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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劳动教育

公益劳动教育

公益劳动教育范文第1篇

一、对教育公益性内涵的认识

(一)文化知识的公益性决定了教育的公益性

教育是一项培养人的社会活动,这是对教育本质属性的概括,而教育的公益性是其本质属性的重要体现。教育的公益性是不随办学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是由公共知识的公益性所决定的。教育的过程就是以传播和扩散文化知识为主,兼而创新和生产文化知识,以及应用和物化文化知识的过程。从这一意义上讲,教育利益可以归结为教育的受益者即公众、社会民族乃至整个人类在教育过程中获得的文化知识。而文化知识自一产生出来就存在着被全人类利用的可能性,因此无论其由哪里起源由谁创造,都改变不了这种公共物品或服务的属性。既然文化知识存在着非排他的共享属性,那么公众、社会、国家乃至全人类,从文化知识传播应用中获益是不可避免的。文化知识的这种现象即为其公益性,而作为传播文化知识主要途径的教育,其公益性也是必然存在的。

(二)传统观念中教育公益性的内涵

我国传统的教育公益性内涵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教育由国家统一提供,强调绝对的平等,人民接受的都是免费教育,所以当时的教育公益性可以概括为: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国家举办,追求平等,强调非经济价值取向[1]。在传统观念中教育公益性往往与免费挂钩。随着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教育体制尤其是办学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革,教育这一公共产品随之进入市场,像其他行业一样开始政府统筹,主要依靠市场调节,免费教育仅局限于基础教育,高中以上教育开始收取学费,并且开始涌现出大批社会办学机构,产业性作为教育的一大属性凸显出来。此时传统教育公益性的内涵开始面临巨大挑战,部分人甚至开始对教育是否具备公益性产生了动摇。

(三)新时代对教育公益性的理解

教育的公益性源于文化知识的公益性,并不取决于其提供形式,同时也并不排斥市场经济形式。传统对教育公益性的理解,是基于免费提供的形式以及其崇尚社会价值的原则,认为教育就是一项纯公益事业,不涉及任何经济价值取向。但随着商品经济时代的到来,教育进入到市场经济之中,部分教育开始具有了经济价值取向,但这并未否定教育的公益性,因为教育结果带来的超强的正外部效应是始终存在的,从更广泛的视角来看,教育的公益性可以分为教育供给上的公益性与教育外部效应上的公益性两个方面。所谓教育供给上的公益性,即指教育提供相关的公益性,即投入由政府负责,无任何盈利性质,关注的是公众是否都可以拥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外部效应上的公益性也可称为与教育结果相关的公益性,即教育的外部正效应,任何类型的学校都是为国家培养人才。这两方面的公益性是密切相关的,当一种教育外部效应上的公益性越强时,国家便会加大其投资,进而使其成为免费教育,那么这种教育具备了两种形式的公益性。同样,当一种教育的直接公益性得不到良好保障时,其教育结果所带来的相关公益性就会受到阻碍,仅停于理论阶段。本文所要谈的农村中等职业教育的公益性就是从外部的公益性着手,即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所带来的结果是惠及全体社会成员的,对我国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而提出,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应该让能带动农村又好又快发展的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变成一项纯公益事业。

二、我国农村中等职业教育结果的相关公益性表现

(一)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是提升我国劳动力素质的重要举措据

2008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我国现有农村人口72135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54.32%,其中高中及高中以上劳动力合计只占到农村劳动力总数的13.68%,而有86.32%的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程度都在初中及以下,没有接受过任何技术培训的劳动力占70%。据2006年普查结果显示,我国农村劳动力中,平均受教育年限仅为7.3年,城镇人口受教育平均年限在12.2年左右,而国民平均受教育年限在8.6年左右,农村劳动力受教育年限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标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村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更低,在美国,农民受教育年限平均为12年,大体相当于高中毕业程度。法国7%以上的农民具有大学文凭,60%的青年农民具有中专水平。德国7%的农民接受过大学教育,53%左右的农民受过2~3.5年的职业培训。而我国农村劳动力受过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的人口比例不到30%,这就决定我国农村人口主要从事体力型和传统经验型劳动。基于我国农村劳动力受教育水平现状,大力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对提高农村劳动力科技素质是最具有现实意义的举措。正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的“要加快普及农村高中阶段教育”,作为农村高中阶段教育的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如果得到进一步普及,首先可以保证我国农村人均受教育年限得以提高,而总目标就是使每一个农村劳动力都接受一定程度的技能培训,成为掌握“一技之长”的技能型劳动者,提高我国劳动力整体素质。

(二)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优质转移”

目前,我国农村约有近2亿剩余劳动力,且每年增加1000万人,这些剩余劳动力的存在,与2004年以来我国沿海发达地区出现的“技工荒”形成了鲜明对照,原本富余的劳动力应成为经济发展中的人力资源优势,但现在却成了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沉重负担。因此,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要积极提高农村劳动者的素质,实现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优质转移”。但受制于自身劳动素质加之面临着城镇大批下岗职工的竞争,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后无法到资本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产业就业,只能选择在市政、装修、建筑、环卫等苦、累、险、脏行业就业。一方面,通过农村职业教育,使这些剩余劳动力流向资本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产业就业,农民自身经济水平得以提高的同时也对经济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目前我国二三产业就业人口中,农民工占半壁江山,在制造业中约占60%,在建筑业中占80%。因此,通过职业教育使这些从业者素质提高,必然会提高产业劳动生产率,推进我国二三产业的发展。

(三)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有利于实现农业产业化

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是实现农业又快又好发展的重要桥梁。首先,农村中等职业教育为农村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农业产业化的直接参与者就是农民,农民对土地的热爱,使他们成为农业产业化进程中最忠诚也最有激情的拥护者,但基于他们自身文化素质限制,农业产业化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通过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可以向农民传授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不断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和农业科技装备水平,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高素质农民,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其次,农村中等职业教育为农业产业化提供信息指导和技术支持。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的农村中职教育机构,拥有大量的农业专家和技术员,他们不仅掌握着农业方面的科技知识,而且还了解农业的最新走势和农业领域出现的新变化,因而有能力、有义务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提供科技指导和信息服务,为农业产业化的顺利推行提供强有力的科技信息保障。最后,发展现代农业,就要将新的科技成果应用于农业生产之中,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促进农业又快又好发展。据调查,在我国现有70%左右适合农村应用的科技成果在农村中很难推广,农业科技转化率只有30%~40%,仅为发达国家的一半[2]。这一现状就更要求大力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保证农民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确保农业科技成果在农村的推广应用,使农民走上依靠科技致富的道路。

(四)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城镇化进程

农村劳动力走进城镇工作生活,并不代表他们已经完成了城镇化进程。由于生活环境、文化的落后,使农民身上沉淀了许多与现代生活不相融合的思想观念与行为习惯。据有关资料显示,在北京地区罪案中,外来人口罪案比例在40%左右,外来人口聚居区的罪案高达70%以上;在广州近年来破获的各类刑事犯罪中,有80%是外来暂住人口,这些人90%以上集中在各大城乡结合部的出租屋内[3]。在家庭方面,农民工家庭常表现出子女无教,父母无养,婚姻失和。在农村,留守儿童现象已非常严重,孩子得不到父母的关爱,不能接受良好的教育,这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隐患。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已逐渐危害社会稳定和谐。究其原因,“教育缺失”是目前农民工成为城市化建设中“问题群体”的一个突出原因。尽管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农民工队伍越来越壮大,但却没有一只相对稳定的技术工人队伍,没有形成农民工素质得以提高的培训成长机制。如前文提到,大部分农民工是没有经过任何职业教育或培训直接进入到城市生活工作,这就极易造成他们公共意识缺乏,不了解基本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而对农民工基本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的培养,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是主要承担者。这就要求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在培养农民生产技能的同时,引导其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

三、推动我国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公益性

实现的重要形式———免费教育

(一)农村中等职业教育“理论效应”与发展现状的矛盾冲突

在2004年时,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7,在2006年时达到0.496,而国际普遍将基尼系数0.4作为监控贫富差距的警戒线,显然我国在2004年时已超过这一警戒线。同时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当基尼系数超过0.6时,一国的贫富差距过大进而易导致社会动乱、政局动荡。因此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缩小贫富差距,已成为我国促进社会公平和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首要任务。世界银行提供的一份研究报告表明,在中国农村各项基础建设投资中,教育投资对减贫的作用位于第一,投资教育对中国减贫影响系数达到6.3,而排在第二和第三位的通讯和农业推广技术分别为4.02和3.36[4]。由此可见,发展教育能够将现在的人口负担转变为人力资源优势,有利于农民增收,对缓解和解除农村贫困具有战略意义。基于我国农村地区劳动力素质现状、对人才需求的规格、农村产业结构特点,从经济发展的逻辑性来看,大力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是解决我国农民增收最根本、可持续的方法。然而自2001年来,农村化学校数从49.64万所下降到16.66万所,农民教育和培训的教职工数从41.35万人下降到20.57万人,农民实用技术培训规模也逐年缩小,从2001年培训8732.31万人下降到2005年的4793.18万人,不少地方农村职业教育出现发展缓慢甚至弱化的趋势[5]。

(二)矛盾冲突原因分析

农村中等职业教育超强的外部正效应是不可否认的,那是什么阻碍了其发展?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经费的不足。首先,职业教育主要是进行技能培训,这就决定其需要大量的实验设施,以及相应的设备维护及更新资金,这就决定职业教育办学成本要比普通教育高。因此,职业教育的收费就要高于普通教育。在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每年需要缴纳2000多元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再加上生活开销,每年上学至少要花费近4000元。一个农村家庭,在2008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61元,这笔上学开销对农村家庭来说很难承受,剔除个别富裕农村人口收入的拉动,大部分农村人口是达不到这样一个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因此,高昂的学费迫使他们只能作出“教育放弃”的抉择。其次,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师资力量严重不足。一是数量不够,学历合格率偏低。二是具有专业技术的教师比重很低。三是结构性矛盾突出,文化课教师所占比例偏高,兼职教师很少,13所学校外聘教师只占3.9%;“双师型”教师严重不足[6]。师资的薄弱,办学条件的劣势使农村家庭更不愿意花高昂的学费接受职业教育。由此可见,经费不足已成为困扰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最主要瓶颈。

公益劳动教育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职业教育公益性内涵特征实现途径

[作者简介]黄晓赟(1978-),女,江苏江阴人,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农村职业教育研究所,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农村职业教育。(江苏常州213001)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0年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苏南地区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培训的实证研究”(课题编号:2010SJB880010)的研究成果之一、2011年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体系研究”(课题编号:2011SJD88004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2)17-0008-03《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要把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全社会要共同促进教育公平”“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为推进职业教育公益性作出了战略规划。农村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的薄弱环节,农村职业教育公益性的实现对整个职业教育公益性的实现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农村职业教育具有公益性

关于职业教育的公益性有诸多争论。传统的教育公益性可以从教育提供的角度来理解,学者杨晓霞通过比较归纳得出教育公益性的五大特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家举办;追求平等;强调非经济价值取向。①我国《教育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因此,当大量的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时,教育的公益性受到了严峻挑战。在市场经济下教育是否具有公益性?教育的公益性与教育的产业化是否冲突?这些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对此,杨卫安、邬志辉两位学者指出,以往对教育公益性的理解是遵循两种完全不同的逻辑,一种是从教育提供角度去理解,关注公共产品的特点;另一种是从教育外部性角度去理解,关注教育结果。②从这一意义上来讲,教育公益性与教育市场化并不存在冲突。教育的市场化没有弱化教育的公益性,而使之成为“市场化公益行为”,即“办学主体通过某种市场化的方式来获得社会的教育资源,以一种与公共途径相平行的市场途径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为此享受教育服务的人必须交纳一定的学费,而投入教育资源的人则必须获得一定的经济回报”③。

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的一种类型,同样具有公益性,对于这个问题一直存在着不同认识。教育部职业教育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所长王继平认为,原因就在于有人认为企业是职业教育的直接受益者,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主要在企业,主张把职业教育推向市场,淡化甚至否定政府责任。④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在关于职业教育公益性的研究报告中明确指出职业教育具有公益性。职业教育是一项公共产品、一项公共服务,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可以使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四个主体共同受益。⑤而我国农村职业教育的公益性是由农村职业教育的特点所决定的。

1.农村职业教育功能的社会性。农村职业教育是面向“三农”的教育,能够培养新型农民,落实科教兴农政策,加快新农村建设,同时对提升我国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也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农村职业教育具有发展社会公共价值的功能。

2.农村职业教育投入与收益的不平衡性。农村职业教育能进行农民工转移培训和择业培训,有效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问题,推进农村的城镇化进程,符合国家与社会的公共利益。但是,农村职业教育地区和受益城市之间成本与收益的不平衡,导致农村职业教育供给不足,需要由政府负责农村职业教育经费的供给。

3.农村职业教育结果的政治性。农村职业教育能够满足广大农民的教育需求,提高农民群体的职业技能,缩小城乡差距,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农村职业教育的结果惠及全体社会成员。

4.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的地区差异性。我国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的不平衡现象十分突出,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缓慢,影响了教育的平等性和普惠性,需要政府的财政投入与统筹规划,以保障欠发达地区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经费。

5.农村职业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农村职业教育的对象是广大农村劳动力,包括农村未成年劳动力和成年劳动力,也包括农村低收入群体和弱势群体。由此产生了农村职业教育对象的低支付能力与职业教育的高成本之间的矛盾,很多农村劳动力无力或者不愿意接受农村职业教育培训,严重影响了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必须要依靠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来解决这一矛盾。

二、农村职业教育公益性的内涵及其特征

农村职业教育是指在城市以外的乡村地域内进行的,以农村社区人口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以促进农村人口职业素质提升、就业能力提高和生活质量提高,以及促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与发展为宗旨的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⑥农村职业教育是整个社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影响个人生存发展和整个社会的竞争力,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具有公共产品性质,并产生积极的外部效应。

基于以上农村职业教育的内涵与特征,笔者认为,农村职业教育的公益性应当具有以下内涵:(1)是由政府主导,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一项公共服务;(2)是广大农村劳动力都需要的社会公共产品,且这种需要越来越迫切;(3)能使农村与城市的发展共同受益,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4)是实现教育平等性和社会公平性的有效途径。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农村职业教育也显现了经济价值取向,存在“市场化公益行为”,但鉴于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现状与教育对象的实际情况,农村职业教育公益性虽然不排斥市场化公益性的参与,但更应强调传统意义上的教育公益性。也就是说,对于农村职业教育,我们不仅仅要关注教育结果所体现的公益性,更要关注基于教育提供视角的教育公益性,由政府通过公共财政资金的投入来解决农村职业教育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通过立法和颁布政策法规的方式规定其发展方向。在此背景下,农村职业教育的公益性形成了自身的特征,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实施对象的普遍性。农村职业教育面向所有农村劳动力,包括在中等职业学校接受职前教育的农村未成年人、留守农村创业的农民和向城市转移的农民工,特别是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和弱势群体。因此,农村职业教育的公益性能满足所有农村劳动力的教育需求,具有普遍性。

2.实现形式的多样性。我国农村职业教育的复杂性决定了农村教育公益性实现形式的多样性。一方面,我国农村范围广、地区差异大,职业教育发展极不平衡,政府在办学机制、经费投入等方面应有所侧重,形成多种办学机制与融资渠道,如在发达地区可采用政府主导、社会团体和企业实体共同参与的办学机制;另一方面,农村职业教育具有教育对象的广泛性、教育内容的复杂性等特点,农村职业教育的公益性也应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展开,如推行免费教育培训制度、建立远程职业教育网络等。

3.实施过程的长期性。农村职业教育公益性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方面,“三农”问题长期存在,农村城镇化进程需要一段漫长的时间,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政府的长期扶持;另一方面,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呈现不同的区域特征,经济发展程度与水平、主导产业、文化、民族和习俗等存在较大的差异,相应地,农村职业教育的重点与发展程度也各不相同,这种区域性的差别也将长期存在。

4.实施结果的普惠性。农村职业教育是面向“三农”的一种教育类型,具有提高广大农民的整体素质、培养新型农民、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提高民族素质和开发人力资源、促进农村经济转型和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功能,因此农村职业教育公益性的实施结果可以惠及全体社会成员,具有很强的普惠性。

三、农村职业教育公益性的实现途径

1.加强法制建设,健全面向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法规。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保障。在现行的政策法规中,有不少涉及农村职业教育的,如《职业教育法》《关于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农业技术推广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等。这些政策法规与条例等对农村职业教育的办学方针、发展方向、领导主体、财政支出安排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农村职业教育法规体系。但由于缺少配套政策和可操作性的监督机制,这些政策法规不能很好地落实,特别是在经费投入、企业对于农村职业教育的责任等方面更显不足。因此,强化法制建设首先要制定相应法律的实施细则,提高职业教育法律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从而落实已有政策法规中关于农村职业教育、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相关规定。

实现农村职业教育的公益性,还需要从法律层面对我国农村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免费培训制度的实施以及社会各个层面(包括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等)对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所应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农村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标准、校企一体化办学准则等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保障农村职业教育公益性的实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更应通过完善立法和加强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保障农村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资金投入,协调农村职业教育的层次和区域发展,形成良好的农村职业教育发展氛围,保障农村职业教育公益性的实现。

2.创新办学机制,凸显政府在农村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面规划了未来10年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的蓝图,明确要求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努力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此,政府必须切实履行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坚持职业教育的公益性。

农村职业教育一直以来都是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因此,政府对农村及农业的保护与特别支持是必不可少的。坚持农村职业教育的公益性,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必须坚持政府在发展农村职业教育中的主导作用。这在许多国家都已形成共识,多国政府先后出台各项针对农村的教育与培训计划,如美国的“农村学校运动”、韩国的“新农村建设运动”、泰国的“村民参与研究和发展”计划等。因此,针对我国当前的国情,政府需要切实承担起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的责任,“只有国家作为教育投资的主体,才能体现教育的公益性,才能保证教育健康发展、持续发展”⑦。

首先,政府应面向农村创新办学机制。一是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未成年人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机制。二是建立由政府办学为主的,行业、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办学机制。三是建立由政府鼓励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举办的由职业教育提供的终身教育的办学机制。对农村职业教育应逐步推广免费政策,对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培训和创业培训应确立奖励制度,以提高广大农民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有效保障农村职业教育的公益性。

其次,强化政府的统筹规划作用。一方面,政府要统筹规划区域内职业学校的发展,避免农村职业学校的重复建设,追求办学的特色化,合理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力求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另一方面,政府要通过统筹管理不断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增值,合理规划和建设面向农村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能够满足人们终身学习和教育需要的农村职业教育体系,从而为农民提供全面及时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使农村劳动力由无序流动转向有序劳动,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职业教育理念。

3.增加财政投入,落实对农村职业教育的经费支出。根据《中国农村统计年鉴》的统计,截至2010年,我国农村人口71288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53.4%,其中,高中及以上教育程度的劳动力只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16.71%。国家统计局的《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指出:“51.1%的外出农民工没有接受过任何形式的技能培训。”这些数据表明农村职业教育培训远没有发挥其服务社会的作用,而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强化农村职业教育的公益性,特别是政府在经费投入上的保障。

农村职业教育是专业技术教育,因而投入需求普遍较高,特别是实验实训基地的现代化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成本的增加直接导致学费的增加,严重影响了农民入学的积极性,这对于农村职业教育发展来说是一个主要障碍。由此可见,增加财政投入是实现农村职业教育公益性的一个必要条件。

虽然国家已了一系列文件,但由于缺乏计划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削弱了政策的执行力,导致教育资源过分向城市集中,农村职业教育仍存在经费短缺的问题,农村职业教育的平均水平远低于城市职业教育,这十分不利于农村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因此,政府不仅要增加对农村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而且在实施财政补助等政策时也要适当向农村职业教育倾斜。一方面,政府应从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高度,调整教育经费的投入结构,提高农村职业教育经费在本地区教育经费投入中的比例,相应增大农村职业教育财政性经费、生均经费和生均公用费用的投入;另一方面,政府要建立和落实职业培训保障金制度,通过发放学习券、培训券,建立学习账户、学习津贴、储蓄计划补贴等方式,鼓励农民工接受职业教育培训,降低企业培训的风险。除了保障政府财政投入外,还应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农村职业教育经费。政府可合理运用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政策引导社会参与农村职业教育,形成多渠道筹资机制。只有这样,农村职业教育的资金来源才有保障,农村职业教育的公益性才会实现。

4.推广免费政策,实行免费农村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免费农村职业教育培训制度是农村职业教育公益性实践的重要实现形式,也是最能体现农村职业教育公益性的一种实现形式。2007年至2009年,国务院连续三年提出加快农村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并开始逐步推行中等职业学校免费教育制度。这从经费投入的角度强化了农村职业教育的公益属性,但中等职业教育只是一个部分,还不足以体现整个农村职业教育的公益性。

根据萨缪尔森的公共产品理论,农村职业教育可定位为准公共产品,应由市场和政府提供,但在实际层面,产品的公共性程度会随着其正外部性的程度而发生改变。在我国,随着对农村职业教育重视程度的提高以及国家对农村职业教育发展支持力度的增加,农村职业教育显现出越来越强的正外部性,表现为农村职业教育能够提高农民的职业素质,促进他们潜能的开发,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转移,从而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产品的正外部性越强,其公共性也越强,也就越接近纯公共产品,从这个意义上讲,几乎可以忽略农村职业教育的私益性,把农村职业教育定位于纯公共产品。从农村职业教育的公益性出发,建立由政府主导、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免费农村职业教育培训制度,能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民对职业教育的需求,保障农村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的提高。

5.实行对口支援,实现区域范围职业教育资源的共享。平等性是教育公益性追求的最终社会目标之一。但从总体上看,当前农村职业教育在我国教育事业中仍然处于弱势,表现为发展不平衡,投入不足,办学条件比较差,师资力量不强,办学机制以及人才培养的规模、结构、质量还不能适应服务农村、服务“三农”的需要,与城市职业教育的发展存在很大的差距,影响了教育平等性的实现。在实践农村职业教育公益性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引入城乡统筹发展的理念,加强城市与农村、农村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充分利用资源,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实现有限教育资源的公平利用。

在政府的统筹规划下,以省为单位,建立一个有组织、有计划、逐级分层的农村职业教育对口支援体系,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共享。这个体系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城市职业学校或机构,可根据自身的办学特色,对口支援一到两所县级农村职业学校或机构,通过教学资源共享、师资交流培训、建立职业教育网络信息系统等措施,带动农村职业学校或机构办学质量的提高,形成一批农村中等职业教育的骨干学校;第二层次是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可利用自身的优势,对口支援区域内乡镇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点,在各乡镇开展培训活动,或通过乡镇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点吸收生源后集中到县城职业学校进行教育培训,并对乡镇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点的师资进行培训提高;第三层次是针对农村职业教育面向农村、农民这一特性,可在各个村组设立农业技术推广点以及职业教育培训联系点,一方面可利用其与农民更接近的优势,为上一级机构提供职业培训服务需求的相关信息;另一方面可依托这些联系点将技术送上门,提供部分基础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更好地服务“三农”。

[注释]

①杨晓霞.论教育公益性与产业性关系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DB/OL].省略/kns50/detail.aspxdbname=CMFD2003&filename=2003086788.nh,2003-07-31.

②杨卫安,邬志辉.教育公益性概念的争议与统一[J].教育发展研究,2009(19):6.

③劳凯声.面临挑战的教育公益性[J].教育研究,2003(2):59.

④⑤刘红,车明朝.促进教育公平,强化职业教育公益性:唐山“职业教育公益性学术研讨会”侧记[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0(30):5,9.

公益劳动教育范文第3篇

【关键词】非正规就业 教育培训 人力资本

【中图分类号】F249.26 【文献标识码】A

当前,我国的就业结构由非正规就业和正规就业共同组成。据统计,非正规就业劳动力就业规模超过2亿,占就业比已超过60%,同时,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也接近50%。

非正规就业劳动者主要产生于正规部门不规范的用工行为和非正规就业部门的就业,如临时工、非全时工和派遣工等。农民工、城镇下岗再就业人员和个体从业人员构成我国非正规就业劳动者主体。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生活和就业呈现出高流动性特征,既充满活力,又存在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同正规就业劳动者相比,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平均文化水平较低,接受职业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机会少,大多数只能依靠体力从事低技能岗位;往往拥有多重劳动关系,就业方式多样,通常没有劳动合同,随时有终止的可能;就业目的主要为了生存,劳动报酬较低,缺少相应的社会保障。非正规就业劳动者身陷“低技能―低收入”的困境,逐步成为社会和城市“边缘人”。更加严重的是,较低的人力资本存量不仅阻碍了其个人境况的改善,制约了相关企业的生存发展,而且放大了社会阶层间的利益冲突,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提升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人力资本应该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教育培训与非正规就业劳动力人力资本的提升

众多研究认为,教育培训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地增进学员的知识和技能、改变学员的态度和观念的活动,使学员发挥自身潜力从而提升工作绩效。然而,在当前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的背景下,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教育与培训却面临着重重困难,受教育权益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这是不合常理的。非正规就业劳动力过低的素质使非正规就业者很难在就业中有优势。大多数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在城市很难拥有稳定就业,经济地位低下;缺少与城市居民交往的广度与深度,导致城市的思想观念以及生活方式很难对他们产生影响;其也难以成为城市文明体系的贡献者。

相对于劳动力规模和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更为重要。人力资本在知识经济时代是一个涵盖各个阶层、各个领域的整体概念。当前,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一同形成了我国完整的就业结构,非正规就业劳动力群体理应是人才群体重要的构成部分。教育培训是“授之以渔”,因而对于人力资本的提升更重要。因此,加强教育培训是维护和保障非正规就业劳动力的重要途径。教育培训有利于促进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就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状况;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增加企业利润;有利于实现社会平等,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发展。

我国非正规就业者教育培训的现实需求与社会各方的重视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距。首先,针对非正规就业劳动力的教育培训投入制度的缺失,导致了非正规就业劳动力人群教育培训需求总量与投入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其次,政府针对非正规就业人群的培训,整体覆盖面较窄。当前,对于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教育培训还存在着结构性矛盾。一是与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相关的公益性教育培训项目少,培训内容与实际需要有脱节。教育培训内容与就业需要不匹配。二是教育培训形式不科学。培训内容更多流于基础性知识的讲解,缺少实训。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足。三是培训迁移效果较差。在教育培训后不足50%的学习内容可以运用在工作上,可以维持半年的不足30%,仅有10%左右内容在一年之后能运用。

政府在非正规就业劳动力人力资本提升中的角色与行为

公共产品指能为大多数人共同享用或消费的产品或服务。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一般由政府或社会团体提供。私人产品指企业或个人借助市场而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具有效用上的可分割性,消费上的竞争性和受益上的排他性。而准公共产品则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如果教育偏于私人产品特征,产品的提供将依赖于市场,教育费用主要由个人和家庭承担;如果教育偏于公共产品特征,产品的提供将依赖于政府,教育费用主要由政府承担。

学者燕晓飞认为,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教育培训更具有“公共性”的准公共产品特征。其一,对弱势群体教育培训具有重大的外部效益。在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的现阶段,教育需要承担“社会调适”和“社会更新”双重职能。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群体数量巨大、分布的区域和行业广泛。非正规就业劳动力的人力资本的提高对我国社会与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对非正规就业群体的教育培训上都应担当重要角色。其二,伴随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力教育培训的公共属性不断提升。因为,教育产品的属性并非一成不变,动态来看,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越高,教育产品的公共属性越强。教育需求是经济学和社会学交叉概念,具有双重内涵。较高水平的人力资本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时,国家整体的教育机会需求与个人的教育培训需求便会有效重合。此时,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应该得到国家的保障,例如,为社会弱势群体举办的特定的职业技能培训。非正规就业劳动力群体的教育培训的“准公共性”决定了其供给方式的“准公益”性质。因此,政府应该担当相应的责任,通过运用宏观政策调控市场供给以及提供相应的教育培训产品,均衡非正规就业劳动力的教育培训现实需要。

政府可以作为主办方,委托社会机构对非正规就业劳动力群体进行培训,也可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机构提供相关的培训课程。可以采取财政出资补贴与劳动者适当承担相结合的办法,保证社会培机构合理获益。同时也可利用奖励等激励手段,调动相关培训受委托方的积极性。在瑞典、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非正规就业劳动者接受到专业化和优质的培训,同时获得了某种资格认证,从而增加了其在市场求职时的筹码。因此,通过“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将职业资格认证和培训活动相结合是非正规就业劳动者人力资本提升的重要途径。

政府应当协同各方着力于培训模式的创新,提升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培训的积极性。随着社会快速的变迁和信息科技的发展,各类型的职业教育培训方式也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促使非正规就业劳动者都有动力和机会接受培训。政府应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同时加强与各方的沟通,加强监管。培训内容一方面要注重基本的文化素养,了解国家劳动政策法规,从而更好更快地融入工作和生活环境;另一方面着重于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缩减就业和工作转换的时间,学习和掌握必要的通用技能,提高其工作期间的稳定性。培训使非正规就业劳动者不仅在学习能力和工作能力方面,而且在寻求自我发展能力方面都有所提升。

政府还应当加强对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政府可以从三方面入手,一是提高劳动合同签约率,充分利用《劳动合同法》,提高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就业稳定性;二是合理稳步提高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三是逐步将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到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并逐步有计划地提高保障水平。

企业在非正规就业劳动力人力资本提升中的角色与行为

当前,企业培训非正规就业劳动力缺少动力。由于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素质参差不齐、稳定性差、对企业的忠诚度低,同时与正规就业劳动者比,工作环境、薪金水平、劳动关系约束等差异过大,降低了非正规就业劳动力工作满意度。一方面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对待工作敷衍了事,流动性高等状况,这样便形成了恶性循环;另一方面这种状况进而反过来影响企业对非正规就业劳动力培训投入的动力。

学者刘军丽研究发现企业培训非正规就业劳动力的阻碍因素分别来自外部和内部。内部的影响因素包括企业培训资源的供给、企业的培训预期制约、非正规就业劳动力的影响等等。当企业面对市场激烈的竞争时,举办非正规就业劳动力的培训,其培训成本势必会增加。培训后,非正规就业劳动力素质的提升,也可能导致其流动加快,反而致使企业培训的人才流失。同时,企业内部正规劳动力也可能视非正规劳动力为潜在的岗位竞争者,从而反对对非正规就业劳动力进行培训。当前,企业外部机构提供的培训课程,在师资、环境、硬件、培训位置、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等方面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因此,有资源和能力的企业自己完成相关培训,而没有资源和能力的企业则选择放弃,很少选择外部培训课程。同时,由于缺少来自政府的支持,影响了企业内外部培训主体的互补与合作。当企业外部培训供给不足,企业内部出现培训需求时,企业必须要追加培训投资,完善培训资源。但是,企业基于自身实力的限制、企业对利润的追求和成本收益等的考量,企业对非正规就业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动力不足。

企业可以根据规模、性质以及经济实力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培训提供方式。一方面,国家事业单位和经济实力较强的大、中型企业等,企业可以承担起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培训。因为这类用人单位通常设有职业培训中心,具有完善的培训设施和场所,比较雄厚的培训资金、较为丰富的培训经验和较强的培训师资等优势。对于这类用人单位和部门,关键是如何将正规就业人员和非正规就业人员同等对待,公平分享培训机会和高质量的培训课程。政府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强制实行;也可以根据培训实效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以提高它们对非正规就业劳动力培训投资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经济实力较弱的中、小以及微型企业的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培训可以采用多种方式。一是由各行业协会提供。可采用行业协会统筹与企业集资相结合举办非正规就业者的培训,及筹集资金来源。也可以由政府部门根据培训效果给予的补贴;二是政府提供。在没有行业协会的情况下,政府必须担当培训的实施者,政府可以向非正规就业人员发放补贴,由其自由选择社会培训机构;三是企业提供。鼓励企业以内部“师傅带徒弟”等传统方式培训非正规就业劳动者,政府可以根据培训实效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和奖励。

企业作为非正规就业者的用工方,充分地了解培训的实际需求,可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和内容,同时作为非正规就业者素质与工作能力提升后的主要受益方,应当成为非正规就业劳动力专用技能培训的主要责任方。首先,企业应当增加培训时间的机动性。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差别较大,有不同时段的工作方式。企业可以灵活设定培训时间,确保有培训需求的劳动者获得培训机会。其次,企业应当增加培训周期的灵活性。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工作经验、知识结构、教育年限和技能层次等存在着较大差异,企业在培训周期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培训内容本身和以上因素。研究发现,7~15天的培训通常效果最佳。但企业还需考虑以下方式的结合:定点授课和自学辅导授课相结合,大班授课和小班授课结合,短期班和长期班结合等。再有,企业应当增加培训产品的多样性。相同的培训内容,对于不同成长经历,不同性别,不同年龄段的人来说,接受的难度和效果是有差异的,企业可以采用跟踪式个性化就业培训。

个人在非正规就业劳动力人力资本提升中的角色与行为

非正规就业劳动者人力资本提升的自我投资能力弱。在政府与企业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将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引入市场化的教育培训是一种必然的选择。但现实是,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应对日常基本需求后,非正规就业者基本无力支付培训所需,培训的潜在需求无法转换成有效需求。其收入水平相对于市场化的教育培训价格不匹配,从而大多数非正规就业者没有能力越过职业培训的“经济门槛”。非正规就业劳动力教育培训的预期收益低于培训投入,职业培训的“预期收益”不明朗也构成对个人人力资本投资的约束。在当前的就业环境下,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在市场上主要担当出卖“苦力”的角色,工资的决定因素主要依赖于劳动数量和劳动强度,培训后劳动技能的提升并不能带来明显的增收。非正规就业劳动者教育培训的附带成本过高影响了人力资本自我提升的积极性。相关调查显示,劳动力培训后的办证和鉴定费用有的高达数百元之多,由此影响了劳动者对参与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得人们宁愿继续寻找低薪工作也不愿意进行就业培训,这与政府免费或低费培训的政策取向显然是完全冲突的。

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工作绩效差异显著。研究发现,正规就业劳动者工作岗位稳定,拥有正式的劳动合同,知识技能不易被替代,职业培训经历丰富,工作信心相对较高,从而在工作中有较好的业绩表现。而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在企业不被重视,薪金报酬、福利保障等待遇都与正规就业劳动者存在较大差异,降低了其对企业的归属感,从而导致较低的工作绩效。

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应当做好职业发展规划。解决温饱和生存是低层次的工作需求,而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则是更高层次的工作需求。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应该以正确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价值观,获取企业认可。然后,通过职业培训强化工作技能,加强自我发展的能力。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应不断提升工作信心。企业提升员工工作绩效和工作信心的重要策略则是职业培训。密集的高质量的职业培训课程可以加强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对工作环境的调整适应,快速提升其工作技能,从而使非正规就业劳动者通过增强工作信心大大提升工作绩效。非正规就业劳动者还需要不断强化对环境的调整适应能力。由于工作环境变化较大,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稳定性较弱。企业可以通过轮岗制度,增强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工作岗位的适应性和未来就业竞争力。

人力资本存量偏低,是非正规就业群体生活水平和工作绩效整体不高的根本原因。因此,通过教育培训提升其人力资本存量就成为改变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困境的重要路径。我们应该立足我国的实际国情,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因素,在相关管理、经济以及教育培训等理论指导下,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设计针对非正规就业群体的教育培训模式。其关键点在于综合考虑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个体三方的支付能力和收益情况,通过权责划分实现各自精准定位,优势互补,努力做到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公益劳动教育范文第4篇

关键词:俱乐部物品 人力资本产权 私人付费

一、

高等教育的俱乐部物品性质

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任何产出的接收者都应为其所获得的物品和劳务支付费用。但市场效率依赖于产出的排他性(Excludability)和竞争性(rivalry),如果产出不具备相关性质,生产者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收益,从而不能寄希望于市场提供足够的产出,教育就碰到这样的问题。于是,传统观点将高等教育视为公共物品(Public goods),并要求公共部门提供高等教育服务,却往往导致高等教育永久性的财政危机。鉴于此,本文认为高等教育并非纯公共物品(pure public goods),也不满足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2]。

纯粹意义的公共物品(Samuelson , 1954)具有以下特征:①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一旦某种物品或服务具有非排他性,则没有使用这种物品或服务的人不能被排除在使用这种物品或服务的效用之外,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这种效用是强加的。②非竞争性(Non-rivalry)。具有非排他性的物品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向额外的消费者提供的边际成本为零,每个人最有效率的消费单位是无穷大。但是,纯公共物品几乎不存在。所谓的公共物品都有其服务范围。地区公共物品(Local public goods)不能对外地人服务,全国公共物品(National public goods)不会为外国人服务,特别是国防。国防和公共服务等一直被当作公共物品的产出也具有竞争性,因为没有人可以同等得到。边陲小镇和首都获得的国防不会相同,同一城市不同社区得到的警察保护也可能有差别。即使像有线电视这样每个付费者都能欣赏相同节目的服务,亦受线路宽度的影响。事实上,“设计这类非常狭窄的定义是为了说明,也许存在社会想要,但不能由自发的私人市场提供的一类活动”,只不过现实中大量的公共支出“都是能够排除一些人享用的、即能整体也能部分消费的、技术上可以付费才能消费的公共支出的重要类型”(Steiner ,1977)[3],高等教育即属于这种类型。

首先,高等教育具有排他性,存在排除学生获得服务的手段。高等教育消费的非整体性,使其消费在技术上易于分割。如同公共图书馆的大门可以向未付费者关闭(尽管对有效供给具有决定意义的是能否从教育服务收益中排除其未付费者,而非从教室中排除未付费者),到目前为止,即使不通过收费手段,也有足够的方案屏蔽某个个体于高等教育之外,譬如分数、家庭出身、民族、宗教、性别、国籍。笔者不排除未来社会教育发展变化的可能,但从人类已有历史看,高等教育具有足够的排他性。当然,这种排他性并非严格排他,消费者要获得某种利益是比较容易的。根据台伯特模型(Tiebout model)[4],居民可依照对不同社区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偏好,“用脚投票”选择他们的社区。对高等教育而言,求学者可自由选择城市和学区,以获取具有一定可替代性的教育服务。

其次,高等教育具有竞争性。参与经济活动的都是理性人,由于信息获取差别、利益差别、偏好不同,在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就会产生各异的偏好次序和实现方式,而个人的偏好并不能事先观察和预测,因此按“不可能定理”(Arrow,1951)试图在任何条件下,从个人偏好次序中推导出社会偏好次序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无法确认社会福利函数的存在,帕雷托改进不能实现。反映到教育领域,就是面对稀缺的高等教育资源,一个学生获得的多了,另一个获得的就少。如左图所示,当更多的人加入高等教育行列时,因规模经济的效益,边际服务成本MRC逐步下降,同时,边际拥挤成本MCC因日益拥挤而上升。把边际拥挤成本和边际服务成本结合起来就得到右图下凹的边际成本曲线。其下凹的原因是:人力资本的异质性(偏好不同,知识背景、接受能力的差异。根据实际推断原理,小概率事件不会发生,即使在相当规模的组织内,同质的个体也不会出现。)所导致的教育资源对不同学生的低可替代性。以课堂为例,课时固定而学生接受能力不同,按某一特定标准对所有学生授课就会造成损失。班级规模越大,损失越多,因此有必要保持较小的规模。美国教育测验服务中心(ETS)的调研数据显示,学生对1-10人的班级评价最高,对35-100人的班级评价最低。即在给定的教育系统内,有唯一的最优学生数量,一旦超过这一数量,新增的参与者就会对已有的参与这造成负效用,若要求同等效用,边际成本就会上升。在右图中,随着人数增多,拥挤日益严重,就进入边际成本上升的BC段。高等教育是重要社会资源,高质量有特色的高等教育更是一种稀缺资源,在系统拥挤时,其更加稀缺。当整个系统达到拥挤点 (point of congestion) ,边际成本无限上升[5],如座位坐满的教室不可能再为其他学生提供座位,这就须要新设一个班级,因此在原有MC线上又有一条新的MC线。这一过程的重复也就意味着MC不断提高,当其达到极点时,系统崩溃,只有新建系统才能解决问题。与此同时,因新增成本将平摊至学费中,导致学费升高,搭便车的可能性消失(free rider)。

从以上分析可得出三个结论:第一,求学者付费才能享受高等教育服务,而高校能够以极低的成本排斥未付费者。第二,高等教育服务存在拥挤现象,不能满足所有人的要求。第三,拥挤达到一定程度时,形成新的组织较有效率。因此,笔者将高等教育定义为俱乐部物品(club goods )[6],即排他性公共物品(excludable public goods)的一种。在布坎南眼中,俱乐部是人们自愿形成的协会,其排除非会员不需要成本,会员间没有歧视,并由会员分摊相同的成本和收益。俱乐部中存在有效成员规模,同时最大化个人效用实现。效用来自三个方面:①物品或劳务的使用②分摊生产成本③享有会员资格,高等教育同样具有这些特点。首先,高等教育服务一般由多人共同享用,私人单独接受这种服务可能带来低效率。尽管因个人偏好不同带来的巨大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会给他人带来负效用,但在规模适度的高等教育俱乐部内,这种负效用是极其有限的,而正是受教育者人力资本异质性才促成了高等教育服务的多样性,使得“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其次,高等教育服务生产成本由参与者共同承担。再次,高等教育服务的接受者与生产者之间存在互相促进的关系(正所谓“今日我以×大为荣,明日×大以我为荣”,诸如芝加哥大学的诺贝尔奖获得者,耶鲁大学的布什、克林顿、小布什。)高等教育是俱乐部物品,私人就应当为其支付费用,这是第一部分的结论,也是全文的理论基础。

二、人力资本的产权归属

高等教育提供的是服务,这种服务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是一种生产性服务。一方面教育服务对劳动的再生产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因为“要改变一般的人的本性,使它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或训练,而这就得花费或多或少的商品等价物。劳动力的教育费随着劳动力性质的复杂程度而不同。因此,这种教育费——对于普通劳动力来说是微乎其微的——包括在生产劳动力所耗费的价值总和中。”[7]强调对普通劳动力微乎其微也正体现了高等教育对提升劳动力从事复杂劳动的技能的作用。既然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中包括教育费用,由谁支付是很明显的。另一方面,这种服务一旦与人体结合,就会形成潜在的人力资本,而潜在的人力资本投入生产过程奖形成真正的人力资本,并带来巨大的收益。然而通过高等教育投资所形成的人力资本的“所有权限于体现它的人”(Rosen,1985),同时人力资本与其载体不可分离(Becker, 1993),因而人力资本不可能像物质资本的产权通过分割来降低风险(其载体无法分割),这就要求受教育者依据“利益获得原则”(谁从教育中获得收益,谁就应支付教育的经费,支付的数额与获益得多少成正比)买断人力资本全部产权。

公益劳动教育范文第5篇

[关键词]:劳教人员权利限制保障

法治、人权是国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正式纳入新宪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主义为基础的法制理念和准则,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对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劳教人员的人权保障和维护法定权益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劳教人员法定权利是人权的国内法制化、具体化的范畴,是劳动教养制度的重要标志及立法依据。对劳教人员而言,则他们作为劳动教养制度中劳动教养法律关系主体的实存状态和行为表现。但是,劳动教养制度中对劳教人员权利的限制与保障存在严重缺陷,因此,讨论这一范畴,不仅是劳动教养与实践的迫切需要,也是劳动教养立法完善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人对此谈几点自己的肤浅认识。

一、劳教人员权利的范围及其法理依据

在法治背景下认识劳教人员的权利,必须对劳教人员应有的、法定的权利加以明确解释,必须对劳教人员权利的限制加以明确规范。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劳动教养处罚主要是以限制劳教人员的人身权利为主要内容,更具体的说是限制劳教人员的人身自由。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劳教人员处于法治机制下的“弱势群体”,其权益保障变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劳教人员的权利,是指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依法所享有或应享有的资格和能力。劳教人员的权利法理依据既包括宪法和法律对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规范标准,也包括劳动教养专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制度、文件中对劳教人员权益保障的内容,同时,还要与国际法准则底线标准相一致。,劳动教养专门法律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是劳动教养法律体系中的主体法;近年来,国家立法机关也制定了一些涉及劳动教养内容的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的决定》等,劳动教养行政法规、规章和制度、文件等规范性文件主要是为了执行劳动教养法律就劳教工作时间中某些问题做出的具体规定。如《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司法部为规范劳动教养管理颁发的劳教人员管理、、生活卫生、执法、警戒护卫等6个部令,以及司法部就有关执法活动作出的专门规定,如《关于推进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活动“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规定》、《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同时,我国签署加入的包括《公民权利和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在内的21项国际人权公约。这些国际公约的规定,是我国承诺的义务,我们必须采取积极措施认真履行。

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劳教人员的权利做了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涵概三个层面一是形态的权利。作为一个自然人所与生俱来的权利,主要是指生命权和健康权;二是法律形态的权利。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享有除了被限制的权利(主要指人身自由)之外的广泛的公民权利,主要有:政治权利、自由权、社会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监督权、请求权等;三是实现形态的权利,即能够实际享有的权利,由于受劳动教养法律关系的,劳教人员有些权利能够实现,如个人财产权、受教育权、通信会见权等,有些权利虽未被剥夺,却只能在资格上享有,实际上并不能实现,主要包括被选举权、婚姻家庭权等。

二、劳动教养执行管理制度中对劳教人员权利的限制与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变革,特别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确立和对人权保障的日益重视,劳动教养制度中对劳教人员法定权利的保障与现代法治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1、现实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充分、不完善或事过境迁,不合乎现代国家民主、法制与人权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作为劳动教养法律体系中的主体法《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分别于1957年8月和1979年12月颁布实施,虽然对劳教人员的权益进行了某些规范,但条款过于笼统,不便操作,且没有注意建立保障权益实现的保障机制,几十年来在不同的时期形.成的各种法规、规章、制度、办法等对劳教人员权益保障所规定的内容与范围以及执行方式等方面有许多已不合时宜,存在着大量需要改革完善的地方,劳教人员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过程中的可以为、能够为、应当为、必须为以及不得为、禁止为的具体规范形式缺乏明确的界定,法律内容粗陋,程序规定模糊,给执法工作造成法律依据不足或自行裁量的空间过大等后果。以劳教人员延减期、提前解教等执行变更和处罚消灭为例,劳教场所自行可做出决定,而在这方面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监督程序,虽然近年来各个劳教场所普遍实行了“两公开一监督”制度,设置公示栏,公开法律、法规,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接受各方面监督,使执法活动的透明度有所增强,执法水平有所提高。但是从实际情况看,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的支持,还只停留在表面,没有形成严格法律规范下的执法工作程序。

2、劳动教养处遇严厉程度超过了某些刑事处罚,不符合罚当其过的人权保护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劳动教养作为行政处罚•应当符合行政处罚的力度,应该低于刑罚处罚,在劳动教养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和严厉性方面应比管制、拘役和短期的有期徒刑轻缓,而在实际执行中却不然。从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来看,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而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拘役的期限是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从执行上来看,劳动教养必须在劳动教养所执行,而管制对犯罪人却不予关押,只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则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每月可回家一至两天。另外,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而受到劳动教养处罚的,羁押一日,折抵劳动教养期限一日。被判处刑罚处罚的犯罪人还有缓刑、假释等变更执行方式,而作为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不具备;从管理模式上看,其严厉程度超过了行政处罚的成本。劳动教养场所虽然没有武警看押,但高墙铁栏、封闭式会见室,脱离社会的封闭式管理、严格规定劳教人员活动时间和范围等手段与行政处罚的特征和劳动教养的本质属性极不适应,虽然近年来,我们通过创办劳动教养学校、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创办劳教特色采取“三试”、社会化管理等措施,力图改变这种现状,但只是停留在个别层面上,在劳教场所并没有全面推行;从待遇上来看,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根据其从事的生产类型、技术高低和生产的数量、质量发给适当工资,而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这些诸多不合理性,从侧面反映了劳动教养已超越了行政处罚的严厉程度。

3、缺乏对矫治对象个体权利的关注。劳教人员虽然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但民事权利却并没有受到限制。民事权利大都是个体权利,在我们的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以及实际执行工作中,对劳教人员集体方面的权利做了规定,对个体权利却关注很少。我们现在管理教育工作中都在搞分类处遇,这项制度的核心是“人”,而不是法律上的东西,因此,其关键就是矫治对象的个性化,体现以人为本,人文关怀,如果没有个性化的描述做基础,那么工作效益和效果就无法达到。

4、缺乏完善的救济机制,不利于人权保护。为有效地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我国《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处罚必须建立一个完备的监督约机,也就是司法救济。目前公民主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来达权利救济的目的。我国实行长达四十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被公认为是一项行政处罚措施,其依据主要源自1982年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2条“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劳动教养制度现在仍归属在行政处罚范畴之内。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日益健全的新形势下,理性审视这项制度,最大的弊端是对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措施游离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之外,也违背了《立法法》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制定法律的规定,长达1--3年甚至4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处罚对行为人的制裁是十分严厉的。因此,积极维护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的法定权益,畅通司法救济渠道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执法内容。虽然《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9条规定:允许“劳动教养人员给国家机关和领导人写信反映情况,申诉自己的问题,允许他们控告他人的违法乱纪行为。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申诉、控告等信件不得拆检和扣压”。《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39条规定:“因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申请复议和提出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在具体实践中,劳教人员的这些权益却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和行使。一方面由于政务公开不够,没有使劳教人员完全了解其应该享有的法定权益,哪些权益受到限制甚至中止、哪些权益应通过什么程序去主张或得到保护。究其原因主要是机制不健全、程序缺损、渠道不畅通。另一方面执法者没有把维护劳教人员法定权益和司法救济摆在应有的位置,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主张缺乏重视和支持,使当事人通过司法救济来维护自己的法定权益实现起来十分艰难。

三、劳动教养执行制度对劳教人员权利的限制与保障的立法期待和现实意义

遵循人权保护价值理念,必然遇到人身自由和权利保障与秩序维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如何作到人权保护兼顾秩序维护,在法定程序下实现犯罪控制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必须把握两点:一是合理把握劳教人员限制自由度;二是充分保障劳教人员享有的各项法定权益。对此,我有以下几点思考:

1、在法治化的框架下,全面梳理、论证和设计劳动教养管理和执行制度,从法制化、化角度进行和论证,剔除不合理部分,减少层次,充实法律,用明确、具体的法律语言硬性划定劳教人员权利限制与保障的范围,明确有关机关所负有的保障劳教人员权利的责任和义务,从制度上规范和限制行政权利对公民权可能的侵犯,保证执法活动的合理、合法、公平、公正。

2、准确、合理界定劳教人员权利限制的相关内容。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应当享有一定的行为资格和能力,具备有一定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劳教人员究竟享有哪些权利,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具有权利、人身权利、民主生活权利等二十多项权利。由于劳教人员法律地位的构成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部分权利处于中止状态或半中止状态。如自由权利,劳教所允许信教的劳教人员保持原有的,但不得在劳教场所内进行宗教活动,自由权利则处于半中止状态。因此,有必要从化、法制化的角度对劳教人员权利在度和质上进行严格而合理的界定,解决好行政权与公民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的关系,准确界定劳教人员的法定权益,使劳教人员的权利限制与保障有机衔接。

3、关注矫正个体,建立社会化的开放式帮教处遇机制。劳动教养的价值趋向在与预防和矫正,对劳教人员矫治应当重视个别化和教育的效果,根据情况分别处遇,在理念上体现“自愿”、“自治”原则,根据他们的心理特点,运用行为科学和管理、控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提高劳教人员的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为劳教人员今后回到社会创造条件,实现劳动教养的应有目的。并通过开放式、半开放式管理,让劳教人员接触社会,营造社会化矫治环境,建

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把安置帮教工作纳入社会化管理,形成一种有政府主导,主管部门负责,社会相关组织配合的管理体制,有效发挥各部门的社会责任,达到最佳教育矫正效果。

4、建立和完善劳教救济制度和体系,疏通救济途径确保劳教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教养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透明程序,赋予当事人以申辩权、申诉权,引入听证、聆询制度。为实现管理效能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某些规章、制度以及涉及劳教人员群体利益的事项可以召开听证会;对延期、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等劳教人员主张个体权利的,则可以召开聆询会,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将行政决定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保障相对人的权益,规范执法行为,建立一

系列救济机制,尤其是立法上确保当事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国家赔偿请求。

5、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为劳教人员实现合法权益提供监督保障。必须加强劳动教养执法监督;建立起以司法监督为主,内部监督为辅,社会监督为补充的执法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尽管劳教所设有驻所检察室,但由于工作范围和职责的限制,这种监督很不到位。司法监督的落脚点要放在发挥检察机关建议权、纠正权和处罚权,赋予驻所检察室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监督的范围和监督程序,特别是要对劳教人员延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

医等监督做出详尽的规定,使司法权利相互制约,司法活动更趋公正。同时,劳教机关要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通过建立.申诉制度、举报制度、劳教所长巡视制度、所务公开等,查究不文明执法和侵犯劳教人员合法权利的行为,防止侵权问为和。

6、提高劳教机关及劳教人民警察人权意识和执法水平,为劳教人员实现合法权益提供组织保障。劳动教养机关作为执法活动的主体,必须严格、公正、文明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并按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根本上体现法律的尊严和人道性。劳教人民警察是劳动教养的具体执行者,担负着对劳教人员管理教育的重要职责,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人权意识和执法水平对劳教人员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要教育劳教人民警察树立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观念。树立公正文明执法观念,正确理解国家权利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充分掌握劳教人员合法权益的相关内容,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徇私枉法,另一方面要依法保护劳教人员合法权益,避免权利的滥用和执法的随意性,增强人权保护意识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主动地按照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体现劳动教养制度的公正性和执法的严肃性。同时,针对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工作,建立执法评价制度,对执法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于有侵权行为的,根据侵权行为的倾向性建立预警机制,强化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范执法行为。

7、增强劳教人员自我保护权益的能力。长期以来,由于主客观方面原因,劳教人员对自身的权利知之不多。主观方面主要是因为劳教人员本身法律观念淡薄,有的则是不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从客观方面来说,劳教场所也出于管理的需要,过多地强调劳教人员应遵守的义务,忽视了告知劳教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劳教机关要多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提高劳教人员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在入所教育阶段,要突出对劳教人员合法权益的讲解,使其明白当这些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的救济和渠道,树立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允许劳教人员享有一定的自和过民主生活的权利,充分发挥民管会自我管理的作甩。建立协助劳教人员维权组织。当劳教人员的婚姻关系、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权利受到侵犯时,由于处理存在一定困难,协助唯权组织可及时帮助劳教人员处理。同时教育劳教人员正确认识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虽然劳教人员在法律地位上与劳教人民警察是平等的,但在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上

是不对等的。劳教人员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且这种义务是以国家强制力来督促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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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夏宗素主编:《劳动教养学》群众出版社

2、根据《2003年人权状况》白皮书

3、储槐植、陈兴良、张绍彦主编:《理性与秩序》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