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污染场地治理技术

污染场地治理技术

污染场地治理技术

污染场地治理技术范文第1篇

摘要:本次研究以城市工业污染作为主题,探讨与其相关的污染场地类型及土壤修复技术研究进展问题。首先对我国城市工业污染场地的类型进行了简要说明,并结合当前几种土壤修复技术的应用及研究趋势,对主题展开具体论述。

关键词:城市工业;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研究

1引言

在改革开放政策下,我国经过多年快速发展,经济地位已经位居世界第二,成为世界级的超级大国;但由于发展速度快、环境治理跟进慢,因此,导致了诸多工业污染问题。从当前城市工业污染场地分析,主要包括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复合污染三大类型;但在土壤修复技术方面方法已经开始应用多种修复技术,并在尝试创新发展,以下进行具体说明。

2城市工业污染场简述

在三大污染类型中,重金属污染有45种元素(以相对密度在5.0以上为主);但在土壤重金属污染方面,主要由8种元素引起,具体是Cd、Cu、As、Ni、Cr、Pb、Hg、Zn。从行业分析,以冶炼、皮革、化学品、铅蓄电池制造等居多。有机物污染则集中在有机化学物方面,如石油、农药、多氯联苯、苯系物等。复合污染中有重金属-有机复合污染,以及有机物类型内、重金属类型内的复合污染等。另外,在复合污染中由于污染物之间存在交互作用,也会造成一系列难以预料的环境效应,并给污染治理工作造成极大阻碍与技术挑战。

3城市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研究进展分析

目前在应对城市工业污染场地造成的土壤污染问题时,多以污染源分析为主,实施针对性、综合性的治理措施。从应用与发展层面观察,土壤修复技术包括淋洗修复、热处理、土壤气提、植物修复、固化与稳定技术等。以下从常用的土壤气提技术、固化与稳定技术、植物修复技术进行具体说明。

3.1土壤气提技术

土壤气提技术以物理方法为主,具体是对土壤孔隙实施蒸汽压的降低,然后,将污染物转化为蒸汽形式,并通过气提方法完成污染治理。同时,这种土壤气提技术的应用能够以活性炭吸附法、生物处理法完成对土壤的净化处理,并实现循环利用。从应用情况看,通常以原位土壤、异位土壤、多相浸提三种技术应用为准。在气提系统下,能够实现热空气,提高轻质石油烃挥发,并使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类的有机卤化物得到有效挥发。以评估效果分析,也能够达到对非黏质土壤污染物的修复,其修复效果在现阶段能够达到90%。在三种技术应用中,原位与异位土壤气提技术,针对地下含水层之上的包气带效果最好,而后一种技术对于包气带、地下含水层均有显著效果。整体上能够根据亨利系数进行评估,通常在>0.01的情况下、蒸汽压>66.66时,均能够进行有效处理。

3.2植物修复技术

植物修复技术属于绿色技术,因其成本低、可原位修复、环境美学效应突出而受到好评。一般实践中以超富集植入、富集植物提取修复为准;其原理即以植物根系达到对污染物的有效控制,减少其扩散,并利用恢复生态功能完成稳定性修复,同时,在植物的代谢功能、转化功能、吸附功能下,也能够很好的实现对污染物的降解、过滤,并达到改良土壤的目的。从应用范围观察,如重金属、石油、炸药、放射性核素、农药等造成的土壤污染均可。另外,在农田土壤污染物、人工湿地、生物栖息地等治理与建设方面均有显著效果。在我国的砷、铅、铜、镍、镉、多环芳烃方面已经起到了较好效果。然而,针对超富集植物方面的一些瓶颈,需要进行匹配性的农艺性状、病虫害防治等,以此增强植物修复技术的应用效果。

3.3固化-稳定技术

使污染物在污染介质中获得固化,并处在稳定状态,可以通过固化-稳定技术完成;如应用固化稳定剂、污染土壤混合达到修复目的。从应用原理分析,它集合了化学-物理-热力学多种方法实施综合治理;具体以石灰、沥青、硅酸盐水泥等固化稳定剂为准。这种方法的应用适用于原位与异位方面的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对有机污染物的土壤修复则效果不明显。建议在修复过程中需要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固化-稳定技术的优势在于成本低、见效快;其风险主要在于可能性的环境条件影响下,会造成污染物的重新释放,所以,在应用过程中,必要进行安全性监测评估,提高治理效果。

4展望

目前,我国已经引入诸多研发设备,但关于土壤修复技术的研究技术依然处于初步发展阶段。需要增加这个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在引进设备、技术权限方面,价格昂贵的现状下,必要从政府投入、企业技术研发方面增加技术扶持。尤其要强化我国在组合技术方面治理水平。比如,在单一修复方法的基础上,增加对无机-有机复合污染、新老污染物并存方面的污染。另外,应该在环境修复材料研发方面扩大影响,如氧化剂、还原剂、催化剂等方面的新产品研发;政府可以通过加强对生态环境效应的监测、评估;使实际的调查研究结果,能够与当前城市工业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发展水平相匹配。需要说明的是,应该按照现阶段我国不同地区的污染场地类型、修复技术应用情况,鼓励更多的民营企业投入到对污染场地的治理技术研发与治理中,提高土壤修复的市场化水平,从多个面向增加修复速度、提高修复效果。

5结束语

通过上文分析可以认识到城市工业污染场地类型比较多样,修复中的技术应用存在一些瓶颈;但从现阶段的土壤修复需求分析,可开发市场潜力巨大。随着我国公共卫生与生态环保政策的持续推进,未来会在该领域引起重多企业进驻;同时,也会使我国城市工业污染场地修复速度走向快速、持续发展阶段。因此,必要借鉴欧美环境治理的一些经验,并引进相关技术;另一方面,在推动我国土壤修复技术发展的同时,应该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对修复技术创新,促进其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廖晓勇,崇忠义,阎秀兰等.城市工业污染场地:中国环境修复领域的新课题[J].环境科学,2014(3).

[2]陈飞,马玲,杨栗清等.园林绿化在城市生态修复中的应用[J].科技视界,2013(11).

污染场地治理技术范文第2篇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开展土壤基础调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强化污染源监管、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能力、组织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土壤环境面临严峻形势。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会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识不强;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意义重大。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统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的土壤环境问题。

二、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为总体目标,以农用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管为重点,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和人员,增强科技支撑能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夯实工作基础,提升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保障。

(五)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要认真总结国内外土壤污染防治经验教训,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实行防治结合。

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法规、监管能力、科技支撑、资金投入和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要统筹规划,全面部署,分步实施。重点开展农用土壤和污染场地土壤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实际,按照土壤环境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土壤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农村地区要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城市地区要根据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以规划调整为非工业用途的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为监管重点。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土壤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资源,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群众健康。防治土壤污染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责,积极协调国土、规划、建设、农业和财政等部门,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六)主要目标。

到20*年,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摸清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编制完成国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初步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管理体系框架;编制完成土壤环境安全教育行动计划并开始实施,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有所提高。

到20*年,基本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出台一批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立土壤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土壤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显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深入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项目取得明显成效。

三、突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

(七)农用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开展农用土壤环境监测、评估与安全性划分。加强影响土壤环境的重点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强化对农药、化肥及其废弃包装物,以及农膜使用的环境管理。对污染严重难以修复的耕地提出调整用途的意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积极引导和推动生态农业、有机农业,规范有机食品发展,组织开展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县建设,预防和控制农业生产活动对土壤环境的污染。

(八)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结合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场地特别是城市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进行系统调查,掌握原厂址及其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种类、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建立污染场地土壤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污染土壤风险评估和污染土壤修复制度。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厂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环保部门应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开展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明确修复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和技术要求,监督污染场地土壤治理和修复,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别是改为居住用地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

对遗留污染物造成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环境问题,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治理并恢复土壤使用功能。加强对化工、电镀、油料存储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土壤污染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区域性或集中式工业用地拟规划改变其用途的,所在地环保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对污染场地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环评的重要依据。同时,要积极推动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查规划环评文件;对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区域,环保部门依法不得批准该区域内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修复和治理。

造成污染的单位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其所承担的修复和治理责任,依法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变更前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

造成污染的单位已经终止,或者由于历史等原因确实不能确定造成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有关人民政府依法负责修复和治理;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修复和治理。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

四、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措施

(九)搞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强沟通协调,有效整合资源,强化质量管理,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调查的进度和质量;在搞好调查成果集成的基础上,组织对调查成果的开发利用,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做好数据、文件、资料、报告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十)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抓紧研究、制定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快制定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好实施。组织制修订有关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土壤修复、污染场地判别、土壤环境监测方法等标准,不断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鼓励地方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

(十一)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把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纳入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计划并组织落实。进一步加大投入,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三级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全国和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壤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和引进一批专门人才。制定土壤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处置预案。编制国家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规划应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并提出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十二)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筛选污染土壤修复实用技术,加强污染土壤修复技术集成,选择有代表性的污灌区农田和污染场地,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重点支持一批部级重点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为在更大范围内修复土壤污染提供示范、积累经验。

(十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地方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保证投入每年有所增长。中央集中的排污费等专项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土壤污染防治,保证资金逐年增加并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地方也应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我部将协调中央财政部门视情况对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给予资金补助。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土壤环境监测、污染场地调查与评估、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污染场地治理技术范文第3篇

关键词:污染场地;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环境管理

收稿日期:20120327

作者简介:苏爱华(1982—),女,福建泉州人,助理工程师,硕士,主要从事环境监测工作。中图分类号:X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2)05017502

1引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原来被工业企业占用甚至污染的土地需要进行再开发。在这过程中,由于对土地污染问题认识不足及污染清除工作不到位,又造成了一些环境污染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促进中国政府和公众对于污染场地再开发中环境问题的重视,使得土地污染问题和污染场地的环境修复及再开发提上重要议程。

污染场地概念的界定对于污染场地的识别和分类管理至关重要[1]。美国环境保护局(USEPA)定义“污染土地(contaminated land)”为:被危险物质污染需要治理或修复的土地,“污染场地(contaminated sites)”包括被污染的物体(例如建筑物、机械设备)和土地(例如土壤、沉积物和植物)[2]。加拿大政府认为“污染场地”是:物质浓度高于背景值,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已造成或可能造成即时或长期危害的土地,或者是污染物浓度超过了政府法规和政策中规定的浓度的土地[3]。英国的环境污染委员会(RCEP)认为“污染场地”是当地政府认定由于有害物质污染而引起严重危害或有引起危害可能性的土地,以及已经引起或可能引起水体污染状况的土地[4]。澳大利亚及新西兰环境保护委员(ANZECC)关于“污染场地”的定义为:危险物质的浓度高于背景值的场地,且环境评价显示其已经或可能对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即时的或长期的危害[5]。我国定义“污染场地”为“因从事生产、经营、处理、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处理处置危害废弃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造成污染,且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产生危害的场地。”世界各国对污染场地概念的理解不尽相同,但本质上均指特定的空间或区域(包含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所含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环境背景值,并对此空间或区域的人体健康及自然环境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负面影响[6]。

2污染场地相关政策现状

2.1污染场地法律、法规方面现状

目前,中国污染场地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的条文中,如《宪法》、《刑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宪法》只是规定了合理利用土地和防止土壤污染的粗放原则。《刑法》则对一些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规定固体废弃物是指一般固体废物、城市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而并没有具体指出污染土地。《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第35 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条款还指出了当事人的义务和费用承担方。

然而,与污染土地有关的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和不一致性,并且没有一个专门针对土壤污染法规。而且现有的法律规定还非常笼统,尚缺乏具可操作的细则和有威慑力的责任追究条款。对于土壤污染中具体的控制和预防要求及措施,这些文件的指导作用及约束力还远远不够。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已成为当务之急。环保部正在力争将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工作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中去[7]。

近年来,针对中国污染土地的管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专门的文件及规定:原国家环保总局(现环境保护部)2004 年了《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8 年又了《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 号)。原国家环保总局2004 年发出的通知并非强制性的法规,在可操作性方面也还不够具体,但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城市工业企业搬迁场地的污染控制和管理。2008 年环境保护部又的《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充分认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及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提出了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措施。该文件把“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作为突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之一。然而,考虑到土地污染对中国发展的重要影响,这些文件尚且不能发挥一部真正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制作用。

2.2污染场地技术标准体系方面现状

污染场地方面的技术标准同样是土地污染防治的标准体系完善中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目前,中国在土壤污染监测监控、环境风险评价及土壤修复技术等方面还没有建立完备的技术指南及标准,一系列暂行管理标准和技术指导方针还在试用或起草过程中[8],比如:《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上海世博会暂行)》(HJ350-2007);监测标准:《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和水利部《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基准》(HJ/T25-1999)。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的建立是《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国土壤环境管理、土壤污染修复工作的重要依据[9],是《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全面修订工作也在紧张进行中,一系列的场地管理标准也正在酝酿出台[10],包括《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2009)、《污染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2010)、《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2009)和《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2009)等,这些标准目前正处于审阅、研讨与修订中。

2.3地方在污染场地方面的法规

建立地方法规,对于中国这样地域广阔,土壤类型众多,土壤性质复杂多样,自然地理条件差异大,经济水平发展不均衡的国家,显得尤为必要。某些发展较快、经济实力较强的省市已经开展了一些探索,根据污染场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环境管理和土壤修复的需要,分别制定出台了相关的政策[9]。

2006年3月,浙江省颁布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规定对污染土壤要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2007年1月,北京市环保局印发了《场地环境评价导则》,规范了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场地环境调查、评价的工作程序和技术方法。2007 年5月,重庆市颁布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转产或搬迁前,应当清除遗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并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治理。2008年6月重庆市政府又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市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208 号),提出了要严格执行污染场地的风险评估。2007年,沈阳市环保局、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联合印发了《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沈环保[2007]87 号),对污染场地的评估与认定进行了规定。这些法规政策的出台为当地污染场地的再开发奠定了坚实基础。

3结语

污染场地的环境修复和再开发在中国尚属新生事物。污染土地的预防、控制以及污染土地修复都还需要很大程度的完善与提高。总体看来,中国在很多方面存在不足:法律法规有待健全和完善(包括事前和事后责任及风险),需要一部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来明确土地污染和修复中的责任和义务,以便对所有利益相关方提供清晰准确的指导。

参考文献:

[1] 周友亚,颜增光,郭观林,等.污染场地国家分类管理模式与方法[J].环境保护,2007(10):32~35.

[2] EPA.EPAs Draft Report on the Environment-Better Protected Land [EB/OL].[2003-06-25]..

[6] 弓俊微,张胜涛,天军.我国污染场地的环境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J].三峡环境与生态,2010,3(1):51~54.

[7] 赵娜娜,黄启飞,易爱华,等.我国污染场地的管理现状与对策研究[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6,29(12):39~40.

[8] 骆永明.中国污染场地修复的研究进展、问题与展望[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1,23(3):1~6.

污染场地治理技术范文第4篇

1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特点

(1)环境治理工程具有复杂性、艰难性的特点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状况非常复杂,污染物的不可控性以及对环境的影响不可预知性这两大特点也就决定了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采用的方法和技术的复杂性。在我国,主要的环境污染物来源是工业三废,分别是:噪声污染、光污染以及放射性元素污染等等。这些污染物成分极其复杂,比如汽车尾气,其就是由苯、醇、醛以及二甲苯等多种有机成分构成的,其他很多污染物的构成也是如此复杂的。此外,要想有效地治理环境污染,则需要非常先进的技术和工艺。目前在我国工业企业中,排放的污染物也是多样化的,所以,要想高效地治理污染物,必须有针对性地采用多种工艺以及先进的技术加以治理。由于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难以控制,所以说,污染遍布整个世界,不同程度地危害着人类的生活,对大气、土壤、动植物等重要资源有着严重的危害性。另外,环境污染物的顽固性也是难以测定的,谁都不能保证其不会因为时间的变化而对人们造成更加严重的危害,这一特点也就决定了环境治理工程的艰难性和复杂性。

(2)学科的边缘性导致了环境治理工程的边缘性环境科学是一门综合性非常强的学科,和人文科学以及其他自然科学都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特别是生物科学、物理化学学科等等,只有将这几类科学知识融会贯通,才能更好地为环境治理工程服务。在我国的一些高校中,环境科学学科的确立的确存在一定的问题,缺乏关注度,其与其他学科的紧密联系,再加上学科本身跨领域范围广的特点,导致了环境治理工程的边缘性。

2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管理

(1)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管理的要求第一,要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竞争以及公平机制引入到工程的管理当中来,充分考虑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的紧密联系,但是,要秉承环境效益为先的原则,然后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设计出合理的方案,在施工队伍的选择上也要慎重,选择信誉度好的工程队,严格把控工程的质量;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审查管理制度,全面地控制整个工程的实施;充分运用污染治理技术的成果,将其记录到档案中,保证资料的完整性以及准确性,方便日后查找使用。(2)建立市场化环境污染治理工程①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市场化的基本框架。政府在管理的过程中要不断地完善新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通过建立健全市场管理机构和认证机构来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管理。政府虽然没有直接管理环境治理工程,但是依靠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市场也能达到管理的目的,比如出现责任和管理不力以及等现象,政府就会强制性的予以管理。环境污染治理工程中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随意性比较大,因此必须要通过制定严格的标准和规范来管理生产者的行为。②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管理中应该重视行政行为。第一,环境工程管理参与到市场当中,就要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体制。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方式主要是政策和其他一些必要的干预,大致通过税收、政策、补贴和贷款等等手段加强管理。运用法律的手段对市场中的违法乱纪现象以及危害人民的行为进行打击、管理,必要的要终止生产活动。第二,政府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因为其作为市场运行的基础,能够保证环境治理工程市场的有序运行。第三,要加强环境治理工程标准的书面化、制度化。要想保证环境治理工程市场的规范运行,前提是要确立完善的工程质量标准和工程验收标准,形成一套完善的参考体系和实施规范。

3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管理的相关建议

在环境污染治理工程中,结合工程自身的特点,在招标这一环节应该加倍重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一些工程难度系数很大,要求的技术和工艺也相应比较复杂,因此要采用无限竞争招标的方式,可以让多家企业联合投标,尽量保证工程的质量。对于普通的工程,则允许有经验的企业进行投标,以提高工程的质量。

4结语

污染场地治理技术范文第5篇

【关键词】地下水;污染;控制与修复

中图分类号:TU991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在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其中环境污染问题便日益严重[1]。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工业的逐渐发展,导致我国生态环境受到了严峻考验。为了使生态系统有效修复,便需要做好地下水污染的防治工作。然而,这并不是一项一蹴而就的工作,需要在明确问题的情况下,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鉴于此,本课题对“地下水污染场地污染的控制与修复”进行分析与探究具有较为深远的重要意义。

1、地下水污染场地防治工作现状分析

在国家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的情况下,在地下水污染场地防治工作方面制定了许多措施,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措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能够有效促进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完善。比如,我国在《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等[2]。又比如,对于地下水的水质标准与饮用水的水质标准,我国均作出了明文规定。与此同时,对于生活污染排放及工业废水也做出了相应的标准。除此之外,对于工业废水及城市污水,在排放方面有了更高的收费准则。上述措施的实施,都是为了我国地下水污染能够得到有效防治,进一步为我国生态环境的优化奠定良机。

2、地下水污染场地防治工作存在的瓶颈分析

2.1防治职责不明确

防止职责不明确问题表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基于跨省界的水区域,由于没有相应的法规制定作为保证,导致职责不明。与此同时,由于地下水污染涉及到多个行业及多个单位,从而导致各个部门出现交叉管理的现象,如此一来便大大减低了管理的有效性,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各方推卸责任的现象时常发生。这些因素均对水污染场地防治工作的开展极为不利。

2.2水资源开发过度

在水资源开发过度的情况下,便导致地下水丧失平衡,进一步使流域环境所承载的压力大大增加,如此一来,便会使水污染现象加剧,甚至呈现进一步恶化的局面。显然,这方面的问题会大大增加地下水污染场地防治工作的难度。

2.3水资源破坏现象严重

通过对长江及黄河等重点湖泊检测,发现很多工业废水排放及污水排放均存在严重违规情况。并且,有学者对多个城市的污水处理厂进行调查,发现超过50%的污水处理厂在排污方面存在不达标的情况[3]。如此一来,在水资源遭遇严重破坏的基础上,地下水污染场地的防治工作便受到极大的阻碍。

2.4资金投入不充裕

对于地下水污染场地的防治工作来说,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内容,同时这项工作实施时间长、范围广,因此便需要充裕的资金作为保障。现状却表现为资金投入不足。这样,便无法引进先进的修复技术及科学有效的处理方法,从而使得地下水污染场地防治工作的开展受到很大程度的阻碍。

3、地下水污染场地污染的控制与修复策略探究

3.1对防治职责加以明确

要想做好地下水污染场地污染的控制与修复工作,明确防治职责显得极为重要。一方面需要做好全国各个城市地下水污染场地的调查及记录工作,以此对我国地下水污染场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进一步针对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使污染局面得到有效控制。另一方面,需做好跨省界水区域的职责划分工作,同时避免交叉管理现场。除此之外,还需要对地下水污染场地信息系统进行构建,以此使地下水的变化情况能够得到及时贯彻,如此一来对地下水污染的控制便更具实时性及有效性。

3.2合理开发水资源

为了水资源能够得到合理开发,需要构建针对地下水污染的预警系统,比如当水质当中各元素出现超标现象时,通过预警系统发出的警报,是相关工作人员能够第一时间做出改善策略,以此使水质的恶化得到有效控制。

3.3加强水资源环境的保护工作

国家相关部门需要强化监督力度,对于污染物没有通过有效处理便直接排放的现象严格杜绝,同时对于出现污染物没有进行达标处理就完成排放的企业及单位采取有效的惩罚措施,以此提高这些企业或单位的环保意识。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强水资源环境的保护工作,并且责任所在,明确水资源开发标准及收费标准,并实施信息公开化制定,以此增强相关信息的透明度,进一步起到全面监督的作用。

3.4投入充裕的可用资金

对于地下水污染场地污染的控制与修复,如果没有充裕的资金投入作保障,那么此项工作的开展将会面临极大的阻碍。因此,便需要投入充裕的可用资金,结合有效的地下水污染的处理方法,比如污染土体开挖、抽取处理及原位处理方法等[4]。并融入各种先进的修复技术,比如利用生物填料技术便能够使工农业无废水排放及城市垃圾填满等实现有效修复。除此之外,还可以利用新技术,并通过技术改造,使用地下水资源污染探查装置,实现对地下水资源的连续监测,对地下水污染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从而使地下水污染场地污染情况实现有效修复。

4、结语

通过本课题的探究,认识到做好地下水污染场地污染的控制与修复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工作。与此同时,地下水污染场地防治工作还存在一些较为明显的问题。因此,针对这些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便显得极为重要。然而,这是一项较为系统的工作,不能一蹴而就,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完善,比如明确防治职责、合理开发水资源、加大资金投入及加强水资源环境的保护工作等。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需要开展保护地下水的宣传工作,提高民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思想认识,做好各方面的监督工作,以此使地下水污染场地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及修复,进一步为城市整体规范建设的完善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赵勇胜.地下水污染场地风险管理与修复技术筛选[J].吉林大学学报(地球科学版),2012,05:1426-1433.

[2]赵勇胜.地下水污染控制与修复[J].中国建设信息(水工业市场),2011,03: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