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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现象分析

网络暴力现象分析

网络暴力现象分析范文第1篇

关键词:网络游戏;暴力;定义;暴力犯罪;样本;研究

中图分类号:DF0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09.06.14

为了搞清楚网络暴力游戏与未成年人暴力行为(或暴力犯罪)是否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因果关系,有必要首先对“网络暴力游戏”这一概念进行理性深刻的分析,尽可能准确地界定其内涵,概括其主要特征,描述其主要表现形式,以便将网络暴力游戏与暴力行为或暴力犯罪进行比照――法律对暴力犯罪或暴力行为的界定应该是严谨的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比照之后才有可能对二者之间有哪些共同之处以及二者之间关联程度作出较为准确的、并被广泛接受的判断。

事实上,已有不少人对网络暴力游戏的界定进行了尝试:

定义之一:有学者把以直接或者主要展现“武打”、“警匪”和“战争”等内容的游戏类型视为暴力节目类型(“武打片”:片中内容以打斗为主,与港台等地所称“功夫片”、“动作片”相类似;“警匪片”:片中内容以现代惊诧破案情节为主,不乏枪战、格斗、凶杀等暴力场景;“战争片”:反映战争题材,以重大战役或战争年代军人生活为背景,描述战争带给人和社会的影响)。

定义之二:网络暴力游戏是指利用TCP/IP协议,以因特网为依托,以武侠故事、神话传说或军事冲突等暴力事件作为基本内容,并由众多参与者扮演虚拟人物同时参加的网络互动游戏。

定义之三:网络暴力游戏是指利用TCP/IP协议,以因特网为依托,以荒诞的无理性原则的武侠故事、神话传说或军事冲突等暴力事件作为基本内容,并由众多参与者扮演虚拟人物同时参加的网络互动游戏。

上述定义中的第1条,因其文本不够规范、语言不太严谨、内容缺乏应有的抽象程度而不应视为定义;不过,条目中对“片中内容”的列举,却反映了文章作者对暴力的认知状况,换言之,作者认为主要展现武打、警匪、战争等内容的游戏即暴力游戏。后两条的表述较为规范,具有了定义的表述形式,同时对网络游戏的界定也是相同的。区别仅在于对暴力内容的表述,即第3条在“武侠故事、神话传说或军事冲突等暴力事件”前加了修饰语“荒诞的无理性原则的”。这是否意味着还应对武侠故事、神话传说或军事冲突进行理性的非理性的、荒诞的和非荒诞的区别呢,这是一个比较庞大的复杂的话题,此时暂不涉及。那么,上述3条都将武侠、战争、警匪、神话等故事确定为暴力的内容。上述3条关于暴力内容的表述,可以被归纳为这样的判断:武侠、战争、警匪、神话等内容即暴力内容。显然,这样的判断是不容易被广泛接受的。

相对而言,学者们对网络游戏的界定较为一致,也较为严谨:

其一,中国互联网实验室将网络游戏定义为:利用Tcp/Ip协议,以网络为载体,可以多人同时参与的游戏项目。

其二,网络游戏就是我们所说的“在线游戏”,它是利用TCP/IP协议,以互联网为平台,允许多人同时参与的游戏项目,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互动达成交流和娱乐休闲的目的。

其三,网络游戏指的是通过互联网所进行的一种游戏形式,是传统游戏的一种形态和发展趋势。网络游戏(也称在线游戏),是利用TCP/IP协议,以Internet为依托,可以多人同时参与,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互动达到交流、娱乐和休闲的目的的新型游戏项目。

上述定义都明确了网络游戏的载体为互联网络,游戏的目的是娱乐、休闲和交流。其中游戏的目的与游戏的词典意义是高度吻合的。既然网络游戏是以网络为平台进行的,这就说明,游戏的角色、游戏的环境、游戏的过程和结果都具有虚拟的性质,即游戏的全部内容都是以声光色彩等符号构建的拟态模型,所以,网络游戏具有虚拟性、模拟性、描述性及互动性等主要特征。如果对网络游戏的界定没有更大的争议的话,那么对网络暴力游戏界定的主要问题还在于对暴力的界定上。

对于暴力的界定,最具权威性的定义可以见《现代汉语词典》,该词典将暴力定义为“强制的力量;武力。”无疑,此处的“力量”应该是客观的、物理意义的而非虚构性和描述性的。笔者在承认这种解释的权威性的同时,也注意到这样的解释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在实际使用这个词时,因其解释没有明确的施者、受者、行为目的和后果等的规定,所以这样的解释操作性并不强。考虑到法律条款文本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我们不妨参考法律文本中关于暴力的定义。问题在于,我国的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中,没有对暴力进行专门明确的界定。在相关的法律文本中,针对不同的罪名,暴力的内涵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相关法律条款往往采用列举的方法从形式层面对暴力进行解释。相对而言,比词典解释具体、较我国法律条款文本解释更严谨抽象的关于暴力的定义,可以参考日本法学专家前田雅英所归纳的关于暴力的定义:“国外学者常常将暴力分为四类,即最广义的暴力、广义的暴力、狭义的暴力以及最狭义的暴力。最广义的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量的一切情况,包括对人暴力与对物暴力;广义暴力,是指不法对人行使有形力或物理力,但不要求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即使是对物行使有形力,但因此对人的身体以强力的物理影响时,也构成广义的暴力;狭义的暴力,是指不法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或物理力,这种暴力也不要求物理上接触被害人的身体;最狭义的暴力,是指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量并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前田雅英所归纳的关于对暴力的定义中,暴力行为被区分为直接暴力和间接暴力。显然,网络暴力游戏中的暴力不属于直接暴力,那么,它属于间接暴力吗?“间接暴力表现形式的特征,除前述当场性、强力性、攻击性(均是对物实施)特征外,间接暴力表现形式最本质的特征是通过对相关财物的打砸、毁坏等有形物理力,对人的身体以强烈的物理影响:即传递给他人的信息是极有可能转化为直接暴力。”这说明,即使在间接暴力中,也必须具有“有形物理力”和“人的身体”等要件。(此处对“人的身体”未作特别解释,因此应被理解为客观的物质化存在的人。)

综上可知,暴力被定义时,“有形力或物理力”是不可或缺的要件,另一要件是对受暴力者产生身体的强力影响。而被称为网络暴力游戏的过程和结果,并没有上述要件出现,即游戏过程中游戏的参与者自始至终都没有行使有形力或物理力,同时

也不存在肉体或精神受到痛苦、伤害的现实客观的被暴力者。

如果将这样定义后的暴力作为一个语素,在对涉法事件或法律条款的叙述中,将它与指代客观物化的、对行为对象造成客观威胁伤害的词语组合为一个名词性的短语时,也许这个短语的内涵可以被广泛地接受,例如“暴力伤害”、“暴力侵犯”、“暴力抢劫”等。但是,当它作为一个语素去和指代非现实客观的、由声光色等符号建构的对行为对象造成拟态威胁或伤害行为的词语相结合,而组成名词性的短语时,将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呢?

在此,不妨参考学者龙耘对暴力电视的定义。该定义表述为:暴力是指“运用肢体或工具,以对生物(一般指人或其他动物)或物品构成肉体上的痛苦、伤害或损害为目的的威胁或行为。以电视的方式对这种威胁或行为过程的公开描述即电视暴力。”这个定义中的前一部分关于暴力的界定,其要件与前田雅英的界定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只是较前者更具体一些,这样的界定是可以接受的。可是当他将暴力与电视两个元素相结合,试图定义暴力电视时,就出现了问题。如果以“以电视的方式对这种威胁或行为过程的公开描述即电视暴力”作为前提进行推理,那么就会推出“小说暴力”、“电影暴力”、“游戏暴力”等描述性、展示性、虚拟性的带有暴力的名词性短语群(集合),这种集合可以称为“文学艺术游乐暴力”。如果将其具体化,那么《水浒传》就会因为公开描述太多的这种威胁或行为过程而被称为“暴力小说”,同样,因为《亮剑》十分形象而且也多次公开描述了“这种威胁或行为过程”而被称为“电视暴力”或“暴力电视”,显然,这样的推理结果是难以被广泛接受的。

有一些合法化的,被人们广泛接受的体育项目,例如拳击比赛,从另一个角度让我们认识到推导出诸如“暴力文学艺术作品”结果的荒谬性。拳击比赛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击中对方有效部位的次数来决定胜负的,有效击中对方次数多者为胜。如果以一记或多记有效的重拳击中对方,而被击中方因身体的剧烈疼痛或所受伤害较为严重,在规定的时间内失去了继续对抗的能力,那么攻击方为胜,失去继续对抗能力的一方为负。拳击的全过程是客观现实的,是物质化的。应该说,比赛的过程和结果都具备了暴力定义的几乎所有要件。然而事实是,没有任何人在正式的场合和正式的文本中称之为“体育暴力”或“暴力体育”,也没有谁对其大张挞伐,说它导致了人们的暴力倾向或暴力行为。

用符号虚拟了打斗、战争场景和过程的网络游戏被扣以“暴力”之冠,而客观真实地完成了整个暴力过程的体育项目却不被称为暴力,这个荒谬的现实说明,人们在赋予某事物的意义时,往往带有明显的强烈的主观色彩。问题还在于,人们往往不会追问赋予意义者是基于什么目的这样做的,便随大流地认同了某事物的某种意义。

在阐述宣传策略中关于“辱骂法”的相关问题时,沃纳・赛佛林(Wemer J・Severn)和小詹姆斯・坦卡德(James W・Tankard)引用了这样一段话:“我们所谓的恐怖主义是什么?很不幸,这个词并没有精确的或被广泛接受的定义。由于恐怖主义已经成了一个时髦的词,泛指各种暴力,这使下定义变得更为复杂了。”他们的思路这样延续下去:因为恐怖主义这个词界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恰恰使它成为一个极富生命力的非常实用的词,谁都可以把这个难以定义的词和某人、某群体甚至更大的组织及某种行为放在一起,以建构一种特殊的语境,并赋予某人、某群体、某更大的组织和某行为一种特殊的意义,进而实现对这些人、群体、组织和行为进行否定的目的,甚至作为对其进行攻击(打击、限制、控制)的理由。但人们会发现,在另外一些人的眼中,那些被打击的人或组织,可能正是正义的、英勇的,那些行为是高尚的、悲壮的。

沃纳和小詹姆斯对“辱骂法”(Name Calling)是这样表述的:“是给某思想赋予一个不好的标签,使我们不检查证据就拒绝和谴责这种思想。”在他们的阐述中,被辱骂的对象显然不仅仅是“某种思想”。在他们所归纳的7种宣传策略中,还有一种方法叫“光辉泛化法”(Glittering Generality),这种方法也被称为“晕轮效应”、“光环效应”,它被表述为“它将某事物与好字眼联系在一起,借好事物的光,使我们不经证实而接受或赞同另一个事物。”如果反其意而用之,将某事物与坏字眼联系在一起,我们会不会不经证实就拒绝接受甚或抨击、反对另一个事物呢?这是可能的,前述网络暴力游戏与拳击运动的例子为我们提供了证据。事实是人们还没有来得及对网络暴力游戏这一词语(概念)进行严密论证或者哪怕是认真思考,就普遍迅速地接受了这个概念并抨击之,甚至将之视为青少年暴力行为或暴力犯罪之源。

1997年12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第6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迷信、、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该《管理办法》的第20条规定:违反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如果网络游戏中所传播的内容确属对暴力的宣传和对暴力行为的教唆,那么这种游戏的创作、制作和传播必然受到上述《管理办法》的惩处,因而它不可能至今还如此肆无忌惮地存在着传播着。这是否意味着,“网络暴力游戏”之所以还在流行,是因为它的内容并未构成宣扬暴力的罪名。因此,我们可以从法律的视角认识网络游戏中暴力罪名的莫须有。

接手《网络暴力游戏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这一课题,并认真思考后发现了两个问题。第一,首先承认了网络暴力游戏这个词存在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并确认它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产生了影响;第二,研究方法的问题,即只要求得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中玩过网络暴力游戏者的比例就可以得出网络暴力游戏引起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结论。第一个问题的荒谬性已在前文中进行了阐述;第二个问题的荒谬性在于,我们犯了有罪推论的错误,即首先肯定网络暴力游戏会引发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然后用所求比例支撑这个结论,研究就完成了。再对有暴力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参与网络游戏状况调查,是会很好地支撑上述结论的。然而我们一旦进行换位思考,对未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同样的调查,会显示出与上述调查截然不同的结论:网络暴力游戏不会导致未成年人进行暴力犯罪。同样的调查方法之所以会得出两种完全不同的结论,是因为人们忽视了两个重要的前提:第一是网络游戏的高普及率;第二是网络游戏与网络暴力游戏之间没有划定经过科学论证的明确而严谨的界限,事实上,网络暴力游戏本身就是一个未经严谨科学论证而内涵与外延都模糊不清的名词。

所以,引起我们进一步探索思考的问题是,谁首创了网络暴力游戏这个词,谁聚焦然后放大了这

个词的影响,谁策划了这场对于这个难以定义的词所进行的持久的、声势浩大的讨伐运动?

事实上,要找到网络暴力游戏这一概念的首创首用者是不可能也是不必要的。家长、老师渴望孩子成才,但诸多的个人因素、社会因素会在难以预知的时间内以难以掌控的力度影响孩子,使得孩子的发展趋势和状态非家长、老师所能预期,很多时候这并不是坏事。可是因观念和价值取向的差异,会让家长、老师认为是自己的教育失败和孩子的选择失败,因而急于寻找失败的原因以进行补救。在追责的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文化因素可能会影响我们的问责方向。“业精于勤而荒于嬉”,这是我国教育工作者的座右铭。韩非子将“游戏饮食”与“大物”对举,就可见游戏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程中,戏剧、小说、游戏(游乐)都几乎扮演着失败责任承担者和劣行教唆者的角色。更何况网络游戏以其互动性、多变性、趣味性、叙事性、思考性、主动参与性甚至教育性等特点吸引着游戏者,让他们在网络游戏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事实证明,成年网游者的人数急增);因此,不少家长、老师把孩子的所谓不良变化归咎于网络游戏就不难理解了。他们在人际和群体间交流着对网络游戏的否定性情绪和判断,特别是在手机、网络普遍使用的今天,这种情绪和判断更容易形成强势话语。

但是,在我国特有的传播环境中,这种交流还不足以形成真正的强势话语,当主流媒体和权威教化者参与到这个话题中时,对网络暴力游戏的否定性批判最终才会形成强势话语和主流话语。但这仅仅是一种推测,这种推测尚待证据支撑。

为了弄清这一问题,本研究小组选取了在我国较权威并且发行量大的5份报纸,将其中关于网络游戏的报道作为研究样本,旨在通过对该样本的分析、总结,探索和思考权威的、传统的大众媒介在网络游戏和网络暴力游戏身份确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分析重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5家报纸对网络暴力游戏的报道量。

5家报纸在对网络暴力游戏的报道时所关注的主要问题。

5家报纸在对网络暴力游戏的报道中对网络游戏的态度倾向及倾向性的体现方法。

在采集的1512份报纸中,专门针对网络暴力游戏的报道样本量很小,这样会影响到分析结果的有效性和说服力;因此,在本研究中,对网络游戏的有关报道也被纳入样本范围之内。

本研究运用内容分析法,选取《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教育报》、《南方周末》、《华西都市报》五家报纸中关于网络游戏的报道作为分析样本,以2006年12月一2007年11月共12个月作为分析时间范围。根据调查的数据进行分析,我们注意到了以下的情况:

一、5家报纸对网络游戏的关注程度

5家报纸在2006年12月-2007年11月期间共出报1512期,其中涉及网络游戏报道的106篇,2007年8月27日的《中国教育报》上有2篇涉及网络游戏的报道,共有105期报纸上有关于网络游戏的报道,因此,涉及网络游戏报道的报纸占样本总数的6.94%。此数据表明,媒体对网络游戏的关注度较高,受众在通过报纸阅读这一途径能够接触到网络游戏的相关信息的可能性较大,同时说明了媒体有可能对受众在形成对网络游戏的态度和认知的过程中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5家报纸对网络游戏报道的主题分布

从表中可以看出,关于网络游戏报道的主题主要分布在网络游戏的消极影响、对网络游戏及影响的分析评论、采取的措施等。其中直接反应出网络游戏消极影响的报道占25.47%,采取措施的报道比例最高,占30.19%。要注意到这是一种表达的技巧,因为出了问题,所以要采取措施应对,这样,就设定了网络游戏负面形象的前提。因而“采取措施”看似中立,但实际上却是对网络游戏作出了否定性判断。提倡健康游戏,也是基于某种游戏不健康而提出来的,因此,它也暗含着对网络游戏的否定性判断。由此可知,上述主题对读者产生的导向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三、对网络游戏态度的语义分析

网络游戏报道的语义分析主要是指报纸报道呈现对网络游戏的态度和行动的评价,包括3种评价:正面、负面和中立。正面评价是指报道对网络游戏的态度主要是正面的,承认网络游戏的积极作用;负面评价是指报道认为网络游戏主要是消极的、不好的事物;中立的评价也就是客观的评价,不带感隋色彩,认为网络游戏本身利弊兼有,它只是一种工具性的东西。

样本显示,其中正面评价仅有3篇,占报道总数的2.83%。例如:《中国教育报》中的《重视网络游戏的道德功能》,在这篇报道中,作者肯定了网络游戏的积极作用,认为“网络游戏极具道德传媒性”,“传播内容的丰富性”,并且“以大众喜闻乐见的游艺形式传播于受众”,对网络游戏表现出正面的肯定。中立态度有43篇,占报道总数的40.57%。负面评价有60篇,占报道总数的百分比超过半数,达到56.60%。语义分析显示,媒体对网络游戏的态度和行动的评价大多是负面的态度。

通过对2006年12月-2007年11月,5家报纸关于网络游戏的报道分析可知,5家报纸对网络游戏的报道占了较大比例,关注度较高,而且呈现出明显的倾向性。

(一)报纸报道倾向于报道网络游戏的消极影响

数据分析显示,报纸对网络游戏的报道主题主要集中于网络游戏的消极影响、对影响的分析评论及采取措施,占报道总数的多数。但是,媒体却很少关注网络游戏的积极作用及网络产业的发展。

(二)报纸报道呈现出对网络游戏的偏见

网络暴力现象分析范文第2篇

一、网络语言暴力的概念纷争

概念由内涵和外延组成,前者是概念涵盖的本质属性的总和,后者是其包含的对象与范围。综观当前对学界、业界两个方面对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的看法,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分歧。

(一)概念内涵的三种观点。

1.语言说。即认为网络语言暴力是暴力语言。如金君俐认为“网络语言暴力是一种比喻性的说法,它是指网络世界的那些具有‘暴力’特征的语言。” [1]这一界定将暴力(violenc)等同于语言,仅仅注意到了暴力的表现手段,而从本质上忽略了暴力的行为特征。事实上,自西方学术界研究暴力(violenc)现象以来,无论是早期仅仅将其看做是对肉体或经济的伤害行为,还是后来将心理和语言暴力也纳入其中,都无一例外地将暴力(violenc)界定为行为。如阿・拜特格尔指出“暴力不仅表现为纯肉体的行为,而且也可以有心理的和语言的多种暴力形式。” [2]可见,将网络语言暴力等同于网络暴力语言的界定是不合适的。

2.行为说。与语言说相对的一种观点则认为网络语言暴力是一种行为。如杨东伟、李惊雷认为“网络语言暴力专指在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中发生的以语言为媒介、对特定对象的辱骂攻击行为。” [3]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行为说内部又分化为“言语行为”、“侵权行为”、“舆论行为”等。如邱业伟,纪丽娟认为网络语言暴力是“由某一网民在网上公布的某一信息引发的,众多网民利用网络搜索获取该信息中的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并公布于众,进而在网上发表大量侮辱、诽谤言辞或不当评论进行攻击,甚至延伸到现实生活中,造成当事人隐私权、名誉权严重损害甚至可以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大规模网络集体侵权行为。” [4]而认为网络语言暴力是“舆论行为”的学者则指出该行为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是网民在意见表达中使用侮辱、谩骂与人身攻击等语言暴力,二是舆论对当事人构成直接或者间接伤害;三是表现为网民的群体,是多数人对少数人意见的压制。” [5]符合以上特征即为网络舆论暴力(或语言暴力)。

3.权利说。即认为网络语言暴力是话语霸权。李宪玲认为“网络语言暴力,具体说来就是在属于新兴媒体的网络上,采用霸权的方式,用不道德、不符合常人思考范围、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词语,通过组织没有逻辑顺序的语言,剥夺了他人的一些话语权力,导致的结果是对他人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甚至是身体伤害。” [6]任敏认为网络语言暴力是“暴力显现在语言中,就是用语言霸权的形式剥夺他人的平等交流的权利,企图用这种语言来强制别人接受自己偏激的思想,从而对他们的思想或者心理上产生某种程度的伤害。”二者都将概念的本质属性界定为“话语霸权”。

(二)概念外延的两种观点

网络语言暴力这一概念的外延即网络语言暴力这一行为涵盖哪些对象。从目前概念界定来看,表现为以下几种:

1.语言说。金君俐,杨东伟,李惊雷,李宪玲等认为网络语言暴力的范围限于语言,如“以语言为武器”、“以语言为媒介”、“用不道德、不符合常人思考范围、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词语,通过组织没有逻辑顺序的语言”等。持这一观点学者认为,网络语言暴力的语言表征主要是辱骂、侮辱、诽谤、嘲讽、诋毁等人身攻击性言辞。

2.信息说。这一观点从信息论的角度出发,认为语言暴力由言语攻击行为、人肉搜索行为、隐私公开行为等多种暴力形式组成的共同体,如邱业伟,纪丽娟等。

语言说和信息说的共同点在于都认为网络语言暴力由个体或者群体实施,且具有强制性、攻击性,都是以语言攻击行为为主体。区别在于信息说将暴力的范围拓展到舆论事件全程中由网民发出的各种攻击行为。这一观点主要由传播学界和传媒界的学者提出。

二、网络语言暴力的概念界定

辨析各方学者和网民对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的看法,我们认为: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的界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语言暴力的语境。

网络虚拟空间是网络语言暴力的存在语境,由于网络虚拟语境的特性,网络语言暴力在暴力语言的表征上具有明显的特点,如因网络语境的隐匿与自由,使得网民在发表意见时无所顾忌、恣意妄为,从而产生比现实语言暴力程度更深的暴力语言;由于网络语境的超时空性,使得网络语言暴力往往由个人行为出发,大多会形成网络群体语言暴力景观,而且受到群体影响,以及技术的强化,网络暴力语言会愈加极化,加深暴力程度。由此可见,网络语境是网络语言暴力形成的重要场域。因此,由网络转入网下(社会现实语境)中的的延伸性的暴力言语行为不能算网络语言暴力。

(二)网络语言暴力的要素。

关于构成要素,有学者认为是“客体、主体和实施方式”三要素。[7]网络语言暴力由暴力言语行为的场域、施与方、承受方和暴力语言四个要素组成。施与方和承受方是语言暴力的施、受双方,施受双方可能是个体,也可能是群体。因此,会形成多种关系。如个体对群体、个体对个体、群体对群体等多元互动关系,并且个体与群体之间也会相互转化。暴力语言是网络语言暴力的手段与工具,是否具有攻击性和伤害性是其是否称为“暴力”的关键。这4个要素构成了网络语言暴力这一特殊场域的言语行为。

(三)网络语言暴力的功能。

网络语言暴力具有攻击性和伤害性,带来明显负面效果,其负向功能显而易见。更有歪曲和违背事实真相、蛊惑人心、恶意侮辱等言论将网络受众和舆论事件引入歧途,甚至受到别有用心的人的利用,造成错误舆论导向。这是网络语言暴力的负功能,如网络谣言、谤言、群体对骂等。但网络语言暴力也有其正向意义。由事实出发,对现实社会事实存在的,由媒体或网络曝光的“假、恶、丑”等现象,网民使用言语的利器,借助网络的自由空间,对其实施言语制裁、舆论监督,从而对其形成心理压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方再心理或事实上接受网络的宣判和制裁,甚至会影响行政、法律和社会的进程。

(四)网络语言暴力的影响。

网络语言暴力因其攻击性和伤害性本质而给承受方带来身心伤害。但从功能角度而言,这种伤害又具有正反两个方面,即积极伤害和消极伤害。

由以上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的语境、要素、功能和影响这四个方面来看,网络语言暴力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网络虚拟空间中,网民运用具有暴力性(讥讽、嘲弄、咒骂、侮辱等)的书面、口语、图符等多种手段对他人(个人或群体、组织等)实施具有攻击性和伤害性的言语行为。

狭义:网络虚拟空间中,网民不顾事实真相,运用具有暴力性(讥讽、嘲弄、咒骂、侮辱等)的书面、口语、图符等多种手段对他人(或群体、组织等)实施恶意攻击和伤害的言语行为。

从广义上,网络语言暴力包含正负两种功能的语言暴力;从狭义上,网络语言暴力仅指具有负面功能的暴力行为。我们认为,从功能角度界定网络语言暴力,能够比较全面关照、客观评价这一特殊场域的复杂现象。解决前文呈现的概念界定纷争,为评判和管制网络语言暴力现象奠定理论基础。

注释:

[1] 金君俐:《网络语言暴力的成因和对策初探》,《新闻实践》2009年第4期

[2] [德]阿・拜特格尔:《何谓暴力?暴力释义与暴力使用类别的商讨》,《青少年犯罪问题》1997年第1期

[3] 杨东伟 李惊雷:《网络语言暴力形成的社会心理机制探究》,《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4] 邱业伟 纪丽娟:《网络语言暴力概念认知及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西南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5] 彭兰:《如何认识网络舆论中的暴力现象》,《中国社会科学报》 2009年8月25日

[6] 李宪玲:《网络语言暴力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网络暴力现象分析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网络暴力;形成原因;治理对策

近年来,互联网在我国飞速发展,已经成为人们快速获取信息资源不可缺少的手段。尽管互联网有着诸多的优势,但其也产生了“网络暴力”这一有害的现象,并且这一现象在近年来有不断蔓延扩大的趋势。“网络暴力”会给当事人和参与者带来许多危害,并且这些危害不仅存在于网络世界,还会扩展到现实世界中,因此,我们应该对这种不良的现象进行有效的治理。

一、“网络暴力”的基本概念及现状

“网络暴力”已经成为一种影响越来越大的新的社会现象。但“网络暴力”的概念,却是备受争论,学界无法达成统一的意见。事实上,“网络暴力”的“暴力”并不指现实生活中实实在在的暴力行为。对于“网络暴力”的基本概念,我们不能一概而论,这样容易使其内涵和外延得不到准确的界定,从而产生错误结论。根据目前大多数学者的观点,网络暴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网络暴力是指网络上网民进行的一些暴力活动,如暴力影片,暴力游戏,网络盗窃等的暴力行为。而狭义的网络暴力就是指网络舆论暴力,是不特定的互联网用户在网络上用激烈言论和公布个人隐私的手段对特定当事人进行群体谴责和惩罚,从而对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不良行为。

随着网络影响的日益扩大,在互联网技术缺陷,互联网用户自身修养不足以及相关调控政策缺失等因素的作用下,网络暴力事件在网上呈现蔓延的趋势。我们从中可以看到,网络暴力虽然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发生,但其作用的对象仍然是现实生活中的人。因此,它一方面给事件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另一方面也扰乱了网络环境,引发现实生活中的暴力犯罪。

二、“网络暴力”的形成原因

1、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等特点

匿名性和虚拟性是网络的突出特点。在以网络为载体的虚拟时空中,人们的行为不用像现实世界中那样为各种客观事物所制约,变得“非实体”化了。人们在其中可以扮演各种各样的角色,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而不用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网络媒体与其他媒体最大的不同点在于网络的匿名性,网络是保持匿名的理想场所,网络极大地鼓舞了匿名的互联网用户参与和推动网络暴力。此外,网络的开放性特点使网民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自己想要的信息。这虽然是有利于言论自由和思想交流的,但是也因缺乏对网民的有效监控而存在相当大的道德隐患。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网络自身的特点使得网络比其他媒体更能容纳人们的冲动与暴力, 因此增大了网络暴力事件发生的几率。

2、我国网民的结构特点

年纪较轻、学历较低是我国网民的突出特点。不少网民在网上表现出心理不成熟、情感脆弱等特点。当遇到事情的时候,他们由于缺乏自我控制和冷静思考的能力而容易冲动,并容易受他人影响,从而产生从众心理。大部分的网民对发生的事物都渴望表达自己的立场和观点,但较低的教育水平限制了他们做出客观、细致、全面和深入的思考,往往使他们无法做出一个正确的判断,这促进了网络暴力的形成和扩大。从这个角度来看,正是网民缺乏法律意识和其自身的从众心理导致了网络暴力的形成。当网民在发表网络评论时,许多人υ鹑魏头律规定完全没有概念,他们实现自己的言论自由的时候却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

3、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法律的不健全更加剧了网络暴力的蔓延。我国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非专用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涉及到了保护网络中的肖像权、名誉权等。二是专门针对互联网的法律法规,这种法律法规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所占的比重比较小。虽然近年来我国关于网络的立法逐渐多了起来,但大多数都是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法律法规依然不健全。并且这些法律法规大多可操作性比较差,处罚力度也较小,无法对散播网络暴力的网民形成有效的约束。这些都导致了网络暴力事件的频繁发生。

三、“网络暴力”的治理对策

1、加强网络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虽然是一个跨越全球的虚拟世界,但它毕竟还是存在于现实的社会生活之中的,因此网络也必须要受到社会法律的约束。然而,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遭受网络暴力侵害的人却很难找到依法维权的合理途径。这其中的原因在于:首先,在我国目前的网络环境下,要想找到网上不良信息的者是比较困难的,受害者找不到要投诉的对象。其次,网络暴力的受害者在依法维权的过程中往往缺少相关的法律支撑。最后,在我国现在的法律体制下,要想对网络暴力进行治罪,将会付出高昂的成本并且难度极大。因此,面对网络暴力的侵害,受害者往往求助无门。面对这种情况,我国必须加快速度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网络法律法规,让网络暴力受害者在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有法可依。目前,我国已经制订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使互联网信息的传播基本上在有序的状态下进行。但是,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受害者往往隐私权受到侵害,而处理这类侵害的时候能够援引的法律法规又很少,导致受害者无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面对这种窘境,我国也在加快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事实上,我国可以制订一部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并在其中加上推行网络用户实名制的条款,使个人信息的披露和保护在法律的大框架内有序地进行。

2、推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上的新兴媒体为广大网民提供了自由发声的平台,但网络新兴媒体匿名性的特点也是网络暴力事件频频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要想减少网络暴力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发生频度,有必要推行网络实名制,因为只有这样网民的责任意识才能得到加强,才能够营造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事实上,为了促进网络信息传播朝有序化方向发展,我国一直在积极推进网络实名制,并取得了比较大的成效。2012年1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网络信息,并进一步要求网络运营商在办理用户网站接入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自己真实的身份信息。在推行网络实名制的过程中,我们要提高相关技术水平,保证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安全,确保个人的隐私不会因此而泄露。在网络新媒体的注册过程中,我们可以采用“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方式,让网民自由选择用真实的名字还是虚拟的名字作为自己前台的名字,而在后台注册的时候,则要求网民必须提供自己真实的姓名等基本信息。因为只有这样做,才能既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又能使网络舆论传播处于监督之下。

3、提高网民自身素质

一个人的素质体现了其自身的文明程度,一个国家网民的整体素质反映了这个国家网络的文明程度。我国网络暴力事件频繁发生,说明了我国网民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的提升。而网民的素质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包括了文化素质、道德素质、法律素质、媒介素质和心理素质。因此,要想有效地提高我国网民的素质,必须从这五个方面分e入手,综合提高。从文化素质方面来看,低学历人口在我国网民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互联网在低学历人口中逐渐普及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在这一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开始接触到网络,成为新的网民,这就要求全社会共同努力来提高网民的整体文化素质。提升网民素质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强教育,特别是要大力发展农村的教育,推进文化“扶贫”,让越来越多的人享受网络,开阔眼界,提升生活品位。第二个方面就是要提高网民的道德素质。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首先要继承吸收我们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精华,因为这是我们道德的根基。此外,我们还要认真分析现代网络信息传播平台的特点,参考当代道德规范的新要求,制订出一些相应的网络道德规范,并让网民学习和遵守,让网络媒体大力宣传和遵照执行。接着,就是要进一步提高我国网民的法律素质。网络暴力事件之所以在我国频繁发生,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而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网民的整体法律素质较低。因此,我们应该引导网民积极学习和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做到知法、懂法。媒介素质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它是指网民合理地享受大众媒体的能力,能够利用媒体上的资源进行自我完善,同时促进社会的良好发展。媒介素质的目标是使网民成为能够善用媒体,对媒体上纷繁复杂的信息能够做出独立、正确判断的公民。我国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折射出了网民媒体素质的欠缺,需要全社会采取多种方式提升公民的媒介素质。最后,心理素质是指人的认识、情感、意志等精神方面的特征的实际发展状态。为了有效减少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我们需要引导网民自觉提升心理素质,在网络世界中努力做到遵守法规、心中有责、尊重他人。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暴力事件也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频频发生,给网络环境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带来巨大危害,我们只有采取多种手段对网络暴力进行综合治理,才能还网络和现实社会一片和谐。

【参考文献】

[1] 刘永华.互联网与网络文化[M].中国铁道出版社,2014.

[2] 王菲.网络暴力形成的原因[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8)104-105.

网络暴力现象分析范文第4篇

关键词:媒介暴力;大众传播;校园暴力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6)09-0032-02

一、媒介暴力

格伯纳将暴力定义为“有意伤害或杀害的公然武力表现”。在该定义中,暴力的发生是以双方肢体接触为前提,由此将暴力的定义局限在行为上。随着人际交往的日益密切,暴力的表述方式变得多样化,包括了财产暴力、家庭暴力、校园暴力、媒介暴力等。

大众传播中的媒介暴力,可从两方面进行解释:一方面,媒介暴力是指媒介内容暴力。指在电视、广播、电影、报刊等大众媒介内容传播过程中暗含暴力情节,并对受众的现实交往产生影响的一种现象;另一方面,媒介暴力指媒介本身,这种暴力体现在大众媒介利用其特有的话语权对涉及相关媒介事件的双方当事人实施的一种“暴力”行为。

二、校园暴力

校园暴力的概念,理论界目前并没给出明确定义,可以查证的相关文献中,大致可从“校园”和“师生”两个主体进行解释。因此,“校园暴力宜界定为发生在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合理辐射地域,学生、教师或校外侵入人员故意侵害师生人身以及学校和师生财产,破坏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1]。

上述概念主要从暴力行为发生的结果的角度来理解。一方面,被害人或施暴者既包括老师也包括学生,暴力行为的区域扩大到了学校周边区域;另一方面,校园暴力也包括施暴者或受害人对学校的管理秩序和制度的暴力行为。由于笔者在本文中所要分析的校园暴力事件是以学生或学生勾结校外人员组成的群体为主体对在校学生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因此,笔者将媒介暴力定义为:在校园内或周边辐射地域,所发生的行为人个人或勾结社会人员主观故意,客观上造成他人心理或生理伤害或受到威胁的行为。

三、校园暴力事件特征分类及原因分析

根据乐思网络舆情检测中心对2015年上半年媒体曝光的校园事件数量进行检测,仅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曝光就有42起。笔者从阶段分类、男女生参与比例和施暴者人数三方面,对42起事件进行分类汇总,对媒介暴力事件特征进行梳理并得出如下结论。

1.校园暴力低龄化

微博视频的曝光以及各类媒体的报道中,施暴一方为初中生的占所有事件的69%,目前的校园暴力事件主要集中在中小学校园内或周边地区,主体多为中小学生。

这一时期的青少年,心智尚未成熟、社会阅历浅、学习能力强,对社会有着强烈的好奇并容易受到外界信息的影响。伯格纳的涵化理论认为,接触电视较多者比接触较少者更容易认同电视所描绘的世界。媒介产品中暗含的暴力内容对青少年有诱导和培养的作用,甚至影响他们的价值观、思维方式和对待社会的方式。

2.校园暴力女性化

社会对女性的角色定位是温婉、知性、善良等,在日常认知中也常被当做是校园暴力的受害者。但是近年来,女性成为施暴者的案例数量却在上升,根据数据显示,女性暴力逐渐成为目前校园暴力的主要形式。

女性校园暴力相比于男性,形式更加多样化。女性自身生理上处于弱势,因此与男性单一化暴力解决方式不同,女性暴力一般会从心理和生理两方面结合进行。生理方面多与性相关联:拍、被扒光衣服殴打……上传受害人视频或照片,给其心理造成严重的伤害则是与心理方面有关。

青少年在生理与心理上逐渐成熟,进入叛逆期的他们开始追求标新立异,树立自己的榜样,力求使自己与理想的榜样相结合。大量反映女性英雄主义或女性暴力题材的影视作品进入他们的视野,很多女性便受其影响,将自己代入到影视作品角色中。在这一类影视作品中,施暴者的角色充满着正义色彩,暴力行为的产生只为正义之事,因此,这类影片忽略了对施暴者行为惩罚以及受害中在暴力事件中疼痛感的描述,再这样的气氛渲染之下,青少年女性群体更容易将自己的暴力行为与电影中的女性英雄主义相结合,从而产生暴力行为。

3.校园暴力群体化

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为主体的校园暴力事件中,施暴方在人数上都存在绝对的优势,而受害方通常势单力薄。对2015年上半年所曝光的校园暴力事件分析发现:施暴者一般会采用轮流暴力攻击受害者或者一人主导的暴力方式,其余人员全程拍摄其暴力行为并于网络,成为暴力旁观者。

“许多时候,一群人最终考虑和做的事情是群体的成员在单独的情况下绝不会考虑和做的,当人们身处由持相同观点的人组成的群体当中的时候,信息的交流佐证并加强了彼此的观点,他们因而更有可能走极端”[2]。在校园暴力中,施暴方的群体化使个人的理性思考被淹没,加之青少年在网络中与游戏伙伴协同作战进行暴力攻击,使得他们在现实社会中的暴力行为表现得更加残忍和难以理解。

4.校园暴力网络化

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底,网民中初中学历占比为36.5%,高中/中专/技校学历占比为30.5%,网民继续向低学历人群扩散,网民数量也在逐年增加,使得校园暴力网络化成为可能[3]。校园暴力网络化指的是,施暴者本人或群体其他成员将含有施暴内容的视频上传于网络,给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的行为。麦克卢汉在《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一书中指出,“任何媒介都不外乎是人的感觉和感官的扩展或延伸,”因此,对于施暴者来说,拍摄视频上传到网络是对他们暴力行为的延续,依靠人们的猎奇心理对受害者产生二次伤害。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游戏成为青少年娱乐消遣的新方式。网络暴力游戏场景设计逼真,代入感极强,青少年在虚拟世界的破坏与虐杀中体验,使真实社会和网络游戏中的社会混淆,在现实社会中表现的更为暴躁,稍有不顺心,就会选择暴力的方式来解决,

此外,大众媒介的议程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形成集中报道优势。媒体对各地的校园暴力事件进行披露,微博中的知名大V和反校园暴力的一些自发性组织在自己的微博对暴力视频进行数次转载,校园暴力话题一时间成为媒体头条。作为传播者,他们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呼吁相关部门严惩施暴者,但却使得青少年群体认为校园暴力具有普遍性,并对类似事件的发生产生麻木感。另外,对于事件的细节性披露也会造成其他青少年的模仿,从而产生新的校园暴力事件。

四、从校园暴力中看媒介暴力现象的启示

1.媒介对策

(1)媒介从业人员恪守“把关人”职责。新媒体时代中,受者与传者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生产者和传播者,打破传统意义上传播者的限制。新媒体以较强的时效性,吸引了大批受众,很多传统媒体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网络信息加以简单修改便形成自己的新闻报道。但网络信息门槛较低,加之匿名性的特征,使大量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中泛滥。这时,就需要信息的加工者以自己的专业素养作为基础来对信息的真伪进行辨认,恪守“把关人”的职责,防止虚假信息的产生造成受众的恐慌和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在影视作品制作方面,媒介相关人员应加强对影视作品剧本的筛选,在以受众是青少年为主的作品中,应在文本内容上加强对青少年正确价值观的引导,使其对社会有更客观的认识。

(2)传统媒介与新兴媒介的合作发展。在新闻报道方面,传统媒体更注重新闻的真实性,报道题材以深度报道为主;新兴媒介更注重新闻的时效性,多以短消息为主。在媒介融合的发展趋势下,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必须在竞争中合作,才能形成互利共赢的格局,才能更全面的对新闻事件进行报道,防止因信息的不全面导致更严重的人肉搜索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2.政府对策

除了媒体行业自律之外,政府方面更应该完善现有的媒介管理制度,来对大众媒介中的媒介暴力现象进行预防。

首先,政府部门应该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来对大众媒介所传播的内容进行审查,将一些暴力内容细节严重披露的报道以及暴力情节严重的影视作品排除在大众传播的范围之外。其次,对暴力画面过于血腥的网络游戏加强管理,甚至限制其在市场的准入。最后,政府应完善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行业规范,限制不良媒体在互联网中进行信息的;建立后台审核机制,对在互联网中要的信息做好媒介的把关作用,防止不良视频在互联网中的扩散。

3.受众对策

由于本文中所探讨的媒介暴力现象是从媒介暴力角度出发的,因此在受众对策中,仅以青少年受众作为受众主体给出建议。一方面,青少年应合理使用大众媒介,防止媒介依存现象的产生,在日常生活中多与父母、老师和同学进行交流,积极参加社会活动,提高对现实社会的认知能力;学会利用媒介促进自身的发展和进步,运用媒介的优势完善自己已有的知识体系。另一方面,青少年应加强媒介素养。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加强对媒介的认识,对新闻内容的制作有初步的了解;提高自身文化水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媒介所营造的拟态环境中提高自己的辨别能力,多方位多渠道地接触媒介信息,做到不以偏概全。

参考文献:

[1] 姚建龙.校园暴力:一个概念的界定[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0(4).

[2] 凯斯・R・桑斯坦.极端的人群-群体行为的心理学[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5.

[3] 前瞻数据-中国宏观_行业产销_行业经济_全球宏观数据库 - 前瞻网[EB/OL].http:///.

[4] 王玲宁.社会学视野下的媒介暴力效果研究[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9.

[5] 范红霞.基于性别视角的媒介暴力研究[M].浙江:浙江大学,2013.

[6] 林秀娟.从涵化理论的视角分析媒介暴力对青少年的影响[J].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

网络暴力现象分析范文第5篇

【关键词】网络 网络暴力 对策

网络在为网民提供一个自由开放的言论空间的同时,也因为它本身所具有的匿名性、虚拟性等特点而使得部分网民滥用网络传播自由,形成“网络暴力”现象。从“虐猫女”、“铜须门”、“死亡博客”等事件的发生,我们可以看到一些网民在滥用人肉搜索,利用各种手段行使“网络审判”,使本应成为民意表达自由平台的网络沦为网民非理性宣泄的工具,也为社会增添了许多不安定因素。

一、“网络暴力”的概念界定

“网络暴力”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近几年才进入公众视野的一个新词汇。迄今为止,国内外学术界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

王刚在《从“铜须事件”看网络暴力的成因》一文中将“这类包括侮辱、谩骂、网上围观、诽谤、恶意暴露个人隐私等人身攻击、严重践踏网络文明的网络事件称为‘网络暴力’。”①这种观点仅表现了网络中的“语言暴力”,而网络暴力之所以称为“暴力”,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它介入了现实生活并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

所以笔者比较赞同这样一种观点,即“网络暴力是由使用互联网的个体或群体实施的,基于一定的目的,借由虚拟社会中的非理性表达,采取诽谤、攻击、谣言、诬蔑、骚扰等方式介入现实社会,对网络以及现实中与之对应的个人、集体施加压力、造成影响、形成威胁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②

二、“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

网络作为一种信息传播工具,的确给人们带来了许多便捷,但也被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利用,成了伤害他人的“利器”,使其染上了“暴力”的色彩。“网络暴力”主要表现为语言暴力和敌意行为。

(一)语言暴力

所谓语言暴力,是指“施暴者直接或间接地对他人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侮辱歧视性语言,致使对方的人格尊严、精神和心理健康遭到侵犯和损害。”③它在“网络暴力”中主要体现在情绪化表达和对象扩大化两方面。

1、情绪化表达

网络中,网民对热点事件的信息来源与真伪是很难辨别的,往往对事件的进展和始末产生强烈的好奇心,并发表尖锐激烈的评论来谴责和谩骂当事人。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民在网上的谩骂、诽谤显得肆无忌惮和不可遏制。网民缺乏辨别媒介信息真伪的能力,使得各种各样私人的情感超越了理性,异化为网民通过对当事人的谴责、谩骂来获得情绪上的宣泄。

2、对象扩大化

网民在谩骂、羞辱当事人时可能会迁怒于其他人,其周边所有的人都可能会被网民拖下水。网民有“正义感”,能够“不平则鸣”这是幸事,但是没有法律赋予网民有行“私刑”和“迁怒于人”的权利。最近几年,“网络暴力”行为不再像以往那样狂热,形成了一种娱乐化倾向的恶搞,但是这种恶搞仍是“换汤不换药”,不过是换了另一种形式对当事人来做人身攻击。

(二)敌意行为

笔者认为敌意行为是指专门针对当事人的有敌对意味的行为的总称。它在“网络暴力”中主要表现在曝光当事人个人隐私和骚扰当事人现实生活两个方面。

1、曝光当事人个人隐私

网民以“人肉搜索”为工具,追查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并公布到网上。由于网络传播的即时性与交互性特点,当事人在网上网下很快就会一“帖”成名。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把当事人的相关资料及隐私曝露在公众面前,无形中触及了法律底线。

2、骚扰当事人现实生活

当事人真实身份遭曝光后,部分网民会执意将网络暴力转入现实世界,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造成干扰。比如用打电话、发传真等方式对当事人及其家人进行恐吓、谩骂;对当事人当面谴责;在当事人的住宅等处涂标语;恐吓并威胁当事人人身安全等。虚拟世界与现实生活的界限已经完全被混淆,网民对当事人的现实干扰已经是侵权,甚至是违法。

三、“网络暴力”的成因

“网络暴力”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网民自身、网络环境、网络传播机制等都在不同层面上对其形成产生影响。现从网民的年龄结构、文化背景、心理效应等方面分析其成因。

1、网民年龄结构年轻化

截至2011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到4.85亿人。④58.1%的网民年龄集中在30岁以下,并且77.7%的网民文化程度在高中学历以下。新增网民在年龄结构上呈现明显的年轻化,在学历结构上呈现下移的趋势,这一类网民血气方刚,冲动易怒,乐于接受新鲜事物,容易被表面信息左右,难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做出客观估计,而这些无形中成为网络暴力现象出现的直接原因。

2、“道德”与“法制”界限的混淆

在网络暴力事件中,网民往往以一种“执法者”的身份出现。他们以自己的道德标准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是非对错的评判,进而将个人的处罚意愿强加在当事人身上,站在道德的致高点上肆意对当事人进行所谓的“审判”,以“德”代“法”。这本身就是一种不理智的行为,明显混淆了“道德”与“法制”的界限。

3、网民对“言论自由”的错误解读

网络使人们表达意见的门槛降低,人们在这个自由开放的空间里可以对任何自己感兴趣的事物发表意见。网民一旦参与到“网络暴力”事件中去,其表达的意见必然是情绪化的、随意的,甚至是偏激的。但是万事有度,世界上不存在不受限制的自由。网络言论作为公民言论的一种形式,需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4、网民的从众心理

网民往往会因为一些刺激或是一些煽动性言论的误导,而处于一种非理性状态,继而盲目地对事件作出是非判断。“从众行为是由于在群体一致性的压力下,个体寻求的一种试图解除自身与群体之间的冲突、增强安全感的手段。”⑤很多网民就是在这样一种心理驱使下表现为凡事“人云亦云”。从众心理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发生得相当典型。当同一种声音占据一个帖子绝大比例的时候,网民会逐渐失去自己独立的思考而跟从大家,从而成为推动“网络暴力”的发展。

5、网民的狂欢心理

“狂欢是一种宽泛的精神文化现象,它强调民间文化、俗文化的价值,并且与一切等级、权威相敌对,表现出一种鲜活的生命力。”⑥这种心理可以很好地解释“网络暴力”的相关问题。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由于一些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导致了部分网民利用网络来逃避现实和追求娱乐。

四、“网络暴力”的规制对策

1、加强对网民的媒介素养教育和自律意识

“网络暴力”的出现,归根到底还是网民的素质上的问题。虚拟空间里信息杂糅,网民对信息的辨别能力参差不齐,一些网民不辨真伪,造成信息以讹传讹,而另一些网民基于并非完全真实的信息来发表评论,可能造成冤案错案。

2007年,中国互联网协会了《文明上网自律公约》,号召互联网从业人员与广大网民从自身做起,坚持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合理利用互联网资源。古时君子有“慎独”的修身法,即在无人的场合也不能无所顾忌。现今的网民也应该遇事保持平和心态,尽量避免在对“失德”之人批判怒骂的同时,自身也无视了法律和他人尊严。

网民不仅要学会利用网络满足自己的需求,还应该掌握对于各种网络信息的分辨能力和选择能力,能正确处理不良信息,保护自己不受侵害。同时,网民还要明确自身的社会责任,以冷静理性的自律意识来约束自己的上网行为。

2、完善网络立法,规范网络行为

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但还不够完善。因此,针对现阶段网络传播的特点,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约束和制裁网络暴力事件,这样,网民的行为才能有法可依,才能真正保障网民的言论自由。

另一方面,鉴于网络匿名性的特征,为了进一步规范普通市民的上网行为,防范网络暴力,实行网络实名制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网络实名制作为一种以用户实名为基础的网络管理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网络道德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利用互联网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网民自身媒介素养的缺乏是造成网络暴力事件中产生非理性言论和行为的内在原因,网民在充分利用网络的时候,也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和自律意识,而网络媒体也要坚守和承担自己的媒介责任,这样才能遏制网络暴力事件频发的现状,为人们提供一个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

【本文系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西部民族地区群体性突发事件显示的网络舆论问题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10YBB

277) 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王刚,《从“铜须事件”看网络暴力的成因》[J].《网络天地》,2007(1):36-37

②李媛,《虚拟社会的非理性表达――“网络暴力”初探》[D].上海: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08:9

③《网民缺乏教养吗?漫谈网络语言暴力》[EB/OL].省略/

publicforum/content/free/1/1516358.shtml,2009-03-08/2010-04-22

④《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2011-07-19

⑤⑥孙薇,《从传播心理学视角分析“网络暴力”成因》[EB/OL].media.省略/GB/22114/44110/11

3772/6942840.shtml,2008-02-29/2010-

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