例撬动社会资本投入,重点支持工业、农业、现代服务业、科技、文化和旅游等产业的发展,目前已设立18个专项基金、总规模已达180亿元。二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由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和市属国有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并引入社会资本共同参与,计划总规模800亿元,其中市级财政及国有企业出资255亿元,按1比2左右资金配比,与社保基金、银行、信托和大型企业设立若干子基金,主要投向电子核心部件、物联网、机器人、新材料、高端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等十大战略新兴产业。三是物流产业领域。组建100亿元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投向西部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及产业发展等项目。此外,目前还在筹划设立重大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基金,以市级财政专项建设资金发起后,吸引金融、保险等机构资金作为中间级,再以众筹等方式吸引社会公众投资作为优先级,集中投向轨道交通等资金需求大、现金流稳定、风险较小的项目。

多渠道扩大和优化投资

一是通过IPO上市、定向增发、配股增发、减持股票和收购兼并等在股市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实体经济;二是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中票融资,全部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和实体经济,今年已累计融资935亿元;三是通过发行政府债券融资。除置换到期政府债务外,主要用于铁路等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四是利用政策性融资。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主要用于铁路、轨道、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出台《重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争取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贷款,主要用于安置房以及重点项目拆迁。同时,与国家开发银行总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开展合作,积极探索银证保合作、PPP模式与开发性金融相结合的创新投融资体制、银团贷款等银政合作新模式。此外,还积极通过基础设施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特许经营权招标、国外贷款、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加大财政存量资金盘活力度等多渠道筹集城镇化建设资金。

投融资体制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国际比较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3―0082―04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6-12-18

注: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问题研究》(04CJY01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静(1982-),女,四川乐山人,硕士研究生;王煜宇(1977-),女,重庆人,副教授,法学博士。

一、国外农村投融资体制的现状

(一)美国农村投融资体制

美国农业人口不足3%,但却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这一成就直接得益于美国完备的农村投融资体制。在法律保护和政策引导下,美国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基础,政府、企业和民间相互配合,多种协调手段综合运用,不同协调主体分工明确、功能完善、行为规范的农村投融资体制。美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主要有以下特点:1.重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支农力度大。据统计,20世纪30―6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向农业地区累计投资88亿美元,使680万农户受益(李冬洁,2006)。此后美国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一直占财政支出的较大比例。2.注重立法保障,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如:《史密斯一利弗合作推广法》、《联邦农业信贷法》、《中间信贷法》、《农业信贷法》等法律的颁布使美国逐步建立并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以法律形式保障对农场主进行信贷支持。3.农村金融机构形式多样化,以合作金融为主体,以政策金融为保障,以商业金融为补充。农村合作金融由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银行三大系统构成,其政策性日益淡薄,股份化日趋明显,是美国实施农业政策的重要金融渠道;政策金融由美国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中小企业管理局构成,提供灾民救济、农产品销售、农村社区发展等长期低利贷款;商业金融由从事农业金融业务的一般商业性金融机构和农村商业信贷银行构成,在空间上远离农村,金融交易及监督成本较高,难以满足农业发展的需求,因而只能作为农村合作金融与农村政策金融的补充。

(二)法国农村投融资体制

法国是欧共体中最大的农业国,由于历史原因和自然条件的差异,法国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东部内陆地区发展为“富裕的工业法国”,而西部地区则表现为“落后的农业法国”。为改变西部地区农业落后的现状,法国先后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建立并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法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工业反哺农业,农业财政投入持续加大。法国政府列出巨额财政预算补贴农业和农村发展,据统计,2003年法国农业的公共财政支持总额达288_3亿欧元,比2002年增长了2.3个百分点。2.积极实施经济激励政策,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农村。法国以丰厚的“国家发展奖金”、“地方发展基金”等鼓励大企业到农村地区兴办工厂。数据显示,1966-1976年间,享受国家发展奖金的企业达4405家,金额达33.29亿法郎,而在落后地区发放的“土地整治补助金”达30亿法郎(李冬洁,2006)。3.允许各种性质的银行参与农业信贷业务。除了国家农业信贷以外,其他满足发放国家支农信贷条件的银行也允许从事农业信贷业务,农村信贷体系由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地区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国家农业信贷银行总行三个层次组成。4.政府对农业贷款具有高度的干预权。对符合政府政策要求及国家发展规划的农业贷款项目,实行低息优惠政策;向农业经营者直接发放贴息贷款,鼓励其积极向农业投资,而优惠贷款利息与金融市场利率差额部分由政府补贴。

(三)日本农村投融资体制

日本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主要有以下特征:1.立法完备。二战后日本政府为促进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积极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如《法》、《农业合作法》、《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农业协同组合法》等,以法律规范农村投融资活动。2.农村金融体系健全。当农林中央金库成为完全意义上的民办农业金融机构后,日本农村形成了以民间合作性质的“农协金融系统”为主体、以政府主导的“农业制度金融”为保障、以兼营农业金融业务的商业性金融为补充、商业性金融业务和政策性金融相分离的农业金融体系。同时,政府还允许并鼓励商业银行和其他民间金融从事农业和农村金融业务。3.政府大力扶持。“农业协作组合”是日本最大的农业合作性经济组织,农协金融系统是依附于“农协”的一个具有独立融资能力的金融子系统,它实际上是经济弱者的联合,以资金实力薄弱的农民和小生产者为服务对象,承担较大的融资风险(杜朝运,张洁,2006)。因此,日本政府对农协金融系统的扶持政策不断出台,如:规定基层农协的存款利率高于一般金融组织、对其发放的贷款进行贴息、税收优惠政策等,保障农村合作金融业务的顺利开展。

(四)印度农村投融资体制

印度属于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其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践始于20世纪60年代“绿色革命”过程中的金融配合与支持。经过40多年的探索与改革,印度农村投融资体制呈现出特有的性质:1.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和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机构之间的分工与合作由宪法明文规定,如农村道路建设、农村教育、农村医疗卫生由中央政府和邦政府共同负责、农村饮用水工程则由邦政府完成等。2.农村金融体系具有结构和功能上的多层次性。印度现行农村金融体系由印度储备银行、印度商业银行、农业信贷协会、地区农村银行、土地发展银行、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存款保险和信贷保险公司构成,各农村金融机构之间有不同的分工与合作,有适当的竞争与协作,层次鲜明,功能互补。3.农村金融覆盖度高。据统计,印度商业银行在农村和准城市地区设立了32662家分支机构,基层农业信贷协会达到92682家,有超过2000家的土地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值得一提的是,多达14136家的地区农村银行分支机构主要建立在农村信贷机构稀少的地区,平均每17000-21000个农户就有一家农村银行的分支机构为之提供金融服务,其金融覆盖度之高是世界罕见的(白广玉,2005)。4.农村合作金融支农贷款的比例逐渐下降,而商业金融支农贷款的比例逐渐提高。资料显示,20世纪70年代,农村合作金融支农贷款的比重高达79.5%,80年代为55.9%,90年代为51.5%,而近年来该比例约为44%;反观商业金融,支农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由20世纪70年代的21%逐渐提高到近年45%的水平(李超民,2005)。

(五)孟加拉国农村投融资体制

孟加拉国是亚洲最为贫困的地区之一,在长期的改革和探索中,其创立的以小额信贷体系(micro finance system)为特色的农村投融资制度和方法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和效仿。目前,孟加拉国小额信贷已经发展为包括一个批发性机构,农村就业支持基金会;一个托拉斯组织――孟加拉乡村托拉斯;两个专业性机构,乡村银行和孟加拉农村发展委员会;两个基金项目,政府小额信贷项目、国有商业银行小额信贷项目;三个兼营性的非政府组织,孟加拉农村进步委员会、社会进步协会和普罗西卡等五大板块、九大部分构成的完整体系,其中乡村银行是孟加拉国小额信贷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也是最具代表性的形式(熊德平,2004)。1983年由著名经济学家・尤纳斯博士创立的乡村银行正式成立,其特点是专为贫困群体(主要是农村贫困妇女)提供存款、贷款、保险等综合服务。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乡村银行的服务对象为农村贫困农民,但是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完全采取商业化运作的模式,市场规则贯穿于贷款业务的各个方面。由于乡村银行的功能符合贫困农民的需求,它很快便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贷款总额达40多亿美元,贷款户由1985年的85万户增加到2000年的370多万户,而其中98%以上的贷款户都按时还贷,90%1.2上的贷款户生活质量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张序江,2006)。

二、国外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比较分析

(一)国外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共性分析

1.政府重视程度高,财政投入力度大。当一国工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问题开始显现,此时为改善农村经济发展滞后的现状并缓解城乡经济水平悬殊的矛盾,各国政府普遍采取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加大财政对农村支持的力度,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强化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如前文所述美国、法国、日本。与此同时,配套实施税收等经济激励政策,吸引企业入驻农村,引导社会资金流入农村,多渠道、全方位地向农村进行投资,从而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提高农村融资主体的融资能力。

2.相关制度建设完备,法律保障性强。法律、制度和规章是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正常开展并取得成效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事实上,在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各国都无一例外的强调法律制度的建设,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以完备的法律、制度和规章来规范农村投融资行为,维护农村投融资主体的利益,确保有足够的支农资金进入农村,保障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3.政府与市场相结合,采用综合协调手段。各国在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初期普遍采取单一的协调手段,不是寄希望于市场协调,就是完全依赖政府协调。然而,在经历了单一协调手段失败后,各国开始探索并采用政府、市场等多种协调手段相互配合的模式,最终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基础,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与本国农村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综合协调手段。

4.强调政策性模式的引导作用和合作性模式的主体地位。在农村投融资体制运行中,各国基本上均形成了以政策性投融资模式为导向,以合作性投融资模式为主体,以商业性投融资和民间资金为补充,农户广泛参与的农村投融资体系。综观各国农村投融资体系的构成,不难发现,政策性投融资在整个农村资金融通中起重要的引导作用,而合作性投融资则在整个农村投融资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国外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为政府所控制,服从国家意志,配合政府农业政策的实施,因而具有一定的政府导向性;而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一般基于农户的需求而产生,大部分营业机构地处农村或距离农村较近,适应农业生产和农户分布分散的特点,因而合作性金融是农村生产资金和经营资金的主要来源渠道。

(二)国外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差异比较

1.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目的不同。各国虽然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但改革之初的根本目的是不相同的。美国的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源于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中,农产品过剩危机对美国经济发展的制约。法国则始于工业革命后,其他国家农业发展对法国农业的冲击,以及由此引发的对法国资本主义发展的阻碍。日本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始于明治维新后,日本佃农与地主的尖锐矛盾,以及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措施的失败,形成于二战后日本经济重建和实现现代化过程中解决农村经济发展问题的探索。印度的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虽然还处于探索之中,但其成功的经验来源于20世纪60年代“绿色革命”中的金融支持与配合,而“绿色革命”的内在原因则是印度作为发展中人口大国的经济起步(熊德平,2004)。而由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发展演变而来的小额信贷模式则是农村投融资体制的创新,其创立之初是为广大的贫困农民,尤其是贫困妇女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其生产及生活的基本需求。

2.农村投融资运行的实践模式有所差异。美国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合理、规范、有效的农村投融资模式:以私营机构及个人的信贷等农村商业金融为基础,以农村合作金融的农业信贷系统为主导,以政府农贷机构等政策性金融为辅助,三大体系协调发展的复合信用型模式(肖东平,陈华,2006)。该模式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提供农业信贷资金的机构中,既有专业的农村金融机构,也有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二是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及商业性金融并存,分工协作、互相配合。而产生于孟加拉国的小额信贷模式自产生以来就受到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洲国家的关注和效仿,进而发展壮大为流行于孟加拉国乃至全世界的新型农村投融资模式。该模式有以下特点:一是以穷人为贷款对象,提供以免担保贷款为主体的综合服务。二是以自愿为原则,建立穷人自己的组织和相应的运行机制。三是以非政府组织为主体,建立依赖于市场化经营的组织体系。四是以政府支持为前提,主动与政府保持密切合作和良好关系。

3.农村投融资体系的组织形式各具特色。各国在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中形成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各具特色,其中日本“农协”最具特色。“农协”是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的简称,其前身为日本于1900年建立的“产业组合”,重组于1947年。“农协”具有独立融资功能,在机构设置上以行政区划为准,分为三个层次:基层农协中的信用合作组织、都道府县的信用联合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其组织采取农户入股参加信用合作组织、信用合作组织人股参加信用联合会、信用联合会入股农林中央金库的形式,三级机构自下而上参股,只有经济上的往来,在业务上相互依存,在职能上互相关联、互相补充、互相配合,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农协”组织农民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向农民提供生产资料购买、金融、共济、技术经营指导等服务,在促进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4.农村投融资体制运行中政府支持方式不一。各国在进行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政府都采取了相应的支持措

施,但是具体而言,这些支持措施又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以法国和美国为例,两国政府支持本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都配合采用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两种支持方式。法国作为欧盟的主要成员国,其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支持政策来源相当广泛,既有来自国内的支持(如前文所述,法国政府以“国家发展奖金”、“地方发展奖金”、“领土整治补助金”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进入农村等),又有来自欧盟的支持(主要表现为对法国农业的公共支持)。而美国经济实力雄厚,对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支持更多地表现为资金支持。美国政府对广大农村地区投入大量的资金建设交通运输、供电、通讯事业等农村基础设施。在农业保险方面,美国政府提供了更多的经济支持:一是保费补贴,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二是业务费用补贴,占承办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业务费用的20-25%;三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

三、国外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一)我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首先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各国在进行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都将法律制度的建设摆在首位,这说明了法律制度建设在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而考察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较为成功的国家,都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与之相配套,如美国、法国、日本等。反观我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中法律制度建设的实际情况,农村公共财政立法滞后、法制体系不健全的现象普遍存在,且适用于农村的法制体系中大量规定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形式存在,缺少基础性的法律法规,如《财政基本法》等,而既有的部分法律法规则需要修订并融入新的规定,如《预算法》等。同时,由于立法工作的滞后性,各农村投融资主体之间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行为主体的利益难以保障,风险无法合理分摊,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造成支农资金投入不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制约。落后的立法和不健全的法律体系已经给农村投融资体制的运行带来了明显的影响,因此,在今后的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做到法律先行,以法律制度来指导改革的方向,保障投资主体的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必须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一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要求有不断优化的农村投融资体制与之相适应,而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能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二者互相促进,互为条件。基于此,各国在进行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都非常重视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相互协调关系。正如前文所述,各国在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大都曾经通过发展商业化的、正规化的农村金融,或通过发展全由政府包办的、国有的、政策性的农村金融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但又都普遍遭到了不同程度的失败,进而逐步认识到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是互为条件的因果关系,彼此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因而必须保持二者的协调发展。因此,我国在进行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改革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要做到农村投融资体制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农村投融资体制的改革不能落后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能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农村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又不能超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水平而存在。

(三)我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必须促进政策性、合作性、商业性金融的有机结合

农村金融在农村投融资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农村金融功能的正常发挥,不仅可以营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而且能够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并提高农村资金需求者的融资能力。综观世界上比较成熟的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大都为政策性、合作性、商业性金融的有机结合,正规和非正规金融规范运行。虽然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同样由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构成,但是三者之间的相互协调欠佳,不尽如人意。作为政策性金融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贯彻国家农业政策的过程中,业务范围拘泥于粮、棉、油收购及流通领域,随着传统业务的逐渐萎缩,农业发展银行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作为合作性金融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商业化经营的前提下,服务对象由农户逐渐向城市客户转变,资金由农村逐渐向城市转移,其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越来越小;作为商业性金融的中国农业银行,随着“行社脱钩”和股份制改造的开展,其营业机构大量撤出农村,传统的支农信贷业务急剧萎缩,具有明显的“嫌贫爱富”倾向。这就造成功能各异的支农资金无法形成统一的有机整体,各种性质的金融机构在原则上具有操作上和资金投向上的分工,而实际上正是由于这种“分工”和“投向”的存在,即功能不完全互补导致重复投资与零投资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中,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重视政策性、合作性、商业性金融的有机结合,以政策性金融为主导,以合作性金融为主体,以商业性金融为补充。

(四)我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必须合理引导民间金融发展,规范民间投融资行为

在国外许多国家,民间资金是弥补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不足,以及缓解农村投融资矛盾的重要途径。由民间资金借贷为主体的民间金融,其信息发现机制以及风险约束机制内生于农村资金需求者,能够有效的防范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能够更好地迎合农村资金需求者的需要,交易成本低,且有能力将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因而是较优的农村资金配置方式。以美国、法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对民间金融的合理引导,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保障民问资金的流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缺乏合理的引导和监管,加之民间金融固有的分散性、隐蔽性等特征,容易产生较多的纠纷,因而往往成为政府遏制和打压的对象,长期处于“黑市”状态,而不能更好地服务于农村投融资活动。因此,我国在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中,在资金融通特别困难的情况下,要对民间金融加以合理引导,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其资金融通行为,鼓励民间金融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农村正规金融的合理补充。

(五)我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必须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加强风险预警制度的建设

为保证农村投融资体制的稳健运行,保护农村投融资主体的经济利益,降低并分散风险,建立完备的风险防范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在风险防范方面,日本的做法值得借鉴。在长期的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过程中,日本形成了包括存款保险制度、相互援助制度、农业信用保证制度三位一体的风险防范制度体系。其中,存款保险制度规定农民只要在农协合作金融组织存款就自动成为被保险对象,而不需要支付任何保险金,当农协合作金融组织的经营业务出现问题、停止兑付存款或者宣告破产并解散时,保险机构直接向储户支付保险金;相互援助制度规定农协合作金融组织每年必须将其吸收存款的10%作为专项资金储备,由农林中央金库负责统一运用和管理,当农协的经营出现问题时,提供一定数量的紧急性或再建性低息贷款帮助其渡过难关;农业信用保证制度规定政府财政出资三分之一,其余由农协合作金融组织、信用联合会、农林中央金库出资,其业务包括损失补偿和债务保证,分别对农协经营损失和债务进行补偿(杜朝运,张洁,2006)。而我国农村投融资风险防范的制度建设几乎还是一片空白,鉴于此,在今后的改革中,必须强化农村投融资风险的预警、控制、分散和转移制度,营造良好的农村投融资环境,促进农村投融资体制的正常运行及功能的正常发挥。

参考文献:

[1]匡远配,汪三贵,日本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研究,2005,(4):49-54.

[2]熊德平,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机制与模式[R].重庆北,2004.

[3]白广玉,印度农村金融体系和运行绩效评价[J].农业经济问题,2005,(11):75-78.

[4]李先德,法国农业公共支持[J].世界农业,2003,(12):27-29.

投融资体制范文第4篇

其次 ,创新的财政投融资体制不同于计划体制下的投融资体制。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

一是财政投融资的功能定位上 ,创新的财政投融资的规模和范围被控制在不妨碍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基础性手段的限度内 ,成为矫正和弥补“市场失灵”和市场低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

二是财政投融资活动方式上 ,创新的财政投融资活动虽然也要借助于政府的威力 ,但要尽可能采用市场方式运作 ,如招投标、资信等级管理等。三是财政投融资资金来源上 ,创新的财政投融资资金来源要突破单一的财政预算安排 ,拓展多元化的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的国内外债券、国内外贷款等。

第三 ,创新的财政投融资活动不同于一般的财政支付活动。虽然创新的财政投融资活动也是从属于财政收支活动 ,但只有以资金支付为起点 ,以厂房建成、设备安装完毕、生产经营活动开始等" 资本新增 ,或者说是生产条件的具体形成为结束的过程 ,才算是财政投融资活动 ,否则 ,如果只有货币价值形态的支付活动 ,而没有形成社会生产条件 ,只能算是一般的财政的支付活动 ,而不是财政的投融资活动。

第四 ,创新的财政投融资活动不同于一般的信用活动。虽然财政投融资是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 ,但它以政府信用筹集资金 ,在资金运用上体现出政策性和有偿性的高度统一。即财政通过发行各种公债和金融债券、国家预算安排等来源筹集到的资金 ,在投资上主要是贯彻实施政府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 ,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 ,但要求收回本金并收取一定的使用费用。

三、财政投融资体制创新的内容

1 .财政投融资制度创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财政” ,名义上的集权管理 ,已被实质上各地区、各部门所肢解 ,各部门、各地区在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的驱动下 ,投资盲目扩张 ,并倒逼中央政府投资的扩张。在转轨时期 ,财政的不断“放权让利” ,不但削弱了财政对国民经济的投融资能力 ,也使财政和金融职能错位 ,国有银行成为“第二财政” ,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盲目投融资 ,不断积累着“投资取向与市场需求相悖———企业效益降低———银行呆坏帐增加”的过程。尤其是目前 ,在政府预算投入不足 ,专业银行转向盈利性投资的空缺中 ,更是没有哪一方能承担起统筹经济建设的重任。因此 ,财政投融资制度的创新 ,在于重建集权化的财政投融资体系 ,即严格按照公共需要和宏观政策意图 ,把每年的各项财政投融资来源 ,及资金使用规模、具体使用项目、各项资金使用的条件和使用收费等等 ,都象国家预算一样 ,明细编入计划 ,即财政投融资预算。这种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不同点在于 ,财政投融资预算编制计划后 ,只送国务院批准 ,呈人代会备案 ,人代会只对计划实施日常监督 ,而不审批 ,以保持投融资运作的灵活性。同时 ,财政投融资预算的实施 ,要通过资金委托———资金管理———资金运用三分离的投融资体系 ,明确委托———关系 ,确立人格化的投融资主体和监督主体 ,使资金的供、管、用之间产权清晰、责权明确 ,任何一环都不能无偿动用资金。

四、财政投融资体制创新的基础条件

投融资体制范文第5篇

一、现状分析

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目前的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存在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从投融资主体来看,决策主体地位未得到尊重。政府投资主体不明确,权责不清,形成目前政府投资各行其是、多头管理、无效失控的不合理状况。该管的没有管好,不该管的又不撒手,距离公共财政的要求甚远。

2.从投资管理来看,风险约束机制尚未建立,新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观调控体系尚未形成。建设单位同时也是受益单位,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形成建设单位为自己争取利益而潜意识地为扩大投资而在建设过程中“不懈努力”的局面。临时性建设单位大量存在,由于专业人员的严重匮乏,使得机构效率低下,漏洞百出,也为管理失控造成腐败埋下祸根。

3.从投资环境来看,缺乏必要的社会法制环境和面向市场经济的建设市场。政府投资建设市场工程造价的确定还是沿用“量价合一,固定费率”的计划经济模式,这种旧的模式存在较多的弊端:(1)工程投资方不能通过市场竞争选取理想的报价;(2)施工企业也不能根据项目特点按具体施工条件、施工设备和技术专长来确定报价,企业个体优势无法在竞争中体现;(3)特别是在招标时,按“量价合一,固定费率”算出一个预算标底,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浮动范围来圈定中标价和中标单位,这是一种模糊定价,企业投标报价是“非实质性”的,往往远远超出实际造价,能否中标只是看预算编制人员的编制水平,不能很好地体现招投标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竞争定价”原则,不利于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更不能体现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4.政府融资方面也存在较多问题:(1)融资渠道较为单一,基本依靠财政资金和银行贷款;(2)地方政府担保、承诺形成了大量隐性债务,将成为以后形成财政风险的不利因素;(3)部分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的项目实际操作上还有待进一步完善;(4)法律规定地方政府不得融资负债,没有债券发行权,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其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性的发挥。

此外,没有根本改变行政性项目审批制度、配套资金到位率不高和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还未充分发挥的问题也是存在的。

二、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方面

(一)明确投资主体,改革投资管理方式。

1.强化竞争性项目投资的市场调节。竞争性项目投资主要指投资收益比较高、市场调节比较灵敏、竞争性比较强的一般性项目投资。对于此类项目,应确立企业为投资主体,将其全面推向市场,逐步用项目登记备案制代替现行的行政审批制,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通过市场进行筹资、投资、建设和经营。对现有政府已经参与投资的竞争性项目,应创造条件逐步向企业转让产权,产权转让收入用于基础性投资项目建设;已批准尚未开工的投资项目,原定由政府承担的建设资金,也尽可能改为按新的方式筹措资金,今后政府对这类项目投资主要是加强政策指导。

2.拓宽基础性项目的投融资渠道。基础性项目投资主要包括具有自然垄断性、建设周期长、投资额大而收益低的基础设施和需要政府重点扶植的一部分基础和支柱产业项目的投资。这类项目多数属于政策性投融资范围,具有超前性、社会性和公益性等特点,政府在这一领域中仍应起主导作用。政府应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成立一个代表政府投融资的经济实体——政府投资公司或发展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应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基础性项目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方向。政府主导的内容:一是制定和执行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二是确定这一领域的重大项目;三是统筹预算内、外政府专项资金,在引导社会各类资金中起基础性、决定性作用;四是制定市场运作所需要的各项配套政策;五是根据发展的要求,管好价格水平与服务质量;六是协调解决下一级行政区域之间基础设施建设的共享性问题;七是一些没有回报的项目仍由政府投资。市场运作的基本要点是:(1)凡是有一定回报的基础设施和社会项目均应纳入市场化运作范围;(2)政府投入均应委托政府投资公司或发展公司运作,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均按现代化企业制度要求运作;(3)打破所有制界限和行政隶属关系,采取各种措施,吸引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进入这些领域;(4)加大银行贷款、股票、债券等市场化融资比重。这样就形成了总体政府主导,分层(政府层、企业或项目层)市场运作的格局。

3.完善公益性项目投资管理制度。公益性项目投资包括科技、文教、卫生、体育和环保等事业的投资,公、检、法等政权机关的建设投资,以及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办公设施、国防建设等投资。公益性项目主要由政府用财政资金安排,并根据政府财政状况量力而行,应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投资管理制度。我们的设想如下:(1)形成大业主的概念,成立政府投资办公室(常设机构),该办公室的职能定位是:作为政府投资主体,全权甲方,负责专业化运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统一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2)分离建设单位和受益单位,政府投资办公室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交钥匙工程”,即在受益单位提出使用功能要求后,其他所有建设工作由该办公室按照规范运作程序完成。(3)撤销各部门的基建办公室和各工程业主委员会,非专业人员原则上回归原岗位,部分人员可以充实到政府投资管理办公室。(4)配合新《会计法》的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会计委派制的实行,对建设资金实行财政全过程监督。

(二)强化投资风险约束机制。

只有增强投资主体的风险意识,严格投资决策责任制,才能真正提高投资项目的效益,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1)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就是由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经营、还贷、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2)实行建设项目资本金制度,规范项目投融资行为。(3)建立严格的投资决策责任制。投资体制必须在明晰企业产权和明确政府经济职能方面有突破性进展。

(三)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扩大政府投资建设领域市场调节的范围。

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政府投资建设市场存在问题的方法是积极推行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采购制度,在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面,我们提出以下思路:(1)工程设计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以便能选择施工设计最合理、投资最节省、最能确保工程质量的设计单位中标,从而从源头上堵塞工程投资上的漏洞。(2)采取“控制量、放开价,由施工企业根据市场价格和企业经营成本自主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合理低价中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价;作为过渡,可以按现行北京市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下浮15%编制参考值,作为控制投标报价的上限,凡高于这个上限的报价作为废标处理。(3)建筑市场要全面开放,不得以种种理由实行地方保护主义。(4)请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包括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尽快拿出工程设计深度要求和工程实物量计算规则等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5)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监理要面向全国公开招标,并实行监理区域回避制度。(6)先在部分项目试点,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最终所有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都要纳入政府采购预算。

(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政府投资基础性和开发性项目建设。

事实已经证明,仅仅依靠资本积累并不能保证物质生活水平和福利水平的提高,改善投资环境更重要。这不仅是针对那些跨国公司和国外直接投资者,更重要的是针对本土那些小企业家、小商人或农民。政府的一项根本职责就是要保证那些播种者的日常工作不会被任意干扰,或被掠走收获。这甚至比保护现有财产更加重要,因为只有通过保护投资与回报的联系,才能创造新的财富。(1)解除对非国有经济的融资歧视,为非国有经济创造平等的融资环境。(2)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和金融深化,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一个适应其需求的多样化的融资服务体系。应考虑开放二板资本市场,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开辟直接融资渠道。(3)加快政府机构改革,清理各种税费,减轻企业负担。

(五)加强政府融资负债管理,防范财政风险。

就债务的管理效率而言,以水平低下来描述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水平显然并不为过,因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部门能够说清楚地方政府到底有多少负债,融资总量都难以把握,也就不要奢谈对债务的有效管理了。

(1)当务之急是对以前形成的债务,要严格划分责任,该由政府负责的,应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逐步列入政府以后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对于纯商业性的,由企业负责。从长远来看,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公共财政下的政府融资体系。(2)由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牵头,负责政府各类债务的管理协调工作,逐步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公债制度,形成地方债务风险预警体系。(3)对于地方政府的担保、承诺行为,必须树立风险防范意识,首先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严格的项目风险评估,然后由财政部门出具财政评估报告,根据地方政府实际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安排。

(六)建立科学、严密的财政资金拨付制度。

一是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支付与质量进度相一致的制约机制,加大财政支出预算、工程概预决算审查、效益分析报告制度等基本建设“三项制度”的落实力度,从而避免财政建设资金被浪费、挤占,挪用、甚至贪污。二是研究配套资金按比例到位的约束机制,避免套取政府财政资金的情况发生,杜绝财政资金随意拨付的行为。三是加快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国库直接拨付制度,改变以往建设项目资金层层拨付、层层“把关”的做法,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增加政府财政的透明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融资手段方面

(一)盘活存量资产。

1.土地是城市的最大资产,盘活存量资产应以建立土地储备制度为突破口。针对有偿转让和无偿划拨“双轨制”下,部分存量土地自发人市,土地供应的口子较多,土地经营效益不佳的问题,必须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成立国土储备中心,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土地,调节城市土地的供给,确保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在具体运作中,要把握好土地供应总量,注重营造卖方市场;注重“卖”“养”并举,优化土地开发环境;注重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搞好土地的综合开发;大力推行竞价拍卖,以提高土地融资效益。

2.灵活运用拍卖、有偿使用、股权转让、租赁、抵押、授权经营、企业分立等方式从国有企业改制中筹集建设资金。

(二)搞活增量资产。

要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放眼国际国内资本市场,大胆尝试各种现代融资方式,拓宽融 资领域。

1.债券融资。债券融资相比股票融资具有投资风险小的优点。国内实践证明,只要将债券利率贴补到比同期贷款利率低1~2个百分点,便可极大地增强企业债券融资的吸引力。

2.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混合性的金融工具,具有90%以上的股票属性和100%的债券属性。正是由于它的这种双重属性,不仅汇集了股票和债券的全部优点,而且还回避了股票和债券的某些缺陷,是一种非常有发展前途的融资工具。国家计委已于近期选择一部分重点国有企业中未上市的公司进行试点,待试点成功,必将出现一个大力发展的局面。

3.上市融资。目前我们要把股份制改造的重点放在对地区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的大中型企业上来,特别是现已初具规模并已占有一定位置、享有一定声誉的主导产业、龙头企业,要不惜花大本钱、下大力气进行重点培植、组建成大企业集团,最终采用捆绑、借壳的方式上市,带动和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

4.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是指投资者将募集到的风险股份向具有专门技术但缺乏自有资金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其特色在于甘冒高风险来追求较大的投资效益。

风险投资在起始阶段不可能有大量的风险投资者。因此,在这一阶段,应发挥政府的推动和示范作用,建立政策性风险投资基金。政府的资金投入应依技术本身的性质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于风险性最高、具有超前性和明显的外部经济效果的高新技术,应由政府承担,也可以委托有研究能力的民间组织参与开发;对于风险性次高的种子技术,应由民间和政府联合承担,政府和民间共同分担一半的研究与开发经费。对于风险性较低且企业有一定研究与开发能力的项目,政府资金应以参投股权方式参与投资,并分享相应的收益。

5.项目融资。调整政府与企业的产业准入政策,适当扩大企业的投融资权限。不能把社会基础设施具有公益性的产出特征,就简单地归到财政投融资范围,而应当发挥社会基础设施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融资方式的多样化的优势,确保对基础设施投融资的稳定增长,以腾出资金,发展调整经济。

6.民间融资。鼓励个体私营单位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放开个体私营单位对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限制;鼓励个体私营单位参与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高技术产业化的项目。建议从个体私营企业每年上缴的地方税收中提取5%,建立个体私营投资发展基金,用于对个体私营单位投资发展的担保或贷款贴息。组建个体私营单位投资、信用担保基金,为个体私营单位投资提供贷款担保。可以考虑在经济开发区划出一部分土地开辟为个体私营单位投资的工业园区,也可以专门划出一小块土地,由个体私营企业建设多层次或标准厂房,然后出租经营。对土地使用,还可以采取招标、投标、拍卖等方式,允许不同所有制单位在竞争中取得使用土地权。

7.利用外资。一是利用外资在数量上要有所突破,今后一段时期经济建设能否更快地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要看其利用外资是否有更大的作为。要舍得推出一批好项目、大项目、好企业、好资源来吸引外资,使外商确实有利可图,保持利用外资的数量持续增长。二是利用外资要与经济结构的调整相结合,与经济发展战略相结合,加强产业导向,突出重点,提高质量。争取多用、用好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的优惠贷款,突出加强与外国大公司、大厂商的合作,真正做到引进一批资金、壮大一批企业、形成——批产业、带动一方经济。三是引进外资的形式、方式要有所突破。不应局限于一些大型经贸洽谈会,应充分加强政府有关对外开放职能部门的力量,选调一些近年来在招商引资中渠道较广、客户较多、经验丰富的基层人员,给他们一个施展才能的大空间、大舞台,采用小队伍、多出击的办法,把招商引资工作搞上去。

8.采用广告补偿方式。以人行天桥建设为例,即由企业出资兴建广告天桥,企业拥有若干年限的广告经营权,产权则归政府所有。这一投资方式还可拓展到公共汽车候车亭等地的建设。这种方式比较适用于投资小、回收快、公众利用程度高的中小型市政基础设施,是通过社会力量多方面筹集建设资金的有益补充。

9.使用社会保障基金。可借鉴一些发展中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扶持政策,通过政府行政手段让社会保障基金优先进入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既降低了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成本,又保证了社会保障基金的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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