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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保的重要性

生态环保的重要性

生态环保的重要性范文第1篇

1农林保护的重要性

农林作为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农民的经济收入、建筑行业发展及社会林业资源的供求有着密切联系,还直接影响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农林保护的重要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经济效益显著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林资源在发展的过程中能够充分体现出自身的经济效益。与其他森林资源不同的是,农林资源在发展的过程中,具备一定的经济优势。农林主要由一些具备经济效益的林业种类充当,通过自身经济价值体系,提高农林的经济收入,在达到生态环境保护的同时,还能发挥自身的经济效益。由此可见,保护农林资源,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我国的国民收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例如:截至2005年,我国华北地区苹果栽培面积为59.6万hm2,苹果产量达609.32万t,经济产值5 623.5万元。在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提升了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

1.2生态效益显著

一是森林能够凭借自身的优势,对一些土壤侵蚀物质进行有效的抵抗与控制,避免水分流失的同时,还能通过自身的根系涵养水源;而树冠能够有效的拦截降雨,改变雨滴落地的方式,减少雨水对土壤的冲刷;而林下的枯落物和林农间作地中的低矮农作物构成的地表覆盖物可降低雨滴的冲击力及片蚀,减少径流中泥沙的输送,储蓄大量的水分。二是农林具备保持土壤肥力的功能。农林地上或地下部分腐烂物能够在长期的自然环境下形成有机肥,并通过雨水渗入土壤底层,改变土壤自身的营养结构,增加肥力。三是农林能够改善环境小气候,调节温度与湿度。四是农林还可提高系统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和森林的覆盖率等,特别是林农复合经营中的林木对农作物具有保护作用。

1.3社会效益

农林作为我国森林资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不仅关系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顺利进行,同时还关系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环境。一是农林基于自身的优势,除了满足工业、农业及手工业的原料需求外,还能增加当地居民的经济收入,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在发展农林生态建设的过程中,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我国农村的就业压力,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三是农林在发展的过程中,产品的多样化除了能满足经济市场的发展需求外,还能满足城乡人民的生活需求。四是随着人类环保意识的提高,人们对环境和景观的美化作用有了更高的要求,森林的景观美学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2农林环境保护在生态环境中的重要性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个重要保护环节。农林作为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态环境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农林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防风效能

在一些风力较强的地区,农林能够在原有的基础上形成一道道屏障,通过改变农林附近地层面的气流运动状况,降低风力的运行速度,保护周围的地面免受风力的侵害,在降低沙尘暴发生的同时,还能对周边城市起到有效的保护。研究表明,1 hm2防护林可保护逾100 hm2农田免受风灾。其防风效益体现在降低风速和改变风向2个方面。一条疏透结构的防护林带,迎风面防风范围可达林带高度的3~5倍,背风面可达林带高度的25倍,在防风范围内,风速减少20%~50%,然而要想充分发挥出农林的防风效能,还需要注意以下2个方面:一是农林的面积大小。对于风力较强的地区而言,要想真正达到降低风速的功能,则需要结合当地风力的实际状况及周边环境,科学的规划农林面积,确保农林防风体系的完善构建。二是农林的高度以及距林带的距离也与农林的防风性能有关。不同的气候环境和地理环境下,农林的组成体系不同,农林的实际高度以及防风性能也有所不同,由此就需要相关人员在构建农林防风体系时,能够结合当地的气候环境及地理环境,科学的选择农林品种,在确保农林品种成活率的同时,还要确保农林防风效能的充分发挥。

2.2对生态环境的调控功能

随着人类社会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各类气体污染物排放到大气中,在造成环境污染的同时,还会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环境的主体,在生态环境调节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面对空气污染这一状况,农林中的植物能够凭借自身的光合作用,吸收大量的二氧化碳,释放出人类生存需要的氧气,同时还能吸收大量的有害气体,净化空气。例如:1株树能吸收二氧化碳16 kg/d,150 hm2杨、柳、槐等阔叶林可产生氧气100 t/d。城市居民如果平均每人占有树木10 m2或草地25 m2,他们呼出的二氧化碳就有了去处,所需要的氧气也有了来源。

2.3防尘效能

在农林发展的过程中,建立完善的生态复合体系,使其在面对沙尘暴时,能够及时的改变农林周边近地气层中风场及温度场,使其在随风移动的过程中与大气之间进行相应的物质交换,避免大气污染因子的扩散。树叶上面的绒毛、分泌的粘液和油脂等对尘粒有很强的吸附和过滤作用。1 hm2森林每年能吸附粉尘50~80 t,城市绿化地带空气的含尘量一般要比非绿化地带少1/2以上。在农林复合生态系统中,大气降尘主要有2个来源:一是来自农林复合生态系统外,主要由风力进行输送,除了扩散范围大之外,还在一定程度上具备远距离输送的性能,破坏性强。二是近距离输送。这种输送模式多来源于下垫面湍流和局地气候。与远距离输送不同的是,这种输送模式能够对农林周边的土层造成严重的破坏。

与此同时,在农林生态复合系统构建的过程中,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农民的生产条件与生活环境,为农作物的生长发育构筑一道天然屏障。事实证明,农林复合生态系统的构建,之所以能充分发挥出自身的防尘性能,其主要原因在于系统具备一定的小气候特征与净化性能。在整个农林系统内,农林结构能够在风力到来时削弱风力,减小风力速度;且防风效能越大,越能保障土壤的湿度不受风力影响;在一些局地气候条件下,农林能够减轻尘埃的近距离输送,同时还能吸附周边的一部分尘埃,在抗御封杀降尘灾害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2.4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功能

众所周知,森林能够凭借自身的优势涵养水源,在整个自然水循环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面对自然降水,农林能够凭借自身的根冠截留大部分的降水,同时还能通过枯枝败叶将剩下的水源蓄留起来,有的通过农林的根系被吸收,而有的则通过蒸发返回大气。相关研究表明,1 hm2森林一年能蒸发水8 000 t,以此来增加林区周围空气的湿润度,增加降水,调节气候。此外,农林还具备保持水土的功能。研究表明,当雨水达到500 mm时,泥沙的流失量为林区面积的100倍,大量的泥沙势必会造成泥石流及山洪等自然灾害的发生。而农林能够凭借自身的优势,通过枝叶减小雨水对土地的冲刷力,减少泥土的流失量,保持水土[4-5]。

3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及人类环保意识的提高,越来越认识到农林保护的重要性。在关系着我国林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同时,还关系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由此就要求相关部门能够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原有的基础上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将其落实到农林保护的各个环节,在确保农林保护质量的同时,还能为生态环境的保护奠定基础。

4参考文献

[1] 何新华,徐为山.滇南少数民族农林生态结构多样性与持续发展——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傣族为例[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1995(4):39-45.

[2] 任海,李高飞,申卫军,等.发展广东复合农林避免农业土地的荒漠化[J].热带地理,2004(3):231-236.

[3] 侯学煜.从生态经济学观点论开发皖中农业自然资源的某些战略性问题[J].自然资源学报,1986,1(1):5-17.

生态环保的重要性范文第2篇

 

关键词:吐曼河 生态环境保护 

  吐曼河维吾尔语意译为“雾河”。地处东经75°30′—76°15′,北纬39°25′-39°36′之间。是塔里木河流域喀什噶尔水系克孜河北边支流之一。发源于疏附县木什乡明尧勒村,是一条典型的泉水河,河源在疏附县木什乡明尧勒村,沿河经过疏附县、喀什市,河流末端汇集在红旗水库,全长77.6km,集水面积487km2,多年平均径流量1.26×108m3,流量常年稳定在3~5m3/s,控制灌溉面积23万亩。担负着沿河两岸工农业生产和部分居民生活用水的职责,具有供水、排水、景观、防洪等多重功能。 

一、吐曼河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必要性 

吐曼河蜿蜒曲折,水流缓慢,两岸多自然生长的植被,原生态环境良好,两岸分布着两阶级地及宽窄不等的漫滩,阶地陡峭,河床低洼。吐曼河由于受地理位置、地质结构、气候的自然环境的影响,自然污染严重,硫酸盐、总硬度、矿化度等天然水化学指标本底值较高,且随着流程的延长逐渐变大,到下游红旗水库时各项水化学指标已远远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已不能满足农业灌溉的要求 

(一)从城市发展角度 

喀什市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有着丰富的旅游资源,是新疆重要的旅游城市。1996年以来每年接待海内外游客达25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成为国民经济一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良好的城市形象对带动旅游业的开发和吸引更多的外资促进喀什市的经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喀什地区本身的自然生态环境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而城市发展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更重。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加快,城市居民对自己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城市绿化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最佳的手段,受到普遍的重视。吐曼河穿城而过,其生态环境的改善,将大大提高城市环境的质量,为喀什市城区建立良好的绿色生态环境空间创造条件,吐曼河沿岸历史文化景观丰富,两岸旅游业开发可为喀什的旅游业带来更大的发展机遇。 

(二)从城市生态环境角度 

吐曼河属泉水河,流经喀什城区长达20公里,在喀什市的发展过程中曾起到过举足轻重的作用,并成为喀什市的“母亲河”,是南疆少有的穿城河之一。随着喀什市城市工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吐曼河遭到很大程度的污染,部分河段污染较严重,沿河两岸垃圾成堆、道路破旧,建筑物陈旧破损,严重影响了喀什市各族人民生存居住环境。吐曼河已经成为自治区污染最为严重的河流之一,并且由于吐曼河是跨市县的河流,下游疏附县两个乡及伽师县的广大人民群众由于条件艰苦,一直将受到严重污染的吐曼河河水作为饮用水源,已经严重影响了下游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所以,吐曼河的环境整治是非常迫切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三)从环境的影响角度 

严格意义上说,水系承担着蓄积雨洪、分流下渗调节行洪、增补地下水资源、提高水蒸发量、缓解热岛效应等方面的功能,但随着吐曼河污染的日益严重,这些功能都不可挽回的衰退了。滥采地下水,改变了城郊湿地的生态功能,影响了湿地的生态效用。一块湿地的价值比相同面积的海洋高58倍,而湿地的功能被改变,将带来灭顶之灾,造成水生态和物种的衰退。无节制地抽取城市地下水,不仅使昔日的湿地迅速变成干涸的荒漠,而且也造成了大面积的地层沉陷,因此吐曼河的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已经迫在眉睫。 

(四)从生态景观角度 

良好的城市自然生态环境系统是城市居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基础,是城市的“绿肺”,也是特色景观,在环境中尤为重要。吐曼河改造完成后,喀什市的绿化覆盖率将提高四个百分点,因此,吐曼河的环境整治是改善喀什市城市环境最佳措施之一。

二、吐曼河生态环境现状 

吐曼河的上游、下游均地处干旱区,荒地植被稀疏,生态脆弱,水土流失严重,水土流失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受自然因素影响而造成土地风蚀、沙化及汛期对土壤的冲刷。 

三、生态环境污染原因分析 

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原因。 

(一)自然因素 

生态环保的重要性范文第3篇

关键字:生态补偿 分类和实施现状 完善的意义

一、生态补偿的概念与理论基础

(一)生态补偿的概念

对于生态补偿的理解可以划分为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态补偿既包括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所获得效益的奖励或破坏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也包括对造成环境污染者的收费。狭义的生态补偿则主要是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所获得效益的奖励或破坏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

(二)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

1、生态环境有价值论

生态环境除了直接为人类提供生产生活价值意外,还使人类从生态系统获得的效益,这种效益即为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包括供给功能、调节功能、文化功能以及支持功能等。

2、外部性理论

环境资源的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性,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所形成的外部成本,二是生态环境保护所产生的外部效益。

3.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物品并不等同于公共所有的资源。共有资源是有竞争性但无排他性的物品。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是却无法有效地排他,生态环境由于其整体性、区域性和外部性等特征,很难改变公共物品的基本属性,需要从公共服务的角度,进行有效的管理,重要的是强调主体责任、公平的管理原则和公共支出的支持。

二、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分类及实施的现状

(一)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自然保护区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动植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效益是全民和国家在享受,但损失的责任全部由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居民承担,这无疑是不公平的。因此,建立并完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对因保护自然而损失经济利益的居民进行合理的补偿,有利于优化保护区产业结构,激励公众保护行为长效机制的形成,提高人们生活水平。

(二)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

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重要生态功能区指具有保持水土、维护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的区域,包括生态脆弱和敏感区、水土保持的重点区域、防风固沙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涵盖所有除自然保护区以及流域水资源保护区外的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它们主要分布于经济落后地区,保护生态与发展经济的矛盾突出,对其进行适当补偿,有利于促进生态脆弱区功能的维持与改善。

(三)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

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水资源的流动性以及稀缺性是造成流域上下游矛盾的主要根源。为实现上下游协调发展,建立完善的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意义重大。从水质、水量、水安全等角度,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分为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水污染治理、水权使用、重大水利工程、洪水控制5方面。

(四)大气环境保护生态补偿

大气环境保护生态补偿工业生产与交通工具排放的废气和尘埃,直接导致大气环境破坏,人们生活质量下降。大气的流动性与效益共享性,决定了大气环境保护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目前,我国主要采取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大气环境保护生态补偿。

(五)矿产资源开发区生态补偿

矿产资源开发区生态补偿矿产资源开发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依据“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建立生态环境税费制度,将成为矿区生态补偿的重要手段。

(六)农业生产区生态补偿

2000年、2002年国家相继推出退耕还林、还草和退牧还草工程,对农产区丧失发展机会的农民、牧民予以补偿。

(七)旅游风景开发区生态补偿

旅游风景开发区生态补偿旅游风景开发区大多以自然资源为依托,发掘自然观赏功能,建立娱乐休闲设施。旅游风景开发区的补偿客体包括风景区内自然景观效益,以及因设立、保护旅游风景区而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三、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明确《环境保护法》对生态补偿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即保证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保护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发展。由于种种原因,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偏重于污染防治,关于生态环境补偿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具体明确。因此,应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作必要的修改,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理念进行更新,引进生态保护的思想。增设并完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的相关内容,增加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比重,改变其偏重于污染防治的现状,从整体上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综合保护和利用,强调环境生态功能的保护、恢复和整治。

(二)建立专门的流域区际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

近年来,随着流域污染的加剧,流域上游和流域下游之间的矛盾日趋明显,流域生态补偿成为协调流域上下游之间利益冲突的关键所在。流域在地理上是一个完整的自然区域,而在行政区划上,被不同的行政区域所分割,这就造成上下游地区之间在生态环境建设、经济开发上存在的实施主体与受益主体不一致的矛盾,不可避免地在各行政区域之间产生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利益冲突。通过建立区际生态补偿机制,可以实现流域内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在各行政区域的共享和共赢,推动流域区际的协调发展。

(三)完善地方生态补偿法律法规

目前,全国各地区已经建立了符合本地区发展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实施条例。地方性生态环境法规便是地方立法机构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用以调整本地区生态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法律规范。其特点是针对性强,地区差异性大,因而立法形式灵活多样。地方环境立法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延伸和补充。它既是各地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的主要手段,又是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因地制宜地管理本地环保事务的保证措施。

参考文献:

[1]戴文礼.公平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42.

[2]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23

[3]蒋伟.论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J].生态经济,1994,(2):21.

[4]徐祥民,田其云.环境权――环境法法学的基础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4 ,140.

生态环保的重要性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 生.物多样性 环境立法 改革完善

随着近年来我国环境的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面对的环境状况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和挑战。因此,我们要认清楚自然生态环境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意义,推动环境立法的有序进行,做好生态多样性保护工作。

一、环境与生物多样性

(一)生物多样性内涵

生物多样性定义众多,内容广泛,包括了动植物资源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等多个方面。它是地球生物资源丰富性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生物之间和生物与环境之间的复杂关系。生物多样性也是生物之间及其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综合构成。其中的物种多样性是指自然环境中存在的生物形式多样;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生物圈内生物群落和生态过程的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是指生命体内决定性状的遗传因子及其组合的多样性 。

(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义

生物多样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提供了众多的生产和生活原料,维持生物多样性能够保证食品物种的丰富和材料来源的丰富。同时,生物多样性还能保持土壤肥力,保证水质以及调节气候,从而保障和改善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生物多样性的维持还有益于保持地球物种的丰富多样,保护地球生命物种的基因库。防止濒危物种带来的生物基因库匮乏。

二、环境恶化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一)生态环境退化,物种多样性锐减

由于长期的经济发展 ,不合理过度开发利用引起我国生态环境急剧恶化。森林面积减少,草场退化、沙化,湖泊湿地减少,河流干涸以及水体污染等多种原因造成生态环境的整体恶化。同时加上滥捕、滥猎,导致我国动植物数量急剧减少,濒危物种逐渐增多。

(二)遗传基因多样性受环境影响而降低

大量的动植物资源丧失,必然会导致遗传基因的减少,从而导致遗传基因多样性降低。长期的保护不利和过度开发,我国众多地区的动植物资源明显减少。以野生水稻为例:早期调查中的野生稻分布点已经由16个减少到现在的3个,分布面积也大幅缩小。

(三)环境恶化造成生态系统多样性和景观多样性丧失

环境恶化对生态系统的破坏尤为明显。大量的人类活动改变了生存环境,草场变耕地,山林成农田水泊,导致原来的生态系统发生重大变化。生态系统的剧烈变化也会导致系统内的生物构成和生存方式发生变化。此外,许多自然生态系统被改造成人工生态系统,造成了生态系统单一,同时在改造过程中也导致生物物种多样性大量丧失 。

总之,由于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索取,我国现存的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生物多样性迅速丧失。生态系统的破坏和生物物种的减少,最终会威胁人类自身的健康和社会发展。由此,我们需要加强环境保护,为生态多样性的丰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环境立法的意义

(一)环境立法是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需要

生态环境的迅速恶化使得生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而生物物种安全涉及的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保护工作与环境保护关系紧密。这就使得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成为实现其他目标的基础 。

(二)环境立法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持,是社会长远发展的必需要素。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生产需求,对环境的破坏增加,对生物多样性的威胁加剧,导致濒危物种灭绝的速度加快。长期偏重于经济发展,忽视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生物资源的合理利用,使得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严重受损,无法满足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要求。只有通过相关的环境立法,保持良好的生存环境,从而为众多的生物存在创造条件,并以此为基础,科学合理地利用自然生物资源,保障人类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三)环境立法是健全我国法律保护体系的需要

加强环境立法,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使得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有法可依。建立一个健全合理的法律保护体系,能够从制度层面和法律层面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同时使具体的保护工作能够有明确的规范和指导。填补了法律空白,也提高了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四、加强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环境立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科学发展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战略思想。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和自然资源的消耗需要有长远的规划和发展预期,需要有符合发展规律的发展思想科学合理地进行指导。

(二)环境立法坚持物种平等原则

任何物种在自然生态环境中欧冠都有其独特地位和功能,是不可或缺的组成要素。无论物种的生命形式和功能大小,都应该得到尊重。人类与其他物种在生态环境中应该是互相平等相互联系依赖的关系,我们要尊重其他物种存在的合理性和平等性,不能自居高等,要通过科学细致的环境立法,保护物种共同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促进物种间的平等协调发展。

(三)环境立法要结合地区实际状况

自然生态环境是个复杂的系统,在不同的地理条件下呈现出多样的地域特点,衍生的生物链、生物物种也各不相同。例如我国高原地区存在其他地形下没有的独特动植物资源,沙漠环境中的生物物种和生态链也与平原地区差别很大 。因此,要针对各地区的独特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研究本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地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四)环境立法要充分考虑公众的可参与性

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作用很大,从而显著改变了环境中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因此,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主要就是控制好人类活动的不良影响以避免产生生态破坏。在制定环境法规时,要综合考虑当地居民的生活生产特性,以明确地法规制度控制当前活动对生态环境不良影响。同时,从方便居民活动角度出发制定符合地区居民发展特点的环境保护法律,从而引导居民科学合理地开展日常活动达到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和谐共存、共同发展。如果制定的法律与当地的实际状况不符,保护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公众的参与积极性都会降低,限制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实际效果。

(五)环境立法要注意吸收借鉴先进成果

相较于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我国的环境立法工作比较滞后,存在很多不足。对于国际上已经取得的环境立法工作成果,我们应该积极引进运用以完善自身的立法工作;对于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和教训也要相应地吸收借鉴,防止类似问题的产生。此外,引进相关人才,促进经验技术交流也是加强工作中切实可行的方法。但是在吸收借鉴当中,我们要充分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现实条件,不能盲目照搬,要重视理解消化 。

五、环境立法中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环境立法存在的相关问题

1.环境立法目的不明确难以适应发展需要。现行的环境立法工作比较注重对于对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忽视了生态环境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立法目的不明确造成了后续的环境法律制定工作重心偏离,制定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从而影响法律法规的执行实施效果,导致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开展不力。以往法律片面注重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而不是以改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为主要目的。这样的认识需要改变,要从宏观上树立系统保护、全面保护的长远保护思想。

2.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漏洞。现行的法律条款制定的时间较长,已经落后于现实发展需要。陈旧的法律规定不符合当前的工作条件和实际状况;部分法律只有大略的规范,缺乏明确可依的具体条文规定,造成具体实施困难。此外,一些地区性的环境保护法规与国家性的法律不协调一致,甚至产生矛盾。这就造成环境保护的具体实施工作难以开展,取得的保护效果不明显。

3.环境立法在多领域存在法律缺位问题。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个别的环境问题进行法律规定,没有系统性地对整个生态环境改善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做出整体协调规划,造成一些重要领域的法律规范不健全、不完善。比如对进来突显的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和基因库保护问题都缺少系统合理的法律规定,导致相关工作不到位。

4.法律执行机制不完善。体制不健全和执行不到位等原因使得我国的法律执行效率低下。部分地区和部门存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等问题,而且相关检查部门、执法部门和监督部门之间协调管理不善,权责划分不清晰且缺少必要的执法条件,这些问题共同作用导致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难以实现,对产生的有关问题找不到责任人或者处罚不当,妨碍了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二)改进环境立法工作的措施

1.纠正环境立法的目标偏离,完善法律规定 。从环境立法目标认识上,加强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重视,制定全面规范的法律条文切实指导相关工作的实行。对不符合生态系统保护目标的陈旧条文及时修订,使得制定的法律条款能顺应自然生态发展的现实需要。针对实际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关法律以指导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填补法律上的空白。

2.制定明确清晰的法律条款,提高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粗略笼统的法律规定严重影响相关工作的开展,使得环境保护法律执行困难,影响了法律规范纠正作用的实现。规定清晰、权责明确地法律法规,能够提高实际运用中的执行效率和实际效果,更好地促进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3.健全法律管理体制,加强法律执行落实。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需要健全的管理执行机制来落实施行。因此,环境立法工作还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组织管理机构,协调相关部门的配合执法,使得制定的法律能够有效执行、违法者得到追究惩罚,从而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保护生物多样性。

生态环保的重要性范文第5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生态环境破坏也愈演愈烈,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关系失衡。一方面,我国的农业发展成就巨大,粮食首次实现了“十连增”,满足了十几亿中华儿女的物质需求;另一方面,发展带来的代价也颇为巨大,对于农业资源的过度开发,我国农业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农业生态环境状况令人堪忧。

1.1我国农村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和农业生态环境破坏不断加剧我国农业生态破坏不断加剧主要表现在: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严重,人均耕地逐年减少,草场退化等方面。我国是土地荒漠化较为严重的国家,人均耕地水平不到世界水平的一半。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表示,全国环境质量状况总体来看有所改善,但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土地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耕地土壤环境堪忧,区域性退化问题较为严重。全国年内减少耕地面积8.02万hm2。全国现有土壤侵蚀总面积2.95亿hm2,占国土面积的30.7%[3]。我国农业供需矛盾突出,对农业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但农业人均资源有限,加之在市场经济下,农业要增强竞争力,于是就不断利用各种手段的开发农业资源,导致农业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加剧。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截止2013年,我国有333.3万hm2左右的耕地受到中、重度污染,全国因草原退化、建设占用等因素导致草地减少1067万hm2,具有生态涵养功能的滩涂、沼泽减少10.7%[4]。

1.2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造成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1)农业生产过程中化学物质的使用导致土壤污染,我国的化肥使用量大约是5800万t,是目前世界上化肥施用量最大的国家。还有我国农药使用量是180万t,农膜240万t,加之农村畜禽养殖滥用药物,这些化学物质的使用导致土壤污染加剧和地力的下降。(2)工业“三废”污染,我国每年排放的工业废水、废气和固体物排量逐年增加,使得农业的水源、农田、农村大气受到严重污染,给农业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近年来,农村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其中某些企业技术含量低,环境保护意识差,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对于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更是雪上加霜。(3)农村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随意排放导致水体和土壤的污染,农村畜禽养殖业逐渐走上了规模化道路,其产生的畜禽粪便等污染物随意排放,没有得到科学的处理,对大气、水体、农田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坏,严重破坏了农业生态环境。此外,我国农业生产结构不合理、资源开发方式粗放、农民环境保护意识淡薄且法律在农村地区适用弱是导致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的又一方面的因素,而且我国现价段的技术水平也限制了农村与农业环境污染治理力度。

1.3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破坏的实质———利益冲突我国已经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保护体系,在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和制止环境污染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是法律在协调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方面不够完善,不能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不能有效的防治生态环境污染。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利益冲突是导致农业生态环境破坏的关键所在。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管理机构自身利益与环境利益冲突,政府部门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不能有效得到遏制,进而还是出现了一边治理、一边破坏的恶性循环,最终还是使环境利益受到损害。第二,环境保护者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我国的生态补偿制度并不完善,缺乏有效促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第三,排污企业与受害者的利益冲突,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治理排放的污染物,守法的成本大大高于违法的成本,大都企业都宁愿排污受罚而不进行污染治理,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税收而对于排污企业的放任行为导致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加剧。这些冲突的存在是因为缺乏有效的法律调整规制手段。

2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现状

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日趋恶劣,这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背道而驰。面对日益严重的农业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归根结底还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手段是解决农业生态环境问题的核心手段。我国法律在平衡农业发展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1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立法缺失一方面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某些领域存在立法空白。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等法律法规,涉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也有许多。但是农业生态环境是整体的内在系统化的,需要一部综合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目前这些有关立法是分散的且规定都过于原则化,不适应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例如,《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治沙化等生态失衡现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防治农业污染等,这两条原则性的规定,实际操作很难,并且把农业生态资源保护与农业环境割裂开了。《农业法》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就保护,其内容基本上是对环境保护法中两个条文的再次表述,缺乏措施性的规定,在发生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时很难适用到具体问题中去。我国一些地方也制定的一系列农业环境保护的法规,但是这些地方性环境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应有的规范性,可操作作性不强,没有体现地方农业生态环境的特殊性,以致有些空泛的规定和政策式的规定无法执行,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在一些重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的现象,在生态农业、水污染、土壤污染、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还很欠缺。缺乏专门针对于农业生态环境特别的法律规范。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建立公众参与、行政指导、行政强制以及有利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机制等方面,不利于调动公众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由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存在的这些问题,导致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许多方面不能有效的开展起来,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2现有法律制度体系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缺乏适应性我国已经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等一系列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制度,但制度与制度间的协调性和配套性较差。这些制度主要针对大城市的污染,对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较少。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主要包括耕地制度,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以及农业安全生产安全使用制度,这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立法,禁止性规范较多,鼓励性规定较少,缺乏激励机制。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同时,重视政府的作用,赋予政府的权力较多,没有发挥农民的主动性去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有关破坏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全,许多法律都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禁止性规定,但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从而使禁止性规定与法律责任的承担没有相互呼应,属于法律责任的缺位。另一方面,法律责任的规定在对生态功能保护的违法行为处罚较轻,还有一些社会危害性大、破坏性强的环境违法行为,仅仅设置了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没有相应的刑事责任条款的规定。由于法律责任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威慑和制裁作用,不利于促进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2.3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系存在缺陷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存在“体制不够严密”和“相应程序缺乏”两大方面的体系性缺陷。就执法体制而言,首先执法主体林立,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管理体制是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执法体制,实践中,这种体制导致农业环境执法主体林立,各个执法主体之间相互扯皮或推诿的现象产生;其次,行政执法权分散,行政执法权分散于植物保护、种子、土肥、环境保护等各个机构中,这种分散的行政执法权力很容易导致执法不一、相互冲突等现象,农业执法秩序处于混乱的局面。就执法程序而言,实践中,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缺乏程序的控制和保障,过于强化环境管理机构的权利,缺乏对环境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应有的程序性保障机制。在现行有关农业环境立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行政部门与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具有不平衡性,过多的确立和保护的是政府的权利和利益。一方面,它赋予环境管理机构很多的权利,但缺乏对其环境管理行为有效的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它赋予环境管理相对人很多的义务,却很少规定保障环境管理相对人权益实现的程序机制,导致环境管理相对人的合法环境权益得不到保障。

3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完善建议

3.1强化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立法首先,根据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客观规律,尽快制定出一部综合性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以解决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立法过于分散的问题,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直接有效的法律依据。地方性立法应该更加注重地方农业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因地制宜的制定可行性与可操作性强的相关法律保护措施。其次,建立健全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尽快制定《沙漠化法治法》等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对现行的《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农业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修改。再次,填补农业生态环境立法空白,目前我国国务院已经于制定并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于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鉴于此,还应加强生态农业、土壤污染、水污染、面源污染等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填补在这些领域的空白。同时农业环境标准体系也可适时的做些调整,以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最后,建立公众参与以及有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激励机制,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行政强制、行政指导等手段,调动和鼓励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立经济激励机制,对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或者其它方面的经济优惠,调动各阶层的积极性,参与到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上来。

3.2健全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优化制度配套环境完善我国现行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在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中增设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条款。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是党在十报告中的要求。为了使生态恢复补偿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建议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政府财政投入和支持力度、实施绿色国内生产总值制度等。健全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是,明确法律责任,对于破坏和污染农业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追究农业生态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严格法律责任,对于破坏农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仅要规定罚款这样行政处罚,还应当规定限期治理与修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并调高罚款数额标准。对于构成犯罪的农业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应明确规定其刑事责任追究,使得法律发挥威慑和制裁作用,为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3.3健全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系一方面,变革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统分结合的执法体制,建立专门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执法主体,规范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主体,明确执法主体职能。这样便可以集中行政执法职能,把执法人员的指挥管理、安排执法经费的安排、调配执法力量的调配统一起来,解决了行政职能过于分散的问题,同时也避免了行政主体之间相互推诿等弊端的出现。另一方面,强化行政程序的控制和保障作用,规范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程序。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的外部行政程序建设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程序权益。建立诸如告知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等制度,确保公众能够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中来,确保农业生态环境执法主体依法执政,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出现。同时强化司法手段,通过司法审判惩罚和制止重大污染环境犯罪、环境失职犯罪,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