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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政策
乡镇和村组可以利用现有的废弃厂房、闲置场地,以出让、承包、租赁等形式,解决项目建设用地问题,吸引各方投资。
二、鼓励政策
(一)乡镇或村组引进的工业性项目,顶目建成投产后,5年内企业实现的各种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招商乡镇或村组。项目落户在县产业园区或其它乡镇、村组的,项目建成后,县政府对有关乡镇或村组给予一次性重奖。
(二)乡镇或村组引进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项目建成后,5年内项目上缴财政收益部分全额返还乡镇或村组,从第6-10年每年按财政收益部分的20%返还项目所在村组。
(三)乡镇或村组引进的社会(不含国家投资)公益性项目,由政府按固定资产的0.5%—2%一次性奖励有关人员。
三、环境保护
(一)凡落户乡镇或村组的引资项目,有关手续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办理,县政府给予挂牌保护。
(二)县级有关职能部门配合乡镇政府负责落实企业所需的水、电、路、讯等公共设施,并确保公用设施良好无损,运营正常,相关费用执行最低标准。
(三)对引进的项目,由乡镇政府成立包抓领导小组,并明确一名领导全程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待遇政策
(一)落户乡镇或村组投资兴业的客商和家眷,享有与县内居民同等的待遇。
(二)对有突出贡献的客商,符合条件的,授予“优秀投资客商”称号也可给予一定的政治待遇。
(三)对投资公益事业的客商,根据投资规模和社会效益,适当表彰功德,或进行冠名等。
五、奖励和其它
(一)引进产业性项目的乡镇或村组,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实行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500万元(含5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10‰。奖励引进乡镇或村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奖励引进乡镇或村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的3‰—5‰奖励乡镇或村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奖励。
(二)乡镇或村组要将奖金,作为招商引资专项费用、并奖励有功人员。凡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干部,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三)乡镇和村组所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申请项目受奖的乡镇或村组,需按照《县引进项目和争取资金考核奖励办法》向招商局提供认定材料3份,由招商局组成考核组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一条为以产业集聚区为载体,吸引客商来投资兴办企业,推动大招商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工业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土地使用优惠办法
第二条客商在产业集聚区投资兴办企业,使用的土地达到通水、通电、通气、通广播电视、通电话、通互联网、通道路。
第三条客商来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可按国家规定的优惠工业地价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客商固定投资资产3000万元以上、其产业投资强度达到国家控制指标以上且在投资合同签订之日12个月完成投资的,从建成投产之日起,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35%,由本县受益财政分3年返还给投资企业。每增加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增加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60%。
第四条客商投资10000万元以上或国内外500强企业来投资兴办工业企业所需用地,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实行“一事一议”,再给予特殊优惠。
第三章税费优惠办法
第五条客商在县投资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兴办工业企业,从企业投产之日起,前3年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县级收入部分,由本县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客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工业企业(经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前5年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县级收入部分,由本县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客商来投资兴办工业企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在办理各种手续中,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县内中介组织收费按本行业最低收费标准的40%以下收取。
第七条客商在县产业集聚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用电量达到产业集聚区优惠电价标准的,享受优惠电价。
第八条客商投资在县产业集聚区兴建标准厂房,建成后可自用、出租、出售。也可由产业集聚区包租,年租金为投资额的6.5%。
第四章奖励办法
第九条客商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包括现有工业企业)年纳税额超过100万元的,县财政每年按纳税额的0.8%给予奖励(退税金额不计入纳税总额)。
第十条客商投资兴办出口创汇企业获得自营出口权的,其出口的商品,每1美元县财政给予0.05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乡镇引进的企业进入产业集聚区的,形成的产值、税收全部划分给乡镇。
第十二条引资人引入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建成投产并形成效益后,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0.2%一次性奖励给引资人。
第五章投资服务办法
第十三条客商来投资兴办企业,所需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工业主管部门或产业集聚区指派专人代办。县本级报批手续一律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办理,并在一周内无条件办结。
第十四条客商投资兴办企业前期费用和正常经营中应缴纳的费用,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核定总数,一律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代收转拨给相关部门,禁止部门直接向企业收费。
一、明确招商引资目标任务
全年引进2个3000万以上的工业项目,2个投资500万以上的农业项目。
二、加强领导,创新招商引资工作举措
1、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发展经济富民强乡是全乡人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招商引资是加快地方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新的举措,因此,我们要广泛的宣传我市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发挥聪明才智,树立“促进经济发展有功,阻碍和影响经济发展有罪”的意识,放宽政策,转变观念,抓住契机,大力营造发展经济的良好环境,努力使全乡人人思发展,个个论经济,处处谈招商的氛围。
2、落实工作责任,分解目标任务
(1)党政领导带头招商。乡党政领导要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每名领导必须提供一条有价值的招商信息。主动积极为招商引资献计献策,全年每个领导完成招商引资任务200万以上。
(2)机关单位关注招商。对机关单位不下达招商引资任务,但每个单位必须提供一条有价值的招商信息。
(3)村及乡干部主动招商。乡一般干部要处处关注招商,积极融入招商,全年每人提供一条有价值的招商信息。每个村必须摸清在外打工成功人士联系方式,主动出击积极地发挥外出打工人员的桥梁纽带作用,至少提供一条有价值的招商信息并积极地进行招商。全年完成一个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项目。
3、突出招商重点,突破招商产业
根据新形式下国家政策及产业导向,结合全市资源优势和产业特点,立足四大支柱产业,紧盯新兴产业,进一步明确招商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地区,千方百计招引有衍生和带动能力的大项目和好项目。
(1)明确重点招商产业。重点抓好产业,即建筑材料、机械船舶制造产业、纺织服装产业、矿冶化工产业、LED发光材料和LDK光伏产业、电子信息及生物制药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
(2)明确重点招商项目。根据产业招商的重点方向,选择一批上中下游产业链相配套的重点项目进行招商。力争建筑材料产业新上年产水泥400万吨以上的水泥生产线;机械船舶制造产业再引进1-2家大型造船厂,总载重能力增加到100万吨;在现有企业基础上扩展和延伸纺织服装产业链,重点突破鞋业制造产业;围绕规模大、附加值高的有色金属冶炼项目开展矿冶化工产业招商;引进LED发光材料、LDK光伏、电子信息、生物制药等高科技产业项目;现代农业着重特色农产品种养和深加工项目;现代服务业,重点围绕星级宾馆酒店和港口物流业。
(3)明确重点招商地区。围绕重点招商产业,突出重点区域招商;水泥等建材产业主攻江苏和浙江;机械船舶制造产业主攻上海、深圳、浙江和江苏;纺织服装产业主攻广东、福建;矿冶化工产业主攻北京、上海、浙江和江苏;LDK光伏产业、LED发光产业、电子信息、生物制药等高科技产业主攻广东和上海;现代农业主攻山东、江苏和海南。
三、进一步明确招商引资项目的确认范围
(一)凡在瑞昌境内投资(含本市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标准的项目均确认为招商项目:
1、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2、新引进种植、养殖等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化项目。
3、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三星级以上宾馆、1000万元以上港口物流业项目。
4、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当年进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旅游、商贸、基础设施招商引资项目。
5、新引进国内外投资商在瑞昌境内投资工业企业,具备以下条件,视为总部企业:企业集团在本市以外已有1个以上生产基地,集团决策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设在瑞昌,当年纳税地方所得部分在50万元以上。
6、新引进的符合相关规定并且当年有一笔以上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项目。
7、原已引进的并纳入当年考评的滚动续建项目。
8、原已引进的工业项目按合同总额投资到位后,新增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生产系统相对独立的增资项目。
(二)根据市招商局要求,以下项目不能确定为招商项目。
1、娱乐、餐饮项目,石灰石加工碎石、石粉的项目,采石、采砂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2、往年的招商项目,只是企业名称、地址改变、法人代表更换、股东增减,其经营性质不变的项目;
3、希望工程和其他形式捐赠的项目;
4、财政、国债等资金(客商在银行贷款的除外)、银行拆借资金、移民建镇资金、扶贫资金、计划拨款的项目;
5、行业管理投资建设的项目;
四、强化措施,明确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
1、将招商引资工作与乡干部奖金挂钩。副科以上领导每人拿出1000元,一般干部每人拿出500元作为保证金与招商引资工作挂钩。
2、将招商引资工作纳入村级目标考核,与村干部的工资政绩挂钩,作为村干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3、农业开发项目及养殖项目奖励办法
凡固定资产(指厂房、设备、土地费、道路、水利、电力等,下同)投入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奖励项目引进人500—1000元;实际投入固定资产200—500万元的,奖励项目引进人1000—2000元;实际投入固定资产500—1000万元的,奖励项目引进人2000—5000元;实际投入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项目引进人10000元。
4、工业项目奖励方法:
凡引进实际固定资产投入人民币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奖励引资人5000元;引进实际固定资产投入人民币在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奖励引资人10000元;引进实际固定资产投入人民币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奖励引资人15000元;引进实际固定资产投入人民币在1亿元以上的(含一亿元),奖励引资人20000元;引进实际固定资产投入人民币在3亿元以上的(含3亿元),奖励引资人30000元;引进实际固定资产投入人民币在5亿元以上的(含5亿元),奖励引资人50000元。
二、规费减免政策。市外投资者凡在淮安经济开发区、淮安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新投资的独资、合资、合作的工业生产项目涉及地方性规费的(含基金)实行“零收费”,其中人防建设基金为缓收。在清河区、清浦区、市直企业内的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属高新技术类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零收费”政策执行。
三、用地优惠政策。外商来淮投资工农业生产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速度、科技含量、就业容量、税收总量等因素,在省最低保护价的基础上,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商来淮投资其它项目,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工商登记政策。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度。按《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公司,允许各投资人首期出资额达到认缴额的10%以上(但首期总出资额最低不少于3万元),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内全部到位。放宽企业集团的登记条件。对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以上、具有4个以上子公司或母子公司的注册资本综合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集团,帮助冠用省名。
第一条对在经济开发区新办的工业企业实行税收奖励
凡在经济开发区新办的工业企业,经审核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进度达到规定要求,亩均纳税1万元、年纳税总额20万元以上或年度纳税总额不足20万元但亩均纳税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税收奖励政策(出口企业的纳税总额可包含其享受的免抵退税款,奖励仍按实际征收入库税款计算),具体为: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前5年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6-10年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奖励;前5年所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二条对进驻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分别予以税费奖励
(一)税收奖励办法为:
按企业租赁厂房面积计算,每千平方米年纳税额在3万元(含3万元)—5万元的,前5年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每千平方米年纳税额达5万元以上的,前5年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租金奖励办法为:
1.签订投资合同在经济开发区新建厂房的:新建单体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且在两年内投资到位的企业,租金按50%退还给企业;新建单体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注册资金4000万元以上且在三年内投入到位的,租金按100%退还给企业。租金奖励政策待固定资产投入到位后兑现。
2.只租不建工业项目:租期2年以上、租赁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租赁价格按当年出租价格的70%收取。
(三)购买标准化厂房奖励政策为:
鼓励购买标准化厂房,对在经济开发区购买占地20亩以上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即可按本意见第一条规定执行政策。
第三条加大对经济开发区内工业存量、闲置资产特别是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力度
对盘活经济开发区存量、闲置资产进行生产的工业企业,分别按以下不同政策予以兑现:
(一)凡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的,契税全额先征后奖,同时可享受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的其他税收奖励政策,兑现日期从盘活项目投产之日算起。
(二)凡未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且没有签订投资协议的,一律不予兑现奖励政策。
(三)根据经济开发区投资协议中对税费方面有约定的,按投资协议执行。
第四条对再生资源企业进行税收奖励
企业交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增值税全额附征地税(即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附加、1%的地方教育附加)部分,减半奖励给企业。该项奖励每半年兑现一次。
第五条设立企业增收奖
对年实际入库税收首次达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且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骨干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降低涉企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减免政策
(一)对在经济开发区新建的工业企业,其施工图纸经过经济开发区审核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实行“零规费”。
(二)对进入经济开发区的工业企业,在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过程中,地籍测绘服务收费不高于省规定低限标准(0.18元/平方米)50%收取,免收土地登记费、土地证书工本费;在房屋产权证办理过程中,免收房屋登记费。
(三)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用电,享受每度0.1元电费补贴。供电部门免收移表费、用户受电及配电方案咨询费、验表费、供电施工管理费和单电源供电的高可靠性费用。由供电部门负责施工的,减半收取设计费。实行双电源(路)供电的免收一路高可靠性费用。
(四)环保部门对在经济开发区投资的工业企业免征项目环保预审费和本县职权范围内的项目审批费。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募集资金
对进入改制或上市实质性进程中的改制辅导企业,县财政先期垫付200万元的改制辅导费用,待企业成功上市后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设立新兴产业研发基金
2009年,县财政安排1000万元资金(以后每年按10%递增)滚动用于扶持新能源、电子、机械产业及其他新兴产业发展。对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广、技术含量高的企业,由经济开发区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并经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可先期注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厂房建设,待企业投产1年后2-3年内再按银行贷款同期利率计算本息进行分期偿还。
第九条建立健全投融资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
各贷款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费减半收取,减半的部分由县财政补贴。鼓励企业通过信贷、上市、票据、担保、股权、融资租赁、外汇贷款等多种形式进行融资,拓宽投资渠道。对企业新上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贷款,经验收后,优先给予贷款贴息10个百分点(其中银行下调5个点,县财政补贴5个点)支持。上述政策兑现由县金融办牵头负责。
第十条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工作力度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以年纳税额为主要依据,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扶持政策(项目、资金等)。县各有关部门从国家和省争取的项目资金优先向经济开发区优势企业倾斜。县政府各职能部门积极协助工业企业做好各类发明创造、科研成果的申报和转化工作。此项工作由经济开发区牵头负责项目筛选、初定,县财政局、经贸局、发改局、科技局等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申报争取。
第十一条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严格规范入企检查及各类评比、观摩行为,行政执法、经济服务部门要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充分利用网络、报表等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与服务,减少入企检查次数(除安全生产以外)。对确需进入经济开发区企业进行检查的,由检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检查事由、范围、时间,报经县软环境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经济开发区联合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企业检查;对需要进入经济开发区企业观摩的,统一由经济开发区扎口管理、审批。
第十二条明确税收奖励兑现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