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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相关理论

绿色金融相关理论

绿色金融相关理论范文第1篇

【关键词】绿色金融 环境保护 可持续发展

一、引言

由于半个世纪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一味地追求GDP从而导致产能过剩、环境污染,这直接表现为西部地区沙漠化土地不断扩张,东部某些城市雾霾天气也已成为常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因此,绿色金融应我国发展绿色经济政策的提出而生,将作为国民经济大脑的金融行业与环境保护相结合,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绿色金融体系,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引导资金从污染性行业转向绿色环保行业,促进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同步增长,最终实现绿色经济为主的发展模式。

二、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

绿色金融又称可持续金融、环境金融,它是将金融业务的开展与保护环境相结合,既是一种保护环境的措施,又是一种新的金融资产业务。要求金融机构以保护环境为基本原则,在进行有关投融资决策时充分考虑到该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同时评估项目造成的资源的消耗以及后续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从而调整投资的方向和力度。通过实行绿色金融,不仅可以优化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还能实现环保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绿色金融主要包括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三个方面的内容。

我国经济面临着结构升级调整和转型的重要任务,绿色经济的兴起刺激着传统金融业的改造需求。这让绿色金融成为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下一步发展的重要趋势。目前看来,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以绿色信贷为主,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仍处于探索阶段。

三、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暴露的问题

(一)绿色金融风险较大

一方面,银行在开展绿色信贷业务时必须像一般信贷业务那样具有健全的信息沟通机制,只有对放款企业有充分的了解,才能降低银行发放贷款时的风险。由于当下关于企业信息披露与共享机制并不完善,环境评估标准不统一等一系列问题突出,致使银行、环保部门与企业三者之间并没有形成良好的沟通配合关系。另一方面,为了对环境不进行污染和破坏,企业需要高端的环保机器和设备,而一些小企业由于资金有限难以承受,加上企业自身规模较小难以提供担保,银行等金融机构更不愿意向其提供资金支持。

(二)绿色金融发展内部动力不足

第一,由于我国绿色金融刚刚起步,目前主要靠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外部推动。而作为绿色金融内部推动力的主体,多数工商企业和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并未全面的真正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第二,要想开展好绿色金融业务,从业人员则需要十分专业的绿色金融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而目前我国具备这些条件的金融人才极为缺乏。

(三)绿色金融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体系不完善

首先,我国目前在绿色金融方面的法制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对于市场对绿色金融的需求,对应的法律法规建设还很不完善。加上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逐利性,绿色金融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得不到保障和约束,因此参与的积极性不强。其次,在政策支持上,金融主管部门没有对绿色金融这一概念进行全面传播和引导,也缺乏外部激励机制,而且出台的一些意在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举措并没有很好的针对性以及操作性,远远不能满足绿色金融发展的需要。

(四)绿色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

我国绿色金融市场发展程度较低,主要表现为绿色金融产品种类较少,产品创新程度较低。目前,我国绿色金融产品仅局限于原生性绿色金融产品,衍生性绿色金融产品还属于空白[1]。在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和推动主要是通过银行,而其他的金融机构参与意愿和程度较低。这直接导致我国绿色金融是以银行开展的绿色信贷为代表的间接金融为主,而绿色证券等直接金融所占份额十分有限。

四、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弱化绿色金融业务风险

首先,加强金融机构和环保机构等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建立不同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金融主管部门要将企业绿色环保方面的各种信息添加到征信系统中来,让金融机构在进行绿色信贷等绿色金融活动中快速掌握相关企业的各种信息。其次,金融机构要针对那些对生态环境、资源做出一定贡献的企业适度倾斜,无论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来间接融资,还是在证券市场上IPO来直接融资,都为其开辟绿色通道,从而降低中小企业从事绿色生产活动的成本和风险。

(二)提倡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相统一,积极培养人才

第一,要提倡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最终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的完美结合。第二,积极培养和引进绿色金融人才。首先,金融机构应着手安排现有职员进行有关绿色金融知识和业务的学习。其次,可以联合教育部门、金融主管部门在高校开设相关的专业,完善绿色金融人才的培养机制。最后,可以引进熟悉国际绿色金融相关知识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才,学习国外绿色金融的经验,发展我国绿色金融。

(三)健全法制保障和政策支持体系

一方面,在法治建设上,司法部门、金融部门等相关部门应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借鉴绿色金融的国际发展经验,制定并完善绿色金融的法律保障体系。比如可以在更多的领域要求企业购买强制性的绿色保险,为企业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时提供修复资金。另一方面,在政策支持上,政府可以充分利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加大对绿色金融的扶持力度,制定符合当前经济环境的配套措施,从而为绿色金融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2]。

(四)完善绿色金融市场

由于我国绿色金融市场建设相对落后,设计绿色金融产品还应坚持从简单到复杂、从原生性到衍生性的原则。一方面,可以学习发达国家绿色金融产品的设计经验,着力于创新绿色金融的衍生类产品[3]。另一方面,可以加强绿色信贷产品的创新,推广以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为代表的直接绿色金融。从而设计出种类丰富的绿色金融产品,满足不同类型客户的需求。

参考文献

[1]王姣,史安玲.基于我国绿色金融发展问题的讨论[J].中国商贸,2015,(5):69-70.

[2]蔡玉平,张元鹏.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问题及解决途径[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4,(9):66-70.

绿色金融相关理论范文第2篇

【摘要】绿色金融是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循环经济体系的重要途径,但由于起步时间较短,缺少发展经验,还存在一些不足。文章从绿色金融内涵的界定入手,分析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现状和制约因素,提出加快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绿色金融;绿色信贷;环境保护

【基金项目】2014 年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KYLX-1414)。

【作者简介】李兴汉,江苏师范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学。

一、绿色金融的产生及其内涵

(一) 绿色金融产生的背景

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能源消耗大国。长期以来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导致了能源过度消耗和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发展方式要由速度效益型转变为质量效益型,大力增加对环境保护、新能源开发的投资。2014 年7月8日,总书记主持召开经济形势专家座谈会,再一次强调要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调整经济结构,加快建设循环经济体系的步伐。但目前我国的环保手段相对简单,对于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治理基本上依赖于行政手段,包括征收资源税和排污费、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而对于经济手段的运用则相当有限。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金融来为绿色环保服务,通过绿色金融对节能低碳项目进行支持,对高能耗、高污染项目进行抑制,缓解单纯依靠国家直接投资而引起的财政资金不足,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二) 绿色金融的内涵

绿色金融又称为生态金融,学术界尚没有对于其内涵的公认界定。2000年出版的《美国传统词典》认为,绿色金融属于绿色经济的一部分,其作用就是运用金融工具来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安伟(2008) 认为,绿色金融的内涵是以建设生态文明为导向,使用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金融工具,推进节能减排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文同爱和倪宇霞(2010) 认为,绿色金融是指绿色观念要贯穿于金融活动之中,金融机构通过投融资业务来实现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从以上的观点可以看出,虽然学术界对绿色金融内涵的表述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核心内容均围绕着金融活动、绿色经济和环境保护。为表述简便,本文认为绿色金融是一种发展绿色经济的资金配置方式。与传统金融相比,绿色金融体现出以下两个明显特点:第一,以生态环境利益为出发点。传统金融比较关注项目的盈利性和安全性,即把经济利益放在核心位置,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考虑较少。绿色金融则相反,优先考虑生态环境,通过金融业务引导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第二,需要政策和财政资金的支持。生态环境是公共品,应该由政府来提供,任何企业或个人单独对其投资都很难获得显著的效益。在缺少政策和财政资金的支持时,商业银行一般也不会考虑贷款资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情况,因此绿色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二、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 国家对绿色金融的发展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

2006年9月,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了《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这是中国第一份绿色GDP 核算研究报告。2007 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共同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明确提出环保部门要与金融部门共同推出配套措施,通过深入合作建立绿色资本市场。该文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绿色金融事业的正式开始。2011年9月,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启动“绿色信贷政策”评估研究项目,计划建立“中国绿色信贷数据中心”,向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和评估环境风险提供准确的数据信息。2012年2月,中国银监会了《绿色信贷指引》,提出要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的支持。2013年4月,中国银监会制定了《绿色信贷统计制度》,进一步规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政府对绿色金融事业的支持是一以贯之的,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保护、支持绿色金融的发展。

(二) 绿色信贷的发展较快,但仍不能满足实际需求

目前,我国绿色金融业务基本集中在绿色信贷,其发展状况在很大程度上也体现了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状况。2002年10月,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提出了一项绿色贷款准则——赤道原则。该原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项目融资上要全面考虑环境和社会因素,通过金融杠杆提升项目的环保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国际上称那些使用赤道原则的银行为赤道银行。截止到2013年底,全球已有赤道银行共计79家,其项目融资占到全球的80%以上。中国的兴业银行在2008年11月宣布以赤道原则作为其项目融资管理的准则,成为中国首家赤道银行。2009年1月,兴业银行成立了国内首个可持续金融业务专门机构——可持续金融中心,拓展绿色金融业务。2014年6月26日,中国银监会统计部在“2014年关注气候中国峰会”上,截至2013年底,国内21家主要银行绿色信贷余额达5.2万亿元,相比半年前的4.9亿元增长了6%,远超同期的GDP和银行信贷余额的增速。2014年6月10日,第二届深圳国际低碳城论坛了《中国低碳金融发展2014年度报告》,该报告指出总资产排名较为靠前的18家主要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余额占总资产比例约为1.81%,其中排名第一的兴业银行绿色信贷占比仅只有3.46%。资金缺口高达现有融资需求的20倍,也就是说绿色金融目前的发展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以上情况表明,我国的绿色金融事业有一个较好的开端,但由于我国的绿色金融事业尚处在起步阶段,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

三、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瓶颈因素

(一) 全社会对绿色金融的认识不够

地方政府往往过度重视GDP的总量和增长速度,忽视了对绿色GDP 的考察。2013 年,我国GDP总量突破56万亿元,位居世界第二,增速保持在7.7%。但2013年全国平均雾霾天数达到29.9天,创下半个世纪之最,给人民群众的健康带来巨大伤害。地方政府对经济发展的认识与绿色金融发展的宗旨背道而驰,不利于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另外,由于宣传不到位,金融机构也缺乏对绿色金融的认识,往往为了盈利而忽视资金的环境效益。企业和个人对绿色经营的认识也较为肤浅,对生态环境保护没有足够的重视。因此,不论是地方政府、金融机构还是民众,都未对绿色金融有足够的认识。

(二) 绿色金融立法存在一些不足

目前,我国绿色金融运行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制定的《关于防范和控制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其后虽也相继颁布了一些指引和指导意见,但立法层级都比较低,缺少法律权威性。从内容看,我国绿色金融的法律规范到目前为止仍停留在绿色信贷上,对绿色证券和绿色保险尚未涉及。规则制定上也过于宏观和笼统,具体的、可操作的条例太少,在实际业务中容易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

(三) 绿色金融发展水平的区域差异较大

2014年4月21日,国家发改委了《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情况的报告》。该报告指出,2013年我国的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达65.9%,一些中西部地区能耗强度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3倍。我国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常常为取得经济的快速增长,过度地将资金投入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重经济效益而轻环境效益,严重忽视了绿色金融在资金配置中的作用。相对来说,我国的东部地区是经济发展的先驱,已开始逐步淘汰落后产业,着力发展绿色新兴产业。各地区发展思路存在着较大差异,对绿色金融的态度和发展力度也会有很大不同,势必导致绿色金融发展水平的区域差异。另外,金融机构往往出于规避风险的目的,将绿色信贷资金投向效益较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这样一来更加剧了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绿色金融发展差距,对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有着明显的负面影响。

(四) 政府和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的发展上存在冲突

我国绿色金融的发起者是政府,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同企业进行业务往来。在这个过程中存在一个问题,即政府的出发点是利用金融手段促进环保和生态建设,而金融机构的目的则是盈利。由于绿色金融项目具有资金投入高、见效周期长等特点,金融机构很难在短期内获得应有的收益,而且会降低资金的流动性。金融机构一般强调的是效益最大化,在自身效益与环保效益之间权衡时,金融机构会更关注其自身利益。

(五) 绿色金融项目的评价体系不完善

我国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体系还没有完整地建立起来,对企业的环保审查往往停留在形式层面,仅仅审查企业的环保硬件设施、环保技术人员。金融业内部缺少统一的标准和环境风险评价指标,有的只是一些原则性的制度,因此金融机构在进行绿色金融业务时只能按照自己制定的标准对企业进行评估。一些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利用这些漏洞,精心制造出徒有其表的高环保水平,在获取绿色信贷后立即恢复本来面目,根本不把资金投向环保技术的升级改良,环保事故发生的频率很难降下来。

(六) 环保、金融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

绿色金融跨越环保和金融两个部门,它们所获得的信息以及对信息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企业的环保状况很难全面反映出来。金融从业人员往往很难准确把握所获得的环保信息,会使金融部门的决策发生偏差,对绿色信贷业务的开展非常不利,加大了业务的风险程度。另外,环保、金融部门对企业提供信息的时间有着不同的要求。环保部门强调事后处罚,即要获得事后信息,而金融部门在开展绿色信贷之前就要获得相关环保信息。这样一来,若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违法信息没有及时地披露,金融部门的绿色金融项目审查就会出现障碍,影响业务进程。

(七) 绿色金融复合型人才较缺乏

我国绿色金融的兴起只有不到10年的时间,金融从业人员大多对环保相关知识了解不多,很多情况下无法对绿色金融业务做出准确的评估判断。另外,我国高校尚没有开设环保经济学、金融生态学之类的课程,这对绿色金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相当不利。

(八) 我国绿色金融缺少创新型产品

目前,我国的绿色金融产品主要集中在绿色信贷。绿色证券是针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环保审查、评级制度,但目前这种制度只停留在理论层面,尚未真正实施,公司的绿色价值往往比较模糊。我国的绿色保险业务环境污染责任险始于2007年,但险种单一,针对性较差。

四、加快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 加强全社会对绿色金融的认识

要想加快绿色金融事业的发展,必须要提高全社会对绿色金融的认识。2013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规定不能把GDP作为政绩考核的唯一指标,这为地方政府树立绿色金融理念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撑。学术界可以组织一些关于绿色金融的探讨,就绿色金融的发展进行理论和实证研究,为绿色金融提供理论指导和政策建议。金融机构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绿色金融相关知识。在社会舆论引导方面,新闻媒体要承担起对绿色金融的宣传责任,向民众普及绿色金融的相关常识,普及绿色消费理念,形成全社会支持绿色经济的氛围。

(二) 完善我国的绿色金融立法

我国绿色金融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绿色金融法》或者《绿色金融促进法》,明确市场中各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限制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在绿色金融立法过程中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效益原则。内容应包括总则和管理制度,总则中应有立法目的、基本原则、重要概念的含义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在管理制度中要包括绿色金融项目的审批制度、环保标准、扶持政策、法律责任等内容。在此基础上再分别制定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绿色保险的法律规范,保证绿色金融业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三) 创建政策性绿色金融机构,缩小绿色金融的区域发展差距

为了加快中西部落后地区的绿色金融发展,支持环境效益好、投资周期长的绿色项目,国家可以开设专业的政策性绿色金融机构,其职能可类似于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专门提供绿色金融服务,弥补商业银行的不足。德国于1974年建立了世界第一家生态银行,专门提供一些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意提供的绿色项目贷款服务,对落后地区的绿色项目贷款偿还期限放宽到10年,年利率1%,利率差额由政府提供补贴,极大地促进了德国绿色产业的发展。我国也应对政策性绿色金融机构给予利率和偿还期限的优惠,尤其应注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倾斜,保证各地区的绿色金融可以更均衡地发展,更合理地配置绿色金融资金,为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提供更好的支持。

(四) 政府对绿色金融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政府虽大力提倡绿色金融业务,但对其实质性的优惠政策较少,导致我国的绿色金融发展水平和欧美国家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我国在这方面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对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产品的收益给予税收减免,再通过财政贴息使金融机构运作金融业务同样可以获得应有的利润,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参与到绿色金融业务中来,增加对绿色产业的融资规模。针对一些资金需求量特别巨大的绿色项目,政府要牵头引导,通过财政拨款同金融机构一起出资筹建。

(五) 建立完善的绿色金融评价体系

绿色金融的评价体系首先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设计具体的评价体系。第一,出台严格的绿色金融资金使用评价体系,加入绿色环保指标,打破以往单纯利润最大化为核心的评价方法,保证绿色金融资金有效地用到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领域;第二,绿色金融产品要按照支持绿色项目的程度划分等级;第三,通过企业的运营状况和资金结构,设置用于绿色生产的资金权重系数,评价企业绿色信贷资金利用的合规程度。

(六) 建立环境金融信息数据库,加强环保、金融部门的信息沟通

环保、金融部门的有效沟通是绿色金融顺利开展的前提。鉴于双方领域均存在着较高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应当设立专项负责信息沟通的部门,及时地共享信息。对于较为专业的数据,应做出分析并解释说明,提升环保、金融部门双方获取信息和做出决策的效率。在此基础上,建立环境金融信息数据库,环保、金融部门把搜集到的有关信息统一上传到数据库,并给予双方均等的访问权限。数据库应当包括信息的收集、查询、分析、监测、评价等功能,在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同时,降低搜集信息的成本。

(七) 建设专业化、复合型的绿色金融队伍

第一,在环保、金融部门挑选出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经理级人才实行岗位对调,熟悉彼此领域的大体业务,再派往欧美学习绿色金融相关知识。第二,吸纳刚毕业的科研能力较强的金融和环保专业的硕士、博士到绿色金融部门工作,并给予优厚的待遇,做好绿色金融事业的重要人才储备。第三,在高校设置环保经济学、金融生态学等绿色金融相关课程,直接培养绿色金融人才。

(八) 大力创新绿色金融产品

第一,在现有绿色金融产品的基础之上,开发绿色运输、绿色居住等新兴绿色信贷产品,在拉动企业绿色信贷的同时,也兼顾到个人及家庭的绿色信贷市场。第二,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弥补绿色信贷市场的不足。企业再融资要设定绿色技术和绿色设备的最低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企业限制其增发股票,而对于主营绿色项目的企业可以优先增发融资。同时,可借鉴欧美的国家环境基金将资源税、排污费等税费按照一定的比例投入该基金,采用专家管理下的市场化运作,保证基金投向环保领域的同时实现保值增值。第三,设计绿色项目保险,降低经营绿色项目企业的风险,也给提供绿色贷款的金融机构吃一颗“定心丸”。第四,尝试推出碳金融产品。2004年,花旗银行推出了首个碳金融产品,设计思路是为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提供投融资服务。目前,欧美的碳金融市场已经发展得相当完善,对绿色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我国的商业银行也可以借鉴此类产品的设计思路,开发出符合我国实际的碳金融产品。

参考文献

[1]吴冕.让绿色经济成为未来经济新引擎[J].生态经济,2011,(2):18-23.

[2]安伟.绿色金融的内涵、机理和实践初探[J].经济经纬,2008,(5):156-158.

[3]文同爱,倪宇霞.绿色金融制度的兴起与我国的因应之策[J].公民与法,2010,(1):33-36

[4]巴曙松,严敏,吴大义.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的发展趋势[J].金融管理与研究,2010,(2):9-11.

[5]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办公室课题组.绿色金融:国际经验、启示及对策[J].浙江金融,2011,(5):20-25.

[6]范少虹.绿色金融法律制度:可持续发展视阈下的应然选择与实然构建[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2):75-79.

绿色金融相关理论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绿色金融政策是“两型社会”建设中可资利用的一种市场激励机制,它包括绿色信贷、绿色证券与绿色保险等制度。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绿色金融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在规则内容上还有完善的空间。绿色金融政策 法律 化的可能路径,是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把它从环境 经济 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促进条例”,其法律化的正当性基础是“两型社会”的“先行先试权”和“先行先试”立法模式。

一、“两型社会”建设与绿色金融政策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的启动,对于长株潭城市群和湖南的经济建设是一个巨大的战略性机遇。两型社会的建设,只有建立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两型产业,才能达到在经济利益 发展 的同时,同步实现环境保护效益和生态平衡效益。这种目标的达成,既需要市场经济主体主动采取各种措施来建成两型产业,也需要政府通过各种命令一控制型(command—andcontro1)的管制措施来强制 企业 符合两型产业的要求,更应该通过市场激励机制来促使企业向两型产业的转变,而绿色金融政策,正是一种具备这种功能的市场激励机制。

“绿色金融”(greenfinance),也被称为“可持续性金融”(sustainablefinance)或“环境融资”(envi—ronmentalfinancing),主要指从环保角度重新调整金融业的经营理念、管理政策和业务流程,从而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WWw..coM具体而言,绿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门将环境保护这一基本政策通过金融业务的运作来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而促进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并以此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金融营运战略口]。目前,在绿色金融领域中影响最大的是“赤道原则”(theequatorprinciples),它是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以增加银行业的社会责任,改进压力越来越大的环境和社会问题。绿色金融政策的基本内涵是遵循市场经济 规律 的要求,以建设生态文明为导向,以信贷、保险、证券、税收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为手段,以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目的的宏观调控政策。

2007年以来,我国环保总局等机构,相继出台了“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等政策,掀起了旨在保护环境的“绿色金融”的政策风暴。这些绿色金融政策的出台,强化了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的责任,对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两型社会与绿色金融政策都旨在实施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二者在目标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绿色金融政策对于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工具性价值。

二、我国绿色金融政策的体系构成

从我国的发展实践来看,作为环境经济政策的绿色金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绿色信贷政策

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而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绿色信贷政策”是指致力于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向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方向发展的信贷政策。我国绿色信贷政策的出台,始于2007年

4.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制度。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是上市公司披露的重要环境信息之一,因此, 科学 地确立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是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成败的关键。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如iso的环境绩效评估标准,它包括 企业 内部的环境绩效指标(epi)和企业周围的环境状态指标(ecd,其中前者(epi)又分为管理绩效指标(mpi)和操作绩效指标(opi)。

(三)绿色保险制度

我国的环境保险制度的建立,要立足我国国情和 经济 发展 水平,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在以下方面加以考虑:

1.环境责任保险费率的设置。在保险公司对污染程度不同的企业收取统一保险费率的保费时,造成清洁生产企业与污染企业要同等保险,即意味着污染较大的企业并不需要付出更多的保险费,这可能导致清洁生产企业的逆选择行为,因此,需要对它们实行差别保险费率,从而在制度上刺激和引导企业采用环保技术和清洁生产。

2.环境责任保险模式的确定。在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三种环境责任保险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保险与财务保证相结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二是以瑞典为代表的单一强制保险制度;三是以任意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责任保险制度。第一种模式范围窄, 金融 机构不愿参与,第三种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保险市场基础上的,基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企业风险防范意识较差等原因,我国应采取强制性责任保险模式。

四、绿色金融政策的立法路径及法理基础

把绿色金融制度具体落实在“两型社会”的建设之中,需要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对绿色金融进行区域性立法。区域性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1)绿色金融政策以 法律 形式固定下来,表现为一种法律形态的激励机制,能够使“两型社会”试验区内的企业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和固定的行为模式,避免了经济政策的易变性和短期性,从而有利于“两型社会”建设中的可持续发展最终目标的实现。(2)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政策,在总体上有局限性,并不能对“两型社会”建设起到完全激励机制的效应,例如绿色证券政策主要针对那些具有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上市公司和准备上市的企业,而不能影响到那些不具有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绿色金融的理念,只有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通过“先行先试”立法模式来实现,反过来,这种创新型金融立法又有利于推进“两型社会”的建设。

(一)绿色金融政策的立法路径

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路径,简单来说,就是把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法律。绿色金融政策上升为法律后,可以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通过对行为的激励以及对利益的调整而实现法律对社会的调控功能,以及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当然,政策转化为法律,应该遵循立法的正当程序,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立法ll。把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法律,在法律化的表现形式上,至少有两种形式可以选择:“软法”或“硬法”。所谓“软法”是指原则上缺乏法律拘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范引。在法律表现形式,“软法”主要指“促进型立法”;“硬法”多指权利义务明确对应的“管理型立法”,强制性规范较多,且违反强制性规定后的法律责任占主导地位。而“软法”或“促进型立法”中,法律主体的责任主要是道义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相对弱化,倡导性规范相对较多,强制性规范较少。

我国环境保护国策与节能减排战略的实施,迫切需要金融业配合,通过环境金融政策工具来激励企业践行环保社会责任;我国“两型社会”的建设,就是要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社会,绿色金融制度,是推动“两型社会”建设的一个比较妥当的激励机制,二者在目的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与契合性。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政策符合“促进型立法”的特点,因为绿色金融政策并不完全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在更多意义上是一种倡导性规定。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最佳形式应是“促进型立法”,因此,由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软法”或“绿色金融促进法”,是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合适路径。

当然,由于时机并不成熟和实践经验不足,目前要求制定全国性的“绿色金融促进法”并无太大的可能性。但是,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法律还有两种可能的路径:一是采取分别修法的形式,即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或《保险法》等进行修改时,加入绿色信贷制度、绿色证券制度以及绿色保险制度的内容,即“金融法的生态化”的法律化路径。但这种立法模式,在目前似乎也不太现实,理由在于我国绿色金融政策还处于试点和摸索阶段,缺乏绿色金融制度实施的实践经验,而我国在立法上采取的“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策略,因此这些制度要进入各个金融单行法的可能性并不太大。因此,对于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法律而言,可能性最大的一种路径,就是在“两型社会”试验区中,通过省级人大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这是一种比较好的立法策略。

(二)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法理基础

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中,通过省级人大来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既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也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如前所述,绿色金融制度与“两型社会”的目标完全一致,都致力于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同时,推行绿色金融制度,有利于建成“两型产业”从而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因此,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有利于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内推动“两型社会”的建设。另外,在“两型社会”建设中通过“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推动绿色金融制度的实施,也是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进行金融制度创新的一种途径,是践行金融创新理念和权限的一种积极措施。当然,这种金融创新理念应具有正当的法理基础。

那么,通过“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实施金融制度创新的正当性何在?笔者认为,其正当性的法理基础,在于“两型社会”建设中“先行先试权”与“先行先试”立法模式。“先行先试权”的本质是改革创新,就是要突破成规的限制,通过推行创新型的制度来对现行的体制、机制及制度进行改革。可见,通过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推行绿色金融制度,也是“两型社会”中的“先行先试权”一种制度实践。“先行先试”立法模式是以适应性价值为核心的“变革性立法”模式和以安定性价值为基础的“自治型立法”模式的结合体。它有两个特点:一是“先行”要求通过“立法先行”的方法,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而达到对社会某种秩序的追求。“立法先行”是主观判断的产物,其变量多来自外部,是通过立法这项制度安排适应社会现实的变革性活动;二是“先试”则要求依赖“试错先行”的方式,发挥实践对理论的检验作用,通过在特定领域和时空背景下的试验获取一定的“地方性知识”,然后将其扩展,使其更具普适性。“试错先行”是客观性经验的获取,其变量更多地发端于实践本身,是通过检验立法的实效而进行的自治性活动[1。具体到“两型社会”建设中的绿色金融制度,“先行先试权”要求首先是“立法先行”,即通过地方人大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实施绿色金融制度。此外,它还要求以“试错先行”的方式来推行绿色金融制度,在绿色金融制度的实践过程中获取有益的经验与措施,一方面使绿色金融制度的法律规则更加完善,另一方面,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绿色金融制度提供实践经验和理论支撑。

绿色金融相关理论范文第4篇

关键词:绿色金融;互动的基础;机理分析;障碍;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5-0204-03

一、绿色金融的理论和实践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逐步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环境保护和治理需要政府、社会、企业、个人的集体行动。金融业以其产品的灵活性、赢利性和风险的分担机制、风险的补偿机制,而具有通过杠杆和利益传导机制影响产业布局的独特功能。金融业所具有的独特功能作用,决定其在环境保护和治理中将扮演非同寻常且责无旁贷的重要角色。面对复杂的经济和金融形势,我国金融业如何推进绿色金融模式和绿色金融业态的形成和发展,支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是值得我们研究思考的重要问题。

所谓“绿色金融”就是指金融系统以建设生态文明为导向,以信贷、保险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为手段,以促进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提高环境质量为目的,从而作出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绿色信贷,是指银行业将资金和贷款机制引导到促进环保事业的机构和企业,同时对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企业和机构进行信贷控制,从而实现资金“绿色配置”的一种经营策略。

绿色保险,又称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与环境污染责任相关的保险制度。绿色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的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一种责任保险。

绿色证券,是指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保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通过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向,遏制“双高”企业过度扩张,防范资本风险,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

绿色风险投资,是指把资金投向蕴藏着较大市场风险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以期成功后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

从内涵来看,绿色金融是基于金融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也就是金融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研究如何使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来引导资金流向节约资源技术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引导企业注重绿色生产,引导消费者注重绿色消费,促进绿色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绿色金融的积极作用已被许多国家的实践所证明。根据相关方面的资料查找,绿色金融的相关实践肇始于1976年的美国《资源保全与恢复法》。该法规要求业者就日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关闭估算费用等进行投保;在有关危险废物贮存、处理、处置的法规中,强制要求管理者应为在该设施的运行期间内、因危险废物的管理和操作所造成的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购买保险。该法规还要求土地填埋设施的管理者、地面贮存和土地处理单位的管理者,为非突发或非事故性事件(如渗漏和对地下水的渐进性污染)购买保险。

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超级基金法案》出台。该法案要求企业必须对其引起的环境污染负责,为此,美国银行业改变了传统的贷款程序以避免潜在的环境债务,制定了环境评估政策,在考虑项目的环境影响以后才做出决策。

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组织的金融自律组织(UNEP FI)正式推出《银行界关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声明》。该声明得到非常积极的支持,100多个机构和团体在声明上签字。这一行动于1995年扩展到保险和再保险机构,并推出联合国环境署《保险业环境举措》,并定期召开会议,从实践和理论方面探讨适应环境保护的金融业发展战略。

印度于1992年制定了专门的环境保险法规《公共责任保险法》,要求“危险物质”的经营者都必须购买保险。为了明确环境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印度环境部于1992年公布《适用公共责任保险法的化学物质名录和数量限值》,具体列举了5大类共182种“危险物质”的种类和各自的数量限值。

2002年1月俄罗斯公布了新的《环境保护法》,指出环境保护领域的经济调整方式包括“扶持旨在保护环境的产业、创新和其他活动(包括生态保险)”。

2003年,7个国家的10家主要银行宣布实行“赤道原则”,即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以增加银行业的社会责任,改善环境与社会问题。

2004年1月,欧盟环境责任指令(Directive on environmental liability)对欧盟环境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正式立法,也成为绿色金融制度正式引入欧盟的一个伏笔。

随后,英国、德国、法国、芬兰等国家进行了多种尝试和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

2007年12月,我国银监会、原环保总局和人民银行联合颁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要求严格限制“两高企业的贷款”,并根据环保部门的通报,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同时,强调了各商业银行要支持环保工作,控制对污染企业的信贷。

2008年2月,我国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推出两项新的环境经济政策――绿色保险、绿色证券,并推出绿色信贷指导目录,掀起了一场旨在保护环境的“绿色风暴”。

从国内外的实践看,绿色金融的实践取得了一定范围内的阶段性和局部性成果。但实事求是地看,作为环境经济政策一部分的绿色金融,在目前仍然处于探索和开发阶段,尚未得到金融业、生产企业和大众普遍认知的情况,大面积地推进还面临着不少制度性和技术性难题。

二、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的基础

一方面是发展低碳经济,建设生态文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迫切要求;另一方面是我国仍然处于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污染隐患多,渐发、突发和意外的污染事故频率高的现实。因此,银行系统在金融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环境污染的治理,在投融资的决策过程中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融合进银行的日常业务中,成为银行系统实现管理模式、业务模式转型的必然选择。另外,不断增长的公众环境意识导致了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得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变得非常昂贵,制造污染事故的企业往往需要面临高额赔偿。结果是,企业不仅非常重视采取改善生产流程等措施降低环境事故发生的概率,并且产生了通过购买保险来防范不可预见的污染责任风险的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业与保险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已成为开辟新市场、提高利润率、实现银保双赢的重要途径。

绿色保险是一项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应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绿色保险制度。保险人基于自身风险控制,必然会积极参与风险与隐患排查。同时,保险以费率与安全环保管理水平挂钩的杠杆机制,能够强化责任主体的内在压力,鼓励参保企业降低污染排放数量和程度。而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保险参与环境污染治理,既可以为污染受害者提供经济补偿,减少政府负担,也可转移和分散参保企业经营风险,在突发环境事故后提供污染治理的经济援助。

绿色信贷是指利用信贷手段促进节能减排的一系列政策、制度安排及实践。其主要内容包括:利用贷款种类、期限及额度等政策和手段支持环保和节能项目或企业;对违反环保和节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或企业采取停贷、缓贷、甚至收回贷款等信贷处罚措施;贷款人运用信贷手段,引导和督促借款人防范环境风险,履行社会责任,并以此降低信贷风险。它是国家通过规制性政策和监管性措施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企业自愿承担和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措施之一。

绿色信贷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资金问题。绿色信贷能够为低污染、低能耗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既可以为研发提供间接的资金支持,也可以直接应用于被污染环境的治理,以此达到减少经济发展对环境破坏的目的;绿色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弥补企业由于环境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对企业均具有通过环境风险管理获得收益的共性特征。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于企业,绿色信贷与绿色保险协同互动,既能够规划美好未来,又能够了却后顾之忧。

由于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对企业均具有通过环境风险管理获得收益的共性特征,而且绿色信贷与绿色保险在服务对象、服务目的、标的风险等方面具有相同点,这就使得他们在项目产品的设计上有许多合作的基础。一方面,银行系统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和潜在影响对贷款项目的分类很大程度上可以降低保险公司所担忧的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另一方面,保险机构风险管理日趋专业化的发展,也会降低环境风险的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使得银行系统的资金投放较为安全。两者在业务经营上相互弥补、互相合作,可以将各自的交易成本尽量降到最小。从理论上讲,在这样一个良性循环中,银行、保险和企业都能够得到各自的利益,形成“三赢”的局面,最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三、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的机理分析

(一)绿色保险促进绿色信贷的机理分析

1.绿色保险是保障绿色信贷安全的一道重要阀门。无论企业所采用的工艺风险程度高低、发生环境事故的概率大小,投保绿色保险的企业都比未投保的企业多了一道保障。而有没有这道保障,往往就决定了这个企业是否还能在发生事故后继续生存或者正常生产,也就决定了流入企业的信贷资金是否还有回收的可能。因此,基于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的目的,银行机构在授信时,应将企业是否投保绿色保险作为实施差别信贷政策的重要依据。

2.绿色保险对绿色信贷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作用。新能源清洁技术开发是绿色经济中非常重要的一块,具有巨额且长期投资的特点,具有很强的风险不确定性,这样就弱化了其获得金融支持的能力。而绿色保险是这种不确定性的坚强后盾。绿色保险使企业遇到损失时,能得到一定的补偿,刺激了企业对金融产品的需求欲望,培育环保新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形成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内在动力。

3.绿色保险为绿色信贷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绿色保险可通过对企业各个环节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为绿色信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通过保单对涉污企业的防污义务进行明确要求,强化其守法意识。通过强有力的信息识别机制,过滤“两高一资”项目,规避企业违约风险,保全资产组合价值,提高金融资产的优化程度。

(二)绿色信贷促进绿色保险的机理分析

1.银行机构网点多,为绿色保险发展提供网络支持。保险机构可以利用银行机构分支网点多和金融人才的优势,向企业宣传绿色保险的意义,甚至与其合作绿色保险业务;另外通过银行机构反馈并掌握一些保险方面的相关信息,创新绿色保险产品,挖掘绿色保险市场,提供信息保障。

2.发挥信贷融资作用,为绿色保险发展提供良好环境。绿色信贷最简单、最直接的表达方式就是银行信用贷款,绿色信贷要发挥筹融资主渠道的作用,积极为绿色保险发展作贡献。通过提高对低污染、低能耗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同时减少对两高企业的信贷支持,引导资金形成资金洼地,推动资金流向污染少、资源利用率高度的行业,进一步为绿色保险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3.促进环保技术创新,间接支持绿色保险。绿色信贷投放是基于生态环境风险的考虑,在一票否决和节能减排硬约束的形势下,很多两高一资型企业在进行生产决策时,为了获得银行支持,就不得不考虑到生产过程中潜在的环境风险,对环保新技术产生巨大的市场需求,促使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力度,从而达到间接支持绿色保险的目的。

四、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存在的障碍

虽然在理论上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风险之间通过一种创新性的制度安排建立起一种协同互动的关系具有可行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宏观政策因素、银保系统因素和技术性因素等方面的障碍。主要表现在:

一是银行、保险分业经营和监管的模式势必制约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的稳定性。我国的金融体系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发展模式,银行、保险和证券有着各自独立的监管机构和独立的监管法律体系。经营商业银行则不能同时经营保险,经营保险也就不能涉足经营银行业务。这就制约了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向着更高模式发展,而从发达国家的经验和长远发展战略考虑,金融的混业经营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金融的混业经营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和客观要求,是把绿色金融落实到实处的基本条件。虽然政府介入是绿色金融发展的主要动力,但政府介入也存在弊端。政府的行为可能不稳定,制定的政策也会“朝令夕改”,而且还有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风险,这样会使绿色金融的发展难以稳定,影响绿色信贷的资金安全性和绿色保险的经营稳定性。

二是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在金融市场方面的合作没有很好地衔接,产品设计和供应不匹配。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在服务对象、服务目的、标的风险等方面具有相同点,这就使得他们在项目产品的设计上有许多合作的基础。但在目前的金融市场中,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仍是各自为政,保险产品与信贷产品设计和供应上存在不匹配现状,使保险难以发挥其为信贷提供有效地风险保障的作用,这是制约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是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没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目前在金融市场中,保险与银行的网络信息系统相互独立,银行不愿与保险公司分享高端客户,而保险公司也不愿意与银行分享风险信息优势,双方没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实现彼此间的“互动”发展。银行系统在现有的客户经济档案中没有收集客户的保险记录,也没有将申请贷款户是否参保作为审核发放贷款的重要参考因素。保险公司没有根据信贷产品设计保险品种,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发挥保险对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积极作用。

五、促进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良性互动的相关建议

1.完善绿色金融的监管和执法体系,明确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履行环保的职责。首先,把绿色金融列入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一是以生态文明和持续发展为宏观发展目标;二是把环境政策标准作为金融业的基本原则,发挥金融业的引导、支持和控制作用。其次,尽快出台法规政策,明确建立监管协调机制,跟进协调监管,防止出现监督空白。良好的金融法制环境是绿色金融发展的基本条件,要从法律的高度去规范、引导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维护绿色金融主体的产权,有效遏制骗贷、骗保行为,防止监管出现缺陷、漏洞和积聚金融风险。

2.开发不同的融资保险品种,拓展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的空间。保险机构可以设计保单质押贷款保险、抵押贷款保险等产品。农村生产经营者和农村信贷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由一方购买融资保险,将部分风险转移;保险机构承诺在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时,赔偿信贷机构的部分损失,并取得代位追偿权;当借款方有偿还能力之后,保险机构追回贷款,扣除支付的保险赔偿,并将余下款项归还给信贷机构。信贷机构可以将农户或农村经济组织的某些寿险保单、林权证或仓单作为质押物,或将农机器具及大型农业机械设备作为抵押物向农村银行类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根据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原则在信贷机构和保险机构之间进行保险费率的厘定,既要尽量不增加农村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又要能够维持保险机构的正常运作。

3.选择污染少、资源利用率高的企业作为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的新切入点。污染少、资源利用率高的企业,信息的透明度和对称性大大提高,有效降低了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中的“道德风险”。对于产业化经营主体来说,一般都积累了相当的资本,他们把保险的保费指出当作正常的生产成本支付。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对产品加工企业、产品流通企业提供保险,为其生产经营提供抵御风险保障。信贷机构可以向这些经济组织提供贷款。保险机构和信贷机构通过联合服务于具有较强实力的经济实体,既便于服务和管理、有利于控制风险,又能够获取集约化经营效益。

参考文献:

[1] 斯科特・卡兰,詹尼特・托马斯.环境经济学与环境管理:理论、政策和应用[M].李建民,姚从容,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2] 弗兰克・费希尔.公共政策评估[M].吴爱明,李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绿色金融相关理论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绿色金融政策是“两型社会”建设中可资利用的一种市场激励机制,它包括绿色信贷、绿色证券与绿色保险等制度。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绿色金融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在规则内容上还有完善的空间。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可能路径,是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把它从环境经济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促进条例”,其法律化的正当性基础是“两型社会”的“先行先试权”和“先行先试”立法模式。

一、“两型社会”建设与绿色金融政策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的启动,对于长株潭城市群和湖南的经济建设是一个巨大的战略性机遇。两型社会的建设,只有建立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两型产业,才能达到在经济利益发展的同时,同步实现环境保护效益和生态平衡效益。这种目标的达成,既需要市场经济主体主动采取各种措施来建成两型产业,也需要政府通过各种命令一控制型(Command—andContro1)的管制措施来强制企业符合两型产业的要求,更应该通过市场激励机制来促使企业向两型产业的转变,而绿色金融政策,正是一种具备这种功能的市场激励机制。

“绿色金融”(greenfinance),也被称为“可持续性金融”(sustainablefinance)或“环境融资”(envi—ronmentalfinancing),主要指从环保角度重新调整金融业的经营理念、管理政策和业务流程,从而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具体而言,绿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门将环境保护这一基本政策通过金融业务的运作来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而促进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并以此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金融营运战略口]。目前,在绿色金融领域中影响最大的是“赤道原则”(theEquatorPrinciples),它是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以增加银行业的社会责任,改进压力越来越大的环境和社会问题。绿色金融政策的基本内涵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以建设生态文明为导向,以信贷、保险、证券、税收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为手段,以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目的的宏观调控政策。

2007年以来,我国环保总局等机构,相继出台了“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等政策,掀起了旨在保护环境的“绿色金融”的政策风暴。这些绿色金融政策的出台,强化了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的责任,对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两型社会与绿色金融政策都旨在实施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二者在目标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绿色金融政策对于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工具性价值。

二、我国绿色金融政策的体系构成

从我国的发展实践来看,作为环境经济政策的绿色金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绿色信贷政策

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而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绿色信贷政策”是指致力于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向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方向发展的信贷政策。我国绿色信贷政策的出台,始于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环保总局、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标志着绿色信贷政策全面进入到我国环境保护与污染减排的主战场。同年l1月,中国银监会又印发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对绿色信贷政策的实施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二)绿色保险政策

绿色保险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所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2008年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根据该《意见》要求,将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这是继绿色信贷政策之后,环保总局推出的第二项绿色金融政策。

(三)绿色证券政策

绿色证券政策是指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通过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向,遏制高能耗和高污染行业过度扩张,防范资本风险,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2008年环保总局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绿色证券政策。该意见要求对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以及跨省经营的“双高”行业(13类重污染行业)的公司申请首发上市或再融资的,必须根据环保总局的规定进行环保核查。环保核查意见也作为证监会受理重污染行业IP0申请的必备条件之一。当然,绿色金融政策的体系范围,还应包括绿色税收、绿色采购、绿色风险投资、绿色发展基金等制度,它们是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应逐步予以关注的经济政策工具。

三、我国绿色金融制度的规则分析

当前,我国绿色金融制度尚停留在试点和政策的层面,内容还不完整,效能也难以充分发挥,要发挥绿色金融政策保护环境的作用,应当逐步完善其规则内容。

(一)绿色信贷制度

环保部门和有关机构的绿色信贷指导意见,初步建立了绿色信贷政策的基本框架,但在具体的操作层面,还有一些规则需要完善。

1.建立环保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机制。环保部门应逐步把环保认证、环保奖励等企业环保信息提供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再把这些信息纳入企业信息数据库。在金融机构方面,应尽力完善企业征信系统和企业信息数据库,为信贷审查提供良好的信息条件,而银行在办理管理信贷业务时,应审查企业信息数据库中的企业环保信息,并把企业环保核查信息作为信贷的重要依据。

2.制定涉及基本环境风险的“绿色信贷指南”。

环保部门和银行机构在借鉴国外“绿色信贷指南”经验的基础上,应建立和完善我国有关基本环境风险的金融信贷指南和细则,必须结合国情完善绿色信贷风险审核的规则和标准,为国内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参考。“绿色信贷指南”的制定,应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设置指标:第一,建设项目授信的环保要求。建设项目或者新建项目必须满足“三同时”制度的要求;第二,建设项目授信的产业政策要求。对允许类的新建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地提供信贷支持,对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则不能提供支持;第三,企业生产经营要达到环保要求。根据企业是否遵守环保要求,对贷款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不同类别企业实行有差别的授信政策。

(二)绿色证券制度

我国虽在绿色证券的具体内容构建上取得了重要进展,但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制度规则,应从四个方面改进。

1.企业上市融资的环保准人与核查标准。证券监管部门在企业股票上市发行审核时,应将环保核查作为一项重要的准入指标进行考察,对那些环境友好型企业,则应当优先鼓励其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同时,对于中小型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融资的,同样应建立相应的准入机制,鼓励中小型环境友好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优先上市融资。已经上市的公司申请再次融资的,也要经过环保核查环节的审查,以确保融资资金流向绿色产业。但是,目前只有重污染行业的IPO申请环节才需要环保核查意见,而没有涵盖所有行业的上市申请;另外,对于已经上市企业的再融资行为,也没有环保核查的要求。因此,证券监管部门与环保部门应制定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审查规则。

2.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制度。目前,在环保核查对象、核查内容以及核查程序等方面,已有一些具体规定,但仍然还存在着需要完善的地方。首先,关于核查信息公开的问题,仅规定了对环保总局进行核查的结论予以公示,对于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核查的信息是否也应当进行公示未作规定。本文认为所有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其次,目前的环保核查是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核查公信力不足。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对公开的环保核查结果进行举报和监督,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是确保环保核查真实性的重要基础;再次,由于对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涉及到新制度的创立,其仅仅由效力层次较低的部门规章加以规定,显然无法保障该制度的实效性,因此,应对其进行专门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其实施。

3.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组成包括首次信息披露(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三部分。但是,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中,尚未包含有环境信息的强制披露要求。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上市公司重大环境事件的临时报告制度,这表明我国环境保护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把环境信息作为信息披露的内容来对待。因此,证券监管部门应修改有关法律法规,以保障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效性。

4.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制度。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是上市公司披露的重要环境信息之一,因此,科学地确立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是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成败的关键。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如ISO的环境绩效评估标准,它包括企业内部的环境绩效指标(EPI)和企业周围的环境状态指标(ECD,其中前者(EPI)又分为管理绩效指标(MPI)和操作绩效指标(OPI)。

(三)绿色保险制度

我国的环境保险制度的建立,要立足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在以下方面加以考虑:

1.环境责任保险费率的设置。在保险公司对污染程度不同的企业收取统一保险费率的保费时,造成清洁生产企业与污染企业要同等保险,即意味着污染较大的企业并不需要付出更多的保险费,这可能导致清洁生产企业的逆选择行为,因此,需要对它们实行差别保险费率,从而在制度上刺激和引导企业采用环保技术和清洁生产。

2.环境责任保险模式的确定。在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三种环境责任保险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保险与财务保证相结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二是以瑞典为代表的单一强制保险制度;三是以任意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责任保险制度。第一种模式范围窄,金融机构不愿参与,第三种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保险市场基础上的,基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企业风险防范意识较差等原因,我国应采取强制性责任保险模式。

四、绿色金融政策的立法路径及法理基础

把绿色金融制度具体落实在“两型社会”的建设之中,需要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对绿色金融进行区域性立法。区域性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1)绿色金融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表现为一种法律形态的激励机制,能够使“两型社会”试验区内的企业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和固定的行为模式,避免了经济政策的易变性和短期性,从而有利于“两型社会”建设中的可持续发展最终目标的实现。(2)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政策,在总体上有局限性,并不能对“两型社会”建设起到完全激励机制的效应,例如绿色证券政策主要针对那些具有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上市公司和准备上市的企业,而不能影响到那些不具有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绿色金融的理念,只有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通过“先行先试”立法模式来实现,反过来,这种创新型金融立法又有利于推进“两型社会”的建设。

(一)绿色金融政策的立法路径

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路径,简单来说,就是把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法律。绿色金融政策上升为法律后,可以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通过对行为的激励以及对利益的调整而实现法律对社会的调控功能,以及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当然,政策转化为法律,应该遵循立法的正当程序,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立法ll。把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法律,在法律化的表现形式上,至少有两种形式可以选择:“软法”或“硬法”。所谓“软法”是指原则上缺乏法律拘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范引。在法律表现形式,“软法”主要指“促进型立法”;“硬法”多指权利义务明确对应的“管理型立法”,强制性规范较多,且违反强制性规定后的法律责任占主导地位。而“软法”或“促进型立法”中,法律主体的责任主要是道义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相对弱化,倡导性规范相对较多,强制性规范较少。

我国环境保护国策与节能减排战略的实施,迫切需要金融业配合,通过环境金融政策工具来激励企业践行环保社会责任;我国“两型社会”的建设,就是要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社会,绿色金融制度,是推动“两型社会”建设的一个比较妥当的激励机制,二者在目的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与契合性。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政策符合“促进型立法”的特点,因为绿色金融政策并不完全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在更多意义上是一种倡导性规定。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最佳形式应是“促进型立法”,因此,由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软法”或“绿色金融促进法”,是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合适路径。

当然,由于时机并不成熟和实践经验不足,目前要求制定全国性的“绿色金融促进法”并无太大的可能性。但是,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法律还有两种可能的路径:一是采取分别修法的形式,即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或《保险法》等进行修改时,加入绿色信贷制度、绿色证券制度以及绿色保险制度的内容,即“金融法的生态化”的法律化路径。但这种立法模式,在目前似乎也不太现实,理由在于我国绿色金融政策还处于试点和摸索阶段,缺乏绿色金融制度实施的实践经验,而我国在立法上采取的“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策略,因此这些制度要进入各个金融单行法的可能性并不太大。因此,对于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法律而言,可能性最大的一种路径,就是在“两型社会”试验区中,通过省级人大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这是一种比较好的立法策略。

(二)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法理基础

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中,通过省级人大来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既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也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如前所述,绿色金融制度与“两型社会”的目标完全一致,都致力于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同时,推行绿色金融制度,有利于建成“两型产业”从而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因此,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有利于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内推动“两型社会”的建设。另外,在“两型社会”建设中通过“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推动绿色金融制度的实施,也是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进行金融制度创新的一种途径,是践行金融创新理念和权限的一种积极措施。当然,这种金融创新理念应具有正当的法理基础。

那么,通过“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实施金融制度创新的正当性何在?笔者认为,其正当性的法理基础,在于“两型社会”建设中“先行先试权”与“先行先试”立法模式。“先行先试权”的本质是改革创新,就是要突破成规的限制,通过推行创新型的制度来对现行的体制、机制及制度进行改革。可见,通过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推行绿色金融制度,也是“两型社会”中的“先行先试权”一种制度实践。“先行先试”立法模式是以适应性价值为核心的“变革性立法”模式和以安定性价值为基础的“自治型立法”模式的结合体。它有两个特点:一是“先行”要求通过“立法先行”的方法,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而达到对社会某种秩序的追求。“立法先行”是主观判断的产物,其变量多来自外部,是通过立法这项制度安排适应社会现实的变革性活动;二是“先试”则要求依赖“试错先行”的方式,发挥实践对理论的检验作用,通过在特定领域和时空背景下的试验获取一定的“地方性知识”,然后将其扩展,使其更具普适性。“试错先行”是客观性经验的获取,其变量更多地发端于实践本身,是通过检验立法的实效而进行的自治性活动[1。具体到“两型社会”建设中的绿色金融制度,“先行先试权”要求首先是“立法先行”,即通过地方人大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实施绿色金融制度。此外,它还要求以“试错先行”的方式来推行绿色金融制度,在绿色金融制度的实践过程中获取有益的经验与措施,一方面使绿色金融制度的法律规则更加完善,另一方面,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绿色金融制度提供实践经验和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