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非遗保护存在问题

非遗保护存在问题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非遗保护存在问题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非遗保护存在问题

非遗保护存在问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蛤蟆灯;非遗保护存在问题;解决思路;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8-00-01

永修县,地处赣中北地区,鄱阳湖西岸,赣江、修河、京九铁路、福银高速贯穿永修县境,水陆交通十分便利。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历史为永修提供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并深深扎根在人们日常生活之中。

随着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扩展,我们感到的压力越来越大,忧虑也日渐增多。以我县白槎《蛤蟆灯》项目保护工作为例,谈谈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蛤蟆灯》,又称“捉蛤蟆”,是我县传统的《狮子灯》、《龙灯》、《蚌壳灯》、《车仂(le)灯》等民间灯彩项目之一,也是我们当前重点发掘、整理和保护的濒临灭失的项目之一。资料显示,《蛤蟆灯》是由河南移民邱光云老人(1921年出生)的祖父从河南带入永修的,距今约一百二十年历史,主要流传于永修县的白槎镇、梅棠镇等一带河南移民区。白槎《蛤蟆灯》集灯彩、舞蹈、打击乐、念、唱、表演等于一体的综合艺术,是当地群众所喜闻乐见的传统娱乐项目之一,也是我县唯一入编《中华舞蹈志・江西卷(书号:ISBN 7-80668-212-0/J・5)》的民间灯彩项目。

2011年下半年,我县文化广播电视局组织一班人着手开展白槎《蛤蟆灯》的调研、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几年过去了,这项工作几乎还停留在原地,没有实质性的进展。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传承人的问题。《蛤蟆灯》项目传承人邱荣森年事高且体弱多病,难以完成我们需要的完整的《蛤蟆灯》念、唱、做的表演及动作,虽然带了两个学徒(其实是为了完成《蛤蟆灯》视频录制工作临时雇请的两个爱好文艺的中年妇女),但《蛤蟆灯》表演动作中的捉、扑、跳、滚、翻等一系列体现轻、灵、俏等富含技术性的动作,不是一年半载的学、练就能完成的,《蛤蟆灯》资料采集的质量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二、专业人员的问题。影响这项工作进程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专业人才的匮乏。由县文广局分管“非遗”工作的副局长带队,县文化馆业务人员参与的六人工作组进驻白槎镇福联村开展《蛤蟆灯》项目发掘、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参与工作的六人中只有两名分别从事舞蹈和摄影、摄像的业务人员,其余的均为非业务人员。仅根据采集《蛤蟆灯》项目资料工作的需要,最低限度也要保证有懂民俗、音乐(包括器乐)、舞蹈、摄影(包括摄像)等知识的业务人员参与,但我们文化馆在编的6人中只有两人是专业人员,四人为非专业人员(对于有约38万人口的永修县,一个县级文化馆不仅人员配备少,而且专业人极度缺乏,这种现象在全国县级文化馆中应该是个例)。因此,在采集《蛤蟆灯》资料的过程中存在,1、音乐(包含打击乐)部分的记谱无人担当,仅依赖简单的录音设备很难保证原始音乐、打击乐演奏细节的真实还原;2、《蛤蟆灯》中出现的道具“蛤蟆灯”,是一项包含扎制技艺、传统美术等多项技艺的综合体,由于“蛤蟆灯”表演艺人邱光云先生离世,临时请人扎制的“蛤蟆灯”在灵巧度和外观上与用于1986年8月九江电视台在我县摄制《蛤蟆灯》表演中道具“蛤蟆灯”存在一定的差异,影响到了演出的表现效果。看过《蛤蟆灯》调查资料和示范表演的九江市“非遗”专家组成员、国家一级作曲家王庆华先生,对《蛤蟆灯》项目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个人的看法,认为,保证调查资料的原始、完整性,舞蹈表演的真实再现和道具制作的技艺水平,是保证《蛤蟆灯》项目得以完整地传承下去的必要前提,其它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传承也是如此,《蛤蟆灯》项目保护工作之所以停滞不前,“人”的问题没有解决好是一个重要原因。

找到了问题症结,就得对症下药。单位用人,引进人才,涉及到现阶段的用人体制问题,这个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的途径就畅通不起来,没有专业人才参与的业务工作,就没办法有效保证工作的质量,谁都知道“质量”在现实工作、生活、事业中的重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传承等一列工作同样离不开“质量”这条“生命线”。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传承的工作中存在的“人”的问题,是摆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非遗”工作者面前的问题。解决“人”的问题,我以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非遗保护存在问题范文第2篇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机制

0 引言

消费者权益指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以及今后一段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这种权益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下形成的,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符合市场主体的主观要求和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需求。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消费者的参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实际上就是在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促进国内市场的深化以及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目前,“理赔难”、“销售误导”等消费者权益侵害问题尤为严重,相关的保护机制还不完善,必须尽快完善相关的民法保护机制,而整个立法过程又是一个市场参与主体反复进行博弈的过程,首先要处理好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通过建立彼此之间激励相容的机制,借鉴国外相关制度规范的有益经验,2013年,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首次修订,加入了精神损害赔偿等内容,解决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为调解消费领域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完善我国消费者的民法保护机制。

1 文献综述

消费者在市场活动中属于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理应受到保护。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但是相关的立法还不完善,及时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市场法律规范经验是十分必要的,如何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现已成为制定经济政策必须涉及的问题,国内外学者对这方面问题的研究非常丰富,涉及的领域众多。钱玉文在其《消费者权利变迁的实证研究》中探讨了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理论,主要从经济学和消费者思想两个角度出发,揭示了消费者这一市场主体法律人格的确立会对私法演变产生的影响;曾康霖在其《保护银行消费者权利》中基于银行金融业的法律关系框架,从宏观角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同层面进行了探讨;李树利在其《浅析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机制》中比较系统地阐述了保险消费者保护机制的特点,实际上也具有宏观的指导意义。

以上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学术研究成果,为本课题完善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机制的研究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从立法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遵循了法学原理的逻辑起点。从文献的收集和梳理情况来看,国内对完善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机制的研究的学术关注明显不足,这一点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同时还要结合我国市场的实际情况,对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的立法、赔偿制度和救济机制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和现实意义。

2 国外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的立法、赔偿制度和救济机制分析

2.1 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情况

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比较成熟,通过立法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时间也比较早,仅从消费领域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的内容很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会不断涌现出一些新的消费方式,进而需要不断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这实际上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一个国家相关法律的完成程度实际上反映的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程度。就英国而言,其实行的是判例法,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非常详细且具体,从1971年开始,英国颁布了《消费者保护法》,该法明确了工商企业、消费者、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1973年实施的《公平交易法》则对公平交易和正当竞争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1976年颁布了《专卖价格法》,2002年对《商业法》进行了修订,总而言之,在经济利益和健康安全方面都得到了立法的有力保障。就美国而言,其实行的相关法案颁布时间更早,从1867年开始,陆续颁布了《纯洁食物及药品法》、《肉类检查法》、《修曼法》等,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消费者保护运动也在美国兴起,《产品责任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美国立法重心出现转变,开始由重视保护生产者利益转为重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就德国而言,其在制定《民法典》时就已意识到,消费者在市场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1894年颁布的《分期付款买卖法》正式从立法层面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这也是世界第一部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近年来,德国还转化了欧盟的一些法令,对民法典进行了改革。

2.2 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的赔偿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确立是在1763年,随着英国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英国国内消费者侵权案件越来越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惩罚性赔偿制度开始适用于消费领域,相关内容在《消费者保护法》中已有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保护适用范围在消费者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并不包括商业财产。英国是最早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国家,但是对这一制度应用最为广泛的却是美国,其适用范围涉及到侵权关系、财产关系、合同关系及雇佣关系,早在上个世纪初期,惩罚性赔偿制度就已被应用到消费领域,其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利于国内产品质量和服务的提高,1992年颁布的《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确定,在产品侵权责任中,主要对生产销售者给予惩罚性赔偿,但从违法行为来看,消费者如果未遭受实际损害,则无惩罚性赔偿。

2.3 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的救济机制

救济机制包括司法和非司法两种,英国这方面的制度比较保守,如公益诉讼制度,对提讼方有一定的限制性要求,对于公共权益行为的诉讼,私人不能够成为诉讼代表,法院也不会因私人的请求而作出赔偿判决,唯一能够担任公共利益代表的是检察长,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英国专门设置公平交易总局局长这一职位,该局长有权对消费者行为和商业性活动进行监督。美国的公益诉讼比较发达,救济机制比较健全,主要包括集团诉讼制度、小额法庭诉讼制度和消费者组织三方面内容,以集团诉讼制度为例,消费者领域集团诉讼具有普通集团诉讼的普遍性特征,同时也具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诉讼程序上,确认程序需要综合裁量,因法律政策等因素的变化,程序确认标准也会随之发生变化;通知程序是该诉讼制度的核心环节,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发挥集团诉求的效率;和解程序则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诉讼决定,防止未直接参与诉讼成员权益受到侵害,同时也能够降低诉讼的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德国救济机制体现为消费者团体诉讼和消费者组织两种形式,消费者团体主要通过诉讼担当和诉讼权利让与两种方式来获取诉讼权利,德国法院的采信依据为商品测试机构日常抽检结果,相关测试报告均可作为法院判决的参考依据。

3 我国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

3.1 立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猛,消费者维权意识也在增强,从20个世纪80年代开始,消费者维权保护运动也逐渐兴起,通过立法来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首部专门用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正式颁布施行,此后先后出台了《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和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面对出现的一些新问题,2013年,我国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加之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全面修订,通过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增设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相关法律规范仍存在一些漏洞,如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其在国内的使用条件就过于严苛,总体而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仍在完善之中。

3.2 惩罚性赔偿制度

民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相关法律条款中,集中于民事责任制度中,在消费领域,又以民事赔偿制度居主要位置,按照民事责任中恢复原状的救济手段,要以受害人实际损失来计量赔偿数量,但是这种经济赔偿在实践应用中要低于实际受到的损失,而且也难以对不良商家起到惩罚性制裁的效果,无法起到警示作用。现阶段,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全面建立起来,在消费领域也少有体现,其在民法保护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其一,主观要件设计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是考量不足,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为只有存在故意才能构成赔偿的主观要件,即不包括过失甚至是重大过失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侵权行为都会免受惩罚,也就意味着很多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其二,倍数规定缺乏科学依据,新消法的惩罚倍数已经提升为三倍,同时也增加了最低赔偿额,这虽然是一种进步,但是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其三,计算基数设定不合理,赔偿基础以实际支出为主,并不考虑侵权人的主观目的,在这方面能够看出,相关制度在实际适用中还显得比较保守。

3.3 救济机制

目前国内民事诉讼案件多由基层法院审理,消费诉讼程序难以满足小额纠纷的需要,对于较小的案件,在维权中如果也要通过这一诉讼程序,必然会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而且简易案件和一般案件的程序审理放在一处,也容易发生混淆。现行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作为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只是程序性的,并不是实体性的,这是我国司法救济机制不完善的具体体现,也严重影响了消费诉讼效率的提高。再就是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消费领域的很多行为多是口头达成的,除了卖方和买方外,并无第三方在场,一旦出现消费纠纷,举证将十分不易,而且在维权过程中,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的举证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举证不当还要承当相应的后果,这在一定还程度上削弱了消费者的举证能力。

4 完善消费者合法权益民法保护机制的一些建议

4.1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对于消费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此提出以下三点完善建议:第一,保证设计证据制度的合理性,所谓精神损害,是指消费者精神层面需求受到损害,而传统证据形式又很难将其具体体现出来,因此在设计证据制度时应区别对待,其关键点在于明确损害推定与事实自证之间的联系;第二,保证赔偿标准设定的合理性,不同国家对精神损失的赔偿标准并不同,如美国实行的是“无限量数额裁量”,而瑞典则对赔偿数额有限制,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应制定有针对性的执行标准;第三,应拓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该制度的判断标准并不明确,所谓“严重”程度在实践中很难衡量,为此应对该制度的形成条件加以明确。

4.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此提出以下两点完善建议:第一,保证主观要件设计的合理性,应对行为人的主观要件的范围进行扩充,更好地发挥其惩罚和遏制的作用,西方国家多是以主观恶意程度来作为该制度的判断标准,主要考虑到故意、重大过失和恶意等主观要件,打击不法经营者明知故犯的恶;第二,不以惩罚倍数作为主要惩罚手段,惩罚倍数的增加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从立法上加大了该制度惩罚力度,但是以此为主要手段,效果并不理想,对此可以不设限,只是增加赔偿基数,增强该制度的震慑作用。

4.3 救济机制的完善

对于救济机制度,在此提出以下两点完善建议:第一,借鉴美国立法经验,设立小额法庭制度,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完善,将小额消费纠纷划拨出来,进行独立审理,不仅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还能够降低司法成本,对此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受案范围、诉讼时间和方式进行设计,同时还要对公益诉讼资格、诉讼费用等进行完善,在审判程序上达到经济、快捷、有效的目的;第二,提升相关组织解决消费纠纷的能力,在我国主要是指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消协作为第三方介入,并不具备约束力,其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在此可以借鉴德国立法,赋予消协一定的法律效力,并提高其诉讼能力,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可为消费者维权举证以及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撑。

5 结论

综上所述,本研究通过对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在借鉴国外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的立法、赔偿制度和救济机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消费者合法权益民法保护机制的一些建议,重点对精神损失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和司法救济机制进行了探讨,以期能够对相关立法工作和民法保护机制的完善提供一定的指导,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艳.论网络商业团购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的民法保护[D].辽宁大学,2012.

非遗保护存在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合肥;保护;市场化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9-0099-03

安徽省合肥市拥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包括“传统戏剧、民间美术、曲艺、民间文学、传统技艺、民俗活动和礼仪节庆以及典籍精粹各大门类近30种”[1],其中,庐剧、门歌、庐州大鼓、山庙会等多项入选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很强的地域性,非遗资源丰富的地区其研究就更为全面。合肥市非遗在全省乃至全国并不算十分突出,学者对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基本以几个典型的非遗项目为主。

一、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田野调查汇编.合肥卷》一书的统计,全市普查成果共计12类238项。现有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国家级2项、省级6项、市级9项。有国家级传承人1人,省级3人[2]。

合肥市非遗的各门类分布比例是:民间文学36.6%,民间音乐9.3%,民间舞蹈12.6%,戏曲1.8%,曲艺6%,民间美术10.7%,民间手工技艺8%,消费习俗8.4%,人生礼俗0.4%,民间信仰4.2%,民间知识1%,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0.4%[3]。其中,以民间文学、民间舞蹈和民间美术占主要地位。

二、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现状及问题

通过普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田野调查汇编》的编写,再按照门类和发展态势的不同,我们可以对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以下分类和初步结论。

(一)民间文学类

主要有故事、传说、谚语等形式,在合肥市非遗中占最重要地位。民间文学的传播面较广,形式大部分为口述方式流传[4],也有一些政府干部、文化工好者、民间人士有意的进行搜集整理。

通过普查,这些民间文学被记录在案,经过有效整合可以编辑成民间文学作品出版,供人们阅读、研究,从而可以长期保存。这一类遗存,只要被收录在案,便不存在传承不下去的问题。不过由于环境演变、方言复杂等因素,很多已湮灭,无法考证和记录,也就无法扩充新内容[5]。

(二)民间舞蹈,民间杂技和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类

民间舞蹈主要有生活习俗舞蹈、生产习俗舞蹈、岁时节令舞蹈;传统杂技、体育类主要是肥东地区的蹴球。这三类非遗,在地方举办的一些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节庆活动中得到了一定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政府对传统文化重视起来,传统节日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被定为法定假日,为这些非遗活动创造了展示的平台,广受民众的欢迎与喜爱,因而前景比较乐观。

不过,这三类项目很多情况下是为了满足群众日常锻炼需要或迎合旅游市场的综合开发而复兴的[6]。某项非遗其本身的初始形态和精神内涵是否在很大程度上发生了改变、是否已经偏离了它的原态而成为一种简单的娱乐活动、人们在进行相关活动的同时是否淡化了对非遗的认知等问题还有待思考。

(三)消费习俗与民间信仰类

消费习俗主要体现在饮食上;民间信仰则以庙会为主。这两类非遗,尤其是前者,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得到了有力的发展壮大。最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其本身符合大众消费方向。目前,国内餐饮市场发展迅速,一些地方特色的饮食,通过商品化、品牌化的加工与包装,开拓出自己的市场,逐步打造自己的品牌,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给消费者带来新鲜与满足。更重要的是,它还能使自己逐步成为地方特色的代表,在大众心中形成认同感甚至自豪感,从而在物质上与精神上给非遗本身加以充实,达到了综合开发与保护非遗的目的。后文将举个案详细描述。

(四)民间美术类

民间美术主要以工艺、雕刻为主,可以在博物馆、收藏馆等得到帮助。有学者提出“博物馆保护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可行的,因为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较强的物质文化遗产特性,而且博物馆在保护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博物馆可按照自身的职能,对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收藏、展览和研究。”[7]比如,在安徽省博物馆就展出过铁画。另外,如同民间文学类非遗,可以通过出版发行来传播成果。

(五)民间音乐,戏曲与曲艺类

民间音乐以口头传唱的一些民歌小调居多,还有一些节庆、仪式的乐曲;戏曲以庐剧为主;曲艺以门歌、大鼓为主。

在全球化下的互联网新时代,人们日常生活的娱乐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内容丰富多彩,可选择性高。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际的,各种娱乐节目、网络游戏、酒吧、KTV等,给处于高压生活下的人们提供了便捷的减压方式,其简单、高效,能跟的上快节奏生活频率的特点迎合了大众需求。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这三类非遗的传承情况并不十分乐观,面临着与时代格格不入的尴尬境地。听的人越来越少,年轻一代没有兴趣了解、不愿意学。这类非遗目前只在部分农村有一定市场,而由于这些地区普遍较为贫困,年轻人外出打工较多,投入时间多、收益少的非遗项目传承人紧缺[8]。非遗传承与保护受到了空前的打击,甚至引发了这些非遗的留存问题的争论。

(六)民间手工技艺与民间知识类

民间手工技艺主要有装帧、编制扎制等;民间知识仅有5项,如药王庙中医诊法、无借助算万年历等。这两类非遗,在与民间传统活动挂钩的时候,往往依然能够发挥一些作用,比如举行祭祀活动,一些地区还会有扎纸人、纸房等物品的风俗。

然而,随着社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很多传统的手工艺、已经不需要再用到现实生活中来。人们有了先进的生产力水平,可以让自己的生活变得更为便捷有效。就好比发明了电灯后,蜡烛的使用率就大大降低了。比如,现代西医诊断方式已经基本占据主要地位,中医诊法不仅缺乏人才,很多资料也因为年代久远而消失。

综上,我们可以初步了解到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状况和存在问题。在合肥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不同类型的非遗所面临的发展前景相差很大,有时候,同一类别的非遗项目发展境况也不一样,甚至是同一地区同一类别的非遗项目发展前途也不一样。因为性质的不同、表现形式和表现方法的差异,影响着某项非遗本身的发展空间和方向。这里的“空间、方向”直接取决于人们的接受程度,它是否能满足当前人们精神生活的追求、是否符合大众的需要,直接决定了它的发展前途。

三、案例研究

除了非遗本身的性质促成了其发展差异,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造成的一系列影响对不同类别的非遗也带来了截然不同的命运。同时,市场化对每一项非遗也可能带来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在这里,以下塘烧饼、庐州烤鸭两项非遗为例来简单谈谈结合产业化运作,合肥市非遗保护的发展情况。

(一)下塘烧饼

1.来源与内容

下塘烧饼属于消费习俗中的饮食类。它的起源很早,相传宋太祖赵匡胤陈桥兵变后,途径下塘,老百姓献上烧饼,赵匡胤吃后赞不绝口,而后名传天下。清朝咸丰年间,为镇压太平间,派兵驻扎下塘集。由于军队行军打仗急需干粮,烧饼师傅争先恐后的在烧饼的配料和烤制工艺上下功夫,以招揽更多的生意,因而烧饼的质量不断提高,色、香、味俱佳。后来湘军屡吃败仗,引得人们戏说湘军“只顾紧吃烧饼,哪管战事吃紧。”此语虽属笑谈,但下塘烧饼却因此名声大增[9]。

下塘烧饼的美味在于其独特的制法:“干葱老姜陈猪油,牛头锅制反手炉,面到筋是还要揉,快贴快铲不滴油。”下塘集被誉为“烧饼之乡”。当地人民还有制作烧饼园子的习俗,把烧饼作为礼品馈赠亲友[10]。

改革开放后,下塘烧饼开始向外地发展起来,不过此时还是以街边叫卖、分散经营的小规模店铺为主。

2.发展

我们更应该注意到的是下塘烧饼现如今的飞跃式发展。安徽省中华餐饮老字号同庆楼集团,已于2011年成功注册“下塘集”商标,对下塘烧饼进行了包装整合,将制饼手艺人请到公司,将传统的制作烧饼的吊炉搬进了具有国际知名度的万达广场。从此,下塘烧饼登上了大雅之堂,名声快速传扬,铺前买烧饼的长龙成为万达广场的一道靓丽风景。同庆楼集团此举无疑在对传统饮食的保护、传承和推广上作了巨大贡献。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同庆楼集团不仅仅局限于开发下塘烧饼本身,更是推出了下塘集酒楼等多种业态,使“下塘集”真正实现了品牌化的发展。同庆楼集团将在合肥天鹅湖万达广场推出全国首家地理美食主题餐厅――下塘集大酒店,以合肥及环巢湖地区的乡镇传奇美食为主题,聘请当地有名的厨师,主理各地特色名菜。

3.问题

尽管下塘烧饼目前的发展态势较好,但依然存在问题。我们收集了部分群众对下塘烧饼的评价,主要观点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下塘烧饼口味不错,有特色”;另一种是“感觉和街边烧饼没什么区别,4元一个还挺贵,没有传说中的好吃”。因此可以看出,部分群众对烧饼的口碑产生怀疑,正是在产业化运作下过分追求利益和宣传而忽略品质的结果。

(二)庐州烤鸭

1.来源与内容

庐州烤鸭属于消费习俗中的饮食类。它原系宫廷御膳美食,明朝时流入豪门至民间。该产品选料严谨,加工考究,香气浓郁、皮酥肉嫩、咸淡适宜、肥而不腻、味道鲜美。合肥庐州烤鸭店的前身是解放前一家名为“吴鸿发”的私人中餐馆,后改为“大众早点店”,当年他们使用一种特制大缸制作“吊炉烤鸭”。1984年,合肥市政府进行大规模城市改造,就包括对“大众早点店”的改造,引入了北京全聚德烤鸭技术。庐州烤鸭店将鸭子改为巢湖、肥东、肥西等地所产的小麻鸭,区别于北京烤鸭的肥腻,逐渐获得了合肥大众的认可[11]。

2.发展

1983年,庐州烤鸭荣获首届中国食品博览会金奖,1987年分别荣获安徽省和商业部优质产品称号,庐州烤鸭店曾获“中华老字号”、“中华餐饮名店”的称号[12]。几十年的风风雨雨,庐州烤鸭店已经在合肥乃至全省人民心目中形成了高“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的“三高”效应。

3.问题

然而,庐州烤鸭店近年来面临着一系列问题,给本身的发展和庐州烤鸭的推广带来了阻碍。问题包括:有群众爆料庐州烤鸭店出售过变质发臭的烤鸭、使用地沟油,食品质量令人堪忧,并且有市民反映店员的服务态度恶劣、店内环境卫生较差、烤鸭不如从前好吃,很多人去庐州烤鸭店仅愿意购买小食而不点烤鸭。这些问题使该店的口碑在一段时期内迅速下降,庐州烤鸭的声誉也大打折扣。

四、结论

综合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对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出小结并提出一些问题。

(一)人们返璞归真的理念与消费观为非物质 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发展创造了机遇

2012年,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风靡全国,在国内刮起一阵饮食潮流。其实,该片的走红不仅在于朴实的记录了各地美味饮食,更是传达出的一种浓浓的中国特色的家乡情节,一种追求本味、寻找本真、回归本我的情怀,唤起了对中国最朴实善良的劳动人民的敬意。

事实上,这种返璞归真的理念在此纪录片走红之前就已经流行于市场。以餐饮业为例,人们出门消费喜欢选择绿色健康食品;城市人在周末喜欢去城市周边体味农家乐。从餐饮业扩展到其他方面,人们对物质与精神生活的追求偏爱讲究“原汁原味”,传统节日也相继定为法定假日。这就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回归与宣传带来了契机。被冠以“非遗”头衔的产品更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可和追捧。例如紫蓬山庙会,极大的满足了人们的假期娱乐需求,还有长丰草莓、吴山贡鹅等等,具有成功的共性

(二)在快速推进非遗发展的同时,要注重保证非遗项目的原态

我们要密切关注怎样保证非遗项目的内容与精神原汁原味、不被弱化,非遗项目在被商业化包装之后还能否保持原始风味、是否因为市场竞争下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能保质保量等等都值得思考。

另外,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使人们的心境愈发浮躁,日常生活中只需要轻松简单的满足感来缓解压力,繁杂的回归传统的过程有时并不一定迎合群众的心态。比如近年来通俗易懂的网络歌曲走红于民间,而像庐剧、门歌这类非遗项目,流行面却非常狭窄,值得深思;舞龙舞狮等民间舞蹈、杂技,在各类民间节庆互动中如何保证不是仅走形式,而是能够调动起人们的情感、达到精神上的互动,是更高层次的要求。

(三)推进非遗保护工作的深度发展

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要把非遗放在一个动态的空间里才能保证它的生命力。而创造、维持非遗发展的空间,需要非遗保护工作不断的进行纵深探索。

比如提倡合肥市公交站名沿用老地名的做法,应做到让这些标志不仅被人们所“识”而更被人们所“知”。我们可以相应减少公交站广告牌的占用空间,在站牌处开辟该站名传说的宣传栏,让市民在等待公交车的闲暇过程中增进对其由来的了解。同样,对很多民间文学、绘画、戏剧、曲艺、传统手工技艺及作品等非遗项目,我们并不能只是简单的进行普查、记录,然后放进档案馆束之高阁。怎样向社会普及、让一代又一代的年轻人愿意主动了解自己的文化、传承自己的文化,是最需要考虑的问题。

参考文献:

非遗保护存在问题范文第4篇

>> 简析西北丝绸之路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 丝绸之路上的宗教文化接触 丝绸之路与吐鲁番宗教文化的传播融合 江西稀土资源开发现状及对策研究 丝绸之路经济带陕西段文化资源深度开发研究 丝绸之路旅游资源开发的战略与对策 试论“丝绸之路”上的文化遗存现状与开发保护 丝绸之路上的古代宗教 浅谈甘肃丝绸之路文化资源与影视创作 互联海上丝绸之路互通文化遗产资源 湘西地区土家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创意开发现状及对策研究 丝绸之路申遗视野下西北跨区域合作开发战略构想 丝绸之路考古发现 丝绸之路西北城市群文化的传承与现代转换 昆明宗教文化旅游现状及开发构想 河南饮食文化资源旅游开发现状及存在问题 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背景下中国与中亚能源合作现状及升级途径 刍议文山州旅游资源开发现状及发展对策 江西省人力资源开发现状及对策 伏牛山体育旅游资源的开发现状及对策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③《敦煌龙头劲舞促开发》,《酒泉日报》,2007年7月1日。

[参考文献]

[1]向勇,赵佳琛.文化立国,我国文化发展新战略[M].北京: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2.

[2]陈景富.坚持“五突出”开发佛道教文化旅游资源[J].陕西省行政学院、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2).

非遗保护存在问题范文第5篇

【关键词】莺歌柳书;非遗;传承与保护

莺歌柳书是2008年由山东省菏泽市申报的经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非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简称。“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①口述史最先于20世纪出现在美国,作为收集资料的一种方法,也被我国广泛应用于非遗及其他各人文学科领域中。莺歌柳书在发展过程中遗留资料较少,且目前是濒临消失的状态,好在传承者们的居住区域相对集中,故笔者以传承人口述史为视角阐述莺歌柳书的现状。本文口述史材料基于对莺歌柳书传承人的多次采访整理而成。

一、莺歌柳书发展历史

“莺歌柳书”又名“莺歌柳子”,是由柳子戏曲牌【莺歌柳】演变而成的一种民间说唱形式;《中国曲艺集成•山东卷》(下)中说:“莺歌柳书又名莺歌柳子,是由柳子戏曲牌【莺歌柳】演变而成的一种民间说唱形式,但从目前尚存曲目已难看出两者的明显联系”②;李梦华老师也在《菏泽曲艺的“活化石”--莺歌柳书》一文中论述了莺歌柳书可能存在的五种流变,其一就是莺歌柳书是由明代柳子戏曲牌【莺歌柳】发展而成,但从曲调唱腔对照来看,已难看出两者联系③;何丽丽在其博士论文《山东柳子戏音乐文化研究》④从伴奏乐器、节奏、旋律及旋法等多方面论证曲艺类莺歌柳书完全是柳子戏【莺歌柳】的简化版,两者的联系是紧密的且是显而易见的,了“已难看出两者的明显联系”说法。笔者翻阅大量专业书籍坚持莺歌柳书是柳子戏曲牌【莺歌柳】发展而成的观点。菏泽地区最早的莺歌柳书艺人是清末民初曹县仲提圈的张瞎子(1848--1928),其弟子为曹县张保亮和定陶曹志田;曹县张保亮的再传弟子为曹县郑庄郑玉昆(1904--1976);郑玉昆晚年又将莺歌柳书技艺传授给曹县郑文祥和菏泽的高志军、平。第二部分莺歌柳书的发展现状将以莺歌柳书传承人的口述史为主,并参考笔者的多次田野调研。田野调查和口述史的整理均为笔者在2020年9月至11月末完成。为叙述方便,口述史不以问答形式呈现。

二、莺歌柳书的现状

笔者于2020年11月30号至菏泽市曹县郑庄乡寻找藏匿在民间唱莺歌柳书的老艺术家——郑文祥老先生。寻找过程算是顺利,据资料显示郑文祥先生1946年或1950年生人;笔者找到年纪相对大的老乡询问,大家对郑文祥先生很是熟悉,大家都知道街上有个唱曲儿的先生。见到郑文祥老先生很是亲切,家里非常朴素,像大多数曹县农村家庭一样,不同的是先生家里摆放了几张很显眼的关于莺歌柳的证书和奖书。郑先生今年高龄73岁,由此看来网上资料不准确,应是1947年生人;老先生自谈有个乳名儿“刘根儿”,街上认识他的人都这么喊。郑先生8岁开始学习莺歌柳书,其老师是曹县邵庄镇郭庄的郑玉昆先生(现已离世),在这期间也学习了山东琴书,且郑玉昆先生也只有郑文祥先生这样一个学生;郑文祥先生20多岁的时候,由于家庭和生活原因,就不经常学习和演唱曲儿了。这样的状态一直持续到2009年,2008年莺歌柳书被列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同年11月,菏泽市文化局命名郑文祥先生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莺歌柳书代表性传承人。2009年6月山东省文化厅命名郑文祥先生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莺歌柳书代表性传承人。市政府和省政府层面开始对莺歌柳书重视起来,在莺歌柳书被评为国家级非遗后多次邀请郑文祥先生录制莺歌柳书,对即将消失的这一曲艺文化施行抢救性的保存;而且每年会给传承人六千多元的补助。老先生说08年09年那会儿孩子们正好也稳定下来开始自己的生活,他和老伴儿可以享受日子了。据郑先生描述,他的老伴是给他伴奏最多的,老伴拉曲,他唱曲;老伴刚开始不会拉弦,耳濡目染加上他的点拨,日子久了便无师自通了。郑先生说经常载着老伴到曹县的广场和公园里一晌一晌地唱,冬天冷了便唱得少,也有好多围观的人,但是大部分都不知道唱的是什么,他都会热情地向大家介绍;有时候唱莺歌柳书时间久了会随性改口唱段山东琴书,就这样反反复复唱,也不会心生厌倦,觉得让大家听到传统曲艺自己心里也特别开心。笔者总结:郑先生平时演出和休闲演唱的曲目都是传统留下来的,在这过程中没有创新,更没有关于莺歌柳书的创作班子;郑先生教学生也是倾囊相授,那么目前看来,莺歌柳书在没有创新的情况下,目前保存的算是“原汁原味”。郑先生中间收过很多个学生,但坚持下来并唱得地道的只有平老师一个人,其他人基本上都外出打工不会唱曲儿了。现在莺歌柳书的传承人只有两位,一位是73岁高龄的郑文祥先生,另一位是他的学生——54岁的平老师。两位传承人老师都在尽全力寻找下一代传承人,唯恐莺歌柳书在此出现断代的情况。

三、存在问题的梳理

(一)莺歌柳书濒临消失。莺歌柳书在200多年的历史长河中曾辉煌过,也曾萧条过,目前已经接近消逝,主要体现在这一曲艺形式面临无人传承的状态,不禁引发思考,存在200年之久的莺歌柳书为何在我们这个时代濒临消失?(二)传承人严重缺乏。经笔者了解,菏泽当地高校菏泽学院音乐与舞蹈学院早在2014年便让学生学习并演出莺歌柳书,并在平老师和其他老师的指导下将《偷诗》搬上舞台,但此后并没有学生坚持下来。没有学生自愿长期学习这一曲艺形式,是目前莺歌柳书存在专业传承人较少的主要原因。(三)群众被隔离。在走访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有许多当地人对于莺歌柳书是处于完全不了解的状态,在很多人心中更是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但莺歌柳书目前少有社会参与,当地人对当地的宝贵文化没有熟悉的认知;也就是郑长铃老师所提出的“民众被隔离”。民众被隔离,没有社会的广泛参与,这种保护终究是无根之木,事实上是对文化遗产的破坏。⑤民众参与进来,让更多青少年尤其是九年义务教育中的学生们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熟知当地非遗文化是当前传承工作的重中之重。(四)精神财富不被重视。莺歌柳书这种文化表现形式已经与当代的社会生活有了隔阂与距离。隔阂越大,距离越远,消逝的速度便会越快。当代社会衍生出越来越多的艺术形式,传统的曲艺形式似乎不再符合大众审美。莺歌柳书是历史留给我们的精神财富,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是由许许多多精神财富累积而成,莺歌柳书面临失传足以以小见大,当精神财富一点点被剥离出去,可想我国传统文化将面临什么样的困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根魄,我们如何挽救历史留下的宝贵文化财富?

四、解决问题的对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⑥中第七条有明确对非遗文化的保护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地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笔者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针对莺歌柳书存在的以上问题,总结出以下应对措施:分别从官方建设和艺人本身建设两个层面出发。(一)官方建设。1.相关文化宣传机构应加强对非遗文化的宣传工作。从官方层面让大众认识到非遗文化对我们的重要性。莺歌柳书已接近消逝,在此情况下应增加演出次数;增多演出场所;举办非遗文化的专场研讨会、展览会等等;让越来越多的人看见、听见并感受传统文化。让非遗文化越来越多地走进博物馆、让越来越多的民众走进博物馆,任何文化形式的保护与传承都脱离不了群众,只有让大众了解认知文化,我们的传统文化才得以更长久地存在。2.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虽然越来越多的文化被列入省级或国家级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但不可否认的是这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保护单位之间分工不明确;被保护的文化被分层;文化遗产所生存环境发生变化;保护的认知发生偏差等。针对莺歌柳书的保护与传承,我们要认清一个实质问题,即我们要保护与传承的是莺歌柳书这一曲艺形式的技艺、唱腔、具体内容等多个方面;而不是片面地保护莺歌柳书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个名分。在实质性的保护工作上,不能让保护工作只是成为一个口号,不应把非遗名录项目从文化的整体性中抽离出来。目前莺歌柳书赖以生存的土壤是鲁西南菏泽地区,我们应把保护莺歌柳书所在地区的社区文化和民族文化同时注重起来,保护好生存环境,是非遗文化存续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是保障非遗文化传承人的生活,只有传承人生活得到一定的保障,才会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文化的建设中。3.当地教育部门应适当地对学生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与之包含的文化形式。培养当地青少年、高校学生学习传统曲艺,使其了解非遗,了解文化遗产对于当代社会、人类生存的重要性。教育部门可以提倡教师在音乐课堂和实践课堂中开展莺歌柳书的相关教学活动,教师与学生同时学习传统曲艺,为传统文化注入更多年轻的血液。相关单位已将遗产名录不断地更新、确认、立档、研究、保存,我们当代人的任务就是如何在生活学习中做到保护、宣传、弘扬、传承与振兴。(二)艺人建设。1.提高数字化。莺歌柳书发展到当前依旧靠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这种保存传承方式虽然可以将艺术经验更直观地传达下去,但是显然也存在许多弊端。在条件的允许下,传承人可适当做好对当下曲艺的资料记录、视频记录,提高传统曲艺的理论化、多媒体化,让大众接受传统文化的同时也让传统文化跟上现代社会的步伐。2.增加市场化。面对莺歌柳书社会市场的急剧萎缩,艺人老师们应当在官方部门的帮扶下努力使这一曲艺形式走向市场,并开拓市场,让观众可以进入剧场欣赏莺歌柳书演出中所讲述的故事。3.推陈出新。历史留给我们的传统文化固然宝贵,但任何一种文化形式的留存少不了创新。在传统曲目的基础上,我们是不是也应该做一些创新呢?我们应该创作出更多符合当下大众口味的作品,让越来越多的新一代人继续传播,以此形成良性循环。

五、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于历史,生存于当下,或存续于未来。保护与传承就是保护当下的文化遗产,传承历史遗留下的文化,在上迎合当下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创造出符合这个时代审美的艺术文化形式。我们每个人都是中华传统文化的传承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从保护的角度而言:面对莺歌柳书这一即将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任重道远,我们应该消除隔阂,拉近大众与非遗文化的距离,带着合适的方法融入到非遗文化世界,其实恰巧是这些宝贵的非遗文化遗产丰富地服务于人类的精神世界。

注释:

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②《中国曲艺音乐集成》全国编辑委员会、《中国曲艺音乐集成•山东卷》编辑委员会,《中国曲艺音乐集成•山东卷》(下).第一版,北京:中国ISBN中心,1982年12月:第1281页。

③李梦华,《菏泽曲艺的“活化石”——莺歌柳书》,曲艺,2020.10。

④何丽丽,《山东柳子戏音乐文化研究》,福建师范大学,2009.04。

⑤郑长铃,《试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化安全问题》,贾磊磊等主编《建构文化江山——第二届中国国家文化安全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5年版。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