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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工作计划

投资理财工作计划

投资理财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1、缺乏全面投资管理思想全面投资管理思想包括投资的全过程管理和管理主体的全面动员。投资的全过程管理是指投资管理不仅是对投资决策和资金的投资使用管理,而是从项目建设的提出、可行性报告、到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后的可行性评价等全过程管理;管理主体上的全面动员是指投资管理不仅仅是决策者、计划和财务部门的参与,而是在需要全体员工的参与。但是,我厂无论是在全过程管理,还是在管理主体的全面动员上做得远远不够。

2、会计核算人员不能参与投资过程管理目前,采气二厂在投资管理上,投资核算是由财务资产科承担的,但由于财务人员工作地点远离产能建设目施工现场,参与管理的内容也仅限于投资核算和投资核对。近几年,由于项目投资大、工程量多,油气资产分布范围广,财务会计人员对油气资产的价值、性能和存放地点等不能参与全过程管理,也不能参与预算及决算分析,项目投资计划的实施、控制由建设单位-产能建设项目组具体负责,财务人员无法对投资的使用进行控制。同时,油田工程建设的特殊性,每年都有大量的未完工程,需要第二年继续实施,而下达的投资计划是包括所有工程的,这样对当年已完工程的投资是否超支无法核实,只是显示每年都有大量投资未完而结转到下一年使用。所以,财务人员投资核算的局限性直接影响到投资计划的控制和油气资产价值的真实性。

3、业务发展投资调整计划下达较晚,给投资核算造成困难第二采气厂的年度调整计划由于要先与长庆油田公司规划计划处进行核对,并经公司办公会审定后,上报股份公司、专业公司、油田公司审批后才能下达,因为流程和审批较长,下达给我厂时已经是当年的12月。而投资调整计划又是年度计划实施状况检查、财务决算、统计年报的和绩效考核的依据。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一些投资项目未以业务发展计划明确下达,但却安排先实施,使得工程项目的维护时没有依据,如果按照具体实施的项目维护工程项目,并将实际发生的成本核算到单项工程,年底又要根据调整计划进行账务调整,造成财务核算非常被动,也影响财务的监督、控制职能的发挥。

二、对策及建议

1、加强投资计划的刚性约束要实现投资核算的规范必须从源头抓起,做好项目投资的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所有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投资估算、概预算、计划的下达、工程的招标、合同的签订等规范运做。根据油田公司目前的投资管理现状,首先应增强投资计划的刚性,只有计划具有刚性,计划才能实现其指导性和约束性。但要增强投资计划的刚性,必须做好投资的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概预算工作。所有的投资项目在费用发生之前,投资计划明确下达,资金渠道明确,把原来“事后算账”的要钱机制变为“事前控制”,同时将投资计划控制指标签订到项目组的业绩合同中,年终考核,节奖超罚。2、强化投资单井控制指标管理由于我厂的投资计划是长庆油田根据单井地面工程标准化投资管理体系,以单井为单元下达投资的,公司对我厂产建项目组单井范围内的投资实行总量包干,下达的投资由我厂产建项目组自主控制,自求平衡,并且要按照公司投资计划和审定的建设方案细分投资控制目标,落实到与单井投资控制有关的每一个环节中。

3、加强投资的预算管理2010年长庆油田公司开始使用ERP系统后,工程项目核算从工程项目的创建、预算分配、工程成本归集、月末结转、转资直到最后项目关闭,都与以前的核算方式有了很大变化,各单位按照规划计划处下达的计划和项目进行分区块总额控制,虽然不能具体到单个项目进行预算控制,但是一旦实际发生数超出分区块项目预算总额,超出预算的凭证无法审核记账,只能与业务端进行投资核对,对核算不准确的项目进行调整。ERP系统的使用提高了对投资的过程监控,改变了以往财务部门事后算账的局面。

4、财务核算人员要参与产能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要想参与到产能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必需做好以下四点:一是举办项目工程管理知识培训班,提高财务人员的多专业业务素质。由于投资涉及到工程计划、概预算、建设、验收等一系列过程,会计人员要想完全了解产能建设各明细项目投资的使用情况,就需要了解每项工程的概预算方案,了解每项工程的实施过程及费用构成要素。二是财务人员参与到工程全过程管理,通过对工程实施过程的跟踪分析,明确预算与实际发费用的差异,进而找出投资管理的重点。三是要从人员上保证投资核算准确和投资管理两项工作的开展。根据长庆油田的管理特点,建议产能建设项目会计核算人员由项目组管理,长驻项目组,直接参与到工程的全过程管理中,而在账务核算业务上隶属财务资产科管理,只在月末月初和年末年初回归财务资产科,开展财务凭证挂账审核、付款资料交接、月末关账、凭证交接等各项财务工作,确保财务准确核算,财务资料齐全,使得投资核算工作和投资管理工作两相不误。

三、结束语

投资理财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通识课程;投资与理财;建设;开发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指出:“要着力培养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创新人才”,当前,国内对通识教育的概念论述可谓“见仁见智”,目前,理论界比较认可的是李曼丽博士对通识教育的概念表述。她采用马克斯-韦伯的(理想类型)的界定方法,对通识教育的内涵从性质、目的、内容三个方面进行了界定。 从性质上说,它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是所有大学生都应接受的非专业性教育;从目的上说,它旨在培养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有社会责任感的、全面发展的社会的人和国家的公民;从内容上说,它是一种广泛的、非专业性的、非功利性的基本知识、技能和态度的教育。

随着经济和金融业的迅速发展,投资与理财得以广泛兴起,理财规划必将成为经济金融界的热门话题。《投资与理财》通识课程是投资理财专业必修的核心专业课,课程着重于专业技能实训,以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为培养目标,在广泛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本专业学生毕业的初始岗位为银行、证券、保险、投资公司等行业的客户经理、理财规划师助理等一线理财工作。课程要求学生能熟悉各种理财工具的特点及风险收益关系,能综合运用各种理财工具,为目标客户设计出理财方案打下良好的基础。通过工作任务的仿真操作,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掌握学生对理财工具的运用能力从而提高理财规划能力。以学生为本,注重“教”与“学”的互动。通过选用典型活动项目,由教师提出要求或示范,组织学生进行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树立责任意识,增强团队的合作精神,掌握本课程的职业能力 职业情景的创设,以多媒体、实训和案例分析等方法提高学生解决和处理实际问题的综合职业能力 。

一、课程性质与作用

投资与理财是一项综合性、专业性很强工作,投资与理财毕业生必需学习证券、金融、保险等综合理论知识,掌握各种金融理财产品,熟悉理财服务的基本规范和流程,并熟练运用理财技巧。在建立基于岗位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体系中,《投资与理财》课程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课程在教学过程中,紧密围绕工作任务和任职要求组织教学内容,努力形成“教、学、做”一体化课程,在推进案例分析和项目化教学的同时,将国家助理理财规划师职业能力知识要求融入课程教学,为培养学生岗位能力和职业素养起重要支撑作用。本课程开设是在学生学习相关专业基础课程进行的。《投资与理财》课程的学习为学生理财职业能力的培养和后续顶岗实习打下坚实的基础,课程开设与前后课程连接恰当。

二、设计的理念与思路

《投资与理财》课程设计以培养学生提供理财咨询、制定理财方案等职业能力为重点,满足一线岗位专业素质需要为目的,通过与行业合作,开发和设计课程内容,教学内容和职业资格考试紧密融合,注重学生实务操作能力训练,着力培养学生岗位素质能力和要求。主要理念和思路如下:

(一)以理财职业能力培养为重点

本课程设计以完成理财规划工作为导向,将理财规划师岗位工作分解为若干工作项目,根据工作项目确定学习项目,在各个项目中以职业能力形成为依据选择学习领域,设计学生情境。学习项目和学习情境设计以岗位的基本素质、基本业务、基本规范和基本操作要求进行,突出一线岗位的职业能力的训练,同时将职业资格证书对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要求分解融合到所选的理论知识中,做到“课证融合”。通过设计市场调查、情景模拟、角色互换等实训练习,结合案例分析,培养学生胜任一线理财岗位的职业能力和素质。

(二)与企业合作进行基于工作过程课程开发和设计

根据高职[16号文件]要求,在课程设计中,从课程标准的制定到项目课程方案设计及课件的制作,均需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邀请行业专家、技术能手参与讨论分析,参考行业培训标准和理财规划师做业规范,共同开发《投资与理财》课程。通过校企合作,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采用校内模仿、工学交替等形式,充分开发学习资源,给学生提供丰富的实践机会。教学评价采用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相结合,重点考核学生岗位职业能力和素质。

(三)课程设计体现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开放性和实践性要求

课程围绕一线理财及理财规划师岗位能力设计,以工作过程为导向,采用项目化教学,精心设计学习情境,教学内容安排紧密围绕工作内容和岗位任职能力展开。通过实时的经济时讯、依托国内外证券市场、经济、金融市场以及校内实训室模拟软件的综合应用,为学生学习创造接近真实的的工作任务、工作流程氛围,体现课程的职业性、开放性和实践性。

三、课程目标

(一)知识目标

通过学习掌握现金规划、消费支出规划、融资规划、保险规划、投资规划、教育规划、退休规划、遗产规划、税收筹划等方面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

(二)能力目标

具备现金需求分析、现金规划方案制定的能力;具备制订住房消费方案、汽车消费方案、消费信贷方案的能力;具备分析客户教育需求、制订教育规划方案的能力;具备风险管理和保险规划、提供保险咨询服务的能力;具备收集客户资料、投资规划、提供各项投资咨询服务的能力;具备退休养老规划、分析需求、制订方案、咨询服务的能力;具备财产分配和传承客户状况分析、财产分配方案制订、咨询服务能力;具备分析客户纳税状况、制订税收筹划方案的能力;具备完成客户的财务分析报告、综合制订各分项理财规划具体方案的力。

(三)素质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掌握个人理财的一般原则,熟悉和灵活运用各种理财工具,为以后的个人理财规划和职业生涯规划提供坚实的基础。在些基础上,能根据客户的不同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经济因素,制定出合理的个人理财规划方案,实现人生各阶段的目标和理想。

四、课程重点与难点

(一)课程教学重点

与客户面谈沟通,建立合作关系的技巧;家庭财务信息收集、填写;客户住房目标设计、还货报表编制;教育目标的确定、编制教育投资;保险方案书制定;养老金筹划方案编写;养老金筹划方案编写;投资工具的选择、投资组合方案配置;避税方案设计;理财规划方案执行等。

(二)课程教学难点

理财合同的设计、签订;具备诚信意识、法律意识;贷款还款方法比较、住房选择;教育投资计算;人险、寿险、财险的知识;养老需求分析、社会保障及法律知识运用;金融产品分析、收益率计算、投资组合;个人所得税计算、应纳税额计算;理财报告撰写等。

四、教学内容的组织与安排

(一)以理财服务工作过程为基础,整合序化教学内容

理财工作过程分为:建立客户关系――收集客户信息――财务分析评价――制定理财方案――实施理财方案――跟踪理财服务等组成。按工作过程整合序化教学内容为:熟悉理财基本工作业务流程和要求―提供简单理财服务―提供综合理财服务。将理论知识讲解、业务流程操作融入到各项目中,采用教学做一体化、理实一体化的教学方式,体现课程安排的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

(二)按理财规划工作内容设计学习情境

将理财规划工作内容根据工作过程的需要整合到各学习情境中,在综合实训室,采用与工作过程高度仿真的模拟训练,边学边练,实现教学做一体化。

(三)强化四个环节的工作

岗位认识,通过校外实习基地参观、交流感受岗位的工作流程、工作能力要求、岗位知识要求、岗位素质要求;校内实践教学,通过校内模拟仿真系统,进行基于工作过程训练,培养职业岗位能力;社会实践,通过假期安排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了解产品,服务社会;顶岗实习,通过半年顶岗实习,实现工作真实体验。

五、教学模式的设计与创新

在教学模式的设计和创新方面,本课程积极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理实一体化”的教学模式,将工作过程中所需知识、技能、标准为载体,利用校内模拟实习基地培养学生核心专业能力,将理论课和实践课有机结合起来,达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一体化。

(一)“工学交替”

利用校内实训环境,结合理财软件应用,让学生体验《个人理财规划》的基本流程和实务操作,从而实现学生综合能力。学生在实训环境下不仅消化理论课堂知识,同时,对工作岗位有一个基本认识。

(二)“任务驱动”

以理财实际业务为主题单元载体设置学习情境,在进行教学设计的同时将知识、技能有整合排序,以各项目驱动任务,实现理论与实践一体化。学生以理财规划任务承担者的角色完成课程的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最后又以综合实训来考核学生的专业技能和能力水平。在“任务驱动”下,学生在职业情境中学习,职业能力将得到真实提升。

(三)“项目导向”

结合岗位能力要求提出项目内容,由主讲老师引导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从而激发学生浓厚学习兴趣,从而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

(四)“理实一体化”

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一体化,融“教、学、做”一体化,让学生边学边练。借助多媒体设备、PPT课件、专业教学软件进行理论讲解,然后通过分组进行实训操作。多媒体的强大演示功能和老师的现场操作与分组实训的结合从而实现“互动式教学”。从而让学生达到感性和理性认识的统一。

六、实践教学条件的建设与使用

(一)校内实训设备与实训环境

名称:投资与理财综合实训室

条件:配置电脑50台,其中教师机1台,服务器1台,学生用机50台。内部组建局域网,与校园网互通。服务器安装有智管财务管理软件、用友财务软件、OFFICE软件、世华财讯金融系统及操作系统等软件满足专业教学。

功能:为投资与理财专业学生提供教学平台和模拟实训平台。理财规划、投资咨询、财务核算等。

实训项目:证券投资、期货实务、理财规划方案设计、理财软件综合应用等。

(二)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与利用

实训功能:实地考察、见习和顶岗实习。

实训项目:现金规划、消费支出规划、教育规划、理财规划、投资咨询等。

参考文献:

[1] 林双.美国通识教育对我国大学通识教育课程改革的启示[D].长春: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2] 徐晓飞.本科生院体制下计算机教育的改革与创新[J].中国大学教学,2012.

[3] 黄俊杰.大学通识教育的理念与实践[M].高雄:“中华民国”通识教育学会,2011.

投资理财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和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上级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土地和国有资产出让金及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二条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充分发挥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更好地实现“投资、质量、进度”三大控制目标,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工程项目实行建设制度,进行统一建设和专业管理。政府工程管理中心(简称工程中心)是政府专设的政府工程专业化代建管理机构。凡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项目(除交通、水利项目外)的建设,全部由工程中心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实施专业化集中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和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交通、水利建设项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比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选址、投资决策、计划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稽察监督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局)负责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项目前期审批等综合管理工作;

建设局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行政审批与管理,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施日常监管和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

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市人代会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的审定、工程竣工结算的评审和财务决算的审核以及对使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规划、国土、环保、人防、消防、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协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部门之间合理分工,协同共管;

(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以评审控制概算,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责任人制、工程发包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

(六)建立工程项目保廉体系,实行廉政责任制。

第二章计划和审批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年度计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坚持政府投资规模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平衡维护、偿债和建设的关系,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重点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优先安排扫尾竣工项目,确保续建项目合理支出。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中,应当预留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增补项目的资金来源。

第七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对单个投入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于每年十月末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结合政府可用财力提出政府投资项目下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对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城管、工程中心、环保、人防等部门提出单个项目评审意见,按照规定程序确定。

第八条年度政府投资总量由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按照项目类别编制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列入同年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年度投资计划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政府投资总量进行编制,并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下达执行。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和投资估算已获批准的项目,方可作为新开工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暂不符合新开工条件又确需列入当年年度投资计划的,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在条件具备后方可纳入正式年度计划执行。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根据需要按规定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内先安排前期费用。

第十条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政府投资由市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投资总额;

(二)新开工项目的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建设周期及分年度投资额、项目单位、建设单位;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经市发改局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后批准,但原则上项目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计划规定的项目投资总额;超过计划规定的项目投资总额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管理程序:

(一)编制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市发改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开展相关前期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并向社会公示;

(二)编制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三)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四)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

(六)编报和审批竣工财务决算;

(七)组织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以上程序由发改局视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条件适当简化或合并。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经济和社会领域,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

(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提出,市发改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初步确定的规划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其依据;

(三)项目总投资及需要政府投资的理由;

(四)初步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环保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五)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初步分析。

第十六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由市发改局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审查意见后,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或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经营性项目在项目批复中应按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非经营性项目在项目批复中确定项目的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

对城市景观、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前应当以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七条立项申请经批准后,项目单位方可依次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非经营性项目建设单位协助项目单位完成前期准备工作。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规划、土地、环保和行业准入等方面的预审意见,报市发改局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审查意见后审批或转报。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资金来源和经济效益及其环境影响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招标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可研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项目初步设计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审批。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免去初步设计审查程序。项目总投资概算由市发改局审核后审批。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10%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20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和经营性项目,市发改局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后批复;涉及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消防等内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规划、用地、施工、环境影响评价、消防等审批。重大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

政府通过组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库,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专家咨询支持。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主要是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般从图纸设计开始,到竣工验收结束。

在工程承接上工程中心以政府文件(政府指令、会议纪要、领导批示)为依据,项目单位将项目所有前期资料移交代建单位。在工程代建期间,工程中心全权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负责工程的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各参建方应服从工程中心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交由工程中心管理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责任人制度,制定公开的项目责任人选拔制度,每个项目都要确定责任人,200万以上项目要成立项目部,项目责任人要报上级党委任命,签订责任状,在项目结束后根据项目评价对照责任状进行奖罚。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代建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的要求,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节约投资,安全生产,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

政府投资项目未确定项目单位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履行项目单位职责。

(一)提出年度建设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

(二)负责办理、提供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市发改局在立项批复中明确项目法人或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

(三)负责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并办理或协助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消防、施工、园林绿化与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四)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及主要技术指标等;

(五)组织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修改工作,提出合理的设计概算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六)参与项目招标活动,监督工程建设;

(七)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

(八)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九)参与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协助代建机构做好项目建设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办理(项目单位明确的)或办理(项目单位不明确的)项目报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消防、施工、园林绿化与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二)组织施工图设计、报审;施工图设计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三)依法组织施工、监理和工程主要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根据代建项目特点、大小确定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和评标方式,依法组织工程招标;

(四)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签订和合同履约管理;

(五)按项目进度提出投资计划和进度用款报告,按时向市政府、市财政局、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审查项目资金的核拨,严格按概算控制工程总投资;编制工程决算报告,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七)组织及申报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审核工程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会同项目单位共同组织交接验收,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归档移交,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八)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负责代建项目保修期内的维修和交付工程的信息反馈工作。

第二十五条代建程序

(一)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其投资规模、建设标准由项目单位提出意见,经市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在立项审批文件中予以明确。

(二)代建项目由项目单位与代建单位实行交接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代建范围、投资概算、建设工期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

(三)代建项目投资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实行限额设计。概算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概算的,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作调整:

(1)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2)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3)设计方案或者设计有重大变更;

(4)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

(5)经市财政局核准的其它变更事项。

(四)代建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五)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接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结算进行评审。工程验收合格后,交项目单位使用、管理。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资产交付手续,市财政局、监察局负责监督。

(六)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档案移交给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确需要变更设计的,影响工期不超过20天,增加造价不超过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审核,经设计单位修改;超过50万元的经过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并报主要市领导批准;超过设计概算批复10%的经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或项目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因变更设计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总投资增加的,增加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为鼓励优化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省工程造价的,可以给予节省资金10%-30%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现场签证审批制度。因发生特殊情况并且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可以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五万元以下的由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五万元以上的必需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确认,逾期补签的无效。

经签证并确认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变更,增加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5%,或累计增加金额超过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提出报政府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书面合同,尽可能实行单价合同,以有利于工程变更和支付控制。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可实行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50元以下的,其固定总价需于合同签订前与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商定。

工程中心负责管理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项目,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平操作、合同管理规范化,在黑建造价[2007]3号文件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制定政府工程格式化合同,并由法制局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印制使用。额度在20万元以下,采用经法制局审核的格式化合同文本的工程合同,可不再报法制局审核。

政府工程要实行履约担保和保险制度。政府工程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九条针对建筑市场中资质挂靠,投标围标等不规行为,政府工程可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预选承包商包括施工、监理、设计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成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站、工程中心、监察、法制、项目单位代表、专家代表组成的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建设的市领导担任。依据公开的《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对企业的资质、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能力、质量保证和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查,对预选承包商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政府工程招标在预选承包商中选择,不用再进行资格审查。如设有标底,标底应按规定编制并报审;采取无标底招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土石方、绿化等简易工程实行最低价中标;对于技术难度不大的非简易工程实行合理低价法评标,以上二种情况采取中标价与标底价差交履约保证金的办法来约束。

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采取综合评标法,但商务标比例不低于60%,当招标人设有标底时,按招标人标底和有效投标报价的加权平均值下浮2%到4%方式确定标底,招标人标底所占权重系数不低于50%,具体由招标人确定。

第三十一条政府工程发包必须公开招标但特殊工程除外,特殊工程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对于不宜公开招标的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工程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应急工程为完成重大政治、经济、外事活动而急需配套的工程,经市长办公会议认定后,建设单位在预选承包商中选择三家比选确定;抢险救灾工程由抢险救灾指挥部直接在预选承包商中指定并明确工程计价和结算原则。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负责管理。负责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对工程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实施评审和审核。

争取国家和省发改委补助资金的项目,由市发改局对项目补助资金负责管理,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项目确定后,前期费用先由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局审核,市分管领导审查,政府主要领导签批,拨款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支付,财政局监督审核。

工程费用按合同和进度拨付,工程在建阶段按不高于已完合格工程计量的80%付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付款不大于90%;经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后,方可按合同约定支付除质量保证金外的其它款项。保修期期满,最终验收完成后才可付清余款。

工程费用实行财政直拨制。由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相关合同、审价结果等,直接拨付给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及相应的收款(用款)单位。

自筹资金及其它配套资金由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按比例交由财政局统一实行直接拨付。相关单位应及时将建设资金划拨至市财政局设立的专项工程资金账户,由市财政局负责督促。

财政局负责对项目预算、资金申请、账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进行审查和监督。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下达给项目单位的,由项目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设帐,做好会计核算工作;若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直接下达给代建单位的,由代建单位按照国家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单独做好建帐核算工作。

第三十四条项目管理费为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代建项目的管理费用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础,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按1%~3%累进提取,并在交接手续中明确。通过优化设计或施工方案(在不降低标准、工程内容和保证工程质量条件下)和强化管理所节约建设资金的10%提取做为节约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管理费节余资金中开支,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管理费的30%,其它节余资金上交财政局。市财政局依照规定对项目管理费用实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对专项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根据财政等相关规定核付前期费用和工程费用,并进行资金核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工程进展不定期进行核查。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394号)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591号)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局审核。工程竣工报告经建设单位认可一个月内,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在收到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给予核实,并上报市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对审核资料完备的单项工程结算,在三十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单项工程结算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并报财政审核,作为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供结算资料进行严格核实,施工单位明显虚报假报的,对施工单位给予不良记录;监理和建设单位不经核实上报或上报结果审减超5%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相关人的责任,对监理单位给予不良记录。

第三十七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接受财政局委托,按财政部财建[20*]591号文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查。评审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是否遵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工程造价是否符合批准概算等,并出具评审报告。对工程概、预、结、决算在建设单位审核的基础上进行评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审定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由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和项目单位应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三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市发改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竣工的重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和后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市发改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依法对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稽查;市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并作为有关单位办理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的依据。

对于重点项目市审计机关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标示。

第四十四条市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审计和监察。市监察部门可派驻人员进入市工程中心办公。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与工程施工单位签订《廉政合同》。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中先期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和《项目法人和项目责任人责任奖罚制度》。

第四十五条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财务监督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派会计或财务总监进行。

第四十六条对参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建立信用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建设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规定的;

(七)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商和项目监理单位在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工程款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工程中心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九)违背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建设管理规定的。

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5年内,项目单位和工程中心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及其他投诉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违法批准初步设计文件的;

(三)违法批准开工的;

(四)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五)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中介机构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以及概算、预算、决算编审时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在三年内不得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以及概算、预算、决算编审工作;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投资理财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摘 要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国家扩大投资拉动内需政策措施的出台和落实,各地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政府投资项目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逐年增高,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管理,对于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财政支出绩效有着重要意义。在此,本文拟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就如何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管理谈点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 政府投资 财务 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基建程序管理和计划执行不够严格,部分项目存在前期工作简化和“三超”现象

基建程序履行不到位。政府投资项目存在“重建设、轻管理、少论证、无评估”的现象。如未按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时未按规定的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进行控制,概算金额与投资估算相差过大,项目决策未经深入研究和充分论证,前期工作简化。个别项目为了赶工期,搞突击,甚至是设计方案尚未确定就开始施工,形成了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导致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频繁,项目投资难以有效控制,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和损失。

(二)建设单位内控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基础比较薄弱

一是缺乏成本经营理念,不重视控制建设成本,忽视向管理要效益、要资金。二是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建立健全与项目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即使建立了也没有很好地予以执行,内控制度流于形式。三是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滞后。一些项目完工后长期未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基建投资长期反映在“在建工程”科目,影响财务信息准确性。四是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素质无法满足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需要,内部会计监督职能弱化。

(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监督考核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我市已初步形成了以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计划为主线,以会计委派管理中心财务管理、监督和预算审核中心预算及变更审查相结合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政监管体系。但由于激励约束和考核机制还不完善,后续监督检查力度不足,责任追究制度未落实,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尚未全面展开,一是难以激发出项目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二是难以对项目的投资效果和管理效益进行全面分析和合理评价,三是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策

(一)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建立以计划管理为核心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管理体系

严格履行基建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经过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项目招投标、开工报告、年度投资计划等管理程序。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做深做细项目投资估算、概算和预算,实行重大项目公示制。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

严肃项目计划管理。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收支预算一经下达,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如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项目概算和资金预算的,必须根据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按原审批程序报批。财政部门根据本年度项目进度和资金需要情况,提出项目之间财务支出计划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规范建设单位财务行为,建立以资金管理为重点的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强化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建设单位应依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确保办理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确保每项经济业务都有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授权批准程序。要重视财务部门的建设,充分发挥财务人员管理职能,让财务人员参与事前预测和决策,事中控制,事后分析和评价。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对已完成工程建设符合项目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批和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加强项目资金全过程监管。财政部门在加强计划管理同时也要从微观入手,把资金管理工作贯穿到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参与项目可行性认证,主要对建设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提出评价,从经济角度把好审批关。根据项目年度预算计划,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等情况拨付建设资金,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已完工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财务决算及时进行审查批复。

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支付”。目前,我市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集中支付制度,将各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财务及各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统一纳入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按照“统一管理、集中支付、分户核算”的原则,由会计委派管理中心统一核算和管理,建设单位的财务职能不变,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建设单位对资金的使用权、审批权不变。

(三)完善项目资金监管机制,建立以绩效评价为龙头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督考核体系

投资理财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绍兴市人民政府《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及投资公司等)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中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工程概、预(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查管理以及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前的资金来源审核;

(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审核;

(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价款相关条款审核;

(四)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期间支出预算管理、变更投资审核、资金拨付管理;

(五)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完工后结算及财务决算审核;

(六)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绩效评价。

第二章项目前期财政财务管理

第四条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根据市政府的重大部署和城市近期重点建设规划,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平衡资金安排,编制市本级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正式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年度资金计划。如遇城市规划调整等因素,确需调整年度资金计划的,应送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立项申请时,应同时向财政部门递交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核报告,并填写《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核表》。财政部门对全额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要审核年度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合理性、真实性;对财政性资金参与的基本建设拼盘项目,审核其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合法性;对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并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项目,审核其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真实性、合法性。对财政性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财政部门应不予核准。未经财政部门核准确认资金来源的项目,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不予立项。

第七条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的规定,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选择与工程类别、等级相应的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对不适宜招投标的特殊工程,应按有关规定选择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同时,财政部门要参与工程招投标的监督工作,并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标底预算审查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完成工程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后,应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由财政部门以招标方式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作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依据。

第九条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各种筹资事项。建设单位向金融机构融资应报经市政府批准,贷款合同在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建设期财政财务管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与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一致,涉及价款支付事项等相关条款,应送财政部门审核,施工、监理合同副本应在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概算进行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内容。确因工程技术、设计等原因需调整概算,应经财政部门审核、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后并批准实施,涉及项目工程变更及资金计划调整的需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根据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和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申请建设资金。建设单位要求拨付建设资金时,应向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资金的书面申请,并填写《政府投资项目拨款申请表》等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款申请后,应严格按照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工程形象进度和合同价款支付规定,及时审批拨付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逐步推行财政直接拨付制度。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控制在工程价款80%以内。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工程尾款,并保留不低于工程结算价款5%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清算。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政府投资项目批准概算购置设备、材料、器具、工具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按规定的标准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如确需超支的,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具体规定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单独设置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和基本建设帐户,配备专业财务人员对建设项目实行单独会计核算,并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基本建设报表及相关资料,通过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落实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责任,确保资金安全、及时、足额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第四章项目竣工后财政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竣工结算,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工程结算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结算审核,审核结论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竣工项目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未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竣工财务决算的,不得核销工程投资,不能作为办理竣工项目新增资产移交的依据。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及其竣工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接收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的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尚有建设资金结余,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属全额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应全额上交财政部门;属财政性资金投资参与的拼盘项目结余资金,应按投资比例归还各投资方。

(二)实行代建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绍兴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财政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进行绩效评价,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所规定的用途,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应按财政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