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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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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任何单位不得另设账户自行管理。

第三条建设、财政、审计及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分局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依据管理职权,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活动实施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均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决策职责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职责情况以及依法接受监督情况;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情况;

(五)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情况;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受委托银行应按签订的委托合同条款,办理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提取等业务。

第八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提交管委会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审议。

第九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59号)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进行分配。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项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建设、管理费用及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设补充资金。

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运作安全。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管委会批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证券公司签订理财协议进行理财管理;

(二)违反规定在证券市场购买国债及将国债进行质押或流通;

(三)向他人提供担保;

(四)将住房公积金用于参股和购买股票。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原始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等有关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

受委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相互核对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保证住房公积金收支、帐表、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规定全面、真实、及时向省主管部门、市财政等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会计等各类报表。

第十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权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受托银行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情况。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设部门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财政部门负责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年度预、决算以及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等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对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四)人民银行负责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开设、利率政策执行及信贷业务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银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可以实行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实施的实地检查,并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

第十六条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管理文件、财务账目、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要求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被监督单位和人员隐匿、伪造、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转移、隐匿住房公积金资产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责令停止和予以纠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以下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

(一)责令被监督单位限期改正;

(二)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建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解除与有关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经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的委托关系;

(四)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决定或建议。

第十八条缴存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为举报人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十九条被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管委会指定的委托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债券的;

(八)侵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九)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

(十)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的;

(十一)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与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公开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及其他住房公积金信息的;

(十三)转移、隐匿住房公积金资产的;

(十四)阻挠、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十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监督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发现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理的事项,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提升住房公积金支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力度,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提升住房公积金支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力度,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贷款利息补贴,以减轻借款人家庭还贷压力的惠民措施。

第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贴息:

(一)享受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或未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尚未结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三)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

(四)申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职工应为借款人,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职工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的;

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

(五)应当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在贴息申请日之前一年内未发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以上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且贴息申请日无逾期贷款本息。

第四条 提出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

(三)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六)核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贴息的,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申请人还款明细和银行借款合同原件。

第五条 贴息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借款人持有关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提出贴息申请。

(二)管理处初审。管理处查询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是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若家庭人均月缴存基数超过低保家庭认定标准的,初审不予通过,管理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管理处根据需要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贷款银行、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信息,提出初审意见连同贴息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以下简称贷款处)。

(三)贷款处复审。贷款处负责对管理处报送的贴息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复审意见并将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材料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贴息审核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通过管理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

(四)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由分管副主任为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贴息审核委员会,对贷款处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

(五)主任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对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批。

(六)社会公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拟贴息人员名单通过门户网站、管理处营业厅、缴存单位、街道社区等途径公示一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的意见;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情况并予相应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取消贷款贴息资格。

(七)发放贷款贴息资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公示通过的贴息对象名单,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第六条 贴息申请每年度受理两次,每半年为一个贴息期。上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贴息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请的借款人,视同放弃该贴息期的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资格。

第七条 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按申请人贴息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80%计算。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额度按以下标准计算:银行贷款执行利率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按贷款执行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贷款执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

贷款贴息期内,因申请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而出现的贷款罚息,不予贴息。

(二)年度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为3600元。贷款贴息计算额度超过3600元的,按3600元贴息,月贴息额最高为300元/月。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自2012年1月起开始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内申请贷款或贷款结清的,按已还款月份据实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取得低保或退出低保的,按享受低保月份据实计算贴息。

(三)所购住房面积未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贴息额度;所购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的贴息金额×90平方米占所购住房总面积的比例计算贴息额度。

第八条 个人住房贷款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九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骗取贷款贴息的,收回贴息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贷款贴息资格,同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贴息:

(一)享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或未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尚未结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三)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

(四)申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职工应为借款人,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职工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的;

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

(五)应当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在贴息申请日之前一年内未发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以上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且贴息申请日无逾期贷款本息。

第四条 提出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

(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六)核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贴息的,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申请人还款明细和银行借款合同原件。

第五条 贴息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借款人持有关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提出贴息申请。

(二)管理处初审。管理处查询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是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若家庭人均月缴存基数超过低保家庭认定标准的,初审不予通过,管理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管理处根据需要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贷款银行、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信息,提出初审意见连同贴息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以下简称贷款处)。

(三)贷款处复审。贷款处负责对管理处报送的贴息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复审意见并将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材料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贴息审核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通过管理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

(四)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由分管副主任为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贴息审核委员会,对贷款处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

(五)主任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对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批。

(六)社会公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拟贴息人员名单通过门户网站、管理处营业厅、缴存单位、街道社区等途径公示一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的意见;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情况并予相应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取消贷款贴息资格。

(七)发放贷款贴息资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公示通过的贴息对象名单,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第六条 贴息申请每年度受理两次,每半年为一个贴息期。上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贴息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请的借款人,视同放弃该贴息期的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资格。

第七条 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按申请人贴息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80%计算。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额度按以下标准计算:银行贷款执行利率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按贷款执行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贷款执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

贷款贴息期内,因申请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而出现的贷款罚息,不予贴息。

(二)年度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为3600元。贷款贴息计算额度超过3600元的,按3600元贴息,月贴息额最高为300元/月。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自2012年1月起开始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内申请贷款或贷款结清的,按已还款月份据实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取得低保或退出低保的,按享受低保月份据实计算贴息。

(三)所购住房面积未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贴息额度;所购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的贴息金额×90平方米占所购住房总面积的比例计算贴息额度。

第八条 个人住房贷款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范文第3篇

第二条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依据本规定为中方职工(临时工除外)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按《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执行。其中,个人交存率和单位交存率均应为10%,交存基数可以根据每个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总额确定,也可以按照本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总额确定。有困难的企业经报财政部门、劳动部门和房改部门批准,个人和单位交存率可适当降低,但折算后个人和单位月交存额均不得低于30元。外商投资企业为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部分全部列入成本。

第四条  自本规定之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劳动局1987年2月27日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上缴国家各项补贴标准和提取住房补助基金的通知》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按每月每人30元提取住房补助基金的规定停止执行。

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范文第4篇

我叫**,**年由部队转业到***市纪委工作,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纪检组长。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勤奋务实、秉公执纪、清正廉洁,积极投身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机关效能建设获全市优胜单位,行风建设取得优异成绩,有力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着重作了以下工作。

一、抓学习、重教育、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扎实深入地开展起来。我十分重视对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和政治理论教育,注重从思想基础抓起,做到循序渐进。一是积极组织进行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的教育和贯彻落实,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组织制定出落实《实施纲要》和市委《实施办法》的工作方案,将具体内容分解到各个处室和相关责任人,强化监督、强化责任、狠抓落实。二是着力抓好和优良传统教育,经常利用政治学习日和党团活动时间,组织进行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和瓞倡廉警示教育,使中心党员干部在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养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廉洁勤政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三是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组织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办法》,细化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了明确责任、实行一岗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督机制。今年进行廉政教育谈话36人次,使党员干部经常保持清正廉洁、纪律严明、风清气正和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

二、建制度、强管理,使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安全规范、有度运行。我认真坚持“健全制度、强化管理、严肃纪律、高度统一”工作原则,把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作为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的基础。首先协助党组完善和细化领导班子学习和议事制度。制定了党内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和谇事制度。制定了党内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和会议制度。使中心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系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更加成熟。第二,完善和细化公积金业务管理程序。在去年完善制度的基础上,先后又完善细化了公积金代款办法和程序、公积金缴存办法和程序、公积金支取办法和程序、网络安全管理等制度,使中心工作秩序有章可循,业务开展有法可依、程序规范,有效避免了各种风险的发性。第三,组织制定廉政勤政工作制度,物后组织制定了《领导干部行为准则》、《加强领导干部思想建设、维护团结工作规范》,《干部任中和离任审计规定》、《廉政谈话制度》、《评廉述廉制度》、《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等违纪问题暂行办法》和《效能建设实施方案》、《行风建设实施方案》,《政务公开透明实施方案》,使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三、促行风、提效能,积极优化住房公积金服务环境。我紧紧围绕“强化素质,积极服务”行风建设这一主线,大力抓好公积金管理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认真落实市委“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为广大群众提供了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一是不断深化工作职能和推进首问责任制。组织制定了《关于优化服务环境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修订完善了新工作程序,严格履行了首问责任制。经常教育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热情接待,认真解答问题,耐心引导办事过程,制做了有关公积金政策和办事程序卡,实现了办理公积金业务一次性告知。二是大力提高服务水平,实行”一站式办公。按照“马上办、热心办、办得好”的有关要求,组织督导工作人员做到了首问必接、首问必答,负责到底,群众满意。基本实现了公积金业务查询、归集、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条龙服务的“一个窗口办理、一站式审批”,使各项业务流程内部循环,不让群众跑冤枉路。三是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组织实施了公积金业务限时办结制,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干部职工,完全做到文秘杂烩网了国务院《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结;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符合条件且手续齐全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受到了群众的好评。四是努力转变工作作风,积极推行上门服务。对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业务大户和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组织工作人员主动与其约定时间上门审验资料和办理相关手续,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时间,今年组织上门服务18个单位,830余人次,受到了河北大学、农业大学、中心医院、国税局等单位干部职工好评,五是积极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结合***市委开展的领导干部“学、树、保、促”主题教育活动,组织中心精干人员亲自带队深入36个机关、修正事业单位宣传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倾听群众心声;先后两次组织40多名行风社会民主评议员来中心检查、指导和评议工作;向服务对象发征求意见卡600余张,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整理归类44条,建立了落实台账和制定了整改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四、清正廉洁,能正确使用手中权力。强化自身素质,提高“防腐”免疫力。注重把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同政治理论学习有机结合起来,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坚定理想信念,进一步认识到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廉洁自律的必要性和违法违纪的危害性,增强了在新形势下拒腐防变的能力,积极做“三个代表”的忠实实践者。在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正确运用手中权力,履行领导干部的职责。凡是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率先做到。时刻把群众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支持不支持、高兴不高兴作为衡量自己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否高尚的标准,保持良好的自控能力。严格维护和遵守政治纪律,自觉接受监督。平时做到自觉、自省、自警、自励、严以律己,勤政廉洁。在生活上注重节俭,对用车、住房、配备办公用品、通讯工具等方面严格按时要求办理,加强对配偶子女、亲戚朋友和身边人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不接受超标准接待,不搞特殊化。严格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暂行规定》等制度,在群众中自觉维护自身和党的形象,认真抓好分管的各项工作。超级秘书网:

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发展现状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功能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推行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为解决城镇职工住房消费问题而推行的一项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制度。作为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机制转换的重要形式,它已成为基础性制度和核心制度。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实践和制度创新,已经初步形成“单位资助、个人缴存、互助贷款、廉租保障”的政策体系,住房公积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改善了居民消费结构,促进了住房消费。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态势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日趋密切。首先,住房公积金通过个人缴纳、单位资助、长期存储的方式,建立的职工的自我保障机制。其次,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改革住房分配制度,把住房实物转变为货币化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最后,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城镇职工积累了一笔长期、稳定的政策性住房储金,提高了职工的住房保障能力,促进了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建立。

二、完善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一)建立住房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础

我国现有城镇居民4.9亿人,到实现“全面小康”的2020年,我国城市化水平将达到55-60%,城镇居民将增长到8-8.5亿人。在此期间约有3亿左右的新增城镇人口需要解决住房问题。同时,原有城市人口改革住房条件的需求也很迫切。这就必须进一步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切实管好用好公积金,巩固和发展住房制度改革的成果。

(二)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益的根本保证

公积金使用有“低存低贷”的特点,更适合广大中低收入城镇居民贷款购房的需要。目前,由于一些地方公积金管理混乱,服务质量差,公积金使用效益不高,必须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努力提高公积金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资金安全,搞好资金运用。

(三)防范公积金风险的有效措施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公积金决策和管理方面暴露出来的问题,严重影响公积金的安全运行,这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将失信于民,滋生腐败,影响社会稳定。加强公积金管理,最主要、最迫切的是防范公积金的风险,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堵塞漏洞,化解和消除潜在风险隐患,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障功能范围小

由于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改革,财政供养人员逐步减少;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国企改制,国有单位职工也将减少;很多非公有制单位的职工:个体工商业者、社会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尚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基本上游离于制度之外等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范围有缩小的趋势。

(二)地区发展不平衡,行业缴存差距大

城市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区域间业务发展的不平衡性进一步加大;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存在较大差异,职工公积金余额最高的有十几万元,最低的只几千元,折射出职工在工资收入上存在不公平现象。过大的缴存差距有损制度的和谐。

(三)住房公积金的效用不高,业务范围有待拓展

就全国而言,2007年末,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个人提取总额、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总额的比例)为74.58%,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57.24%。巨额资金沉淀于银行,部分地区运用率不足30%。有的地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公积金归集余额的比例为60%,说明资金使用还没有最大限度地投入到住房消费市场。如何一方面加大资金筹集力度,拓宽筹集渠道,另一方面,在继续加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投放的同时,实现资金的多元化投资和运作,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使住房公积金受惠于民,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四)管理机构尚未完全理顺,监管机制不完善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乱纪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严重影响了管理中心的声誉,而且也严重影响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

(五)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不配套,行政执法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机构、监督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没有相应的实施办法和具体的操作规程。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与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政策不配套、不严密,增加了执行的难度。一些单位和企业受眼前利益和狭隘思想的驱动,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重视不够,认识不够到位,总是强调各种困难拖欠公积金,有些职工也对这项制度漠不关心,形成了业内人士所归纳的“法人不执法,主人不做主”的状况,造成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更为艰难。

四、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归集,扩大覆盖面

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工作。通过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大意义,努力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为深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群众基础。按“明确重点、狠抓难点、依法管理、积极促缴”的思路,采取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的办法,逐个解决系统、领域的问题,积极推进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延伸,把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扩大到外资、民营、私营企业和组织。开拓在农民工中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将他们纳入城市住房社会保障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比例规定,对于高收入者公积金的缴存额实行限高封顶政策,防止不同阶层公积金缴存差距扩大化,建立和谐发展的公积金制度。

(二)建立规范化的运营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财务、计算机系统、档案管理等业务管理办法,规范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同时要认真研究如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问题,借鉴商业银行普遍实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制订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加强对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日常业务活动的监督,形成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保证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最大限度地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

(三)提高公积金的效用,促其保值增值

因地制宜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运作方式,注意两点:公积金归集与个人住房贷款方式的协调一致,能够实现以贷促缴;最大限度地化解风险,保证公积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增值性。

为最大限度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提高职工住房支付能力中的作用,体现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性”,要从三个层面抓好落实工作,进一步提高公积金的使用率。积极支持职工直接使用公积金用于购房、还贷、维修和支付房租,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助一臂之力,通过公积金的资金运作,努力实现增值收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保障作用。

(四)发挥县人民政府的积极性,加强县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设与管理

要认真研究如何发挥县级政府积极性的问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依赖于当地政府的通力配合与协作,在现阶段,管委会形成的决议的执行以及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缴存比例的调整、逾期贷款的清收等,如果离开了当地政府的支持与配合,仅靠市管理中心与县分中心的力量是不够的。

(五)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机制

为了确保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的安全有效,必须建立和完善上下监督、同级监督机制和体系:坚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政务公开;提高职工个人明细账的透明度、赋予职工“四权”(即知情权、使用权、监督权、所有权);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营,防止资金流失和信贷风险。地方财政部门通过定期检查资金运营账务,监督评价资金经营状况;审计部门通过审查资金来源,使用投向及使用结果,考核资金负债、成本效益、合规经营、服务质量等指标,做出审计结论,全面检查资金归集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金融主管部门主要借助于各种金融法规,检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金融合法性;司法部门则从法律的角度对“中心”的资金管理及缴存者行为的规范进行监督,对各种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纠纷进行审理裁决,依法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的公正性。

总之,要树立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加强调查研究,开拓进取,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及时研究新情况,努力解决新问题,用创新的思维,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是保持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出路。

参考文献:

1、黄锐.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体系的建立[M].中国房地信息,2006(2).

2、洪敏,胡建华.必须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M].住房公积金研究,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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