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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噪音污染的办法

解决噪音污染的办法

解决噪音污染的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治环境噪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建设规划,组织开发和推广低噪声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综合治理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分别对机动车辆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铁路管理部门对火车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工商、文化、交通、规划、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保护噪声环境的义务,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噪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做好笔录。检查中涉及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检查部门和检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八条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九条凡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到所在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说明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可视为同意。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当载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部门验收;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二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提前10日报经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必须限期治理。

第十四条因生产或其他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由排放噪声的单位向社会公告。因排放噪声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排放噪声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根据需要对高考期间等特定时期,在特定区域内进行噪声限制的管制。

第十六条市、区(县)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环境噪声污染进行监督性监测。市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划定的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噪声环境质量和重点噪声污染源,进行定期监测。

第十七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受理群众的噪声污染投诉。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十九条在本市下列划定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生产设施和排放环境噪声超过标准的其他设施:

(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疗养区、高级宾馆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三)对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中的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科研单位有影响的范围。

上述区域内原有的工业生产设施和其它设施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

sp;第二十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在市区、建制镇范围内工业企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在使用前10日内向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需要使用排放环境噪声设备的建筑、装饰申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向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过期不进行申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收超标排污费。

第二十四条建筑、装饰施工场地排放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超过标准的,施工单位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二十五条在湟中路、祁连路、南山路、海湖路、门源路和小桥大街丁字路口内,禁止每日22:00至晨6:00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采取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并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辆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在用的机动车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行驶,公安部门不发给年检合格证;新购置或从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辆不符合标准的,公安部门不发给牌证;外地车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行驶。装配、维修的机动车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准出厂。

第二十八条在市区和建制镇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和使用符合公安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消声器和喇叭。禁止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二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和改善噪声环境质量的需要,划定机动车辆禁鸣喇叭的路段和地区。

第三十条在市区范围内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备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一条在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禁鸣喇叭的路段、区域不得鸣喇叭;

(二)在非禁鸣喇叭的路段和区域,每日23:00至晨6:00不得鸣喇叭,其他时间需要鸣喇叭时,应当短鸣,连续按鸣不得超过二次,每次不得超过0.5秒,音量不得超过100分贝;

(三)不得用鸣喇叭的方法唤人;

(四)不得在马路、街道、公共场地调试喇叭。

第三十二条严禁公共汽车、小客运车使用扩音器、喇叭招揽乘客。

第三十三条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应当在公安部门批准的街道行驶。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运行时自身振动噪声超过85分贝,禁止在禁鸣区内行驶。

第三十五条火车鸣笛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火车驶经本市韵家口以西、西钢桥以东只准使用风笛,严禁使用汽笛。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设施工噪声和机动车辆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七条在**地区,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排污单位,必须在该设备使用前10日内向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新建营业性饮食娱乐等服务场所必须在开工建设前,到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文化行政主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饮食娱乐服务场所,其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干扰他人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九条在市区和建制镇范围内,禁止架设、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架设或使用的,须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禁止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音响设备和其他方式招揽顾客、宣传商品或者进行其他商业活动。在公共场所、工商业经营活动场所和饮食摊挡,不得高声喧哗,干扰四邻。

第四十一条车站、车辆编组站等交通枢纽使用广播喇叭,应当控制音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的影响。设在居民稠密区的营运车辆站场,晚22:00至晨6:00不得使用广播喇叭和电铃调度车辆;其他时间使用的应当控制音量。

第四十二条使用空调设备、音响等家用电器和乐器的家庭娱乐活动,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四十三条在住宅楼宇内,12:00至14:30、22:00至晨7:00禁止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排放噪声申报登记事项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者在禁止生产作业的区域和时间生产作业,排放噪声超过标准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七)应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规定加收1至2倍超标排污费外,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需要责令停业取缔的按规定办理;

(八)工业生产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可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九)饮食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排放超过国家标准,影响周围居民工作、生活、学习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及疗养区、居民区、文教区、风景名胜区、一类混合区使用大功率广播喇叭或者宣传车的;

(二)机动车辆违反规定鸣笛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特种车辆警报器的;

(四)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按规定行驶的;

(五)未经公安部门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

(六)采用发出高大音响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产生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噪声的。

第四十六条铁路机车在本市违反规定使用汽笛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危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解决噪音污染的办法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本方法所称环境噪声,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条本市市区内环境噪声规范。执行《市区域环境噪声规范适用区划》府字〔〕30号

第四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部门职责划分:

(一)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履行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在商业、文化、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发生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生产活动中排放的偶发性强烈噪声,商业经营活动中和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以及音响器材发生的噪声,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娱乐、集会等活动产生的噪声,住宅楼内进行装修以及进行家庭娱乐、悼念等活动的噪声,机动车辆排放的噪声和其他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三)交通、海事以及渔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对船舶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同时,交通部门负责对各类运营车辆、客货运输场(站)和地方铁路发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四)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市区内的早市、夜市、临时摊点等占道经营以及农贸市场发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五)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境噪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规范的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境噪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规范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七)环保、工商、文化、城管部门,街道和社区居委会配合公安部门管理社会生活噪声,民政部门配合公安部门管理殡葬噪声,交通部门配合公安部门管理机动车排放的噪声,建设部门配合环保部门管理建筑施工噪声。承担噪声监督管理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互相协助配合,定期向环保部门通报噪声监督管理情况。

(八)街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的环境管理,协调解决居民住宅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

(九)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从事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以及商业、文化、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使用固定设备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需依照规定向环保部门料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和排污许可证手续。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可能发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需编制环境影响演讲书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提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依照国家规定的顺序报环保部门批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料理许可手续。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发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需坚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行;撤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需报环保部门批准。

第八条向周围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规范。

第九条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限值规范。

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和午间进行发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因建筑施工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需在夜间和午间连续作业的须提前7日持市建筑管理部门证明到市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将规定的夜间和午间作业时间公告附近居民。

对抢修、抢险需连续作业的可先行施工,再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中、高考前一周和考试期间,考场周边二百米之内禁止发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第十条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市环境维护总体目标要求以及维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需要,具体划定机动车辆禁鸣的区域、路段和时间,实行交通噪声管制。

机动车辆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规范》

第十一条机动船舶进入市区水域、码头,应当按规定使用汽笛。

第十二条商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发生的音量对外部环境的影响应当符合市区环境噪声规范。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进行招揽顾客、宣传商品等促销活动。

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发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需遵守公安机关的规定。

居民使用音响或举办家庭娱乐活动,应控制音量和时间,不得影响他人工作、生活和学习。

第十三条禁止在住宅楼底层兴办发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金属加工、建材、车辆修理等企业。

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禁止夜间和午间使用电钻、电锯、冲击钻等发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家庭装饰作业。

第十四条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逾越环境规范的经营者,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限期采取措施减轻或排除噪声影响。

工业企业噪声超标排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环保总局、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的规定,由环保部门直接征收。

建筑施工噪声超标准排污费,依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环保总局、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规定,参照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规范,实行按建筑面积征收,规范为:砖混结构征收4.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征收5.0元/平方米。此项收费由市环保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操持,并接受该中心管委会的监督。

排污费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收费主要用于污染的防治。

第十五条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环保局依照国家规定的权限作出限期治理决定,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需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一新、改、扩建可能发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

二擅自撤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逾越规定规范的

三未料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或拒报、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噪声排污费的

五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

六居民住宅楼底层兴办发生噪声污染的金属加工、建材、车辆修理等企业的

七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发出的噪声逾越规定规范造成污染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方法第九条规定,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夜间、午间及特定时期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由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

一商业、饮食、娱乐服务单位和个体经营业主在室外使用音箱器材进行招揽顾客、宣传商品等促销活动的

二违反公安机关规定,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发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家庭使用音响或乐器,举办家庭娱乐活动,发生噪声污染的

四夜间或午间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发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活动。

解决噪音污染的办法范文第3篇

北京目前公交车的流量只占全市车辆的5%~10%,但噪音的排放量却占到了交通噪音的40%~52%,这种情况将得到改善。还有那些恼人的改装车,也可能将被禁止上路。

“轰、轰”凌晨时分,一连串的发动机轰鸣声将熟睡中的人们吵醒。“小区里玩改装摩托的发烧友又出动了!”家住东四环某小区的王女士抱怨说。

生活在大城市,你意识到已经被噪音包围了吗?在上班路上,汽车马达声达68~78分贝。进入地铁,地铁进站76分贝,站台广播80分贝……

对此,北京市环保部门下决心制定机动车噪音排放标准,禁止噪音排放超标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改装车噪音不达标难上路

前不久,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了《2010年北京市环境状况公报》。其中,西南三环、四环的部分道路,噪音污染明显比较严重。

调查表明:机动车辆噪音已占到城市噪音的85%,因此降低机动车的噪音污染是降噪的一大途径。“我们治理交通噪音的第一步是向公交车‘下刀’。”北京市环保局固体废物和噪声管理处处长王春林说。北京市有关部门已经选取1000辆公交车进行噪音监测,以此来制定公交车噪音排放标准。

“制定公交车噪音排放标准在国际上都没有先例。制定这一标准需要较长的时间,一旦推行,有可能像黄标车一样,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上路时将受到限制。”王春林告诉记者。

这是因为,国际上把机动车降低噪音的注意力集中在轿车上面。而中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公交车采用柴油发动机,并具有载客多的特点,噪音很大。目前北京市公交车的流量只占全市车辆的5%~10%,但噪音的排放量却占到了交通噪音的40%~52%。简单来说,一辆公交车所产生的噪音相当于21辆小轿车的排放水平。

汽车改装店未来生意难做

改装车的噪音排放超标的问题也日渐严重。近年来,汽车和摩托车改装现象有增无减,不少人为了追求汽车的个性化,将汽车或摩托车改造得“面目全非”,大有把自己的爱车搞得独树一帜才是终极梦想之势。但是,记者发现大部分改装车都存在噪音污染的问题。

改装车的噪音来源于哪里呢?一位汽车改装店老板告诉记者,一是换装高性能发动机,增加功率,功率越大,噪音相应也越大;二是拆除汽车排气管上的消音器;三是换装更粗的排气管。

店主告诉记者,一些车主为了提高车速来我们店要求改变发动机的排气系统,换装更大的排气管。但是,这样做的后果是可能造成噪音严重增大,干扰自身或其他车辆驾驶员的驾驶注意力,产生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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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能因改装排气系统,造成尾气排放不合格,对环境污染增大。

记者了解到,在制定完公交车噪音排放标准后,有关部门将逐步制定其他车辆的噪音排放标准,今后噪音超标的改装车在北京将难以上路。

“由于没有相关部门管理,我们一般会千方百计满足客户们的要求。但是,今后噪音超标排放的机动车不能上路了,汽车改装的生意可能难做了!” 汽车改装店老板无奈地说。

噪音污染危害健康

城市噪音污染已经成为现代狂躁症。2011年3月底,世卫组织和欧盟合作研究中心公开了一份关于噪音的全面报告《噪音污染导致的疾病负担》,该报告指出噪音污染对于人类的危害仅次于空气污染,成年欧洲公民因为暴露在声音污染中,每年损失了160万个健康生命。

从健康学角度说,音量超过40分贝会妨碍睡眠;60分贝会让人焦虑不安;80分贝让人没有食欲,还会引发头痛;90分贝以上则会血压上升,心跳加快;100分贝接近可以忍受的极限;而音量超过130分贝(喷气式飞机引擎声),即使是短时间也会让耳朵疼痛,根本感觉不到声音;150分贝,对不起,你的鼓膜已经破裂、内耳出血,内耳的神经细胞也永远损坏了。

限制时速也能减少噪音

国外城市治理交通噪音的经验是,除了对发动机噪音和驾驶习惯进行改变外,在城区限制时速也是一个办法。

德国首都柏林为解决噪音污染问题,决定对机动车作出种种限制。在一份《降低噪音行动计划》中,明确要求采取措施降低机动车交通流量、减缓车速,以此减轻噪音污染。

解决噪音污染的办法范文第4篇

“一天到晚轰隆隆的。你听,又来了!”何超光一边说,一边指着远处呼啸而来的列车。

何超光是一个北漂,半年前住进朝阳区光熙家园小区,这位青年对于这个小区的评价是:什么都挺好,就是噪音太大。“晚上地铁停运之前,甭想睡觉。”他向记者抱怨。

在这个小区住了2年多的张丽萍则已经“习惯”了这样的生活。她所在的2号楼紧邻小区围墙,是距离墙外的地铁13号线最近的几栋楼之一,与地铁线不过十几米远。即使关着窗户,列车经过时,屋里依然轰轰作响。“听着呗,能怎么着?”她说。

他们都是交通噪音的受害者。在城市交通日益发达、机动车辆急剧增加的今天,交通噪音已成为城市建设和生活中一种令人烦恼的不和谐之“音”。

噪音无处不在

机械装备在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制造了污染的难题,噪音污染是其中之一,它已经与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一起,成为世界范围内四大环境问题。在各种噪音中,交通噪音是最普遍、影响最大的一种。

在首都地铁、铁路、快速路沿线以及多种交通方式混合地区,记者日前在调研中发现,交通运行引发的噪音问题长期影响了一些居民的正常生活。其中,地铁13号线、5号线、八通线沿线部分地区以及城区西南三环、四环以及部分快速联络线的部分路段噪音问题尤为突出。不少居民区噪音问题久拖不决,有些小区业主因为无法忍受噪音之扰,甚至与城铁公司、开发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簿公堂。

在位于知春路西侧的太阳园小区,最近的楼房距离地铁13号线只有十几米远,更远一点还有市郊铁路s2线,中间没有任何隔音措施。在靠近围墙的10号楼里,列车经过时,正常音量播放的电视几乎听不到声音。即使夏日,居民也多是窗户紧闭。有时候,地铁列车和火车同时经过小区,前者的轰隆声和后者尖锐的汽笛声交织在一起,居民们不胜其扰。

除了生活,它甚至影响到一些人的工作。纪海就是其中一个。这个刚刚大学毕业的年轻人是附近一家房产中介的业务员。“唉!又没租出去!”他叹了口气说道。

记者来此采访时,巧遇纪海正送一位租房者出门。当天上午,他先后带了两个人来看房,都因为人家嫌噪音太大没有达成租赁协议。“前后看房的人不下10个了,基本上都因为这个问题没谈成。”他说。

北京市政协委员赵小鲁的调查说,13号线全线有11个小区反映噪音扰民问题。

根据北京市环保局一位副总工程师保守的估算,北京城区内生活在交通干线以及次干线两侧遭受公路交通噪音污染的人口在100万左右。

令人忧虑的是,这一问题有进一步加重的趋势。来自北京市环保局公布的监测数据显示,在建成区道路交通噪音方面,城区部分2001年是67.9分贝,到2011年这一数据已经是69.6分贝,最高的2010年达到了70分贝。

在城市规模同样巨大的广州、上海等大城市,噪音问题也困扰着不少人,上个月,广州环保部门一次集中接访中,道路交通噪音污染问题成为投诉的焦点,一位十几年来因饱受道路噪声污染的上访者甚至当场痛哭失声。本月初,上海路政局局长戴晓坚在当地一家媒体做客时说,随着上海快速路以及高速公路交通流量的不断增加,交通噪音日益增加,进入夏季,沿线居民天热开窗,对解决噪声扰民的诉求越来越强烈。

环保部公布的最近一次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调查结果显示,对噪音环境质量满意率为62%,排名倒数第二,仅高于空气质量满意度。环保部在这份名为《2010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报》中指出,城市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是公众最为关心、关注的环境问题。

治理难在哪里

早在1996年,我国就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但由于法律中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噪音污染认定标准和赔偿标准,导致其在实际执行中不尽如人意。

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就是,长期以来,在楼盘开发时,相关部门通常只涉及容积率、采光、绿化等,并未涉及小区的防噪审批等细节。

直到2007年,北京市才开始实施《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它要求:北京市噪声污染将由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房地产开发商须明示销售住宅的隔音情况。

这一规定还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和北京市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但问题是,它并没有解决立法之前就已经存在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交通噪音的治理往往涉及环保、交通、铁路、开发商等多方关系,牵扯到多方利益,协调难度很大,由此,受害的业主们往往处处碰壁。

张莉萍告诉本刊记者,之前,她所在的部分小区业主因为噪音问题,曾和开发商、城铁等部门多次协商,但是,后者互相推诿,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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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有业主起诉城铁公司和开发商,但未能胜诉。

对于城铁部门而言,地铁建设早于小区开发,通过了环评等要求,当然不愿意负责,而对于开发商来说,由于当时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噪音污染并未纳入到规划之中。

记者调查时还了解到,有些老的楼盘,开发商或破产或消失,协商都没有对象,成为无人管的老大难问题。

因此,民众呼声始终强烈,2009年,北京有政协委员提案建议,在已有的高速路和铁路应加装隔音墙或隔音罩,减少车辆噪声对居民的影响,可降噪70%-80%。市政府考虑改造现有道路路面,采用能减少交通噪声的新型材料。在改造道路的同时,一并解决井盖产生的噪声问题。另外,对市内的地铁地上运行的路轨和靠近居民居住区的火车路轨进行改造。

而且,相关专家从技术角度分析,治理交通噪音并不是一个很难的问题。北京交通大学教授刘维宁公开表示,目前已经有比较成熟的技术手段来解决轨道交通噪音问题。他说,通过声屏障、隔声窗、隔声阳台等技术手段,完全可以解决轨道交通噪音的问题,技术上没有障碍。

关键科学规划

不少业内专家认为,无论是路线建设还是楼盘开发,科学的规划尤为重要。

长期关注噪音污染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郝如玉表示,如果现在各个城市大量正在进行设计和建设的轨道里程都不把减振降噪纳入长远规划,将来对之改造的成本会是个天文数字,而且会影响正常运营。他说,要减少地铁扰民,除应提高标准外,还应进行科学、合理的地铁规划,将减振降噪纳入地铁建设的长远规划,以免事后弥补造成城市规划的缺憾。

刘维宁也指出,除了政府统一规划和投资外,对于开发商责任,要有制度去保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规定,在楼盘规划的时候要求开发商预留噪音防治基金,切实保障居民权利。

北京已经开始行动,除了2007年已经开始实施的《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之外,今年4月1日,北京又颁布并实施了《地铁噪声与振动控制规范》,规定如果地铁地上线和居住、医疗、文教、科研区的敏感点水平距离不超过50米,就需要采取噪声控制措施。而且,新建地铁须预留采取噪音控制措施的条件,噪声与振动控制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解决噪音污染的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厂址选择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R139文献标识码: A

厂址选择,是指工业企业区总体布局规划和区域工业开发的基础上,结合地区的自然条件、经济条件、社会条件和建设条件,根据企业的生产特点、性质、使用、安全、卫生、趋利避害等要求,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多方案比较论证,选择出投资省、建设快、运营费用低、社会效益好的最佳效益的项目空间位置。 厂址选择遵循的一般原则即满足城市规划和工业产业布局、节约用地、资源充足、供水供电可靠、交通运输方便、有利于保护环境、考虑企业发展、方便企业协作等。在此重点研究厂址选择与环境保护的议题。

随着工业企业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因为新工业基地的不断出现,给环境带来一系列新的各种污染排放物排放问题。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动力所需燃料,加工制造过程中铸件、煅烧、烧铸、电镀、焊接、冶炼等生产过程中所排放出大量的废渣、废水、废气以及各种机械设备运转的噪声都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因其形态不同,散发空间也各异,主要是对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和噪声污染,使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受到了破坏。不仅影响附近居民的生活和健康,而且有的还腐蚀建筑物、危害周围农作物,甚至有的还对河流、湖泊造成污染。因此,在选择厂址时,必须认真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确保人民的健康及文化生活,减少和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建设,如果没有一个清洁的、优美的、符合生态健全发展的环境,是不能称为现代化的。正是从这一基点出发,国家为控制、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特别制定出大气、水、土壤中含污染物质的卫生标准,并颁发了《环境保护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了执行《环境保护法》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企业在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时,凡可能产生污染、影响环境者,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书,并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确定厂址。

各类工业企业在厂址选择与环境保护中对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和振动及生产废物处理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如下:

1、厂址选择与大气污染

空气是维持人类健康和生活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时刻不能缺少的东西。空气的成分本来是比较稳定的,即使受到一些污染,但由于生物圈的巨大净化能力,也能保持清洁新鲜的状态。然而随着建设的发展,散发出的有害物质,超出了空气自身的净化能力,超出了国家制定的容许存在限量,逐渐使空气的正常成分发生了变化而变得污浊起来,从而造成对人类健康和动植物生长的危害。

为了保护环境,防治或减轻工业对大气环境的污染,目前采用的办法有两种,即治本和治标的办法:治标的办法是避免或减少有害物的散发,尽可能地将工业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烟尘及煤气,采用现代化的除尘设备予以回收;对于无组织排放有害物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密闭,尽可能减轻有害物的排放程度;选择燃料和燃烧方法,如煤料煤气化,就可大大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另外天然气及其他新的能源,均可减轻工业生产对城乡环境的污染。治本的办法是保护环境的根本办法。但目前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还不能完全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仍必须采用治标的办法。通常采取的办法是:加高烟囱,使烟尘波及加大,减少空气中单位体积内所含的烟尘量;考虑风象布置工业企业。风向和风速对工业企业厂址位置影响很大。在通常情况下,把企业布置在居住区盛行风向的下风向,这对防止和减少烟尘污染作用很显著,可使居住区受烟尘污染的时间最小,污染浓度也较小。除风向外,风速对污染浓度影响也很大。当风速大时,烟尘扩散面就大,单位体积空气的污染浓度就降低。因此,在厂址选择时,应同时考虑风向和风速的影响;设置卫生防护带。在产生大气污染物、噪音等有害因素及可能有爆炸危险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设置防护带,是防止有害因素对居民造成危害的重要措施之一。

2、厂址选择与水污染

水是人类及一切生命活动的基本要素,也是发展工农业的先决条件。随着工业的发展,工业废水排放量越来越大。工业废水、矿山排水和其他污水的不合理排放是造成水污染的最主要原因。有的企业工业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地面水体,使地面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造成一些地区江、河、湖泊成了鱼虾绝迹的“死水”。

厂址选择时,必须防止因工业废水的排放污染水源、土壤和大气。凡排放有害废水、粉尘、废渣的工业企业,其厂址不得位于水源的上游;在河流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内,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在水源保护区内,不准建设污染环境的企业;当在地面水水源取水点上游1000m因外排放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时,应符合《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3、厂址选择与噪声污染

噪声是人们不需要的声音,系指其音量过响、音质嘈杂,使人类不快乐的声音。 来自各工业企业如钢铁厂、石油化工厂、机械厂、火力发电厂等大规模工业设备的噪声问题,和大气污染、水污染等同样是大的社会问题。在各企业中,为防止从企业发生而向四周传播的噪声,都在不断地努力采取治理措施。噪声公害的特点和大气污染和水污染不同,由于不排出物质,因而没有残留物的污染,而且如果将距离拉开一定程度之后,则其影响就会随距离的拉大而减小。由于近几年来对噪声的限制越来越严格,各科研设计单位对大型企业的噪声调查和防噪声技术研究项目的数量也日益增加。

防治噪声污染的规划对企业整体必须是有效而经济的措施,要求的减声量越大,则所需的费用也就越大。因此,在选择厂址时,对各工业企业所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和防治措施,也是一项不容忽视的工作。

为了达到降低噪声的目的,在进行厂址选择时,应在集中工业区选择厂址,不得在噪声敏感区域(如居住区、医疗区、文教区)选择厂址;对外部噪声敏感的工业企业,应根据其正常生产运行的要求,避免在高噪声环境中选择厂址,并应远离铁路、公路干线、飞机场及主要航线;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居民集中区的全年最小风频风向的上风侧,对噪声敏感的工业企业的厂址,应位于周围主要噪声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对噪声的屏障作用有意识地减弱高噪声区域对低噪声区域的影响。主要噪声源宜低位布置,要使高噪声集中地区与低噪声区之间隔有山冈、丘陵、林带等。另外,在工程环境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设计“绿色屏障”解决噪声的传递。这种设计不仅解决噪声传递,而且可美化环境,提高整体环境质量。绿色屏障设计应结合噪声的传递特性、工程所处环境和自然条件,正确地选择植物品种,通过纵、横、竖三向合理搭配,形成具有隔、阻、吸三功能的绿色多层网络。

结束语

作为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在推进工业化进程中必须认真执行,工厂作为环境问题的主要研究对象,在工厂建设前,必须进行合理的厂址选择,预防环境问题的发生,从而克服在环境治理上的先天不足,把工厂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从而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主要参考文献:

1 《厂址选择》雷明编著,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