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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心得体会

医疗保障心得体会

医疗保障心得体会范文第1篇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分配原则已经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和接受。社会保障属于社会再分配的范畴,因此,引入市场化机制,通过提高效率来缓解日益增大的社会保障压力,成为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市场化取向力度更大,从各地正在推进的医疗保障改革方案来看,尽管改革的方式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与过去相比个人的医疗保障责任在扩大,政府责任在缩小,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医疗行业。医疗保障改革的市场化取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了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效率,但是其负面效应也是显而易见的。

其一,医疗机构市场化运作,优胜劣汰,导致城市大医院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越来越好,而城市社区医院,尤其是农村乡镇医院维系艰难,逐步萎缩,甚至到了无法生存的地步。政府卫生投入也越来越向大医院倾斜,加剧了这种分化的程度。目前,全国80%的医疗资源集中在大城市,其中30%又集中在大医院。结果是城市人往大医院跑,农村人往城市跑,大医院人满为患,小医院门可罗雀。

其二,我国连年对医疗机构投入减少和药品涨价的补偿机制缺乏,迫使医疗机构出现较强烈的逐利倾向,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逐步成为其主要的功能。由于医疗市场是一个特殊市场,医患信息不对称,市场竞争往往使价格升高。例如医疗机构为了在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往往竞相购买高精尖设备,使我国本来就不足的医疗资源重复配置而浪费,设备购入后为尽快收回成本并获得利润,往往过度提供医疗服务。医疗行业作为一种特殊行业,很容易形成市场垄断的地位,市场垄断条件下医疗费用持续上涨将不可避免。医疗保障费用与日俱增,政府、个人、企业都承受了巨大压力,占我国人口70%以上没有医疗保障的农村人口更是难以承受高昂的医疗费用。

因此,笔者认为,医疗事业改革的市场化取向,虽然有其积极作用的一面,但是却背离了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基本规律。与一般消费品不同,大部分的医疗卫生服务具有公共品或准公共品性质。具有公共品性质的服务是营利性市场主体干不了、干不好或不愿干的,也是个人力量所无法左右的。必须而且只能由政府来发挥主导作用,否则就一定要出问题。政府的责任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公平优先的理念下,全面干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二是强化政府的筹资和分配功能,满足所有人的基本医疗需求。从以上两个方面的政府责任来看,中国的医疗保障所存在的问题,根源主要不在于缺少公共资金,而在于缺少公平优先的价值理念和有效的政府管理。

政府如何在医疗保障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贯彻公平优先的价值理念,构建公共保障体系,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呢?笔者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综合国力有了很大的增强,但人口多、人均经济水平低、社会保障能力差的基本国情并没有改变,中国还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与生活水平相适应[2].因此,在基本医疗保障方面,要以政府投入为主,针对绝大部分的常见病、多发病,为全民提供所需药品和诊疗手段的基本医疗服务包,以满足全体公民的基本健康需要。具体实施方式是,政府确定可以保障公众基本健康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政府统一组织、采购,并以尽可能低的统一价格提供给所有疾病患者。其中所用的大部分成本由政府财政承担。为控制浪费,个人需少量付费。对于一些特殊困难群体,自付部分可进行减免。

即便部分医疗领域引入了市场机制,政府也要进行严格监管。发达国家的政府对所有引入市场机制的医疗领域,其监管极为细致和严格。我们做到这一点的前提是要遵循“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而不是只顾效率而不顾公平。为了保证公众获得最基本的医疗保障,政府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抑制药价虚高,让广大公众看得起病,也有责任为贫困人群设立平民医院,以解决弱势群体看病难的问题。

二、医疗保障制度设计应当遵循利益均衡性原则

在公平优先的理念指导下,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提供制度安排,需要调整医疗、医药、医保、医患四个方面利益主体的关系,鉴于医疗、医药、医保、医患四个方面利益主体价值目标的差异,通过调整利益关系来整合主体价值目标,是医疗保障制度设计的一个重要原则。笔者认为,医疗保障制度设计应当遵循利益均衡性原则。医疗机构是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即使在适度市场化条件下,追求利润也是无可非议的。医患也就是病人,必然追求高质量的、充分的医疗保障,而不是“基本医疗保障”,更不会主动考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问题。医药企业,由于处在完全市场化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十分明确。医疗保障管理机构,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并确保收支平衡。医疗保障制度设计就是要在以上四个利益主体的不同价值目标之间寻找利益的平衡点。首先,医疗保障制度设计要立足于调动各个利益主体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整合各个主体利益。从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来看,医疗机构与医患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供需关系、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3].在医疗保障制度设计中,“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需要通过医疗机构有效的工作来实现。这就是说,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一个主体要素与医患之间基本目标是一致的,即一方的工作是为了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另一方的目标是得到基本医疗保障。医药企业则需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顺利的前题下,才能获得稳定的药品市场和稳定的利润来源。医保机构管理也只有在医疗、医患、医药的价值目标都基本实现的前提下,才能做到最大限度地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实现医疗保障基金的收支平衡。因此,医疗保障制度设计要做到兼顾各个方面的利益是可能的。

其次,医疗保障制度设计要能够发挥制约各个利益主体行为的作用。我国改革的市场化取向,不可避免地会诱导逐利行为,医患想获得良好的医疗服务,医疗服务行业想获得更大的效益,医疗保障管理机构想投入经济。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供方诱导需求成为一个普遍现象。诱导需求是指医疗服务提供者为了自身利益,利用掌握的知识和信息影响(诱导,甚至强制)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消费。供方过度服务的表现形式有大处方、抗生素滥用、大检查和手术滥用等。越来越多的卫生资源用于购买费用昂贵的城市医院服务,用于购买低廉社区医疗服务的经费很少,同时,也挤占了用于购买成本效益较优的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严重危害了我国的医疗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因此,优先保证基本的医疗保障的投入,同时采用低成本的医疗技术,从而使我国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条件下大体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再次,医疗保障制度设计要体现在医疗卫生事业中的主导作用。在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方面,政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目前,我国城镇医疗保障采取个人、企业、政府三方面承担责任,通过个人自负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式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中,政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如果地方政府面临财政困难,就会利用公共权力缩小自己的责任,加大个人和企业的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不利于医疗保障事业中各个利益主体关系的调整,政府只有在基本医疗保障方面确保稳定的财政投入,承担无限责任,才能维持利益主体对社会保障事业的信心。当然,医疗保障领域实施适度的市场化改革,对于调动各利益主体积极性是有效的。但是这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障。对于基本医疗服务以外的医疗卫生需求,政府不提供统一的保障,由社会成员自己承担经济责任。政府鼓励发展自愿性质的商业医疗保险,推动社会成员之间的“互保”;鼓励企业在自愿和自主的基础上,为职工购买补充形式的商业医疗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参加多种形式的商业医疗保险。在这方面政府的主导作用应当体现在通过制度安排,提供激励措施,如提供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因此,政府应当以基本医疗保障为核心,通过制度安排,建立起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三、医疗保障制度设计应当推动诚信体系的建立

诚信缺失是我国医疗保障体制运行中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也是医疗保障制度设计中需要重点规范的问题。由于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中,诚信管理体制建设相对滞后,失信成本过低,以至医疗保障事业中的利益主体诚信缺失行为泛滥且屡禁不止。因此,强化诚信管理是我国医疗保障制度设计的一个重要价值理念基础。

第一,医疗保障制度设计要平等公正地调整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医疗保障的具体政策应体现平等公正的道义精神,并运用多种调节手段,通过利益补偿和对弱势群体的援助,在公平优先的前提下,维持公平与效率的动态平衡。在保护医疗、医药、医保、医患各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统筹兼顾,抓住各方利益的契合点,扩展共同利益,推动共同利益的整合。医疗保障政策应体现“一碗水端平”的平等公正精神,加强政策导向力度,遏制医疗保障关系中强势方侵害弱势方合法权益的非诚信行为,要确保医疗保障关系的诚信互动性质,避免行为主体间,因权利义务分配显失公平而蜕变为各方以非诚信手段相互报复的尔虞我诈。政策愈能体现平等公正的价值取向,便愈能为医疗保障诚信体系的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建立稳定的医疗保障诚信管理制度。管理体制上,建立公共信用诚信管理数据库,失信行为一旦被数据库记录,就会留下污点,并要为此付出十分沉重的代价。建立针对诚信活动的约束监控机制、防患纠错机制、评估奖惩机制和导向模塑机制,借助国家机器的强制性力量,以法律法规形式赋予上述要求以权威性的普遍效力。在运行机制上,应该细化对各种不讲诚信行为的处理规定,加大对医疗保障事业中诚信缺失行为的惩罚性打击力度,让“失信成本”远远高于“守信成本”,让失信者得不偿失,不敢冒失信的风险。医疗保障诚信缺失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是否选择违约,关键在于违约成本的高低,当违约的预期效益超过守信活动所带来的收益时,主体便会自觉或不自觉地选择违约。目前,我们对不诚信的行为处罚只是补偿损失,显然起不到有效约束毁信者行为的作用。医疗保障制度设计要建立鼓励守信者、处罚毁信者的机制,让不讲诚信的个人和医疗服务机构付出沉重的代价,这样,有利于我国医疗保障体制的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医疗体制改革总体上不成功[J].医院领导决策参考,2005(14)。

医疗保障心得体会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国外农村医疗保障 启示

我国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也着手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入21世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会救助在农村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尽管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出台了一些医疗卫生政策,如推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开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农村“三项建设”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等。但是,这些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诸多困难和问题,广大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至今未能解决。如何解决农民看病难的问题不仅仅是我国所面临的问题,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和我国一样存在这些问题。因此,了解国外农村医疗保障的制度模式、管理方式和社会救助水平等,将对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和社会救助的发展起到重要的借鉴作用。

一、国外农村医疗保障的基本模式

在发达国家,医疗保障一般是采取城乡一体化的模式。而在发展中国家,则更加关注穷人的利益,二者追求的都是普遍覆盖的效果。这里,我们以发达国家日本和发展中国家印度为例来说明。

1.日本的“国民医疗保险”

上世纪中叶,日本政府加大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人口骤降,暴露出来的农业人口医疗保障问题同目前中国农村医疗保障情况颇有相似之处。日本政府和地方互助组织只用了大约50多年时间,建立起一套系统化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从而彻底解决了农业人口面临的医疗社会保障难题。

日本农民普遍享有国民健康保险,城乡之间差别不大,但地域之间存在差异。日本农民医疗保险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的补助,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补助个人交纳少部分保险费。以农业人口为主要对象的医疗保险组织得到政府的补助数额最大,占支出的50%,其他组织约16%左右。补贴资金的来源是,中央政府占二分之一,县政府及县以下的镇村政府各占四分之一。个人交付的医疗保险基金是以户收取的,平均每户每年为l17388日元(1990年),约1000美元,被保险者凭医疗证可自由选择医疗保险的合同医院就医。由于农户个体经营者等无固定收入,因此他们须每月定期到当地的社会保障事务所缴纳国民医疗保险费,其征缴办法不同于“受雇者保险”第二、三类参保者(可事先强制性地从工资中扣除医疗保险费的做法)。农民的健康保险也由政府、农协健康保险组织和农民个人三方负担。

另外,针对偏僻地区,日本还制定了“赤脚医生”培养制度。由于目前日本还有1000个左右的无医疗地区,由于没有愿意在农村偏僻地区服务的“赤脚医生”,这些地区的居民不能及时方便地得到医疗服务,所以叫“有保险、无医疗”。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多年以前,各地政府共同出资办起了一所“自治医科大学”,培养能在农村和偏僻地区工作的医生。学生读书期间的学费由各地财政承担,但学生毕业后必须按要求到农村服务9年,其中5年在偏僻地区,服役期间享受地方公务员待遇。

2.印度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1949年印度通过的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所有国民都享受免费医疗。免费医疗服务主要由公共医疗体系和农村医疗网提供。公共医疗服务体系包括部级医院、邦(州)级医院、地区级医院、县级医院和乡级医院五个层次。农村医疗网络由保健站(Sub Center)、初级保健中心(PrimaryHealth Center)和社区保健中心(Community HeathCenter),三级构成。在这些公立医疗机构中,印度农民可以享受免费的医疗服务。并且印度政府规定每10万名农村居民配备1个社区卫生中心,中心一般有30张左右病床和4名医生,并配有较完善的检查设备等。此外,每个地区通常还有2到3个地区医院,社区卫生中心无法治疗的患者都被送到这里。印度的农村医疗架构设计照顾到了各个层面,减轻了农村家庭的经济负担。

另外,印度还存在私人医疗保险制度。由于提供免费医疗服务,公立医院负担较重,印度政府也鼓励发展私立医院,作为公立医院的一个有机补充。市场化运作的私立医院大多条件较好,这样就使一些比较富裕农民自然地“分流”到私立医院。

二、国外农村医疗保障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增加卫生财政投入,扩大医保覆盖面

我国之所以将社会保障在城乡间分开进行,这是由特殊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城市化进程,以及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我国过去20年医疗保险改革选择的是建立市场主导型的医疗保险模式。政府投入主要用于补贴医院,在医疗保险方面并没有出资。然而,这种制度有一个非常大的缺陷,虽然我们也有医疗救助,但并没有针对老人、穷人等弱势群体的一种特别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而现有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只是针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人员,大多数人在发生疾病的情况下,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给予帮助。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对191个成员国医疗卫生体制公平性的评估中,我国在“筹资贡献公平性”这一指标上排名第188位。

我国农村早期的合作医疗是一种国家动员下的强制性的集体福利,现行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也只是一种探索性的过度形式而已。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融入城市医疗保障这个大体系之中是大势所趋。因此,惟有借鉴国际经验,科学准确地进行整体制度设计,实行城乡统筹,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医疗保障覆盖面低的问题。

2.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医疗制度是构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有效模式

日本、德国、墨西哥、印度等国通过不同机制在不同程度上解决了农村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的经验表明,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可以是多种形式和多层次的,并非只有一种模式。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基于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过低的现实,应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第一层次是基本医疗保障。通过一种正式的医疗保障制度中国不同地区应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不同的农村医疗保障模式安排,保证广大农民能享有基本医疗权益;第二层次是补充医疗保障。可以以新型合作医疗为核心,鼓励农民通过多种方式解决医疗保障问题,如通过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协会等为会员集体投保,为农民看病提供基本保障外的补充;第三层次是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为农民大病医疗和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提供保障。医疗救助的方式有很多,根据我国当前农村的情况,主要可采取减免贫困农民医疗费和合作医疗缴费、给予超过一定数额医疗费的重病农民适当的一次性补偿等形式。

3.政府应在农民医疗保障尤其是资金筹集中承担主要责任

德国、印度、墨西哥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政府参与,既参与管理,又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医疗保障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这就要求政府给予适当的投入和支持。政府的参与是上述国家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农民收入及消费水平相对较低,尤其是对医疗服务消费的支付能力相对较低,所以除了少数国家外,世界各国都通过各种方式对农民参加医疗保障给予资助和补贴,尤其是泰国、韩国等发展中国家政府在农民医疗保障中特别是资金筹集中承担了较大责任乃至主要责任,甚至马来西亚政府还承担了全部责任。美国虽然对一般农民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几乎不给予补贴,但对贫困农民参加医疗保障给予了财政补贴甚至全部免费。因此,在农村医疗保障建立中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是要承担较大的资金筹集责任,这也是由医疗保障一定程度上的公共产品性质以及政府应该注重社会公平的社会责任所决定的。目前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非常薄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政府的支持尤其是财政资金的支持。因此,强化政府的支持,对于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目前正在逐步实施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国外的经验也告诉我们,医疗保障在一定意义上也是私人产品,受益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政府的责任也不是无限的。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都在探索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基本上都半途夭折或不了了之,这与政府投入和补贴不足有很大关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所以取得显著成效也和政府增加了投入和补贴力度有很大关系。

4.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立法工作

在多元市场体制下,政府必须定位于制定和完善公共服务的市场规则。例如泰国在2001年试点成功的基础上于2002年颁布了《国民健康保险法》。赋予该项计划的权威性,这为以后该计划的实施奠定了基础,至今,这项全民医疗服务计划得到了有效实施。目前,我国合作医疗只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等指导性文件,缺乏具体的用于指导实践的法

律法规。因此国家应制定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法规,以规定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办法和相关合作医疗保险组织、村级合作医疗站的组建方法及其职能等国家应该通过相关的比较高层级的立法文件,对保障人权做全面的、具体的规范,对农民参与社会保险予以严格的乃至于是强制性的规定,最好是能够像其他国家一样做到强制参保,当然这项规定必须建立在不加重农民负担的前提之下,所以就更加要通过立法发挥政府,特别是基层地方政府的作用,以从长远上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

参考文献

[1]杨惠芳 陈才庚:墨西哥和巴西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及其对中国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几点启示[J].《拉丁美洲研究》, 2004年第5期

[2]冯国忠 吴红雁:《印度医疗保障体制主要内涵及对我国的启示》[J].《上海医药》,2007年第5期

医疗保障心得体会范文第3篇

【关键词】医疗保障制度 和谐社会

医疗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是它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因而,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体现我们党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要战略举措。

一、医疗保障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1、医疗保障制度能够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公平正义是协调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因此在社会生活当中,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出台的各项措施才能取得社会各阶层的共识和认同,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从而得到顺利实施。在调节各种不同利益关系时,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受益,这项措施才能获得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广泛支持,才能有效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实现全社会的团结与合作。只有坚持公平正义,社会不同利益群体才能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医疗保障制度对全体社会成员来说,是一视同仁的。任何社会成员,不分职业、地域、地位、财富等,只要遇到疾病,都享有医疗保障。因此这一制度必定能够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2、医疗保障制度能够促进社会的安定有序。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社会要实现安定有序,必须不断化解矛盾和冲突,不断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近年来,随着医疗费用的增长,医疗支出成为广大社会成员一种不可预期的消费支出,导致容易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现象,因而疾病风险成为社会生活中导致社会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医疗保障制度通过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和医疗费用补偿,有效地减少医疗费用支出的不可预期性,从而有效地控制疾病风险,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促进社会在安定有序的环境中发展。

3、医疗保障制度能够促进社会充满活力。和谐社会是各方面利益关系均衡发展和协调相处的社会,是保证社会活力永不衰竭的前提,是保护人民群众创造力持久发挥的必要条件。医疗保障制度不仅能够保证和促进劳动力的再生产,还能通过使劳动者在遇到风险时减轻不可预期的经济压力,从而把一部分费用用于自己和家庭成员的智力投资等方式,来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和组合,必将会为我们社会的发展增添活力。

4、医疗保障制度能够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拥有生命和健康是公民在社会上生存、享有做人的尊严以及获得进一步发展的基本前提,是公民实现一切权利的基础。因此以保障民众健康为目标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必将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从而使社会更加和谐。

二、构建和谐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

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中最关键的环节之一,只有实现全体社会成员普遍享有的基本医疗保障,让所有社会成员都平等地体会到安全感,人们才能对未来的生活更有信心,社会才能更加公平与和谐。因此我们有必要在现有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和谐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以满足不同人群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1、进一步完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和医疗保险实践经验的积累,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应在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费用控制机制方面不断完善。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现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涵盖特殊群体在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在覆盖范围上更加广泛。

现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主要覆盖城镇所有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也就是说,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单位和职工,既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也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既包括国有经济也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既包括效益好的企业也包括困难企业。这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覆盖范围最广的保险制度之一。但对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国务院没有作硬性规定,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对这部分人群管理的能力和医疗保险本身的特殊性。医疗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样,实行强制加入,改变现在自愿参加的状态,要求覆盖全体农民,当然也包括外出务工的农村人口。并且逐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医疗保险之间构筑一个平台,实现城乡医疗保障之间的沟通、连接和转化,最终实现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体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险费用由农民、集体、政府共同承担。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现在采取自愿原则,但考虑到目前情况,应以强制加入为好,费用主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在保障水平方面,加强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动态调节机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不断调节保障水平,并根据需要和可能,不断调整医疗保险项目。

在费用控制机制方面,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费用支付方式来加强对供方行为的规范,同时适时调整需方的自付比例,这样既能增强个人责任意识又不会加重成员的经济负担。

2、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分析各国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历史,它们几乎都是从医疗救助制度起步的。社会医疗救助的对象应覆盖所有城镇弱势群体成员,包括下岗失业人员;破产企业的退休职工、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孤寡老人、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无子女、无职业、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三无”人员;很难享受到和城镇劳动者同等待遇的进城农民工等等。社会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应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同时辅之以其他途径和渠道,如社会捐助等,对经济困难和发生巨额医疗费用的病人的医疗费用进行减免,通过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使其科学合理地运作,有效防止挪用或被侵占现象的发生。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对于改善弱势群体的健康,摆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态,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推动改革和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3、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随着人们医疗需求的日益多样化,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商业健康保险的作用将更加突出。商业健康保险要承担起为国分忧、为民造福和行善积德的使命。商业健康保险最大的特点是具有灵活性,能够适应医学科学的进步,提供多样化的服务,以满足消费者对不同层次医疗服务的需求。商业健康保险对所有居民开放,主要保障在社会保障计划中没有覆盖或覆盖不充分的项目。在这种保险体系下,医疗消费者的自由选择迫使保险组织在价格和服务质量上展开竞争,提供优质低价的服务,也迫使医疗服务的提供者降低医疗服务的成本,高效率地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它既可以满足人们对医疗保健的高层次医疗需求,又能作为人们基本医疗的重要补充。因此作为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支持和鼓励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为了进一步推动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还要应用法律的形式界定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范围。现行的补充医疗保险应交由商业健康保险经营。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范围的,商业健康保险不要插手,而社会医疗保险以外的领域,社会医疗保险也不应干预。

三、建立医疗保障体系当前须解决的问题

以前的公费和劳保医疗,费用基本上全部由国家负担,甚至连职工的家庭医疗也一起负担,但国家能力有限,满足的只是一部分人低水平的医疗需要,绝大多数人特别是农村居民基本享受不到医疗保障。为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并探索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经过近10年的改革与建设,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全国1.7亿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5年来,覆盖了7亿多农民。目前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为实现医疗保障体系基本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将没有基本医疗保障的人保障起来。

我们当前要构建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是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为核心,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三部分组成,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可以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和保障的医疗保障体系,这与和谐社会的目标是相符的。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的高度重视,人人都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即将成为现实。

当然在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过程中,我们应当积极稳妥地推进。目前主要解决公平问题,将没有基本医疗保障的人保障起来,在解决了公平的前提下,解决效率问题,使医疗保障体系更好地为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身体健康服务,最终建成一个覆盖全员、公平与效率兼顾、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从而有利地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报告[j].求是,2002(22).

[2]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5-02-20(1).

[3]孙光德,董克用主编.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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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仇雨临.中国医疗保障体系的现状与完善[j].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3).

[6]路薇.关于构建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思考[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2(08).

[7]廖海燕.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难点问题透析[j].江苏工业学院学报,2005(03).

[8]孙艳芳,呼和乌路德等.完善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思考[j].医学与哲学,2005(08).

医疗保障心得体会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医疗保障;比较;立法

2009年4月,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简称“新医改方案”)正式出台,提出了要建立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总目标,并且明确规定了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根据“新医改方案”提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划,在3年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A)率将达到90%以上;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助标准提高到120元/年/人,增幅为5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最高支付限额,逐步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到2011年将不低于20元/年/人,完成中央规划支持的2.9万所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再支持改扩建5000所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县1-3所,三年内实现全国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虽然“新医改方案”的实施会使农民参合覆盖面达到了一定规模,但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在根本上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我国农村医疗保障改革的进程将会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实行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制化,加快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实现农村医疗制度的跨越性发展,已经成为众望所归。

一、我国现行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缺陷

(一)政府职能缺失

政府作为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承担着行政决策的责任。世界任何国家的政府,无论是在本国医疗保障体制的建立与运行中,还是在医疗保险资金提供上,或是在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设计、管理、监督等方面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无论从制度构架还是组织运行,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扶助,这已经从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的曲折发展历程中反复得到验证,尤其是当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广工作,更显示出政府作用的不可或缺性。

笔者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一项政府主导下的医疗保障制度,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的特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最基本手段就是制度的供给,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上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政府对农村医疗保障的财政支持力度严重不足。尽管中央政府已明确表示将对农村医疗给予资金扶持,但关于扶持比例是多少、资金如何到位等这一系列问题缺乏相应的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主要是依赖地方政府的行政手段来推进的。再加上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来确保政府为农村医疗保障投入配套和充足的经济资源,致使政府投入资金常常不能到位。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本质上属于农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只能由作为社会代表的政府出面向所有社会成员供给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从而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实现公众健康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设计、推广及具体的实施上,其角色的定位以及职能的健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应在综合性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构建的法律保证、出资扶助、运行监督和部门协调等环节中有所作为。

(二)监管机制缺失

对于我国的目前不完善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而言,需要国家和社会长久的、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首先,我国缺乏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当农民出现医疗问题时,最早接触的是医疗机构,医疗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技术,使得某些医疗机构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而要求病人购买价格昂贵的药品,对无力支付费用的病人采取拒绝治疗或者让其提前出院等做法。目前,在我国农村地区也大量充斥着私营医疗机构和人员,很多原来公有的卫生院(所)在市场化改革中也变成了私人承包经营,利益的驱动导致假医假药、乱收费等现象充斥农村医疗市场。其次,缺乏对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管理权力的执行者,其行政能力的质量直接关系着医疗保障制度发挥作用的大小。如果对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不力,必将导致社会医疗体系的混乱以及腐败的滋生。再次,缺乏对地区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社会保障部门被誉为公民生存基线的掌握者,把持着诸多方面的社会保障资源,这就更需要对地区社会保障部门的行为进行有效的、透明的监管和管理。

(三)法律保障缺失

我国农村医疗保障法律制度建设整体滞后,我国至今为止尚没有一部全面调整农村医疗保障社会关系的法律或法规。尤其在农村医疗保障的立法价值取向、政府职能定位、资金筹集方式、法律实施与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许多不足。2002年,国家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2003年,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需要指出的是,前面提到的《意见》和《指导意见》都是由国务院相关部委制定的、带有强烈行政管理色彩的政策性文件,而国务院制定并组织实施的《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等行政法规只涉及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单个层面。因此,以上立法都还是停留在行政法规、规章的立法层面上,其内容都过于简略,随意性大,法律效力也相对较低,这就容易导致法律规定的不确定和适用时的困难。

二、外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实践

英国是最早实行全民医疗保险的国家,其国家医疗保险类型最具代表性。英国医疗保险服务的原则主要体现为:第一,要对每个公民(包括农民)提供广泛的医疗服务;第二,卫生服务经费大部分从国家税收中支出;第三,卫生服务体系由社区初级服务、地区医疗服务和中央医院服务三个级别组成。1948年,英国通过了《国民医疗保健服务法》,实行对所有医疗机构的国有化改革,即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是国家卫生工作人员,公立医院占全部医院总数的95%,包括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1964年,英国颁布了《国家卫生服务法》,规定凡是英国公民,无论其有多少财产,均可免费享受公立医院的医疗,患者只需付挂号费。目前在英国医疗总费用中,来自政府税收的费用约占79%,其他费用来自社会保险缴费、患者自己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收入。

美国是实施商业医疗保险模式的典型代表。在美国,80%以上的国家公务员、私营企业雇员和农民都是商业保险制度的参加者。美国商业医疗保险的主要模式是:医疗保险主要由市场经营和管理,政府只负责老年人和贫困者的医疗保险。保险经费主要由个人和企业负担,政府基本不负担。该模式的主要缺陷是社会公平性较差,还有相当多低收入的小企业雇员、个体劳动者和农民家庭享受不到医疗保险。

日本的农村医疗保险在20世纪30年代就已经有所萌芽,战时颁布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开始把健康保险的范围普及到农民。《国民健康保险法》的宗旨是解决农民及小手工业者无医疗保险的问题,缩小城乡之间和企业之间在保险覆盖率和保险待遇上的差距。1959年,日本农民医疗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其中医疗保险基金的大部分来自政府补助,个人只交纳少部分保险费。1961年,日本进入了全民医疗保险的时代。日本的医疗保险体制分为雇员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两大类。雇员健康保险制度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全国拥有5人以上的企业的雇员及其家属,均被强制加入雇员健康保险;国民健康保险以区域为单位,由各个基层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其对象为农民、个体经营者、无业者和不能享受雇员健康保险的退休人员以及上述三等亲以内的抚养家属。除了上述保险外,日本农民互助保险组织的存在也大大减轻了农民的医疗负担。

韩国政府比较重视农村的社会保障,其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全体农民。1963年,韩国颁布了第一部《医疗保险法》,实行自愿性保险,参保人数不多。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起,韩国开始实行强制性保险。1981年,在农村进行第一批试点,1988年,开始在全国农村强制实施,覆盖率为90%的农民,10%的贫困农民由政府提供医疗救济费用。然而韩国并没有专门针对农民的医疗保障制度以及单独的医疗保障法律,农民的医疗保障从属于整个韩国的全民医保体系。韩国在发展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上采取的是先城市后农村的方法。在1960年之前,韩国农村的医疗保障几乎是空白。20世纪90年代后期,农民已经和别的阶层一样被完全纳入到社会保障的各个范围之内,逐步建立了覆盖整个社会的医疗保障体系。

泰国针对农民及流动人口而推行的是一项全民医疗服务计划名为“30铢计划”。它是由中央财政按照一定标准,将资金预拨到省,省卫生管理部门再分配给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本计划的国民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无论是门诊还是住院,每诊次只需支付30铢的挂号费(对收入低于2800铢的农民可予以免缴),即可得到一系列的医疗服务:第一,预防保健,包括体检、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及艾滋病预防等;第二,门诊和住院服务,包括医学检查、治疗及《国家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药品和医疗用品;第三,不多于2次的分娩;第四,正常住院食宿;第五,口腔疾病治疗等。

印度自1947年独立以来,一直在致力于构建免费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现有的印度农村医疗系统包括四个层面:村卫生中心、初级卫生中心、社区卫生中心、地区医院。村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母婴健康、计划生育和预防接种,也发放一些非常基本的药品。初级卫生中心很像中国的乡镇卫生院,但是没有病床,较为严重或需要住院的病人只能送往社区卫生中心或地区医院。社区卫生中心和地区医院类似于中国的县医院和地区医院,其设施和医护人员配备相对较为齐全,一般只接受社区卫生中心转来的无法处理的病人。新政府上台后出台的2005-2012年“全国农村健康计划”,提出了一系列旨在加强现有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的措施:将卫生医疗预算提高到GDP的2%-3%;要求地区政府根据“全国农村健康计划”制定“地区健康计划”,包括医疗、卫生、供水、营养等各个方面的内容,以全面提高农村地区的医疗服务条件和医疗服务水平。另外,印度还大力推行面向非正规产业和非正规就业者的医疗保障制度。

三、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综观外国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可以看出各国在建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时都充分考虑了本国的经济社会实际,其中有诸多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

(一)进一步加强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障中的责任

如同英国政府一样,我国政府首先应明确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定位,并将其纳入到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当中。首先,可以鼓励私营医院参与到国家公共卫生服务中来,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为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服务;其次,政府应利用各种途径多渠道筹集农村医疗保障资金,例如引导社区、企业、慈善机构、外资机构及个人的捐助,尤其是在发达地区提倡和开展社会捐助行为,充实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还可以将农业税转化为农户社会保障税,征收后进行专户储蓄,专用于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障方面。再次,我国政府要加大对公共卫生的投入,目前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比较薄弱、服务能力有限,一些重大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没有得到有效预防。

(二)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

只有建立公正独立的农村医疗制度监督机制,才能对合作医疗筹资、组织、管理等各环节以及各方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从而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能够顺利运转。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各定点医院对参合农民采取的医疗方案或医生开具的处方单,重点审查药品的选择和用药量、大型设备检查的必要性、新特药和自费项目的控制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诱导性住院等。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医疗市场的监管力度,严格农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设备等方面的准入审批权,依法取缔非法行医、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活动。政府还应统一规定或限制药品的使用范围和医疗价格,如果超过此限制条件,医院就应受到质询,或对超过的部分,医疗保险机构不予报销;尝试按疾病类别规定医疗费用限额,实行医院费用总量控制等。

(三)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就目前农村医疗的保障制度的现状而言,我国应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医疗保障体系。在中国不同地区,广大农村在很长时期内人均收入和医疗支付能力持续处于较低水平,维护“低水平,广覆盖”的合作医疗是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的保障。因此,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农村医疗保障模式。同时,还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障制度作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补充。鼓励农民通过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协会等为会员集体投保等方式解决医疗保障问题,在东部沿海农村及城市郊区等富裕地区,农民还可以自愿寻求商业保险的保障,以满足他们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需要指出的是,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也十分必要。这是专门针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建立的特殊医疗保障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等现象。

(四)进行城乡资源整合,优化资源配置

在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医疗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注意资源的优化整合,避免浪费,努力使城乡卫生资源配置倾向公平,扭转卫生发展“重城轻乡”的思想和做法。目前,全国的医疗资源70%以上集中在城市,医疗卫生领域的高新技术,先进设备和优秀人才都集中在大城市大医院。普通农民得了病在当地得不到有效治疗或者不信任当地的医疗机构,只能投奔大城市大医院。因此,需要重新配置城乡医疗资源,减低农村医疗费用,扭转医疗卫生资源“规模失控”与“资源短缺”的不平衡局面。可鼓励城市“三甲”医院积极在周边农村地区开设分院,输出优秀医疗人才资源。

(五)加强立法,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提供法律支持

法律可以保证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制度的随意性,增强制度的可信赖性。而且上升到法律层次,使农民对农村医疗保险的认识会有提高,大大增强其对保险的信任程度。自1884年德国首先制定《疾病保险法》以来,世界各国的医疗保障制度立法工作纷纷兴起。例如日本,除了《国民健康保险法》外,还制定了其他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而且,日本的国民健康保险在整个管理经营监督过程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律的制约,法律制约的效应远大于权力制约效应,保证了机构运行畅通无阻。

然而,我国至今为止尚未制定一部全面调整医疗保障社会关系的法律,在这方面缺乏一套可依据的具体标准。笔者认为,应尽快制定我国的《医疗保障法》,将与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有关的立法纳入其中,首先要做的就是提升相关地方立法的力度。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涉及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支持,涉及到税费改革及中央与地方财权划分等复杂的问题。中央政府主要是宏观调控,平衡地区间的医疗保障状况,地方政府则是解决好当地的医疗保障问题。在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上,前者应该从大层面上充分考虑情况,制定符合大发展目标的农村医疗保障法律;后者则显得灵活一些,可以根据地方具体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医疗保障覆盖率等方面的因素考虑制定法律法规,可以在财政责任、统筹级别、医疗补助等方面保留合理的差异性。需要指出的是,立法时应重点考虑城乡差距因素,解决地域不平衡性所造成的农民负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虽主要在农村推广,但城乡这种二元地域对抗机制,存在着此消彼长的不平衡性。据调查显示:占我国人口总数70%的农民享有的医疗财政补助仅为总补助的30%,而人口数不到30%的城镇居民却占用了多达70%的医疗财政支出。这种保障权利分配的地域不平衡性导致了广大农民不断陷入“因病致贫,因贫致病,因病返贫”的恶性循环中。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解决,法律对此没有任何价值倾向,那么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立法便失去其生命力和价值性。

医疗保障心得体会范文第5篇

关键词:医疗保障;医疗改革;服务体系 

一、当前我国新型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主要问题 

 

俗话说:“小康不小康,首先看健康”。在我国开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医疗保障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建设,我国初步建立起了新型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构架,其主要标志就是确立了新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农村地区也逐渐建立起了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尽管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总体上看还不尽人意。目前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狭窄 

截止2003年6月底,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经突破1亿人,但从总量上看,医疗保险覆盖面只相当于2001年城镇就业人口的42%,在三大社会保险中是参保率最低的一种。从结构上看,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覆盖的是国有企业、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大量其他类型企业的职工,灵活性就业人员,城市弱势群体等,如低收入或下岗、失业职工,残疾人和孤寡老人,进城的农民工,以及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等,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还没有享受到制度上的医疗保障,有违社会公平原则。 

 

(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尚未真正形成 

尽管目前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但合作还有明显欠缺:一是农村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二是现有体系中各个层次的运行还没有纳入正轨,成效并不显著。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区医疗服务等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 

 

(三)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不配套 

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是关系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医疗卫生体制包括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问题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问题。就一般的意义讲,医院补偿机制就是指医院获得收入的方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政府对国有医院的补偿政策也有所变化,补偿的规模逐渐降低,医院以经营收入为主,追求经济效益成为医院的经营动机。为了医院的生存和发展,政府允许医院从他们销售药品中获得15%~30%的价差作为补偿。在中国,90%的药品是由医院零售的。在追求利润的诱导下,医院常常给患者开大处方,特别是多开国外进口或由外资企业生产的价格高昂的药品。 

此外,我国药品的生产和流通领域也存在着严重问题,普遍存在的现象致使药品虚高定价,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医院“以药养医”的补偿机制,药品生产和流通体制的弊端,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运转形成了严重的冲击。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不配套的另一个严重后果是,医院、医保机构和患者三方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关系紧张。为了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政府部门下发了一系列旨在规范医院行为的文件,对医院的选择、用药、诊疗项目、费用结算方式以及定点药店的选择都做了明确规定。特别是不少城市的医保机构,改变了过去与医院实行“实报实销”的“按项目付费”的费用结算办法,而采用对医院约束力更大的“总额预算制”。这种结算办法增加了定点医院的压力,甚至出现了医院与医保机构的冲突。医院和社保机构的矛盾,也导致了参保患者的不满。他们认为虽然参加了医疗保险,但事实上却得不到医疗保障,这将会动摇他们对医保制度的信心和对政府的信任。 

 

(四)政府对医疗资源投入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投入到卫生医疗事业的资金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同时个人支出增长迅速。1997—1998年低收入国家(人均年收入在l 000~2 200美元之间)的公共健康支出占其财政支出的平均比例为1.26%,中等收入国家(人均年收入在2 200—7 000美元之间)的平均比例为2.25%,而中国只有0.62%。即使与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的公共健康支出仍然处在非常低的水平。国家卫生医疗资金投入不足,是宏观上医疗保险资金短缺的一个原因。 

总之,政府财政对医

疗资源投入的不足,对医疗保险制度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医疗保险基金始终处于捉襟见肘的状态。与此同时,由于医疗服务结构的不顺,没有合理地分解患者的医疗需求,使资金流向高成本的大医院,使有限的医保资金没有得到有效地利用。 

 

二、完善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途径及政策建议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深化改革的最迫切的任务之一,也是难度最大的一项工作。为了尽快实现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和完善目标,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政府对医疗服务领域的资金投入,为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行奠定基础 

政府的资金投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医疗服务供方(医院)的投入,二是对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如灵活就业群体的医疗保险、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和农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投入。对医院,政府应考虑适当增加财政资助的比例,从补偿机制上彻底改变“以药养医”的经营模式。需要强调的是,在医疗保障的投入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将承担相应责任,两级政府应该进行合理的分工,而不仅仅是靠中央财政拨款。当然,对于政府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应该有必要的监督,确保资金真正用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服务上面。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外的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各级政府有责任投入资金。同时,医疗救助制度提倡慈善捐助和多种筹资方式。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方向,就是建立由政府和其他多种社会力量,如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企业和个人等共同编制的社会保障安全网;对于农民合作医疗制度,各级政府也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已经明确了政府出资的标准,即地方财政为每个农民每年补助10元,问题的关键是政府应切实覆行职责。同时对贫困地区,中央政府还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以保证农民得到医疗保障。

(二)医保、医疗、医药“三改联动”。创造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的良好环境 

医疗、医保和医药是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三个组成部分,只有三个方面协调运作,才能保障整个医疗系统正常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医疗、医保和医药在医疗系统中的定位和相互之间的密切关系,决定了三项改革必须联动,齐头并进。首先,政府对公立医院或其他非盈利医疗机构正确定位,通过适当的补偿机制转变医院“以药养医”的经营模式。其次,政府要下决心彻底解决医药生产和流通环节中的问题,扭转药品虚高定价的局面。最后,调整好医疗保险供、需、保各方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的医疗制度改革目标。 

 

(三)发展社区卫生事业。理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社区卫生医疗服务具有“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六位一体的功能。在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中,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至关重要。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应该是双层或三层机制,即小病、常见病在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社区医院就诊,大病、重病在较大的医院就医。社区医院的医疗成本比较低,患者能够得到比较及时和实惠的服务。为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首先应当大力培养全科医生队伍,使其成为社区医疗服务的主力军;第二,鼓励医生或医生团体在社区开办诊所,诊所或医院既可以是新设立的,也可以是由区级(一、二级)医院改造的;第三,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社区医疗服务领域,并鼓励社会对社区医疗服务的捐助;第四,将社区医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将社区医院或诊所视同定点医院。 

 

(四)加快社会医疗保障的立法步伐。为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行提供法律保证 

医疗保险实行三方付费制度,所以,规范需方、供方、保方三者的责任和行为,特别是加强医疗行为监管,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发生十分重要。因此,要尽快对医疗保障进行立法。对于医疗服务的供方,严格医保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资格,医保经办机构通过与定点医院、药店签订合同来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对于需方,也要用法律来约束其就医行为。通过分类给付,增加个人费用意识。对出借、冒用医疗保险卡者要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或停用的处罚。对企业和单位,要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基金的征缴力度。基金上缴要按时和足额到位,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有长期、稳定的来源。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也要有相应的行为规范,并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同时有义务向社会公示其管理的业绩,并接受公众的查询和社会监督。 

 

(五)扶持商业医疗保

险的发展.真正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为了进一步推动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至少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划分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范围,补充医疗保险应该交由商业医疗保险经营。为此,应用法律的形式界定社会保险的经营范围,对于社会保险管辖范围的,商业保险不应插手;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领域,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也不应干预。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扶持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政策。目前的优惠政策力度还不够大,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经验,进一步完善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一定额度内(工资总额的4%)予以税前列支;对经营补充医疗保险的公司,保费收入减免营业税;对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