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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减排通知

污染减排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期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1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污染减排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污染减排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39号),在推进生态省建设和“811”环境污染整治中,把主要污染物减排作为首要任务,层层落实减排指标,切实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等基础性工作,按照“治旧控新、监建并举”的要求,突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积极探索污染减排实施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去年,在全省经济继续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均比上年有所下降。但是,与“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总体指标相比,下降幅度偏小。完成“十一五”期间总体减排任务,形势十分严峻,任务十分艰巨。特别是一些地方存在对污染减排工作认识不到位、底数不清楚、政策不完善、措施跟不上、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污染减排工作的进度。

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制度,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必须确保完成。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气力、更有力的措施,抓紧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切实加大减排工作力度。

二、明确任务,层层落实污染减排责任

“十一五”期间,全省污染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生态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把污染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把经济增长建立在污染减排的基础之上;坚持“治旧控新、监建并举”的工作方针,突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层层落实污染减排责任,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污染减排各项措施;坚持政府监管、企业减排、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监测体系、统计体系、考核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强化污染减排激励和约束机制。到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年基础上削减151%,其中太湖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年基础上削减153%;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年基础上削减15%。

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能源集团公司、在浙国家电力企业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浙政函〔*〕139号)的要求,制定实施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十一五”计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对照*年、*年环境统计报表,将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所辖的重点排污单位。要与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和其他有污染减排任务的单位逐年签订污染减排目标责任书。各设区市政府和省能源集团公司每年5月底之前,要将所有排污单位的污染减排责任书报省环保局备案。在浙国家电力企业污染减排责任书由省环保局和相关企业直接签订。要落实污染减排重点建设工程和需关停并转的“低”、“小”、“散”企业名单及进度安排,督促所辖重点排污单位制定实施具体减排方案。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分析本地本部门污染减排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污染减排应急预案。每年9月底,要对前三季度污染减排进度进行全面分析,一旦发现可能无法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情况,立即启动停产限产轮产等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完成本地本部门年度减排任务。

三、突出重点,落实污染减排各项政策措施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各市、县要加快编制市县域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并以此作为区域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环境准入基本依据。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和淘汰制造业生产能力目录,坚决淘汰小印染、小造纸、小制革、小化工、小冶炼等落后生产能力,淘汰石灰窑、水泥机立窑以及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机电通用设备。*年底前,淘汰所有水泥机立窑,淘汰容积200立方米及以下的高炉、公称容量20吨及以下的转炉和电炉;2010年底前,淘汰50%以上的粘土砖瓦窑生产能力,淘汰容积300立方米及以下的高炉。

加快优化能源结构。制定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大力发展风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核能等清洁能源和先进高效的火电机组。“十一五”期间,关停3278万千瓦小火电,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火电机组,逐步淘汰中压及以下燃煤机组。在确保全省电力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通过市场手段外购长期、稳定、清洁的电力资源。

加快实施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着力在生产、建设、流通和消费各领域节约资源,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污染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2010年前,所有省级以上开发区完成生态化改造。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对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一律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各级经贸、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年度清洁生产审核绩效分析。

(二)继续深入开展“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

*年底前,“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确定的所有省级环保重点监管区必须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到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对所在县(市、区)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直至完成整治任务。继续深化化工、医药、制革、印染、水泥、冶炼、造纸等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制定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标准,明确须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名录和进度要求,出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经济政策。

全面推进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加快治理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因地制宜选择经济、简便、合理的处理工艺和技术,积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力争到2010年,全省列入“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中心村基本建成生活污水综合处理设施。“十一五”期间,建成1000个畜牧生态养殖小区,完成生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3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实现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养殖废水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

(三)着力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和达标率。

*年底前,列入“811”环境污染整治计划的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全面建成并投入运行。2010年底前,全省136个中心镇和钱塘江流域直接面江城镇的污水处理厂要全面建成并投入运行。太湖流域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与管网,要按照国家部署的时间和标准要求,按期建成并投入运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投入运行一年内,年实际污水处理量要确保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投入运行3年以上的,年实际污水处理量要确保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到2010年,杭州、宁波市区的污水处理率要达到80%,其他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70%,其他县(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45%以上。

全面实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目前尚未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年6月底前必须开征。按照确保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正常运行的要求,加快合理调整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年底前,所有市、县(市)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不低于08元/吨,其中,经济发达地区调整到不低于12元/吨。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包括配套管网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十一五”期间,在积极争取国债资金支持的基础上,省级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各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对未按计划进度建成污水处理工程的,新投入运行污水处理厂未按期达到规定处理负荷的,未按要求建立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低于规定要求的,城镇污水处理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相应扣减省级财政专项补助。城镇污水处理厂未按期建成或未按期达到规定处理负荷,由环保部门对规划截污管网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直至达到相关要求。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着力提高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和运营体制改革,积极推进项目代建制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专业性公司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签订包括污水处理达标率在内的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监管方、运营方的权利和义务。对超标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污水处理厂,环保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对纳管企业实施限产限排措施。逾期仍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对其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直至实现达标排放。因进管污水超标导致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应及时报告当地环保、建设部门,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也可以采取关闭超标排污单位污水纳管阀门的措施。省有关部门要根据污染减排工作的需要,适时制订实施我省污水处理厂地方排放标准。

(四)加快推进燃煤机组脱硫。

“十一五”期间,全省所有现役燃煤火电机组完成脱硫改造,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对确实不具备建设高效脱硫设施条件的现役机组,脱硫效率应不低于75%。新建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安装脱硫设施,火电机组脱硫效率必须达到95%以上,热电机组脱硫效率必须达到75%以上。脱硫设施运行率必须达到95%以上。

在积极争取国债资金支持的同时,省级财政对现役燃煤机组脱硫改造工程给予贴息支持。提前完成脱硫改造的,省有关部门在专项资金、贴息资金安排方面予以倾斜。现役燃煤机组完成脱硫改造并经省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省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核定脱硫加价标准。新建、扩建燃煤机组同步安装脱硫设施的,执行国家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实际脱硫加价应按电厂实际脱硫率与实际运行率折算。

对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和安装脱硫设施并稳定运行的火电机组,省有关部门在安排发电计划时予以优先考虑,电网调度优先安排上网。对提前完成脱硫改造的机组,在提前脱硫时间段内,对其加倍安排当年脱硫利用小时,增加其发电量。对于高能耗机组和未实施脱硫改造的机组,相应减少其发电量。对未按计划完成脱硫改造和未达到规定脱硫效率的机组,按照环保部门出具的二氧化硫计划排放量和实际排放量,相应核减其上网发电量。

各地要加大分散小锅炉拆除力度,鼓励企业采用集中供热,鼓励现役热电联产抽凝机组改造为背压机组。集中供热有效范围内的企业,必须尽快拆除自备工业小锅炉和生活锅炉。条件成熟的地区,鼓励现役125万千瓦及以上纯凝机组改造为供热机组,优先纳入当地热力规划。对在役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开展认定和定期复核工作,推行严格的“以热定电”制度。

四、强化监管,落实污染减排的各项制度

(一)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87号),需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必须削减一定比例的同类污染物排放量。具体替代比例为:环境功能区达标较好地区可按新增量与减排量1∶1比例替代;其他地区新增量与减排量的替代比例不得低于1∶12,其中化工、医药、制革、印染、造纸等重污染行业替代比例不得低于1∶15。所替代削减污染物必须来自合法设立企业,一般区域实行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指标的替代,钱塘江流域增加氨氮指标。建设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调配,也可经环保部门认可,由企业间通过排污权交易进行调剂。省部属发电企业和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二氧化硫排污指标由省统一调配。对替代污染源没有完成削减指标或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步运行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对未按期履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要责令停产整改。

(二)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证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允许排污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和削减时限要求。严禁排污单位无证或超总量排污。近期,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范围主要包括:日排化学需氧量10千克以上工业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存栏300头猪以上(或产生相当数量排泄物的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设有2吨以上燃煤锅炉和相当规模工业窑炉的排污单位。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污染源,按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确定允许污水进管量和污染浓度后,核发排污许可证。

(三)切实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执法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要分级确定省、市、县三级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省级重点排污单位*年底前必须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省环保局联网。尚未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市级、县级重点排污单位,也要抓紧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和所有建设项目,要就其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增量)、污染整治削减排污总量(减量)、超标排放或偷排漏排的排污总量(变量)等“三量”建立管理台账,“三量”台账要一厂一档。所有“三量”数据纳入污染源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要将企业污染减排责任落实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企业,当地政府要责令其停产限产,环保部门在企业上市环保核查、评优创先、项目审批等方面实施“一票否决”。

各级环保部门要通过开展“飞行监测”等手段,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污染源,实行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限期治理期间要限产限排,逾期仍不达标的,责令停产关闭。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

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逐步提高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积极探索推行排污绩效考核、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使环境损益计入生产成本,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治污积极性。要加快建立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体系,设立二氧化硫排污指标储备和脱硫资金,对新建项目和老电厂之间二氧化硫指标进行综合调控。依法获得排污指标和排污许可证的燃煤电厂,通过削减产能、清洁生产和脱硫改造等措施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经环保部门核准,其富余指标可以依法有偿转让。要逐步培育环保市场,鼓励专业机构投资脱硫,参与排污权交易。

五、加强领导,进一步形成污染减排工作合力

(一)切实加强组织协调。

省政府决定成立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节能办公室、减排办公室,减排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能源集团公司、在浙国家电力企业是本地本行业本企业污染减排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各级环保、发改、经贸、监察、建设、财政、公安、农业、统计、价格、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抓紧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督促相关行业和企业抓好污染减排。加快推进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各级财政要确保污染减排监测、统计、考核体系建设的资金需要。

(二)认真组织污染减排考核。

污染减排工作由各级减排办公室组织考核,主要考核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污染减排的指标、监测、统计、考核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污染减排工程和措施落实情况。省减排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我省污染减排管理办法和污染减排监测、统计、考核实施办法。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信息制度。省环保局每季度向省政府报告污染减排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全省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状况。各设区市政府要于每年1月10日前将当地上一年度污染减排自查报告报省减排办公室。省减排办公室在1月20日之前完成对各设区市年度减排情况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全省年度减排工作情况报告省政府。

(三)严格污染减排责任追究。

省政府和各市、县(市、区)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污染减排的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生态省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污染减排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污染减排的行政监察,对因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要与省级财政对市县的生态补偿和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安排挂钩,与各类评优创先考核挂钩,与各地建设项目审批挂钩。从2008年开始,污染减排年度计划完成的市县,其超额削减量允许调剂用于项目建设;上一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没有完成的市县,在次年暂停审批增加同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继续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污染减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大力倡导健康、节约、环保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使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自觉行为。

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设区市政府和省能源集团公司、在浙国家电力企业要在*年6月25日前,提出本地区、本企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报省减排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省环保局要会同省监察厅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省政府作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