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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通信技术概念

无线通信技术概念

无线通信技术概念范文第1篇

关键词:5G;无线通信;关键技术;应用

15G无线通信技术的概念分析

1.15G无线通信技术

5G通信技术是以之前的无线通信网络技术为基础进行技术升级和改造,使其各项性能均优于之前的无线通信网络技术,为用户提供更多、更优质的业务服务。相比较2G、3G、4G无线网络通信技术而言,5G通信技术继承了它们的优势,并且在此基础上引入更加先进的技术,使得通信技术更加完善,一旦投入运行,势必会占据较大的通信市场份额。从5G通信技术的发展现状来看,其在建设中运用了纳米技术、隐私保密技术,更重视通信传输的安全性、便捷性和灵活性,大幅度提升传输速度,降低能量损耗,5G无线网络的拓扑结构,5G无线通信技术能够更好地保护个人通信信息,若在信息传输中遇到问题,5G通信技术会及时分析和解决问题,加大对通信信息的保护力度。

1.2技术优势

1.2.1传输速率更快

5G通信技术是最为先进的移动通信技术,相比较4G通信技术而言,是其数据传输速度的十倍以上,具备传输速率快的显著优势。从5G通信技术的实践应用来看,可在波段为28GHz的情况下保证传输速度可达1Gbps,而4G通信技术在同等条件下的传输速度只能达到75Mbps,并且非对称的数据传输能力仅高于2Mb/s,由此可见5G通信技术实现了传输速度的大幅度提升。

1.2.2兼容性更好

5G通信技术是一项兼容2G、3G、4G网络通信技术于一体的全通信平台,该平台不仅能够支持多种网络通信技术的使用,而且还能够接入BLUETOOTH、WIFI等无线技术,拓展通信服务功能,使5G通信技术具备良好的兼容性。尤其在网络平台支付方面,能够提高支付操作的安全性。

25G无线通信技术的应用

2.15G无线通信关键技术

在5G无线通信网络中,MIMO和D2D是两项较为关键的技术。2.1.1MIMO技术MIMO即多端口输入与输出技术,其通过加大对发射功率的复用及通信带宽的复用,从而使无线通信网络的性能变得更加完善。早期的MIMO只能实现单点对单点,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现在已经可以实现单点对多点,具体的技术方案是将多根天线置于发射或接收端,由此可满足时频资源下,空间多路复用增益最大化,这样能够提升整个通信链路的可靠性,通信系统的总吞吐量将会随之大幅度提升。目前,业内的专家学者加大了对集中布设天线的研究力度,有的学者提出可以融合云无线接入网,获得一种全新的MIMO系统,如果该系统开发成功将会使整个5G无线通信网络的性能获得进一步提升。2.1.2D2D技术这是5G无线通信的关键技术,它的主要作用是对蜂窝系统进行补充,使无线数据流量的增长成为可能。D2D能够对资源进行精简,并且还可以减少外界的干扰,同时,传输效率的提升,使传输成本大幅度降低。在对D2D技术进行具体应用时,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是无线资源管理和通信实时性的保障,这将成为D2D技术的研究关键,上述问题解决后,D2D技术在5G无线通信中的作用将会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

2.25G无线通信技术的具体应用

安卓系统是以开放源代码和Linux为基础开发的操作系统,被广泛应用于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系统中。安卓系统采用了分层架构,从高到底总共分为4层,分别为应用程序层、框架层、运行层和内核层。在分层架构中,5G纳米核心技术被应用于系统内核层,可以完全分离安卓基础文件与硬件的驱动系统。利用5G通信技术的高速无线传输优势,可保证云储存端与终端同步实现硬件驱动,从而缩小储存数据信息所占用的空间,并且还能够提高终端硬件外设装置的丰富性。安卓系统具备开放性强的特点,这也对信息数据的安全性带来了严峻考验,而利用5G通信技术中的纳米技术,能够对通信进行加密,引入量子密码学的相关技术避免通信中出现信息泄露问题,保护安卓终端设备的安全性。

3结论

综上所述,5G无线通信是网络技术的发展趋势,它的出现不但会带来更加安全和高速的网络之外,还能使全球网络的无缝连接成为可能。同时,5G无线通信的良好兼容性,使其能够在更多领域中获得应用。在未来一段时期,应加大对相关方面的研究力度,为5G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参考文献

[1]王景尧,白岩,孟祥娇,崔雪然.5G无线通信技术发展跟踪与分析[J].现代电信科技,2014(12):1-4.

[2]马子嘉.5G无线通信技术概念及相关应用[J].电子测试,2017(z1):64-65.

[3]张培培.5G无线通信技术的应用前景分析[J].无线互联科技,2016(24):32-33.

无线通信技术概念范文第2篇

一、巧用信息技术,鲜活地引入概念

运用多媒体课件解决抽象的定义,通过观察事物的“变化”,得出数学结论,是概念教学的重要手段;而通过观察事物变化的轨迹,得到事物的本质属性,是概念教学引入的重要方法。利用多媒体信息技术的其直观性,联系学生熟悉的事物,鲜活地引入概念,使学生准确地掌握概念。例如,在教学四年级《垂线》时,我们可以这样引入概念:首先,多媒体课件出示学校的地图,让学生观察学校周围的道路,哪些路是相交成直角的。然后,选取其中的一个垂直点,课件演示红蓝两条直角边,蓝线闪烁,告诉学生蓝线垂直于红线;红线闪烁,红线垂直于蓝线,这样让学生直观地感知两条线段垂直与互相垂直。接着,课件演示红线无限延长后成为直线,我们就说蓝线垂直于红的直线;课件接着演示,蓝线无限延长后成为直线,我们就说红色直线垂直于蓝的直线,再让学生用自己的语言表述。上述教学,通过多媒体课件从学校周围的道路引入概念,符合小学生的生活经验和掌握概念的认知规律,通过层层演示,让学生经历一系列的观察活动,从生活化经验和感性材料中抽象出概念,为学生建立垂直的概念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巧用信息技术,形象地讲解概念

小学生的思维处在以形象思维为主,逐步向抽象思维过渡的时期。传统的“粉笔加黑板”的教学方法,在某些概念的讲解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信息技术进入课堂,可以使一些抽象的概念具体化、形象化,尤其是在二维或三维空间的教学中,通过计算机的动态演示,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传统教学的不足,有效地解决了教师难以讲清、学生难以听懂的内容,从而有效地讲解概念。例如,在进行“三角形的面积”教学时,可以利用已有的《求三角形的面积》课件,用PPT动画的形式通过“变色”、“闪烁”、“移动”等连续的动态过程,让学生清楚地观察到拼成的平行四边形是由两个三角形组成的,一个三角形的面积是平行四边形面积的,弄清了平行四边形与三角形的关系,从而掌握了三角形的面积公式。

三、巧用信息技术,深入地巩固、辨析概念

在小学数学概念中,有些概念比较相似或接近,学生往往容易混淆。例如“周长”和“面积”的计算,学生往往因为没有理解概念的本质而混淆。如果教师能够通过多媒体设计一些对比的教学活动,使学生通过直观的观察和思考,认识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就能加深对概念的理解。例如在“长方形的周长和面积”教学中,学生能背诵公式,但在实际应用中却常常相互混淆。因此,教师指导学生根据周长和面积的意义,选择相同的长方形,通过多媒体进行直观演示,再进行小结:长方形的面积是面积单位的总个数,它是一个“积”;而长方形的周长是表示四条边的长度总和,它是一个“和”。在直观比较中,学生对长方形的面积和周长公式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促进了概念教学的深化。

四、巧用信息技术,恰当地拓展深化概念

无线通信技术概念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军用软件 软件无线电 通信技术

软件无线电的概念是1992年被提出来的,它具备了完全的数字化、模块化和全程可编程性,升级系统更加的便捷和可扩充,所以这一概念也同样带动了信息领域的第三次技术变革。软件无线电实现了军用电台还有各个网系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互相操作,实现了通信系统的升级换代,变得更加经济合理。所以目前更加具备灵活性、开放性和通用型的军用软件无线电通信技术是我们国家部队通信技术研究者要不断研究的课题。

一、件无线电的概念

软件无线电就是利用硬件建设为无限通新的平台,然后实现无线通信和个人通信功能的软件实现。软件无线电是近些年来才提出的一种概念,可实现无线通信的新体系结构,该结构具备了很强的灵活性和开放型。目前软件无线电具备了很多无线通信体制达不到的优点,所以会有很广泛的应用市场。让无线电通信技术在军事方面能够实现各个军用电台的互联互通,同时能够接入各种各样的军用移动通信网。软件无线电通信技术同样在生活中实现了移动电话通用手机、多频段多种模式的移动电话通用基站、无线局域网以及通用网关软件无线电的领域使用。无线通信产品的价值都体现在了软件上,通过软件来实现通信新系统核心产品的开发,代表了无线电领域从固定发展到了移动,从模拟发展到了数字的第三次信息技术革命。

二、国内软件无线电的技术发展和军事应用现状

我们国家目前针对软件无线电技术的研究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某高新科技计划中专门针对高新通信技术制定了“软件无线电技术”的专业研究项目组,充分表示了国家针对这一项目的重视。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软件无线电技术已经成功面向800MHz商用蜂窝移动通信、卫星通信、GPS全球定位系统等领域的应用。

由于目前我军的软件无线电技术还不算成熟,所以军事通信领域的应用同样比较空白,所以相关的一些科研院所也在极力的探索现阶段的军事通信方面的应用研究,利用目前的软件无线电技术来实现多个电通,多功能的车载电台能够实现各类军用无线系统的空中转信的目标。“军用无线电网关”具备了目前国际上的先进技术水平,能够成功实现不同频段、不同体制的电台之间的互联互通现象,这也让我国军队协同通信课题的研究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三、军用无线电通信技术发展方向

由于军用通信系统相比起民用系统来说要求比较高,所以在技术要求也比较复杂,由于装备使用比较昂贵,很多的地域通信网络中只有英国、法国、美国等少数国家作为标准装备在使用。我国军用移动通信装备目前还处于发展阶段,部队也进一步展开开发和研究工作,针对已经具备该系统的地域通信网络不断改善工作性能,而不具备通信系统的地域通信网加大建设力度,随着技术不断开发,我军的移动通信系统将会在抗干扰性、抗侧向性、抗截获性上有很大的突破,在系统的容量、传输的可抗性上也会有显著提高。移动通信后期不再仅限于陆地使用,还要往空中发展,例如说直升机、系留气球等作为空中中心台,利用卫星转发器作为中心来空间通信,到那时我国的军用软件无线电通信将会在后期的军事领域发挥出巨大的作用。

四、军用软件无线电通信发展注意事项

目前军用项目和民用项目虽然基础技术相同,但是具体发展需求是不一样的,非军工企业就算是具备了先进的技术也不具备进入国防市场的条件,所以一项技术能不能被军事所使用,不能仅仅考虑它的经济效益,还需要更高稳定性、可靠性和先进性。军品生产国家规定了特殊的标准和规范,需要结合大量的经验积累和高超的工艺条件,实现军用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双轨制度检验。由于民用技术的指标和军用产品指标有差异,所以非军工企业要想进入军工行业必须要对企业的生产设备和人员工作结构进行相应的改进,如果其中一旦出现产品不符合要求其中需要承担的损失将会非常高昂,所以高端的技术指标和企业品质,是我国军用软件无线电通信技术发展的一项最重要也最基础的要求。

结语:我军软件无线电技术将会朝着更多模式、更数字化、灵活性高、抗干扰性强的方向发展,各类科技研究中心和技术人员还需要不断地努力,不断提升我军用软件无线电通信技术的开发和使用,为我国的军事力量增长做出贡献。

参 考 文 献

[1]宋春晨,宋清宇. 军用软件无线电通信技术发展概述[J]. 火力与指挥控制,2013,12:8-12.

无线通信技术概念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物联网 RFID 传感器技术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物联网概念”是在“互联网概念”的基础上,将其用户端延伸和扩展到任何物品与物品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的一种网络概念。其定义是:通过射频识别(RFID)、无线传感器网络、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相连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概念。

物联网这个概念,在中国早在1999年就提出来了。不过,当时不叫“物联网”而叫传感网罢了。中科院早在1999年就启动了传感网的研究和开发。与其它国家相比,我国的技术研发水平处于世界前列。2005年11月27日,国际电信联盟了《ITU互联网报告2005:物联网》,正式提出了物联网的概念。2010年全国高等院校物联网专业学科建设研讨会,物联网专业作为一个全新学科,受到各高校的高度重视。

物联网典型体系架构分为3层,自下而上分别是感知层、网络层和应用层。感知层实现物联网全面感知的核心能力,是物联网中关键技术、标准化、产业化方面亟需突破的部分,关键在于具备更精确、更全面的感知能力,并解决低功耗、小型化和低成本问题。网络层主要以广泛覆盖的移动通信网络作为基础设施,是物联网中标准化程度最高、产业化能力最强、最成熟的部分,关键在于为物联网应用特征进行优化改造,形成系统感知的网络。应用层提供丰富的应用,将物联网技术与行业信息化需求相结合,实现广泛智能化的应用解决方案,关键在于行业融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低成本高质量的解决方案、信息安全的保障及有效商业模式的开发。

物联网体系主要由运营支撑系统、传感网络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无线通信网系统等组成。

通过传感网络,可以采集所需的信息,顾客在实践中可运用RFID读写器与相关的传感器等采集其所需的数据信息,当网关终端进行汇聚后,可通过无线网络运程将其顺利地传输至指定的应用系统中。此外,传感器还可以运用ZigBee与蓝牙等技术实现与传感器网关有效通信的目的。

运用传感器网关可以实现信息的汇聚,同时可运用通信网络技术使信息可以远距离传输,并顺利到达指定的应用系统中。

M2M平台具有一定的鉴权功能,因此可以为顾客提供必要的终端管理服务,同时,对于不同的接入方式,其都可顺利接入M2M平台,因此可以更顺利、更方便地进行数据传输。此外,M2M平台还具备一定的管理功能,其介意对用户鉴权、数据路由等进行有效地管理。而对于BOSS系统,其由于具备较强的计费管理功能,因此在物联网业务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业务应用系统主要提供必要的应用服务,包括智能家居服务,一卡通服务,水质监控服务等,所服务的对象,不仅仅为个人用户,也可以为行业用户或家庭用户。

在物联网应用中有三项关键技术:

(1)传感器技术:这也是计算机应用中的关键技术。大家都知道,到目前为止绝大部分计算机处理的都是数字信号。自从有计算机以来就需要传感器把模拟信号转换成数字信号计算机才能处理。信息采集是物联网的基础,而目前的信息采集主要是通过传感器、传感节点和电子标签等方式完成的。

(2)RFID标签:也是一种传感器技术,RFID技术是融合了无线射频技术和嵌入式技术为一体的综合技术,RFID在自动识别、物品物流管理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无线射频识别是一种非接触式的自动识别技术。具体的工作原理如下:当装有电子标签的物体接近微波天线时,阅读器受控发出微波查询信号。安装在物体表面的电子标签收到经微波天线发出的查询信号后,根据查询信号中的命令要求,将标签中的数据信息反射回微波天线。微波天线接收到电子标签反射回的微波合成信号后,经阅读器内部微处理器处即可将电子标签中的识别代码等信息分离出来。这些识别信息作为物体的特征数据被传送到控制计算机作进一步处理,从而完成与物体有关的信息查询、统计、管理等应用。整个识别工作无须人工干预,可工作于各种恶劣环境。

RFID系统一般由阅读器、应答器(标签)和应用系统三部分组成,通过电波在响应媒介和询问媒介间传递信息。阅读器,一般是一台内含天线和芯片解码器的阅读(有时还可以写入)设备,可设计为手持式或固定式;阅读器可无接触地读取并识别电子标签中所保存的电子数据,从而达到自动识别体的目的。通常阅读器与电脑相连,所读取的标签信息被传送到电脑上进行下一步处理。应用系统,一般是由计算机支撑的有线或无线管理系统。

(3)嵌入式系统技术:是综合了计算机软硬件、传感器技术、集成电路技术、电子应用技术为一体的复杂技术。经过几十年的演变,以嵌入式系统为特征的智能终端产品随处可见;小到人们身边的MP3,大到航天航空的卫星系统。嵌入式系统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推动着工业生产以及国防工业的发展。

本文讲述了物联网的概念,体系结构以及物联网的关键技术。目前物联网的发展正处起步阶段,仍然面临技术完备性不足、产品成熟度低、成本偏高等诸多制约因素,但目前良好的外部环境,将有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一定会看到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物联网。

参考文献

[1] 甘勇,吉星.RFID中间件关键技术研究[J].电子技术应用,2007,33(9).

[2] 蒋亚军.基于EPC的物联网研究综述.广东通信技术 2005,25(8).

无线通信技术概念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技术侦查 侦查措施 逻辑思维

作者简介:孙伟航,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研究生部研究生五队,从事公安情报学研究。

一、引言

《刑事诉讼法》虽然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基本框架进行了构建,但“宜粗不宜细、宜原则不宜具体”的立法原则仍很突出。技术侦查这一侦查措施写入《刑事诉讼法》,以期实现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和预防打击犯罪的平衡,是推进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一项重要举措。可是法律在界定“技术侦查”的概念上,并没有具体的给出定义,外延上所涵盖的内容也很糊,这就导致在学术上对于“技术侦查”存在一定的争议。

二、关于“技术”一词的渊源及现代解释

(一)“技术”一词的渊源

《辞源》一书中对“技术”一词的解释为:“技艺方术”。而《汉书・艺文志》中对于“技术”分而释之,“技”为“方技”,下分医经、经方、房中、神仙四类,主要是对永恒生命的追求;“术”为“数术”下分天文、历谱、五行、蓍龟、杂占、形法六类,主要是对未知世界的探索。从这里可以看出,上古时期的“技术”主要停留在延长生命的方法和探索未知世界的方法,可以概括为改造自身的实践活动和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数术”可以说是认识世界的方法的汇集和总结;而“方技”则是改造世界的方法的归纳,从这一侧面也可以看出,远在上古时期,“技术”就已经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相统一的实践活动。

同时我们还应看出,我国上古时期对于技术的认识还是停留在神治的层面,具体的方法还不具有彻底的科学性,这也导致了后世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在我国各朝代的侦查实践活动当中,“神证”和“人证”、“物证”并存的奇特局面。这种局限性是当时生产力低下导致的认识不到位所导致的,在西方的中世纪时期也有着诸如“神证”的侦查方法,这一种不被后世所认可的技术侦查手段,在历史中逐渐被“技术”这一范畴排除在外。

(二)“技术”一词的现代解释

我们知道,信息只要被人们所理解,能够被人们加以利用(即可操作性、效用性),那么此信息就成为了知识。根据波普尔的观点,知识分为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隐性知识由于可操作性较差,成为技术的可能性也就随之降低。然而技术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隐性知识的参与却能够在很大幅度上影响着技术发挥的效度。所以说知识是技术第一层含义的基石和浓缩。在第二层含义上,技术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物出现,即使用了技术的原理或方法而制造的设备,这也为下文对技术侦查的外延拓宽了范围。

《辞海》与《现代汉语辞典》对于“技术”定义的不足之处在于:在知识层面并没有对技术的来源做出界定,即自然科学或是人文科学。现在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自然科学研究得出的研究成果才可以转化为技术并付诸实践,而人文科学在操作层面仅局限于政策的制定,是不可以称之为技术的。笔者认为,在人文社科领域,对于人与社会的研究完全可以推广到侦查工作当中去,并与其他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相结合,成为一种更加完善的技术。

三、关于“侦查”一词的渊源及现代解释

(一)“侦查”一词的渊源

笔者在此主要持最后一种观点,即二者用法完全相同。因为《辞源》一书中并未收录“侦查”词条,仅有“侦察”一词;而第六版《辞海》则删除了“侦察”词条,仅保留“侦查”词条。此外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来看,1996年之前出台的法律,基本上都使用“侦察”一词;而在1997年之后出台的法律,基本上都使用“侦查”一词。这在时间上更进一步承认了“侦查”即是由“侦察”演变而来,“侦察”一词就是“侦查”的渊源。

(二)“侦查”一词的现代解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一解释是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下来的定义,就目前侦查工作来讲具有比较重要的实践意义。这一解释首先规范了侦查行为的实施主体,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实施侦查行为。其次,这一解释也说明的侦查行为包含的两个方面,即调查工作与强制性措施。笔者认为,调查工作主要是为了情报的获取,即证据的获取和线索的获取两个方面;强制性措施则主要是缉捕行动和一部分可能会造成侦查对象相关权利受损的行为。 四、“技术侦查”一词的法律溯源及现代讨论

(一)“技术侦查”一词的法律溯源

在新《刑事诉讼法》公布之前,学者对技术侦查问题的研究已经比较广泛,而且在侦查实践过程中,侦查机关运用技术侦查措施进行打击犯罪活动也有相当长的时间。但是我国技术侦查的法制化进程却步履蹒跚,有关技术侦查的规定仅零星地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

1989年,为打击职务犯罪,在公安部与最高检联合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次出现了“用技术手段侦查案件”的提法。

1993年,《国家安全法》出台,第一次在法律中出现“技术侦察”一词,其具体条文为:“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用技术侦察措施。”

1995年,在《人民警察法》中又一次出现了“技术侦察”一词,其具体条文为:“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这里所说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指的是公安机关的内部规定。

2012年,《刑事诉讼法》出台,第一次在法律中出现“技术侦查”一词,并以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标题的形式出现。

(二)当前学术界和实战部门对“技术侦查”定义的讨论

宋英辉教授在《刑事程序中的技术侦查研究》一文中对技术侦查进行了学理性定义:“所谓技术侦查,是指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和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宋英辉教授在此强调了“知识、方法、技术”三个手段,笔者在上文已经论述了“技术”的范畴理应包含着知识及其方法,而且难以规范何为“现代科学”,当前已经被《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的隐匿身份侦查也并非现代科学的产物。

王圣虎在其硕士论文(2013)《技术侦查措施理论与应用研究》中认为:“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具有国家法定侦查权的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实施的,运用现代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特定的目标和犯罪案件所进行的秘密的调查活动,所运用的技术手段包括电子监听、电子监控、邮件检验、电子跟踪以及密拍密录等专门的技术措施和手段。”该观点强调了技术侦查的秘密性,笔者认为,在当前电子信息网络发达的时代,部分网络监管及数据分析的侦查措施,其侦查的客体内容和侦查的手段都是公开的,侦查的目的是公开与秘密并存,仅有经过情报部门的综合分析研判后形成的供领导决策的情报产品具有秘密性。此外,该定义仅强调了“调查活动”,没有包含《刑事诉讼法》中所提到的强制性措施,这样的定义容易造成技术侦查措施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内容缺失,而导致侦查工作中被动局面的出现。

杨迎泽、李麒在《电话监听证据研析》中认为“所谓技术侦查手段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据国家赋予的特殊侦查权力,运用各种专门的技术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专门的特殊侦查手段。包括跟踪监视、密搜密取、秘密辨认、刑事特情、电话监听等。”这一对技术侦查的解释中有“技术侦查手段”一词,定义概念中直接包含被定义概念,表述的仍然很模糊。

郎胜、王尚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一书中认为技术侦查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监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这里作者使用了“特殊侦查措施”来解释技术侦查,可是对于“特殊侦查”目前学术界和法条上都还没有做出更为具体的规范。

由于技术侦查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犯罪嫌疑人或相对人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权益,在学术界以外关于技术侦查的讨论则相对较少。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曾在在接受《中国青年报》的记者采访时,曾做过如下表述 “为了强化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侦查力度,通过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包括监听、窃听等在内的技术侦查手段都能得到明确规定,这些技术侦查措施可以适用于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朱孝清副检察长的表述主要是在检察机关的视角下对技术侦查进行的界定,主要是指监听、窃听的手段。

五、运用逻辑思维方法对“技术侦查”的概念进行界定

逻辑思维又称抽象思维,是指将广泛存在于每个个体事物内在的共性的东西抽取出来,以概念的形式加以描述,并在概念形成后通过概念的界定判断其他事物是否属于该范畴之内,以及对本范畴内的事物向外进行推理延伸,形成一套完整的概念体系。

概念在《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心理咨询师基础知识》中的解释为:“概念是人脑对客观事物本质特征的反映,这种反映是以词来标示和记载的。概念是思维活动的结果和产物,同时又是思维活动借以进行的单元。每一个概念都有它的内涵和外延,概念的内涵是指概念所包含的事物的本质属性,外延是指属于这个概念的个体,即概念所包含的范围。概念的内涵越深,它所包含的属性越多,属于这个概念的个体就越少,外延越窄;概念的内涵越浅,它所包含的属性越少,属于这个概念的个体就越多,外延越广。”

在逻辑学中,概念是通过对认识对象根本属性和本质特征的反映以指称对象的思维形式。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概念,作出判断,进行推理,是理性认识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概念是判断的依据,判断是推理的依据。在明确了“技术侦查”的概念之后,在接下来的侦查实践工作中,才可以判定何种侦查措施属于技术侦查,何种侦查措施不属于技术侦查。乃至于在审判过程中,可以推理出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是否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

(一)关于“技术侦查”内涵的分析

内涵又称涵义,在实际运用中可以与“含义”通用,是所指对象的特有属性和本质特征。本文将“技术侦查”的内涵抽象为主体法定性、对象特定性、手段强制性、过程秘密性、措施知识性。

3.手段强制性。技术侦查属于一种强制性侦查措施。日本学者田口守一认为,侦查措施可以分为强制侦查和任意侦查。任意侦查是必须要取得相对人同意之后才可以进行的侦查措施,比如在实施某些测谎前,必须要取得相对人的同意并在其积极配合下才能取得有效数据。而技术侦查则不需要取得相对人的同意,而事实上技术侦查措施在实施的全程中,相对人甚至是毫不知情的,所以说技术侦查具有手段强制性这一内涵。

4.过程秘密性。技术侦查是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一种侦查措施。其公开性在于:第一,法律明文授权了技术侦查的使用,使群众了解到确实有这样一种侦查措施正在被实施;第二,技术侦查的部分科学原理是公开的,比如无线电传输原理是公开的,但相关器材却是管制的;第三,技术侦查的侦查手段是公开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侦查机关可以使用侦听、控制下交付等技术侦查手段,无论群众还是犯罪分子都知道侦查机关在使用这些手段打击犯罪;第四,技术侦查的侦查对象是公开的,侦查对象都是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一个个自然人,其他群众都有接触到侦查对象的机会和可能;第五,技术侦查的部分侦查客体是公开的,侦查客体指的是侦查机关需要得到的情报信息,而绝大部分的有效情报都是隐藏在公开信息之中的,比如嫌疑人在社交网络公开的消息等等。

虽然法律授权、科学原理、手段、对象、客体都是公开的,但是技术侦查最核心的一个关节,即实施过程则是严格保密的。技术侦查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落实保密制度,既要保证侦查对象完全不知道侦查措施的指向,又要保证分析研判后得出的数据不向外流失。如果一旦出现失泄密现象,则会丧失先机,甚至出现法律审判上的被动。

5.措施知识性。技术侦查的具体侦查措施可以归结为刑事科学技术、行动技术、信息技术三个方面,这其中每一个方面都蕴含着丰富的理论知识和深刻的经验总结。起初的侦查措施都是以刑事科学技术为主,主要注重自然科学的研究与应用;随着社会科学在侦查工作中的不断成功运用以及犯罪心理学的重大突破,行动技术在侦查工作中也发挥起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今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与变革不断地冲击着经济社会的运行,侦查工作也面向信息技术展开了新的学习与应用过程。总的来说,技术侦查的每一个方面,都离不开先进知识的指导。

(二)关于“技术侦查”外延的分析

外延是指概念中所反映的具有内涵所指的那些特有属性的对象,即概念所指的一切事物,也可以说是概念的适用范围。本文将“技术侦查”的外延概括为刑事科学技术侦查、行动技术侦查、信息技术侦查。

1.刑事科学技术侦查。所谓刑事科学技术侦查,是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发现、记录、提取、识别、鉴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和线索的技术。主要包括如手印鉴别技术、足迹鉴别技术、气味鉴别技术?痕迹鉴别技术、人像鉴别技术、文件鉴别技术、印章鉴别技术、笔迹鉴别技术、声纹鉴别技术、勘验检查技术、刑事模拟画技术、驾驶技术、刑事照相技术、密拍密摄技术、人体外貌识别技术、训犬技术、刑事理化检验技术、法医鉴定技术、DNA检验技术、心理测定技术等。

2.行动技术侦查。所谓行动技术,是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人文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获取情报、缉捕嫌疑人、扩大战果的技术。主要包括缉捕技术、格斗技术、警械使用技术、跟踪技术、反跟踪技术、讯问技术、询问技术、读心术、情报表达技术以及隐匿身份侦查、控制下交付等。

3.信息技术侦查。所谓信息技术侦查,是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感测技术、通信技术、智能技术、控制技术,对嫌疑人及相关人进行实时监控、对掌握信息进行传导、对嫌疑人及相关人的部分信息进行调取分析、使命令发挥效应的技术。这其中感测技术主要是对应情报收集工作,延长了人类的感觉器官;通信技术主要是对应情报传递工作,延长了人类的神经器官;智能技术主要是对应情报整编工作,延长了人类的思维器官;控制技术主要是对应决策工作,延长了人类的效用器官。

具体来说,信息技术侦查主要包括如监视技术、侦听技术、信息系统的设计与使用、网络安全技术、文献检索技术、调查统计技术、数据挖掘技术、解码技术、网络舆情监测技术、多媒体技术、声像技术、缩微技术、信息资源防护技术、无线电通信技术、信号追踪定位技术等。

信息技术是一门新的科学领域,英语为Information Technology(缩写:IT),在台湾称作资讯科技。在技术侦查的视角下,笔者认为应该将信息技术中的部分职能分离出去。在与非法犯罪案件的斗争过程中,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已经越来越明确,其中对信息的综合分析研判工作和整编工作是属于情报部门的工作范畴;而信息的利用与反馈则是决策部门的工作范畴。(如图一所示)

图一

情报是打击违反犯罪活动的先机,是一切侦查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也是领导决策的保障。当前,不少情报部门都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情报获取(即侦查中的一部分)的任务,笔者认为,如果能将情报部门从侦查行为中分离出来,让其他职能部门进行侦查行为,而情报部门则仅完成综合分析研判的工作,会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情报获取和情报整编分别规范在不同的职能部门内,这样虽然限制了侦查工作的开展,但是却有着更加长远的优势:第一,从法制层面,可以更加便捷地保障公民个人权利;第二,在绩效层面,由以前多个部门分别开展侦查工作到由单一部门开展,这样明确了分工,更加精而专的获取情报;第三,在情报精准度方面,情报部门自身不开展情报获取工作,可以在整编过程中摆脱识别和分析的主观性,更加精准的进行情报产品的提供。 (三)“技术侦查”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技术侦查与隐匿身份侦查。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明确指出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这就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了隐匿身份侦查直接归属于属于技术侦查。隐匿身份侦查主要包括接触侦查和卧底侦查,这两种侦查措施也就被包含在“技术侦查”的范畴之内。接触侦查又称乔装侦查、化装侦查、便衣侦查,是指“侦查人员经过必要的化装,以适当身份与侦查对象直接接触,以获取线索、证据和缉拿犯罪嫌疑人的一项秘密侦查措施。”卧底侦查是指“侦查部门秘密派遣侦查人员,以虚拟的身份为掩护,接近、贴靠侦查对象并打入其内部进行侦查活动,以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相关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从以上两则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隐匿身份侦查无论是打进敌人内部还是在接触,都应要有身份的掩护,即侦查人员的身份不能暴露,这就决定了隐匿身份侦查的全程秘密性,一旦隐匿的身份被识破,那么便不能再以技术侦查的名义开展下去,而应及时变化侦查手法或者立即停止侦查,重新部署侦查方案。

2.技术侦查与直线侦查。福建警察学院王连蒲认为:“直线侦查是指侦查部门直接指挥侦查人员开展内线侦查,获取犯罪线索和证据,查清内幕,揭露和证实犯罪的一种侦查措施。”从这一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直线侦查是属于内线侦查的一部分。而作为技术侦查措施里面最具有代表性的电话监听,却是显然的外线侦查手段。因此,技术侦查不应纳入内线侦查的范畴内,同时也就不属于直线侦查的范畴。在另一层面,复线侦查也可以隐匿侦查人员身份后进行,隐匿身份侦查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的技术侦查手段之一,是属于行动技术的范畴之内的技术侦查。所以说,技术侦查和直线侦查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

(四)对“技术侦查”做出定义

定义又称界说,是解释概念内涵或语词的意义的方法。《辞海》规范定义的规则有:第一,定义概念和被定义概念的外延相等;第二,定义概念中不能直接或间接包含被定义概念;第三,一般不应是否定命题;第四,定义概念中不能包括含混的概念或语词。

根据上述各层次的论述,笔者认为,所谓技术侦查可以理解为:“具有国家法定侦查权的侦查机关在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所实施的,运用刑事科学技术、行动技术、信息技术对特定的刑事案件进行获取情报、转化证据、判断案情、缉捕嫌疑人的侦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