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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慈善活动方案

公益慈善活动方案

公益慈善活动方案范文第1篇

汶川地震之后,民间慈善井喷,公民社会初见端倪。在此局面下,慈善制度之落后日显尴尬。

《慈善法》起草至今已逾五年,但其何时颁行,仍无时间表。究其原因,各方在立法宗旨、政策定位以及管理体制等关键问题上仍未达成共识。

在上位法久滞不前的现实下,多个省份不再等待,纷纷着手推动地方慈善立法进程。在广东省之前,2010年1月,江苏省在全国率先通过《慈善事业促进条例》,11月,湖南通过《募捐条例》,11月上海静安区大火后,募捐乱象丛生,上海的慈善立法亦加速进行。

地方慈善立法在多个方面均有所尝试,包括突破双重管理体制,开放慈善组织注册;打破公募垄断,扩大慈善组织募捐权;建立监管规则,回归政府应有之责等等,凡此种种,皆为困扰慈善发展的制度沉疴。但囿于制度壁垒,各地慈善税收制度改革均无显著突破。

地方的先行先试,并不能全面改变现行的官办慈善体系。但从各地趋势看来,让慈善回归民间,当属题中应有之义。

地方慈善立法潮

2010年1月21日,《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下称《江苏条例》)获得通过,并于同年5月1日开始实施,这成为中国第一部地方性慈善法规。

江苏官方在解释立法动机时表示,江苏慈善事业发展迅猛,慈善捐助总额居全国前列,现实的发展需要一部慈善事业法规。

《江苏条例》明确规定,取得募捐许可的公益组织均有资格对公众募捐,这意味着公募权覆盖至民间组织,而在过去,公募权由公募基金会、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几家分享,而它们多具有政府背景。

跟随江苏其后,2010年11月27日,《湖南省募捐条例》(下称《湖南条例》)获得通过,2011年5月即将生效。其特点在于,作用对象不再限于扶贫济困等狭义慈善组织,而扩大到公益范畴,科教文卫体乃至环保等事务,亦被纳入其范围。

2010年4月,《广东省慈善事业条例》(下称《广东条例》)立法启动。同年10月,广东省民政厅将草案提交广东省政府法制办,目前正处于修改讨论阶段,官方人士表示,此法力争2011年下半年正式出台。

2010年,上海市人大牵头,展开了为期半年的慈善立法调研。11月15日上海静安大火之后,一度出现募捐乱象,各类组织号召募捐,甚至出现一些个人劝募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立法进程,据《财经》记者了解,《上海市社会募捐条例》(下称《上海募捐条例》)目前已形成草案,相关立法程序将于2011年下半年启动。

此外,深圳《非营利组织法》亦在酝酿之中。

对于此波地方慈善立法热潮,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分析,中国的专项慈善立法一直缺失。在现实中,每当灾害发生,个人、政府部门、机关单位自行募捐的情况层出不穷,却无规则加以约束。“我们国家上位法的立法周期太长,又有大量的实际问题需要解决,特别是在慈善领域,地方上已经等不及了。”王振耀说。

呼之不出的上位法

目前中国有关慈善的法规,主要有《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以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其余则多为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

然而,《公益事业捐赠法》只调整一般意义上的捐赠法律关系,几项条例也主要是各类民间机构的组织管理法,其余大量规范层级、效力均不高,且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和配套。

因此,制定《慈善法》的呼声多年来一直不断。2005年,民政部正式启动立法工作,并在2006年拿出草案。按当时计划,《慈善法》将于2006年进入国务院立法计划,2007年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但最终未果。

究其原因,各方在《慈善法》立法宗旨、政策定位以及管理体制等多个方面,均未形成共识。

其中,最主要的争议在于,慈善到底是民间事业,还是公共事业,如果属于后者,则意味着政府也可参与其中。中共十七大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基于此,全国人大法工委方面认为,慈善应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应在社会保障体系内。

这种观点与民政部的立法初衷有所区别,一位民政部内部人士告诉《财经》记者,民政部认为,慈善应该是一个外延很大的概念,包含环保、动物保护、文化遗产等等公益内容,而不仅仅是社会保障的补充。

2010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在苏州召开慈善立法研讨会,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在会上表示,慈善立法应当明确慈善的自愿性和民间性的定位,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政府和社会在慈善领域中的职责权限。他认为,政府可以制定慈善政策、引导慈善行为,而不能充当慈善的主体。

另一个焦点则涉及民间组织的管理体制。按照现行法规,民间组织的成立受到严格限制,大量民间慈善组织无法逾越双重管理体制,即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这些民间组织因无法找到业务主管单位,只得采取工商注册方式存在,这样一来,其运行会受到很大影响(详见《财经》2010年第9期“NGO‘血栓’”)。

此外,《慈善法》还需对现有各种条例、规定的内容进行整合、衔接,特别要论证《慈善法》与现行《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关系。在前者长期缺位的情况下,后者充当了慈善公益事业基本法的角色,如果《慈善法》出台,两部法律可能出现重叠。学界倾向于《慈善法》将《公益事业捐赠法》加以吸收,前者施行的时候,后者即可废止。

《慈善法》难产,慈善事业却在踏步向前,民政部官方数字显示,至2009年底,全国已有各类社会组织43.1万个。

“慈善权”扩大

既然要为慈善立法,首要的问题便是“慈善权”应该赋予谁。长久以来,红十字会和慈善会是中国最大的两家慈善组织,两者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前者完全比照行政机构建立,后者则为民政部部属社团。两家组织的总会都设在北京,其下分设省级分会及数目庞大的市、县基层组织。以两大社团为主,部分公募基金会为补充,组成了中国慈善体系主体,由于两大社团的行政化管理,以及公募性基金会多挂靠政府部门,此慈善体系的官方色彩浓烈。

此轮地方慈善立法颇具灵活性,主要便体现在对于官办慈善体系的突破上,民间组织将获得更多的慈善权。

比如上海、湖南在立法中,已将传统的济危帮困的慈善扩大到了公益,从而将科教文卫、环保事业等纳入其中。《江苏条例》确定的“慈善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成立,以慈善为唯一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对于非慈善类组织,该条例也留了一扇门,其他组织亦可依据该条例取得募捐许可,在“特定的时间和地域”内以规定的方式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研究者称,“特定的时间和地域”主要是对应突发灾难后的社会动员。

受赠权、募捐权和救灾募捐权,堪称层级逐次上升的三种“慈善权”。相对于被动的受赠权,募捐权尤其是公募权,是更大的、更为主动的“慈善权”。从《慈善法》草案到江苏、湖南、广东等地的立法来看,基本都吸取了他国做法,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本仅掌握在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手中的公募权垄断,其中,尤以广东的突破最为彻底。

《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非公募基金会无权对公众募捐。《江苏条例》为规避这一障碍,仍规定只有慈善类的公募基金会可以公募,但在同时,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在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得到许可后,也可开展募捐,而非公募基金会仍沿袭旧法,不得对公募。

《广东条例》草案则明确规定,慈善组织一经登记成立就具有公募资格,“慈善组织是具备有独立开展募捐资格的主体,可以为慈善救助开展社会募捐、协议募捐、定向募捐、网络募捐、公益信托、冠名基金等形式的慈善募捐。”

此外,《上海募捐条例》草案与《广东条例》草案还将募捐权扩至更大范围,规定非慈善组织虽不能单独进行慈善募捐,但可与有资质的慈善组织进行联合募捐。

双重管理突破

冲破现行官办慈善体系,打破“双重管理”体制亦属趋势所向。

四年前,广东已率先破冰。2006年,深圳市规定,行业协会和商会可直接在民政部门登记,无需业务主管单位。此后,直接登记范围拓展到了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和公益慈善类三大类。

2009年,广东省民政厅颁布新规,吸收了深圳做法,规定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准。除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明确需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广东条例》草案延续了这一思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慈善组织发起人可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

除了取消双重管理,另一个明显的变化是,《广东条例》草案大幅降低了公募基金会的资金门槛。广东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处长王先胜表示,民间捐款热情难以发动,与传统公募基金会的官办、僵化息息相关。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应不低于400万元,《广东条例(草案)》拟将此门槛降至15万元-20万元,“要让有热情来做公募的社会力量全都能参与、能发动起来。”王先胜说。

而《江苏条例》在破除“双重管理”上未做尝试,沿袭旧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成立慈善组织”。

慈善监管

慈善组织吸收公众资源展开慈善活动,而日益开放的慈善环境,同样考验慈善组织自身建设及外部监管。

在2011年1月一次关于壹基金的研讨会上,南都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徐永光表示,全国2000多家基金会中,有三分之二至今依然没有网站。另有20%的基金会年度报告存在数据不匹配等问题。

这一现状,一定程度是由于现行法规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规定过于粗疏,重登记而轻管理。《广东条例》草案对此有所规范,譬如“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出任法定代表人、理事、监事、秘书长和财务主管人员,“慈善组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慈善组织有交易行为。”

为保证慈善组织的公益属性,草案还规定,慈善组织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等管理人员不得获取报酬。此外,它还参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慈善组织列支工作经费,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标准。

在北师大壹基金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看来,上述规定颇为苛刻。他认为,慈善事业朝专业化方向发展,必须有相匹配的薪资吸引人才。10%的工作经费列支,对募款总额较小的慈善组织来说,将难以正常运转。而国外的类似规定,多是不超过20%-40%。他认为,草案以及未来《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中,应当提高这一限额。而对于“慈善组织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等高层管理人员不得获取报酬”规定,王振耀认为这将限制慈善组织进一步发展,“发展不能靠志愿服务。重要的不是规定工作经费限额,而是信息公开。”

《江苏条例》颁布之后,江苏省还出台了配套的《慈善募捐许可办法》。该办法规定,非慈善组织在经过许可的募捐活动结束之后,应将募捐情况和募捐所得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接受审计监督等。

上海的草案中,将政府和募捐组织排除在慈善活动“受益人”之外。有业内人士分析,如此规定,是避免政府将慈善募捐变为自己的财政渠道。政府和募捐组织仅作为中间环节募集、分配财物,并接受公众监督。

此外,广东、上海等地草案都规定,对募捐组织挪用款物等行为,可做出责令整改、警告和撤销资格等处罚。民政部门官员向《财经》记者表示,此类问题对社会的慈善热情伤害巨大,必须进行约束。

由于国内的慈善事业尚处于起步阶段,行政干预、监督被认为有其必要之处。上海市社科院研究员、市政府参事卢汉龙表示, 从长远看,依然应放开政府之手,以社会组织间形成市场竞争、相互监督为方向。

上海慈善事业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郑乐平根据研究分析,上述处罚措施中, “警告”很难有约束力,而“撤销资格”又过于严厉,根据性质不同的犯规行为,设立数目不等的罚款也许是可行办法。

税收制度障碍

由于中国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省一级地方政府无权制定税收政策。上海、湖南、江苏三地的慈善立法中,皆规定慈善组织或募捐人享受税收优惠须按照国家规定,但广东则尝试进行小幅突破。

《广东条例》草案第52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政府购买服务所得免税;依法拍卖捐赠物品(含其他非货币财产)的收入免税。然而,根据2009年11月1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慈善组织接受政府购买服务所得不属于免税范围。

广东省在草案的征求意见阶段,地税部门意见是相关的税收优惠“于法无据”,建议将相关条款删除。

但广东省民政厅认为,上述两类收入应属于慈善组织的非营利性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以免税。

目前,双方还未就此达成一致。

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税收政策散见于各部法规。与发达国家相比,慈善组织所享免税政策过于狭窄。北大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认为,慈善组织出于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从事投资等经营性活动所得,也应当获得免税资格。

另一方面,对慈善捐赠人来说,现行免税政策也不尽合理。

中国目前对捐赠免税的规定主要源自《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慈善活动方案范文第2篇

“如果进展顺利,预计2015年上半年(草案)可以提交审议,即进入正式立法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此前透露。

《慈善法》立法进程加速的动力,来自于深化改革带来的政府职能转变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一系列要求,包括,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四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等。

“社会组织合法性在党的文件中被认可,表明对社会的管理过渡到多方共同参与治理,社会组织被当作一个主体对待,慈善空间在变大。”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研究部主任章高荣说。

“这次的《慈善法》立法被提高到国家战略的层面,作为社会治理法律体系中的一环,具有开创性,将为其他法律体系的建立发挥带动作用。”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王名表示。

《慈善法》的重要性当无疑义,但若要制定出一部有利于推动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文本,尚需各方达成共识。 开门立法

其实早自2005年起,由民政部牵头起草的慈善法草案曾数易其稿,至2008年底时,一度提交至国务院法制办,但因各界分歧巨大,最终连国务院系统内的立法程序都没有走完,也就没有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

而就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的同一个月――2013年11月,《慈善法》即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最终确定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起草。“随着牵头机关级别的提升,新一轮国家慈善法立法程序重新开启。”章高荣说。

此次《慈善法》的立法机制与以往也有不同。“全国人大没有关门来做草案,而是广泛地征求民意。”王名介绍。按照惯例,立法草案一般在送审稿成形后方征社会各界意见,而这次《慈善法》则从起草阶段就开始吸纳各方意见。3月底至6月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办了两次慈善法立法座谈会,参会者除民政部和基层民政部门官员,还有多个学术机构的研究者。

在3月底的座谈会上,王振耀代表中国公益研究院提交了《关于我国慈善事业法立法之若干建议》,提出15条具体建议,包括设立国家慈善委员会、采用国际通用概念对慈善进行广义界定、将公益信托和社会企业等纳入慈善组织体系之内、对慈善组织分类管理、放开募捐资格等内容。

据知情人士透露,全国人大希望得到更多的专家建议稿,以供立法参考。为此,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和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联合举办了“慈善立法半月谈”。“我们设置了17个主题,已经举办了8期,每次都会有全国人大法工委、内司委或民政部的人员在场,我们也邀请基金会等业界人士参加,有直接的对话,会后形成纪要提交立法机关,未来也会形成建议案提交。”王名说。此外,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也都组成了立法研究和建议团队。 如何界定慈善

既为《慈善法》,那么首先就要对于慈善做出明确界定。

在2009年形成的旧版草案送审稿中,将慈善事业定位在五方面: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当时即引发争议,反对者认为,这样的界定过于局限。

在本轮的立法讨论中,如何界定公益与慈善则成为焦点。

1999年出台的《公益事业捐赠法》曾把公益事业列为四项: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认为,既有的公益与慈善概念并不重合:“公益对应私益,特征在于受益对象的不特定性,而慈善的特征在于利他。存在属于慈善而非公益,或者属于公益而非慈善的情形。”她建议,以慈善概念界定事业范围,以公益概念界定收益范围。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杨团认为,各国的慈善法都是一个涵盖组织法、行为法和促进法的基本法,中国的立法也是为了促进民间力量的成长。然而, “目前四种分类对慈善的规定非常狭窄,导致教育、医疗,甚至社区的组织,只要不是直接对应捐赠的,全都不能直接登记。这说明,现有法规的设置阻碍了登记。”

对于慈善事业中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各方则存在着不同看法。

杨团表示,“2013年的数据证明,民政系统的捐赠涨了70%,跟民政相关的慈善会系统涨了40%。钱掌握在谁手里,是将来衡量慈善法有没有效果的一个重要的标准。如果未来慈善法没有真正让民间独立地去募集、掌握和使用资源的话,那这个法立了没用。”

章高荣则认为,强调民间力量对慈善主导性本身并没有问题,但在慈善法中很难界定,在他看来,准确定位的关键在于弄清楚“慈善在整个国家发展中的作用,是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部门,还是仅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

中共十七大将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据此,当时的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慈善应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这种传统慈善观如今已被参与社会治理的广义慈善观所取代。”章高荣说。

王名也指出,“本轮改革涉及新体制建构,如果说五年前的立法讨论还停留在‘还慈善于民间’的话,今天的政府购买、改革中的事业单位也是慈善的一部分,改革的主体涵盖了体制内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因为毕竟资源的大部分还不在民间。” 谁能募捐

作为慈善事业的最重要环节,捐赠与募捐也成为立法讨论的核心议题。

新中国建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中国的慈善捐赠主要来源于海外的爱国华侨。根据相关统计资料,从1979年到1997年仅经侨务部门登记的海外侨胞、台港澳同胞的捐赠额就达400多亿元人民币。华侨在捐赠时,通常要求有相应规则保证款物的合理使用,这直接推动了1999年《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出台,旨在鼓励、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

然而,现实中对于募捐活动却缺乏全国性法律的约束,只在《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把基金会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类。这造成了种种现实问题,包括募捐主体资格不明,募捐款物监管不力,募捐信息披露不足,募捐人公信力降低,甚至发生募捐欺诈事件。

2014年6月,广西14岁孤儿杨六斤“偶遇”媒体报道,短时期内收到几百万元捐款。当个人救助信息经大众媒体报道,再搭上互联网这个利器,几乎瞬间就呼啸着渗透到这个世界的各个角落。“个人救助一眨眼成了公开募捐。”金锦萍担忧,“由此引发的问题也接踵而至,如资源分配凸显不合理,剩余财产等捐款所有权归属不清,善款的使用目的难以确保, 虚假信息难以甄别。”

在金锦萍看来,公益募捐人的两端应该都是不特定的对象:募捐对象不特定意味着资源来源的不特定,受助对象不特定意味着受益人的不特定,而后者恰恰就是公益目的的判断标准。在这个意义上,唯有公益性的非营利组织可以成为公益募捐的主体。章高荣也认为,“即使是为非特定个体募捐,媒体也应该和专业的公益组织合作”。

7月5日的“慈善立法半月谈”中,围绕是否可以为特定个体募捐,与会者展开了争论。对于特定个体非自我救助的募捐是否要纳入慈善立法范围,各方也意见不一,如果不列入则无法回应公众呼声,列入又会带来立法技术难题。

对于政府是否具有募捐权,意见也未统一,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接受捐赠,但金锦萍认为,被动接受捐赠并不意味着可以主动,开展募捐,政府已经通过税收获得大量公共资源以从事公共事业,没有依据也没有理由再以慈善为名获取公共资源,因此不应授予其募捐权。章高荣则认为,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政府可以募捐,也可以作为捐赠对象。

章高荣透露,在放开募捐主体资格的问题上,立法讨论各方已形成共识,未来不应有公募和私募的区分,募捐资格认定应改为审批和备案制。 组织合法化与激励难题

如何赋予慈善组织已合法性,是慈善立法不可回避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长久以来,红十字会和慈善会是中国最大的两家慈善组织,两者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前者完全比照行政机构建立,后者则为民政部部属社团。两家组织的总会都设在北京,其下分设省级分会及数目庞大的市、县基层组织。以两大社团为主,部分公募基金会为补充,组成了中国慈善体系主体,由于两大社团的行政化管理,以及公募性基金会多挂靠政府部门,此慈善体系的官方色彩浓烈。相比较而言,民间的慈善组织受制于“双重管理体制”发展受到限制。

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首次提出公益慈善等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此加以重申。

到目前为止,已有19个省份出台关于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文件。比如,《广东省社会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就规定,除法律规定的需经前置审批之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同时,这一地方条例还对社会组织“去行政化”作了明确规定,“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章高荣希望,未来《慈善法》中应该也作出类似规定。

对于直接登记的政策走向,乐观者预计,大批原来在工商部门按企业登记的公益慈善组织有望转身为社会组织,突破原有的“合法性瓶颈”。然而,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指出,“许多地方民政部门在为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登记时,把教育、医疗、环保等领域排除在外,这类社会组织的登记仍然需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批。‘踢皮球’的现象依然存在。”

接下来的问题是,在中国现有的制度框架下,社会组织区分为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种形式。“这些形式里面既有慈善组织,又有非慈善组织,那用什么方法加以辨别?这关系到整个立法的框架问题。”金锦萍说。

对此,专家建议稿的不同版本,体现出了不同思路。一种思路是在现有三类社会组织的基础上进行慈善资格认定。有不同意见指出其中的风险所在,“如果登记管理制度并没有放开,这种认定是否会让慈善类组织变得更少?”另一种是在既有社会组织分类中增加慈善类组织的认定。对此,亦有专家担心公益慈善类组织已放开了直接登记,“那么注册时、免税时各要认定一次,又不符合国际惯例。”章高荣说。

公益慈善活动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慈善;法律规制;慈善立法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297(2008)12-100-01

一、问题的提出

2008年10月17日南方报网刊登一则名为“广西慈善手术存在利益困局,多名患儿死在医院”的报道,该报道指出从2007年7月起,广西自治区民政厅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实施“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救助行动”,将用2至3年时间,为199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儿童进行手术康复救助,补助每名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孩子2.1万元手术费,但必须到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而当个别重症患者住进指定医院时,却又被以“病情严重、建议到上级医院治疗”为由拒绝治疗。更不幸的是,在这场“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救助行动”中,多名患儿的生命永远地消失了,并被告知由于患儿家长与医院事先都签了协议,家属们也就得不到任何赔偿,报道一出,民众哗然,这无疑将民政部门开展的的慈善手术烙上了一个深深的伤痕。我国慈善立法现状如何?对于慈善手术中的事故,患儿家属是否有索赔权?究竟如何完善我国的慈善事业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极大关注。

二、我国慈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没有慈善基本法律,慈善活动难以统一和规范。慈善公益组织制度、财务制度以及机构的活动领域和救助项目开发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使得慈善组织的活动失去了基本的规范和监督。除了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外,我国现行有关慈善事业的规范基本上是国家各有关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这些规章只能规范某一方面,立法层级低,约束力不强,许多政策、规章缺乏协调、不配套甚至过时,难以对慈善业整体和慈善业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的规划和调整,也难以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保护。从我国慈善立法情况看,我国“慈善立法”明显滞后,发展慈善事业需要立法跟进。

三、发展慈善立法的必要性

很多有过捐助经历的人可能有一种感受:不知道自己所捐的钱物去向何处,自己不知道受助人是什么人。发展慈善立法是切实必要的,通过给慈善事业进行立法,明确捐助者与受助者之间关系,以及捐助流程和捐款捐物的流向,让人们可以真正了解慈善事业的重要性和公益性,规范慈善中介机构的行为,约束受助者使用捐款、捐物的行为,从而可以鼓励更多企业和个人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也可以使更多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帮助。

长期以来,我国公益事业支撑的基石是弘扬传统美德,属于道德的范畴,慈善事业缺乏制度化、规范化,对于捐赠者的各种优惠措施或手段没有得到最终确立,使得公民认识程度较低,也使得国内众多企业的公益行为比较偶然和孤立,公益行为缺乏系统性和持久性。一味靠道德说教无济于事,这些必须要通过立法使其制度化、规范化才能得到解决。慈善问题虽然是道德范畴的事情,但法律有引导、评价功能,可以通过相关制度的规制,通过对从事慈善事业的人给予积极的评价,引导人们去从事慈善事业。通过立法还可以规范慈善组织的各种行为,使其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依法行事,从而使执法部门责任、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等行为主体责任得以明确。

四、结合广西慈善个案谈如何完善慈善事业

公益慈善活动方案范文第4篇

2011年已经发生的一系列事件,无疑会在中国公益慈善领域留下记录。真的不敢想象,如果没有媒体持续关注、穷追猛打,郭美美的“蝴蝶翅膀”会不会扇动质疑慈善的“飓风”;中华慈善总会“尚德捐赠门”的真相何时才能让公众了解。

媒体参与公益方式多样化

目前中国除了《公益时报》这样的专业公益媒体之外,越来越多的媒体开始涉足公益领域,并且逐渐在公益领域形成了媒体之间的合作。

除了简单地报道公益组织开展的活动之外,有的媒体选择与权威性的公益机构进行合作,通过强强联手的方式打造一种全新的互动模式,呼吁更多的人参与公益事业。如《京华时报》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联合推出“京华天使基金”,《新京报》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共同推出“希望工程――寻找京城失学的农民工子女”公益活动,《中国新闻周刊》携手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发起了“企业社会责任基金”、汶川地震紧急救援行动等。

还有的媒体通过对公益知识的掌握程度,开始尝试着自己主动发起公益活动。如《21世纪经济报道》发起的“红粉笔计划”,《南方周末》发起的“燃烛行动”等。

除了平面媒体外,电视媒体以及网络新媒体也加入了公益慈善行列。搜狐、新浪、腾讯等网络媒体开辟公益频道,百度发起了公益项目“小桔灯”,腾讯设立了专门的腾讯慈善基金会,湖南卫视成立了“芒果微基金”,上海文广集团“闪电星感动”等。

在当代中国,公益活动正在蓬勃兴起,公益不仅成为民众的生活体验,而且成为媒体的一种责任。这种责任不仅是社会对媒体的外在要求,而且逐渐成为媒体的一种内在需求。

目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价值多元,观念纷繁,尤其对在国内起步不算很早、但发展迅猛的公益事业来说,如何引导公众加深对这方面的认识,媒体面临着更多的挑战、使命与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媒体献身公益事业是最直接体现其社会责任感的举措。与此同时,随着媒体的快速发展,多角度、多方面的公益宣传不仅使公众更加详细地了解了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形势,拓展了“公益”的含义和表现方式,而且更大程度地促进了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在2008年的雪灾以及地震中,媒体对善款流向的质疑、捐款数额“铁公鸡排行榜”以及今年以“郭美美”为代表的一系列舆论监督等事件,都是很好的体现。

媒体应该倡导宽容而不是苛责的公益慈善理念

今年5月7日,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首期媒体公益培训班上,院长王振耀提出了当前环境下,媒体在进行公益报道时,应当注意的10个理念。

1.给予而不是索取。现代慈善不仅是不图回报,施者还要向受者感恩,感谢贫困者为捐赠者提供了实现爱心的机会。因此做好企业不是慈善,只有实施捐赠才是慈善,二者泾渭分明,捐赠的形式丰富多样,但一定是所有权的让渡,由基金会代表社会管理财产。

2.宽容而不是苛责。宽容应是慈善界的主流行为方式。过高的道德标准,往往产生虚伪或者暴力。以善促善,则是现代慈善的一种基本态度。现代慈善认为,做慈善总比不做慈善好,只要没有违法犯罪,社会还是对其给予宽容和鼓励。现代慈善的行为方式较为优雅,不可能发生我国社会常见的不捐赠者比捐赠者更有道理,甚至以高调反慈善为荣的极端现象。欧美社会很少用到“诈捐门”这种词。

3.保护尊严,杜绝揭人隐私。现代慈善,透明中又有不透明。慈善家的宴会,往往不放记者参加,这在巴比晚宴过程中表现得十分突出。许多项目的决定权主要在捐赠人。捐赠人尊严十分重要,不能是谁从事慈善就要将其作为“公众人物”而进行全面审查,这会使慈善变成令人望而生畏的祭坛,恰恰相反,现代慈善应该是让人心灵和道德得以不断净化和升华的圣坛。

4.捐赠权高于社会知情权。捐赠者可以不公开、不透明,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是现代慈善的一个品格,而受赠方则往往比捐赠者受到更多的监督。

我国有关法律对于捐赠人的权益也给予多方面的保护。但是,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往往习惯于对捐赠者本人特别是对名人的捐赠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形成了一种捐赠的越多越受监督,而不捐赠则安全的畸形现象,而项目的进展、组织行为的规范和受捐者的状况往往被人们忽略。

5.全民慈善优于富人慈善。现代慈善特别鼓励大众参与,广开参与之门。对每年不到一万美元或英镑的社区类小型基金会,没有太多监管行为,主要是给大众参与提供方便;当然,西方视教会为慈善组织,教会的活动又相当普及,捐赠行为甚至每周都要发生,客观上也是能够实现经常捐赠的一个平台。现代慈善还大开志愿服务渠道,有的国家20%甚至50%以上的人口都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从而使大量的社会问题能够及时地在社区层面得到解决。

6.高调个性而不是低调倡导。现代慈善十分个性化,一百多年前,卡内基进入慈善界就很高调,当然他是身体力行,还提出了捐赠的重点领域。许多慈善家都是公开宣扬自身的慈善行为,并且把家庭的慈善传承理论化而广为宣传。而以慈善家的名字命名的基金会、建筑物、大学、图书馆、博物馆等,相当普遍。

7.善意压力而不是依赖自发。最突出的表现是比尔・盖茨和巴菲特,他们给予富豪们的压力过大,明确要人家承诺将来要捐赠一半财产,还要计算有多少人给出了承诺,简直是向美国最为富有的人宣战。这些善意的压力,不是政府的活动,而完全来自民间。

8.组织发达而不是个体单干。既要彰显个性,又不是个体单干,怎么解决这一矛盾呢?现代西方往往成立众多的家庭或家族基金会,慈善事业的主体是组织化的家庭,家庭基金会有许多。美国的十万多个基金会中,有90%以上为私人和家庭出资建立的基金会。各国建立基金会的门槛相当低,特别鼓励家庭或家族成立基金会以实现捐赠意愿。相比较而言,我国当前的基金会过少,只有两千来个,而我国基金会的门槛又过高,大众捐赠的组织化进程还相当复杂,绝大多数人的爱心捐赠没有渠道顺畅实现,因此出现了人们自觉不自觉地将基金会与政府行政机构等量齐观的现象,同时也出现了许多基金会简单模仿行政行为的现象,公众也免不了按照政府的行为标准来评价慈善组织。

9.免税行善而不是竭泽而渔。免税政策成为近百年来现代慈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肯定会因捐赠受益。企业捐款有一定的免税额度,个人捐款有着更高的免税额度。通过税收的优惠,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客观上都得到了一定回报。

10.重税施压而不是道德说教。现代社会不鼓励将财富全部遗传给子孙,为缩小贫富差距,遗产税是其重要手段,有的国家甚至征收高达50%以上遗产税。这种重税政策,导致富豪们往往愿意将大量资金捐赠建立由自己家族参与管理的基金会从而规避税收。现代社会并不是对富人进行简单的道德说教,当然西方文化也没有指责人们文化素质高低的传统,他们更多地强调利益问题,从利益的角度来强制性地要求人们参与慈善,并且达成巨额捐赠,使企业的社会责任有了国际标准,给不给予社会捐赠,成了判断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标志之一。

王振耀认为,在目前公益慈善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与国际社会相比,中国的公益慈善在很多方面都不成熟,所以,要用更宽容的心态看待做慈善的人。在慈善界,对有缺点的企业家一定要宽容,防止水至清则无鱼,企业家不敢做慈善,或做慈善时畏首畏尾。

更有评论认为,媒体对于慈善发展也有社会责任,首先应该把焦点对准社会环境,培育对于慈善捐助者和基金会友善、信任的土壤。尤其是政府部门和慈善机构的关系,值得媒体深入探讨。政府支持慈善,并不等于要把慈善机构管起来,也不等于政府出面召开慈善先进分子表彰大会,或者领导人和慈善家握手照相。比尔・盖茨和巴菲特并不经常受到领导召见,对于他们手中掌握的巨额善款,政府也无权过问,他们却在慈善事业上忙得不亦乐乎,媒体应该出来释疑解惑。

其次,媒体不应只对出钱感兴趣,更要关心如何用钱。一个完整的爱心行动,包含了“捐”和“助”两个部分。“捐”了不等于“助”了,“助”了不等于“善”了。慈善募集机构如何使用善款,往往对捐助者缺乏基本的交代。

媒体生存与公益的“冲突”

媒体倡导公益理念,组织并参与公益事业,的确使许多人得到了帮助,服务了大众,但媒体作为独立的实体,如何权衡生存与公益间的关系,或者媒体如何以一种合适的角色更好地承担社会功能,成为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

在一次媒体年会上,一位媒体人道出这样一个尴尬:汶川大地震发生后,该媒体主动联合某公益机构向社会各界发起了募捐的号召,希望社会各界能慷慨解囊,奉献爱心。一部分企业客户也受到了此次“邀请”,很多企业客户给出的答案是要把计划已经投放在该媒体的广告费撤掉,把这部分钱拿出来捐赠。

有人对此表示,媒体毕竟不是纯粹的企业,它的行为关乎人的社会目标和集体福祉,必须在乎社会上大多数人的远期利益和追求,而不能自私到只顾自身的利益得失,但问题是,如果所有的企业客户都像该企业一样撤掉广告费进行捐赠,媒体的生存都难保证,如何谈社会责任?

但同时,也有不少人给出了不一样的答案。以打造最大的健康教育平台为目标的互利健康传媒执行总裁付新华表示:“是公益让我们生存得更好。”这个答案颇令人费解,公益如何创造商业价值?“当我们真正专心做健康教育的时候,许多企业帮我们发现了自身的商业价值,他们主动要求以各种方式进行合作。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是社会对我们公益事业的肯定,商业价值是公益价值的附属品,公益事业越成功,商业价值也就越大。”

公益慈善活动方案范文第5篇

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慈善总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在济南召_。省民政厅副厅长兼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李光杰,省慈善总会副会长韩成峰、副会长兼秘书长张彦龙出席会议。山东省慈善总会常务理事、理事和监事出席会议,各市慈善总会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会议总结了山东省慈善总会2016年工作,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慈善总会2016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和《山东省慈善总会2017年工作要点》。2016年,在省委、省政府和省民政厅的大力支持和具体指导下,省慈善总会开拓思路、大胆创新、真抓实干,募捐、救助、宣传等各项工作稳妥推进。2016年9月5日首个“中华慈善日”启动了“慈心一日捐”活动,共接收捐款707.97万元,设立600万慈善专项基金。以扶贫对象为重点,慈善救助工作有条不紊。设立慈善“救急难”基金,向扶贫账户注入资金770万元,接收定向捐赠341万元,开展了给困难群众送棉被、儿童重大疾病救助、资助省管“第一书记”帮扶村等项目。多方争取外部慈善资源,积极争取中华慈善总会的医疗和药品援助项目,拜科奇、微笑列车、易瑞沙、神华爱心行动等慈善项目共使近两万困难群众受益。重点加强了助医和助困等项目建设,支出救助款项1400余万元,数十万困难群众受益。争取福彩公益金1000万元的政府购买服务,用于养老机构“智护圈”示范工程和“启星行动―孤独症儿童救助试点工程”。以贯彻《慈善法》为契机,慈善宣传方式有新拓展。在济南泉城广场启动大型宣传活动,在充分利用现有宣传平台的同时,开通了微信服务号“我的慈善官微”和 订阅号“山东慈善”。全省慈善组织网络体系更加完善,慈善事业为全省提前建成小康社会、打赢脱贫攻坚战发挥了积极作用。

韩成峰指出,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慈善事业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省慈善总会要围绕贯彻落实《慈善法》,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省民政厅“一三八五”工作思路,深化改革、转变思路,创新服务、规范管理,进一步提升慈善组织服务社会发展的水平和能力。要采取清单式管理和闭环式管理的措施,联动市、县慈善总会共同研究制定系列救助项目的实施方案,将关爱特困军人家庭项目、救助困难家庭项目等品牌宣传推广出去。要按照理事会决议,落实审议通过的提案工作。要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规范、监督有力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离的运行机制。规范财务管理,完善捐赠款物使用的追踪、反馈和公示制度,加强对重点部门和岗位的管理,加快慈善工作队伍职业化建设步伐,提高依法行善的能力、创新服务的能力、宣传策划的能力。

李光杰在讲话中强调,2016年是省慈善总会发展历程中非常特殊的一年。省慈善总会开拓创新、真抓实干,领导班子平稳过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工作成绩有目共睹。省民政厅厅党组高度重视省慈善总会的发展建设,将会在资金、人员、政策等各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与帮助。希望省慈善总会要按照《慈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尽快健全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横向和纵向合作,在开展好自身品牌项目的同时,为扶贫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

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山东省慈善总会章程〉的说明》《关于申报慈善组织认定的提案》《关于开发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的提案》《关于建设慈善组织孵化中心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