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的界限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高层建筑在;主体结构;安全
引言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的现代化进程也在不断加速。特别是与城市的现代化建设息息相关的城市建设,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新花样和现代化特色。随着居民和商业区的不断增加,高层建筑逐年受到广大设计者的青睐。但是建筑施工并不同于一般的商品生产那么简单,它是一个对施工质量要求比较高、施工程序复杂、露天操作的项目。高层建筑相对于底层和多层建筑还存在其自身的特点:建筑的层数多、高度高,因此其工程量和技术的要求更高;为了保证高层建筑的稳固性和安全性,高层建筑的地下埋深深度相对于一般建筑要更深,一般情况下在5米甚至更深;高层建筑的施工周期一般较长,至少为两年左右,这就要更多地考虑到雨期和寒冬季节;施工的强度大,对建筑人员的要求较高。由于高层建设的种种特点,当下的施工建设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和隐患。如施工的过程中缺乏严格的安全措施,施工人员的流动性大,缺乏安全意识,整个施工缺乏一定的系统性,施工过程不够严密和流畅,技术人员的技术不够完备,工程的细节方面的质量还有待提高等等
通常来说,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是地基基拙以上的一种结构体系,它有传递工程上部荷载、承担以及接受的作用,同时,主体结构在保持其上部结构稳定性方面也有重要的作用。主体结构在整个工程建筑中是最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可以保证整个建筑工程的安全施工之基拙,更是整个建设工程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可靠、稳定、安全的载体。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我国经济展现了迅猛发展的积极状态,进而加快了我国建设城市化人口的进程,于是城市人口的压力不断增大,造成了城市空间严重不足的难题。为了缓解此难题,我国超高层建筑和高层建筑开始了快速的发展。与普通的钢筋混凝土相比,主体结构在高层建筑的施工过程中因为具有施工较快、强度更高和自重较轻的特征,迅速得到一大群建筑设计师的喜爱。
1高层建筑主体结构设计的特点
高层建筑主体结构设计主要指的是对高层建筑的特性进行结构设计,需要满足的要求如下:安全性、实用性、耐久性、可行性及经济性,根据相关的设计标准,布置建筑的总体结构,进行技术分析,并不断的优化。和低层建筑以及多层建筑相比,在高层建筑主体结构设计中,结构专业的位置比较重要,结构体系不同,建筑平面设置、楼层高度、施工技术以及投资造价都会存在较大差异。在设计中,首先要分析引起结构失去平衡或者破坏的外部作用和间接作用,外部作用主要有:结构自重、活荷载、积灰荷载、雪荷载、风荷载及地震产生的水平力等;间接作用有:混凝土收缩、温度变化风荷载、焊接变形地基沉降等。高层建筑主体结构设计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低层以及多层房屋中,通常是竖向荷载设计,比较典型的是重力,而高层建筑主要受力是水平力(习惯称水平荷载)。在结构受力分析时,竖向荷载对建筑具有一定的影响,但主要考虑的是水平力。对于高度特定的建筑而言,竖向荷载通常是具有一定的数据,但是,风荷载以及地震作用是水平荷载,建筑造型和结构动力性发生变化,水平荷载也会发生变化,如:在高层建筑中,特别是超高层建筑中,水平荷载越来越大,起控制作用,30~50层的房屋就应设计成筒体结构体系,超过50层的建筑就应设计成多筒体组合结构体系。
2)高层建筑需要注意减轻自重。在减轻自重方面,高层建筑的意义要大于多层建筑。考虑到地基承载力,如果地基基础相同,减少房屋的自重在软土层中效益比较明显。地震的效应和建筑重量呈现正比关系,减少房屋的自重,有助于增加结构的抗震能力,减小抗震破坏。高层建筑重量增加以后,对结构产生作用的地震剪力比较大,因为重心较高,地震作用具有较大的倾覆力矩,对于竖向构件,会形成附加轴力,产生更大的附加弯矩,从而增加了抗震破坏的严重性。
3)抗震设计具有较高的要求。高层建筑在结构设计方面,必须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考虑到抗震设防,确保结构具有很好的抗震性能。
2 高层建筑施工中的安全问题
高层建筑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在施工的过程中有很多不同于一般建筑施工的危险因素。高层建筑安全施工有以下显著特点:
(1)高层建筑基础开挖深度深。高层建筑地基单位面积的载荷大,因此对相当深度范围内的地基土要进行处理,例如打桩做人工地基或加做较深的地下室,在施工中作业危害因素可能从地下土体扩散到工地界限以外,造成重大的生产财产损失,如打桩时造成煤气管漏气使居民中毒,或打桩、挖土时使城市水管爆裂,或是在采用井点降水时使道路下陷、管道开裂等。另外,由于高层建筑基础开挖的基坑深,坑边物体落下打死人,操作人员落入坑下死亡以及挖坑塌土压死人等事故也屡有发生。所以高层建筑施工必须对由于深基础带来对周围与作业人员本身的危险加以防范。
(2)高层建筑作业高度高
高层建筑大量的施工作业都是在高空进行的,50米以上的高空与10多米高度的作业有质的不同。例如,某高层住宅从檐口落下一小段钢筋,一直飞落到工地外10多米处,打在正在行走的老妇人头上,致使老妇人当即死亡。高层建筑楼面预留洞坠人致死更是常有发生,平常不大注意的小石块从百米高空下落可以砸死人。另外,高空作业物料上下困难,就连最方便的自来水也要采用特殊措施才能上去。一个小小火苗容易造成火警,扑灭也较平地困难。因此大量高空作业带来的不安全因素是高层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必须充分考虑和解决的。
(3)高层建筑施工交叉作业多
高层建筑层数多,作业立体化,在一个垂直空间许多层次上都要进行工作,上下层次互相造成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如某高层建筑工程,上面有人想看看升降机在哪里,当头探到井道口,而下面正好把升降机开上来,一下子把人轧死。上面落物砸死下面人员的事故就更多了。高层建筑施工不可避免交叉作业.所以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来防范可能发生的事故。
(4)高层建筑施工工期长
高层建筑施工工期一般都在两年左右,大的项目工期可达三至四年,许多设施放置以后就要使用一年至几年,在此期间人员变动气候变化等人为的与自然的因素都能使正常的设施转入危险状态,不注意就容易发生事故。例如,高层建筑电缆磨破发生火灾,脚手架倒塌等等。所以,由于高层建筑施工工期长,各种由于时间变化带来的许多不安全因素必须认真考虑。
3 关于技术规范的作用与管理
为了更好地发挥技术规范在保证土建结构工程安全性与耐久性上的作用,这次科技论坛对技术规范的定位、管理与作用也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一些看法。
规范、规程与各种技术条例、工法、指南等技术文件一样都是技术标准,本身不具有法律作用,只有当工程各方认同作为设计与施工的依据并在契约的基础上,才能作为法律仲裁的依据。政府部门从国家和公众的整体利益出发,需要在安全、环保等重大原则问题上对土建工程的设计施工提出必须满足的最低要求并制定相应的法规,但法规一般并不需要提供如何达到这些要求的具体技术途径和方法,后者是技术标准的任务。当然,政府也可以原则认可或批准某些重要的技术规范或其中的某些内容作为强制要求。
受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影响,我们往往将规范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等同于法律条文。土建工程有着强烈的个性,需要工程技术人员针对具体特点去解决设计与施工问题,所以规范作为技术标准宜强调其指导性而不是强制性。将技术问题法制化并强制执行,不但可能束缚设计施工人员的主动创造性,而且容易成为推卸技术责任的借口,在客观上降低了对工程技术人员的业务技能要求与职责要求,不利于提高我国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素质。
参考文献:
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人们在总结大震灾害经验中发现:对结构抗震设计来说,“概念设计”远比“计算设计”更重要。然而抗震概念设计的重要性和丰富内涵往往在严格的规范规定和一体化的程序设计中被淡化了。历次地震表明:如果概念设计不利于抗震,那么不论计算多“精密”,也常常无济于事;如果概念设计非常成功,建筑物往往能承受大大超过计算时的抗震烈度而安然无恙。但设计中建筑师不可能完全按照结构“概念设计”的准则进行设计,常常是结构师要向业主、建筑师作一定的妥协和让步。从工程安全、经济出发,妥协让步不是无底线的,结构师面临的难点就是如何守住结构不规则的底线。现行的《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 -2002(以下简称《高规》)对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作了更全面、更符合实际的规定,并作了诸多定量的限制,使得抗震概念设计在工程应用中能更具体、更明确地落到实处。本文主要从现行规范的相关规则性条款为切人点讨论结构抗震概念设计中应该注意的若干问题。
1 结构平面布置中的规则性探讨
1.1 位移比对扭转不规则的控制
《高规》对于扭转不规则的控制主要可概括为对位移比、周期比两个宏观比值的控制,对楼层最大位移与平均位移比值的下限和上限分别是1.2和1.5,扭转不规则对抗震的不利影响可根据如下分析:δ1为同一侧楼层角点竖向构件最小水平位移或最小层间位移;δ2为同一侧楼层角点竖向构件最大水平位移或最大层间位移。当δ2达到不规则判别准则的界限值时,即:δ2=1.2 ;δ2 =1.5δ1(下限)或δ2=1.5 ;δ2 =3δ1(上限);此时整个结构无论是竖向受力体系还是水平受力体系都处于受力非常不均匀的状态。
高层建筑结构按单向水平地震作用计算位移比时,需考虑质量偶然偏心的影响,比《抗震规范》的规定严格(多层建筑可不考虑),这主要是考虑高层建筑结构的需要。当质量与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不均匀时,应按双向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扭转影响,此时可不考虑质量偶然偏心的影响。
1.2 周期比对扭转不规则的控制
当扭转振型成为结构第一振型时,结构抗扭刚度小,扭转振动成为主振型,对结构抗震非常不利。《高规》4.3.5条规定: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大于0.9,B级高度高层建筑、混合结构高层建筑及复杂高层建筑不应大于0.85。当两者接近时,由于振动耦连的影响,结构的扭转效应明显增大。但《高规》对T1与T2的比值却无限制,主要考虑该限制对一般工程偏严。对特殊工程(如比较规则、扭转中心与质心相重合的结构),当两个主轴的侧向刚度相差过大时,可对T1与T2的比值加以限制,一般不宜大于1.0。
从抗震历史经验看,《高规》对缝宽的规定是底线,只可提高,不得放宽。
1.3凹凸不规则和楼板局部不连续的的控制
《高规》5.1.5条规定:进行高层建筑内力与位移计算时,可假定楼板在其自身平面内为无限刚性,相应设计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楼板平面内的整体刚度。但当楼板平面比较狭长、有较大的凹入和开洞而使楼板有较大削弱时,楼板可能产生显著的面内变形和应力集中效应,且平面有较长的外伸时,外伸段容易产生局部振动而引发凹口处破坏。从实际设计情况来看,高层住宅建筑常采用井字形、凹形等平面以有利于通风采光,而将楼电梯间集中配置于中央位置从而出现此类情况。可采用的应对措施主要有:
1.3.1 从计算角度看,这时宜采用考虑楼板变形影响的计算方法,使受力、变形计算模型更符合实际情况,减少计算误差,具体可根据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对于平面尺寸较小的建筑(如点式建筑),可将整个楼面都考虑为弹性楼板,使建模和计算比较简单,并且计算精确,但计算工作量较大;其他情况可采用分块刚性模型加弹性楼板连接的计算模型,可将凹口周围两开间或局部突出部位的根部开间的楼板考虑为弹性楼板,而其余楼板考虑为刚性楼板。
1.3.2 从构造措施看,由于楼电梯间无楼板而使楼面产生较大削弱,对楼板应力集中部位(凹入部位、局部突出楼板的根部及洞口的四角)和弱连接的楼板截面的配筋予以加强,剩余板厚加厚,改善这些楼板关键部位的强度和延性;
1.3.3 当凹口深度接近超限上限时,宜在凹口部位设计拉梁或拉板。当开口尺寸接近最大限值时宜在洞口周围设置钢筋混凝土梁增加整体性,拉梁和拉板宜每层均匀设置。
2 结构立面布置中的规则性探讨
实际工程中,常由于以下几个方面原因产生竖向不规则体系:
2.1 建筑立面造型导致立面体型复杂,如立面收进、外挑结构、立面大开洞、连体建筑、大底盘多塔楼。
2.2 建筑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竖向结构不连续(如带转换层的高层结构)、错层结构及有薄弱层的结构形式。
2.3 沿竖向分段改变构件截面尺寸和混凝土强度等级。
《高规》4.4.2条规定: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楼层侧向刚度不宜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70%或其上相邻三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80%。在实际工程中,往往沿竖向分段改变构件截面尺寸和混凝土强度等级,这种改变使刚度
发生变化。从施工的角度讲,改变次数不宜太多;但从结构受力角度讲,改变次数太少,每次变化太大易产生刚度突变。所以一般沿竖向变化不超过4次。每次改变,梁、柱尺寸减少100~150mm,墙厚减少50 mm,混凝土强度降低一个等级为宜。最好尺寸减少与强度等级降低错开楼层,避免同时改变。刚度发生变化的另一种情况是底层或若干层由于取消一部分剪力墙或柱子产生的刚度突变,常出现在底部大空间框支剪力墙结构。设计时应该尽量加大落地剪力墙和下部柱的截面尺寸,并提高这些楼层混凝土强度等级,尽量减少刚度削弱的程度。
立面收进和外挑在《高规》4.4.5条也有明确的规定,设计时应与建筑协调采用台阶式多次内收的立面。
连体建筑也是容易出现竖向规则性超限。连体建筑顶部重量大,不利于抗震,要尽量减轻连体的质量(如采用轻质隔墙等),一般情况下连体部位的层数不宜超过建筑总层数的20%。
构架深奥的干栏建筑
“干栏”又称麻栏、栏房或葛栏,意为“人楼居,梯而上”,分布在我国大西南、中南、华南、台湾沿海热带亚热带广大地区,植根于山区、丘陵、湖、河岸。干栏建筑具有选址随意,可塑性强,与地形、地貌有机地结合,适应崎岖山地、河岸。空间组合主次分明,功能合理,上为人居,下为杂用。底层架空利于防潮、通风、隔热、防洪、防虫蛇的侵犯。总的来说,占天不占地,因势而建,保护基地地形地貌、植被,维护原有的自然生态环境。
干栏建筑内涵深奥,首先是因借天时,顺应气候、季节、日、月、风、云、雨、雪。其次是顺借地势、地貌、地质、山水、土石、草木,为我所用。最后是巧借人和,邻里协作共存、共创和谐环境。在选址朝向上,尊重地形、地貌、水向、气候,座北朝南或朝阳靠水背山,视野开阔。在平面空间布局上,追求与自然的融合,自然通风采光好,排水、排洪、去湿极为有利。在空间利用上,采用占天不占地,依山就势筑台、错层、跌落、架空、吊脚等极限地利用空间,使空间形态十分丰富多彩,造型不拘一格,与天时地利十分融合。然而干栏建筑的底层架空是整个空间构图的得意之作,它有室外、室内、公共、私密、开敞、封闭之间共通的意境。
底层架空――新时代下的干栏建筑
底层架空公有化是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进入信息化、生产力获得高度发展的当今社会,底层架空设计适应城市建筑日益增容、人际间交往频繁、需要增加公共开放空间的趋势,这是显示社会在进步,适应城市民意,为市民提供地面步行、交往、休闲、玩耍的场所。
1 底层架空设计概念阐释及发展历史
底层架空设计,一般是把建筑物(单体或多幢)的底层(或可能通高数层)的部分或全部空间,去掉其正常的围合限定(如墙、窗等),使之成为通透、延续的空间,是有“顶”而无围护的空间。一般不用于具体的功能,而是引入绿化、休息设施等作为人们公共活动空间。
底层架空设计并不是新手法。在我国传统民居中已有应用,如南方地区架空离地的干栏建筑或吊脚楼,其特征主要为:底层架空,楼上为主要功能层,使主要房间视野开阔,通风顺畅,适应潮湿多雨、夏季时间较长的地域环境,但这时的架空空间多作为辅助用房,还不是公共开放空间。近代南方沿海地区出现的骑楼建筑,其底层架空空间已初步具有城市中公共开放空间性质。传统民居和近代传入的券柱廊式形式结合产生的骑楼建筑,在街道与建筑之间、人行道之上创造了一个可遮阳避雨、适于交往的城市公共活动空间,在商业街中广泛采用,成为一大特色。
在现代主义建筑占主导地位时,底层架空设计就被认为是现代建筑的特征之一。1926年现代主义建筑大师勒•柯布西埃提出底层架空是“新建筑的五个特点” 之一。他认为,底层架空可让人们获得更多的阳光和空气。
勒•柯布西埃在城市规划建设方面也主张人类居住环境架空离地。他提出“干栏化城市”的构想――城市建筑底层是“架空”的,城市全部地面均可供行人使用,屋顶设花园,地下通地铁,距地面5m高的空间布置汽车交通及停车场。他的架空理念深深地影响了后人,其设计思想已有部分为人们接受并实现。
总之,建筑底层架空设计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随着现代观念意识及结构技术的发展,架空空间形式不断丰富,显示出广泛性和适应性,是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特殊类型。
2 底层架空空间的特点分析
底层架空空间是室内外的过渡空间,具有多功能、对外开放等特点,分析如下:
2.1 灰空间
灰空间是指半室内、半室外的空间,底层架空空间也正充分体现了灰空间的性质:由于其有顶,避免了气候因素的干扰,可遮阳避雨、营造安全舒适的环境;另一方面又因无围护结构,视觉不受影响,可引入更多的室外自然光线和景观。室内外空间界限模糊,相互融合,可引入更多的自然因素。在具体设计上底层架空空间内可引入绿化、水体、小品及坐椅等设施,使人置身于架空空间内,又仿佛漫步于室外的大自然中――既有室内宜人的气氛,又具有室外的自然亲切感。这是底层架空空间和其他类型的公共活动空间显著不同之处,是具有特殊魅力的空间形式。
2.2 开放性
一般而言,城市公共空间的开放程度越高,就越受市民欢迎。建筑底层架空空间的开放程度较高,是布置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有效手段。如香港汇丰银行连接城市两条主干道,设计者福斯特架空底层,市民可自由穿越或停留,成为融入城市的公共开放空间;这种处理方式可营造归属感和私密性较强的公共活动空间,在香港的高层商住楼中应用较广泛,如太古城住宅区、康怡花园等,近年来在我国南方沿海城市的高层商住楼中也曾出现。
底层架空设计适应在城市建筑中增加公共开放空间的趋势。这表现出社会在进步,城市在发展。在城市广场、市场之外,大量的文化、教育、娱乐、商业、金融、交通以及政府办公建筑等都对大众开放,在建筑内布置多种形式的开放空间。近年来欧美不少国家的高层建筑设计注重底层空间和城市公共空间的连结,提出“架空底层公有化”的思想为市民创造通透连续的地面步行交往空间,并已制订相应的法规。新加坡人认为土地是国有的,私人不应占有,底层架空可让居民特别是老人和儿童享受更多接触地面的机会,故他们的住宅底层普遍架空。
2.3 地域性
底层架空设计的应用有明显的地域气候条件。南方亚热带、热带地区典型的湿热气候,架空设计的应用有得天独厚的地域条件。架空空间留出的阴影空间,一方面可遮阳避雨、提供适于交往的公共开放空间;另一方面丰富建筑景观层次,造型虚实对比强烈,形成南方地区建筑通透、轻巧的风格。而北方严寒地区由于有节能保温的要求,架空设计的应用就会受到较大的限制。
可见,架空空间是介于室内与室外的过渡空间,是特殊类型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其特殊性表现为既是建筑内的“私”有空间,又具有相当程度的开放性,既具有室内空间舒适的环境,又不乏室外自然因素的引入,是一种公私共存、内外交融的空间。
架空空间在具体设计上,一方面应注意架空空间的尺度,层高太高,易显得空旷、不够亲切,层高太低,易造成压迫感,一般以3~4.5m为宜;另一方面应有环境意识,注重细部设计,营造出亲切的气氛。
总之,底层架空使室内和室外空间、公共和私有空间能灵活支配,自由界定;既有私密的归宿安全感,又有引室入绿、回归大自然、返朴归真的夙愿,值得城市小区规划、低层建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各类公共建筑借鉴。
通过了解,干栏建筑已经不仅仅是作为一种乡土建筑形式而存在,随着时代的发展,它也在与时俱进。底层架空,骑楼等形式都是干栏建筑在新时代下的另一中表现形式,并且适应着当今社会的需要,满足了人们生活的需求。在建筑师的聪明才智下,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古代建筑史》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4 孙大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和《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南京市规划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外围城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工作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五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以及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在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订。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原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三章 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
第九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编制的各项城市规划。
第十条 新建或者不宜就地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以及经批准迁入本市的单位,应当安排在外围城镇。
主城内的土地利用应当以第三产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需要为主,严格控制新增工业用地。
旧区内现有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限期治理,并应当有计划地迁往规划的工业区或者按照规划要求对其用地使用性质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长江南京段岸线应当合理分配和利用,并留置足够的城市生活岸线。港口布局应当符合“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
新建水厂的取水点必须选择在水质好、水源充沛、便于防护的地带。
第十二条 对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申领选址意见书:
(一)需征用、拨用土地的;
(二)需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政府确定的未明确具体受让人的出让地块除外);
(三)乡(镇)村自办企业或者乡(镇)村通过城乡联营、涉外联营等方式兴办经济实体需使用土地的;
(四)需临时使用30亩以上土地的;
(五)其他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对上述建设项目,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提交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之后,方可下达建设项目的正式立项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申领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有效的项目建议书和必要的图件,并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二)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在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的30日内提出选址意见,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和有关规划要求。
第十四条 除可行性研究周期较长的重点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选址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核发该选址意见书的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有困难的,应当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选址意见书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必须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有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选址意见书、拟用地范围的地形图(一式6份),以及由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经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规划管理部门发出的建设用地准备工作通知书后,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总平面规划方案设计,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出让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程序,向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报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拟用地范围的地形图(一式4份);
(二)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在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定临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使用要求,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之日起的12个月内,未能取得建设用地或者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可以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以及延期后又到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公告失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以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为主要依据。确需改变建设用地四至范围的,应当征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抄送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对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土地,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或者出租、抵押后,受让方或者承租方、抵押权人仍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原地块的规划要求使用土地;确需变更原地块规划要求的,应当经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核准。
第二十一条 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定建设用地界限时,可以将相邻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地、高压代电走廊、河道控制地带等规划用地同时划入建设用地拆迁范围。
对应当设置防护地带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将防护地带一并划入建设用地范围。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建设项目施工所需的临时设施,应当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堆放材料和设置运输通道等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原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另作安排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或者接到规划管理部门调整用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归还用地并拆除地面附着物。
第二十四条 因抗御自然灾害、紧急军事行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单位可以在使用土地后3个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永久性房屋建筑、围墙、烟囱、水塔、储罐、城市雕塑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下列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同)。
(一)施工、经营、生产、生活、办公用的各类临时性房屋建筑;
(二)固定设置的金属或者木结构的亭、棚;
(三)临时围墙;
(四)10平方米以上的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设施,6平方米以上的电子显示屏,2平方米以上的广告灯箱,位于重要地段的灯箱、标牌广告群;
(五)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公共建筑的门面装修;
(六)设置于道路上的宣传橱窗;
(七)临时用地上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新建、扩建、改建下列道路、河道、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设施,应当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一)市区内路幅12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及7米以上的居住片区内道路;
(二)市域内的国道、省道及县际公路;
(三)主城、外围城镇内的河、湖以及市域内其他5级以上通航河道的码头、堤防、护砌工程和闸坝等水工构筑物;
(四)市域内的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和站(场);
(五)涉及上述第(一)至(四)项规定工程的桥梁、涵洞;
(六)地下铁路、地下通道;
(七)微波和无线电收发讯装置(塔架);
(八)市区内的交通广场、停车场、公交站(场)和机动车出入口;
(九)市区内的下述管线工程:
1、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给水管;
2、管径230毫米以上的雨、污水管道,底宽大于500毫米的排水沟渠;
3、液化石油气管和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煤气管;
4、热力管(沟);
5、电力、电讯及有线电视地(水)下电缆(沟),电力高压架空线缆,长途电讯及有线电视架空线缆;
6、电车架空线及电缆;
7、路幅12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的路灯线(杆);
8、工业管道;
(十)县域内的下述管线工程:
1、电压35千伏的过境电力线和超过35千伏的电力线;
2、长途电讯线及与市联网的电讯地下电缆;
3、与市联网的给水、排水、煤气、热力以及其他管线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道路、河道、桥涵、管线等工程设施,位于市区内的,建设单位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位于县域内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先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拟建用地的权属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拟建范围的地形图(一式2份);经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工程还需提交拟建范围的地下现状综合管线图。
需进行规划方案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点之日起的12个月内或者在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规划方案图(一式2份),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下述图件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需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需进行初步设计的,提交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四)拟建范围的地形图(一式3份);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图(一式2套);
(六)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图的审核意见;
(七)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对设计周期较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向规划管理部门先申领基础部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按照本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必须进行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规定缴纳规划验收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八条 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1、临时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2、拟建用地的权属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
3、拟建用地的地形图(一式2份);
(二)规划管理部门划定拟建工程的建设位置,提出有关规划要求:
(三)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附以下图件:
1、需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应当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1份;
2、施工图2份;
3、按期拆除保证书;
4、其他指定的图件;
(四)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第(三)项规定的图件之日起7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之日起的6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由原发证部门公告失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原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者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三十一条 在规划或者现有路幅16米以上、40米以下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房屋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以下简称退让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上(包括悬挑部分)和地下部分不得进入城市道路红线。建筑主体的悬挑部分的进深不得超过退让距离的二分之一,且悬挑高度不得小于4.5米;
(二)高度不超过6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高度超过6米不超过12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
(三)高度超过12米不超过24米的(其中住宅为超过4层不超过9层),平行道路时退让距离不得小于5米;垂直道路时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
(四)高度超过24米不超过50米的(其中住宅为超过9层不超过17层),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
(五)高度超过50米不超过8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在规划或者现有路幅不足16米、大于4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对退让距离有特殊要求的地段以及其他房屋建筑的退让距离规定,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新建房屋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消防、日照、防噪、卫生等有关规定、规范。
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的多层南北向建筑,建筑朝向偏角不超过南偏东或者南偏西30°的,建筑间距系数在旧区不得小于1,在新区不得小于1.2;建筑朝向偏角超过南偏东或者南偏西30°的,建筑间距系数在旧区不得小于0.9,在新区不得小于1.1.上述间距在旧区最少不得小于12米,在新区最少不得小于15米;
(二)并行布置的多层南北向条式建筑的端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多层点式建筑的东西间距不得小于8米;
(三)位于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教学用房、中小学的教室、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用房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南侧的新建建筑,朝向偏角不超过南偏东或者南偏西30°的,建筑间距系数在旧区不得小于1.2,在新区不得小于1.35;朝向偏角超过南偏东或者南偏西30°的,间距系数在旧区不得小于1.1,在新区不得小于1.25;
(四)单幢布置的高层建筑主体部分与北面生活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在高层建筑高度与宽度之比大于3时,不得小于0.6;在高层建筑高度与宽度之比大于1.5、小于3时,不得小于0.8;在高层建筑高度与宽度之比小于1.5时,不得小于1;上述间距最少不得小于25米;
(五)群体布置的高层建筑与北面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除应当符合上述第(四)项要求外,还应当进行日照测算,符合国家规范有关要求。
其他布局形式的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标准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非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执行。
第三十三条 新建房屋建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退让用地边界:
(一)用地边界另一侧为生活居住建筑的,必须符合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间距要求,且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4米。其中用地边界北侧为幼儿园和中小学活动场地的,应当适当增加退让距离;
(二)用地边界另一侧为临时性非生活居住建筑的,按照以下规定退让用地边界:
1、南北向的低、多层建筑,与用地边界的南北距离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少不得小于4米;
2、东、西向的低、多层建筑,与用地边界的东西间距不得小于6米;
3、低、多层建筑的端墙与用地边界的各向距离均不得小于3米;
4、高层建筑主体部分退让用地边界的各向距离不得小于8米。
用地边界另一侧为永久性非生活居住建筑的,退让用地边界的规定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占用现有道路建设房屋建筑。严格控制在现有路幅外、规划路幅内建设房屋建筑。经鉴定确系险房的,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原地按照原面积、原高度进行翻建。
第三十五条 河道保护线范围内不得建设与河道、河道管理或者绿化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河道保护线外侧新建的建筑物退让河道保护线不得小于3米。
秦淮风光带范围内的河道保护线和建筑退让线由市规划局另行划定。
第三十六条 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工程无关的房屋建筑。
第三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建设的,应当经原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房屋建筑,其设计方案应当经市我方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八条 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九条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其退让管线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四十条 在经市人民防空管理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确定的重要人防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得人民防空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一条 新建公共建筑、居住片区,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建设各类配套设施,并且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送审、同步实施。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已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不得擅自增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增设小型配套设备,必须经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在市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广场四周,一般不得新建住宅,不得建设零星简陋的房屋建筑,确需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得有碍市容景观。
严格控制在城市道路两侧进行零星搭建。确需搭建的临时亭房应当集中建设,且不得占用现有道路和绿地,其设计应当统一、整齐、美观。
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院,应当选用绿篱、透景或者半透景围墙、金属栅栏。
第四十三条 城市雕塑的建设,应当体现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相协调。对重大题材或者设置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组织咨询论证。
第四十四条 严禁在建筑物的楼顶、退层平台上和住宅的底层院落内进行搭建;严禁擅自占用居住片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进行搭建。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现有和规划道路下埋设管线,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进行安排。
对因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划位置敷设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无条件予以迁移。
第四十六条 埋设地下管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管线避让:
1、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
2、支管让干管;
3、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4、压力管让重力管;
5、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
【关键词】 电视塔建筑 城市发展 功能构成
建筑的功能从本质上讲,是指建筑所承载的人的活动以及这种活动的性质和变化规律,它是人的生活的真实反映。电视塔建筑是处在一定社会环境中的复杂的人工系统,它是一项需要政府推动、社会公众参与,并以强大的经济基础作为后盾,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作为指导的庞大工程,是附着了新时代的物质与精神特征的建筑类型。任何一种建筑类型,总是与其所处时代的人的生活方式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社会生活是动态变化的,因而建筑的功能也必然会随之做出相应的变化。
而信息时代技术的迅猛发展往往带来建筑使用方式的加速更迭,建筑功能必须随之相应转化以适应这种快速的变化。功能的适应性,即对于未来发展变化的适应能力是评价建筑“智商”的重要标准之一。尤其对于电视塔建筑这样的超大型公共建筑,其使用功能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以及发展的可扩展性,从而使建筑的使用功能具有与其物质结构的耐久性相适应的持久生命力。
1 电视塔建筑功能的转变与扩展
电视塔建筑产生初期,单纯的以发射广播电视信号为主要功能而存在,由于城市整体建筑体量较小,以低层和多层建筑为主,电视塔在一定区域内可以居高临下提供信号而不受干扰,因而电视塔建筑的体量并不大,高度也不是很高,形式和功能简单。但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城市人口的飞速激增,高层建筑鳞次栉比的建设,原始的电视塔建筑信号发射功能越来越多的受到周围建筑物的干扰。并且,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如何加大电视塔建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成了电视塔建筑革新的重要命题。在诸多因素的推动下,新的电视塔建筑类型应运而生。
由于当今的电视塔建筑高度极高,体量巨大,占地面积大,辐射范围广,影响力大,因而其建筑内部和外部空间所能承载的功能也随之增加。为了适应当今多元化的社会需求,如今的电视塔除了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这一基本的主旨功能外,逐渐发展成为集合了观光餐饮、购物娱乐、商业文化、交流活动等多重功能的城市综合型建筑物。电视塔建筑所承载的多种功能相互协调、相互平衡、相互激发,使建筑更好地发挥其职能和功效,从而产生深远的经济效益。
2 电视塔建筑功能的构成与诠释
电视塔是以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为背景而产生的一类特殊的建筑类型,它以广播电视信号发射为主要功能,集合了观光餐饮功能,购物娱乐功能,展示陈列功能,办公会务功能等。如今的电视塔建筑作为面向全社会的大型公共文化设施,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物流、信息流的相互交换,满足了使用者物质和心理的诉求,带动了地区经济的发展。
(1)广播电视信号发射功能
电视塔的顶端都设有细而长的天线桅杆,通过天线可以在大气层以无线电波方式发送电视信号,收视户再使用天线接收信号就可以收看电视节目。尽管近年来,无线电视在频道数量和画面质量上很大程度上受到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的冲击,但无线电视仍然是适用范围最大,受众范围最广的信号发射形式。因而,广播电视信号发射功能也毋庸置疑的是电视塔建筑最主要的功能之一。
(2)观光餐饮功能
观光餐饮功能是广播电视塔的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电视塔高耸挺拔的特殊建筑形态,使得登高观景成为其重要功能之一。尽管其他高层建筑也具有观光功能,但电视塔由于具有特殊的360度全方位的公共观景空间而与其它建筑属性不同。多数电视塔会在不同高度设置观景平台,游客可以从不同的高度和角度一览无遗的欣赏城市的整体风貌景观,从高空立体宏观的感受城市的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同时会提供望远镜等观景设备,尽量使观景者能够感受更好的观景效果。而将观光与餐饮功能相结合,设置旋转餐厅,形成独特的观景和用餐体验,为电视塔提供了足够的旅游吸引力,也是电视塔由功能型建筑转型为城市热门旅游景点的主要原因之一。
(3)购物娱乐功能
电视塔大多位于城市的中心地带,人流量大。因此,为了充分发挥其地理优势并且提高电视塔自身的吸引力。电视塔建筑通常会设置大型的购物空间以及丰富多彩的娱乐项目,如电影院、科技馆、室内游乐场等。
(4)展示陈列功能
这部分主要作为城市历史文脉的展示和给市民提供一个文化交流和学习的空间,各电视塔根据其所在城市或地区的具体情况有选择性和针对性的进行设立。电视塔的展览空间的本体功能以适应各种展览活动为主,由于展览类型不同,内容包容万象,从而形式也呈现多种多样的态势。可结合电视塔建筑丰富多样的空间特点进行不同规模、不同风格、不同内容的展示设计。
常见的形式有:
集中式——这一类主要以各种类型的、规模较大的展览馆为主,包括城市历史博物馆、艺术文化展览馆等。这类展厅由于其所占面积比重较大,空间复合型较强,因而大多设置在电视塔底部的基座部分,有专门的领域和界限。
流动式——由于电视塔的空间大,交通流线长,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在观者步行或停留的区域,沿途通过图片、文字、壁画等方式进行展示。
大厅式——电视塔的大厅体量大,空间完整,视线集中,作为游客的休闲休憩区域,驻足观览,可加强展览的效果。
广场式——电视塔外的广场空间是进行室外展览的绝佳平台,在促进商业交流的同时,也为游客提供了一个交流和交往的空间。
(5)办公会务功能
不同规模会议空间的多功能使用在电视塔建筑设计中十分普遍。一方面便于电视塔管理部门以及内部工作人员的会议使用,另一方面作为外来人员的商务用途能够增加电视塔建筑的商业价值。电视塔建筑中的会议空间面积和体积灵活多变,适应性强,面对不同规模、不同性质、不同服务对象而各有侧重。国内的会议形式一般有报告性会议、讨论性会议以及宴会性会议三种,根据不同的会议形式,电视塔建筑的办公会务空间又可以分为报告厅、会议室以及宴会厅三种形式。
3 结语
如今的电视塔建筑作为复杂的人工系统,显现出了多元化、专业化、综合化、人性化以及可持续化的发展态势。其内部的多种功能相互协调、相互平衡、相互激发,才能使建筑整体更好地发挥其职能和功效。与此同时,城市总体的现代化发展要求电视塔建筑的内容构成和职能特点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愈加丰富。因此,在电视塔的平面功能设计中,应在符合总体功能布局模式的前提下,针对不同功能区所开展活动内容的特殊性和参与活动人流的不同而进行设计,同时强调各功能区之间的分隔与联系,以科学的对策和综合的手段使之能够更好地完善其城市职能的需求。
参考文献
[1] (德)包瑞斯,墨尔梅尔,波特格编.殷倩 译.电视塔[M].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
[2] 裴胜兴.浅谈城市中的广播电视塔类标志性建筑景观[J].南方建筑.2011(3)
[3] 马家骏,许家奇,何建平.电视塔设计回顾及建塔经验教训[J].工程设计.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