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民办学校申报材料

民办学校申报材料

民办学校申报材料

民办学校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一、筹设申办民办教育机构需提交材料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办学校申请书(申请书需说明举办者、办校(园)宗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拟办校(园)名称等)。法人申办要盖有法人单位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人签字,公民个人申办要署有开办人本人的签名与联系方式;

2.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先到民政局或工商质监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根据举办者自愿原则,拟申办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民政局进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拟申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工商质监局进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举办者应将核准后的办学名称交至民办学校审批部门报审。

3.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简历;若是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应有合法的联办或合作协议,并说明主要开办单位或主要举办者;

4.递交办学资金验资证明,明确注册资金数量和经费来源;启动资金和运转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教育部门组织考评组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报批的各种资料及察看场地),写出考察意见提交县教科体局党委会议讨论。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正式设立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用作校园的房产证及校园校舍平面设计图、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在住宅小区内开办的要提供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6.消防建筑工程许可意见书(备案)、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备案)、食堂卫生许可证,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7.校(园)长、教师、财会人员、保健员等资格证明文件。

8.购办校、办公设备资产总账。

布点在乡(镇)的幼儿园,须由乡(镇)中心小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教育局政策法规股。

教育部门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三)审批程序

1.举办者提交筹设申请;

2.审批机关审核与签署意见;

3.举办者按设置标准筹备;

4.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5.审批机关对同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放办学许可证民政局法人登记公安局刻印章物价局核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变更(终止)程序

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地址、名称、层次、类别发生改变和终止,均须事先向县教科体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县教科体局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变更。

(一)变更程序

1.举办者更改程序

(1)应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变更的项目、原因及涉及到的人员安置、财务结算、确保安全稳定等情况),填写变更审批表一式2份。财务清算资料(由会计事务所整理造册),新旧法人代表办理交接手续。

(2)申请变更的要提交变更协议,新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新法人代表学历证书、个人简历、承诺书等材料及办学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3)公众媒体登记事项的证明。

2.更改办学地址程序

(1)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变更原因、原校址关于校舍所属权、债权债务、设备处置情况;

(2)新校址资料法律文书(房产性质、租赁协议等)、新办学校办学地址及校舍平面设计图;

(3)消防建筑工程许可意见书(备案)、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备案)、食堂卫生许可证,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4)新学校采购的设备资产总账;

(5)填写变更申请表。

3.办学名称更改程序

(1)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注明变更原因;

(2)在公众媒体登记变更事项,提交资产资产明细表;

(3)填写变更申请表。

4.其他变更程序

书面申请及变更内容所需的材料。

(二)办学终止程序

1.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办学的程序及依据

(1)向审批机关提交理事会(董事会)关于终止办学的会议纪要。

(2)向审批机关提交终止办学申请书(需写明终止原因、财务清算情况、教职员工安置分流情况、学生安置情况)。

(3)向审批机关递交申请时,必须携带财务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原件交给教科体局政策法规股审验后退还,留复印件存档。

(4)审批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核无误后,下发终止办学决定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同时销毁印章,注销登记。

以上四点依据:第1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第2.3.4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的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条。

2、民办学校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抵债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程序及依据

(1)审批机关组织对学校进行资产清算。

(2)民办学校清偿所有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审批机关下发撤销办学资格的决定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同时销毁印章。

民办学校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一、实施原则

中小学校在校生医疗保障的实施遵循三项原则:

(一)学生收费不提高;

(二)学生保险险种不减少;

(三)学生保障待遇与原商业保险原则相一致。

二、参加范围和对象

*县中小学校(不含幼儿园和学前班)在册的学生(以下简称学校在校生)。

中小学校是指*县辖区内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的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

三、资金筹集

(一)参保登记

本县中小学校在校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教育部门统一组织,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学生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所在学校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学校收集参保学生的个人信息资料,汇总登记造册,并负责将学生参保信息录入计算机,同时以书面形式将学生参保信息报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

(二)缴费标准

1、20*年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2、低保、残疾等级二级及以上在校生,不分户籍,个人缴费部分统一由政府财政负责解决。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参保登记和免缴证件的初审,学校汇总造册后,将信息资料和免缴证件复印件送交县合管办。

3、筹资标准随着我县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变化而适时调整。

(三)参保缴费时间

医疗保障费按年收缴,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医疗保障待遇享受期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学生均应在每年规定的缴费期内一次纳医疗保障费。逾期未缴纳者,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中途不办理补交或退出手续。缴费凭证随参保信息资料一起送交县合管办。

四、医疗保障险种及规定

(一)*县在校生医疗保障由县合管办向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再保险具体事项由县合管办与商业保险公司商议确定,由县合管办与商业保险公司签约。再保险险种有:《在校生平安保险》、《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

(二)再保险项目、内容、服务、期限、责任等由县合管办与商业保险公司作详尽的约定;县合管办负责制定在校生医疗保障报销工作流程。要本着以人为本、服务至上、效率优先原则,协调和落实好协议内容。

(三)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要按照约定的责任,严格执行《*县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医疗保障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规定,按章行事,以服务优质、信誉至上为准则,履行理赔责任,并按再保险费的5%交纳履约保证金。

(四)县合管办要加强对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管和考核,制订对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的考核管理办法与考核标准,确保承保商业保险公司严格按规定履行约定。

五、学生医疗保障待遇标准

(一)《在校生平安保险》

参保学生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死亡,给付身故保障金10000元;因遭受意外伤害残疾,按以下比例给付残疾保障金,最高以10000元为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

*

(二)《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学生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包括门诊和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核准的有效医疗费用自付50元后按80%报销,一个医保年度最高保障额为6000元,超出部分的住院医疗费进入《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按政策规定给予报销。

(三)《在校生门诊医疗保障》

参保学生在本县县级以下定点医院就诊后,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其门诊医疗费用按25%的标准给予报销(滋补品、保健品及非疾病治疗类项目不能报销),并实行当场结报,上不封顶。其中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保院本部就诊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列入基金支付范围。

(四)《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

1、参保学生住院医疗费用(指有效医疗费用,下同)起付线标准为500元,超过起付线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最高限额为8万元。具体分段补助比例为:

*

2、为鼓励广大参保学生就近就医,避免“小病大看”,参保学生到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的起付线由500元下调为200元,住院医疗费用分段补助比例分别上浮5个百分点。

3、建立逐级转诊制度。参保学生在本县范围内定点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补助;经县合管办(县城医管中心、下同)批准转县外医院住院就诊的或参保人员因在外县就学期间在异地急诊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按县内标准的80%执行;未经县合管办批准到县外定点医院住院就诊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按县内标准的50%执行。

4、实施连续参保的激励制度。即对连续参保且没有享受到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补助的参保学生实行积分优惠政策,在原报销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继保一年报销补助标准提高0.5个百分点,最高可提高到5个百分点。

5、特殊病种管理。对参保学生实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制度,特殊病种范围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6、报销手续规定。参保学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补助手续、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7、参保学生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其中:

⑴以下项目不能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①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住院期间加收的其他各类商业保险费。

②流产、堕胎、计划外生育及其它计划生育所需的一切费用;

③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费用;

④由于自杀、自残、斗殴、吸毒或者其它违法、犯罪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⑤可以从第三人处获得赔付的医疗费用;

⑥有挂名住院,伪造、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等欺诈行为的医疗费用;

⑦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⑧应审批而未经审批发生的大型仪器检查及特殊治疗项目费用;

⑨保险管理部门规定不予列入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⑵使用“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其费用个人自负10%后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⑶应用X—射线计算机层摄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象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E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DSA)、超声胃镜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心脏搭桥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等。由个人自负20%后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⑷γ—刀、X—刀、光子刀费用由个人自负30%后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⑸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价格权限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价格在1500元以上的一次性材料(含植入性材料),3万元以下(含3万元)由个人自负一定比例后(国产品10%,中外合资15%,进口产品20%)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⑹监护病房(ICU、CCU)、层流病房、灼伤病房,由个人自付20%后再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⑺意外伤害、中毒类疾病。经审查,无第三者责任的,由个人先自负25%后,再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有第三者责任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⑻交通事故、车祸类疾病。需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才能办理报销手续。其中由参保学生本人负全责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全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参保学生本人负主责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25%后再列入基金支付范围;由参保学生本人负同等责任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50%后再列入基金支付范围;由参保学生本人负次责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75%后再列入基金支付范围;参保学生本人无事故责任的,其医疗费用不能列入基金支付范围。

(五)《校方责任险》(或称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

参保学生在保险期限内,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安排的校外活动时,为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提供保障,每一参保学生最高可享受200000元的保障金。

六、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

(一)申报

1、申报时间和方式:因疾病在未联网医院住院和遭受意外伤害诊疗的,须在诊疗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县合管办申报。申报方式:(1)电话申报;(2)书面申报。

2、申报人:参保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或学校的经办老师。

3、申报内容:参保学生的姓名、年龄、学校名称、家长姓名、疾病名称、事故地点、发生事故原因、申报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4、特殊病种门诊、家庭病床及转院须报县合管办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办理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1、《在校生平安保险》报销项提供的材料:

A、申请死亡保障金须提供材料:(l)参保学生监护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2)公安部门或经县合管办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殡仪馆出具的《尸体火化死亡证明书》;(3)参保学生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4)参保学生户籍注销证明;(5)监护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6)监护入银行帐号。

B、申请残疾保障金须提供材料:(l)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2)参保学生的残疾程度鉴定书;(3)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4)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帐号。

2、《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报销须提供的材料:(l)申报表;(2)参保学生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3)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原件、诊断证明记录、出院记录、费用清单等;(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5)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帐号;(6)在县外就医的提供《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或《医保定点医院》证明。

3、《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报销须提供的相关资料: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4、《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在对应《在校生平安保险》、《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三个险种的材料的基础上,还须提供校方责任证明书。

七、其他

民办学校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20xx年非上海生源应届生落户标准一、引进上海社会经济发展紧缺急需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是加强人才强市,培养和集聚各类人才的重要措施,对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不断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本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和用人单位要从保持和增强上海人才优势出发,认真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为吸引优秀人才进沪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充分发挥居住证和户籍吸引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管理和服务,强化以积分制为主体的居住证制度的主渠道作用。优先满足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紧缺急需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的落户需求。

二、为了保障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沪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各用人单位应按照《20xx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办法》(附件1)和《20xx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附件2)的要求,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的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等相关内容。

三、严格规范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管理,用人单位须作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及居住证积分申请的主体,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申报。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四、相关主管委办局、在沪央企、市属单位、部分区县等申请材料受理经办的机构(以下简称受理经办机构),要认真审核下属(辖)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5月10日前提交《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

五、相关主管委办局、总部在沪央企、区县、市级及以上开发园区要结合20xx年度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在20xx年5月20日前,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委,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重点用人单位(以正式公文报送),并填写《20xx年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推荐重点用人单位情况登记表》(附件4)。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20xx年度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实际需求予以研究认定。对于20xx、20xx、20xx年重点用人单位退工率较高的,20xx年将不再认定为重点用人单位。

六、各高校要认真做好20xx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相关政策和具体手续办理方式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毕业生到本市重点用人单位、重点领域就业,并认真为其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鉴证工作。各高等学校应该加强管理,严格审核毕业生的有关材料,确保毕业生材料的真实性。市学生事务中心审核发现弄虚作假的,应取消毕业生落户申请资格,并向市教委报告。市教委将向有关学校通报情况并督促学校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失信信息记入诚信记录。对已骗取的本市常住户口、居住证予以注销。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办法一、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

(一)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统一办理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手续。

外地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领取《通知单》手续。

(二)《通知单》的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第二联用于办理《居住证》积分对应材料。同时,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为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出具去外省市落户所需的《就业报到证》。

(三)领取《通知单》受理截止时间为20xx年12月31日。

二、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其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居住证》。

(二)申办材料

申请办理《居住证》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4.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三、申请居住证积分

(一)已持有居住证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二)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提供《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可作为应届毕业生积分指标的对应材料。

民办学校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8申请审核博士招生简章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招生

“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制说明

为了进一步创新博士生优秀人才选拔办法,我校2018年在哲学院、法学院、商学院、新闻学院、信息学院、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理学院化学系、劳动人事学院的劳动经济学专业、统计学院、数学科学研究院、理学院物理系、公共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统计与大数据研究院开展博士生招考制度的“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制的改革工作。

报考上述学院和专业的所有博士生考生(含硕博连读考生和普通招考考生)均采取“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的模式进行选拔。考生通过网上报名,按照学院要求提交材料,由学院对申请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集体审核评议,通过审核的考生方可进入复试(综合考试)阶段,复试内容包含外语水平、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三方面。

报考上述学院的考生均须按《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的要求,完成报名、复试、体检、录取等相关工作程序。详情请参见《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以及附件中各学院的工作方案,各学院“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制博士生招生工作方案由相应学院负责解释。

特此说明。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组建于2001年6月,目前下设行政管理学系、土地管理系、城市规划与管理系、公共财政与公共政策研究所、社会保障研究所、公共组织与人力资源研究所等研究机构,学院现任院长为国家“”专家杨开峰教授,院党委书记为李家福研究员。在教育部2012年全国第三轮一级学科评估中,我校公共管理一级学科名列全国第一。

在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中,中国人民大学入选A类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名单,哲学、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新闻传播学、中国史、统计学、工商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公共管理、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共14个一级学科入选一流学科建设名单。

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博士生招生专业共129个,拟招收博士研究生约900人。公共管理学院下设8个博士点:房地产经济与管理、行政管理、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社会保障、土地资源管理、城乡发展与规划、公共财政与公共政策、公共组织与人力资源,拟招收博士研究生约50人(含硕博连读)。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招考制度“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制改革方案》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博士生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重点工作》,公共管理学院自2017年起,博士生招考试行“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制选拔模式。2018年继续实行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制。按照学校规定,2018年,除经国家下达和学校设立的个别专项计划外,各专业原则上不再招收以不脱产方式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即要求学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全日制在校学习。

一、工作原则

招生工作要自始至终贯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全面考察、客观评价和科学选拔的原则,招生过程中任何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录取资格。如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作弊及其他违纪行为,将根据学校规定严肃处理(包括取消录取资格直至学籍等)。

二、选拔模式

所有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采取“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的模式进行选拔,即考生申请并报名后,由学院对申请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集体审核评议,通过审核的考生方可进入复试阶段,复试阶段将进行综合考试,内容包含外语水平、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三方面,采用笔试和面试两种考核形式,重点考核考生的学术水平、综合能力和专业发展潜力。

三、组织管理

学院成立博士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院长牵头,各专业负责人参加,旨在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总体负责学院博士生的招生、培养和学位工作,在学院 “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制博士生招生工作中负责管理办法的制定及相关工作。

博士生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学院研究生教务部门和各系所分专业方向成立的博士生招生专家小组分工组织。各专业的博士生招生专家小组,由本专业全体博导组成,成员至少5人(博导数量少于5名的专业可以补充本专业具有副教授职称的硕士生导师或者院内外其他相关专业的博导加入)。

四、工作程序

1、网上报名

参见《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考生须网上报名,报考“申请审核制”学院的考生不须参加网上确认。网上报名后,请考生于2018年3月1日-3月15日把申请纸质材料交到我院。我院按专业招生,考生在报名系统中不填报报考导师。

网上报名时间:

①2017年12月1日10:00-12月30日17:00

②2018年 1月9日10:00- 2月19日17:00。

网上报名网址:yz.chsi.com.cn

网上报名程序:

(1)考生登录报名网站,注册用户。

(2)在网上填报报考信息、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的电子照片。

(3)在网上支付平台交纳报名费。

对于网上报名过程中的常见问题,请考生在我校研招网查看《报考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博士生网上报名前必读》相关材料(网址pgs.ruc.edu.cn),按照要求填报。

报名成功后,网上报名系统自动进行学历(学籍)校验。对于硕士学位获得时间过早,或国外学历的考生,系统可能会显示学历(学籍)校验未通过,请这部分考生网上如实填写信息,并于复试报到时,携带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到报考学院审核。

网上支付报名费的说明:

(1)请在安全场所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报名费等环节,因考生自己操作失误或网上支付账号和密码泄漏造成的损失,责任由考生自负。

(2)我校报名费只采取网上支付的方式。

(3)网上支付报名费后,无论考生是否参加考试,一律不退返报名费。

报考类别说明:

(1)非定向(全日制):基本学习年限内在校全日制学习,转户口、调档案,毕业后自主就业;

(2)定向(全日制):基本学习年限内在校全日制学习,不转户口、不调档案,毕业后回原单位(或定向地区)工作。考生须提供由定向单位开具的、同意考生在我校基本学习年限(四年)内脱产学习的证明。

(3)定向(非全日制):非全日制学习,按学校要求应能脱产学习一年,不转户口、不调档案,毕业后回原单位(或定向地区)工作。仅限“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专项计划”考生、“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考生以及经学校审核批准的中国人民大学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报考。

2、提交申请材料

考生报名后须将申请材料纸质版于2018年3月15日前快递至中国人民大学求是楼109室研究生教务办公室,材料包括:

(1)个人信息表(见附件一);

(2)博士研究生报名登记表;

(3)本科、硕士阶段的成绩单;

(4)学位证书复印件(双证硕士须提交硕士学历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生须在入学报到后补交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证明外语能力的成绩单(如英语六级、托福、雅思等)、以及各种证书复印件。

(6)个人陈述:5,000字左右,内容包括个人学习及学术研究经历、所取得的成就、报考动机、未来发展构想等;

(7)两名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信(专家推荐书空白模板请于网上报名并网上交费后,从网报系统中下载由专家在信封密封处签字);

(8)研究计划:10,000字左右,内容包括研究选题、理论基础、研究设计、方法运用、创新点等;

(9)《科研情况一览表》(附件二);

(10)学术代表作(学位论文、、专著、研究报告、未均可);

(11)其他《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博士生招生简章》中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3、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科研能力评价。

学院研究生教务部门负责审查申请材料,具体对申请者基本素质、外语水平、研究成果进行审查;各专业博士生招生专家小组负责评价科研能力,具体对申请者的个人陈述与推荐信、科研能力(研究计划书和研究经历)进行综合考核。该考核结论是申请者进入复试的最重要依据。

资格审查须如实记录,认真填写统一格式的审查记录,由学院研究生教务部门妥善保存备查。

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者名单,经由博士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最终确定参加复试考生名单(硕博连读生复试名单须报培养办复核),由学院统一报学校研究生院备案。

4、复试考核

(1)复试比例:参照报名申请情况,我院拟录取人数与复试人数之比约为1:2。

(2)复试名单将于每年4月初在我院网站上公布。

(3)复试时间一般为每年4月。

(4)复试内容与形式

复试内容包括:外语水平、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采用笔试和面试两种考核形式,成绩加总为考生总成绩,各占50%。

笔试为闭卷考核,由学院组织,总分150分,其中专业知识100分(含专业知识70分,各专业命题;研究方法30分,学院题库命题)、外语50分(学院统一命题),考试时间为3.5小时,通过笔试的考生进入面试。

面试由各专业博士生招生专家小组负责,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总分150分,其中外语听力及口语50分、综合素质部分(含学术基础、知识结构、科研能力等)100分。

(5)跨学科及同等学力加试

跨一级学科(含专业学位)报考原则上须加试(笔试)两门业务课,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笔试)两门业务课及一门政治理论课,详情请参见《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及《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加试不合格不予录取,加试成绩不计入加权成绩。

5、确定录取

学院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录取工作管理办法》确定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院招生办,提交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名单在中国人民大学研招网予以公示。

五、监督机制

1、全部工作在学校及教育部的指导、监督、检查下完成。

2、学院博士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检查招生全过程,确保招生过程科学有序、公开透明、公正公平。

3、如在招生过程中存在任何疑义可向学院博士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投诉或举报, 由博士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复议。

六、其他事项

1、毕业、就业、学费、奖助学金、学生住宿等相关事项按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2、本工作方案由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七、联系方式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求是楼109室研究生教务办公室

邮编:100872

联系人:林老师

电话:010-62513641

办公地点: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求是楼109

民办学校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和各级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籍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待制度。

(一)全市公安派出所、各级户政部门户籍窗口应当将各类办理户口的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户籍管理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全市公安派出所、各级户政部门户籍窗口应当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卡、桌椅、纸张笔墨等,并逐步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为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事项提供方便。

(三)全市公安派出所、各级户政部门要建立首问责任制,对群众提出的涉及有关户口方面的问题要给予认真答复,听取群众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的疑难问题,对政策规定一时不明确、不清楚的,要及时逐级请示,不得互相推诿。

第三条市城区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不需申报审批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迁入,迁移时须持原户口薄由迁入地派出所进行迁出登记,并加盖迁入地派出所印章,迁出地派出所必须每天在计算机内查询本所人口变动情况,对迁出的人口在常表内备注登记归档。需申报审批的,持准迁证、迁移证和审批表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

第四条市、区(县)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外迁入户口的受理、审批。

第五条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属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民警给予办理。

(一)1岁以下婴儿出生入户。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可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所需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部门登记盖章)、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二)16周岁以下变更名字。16周岁以下申请变更名字的,有充分理由的给予变更,变更名字必须经父母双方同意并在申请表中签名。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居民户口簿等,在校学生需出具学校证明。

(三)户口注销。公民因参军入伍、死亡、出国等原因需要注销户口的。

所需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参军入伍注销户口的出具入伍通知书,死亡注销户口的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或非正常死亡报告书,出国注销户口的出具户口注销通知书。

(四)迁出市外。

所需材料:凭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录取通知书等有效证件核发迁移证。

(五)市内城区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等相关证明。

(六)分户和并户。一套住房一个门牌号只能落一户。

所需材料:房产证、分户申请表、居民户口簿等。农村分户凭土地证。

(七)变更籍贯、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

所需材料:原户口登记地派出所相关证明、单位证明、毕业证书等。

(八)本市“城中村”和“城郊村”的农业人口,自愿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统一造册,并由派出所所长审批。

所需材料:户口薄、土地使用证、村委会证明等。

(九)市、区(县)公安局户政部门批准落户的。

第六条变更姓氏、民族、出生日期、16周岁以上变更姓名的,由派出所受理审核后报公安分(县)局审批。

第七条下列户口由公安分(县)局户政大队窗口民警给予办理。

(一)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毕业暂未就业回原籍的。

所需材料:迁移证、报到证、毕业证书,入学前户口在本市的出具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迁出证明或户口薄迁出页复印件,有工作单位的出具人事部门录用证明及用人单位证明,暂未就业的出具省或市人才交流中心落户证明。

(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受安置的军队转业、退伍、离退休干部。

所需材料:军队转业、退伍的出具民政部门安置落户介绍信、户口注销证明、直系亲属户口薄和亲属关系证明、接受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转业证或复员证;军队离退休干部出具民政部门安置落户介绍信、接受单位(干休所)介绍信、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直系亲属户口薄和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离(退)休证、结婚证。

第八条下列户口由公安分(县)局户政大队长审批。

(一)1岁以上16周岁以下出生入户。

所需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单位或乡、镇、办(居、村委会)正式介绍信、申请表、派出所户口调查证明材料等。

(二)16周岁以上变更名字。如确有充分理由,可以申请变更。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职工要求变更的,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准予变更的有关证明。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受刑事处分以及被劳动教养、吸毒、公安机关在册的重点人口一律不得变更姓名。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本人申请、户口簿等,在校学生出具学校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出具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

(三)补录人口。有常住人口登记表而被常住人口信息系统漏录的人口应予补录。

所需材料:户口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

(四)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来我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和留学生。

所需材料:护照或入境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下列户口由公安分(县)局主管局长审批。

(一)变更年龄。确系户口登记工作中的差错,需要变更的,必须出具原始户籍资料证明方可申请变更,其他原因不得变更。

所需材料: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原始证明材料、变更申请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变更姓氏。18周岁以下变更姓氏的,须经父母双方同意。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本人申请、户口薄等相关证明材料,有单位的出具单位准予变更证明。

(三)16周岁以上出生入户。

所需材料:结婚证、父母双方户口簿,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正式介绍信,申请表、派出所户口调查证明材料等。对于父(母)子(女)关系不能明确的,需提交亲子鉴定证明书。

(四)无出生证或持补发出生证入户。

所需材料:结婚证、父母双方户口簿、单位或乡、镇办(居、村委会)正式介绍信、申请表、派出所户口调查证明材料等。

(五)工作调动人员落户。因工作调动的,本人、无职业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申请迁入本市落户

(1)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的。所需材料:省、市劳动人事部门调令、接收单位的有关证明、户口薄、配偶无职业证明、房产证、结婚证。

(2)铁路、银行、税务、工商、海关等系统人员调动的。

所需材料:省级人事部门调令、接收单位的有关证明、户口薄、配偶无职业证明、房产证、结婚证。

(六)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人员迁入落户。

入学前户口在我市的本省及外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暂未就业或就业后辞职、离职的,可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所需材料:户口薄、无工作证明或在本市已就业的证明、未婚证明、毕业证、原户口所在地迁出证明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七)省内户籍人员因购房、经商、投资、投靠亲属、离退休等迁入户口。

第十条下列外省户籍人员申报迁入我市的,由分局户籍窗口受理整理材料,公安分(县)局主管局长审核审批后,上报市局审批。

(一)录(聘)用人员落户。

被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其它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可在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交流中心落户。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许本人、无工作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户。

所需材料:毕业证书、聘用合同、资格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户口薄、结婚证、配偶无工作证明等。

(二)购房人员落户。

1、凡在城区购买60平方米及以上成套商品房,可申办本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下同)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商品房属多名共同人所有的,只能为一户办理落户手续。

所需材料:房产证、购房发票、地名使用证、户口薄、结婚证、配偶无工作证明。尚未拿到房产证但已实际入住的,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地名使用证。

2、在城区拥有55平方米及以上二手房的,原房主户口迁出后,可申办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

所需材料:房产证、购房发票、户口薄、结婚证、配偶无工作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本市劳动管理部门认可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证明。

(三)投资经商办企业人员落户。

1、在本市投资办企业的外商,一次性投资5万美元的,如本人不办理,可允许一名公司工作人员办理户口登记。

2、在市区一次性投资30万元、在部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城南新区)一次性投资20万元的,项目开工或开业后,引资单位出具证明,且有固定住所的,本人、无工作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3、个体私营企业在本市当年纳税5千元或3年累计纳税1万元以上的,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及和未婚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投资证明、项目开工开业证明或税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户口薄、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配偶无工作证明。

(四)投靠亲属人员落户。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1、夫妻投靠。

所需材料:户口薄、结婚证,非农业户口的出具无业证明。

2、子女投靠父母。

所需材料:户口薄、出生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必须出具未婚证明。

3、父母投靠子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身边无子女,可投靠子女。

所需材料:户口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身边无子女证明。

4、父母双亡,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所需材料:户口薄、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民政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或孤儿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被收养的非直系亲属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儿和孤儿。

所需材料:户口薄、收养证,寄养的须出具寄养协议和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6、涉及非直系亲属投靠的省外人员户口迁入由分县局审核上报市局审批。

(五)离退休人员落户。在本市有房产的离退休人员及其无工作配偶、未成年子女。

所需材料:户籍证明、退休证、房产证、配偶无工作证明。

(六)随军人员落户。副营职或副科级、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家属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军落户。

所需材料:任职命令、随军报告表、随军批复、配偶无工作证明、户口薄、结婚证。

(七)变更民族。父母一方为少数民族需变更民族的,须经民族宗教部门审批;如系户口登记工作中的差错,需要变更的,必须出具原始户籍资料证明方可申请变更。

所需材料: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批复和审批表、户口薄、出生证、结婚证等。

(八)非直系亲属投靠和疑难户口。

第十一条下列户口由市局直接审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务员等人员落户。

所需材料:省或市人事部门招录(聘)正式文件、单位介绍信、户口薄、房产证等。

(二)研究生、大学生招生落户。

所需材料:省招生办招生计划、招生花名册、迁移证、录取通知书。

(三)单位申请集体户口。

所需材料:单位申请、介绍信等。

(四)刑满释放人员落户。

所需材料:释放证、户口注销证明、户口薄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成建制迁入人员落户。成建制迁入市的,由申报单位向市公安局写出书面落户报告,并提供落户人员花名册,上报市政府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各级户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下列规定时限办理和审批户口。

(一)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的户口材料齐全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场办理。

(二)迁入户口和变更更正需审批的,自材料齐全之日起,由分(县)局一级审批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由分(县)局和市局两级审批的,分局应在15个工作日办结上报市局,市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即共3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第十四条加强户籍地名管理。对户籍地址要严格按《省地名使用证》的标准地名进行登记,对房屋产权关系已转移或房屋拆迁已安置仍不迁移户口的,要动员限期迁移,逾期不迁出或因找不到原房屋主,造成新房屋主无法落户的,由各派出所设立本所名称的集体户,统一空挂。

第十五条加强户籍档案管理。对受理审批、变更更正等各类户口材料以及户口准迁证、迁移证证件及存根每年要认真清理归档,严禁丢失。

第十六条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和追究制度。户口受理审批实行“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谁受理,谁负责”的责任制,对不按规定受理审核把关、签字的,要认真查纠责任,凡不按规定办理或违反规定办理户口,以及造成户籍档案损坏、缺失等,被上级公安机关发现或群众投诉举报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