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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相关法律

森林防火相关法律

森林防火相关法律范文第1篇

1加大对森林防火的宣传

为了抨击森林防火的重要性,一些激进的标语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冒出。普及的本意是坚决控制火源、杜绝违规森林用火,提高广大群众的对森林防火的关注。有一个美好的出发点,但标语只是口号,类似标语所述行为也是违法的。先从根本说起,用法律来制裁当事人,必须要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有执法部门执行,事实上,个人财产有很大差距。按照现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的多少,不是按财产的多少来决定的,不会因为当事人钱多就多罚,虽然实际执行中参考与财产。但是,只有刑罚中的没收财产附加刑才可能没收其财产,而且也可以只没收一部分财产。现实中执法机关追缴的违法物品是不能作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然后从其原因分析。失火、烧火、放火,从语义角度来分析有一定的区别,但站在刑法的角度基本是一样的。法律上的失火的含义与生活中失火的含义不尽相同,与日常用语中的有意放火、放火烧山意思相近。只要当事人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是因为自己的原因不管其是否有意或无意,都会承担其法律责任。标语不计法律后果,法律原因部分有严重的歧义,不是很恰当。然后再从整体上看。标语的语气是激进的,毫不讲理的。其实,那样没用,只有加强相关法律的执行度,采取了严密的防范措施便可垂拱而治,经过一些的审批手续后,还是可以进行一些活动的。地方政府应该合理去控制森林资源,否则群众可能恼羞成怒,造成骚乱,到时就难收拾了。无法禁止,还易引起群众不满,倒不如权衡利益,合理控制,把人们利益放在最紧要的位置。森林防火宣传,看是无关紧要,关系到政府的脸面和法制的完整。在依法治国的国策下,森林防火标语已经成为国家的脸面,依法制定、依法执行才是大道。

2强化对森林防火的认识,加强领导森林火灾突发性强、爆发力更是恐怖处置起来复杂之极,耗资巨大。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森林防火最为环境工作的重点,森林防火工作事关整个民族的命脉,事关生态安全和经济发展,要把森林防火作为一个重大的隐患来预防。

3落实防火责任。加强防火控制

要切实落实森林防火的责任,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到位,把森林防火工作的各项措施都实行彻底。各责任单位要把森林防火工作放在重大事件之列,建立合理谨慎的预防方案,建立健全制度、高效工作、信息灵敏、反应迅捷、是森林防火工作做到尽善尽美,领导人必须对其行为完全承担其后果,分管领导必须亲自抓、具体工作人员时时刻刻施压。

4切实改进森林防火预案和应急预案

落实与完善相应制度、时时刻刻严密监控,形成指挥统一、功能完善、反应迅捷、高效运转的的森林防火运行制度。

5实行防火教育制度

森林防火教育不同于其他一般的教育,需要一遍又一遍、一年又一年的反复性教育,建立健全教育制度,切实把防火教育普及到每家每户。由于地球温室效应不断严重,年平均气温不断升高,森林火灾的发生愈演愈烈。在宣教过程中要做到以下几点:反复宣传与不间断宣传相结合、持续宣传与突击宣传相结合、专业化宣传与公众化宣传相结合、普及化宣传与针对性宣传相结合、基本性宣传与创新性宣传相结合、难点宣传与易懂宣传相结合等。在防火宣教上应该加强政策和刑法宣传,贯彻警示教育、普及学校教育、突出通俗易懂教育、突出人道宣传。

6依法治火,摒弃人治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依照法律及时处理森林火灾,依法严厉打击各种森林失火事件,把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执行。同时,、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或耽误灭火时机、防火责任紊乱、组织扑火不尽力造成重大林业资源损失的,要依法依纪加大对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理力度。

森林防火相关法律范文第2篇

责任目标

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总目标是不发生森林火灾或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

责任内容

1、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驻村领导、驻村干部和村书记、主任为该村森林防火的责任人,负责森林防火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在森林防火期间,落实各相关责任人抓野外火源管理、违章用火查处、火灾扑救的“三包”责任制。各村和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要建立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2、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队伍。①各村(场)要组建一支15—20人的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②要配备1—2人的兼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3、加强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①各村(场)应制定和完善护林防火公约,组织群众学习,提高群众的森林防火安全意识;积极对中小学生开展森林防火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森林防火意识,保护森林;②一年开展两次以上宣传月活动,广泛宣传林区日常用火、管火和灭火的基本知识,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宣传森林火灾造成的环境和社会危害以及做好森林防火的重要性,使森林防火法律法规、乡规民约家喻户晓,人人皆知;③在乡、村主要路口、重点地带、主要景区景点等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④落实上级布置的森林防火安全宣传各项工作任务。

4、加强森林火灾预防工作。①强化野外火源管理,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严禁违章用火;②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不定期开展森林防火隐患大排查,督促林区经营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③实行疏堵结合的野外火源管理机制,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开展林缘田边可燃物计划烧除,解决森林防火与农民生产用火矛盾;④建立智障人员的监护制度,杜绝上山玩火;⑤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要组织护林员巡山护林,做到“见烟查,违章罚”;⑥细化落实森林火险等级响应机制,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5、严格值班和火情报告制度。在森林防火期间,乡、村两级要加强值班,强化火情监测,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要立即查明原因,掌握动态,及时准确上报。

6、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发生森林火灾,乡林业站、驻村干部和村干部应在第一时间带领村(场)扑火队赶赴现场组织扑火;乡应急分队队员集中待命;明火扑灭后,应组织人员对火场进行清理、看守,严防复燃。

7、加大依法治火力度。各村要发动群众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从快从严打击犯罪分子。

8、造林更新。发生火灾的村要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责任考评

各村(场)森林火灾面积要求,过火率、受害率必须控制在0.3‰以内。

1、奖励办法:以村(场)为单位,按林业用地面积分二等。2万亩以上奖励300元,2万亩以下奖励200元,具体奖励办法:全年实现无火灾的全奖;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3‰以内的不奖不罚。

2、处罚标准:以村(场)为单位,按林业用地面积分二等。具体罚款办法: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0.3‰—1.0‰的全罚;1.0‰以上的加倍处罚。受罚单位的村(场)领导和主要负责人也要相应受罚,罚款基数为100元,处罚对照上述办法计算。

单起森林火灾面积(含荒山)在15亩以上的,每起罚款2000—3000元,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的,罚款3000元。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发生一起火警罚款100元,每超一起加罚200元。罚金一律上交森林防火指挥部,作为森林防火专项经费。

3、领导责任。单起烧山面积在15亩以上或造成人员伤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由有关领导向森林防火指挥部写出书面检查报告。

检查考核制度

1、年度按责任状进行检查考核评比,由乡政府核定兑现。奖金主要用于奖励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的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

森林防火相关法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森林防火;重要性;措施

森林是最重要的自然生态资源和社会财富之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自然生态环境遭受到的破坏越来越严重,森林资源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但近年来森林火灾的频繁发生,严重地破坏了森林资源,对社会发展和人们的正常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加强森林防火 工作,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1 森林防火的重要性

森林是多年来形成的自然生态环境,对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森林是自然给人们发展的重要财富之一,火灾很容易对森林资源造成破坏,因此,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人们和动物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依赖性很强,森林的防护和维持对生态环境的改善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就是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我国是一个森林覆盖面积比较大的国家,森林是林业发展的基础,没有森林就不会有林业,目前,大力植树造林、绿化土地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而火灾很容易烧毁大片森林,对林业的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森林防火就是林业发展的保障。在林区,森林对居民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有很大的影响,森林火灾不但会破坏森林系统,还会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森林防火工作存在的问题

2.1 重视力度不足

由于很少发生大型的森林火灾事故,相关部门没有充分认识到森林防火的重要性,森林防火意识逐渐淡化,没有树立长期的森林防火意识,对森林防火工作不积极,没有正确地面对森林火灾的危害性,相关部门在研究森林防火工作时,过于形式化,没有将森林防火工作落实到实处,导致很多森林火灾隐患没有得到防治,为森林安全留下极大的隐患。

2.2 宣传力度不足

森林防火是一项长期性、大众性的工作,如果不能运用人民群众的力量进行森林防火,那么森林防火工作就不能真正地展开。目前,相关部门没有积极的发动群众的力量进行森林防火,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力度不足,宣传工作过于形式化,宣传效果比较差,导致森林防火工作的推广力度不足,严重地影响了森林防火工作的进展。

2.3 火灾查处力度不足

近年来,虽然大型森林火灾事故比较少,但各种小型森林火灾事故频繁发生,加强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不足,森林纵火犯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对森林防火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在我国的一些地区,相关部门的法制观念比较差,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森林火灾案件,相关责任人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导致人们没有深刻认识到森林防火的严肃性和重要性,从而影响了森林防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加强森林防火的措施

3.1 提高森林防火的重视力度

要想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首先要在思想上认识到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相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提高森林防火意识,将森林防火工作放在当地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上,相关部门要认真对待森林防火工作,加大森林防火监督力度,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隐患,从而保证森林安全。

3.2 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

森林防火是一项长期性、大众性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森林防火重要性的认识,让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森林防火工作中,只有坚持走群众路线,才能保证森林防火工作的顺利进行。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让森林防火工作和人们的生产结合起来,从而降低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率,保证森林安全,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3.3 严格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只有严格的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森林火灾案件处理,才能降低森林火灾发生率,相关部门处理一些大中型森林火灾案件,做到公开、公正,让每个人都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森林火灾案件,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严肃的查处,争取做到查处一件,震慑一片的效果。发生森林火灾后,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工作人员查明火灾原因,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相关部门要利用法律的手段降低森林火灾事故。

3.4 做好森林防火措施,提高森林救火能力

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森林防火措施,对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进行统一规划管理,相关部门要科学的规划森林防火阻隔带,做好阻隔带维护工作,确保阻隔带的防火功能,从而防治森林火灾事故的发生。森林火灾的危害性大、面积广、覆盖范围大,因此,要不断地提高森林救火能力,完善森林防火装备,才能有效地控制森林火灾带来的危害。相关部门在进行森林防火工作时,要配备一套完整的防火设备,开通森林火灾报警电话,配备火场应急通讯设备,并鼓励群众学习森林灭火知识,如果发生森林火灾事故,能尽快配合消防部门进行救火,及时控制火势,尽量降低森林火灾带来的损失。

4 加强森林防火管理政策的措施

森林防火工作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除了要提高森林防火的重视力度、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严格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做好森林防火措施,提高森林救火能力外,还要加强森林防火管理工作,将森林防火工作落实到实处,确保防治森林防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的森林防火运转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将森林防火落实到每个人身上,建立统一指挥、运转迅速、高效反应的森林防火运转机制。森林防火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鼓励防火工作认真的工作人员,严处的工作人员,确保森林防火工作严肃性。相关部门要将野外火源管理作为森林防火工作的重点,严禁在森林地区用火,严防人们在野外燃放烟花爆竹等,从根源上遏制森林火灾事故的发生。

5 总结

森林防火对经济发展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相关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管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构建完善的现代森林防火体系,制定合理的措施,确保各项森林防火落实到实处,排除森林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降低森林火灾发生率,从而保证社会的稳定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 江海芳,江海燕.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及应对策略探[J].析科技与企

业,2013(24)

2 黄晶.我国森林防火工作面临的问题与措施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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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云喜.对新时期森林防火工作措施的探讨[J].科学与财富,2012(12)

4 向仲宇.谈谈新时期的森林防火工作[J].成功(教育版),2012(8)

森林防火相关法律范文第4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5号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已于2007年7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lO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森林消防,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森林消防工作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消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分级分部门的森林消防责任制度,加强森林消防基础设施、森林消防指挥体系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做好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和预防扑救工作,保障森林消防工作经费,及时处置森林火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森林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科技、农业、民政、建设、交通、教育、卫生、广电、质量技术监督、旅游、铁路。民航、气象、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消防相关工作。

第二章 森林消防组织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森林消防指挥部和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消防办公室。森林消防指挥部由负有森林消防职责的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森林消防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包括镇、街道,下同)应当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所,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应当按照森林消防责任制的要求,明确本单位森林消防工作的负责人。

第八条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消防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并监督森林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措施的实施;

(二)组织开展森林消防宣传和教育;

(三)组织制定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组织做好森林火灾的监测、预警、应急准备等预防工作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

(五)统一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督促有关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六)组建和培训森林消防队伍;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设区的市、有森林消防任务的县(包括市、区,下同)、乡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森林消防组织或者成立义务森林消防队。

第十条 森林跨行政区域的,毗邻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消防联防制度,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

省际间的森林消防联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乡和村的护林员应当明确森林消防责任区域,履行以下森林消防工作职责:

(一)宣传森林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二)巡护森林,制止违反规定用火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报告火情并就地扑救:

(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宣传工作,普及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避险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做好全年森林消防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十四条 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

森林防火期内,除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外,禁止其他野外用火。

本条例所称野外用火,包括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第十五条 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

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别重要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

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应当设立标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个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应当制定有关森林消防安全的村规民约,督促用火个人落实用火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森林消防安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林业生产性用火以及进行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第十八条 经许可依法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

(二)有专人看护用火现场,并明确看护人员的责任:

(三)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四)落实其他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

批准用火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用火许可情况通报当地的乡和村,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个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在森林防火期、禁火期、禁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的,组织演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事前通报省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应当落实相关的森林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 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加强昼夜值班和应急力量,加大森林消防巡查密度,严格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检查落实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措施,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进出路口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进入森林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对违法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集中保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开展森林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应当对旅游者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教育,设置森林消防宣传牌、警示牌,营建森林防火隔离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并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常规的森林火灾扑救演练。

穿越林区的高压电缆、电线,业主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并定期进行线路检查。

途经林区的火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不得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不得干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配备的森林消防专用电台频段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用火、玩火。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禁止谎报森林火警。

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森林消防指挥部(所)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按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力量扑救,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第二十六条 在扑救森林火灾时,森林消防指挥部(所)根据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有权决定采取开辟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取水、实施人工增雨、实施局部交通管制、转移人员等紧急措施。

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消防车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主动让行。

第二十七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清理,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查验无复燃可能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二十八条 森林火灾扑救实行以森林消防队伍扑救为主,群众扑救相结合的原则。

森林消防指挥部(所)统一组织、动员单位和个人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有关部门应当加以劝阻。

第二十九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英勇献身,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

第三十条 森林火灾扑救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扑救本地、本单位森林火灾的费用,由组建单位承担;跨区域、跨单位扑救的,扑救费用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支付;

(二)村义务森林消防队和群众参加扑救的费用,由肇事者支付;肇事者不明的,由起火单位支付;肇事者或者起火单位确无能力支付的部分,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支付。

前款所称扑救费用,包括扑救人员的误工工资、误餐补助、消防装备和器材损耗等。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建设:

(一)设置火险预警、火情监测和望设施;

(二)在森林内部、森林边缘以及林区内的村庄、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三)在重要地区、特别重要地区以及其他重点消防地区,修筑消防道路,建立消防物资储备仓库;

(四)建立森林消防指挥和信息系统。

建设工程相配套的森林消防设施,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消防工作需要:

(一)森林消防指挥部(所)日常工作经费;

(二)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三)森林消防宣传教育经费;

(四)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装备、训练经费;

(五)义务森林消防队的补助经费;

(六)森林火灾的扑救经费。

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森林消防经费时,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担的原则,向森林消防任务重、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倾斜。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单位、企业开展森林消防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灭火能力。

科技部门应当把森林消防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项目优先纳入国家和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

第三十四条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为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的扑救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村义务消防队员的保险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补助。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林木火灾保险。

第三十五条 交通等有关单位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辆、专用电台免征(收)车辆购置税、养路费、车辆通行费、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等有关税费。

第三十六条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做好森林火险等级监测预报。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类新闻媒体,应当无偿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高火险警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遵守森林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以及有关单位的森林消防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施工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对监督检查情况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及时排查火灾隐患。

第三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资源和火险区划标准等,确定森林消防重点单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消防重点单位重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十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对起火原因、事故责任和火灾损失进行认定。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认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认定。重新认定

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认定。

第四十一条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森林火灾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第四十二条 各级森林消防办公室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制度的规定,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预防措施有力,连续多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二)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森林消防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警告或者罚款的处罚:

(一)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农业生产性用火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

(二)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

第四十七条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限期更新造林,并可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乡林业站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管理机构实施。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办公室、负有森林消防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贯彻国家和省的森林防火指示不力,敷衍塞贵的;

(二)违法批准用火许可的;

(三)不重视火源管理,对林区违章用火不加制止的;

(四)对森林火灾扑救行动迟缓,甚至见火不救的;

(五)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或者发现后不加以劝阻的;

(六)对森林火灾案件不追查处理,对事故责任者迁就姑息的;

(七)发生森林火灾有意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灾情的;

(八)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

(九)其他、、贪赃枉法行为的。

森林防火相关法律范文第5篇

一、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森林防火是一项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全民防火意识是森林防火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乡以胡总书记的科学发展观总览森林防火工作,一是各村在林区和进出山路口设立了防火警示牌;二是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村规民约管理;三是在中小学开展了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印发了近500份《致全乡中小学生家长一封信》到学生手中,通过学生带动家长,提高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四是利用永久性标语,有线电视、广播、打锣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和告诫,防火通告共印发张贴了100余份,从而不断地增强了全民森林防火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责任

为了将上级的文件精神和领导的指示落到实处,乡政府要求各村委会,把森林防火工作列入当前的重要日程来抓,乡政府成立了以乡长为组长,主管和分管林业的领导为副组长,其他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同时规定各驻村领导和村干部是本村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了层层落实,我乡制定了《关于森林防火实行责任追究的办法》,并与各村签订了森林防火责任状。严格规定驻村领导包村、村干部包组、村小组包片、护林员负责包山头,细化了激励机制和处罚措施,严格兑现奖惩,我乡制定了《关于森林防火实行责任追究的办法》,并与各村签订了森林防火责任状。

三、加强防火队伍建设,配齐配强防火设备

森林火灾是突发性强、危害性大,扑救困难,乡政府要求各单位在每年10月至翌年四月重点防火期间必须严格看守,检查巡逻,做好预防措施,为了严格控制野外火源,我乡切实加强了防火队伍建设。一是成立了乡森林防火巡查大队,巡查大队不定期对各村和重点山场进行巡查,如发现“六不准”野外用火行为,将给予用火人从严从重处理,全年共查处野外违规用火2次;二是在乡机关成立了半专业的应急扑火队,人员达15人,可紧急调动;三是各村均落实了人员达10名以上由民兵、村民和党员为主的森林防火应急分队。

四、加强工作纪律,确保森林防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