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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

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

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八条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二条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劳动保障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基金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四条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

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政补贴收入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

转移收入是指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经办机构接受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补助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接受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

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统筹帐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帐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个人帐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个人帐户利息收入、转移收入等。

第十六条实行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由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金收入;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不设收入户。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要定期或定额将征集的基金缴存财政专户。具体时间或额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缴存时,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帐单或划款凭证(一式多联),并填写收入项目和具体金额。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凭该凭证记帐。未按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委托各开户银行于月末将全部基金收入划入财政专户。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九条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等。

转移支出是指社会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金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规定分别构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等。

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帐

户中列支,转移支出在个人帐户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丧葬抚恤补助费。

(一)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

基础性养老金是指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支付给《决定》实施后按照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是指按缴费个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

过渡性养老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且在《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除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外的基本养老金。

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和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等。

(二)医疗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未实行医疗保险地区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

(三)丧葬抚恤补助费是指用于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用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第二十二条失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和其他费用。

失业保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

医疗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用。

丧葬抚恤补助费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用及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是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

其他费用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给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和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一)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在统筹医疗基金支付范围以内,并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出限额以下由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支出。

(二)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由医疗个人帐户基金开支的医疗费支出。

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帐户医疗基金要划分各自的支付范围,不得相互挤占。

第二十四条经办机构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划拨该帐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要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的,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二十六条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包括统筹基金结余和个人帐户基金结余。

第二十七条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二十八条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建立了基金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经办机构调剂;

(四)调剂后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支持;

(五)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申请调整缴费比例之前也可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缴费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帐户医疗基金之间的比例。

第六章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指的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帐户,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帐户。

第三十条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转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或收入户暂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基金;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基金。

第三十一条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帐,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帐和备查。

第三十二条财政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记帐,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帐和备查。

第三十三条根据国务院批准或经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决定从原行业统筹单位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结余中的补助地方基金,由中央财政专户直接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收到款项时,要填制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交经办机构记帐和备查。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户的地区,在发生基金下拨业务时,根据经办机构的缴拨计划,财政部门应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经办机构的支出户,经下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财政专户;在发生基金上缴业务时,财政部门应根据经办机构的缴拨计划,将基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同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经上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上级财政专户。

不设收入户的地区,在发生基金的上下级缴拨业务时,财政部门应根据经办机构的缴拨计划,将基金从上级财政专户直接拨入下级财政专户或从下级财政专户直接上解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凭财政专户缴拨凭证记帐。

第三十五条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调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填制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从同级财政专户内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户直接划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帐户。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凭财政专户缴拨凭证记帐。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帐和备查。

经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研究确定的特种定向债券计划,要保证完成。

第七章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七条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同时,要做到经办机构、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定期相互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开户银行代为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八条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习期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并入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基金决算

第三十九条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基金当年结余率、社会保险费实际收缴率等有关财务分析指标。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十条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决算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汇总后报国务院。

第九章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三条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四十五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或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的滞纳金。

第四十六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

(三)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五)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有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

(一)即时追回基金;

(二)即时退还多退、补足减免的基金;

(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

(五)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对有第四十六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政府批准建立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基金专用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制度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范文第2篇

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社〔20xx〕34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xx〕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渠道筹集的,用于支付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等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预算、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六条 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各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条 经办机构为每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个人缴费基数8%部分,国务院确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享受省政府规定标准的缴费补贴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当年缴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从资金到位后的次月起按记账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全部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反映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应综合考虑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预测、政策变化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包括参保人数、缴费人数、享受待遇人数、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及利息等。根据基金收支、财政收支等情况,合理安排财政对基金的补贴支出。基金预算按统筹级次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省上统一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基金预算草案,并对引起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本市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草案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经办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经办机构要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按季度向本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每季度末10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总分别上报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市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立即督促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基金预算时,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全市的基金预算调整上报时间按省规定原则上定为每年的10月。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行政区域内参保城乡居民人数足额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统筹地区在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10个工作日内,应将资金全额拨入基金财政专户;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对本地区参保城乡居民的缴费补贴,应在年度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后,预拨到基金财政专户,或按月(季)将当月(季)对城乡居民缴费的补贴资金拨入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政府补贴收入、利息收人、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人、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个人缴费收入是指参保农村居民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入。

集体补助收入是指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城乡居民个人缴费给予的补助收入,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收入。

政府补贴收入是指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存入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经办机构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补助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接收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基金的捐赠以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基金收入。

第十五条 政府补贴收入包括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收入、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收入(含政府代城乡重度残疾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收入是指各级财政按规定标准补助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基础养老金而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收入是指地方财政按规定标准补助参保人个人缴费而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政府代城乡重度残疾人缴纳的保险费是指各级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城乡重度残疾人全额代缴的养老保险费而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第十六条 在保证资金安全、方便群众、便于提高管理层次的前提下,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在同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或由同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的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设立收入户,原则上一个统筹地区只能开设一个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追回从支出户错发、多发退回的基金应缴入收入户。对于追回的以前年度基金应作为其他收入,追回当年基金的冲减当年相应支出项目。

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收入户月末无余额。未按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委托各开户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于期末将全部基金收入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基金征缴收入应按月缴存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收缴个人缴费和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资金应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

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基金的捐赠资金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 基金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支出项目和随意改变支出标准。

第二十条 基金支出包括:养老金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养老金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参保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金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养老金待遇支出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是指按规定计发办法,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计发的养老金待遇。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指参保城乡居民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支付给参保城乡居民的养老金待遇,以及参保人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下一次性支付其合法继承人除政府补贴本息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第二十二条 在保证资金安全、方便群众、便于提高管理层次的前提下,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在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或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的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设立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原则上一个统筹地区只能开设一个支出户。支出户可以预留1至2个月支出额度的资金。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

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人业务。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应定期划转到财政专户,不得跨年度划转。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批的基金年度预算编制分月支出计划,每月末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次月用款申请,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公章。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次月10日前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对不符合用款手续的,财政部门应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五条 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在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制订结余基金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财政专户结余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计划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

第二十七条 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在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笫六章 财政专户

第二十八条 财政专户是指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基金专用计息账户。

财政专户原则上只能在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在保证资金安全、方便群众、便于提高管理层次的前提下,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其他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作为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一个统筹地区原则上只开设一个财政专户。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xx]12号)要求,已将原按险种单独开设的财政专户归并为一个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应在该账户下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账,实行分账核算,分别计息,不再新增开立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经办机构收入户转入的基金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根据经审定的用款申请,向支出户划拨基金;进行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

第三十条 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和经办机构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的利息收入,一并计入基金收入。财政部门凭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一条 政府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和财政专户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记账,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财政专户开户金融机构收款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二条 发生基金下拨业务时,财政部门根据基金预算,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经下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下级财政专户;发生基金上缴业务时,将基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同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经上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上级财政专户。

第三十三条 将基金结余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时,财政部门凭金融机构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四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原则上不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确有特殊情况需发生现金收付业务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2号)进行现金的收付和管理。

财政部门要严格做好财政专户管理和基金收支核算工作;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做好基金收入、支出核算工作,并按月与开户金融机构对账,编制收入户、支出户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同时,财政部门、经办机构要按月核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明细账,建立核对记录簿,及时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各自盖章确认,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委托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结清。

第三十五条 负债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暂收款项等。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六条 年度终了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根据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七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作为基金决算。

第三十八条 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基金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市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本市基金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编制及调整基金预决算的情况,应及时报上级经办机构。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九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三)未按规定标准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或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

(四)将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非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

(五)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六)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财社〔20xx〕64号)废止。

养老保险基金组成部分1、用人单位和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

3、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4、社会捐赠;

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范文第3篇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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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ref="#heading_1" class="txt">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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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ref="#heading_2" class="txt"> 第二章 基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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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ref="#heading_3" class="txt"> 第三章 基金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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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ref="#heading_4" class="txt"> 第四章 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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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href="#heading_5" class="txt"> 第五章 基金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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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href="#heading_6" class="txt"> 第六章 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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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href="#heading_7" class="txt">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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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href="#heading_8" class="txt"> 第八章 基金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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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href="#heading_9" class="txt">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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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href="#heading_10" class="txt"> 第十章 附则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财社字〔1999〕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年6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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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class="law_article" name="2">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class="law_article" name="3">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class="law_article" name="4">

第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class="law_article" name="5">

第五条 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class="law_article" name="6">

第六条 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class="law_article" name="7">

第七条 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章 基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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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计划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class="law_article" name="9">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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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class="law_article" name="11">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class="law_article" name="12">

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劳动保障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金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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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基金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class="law_article" name="14">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转移收入是指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经办机构接受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接受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

class="law_article" name="15">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统筹帐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帐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个人帐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个人帐户利息收入、转移收入等。

class="law_article" name="16">

第十六条 实行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由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金收入;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不设收入户。

class="law_article" name="17">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要定期或定额将征集的基金缴存财政专户。具体时间或额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缴存时,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帐单或划款凭证(一式多联),并填写收入项目和具体金额。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凭该凭证记帐。未按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委托各开户银行于月末将全部基金收入划入财政专户。

第四章 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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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class="law_article" name="19">

第十九条 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等。转移支出是指社会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其他支出是指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规定分别构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等。

class="law_article" name="20">

第二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帐户中列支,转移支出在个人帐户中列支。

class="law_article" name="21">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丧葬抚恤补助费。(一)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基础性养老金是指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支付给《决定》实施后按照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是指按缴费个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过渡性养老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且在《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除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外的基本养老金。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和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等。(二)医疗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未实行医疗保险地区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三)丧葬抚恤补助费是指用于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用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class="law_article" name="22">

第二十二条 失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和其他费用。失业保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医疗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用。丧葬抚恤补助费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用及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是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其他费用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给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费。

class="law_article" name="23">

第二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和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待遇支出。(一)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在统筹医疗基金支付范围以内,并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支出。(二)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由个人帐户医疗基金开支的医疗费支出。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帐户医疗基金要划分各自的支付范围,不得相互挤占。

class="law_article" name="24">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划拨该帐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class="law_article" name="25">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要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的,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第五章 基金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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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包括统筹基金结余和个人帐户基金结余。

class="law_article" name="27">

第二十七条 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class="law_article" name="28">

第二十八条 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二)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建立了基金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经办机构调剂;(四)调剂后的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支持;(五)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申请调整缴费比例之前也可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缴费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统筹医疗基金的个人帐户医疗基金之间的比例。

第六章 财政专户

class="law_article" name="29">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户计息帐户,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帐户。

class="law_article" name="30">

第三十条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转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或收入户暂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基金;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基金。

class="law_article" name="31">

第三十一条 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帐,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帐和备查。

class="law_article" name="32">

第三十二条 财政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记帐,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帐和备查。

class="law_article" name="33">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或经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决定从原行业统筹单位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结余中的补助地方基金,由中央财政专户直接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收到款项时,要填制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交经办机构记帐和备查。

class="law_article" name="34">

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户的地区,在发生基金下拨业务时,根据经办机构的缴拨计划,财政部门应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经办机构的支出户,经下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财政专户;在发生基金上缴业务时,财政部门应根据经办机构的缴拨计划,将基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同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经上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财政专户。不设收入户的地区,在发生基金的上下级缴拨业务时,财政部门应根据经办机构的缴拨计划,将基金从上级财政专户直接拨入下级财政专户或从下级财政专户直接上解入上级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凭财政专户缴拨凭证记帐。

class="law_article" name="35">

第三十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调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填制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从同级财政专户内的失业保险基金帐户直接划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帐户。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凭财政专户缴拨凭证记帐。

class="law_article" name="36">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帐,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帐和备查。经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研究确定的特种定向债券计划,要保证完成。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class="law_article" name="37">

第三十七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同时,要做到经办机构、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定期相互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开户银行代为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class="law_article" name="38">

第三十八条 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并入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决算

class="law_article" name="39">

第三十九条 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基金当年结余率、社会保险费实际收缴率等有关财务分析指标。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class="law_article" name="40">

第四十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class="law_article" name="41">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class="law_article" name="42">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决算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汇总后报国务院。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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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class="law_article" name="44">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class="law_article" name="45">

第四十五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或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的滞纳金。

class="law_article" name="46">

第四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三)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五)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class="law_article" name="47">

第四十七条 有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 (一)即时追回基金;(二)即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五)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class="law_article" name="48">

第四十八条 对有第四十六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章 附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49">

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政府批准建立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参照本制度执行。

class="law_article" name="50">

第五十条 基金专用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class="law_article" name="51">

第五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制度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class="law_article" name="52">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解释和修订。

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范文第4篇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切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基金预算的编制。年终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方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八条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并报财政局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局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条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县财政局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要定期或定额将征集的基金缴存财政专户。缴存时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账单或划款凭证(一式多联),并填写收入项目和具体金额。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凭该凭证记账。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三条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四条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在统筹账户列支,转移支出在个人账户中列支。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抚恤补助费。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要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财政局。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的,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十七条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除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债券和其它种类的国家债券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本制度指的财政专户是财政局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账户。财政专户、支出户在财政局认定的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账户。

第十九条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转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的基金;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向上级划拨基金。

第二十条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支出户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

 第七章基金结算

第二十一条年终后,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局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汇总,送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财政局和审计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支出户、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二十五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

(三)不按时、不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缴存财政专户;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有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账务处理。

(一)即时追回基金;

(二)即时退返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

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范文第5篇

为将平时所学关于社会保障的知识加以实践,增强理解、认识,我院组织大三年级劳保05-1班学生在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实习。

二、实习内容

我与马明同学被分派在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新市区社会保险管理分局。该分局6月初迁至北京南路新发大厦一、三楼。根据局长罗芸的安排,由财务室王玉慧会计做实习指导老师,在王老师的指导下我们做了以下工作:

(一)装订封皮

初来乍到无法进行业务操作,王老师就交给我们做会计凭证封皮并装盒的工作,这样处在大厅内一个隔离区的位置,做完手中的事可以注意业务员们的操作,熟悉程序的各个环节。

她先示范了一遍,并填好一张封皮做样本让我们统一规格。

我犯了轻视任务的错误:以为只是简单的涂抹胶水、盖章(数字、凭证类、单位)很容易,结果是盖错数字、盖错位置、粘的封皮不整齐、看起来非常粗糙,真是手忙脚乱、漏洞百出。王老师过来检查时窘得我满脸通红,一身是汗。她没有批评我,只是语重心长地说,不要急躁,细致、认真是工作所必需的。

这样,4月份一共19本会计凭证我们花了一天半的时间才完工,暗松一口气,也对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并产生敬畏之情。

(二)整理档案盒

下一个任务是整理会计凭证的档案盒。

因为搬家的缘故,档案盒在柜内散乱无序,不利于查找,15年(会计凭证规定保存期限)的凭证分列在几十个柜子里,王老师和我俩一起爬上爬下的,汗流浃背,满身尘土。

整理档案时我发现在1991—2008年间,2002年以前的凭证,每本都较薄,每年盒数较少,2002年以后凭证都在20本左右,说明办理社会保险的单位、个人增多了,社会保险发展的很快,正逐步完善。

(三)填写业务委托书

“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零”是会计、出纳经常要写的汉字,填写银行的业务委托书时,需填写委托日期、业务类型、汇款方式、委托人、收款人、金额(大小写)、用途这些内容,不经意间,错误就留在了委托书上,等银行将有问题的单子返回来时才发现,有写错收款人的,如:将“义乌市”写成“义务市”;有错别字的,如:将“肆”写成“四”;有金额未按要求顶头写,留下空格的(为防止有人任意篡改金额);还有将“用途”栏的内容写入“附加信息栏”中的。填起来容易,可是件麻烦事:不仅需要重新写一份正确的,还得让出纳再跑一趟银行。

耐心、细心真不像说的那么简单,必须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才行。

(四)协助制作会计报表

渐进月末,办业务的人激增,每天都有许多个人帐户转移基金需要做配置,还要录入大量记账凭证的信息。月底,进行月结后还要制作当月会计报表。王老师忙里偷闲教我们利用计算机进行电算化制作会计记账平整的操作。

1.进入“用友入记账凭证”的界面,先按手中所持业务信息录入简明而清楚的摘要,然后按会计分录选会计科目,并在相应的会计科目的借方和贷方录入金额。最后,在检查各个要素准确无误后,按一下保存并打印出记账凭证,和相应的原始凭证钉在一起。

2.进入“用友入记账凭证审核”界面,在“标记”处输入当月1—30日“已审核”,弹出当月所有已审核凭证信息,按照凭证编号顺序,依据金额核对已审核的电子凭证。上百个数据毫无章法地列在屏幕上,要核对日期、数据,再输入相对应纸质凭证的编号,对着电脑屏幕上的数据,眼睛都不眨地找,不一会眼睛发酸、模糊,甚至连鼠标下的数据都看不见,把数据从头找到尾,再从尾找到头,反复几遍才觅到它的踪影。做完一份报表的核对,整个人疲惫不堪,当时就感慨会计的工作真辛苦,因为社保受理的业务越来越多,相应的会计工作量也与日俱增。

与王老师协作的时候发现她工作很严谨,整理平整、票据规范,对数据保持高度敏感性。凭证若是有问题,哪一本有空缺,她心里都有一本帐,有很高的职业素养。

(五)结算岗体验

想象中,政府机构里的公务员各个都很清闲,“喝茶看报”,在社保局完全不同,领导、业务员、协管员进了单位的门就没有一刻是闲着的。每月20日以后要做月结,而人员流动性强的单位(如餐饮等服务业),一般在每月10日后才能确定人数,更多的单位是拖到月末才交社保金。临近月末,还没到上班时间,门外就围了很多人,中午已经到了休息时间(14:00-15:30),可大厅里还排着长队,吃完午饭基本就开始办理业务了。

财务室不很忙的时候,罗局就按排我协助结算岗的工作,譬如:提前撕好发票,盖上结算专用章、转帐收讫(或现金收讫)章。排队的人特别多时,可以让他们先填好支票头信息,并核对已填信息,发现错误立即告诉待办人员让他们即使更换支票,以此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双方时间。

可谓“心急吃不了热豆腐”,电子业务受理量大,整个用友政务系统就开始抗议了,要么死机,要么网络忙,半天不出单,要么将前一份支票信息重打,导致发票作废,闹得待办人员满腹怨言,结算业务员无奈,就这样,最多的一天也受理了360多份业务,大家几乎是坐下就没起过身,直到下班。

三、实习总结

(一)收获

1.王老师细致、严谨的工作态度深深触动了我。作为会计,工作的每一步都有严格的要求,要有很强的逻辑性、规范性,每一笔业务都有原始凭证,要求有依据且按顺序登记下来。漏帐、错帐的更正不允许随意涂改,不容弄虚作假。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不为金钱所动。近几年社保系统的部分高官纷纷落马正是因为没能经得住金钱的考验。

2.对公务员的真实情况有所了解。无论谁都必须严格按照上下班规定时间到达单位,而且工作量比较大,相当辛苦。对于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的要求也相当高,每周三下午的政治学习一再被强调。书记会反复提醒服务水平对于维护社保系统良好形象、保证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性,要牢记服务于人民的宗旨。

3.耐心、细心、认真对于会计工重要。对于其他人也是如此,社保业务项目多情况复杂,面对不明白状况的待办人员,要耐心指导他们填表并细心提醒需要携带的证件,还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给予反馈;有究根问底的要不急不恼,给他们说明国家政策、文件要求、办理手续,争取及时妥善地化解矛盾。

4.“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短暂而充实的实习时间给我提供了一次检验自己所学知识的绝好机会,社会保障不再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而是一笔笔业务一项项政策措施一套套制度体系构建起来的实体。真正动手时才发现知识掌握地不扎实,许多与社保联系密切的知识欠缺,导致融会贯通的能力极差,计算机操作也不够熟练。漏洞一点点现身,适时地帮助了我查漏补缺。

5.对于团队合作的认识加深,增强了人际交往能力。实习起到桥梁过渡作用,是我们走上工作岗位的前奏。工作中团队合作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节约大量时间,并且能从同事身上学到不少宝贵的经验。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单位规章、与人文明交往是顺利完成工作任务的必备条件。指导老师长辈般的建议让我受益匪浅,局长书记的严格要求更培养了我的职业素养。

(二)思考

1.灵活就业人员及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跨省、跨区转移困难,且程序复杂、等待期长,许多参保务工人员因此退保,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

2.交滞纳金的惩罚措施对许多单位似乎起不到任何作用。半年检查时经审核发现辖区内不少单位社保金只交付至2006年6月,甚至更少,这样不仅给社保局带来不必要的审核工作量,耗费人力及时间、降低工作效率,更影响了整个社保基金的统筹积累。

3.制度、政策的宣传不到位。参保人员根本不知道参加社会保险有什么好处,不及时参加可能对未来的工作、生活、养老造成什么影响,自己应该履行哪些义务,有哪些权益可以因此得到保障。经济体制的改革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就业形势严峻,失业率持续上升;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日益增大,社会养老问题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面对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矛盾,社会保障要做的还有很多。

4.业务员的专业素养不高。大多数人只是熟悉自己操作的业务,对于社会保险本身的重要性认识不高,对工作缺乏激情,没有明确的组织目标,不知道自己的工作有多么巨大的价值,似乎只是一台机器在运行。要全面确立以人为本的社会价值理念,正需要记住社会保障真正体现社会公平和对人的终极关怀。不能只重视资金保障而忽视服务保障,应该综合考虑人的生理、心理、经济、社会等综合需要。

5.机构设置有待健全。新市区分局在我们实习前一周才进行完迁址。月底,等一切收拾妥当、正常工作两周后,按计划举行揭牌仪式。这下忙坏了局长、书记,裁剪、打印、制作请柬,发邀请函、打电话、安排购买花篮、租用气球、悬挂不标、布置会场等等。无专人负责,要领导亲自带人指挥,造成领导分身乏术、身心俱疲。政府机构内应该设置公关部门,要有专业人员(写作、有说服力的演讲技能、知识及解决问题、决策、为人处世能力,还要有活力、热情、具有判断力的特性)进行编写小册子、宣传品、写书信、接待公众来访、布置庆典展览会会场、开放参观日等活动,当然,他要甘作幕后的英雄。

6.改进社保交费网络,试行网络缴费,使之能够科学安全地进行电子帐户转移,这样有条件的单位不用每月往社保局跑,可以将社保金直接划入社保基金帐户。

7.中国工商银行所收费用过高。社保局做基金配置、个人缴费刷卡等业务,银行都要收取手续费,在缴费高峰期的几个月的手续费皆在成百上千万,导致社保系统的财政经费入不敷出,只能先欠着银行的。既然大量社保金都存在银行的帐户里,银行因此受益,就不应该再收取如此高额的费用。双方可签订一份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手续费。这样,社保“欠费大户”的状况将有所改观。

四、生活观察

案例一、朋友燕子在丹璐名品上班,主销服装,工作一年有余,单位并没有为其缴纳社保金,而是以每月补贴个人工资200元的形式发放。

案例二、A公司职员刘姐是B企业职工,离开B企业在A公司上班逾三年,A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金,而B企业仍在进行正常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