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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相关知识

母婴保健相关知识

母婴保健相关知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 艾滋病; 母婴传播; 健康教育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2.09.093

目前,中国HIV的流行正处于快速增长期,虽然母婴传播所占比例不大,但是由于育龄妇女感染艾滋病的数目正在增加,因而婴儿感染艾滋病的人数也必然会快速增加。健康教育是预防艾滋病的重要措施,给予育龄妇女艾滋病母婴传播健康教育,使其充分了解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危害,掌握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知识,知晓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干预措施,以达到降低艾滋病母婴传播发生率的目的[1]。在笔者所在医院2006年1月-2011年6月所收治的孕妇中,随机选择1470例孕妇开展艾滋病母婴传播健康教育,干预方法包括发放宣传资料、开展知识讲座等,对孕妇干预前后分别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孕妇对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知识的知晓率和干预效果,现将具体研究过程汇报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笔者所在医院2006年1月-2011年6月所收治的孕妇1470例,患者年龄18~40岁,平均年龄29岁。

1.2 干预方法 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包括艾滋病母婴传播途径、阻断信息、感染危害以及治疗信息等知识,通过多种方式使孕妇了解并熟悉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相关知识,普及该病的引起原因、预防措施等。对孕妇开展艾滋病母婴传播健康教育的干预措施主要包括:开展知识讲座、发放宣传册、宣传画、设置宣传栏、提供录像及开设咨询服务等方式,对孕妇干预前后分别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孕妇对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知识的知晓率和干预效果。

1.3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3.0统计学软件处理所调查的数据,以P

2 结果

所有孕妇经过干预后对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的知晓率明显高于干预前,1470例孕妇干预前对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的知晓率为321例(21.8%),干预后对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的知晓率为1236例(84.1%),干预前后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3.1 加强艾滋病相关健康教育 健康教育是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社会和教育活动,向人们灌输健康意识,帮助人们了解哪些行为是影响健康的,提供改变这些行为的知识、技能和服务,预防疾病、促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通过对孕妇艾滋病相关知识以及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的调查中发现,孕妇对该病相关知识的知晓率非常差,随着对孕妇开展艾滋病母婴传播健康教育,使其对相关知识的知晓率得到有效提高,在艾滋病的预防中具有非常高的价值。由此可见,开展艾滋病母婴传播健康教育非常重要,应该给予重视,将艾滋病母婴传播及如何预防的信息传递给她们,提高她们的认识,帮助建立健康安全的行为,自觉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3.2 推广干预措施 本文研究结果显示孕妇经过开展艾滋病母婴传播健康教育干预后对艾滋病的知晓率相对于干预前具有明显的提高,干预主要以孕妇为主体,运用多种形式开展艾滋病母婴传播健康教育,推广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模式,将艾滋病母婴传播及如何预防的信息传递给她们,提高她们的认识,帮助建立健康安全的行为,自觉地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3.3 针对孕妇不同情况开展综合干预 孕妇对艾滋病相关知识的知晓率会受到本人教育程度以及民族差异方面的影响,不同的民族对艾滋病的掌握程度有不同的掌握,教育程度不等会影响到孕妇对艾滋病知识的理解[2]。所以在对孕妇开展艾滋病母婴传播健康教育必须要结合孕妇的文化程度、民族等方面的因素,制定最适合的健康教育干预,有效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提出:“加强宣传教育,改变人群中危险行为,控制艾滋病病毒经性接触和经吸毒途径的传播”,“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减少艾滋病对个人、家庭、社区和社会的影响”。目前,我国各有关部门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努力。实践证明,健康教育是一项投入少、产出高、收益大的预防措施,作为妇幼保健的策略,促进母婴健康、安全的效果已得到公认并接受。应用健康教育手段,在妇幼保健的各个环节,对目标人群开展有效、可行、易接受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给予妇女、儿童真正意义上的关怀,对有效降低母婴传播的几率也是非常关键的。目前,艾滋病的流行趋势已显示出从高危人群向低危人群扩散、男性感染为主转向女性感染率不断增高的特点。近几年,我国艾滋病相关监测数据显示,妇女感染艾滋病比例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妇女感染比例和孕产妇感染比例的增高预示着艾滋病感染从高危人群向低危人群扩散。尤其年轻妇女担负着生育后代的使命,使得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危险性更加扩大,严重威胁着儿童的健康。因此采取积极措施,预防育龄妇女感染艾滋病,是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最初级的预防措施[1]。开展艾滋病母婴传播健康教育能够有效的针对这一情况进行控制,提高孕妇对艾滋病相关知识的知晓率,增加防护意识。综上所述,对孕妇开展艾滋病母婴传播健康教育能够有效的预防这一疾病的发生,减少对妇女以及儿童的影响,并且开展健康教育干预时应该结合孕妇的相关因素制定最适合的干预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艾滋病的传播。总之,开展艾滋病母婴传播健康教育具有非常高的价值,值得推广与应用。

参考文献

[1] 王临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24-54.

母婴保健相关知识范文第2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四条 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 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

(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

(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九条 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医师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第十条 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一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二)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

(三)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第十六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

(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

(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妇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和下列必要的医学检查:

(一)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

(二)严重的精神性疾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

第二十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第二十一条 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胎儿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的严重缺陷、孕妇患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严重疾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的知识,给予咨询、指导。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证书的人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婴儿的监护人应当保证婴儿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第二十八条 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

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

第二十九条 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保健机构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

第三十条 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第三十三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出具鉴定意见书。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

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母婴保健相关知识范文第3篇

撰写人:___________

期:___________

xx年母乳喂养周宣传活动总结

根据《忻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xx年“世界母乳喂养周活动”暨爱婴医院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我县卫生局认真组织实施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并开展爱婴医院管理和监督检查,取得了预期效果。先将有关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宣传周活动

我局以及妇幼保健院十分重视这次宣传活动,把这次活动作为巩固爱婴行动成果,提高母婴保健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卫生局制定了宣传活动方案。围绕今年“成功促进母乳喂养十项指标”主题开展了宣传活动,还将此次活动与爱婴医院监督检查相结合,广泛普及母乳喂养知识,有力加强了爱婴医院管理。

二、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今年正值促进母乳喂养十项措施提出二十周年。我局以此为契机,和妇幼保健院联合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一是组织妇保站产科、儿科、妇保科等8名医护人员与xx月xx日在县政府门前举行世界“母乳喂养周”宣传活动,对街道往返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发放宣传资料,讲解母乳喂养的好处、母乳喂养的技巧。并对孕妇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共咨询人次500人,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受到很好的社会效应。二是在县医院门前悬挂“成功促进母乳喂养十项指标”主题标语,开展了为期一周的宣传活动,对于住院分娩产妇进行了母乳喂养重要性认识和支持母乳喂养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活动增强了住院分娩产妇对母乳喂养的信心。三是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进行宣传。县政府大院政务公开栏刊登了“成功促进母乳喂养十项指标”。提高了广大公务员干部的知晓率。我局、妇保站与电视台合作制作

“母乳喂养好”专题片一期,并连续播出三天,提高广大群众的知晓率。

三、加强爱婴医院管理,巩固爱婴医院成果

妇幼保健院在母乳喂养周期间,组织相关人员对所有爱婴医院、卫生院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要求各爱婴医院、卫生院积极推行以产妇为中心的服务模式,提高产时保健,提高产时服务质量,保护。促进。和支持自然分娩,避免人为干扰,降低剖宫产率,从而保证母婴安全。提倡母乳喂养,严格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废除奶瓶、奶嘴安慰品,坚决抵制推销商推销母乳代用品,根据爱婴医院监督管理指南对不符合十项措施的

爱婴医院,限期改正或取消爱婴医院称号。

通过“成功促进母乳喂养十项指标”为主题宣传活动,采取了多种形式,广泛普及成功促进母乳喂养十项措施的知识技巧,提高群众理解支持母乳喂养意识,同时

医护人员自身也得到了一次学习,使爱婴医院和爱婴卫生院工作不断完善,母婴保健服务水平也给到了

进一步提高。

母婴保健相关知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健康教育社区母婴保健

中图分类号:R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515(2010)08-280-02

【Keywords】 health educationcommunity maternal infant health care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生命质量的重视程度的提高,对医疗卫生保健工作提出更高的需求。由于我国家庭结构特点的决定,在母婴保健方面,服务要求的提高尤为突出,目前我国家庭结构大多是4(爷爷奶奶)2(爸爸妈妈)1(一个孩子)形式。一个孩子的成长受到更多的关注,牵动着更多人的心,孩子不但是夫妻感情的纽带,更是421家庭全部的希望,所以要满足不同年龄,不同层次人群的需求,适应社会发展,社区护士面临着更多新的挑战,做好母婴保健工作,社区护士首要任务就是提高孕产妇及家人的健康保健意识,普及母婴保健,科学育儿常识,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健康教育工作水平,加强孕产妇及家人健康教育,同时.要根据社区卫生工作上门服务、连续管理的特点,制定出科学有效的方案。

1教育的前提

早期母婴保健工作,社区护士在家庭访视前,首先要熟悉孕产妇家庭情况,全面了解孕产妇家庭的经济、文化、人口、社会关系、居住条件等,针对孕产妇家庭特点制定系统和个性化的健康教育步方案,在尊重孕产妇,取得同意和充分信任基础上进行,避免引起孕产妇反感,给以后工作带来不便。

2教育对象与方法

以家庭为单位,对孕产妇的家人、保姆和产妇本人,采用多种形式如讲解、指导、示范、观看CD、发放母婴保健知识小册子等,根据个人文化程度、接受能力、时间长短,因人而异、灵活多样展开,并要注重教育效果。

3教育内容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3.1孕妇方面

3.1.1心理方面:孕妇在怀孕期间,应保持轻松、愉快的心境及乐观稳定的情绪,以利胎儿的生长、发育。

3.1.2饮食方面:妊娠期母体对蛋白质、脂肪及钙、铁等微量元素的需求量增大,故饮食应多样化。多吃高蛋白、高维生素、含微量元素多的食物如瘦肉、动物内脏、鱼类、蛋类、豆制品类、蔬菜、水果、海带等,以保证充分的营养供给,以利胎儿的发育。另外不宜饮酒,不吃辛辣及刺激性食物。

3.1.3生活方面:①妊娠期间注意适当的休息,保证充足的睡眠,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8-9小时,以恢复疲劳,减少妊娠合并症的发生。②健康孕妇可进行一般性工作,适当地进行室内外活动,以促进胃肠蠕动,增进食欲,预防便秘。③避免过重的体力劳动,以免引起流产、早产。④睡眠时多采取左侧卧位,以防止子宫右旋压迫下腔静脉影响回心血量。⑤孕妇在妊娠的前3个月,临产前2个月禁,以免流产、早产或引起产前、产后感染。

3.1.4预防与保健方面:①孕妇及家属不宜吸烟,以免香烟中的有害物质影响胎儿,另外不宜接触放射性的有害物质,以免造成胎儿早产、畸形等。②保持居室空气新鲜,温湿度适宜,预防感冒。

3.1.5 用药方面:妊娠期不要随便服药,患病后要在医生的指导下用药,以免发生药物致畸。

3.1.6 产前检查方面:按时进行产前检查,了解孕妇及胎儿的情况,以便随时发现异常,及时给予处理。其正常检查时间为;①妊娠20-28周,每月检查1次。②妊娠28-36周,每2周检查1次。③满36周后,每周检查1次。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增加检查次数。

3.1.7个人卫生方面:①勤洗澡,勤换内衣、内裤。②保持外阴清洁,每日清洗1-2次。③不盆浴,以防逆行感染。④衣着应宽大、柔软,以防影响胎儿发育。

3.2产妇方面

3.2.1生活方面:给产妇和家人讲解疼痛、肿胀的原因及如何护理,注意会阴卫生,指导产妇注意休息,少看电视、报纸,避免眼睛疲劳。指导家人确保产妇均衡饮食,进食以高热量、高蛋白、高维生素的汤类食物,以保持充足的乳汁。教会产妇如何防止奶胀、皲裂以及人工挤奶的方法,喂奶前洗手、擦洗。对剖宫产和会有伤口的产妇注意保护伤口清洁干燥。

3.2.2精神方面:首先让家人保持乐观的情绪,态度热情,语言温和避免刺激产妇,有利于产妇恢复。指导产妇保持心情愉快,重视这一时期的心身健康,因产后哺乳期激素水平影响是妇女心理、生理易受伤害的特殊时期。另情绪变化会引起内分泌变化使乳汁分泌减少,影响哺乳,给家人讲解此阶段的生理知识,或发放相关资料取得最大程度的配合与支持。

3.3婴儿方面

3.3.1给产妇和家人讲解母乳喂养优点,初乳的营养价值、早吸吮和按需吸吮的重要性、正确含接姿势、哺乳的。

3.3.2保持室内温度、湿度,如何开窗通风,告诉产妇及家人温度湿度新鲜空气对婴儿影响。

3.3.3如何观察婴儿黄疸及黄胆生理意义和消退时间,脐带脱落时间、如何预防红臀、洗澡水温、时间掌握、奶瓶清洁消毒,以及尿便的正常与否、哭闹原因分析。

3.3.4婴儿皮肤娇嫩,衣服尿布选择纯棉、柔软,避免使用化纤、毛织物,引起过敏。

3.3.5包裹婴儿不应太紧,不要用带子捆绑,避免影响婴儿肢体关节的发育。

3.3.6计划免疫的时间、目的与疾病预防的相关知识。

3.3.7 抚摸对婴儿心智发育和情感的培养意义。

4教育效果观察

知识性的问题如几个小时喂奶一次?如何测式洗澡的水温?让产妇和家人复述。操作如正确的含接、抱孩子喂奶、洗澡的姿势等,预防孩子溢乳怎样拍背等,让产妇和家人利用模型演示,要注重教育效果和实际应用。

5 教育目标

我们教育的前提是建立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在非常融洽的氛围中,为了共同的目的进行的。在做好母婴保健的同时,利用有力的条件,针对产妇家庭情况开展慢性病知识和科普知识宣教,以点带面提高大众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

6 教育意义

做好社区母婴保健工作,直接关系到人类繁延和民族的生存、发展。产褥期妇女和新生儿及早期婴儿属高危人群,此期母婴在生理、心理、社会适应方面均处于不稳定时期,而且持续时间较长,必然会存在诸多健康问题。产褥期妇女面对着一个全新的母婴保健学习过程。通过开展健康教育可以向围产期母婴提供优质的母婴保健服务,不但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预防产后并发症和提高育婴能力,培养生理、心理健康的下一代,同时取得了群众的信任,提高了威信和满意度,使社区医护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为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2007年04期

[2]杨红 社区卫生基本知识问答 2009年9月第一版3

母婴保健相关知识范文第5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依法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准入的监督管理,依据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省县乡两级助产技术服务标准》,现就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技术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范围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及其服务项目

(一)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一级医疗机构开展助产技术、上取环、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许可。

(二)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县(市、区)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上取环、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许可;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医疗机构开展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许可。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凡有效期满,继续开展该项技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按照原审批程序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的准入审批及标准

(一)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关专业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助产士资格并在合法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其他专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须在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经一年以上本专业进修培训;

2.通过母婴保健及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和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二)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权限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并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