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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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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理论问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学;研究内容;扩展;思考

国际贸易学是“研究国际贸易产生、发展及其运动规律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理论、贸易政策和贸易实务“三大模块”。这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 国内出版的各种版本的国际贸易学教材中关于其研究对象和内容的普遍观点。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变迁和经济发展,它几乎没有变化和创新。由于战后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和国际关系的巨大变化,极大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并表现出一系列的特点,因此这一观点已不能反映当今国际贸易发展的现实和理论建设的需要。

一、国际贸易的产生与发展

1.对外贸易的产生

随着原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些原始氏族公社、部落的劳动产品在维持最低生存之后出现了少量的剩余产品,也开始在氏族公社之间出现了少量的剩余产品的交换活动,这样就形成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即狩猎和畜牧业与农业的分离。后来,又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手工业又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和专门从事商品交易的商人从手工业分离出来,先后形成人类社会第二次和第三次大分工。特别是货币的产生,使商品流通形式发生部分质变即从商品的物物交换变成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形式,从而较大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使剩余产品成为经常性的现象,这样产生了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具备了商品国际移动产生的几个条件:(1)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剩余产品;(2)产生了私有制和“国家”即当时的社会实体;(3)当时各“国”的统治阶级之间为了自身需求而进行的剩余产品交换。可见,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扩大是商品国际移动的根本动因和物质基础。但是, 从世界范围角度讲,那时的商品国际移动,还仅能称之为一般意义的国际贸易,只能称为对外贸易而已。

2.奴隶社会的对外贸易

奴隶社会是以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奴隶为基础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生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自己消费,商品生产在整个社会生产中微不足道。同时,由于生产力的低下,交通工具的简陋,商品的国际移动(对外贸易)范围十分有限。在奴隶社会,对外贸易的商品数量和种类也十分有限,主要商品是奴隶和奴隶主阶级所追求的奢侈品,如宝石、香料、各种织物等。

3.封建社会的对外贸易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封建社会时期的对外贸易有了较大发展,在封建社会中期,封建地租由劳役和实物形式转变为货币地租,使商品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到封建社会晚期,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因素的孕育生长,对外贸易的商品数量和种类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商品的国际移动范围也扩大到地中海、北海、波罗的海和黑海沿岸。我国对外贸易从公元前2世纪的西汉开始的“丝绸之路”起,到明朝郑和七次率船队下西洋扩大海上贸易,表明我国在封建社会时期对外贸易有了较大的发展。

4.资本主义的对外贸易

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商品国际移动,无论从其规模和范围上讲,都只能称谓对外贸易,而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际贸易,只有到了资本主义时期和第一次产业革命之后,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国际贸易。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准备时期,由于资本主义原始积累和地理大发现,商品的国际移动在范围和规模上都有显著的扩大,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创造了必要条件:通过“圈地运动”提供了劳动力、通过征服殖民地和贩运奴隶等超经济的掠夺性手段提供了大量货币资本和广阔市场。大大地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

二、国际贸易学研究对象与内容的扩展和深化

我们认为,当今国际贸易学研究的内容应包括如下七大方面:

1.国际贸易的产生、发展及其趋势的理论研究

国际贸易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是国际分工产生和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际贸易学是西方经济学中最古老的学科之一,也是经典作家最早和最为关注的国际经济问题之一。国际贸易学的研究内容首先是要讲述国际贸易产生、发展的历史,阐明伴随着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等各历史时期生产力发展,国际贸易的发展状况、规模、内容和范围等,特别是在第一、第二次科技革命之后,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使国际贸易成为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内容。二战后,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出现,使国际贸易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并且表现出一系列的特点。

2.国际贸易理论和学说的研究

对国际贸易历史和现状的研究可以推动国际贸易理论研究的发展。而理论的发展又服务于实践并推动着国际贸易实践发展。国际贸易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的产物,国际贸易理论是西方经济学中最有成就的经济理论之一,以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为代表的英国古典经济学派以及后来西方其他经济学家对国际贸易理论建立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些理论可以概括为自由贸易理论、保护贸易理论和超保护贸易理论等理论和学说,各种派别的经济学家们都不同程度的对国际贸易过程中的基本概念和一般发展规律做了较为深刻的探索,丰富了国际贸易理论体系,吸收这些理论精华,不仅可以提升我国对外贸易理论的研究水平,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而且也是国际贸易课程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

3.国际贸易政策与措施的研究

国际贸易政策是国际贸易理论的具体运用和国际贸易利益的具体实现保障。各种贸易政策、措施对进口和出口都有直接的影响,国际贸易不仅涉及各国贸易利益,也与各国的政治、军事有密切关系。在当今国际竞争十分激烈情况下,研究各国的贸易政策、措施,不仅与本国对外贸易发展密切相关,也是国际贸易课程的重要内容之一。

4.国际贸易制度和协调机制研究

从某种意义上讲,当今任何一个国家若离开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和规则,就不可能进行国际贸易。因此,必须了解和研究多边国际贸易体系即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是当今国际贸易课程必须强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5.国际贸易的运行方式和操作手段研究

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和国际贸易范围、种类的不断增多,国际贸易的运作方式和操作手段也愈来愈复杂化和多样化,除了传统进出口贸易方式外,又出现了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租赁贸易和电子商务国际化等新的贸易方式,特别是通过电子计算机进行无纸化替代传统式的单证贸易方式,极大地提高经济高效益,使国际贸易运行方式和操作手段发生了根本性的质变,通过电子商务国际化进行国际贸易既属于国际贸易实务,也是国际贸易理论研究中的新课题,因此,掌握这些贸易运作方式和操作手段的方法、特点,对于开展国际贸易实务大有裨益。

6.与国际贸易紧密相关的重大现实问题和理论问题

战后,伴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发展和经济国际化,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国际政治、社会生活等问题越来越交织在一起,如国际支付、国际结算和国际信贷等有关的国际金融理论和实际问题与国际贸易紧密联系在一起。再如区域经济一体化、跨国公司等一些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与国际贸易关系更是须臾不可分的,对国际贸易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7.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贸易大国的贸易特点、政策措施

发达国家是国际贸易的主体和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者,在国际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研究这些国家贸易特点和有关的适应法律就十分必要。而发展中国家一些贸易大国,它们的一些做法也值得我们学习,同时,为改善国际贸易中的不等价交换、加强南南合作与南北对话,建立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也要认真研究各国的贸易政策、法规。

三、扩展和深化其研究对象与内容的现实意义

扩展和深化国际贸易学研究对象和内容的理论意义和教学意义,是不言自明的。这里主要说明一下现实意义,理论是为现实服务的。作为国际贸易(理论)课程,一方面要让学生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这是首先要解决的;另一方面,要尽力将理论与实际结合,把所学理论用于实践。由于历史上的原因,我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较晚,2001年我国正式启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一般说来,这是我国参与第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当然,1991年我国加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比它早,但它比较松散)。2005年进入实质性阶段,实行部份关税减让。并采取分别与东盟10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FTA)的方式加速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一体化进程,计划到2010年实现关税同盟,意义十分重大。

还有当前我国频繁遭受外国反倾销、反补贴问题以及发展中国家在世贸组织中应享受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等问题,必须通过讲“世界贸易组织”这一章给予较多说明,否则就没有做到尽善尽美。等等。这些问题既是现在国际贸易中的重大理论问题,这些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若不给学生讲解或讲解不清楚,仅仅限于“老三块”的内容,没有新意,更没有满足学生对这些问题要求给予回答的求知欲望,这样的教师也就不会成为学生很满意和很喜欢的园丁。

作者单位:湖州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陈同仇,薛荣久.国际贸易[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7.78-81.

[2]朱钟棣,高羽诞.国际贸易[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134-135.

[3]陈宪,韦金鸾.国际贸易[M].上海: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3.267.

国际贸易的理论问题范文第2篇

摘要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具有启发性和实践性的新型教学方法,它能够调动学生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提高学生的接受知识能力,培养学生思考能力和观察能力,锻炼其实践能力。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在教学中正确地运用案例,能取得较好教学效果。

一、案例教学在《国际贸易实务》教学中的应用

案例教学是通过对一些真实、典型案例的讲解、分析和讨论,将抽象的、一般性的书本知识融人到具体的案例分析中去,使学生从生动的、有代表性的个性中去理解书本知识,掌握必备的流程规则。《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专门讲授国际货物买卖理论和实际业务的课程。其交易过程、交易条件、贸易合约履行细项及规则,都远比国内贸易复杂。具有以下特点:

1、实践应用性强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专门研究和处理国际问商品交换具体过程的课程,其中涉及到贸易术语的使用,贸易合同的签订以及合同的履行,违约的处理等各环节,如交易磋商、租船、投保、报验等内容。因此,这门课程所介绍的每一个知识点在国际贸易中都有具体的操作环节,即直接指导对外贸易业务的实践应用工作。

2、与国际惯例和法律密切相关

这门课程涉及到许多与国际贸易相关的国际惯例、法律,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等,这些国际惯例广泛地被世界各国接纳、使用。因此,学习国际贸易实务,必熟悉这些惯例和法律。

3、涉外性

《国际贸易实务》中所介绍的都是涉外贸易,它的做法与国内贸易不完全相同。在国际贸易交易中,洽谈对象均为国外的交易商,在交易的每一个环节中(如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过程,贸易合同的签订过程,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过程,填写各种单据的过程以及到银行结汇等环节)都要使用英语这个工具来完成交易。

《国际贸易实务》所具有的这些特点,必然要求学生不仅要具备相关的理论知识,熟悉其交易流程和有关单据,而且还需具备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作为中职教育目标是培养技能型应用型人才,由此对应的中职教育应以实用为先导。在传统的教学中,《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是以理论为中心的,注重强调各个知识点,忽略了《国际贸易实务》的实际操作性,这种常规教学法片面强调理论知识的讲授,忽于实践的结合,很难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应该在明确教学目的指导下,改变过去重点讲授各个理论知识点为设计出典型的案例,让学生通过案例去理解知识、运用知识,从而对所学知识产生感性认识。通过案例的分析、鉴别,学生可以了解理论知识是如何应用于实践的,在提高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同时,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在《国际贸易实务》教学中的实施

1、案例的准备

根据每章节和课程总的教学目标编制案例教学计划,明确案例教学目标和内容,教师应着手收集、编写、设计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案例。

案例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课堂教学效果的好坏,因而选择的案例既要与特定的教学内容以及特定的教学环节很好地结合,又要与当前进出口业务实际联系密切,更要具有一定程度的疑难性,给学生开辟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能够运用国际贸易实务知识深入分析并解决问题。

根据案例教学实践,在编写教案时,已经按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将案例收集在内,这些案例要涵盖国际贸易术语、货物质量、出口包装、货物的运输、保险、货物检验、索赔、不可抗力等国际贸易领域中的重要内容,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值得注意的是,教师应充分考虑到分析此案例时所需涉及到的知识点,以及讨论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并应引导学生提前查找、仔细阅读相关资料。

2、案例辨析与讨论

由于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应用性、操作性极强的课程,讲授的过程中,教师要尽量避免学生死记硬背,应该通过案例辨析与讨论,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灵活运用。

首先,教师推出案例。这一环节的关键在于巧,既要选准切人口,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又要向学生指出案例中必须注意的地方,讨论的难度,要达到的目标;其次,学生分析讨论。案例讨论是案例教学的中心环节。在讨论中,教师将全班学生分为若干小组,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分析、讨论。而教师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引导学生讨论,教师应少讲多“点”,应允许有不同观点的同学进行辩驳,这样才能深入挖掘,达到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同时锻炼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当然,在讨论脱离了主题时,或是在一些细节上纠缠不清时激师要把讨论引回到正题上。授课教师应力争班上每个学生都至少有一次发言的机会,当学生提出的方案大致相同时,为了确保讨论的顺利进行,教师必须给予及时的帮助,设法启示学生提出另外一种方案,引发大家的探讨,从而引导他们由“学会”到“会学”到“活用”。

例如:在本课程的教学中,贸易术语部分是重点也是难点。贸易术语中CIF是目前国际贸易实践中采用得最普遍的一种贸易术语,而它的特点之一“象征货”很多学生不能理解,是学生学习的难点。在此,我们可以通过案例来讲授,并采用讨论的方法,增强学生的思考能力。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离港1个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齐全、正确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理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在课堂上,老师可以把案例讲出来后,先让同学们展开讨论,引导同学们思考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经过学生们的积极思考和讨论,可以掌握在该案例中,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主要看两方面:一方面看卖方在轮船触礁沉没时是否已完成交货任务。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按CIF成交的合同,只要卖方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任务。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已灭失,买方也不能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本案例中,卖方已把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完成交货任务。因此,从这点看,买方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是不合理的。

从这里可以看到:在CIF贸易术语下,按时提交合格的单据,是卖方完成交货任务的证明。因此,在CIF贸易术语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这是象征货的特点之一。

另一方面要看发生触礁沉没风险是在装运港船舷风险划分之前还是之后。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CIF下,卖方只负责风险划分之前的一切风险。而本案例中,轮船是在离港1小时后触礁沉没,所以这一风险应由买方自己承担。所以买方以货损为由拒付货款也是不合理的。

通过老师的对案例的解释、引导,同学的积极思考和讨论,学生对CIF条件下“象征货”的理解豁然开朗。

3、案例的总结

案例分析、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及时总结本次讨论,指出本次案例讨论思路、讨论难点、重点,主要解决的问题,总结中要注意不要简单对案例做出结论,也不要单就某人的表现和存在的问题作出评价,而要对整个讨论情况做述评,指出讨论中的优点和不足,对案例涉及的理论问题、关键问题,给予澄清,并进一步引导学生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思考,这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

三、在《国际贸易实务》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应注意问题

1、甄选合适的案例

案例选择是案例教学的关键。一般来说,选择案例要考虑案例的典型性、真实性和分析价值等原则要求。一个典型的案例往往能使学生深刻理解所学内容。另外,根据教学进展的需要,选择与教学内容有内在联系的案例,是使案例教学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而案例教学必须适应国际经贸易活动实践迅速发展变化的实际,如在贸易术语方面的案例选择上,传统的案例主要是FOB、CFR、CIF术语,但是,由于运输方式的变化,现实业务中FCA、CPT、CIP货交承运人的术语使用越来越普遍,在教学中必须反映这些术语的案例。又如,实务中涉及到班轮运输情形下利用提单进行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的内容,在这类案件中选取一些进行讨论和讲解是必要的。因此教师在选择案例时要明确案例所涵盖的知识点,要为学生设计、构造一系列典型的具有较强操作性和诱导性的案例,所有案例最好来源于实际工作中最常见的问题和最实用的职业技能。

2、处理好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之间的关系

在国际贸易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有利于学生加深对理论教学内容的理解,提高他们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教学中既不能采取传统的讲授从头讲到尾,也不宜将整个课程全部都使用案例教学。基本理论知识与案例教学二者结合才能相辅相成。如在讲述“货款的支付”一章时,有这样一个案例:中方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中方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义务,对此,你认为中方应如何处理为好?对于这样一个案例分析题,如果学生连最基本的概念,如什么是信用证,什么是不可撤消的信用证,什么是保兑,什么是保兑信用证以及不可撤消的信用证,保兑的信用证各当事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等都不知晓的话,就很难对该案例做出一个正确的判断。就此教师必须先讲解这些基本的概念之后,为帮助学生理解和记忆加入案例。

3、根据教学内容,合理确定案例教学方式

国际贸易的理论问题范文第3篇

通讯作者:杨树,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经济学。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消费行为的碳足迹测定及演化机理研究”(编号:7117118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生活方式转型与环境技术创新互动机制研究”(编号:10YJA790260)。

摘要 国际贸易中内涵碳排放的责任归属关系到国际减排框架公平性与我国切实经济利益。本文基于由产业链各方共同分担责任的思想,提出了“共同责任”的分摊原则,建立了国际贸易碳排放责任分配的SCR测算模型,将贸易产业链中各方的排放责任在其自身、下游生产者和最终消费者间进行分配;并应用此方法对我国出口贸易中的三大重点行业进行实证测算分析,界定具体行业的贸易双边责任。研究结论认为,共同责任视角使得国际贸易中的出口国和进口国共同对产品生产中的碳排放负责,体现了受益与责任的相匹配。SCR模型下中国作为出口国将承担50%-80%的碳排放责任,其余责任由相应进口国承担。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前提下,进口国和出口国共同承担碳排放责任,而分担的份额大小与行业附加值有关,附加值越低,进口国所承担的责任份额也越大。

关键词 共同责任;碳排放;国际贸易;SCR;产业链

中图分类号 F1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3)11-0001-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3.11.001

全球气候变暖是人类迄今所面临的最重要的环境问题,中国是碳排放大国,碳排量于2008年跃居世界首位 [1],面临着巨大的减排压力。而随着后京都时代的到来,新一轮碳排放权与碳减排责任的分配将是国际气候谈判的主要内容,国际贸易中内涵碳排放责任的归属也将成为争论的焦点[2]。大量研究表明,国际贸易中蕴含的巨大的碳排放显著影响着各国温室气体排放清单[3-6]。实际上,对国际贸易碳排放责任分配问题的研究涉及一系列理论问题:出口国生产产品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应由污染制造方还是产品需求方负责?或按一定比例由双方分担,以便同时促使出口方改善流程、进口方形成低碳消费选择?同时,是否应对直接环境污染之外的上游投入使用以及废弃物处理等间接环境问题负责?这些间接环境污染应由谁承担,如果分摊应以何种比例划分?上述问题直接影响到各国减排目标的确定,及各国减排政策、国际贸易秩序乃至全球气候制度[7]。而我国作为贸易大国和碳排放大国,出口产品包含大量碳排放,在不同分配原则下我国所承担的碳排放责任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公平合理的责任划分原则对我国尤为重要。然而,目前主要的碳排放责任界定原则“生产原则”和“消费原则”均存在争议,无法公平有效地解决以上理论与现实难题。因此,本文针对上述理论问题与现实情况,认为应构建更为合理的分配方案,将贸易产品整个生产流程中的直接和间接碳排放在贸易双方间进行划分。考虑到国际贸易中出口国和进口国并非相互独立的个体,产业链将出口国各个生产部门以及进口国联系起来,并形成一个相互影响制约的整体,本文基于由产业链各方共同分担责任的思想,提出了“共同责任”的分摊原则,建立了国际贸易碳排放责任分配的SCR(shared carbon emission responsibility)测算模型,并应用此方法对我国出口贸易中的三大重点行业进行实证测算分析,界定具体行业的碳排放双边责任,得出相关结论和政策建议。

1 文献综述

目前主要的碳排放责任界定原则有两种:生产责任原则和消费责任原则。“生产原则”又称“领土原则”[8-9],主张将国际贸易中的排放责任完全归于生产国。生产原则操作性较强,但是其公平性受到质疑,在全球化背景下,生产责任原则将诱使发达国家通过产业转移或扩大进口的方式减少本国的碳排放责任,但这将导致碳泄露从而阻碍减排。同时,Rothman[10]、 Aldy[11]研究发现,发达国家通过进口保持高排放的消费方式,而生产责任原则不利于引导对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消费原则”则主要源于“生态足迹”的理念,认为最终消费是造成环境污染最主要的驱动因素,解决环境问题需要形成对环境有利的消费偏好[12-13],进而主张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排放责任应由消费国承担[14-16]。但“消费原则”也受到了大量争议[17],如“发展中国家通过向其他国家出口产品而获得了大量利益,如拉动本国GDP和就业,也应承担出口产品的减排责任”, “在该原则下生产者缺乏减排直接动力,减排主要通过消费者购买低碳产品间接影响生产者,但如没有足够激励政策,消费者难以自觉履行此责任,从而导致减排动力不足”[18]。

本文认为,在国际贸易碳排放责任分配过程中应采取第三种原则――“共同责任”。该原则作为生产原则和消费原则的折中,公平度最高,并可以对贸易双方施压,从生产侧和消费侧共同促进节能减排,有利于全球减排目标达成。在“共同责任”原则下,所有参与到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当事人都应肩负起减少产品环境影响的责任[19]。部分学者基于该思想进行了定量探索,提出了相应的责任分配方法或指标,然而却都存在重复计算、不能实现部门累加不变性、生产侧消费侧对称性、未考虑循环消耗等方面的问题[18,20-22]。总体而言,在贸易内涵碳排放的减排责任分摊方面,虽然国外的学者开始主导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负责,但如何依据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阶段、能源禀赋、自然环境来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尚缺乏合理的量化方法。虽然目前国内也有学者提议应建立基于生产和消费共同承担碳排放责任的核算标准[23-24],却也并未给出具体原则、定量测算方法与我国贸易碳排放分摊测算实例。基于已有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构建了国际贸易碳排放责任分配的SCR(shared carbon emission responsibility)测算模型,该模型主要基于以下原则:由于最终消费者及下游生产部门是上游生产部门的受益者,并且对上游产品具有选择权,因而上游部门排放责任应由其自身、最终消费者及下游生产部门三方共同承担;模型选取行业增加值作为指标,确定上下游各方责任分摊比例。

2 责任分摊的核算框架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产品整条产业链的总排放责任等于产业链中生产国(出口国)责任与消费国(进口国)责任之和,即:

其中出口国责任等于出口产品产业链中出口国各生产部门责任之和,即:

其中i=1,2,…,m依次是产业链中从上游到下游的m个生产部门。

考虑到产业链中循环消耗关系,链条中投入并非单向流动,针对这个问题本文对于部门间中间投入进行迭代修正:

其中,i,j为存在循环消耗关系的两部门,tij为第j部门总产品xj的生产过程中对第i部门产品的消耗量。aij为直接消耗系数。对于部门间循环消耗关系进行消除后,产业链中投入可均按单向流动进行测算。下面对EP和EC进行推导。

首先,确定产业链各方间责任分摊系数。在SCR模型中,由于产业链中的最终消费者及下游生产部门对上游产品具有选择权,同时是其受益者,因而上游部门责任由其自身、最终消费者及下游部门共同承担。设γ和β分别代表生产部门之间的责任分摊系数以及部门与其消费者之间的责任分摊系数。以各行业对于产业链整体的影响力和控制力为原则,选取行业增加值作为指标,定义如下:

其中vi为部门i的增加值,xi-tii表示部门总产出减去部门内部交易,即部门i净产出。

其次,将上游责任在本部门、最终消费者及下游部门三方间进行分配。则任一部门k所需要负责的本部门层次(包括本部门及其最终消费者责任两部分)的份额为:

部门k的最终消费产出yk的责任由k和其最终消费者承担,中间投入产出(xk-yk)由k和其下游部门承担,则作为上游行业的部门k的总产出xk的责任应由其自身、直接消费者和下游部门共同承担:

[分配给部门k的最终消费者]+[分配给部门k自身]+[分配给部门k的下游部门j]

进一步,部门k分配给其某下游部门j的责任继续在部门j自身、直接消费者和j的下游部门三者间进行分摊:

[分配给部门j的最终消费者]+[分配给部门j自身]+[分配给部门j的下游部门i]

其中,lij为完全消耗系数。最后,得到生产国各个生产部门及消费国的责任方程式。根据上述分析,部门i层次所需承担的总责任包括所有来自其上游的责任及其部门自身层次责任,归纳为:

其中,fi为i的上游部门及其自身的碳排放系数向量fi=(f1,f2,…,fi-1,fi)T;L(γ)i为生产单位i产品所需要各个上游部门及其自身的经过责任系数修正后的完全投入系数列向量,由(8)易得:

(9)中包含第i部门自身应该承担的总排放责任:

以及部门i的最终消费者应该承担的排放责任:E′Pi=f′iL(γ)iβiyi。因为m为产业链中贸易品的直接生产部门,故消费国责任即产业链末端的第m部门的最终消费者应承担的责任,即:

生产国各个生产部门责任可依照(11)测算,生产国总责任为各部门责任加总,由(2)可得;产业链末端的消费国责任由(12)可得。产业链中间部门的最终消费者责任由生产国国内消费者承担,不计入贸易品责任链中。

3 实证分析

3.1 数据来源与处理

从我国贸易总量来看, 出口贸易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逐年上升, 对外贸易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相关研究表明,中国贸易内涵碳排放净出口的行业主要包括:纺织服装鞋帽皮革羽绒及其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三个行业[23]。2007 年三个行业净出口贸易品碳排放高达6.03亿t,占所有贸易内涵排放净出口行业的65.6%,2009年这一比重升至68.5%,覆盖率高且具有代表性。因此,本文运用SCR模型对该三行业的碳排放责任在产业链各方间划分,以便确定贸易品进出口国的责任份额。本文研究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2007年编制的投入产出表以及相关贸易数据,因投入产出关系十分复杂,故对行业的产业链分别进行简化,选取主要部门进行测算。

假设行业产业链均是封闭的经济系统,在进行责任分配时仅考虑部门之间的内在联系,而不考虑该系统与外部其他部门之间的外在联系。根据中间及最终交易情况对该产业链中的部门总产出做相应调整。考虑到产业链各部门间的循环消耗关系,采用迭代方法对循环带来的额外能耗进行计算,经修正后产业链中投入均为单向流动。

3.2 测度结果与分析

3.2.1 各部门碳排放系数

根据上文分析,结合各部门相对的中间投入,选取对于出口行业投入比重较大的部门,简化得到三条产业链,其中间投入量分别覆盖了三大出口行业中间投入总量的75%、73%、84%,其他部门对出口行业投入则相对很少,因而可认为简化产业链具有代表性。基于此,产业链简化结果分别为“化学工业农林牧渔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皮革羽绒及其制品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通用、专用设备制造业金属制品业”,“化学工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因此,本研究共涉及十个部门,根据IPCC提供的主要一次能源的排放系数,确定电力排放系数,并对于部门碳排放系数进行测算(见表1)。

由上表可见,纺织业、化学工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以及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的碳排放系数较高,其中以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为最高,是排放系数较低部门的十余倍,可见三条产业链中存在着一些高污染、高排放的部门。

3.2.2 重点出口行业责任分析

本文通过构建的SCR模型分别对纺织服装鞋帽皮革羽绒及其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三大重点出口行业产业链各方责任进行分摊,并进一步得到产业链中出口国及进口国的责任分摊结果,见表2;其中,出口国责任比例细化到各个生产部门,见图1。SCR模型实现了完全且不存在重复计算的责任分配,因而各条产业链的责任比重之和均为1。

首先,由表2和图1可见,位居中国出口贸易总额首位的纺织服装鞋帽皮革羽绒及其制品业产业链中,上游化学工业的排放责任份额较大,占到29%。下游三大产业

责任比重则相对较低,处于8%-13%之间。产业链碳排放责任中有63%由我国(出口国)承担,37%由产业链终端的别国(进口国)承担。

金属制品业贸易内涵排放基数较大,但增长较慢。该产业链中,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均占据了31%的责任份额。而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及通用、专用设备制造业及金属制品业占据的责任份额相对较低,处于0%-15%之间。产业链中进口国需要承担高达46%的责任,与我国需承担的54%的责任份额几近持平。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虽然内涵排放的基数较小,但增长非常迅速,2007 年贸易内涵排放达到2亿t以上。该产业链中,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占据了近一半的责任份额。其他生产部门责任份额相对较低,处于1%-14%之间。产业链中进口国承担的责任占22%,相比而言我国承担了较多的排放责任(78%)。根据SCR模型的测算结果,对这些重点出口行业的进口国碳排放责任对比发现,相比IPCC现行的生产原则,在共同责任视角下,我国将减少约1/5-1/2的碳排放责

任负担,而这部分责任将由贸易进口国承担。对于不同产品进口国的责任份额有所差异,则主要是由各个行业的增加值不同造成的。SCR以部门在整条产业链中的影响力和控制力为依据确定分摊指数,行业增加值愈低,下游和消费者所需承担的碳排放份额愈大,所以进口国承担的责任份额也就愈大。如金属制品业相较其他出口行业,技术单一且水平偏低,产业附加值低,因而进口国责任比例就高达46%。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不得忽视我国作为出口国仍然承担了较大的责任份额,我国三个重点出口行业的出口国责任均高于进口国。此外,由产业链中各个部门的责任分摊比例可见,化学工业及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均占据了相当大的责任比例,约为30%-50%不等。

由于真实经济系统十分复杂,本文仅利用投入产出关系与有代表性的简化产业链对于我国出口重点行业的碳排放进行了共同责任视角下的测算。但从测算结果仍不难得出,在当前情境下,“生产者-消费者共同责任”作为折中的碳排放责任框架,可以帮助我国减轻一定的减排压力,针对不同附加值的贸易品,我国主要出口贸易领域将承担50%-80%的碳排放责任;另一方面,我国重点出口行业主要是高污染、高能耗、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处于国际产业链低端,在共同责任视角下,我国共同承担一定的责任份额,其实是为此类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压力和动力。

4 结论与建议

本文以“共同责任”思想为原则,构建了SCR责任测算模型,并运用该模型对我国重点出口行业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表明:①共同责任视角使得国际贸易中的生产国和消费国共同对产品生产中的碳排放负责,体现了受益与责任的相匹配。②在共同责任视角下,依据SCR模型的测算结果,三大重点出口行业中中国作为出口国将承担50%-80%的碳排放责任,而其余责任由相应进口国承担。③共同责任视角下贸易双边碳责任分摊结果与环境责任分摊系数大小有关,而该系数主要由产品附加值决定。产品附加值越低,进口国所应承担的责任就越多。根据本文的测算结果,对于国际贸易中附加值不同的产品,应对相应进口国采取有差异的责任分摊份额,这也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④我国共同承担一定比例的国际贸易碳排放责任,有助于国内借助应对气候变化产生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方式转轨,提升国际影响和国际地位。

“共同责任”原则为达成我国节能减排和经济进步双赢目标提供了有意义的参考。 “共同责任”的碳排放框架,可以帮助我们保留发展空间,并掌握一定的碳排放主动权。首先,发达国家消费者无止境的消费欲望以及工业化国家长期无限制排放是排放的重要诱因和基础,而只有责任共担,才能真正促使发达国家将理论义务转化为实际行动。其次,由于我国仍然处于国际产业链低端,受到高污染高能耗行业的制约,在共同责任视角下的碳排放责任分摊中,仍然承担着相当比例的碳排放责任。因此,一方面,我国应以碳减排为契机,积极推动环境技术创新,爬升产业链高端;另一方面,也应着力构建贸易双边的气候合作机制,包括增大增强“节能减排”技术转让、清洁发展机制(CDM)等节能环保合作项目的数量、规模、针对性和覆盖面,实现经济、环境的互惠互利。

此外,对于国际贸易中附加值不同的产品,应对相应进口国采取有差异的责任分摊份额,这也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进口国将为低附加值产品承担更多的碳排放责任,这将会限制发达国家无止境地将高污染低附加值的产业转移到我国。总体而言,共同责任既可以保证我国在碳制约条件下国际贸易得以顺利进行,又为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效率提升提供了压力和动力。从长远来看,也只有通过自身产业调整,才能达到节能减排和经济进步的双赢。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刚,葛兴安, 邵诗洋, 等. 碳排放交易制度的中国道路[M]. 北京: 经济管理出版社, 2011:7.[Wang Yigang,Ge Xingan,Shao Shiyang, et al. Path of China’s Carbon Emission Trade[M]. Beijing: Economic and Management Publication, 2011: 7.]

[2]王文举,向其凤. 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排放核算及责任分配[J].中国工业经济, 2011, (10): 56-64.[Wang Wenju, Xiang Qifeng. Accounting and Responsibility Analysis on Carbon Emissions Embodied in International Trade[J]. China Industial Economics, 2011, (10):56-64.]

[3]Lin B Q, Sun C W. Evaluating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of China[J]. Energy Policy, 2010, 38: 613-621.

[4]Weber C L, Matthews H S. Embodied Environmental Emissions in US International Trade 1997-2004[J].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007, 41: 4875-4881.

[5]Ahmad N, Wyckoff A.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 Embodied in International Trade of Goods[R]. OECD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dustry Working Papers, 2003.

[6]Gallego B, Lenzen M. A Consistent Inputoutput Formulation of Shared Consumer an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J]. Economic Systems Research, 2005, 17: 365-391.

[7]周茂荣, 谭秀杰. 国外关于贸易碳排放责任划分问题的研究评述[J]. 国际贸易问题, 2011, (6):104-113.[Zhou Maorong, Tan Xiujie.A Review of Foreign Literatures on Assigning Responsibility for Carbon Emissions Embodied in International Trade[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Trade, 2011, (6):104-113.]

[8]Gupta S, Bhandari P M. An Effective Allocation Criterion for CO2 Emissions[J]. Energy Policy, 1999, 27: 727-736.

[9]Neumayer E. In Defence of Historical Accountability for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J]. Ecological Economics, 2000, 33: 185-192.

[10]Rothman D S. Environmental Kuznets Curves: Real Progress or Passing over the Buck?[J]. Ecological Economics, 1998, 25:177-194.

[11]Joseph E A. An Environmental Kuznets Curve Analysis of U.S. StateLevel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J]. The Journal of Environment & Development, 2005,14: 48-72.

[12]Parikh J, Painuly J. Population, Consumption Pattern,and Climate Change: A Socioeconomic Perspective from the South, Ambio. 1994, 23: 434-437.

[13]Hamilton C, Turton H. Determinants of Emissions Growth in OECD Countries[J]. Energy Policy, 2002, 30: 63-71.

[14]李丽平, 任勇, 田春秀. 国际贸易视角下的中国碳排放责任分析[J].环境保护, 2008, (6): 62-64.[Li Liping, Ren Yong, Tian Chunxiu. Analysis of China’s Carbon Emission Responsibility from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Perspective[J].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2008, (6):62-64.]

[15]樊纲, 苏铭, 曹静. 最终消费与碳减排责任的经济学分析[J]. 经济研究, 2010, (1): 4-14.[Fan Gang, Su Ming, Cao Jing. Economic Analysis of Final Consumption and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Responsibility[J]. Economic Research Journal, 2010, (1): 4-14.]

[16]吴先华, 郭际, 郭雯倩. 基于商品贸易的中美间碳排放转移测算及启示[J]. 科学学研究, 2011, (9):1323-1330.[Wu Xianhua, Guo Ji, Guo Qianwen. Enlightenment and Calculation of SinoUS Carbon Emission Transfer Based on Merchandise Trade[J]. Studies in Science of Science, 2011, (9):1323-1330.]

[17]Andrew R, Forgie V. A Threeperspective View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Responsibilities in New Zealand[J]. Ecological Economics, 2008, 68:194-204.

[18]Bastianoni S, Pulselli F M, Tiezzi E. The Problem of Assigning Responsibility for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J]. Ecological Economics, 2004, 49:253-257.

[19]McKerlie K, Knight N, Thorpe B. Advancing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in Canada[J]. Journal of Cleaner Production, 2006, 14:616-628.

[20]Ferng J J. Allocating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2 over Emiss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Benefit Principle and Ecological Deficit[J]. Ecological Economics, 2003, 46:121-141.

[21]Rodrigues J, Domingos T, Giljum S, et al. Designing an Indicator of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J]. Ecological Economics, 2006, 59:256-266.

[22]Lenzen M, Murray J, Sack F, et al. Shared Producer and Consumer Responsibility:Theory and Practice[J]. Ecological Economics, 2007, 61: 27-42.

国际贸易的理论问题范文第4篇

国际贸易理论作为现代经济理论的专门分支始于亚当·斯密。他在其《国富论》中提出了绝对成本的概念,后经李嘉图修正,形成了比较成本理论。比较成本理论提示了互利贸易的基础以及贸易利益的来源。继而俄林在其《区域间贸易与国际贸易》一书中对此作出了解释,提出了要素禀赋理论(即H—0模型)。这一理论指出:比较成本差异的原因在于各国资源禀赋的不同,并且对国际贸易的商品和要素模式作了确定性的结论。至此,奠定了传统国际贸易理论的两个层次的核心。

比较成本理论与要素禀赋理论。此后,雷布津斯基、萨缪尔森等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形成了我们所熟知的流行的国际贸易理论的内容。

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的最大特点是逻辑严密,形式完美。但这也是它的弱点所在。因为现实的世界毕竟不如它想象的完美。事实上,传统国际贸易理论自它诞生之日起,就不断遭到严峻的挑战。里昂惕夫之迷,首先通过实证研究对它关于国际贸易商品和要素模式的预测提出了疑问。战后,尤其是60年代以后,国际贸易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现象。发达国家间(即要素禀赋相似国家间)的贸易以及相似产品之间(即生产所需要素比例相似的产品之间)的贸易等。对此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一筹莫展。80年代以来,许多西方经济学家致力于利用产业组织理论和市场结构理论来解释国际贸易现象,用不完全竞争、规模报酬递增和相异产品等概念及思想来构造新的贸易理论模型。以斯蒂格利、克鲁格曼、格罗斯曼以及赫尔普曼为主要代表的一批经济学家创建了一个新的分析框架,吸取了以往诸多贸易理论的合理因素,发展出自己的理论。这一理论因其理论的新颖、分析方法的独到和解释现实的能力逐步为大家所赞同,其地位已远远超过了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格罗斯曼、克鲁格曼为此先后获得了克拉克奖。该理论也被称为“新贸易理论Neo—tradetheory”。

二、新贸易理论的特点

(一)全新的理论假设前提

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是古典经济学的产物,其理论的假设前提很多,最主要有以下几点:(1)规模收益不变;(2)各国的需求偏好相似且不变;(3)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4)两个国家、两种要素、两种商品,即通常所称的2×2×2模型。这些假设前提与自由市场经济学的前提是一致的,在当时也是符合社会经济生活主流的。然而,时过境迁,面对客观现实,新贸易理论者意识到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的假设前提已与当今社会经济生活相去甚远。他们认为:

1.规模收益不再是不变的。现实世界中的许多商品是以递增规模报酬生产的,并且这些行业(如汽车业、半导体业、计算机业等)构成了国民经济的支柱。商品生产的规模经济可分为外部规模经济效应和内部规模经济效应两个部分。外部规模经济效应指公司水平上的规模报酬不变,而社会的递增性报酬以外部经济的形式出现的情况。这种外部效应原则上可以来自任何经济活动。比如说,日本电脑公司的生产率多半依赖于美国电脑业的大小——国际间的外部效应、日本半导体业的大小——产业间的效应以及日本本国电脑业的规模——国内产业的产出效应。但这些对公司间的经济行为影响并不大,因为各公司都同时和同等程度地享受这种外部经济效应带来的益处,公司间的竞争行为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重要的是公司的内部效应,即公司水平上的规模经济。例如,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一个较大的公司能够更好地克服生产的不可分割性使生产能力得到更充分的利用,或者说,它能使用更专业化而更有效率的设备;同时,由于某些一般管理费用并不随着生产规模而变化,因此其每单位成本会随着生产增加而下降;甚至一些物理现象就为大的规模提供优势。例如,体积和表面积不成比例增长的关系刺激着加工工业中的管道、储藏柜以及其他器具做得更可能大。内部规模经济之所以重要,关键问题是,如果规模经济持续存在,则平均成本总大于边际成本,如果以边际成本定价就意味着损失。因此,内部规模经济不可避免地与竞争均衡发生了矛盾。也就是说,它必然与一个允许价格超过边际成本的市场结构相联系。这就引出了新贸易理论与传统理论的第二个不同假设前提。

2.市场不可能是完全竞争的。公司水平上的规模经济的存在意味着价格受行为(即边际成本定价行为)与非负的利润不一致。因而市场不可能是完全竞争的。然而,对于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西方经济学迄今没有一个一般性的理论。这涉及到两个难点:一是具有市场力量的公司以合作的方式还是以不合作的方式行事。现实的回答是两者都有。二是即使假定参与者之间是不合作的,一产业竞争的结果仍依赖于两种因素进行不合作游戏的战略变量及进入和退出该产业的条件。理论上游戏的战略变量有两个;一是产出——古诺假定,二是价格——伯兰特假定。所有这些都造成了理论一致的困难。新贸易理论分析了以下可能的三种市场结构:(1)可竞争市场(伯兰特假定与无代价的无限制地进入和退出相结合);(2)古诺寡占(分进入限制使赚得利润以及自由进入使利润为零两种情况);(3)垄断竞争(伯特兰假定与相异产品相结合,并分进入限制利润存在以及自由进入利润为零两种情况),并指出,在各种不同的市场结构下,在实证和规范两个方面有关贸易的一些重要结论都有效,这也表明,即使没有一个关于不完全竞争市场的一般理论,形成一种存在规范经济的贸易理论也是可行的。

3.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的2×2×2的模型虽然形式简洁明了,但却把事实过分简单化了,以至忽视了一些重要而可能的情况。新贸易理论则如实地把经济世界划分为J个国家、N个商品、M种要素(以后我们称J×N×M模型),并指出在J×N×M模型下,可能出现商品的生产模式和贸易模式不确定的情况。

至此,我们知道,新贸易理论建立在一系列几乎全新的假设前提之上。更重要的是这些理论前提更贴切于当今的现实。

(二)全新的结论

1.国际贸易形成的根本原因。传统的贸易理论认为:需求偏好和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决定了对最终产品的需求,由此导出了对要素的派生需求。对要素的派生需求和要素的供给决定了要素价格。要素价格和生产技术决定了商品价格。商品价格差异则是贸易产生的最直接的原因。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假定了两国需求偏好与生产技术是相同的,得出两国间相对要素禀赋的差异决定了两国相对要素报酬的差异,又直接导出了两国相对商品价格的差异、相对要素报酬差异和相对商品价格三者在解释贸易原因的功能上是等效的。相对要素禀赋的差异是根本的原因。反过来,如果两国间不存在相对要素禀赋差异,则两国间的贸易不存在。新贸易理论则认为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两国相对商品价格的差异就不能由要素价格差异直接得出,必须加入生产技术的因素。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两国经济规模的不同就会导致生产成本的不同,也就影响到商品的价格。商品相对价格差异决定的轨迹为,相对要素禀赋的差异决定了相对要素价格差异,相对要素价格的差异和国家间的经济规模差异(具体地说是产出水平的差异)共同决定商品相对价格的差异。因此,相对要素禀赋差异与相对要素价格差异是等价的,但两者与相对商品价格差异不再等价。相对要素禀赋差异与国家大小决定的经济规模的差异共同作用的结果是贸易的根本原因。反过来说,即使两国间没有要素禀赋的差异,由于经济规模的不同也会出现贸易。这就解释了传统贸易理论面临的发达国家间存在大量贸易这一难题。

2.贸易的商品模式。传统的贸易理论根据2×2×2模型得出:一个国家将出口的商品是那些需要密集地使用该国相对丰饶和便宜要素的产品,而进口的商品是那些需要密集地使用相对稀缺和昂贵要素的产品。简言之,这里存在着一种必然性,劳动相对丰裕的国家出口劳动相对密集型商品而进口资本相对密集型商品,另一国则相反。新贸易理论突破了2×2×2模型的限制,指出,当贸易商品数量大于要素数目时,两国商品生产和商品贸易中存在着不确定性。一国在一个生产模式下可以出口一种商品,在另一个生产模式下则可能进口该商品。而生产模式却可能是由一些偶然的历史原因决定的,如政府计划等。下面我们假定存在两个国家(甲、乙),两种要素(K和L),3种商品(X、Y、Z),解释这种可能情况。

设全世界总资源为K=7,L=9。X、Y、Z的生产函数分别为:X=1K+3L;Y=2K+2L;Z=3K+1L。考虑:(1)资源集中于一国,则可生产X=2,Y=1,Z=1,经济达到充分就业均衡;(2)资源分布于两国甲国为K=3,L=5,乙国为K=4,L=4,则以下两种生产模式:①甲国(X,Y,Z)=(1,0,1),乙国(X,Y,Z)=(1,0,1);②甲国(X,Y,Z)=(1.5,0,0.5),乙国(X,Y,Z)=(0.5,1,0.5)都能使两国达到充分就业均衡,即生产模式是不确定的。并且在第一种情况下,甲国出口Y商品到乙国,第二种生产模式下,甲国从乙国进口Y商品。对一国而言,Y商品既可能是出口商品也可能是进口商品。即贸易的商品模式也是不确定的。

3.贸易的要素模式。传统贸易理论的贸易要素模式很简单,贸易中要素的净流动方向为:一国出口本国相对丰富的要素,进口本国相对稀缺的要素。新贸易理论则指出,即使两国的贸易是平衡的,一国也可能是所有要素的净流入国。原因是: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公司不可能遵循边际成本定价原则。同时,如果由于规模、政府管制或是其他原因使进入受到限制,则规模报酬递增的行为中存在着垄断利润(经济租),当这些产业的商品出口到国外时,垄断利润将从国外获得。而两国获得的垄断利润的幅度(即垄断利润率)由于管理程度不同而不等时,一国就可以利用获得的垄断利润购买另一国商品,甚至可能达到进口所有要素的状况。这部分解释了当前世界贸易中初级产品生产国贸易条件不断恶化的现象。发达国家的产业一般具有强大的规模经济和垄断程度,以美国为例,在原铝、电话电报器材、机动车、合成纤维等行业中,前四大公司的工业产量均占全行业的90%以上。而1987年,埃克森公司、通用汽车公司、福特汽车公司、莫比尔石油公司销售额竟超过了挪威、希腊、芬兰等中等发达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凭借这些强大的垄断的优势,发达国家的工业制成品在世界市场上以高价出售,获得了巨额的垄断利润,而从初级产品生产国获得廉价的原料、燃料、间接地占有了这些国家的资源。随着这种垄断趋势的加强,初级产品生产国的贸易条件不断恶化。

4.贸易构成和贸易量。传统的贸易理论认为,一国必然出口相对丰富要素密集型产品而进口本国相对稀缺要素密集型产品。两国间只存在产业间贸易,产业内贸易(要素密集度相似的产品的贸易)不可能存在。并且在一定范围内,两国要素禀赋相对差异越大,贸易量越大。当两国要素禀赋无相对差异时,不存在相互贸易。现实情况却不然,不仅许多产业内(如小汽车、机械、电子)等存在着大量贸易;而且战后世界贸易量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经济增长速度。更有甚者,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增长更快,这些都是传统贸易理论无法作出解释的。

新贸易理论则引入了相异产品的概念来建立贸易模型。所谓相异产品是:我们确定了商品部门结构后,属于这一商品部门的不同种类的产品。譬如说,我们确定“石英表”为一商品部门,则精工牌、北极星牌、海达牌等市场上可以买到的各种品牌的石英表均为“石英表”这一商品的相异产品(也称“变体”),不仅如此,有更多的变体可以潜在地生产出来,例如,一年后可能会出现“梦想牌”、“虚构牌”石英表,这些都属于新贸易理论相异产品的范畴。尤其重要的是,各种相异产品都能因其自身有价值(市场上总有一些人喜好这种变体)而存在,并且,相异产品各类越多,消费者可选择余地越大,社会福利越高。然而在一国自给自足的情况下,由于规模的限制。变体的种类不可能很多,因为变体的数目越多,则生产规模越小,规模越小,规模经济效益受到限制。变体种类将保持在与规模经济权衡的水平上。开展贸易后,两国市场合一,两国分别生产几种变体,互不重合,但总数目大于贸易前任一国的数目。在需求方面,由于可消费变体数目的增加将提高福利,两国互相进口对方的变体。于是,产业内贸易产生。并且,就贸易量而言,存在相异产品的世界经济与传统的贸易理论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此时,国家相对规模对贸易量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国家大小越相似,产业内贸易量越大。就总的贸易量而言,要素禀赋的相对差异(决定产业间贸易量)和国家相对规模(决定产业内贸易量)共同决定了贸易量。

5.贸易利益。传统的贸易理论认为:不考虑贸易产生的动态利益,当存在着要素禀赋相对差异的两国分别进行不完全专业化生产,各自发挥比较优势,然后进行贸易,则双方都能获利。这种静态的贸易利益来自专业化生产的生产效率的提高。新贸易理论则指出,在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下,经济不可能达到完全竞争市场下的资源最佳配置状态,只能在一种次优状态下运行。但相比于各国自给自足的情况,开展贸易后,全世界的总体福利水平提高。这不仅得自于传统的比较优势利益,而且由于存在以下的潜在得益:(1)生产效率效益。贸易使报酬递增的产业由于市场的扩大而扩大,规模经济增加,提高了生产率。(2)生产集中。贸易使报酬递增的产业,集中于世界上效率最高的国家生产,使商品价格下降。(3)生产的合理化。贸易的开展的增加了不完全的竞争产业的竞争,减少了垄断利润,缓和了价格扭曲,资源配置优化。(4)产品多样性。贸易使世界市场远大于国内市场,可选择的变体增多,福利增加。但新贸易理论也指出,对一国而言,也存在着贸易受损的可能性。当贸易使得本国以递增规模生产的行业和高度垄断的行业收缩,(这是因为本国生产效率低于国外,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失败),而贸易带来的其他利益不足以补偿这种收缩带来的规模经济损失和垄断利润损失(此时垄断利润由外国获得)时,贸易使本国受损,当然这种可能性不大。所要重视的是贸易利益分配不公的问题。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新贸易理论几乎在国际贸易的所有理论问题上修正了传统贸易理论得出的结论,较好地解释了现实世界中出现的各种新的贸易现象,称其为“新”并不为过。

三、新贸易理论的理论和政策意义评价

新贸易理论的核心部分是垄断竞争与产品种类内生化的模型。这种研究方法的创始人是迪克西特·克鲁格曼则把它应用到国际贸易理论中。但这一模型的意义不仅仅局限于此,它甚至影响到了发展理论和宏观经济学。

在这一模型中,有一对规模经济和产品多样化之间的冲突,如生产很多种产品,则生产规模小,生产率低,反之亦然。市场竞争会调和这对冲突,找到一个均衡的产品种类数和每种产品的生产规模。如果一个国家的经济规模很大,则人们有更大的余地来平衡这对冲突。这一理论的直观意义是:美国经济规模比澳洲大,所以增长的潜力更大,以高速公路和电视台两个规模报酬递增行业为例,美国2亿多人共用三四个全国电视网,而澳大利亚2000万人共用4个电视网,结果澳洲平均每人负担的电视台固定费用要高得多。将此引申,由于国际贸易会使世界市场的总规模扩大,所以国际贸易会使生产率和产品种类数同时增加。而且会减少规模经济带来的垄断性,因而减少不可避免的垄断造成的信息歪曲。澳洲平均每人负担的高速公路费用也比美国高得多。而且根据这一理论,在保持国家的情况下,建立欧共体那样的生产要素较自由流动的经济共同体,就能一定程度上减缓规模经济和品种多样化这一对矛盾,促进各国共同的经济发展。这似乎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找到了一个不损人利已的正当理由。

在贸易政策方面,新贸易理论提出了所谓的对策贸易政策理论,即以著名的“波音一空中客车”的例子为模型所引出的贸易政策。这种理论把政府的政策加进了传统的纳什对策问题,其政策意义是反当前自由化潮流的,也与台湾、香港的成功的非对策自由化贸易政策的经验相冲突。连这种理论的创立者克鲁格曼也承认,对策贸易实际上是不可能的,硬要推行,一定弊大于利。

相反,新贸易理论中关于商品生产模式和贸易模式的不确定性问题以及国际商品中存在“经济租”(即垄断利润)的问题的提出能给我们一些借鉴意义,尤其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政策具有指导价值。

由于商品生产模式和贸易模式是不确定的,一国政府就能够根据自己的经济目标,通过适当的干预,较灵活地调整生产要素的组合,使生产模式向所期望的方向发展,从而达到调整产业结构,保护幼稚产业的目的。以我国的汽车工业为例。汽车工业是资本密集型产业,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资本要素相对匮乏。根据传统的贸易理论,我国不应该大规模进行汽车工业的生产,而应根据比较优势的原则,专业化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如纺织、轻工业品等。但现实的情况是,我国的汽车市场潜力很大,在今后不长的时间内汽车工业将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如果大部分依赖进口,则会丧失国民经济的自。因而,保护是不容置疑的。传统的理论上的依赖的幼稚产业保护论。但它有两个致命的弱点:一是幼稚产业如何选择;二是采取何种保护措施。因此,这一理论的可操作性不强。根据新贸易理论,我们则可以很好地克服这两个弱点。首先,幼稚产业的选择不再成为问题,因为我们可以灵活地调整生产模式,使我们期望的保护对象得到充分发展。其次,要对这一对象进行保护,就不能单纯地采取传统高额关税的办法(实践证明这种方法更多地是造成价格信息扭曲和低效率),而必须采取政府管制的措施,使这一产业相对对集中,形成规模经济。我国12亿人口,汽车工业市场潜力很大,发挥规模经济的潜力也很大。因此,政府管制引导产业向规模经济方向发展应是我国保护和发展汽车工业的主导措施。

“经济租”存在的问题以上已有过一些理论上讨论,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其政策意义。当没有对外贸易时,一国的“经济租”是生产者向消费者获得的超额利润,只是财富在一国不同的集团间的重新分配。而一旦加入了国际贸易行列,则牵涉到财富在不同国家间的分配问题。由于各国都是国家,有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然而一味地保护和封闭又不利于世界经济的发展。根据新贸易理论,发达国家通过规模经济优势和垄断优势在国际市场上获得超额垄断利润,而这种规模经济和垄断优势主要源自国家的大小和经济规模。根据平等的国际政治关系的原则,国家大小不应成为一国侵占别国利益的依据。因此,在国际贸易谈判中,发展中国有理由要求适当程度的关税保护,使发达国家的超额利益部分回流到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也不得以自由贸易为借口,限制发展中国的权利。

四、新贸易理论的地位和一点缺憾

首先,我们认为,新贸易理论是对传统贸易理论的发展而不是全盘否定,传统贸易理论的完全竞争,规模报酬不变下的2×2×2模型不过是新贸易理论J×N×M模型的一个特例,事实上,传统的贸易理论仍能够解释一部分贸易现象。即使在规模报酬递增和不完全竞争的条件下,新贸易理论指出,只要作出一些必要的假定,如将规模经济和垄断产生的垄断利润,看成是“企业家才能”这种虚拟要素的报酬(这种假设不尽合理),那么贸易商品所体现的要素净含正确量仍反映了国家间的相对要素禀赋差异。也就是说,新贸易理论兼容了传统贸易的正确结论,并有新的发展,从本质上说,是将传统贸易理论的相对要素禀赋原理修正为相对要素禀赋和规模经济优势原理。

其次,我们说,新贸易理论没有否定比较利益原则。事实上,它也无法否定比较优势原则,因为“取长补短,发挥优势”是世之公理。问题是比较优势从何而来。新贸易理论指出,要素禀赋的相对差异是比较优势的来源之一,但更重要的是规模经济优势带来的比较优势。而规模经济优势不仅取决于国家大小和国家经济规模大小,而且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产业的干预情况。因此,在这一点上,新贸易理论又摆脱了完全自由主义经济学的阴影,强调了人的行为的重要性,这和当前的主流经济学是相通的。

国际贸易的理论问题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际商法 教学目标 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 G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12-0167-04

近期,教育部为应对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和技术技能人才供给不足的矛盾,已经明确以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突破口,对教育结构实施战略性调整。独立学院如何以新一轮国家高等教育改革为契机,在经济管理类专业内部加强国际商法课程建设,加快经济管理类各专业课程之间的衔接与融合,对于独立学院加快教学转型,提升自身办学优势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目标

(一)关于社会对国际商法的需求及教学目标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输出社会需求的人才。与法理学等基础理论法学课程不同,国际商法课程本身就具有实践性强的特点,在教学目标的设置上应当更加注重回应社会和市场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以外贸企业的需求为例,我国外贸企业需要的专业法律服务包括:进行经营管理、业务运作方面的法律筹划;协助设计企业各种贸易安排,提供企业对外贸易谈判、签约及履行的全程法律服务,提供我国对外贸易法律、政策的咨询解答,出具法律意见书;企业对已经出现的国际商务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参与听证、复议、仲裁、诉讼事务等等。其中,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服务又是企业需求的重点所在。国际货物买卖相对于国内货物买卖而言有两项突出特点。第一,交易对象和交易内容更为复杂。一方面,外贸企业面对的客户是多种多样的,不仅包括境内主体(国内工厂、货代物流、外管银行、海关港务、质检工商、外贸保险、展会展览等),还包括境外主体(外贸企业、航运企业)。另一方面,国际货物买卖并不是单一的合同关系,而是一个以国际货物买卖为主干的合同体系,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运输合同、货运合同、信用证及其他银行支付工具、保险合同等分支。第二,法律风险更为凶险。现行的国际买卖规则是英美等贸易强国建立、完善起来的,现今的国际贸易规则通常以英美法律来解释,争议也往往是在英美法院管辖或仲裁。我国企业大规模地参与国际贸易的时间相对短暂,企业从业人员对国际贸易领域、航运领域被广泛采用的“游戏规则”掌握不够。受到用人成本的制约,很少有企业设专职律师(或兼职法律顾问)进行法律把关和风险预防,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屡屡陷入吃亏上当的被动地位。第三,法律争议的处理更为棘手。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解决国际争议的成本和代价远远高于国内争议。这是因为涉外仲裁或诉讼不仅耗时长、费用高昂,胜诉后的执行难度也远大于国内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执行。有时候,各种费用甚至已经高出贸易企业从诉讼或仲裁中可得的预期利益,因而迫使贸易企业放弃索赔,甘愿利益受损。跨法域管辖和不可避免的法律冲突,以及法律适用不同导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认定的不同,都增加了国际货物买卖纠纷的处理难度。这些都需要熟稔国际贸易实务规则、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的专业法律人才。

(二)法律教育的层次性及国际商法的教学目标

有研究表明,社会对法律教育的需要是存在层次性的,即法制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法学教育。[1]笔者认为,结合法律教育的层次性理论分析有助于进一步把握独立学院国际商法的教学目标。

从教学目标来看,公办全日制本科大学(学院)针对法学专业开设的国际商法课程应当属于法学教育的层次,这一层次教育的优势是明显的,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基础知识扎实,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有一定的理论分析能力。但是就法律的现实应用能力和实战能力而言,“正统”的法学教育输出的法律人才似乎并不具有先天的优势。虽然很多院校的法学教育目标中也含有“通才”、“复合型人才”、“应用型人才”等的表述,但是,从其教学实践来看,多数法学院校的国际商法课程沿袭的仍然是大陆法系成文法概念法学、解释法学的模式,以立法文本为纲而非以案例为线索展开。其案例教学也多以教师为主导,以课堂讲授为主,介绍案情、分析案情并给出答案都由教师完成。陈旧的教学模式加上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相对单一,分析和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普遍薄弱,以至于许多法律院校的学生毕业后仍然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培训或者训练后才能从事法律职业活动。

我国当前的法律职业教育,主要指的是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为指向的法律职业资格教育。司法考试不仅要求考生了解、理解法律知识,还要考生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或者评价法律问题和社会现象。司法考试的考核目标决定了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比法学教育更注重对学生法律能力(或技能)的培养,更符合国际商法课程应用性、实践性的特点。近年来,各高等学校在国际商法课程中进行了案例教学法、情景模拟教学法等教学方法的改革,这些都是基于法律职业教育的模式提高学生法律思维的有益尝试。当然,就国际司法考试中所涉及的国际商法的知识点的深度、广度和难度而言,对于不具备任何法学基础知识且未来不以法律为主要职业背景的学生而言是不必要也不现实的。

从表面上看,现今独立本科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中开设的国际商法课程通常都是由所在院校的法学院或法律系开设,由法学专职教师承担,在培养计划中,它也多以专业课、专业基础课、专业选修课的面貌出现。实际上,就其性质而言,这些院校的国际商法课程仍旧是大学生法制教育课程的性质。当然,这种法制教育课程和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还是有明显区别的,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和各专业专业教育的关系是松散的,普及的是最基础的法律常识和知识。而经济管理类专业开设的国际商法课程是结合经济管理专业教育进行的一种辅助型的普法教育或者称之为法律素质教育,它普及的是国际商事方面的有关法律、惯例和判例,突出的是国际商法与经济管理类专业的融合,因而系统性和理论性较之法学教育偏弱。

笔者认为,鉴于国际商法课程本身专业性强,知识点覆盖面广的特点,仅仅将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目标设置为法制教育还不够,而应当是以法制教育为主要目标,同时融入一定的法律职业教育特色。具体而言,就是要把课程的培养目标定位在培养能够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在自身专业领域具备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从这个意义来说,相对于传统的政法院校而言,独立学院的国际商法课程具有目标明确,与学生未来工作需求对口衔接更加紧密等先天优势;相对于高职高专院校而言,独立学院无论是在生源、师资,还是在配套的法学课程设置、职业实训平台基础方面更有利于国际商法教学改革的开展。

二、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内容

(一)国际商法学科独立性的争论及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内容

对于国际商法的地位这一理论问题,国内外学术界一直有不同的认识。[2]否认国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观点认为,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的调整对象多有交叉重合之处,因而国际商法不能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理论上的争议直接影响到国际商法课程的课程定位和教学内容的确定,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国际商法课程包不包括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和制度?笔者认为,在“私法的公法化”趋势日渐明显的当代,为了解决发生在市场经济中的实际问题,除了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务行为以外,还需要政府对其进行管理监督,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之后更强调政府提供的服务。这就意味着,涉外贸易法律领域中也一直存在着公私法的融合。第二,国际商法课程是否涵盖国际服务贸易关系、国际技术贸易关系和国际投资贸易关系?这三块内容多为传统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3]教学指涉。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技术贸易近年来的发展势头不容小觑,已经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国际贸易的两大重要支柱。另一方面,许多企业通过到服务所在地设立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或以合营的形式,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提供服务,从而造成企业的流动,导致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投资的界限日益模糊。[4]现今法律学科之间的交叉与渗透导致法律部门亦不再像以往那样泾渭分明。独立本科非法学专业在没有其他国际法课程可供学生选择的情况下,不必过多地关注法学学科之间的“地盘之争”,而应当在国际商法课程中尽量全面地展现当今国际贸易领域的新发展。在学时充足的前提下,国际商法课程应当尽量完整地涵盖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和技术贸易法。其国别法教学不仅应当包括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行为法,还应当包括与此相关的政府管理经济、服务于经济的公法内容。如果学时不充足,教学也应至少涵盖国际商事组织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保险法、国际贸易支付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等核心部分。

(二)国际商法课程与经济管理类专业课程的结合

从教学内容来看,当前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国际商法课程,与专业结合得并不紧密。从教材的使用情况来看,虽然教材的名称会冠以“经管类应用型本科规划教材”、“高等职业教育经济管理类专业教材”的字样,但从内容看,这些教材的体例编排和章节内容仍然沿袭的是法学专业理论教材,侧重于国际商事法律理论知识、概念的传授和对各国商法的异同比较。能大量列举当今国际贸易和商务仲裁实务的,能体现国际商法和经济管理类专业课程(如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国际结算课程)之间的融通的教材并不多见。这使得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本已远离社会生活的国际商法课程产生一定的陌生感和排斥感。从课堂实施的过程上看,由于承担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的教师大多是法学专业教师,课堂教学多采用的是概念讲解、理论介绍、法律解释等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此外,法学专业教师往往不具备经济管理类专业知识,很难将学生学过的专业课程与国际商法课程衔接起来,在比较各门课程异同的基础上进行专业特色教学。缺乏现实性和融通性的教学内容很难让学生置身于现实发生的国际商事涉法环境之中,教学效果并不理想。

实际上,国际商法课程与经济管理类专业课程(如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货运、国际市场营销、报关实务等)在教学内容上是存在重合之处的。以国际商法课程与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为例,国际商法是在国际贸易实践的基础上发展、完善起来的,现实中,国际商法课程的内容也是以国际贸易实务的各个环节而展开的。特别是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磋商、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履约环节,不仅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谈判技巧和履约技巧等实务操作知识,还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依据、合同条款的内容、合同订立和履约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等国际商法的知识。只不过国际贸易实务主要教授学生掌握国际贸易各个环节的操作方法,而国际商法着眼于各贸易环节法律依据的学习和法律风险的防范。此外,国际贸易实务和国际结算课程中的一系列操作标准都是以众多国际商事公约、国际商事惯例为依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商法课程是完全有可能与经济管理类成熟的专业课程进行融通后实施教学的。

(三)国际商法课程与其他法律类课程的结合和分工

目前,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除国际商法以外,还普遍开设了经济法、国际税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学等法律类课程。其中,国际商法国际税法、国际金融法和国际投资法学均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因此国际商法与其他几门法律类课程是并列的关系,在教学内容上并没有太大的交叉重合之处,而经济法课程和国际商法课程就存在着某些教学内容的重合与交叉。如国际商事组织法和经济法中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重合,国际货物买卖法和经济法中的合同法、物权法、票据法重合,国际商事仲裁法和经济法中的仲裁与诉讼重合。总体而言,经济法和国际商法课程肩负的使命不同,经济法课程的主要任务是介绍我国国家政府干预、调控和协调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各项法律规范,其重点是普及法律常识和法律知识。而国际商法在于使学生掌握国际贸易过程中的交易规则和法律规范。经济法主要讲授的是我国国内的法律规范,而在国际商法则需要进行各国商法的比较法教学,尤其是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国际商事上的交易规则和法律规范,包括比较各国国内法、国际公约和国际商事惯例。在独立本科学院的教学安排上,经济法课程作为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基础课程大多开设在国际商法课程之前;而国际商法作为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或专业选修课,是对经济法课程内容的深化和视野的拓展。可见,独立本科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内的法律课程之间应当是互为补充、各有侧重的关系,在课程设置上应当做到有机结合和合理分工。

三、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方法

(一)网络教学法

网络教学法的开展对国际商法与经济管理类专业课程的融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一些独立本科学院已经具备了开展网络教学的良好基础。作为对课堂教学的补充,这些学校已经针对部分核心专业课程与专业教学软件公司联合开发了仿真实训平台,比较典型的如POCIB国际贸易从业技能综合实训项目、SimTrade外贸实训平台、SimForwarder国际货代实训平台等。相对于传统的多媒体课堂教学以及由各高校自主研发或教师自己创建的网络学堂而言,这些专业实训平台的优势显著。第一,适用面更加广泛,不仅可供校内学生各自单独使用,还可供校内甚至校际间学生进行协作学习、技能竞赛时使用;第二,功能更加强大,不仅有理论教学课程系统支持教师的日常教学并满足学生自主学习理论知识的需求,有可供人机交互的角色仿真模拟实务教学系统提高学生实际业务操作能力,还有考务管理系统支持教师测评教学效果或学生自测反馈。笔者认为,这些专业实训项目或平台不仅为国际商法教学网络教学的开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示范,也提供了国际商法与其他专业课程相融合的现实基础。国际商法课程的有关内容完全可以穿插补充在上述实训平台的各个模块之中。具体而言,就是在国际商法网络教学实施的初期,教师可以有意识地利用实训平台中的内容进行备课,也可以在讲课时灵活结合平台提供的各项功能,让学生意识到国际商法与其他专业课的相关性。在网络教学实施比较成熟之后,可以把国际商法教学中实施的比较成熟的内容逐渐添加到实训平台的相关环节中,实现专业技能和法律技能的一体化实训。专业课程和国际商法课程基本应用技能、基本业务技能的实训融合一方面提高了学生对国际商法涉法环境的感性认识,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国际商法教师课程群意识,形成自身的教学特色。

(二)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法学专业教育的传统教学方式。实践证明,它对培养学生尤其是非法律专业学生理解法律、分析法律问题和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起着直接的促进作用。在国际商法教学中,大力发展和推广案例教学法是市场提出的要求。但是,这种教学方法的适用还应当与不同的学校和专业而有所区别。

1.案例的选择

首先,案例具有典型性和针对性。典型案例最能反映相关法律关系内容和形式。对典型案例的理解和分析,有助于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论原理、法律适用的方法和原则等。而典型案例的选择首先应当服从于教学的目的与要求。国际商法课程的案例教学法的开展应当始终围绕着深化学生对基本法律条文的理解能力、运用能力,增强学生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这一基本的教学目的进行。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应当甄别案例是否能准确反映本课程的各个教学重点和难点,是否与概念、法理、法条等理论知识具有直接的对应关系,是否对于成文法具有补充作用。此外,在进行比较商法教学时,应当尽可能避免直接对比法条。比较理想的做法是选取一个典型案例,综合不同国家(特别是不同法系)的商法规定推导出不同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分析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和本质。

其次,案例需要经过适当剪裁。国际商法课程教师在选择案例时要注意所选案例的体量要大小合适,要避免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太过复杂。特别是对于经济管理专业学生,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案件容易造成学生过多关注案例的枝节,同时又找不到关键问题。教师在准备教学案例时有必要对真实案例进行适度加工和剪裁,将与关键法律理论无关的细节全部剔除。这项工作可以帮助学生更快地抓住案例的本质,快速深化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当然,教师在改编案例基本事实时也要注意保持核心法律事实的完整和真实,不能无原则的篡改而使案例失去其真实性。

2.案例教学法的基本模式

根据学生参与程度和具体实施方式的不同,案例教学法可划分为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视听演示、网络教学、庭审观摩、模拟法庭、诊所教学、实习教学几种基本模式。由于各国法在形式上的特点及法律文化历史传统方面的差异,案例教学方法在英美判例法国家更为成熟,能更多地更娴熟地采取网络教学、庭审观摩、诊所教学和实习教学等模式。我国法学教育沿袭的是成文法国家的传统,进行案例教学时也是以教师在课堂上介绍案情、讲解、评述案例为主。在这种案例教学模式下,教师从案情的介绍到问题的提炼甚至问题的回答均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参与案例准备和深入思考、讨论的机会较少。这在国际商法教学中体现得尤其突出。笔者认为,受到师生资源和教学条件等的限制,独立学院为国际商法课程单独开展模拟法庭、诊所教学并不现实。但是,依托经济管理专业实训平台等校内、外网络资源开展案例教学却是这部分独立学院的优势所在。由于实训平台的相关模块是为经济管理专业相关的专业课程设计的,学生比较熟悉,教师可以因势利导。具体的做法是,在某门专业课程实训平台的相关模块中就国际商法课程每个章节的教学重点和难点事先一个或者两个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该案例可以由教师拟定,也可以鼓励学生结合经济管理相关专业课程的主题自选)。案例以后,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对专业课程和国际商法课程的相关知识进行关联与对比,也可以布置学生在课前了解案情,整理案例的法律争点,组织学生站在各方当事人的角度思考和讨论如何防范法律风险。最后可以引导学生对这些课前自学过程形成书面材料供课堂学习交流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学校和不同专业案例教学法虽有所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应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为主,同时,应当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的知识传授,两者必须结合进行。这也是国际商法课程融入法律职业教育特色的教学目标的题中应有之义。

[ 注 释 ]

[1] 黄晓亮.论法律教育的层次性[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9(1).

[2] 左海聪.国际商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