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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比推理中的逻辑关系

类比推理中的逻辑关系

类比推理中的逻辑关系范文第1篇

关键词:逻辑 演绎 推理 掌握 应用

发展学生初步的逻辑思维能力是小学数学教学的主要任务之一。结合教学内容科学地、有意识地将逻辑规律引进教学,在教学过程中加以渗透,既有利于小学生掌握数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又能培养他们的初步逻辑思维能力。

一、知识结构、逻辑推理及相互间的关系。

在小学数学教学中,构建良好的数学知识结构是培养发展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一个重要途径。而知识体系因为其内在的逻辑结构而获得逻辑意义。数学中基本的概念、性质、法则、公式等都是遵循科学的逻辑性构成的。

“数学作为一种演绎系统,它的重要特点是,除了它的基本概念以外,其余一切概念都是通过定义引入的 。”这种演绎系统一方面使得数学内容以逻辑意义相关联。另一方面从知识结构所蕴含的逻辑思维形式中得到的研究方法(如逻辑推理等),再去获取更多的知识。如学习“能同时被2、5整除的数的特征”时,我是通过演绎推理得到的:

所有能被2整除的数的末尾是0、2、4、6、8;

所有能被5整除的数的末尾是0、5;

因此,能同时被2、5整除的数的末尾是0。

数学中的这种推理形式一经被学生所掌握,他们又会运用它在原有知识的基础上做出新的推理和判断。学生知识的习得和构建,主要依赖认知结构中原有的适当观念,去影响和促进新的理解、掌握,沟通新旧知识的互相联系,形成新的认知结构系统,这是数学知识学习过程中的同化现象。它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 新旧知识建立下位联系;二是新旧知识建立上位联系;三是新旧知识建立联合意义。这三方面与逻辑结构中的 三类推理恰好建立相应的联系。推理,是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得出新的判断的过程。通常有:演绎推理( 从一般性的前提推出特殊性结论的推理);归纳推理(从特殊的前提推出一般结论的推理);类比推理(从特 殊的前提推出特殊结论的推理或从一般前提推出一般结论的推理)。

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结合教学内容,有意识地把逻辑规律引入教学,注意示范、点拨,显然是有利于发 展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

二、逻辑推理在教与学过程中的应用。

1、如果原有的认知结构观念极其抽象,概括性和包容性高于新知识,新旧知识建立下位联系、新知识从属 于旧知识时,那么宜适当运用演绎推理的规则,由一般性的前提推出特殊性的结论。

“演绎的实质就是认为每一特殊(具体)情况应当看作一般情况的特例”。为了得以关于某一对象的具体 知识,先要找出这一对象的类(最近的类概念),再将这一对象的类的属性应用于哪个对象。如:运用乘法分 配律简便运算时,学生必须以清晰、稳固的乘法分配律知识为基础,才能得出:

89×89+89=89×(89+1)=8010

这里89×89+89=89×(89+1)是根据一般性判断a×c+b×c=(a+b)×c推出的。当学生理解这种推理的顺 序,且懂得要使演绎推理正确,首先要前提正确,并学会使用这样的语言:

公约数只有两个约数1的两个数是质数;

因为,11、13这两个数只有公约数1;

所以,11、13是互质数。

那么,符合形式逻辑的演绎法则就初步被学生所掌握。

2、如果原有认识结构已形成几个观念,要在原有的观念上学习一个抽象、概括和包容性高于旧知识的新知 识,即新旧知识建立上位联系时,那么适当运用归纳推理的规则,可由特殊的前提推出一般性的结论。当需要 研究某一对象集时,先要研究各个对象(情况),从中找出整个对象集所具有的性质,这就是归纳推理。归纳 推理的基础是观察和试验,是从具体的、特殊的情况过渡到一般情况(结论、推论)。

教材中关于概念的形成,运算法则和运算定律、性质得出,一般是通过归纳推理得到的。如分数的初步认 识。在学习前,学生认知结构中已有了分数的某些具体经验,加上教材提供的和教师列举的生活实例和图形。 如:把一张纸平均分成五份,每份是它的1/5,把一截电线平均截成七段,每段是它的1/7,把一块饼干平均分成6份,每份是这块饼干的1/6……所有这些操作和演示都让学生认识到几分之一这个概念。随后,再认识几分之几。这种 不完全的归纳推理,是在考察了问题的若干个具体特例后,从中找出的规律。(严格地说,由不完全归纳法推 理得到的结论还需要论证,才能判定它的正确性。)

运用归纳推理传授知识时,要根据学生的实际经验,选取典型的特例,并能够通过典型特例的推理得出一 般性的结论。又要用这个“一般结论”,去解决具体特例。在教与学的进程中,归纳和演绎不是孤立地出现的 ,它们紧密交织在一起。

3、如果新旧知识间既不产生从属关系,又不能产生上位关系,但是新知识同原有知识有某种吻合关系或类 比关系,则新旧知识间可产生并列关系。那么可以运用类比推理。

教材中,商不变性质和分数基本性质,乘数是整数的乘法和乘数是分数的乘法等,学习这类与旧知识处于 并列结合关系的新知识时,既不能以上位演绎推理到下位,又不能以下位归纳推理到上位,只能采用类比推理 。如五年级学习“一辆小车平均每小时行80千米,0.5小时行了多少千米?”时,学生还无法根据小数乘法的意 义列出此题的解答等式。所以,教学中一般用整数乘法中的数量关系相类推。

原有的认知结构中,整数乘法与小数乘法只是一般的非特殊的并列结合关系。新知识的学习,只能利用原 有知识中的一般的和非特殊的有关内容进行同化。

由于学生们对事物间“相同程度”判断不明确,有时因为错误的类比,即“有害的”类比,而造成结论性 的错误。如学了“30朵蓝花比14朵白花多16朵”,也可以说成“14朵白花比蓝花少16朵”,就把:“甲数比乙数 多40%”就可以说成“乙数比甲数少40%”。教师应当及时指出这些类比错误,同时让学生懂得,由类比得出的 结论必须加以验证,同时,经常作一些类比上的选择或判断性的练习,帮助他们不要做错误的类比。

类比推理中的逻辑关系范文第2篇

经过10余年的探索、实践和改革,我国独立学院逐步走上正轨,独立学院以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培养模式,逐步得到大家的认可和接受。正因为独立学院特有的人才培养模式,我国独立学院普遍重视实践教学,而对于像逻辑学这样的基础课程重视不够,未将逻辑学列入教学计划中,或者只在法学、汉语言文学、行政管理等少部分专业中开设。通过近几年在独立学院教授逻辑学课程,笔者发现,在独立学院开设的逻辑学课程从体系上讲属于传统逻辑范畴,主要包括词项、命题、推理等思维形式,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等进行正确思维的基本规律,以及定义、划分、限制等简单的逻辑方法。由于逻辑学的抽象性,致使相当多的学生学习兴趣不高,感到枯燥、难懂,也不知如何应用于实践。同时,由于教学内容受教材限制,未能结合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要求和专业特点教学,逻辑学课程仍以纯理论讲授为主。针对我国独立学院逻辑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独立学院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应该基于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加快逻辑学的教学改革,提高大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

一、教学对象:文科类专业作为基础课开设,其他专业作为选修课开设

20世纪8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逻辑学列为与数学、物理、化学、天文、地理、生物地位等同的七大基础学科,足以见逻辑学在各门学科中的重要地位。王路教授在《逻辑基础》一书中认为:“学习逻辑学的目的,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学习逻辑,掌握一些专门的技术和方法,从而使我们能够应用这些技术和方法解决一些具体的问题;另一类是通过学习逻辑,培养一种逻辑的眼界和意识,从而使这种眼界和意识成为我们知识结构中的构成要素,在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中潜移默化地起作用。”[1]可见,逻辑学虽然是一门高度抽象的科学,但也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科学。逻辑学的生命在于联系思维实际,逻辑学的力量在于指导实践。在独立学院开设的逻辑学课程,不仅包括必然性的演绎推理,也包括或然性的归纳、类比推理。逻辑学对于思维的意义不在于学了逻辑之后人才会思维,而在于逻辑可以使思维成为自觉的活动。

因此,在我国的独立学院中,广泛开设逻辑学课程,不但有助于推进我国大学生的素质教育,而且是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重要措施。独立学院受限于教学条件、师资力量和学生的知识结构等,开设逻辑学的独立学院较少,开设逻辑学的专业也较少。一般而言,在法学专业中开设法律逻辑,在汉语言文学专业中开设形式逻辑,某些独立学院也在管理类专业中开设了逻辑学。然而,逻辑学课程主要培养学生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教会学生学会正确的思维方法,能够较好地表述和论证观点,揭露政治和理论上的谬误。无论学习何种专业,无论将来从事何种行业,这些能力都是大学生所应必备的,因此,在独立学院开设逻辑学是非常必要的。然而,像其他一些重点高校一样,将逻辑学开设为全校的公共课程,对于独立学院而言,似乎不大现实。因此,笔者认为,结合独立学院的实际,应将逻辑学开设为文科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即在经济学、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学、工商管理、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财务管理、新闻学、汉语言文学等文科类专业中普遍开设逻辑学;在独立学院全校范围内将逻辑学作为选修课开设。

二、教学内容:结合专业特点,以传统逻辑为主,辅以现代逻辑教学

逻辑学的发展阶段来看,逻辑学主要包括传统逻辑和现代逻辑。传统逻辑是由亚里士多德创立的以三段论为核心的形式逻辑体系,现代逻辑是用形式化的方法来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的科学。现代逻辑是在传统逻辑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一门新兴学科,主要使用符号语言来研究词项、命题和命题之间的关系,构成严密的符号系统;而传统逻辑很少使用到符号语言,与自然语言更为接近。[2]目前,在独立学院开设的逻辑学课程从体系上讲属于传统逻辑范畴,主要包括词项、命题、推理等思维形式,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等进行正确思维的基本规律,以及定义、划分、限制等简单的逻辑方法。另外,逻辑学的教学仍然以自然语言为主,较少涉及语言符号,基本不涉及形式化的教学,甚至自然演绎推理的内容也未涉及。

笔者认为,目前,独立学院逻辑学的教学仍然应该以传统逻辑的教学为主,因为传统逻辑中关于词项和三段论的研究对于大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提高仍然具有重要的作用。如,在自然语言中的两个语句“有学生是三好学生”和“有学生不是三好学生”,大部分学生都认为两个语句是矛盾关系,即“有学生是三好学生”为真时,“有学生不是三好学生”一定为假,反之亦然。然而,在逻辑学中,这两个语句并不是矛盾关系,只是下反对关系,即当“有学生是三好学生”为假时,可得到“有学生不是三好学生”为真;当“有学生是三好学生”为真时,“有学生不是三好学生”可能为真也可能为假。学生知道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即蕴含命题)由肯定前件可以肯定后件,否定后件可以否定前件;但是,当出现必要条件假言命题时,仍然由肯定前件去肯定后件,否定后件去否定前件,这显然不成立。所以,传统逻辑对词项、命题、推理的分析仍然具有现实意义,能够提升大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尤其是独立学院的大学生,理论基础相对较为薄弱,传统逻辑的知识与自然语言更为接近,学生也更容易理解和接受。

当然,独立学院逻辑学的教学内容不能仅限于传统逻辑,也应该辅以现代逻辑的少量内容。现代逻辑毕竟是新发展出来的成果,作为逻辑学这一课程,应该简单地对其作介绍,特别是命题逻辑的相关内容。独立学院的部分大学生数学基础薄弱,对纯符号化的理论很惧怕,但是,正因为这一点,需要引入自然演绎的推理。自然演绎的推理与自然语言有部分联系,推理过程非常严密,通过该部分内容的教学,能够训练大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特别是形成严密的思维。目前,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开设逻辑学课程的各专业讲授内容没有多大差别,未能结合专业特点选择教学内容。笔者认为,除了以传统逻辑为主,辅以现代逻辑以外,也应该结合专业特点适当让学生了解逻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例如,可以将博弈逻辑、认知推理的简单理论融入到逻辑学教学中,特别是融入到经济类专业、管理类专业和法学类专业的逻辑学教学中。#p#分页标题#e#

三、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重视案例和实践教学

课程内容本身是否生动,在教学活动中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如果学生对所学的课程本身感兴趣,他就会深入地去掌握该学科各方面的知识,否则,学生只能被动地、勉强地去学习相关的知识。逻辑学作为一门抽象的学科,一些内容涉及符号化,不甚符合学生的实际需要,而独立学院的学生感兴趣于实践性课程,对基础课程兴致不高,所以对逻辑学这门学科兴趣更不高。美国教育家西蒙斯说:“如果教师能适当地用一种令人愉快而又认真的方式教授的话,那么所有的科学知识,就其本质的关联性来说,都充满着趣味。”[3]因此,一定要根据独立学院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采用有力手段激发学生学习逻辑学的兴趣。那么,如何才能激发独立学院学生学习逻辑学的兴趣呢?笔者认为,在逻辑学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应该重视案例、实践教学。

1.启发式教学要充分利用启发式的教学方法。启发式教学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任务和学习的客观规律,从学生的实际出发,采用多种方式,以启发学生的思维为核心,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他们生动活泼地学习的一种教学指导思想。例如,在绪论课的教学中巧妙引入以后学习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凭已有的知识仍然可以解决问题,教师要听取学生的解答思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有真有假型的推理题可以作为绪论课启发式教学的一个案例:有金、银、铅三个匣子,有一副肖像放在其中一个匣子中,每个匣子上面刻着一句话,并且这三句话中只有一句是真话。金匣子上刻着:肖像不在此匣子中;银匣子上刻着:肖像在金匣子中;铅匣子上刻着:肖像不在此匣子中。请问,肖像在哪一只匣子里?哪一句话是真话?通过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主动分析、猜想、讨论、争辩、验证,从而寻找出正确答案。并且对比学生的解答方法,给出运用逻辑学知识解答的简便方法,激发学生学习逻辑学的兴趣。在逻辑学的教学过程中,启发式教学应该贯穿始终。例如,讲到词项之间的关系时,先给出三个简单词项“车”“火车”“车厢”,让学生根据自己的理解表示出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收集学生的不同意见。然后,通过讲解属种关系与整体和部分关系的区分,让学生从不同意见中寻找出正确答案。显而易见,独立学院的学生面对逻辑学这一门较为枯燥的课程时,启发式教学可以极大地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

2.巧用历史典故历史典故有生动的情节、丰富的情感,通过历史典故讲解知识,能很快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学生可以较快地进入教学情境中。形象思维在独立学院的学生中居于重要地位,他们在认识事物时常常只习惯于停留在表象上,但求知欲望旺盛,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就要因势利导,帮助学生从形象思维过渡到抽象思维。例如讲到二难推理时,可以通过音频、视频资料播放历史上发生的相关典故。“如果此酒是长生不老的仙酒,那么陛下杀不死我;如果此酒只是普通的酒,那么我罪不至死;此酒或者是长生不老的仙酒,或者只是普通的酒,所以,或者陛下杀不死我,或者我罪不至死”,通过引入此类案例,学生对二难推理有了一定了解,也能激发深入学习的兴趣。通过典故“扛竹竿进城”、“半费之讼”等典故教会学生破斥二难推理的方法,特别是以二难破斥二难的方法。[4]通过“鲁班发明锯子”等典故引出类比推理的教学,[5]通过“东施效颦”等历史典故告诉学生机械类比的逻辑错误,通过“焚猪验尸”等典故让学生学会应用类比推理。将此类历史典故运用于教学的过程中,容易把趣味性与课程内容结合起来,从典故的情节解释逐步过渡到更为深入的逻辑内涵的解读。

3.利用游戏提高学生参与度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一个很好的方法就是给学生提供主动参与的机会。课堂教学活动,不应该只是教师个人的思维活动,而应该调动学生积极、主动参与,才能称之为成功的课堂教学活动。在逻辑学的课堂中设置一些简单的游戏环节,使每个学生都能够参与进来,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逻辑学教学过程中,可以引入简单的博弈游戏。游戏是这样的:教师让上课的每个学生写下一个数字(介于1到100之间的整数),然后教师把所有的数字平均一下,再乘以2/3,假定这个数字为A,那么,给出最接近A这个数字的同学就是赢家,将获得奖品。诸如此类的游戏,每个同学都可以参加,不会涉及能力的问题,也带有一定的激励机制。通过学生积极参与,能够集中学习的注意力,带着好奇的心态去学习后面的课程,提升学习逻辑学的兴趣。同时,将逻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如博弈逻辑)介绍给学生。另外,在逻辑学的教学过程中,也可以设置部分认知推理的题目,通过游戏和表演的方式让学生积极参与到课堂教学中。

类比推理中的逻辑关系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中学生;数学;逻辑思维;培养

【中图分类号】G633.6

数学教学,是不断帮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建立各类数学概念体系的过程。而数学概念体系的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则是分析、综合、抽象、概括、比较、分类等各种逻辑方法的形成和发展的过程。数学知识又大都通过数学概念的联系而表达数学命题的,这些命题的结构形式和论证方法以及相互的研究都属于逻辑学的范畴。

逻辑思维能力,是正确、合理地进行思考的能力。它在能力培养中起到核心的作用,是学习数学理论,运用数学知识所不可缺少的基本能力。

在中小学阶段,学生的思维是从具体的形象思维向逻辑思维发展的阶段。小学阶段,算术学习以具体形象为主要的思维形式。进入初中,就要为从具体形象向逻辑思维形式过渡奠定基础。从初二到高一,则是逻辑思维的培养阶段,但此时还是以学生的实践经验为基础,倾向于经验型逻辑思维。高二到高三的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则以已有的理论知识为基础,属于理论型逻辑思维。在高中阶段,辨证逻辑思维成分在逐渐增加。在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时,应该很好地考虑这些阶段的特点。特别要抓住初中一、二年级这个思维发展的重要时期,对于打好发展逻辑思维能力的基础有着重要的意义。

逻辑思维能力的强弱表现在概念、判断、推理这些思维形式运用能力的强弱上,表现在语言的表达运用和思维开展时每步的依据是否充足上。教师的数学教学,对学生在数学学习过程中应在这方面下功夫、花气力,以求逻辑思维能力得到提高。

一、在形成、理解和深化数学概念过程中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数学概念是数学思维的细胞,没有正确的数学概念,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数学思维,不深化数学概念,就不能发展数学思维。

1.数学概念的形成过程

数学概念隶属于一般概念,它是人脑反映数学对象(客观事物的数量关系、空间形式和结构关系)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数学概念作为概念,它的形式遵循一般概念形成的规律,然而又将体现出其本身的特殊性,其形成过程可概述为:⑴对数学对象进行感知辨认,在头脑中建立数学映象;⑵通过观察、分析,从各个数学映象中分化出各种属性,通过比较概括成共同属性,使学生形成鲜明的数学表象;⑶通过分析、综合、抽象、概括的思维活动,抽象出数学对象的共同本质属性;⑷用数学词语表达数学对象。其过程是:

上述数学概念的形成过程,包含了四个阶段,其中,第一、二阶段为形象思维阶段,第三、四阶段为逻辑思维阶段。从概念形成的过程可以看出,形象思维是逻辑思维的先导,它渗透合在逻辑思维之中,如果没有形象思维的渗入,逻辑思维就不可能很好地展开。

2.数学概念的掌握――理解和深化过程

形成数学概念以后,还须进一步理解和深化概念。使学生形成对概念的掌握,即进入认知过程的发展阶段,其标志是概念之间内在的本质联系的揭露,建立概念体系。这也意味着对概念有了进一步的理解:⑴感性认识于理性认识已经结合起来;⑵新概念与原有知识已有机地联系起来;⑶能用自己的语言表述出来。

对于数学概念的掌握,还要求将数学概念加以深化,深化的关键则是运用,数学概念的运用,即看在实践中能否将一般与个别密切联系起来,是一般化与特殊化的思维方法在数学概念中的应用。只有从一般到特殊、特殊上升到一般的过程中。能将数学概念运用自如,才意味着概念得到了深化。

二、通过数学推理能力的发展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从某种意义上讲,逻辑思维能力就是解决问题的能力。思维活动是对所研究的材料进行加工的过程,通过逻辑推理,得到符合客观规律的本质性认识。因此要发展逻辑思维能力,应该着重于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

要培养逻辑推理能力,就要重视数学命题的学习。由于每一个数学命题,都是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构成的,深入掌握命题的过程,就是逻辑推理能力增长的过程。

逻辑思维对推理的基本要求是:推理要合乎逻辑,也即在进行推理时要合乎推理的形式,遵守推理的规律。因此,必须通过推理思维的训练和推理形式的训练这两个方面来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1.推理的每一步都要求有逻辑依据

在数学教学中,对于命题的推论都要有正确的根据。要指导学生,能指出推理的每一步所作依据的定义、公理、定理。在运算时,要自觉意识到运算的每一步都是根据相应公式法则(包括运算律)来进行。如果是作图,则要让学生清楚地认清是根据哪一项基本作图法来实施。

2.作关于联想思维方法的训练

推理过程的思维活动,要进行频繁的联想,通过联想“穿针引线”接通思路。应做一些便于作纵向和横向联想的练习,以便在联想的实践中学会联想。

3.作关于分类思维方法的训练

数学对象一般都包含多个侧面,如果只从对象本身所直接显露的一面来进行推证,则易出现以偏概全的形象,以致产生遗漏等情况。因此,在推理进行前,必须对推理的对象进行全面、周密的观察和思考,进一步把一个复杂的问题分成若干种情况去考查,然后逐一进行论证,这就需要使用分类这种思维方法加以操作。注重于进行分类思维方法的训练,有助于周密的思考和合理的推理,以提高逻辑思维能力。

4.通过反例剖析,纠正逻辑性错误

在中学教材和一些参考资料中,都有一些反例剖析的例子,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给予重视,指导学生练习,以加深自己对逻辑性错误的印象,提高逻辑推理时的警觉。

最有效是推理形式的训练是加强三段论法的运用。这种训练以在几何学习中进行为主,但在代数、三角学习中应该加以必要的注意。

三、通过数学语言的训练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1.数学语言与数学逻辑思维的关系

⑴数学逻辑思维是借助数学语言来实现的。如在研究有关几何图形的性质或解决有关问题时,可以画一个草图,也可以不作出图形,而凭借数学语言来思考。只有通过数学语言这种物质形式(说出的、听到的、或看见的词的信号),才能把所研究的数学对象的共同本质属性和它们之间规律性的联系固定下来,从而有可能进行抽象、概括等逻辑思维活动。⑵数学语言不能脱离数学思维而存在。由于数学语言本身的意义就是通过数学思维――逻辑思维是其中核心而获得的,数学语言必须要和数学思维联系起来,才能有其数学的内涵,才能表达出数学思维所进行的活动。如果失去了数学思维所概括出来的数学特征,那它就不成为其数学语言了。因此,提高数学语言的运用能力是培养逻辑思维能力的重要途径。

2.注意提高运用数学语言的能力

在教学实践中,“语病”是由于对数学语言的理解和运用的能力薄弱所导致的思维的混乱。如:

①x2、a-2颉√x-1都是正数(实际应为非负数);②三角形两边之和大于第三边(应为“三角形任意两边之和大于第三边”,不能漏去“任意”两字);③同位角、内错角相等(缺少了前提,漏了“两条平行直线被第三条直线所截”这一状语成分);④大角对大边,小角对小边(缺少“同一三角形”这一状语成分)。再如,关于“同类项”的定义:“所含字母相同,并且相同字母的指数也分别相同的项,叫做同类项”。有的同学对条件中的“字母相同”不明确,以为只要有一个字母相同即可,以致出现3ax+5bx=8abx这类错误。

以上种种,都说明了由于对数学语言理解和运用上的薄弱导致了思维上的混乱。因此,在学习过程中必须重视对数学语言运用能力的提高。

1.要指导学生搞清楚数学语言的字义词意

在数学语言中,每一个字、词都有着确切的意义,要准确地理解这些字、词,就需要“咬文嚼字”(尤其是初中),如“x比y大a”,这是表示两数之差,这个“比”是个连接词,而“x与y的比是a”,则表示两数之商,这里的“比”是个名词,同一个“比”字就有不同的含义;“增加了”,后面的数是净增数,不包括原数,而“增加到”,后面的数是净增数与原数的和,要能准确地把握“了”和“到”的不同意义。

数学语言中的词比较隐蔽,但起的都是关键作用,决不是可有可无的。如“a与b的绝对值的和”与“a与b两数的绝对值的和”,两者虽只有“两数”二字之差别,但意义是不同的,前者表示的是“a+b颉保后者则是表示“a+b颉薄5不少同学却误以为“两数”这二字是可有可无的,因而两者列出的却是同一个式子。有的同学对于字在语言中的顺序毫不在意,如“不都”与“都不”他们以为是同一个词意。其实“不都”是对“都”的否定,一般有多种情况。而“都不”仅有一种情况。

2.要指导学生用数学语言精确地表述命题

正确理解和运用数学语言能力的强弱表现之一,是用数学语言精确地叙述数学命题,为此,要指导学生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做针对性的练习。

在理解数学命题时,要对命题的字、词逐词逐字细细推敲。例如,在学习“两组对边分别相等的四边形是平行四边形”这一定理时,注意不能把“两组”当作“两条”;不要以为“对”字可有可无;也要注意“分别”这一关键词的重要作用。根据这种实际情况,指导学生学习时,可以通过变换教学语言中的字、词,展开比较、分析、思维操作,找出哪些字、词作了变动,对于表达命题的意义有何影响。通过比较。分析,并要求学生举出例子加以说明,就能加深对关键词、字所起作用意义的理解。

对于比较复杂的数学语言,可以采用“分解”的方法来学习。如对方程的同解原理2:“方程两边都乘以(或除以)不等于零的同一数,所得的方程是同解方程”。有的同学很难全面加以理解和掌握,为此,可把同解原理2“分解”为“方程两边都乘以(或除以)”、“不等于零的同一个数”、“所得的方程与原方程是同解方程”。抓住“都”、“同”这两个关键词来学习。

3.采用简易的数学语言进行“变式”,逐步提高对数学语言的理解、运用能力

数学语言本身抽象程度上也存在着层次之分,首先可用浅层次、简明易懂的数学语言,由浅入深地逐步提高数学语言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例如,关于异面直线所采用的定义,下面的三种表述就是由浅入深的:

A既不平行又不相交的两条直线,称为异面直线。

B不同在任何平面的直线称为异面直线。

类比推理中的逻辑关系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律逻辑;应用逻辑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1)14-0259-01

一、关于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

对于这个问题, 我国的逻辑界与法学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逻辑就是普通逻辑在法学领域中的具体运用, 其理论基础就是普通逻辑即形式逻辑所阐述的原理。法律逻辑是形式逻辑或普通逻辑原理在法的理论、法的规范和法的实践中的应用。因此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就是法律中的逻辑问题。法律逻辑是普通逻辑或形式逻辑在法律规范或法律活动中的应用。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法律逻辑作为一门学科, 有其独立的研究对象。我们原则上同意第二种观点,作为一门学科, 法律逻辑是应该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的, 而作为一门逻辑学的分支学科, 它的研究又应是与一般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相对应、相关联的。法律思维就是在法律的理论与实践中所运用的思维, 法律思维的形式, 则是指法律概念、法律命题与法律推理。

普通逻辑或形式逻辑把概念作为其重要的研究对象, 法律逻辑也要研究概念, 法律逻辑中研究的是法律概念, 即立法、司法与守法思维中的概念。一般地说, 法律概念与普通概念既有一致性也有特殊性, 以大量的法律概念为素材, 以普通逻辑的一般概念理论为工具研究法律概念与一般概念的同一性及差异性, 揭示法律概念的特殊逻辑性质与作用, 从而为法律概念的制定、规范、解释提供一般的逻辑原则, 这是法律逻辑中关于法律概念研究的主要内容。法律命题也是法律逻辑的重要研究对象, 以一般逻辑中的命题理论为墓础研究法律命题的特殊的逻辑性质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特殊作用,给予法律命题以科学的分类, 这应该是法律命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般而言, 法律工作是由立法、司法两大环节组成。一个立法过程就是对构成法律的每一个概念、命题进行严密分析的过程。关于法律概念与命题的研究,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用于立法中的思维。至于司法主要指的是法律的实施, 而法律的实施主要是围绕诉讼活动的司法侦查与司法审判工作, 它主要表现为对法律命题的逻辑推导以及寻找因果的各种逻辑方法。因此,与司法思维相对应的法律逻辑还要研究法律推理及各种法律实践中的逻辑方法。法律推理则是从已有的法律命题或法律知识推出新的法律命题的过程。一般地说, 法律推理与一般逻辑的推理是有区别的。一般推理理论以演绎推理为主, 特别强调从前提到结论的必然性推理, 比较轻视“ 可能性的” 、或然的推理而法律逻辑既重视必然性推理, 也重视“可能性的”、或然的推理。比如, 法律推理中的回溯推理是很有用的、法律逻辑很重视的推理, 但这一推理的形成在一般逻辑理论中是予以排斥的。

二、关于法律逻辑的性质

法律逻辑是属于逻辑学还是法律科学,是应用逻辑还是法律中的逻辑的应用?一方面,作为一门介于法律与逻辑之间的边缘学科, 法律逻辑既有法律的内容亦有逻辑学内容, 它是一门法律与逻辑相结合而形成的新学科。另一方面,由于法律逻辑研究的是法律中的逻辑问题―法律思维形式与法律思维的逻辑方法, 因此, 它的重点是逻辑而非法律, 所以, 它实质是一门应用逻辑新学科―将逻辑原理应用于法律领域而形成的学科。那么,作为法律逻辑的应用工具与基础的“纯逻辑”是普通逻辑还是现代数理逻辑或者辩证逻辑呢?普通逻辑、数理逻辑与辩证逻辑均可以运用于法律领域。因此, 在目前关于法律逻辑的研究中我们应该允许将辩证逻辑普通逻辑、数理逻辑等运用于法律的各种尝试。当然, 由于逻辑学的发展趋势是现代逻辑即数理逻辑, 由于科学的发展趋势是定量化与形式化。因此, 我们关于法律逻辑研究的最终目标应该是用现代逻辑为工具来研究法律中的逻辑问题, 形成关于法律逻辑的逻辑演算系统。法律逻辑作为一门应用逻辑,它的研究应该是有层次的, 这个层次是由“应用逻辑”与“逻辑的应用”的区别而决定的“逻辑的应用”强调的是“应用”,而“应用逻辑”的主体是“逻辑”,因此,只要是将逻辑原理不管是系统的还是零散的传统的还是现代的应用于某一学科,便可谓之“ 逻辑的应用”但应用逻辑则不同,除了要求将逻辑应用于某一领域或学科,还要求这种应用是系统的、具有逻辑科学性质。所以,“逻辑的应用”是“应用逻辑”的初级阶段,“应用逻辑”则是“逻辑的应用”的最终目标。从这一区分出发,法律逻辑的研究也包括两个层次逻辑在法律中的应用与系统化的法律逻辑。前者是低层次的只要是将逻辑知识应用于法律,均可谓之逻辑在法律中的应用,后者则是高层次的在低层次应用的基础上,以现代逻辑为工具,形成系统的严格的“关于法律的逻辑”。

类比推理中的逻辑关系范文第5篇

【关键词】逻辑/范围与性质/广义与狭义/一元论/多元论/工具主义

【正文】

一、广义的逻辑与狭义的逻辑

什么是逻辑?要清楚明确地回答这一问题,要将各种各样冠以“逻辑”的学科都统一在一个明确清晰的“逻辑”的定义之下,这是很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不妨先对逻辑发展史作一简单考察。

在西方,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集其前人研究之大成,写成了逻辑巨著《工具论》(由亚氏的六部著作编排而成:《范畴篇》、《解释篇》、《前分析篇》、《后分析篇》、《论辩篇》、《辨谬篇》)。虽然在亚氏的著作中他并没有明确地使用“逻辑”这一名称,也没有明确地以“逻辑”这一术语命名其学说,但是,历史事实是,亚氏使形式逻辑从哲学、认识论中分化出来,形成了一门以推理为中心,特别是以三段论为中心的独立的科学。因此,可以说,亚里士多德是形式逻辑的创始人。

亚氏之后,亚里士多德学派即逍遥学派和斯多葛学派都以不同形式发展了亚氏的形式逻辑理论——逍遥学派的德奥弗拉斯特和欧德慕给亚里士多德逻辑的推理形式增补了一些新的形式与内容,提出了命题逻辑问题,斯多葛学派克里西普斯等人则构造了一个与亚里士多德词项逻辑不同的命题逻辑理论。

弗兰西斯·培根是英国近代唯物主义哲学家,也是近代归纳逻辑的创始人,他在总结前人归纳法的基础上,在批判了经院逻辑和亚里士多德逻辑之后,以其古典归纳逻辑名著《新工具》为标志,奠定了归纳逻辑的基础。

18-19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黑格尔等,对人类思维的辩证运动与发展进行了深入研究,建立了另一种新的思辩逻辑——辩证逻辑。

与此同时,以亚里士多德逻辑为基础的形式逻辑在发展与变化中也进入了新的阶段——数理逻辑阶段。数理逻辑也称符号逻辑,或谓狭义的现代逻辑,奠基人是德国哲学家、数学家莱布尼兹。他主张建立“表意的、普遍的语言”来研究思维问题,使推理的有效性可以用数学方法来进行。莱布尼兹的这些设想虽然在许多方面并未实现,但他提出的“把逻辑加以数学化”的伟大构想,对逻辑学发展的贡献却是意义深远的,正如逻辑史家肖尔兹所说,“人们提起莱布尼兹的名字就好象在谈到日出一样。他使亚里士多德逻辑开始了‘新生’,这种新生的逻辑在今天的最完美的表现就是采作逻辑斯蒂形式的现代精确逻辑。”(注:肖尔兹著,张家龙译:《简明逻辑史》,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0页。)莱氏之后,经过英国数学家、哲学家、逻辑学家哈米尔顿、德摩根的研究,英国数学家布尔于1847年建立了逻辑代数,这是第一个成功的数理逻辑系统。1879年,德国数学家、逻辑学家弗雷格在《概念文字——一种模仿算术语言构造的纯思维的形式语言》这部88页的著作中发表了历史上第一个初步自足的、包括命题演算在内的谓词演算公理系统,从而创建了现代数理逻辑。之后,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家罗素和怀特海于1910年发表了三大卷的《数学原理》,建立了带等词的一阶谓词系统,从而使得数理逻辑成熟与发展起来。

上述数理逻辑,以两个演算——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作为核心,被称之为现代形式逻辑或狭义的现代逻辑。在当代,以现代逻辑为基础,将现代逻辑应用于各个领域、各个学科,从而出现了广义的各种各样的现代逻辑分支。

从以上对古代、近代、现当代逻辑学说发展的简单考察可以看出,逻辑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它至少包括了以亚里士多德逻辑为基础的传统演绎逻辑、以数理逻辑为核心及基础的现代逻辑及其分支、归纳逻辑、辩证逻辑等等,而这些逻辑相互之间的特性又是十分不同甚至十分对立的。所以,要用一个明确的定义把这些历史上所谓的逻辑都包含进去,确实是很难的。事实上,“逻辑”一词是可以有不同的涵义的,逻辑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英国逻辑学家哈克在谈到逻辑的范围时,认为逻辑是一个十分庞大的学科群,其分支主要包括如下:

1.传统逻辑: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

2.经典逻辑:二值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

3.扩展的逻辑: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识论逻辑、优选逻辑、命令句逻辑、问题逻辑

4.异常的逻辑:多值逻辑、直觉主义逻辑、量子逻辑、自由逻辑

5.归纳逻辑(注:S.Haack:Philosophyoflogic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78,P.4,221-231.)

在这里,哈克所谓的“扩展的逻辑”,是指在经典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中增加一些相应的公理、规则及其新的逻辑算子,使其形式系统扩展到一些原为非形式的推演,由此而形成的不同于经典逻辑的现代逻辑分支;至于“异常的逻辑”,则是指其形成过程一方面使用与经典逻辑相同的词汇,但另一方面,这些系统又对经典逻辑的公理与规则进行了限制甚至根本性的修改,从而使之脱离了经典逻辑的轨道的那些现代逻辑分支。“扩展的逻辑”与“异常的逻辑”统称为“非经典逻辑”。

以哈克的上述分类为基础,从逻辑学发展的历史与现实来看,逻辑是有不同的涵义的,因此,逻辑的范围是有宽有窄的:首先,逻辑指经典逻辑,即二值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不严格地,也可以叫数理逻辑,这是最“标准”、最“正统”的逻辑,也是最狭义的逻辑;其次,逻辑还包括现代非经典逻辑,不严格地,也可以叫哲学逻辑,即哈克所讲的扩展的逻辑与异常的逻辑;再次,逻辑还包括传统演绎逻辑,它是以亚里士多德逻辑为基础的关于非模态的直言命题及其演绎推理的直观理论,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词项(概念)、命题、推理、证明特别是三段论等。此外,逻辑还可以包括归纳逻辑(包括现代归纳逻辑与传统归纳法)、辩证逻辑。将逻辑局限于经典逻辑、非经典逻辑,这就是狭义的逻辑,而将逻辑包括传统逻辑、归纳逻辑与辩证逻辑,则是广义的逻辑。以这一取向为标准,狭义的逻辑基本上可以对应于“逻辑是研究推理有效性的科学,即如何将有效的推理形式从无效的推理形式中区分开来的科学”这一定义,而广义的逻辑则可以基本上对应于“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逻辑基本规律及简单的逻辑方法的科学”这一定义。

由此可见,逻辑学的发展是多层面的,站在不同的角度,就可以从不同的方面

来考察逻辑学的不同层面及不同涵义:

(1)从现代逻辑的视野看,逻辑学的发展从古到今的过程是从传统逻辑到经典逻辑再到非经典逻辑的过程。这一点上面已有论述,此不多说。

(2)从逻辑学兼具理论科学与应用科学的角度,可以确切地把逻辑分成纯逻辑与应用逻辑两大层面。可以说,纯逻辑制定出一系列完全抽象的机械性装置(例如公理与推导规则),它们只展示推理论证的结构而不与某一具体领域或学科挂钩,是“通论”性的,而应用逻辑则是将纯逻辑理论应用于某一领域或某一主题,从而将这一具体主题与纯逻辑理论相结合而形成的特定的逻辑系统,它相当于逻辑的某一“分论”。在纯逻辑这一层面,还可以分成理论逻辑与元逻辑,所谓元逻辑,是以逻辑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元理论,是刻划、研究逻辑系统形式面貌与形式性质的逻辑学科,它研究诸如逻辑系统的一致性、可满足性、完全性等等。不言而喻,元逻辑之外的纯逻辑部分,统称为理论逻辑。以这种分法为基础,如果说纯逻辑是狭义的逻辑的话,则应用逻辑就是广义的逻辑。

(3)从逻辑学对表达式意义的不同研究层次,可以把逻辑分成外延逻辑、内涵逻辑与语言逻辑。传统逻辑与经典逻辑对语言表达式(词或句子)意义的研究基本上停留在表达式的外延上,认为表达式的外延就是其意义(如认为词的意义就是其所指,句子的意义就是其真值),因此,它们是外延逻辑。对表达式意义的研究不只是停留在其外延上,认为不仅要研究表达式的外延,也要研究表达式的内涵,这样的逻辑就是内涵逻辑。可以看出,外延逻辑与内涵逻辑对表达式意义的研究都只是停留在语形或语义层面,而实际上,表达式总是在具体的语言环境下使用的,因此,逻辑对语言表达式意义的研究还可以也应该深入到语言表达式的具体的使用中去,对其进行语用研究,这一考虑,就促成了所谓的自然语言逻辑或语言逻辑的研究。所谓自然语言逻辑,按我的理解,就是通过对自然语言的语形、语义与语用分析来研究自然语言中的推理的科学。因此,如果说狭义的逻辑是一种语形或语义逻辑、它们只研究语形或语义推理的话,则广义的逻辑则是一种语用逻辑,它还要研究语用推理。

二、现代逻辑背景下的逻辑一元论、多元论与工具论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在当代,现代逻辑的发展呈现出多层次、全方位发展的态势,逻辑学正在从单一学科逐步形成为由既相对独立又有内在联系的诸多学科组成的科学体系的逻辑科学。现代逻辑发展的这一趋势,就使得一方面大量的、各种各样的现代逻辑分支、各种各样的逻辑系统不断涌现,比如,既有作为经典逻辑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也有作为对经典逻辑的扩展或背离的非经典逻辑。另一方面,不同于传统逻辑或经典逻辑所具有的直观性,非经典逻辑系统越来越远离直观甚至在某些意义上与直观相背。在这种背景下,逻辑学家就必然面临如下需要回答的问题:

(1)逻辑系统有无正确与不正确之分?说一个逻辑系统是正确的或不正确的是什么意思?

(2)是否一定要期望一个逻辑系统成为总体应用的即可以应用于代表任何主题的推理的?或者说,逻辑可以是局部地正确,即在一个特定的讨论区域内正确的吗?

(3)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特别是其中的异常逻辑之间的关系如何?它们是否是相互对立的?

对上述问题的不同回答,就区分出了关于逻辑的一元论、多元论与工具主义。

不管是一元论还是多元论,都认为逻辑系统有正确与不正确之分,逻辑系统的正确与否依赖于“相对于系统本身的有效性或逻辑真理”与“系统外的有效性或逻辑真理”是否一致。如果某一逻辑系统中的有效的形式论证与那些在系统外的意义上有效的非形式论证相一致,并且那些在某一系统中逻辑地真的合式公式与那些在系统外的意义上也逻辑地真的陈述相一致,则该逻辑系统就是正确的,反之则为不正确的。以这一认识为基础,一元论认为只有一个唯一地在此意义下正确的逻辑系统,而多元论则认为存在多个如此的逻辑系统。

工具主义则认为,谈论一个逻辑系统是否正确或不正确是没有意义的,不存在所谓正确或不正确的逻辑系统,“正确的”这个词是不合适的。就工具主义来说,他们只允许这样一个“内部”问题:一个逻辑系统是否是“完善的”(Sound)?即是说,逻辑系统的定理或语法地有效的论证是否全部地并且唯一地是在该系统内逻辑地真或有效的?(注:S.Haack:Philosophyoflogic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78,P.4,221-231.)

多元论又可以分为总体多元论与局部多元论。局部多元论认为,不同的逻辑系统是由于应用于讨论的不同领域而形成的,因此,局部多元论把系统外的有效性和逻辑真理从而也把逻辑系统的正确性看作是讨论的一个特定领域,认为一个论证并不是无条件地有效的,而是在讨论中有效的,所以,逻辑可以是局部地正确的,即在某一特定的讨论区域内正确的。而总体多元论则持有与一元论相同的假定:逻辑原理可以应用于任何主题,因此,一个逻辑系统应该是总体应用的即可以应用于代表任何主题的推理的。

就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特别是异常逻辑之间的关系而言,一元论者强迫人们在经典系统与异常系统中二者择一,而多元论者则认为经典逻辑与扩展的逻辑都是正确的。因此,一元论者断言经典逻辑与异常逻辑在是否正确地代表了系统外的有效论证或逻辑真理的形式上是相互对立的,而多元论者则认为经典逻辑与异常逻辑两者在某一或其他途径下的对立只是表面的。

就逻辑科学发展的现实而言,从传统逻辑到经典逻辑再到非经典逻辑的道路,也是逻辑科学特别是逻辑系统发展由比较单一走向丰富多样的过程。以传统逻辑来说,它来自于人们的日常思维和推理的实际,可以说是对人们的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活动的概括和总结,因此,传统逻辑的内容是比较直观的,与现实也是比较吻合的。而经典逻辑是传统逻辑的现展阶段,是以形式化的方法对传统逻辑理论特别是推理理论的新的研究,因此,与传统逻辑一样,经典逻辑的内容仍是具有直观基础的——经典逻辑的公理与定理大都可以在日常思维中找到相对应的思维与推理的实例予以佐证,人们对它们的理解与解释也不会感到与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实际过于异常。所以,在传统逻辑与经典逻辑的层面,用“系统内的有效性”与“系统外的有效性”的一致来说明一个逻辑系统的正确性是合适的,这种说明的实质就是要求逻辑系统这种“主观”的产物

与思维的客观实际相一致。

相对而言,在经典逻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种非经典逻辑,它的直观性、与人们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吻合性就大大不如经典逻辑,甚至与经典逻辑背道而驰。以模态命题系统为例(应该说,相对而言,模态命题逻辑在非经典逻辑中是较为直观的),如果说系统T满足对模态逻辑系统的直观要求,它所断定的是没有争论的一些结论的话,则系统S4、S5就难以说具有直观性以及与人们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吻合性了:在系统S4和S5中都出现了模态算子的重叠,因而象pp、pp这样的公式大量出现,而这些公式几乎没有什么直观性。至于非经典逻辑中的直觉主义逻辑、多值逻辑,它们离人们的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实际更远,更显得“反常”。同时,同一个领域比如模态逻辑或时态逻辑,由于方法和着眼点不同,可以构造出各种不同的系统。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学者作出逻辑系统无正确性可言、逻辑系统纯粹只是人们思考的工具的工具主义结论也就不足为怪了。应该说,工具主义的观点是有一定的可取之处的:它看到了逻辑系统特别是各种非经典逻辑系统远离日常思维与推理和作为“纯思维产物”的高度抽象性,看到了逻辑学家在建构各种逻辑系统时的高度的创造性或“主观能动性”。但是,另一方面,从本质来看,工具主义的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也是不可取的。它完全抹杀了逻辑系统建构的客观基础,否定了逻辑系统最终是人们特别是逻辑学家的主观对思维实际、推理实际的反映。这种观点最终的结果就是导致逻辑无用论,最终取消逻辑。这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科学发展的实际和逻辑科学的学科性质的。

而一元论对逻辑系统的“正确性”的理解过于狭窄,也过于严厉,这种观点难以解释在今天各种不同的逻辑系统之间相互并存、互为补充的现实。从本质上讲,尽管任何逻辑系统都是逻辑学家构造出来的,但是,它们是有客观基础的——它总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否则,它就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最终难以存在下去),所以,逻辑系统是有“正确”与“不正确”之分的——正确地反映了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逻辑系统就是正确的,反之则是不正确的。应该说,这一点是一元论与多元论都可以同意的,但是,在承认这一说法的同时,还应该看到,“正确地反映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实际”是可以有不同的程度、不同的层次的:逻辑系统对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反映可以是比较普遍、一般的(比如传统逻辑与经典逻辑),也可以是比较特殊、具体的(比如某些非经典逻辑系统,它所反映的就是相对于某一特定主题或领域的特定的思维与推理);逻辑系统对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反映可以是比较直观、与日常较为吻合的,也可以是相对来说较为抽象、远离现实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逻辑系统的“正确性”是多样的,不可绝对化和唯一化。所以,我认为,一元论坚持“只有一个正确的、唯一的逻辑”是不妥的,相反,多元论的观点则是可以接受的。

如果按哈克的分析把非经典逻辑分成“扩展的逻辑”与“异常的逻辑”的话,那么,很显然,扩展的逻辑是以经典逻辑为基础,将经典逻辑理论应用于某一领域或学科而形成的对经典逻辑的扩充,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互斥、对立的情况,它们都可以是“正确的”。至于“异常的逻辑”,它的某些性质与特征确实可能与经典逻辑不同甚至相矛盾(例如在直觉主义逻辑、多值逻辑中排中律的失效等等),因此,它们有“对立”的地方,但就经典逻辑与某一异常逻辑分支相比而言,它们的对立或不一致只是在某些方面,而从整个系统的性质来看,它们的互通之处更多,因此,经典逻辑与某一异常逻辑分支之间的所谓“对立”之处,恰恰是该异常逻辑分支的独特之处,也是它对某一问题的不同于经典逻辑的处理和解决之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对经典逻辑的意义不在于“否定”了经典逻辑的某些定理或规则,而在于对经典逻辑忽略了的或无法处理的地方进行了自己的独特的处理。所以,经典逻辑与异常逻辑之间的“对立”是表面上的,其实质是它们之间的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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