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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治建设工作报告(精选5篇)

时间:2022-05-13 19:12:38

银行法治建设工作报告

银行法治建设工作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资本协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风险控制

abstract: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commercial banks to control the level of risk and performance. in 2004 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of banks has put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to commercial banks, especially transnational operations of commercial banks to further improve their corporate governance.

key words: new capital accord; commercial bank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risk control

前言

当前,随着我国大型商业银行的上市和转型,银行自身的公司治理面临着严峻挑战。鉴于我国也将在近期内对大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如何借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公司治理方面的要求以及国际化大银行的相关经验,明确我国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树立良好的公司治理运行机制,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一、公司治理与银行业

1999年经合组织的《关于公司治理的五项原则》和2004年经合组织的《关于公司治理原则》的修订版中,明确提出了公司治理的五项原则:公司治理框架应保护股东权利;应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包括中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应确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鼓励公司与他们开展积极的合作;应确保及时、准确地披露所有与公司有关的实质性事项的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者结构以及公司治理状况;董事会应确保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对管理层的有效控制;董事会应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资产结构的特殊性、资产交易的非透明性、严格的行业管制和监管等银行业自身的特殊性的存在使得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既有公司治理的一般性,也有银行业的特殊性。所以,我们在建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时,既要考虑经合组织关于公司治理的要求,又要考虑银行业方面的特殊要求;在吸收上述内容和1999年的《加强银行组织的公司治理》中银行价值取向、战略目标、责权划分、管理者相互关系、内控体系、特殊风险监控、激励机制和信息透明等八个方面内容的基础上,新资本协议对公司治理的规定,特别是针对采用高级法的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有关公司治理的要求

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正式推出了新资本协议,这一协议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的内容后来在2006年的《加强银行公司治理》中得以充分展开,尤其体现在于其规定的稳健公司治理8条原则之中。在这一协议当中,明确提到银行组织的公司治理有两处:一是第一部分中也即第一支柱中的第三章(信用风险-irb法)中的公司治理和监督;二是第三部分中也即第二支柱中的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四项主要原则)中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当然,还应指出的是,新资本协议中的其他很多地方都和公司治理有密切关系,尤其是第三支柱中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

新资本协议从公司治理、信用风险控制、内审和外审三方面阐述银行业的公司治理和监督。首先,明确了董事会的责任。董事会和董事会指定的委员会应做到:(1)批准所有评级和估值过程的重要方面;对银行的风险评级体系有一般性理解,并且详细地了解与评级相关的给管理层的报告;(2)制定包括资本计划在内的战略计划,并把资本计划视为能否实现其战略目标的关键要素;(3)确定银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并确保管理层建立风险评估框架、风险资本系统和内部合规监测办法:采取并支持有力的内部控制,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确保管理层将这些方法和规定在整个组织体系中有效地传达。

其次,明确了高管层的职责为:(1)建立一套评估各类风险的框架,开发一个将风险与资本水平挂钩的系统,制定并有效实施监测内部政策合规性的方法;(2)向董事会或指定的委员会,提供关于重大变化或现行政策例外情况的通告;(3)深入了解评级体系的设计和运作,批准现有的程序和实际做法之间的重大差异;保证评级体系连续、正常运作;定期开会讨论评级过程的表现、需要改进的领域及对不足之处的改进情况;听取内部风险控制部门的内部评级报告;(4)掌握银行所承担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了解资本充足程度与风险之间的关系,并根据相应的风险轮廓和商业计划,确保风险管理程序的规范性和复杂性。

再次,明确提出银行必须建立独立的信用风险控制部门,并规定其职责为:(1)负责内部评级体系的设计或选择、实施和业绩表现.包括:测试和监控内部评级;生成和分析银行评级体系的总报告,包括按照违约时的评级和违约前一年的评级进行分类的历史违约数据、评级迁移分析以及对关键评级标准趋势变化的监控。在各部门和各地区验证评级定义的实施程序。检查且记录评级过程的变化,包括变化的原因;检查评级标准以及评估评级对风险的预测情况。为了便于监管当局检查,必须记录和保留评级过程、标准或单个评级参数的变化。(2)必须积极参与评级模型的开发、选择、实施和验证,对评级过程中使用的模型承担监控和监督责任,并且对将来的检查和评级模型的改变承担最终责任。(3)必须和管理层人员定期开会讨论评级过程的表现、需要改进的领域及对不足之处的改进情况。

最后,明确了内审或同样独立的部门的职责:(1)必须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银行评级体系及其运作状况,包括信用风险控制职能的运作和对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及违约风险暴露的估计。检查的领域包括遵守达到全部最低要求的状况。(2)内审必须记录检查结果。(3)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也要求对银行的评级过程及对损失的估计进行外审。

三、部分国外银行贯彻新资本协议公司治理的做法

随着全球金融体系的构建,各国金融关系越来越密切以及巴塞尔资本协议和新资本协议的推出,各国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为了应对新的挑战,也为了将巴塞尔资本协议和新资本协议落到实处,对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纷纷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修正。

(一)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当局于2006年9月的一份文件(《监管更新:新资本协议在澳大利亚的贯彻状况》)中对实行新资本协议高级法的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明确规定了其职责:(1)董事会应批准:所有风险偏好和主要风险类型损失及其定义和测度方法、内部经济资本模型、融资成本和收益回收率方法等;(2)高级管理层:能够用配给资本的盈亏平衡点成本来表示相对收益中所蕴含的实际定价状况:能够用潜在风险(这一风险由经济资本模型的配给资本所反映)相对收益来评估业务条线和产品绩效;自身的绩效评估和激励补偿与承担的风险息息相关。

(二)香港金管局

香港金融管理局在香港新资本协议实施大纲中对银行业的公司治理做了一些规定。主要明确了相关组织结构、风险评估、高管层职责等。具体规定如下:(1)授权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风险评级体系操作的有效监督,保证该体系的稳健运行。第cg-1章“香港注册机构的公司治理”和第ic-1章“全面风险管理控制”对上述人员的风险管理责任有详细的规定。上述大部分要求和做法应全面落实。(2)所有风险评级和估值过程的重要方面,都必须得到授权机构董事会(或指定的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批准。上述各方必须对授权机构风险评级体系具有一般性了解,并详细地了解与评级有关的管理报告。提供给董事会(或指定的委员会)的信息必须足够详细,能让董事或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采取授权机构评级方法是否适当,并验证评级体系的控制是否有效正确。(3)高级管理层必须履行:深入了解评级体系的设计和运作,批准现有的程序和实际做法之间出现的重大差异;保证评级体系连续、正常运作;信用控制部门的人员必须定期开会讨论评级过程的表现、需要改进的领域以及改进不足之处的效果。向董事会(或指定的委员会)提供关于重大变化或现行政策例外情况的通告,此重大变化或现行政策例外情况将对授权机构评级体系的运作产生实质性影响。有关内部评级信息必须向董事会(或指定的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定期汇报。报告的范围和频率随着信息的重要性、类别及接受人员的级别而变化。(4)报告应包括如下信息:评级划分的风险总体情况;不同级别间的风险评级迁移:每个级别相关参数的估计;实际的违约率(在合适的情况下,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与预期值的比较;计量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之间的变化;信用风险压力测试的结果;内部评级检查、审核以及其他控制部门报告。

(三)加拿大银行业

加拿大银行业根据新资本协议和其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治理的现状,通过规范银行董事会的规模、结构、素质、专业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的分配等方面,来强化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权益。具体做法主要有:(1)“五大”银行的董事会成员从14~19人不等,除蒙特利尔银行外,各银行的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的职位不再由1人承担.总经理不进入专业委员会,董事会的基本功能是决策和监管;(2)由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与银行财务信息加工和披露有关的一切事务,包括对内部和外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效果评价、对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进行审核:(3)操守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银行信贷与投资方面的风险问题和银行雇员的操守遵守情况;(4)公司治理和公共政策委员会负责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安排;(5)人力资源委员会主要负责雇员的招聘工作和总经理继承人的备选工作,对总经理及其银行的高管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审核银行的薪金激励政策等。

(四)美国银行业

依据2002年的《萨-奥法案》和新资本协议,美国银行业现阶段公司治理实践为:董事会要负责保证企业整体治理的有效性:审计委员会要负责确保企业内、外部审计过程严格有效;ceo、 cfo及其他高管人员要负责维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遵守道德操守,并对违法违规的高管进行严厉惩罚;重点在于构建良好的所有者、经营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责权利分配机制。美联储鼓励银行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追求自身特点与国家法令的完美结合,探索出适合自身发展的最佳治理模式,并不强求形式上的完全统一。

四、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状

我国银行业基本按照现代公司治理制度构建其公司治理架构和运行机制,尤其是“五大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基本能按照现代企业公司治理制度的要求来经营。其中,中国银行以董事会的指引和监控为主导,并与高级管理层的经营管理相分离。董事会五个专业委员会分别在战略规划、稽核、风险管理、人事和薪酬、关联交易控制方面协助董事会履行决策和监控职能,保证董事会议事、决策的专业化、高效化。中国银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实际上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董事长与行长分别由两人担任,以免权力过度集中。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股份制改造的一部分,改造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并相应建立了一个新的现代公司管理架构,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权利和责任。其目标是按照“三会分设、三权分开、有效制约、协调发展”的原则,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确保各方独立运作、有效制衡。

另外,我国现有5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状况(王传军, 2006)为:(1)流通股比重偏低;(2)国有股比重偏大(深发展和民生银行除外);(3)银行的董事会规模均在14~17人之间,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重不高。非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董事会成员持股比重偏低,无法充分发挥股权长期激励的效果;董事双重兼职的情形颇为普遍;董事在银行领取报酬的人数增多;(4)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基本符合规定,除华夏银行未设置审计委员会外,其他4家银行均已设置5个专门委员会;(5)独立董事,除深发展外,其他4家银行均达到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比例规定;(6)监事会规模较大;除深发展外,监事成员双重兼职的情形普遍;监事成员持股比重较低;相对而言,监事在银行领取报酬的比重较董事更高;(7)高级管理层:遵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上市银行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分别由不同的人担任;无高级管理层双重兼职情形,说明高级管理层与股东单位在人事上完全独立;高级管理层零持股现象普遍,股权的长期激励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高级管理层成员普遍在银行领取薪酬;薪酬的激励功效初显;(8)关于监督机制的调查,5家上市银行按照监管机构的规范,董事会、监事会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做出说明,并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内部控制状况评价报告,惟一的例外,是浦发银行并没有披露审计师出具的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9)关于激励与约束机制上市银行均已建立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的业绩考核制度,并且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薪酬:(10)就整体而言,上市银行能够按照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就监管层面而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公司治理方面的要求和国外监管机构对银行公司治理方面要求的基础上,2006年颁布了《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从组织结构、股权、中长期战略、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科技、评估与监测、检查与报告等方面对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提供了总计28条款的详细指引。

由上可见,虽然我国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并且监管部门也出台了不少关于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规定,但是,对商业银行来说,其公司治理仍存在着诸多需要提升和改善的地方,诸如: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的认识存在误区,并且没有进行适当的监督或对高管层和雇员的行为提出质疑;利益冲突、缺乏独立的董事会成员以及高管人员,导致高成本和低收益的决策;内部控制非常薄弱,甚至根本不存在或者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内部和外部审计“在重要关头倒头昏睡”,未能发现欺诈行为。甚至在有些情况下助长了这些行为:交易和组织结构的设计降低透明度、阻碍市场参与者和监管人员获得真实的信息;公司的文化加剧了不道德行为.并且阻止人们提出质疑。尤其是我们在公司治理方面仍然对实施新资本协议没有提出明确的具体要求,使得国有大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和组织基础。

五、新资本协议实施情况对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要求和启示

针对中国银行业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中国银监会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指导思想:既要吸收借鉴上述国际活跃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有益经验,又要结合国情,保证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架构不仅“好看”,而且“好用”。要根据本行的比较优势,确定好明确清晰的发展战略,有所为有所不为,以保持可持续的比较竞争优势。要进一步明确“三会一层”之间的职能界限,形成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有效的制衡关系;树立股东价值和稳健经营理念,按照国际公众持股银行和境内外监管规则要求,推动董事会构成的专业化,强化独立董事的作用。要建立健康的决策机制,依靠董事会集体决策,依靠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基础。推动传统的公司治理向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和基础的公司治理转变。

具体说来,首先应明确董事会职责:(1)建立董事培训学习机制,使其具备并不断提高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素质和能力,符合银行经营发展需求;(2)建立风险评级机制,成立风险评级专家小组或委员会,定期了解银行的风险评级体系.听取银行内部评级报告,包括所有风险偏好和主要风险类型损失定义、测度方法、内部经济资本模型、融资成本和收益率回收办法等方法的使用,形成评估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3)根据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匹配相应的资本,特别是要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作出合理预测,安排必要的风险资本;(4)监督高级管理层内部评级架构设置及议事规则的健全性、执行过程的合规性和评级结果的有效性;(5)建立考核机制,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

其次,应明确高管层职责:(1)建立评级制度,设置必要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人员;(2)建立风险评估框架,开发风险资本系统,确定风险计量方法,设计风险计量模型;(3)批准风险评级实施过程及风险评级结果,定期审议内部风险报告;(4)建立纠正机制,分析风险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不断完善评级方法和评级模型的设置,规范评级体系的运行;(5)向董事会或指定的委员会提供带来重大影响的重大变化或现行政策例外情况的报告;(6)确保风险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在人事和财务等方面的相对独立性.对风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强制性轮休制度;(7)对于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和潜在风险,要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对于不同的层级,要明确相应的报告时间、报告地点、报告频率和报告内容、报告路线等。

再次,应构建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并明确其职责:(1)确保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主要风险类型被商业银行风险控制体系所监控、捕获和风险定义的一致性;(2)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门要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风险评估、风险缓释和风险控制等体系;(3)设计和验证相关风险评估模型,包括相关系数、风险暴露、时间步长等要素,充分评估模型风险;(4)测试和监管风险评级测试和监控内部评级;生成和分析银行评级体系的总报告,包括按照违约时的评级和违约前一年的评级进行分类的历史违约数据、评级迁移分析以及对关键评级标准趋势变化的监控。在各部门和各地区验证评级定义的实施程序。检查且记录评级过程的变化,包括变化的原因:检查评级标准以及评估评级对风险的预测情况。为了便于监管当局检查.必须记录和保留评级过程、标准或单个评级参数的变化;(5)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管层提交相应的风险评级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和模型验证等各类报告。对于异常突发风险事件,定期或非定期及时向高管层和董事会报告。

银行法治建设工作报告范文第2篇

董事会是商业银行风险治理的核心,负责在战略层面上对风险管理过程进行监督,主要专注于治理结构的合理、战略的制定与督导、高级管理层的风险履职以及风险沟通的充分透明。高级管理层负责在风险战略的框架下,在战术层面上确定并实现风险目标,其专注重点更集中于风险目标、风险分析以及风险技术。

风险治理理念的提出

董事会归位成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真正主体,是风险治理理念提出的制度背景。以往,国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事实主体是高级管理层。公司治理以及银行业务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将风险管理上升到商业银行战略层面;巴塞尔资本协议与银监会相关风险管理指引也明确指出董事会承担各类风险的最终责任。这一切都促使商业银行董事会充分履职,从公司治理的高度管理风险,确保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发挥和风险策略的贯彻执行。

商业银行进入全面风险管理阶段后,管理内容大为丰富,这是风险治理理念提出的现实需求。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商业银行构建全球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的风险管理范围、全程的风险管理过程、全新的风险管理方法和全员的风险管理文化,而传统以高级管理层为中心的风险管理框架,在组织架构、管理半径和管理纵深方面都无法涵盖如此丰富的内容。风险治理理念将风险管理的架构延伸至董事会,明确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边界,形成由战略决策到战术执行再到执行监督的统一风险管理链条,是治理层面满足全面风险管理需要的必然选择。

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需求和经营风险的本质是风险治理理念提出的根本动力。当代银行的业务与产品创新飞速发展,要求风险管理高效率地贯穿所有相关部门、专业和领域。但实践中,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部门的权限往往比肩平行,按风险管理职能划分的条块式管理体制在部门协调、信息交流路径上存有障碍,致使风险管理成本提高,效率降低。风险治理的理念坐实董事会在风险管理、监督与协调方面的责任,在更高的层面上统筹风险管理,切实推动商业银行业务的创新与发展。

商业银行风险治理框架

商业银行风险治理框架由风险治理结构、风险容忍度、风险监督机制、风险沟通机制和风险文化五方面构成。

风险治理结构

风险治理结构是实现高效率风险治理的基础和保障,指商业银行“三会一层”在风险管理事务方面的职责定位与组织架构安排,其中尤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主。

董事会风险治理职责。董事会风险治理职责分为风险战略决策、风险执行力督导以及风险文化建设等三方面。

在风险战略决策方面,董事会审定风险管理战略,设定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明确风险管理优先顺序和内控机制,审核重大关联交易,做出风险管理的重要决策。

在风险执行力督导方面,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风险战略执行情况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考核、评估和监督,审议批准内外部审计部门提交的评估报告并监督落实整改,确保银行风险管理和业务经营处于董事会的风险战略框架之内。

在风险文化建设方面,董事会推动并督导高级管理层将风险理念整合纳入业务发展策略,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激励与考核机制,持续监测银行的风险文化建设,培养全员风险管理意识。

高级管理层风险治理职责。银行高级管理层风险治理职责具体分为风险战略执行、风险管理和风险报告等三方面。

在风险战略执行方面,高级管理层遵照董事会批准的风险战略和重大风险决策,建设全面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制定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执行措施,在全行组织落实。

在风险管理方面,高级管理层制定风险政策和程序,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度量、缓释和监控,对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和变更情况进行监控,保障其适时性、准确性和可用性。

在风险报告方面,高级管理层一方面将董事会的风险战略、重大决策准确及时地传达到全行执行;另一方面通过制度性安排,帮助董事会全面了解银行所处的风险环境与风险状况,以使董事会能更好地履行风险决策职能。

风险治理的组织架构。商业银行风险治理的组织架构因行而异,总的原则是符合自身公司治理的特点,保障风险战略的执行力和风险管理职能的独立性,满足风险治理专业化、高效化和常态化的要求,实现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之间的平衡。

风险治理的组织架构有不同的模式,但也有一般的原则。首先,董事会下应设置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其次,董事会中应包括兼具学术背景和实践经验的风险管理专家;第三,高级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团队应与业务部门保持一定的独立性;第四,风险治理组织架构中的各个机构应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彼此间有效协作与沟通;最后,风险治理结构要满足三层次的监督与制衡,即由董事会实施的监督、各业务领域直接的条线监督,以及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合规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国内商业银行董事会主要通过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处理风险事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与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也从不同角度涉及到风险管理工作。此外,工行、中行、建行、交行等银行在高级管理层层面设立首席风险官,旨在加强董事会风险战略与决策的执行能力。

风险容忍度

风险容忍度指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战略目标实现过程中对风险的可接受程度,一般反映在银行的风险战略和风险政策中,体现为业务增长、并购、市场拓展等经营活动中可以接受的风险和回报的平衡点或者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是决定商业银行总体风险水平、资本水平和所承受风险种类的重要因素。在风险治理框架中,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制定风险容忍度,交由董事会审核批准。

商业银行董事会在其风险战略中明确定义风险容忍度,清晰表达银行所愿意承担的风险水平,相当于为银行高级管理层的经营活动划定了一条不可逾越的“高压线”,同时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及外部利益相关者更好地了解银行的整体风险态度。

银行高级管理层根据风险容忍度制定具体的风险目标或者风险限额,作为在执行银行战略活动中所承担的风险阀值水平和损失容忍度。例如,对于董事会不能容忍不道德的商业行为或安全事件,高级管理层则为之采取零容忍策略。

风险沟通机制

风险沟通贯穿于整个风险管理过程,其外延不仅包括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也包括高级管理层与业务职能部门之间、银行与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之间,尤其是银行与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

在商业银行风险治理框架中,董事会通过建立沟通机制,规定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进行风险报告的内容、频度和方式,明确风险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促进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之间进行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

风险沟通的目的是使风险信息在合适的时间传达到合适的人,沟通的有效性直接影响到银行处理风险的水平。董事会应建立沟通渠道,在制度的保障下及时获取充分信息以评价高级管理层的工作绩效,通过与高级管理层和内部审计人员定期会谈,监控风险管理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相应的风险决策,有效评估及妥善处理风险隐患。

风险报告制度是风险管理的重要一环,应从银行战略的高度明确报告准则和报告制度。报告准则侧重于报告质量,报告制度关系到报告能否及时地传达到合适的部门,尤其是能否及时上升到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层面。风险报告的质量取决于风险报告部门与其目标读者之间良好的沟通与理解,其主要衡量标准包括:准确指出银行整体的风险敞口;突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为不同的读者有针对性地提供报告;信息提供的及时性;有效识别潜在的机会与风险。

风险监督机制

为保障风险治理的有效实施,董事会建立监督机制,明确风险相关专门委员会及内部审计机构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范内部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风险监督的目标是找出风险或潜在的隐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将风险控制在风险容忍度范围内,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指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实施风险战略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是指在银行发展战略、组织结构、风险管理政策、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或风险时,对风险管理某些方面有针对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商业银行董事会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有效性进行评估。评估的方式、范围、程序和频率,由董事会根据业务调整、经营环境变化、业务发展状况、实际风险水平等因素确定。

风险文化

风险文化是风险决策时贯穿于整个银行的价值和行为系统,体现为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四种形式。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特性决定了其风险管理必须体现为全员的行为,即在追求银行业务目标时,每个银行员工都应该具有风险管理的意识和自觉性,对风险及合规要求有充分的理解。

在风险治理框架下,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打造重视风险的全行文化基调,在业务发展目标和风险容忍度之间建立平衡机制,通过风险培训和激励措施使每个员工都理解银行的风险文化及风险容忍度,从而确保风险战略、风险政策和风险管理程序得到有效执行与实施。

风险文化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董事会的意愿与偏好。建设良好的风险文化,商业银行董事会一方面要具有风险管理专业知识和经验,另一方面要将风险管理文化与企业战略目标集合起来,监督执行。

风险文化贯穿并体现于银行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对于保证银行“做正确的事”而不是做“可以做的事”至关重要。在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中,高级管理层把风险管理作为一种本能,自觉将风险文化要素纳入风险政策的考虑范围,持续提升全员风险文化意识,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措施得到充分执行。

关于加强国内商业银行风险治理的思考

历经多年建设,国内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在建章立制、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等基础层面上已经取得很大成绩。风险治理作为公司治理的一个侧面,无论在风险治理结构,还是在风险容忍度、风险信息沟通与监督机制、风险文化建设等方面,基本实现了同国际领先银行先进实践的“形似”。距离“神似”的差距主要有两点。一是风险治理建设的主动性不够,各银行均按照《公司法》和有关监管规章照本宣科,不同的银行在风险架构设置、职责定位、制度建设等方面大同小异,缺乏根据自身风险治理需要而进行的主动创新。二是风险治理的执行效果有待加强。尽管各行在公司章程和治理文件中,对于各项风险治理要素都有清晰周密的制度规定,但大多还停留在纸上富贵,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风险治理的法则固然重要,但真正区分领先与落后的要素还是在于执行。加强国内商业银行风险治理的关键,在于根据各行自身特点和治理需求,围绕加强风险战略决策执行力这一中心思想,对董事会风险治理各要素进行主动大胆地突破与创新。

强化董事会风险管理的专业水平,解决董事会内部风险决策的主体与效率问题。首先,考虑在董事会层面设立常设的首席风险官,作为董事会风险决策的代表,承担董事会日常风险管理的具体职责。首席风险官对董事会负责,对银行风险提供独立观点和验证意见,与高级管理层保持相对独立,是充分发挥其风险管理职责的关键。

其次,加强对董事会风险决策的专业支持力度,提高风险治理的效率。一种做法是在现行的独立董事和专业委员会制度之外,补充成立由银行内部与外部风险管理专家共同组成的风险决策顾问组,为董事会做出的每一项风险决策提供独立的专业意见,对高级管理层的风险执行工作进行评估。另一种做法是丰富现行董事会办事机构的功能,由办事机构转型为参谋本部,突出其专业色彩,对董事会的风险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第三,加强董事会与监事会、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与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等其他风险相关委员会之间的分工协作,在董事会层面实现风险决策、督导及风险文化建设的统一管理,确保其风险管理职能既不相互重叠,也不留下空白和死角。

在风险战略中主动规定风险容忍度,在风险政策中细化落实,并定期进行评估与督导。尽管现行监管政策没有硬性要求,但风险容忍度是商业银行董事会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的起点,也是高级管理层执行风险战略的操作底线,进而也是商业银行风险治理有效与否的判断标准,商业银行应主动设定。

实践中,风险容忍度由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基于对发展战略、风险状况及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的认识制定,并报董事会审核批准。董事会应在获得足够的专业支持的情况下,审核风险容忍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风险容忍度一经纳入银行整体风险战略,高级管理层即应将其细化、分解和落实,接受董事会的定期评估与督导。

提高风险信息质量,助力董事会风险决策。风险信息质量是董事会风险决策的重要依据。国内商业银行董事会收到的风险信息以常规报告为主,内容的可读性与针对性不强,不能满足风险治理的需要。

提高风险信息质量,发挥风险报告在董事会风险决策中的作用,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加以改进。

丰富风险信息内容。董事会不仅应获得银行内部的常规报告,还要能够获取银行外部影响风险的信息,帮助其全面认知银行所处的风险环境。

强化风险信息加工。董事会不仅需要原始的风险信息,还要有经过提炼与整理、客观反映风险状况的独立分析。高级管理层有必要对收集到的各种信息进行合理筛选、核对与整理,帮助董事会更好地理解银行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工作。

拓宽风险信息的来源途径。既要有常规的报告路径,也要对非常规风险信息获取途径做出规定;对银行风险状况,既要有来自高级管理层报告,必要时也需要有来自独立第三方的报告以资对照。

明确董事会风险督导的内容和手段。董事会应每年向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指导意见,传达董事会的风险战略及风险容忍度,要求高级管理层据此制订执行层面的风险政策,并通过定期的风险整体评估检查其完成进度与质量。

董事会应坚持主动督导与接收定期风险报告相结合,通过常态化调研与专题调研发现问题,对高级管理层落实董事会风险战略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之间还应建立常规交流的平台,通过工作会议、文件流转、列席彼此会议等形式,围绕风险战略的理解与执行进行充分的讨论与交流。当外部风险环境发生变化时,董事会也应对风险战略及时做出相应的微调。

打造特色风险文化,提升自身价值。风险文化是商业银行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在物质、制度、精神和行为层面上都自发体现出表里如一、标准统一的风险文化,才能使风险文化成为商业银行的品牌和竞争力,提升公司价值。

风险文化应主动培养,公开宣示。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充分认识到风险文化对于风险治理的重要性,主动规划、培养本行的风险文化,根据实践经验加以总结和提炼,并在公司章程和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使风险文化成为银行内部、投资者、监管部门等利益相关者共同认同的基础。

风险文化应具有特色,打破“高大全”的条条框框。国内商业银行已开始通过打造特色业务差异化经营,风险文化也应相应地有所反映。例如,对于重点发展领域,可在总体可控、机制保障的前提下,董事会可适度放宽风险容忍度,变压缩风险的单一目标为有意识地经营风险,形成业务发展与风险把控在风险治理层面的有机平衡。

银行法治建设工作报告范文第3篇

随着我国加入WTO过渡期的完成,中国银行业基本实现对外开放;股份制改造对国有银行的规范经营、改进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外部监管机构加大了对合规风险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新的形势对合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特别是近年来国内一些金融机构违法、违规问题的陆续曝光,使银行业深刻地认识到切实加强合规管理机制建设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本文从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合规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入手,提出了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合规机制建设的设想,主要以完善公司治理、搭建合规风险管理架构、构建流程银行、完善制度体系、培育良好合规文化为切入点,探讨我国商业银行如何构建有效的合规管理机制。

二、目前国有控股银行在合规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公司治理环境及内部体制建设不到位

2002年,我国中央银行颁发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文件,敦促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目前,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大多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但其内涵和经营机制距离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第一,总行与分支行间垂直的监管和报告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均由国有商业银行转制而来,继续采用行长负责制,各级行的职能部门只对本级行长负责,内部机构流程再造后,垂直的监管和报告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第二,内部机构协调尚不到位。国有商业银行的内设机构长期以来所形成的行政管理色彩仍影响着日常管理,部门间畅通的沟通渠道还没有建立;合规部门的具体职能定位还不清晰,合规部门与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在职能上还存在着许多重叠和交叉,没有明确的界限,这种内部体制在银行中还大量存在,进而无法有效地推进合规风险机制的完善。

2、“流程银行”尚未建立,制度的建立没有体现流程控制,可执行性差

(1)流程银行未建立体现在“部门银行”、“部门制度”现象突出。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自建立以来,均已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全面的规章制度,但是各项制度的建立大多是以银行内部各职能部门为依托“分权设置”的,导致了内控制度的部门性特征十分突出,且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部门职责更新完善的手段和方法都较滞后,职责的重叠和脱节并存,部门间沟通协调不到位。随着新兴业务的不断推出,在需要多个部门共同管理的情况下,制度边缘化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一些操作环节因涉及多个部门,出现诸多管理不到位问题及风险隐患。

(2)制度缺乏流程控制。国内商业银行最初都是沿袭了过去行政机关的制度范式,制度的制定、传达没有结合银行运作实践予以细化,更缺乏及时地修订和系统化梳理,由此形成的制度没有做到具体化和体系化,制度可执行性较差。一方面,导致有效传承银行风险管理经验的机制缺失,银行长期运作中积累的风险管理经验,以及付出昂贵“学费”得来的风险教训没能传承和转化为具有执行力的政策和程序。另一方面,在具体风险管理经验的积累和延续上没有具体的制度和程序,因而银行各层面具体的风险管理做法缺乏规范化和标准化,且无法作为员工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的依据,导致激励和约束机制无法有效落实。这是国有银行简单、低层次风险案件不断被复制,不断重复发生的关键所在。

3、合规文化缺失,合规风险管理理念尚未确立

银行员工诚信与正直的道德行为观念不强,银行内部缺乏有效的自律和他律机制;银行上下级机构之间以及管理层与员工之间存在“相互博弈”的文化,制约了银行政策和程序的制定及其执行的效力;银行不同部门间沟通交流和协调配合不够,缺乏配合默契的合作文化;合规的激励约束机制扭曲,对做的好没有奖励,对做的不好的没有惩罚,“问责制”难以有效落实;受“以信任代替管理、以习惯代替制度、以情面代替纪律”等不良文化的影响较深。

三、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合规机制建设的总体思路

1、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合规风险管理

(1)强调合规从高银行高层做起,设定鼓励合规的基调。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制定和核准符合自身特点且行之有效的合规政策,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银行倡导的合规文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合规责任;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合规部门的地位和职责;全行上下用以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等。合规政策应明确指出业务部门对于合规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合规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2)要建立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确保合规部门切实履行自身的合规职责。要按照独立性、权威性、全面性原则组建合规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在总行、分行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在支行及以下机构设立合规岗位;明确合规管理部门与稽核部门的职责边界:合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合规风险的识别、监测和报告,稽核部门负责实施合规检查,合规部门设置应与稽核部门分离,其履职情况要接受稽核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业务部门应支持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实施合规风险监测与评估,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应推动业务部门防控合规风险。

(3)要科学设定清晰的合规风险报告线路。在国内商业银行从“部门银行”向“流程银行”改造的过渡期,可先行采取以向上级合规风险管理部门条线报告为主,向所属机构负责人报告为辅的方式,在合规机制比较成熟时逐步过渡为条线式报告。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授权制度,国有银行一直是依据机构或部门功能授权,不同于外资银行则更强调对个人授权。二是岗位设置规则,国有银行岗位设置通常没有科学的岗位设置评价,岗位的职责、权限不明确,如采取分散化管理的组织结构,在各业务部门设立合规岗位,很难确立合规人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三是国内商业银行的伞型组织架构,使得机构负责人权限过大,制衡不足,向上级条线合规部门直接汇报,能够增强合规工作的独立性。2、构建流程银行,制度建设应充分体现流程控制

(1)构建流程银行,按照横向设置流程,按照流程设置部门。“流程银行”即银行的经营组织结构和各种资源完全围绕业务流程而展开、完全服从于业务处理流程的需要,而流程完全围绕客户和市场需求设计。商业银行在组织架构再造时应将各部门按照前、中、后台严格分离设置:公司、零售银行部作为银行前台部门,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和运营部构成银行中、后台,人力资源、信息科技和财务会计是保障前、中、后台有效运作的支持保证部门。从导向上看,所有部门的职责定位,都是围绕产品和客户来运转。客户办理业务并没有直接面对某个部门的概念,而是通过特定的渠道进入流程,每一笔业务的完成都要经过独立的前、中、后台处理,每一个部门都是通过流程为客户服务的。其主要优势在于:一是完全实现前台营销拓展与中后台操作处理相分离,便于风险的流程控制。二是全新的业务流程设计,便于管理与运作。三是实现总行条线化管理模式,便于管理会计的核算。我国商业银行要向流程银行转变,必须吸收国际先进银行经验,充分利用当代IT信息技术成果,全面优化整合资源,提高经营效率、提升核心竞争力。

(2)建立“制度的制度”。制度的制定过程也要体现流程控制,没有可操作性和流程控制的制度不能成为制度。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要改变目前规章制度的制定模式,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发动各业务条线共同对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实现员工手册化、标准化作业;同时,进一步明确新制度的出台必须经过必要的测试、核证和会签过程,树立制度的权威,各行应将其作为核心竞争力的内部工程来抓。合规部门应主动参商业银行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再造过程,为银行的流程再造以及业务管理垂直化和组织结构扁平化提供必要的合规支撑;加强对业务流程和制度梳理和规章制度的后续评价工作,及时提出测评意见。

(3)要完善配套的责任追究及绩效评价制度体系。一要建立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借助具有威慑力的合规责任追究制度,惩处违规行为,落实合规责任,并及时纠正错误,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充分体现银行的合规价值取向。二是要建立举报监督机制。疏通并敞开员工举报违规、违法行为的渠道和途径,并建立健全有效的举报保护和激励机制,鼓励员工举报违规、违法行为,强化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有效监督。三是要打造制度的“高速公路”。加强制度与流程、系统的融合,强化全过程的硬控制,减少人为理解和执行的偏差。四是要构建科学有效的合规管理评价制度,科学设置合规管理考核事项,对关系银行长期、稳健和安全的绩效指标赋予绝对优势权重,客观评价各部门、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合规风险管理的能力和内部风险状况,把合规评价结果与相关人员的奖惩挂钩,充分体现倡导合规和惩处违规的价值观念。

3、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

(1)树立“合规人人有责”、“主动合规”的理念。只有让合规成为每一个银行员工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才能共同保证有关法律、规则和标准及其精神得到遵循和贯彻落实。同时要倡导主动发现和主动暴露合规风险隐患或问题,主动改进相应的业务政策、行为手册和操作程序,主动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主动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

(2)积极倡导“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合规风险管理本身并不能直接为银行增加利润,但却能通过系列的合规活动增加盈利空间和机会,避免业务活动受到限制。合规与银行的成本与风险控制、资本回报等经营的核心要素具有正相关的关系,合规能为银行创造价值。

(3)强调“有效互动”的合规文化。一是上下互动。合规文化首先要求从高层做起,董事会和高管层要言传身教,率先垂范推进合规文化建设,促使所有员工(包括高管层)在开展银行业务时都能遵循法律、规则和标准。在此前提下,各层员工恪尽职守,共同维护良好的合规环境。二是部门互动。在流程银行真正建立以前,部门之间必须良性互动,相互协调,共同打造和谐的合规文化生态环境。三是内外互动。应加强与监管当局的沟通,通过合规与监管的有效互动,解决过去对银行与监管者博弈的认识。一方面,监管规则的出台要更深入地征求银行的意见,给予被监管对象充分的话语权,使监管规则更具操作性,更符合银行业稳健经营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银行充分解读当前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合规审慎经营,同时主动争取有利于银行未来发展和业务创新的外部政策。

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合规机制建设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需要银行高管层强有力的领导,各部门的大力协作,全体员工的积极参与,这样才能全面有效地推进合规建设。我们要在实践中吸取先进经验,积极探索加强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路径和方法,不断提高国有控股银行合规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上海银监局课题组:中资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研究[J],新金融,2005(11).

[2]施华强:“流程银行”和银行“流程再造”[J],银行家,2006(8).

[3]关于我国商业银行流程银行建设的若干思考[EB/OL],

银行法治建设工作报告范文第4篇

20*年以来,银监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活动,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当前银行业案件形势仍然严峻,为有效遏制银行业案件多发、高发态势,进一步巩固案件专项治理成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推动。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对改善银行业声誉和形象,维护银行业改革开放的良好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第八次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和国有商业银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行动,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严峻性,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着力建立健全案件防范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查防结合、改革流程和部门设置与强化管理并举原则,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案件专项治理工作。

二、严格经营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扭转重业务发展、轻风险控制的不良倾向。对分支机构特别是案发的重点地区、重点机构,要从风险管控能力、业务规模、人员素质等方面,重新进行票据、个人消费贷款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审核,严格进行授权和转授权;对票据审验等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实行上岗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核,切实查堵操作漏洞。对新发现百万元以上案件的分支机构实施诫勉谈话,由其所属省级机构一把手到总行汇报发案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由总行进行告诫,并在系统内通报;对连续发现两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分支机构,要上收相关业务审批权限;对风险管控不力、存在严重违规操作问题的分支机构,要停办相关业务,切实整改后方可恢复办理。

三、强化内部控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内控建设,提升制度执行能力,构筑防范操作风险,尤其是防范案件风险的内部防线。一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尤其是创新业务风险控制和防范的制度建设,并对现行的内控制度包括各种处罚制度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和后评价,与现行法规相悖的要立即废止,有漏洞的要及时修订完善,使各项制度全面制约各类决策程序、各项业务过程、各级管理人员和每个员工。二要强化制度执行力度,强化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坚决杜绝以信任、习惯代替制度规定和有章不循、违章操作行为。三要推动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建设,增加内部审计的频率和覆盖面,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和严肃性。

四、加大检查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回头看”检查工作,检查所安排的工作是否落实,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是否到位,尤其要抓好对易发案薄弱环节、要害部位、重点业务和重要人员的隐患排查,特别要检要空白凭证、印鉴密押、授权卡或柜员卡、票据审验、查询查复、对账、枪支管理、金库尾箱等薄弱环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系统内组织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检查,重点检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质押等业务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尤其要防范内外勾结、伪造和克隆票据、“假作废,真盗用”、“大头小尾”等重大风险。银监会将选取重点地区和机构进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抽查,各银监局也要对所辖地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情况进行抽查。

五、严肃责任追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案件责任追究力度。一是实行差别化处理。要鼓励自查自纠、自首、举报,对提供线索、业已查实的举报人员要给予奖励;对检查发现或暴露的案件,要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双线问责”,严格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同时追究业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的失职责任;对涉案金额百万元以上,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上追两级领导责任。二是引入引咎辞职制度。发生大额和性质严重案件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先行引咎辞职,视案件结果再行处理。三是发生大要案及案件频发分支机构的主要领导要坚决撤换,不得易地同级任职,同时领导班子成员要调离、降级使用或免职。四是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和落实案件报告和移送制度。

六、深入调查研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总结加强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及取得的成效,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剖析各类案件发生原因,总结案件检查、堵截经验,举一反三,揭示带有规律性的问题,从政策和工作两个层面提出应对措施,增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也要选择典型地区和典型机构开展案件风险防范的研究分析。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调查研究情况及时报告银监会。

七、加强宣传教育。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案件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口径、频率、方式等,积极引导舆论进行正面宣传。要宣传案件专项治理的工作措施和成效,充分说明案件排查是银行业加强改革发展的重要措施,只有深挖陈案、堵塞漏洞,才能加强内控、遏制新案,才能真正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以争取各方面对银行业案件治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典型案件,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强化依法合规经营和防范风险理念,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法制意识、道德意识和自律意识,规范员工行为,促进员工队伍建设,夯实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

八、提升案防合力。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发挥好协调配合与监管服务功能,强化案件治理工作合力。要建立案件治理责任制,将案件治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落实案件防范和查处的监管责任。要进一步明确案件报告、跟踪、督办、处理等流程,密切关注案件进展,负责案件责任追究处理的落实工作。要完善案件专项治理的内部联动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和分工协作,提高效率。要建立健全与司法、公安、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促进案件形势的根本好转。

九、严格行政处罚。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责令停业整顿。对辖区内管理不力、违规严重、屡查屡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责令其进行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告,视整改情况恢复相关业务的经营资格。二是吊销金融许可证。对辖区内发生重大案件、造成巨额损失、影响极其恶劣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予以吊销金融许可证。三是取消任职资格。对辖区内发生重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要依法取消其一定时期直至终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四是给予年度综合评级降分或降级。对辖区内管理混乱、违规严重、案件频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下调其年度综合评分,问题严重的要直接降级。

十、完善案件通报。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坚持定期召开案件情况通报会,通报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近期发现的主要案件及办结处理情况,解剖案发原因,吸取教训,交流案件查处经验,研究切实有效的案件综合治理措施。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大要案,要向其股东、股权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通报;对大要案屡次发生、高发多发势头得不到扭转的大型商业银行,银监会将向国务院及中组部作出专报。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大要案,必须在系统内通报案件情况和责任人处理情况,深刻吸取教训。

银行法治建设工作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业银行;合规文化

【abstract】not having the culture enterprise is the enterprise being short of competition. generally successful enterprise of in the world is in establish initial stage or take what corporate culture to establish as one strategy behind reformation. a important component, the agricultural bank agreeing well with gauge culture being corporate culture need lifting core competition, the realization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build first-rate small side door gauge culture right away be obliged to.

【key words】agricultural bank; agree well with gauge culture

1 合规文化的内涵分析

1.1 合规文化的内涵。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中指出:“合规应从高层做起。当企业文化强调诚信与正直的准则并由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做出表率时,合规才最为有效。合规与银行内部的每一位员工都相关,应被视为银行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银监会《合规指引》指出:“商业银行应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并将合规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合规作为一种文化,其内涵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要求从高层做起,即管理者必须率先垂范,躬身实践,合规才最有效;二是强调人人合规;三是要做到主动合规,以往大量的制度和处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风险的产生;四是树立“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我们农业银行不仅要会做“加法”,更要会做“减法”,控制和减少损失同样也是创造价值的过程。

合规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补充企业正式制度的不足,从而改善制度运作绩效其作用:一是导向功能,二是动员激励功能,三是成本控制功能。

1.2 新形势下农业银行必须培育合规文化。

1.2.1培育合规文化是农业银行主动适应外部监管新要求的需要。近年来,我国依法治理的进程明显加快,国家法律体系、法治环境日趋完善,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也日趋规范、全面、严格。因此,农业银行必须建立一整套有效地管理各类风险的职业行为规范和方法,自觉地在其内部形成浓厚的合规文化。

1.2.2 培育合规文化是农业银行股改的迫切需要。当前,农业银行将面临着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体制,从国际银行业发展规律看,合规管理是实施有效公司治理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农业银行培育合规文化刻不容缓,围绕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关键环节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加速构建具有竞争力的合规文化。

1.2.3培育合规文化是农业银行提高制度执行力的需要。当前随着社会变革的不断加深、利益冲突的不断加剧,农业银行仅靠自身原有的制度已力不从心,因此,建设良好的合规文化、实现银行内部合规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并以此促进农业银行从整体上优化流程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实现稳健经营,实现由制度管人到文化管人的转变是有效控制风险的重中之重。

2 当前农业银行合规文化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现实途径选择

2.1 当前农业银行合规文化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2.1.1 管理文化尚不成熟。一是管理权力与管理责任不对等,削弱了管理。在经营过程中,为了个人业绩,追求短期效益而放弃制度约束。另外,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已形成了“业务经营硬指标,内控管理软约束”的普遍认识,无法起到威慑作用。三是第二道防线管理传导不力。农业银行在多级委托组织体系下,管理环节多,链条长,传导渠道及力度不足,使执行效果层层衰减,尤其是基层业务主管部门,作为制度执行的督办、协助层,是领导层和基层营业网点的传递桥梁和纽带,也是内控的“第二道防线”,但有些部门只是简单地充当“二传手”的角色,片面强调经营压力,淡化管理责任,“第二道防线”的控制削弱,形成执行“断层”。

2.1.2 执行文化未真正建立。实践证明,再多再好的制度不去执行,制度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导致执行文化缺失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违规成本较低,内控制度就形成虚设,造成很多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

2.1.3 内控制度建设未重视“规”的合格性。一是“部门制度”造成管理边缘化现象突出;二是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影响了执行力。一些专业部门不是出于全面控制风险的目的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梳理,而是为了摆脱部门的管理责任想出了许多“不准”、“不要”、“严禁”之类的戒律,通过打补丁式的制度限制员工的操作行为。三是新制度的出台缺乏流程控制。由于没有以往的管理经验,在新业务的设计和制度建设中存在“拿来主义”和“摸着石头过河”的现象,一些制度的出台也仅仅是为了应付经营的需要而闭门造车。目前,尽管为加强合规制度建设而设立了合规部门,但新制度出台也只停留在合规部门进行“会签”的基础上。

2.2 农业银行合规文化建设的现实途径选择。

2.2.1 制度建立应充分体现流程控制。一要建立“制度的制度”。制度是人们相互的约定,制度的制定过程要体现流程控制,没有可操作性和流程控制的制度不能成为制度。农业银行要改变目前规章制度的制定模式,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发动各业务条线共同对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实现员工手册化、标准化作业。二要避免制度的“破窗效应”。根据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林提出的“破窗理论”,当违规发生时,管理者要及时在业务政策、行为手册和操作程序上进行适当的改进,以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像“破窗”一样重复发生。通过定期测试等工作,主动维护、强化事前预警和控制。进一步建立制度流程的后评价制度,切实有效地落实问责制。

2.2.2 流程再造应突出合规文化。农业银行在完成以客户为中心、以风险控制为主线的业务和管理流程再造,逐步实现由“部门银行”到“流程银行”的转变过程中,要不断强化以“合规文化”为导向的内控体系建设。一是要对现有业务品种进行科学的分类。二是业务部门应打破原有的部门界限,“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对现有的操作规程进行系统的梳理,在此基础上按业务品种制作“活页式”《业务操作指南》或《操作手册》,提供给不同层次的操作人员使用,并确保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要在明确业务品种、梳理操作规程的基础上,明确业务流程中的风险控制要点,对业务流程进行全面优化。要加快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融入全面质量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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