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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与社会保障基金,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两者的功能和作用有明显不同,运作方式和资金来源也不相同。”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
白景明解释说,社会保险基金,资金来源主要是由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反公共财政安排的部分资金。它一共由7项保险基金组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居民社会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居民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基金。“人们平时说的养老金以及看病报销的医保,都是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出的。”
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则是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由中央政府集中的国家社会保障战略储备基金。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拨入资金、国有股减持转持所获资金等及其投资收益等。“简单地说,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的主力军,负责平时对人们养老金的支付、医保报销以及工伤失业救助等;而社会保障基金是预备队,目前并未安排具体用途,这笔钱储备在那儿以防万一。”白景明说。
养老金结余超3万亿元,近几年不会出现支付缺口
很多人关心,目前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如何?养老金缺口什么时候会出现?
财政部近期公布的预算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39186.46亿元,支出33669.12亿元,年末滚存结余50408.76亿元。
“这表明,去年整个社会保险基金账上的余钱,已经超过了5万亿元。具体到养老金,累计结余也有3万多亿元。可以肯定地说,目前我国养老金支付不差钱,缺口近几年不会出现。”白景明认为。
“我们现在是未雨绸缪,为十几年后可能发生的状况早作打算。”白景明表示,实际上,社会保险基金除了企业和个人缴费收入,公共财政每年给予的补贴也在加大。根据预算报告,2014年社会保险基金中,财政补贴收入为8446.35亿元,今年财政补贴收入将达到9741.75亿元。可以说,百姓养老金的发放是有多重制度保障的。
社会保障基金规模达1.53万亿元,总体收益跑赢通胀
近年来,作为国家战略储备,社会保障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管理运营水平不断提高,总体收益比较稳定。截至2014年底,全国社保基金会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达到1.53万亿元。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结余 投资运营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来源方面的问题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来源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历史债务沉重;第二,收入增速缓慢;第三,筹资渠道不畅;第四,企业缴费负担沉重。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历史债务沉重
1984年以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主要采取现收现付制,该制度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需要。为了使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我国于1984年对社会保险基金制度进行了改革。本次改革的重点是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制改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然而,新制度的实施需要付出一定的转制成本,不仅要延续旧制度兑现对劳动者养老的承诺,而且要按计划逐步为新制度积累基金。由此一来,那些在新制度实施以前已经退休的“老人”和那些在新制度实施前已经参加工作但尚未退休的“中人”,其个人账户都存在一定的空缺状况,而这些空缺只能由政府负责填补,形成数额巨大的沉重历史债务。
除了转制成本会导致形成沉重的历史债务外,还存在另外一个导致沉重历史债务的因素。本次改革虽然将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制改为部分积累制,但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却存在混账存放的情形。也就是说,当社会统筹账户不足以支付时,无需征得个人同意,便可直接动用个人账户基金,而且这种借用没有数额方面的限制,也没有利息和偿还期限的规定,这就成为了一种毫无代价的直接借用,这种没有将两个基金账户从根本上隔离管理的做法,很容易导致个人账户成为空账,侵犯公民个人的利益。长此以往,个人账户将形同虚设,仅作为记录养老保险基金数额的工具存在,不具有任何实际的意义,个人账户的实际积累额也将远远低于名义积累额,这部分空缺将成为下一代需要偿还的沉重历史债务。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增速缓慢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也逐步完善健全,目前已经形成了五险一金甚至是五险二金的社保缴纳格局,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部分企业还建立了企业年金)。随着社会保险基金内容的丰富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基数和比例的提高,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规模日益扩大。这就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为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工伤人员以及生育妇女等人员的基本生活提供了有力保障,为维护社会稳定并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然而,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额绝对值不断增长的同时,由于社保覆盖面还不够广,部分私营企业的职工及农村劳动者尚未被纳入社保的统筹范围内,我国社会保险还处于较低的保险层面,这将大大限制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额的增长速度。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如表1和图1所示。
表1 2005年至2012年我国社保基金结余、增长额及增长比例统计表
数据来源: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渠道不畅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有四个筹资渠道,分别为职工个人缴费、用人单位缴费、政府财政补贴以及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然而,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筹资渠道并不畅通。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个人认知不足,目光短浅,未曾为自己的未来着想,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使得存在个人少缴社保基金的行为;第二,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压榨职工劳动力,通过少报工资总额的方式达到少缴社会保险基金的目的,有时候甚至逃避缴纳责任;第三,国家财政补贴也为社保基金的筹集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国家财力有限,财政收入用途广泛,使得实际的财政补贴力度很是有限,目前还仅停留在允许社会保障基金税前列支和财政托底的层面上;第四,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受到诸多限制,而且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发达,也不够规范和完善,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较低,投资收益率甚至低于通货膨胀率,使得社会保险基金出现贬值迹象。
(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负担沉重
根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缴费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组成,社保缴纳额度因地区而异,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率为22%,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率为10%,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率为1%,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率根据单位被划入的行业不同而有所不同,为0.5%至2%之间,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率为0.8%。以上各项合计,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缴费率将达到职工工资总额的35%左右,有些地区甚至更高。如此沉重的社会保险基金缴纳任务,使得许多企业铤而走险,采取各种非法违规手段达到少缴、漏缴甚至是拒缴的目的。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个方面。
(一)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规模日益扩大
人口基数大是制约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发展和进步的一大难题,计划生育的实施虽然已经有效地控制了我国人口的增长速度,但却激发了另外一个问题――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我国当前的人口结构呈倒金字塔的形状,即老年人口日益增多,青年人口少,我国进入了快速老龄化阶段。这直接影响到我国未来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在未来,每年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规模将逐渐减少,支出规模将逐渐扩大,养老保险的支付压力将不断加大。此外,虽然我国已经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在支出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漏洞,比如说缺乏先进有效的监控手段和信息系统,使得养老保险基金存在被冒领、骗领的情形,大量养老保险基金被侵占、挪用,国家及人民的利益都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二)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规模日益膨胀
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不仅加大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也使得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规模日益膨胀,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人口老龄化导致未来缴纳医疗保险的人数减少,领取的人数增多,使得医疗保险的收支差额不断扩大;第二,老年人身体抵抗力日益下降,患病率偏高,将花费更多的医疗费用,加大医疗保险的支出规模,增加社会压力。此外,随着医疗水平、医疗技术的不断提高和就医观念的改变,医疗费用的支出也在不断增加。比如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老年人对自身的保养也开始从单纯的治疗型向消费型转变,有些人的病情用国产药就可以得到有效治疗,却要求用进口药,这将使得医疗费用呈几倍甚至是十几倍的速度增长。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问题
2013年在网络上被戏称为“最难就业年”,2014年虽然有所好转,但依然不容乐观。就业形势严峻加剧了失业保险金的支付压力,但失业保险金也仅仅为失业人员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另外,在失业保险金的支付过程中,由于资格审查不严,导致一些已经重新就业的人员继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这在无形中造成了失业保险金的流失。此外,由于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不够严格,常常出现被侵占、挪用的现象。
三、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问题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第一,法律限制过严,投资渠道单一;第二,缩水现象严重,保值增值困难;第三,统筹层次较低,监管力量薄弱。
(一)法律限制过严,投资渠道单一
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2012年3月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强调,“财政国库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具体转存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的操作方案,并按规定的程序实施。地方财政部门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这些严苛的法律规定,严重限制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虽然有利于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但却是以牺牲市场效率为代价的,不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尤其是在当前通货膨胀率大于银行存款利率的背景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处于贬值状态,而且基金结余越多,贬值越严重。
(二)缩水现象严重,保值增值困难
2012年8月审计署的《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显示,从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形态分布看,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其他形式分别占38.44%、58.01%和3.55%。我们假设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结余中有40%用于活期存款,其余60%用于定期存款,由此得出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状况如表2:
表2 2005年至2012年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缩水”规模测算
注:⑥=(①+②)/2*[(③-⑤)*60%+(④-⑤)*40%]。
数据来源: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
根据上述推算可知,自2005年至2012年,我国社保基金当年投资收益有6年均为负数,社保基金结余累计缩水接近1700亿元,严重贬值。
(三)统筹层次较低,监管力量薄弱
目前,除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级单位统筹管理以外,其他四项社保基金绝大多数仍由县市级的地方社保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而且,不同险种基金还要实行独立核算,如此一来,每个统筹单位又衍生出数个基金行政管理机构。也就是说,我国社保基金实际上是由成千上万个统筹单位分散管理,呈现“碎片化”的管理状态。由此可见,我国社保基金的管理体系还处于统筹层次很低的状态。由于社保基金被分散管理,每个统筹单位管理的社保基金规模很是有限,使得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难以形成合力,加大了社保基金的管理难度。此外,我国社保基金的管理局面是“松监管,严管制”。虽然我国于2010年出台了《社会保险法》,但对于社保基金的收缴、管理、运营和支付等问题仍然缺乏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在实际操作中,虽然我国早在1998年就已成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但由于负责监督管理的人员数量不足,监督力量薄弱,导致我国社保基金未能得到有效管理。同时,社保基金的管理既要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纵向领导,又要接受地方政府的横向行政干预和影响,双向管理使得社保基金的管理更加混乱。
参考文献
[1]郭士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郑秉文.中国社会保险“碎片化制度”危害与“碎片化冲动”探源.社会保障研究[J],2009(01).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 会计核算 收付实现制 权责发生制
一、两种会计核算基础在社保费会计核算中的实践比较
社会保险是在国家强制推行下以连续性经办为前提的非营利性政府公共行政服务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即在国家法律的强制规定下,通过向劳动者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征缴社会保险费,形成具有规定用途的社会保险基金,强制实行国民收入再分配。在这个强制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社会保险费的发生与其收入的实现不处于同一时刻,这就存在某项社会保险费收入或费用应在何时确认,应归哪个会计期间的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到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状况和实有基金收付的合理确定。解决这个问题有两个可供选择的会计确认基础:一个是权责发生制(accrual basis),另一个是收付实现制(Cash basis)。所谓“权责发生制”,亦称“应计基础”,是指以取得收入的权利和承担费用的责任是否已经发生为标准来确认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所谓“收付实现制”又称“现金制”,是指以实际收到或付出款项的日期确认收入或支出的制度。它以现金的流入和流出作为确认收入和支出的依据,在这种记账基础下,基金财务收入或支出只包括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已实现收入或支出的部分,不能反映那些定期已经产生的应收未收账、应付未付账。由此可知,权责发生制强调的是一个财务管理结果的计算,而收付实现制则是强调财务状况的切实性。1999年,我国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这种会计核算方式在实践中有很多困境、局限性和缺陷,具体比较如下。
收付实现制的社会保险费会计核算方法,与现收现付筹资模式相适应,是以社会统筹基金为主的制度安排,它不利于个人账户的核算和信息披露,也不能全面准确记录和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负债情况,对社会保险的债权、债务控制不力、反映不全,不能完整、全面、科学地反映社会保险经济活动的内容。如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是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作为确认收入和支出的依据。根据这种办法,在社会保险费的收缴上,社保机构或税务征缴机构在实际收到单位的社会保险费时,才做基金收入账,但对应申报未申报、应核定未核定、应缴纳而未缴纳形成的欠费,只在辅助账上记录(甚至忽略不记账),并未真正进入会计核算体系。
事实上,一方面社保费核定后形成的欠缴现象不可避免地存在,即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单位经济效益差、资金周转不畅、单位法人保险意识不强等原因,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应缴未缴社保费的现象;另一方面,社保费应申报未申报、应核定未核定的现象亦不可避免地存在,如社会保险中介机构、代办机构代收的社会保险费没有按期如实申报缴纳,大量的社保费滞留在代办机构的过渡账户上,从而使社保费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如果仍用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原则,那么,对应申报未申报、应核定未核定、应收未收的欠缴款不在账面上反映,就会造成账面记录与实际债权债务不相符。如果社会保险基金债权得不到有效的会计监控,就会导致社保基金债权核算缺失和监控职能失效,不仅如此,也不利于提高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管理绩效。
权责发生制的社会保险费会计核算方法,既能适应现收现付筹资模式,又能适应基金积累制筹资模式。它有利于个人账户的核算和信息披露,能全面准确地记录和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负债情况,对社会保险的债权、债务能得以有效掌控,从而使会计信息既能很好地为参保人服务,又能提高管理者及管理机构的工作效率和管理绩效;同时,能增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信息的完整性、可信性和透明性,能正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持续能力,保障基金支付的预见性,最终为实施该制度稳健的发展战略、制定长期的发展规划、完善社保政策与管理体系建设提供重要的实践和理论依据。对权责发生制的不足问题,我们可以编制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现金流量或财务状况变动表来弥补。
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其他问题分析
1、社保费征收会计核算制度缺失
目前,社会保险费会计核算功能趋于统计化,并按统计功能设置岗位,会计与统计不分,没有按社会保险费自身的特点建立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而将社会保险会计核算功能统计化。2001年,湖北省实行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后,其有关政策规定,对社会保险费的应征、征收、入库、欠缴等全过程如实、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社会保险费核算的会计年度、科目设置、账簿设置、记账方法、核算程序等一律遵从税收会计核算制度。在这一制度安排下,在社保费征收实践中,征管员对某些费源讲不清,尤其是对法定的社保费费源界定不清。由于核定不规范,对欠费结算不清,即便在费源检查时发现问题,执法也无依据。收付实现制下的社保费统计化制度安排使其会计核算制度缺失。
2、现行信息统计工具的不足
现行信息统计工具没有同时满足社会保险统筹账户基金的会计核算和个人账户基金会计核算的需要。目前,征收部门的信息征管软件没有将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进行分开记录和统计,而将其混合统计和核算。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混合会计核算管理,混淆了两种基金的权属和用途。这不利于向政府部门报告准确的会计核算信息,不利于政府、企业和个人责任的界定,也不利个人账户记录准确性,还不利于政府债务的掌握和控制。将个人账户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由政府统一管理,共用一套会计管理模式,缺乏理论依据和实践认可。现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明显是以社会统筹基金为基础设计的,不仅没有将个人账户基金单独设为会计主体,而且也没有将个人账户基金设置为一级会计科目,更没有在会计报表、统计信息中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单独披露和报告,从而难以使个人账户的会计核算准确到位,明显缺乏对个人权益的保障。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出现劳动、税务和财政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数据不一致,造成政府宏观决策和管理的困难。
3、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与多元化参保缴费主体的发展实际不相适应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多元,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缴费主体也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尤其是劳动用工实行雇佣与使用分离的劳动力使用模式后,劳务派遣公司应运而生。派遣企业在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时,存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不
实、社会保险费款解缴滞后、派遣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等现象。派遣企业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会计科目设置不规范,没有相对稳定的会计人员。面对这种情况,其所在地方主管税务部门难以掌握被派遣人员的实际工资,因而也就无法准确判断被派遣人员是否已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费源调查时,即使发现这些派遣公司大量滞留社保费,也不能依法将其收缴入库。
4、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与现行社会保险征管体制现状不相适应
(1)现行社会保险参保体制影响社保费会计核算。目前,大型行业集团中若干独立的不同法人市场主体单位以该集团为主集中参保缴费,即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一个参保单位,行业下属参保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代为征管。这种参保缴费模式使得行业集团单位行使了社保费委托集中归集社保费的职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征收管理也按这种模式进行征管,从而默认了这种管理模式的合法性。代征单位和政府征收机关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双方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些问题,即机构因管理水平和能力有限,会计核算不可能真正到位;征缴机关也没有对单位的参保缴费问题进行延伸管理,这就出现了管理真空,由此影响社保费收入真实的会计信息核算。
(2)“核征分离”管理体制影响社保费会计核算。即在实行税务征收社保费的地方,在社保费征管过程中,实行“核征”(即核定与征收)分离模式,即确认社保费收入的核定责任和个人账户记账责任都是劳动部门,而确认社保费是否征收到位的法律责任是税务部门,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在社会保险费会计核算中只履行相当于劳动部门的出纳职能,确认当期应收多少都是劳动部门说了算,税务部门完全是被动的,因而无法进行准确的、全面的社保费收入会计核算。
5、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制度对欠费核算不足
在收付实现制条件下,当前企业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多数是按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即在交纳社会保险费时才确认支出,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对企业期末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在企业当期的财务报告中没有予以反映。征缴机构对应收未收缴到位的社会保险基金在现行会计核算制度下也得不到正确而全面的当期会计反映。因此,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制度对欠费核算不足。
综上所述,以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要素的确认基础,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管理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范围的拓宽和参保企业社保费资金形态的多样性,其资金的形态和收入定性不仅仅是现金、银行存款,还可能会有企业在破产、解散之后按第一顺序清算变现的固定资产、债券、股权等。这些都需要运用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才能全面反映社会保险费收入的会计信息。
三、政策建议
权责发生制以应收应付作为标准来界定财务收支期间的一种方法已成为各国及各类会计确认时间基础的首要选择。它主要源于持续经营假设和会计分期假设。这为社保费会计核算引入权责发生制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依据。本文认为,社会保险费收付实践中存在着多方面债权、债务现象,运用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能更加准确地反映社会保险特定会计期间的实际财务状况,也与“统账”(即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分离筹资模式相适应。因此,社会保险会计核算应在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指导下,兼顾或增设收付实现制,以适应社会保险复杂多变的交易事项和会计信息需求,具体建议如下。
1、基于权责发生制,重新修订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会计核算制度
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是统账结合(指养老保险)时的制度产物,该制度与当时的社保政策相适应,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自2006年以来,国家出台了新的养老保险政策,将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改变为统账分离,那么,社会保险会计核算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因此,建议重新修订社会保险费收入会计核算制度。在修订社会保险费收入会计核算制度时,可以借鉴辽宁省出台的《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会计核算办法》。该办法规定,社保费征收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原则,社保费征收会计采用借贷记账法”。确定权责发生制后,并按权责发生制重新设置会计科目表,如当期发生的保险费入库和欠费清理入库后,以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基金收入,而发生的欠费(欠费期间达三个月)则以权责发生制原则在设置的备查账簿或辅助账簿中予以补充核算和记录,并要求参保单位同步在其账务处理中予以挂账反映。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备查或辅助核算时,以与参保单位双方认可的往来票据借记“应收”科目,贷记“收入”科目。关于欠缴和已代收社保费款项而未及时申报核定的社保费会计核算问题,企业要与社会保险机构(或税务征收机构)建立应付未付费用往来帐。对应收、应付基金的核算可在日常“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上待年终与企业清理结算后进行。这样,可以从根本上实现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结合。
2、基于权责发生制,扩展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的会计核算范围
(1)应做好社会保险费应收数的核算。对原由单位缴纳的,仍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的应收数为准;对以个人名义缴纳的城镇自谋职业者,按缴纳时选择的档次计算的应收数为准;对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应按实际补缴数为应收数(对收缴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应计算为补缴数,也不应列入应收数,应冲减历年欠缴数);对新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之月起计算应收数。社会保险费应收数一经核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变更。
(2)应做好社会保险费实收数的会计核算。社会保险费实收数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入社保基金收入专户的数目。首先,社会保险基金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地方,其征收应全部由征收机构统一征收。其次,要统一使用社会保险费收费专用收据。各征收点在收缴社会保险费时,必须开具收费专用收据,并要认真做好收费专用收据的结报工作。每月各征收点与征收机构、征收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与社保基金收入专户都必须做好对账工作,做到账(各部门的账)、票(收费专用收据)、款(基金收入专户款)相符,确保实收数核算正确无误。
(3)应做好各类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会计核算。尽快实现社保经办机构与征收机构的征缴联网工作,通过联网,应收数由社保经办机构输入,实收数由征收机构在收缴时按险种和基金的权属关系进行分项输入,欠缴数自动产生。通过建立社会保险费欠费数据库,发挥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机构双方监督制约作用,严防征缴基金无故流失现象的出现。
(4)应做好各类应申报未申报社会保险费稽查数的会计核算。在社会保险费实践中,应申报未申报社会保险费现象时有发生。应加大社保费稽查力度,将稽查的社保费纳人社保费会计核算范围。
3、基于权责发生制,充实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会计核算岗位
从税务机构征收管理情况看,由于社保费收入的会计核算遵从税收会计核算制度,社会保险费趋于统计化,因而,目前社保费收入会计岗位力量配备相对不足。应根据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要求,相应充实这方面的力量,增设会计岗位管理人员,以满足会计核算工作需要。
4、基于权责发生制,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信息化建设
目前,社会保险财务会计根本无法满足海量数据的要求,也无法向有需要的社会保险对象提供开放性的信息查询,无法实现两个账户(即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缴费账户)分开计账或统计的需要,无法实现财务会计与业务部门的相互对账与监督。那么,社会保险费会计核算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必须满足以下需求。
一是必须满足对两个账户(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分别统计、分别进行会计核算的需要。应将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进行分开的会计核算。二是必须要对所有参保人负责,基金财务会计信息必须具备开放性。因为,社保基金既不属于政府,也不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是用于全体参保人员。基金会计核算的对象是海量的数据,基金的安全管理及保障支付能力必然是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三是必须管好、用好基金,确保基金安全。四是必须满足参保人员缴费情况、待遇享受情况的历史查询需求,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五是必须安全、快捷地处理海量数据,为政府部门制定社会政策提供预测、决策支持。
要做到这些,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应与财务会计子系统实现无缝连接,社会保险机构与征收社保费的地税部门亦做到社保费业务无缝连接,实现数据共享,互相支持和监督,共同为政府提供决策支持。
【关键词】基金的财务管理 基金的监督管理 基金的非现场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及通过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国家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是保证社保基金安全和社保制度可持续运行的手段。
一、规范财务行为。
社保经办机构经办的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包涵广泛。财务管理人员要依法筹集和使用,健全财务制度,搞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如实反映收支状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为保证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有权规定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社保基金设单独的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按险种分别建账、核算。经办机构要做好基金的预算工作,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分析收支情况,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问题,对基金实时监控,合理使用社保基金。
基金的筹集,按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杜绝擅自截留和减免应缴的保险缴费。细化各险种收入,对产生的利息、财政补贴、转移、其他等收入按项目规定进入各险种专户。缴存时,经办机构按凭证记账。对所管辖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资料要存档,定期对参保单位进行缴费稽查。
基金的支付根据社保统筹范围,按规定的项目、标准支出,不得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标准。社保基金支出包括养老支出、失业支出、基本医疗支出、工伤支出、生育支出等。设保险基金支出专户,明确用途。基金节余就是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不得擅自动用。
严格管理社保各险种的基金收入、支出帐户。根据原始凭证入帐收款和付款。做好的基金决算,编制基金报表。
二、财务监督管理。
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稳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分不开。加强基金管理的监督工作,执行社保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国家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行政监督办法、审计规定、保险稽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制度。加强经办机构学习各法律法规的力度和学习范围。改变管理理念,提高创新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社会保险基金方面的管理监督工作。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人员的队伍建设,调整充实专职和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坚持原则。
充分挖掘和发挥人的潜能,调动创造性、积极性和自觉性,是做好社保基金管理的保障。强化内部控制制度,搞好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检查工作,找出问题,改进工作作风,形成对社保基金全面、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制度,研究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办法,控制社保基金的风险。
三、非现场管理及监督。
社保基金非现场管理监督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手工报送或网络传输的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掌握被监督单位社保基金管理和制度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的一种远程监督。开展非现场管理监督,有利于提高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对完善社保基金管理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非现场监督工作。确定出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指标体系和数据库结构,制定数据标准和工作流程,开发了社会保险管理软件。基金监管应用系统,要从数据采集起步,实现对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基金管理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监控分析。
进一步完善规范数据指标、业务管理和宏观决策等工作,实现对社保基金管理运行情况的网络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积极探索,逐步完善。在实施非现场监督过程中,要结合实际,本着实施范围由点到面,数据信息由简到繁的原则,及时总结经验,不断补充完善。要充分利用已经实现全国联网的养老保险监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数据,开展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非现场监督。在国家统一制定下开发社保基金监管指标体系标准后,要按照统一的指标体系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监督内容,扩展所需的监管数据指标。实施符合非现场监督的技术要求规范的统一的数据库。在数据中心生产区建立集中的社会保险业务、基金财务数据库,为基金监督提供准确、及时和完整的数据信息,并以此为依托,按照全国统一的基金监管指标体系的要求,从生产区采集基金征收、支付、管理等环节的业务、财务数据,在交换区建立规范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数据库。依托金保工程网络。通过金保工程业务专网进行基金监督数据的采集和传输。省级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应具备向部里传输监督数据、接受地市监督数据的功能。地市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应具备向省里传输监督数据、支持区县级基金监督机构开展本级基金监督工作的功能。逐步实现与财政、税务、银行、邮局、公安、工商、民政、统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联网,并通过网络获取有关监督数据。建设满足需求的应用系统。逐步升级财务管理软件,实现财务管理软件与业务管理软件的无缝对接。设计规范统一的非现场监督工作流程,确定指标需求,建立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并完善业务管理和宏观决策等应用系统,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制度运行状况实施有效的监控、分析和评估。切实加强对非现场监督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在基金监管方面的主导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争取政府以及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的支持,共同做好非现场监督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规定和全国统一的基金监管指标的要求,规范核算管理方式,细化核算内容,满足非现场监督的需求。提高质量,掌握实情。要监控从生产区数据库转入交换区基金监管数据库的数据信息,确保其准确、及时和完整。审核、分析各项数据指标及其变化,对波动异常、结构不合理以及相关数据不匹配等情况,应进一步访问业务管理和宏观决策等应用系统,并运用查询、传输等功能查明数据指标形成过程、影响因素,与财务、业务原始数据进行核对,及时发现疑点问题。必要时可通过询问、函件、咨询以及实施现场监督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查清问题。对非现场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被监督单位沟通,反馈监督结果,提出整改要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按月、半年、年度编写非现场监督报告。非现场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基金管理总体情况,征缴、待遇支付、结余基金管理以及运营等情况,基金管理水平和制度运行状况评价,存在的问题,潜在风险的分析预测,整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等。非现场监督报告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突出量化分析,做到问题清楚,依据详实,观点明确,情况完整无误。配备硬件,加强培训。配备必要设备,为非现场监督提供物质条件。要加大培训力度,不断丰富计算机、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相关知识,提高基金管理监督人员业务素质,胜任非现场基金管理监督工作,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定运行做出应有的贡献。
1995年前后,原甲县邮电局陆续招收一批员工,性质为招聘工。根据某市政府的文件规定,要为这些招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但因招工手续不完整,导致无法按照规定为这些招聘工向社保账户缴纳社会保险金。甲县邮电局便按照当时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企业缴纳20%、个人缴纳3%的比例提取招聘工社会保险基金,以存单形式存入各个招聘工账户。1998年10月份至2010年12月份,犯罪嫌疑人叶某某担任某市邮政局甲邮政分局(原甲县邮电局)综合与市场管理员,负责人事岗位工作。1999年7月27日,犯罪嫌疑人叶某某作为财务人员兼人事管理员,受领导指派接收并保管47个招聘工的社会保险基金存单,共计人民币281260.10元。2001年有3名招聘工提前支取社会保险基金,剩余44名招聘工社会保险基金存单由犯罪嫌疑人叶某某继续保管。2001年至2003年初,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将上述44张存单陆续支取后转存合并为一张存单,以自己本人名义开立存单继续保管。至2006年3月10日,该存单本息共计334332.71元。2006年4月2日,犯罪嫌疑人叶某某提前支取其保管的上述存单部分本金180000元及利息66.24元。同年6月6日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将存单剩余的本息共计154550.01元取出,并于当日分两次存入其本人邮政储蓄活期账户50000元、54090.01元,后于同年6月7日、6月9日从其账户取出共计人民币100000元。2013年12月23日,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将其证券股票账户中的50000股股份套现,于次日转存入定期存单397364.66元上缴某市邮政局。
二、分歧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以存单形式保管的国有企业员工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属于公共财产?第二,犯罪嫌疑人叶某某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叶某某虽系国有独资企业中从事公务人员,但其所挪用的社保存单性质为个人财产,因犯罪对象为个人财产,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具体理由如下:第一,社会保险基金属于保障员工待遇的保险费,其本质是劳动者的一种福利。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所挪用的存单性质是用人单位甲县邮电局为员工缴纳及代扣的保险费,所有权归属于招聘员工。第二,在案证据显示,3名员工已支取该存单,表明存单虽由犯罪嫌疑人叶某某保管,但员工均可以任意行使处分支配权。犯罪嫌疑人叶某某作为人事管理员,受领导指定接收并保管招聘员工的社会保险基金存单。该社保存单在员工退休或者离职后可以任意支取,本质上属于员工个人财产。且本案中亦有员工已找到犯罪嫌疑人叶某某顺利领取了属于其所有的个人存单。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叶某某挪用行为的犯罪对象为国有企业管理中的私人财产,因国有企业保管该私人财产故负有赔偿责任,该财产性质应以公共财产论。具体理由如下:第一,从财物实际占有控制方面看,系国有企业代表国家予以占有保管。犯罪嫌疑人叶某某代为管理的资金系单位为47位职工缴交的社保资金。该资金虽然系职工个人可以领取的私人财产,但在办理退休手续或者离职支取之前均系犯罪嫌疑人叶某某代表甲县邮政局进行统一控制、支配、管理。职工在职期间并不能随意支取社保资金。而刑法对财产犯罪的保护对象并不限于民法理论中的所有权范畴,更强调对财物的占有本身也应予以保护。第二,从赔偿责任方面看,社保资金处于邮政局统一管理下,而邮政局对该财产的管理产生了妥善保管义务,如果由邮政局管理疏忽致使该存单灭失,责任由甲县邮政局承担相应管理赔偿责任,此时存单从责任上已等同于甲县邮政局这一国有企业本身的财物。依照《刑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因此,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实质上仍然是挪用了本单位管理的公共财物,所挪用的人民币334332.71元可以认定为公共财产。
三、评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