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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经济的优势

实体经济的优势

实体经济的优势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反垄断法;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消费者权益

    据报道[①],中国建设银行广东分行规定,个人消费贷款提前还贷,要交违约金,并且提前越早还贷,“罚金”越重,这个制度已经从2004年1月18日起开始实行。关于商业银行对于自然人的提前还贷行为能否收取违约金问题的研究,实际上已不仅仅是合同中是否对此内容在事先进行了约定,该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行为的问题,而是当商业银行提出在合同中约定这样的条款,自然人是否有拒绝权或选择权的问题;是当自然人无力拒绝在合同中写入类似的条款,法律能否对此种情形进行规制的问题。推而广之,在市场交易中,某些市场主体因为各种原因与他的交易相对人相比,具有一定的甚至是相当强的经济优势,优势市场主体如果凭借这种经济优势,要求在合同中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增加额外的费用,他的交易相对人是无力拒绝的。我们因此注意到,即使市场主体拥有的不是市场支配地位而是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这种经济优势仍然有可能被滥用,而传统的民商法在交易自由与自愿精神的指导下是很难对这种滥用行为进行规制的。如果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损害了实质的公平和正义而市场机制本身又无法对其进行制约时,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就存在了可能性和现实需要。本文正是从反垄断法的视角出发,研究法律是否规制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和如何进行规制的问题。

    一、相对经济优势地位的界定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经济优势本身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既包括市场支配地位,也包括虽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在特殊的交易环境中居于有利地位的情形。也就是说,具备经济优势的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是不同的,当他可以控制或影响市场时,我们认为他拥有的这种经济优势是一种市场支配地位,但市场主体拥有的经济优势并不仅限于此,他有时还会因为产品的独特性或其他原因虽然与他的竞争对手相比并不存在优势,但面对其交易相对人时,却具有一种交易中的相对经济优势,这种优势虽然不能使某一市场主体控制或影响市场,但却可以使其在具体的交易中居于有利的地位甚至决定交易的内容。本文所要研究的正是这后一种情形,并将这种市场主体在交易中拥有经济优势的情形称之为相对经济优势地位。

    一般来讲,相对经济优势地位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市场主体与其交易相对人相比,处于优势地位,这种交易中的经济优势可以使该市场主体有能力选择交易的对象,甚至决定交易的内容,而其交易相对人则没有交易对象的选择权和交易内容的决定权。因此,相对经济优势地位不是指市场主体相对于其竞争对手的优势,而是指一种交易中的优势,如买方优势、卖方优势或产品唯一性的优势等,当一方当事人具有这样的经济优势时,交易的对方当事人就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劣势,甚至不得不接受优势主体提出的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例如,商业银行相对于自然人而言就拥有交易中的经济优势,基于这种优势,商业银行在与自然人签订贷款合同时才有能力要求对自然人的提前还贷行为收取违约金,即自然人推迟还贷要交违约金,提前还贷仍然要交违约金。尽管这样的约定保障了商业银行的利益,使其在做出资金运作的决策时“高枕无忧”,但作为其交易相对人的自然人却缺少与其讨价还价的余地,对自然人实际上是不公平的[②].虽然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是存在甚至是很激烈的,没有哪一个商业银行能说自己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在商业银行与自然人进行贷款交易的过程中,其拥有的交易中的经济优势却不言而喻,这种经济优势就是相对经济优势地位。

    相对经济优势地位与市场支配地位是不同的。市场支配地位一般是指企业在特定市场上所具有的某种程度的支配或者控制力量,即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尽管各国反垄断法中不一定都使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概念,而分别使用垄断状态、独占、垄断力等不同的称谓,但它们所指的经济现象却是大致相同的。一个市场主体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是相对他的竞争对手而言,是竞争者之间的市场力量的对比,是市场经济中竞争者与竞争者之间的横向的关系;而一个市场主体是否拥有相对经济优势地位是针对他的交易相对人而言,是市场主体与其交易对象之间的市场力量的对比,是市场交易中生产商、销售商、购买者之间的纵向的关系。我国电信企业是相对经济优势地位的另一典型例证。由于我国电信行业的改革,电信企业之间的竞争实际上已经开始甚至愈演愈烈,没有哪一个电信企业与他的竞争对手相比能够拥有控制或影响电信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但这些电信企业在与电信用户尤其是自然人用户进行交易时,其经济上,技术上的优势十分明显,这种优势同样是相对经济优势地位。

    界定相对经济优势地位首先需要把握住他的相对性的特点,进行个案分析。一个市场主体与不同的交易对象进行交易时,他的市场力量是不同的,因此与甲交易对象相比,他可能拥有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而与乙交易对象相比,他则不具备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例如,自然人对商业银行提供的服务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商业银行与自然人交易时便拥有相对经济优势地位,但商业银行在与大公司进行交易时,相对经济优势地位就不存在。

    界定相对经济优势地位需要把握的另一个重要的特点是,交易相对人面对自己不愿意接受的交易条件时,是否能够重新选择交易对象或拒绝交易,对于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否有选择权和一定程度上的决定权。如果说一个市场主体基本上可以决定合同的主要内容,而他的交易相对人却无法拒绝交易或进行实质意义上的讨价还价,则可以认定该市场主体拥有相对经济优势地位。例如,自然人申请购房贷款是因为购房需要钱而其本身又没有足够的钱,面对商业银行提出的提前还贷要收取违约金的条款,他没有更多的选择权,也无法拒绝,在实践中的多数购房交易中,贷款银行也是开发商选择的,自然人甚至连选择贷款银行的权利都会受到限制,这时的商业银行相对于自然人而言则具备了相对经济优势地位。

    市场经济中一方主体拥有相对经济优势地位是正常的也是无法避免的,因此法律并不限制或禁止市场主体拥有相对经济优势地位,但当交易相对人在市场交易中对于交易对象和交易内容的选择权受到限制的时候,就存在了优势企业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的可能。我们很难给“滥用”行为确定一个权威的定义,事实上,哪些行为属于“滥用”行为会因个案及国家的不同而不同。例如,欧共体条约第82条对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进行了规制,但也没有对“滥用”进行概念上的界定,而是具体规定了“滥用”的四种情形,即滥用是指“(1)直接或间接强迫接受不公平的收购价格、销售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或(2)对生产、销售或技术发展施加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或(3)在相同的交易中,对其他贸易对手采取不同的条件,从而使他们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或(4)以对方接受额外的义务作为与他们订立合同的条件,而这些额外义务按其性质或商业习惯与该合同并无联系。”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滥用”行为是否构成主要看优势企业提出的交易条件是否公平合理,如果交易对方当事人不得不接受不合理的条件并将其作为合同的条款,优势企业应该是“滥用”了他的相对经济优势地位。例如,目前在电信领域,当电信格式合同规定过期电话卡余额不退还条款,电信企业利用格式合同抹消用户的权利和运营商义务,运营商在合同中指定缴费的银行,用户必须接受运营商单方要约而无法拒绝等情形不断出现时,电信企业就是在滥用他的相对经济优势地位。

    当市场主体滥用了他的相对经济优势地位时,实质的公平和正义就很难实现,法律此时的关注就是必要的和必需的。

    二、反垄断法规制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原因分析[③]

    市场支配地位这种经济优势是一种竞争上的优势,是市场主体与其竞争对手相比,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有能力通过滥用行为排除竞争对手的经济优势,其对竞争的影响和危害是非常明显的,因此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毋庸置疑,各国的反垄断法对此也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如果市场主体本身的市场力量没有达到市场支配地位而仅仅是具有相对经济优势地位,反垄断法是否要对其进行规制则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各国反垄断法对此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呈现出极大的差异性。反垄断法对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实际上是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的延伸,即使市场主体本身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但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也有可能对公平竞争构成伤害。不同的是,其对与竞争对手之间的自由竞争影响较小,如商业银行对自然人的提前还贷行为收取违约金行为本身就很难影响到商业银行之间的自由竞争,其主要损害的是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各国反垄断法对是否规制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比较犹豫[④].

    虽然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本身对竞争的影响不是直接的,我们仍然应注意到拥有相对经济优势地位的企业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如果滥用其优势地位的话,实质的公平和正义有时候会非常难以实现。再以商业银行为例,在金融业务中,某一个商业银行显然很难达到市场支配地位或独占地位,市场占有率也不一定有多大,但是其独特的政府进行市场准入控制的领域本身已使其在市场竞争具有了相对经济优势地位,尤其在面对自然人时更是如此。现实生活中,自然人是很难在实质意义上与商业银行进行真正的讨价还价的,试问:有多少自然人在向商业银行进行贷款时变更了商业银行的贷款合同的格式条款或增加了附加条款?商业银行提供格式合同并拒绝与自然人进行合同条款变更的本身就已经说明其在交易的过程中具有相对的经济优势地位,自然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他对商业银行是有依赖的,而商业银行在将钱贷给自然人时,他本身实际上已拥有极大的选择权,即是否发放贷款的决定权和贷款对象的选择权。自然人的选择权却是非常有限的,因为商业银行的数量是有限的,愿意贷款给他的商业银行的数量更有限,他甚至只能拥有形式意义上的选择权而无法拥有实质意义上的选择权,自然人如果坚持自己的合同主张,最大的可能是他根本无法贷到款。

    正如波斯纳所言[⑤]:“当交易是一家大公司与一个普通个人之间进行时,它会引起类似于胁迫的情况,并可能使这一个人相当于由于有刀在其咽喉而被签发本票的无助当事人-尤其是他与公司的契约是一种标准契约或消费者是一个穷人-而结果使交易的条件都是胁迫的。” 准确来讲,具有相对经济优势地位的企业可以自由地享有和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但其行为却不能损害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由于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可能会损害实质的公平和正义,损害自由、公平竞争的基础,反垄断法就需要对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进行规制。理由主要是:

    第一,反垄断法对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可以实现整体的经济效率和实质的公平正义。拥有相对经济优势地位的企业,虽然在形式可以与交易相对人进行平等的协商,但实际上由于交易中优势地位的存在,交易相对人的合同内容的选择权已经受到了限制,甚至,连拒绝权都很难行使,因为更换合同当事人非常困难,而这时,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率和实质的公平正义就无法得到实现。反垄断法的介入会大大减少优势企业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的可能性。

    第二,反垄断法对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可以实现消费者福利的最大化。反垄断法维护竞争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而消费者福利的最大化也应该属于反垄断法追求的目标之一[⑥].准确来讲,反垄断法对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主要保护的是竞争者和消费者[⑦],而不是竞争制度本身,但消费者福利最大化也应该是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表现形式之一,对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维护也间接地实现了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事实上,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也与市场竞争的维护密不可分,维护消费者权益首先要维护好一个富有效率的竞争的市场,为此,一些国家开始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核心,开始对竞争立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整合,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把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直接的立法目的而不是附带性的立法目,消费者立法与竞争立法已经出现了统一的趋势 [⑧].如冰岛将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的内容规定在一部法律之中;比利时、丹麦、德国、西班牙等国的立法中均可看到对消费者权益和竞争进行统一保护的例子;瑞典更是设有市场法院,专司“市场法”的实施,将保障经营自由、商业伦理和消费者利益的纠纷统一处理。我国《反垄断法》在立法草案中,也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其中2004年5月的《反垄断法》(送审稿)第1条就规定:“为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当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成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时,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如果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当然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第三,反垄断法对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可以维护自由的竞争。反垄断法只有在优势企业损害了交易相对人的自由选择权和合同内容的决定权,损害了实质公平和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下才会禁止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这种反垄断法禁止的情形实际上并不多见。由于市场主体自由的选择交易对象、自主地决定合同内容是自由竞争制度的基础,当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剥夺了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的自由决定权时,反垄断法对这种行为得规制实际上是对交易内容决定权的维护,是对自由竞争的维护。

    第四,传统民商法很少也很难规制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当市场经济中的民商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甚至拥有相对经济优势的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提出不合理条件也正是利用了民商法的契约自由原则的时候,交易相对人的弱势地位已经很难在民商法中得到救济了,而此时能够对这种损害实质公平的行为进行救济的就只有公权力的介入,这也使反垄断法规制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成为必然。例如,尽管中国消费者协会在近1-2年内掀起了反对“霸王合同”和“霸王条款”的运动,但即便如此,消协的有关人士仍然认为[⑨],如果商业银行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问题在合同中进行了明示,就不属于霸王合同。这说明,市场机制本身和民商法是无法对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进行调整的,反垄断法对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进行规制则是维护自由竞争真正实现的最后一道屏障。

    三、各国反垄断法对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

    反垄断法规制滥用相对经济优势行为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所体现的法律思想是一致的,即任何主体都不可以滥用其竞争中或交易中的优势,损害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只不过反垄断法规制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并不需要企业一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只要具备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就可以了。需要注意的是,各国反垄断法中均有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规制的内容,但是规制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制度确立得却比较晚,至今仍未在各国反垄断法中进行普遍的规定。

    美国禁止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的行为,其规制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主要是1936年制定的《罗宾逊-帕特曼法》。《罗宾逊-帕特曼法》最初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当时的大型零售业者,防止其利用优势的购买力量,要求制造商以低廉的价格供应商品,而导致无法要求此种价格的中小零售业者遭受伤害,故该法案又名《批发商保护法》,该法主要禁止拥有相对经济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从事差别待遇行为。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对市场竞争产生了不正当的限制,价格差别待遇行为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法的适用不以对竞争产生限制效果为标准,只要竞争者因为差别价格行为受到伤害,违法行为就成立。尽管美国在实务判决中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但最近的判决中似乎更倾向于后者。当然,对于《罗宾逊-帕特曼法》本身,美国也存在许多争议,理论界的评价也褒贬不一[⑩].

    德国的反垄断法也规制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该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是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的行为放在一个条文中进行规定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0条第4项规定:“企业相对于中小竞争者具有市场优势的,不得利用其市场优势,直接或间接地不公平地阻碍这些中小竞争者。”尽管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在立法上对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有更加严格的管制趋势,但实际上在具体的执法实务中,竞争执法机构对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进行规制的案例并不多见,其原因主要是竞争执法机构认为这类行为对竞争制度的损害比较小,不是反垄断法执法的重点,甚至没有必要对这类行为进行执法。

    日本的反垄断法同样规制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日本的《禁止垄断法》第2条第9项第5款规定,不当利用自己交易上的地位与对方交易,有妨碍公平竞争的可能性的,是不公平交易方法。并在《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第14条专门规定了优势地位的滥用,即利用自己比相对方优越的交易地位,违背正常商业习惯,而不当地实施下列行为:(1)对继续交易的相对方,使之购入有关该交易的商品或劳务之外的商品或劳务的;(2)对继续交易的相对方,使之为自己提供金钱、劳务及其他经济利益的;(3)设定或变更的交易条件对相对方不利的;(4)使交易的条件或实施给相对方带来不利的;(5)对于交易相对方的公司,使之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任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使之就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必须取得自己的同意。由此可见,市场主体即使并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而仅有交易中的相对经济优势,其行为也同样要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

    上述各国的反垄断法之所以将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作为其调整对象,主要是由于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虽然并不直接损害竞争,但对中小企业尤其是消费者的权益损害是非常明显的,如果不加以任何的规制,实质的公平和正义很难实现。由于传统的民商法无法对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进行完整和有效的调整,因此反垄断法在立法上表明对这种行为的关注便成为必然,但如何具体对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进行执法还需要进行研究,各国的竞争执法机构也在探索之中。

    四、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禁止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构成要件研究

    相对经济优势主体与其交易相对人之间的交易首先是一个市场交易行为,如果其本身是在自愿的原则下签订的,政府的公权力是否可以以“维护公平竞争”为名进行干预是存在不同意见的,对于反垄断法是否需要规制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可能经济学家所持反对意见的会更多,但如果合同中交易双方市场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或自愿原则无法实质实现,这样的交易实在有政府干预的必要[11].因此,上述的思考和争议要求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在对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进行执法时必须要考虑如何对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进行干预,如何与契约自由进行平衡协调,既要维护公平理念的实现和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又不能过分限制契约自由,妨害私法自治。

    尽管反垄断法在立法中需要对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进行规制,但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却要严格把握禁止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来讲,受到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如下几个基本的构成要件。

    第一,主体要件。反垄断法规制的是具有相对经济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如果市场主体与他的交易相对方相比并不具备任何的经济优势,那么其所从事的市场行为就应由民商法进行调整。当然,反垄断法并不是规制所有的拥有相对经济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例如,某企业虽然具备相对经济优势地位,但如果其交易相对人本身对交易的自由选择权并没有实质性丧失,反垄断法对这类主体关注得就会比较少。因此,反垄断法在规制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时首先要判断一下市场主体是否具有相对经济优势地位,以及其交易相对人是否只能接受优势企业提出的合同条件,没有任何能力拒绝优势企业的要求而选择其他的交易对象。

实体经济的优势范文第2篇

中原经济区是一个区域经济的概念。中原经济区是以河南为主体,延及周边若干区域,具有鲜明特点、独特优势,经济相联、使命相近,相对独立的区域经济综合体,河南处于主体地位、发挥主体作用。中原经济区是一个总体战略的概念。我们提出建设中原经济区,是对中原崛起战略的持续、延伸、拓展、深化,与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一道构成了河南发展的总体战略。中原经济区是一个载体和平台的概念。中原经济区是中原崛起、河南振兴的载体和平台,是河南探索一条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协调科学发展路子的载体和平台,是明晰定位、整合优势、凝聚合力的载体和平台,是河南扩大对外开放、加强交流合作、实现互利共赢的载体和平台。

建设中原经济区,有利于国家区域经济布局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国家统筹协调梯次推进发展重大战略的实施,有利于国家在中部地区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板块,有利于河南在全国发展大局中明晰发展定位、发挥自身优势,有利于河南坚持走一条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协调科学发展的路子,有利于遵循经济发展规律特别是区域经济发展规律更好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谋划和建设中原经济区,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大实践,是贯彻落实中央对河南工作要求的具体行动,是历届省委班子带领全省干部群众不懈探索的重要成果,是我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战略选择,是凸显河南地位、服务全国大局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富民强省的宏伟事业。建设中原经济区,有很长很艰难的路要走。今后关键就是做,要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能够做的事做起,推动中原经济区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要准确定位、主动融入。要进一步明晰中原经济区在全国发展大局中的战略定位,积极主动地融入全国发展大局。各地、各部门都要自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特别是区域经济规律,敢于突破行政区划概念的束缚,认真研究在中原经济区中的地位和作用,找准定位,主动呼应、主动对接、主动融入。要发挥优势、合理布局。各地要注意发掘优势、发现优势、创造优势,既使自身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又与其他地区的优势相互补充、有机整合,产生聚合效应。要依据各地优势,推动中原经济区内产业、城镇等合理布局,推动人才、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优化配置,使各地的发展良性互动、相互促进。要互动联动、一体运作。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创新协作机制,拓展协作领域,加强中原经济区内各地区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增强互补性、融合性,推动各地经济相联、优势整合、一体发展。中原经济区与其他地区也要加强互动联动,发挥承东启西、连南贯北的作用,强化“腹地效应”。要统筹协调、全面推进。统筹各项工作,使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各项工作、各项事业、各个环节相互协调、相辅相成,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统筹各方力量,积极争取国家的支持,统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各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各界人士的力量,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建设中原经济区的合力和氛围。

实体经济的优势范文第3篇

关键词:区域经济;协同发展;驱动机制

从概念层面分析,区域经济的协同发展,是指对相邻区域的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系统性分析,通过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各个区域经济的共同发展。推动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共同富裕的有效措施。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将各个区域放在平等的位置,坚持客观公正,通过内部子系统与外部系统的互动,推动相互协作,实现整体发展。

一、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理论依据

协同理论对于区域经济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区域经济的发展不可能独立进行,任何一个区域想要获得长远稳定发展,就必须对外开放,推动人才、技术、资金、信息等的自由流通;二是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对区域之间的良性竞争与合作关系进行维持,另一方面需要确保各个区域的高度自主性,对区域经济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进行强化和巩固;三是区域经济协同发展需要满足客观事实,不能盲目进行,通过合理有效的措施,实现经济的有序发展,提升经济运作效率[1]。协同理论为区域经济的协同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也为深入探究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驱动机制奠定了理论基础,对于相关部门而言,想要真正对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驱动机制进行明确和完善,就必须做好全面细致的分析,尊重驱动因素在经济发展中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分析区域经济协同发展中的序参量,提升驱动机制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二、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驱动因素

1.区域比较优势。在区域经济协同发展中,自然资源、技术、土地、劳动力、资金等共同构成了区域比较优势,是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主要驱动因素之一[2]。在区域经济协同演变的过程中,不同的演化阶段所对应的区域比较优势也有所不同,其演化特征包括:(1)静态向动态的转变。初级阶段的区域比较优势为核心层、中心层和层的静态比较优势,高级阶段的区域比较优势则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适应性变动,属于动态比较优势,能够依照大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整体效率要求,对子区域的资源配置进行即时调整。(2)资源向知识的转变。资源型比较优势主要是通过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知识型比较优势则是通过能够体现区域核心竞争力的高级要素,如信息、技术、经验等,带动区域经济的持续发展,与自然资源等初级要素相比,高级要素和核心带动作用更强。同时,在初级阶段,区域经济一般都是依靠自然资源进行产品的开发,比较优势的核心是自然资源,信息、技术等高级要素的作用并没有真正体现出来,具备较大的提升空间,同时也需要对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状况进行改善;在中级阶段,依靠区域比较优势,各个区域都加强了对于产业分工的重视,加强了与其他区域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推动了经济发展结构的持续调整,使得大区域内的经济发展环境更加稳定,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资源等初级要素的作用逐渐被知识、信息等高级要素所取代,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状况有了很大改善[3];而在高级阶段,区域经济的发展逐渐稳定,需要做好发展要素的合理规划和配置,形成区域自身的区域比较优势,确保其能够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动态调整,从而使得经济子系统之间的协同作用大大增强。2.区域经济联系。一方面,区域经济联系的强度和能量损耗直接决定了其演化阶段,对应了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不同阶段,从整体层面分析,区域经济联系在不断的演化过程中,表现出了几个比较显著的特征,一是强度的提升,区域之间的经济联系越发紧密和牢固,子系统之间相互依赖和相互影响的程度大大提升;二是损耗的降低,区域经济联系的效果越好,能量的损耗也越少,实现了对于有限资源的充分利用,减少了资源浪费问题。另一方面,区域经济联系使得信息的交流变得更加便捷和高效,完善的信息支持也使得区域经济的发展更加合理,逐渐由初级协同向着高级协同的方向转变,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趋势越发显著。如果区域逐渐能够形成完全通畅的要素流动,则不仅可以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降低能量损耗,还可以实现对区域经济的高度整合,完成协同跃升[4]。3.区域产业分工。在演化过程中,区域产业分工呈现出几个比较显著的特诊,一是持续优化的分工模式,从原本的杂乱无章变为规则有序,产业分工更加明确也更加合理;二是持续增加的子系统数量,各个区域基本上都开始融入到了大区域经济的分工协作中,需要明确的是,子系统始终都处于大区域产业分工中,并不存在逐步加入产业分工的情况;三是持续弱化的个体特征。与网络整体不而言,子系统的个体特征在产业分工过程中逐步弱化,更多地突出了整体效率[5]。

三、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驱动机制

针对上述三种主要驱动因素,虽然明确了其各自的演变特征和动态作用机理,但是从构建完善驱动机制,推进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角度分析,需要深入研究系统序参量的识别问题。1.驱动因素间的序参量识别。三种驱动因素都可能成为系统序参量,而实际上,在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不同阶段,系统序参量会出现动态变化,遵循区域比较优势—区域经济联系—区域产业分工的动态演变规律。在初级协同阶段,子系统之间尚未建立起紧密的联系,产业分工也没有形成,子系统个体特征显著,区域比较优势是决定子系统发展的关键因素。换言之,在这个阶段,系统序参量是区域比较优势。在中级协同阶段,子系统之间的经济联系逐步加强,个体特征持续减弱,区域经济联系与区域产业分工在大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推动作用越发凸显,也使得系统序参量产生了动态变化,在这种情况下,系统序参量相对模糊,既可能是区域经济联系,也可能是两种或者三种驱动因素的融合。在高级协同阶段,经济子系统的区域比较优势更加明显,区域经济联系也得到了强化,区域产业分工成为了系统序参量,这也是实现整体功能大于局部功能之和的关键驱动[6]。2.驱动因素间的协同作用。伴随着区域经济协同阶段的变化,系统序参量也会发生相应的转变,而无论系统序参量是三种驱动因素中的哪一种或者哪几种,驱动因素之间的协同作用始终是实现序参量与相关变量可靠连接的重要纽带,不仅充分体现了协同学伺服原理的经济学内涵,同时也成为了决定系统协同演变的关键环节。驱动因素之间的协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区域比较优势与区域经济联系的相互促进。区域比较优势是由资源禀赋决定的,能够推动不同区域之间区域经济联系的建立,而可靠的区域经济联系又会反过来锐化区域比较优势。在区域间,要素的交流主要用来商品贸易,而在利益的驱动下,各个区域会加强相互之间的经济联系。与此同时,区域经济联系使得不同区域的比较优势得到了更好的发挥,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2)区域经济联系与区域产业分工的相互引导。子系统之间的信息传输使得反馈的数据量不断增大,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加强必要的引导工作,实现对经济系统的优化和改善,以保障了分工的合理性和科学性[7]。不仅如此,通过对区域产业分工的优化,可以提升产业结构的合理性,实现资源的科学分配,对子系统的要素流动可以得到持续改进,形成良性循环,从而实现区域经济联系与区域产业分工的共同升级和转变。(3)区域产业分工与区域比较优势的相互依托。区域产业分工与区域比较优势是相互提托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保障,后者则是前者的依据。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想要切实提升区域产业分工的水平,需要以区域比较优势为依托,确保其能够参与到产业分工中,使得区域在经济系统中发挥出最为高效的节点作用,而保证节点的稳定性,则是实现大区域经济系统高效性的关键。区域产业分工可以为节点的规划设置提供指导,并且为区域比较优势的充分发挥提供良好的保障。可以说,区域产业分工和区域比较优势互为基础,相互依托[8]。

总而言之,在区域经济协同发展中,应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构建完善的驱动机制,针对不同的协同阶段,采取差异化的发展策略。在发展初期,应该强调区域比较优势,提升核心竞争力;在发展中期,应该完善要素流动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强化区域经济联系,构建起高校的信息交流机制;在发展后期,应该优化区域产业分工,为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不同的区域应该结合自身特点,选择相应的产业转移模式,从改进大区域经济的整体效率出发,构建区域间产业协调机制。

作者:梁卫平 单位: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参考文献:

[1]刘莹.基于哈肯模型的我国区域经济协同发展驱动机制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4.

[2]孙菲,罗杰,王梓群,等.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系统的驱动机制研究[J].价值工程,2013,(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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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绍杰,王有强,殷存毅.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功能界定与机制分析[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141-148.

实体经济的优势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在灵活运用比较优势的前提下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文章在分析比较优势理论的发展脉络的同时,针对中国的经济现状,提出新的历史条件下要用发展的眼光对待中国经济比较优势的议题,指出应同时发挥我国经济的后发优势,化比较优势为竞争优势,更进一步地推动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无论哪个国家都有自己经济的比较优势,正确地利用好这个优势对于一国的经济发展来说,具有战略性的意义。中国是个发展中大国,发达国家与中国相比具有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管理经验丰富的优势,而我们要做的就是抓住自身的比较优势,如大批廉价的劳动力,丰富的自然资源,广阔的地域等发展我国的经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世界经济形势的变迁,这种比较优势又在发生变化,如何认识这些变化,同时发展这种比较优势,化比较优势为竞争优势,是中国经济今后发展过程中需要长期关注和加以解决的问题。

一、比较优势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否定了重商学派所提出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一定是非赢即输的理论之后,提出可能实现双赢,即绝对优势理论,也就是经济主体按自己的特长进行分工实行专业化生产,然后通过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针对李嘉图没有回答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各国在生产不同的产品时的比较成本的差别问题,瑞典经济学家赫克歇尔和俄林提出要素禀赋理论(简称H-O理论)进行了回答。这个理论首先假定不同国家的生产同种商品的生产函数相同,那么比较优势产生的根源就在于各国或区域的生产要素的相对禀赋不同,不同商品的生产要素使用密集形式上的差别。

新李嘉图主义不仅从各国生产的角度来分析和比较各国的比较优势的差异,而且同时强调从各国的分配领域、经济增长、经济发展的动态角度来分析和比较各国的比较优势的不同。按照新李嘉图的理论不同国家生产某种产品的比较优势的差异不仅表现在生产技术、生产条件、劳动效率等差异上,而且不同国家由于分配关系的不同也会导致产品的比较优势不同。

二、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对比较优势的认识与运用的发展。

中国对于比较优势的运用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即从起初的不认识,到后来的自发运用,再到自觉运用的过程。

改革开放前,中国推行资金密集型的重工业发展战略,认为产业结构和技术差异是发达国家与落后国家的之间的差别。将提升经济的产业结构和技术结构当作发展经济和赶超发达国家的同义语。为了提升经济的产业结构和技术结构,不得不动员中国成立之初极端有限的资源去扶植和发展极少数的资本密集型产业。最后造成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浪费。通过早期的建设我们认识到,在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早期发展阶段,要素禀赋的特征是资本的严重缺乏,那么对于其他产业而言,没有资本的支持,必将处于落后的位置;同时我们所扶植的产业也处于国家扭曲的价格机制下,再加上国家的层层保护措施,这样的产业在国际市场上是很难有竞争力的,这样就使得我们的整个经济缺乏竞争力,综合国力得不到提高。我们发现这些国家和地区实际遵行了比较优势发展战略,在其经济发展的每个阶段都比较好地发挥了要素禀赋所决定的比较优势。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它们的劳动力相对丰富,资本相对稀缺,就以发展具备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后来,随着经济发展,资本逐渐积累,人均资本拥有量提高,要素禀赋结构得以提升,才逐渐把产业结构提升到资本、技术密集型,乃至信息密集型产业。这就使我们不得不冷静地思考我们的长项,我们的比较优势究竟在哪里,我们要实行怎样的发展战略。在客观分析中国的经济现状之后,我们认识到,大量存在的廉价劳动力、广阔的地域和相对丰富的自然资源才是我们最大的优势。因此我们在借鉴上述国家经验的同时,力图将这些经验与中国的国情结合起来,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发展市场经济,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投入。加强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扩大对外开放,使中国的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当然就总体而言,中国的比较优势主要是其低廉的劳动力与土地,但除此之外成体系的制造业基础和潜在的巨大市场规模也是我们的优势所在;中国的比较劣势则主要是一些重要技术开发能力弱、某些自然资源相对匮乏和经济体制中存在的缺陷。因此,在今后的贸易当中要继续发挥优势,并扬长避短。

三、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用发展的眼光对待中国经济的比较优势

(一)发挥中国传统的比较优势

众所周知,中国利用传统的比较优势在经济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同时我们必须看到,中国的市场经济尚未成熟,从中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传统的比较优势不易过早放弃。目前中国农村有数以亿计的剩余劳动力亟待转移。与世界上多数国家相比,中国的资金、技术相对稀缺,成本较高,劳动力相对充裕,成本较低,而一国经济竞争力与它提供的商品和劳务的成本高低紧密相关,过早地放弃传统的比较优势,只会欲速则不达。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地区发展不平衡,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的优势将至少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得到保持。我们应充分利用发达国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机会,将其技术相对先进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或生产环节转移过来。为此,要破除劳动密集型产业就一定是技术落后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就不能利用低劳动力成本优势的旧观念。

(二)发挥中国经济的后发优势

所谓后发优势是指在世界上存在众多发达国家条件下,较落后的国家可以从发达国家已走过的经济发展道路(或轨迹中)吸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或教训),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做出更明智的发展战略选择,从而避免走“先发”国家已走过的“弯路”,以更短的“捷径”、更快的速度缩短自己与发达国家之间经济水平上的距离。首先,从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中国现有的建立在资源禀赋与比较成本基础上的比较优势将逐步减弱。其次,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结构的调整为中国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再次,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我们不能仅仅依靠内部实现经济结构的转化,我们必须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更好地发挥中国的经济原有的比较优势,促进中国经济后发优势的发挥。发挥后发优势的途径有以下方面:

第一,进一步开拓国内的区域经济。中国地域辽阔,各个区域间的资源禀赋差异很大,近几年中国的经济增长表明,在世界经济形势普遍下滑的情况下,中国经济实现自主发展的效果明显,中国发挥沿海开放地区作为对外贸易的前沿,优先发展东部地区,而后实行西部大开发的政策,同时着力于中部的发展,这样就展现了中国在未来经济实现内部良性循环大格局的前景,就目前来说,这种格局并未完全形成,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第二,扩大对外开放,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过去30年间,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经济从封闭走向开放,并逐步扩大开放的广度和深度,融入国际分工体系,成为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主动参与者。中国的国际贸易规模在过去22年里扩大了约22倍,从1993年以来一直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外商投资东道国,中国经济的国际化程度大大提高,同时通过积极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吸收外国投资与扩大国际贸易,有力地促进了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创造了大量新的就业机会,推动了国内经济体制改革,提高了国民经济运行效率,增强了综合国力。中国之所以在经济全球化中赢得主动,正是因为中国政府从本国的比较优势出发,制定了正确的对外开放战略,并加以了实施。

第三,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中国传统产业具有劳动力资源相对丰富的比较优势,尽管目前这种优势仍然存在,但是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必要的改造。

(三)打造中国经济的竞争优势

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资本的积累相对充足时,就可以在发挥中国经济传统经济的比较优势的基础上开发中国经济竞争优势。开发技术密集型产业,实现中国的经济结构转换。这一点可以通过积累人力资本改善企业的组织结构,和更有利的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来实现制度的创新,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来实现。这一点中国目前正在努力实现。

参考文献:

1、刘碧云.经济学[M].东南出版社,2002.

实体经济的优势范文第5篇

关键词:比较优势;金融危机;启示

一、引言

2008年9月以来,金融危机全面爆发。据IMF预测,发达国家2009年的平均增长率将接近零,进入经济衰退期。为什么发达国家会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候突然出现危机?美国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金融产业等虚拟经济,金融危机的爆发是否说明了比较优势理论的失败?

二、比较优势与美国经济成就

(一)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经济

20世纪90年代,美国经济出现了二次大战后罕见的持续性的高速度增长。1990-1998年,美国GDP增长了26.7%,机械工业增加了107%,电子电力装备产业产值增加了224%,商业服务、通讯、流通和交通产业产值的增幅也均在42-68%。就业人数不断增加,失业率稳步下降;物价增幅保持在较低水平,通胀压力得以消除;出口贸易增长势头强劲;联邦财政赤字逐年减少,大大缓和了美国长期财政赤字的压力。

(二)比较优势与美国经济成就

如果一个经济的产业和技术结构能充分利用其资源禀赋的比较优势,那么这个经济的生产成本就低,竞争能力就强。得以保持低通胀高速度的增长,正是其利用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高水平的劳动生产率等比较优势,在经济全球化、世界经济网络化、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下,成功实现资源禀赋的升级、产业结构的大调整,从而创造了牢固的物质基础的结果。

三、比较优势与金融危机的关系

以次贷危机为导火线的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不是美国实行金融等服务业比较优势的失败,比较优势与金融危机没有必然的联系。

首先,泡沫经济的产生是任何经济快速增长时都可能发生的事。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社会总需求的增长,一种要素的供给弹性越小,其价格提高得越快。特别是房地产、股票市场,在经济增长十分迅速的情况下,人们会预期供给弹性较小的土地、股票价格会不断上涨,从而会把大量资金投入到这些行业,进一步刺激了房地产价格、股票价格的上涨,导致了泡沫的自我实现,预期的自我加强。

其次,比较优势战略并不必然带来泡沫的破灭,相反,如果一个经济始终如一地坚持发挥其自身的资源比较优势,经济高速增长的可持续性加强,从而可以延缓泡沫经济破灭的时间。此次金融危机的发生,是众多因素造成的必然结果,不是实施比较优势的结果。

再次,从泡沫经济转化为金融危机的传到机制来看,如果能加强金融体系监管,控制大量资产流入房地产和股票市场使得资产价格严重虚高,那么即使泡沫经济也不会引起金融危机。此次金融危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美国金融监管体制上的不完善导致的。

最后,遵循比较优势战略也具有防范金融危机的作用。如果产业的竞争能力强获利能力高,即使向银行借款来发展,也不至于形成大量的呆账、坏账。在坚持比较优势的条件下,产业的资金密集程度与资源禀赋结构是相适应的,必要的资金大多来自国内储蓄,即可降低对外的依赖程度,因此也就不会出现银行危机和金融危机。

四、启示

认清本国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打牢一国的经济基础。在发展比较优势产业的条件下,产品具有了国际竞争力,一方面,可以取回投资在该产业的资金,促进了利润的增长和社会财富的积累,可以防范经济泡沫的磨灭和金融危机的爆发。另一方面,要素相对稀缺性发生变化,要素禀赋结构得到升级,继而引起新的比较优势的生成,实现了整个社会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综合国力的增强。

发展虚拟经济必须与实体经济相结合。虚拟经济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运作效率,增加资本盈利能力,活跃交易市场,实现资源在全世界范围的合理配置与利用。但虚拟经济的发展始终与投机活动共存,相对实体经济其具有高流动、高风险、高收益等特点,很容易吸引大批资金进行投机活动,引发金融危机。大力发展生产业,既可实现产业升级,又可有效防止虚拟经济脱离实体经济变质为泡沫经济。

建立一个灵活、有效、完善的金融市场。灵活有效的资本市场的存在,可以保证资本被配置到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和产业中,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比较优势,降低了资金链的中断风险,可以减小经济泡沫的破灭和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

建立房地产金融预警和监控体系,提高抗风险能力。建立房地产、股票等金融预警和监控体系迫在眉睫,监管部门的职责就是要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预测、防范、规避和化解风险,提高风险的可靠性,为银行体系的安全,房地产市场和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

五、结论

比较优势是一国实现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有效战略。美国此次金融风暴是美国经济长期积累的各种因素共同酿成的,是美国没有正确处理好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是缺乏完善有效的金融监管,是美国举债式的消费模式,是美国错误的宏观调控政策、是美国金融家们的无限贪婪等共同制造的这场影响全球经济发展的金融风暴。因此,把金融危机的产生归咎于比较优势的实施根本就是站不住脚的。

参考文献:

1、林毅夫.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M].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格致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