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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治理

放射性污染治理

放射性污染治理范文第1篇

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四章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五章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章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

国家支持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和科学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

第十条国家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对放射性污染实施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第十七条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不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不得出厂和销售。

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做建筑和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

第三章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核设施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核设施选址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在进行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装料、退役等审批手续。

核设施营运单位领取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

第二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二条进口核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没有相应的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采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地区应当划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四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并根据需要对其他核设施的流出物实施监测。监督性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五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并接受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核设施的规模和性质制定核事故场内应急计划,做好应急准备。

出现核事故应急状态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并向核设施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制度。

核设施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核事故应急工作。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在核事故应急中实施有效的支援。

第二十七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制定核设施退役计划。

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设施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十二条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

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章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铀(钍)矿的流出物和周围的环境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三十七条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应当建造尾矿库进行贮存、处置;建造的尾矿库应当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制定铀(钍)矿退役计划。铀矿退役费用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章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

第四十条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第四十一条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第四十二条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液,必须采用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方式。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第四十三条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实行近地表处置。

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集中的深地质处置。

α放射性固体废物依照前款规定处置。

禁止在内河水域和海洋上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核设施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条件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需要,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编制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提供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用地,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

第四十五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六条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

禁止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第四十七条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批准,核设施营运单位擅自进行核设施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第五十六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二)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军用设施、装备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由国务院和军队的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物质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二)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三)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四)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五)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六)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七)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放射性污染治理范文第2篇

一、政治业务学习情况

三年来,我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先后学习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并对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相关理论进行了重点学习。平时通过电视、电脑经常性收看新闻,关心国家的政治时事,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在政治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使自己能够跟上时代的步伐。通过学习,我进一步提高了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效地增强了工作的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为做好污染控制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工作期间,我积极参加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全国环境统计培训班、辐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污染源普查工作培训、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细则培训,并取得了相应培训合格证。同时,我还利用业余时间搞好自学,认真研究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知识,不断充实自己,通过培训,提高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为今后顺利开展各项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情况

在污控科这个团结温暖的大家庭里,我始终严于律己,遵规守纪,做到与人为善,和睦相处,时刻要求自己注意自身形象。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讲座、培训等。作为科室长,我在搞好内部工作协调的同时,注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在廉洁自律方面,本人能按照廉政责任制的要求,坚持廉洁自律,率先垂范,牢固树立廉政勤政意识,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生活上、工作上坚持做到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不讲排场,不挥霍浪费,筑起党员干部思想上防腐拒变的心里防线。

三、履行本职工作情况

三年来,我按照上级领导的要求,立足本职岗位,认真做好了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和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的推进及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一是做好了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三年来,我科通过现场查看对多个项目的试生产请示作出了行政许可;共验收房地产开发、工业改扩建等项目140个,并相应的回复了验收意见,对这20个违法项目,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依法予以查处。在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中落实了污染物总量控制、建立8家重点源主要污染物的减排台帐、重点企业及四个行政区的总量控制台帐。结合环境管理工作的实际,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试生产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内容进行了规范和修订,建立起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行政许可体系。

二是完成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计划。根据国家的要求和自治区下达的主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计划,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科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总量控制计划和减排计划,通过层层分解,逐步落实的方式,将主要污染物的减排计划落实到具体的企业、具体的工程上。2008年,完成二氧化硫减排量6162.72吨,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量337.08吨;2009年,完成二氧化硫减排量860吨,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量160吨。为更好完成中央及自治区下达的污染物减排任务,我科每季度对各个减排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将各个项目现场核查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环保局备案,得到了国家西北督察组的认可。我科还建立年度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台帐,落实了减排项目监督、监测制度,加强对环境监察与监测系数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了减排工程落实情况,通过监测、监察等管理手段促使其稳定达标,为我市污染减排项目提供有效的环境监察系数,确保我市减排量的顺利完成。为了加强工业园区环境污染治理,我科配合有关部门对园区内48家新老企业及试产企业的环境污染情况及污染治理措施进行了专项调查,摸清了工业园区的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及相应污染治理情况,为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提供了依据。

三是抓好了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工作。为开展了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前期工作,2007年10月,由我科牵头,公安、交通、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8人组成调研组,赴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工作突出的城市考察学习,借鉴其他城市先进成熟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利用近一个月的时间,对市机动车拥有情况、机动车尾气排放现状和机动车排气对环境的影响等与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有关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并编写了调研报告,为有效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参考。结合我市机动车污染实际现状,我科制定了《克拉玛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通过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本市的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四是抓好了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推进。为提高辐射工作单位辐射人员辐射安全管理和防护水平,自治区环保局辐射监督管理站在2007年4月在我市举行了电磁辐射与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工作会议,我科全力协助此次调查工作,在我科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成功地协助自治区环保局辐射监督管理站完成了此次工作。通过对我市核与辐射现状的调查,进一步完善和巩固了辐射安全防范体系,加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防止了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发生。2007年9月,我科在分管副局长的带领下,对独山子辐射事件进行情况调查。在此次事件处理过程中,我局动作快、处理及时,阻止了事件的进一步发展,受到自治区环保局的认可与表扬。

放射性污染治理范文第3篇

一.总则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辐射事故所致的危害,加强医院射线装置的安全监测和控制等管理工作,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受检者以及装置周围人员的健康安全,避免环境辐射污染,在一旦发生放射诊疗事件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及公众及环境的安全,特制定本应急响应预案。

1.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安部令2001第16号《放射事故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5第46号令《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GBZ98-200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

2.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科涉及射线装置工作场所内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下,可能发生的造成人员及设备设施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工作。放射危险性的主要表现:当发生意外及人为等原因(如射线装置失控)时,会发生工作人员或公众受到意外照射。

二、放射科放射事件应急小组

三、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的原则

(一)迅速报告原则;

(二)主动抢救原则;

(三)生命第一的原则;

(四)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

(五)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

四、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同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离开,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二)应急小组召集专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制定事故处理方案;

(三)事故处理必须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卫生防护人员的参与下进行。

未取得防护检测人员的允许不得进入事故区;

(四)各种事故处理以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凡严重或重大的事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流程图:

放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流程图

突发事件

现场工作人员

应急领导小组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应急工作小组

现场处理人员

医务处

急诊科

调查、协调、汇报组织临床科室协助救治

进行突发事件处理

提供支援和协调

组织救治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通知有关部门

六、事故分级与报告:

放射突发事件小组全面负责放射事件应急有关工作,并根据放射事件的程度及时报告。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规定,在2小时内上报区环保局、卫生局和公安局。同时在12小时内填写《放射源事故报告表》报送区环保局、卫生局和公安局。

七、启动应急预案:

由放射突发事件小组统一指挥,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相互配合,支持。

u

现场控制:切断射线装置的电源,除了工作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出辐射污染区;

u

病人救治:对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进行现场急救,而后转到指定医院治疗;

u

现场保护:配合区公安局、卫生局、环保局进行现场调查;

u

接触隔离:对放射事故造成的影像进行评估和总结,找出原因,为整改提供依据。医务管理处组织对发生的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u

通知设备科或相关公司维修人员进行设备维修。

u

整改:环保局、卫生局和公安局联合调查的结论和建议进行整改,杜绝安全隐患,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八、应急响应的终止:

故障设备维修后,要经过XX市疾病控制中心放射防护专业人员对设备和场所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篇二

放射科应急预案

为了预防和处理放射科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事件,制定如下应急处理预案:

科室应急组织及职责:

科室应急小组组长:放射科主任

成员:放射科全体工作人员。

职责:严格执行放射科各项工作制度及规定,组织实施可能各项意外事件发生的处理和上报

科室意外应急事件的上报制度:

放射科发生意外应急事件后,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积极处理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并在其指导下工作。

放射科定期自查与监测制度:

放射科质量控制及安全防护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放射科的医疗治疗、设备性能、抢救物品及药品等进行检查和维护,配合省、市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定期监测与检查,以预防各项意外、应急事件的发生,并保障应急事件处理的有效进行。

应急事件处理保障措施:

建立、健全科室各项相关制度与操作规程,做好科室的质量控制,执行科室自查与监测,并配合医院及上级各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为各种突发、应急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做好保障。

放射性事件应急预案

1.放射性突发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同现场所有的工作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

2.及时上报医疗救护领导小组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必须配合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处理;

3.组织封闭现场,消除可能导致辐射污染突发事件扩大的隐患;

4.放射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召集专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制定事故处理方案;

5.事故处理必须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放射卫生防护人员的参与下进行;

6.未取得防护检测人员的允许不得进入事故区域;

7.负责组织抢救、转运伤员;

8.组织灾害消除后重建和环境保护;

9.组织进行总体善后处理。事故处理以后,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放射科各项应急控制处理措施

1、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责任制,积极配合临床科室进行需要的影像学检查,要有高度责任心,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病人。并详细、完整、准确初具诊断报告,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2、做好传染病防治、消毒及隔离工作,尽量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早诊断。

3、为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系统正常启动,本科室要积极配合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相关各科室的工作,保证检查到位。

4、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知识的掌握及诊治技能,组织学习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实施办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5、加强科室院内感染管理与监控。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6、检查诊断室要保持通风、清洁。一旦接诊传染病、疑似传染病病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病人后,要根据其传染性质、传播途径进行消毒隔离。室内进行空气消毒,物体表面使用消毒剂擦拭。

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突发停电:及时关闭各机器、设备电源,保护机器、设备,并同时做好病人的解释工作,与后勤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及时解决问题。

2、计算机、网络故障:立即通知相关部门、人员处理故障,保证病人的检查及资料的完整。

3、火灾:立即报警;通知医院相关部门切断电源;保护机器、设备及医务人员和病人的安全。

4、水灾:立即通知医院相关部门,保护机器、设备,做好病人的解释工作。

5、重大突发事件:如有火灾、水灾、大型交通事故、大型食物中毒、等重大突发事件,由科主任负责组织科室医务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保证医务人员、病人的安全,尽可能保障安全有序的影像检查工作。

6、节假日如发生特使情况,坚持一切以病人为中心,实施首诊负责制,并及时通知科主任及医院相关部门值班人员。

放射性污染的应急处理制度

1.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2.

放射性污染去污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A.

对任何放射性核素的污染,原则上都应尽快去除干净,避免污染放射性核素播散。

B.

对人体体表放射性污染应该避免过度的去污处理而损伤皮肤和促进放射性核素的人体吸收。

C.

对人体体表创伤部位放射性污染的处理应优先于对健康体表污染的处理。

D.

对人体体表放射性污染禁用促进放射性核素吸收的有机溶剂、浓度较大的酸、碱溶剂和刺激性强的溶剂。

3.

在放射性核素操作的过程中,一旦发生放射性污染,应按《放射性污染的应急处理措施》进行及时去污处理。

4.

对于仅局限在科室内部的一般性污染应及时通知技术组组长,严重污染时应立即通知科室主任。

5.

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重大污染,还应立即通知当地环保部门。

6.

事后应及时对严重的污染事故进行总结,以便改进和完善工作流程,并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对于违反放射性核素操作规程,而导致放射性污染的人员应给予相应处罚。

放射性源遗失或被盗的应急预案

1.

一旦发生放射性源的遗失或被盗,应立即保护现场。

2.

当事人应立即向核医学主任汇报,并由主任向医院院长汇报,同时向成都市公安局、环保局、成华区卫生局报告。

3.

值班人员一旦发生有盗窃情况,应立即电话通知医院后勤科(电话:65272523)。

一旦发生放射性源的遗失或被盗,医院相关人员应密切配合协助调查取证。

超声、心电检查危重患者抢救应急预案

1.超声、心电等检查时必须有医生在场,在检查前应对患者是否能接受检查进行评估。如属危重患者一般劝其暂停检查,如患者必须接受检查的,应通知其所在科室派医师到场协助。

2.在检查过程中,如患者病情重,应有家属在检查室陪同检查,随时观察患者病情变化。遇到意外情况及时通知病区的值班医师。

3.如患者接受检查时出现意外,超声、心电图检查医师应立即停止检查,迅速投入抢救。并在第一时间通知患者所在病区的值班医师,请求协助抢救。

4.超声、心电室工作人员应仔细观察,随时掌握受检患者病情变化情况。

5.确保各种医疗急救设备及药品状态良好,能够随时投入使用。

6.超声、心电室医师应掌握基本的抢救知识,在专科医生到达现场前,能够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

放射科危重患者救治预案

1.在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生各种危及患者生命的病情变化和过敏反应,应立即停止检查。

2.在场的医生和护士立即处置病人,吸氧、测血压、吸痰,使用必要的急救用药。同时将身体放平,头侧转,以防呕吐物堵塞喉道。必要时使用气管插管。

3.放射科医技人员一方面配合医生护士急救,另一方面电话通知医院总值班,同时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赶至现场组织抢救。

4.注意与患者及家属沟通,使医患建立协调配合的良好关系,以利于对患者的抢救治疗。

5.当现场急救后确认病情趋于稳定时,应立即转入相关科室进行进一步的观察治疗。

6.确保各种医疗急救设备及药品状态良好,能够随时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治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海洋核污染 放射性监测 药物防护 生物防护 生态文明

中图分类号:T55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0-0210-01

2011年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导致了太平洋核污染,就泄漏进入太平洋的铯-137的活度而言,该起事件是迄今为止发生的单次核污染事件最为严重的一次。由此引发的人们关于海洋核污染的关注也是前所未有,海洋核污染的主要来源、危害,以及如何监测和防治成为人们研究的重中之重。尤其是在党的十明确提出将生态文明社会建设作为国家战略发展的重中之重的背景下,海洋核污染的问题应该更加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一、海洋核污染的途径及其危害

核污染是指核设施在正常运行或事故情况下大量放射性物质外逸进入环境造成的放射污染。其危害来源于放射性核素发出的α、β和γ射线对公众或其他生物的辐射损伤,常常被称之为放射性污染,海洋核污染的严重性在于除却核辐射、原子尘埃等本身引起的污染之外,这些物质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此生污染也非常严重。

海洋核污染的来源广泛(由于大气环流的原因使得任何地方的核污染都可能导致海洋核污染),如海洋或者海洋沿岸的一些核设施发生故障排放出的放射性物质(事实上,这些海洋中或近案的核设施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也会排放相关放射性物质,只不过其量小危害性小),又如一些核试验也会引起海洋核污染。由于放射性物质具有其独特的特点,放射性物质都有一定的半衰期,在衰变的这段时间里会一直持续的产生一定的射线,从而造成持续性危害。

海洋核污染的危害性很大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海水的流动性使得海洋核污染的扩散性较强,如不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加以制止,海洋核污染的危害范围将不可想象,带有放射性物质的核污染水流入海洋后会逐渐扩散至全球。如在日本福岛核危机发生之后,在福岛附近,除了局域性的回流以外,最主要是一条起源于台湾外海,沿着冲绳群岛、日本岛东侧,向东北方向的洋流。放射性物质会随着这条洋流的运动,远离陆地,进入太平洋深处1。

海洋核污染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人类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这主要是由于海水在太阳照射下会蒸发形成云,下雨以后放射性物质就会随着雨水进入土壤,地面的植物、农作物以及家畜等都将受到影响,最终危害人类身体健康。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人群受到核辐射危害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如儿童受到核辐射的危险度为成年人的4倍,儿童长期在核辐射区域生活极易患癌症、白血病以及腰痛、高血压、失明等疾病,而且发病潜伏期一般为5至10年。一般来说,胎儿细胞分裂是最快的,辐射的影响就会越明显;儿童受辐射较大的儿童若干年后得甲状腺癌的概率要比普通儿童高出3-5倍;青少年甲状腺功能正常,代谢活跃;老人甲状腺功能相对青壮年不活跃,代谢较迟缓。二是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会导致海洋生物死亡并影响生物的生殖能力,放射性物质对于经过的鱼类会产生灼伤,而且对于污染物经过地方的生态系统会造成次生污染。

二、当前海洋核污染的主要监测技术概述

通常情况下,海洋环境中的放射性核素活度都处于极低的水平,一般为l一104Bq/kg或1―104Bq/L。在常规环境样品的放射性活度分析中,大量样品的浓缩、分离和提纯是必不可少的。正是对该原理的认知和利用,对于当前海洋核污染的主要监测仍然是基于对放射性物质的监测,也就是常说的放射性监测,这主要是因为核污染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放射性物质的所产生的射线造成的污染,在寻找污染源的过程中,对放射性物质进行监测不但能够较好的发现污染源,亦能够对海洋核污染的防治找到突破口。

当前对海洋核污染的监测主要包括两个大类方法,一是对大气中放射性核素的分析,二是对海洋中放射性核素的分析。

一般来讲,131I、134Cs、137Cs等是空气中的主要放射性核素,针对这些核素的监测方法主要是利用体积较大的气体采样器采集相应的样品之后,采用高纯锗的γ能谱仪对相关核素进行测量,并分析这些放射性核素活度在监测的空气区域里的变化情况,以此来判断核污染在监测区域的扩散情况和强度。

对于海洋中的放射性核素而言,主要包括90Sr、137Cs、134Cs、58Co、60Co、110mAg、54Mn等。对这些放射性核素的监测是海洋核污染的重要监测方法,不同的核素由于其具有不同的物理化学属性,因此在监测的方法上也存在区别。90Sr是钚的裂变产物,沉淀法、离子交换法、溶剂萃取法等都是90Sr测定的一些方法,其中溶解萃取法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方法。”137Cs在海水中的含量甚微,在测定前必须进行浓集。目前,在海洋研究中常用来浓缩分离铯的方法有六硝基二苯胺钾法、硅钨酸盐法等等。针对58Co、60Co、110mAg、54Mn等核素的分析多采用γ核素的联合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分析方法并不是绝对的,针对不同的核污染和海洋的具体生态环境,可以灵活采取不同的方法,也可以采取几种方法联合监测以提高监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海洋核污染的主要防治对策研究

一是要加强对核污染的源头控制。要对我国核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切实加强正在运行核设施的安全管理;全面审查在建核电站,尤其是近海的相关核设施,存在隐患的要坚决整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要立即停止建设;严格审批新上核电项目。这些举措无疑是必要的。因为安全毕竟是涉及民生的大事,从安全第一考虑,慎对双刃剑。

二是要从战略层面对核能使用做出规划。严格控制能引起核污染的原料生产加工使用;通过立法限制核的使用和核原料的买卖,交易;使用核能源要确定其安全性,以安全最大化为原则;加快核能的科技研究,更深入的了解其原理,以更好的掌握和利用核能。

三是在具体的防护中多管齐下。穿防护服、药物防护和食物防护结合起来,促进核污染防护的科学合理进行。这主要是针对海洋核污染对人体的巨大危害而言的,一个人如果被暴露在辐射范围内,立即换一套衣服和鞋子,把他们放在一个密封的塑料袋中,封闭袋口,然后采取彻底的全面的淋浴。又如药物中,WR-2721氨磷汀作为防核辐射药显示了良好的核辐射防护作用和使用的安全性。

四是严格防止海洋核污染范围的扩散。如在日本福岛核事件发生之后,随着核污染扩散至海洋,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始加强对日本海产品的检验。中国、印度尼西亚、泰国和新加坡等国纷纷加强对日本海产品的检验。这就充分说明对于核污染的扩散必须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否则会对大面积地区造成严重影响。

参考文献

[1] 张玉敏,李红,朱春来等.海洋核污染与放射性监测技术[J].舰船科学技术,2010,32(12):76-79,83.

[2] 陈立奇,何建华,林武辉等.海洋核污染的应急监测与评估技术展望[J].中国工程科学,2011,13(10):34-39,82.

[3] 何召壮.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看跨国核污染的国家责任[D].中国海洋大学,2012.

[4] 邹本川,赵德兴,尹相淳等.关于向海洋核污染控制的讨论[C].:9页.

放射性污染治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筑材料 室内污染 污染源 常用方法 对策

随着生活方式的改变,人们生活和工作于室内的时间越来越长,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成为工作和生活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装饰材料的种类、数量越来越多,更新换代越来越快,新型材料不断被应用于室内装修,由此引发的室内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已成为国内外研究的热点。

一、室内主要污染源

1 居室中的甲醛气体

它来自于装饰材料的各种人造板,粘合剂,油漆,涂料,塑料贴面,壁纸等。事实上很多装修过的民居和公共场所,甲醛是超标的。甲醛具有较长的挥发期,能导致多种不良建筑综合症的发生。

2 放射性及氡气

放射性主要来源于天然放射性核素。天然放射性核素有铀系、钍系等。氡气是放射性元素的衰变产物,也具有放射性。建筑装饰材料中放射性多来自于石材、陶瓷以及建筑物的围护结构材料。其中花岗石中放射性较多。放射性核素通过呼吸道或食物等途径为人体所摄取并积累在体内。放射性对人体的损伤是由于人体接受其电离辐射能量所引起的。据资料,氡气是导致肺癌的的第二大杀手,还可能导致血癌。

3 光污染及热污染

光污染是由于外墙热反射玻璃幕墙的位置或方向设计不合理造成的,热污染除由热反射玻璃引起的外,还可能由于夏季使用空调而造成局部热岛效应引起。另外,装饰材料废弃物,如:废渣难以重新利用和不能很快降解,也造成对环境的污染。

二、现阶段室内污染治理的常用方法

1 空气清新剂:效果明显,异味立即消失,且价格便宜。但它只是用一种气味遮盖另一种气味,有害物质并未消失。

2 消毒剂:杀死病菌、细菌,价格便宜。但其功效单一,仅对细菌、病毒有效,且不能持久,气味重,会造成二次污染。

3 活性炭:有效吸附空气中的灰尘、异味,但它只是吸附,不能分解。

4 苯、甲醛捕捉剂:有效去除苯、甲醛污染。但仅针对苯或甲醛,且持续时间短。

5 光触媒:纳米技术,去除各种污染。此技术处在探索及市场验证阶段。它的主要成分为纳米级的二氧化钛。二氧化钛是一种安全无毒的产品,可用作食品添加剂。它利用空气中的水和氧气,在光照条件下生成有强还原性或氧化性的负氧离子等,与空气中的有害物质反应生成水和二氧化碳,同时起到防霉、除臭的效果。光触媒的功效可以代替甲醛、苯捕捉剂、消毒剂、空气清新剂;光触媒只起催化作用,类似植物的光合作用,功效持久,本身无毒,无二次污染,安全有效。

三、室内环境污染的防治

1 从源头抓起,预防为主

1)尽量采用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污染少的装修材料及高科技的绿色环保型装修材料;

2)应保证建筑物具有合理的室内空间、采光、通风、良好的外部环境绿地、水和空气,预防室内空气污染的产生。

2 治理室内空气污染,降低危害

1)通风换气:新建和装修的房间应尽量延长入住时间。刚装修完7 d~14 d,室内污染物浓度高,其他治理方法的作用都不大,最好的办法就是开窗通风,交流室内外空气,这是降低室内环境污染最常用、最有效、最经济的方法。

2)吸附法:如采用活性炭、灰泥、硅藻等物质,对室内空气中的有害气体进行吸附以降低其含量。但是吸附法不能降解有害物质,而且只要吸附达到饱和就需要更换吸附材料,处理成本较高。

3)选用适当的室内空气净化设施:根据居室、厨房、卫生间不同的污染特点,选用具有不同功能的空气净化装置,如非平衡等离子体空气净化器、排油烟机、臭氧消毒器、家电厂家研制开发的具有空气过滤功能和净化功能的健康空调等,以降低室内空气污染。

4)化学降解法:目前应用较多的光触媒、空气触媒净化技术,是利用催化氧化法,即在有催化剂的条件下对空气中的有害气体、细菌体进行氧化分解,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成无毒无害产物并杀灭细菌。“触媒”技术工艺简单、成本低、对室内重度污染的治理见效快。

5)植物生态技术:在居室内放置一些抗污染的花草,以及从桉树、茶树、檀香树等提取的植物精油,都能起到“空气净化器”的作用。实际中,常青藤能吸收90%的苯;吊兰能“吞食”室内96%的一氧化碳、86%的甲醛和氮氧化物;天南星的苞叶能吸收80%的苯、50%的三氯乙烯;仙人球、芦荟、铁树、虎尾兰、万年青、雏菊都具有空气净化功能;茉莉、丁香、金银花、牵牛花分泌出来的杀菌素能够杀死空气中的一些细菌,并抑制结核、痢疾病原体和伤寒病菌的生长;植物精油对空气中的致病微生物,如流感病毒、金黄色葡萄球菌、结核杆菌、溶血性链球菌等能起杀灭作用。但以下这些植物不宜放在居室中:兰花、月季、百合、郁金香、黄杜鹃等。6)遮盖法:在建筑装饰过程中,尽可能地封闭地面、墙体的缝隙,能降低污染物的析出量,减少对人体的危害。

3 加强检测,确保健康

1)来源于建筑装饰材料中的苯、甲醛、氡等有害物不是短时间就可以挥发掉的;2)越来越多的现代化办公设备和家电进驻室内,由此产生的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波及静电干扰、紫外线辐射等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新建、新装修、长期居住的房间都可以委托专业环保机构进行室内有害物质的检测,针对检测结果请专家提出合理的处理方案,防止室内污染对人体的危害。

室内环境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绿色建筑和环保建材的需求日益增加,对我国不断发展的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工业带来严峻挑战,为此我国应吸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生产技术水平,结合国情、环境特征和经济技术条件,进一步深入开展室内污染等各项研究开发工作。

参考文献:

[1]王菲凤.现代装饰材料所致空气污染及防治对策[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0,16(3).

[2]徐业林等.居室内装饰材料释放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分析[J].现代预防医学,2000,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