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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保护海洋环境的措施

人类保护海洋环境的措施

人类保护海洋环境的措施范文第1篇

【关键词】海洋污染;危害;途径;防治措施

0 引言

随着世界各国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强,各国之间的进出口贸易越来越频繁,航运业也随之不断的发展,船舶活动对海洋的影响越来越大,其中船舶活动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也越来越严重。尤其是一些民营个体船舶,船舶公司为了节约成本和增加效益,在船舶防污染方面的投入往往不足,致使船舶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海洋环境。

1 海洋环境污染的危害

海洋环境的污染物大体可分为三类:1)生活污染物;2)油类污染物;3)物理污染因子(辐射、噪声等)。船舶生活污染物排人海中之后,会逐渐被海洋中的微生物氧化分解,消耗掉海水中的氧。当海水中溶解的氧不足时,船舶生活污染物就会发生无氧分解,即发生腐烂,致使海水发臭,对海洋生物的生存产生一定的危害。例如,船舶生活污水排放入海后,由于船舶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的磷酸盐和硝酸盐,容易造成海水富营养化,致使海水中的澡类大量繁殖。在这些藻类死亡后,枝叶氧化腐烂,消耗海水中大量的氧,致使高级海洋生物无法生存,海水变黑腐臭。另外,1ml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中往往含有几百万个细菌,其中大部分是病原体或是诱发因子,可能会造成一些疾病的传播,直接影响着人类的健康和生活。

船舶活动往往会因船舶操作不当或船舶事故而造成海洋油污染事件的发生,当船舶油类污染物入海后,往往会在海面上形成一层油膜,油膜存在不仅降低了阳光向海水的辐射,削弱了浮游植物的光合作用,致使地球上氧气量下降,同时还阻挡了空气中氧向海水中的扩散,破坏了海洋食物链,最终导致生态的失调。因此,海洋污染不仅直接危害着沿海水产养殖业的发展,而且还会破坏海滨环境,影响人们的生活和健康。

2 船舶对海洋环境污染途径

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主要是通过事故性和操作性等因素将污染物带入大气或海洋而造成污染。船舶对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途径有:

1)船舶压载水、洗舱水、生活污水、含油舱底水的排放。

2)船舶垃圾和包装有害物质的倾倒。

3)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溢油入海。

4)船舶有毒液体的排放。

5)船舶废气的排放。

3 减少船舶对海洋污染的措施

3.1 加强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和完善海洋环境法律体系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海洋资源的不断开发,人类在海上的活动越来越频繁,活动的类型也越来越多样化,海洋环境受人类活动的影响也越来越严重,所以应根据现代海洋污染的表现形式和国际相关海洋防污染条约的规定,在我国现有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订,不断完善我国船舶污染防治立法,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全面强化海洋环境管理,提高人们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意识。

3.2 通过船员培训教育和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船员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通过对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发现,船员的安全意识、防污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致使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比较严重,是造成船舶海洋污染事故的最主要因素。因此,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防污染意识是减少船舶海洋污染事故的有效途径。通过船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船员对防污染设备的操作技能以及对国内和国外相关防污染公约和法规的认识,同时通过宣传教育的强化,使船员充分认识到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意义,增强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另外,公司应该制定相应的考核和激励制度,是船员能够自觉学习相关知识,提高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技能,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从而保证船舶的安全航行,保护海洋环境。

3.3 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完善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制

作为船舶污染防治监管的主管机关,海事主管部门应具备配套的、有效的海洋环境污染监督管理机制。在船舶安全检查过程中,不仅要严格检查船舶防污染设备的配备是否符合标准,还要对船舶防污染设备的性能和结构以及使用情况作详细的检查和记录。除了对防污染设备做严格的检查之外,还要对船员严格检查,一方面严格考察船员对船舶防污染设备操作程序的认识以及操作的熟练程度,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操作程序或不规范的操作,要及时纠正并要求整改。另一方面还要考察船员对一些国际防污染公约以及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 使船员能够真正具备防污染知识,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的操作管理技能。此外,海事主管部门还应配备必要的装备和仪器,加强危险品货物运输船舶的现场监督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的专项检查,对于一些违章操作以及违法排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应加大惩治力度,要求及时整改并承担相应责任,增强船方的海洋环境的保护意识。

3.4 建立完善的海洋污染监控系统,提高处理海洋污染事故的能力

为了能够及时发现船舶污染海洋事故,分析和判断船舶污染事故发生的规模、地点,扩散趋势等,及时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将船舶污染损害降到最低,在国家沿海海域建立先进的网络化监视系统是很有必要的。同时也能够及时发现一些船舶将海洋污染物直接排放入海的违章操作,还应建立陆-海-空立体化的监管体系,利用巡逻艇、直升机、卫星等设备加大海洋监控力度,对于一些故意违章操作引起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和个人,应加大惩处力度,并限时整改,使船员能够真正吸取教训,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减少人为故意违章操作而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在做好海洋环境污染监控的同时,相关管理部门还应做好海洋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反应体系,一旦海上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能够整合较多的应急资源,建立强大的污染事故处理力量,并且能够自上而下有条不紊、积极有效应对和处理污染事故,使污染的损失能够降到最低。

4 结束语

海洋占据了地球将近四分之三的面积,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离不开海洋庞大的资源,但是随着海洋环境不断的被污染,海洋资源也正遭到巨大的破坏。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海洋资源的不断开发利用,人们已经深深的认识到了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各个国家尤其是一些沿海发达国家不断采取措施甚至是通过立法来加强海洋环境的保护。保护海洋环境是每个人共同的责任,每个人都应该真正认识到海洋的重要性,从而主动承担起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尤其是作为船员,应该深深的意识到自己的工作和活动都直接影响着海洋环境,不断提高自己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不断提升自己对船舶防污设备的操作技能,不断改进自己对船舶设备尤其是船舶防污染设备的管理方法,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最大程度的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从而使船舶航行更安全,海洋环境更清洁。

【参考文献】

人类保护海洋环境的措施范文第2篇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连接,工程主于海岸线向陆一侧,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具体包括:

(一)港口、码头、航道、滨海机场工程项目;

(二)造船厂、修船厂;

(三)滨海火电站、核电站、风电站;

(四)滨海物资存储设施工程项目;

(五)滨海矿山、化工、轻工、冶金等工业工程项目;

(六)固体废弃物、污水等污染物处理处置排海工程项目;

(七)滨海大型养殖场;

(八)海岸防护工程、砂石场和入海河口处的水利设施;

(九)滨海石油勘探开发工程项目;

(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岸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拆船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条 建设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所在经济区的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禁止在天然港湾有航运价值的区域、重要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及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围海造地。

第八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除按有关规定编制外,还应当包括:

(一)所在地及其附近海域的环境状况;

(二)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

(三)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结论;

(四)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填报。

第九条 禁止兴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及海岸转嫁污染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引进技术和设备,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污染措施,防止转嫁污染。

第十条 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在其区域外建设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得损害上述区域的环境质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承担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范围承担评价任务。

第十二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设置向海域排放废水设施的,应当合理利用海水自净能力,选择好排污口的位置。采用暗沟或者管道方式排放的,出水管口位置应当在低潮线以下。

第十五条 建设港口、码头,应当设置与其吞吐能力和货物种类相适应的防污设施。

港口、油码头、化学危险品码头,应当配备海上重大污染损害事故应急设备和器材。

现有港口、码头未达到前两款规定要求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港口、码头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设置或者配备。

第十六条 建设岸边造船厂、修船厂,应当设置与其性质、规模相适应的残油、废油接收处理设施,含油废水接收处理设施,拦油、收油、消油设施,工业废水接收处理设施,工业和船舶垃圾接收处理设施等。

第十七条 建设滨海核电站和其他核设施,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核环境保护和放射防护的规定及标准。

第十八条 建设岸边油库,应当设置含油废水接收处理设施,库场地面冲刷废水的集接、处理设施和事故应急设施;输油管线和储油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防渗漏、防腐蚀的规定。

第十九条 建设滨海矿山,在开采、选矿、运输、贮存、冶炼和尾矿处理等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止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措施。

第二十条 建设滨海垃圾场或者工业废渣填埋场,应当建造防护堤坝和场底封闭层,设置渗液收集、导出、处理系统和可燃性气体防爆装置。

第二十一条 修筑海岸防护工程,在入海河口处兴建水利设施、航道或者综合整治工程,应当采取措施,不得损害生态环境及水产资源。

第二十二条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改变、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不得兴建可能导致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兴建的,应当征得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采取易地繁育等措施,保证物种延续。

在鱼、虾、蟹、贝类的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海涂,建设构不成基本建设项目的养殖工程的,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区域内进行。

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零星经营性采挖砂石,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内采挖。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红树林和珊瑚礁生长的地区,建设毁坏红树林和珊瑚礁生态系统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防止导致海岸非正常侵蚀。

禁止在海岸保护设施管理部门规定的海岸保护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挖砂石、取土等危害海岸保护设施安全的活动。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占用或者拆除海岸保护设施。

第二十六条 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该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类保护海洋环境的措施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

(一)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

(二)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

(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五)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

(七)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

(九)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第四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六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分配重点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海控制数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等违法行为,都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以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影响为重点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预防、控制或者减轻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造成的影响和破坏。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要求的调查、监测资料。

第九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

(三)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

(五)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

(六)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七)公众参与情况;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近岸自然保护区等陆地生态系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一条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

(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三)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四)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核准期限从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工程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重新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重新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海洋工程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第十五条从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颁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证书前,应当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海洋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和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海洋工程投入试运行的,应当自该工程投入试运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运行的海洋工程,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海洋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工程不得投入运行。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二十条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结论和采取的改进措施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备案;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

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第二十二条建设海洋工程,不得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的侵蚀、淤积和损害,危及领海基点的稳定。

进行海上堤坝、跨海桥梁、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建设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海岸的侵蚀或者淤积。

第二十三条污水离岸排放工程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污水离岸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实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的海域,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四条从事海水养殖的养殖者,应当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减少养殖饵料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因养殖污染海域或者严重破坏海洋景观的,养殖者应当予以恢复和整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海洋固体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工程的建设、运行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大范围悬浮扩散,破坏海洋环境。

第二十六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应当配备油水分离设施、含油污水处理设备、排油监控装置、残油和废油回收设施、垃圾粉碎设备。

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所使用的固定式平台、移动式平台、浮式储油装置、输油管线及其他辅助设施,应当符合防渗、防漏、防腐蚀的要求;作业单位应当经常检查,防止发生漏油事故。

前款所称固定式平台和移动式平台,是指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所使用的钻井船、钻井平台、采油平台和其他平台。

第二十七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第二十八条海洋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海上爆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爆破作业前报告海洋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海事、渔业等有关部门。

进行海上爆破作业,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信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作业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活动的,应当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的产卵期。

第二十九条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洋工程需要在海上弃置的,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影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部分,并按照有关海洋倾倒废弃物管理的规定进行。

海洋工程拆除时,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的环境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

第四章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三十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者经稀释排放入海,应当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再排放;

(二)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不得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应当集中储存在专门容器中,运回陆地处理。

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类,确需添加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禁止向海域排放含油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水基泥浆和钻屑。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海洋工程试运行或者正式投入运行后,应当如实记录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及其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并按照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权限核定海洋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

排污者应当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四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应当安装污染物流量自动监控仪器,对生产污水、机舱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进行计量。

第三十五条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气体,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十六条海洋工程排污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部专项用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正式投入运行前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及其相邻海域的环境、资源状况;

(二)污染事故风险分析;

(三)应急设施的配备;

(四)污染事故的处理方案。

第三十九条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期间,由于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向可能受到污染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污染事故分级规定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对海洋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文件、证件、数据以及技术资料等,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监测、勘查、取样检验、拍照、摄像;

(四)检查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安装、运行情况;

(五)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活动,接受调查处理;

(六)要求违法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扩大。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规定的执法证件。用于执法检查、巡航监视的公务飞机、船舶和车辆应当有明显的执法标志。

第四十四条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有关海洋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上级海洋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二)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行,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一)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

(二)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

(三)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的;

(五)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的。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或者将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的,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清理的,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承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养殖活动,并处清理污染或者恢复海洋景观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海洋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二)未按规定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的;

(四)未按规定征收排污费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八章附则

人类保护海洋环境的措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温州 海洋经济 海洋环境保护

一、引言

海洋是温州经济发展的优势所在、潜力所在和希望所在。无论是从国家和地方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层面来看,还是从温州沿海产业带的实践来看,都为温州海洋经济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奠定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温州位于中国海岸线中部,邻近南北海运国际航道,东西南北辐射俱佳。这对温州乃至全省海洋经济的发展均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推进海洋经济发展,对温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提高海洋经济发展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具体地说,有五个方面意义:一是有利于温州由“瓯江时代”向“东海时代”跨越。二是有利于温州走上大开大合、海阔天空的转型升级之路。三是有利于加快建设对外开放新平台,全面提高海洋经济开放度。四是有利于“温州金改”与“海洋经济”双剑合璧演绎新亮点。五是有利于发挥海洋经济的综合优势。温州发展海洋经济的有利条件和优势十分突出。在全面开发“蓝色国土”的大背景下,为温州造就了一个新的发展空间与宏观环境,使得温州发展海洋经济的综合优势十分明显。

二、温州海洋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温州沿海地区经济迅速发展,港口及滨海工业的日益增长,提升了温州沿海对外开放的整体水平。与此同时,一系列重大问题开始显现,成为影响温州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这一系列重大问题包括土地资源短缺、海洋资源利用、海洋产业发展、滨海旅游业、海洋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问题给海洋环境敲响了警钟。

(一)土地资源短缺方面的问题

温州地处浙江东南沿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土地问题一直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由于平原和盆地比例不高,土地资源短缺,人均耕地和人均生态承载力均低于浙江省和全国平均水平。温州虽然通过围垦造地解决了部分用地问题,但项目建设规模、进度等远远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海洋产业无用武之地。

(二)海洋资源利用方面的问题

尽管温州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但由于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使部分海洋资源过度利用,造成资源衰退,从而使温州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遭到破坏。海洋经济发展前景令人担忧的状况是:1、海洋生物资源破坏浪费严重。在目前温州面临的海洋问题中,以海洋渔业资源退化问题最为突出。2、海岸和海域空间资源不合理利用严重。沿海地区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活动,造成海岸和海域空间资源的浪费、破坏甚至丧失。3、海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不当。大量的海砂河砂开采,破坏了海岸环境,带来了海水入侵、海岸侵蚀等严重后果。

(三)海洋产业发展方面的问题

海洋产业发展面临着三个问题:1、近海海域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沿海产业带是温州主要的产业聚集区和经济增长极,对环境承载力有较高的要求,但环保基础设施却相对滞后。2、近岸海域水质有所恶化,自然环境遭受破坏。近年来,沿海地区工农业和城市化发展已经带来了较严重的环境问题,大部分近岸海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特别是河口和海湾水域污染更加严重。3、水产资源严重衰退。随着捕捞技术不断提高,人们盲目地建造渔船,无限制地捕捞,结果是资源的过度利用,这是导致渔业资源衰退的最主要原因。

(四)滨海旅游业方面的问题

滨海旅游业面临两个方面的问题:1、海洋旅游资源开发不合理。旅游资源与环境是实现可持续海洋旅游的基础,但由于温州滨海旅游业面临着资源衰减和生态环境恶化的障碍。2、滨海旅游环境遭破坏。目前,制约温州滨海旅游业发展的海洋环境问题主要包括沿海水域的污水污染、油类污染、沿海旅游区的固体废弃物污染;不顾沿海景区的环境容量限制,超规模接待游客;过度捕捞、采集海产品和海洋矿产,使滨海生态平衡遭到严重干扰等。

(五)海洋产业布局方面的问题

海洋产业布局是指海洋产业各部门在海洋空间内的分布和组合形态。海洋产业布局与海洋产业结构有着密切关系。海洋产业结构与海洋产业布局之间相互作用,共同影响着海洋经济的增长。1、不同行业用海矛盾突出。由于目前温州海洋开发活动主要在近岸海域,不同行业在分配使用海岸线、滩涂和浅海方面的矛盾日益加剧,如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矛盾,将直接影响温州海洋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2、海洋资源过度开发与开发不足并存。由于温州海洋资源基础、地区经济实力、开发管理力度等差异,县域差异明显,产业地理集中度高。海洋经济和海洋产业的地理集中,导致部分地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过度,而部分地区海洋资源却处于闲置状态。此外,海洋产业体系的空间布局缺乏系统性。温州海洋经济布局尽管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存在区域分工体系不完善、协调配合不够、竞争无序等问题。

(六)海洋生态环境方面的问题

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海洋生态环境恶化逐步成为沿海地区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障碍,成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目前,温州海洋生态环境恶化主要表现在海洋生态系统退化、近海环境质量恶化、海洋灾害频繁等方面。此外,海洋经济发展缺乏宏观指导、协调和规划,海洋资源开发管理体制不够完善;海洋产业结构性矛盾突出,传统海洋产业仍处于粗放型发展阶段,海洋科技总体水平较低,一些新兴海洋产业尚未形成规模;海洋调查勘探度低,可开发的重要资源底数不清;海洋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等等,阻碍了海洋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八)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方面的问题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洋事业的发展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而海岛以其特殊的区位条件与资源优势成为21世纪海洋开发中的新热点。但由于海岛,特别是无居民海岛独特的地理条件和人类活动的强烈干扰,在开发过程中,海岛自然保护和经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随意性开发利用活动越来越频繁,致使生态日益恶化,海岛的数量不断减少。从温州无居民海岛的现状来看,无居民海岛出现盲目开发的状况,面临着海岛生态破坏、海岛被随意占用、开发秩序混乱等一系列问题。

三、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目标和总体格局构想

(一)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1.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

今后一段时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家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支持长江三角洲经济区、海峡西岸经济区和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重大历史机遇,着力推进各经济区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各经济区互利共赢,实现温州经济跳越式发展。要树立“人海和谐、海陆统筹”的发展理念,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搭建海洋开放开发平台为突破口,以建设国家重要枢纽港为龙头,以重点海洋产业区块为载体,以体制机制与海洋科技创新为动力,科学利用海洋资源,提高海洋生态文明,优化海洋经济布局,完善涉海基础设施,努力实现由“海洋经济大市”向“海洋经济强市”跨越,构建连接长三角和海西区、联动中西部的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

2.温州海洋经济的发展目标

由于温州特殊的情况,决定了温州必须制定“较大城市”的发展目标和“特大城市”的发展目标。温州成为“较大城市”的发展目标是:到2015年,率先基本建成海洋经济综合实力较强、开发开放度较高、生态环境良好、体制机制灵活的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到2020年,全市海洋生产总值力争突破1500亿元,年均增长12%,科技贡献率达80%左右,海洋新兴产业增加值占海洋生产总值比重达35%左右,全面建成“海洋经济强市”。

温州成为“特大城市”的最低发展目标是:到2020年,全市海洋生产总值最低目标是2260亿元。如果温州成为“特大城市”,就可以在“较大城市”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增加海洋GDP:(1)温州可以“制定法规”权利将会增加海洋GDP;(2)“瓯飞工程”竣工带来的1000多亿经济效益将会增加海洋GDP;(3)温州民间资本参与海洋经济能够增加GDP。由于造成温州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因素太多,我们只好按“较大城市”最低发展目标和政府提出的“收入倍增”计划来计算。以2013年为基数,2020年“收入倍增”计划的海洋生产总值是1260亿元,加上“瓯飞工程”1000亿元,两项合计是2260亿元。因此,温州成为“特大城市”的最低发展目标是2260亿元。

(二)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的空间格局

1.温州成为“较大城市”海洋经济发展的空间格局

温州成为“较大城市”的区域范围包括温州市所辖海域和温州市市区及乐清、永嘉、瑞安、平阳、苍南、洞头6个沿海县(市)的陆域。海域、陆域面积分别为1.1万和0.87万平方公里,其中海岛陆域总面积约170平方公里。温州应该统筹海陆发展,加快形成“一核、两翼、三带、四片、十区、多岛”的海洋经济发展空间格局(见表2)。

表2 温州成为“较大的市”海洋经济发展的空间格局

2.温州成为“特大城市”海洋经济发展的空间格局

如果温州有朝一日成为特大城市,温州自身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条件是温州的增长极辐射必须足够强大。第二个条件是管辖区域比现在大。只有管辖的范围足够大,才能逐步从“较大城市”向“特大城市”跨越。区域面积变大有两种可能:(1)国家本身区域要调整。例如以前盛传的国家民政部将要把中国划分为50个省,温州成为“浙南省”的省会。(2)成为温州管辖的一个市。理由与依据是:一是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海洋局、民政部将及其部分附属岛屿的标准名称、汉语拼音、位置描述予以公布时出现“温州坐标”;二是温州离最近且影响力、知名度较大的地级市。由于海南省在南海设立的“三沙市”是一个地级市,“浙南省”在东海设立的“市”也会是地级市。届时“浙南省”将由浙江温州市、台州市、丽水市、金华市、衢州市、宁德地区和市组成,那时海洋经济将面临重大调整,海洋经济空间布局将出现重大变化。温州成为“特大城市”海洋经济发展的空间格局应该是:“一核、两翼、三圈、九片、二十区、多岛”(见表3)。

表3 温州成为“特大城市”海洋经济发展的空

(三)温州海洋经济优先发展的产业

海洋交通运输业、温州空港工业、海洋渔业、海滨旅游业、海滨出口加工业、海洋新兴产业是温州海洋经济优先发展的产业,也是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的突破口。具体地说:(1)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运输业是温州海洋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有利于发挥温州的区位和产业优势,有利于打造长三角物流区的组织枢纽,能促进温州城市功能的完善,因此,首先要选择发展港口运输业。(2)温州空港工业。以温州机场为核心,利用周边较大的围垦空间,集成空港、海港、高速公路、轻轨等综合交通优势,建设成为现代航空枢纽、滨海新城区拓展区、物流保税等生产业集聚区。(3)海洋渔业。大力推动渔业结构调整,积极推进高效水产养殖业、水产品精深加工、近海与远洋捕捞结合、休闲渔业发展,建设“海上牧场”,实现由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的转变,打造成浙江省的渔业资源高效开发利用区和现代渔业生产基地。(4)海滨旅游业。依托丰富的滨海旅游资源,以及雁荡山、楠溪江、飞云湖等部级旅游景区,积极打造温州滨海旅游品牌,成为中国东南沿海滨海旅游圣地。(5)海滨出口加工业。以建设国际性轻工城为载体,优化、提升特色轻工产业 ,以形成具有国际影响的综合性滨海出口加工基地。(6)海洋新兴产业。在现有产业体系基础上,依托海洋科技创新,瞄准国家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培育船舶制造、石化产业、海洋装备、生物产业、海水利用、涉海服务业等战略性产业,成为具有温州特色的新兴产业基地。

四、温州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的保障措施

人类开发利用海洋的经济活动已有数千年的历史,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原始开发阶段、传统开发阶段和现代开发阶段。温州海洋经济发展还处于第二阶段,即将向第三阶段过渡,因此,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的保障措施要从以下七个方面入手:

1.增强全民海洋国土意识,做好滩涂围垦政策落实

落实第一条措施,可以解决用地瓶颈问题,随着海洋意识的增强,执行难度不大。解决问题的方法:(1)加大对海洋开发的宣传,增强全民海洋国土意识。(2)进一步强化围垦造地保障,做好滩涂围垦政策落实。目前第一条措施的贯彻落实不存在阻力,收到的效果较好。

2.加强海洋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海的方针

落实第二条措施,可以初步解决海洋资源问题、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但由于涉及的利益群体较多,执行的难度较大。解决问题的方法:进一步加大《海域使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涉海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坚持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同时,要加大投入力度,以进一步加强海洋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3.实施科教兴海战略,提高产业整体素质

落实第三条措施,可以逐步解决海洋资源、海洋产业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方面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产业整体素质,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1)制定出台海洋科技发展指导意见,明确近期重点研发的海洋科学技术和海洋科技平台,加w强海洋科技研发基地建设。(2)制定出台促进海洋科技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加快海洋科技人才培养,大力引进海洋高级人才。(3)加强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4)加快温州市海洋科技创新园等平台建设,吸引国内外知名海洋研究机构、海洋高新技术企业、大企业(集团)海洋工程技术中心的海洋科技公共创新与服务平台来温入驻,并转化为生产力。(5)要引进民间资本,实施“科技兴海”,培育海洋经济产、学、研一体化的海洋科技创新体系。

4.强化海洋综合管理,促进海洋与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落实第四条措施可以解决海洋资源问题,但由于涉及渔民群体的切身利益将会受到一定的阻力。解决问题的办法:(1)认真搞好规划布局,促进海洋与渔业经济的有序发展。(2)控制近海水域捕捞,养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积极引导捕捞渔民转产转业,鼓励捕捞渔民“弃船上岸、弃捕从养、弃渔从游”,并加强对转产转业渔民的技术培训,做好捕捞渔民的再就业工作。同时,加快调整海洋捕捞结构,组建一批精干高效的远洋船队和建立远洋渔业海外基地,稳步发展远洋渔业,提高渔业综合经营能力和综合效益。(3)正确处理好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增强资源环境保护意识。要以《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搞好海域使用管理和资源环境保护,推动温州海洋经济的腾飞。

5.加大投资力度,调整优化海洋经济产业结构

落实第五条措施可以解决海洋产业方面的问题和海洋产业布局方面的问题,但由于温州受投资者行业偏好的影响,调整优化海洋经济产业结构不会一帆风顺。解决问题的方法:(1)落实和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投资力度。(2)规划引领,调整优化海洋经济产业结构。要紧紧围绕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做大做强特色产业。

6.着力推进海洋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

落实第六条措施可以解决海洋资源的配置问题,但由于海洋经济产业是一个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产业,可能会影响短期效益的发挥。解决问题的方法:尽快将海涂围垦形成的土地投入临海工业等领域,从根本上缓解温州市土地制约,着力推进海洋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在加快海洋产业发展中,重点发展物流、贸易、信息、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实现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效益最大化。

7.加速口岸产业发展,创办海港保税区或自由贸易区

落实第七条措施建立海港保税区或自由贸易区,成为促进工业经济全面增长的“助跑器”和“催化剂”,但由于国家政策的口子没有放开,温州尚须努力争取。解决问题的方法:利用洞头及周边独特的地形,争取设立自由贸易区或保税区建设,开辟对台贸易,增强对城市和港口以至周边区域的辐射功能。

(二)温州海洋环境保护措施

1.加大海洋环境保护力度,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落实第一条措施可以初步解决海洋生态环境方面的问题,由于受短期效益的影响,在工作上将会遇到一定的阻力。解决问题的方法: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重点加强污染源治理,加快建设沿海城市、沿江两岸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系统与评价体系;加强对海洋研究、监控和预报,建立海洋监控区;鼓励非政府组织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建立健全海洋资源监测制度,等等。

2.全力推进瓯飞工程生态围垦建设,保护海域资源

落实第二条措施,可以解决土地资源短缺方面的问题,但由于工程浩大,需要一定的物力财力支撑。解决问题的方法:(1)转变观念。解决当前温州经济的发展瓶颈,必须实施海洋围垦,努力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切实转变海洋经济发展意识,以推进瓯飞工程建设为重点,促使温州从“滨江城市”迅速走向“滨海城市”。(2)融资渠道。实行国家、地方政府和民间资本多渠道融资的模式,全力推进瓯飞工程生态围垦建设。

3.保护海洋生物

落实第三条措施,可以初步解决海洋生态环境方面的问题,但生态环境的好转并非一日之功,必须长期努力。解决问题的方法:(1)保护海洋生物和海洋资源。(2)遏制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恶化。(3)加强河口、港湾综合整治。

人类保护海洋环境的措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浅海;石油钻井;环境保护;应用技术

一些现场实际做法,供同仁交流,合理开发好海洋石油资源。中石化胜利海洋钻井公司从事于海洋钻井和投产作业,具有30多年的施工经验,作业区域在辽河、冀东、大港、胜利等环渤海区域。公司下分八个施工平台,分为桩腿式和自升式两种平台。现在公司正在与国际接轨,先后与美国、韩国和尼日利亚等国的石油公司进行合作开发,积累了大量环境保护经验。

埕岛油田区块位于渤海湾中西部海域,是胜利油田海上产能的重要战场,也是海洋水产资源比较丰富的海区之一,海上钻井平台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如果对废弃物管理不当或发生溢油污染将对海洋环境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根据国家海洋主管机关对海洋环保的要求,海洋钻井公司对8条钻井平台从拖航移位到完井作业等施工工序逐一进行了环境影响因素分析,对作业风险程度进行评价,从而编制出相应的《海洋钻井平台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海上溢油应急计划》和《海上试油环保措施》等环保规定和措施,进一步明确各级环保责任,将环境管理的方针、目标和各项措施渗入到每个岗位。公司组织海上作业人员学习《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并聘请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检测中心的环保专家对平台HSE监督员和重要岗位操作人员进行环保专题讲座。

平台施工过程中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有:

1.施工前甲乙双方应认真进行施工场所环境交接,并在《现场施工环境保护交接书》上签署意见,分清责任,消除后患。

2.采用岩屑回注技术,所钻出的岩屑必须回注入井中,做到零排放,保证了无污染。

3.施工时,对井控设备的安装严格把关,不仅要求合作方提供防喷器出厂试压报告,每口井还要对所有井控设备进行现场试压。严防井喷事故和溢油事故发生。

4.施工中,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可先不拆井口、装封井器,用三缸泵把压井液从套管闸门打入;把井筒内原油经油管压入干线。如当地层能量大于压井液能量时,可用高压软管线将井口与干线相联,进行重复压井,使井内的液体都进入干线,污染物不外排。

5.油井作业需要采取冲砂时,油管必须安装单流阀,配套安装使用循环冲砂流程,包括立管、导管、沉淀池和污液舱,冲砂液可以重复利用,把井内冲出的砂沉积在沉淀池内,原油进污液舱,施工完成后可把污水、油砂回收处理,严禁原油、污液入海。

6.作业完工后,对废油、垃圾和其他物料回收,抽油杆和油管桥下方污液清理干净,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恢复原貌。

7.平台上设置废油桶和垃圾桶,禁止和中海里排放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

8.废弃的油棉纱、油污布、棕绳、油手套、纸箱等易燃物品分类放入垃圾箱内存放。

9.漏天的设备、设施应无“跑、冒、滴、漏”的现象。

10.作业期间储存不少于3吨合格的消油剂;消油剂的存放避免与其物品混淆。

公司立足环境保护,向8条平台派驻安全环保监督,负责对平台生产进行全面监控,对不符合安全环保规程的施工按规定行使停产整顿权、经济处罚权和岗位罢免权,使安全环保管理监控由原来的管结果变为管过程。每季度组织一次HSE审核检查,对审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HSE审核检查报告,在月度机动、安全、环保例会上进行讲评,对重大事故隐患提交公司讨论解决。由于环境保护得当,从1993年至今,公司先后荣获“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先进集体”、“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环境保护先进单位”和“北海区海洋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连续10年被胜利石油管理局评为海洋环境保护先进单位。

参考文献

[1]景超.胜利海洋钻井安全环保同频共振.中国石化胜利日报.2004

[2]金瑞林.环境法―大自然的护卫者.时事出版社,1985-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