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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
我们是海洋的统治者??鱼类。本来你们和我们之间是互无联系的,但是面对你们对自然界的残害,我们不得不以写信的方法对你们提出必要的警示,以便唤起你们对大自然的爱护之心……
人类啊,很多年以前,我们来到了这个世界上。我们一直按照祖先的遗训,严格而又一丝不苟地执行着保护生态平衡的职责。和睦相处的同时,弱肉强食的原则也一直在海洋一族中悄无声息地执行着,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这都是为了保护我们生活的地球而作出的不得已的抉择。这个自然界的原则连我们的祖先都理解得非常透彻,何况你们人类呢!
当你们人类来到这个世界上时,我们十分高兴。因为毕竟那么多年来,我们一直靠自己的意志信守着祖先的规则,但是却无法了解陆地上生物的情况。我们非常希望你们能帮助我们和地上生物取得一样的共识,但是你们的所作所为却令我们大失所望。森林遭到了砍伐,工厂里的烟囱排出的有害气体污染了空气……我们容忍、我们容忍……但是,危害不但没有减弱,反而随着时间的挪移扩散到了海洋。你们有什么废弃物品都往海里倾倒,幸好海水有净化能力,我们才免于一难。我们已经多次向你们发出了警告,希望你们能够认识到,你们对海洋的依赖并不亚于我们。其中有一点我们还记忆犹新,“海洋中的海藻,他们也能生产出氧气来。如果没了海水,它们也会死亡,地球上的氧气会越变越少。”这难道不是一个大问题吗?
虽然我们绞尽脑汁一次又一次地向你们发出警示,但是却毫无用处,反而为我们招来了更大的祸患。你们变本加利地开始残害自然界。有一天,赤潮发生了,厚厚的浮游生物群很快就挡住了我们赖以生存的阳光。细菌的产生又耗费了大量的氧气,我们这个鱼家族几乎全军覆没,这都是你们人类的杰作。还有呢!你们盲目地乱引进各种有害水生植物,什么水葫芦啊、水花生啊!把个水域堵得水泄不通,还让我们害上了传染病,鱼医生也无能为力了。此外,你们往海里倾倒的垃圾也令我们极为苦恼,就以北海为例,沿海的国家把我们的家当成了一个公共垃圾场。据不完全统计,你们每年要向北海里倾倒700万吨工业垃圾,730万吨建筑后留下的废弃物,500万吨淤泥和大量还未做过任何处理的工业废水以及家庭用水,正因如此,我们大都患上了不治之症。这是在干什么!你们疯了吗?你们简直是一个刽子手,在残忍地剥夺着地球母亲的生命!
我们暂且放开这些不管,来看看你们的所作所为让你们人类为此付出的代价吧。沙尘暴、龙卷风、台风、洪水……这些灾害使你们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还有,臭氧层空洞、温室效应、地球资源的减少、空气的减少,也给你们和我们带来了极大的麻烦,看看你们脚下的地球,难道你们没有一点仁慈之心吗?你们的心难道是用铁做成的吗?
人类啊,即使我们费尽口舌,可如果你们没有采取实际行动去挽回已经造成的损失并着手保护地球环境的话,那也是白费一场。所以,我们鱼类作为自然界里的一员在这里诚心诚意地劝告你们:“地球只有一个,是大家赖以生存的地方,保护地球,就等于保护自己,人类啊,行动起来吧!”
[关键词] 音乐;美育;法制意识;现状;成因;教学渗透
音乐教学是通过美感教育来启发学生对美好事物的感受,提高他们的道德情操,但如何能够在其中既对学生进行美感教育又能够渗透一些法律知识,这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在现阶段,我们的校园也不是那么风平浪静的,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本来平静纯洁的校园也出现了一些令我们心痛的违法乱纪的现象。如果我们的老师能将本学科的教学与法制教育巧妙地融合在一起,不仅能开发学生的智力,培养审美能力,而且能使学生身心得到健康和谐的发展。
一、当前学生法制观念淡薄的现状
1、不珍爱生命的行为。有个别的学生随心所欲,既不珍惜自己的生命,也不尊重别人的生命。有的学生在校是老师眼中的“好学生”,在家是父母眼里的“乖孩子”,但在学生违法犯罪的实例中不乏有一些老师和家长眼里的 “好学生”。
2、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的行为。这种现象可以说是随处发生,毁坏花草树木,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浪费纸张,甚至有个别的同学有虐待小动物的现象。
3、自由散漫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有的学生长期养成散漫的习性,无视老师的管理教育,随意的迟到旷课,甚至抽烟、喝酒、打架斗殴,破坏公物等。有的学生学习压力比较大,业余的娱乐生活很少,心情郁闷压抑。因而有些时候他们就形成了一种逆反心理,在学校里,不愿接受社会公德和纪律的约束。
4、不诚信的行为。学生中有抄袭作业、考试作弊等现象,从本质上说这些行为是欺诈行为。这些不诚信的行为对学校学风和学生心灵产生不良的影响,诚信缺失是一种典型的社会道德滑坡的体现。
5、小偷小摸行为。校园里有的学生从贪小便宜到小偷小摸,虽然有的时候只是让人看来微不足道的小事情,但这样的现象如果任其发展,就会到一个不可收拾的地步。“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最后也许个别学生会发展到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学生法制观念淡薄的成因
1、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比较缺乏的因素。目前,一般的学校教育在法制教育方面,大多是一些空洞的理论说教。一些学生法制观念淡薄,有些学生认为只要不杀人放火就不是违法。在现实生活中,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没有是非观念,其结果就是误入歧途,到真正受到法律制裁的时候已经晚了。
2、家庭教育误导的因素。有的家长教育孩子没有正确的观点,存在不少的误导,向孩子灌输一些错误的道德伦理观念;有的家长教育孩子缺乏正确的方法,或娇生惯养,或简单粗暴;有的家长不尽自己应尽的责任,对孩子放任自流,漠不关心;有的家长本身就有违法犯罪的行为,对孩子产生不良的影响。
3、社会环境影响的因素。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心理成熟度低,道德观念还不成熟的阶段,当前的各种媒体令人眼花缭乱,里面的内容更是良莠不齐。另外,社会上的一些丑恶现象给学生作了反面示范作用。学生容易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
4、学校个别老师教育方法不当的因素。有些教师的教育方法过于简单,对基础差,稍有缺点,偶有过失的学生不是满腔热情予以帮助,而是加以训斥,其至变相体罚,讽刺挖苦,伤害学生的自尊心,使有的学生认为自己不行了,就破罐破摔。
三、在音乐教学中渗透法律意识教育
在音乐教学中,把一些音乐作品加以引申,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怀,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培养积极向上的乐观的生活态度,培养他们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珍惜生命的情感。
1、立足教材,合理延伸,渗透法制教育。教材中许多作品具有浓厚的时代气息和强烈的道德情感,教师要去正面引导。可以充分利用音乐教材的思想教育内容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渗透。例如:在教学生《我们走向广阔的世界》这首歌时,除了让学生去体验歌曲那优美、富于节奏的旋律之外,还可以有意识的进行引导,激发学生对生命的热爱。教育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去做伤害自己和别人的事情,那样不仅伤害了自己,也会伤害你的亲人,是自私的表现。
再比如,在教授《梁祝》时,除了对作品进行一般的知识性介绍,让学生聆听协奏曲,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对作品进行分析和挖掘。假如梁山伯和祝英台他们的爱情故事发生在我们现在,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呢?现在不会再发生那样的悲剧了,人们的思想都开放了,恋爱自由,婚姻自由,可以向学生简单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的内容。
2、适时适地,进行拓展,展开联想,进行法律知识的灌输。现在的音乐教材中,有些歌曲我们可以展开联想,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例如:在学习《大海啊,故乡》这首歌时,首先引导学生聆听歌曲,优美动听的音乐深深打动着学生,激发学生对美丽海洋的热爱和憧憬。这时向学生渗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保护法》的相关内容,讲解目前我们国家18000公里的海岸线,有着丰富的海洋资源,有着优美的海滩等旅游胜地。人们在海滨浴场嬉戏玩耍,尽情的享受大自然带给我们的快乐。假如我们的近海遭到了污染,这不仅使我们失去了游玩的场所,更重要的是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都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这就使学生认识到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在学习《飞吧,鸽子》这首歌时,也用同样的手法去引导学生爱护我们的大自然,并适时向学生灌输爱护动物、保护动物的意识,从现在起爱护环境,爱护各种动物,特别是野生动物。对学生进行保护环境的教育,让他们了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挖掘歌词中的思想内涵,增强德育教育意识。音乐教学中如果只是纯艺术地去传授知识,忽视品德教育,就达不到审美育人的目的。在教学中分析和挖掘教材中的德育因素,通过生动的音乐形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教唱歌曲时,可先介绍歌曲背景和歌词,尽力从歌曲中挖掘思想性和现实性的内容,然后融会贯通地讲解。
在教授《爱的奉献》这一课时,首先问学生:人类之间的爱有哪些?学生会说出很多种:有父母的爱,兄弟姐妹的爱,恋人之间的爱,朋友同学之间的爱等等。然后让学生去聆听这首歌,加深感性认识。接着播放《烛光里的妈妈》,再请学生欣赏一段从影片《妈妈,再爱我一次》中摘选的歌曲《世上只有妈妈好》的视频片段。之后就“母爱”进行讨论。还可以给学生讲发生在汶川大地震时的一个感人的故事:一位母亲在地震到来的时候,为了保护自己尚在襁褓中的孩子,用自己柔弱的身躯顶住了上面压下的水泥板,当人们找到她们母女时,母亲已经死了,可她的孩子这时候还在吸吮着妈妈的奶。这是多么伟大的母爱啊!最后朗读朱自清的散文《背影》。引导学生用实际行动去报答伟大的父爱、母爱,学会感恩。感受生命中的真、善、美。培养学生对生活积极乐观的态度和对美好未来的向往与追求。在无形当中提高学生的道德意识,进而逐步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下面是作者的精言片段:
现在居住于地球上的生命从无到有,已过去了千百万年。在这个时间里,不断发展、进化和演变着的生命,与其周围环境达到了一个协调和平衡的状态。在严格塑造并支配生命的环境中,包含着对生命有害和有益的元素。一些岩石放射出危险的射线,甚至在所有生命从中获取能量的太阳光中也包含着具有伤害力的短波射线。生命要调整它原有的平衡所需要的时间,不是以年计而是以千年计。时间是根本的因素,但是现今的世界变化之快已来不及调整。
在过去的四分之一世纪里,人对环境的所有袭击中,最令人震惊的是空气、土地、河流和海洋受到了危险、甚至致命物质的污染。这种污染在很大程度上是难以恢复的,它不仅进入了生命赖以生存的世界,而且也进入了生物组织内部。这一邪恶的环链在很大程度上是无法逆转的。在当前这种环境的普遍污染中,在改变大自然及其生命本性的过程中,化学药品起着有害的作用,它们至少可以与放射性危害相提并论。
在我们所有的自然资源中,水已变得异常珍贵,绝大部分地球表面为无边的大海所覆盖,然而,在这大海之中我们却感到缺水。看来很矛盾,岂不知地球上丰富水源的绝大部分由于含有大量海盐而不宜于农业、工业及人类使用,世界上这样多的人口正在体验或将面临淡水严重不足的威胁。人类忘记了自己的起源,又无视维持生存最起码的需要,这样,水和其他资源也就一同变成了人类漠然不顾的受难者。
生命创造了土壤,而异常丰富多彩的生命物质也生存于土壤之中;否则,土壤就会成为一种死亡和贫瘠的东西了。正是由于土壤中无数生物的存在和活动,才使土壤能给大地披上绿色的外衣。
土壤置身于无休止的循环之中,这使它总是处于持续变化的状态。当岩石遭受风化时,当有机物质腐烂时,当氮及其他气体随雨水从天而降时,新物质就不断被引进土壤中来了。
因为杀虫剂在继续使用,确实很顽固的残毒也继续在土壤中积累起来,有一点几乎变得勿庸置疑:我们正在朝着麻烦前行。使用化学药物和放射性“如此有效的、但却为人了解甚少的工具”所带来的危害:“在人类采取的一些不妥当处置可能引起土壤生产力毁灭之时,那些害虫却能安然无恙。”
“水、土壤和由植物构成的大地的绿色斗篷组成了支持着地球上动物生存的世界。尽管现代人很少想到这个事实,但是,假若没有能够利用太阳能生产出作为人类生存所必需的基本食物的植物的话,他们是无法生存的。”
“当人类向着他所宣告的征服大自然的目标前进时,已写下了一部令人痛心的破坏大自然的记录,这种破坏不仅仅直接危害了人们所居住的大地,而且也危害了与人类共享大自然的其他生命。”
杀虫剂不具有选择性的毒效,即它们不能专一地杀死那种我们希望除去的一个特定种类昆虫。它还毒害了所有与之接触的生命:一些家庭饲养的可爱的猫、农民的耕牛、田野里的兔子和高空飞翔的云雀。这些生物对人是没有任何害处的。实际上,正是由于这些生物及其伙伴们的存在,才使得人类的生活更为丰富多彩。然而人们却用突然的和令人毛骨悚然的死亡来酬谢它们。
“如今在美国,越来越多的地方已没有鸟儿飞来报春;清晨早起,原来到处可以听到鸟儿的美妙歌声,而现在却只有异常的寂静。鸟儿的歌声突然沉寂了,鸟儿给予我们这个世界的色彩、美丽和乐趣也在消失。”
在农田和森林上空喷药最初是小范围的,然而这种从空中喷药的范围一直在不断扩大,并且喷药量不断增加。这种喷药已变成了一种正如一个英国生态学家最近所声称的撒向地球表面的“骇人死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飞机的大量过剩,所有使用毒药的注意事项都被人们抛在脑后了,现今毒药的危险性超过了以往用过的任何毒药,并且使用方法使人震惊。人们把含毒农药一古脑儿从天空中漫无目标地喷洒下来。在那些已经喷过药的地区,不仅是那些要消灭的昆虫和植物领教了这种毒物的厉害,而且其他生物――人类和非人类――也都尝到了这种毒药的滋味。
美国公共卫生部的戴维・普赖斯博士说:“我们大家在生活中都经常提心吊担,害怕某些原因可能恶化我们的环境,从而使人类变成一种被淘汰的生物而与恐龙为伍。”
对于作为一个整体的人类来说,比个体生命更加无限宝贵的财富是我们先天所具有的遗传物质,这是我们联系过去和未来的纽带。通过漫长的进化时期的演变,我们的基因不仅把我们人类造就成现在这个样子,而且将未来凶吉掌握在它们微小的形体之内。然而在当前,人为因素所引起的危害已成为我们时代的一种威胁,“这是人类文明的最后的和最大的危险”――放射性袭击使得活体细胞遭受到各种伤害。
关键词:动物福利立法;动物法律地位;道德法律化;限度
中图分类号:DF468
文献标识码:A
动物福利立法并不是一件新鲜事物,其历史由来已久,早在19世纪初,欧洲的一些有识之士就曾提出捍卫动物的法律提案。之后,1822年,“人道的迪克”马丁提出的禁止虐待动物的议案――《马丁法令》终于获得通过。这是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保护动物免受虐待的立法,毋庸置疑地成为了动物保护史上的一座里程碑。而现在,动物福利立法早已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起来,截至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出台了有关反虐待动物的法案,各种动物福利组织也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起来,就连WTO的规则中也写入了动物福利的条款。不过,问题是,为什么要通过法律来保护动物福利呢?是不是要赋予动物以权利?我们又应当如何处理动物福利与人的利益之间的关系?对此,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探讨。
一、动物福利立法的实质:动物道德的法律化
卢梭认为,存在着“两个先于理性而存在的原则:一个原则是我们热烈地关切我们的幸福和我们自己的保存;另一个原则是我们在看到任何有感觉的生物,主要是我们的同类遭受灭亡或痛苦的时候,会感到一种天然的憎恶。我们的精神活动能够使这两个原则相互协调并且配合起来”。这也就是说,人至少有两种情感需要:第一种情感需要是对自我的爱;而另外一种情感需要就是对他人和社会以及对其他有感觉的生物的怜爱等。马斯洛也认为,人的基本需求体系中具有爱与归属的利益需求,而爱则包括对人的爱和对动物等对象的爱。“残酷对待活着的动物,将使人类变得野蛮”,而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对待动物的态度,也反映了该国或该民族的文明发展程度。同时,虐待动物的行为也会伤害人们的感情,从而普遍受到社会的谴责和不齿。这就是说,道德关心的不应只是传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随着文明的进步,人们认为应把道德关怀的客体扩展到动物,认为文明社会的道德也应当处理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应给予动物福利,仁慈、人道地对待动物,不虐待动物,尽量减少动物不必要的痛苦。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福利”(welfare)是指一种“对经济贫困者提供帮助的社会保障系统”,历史上也称为“贫困救助”。而“动物福利”,一般是指保护动物康乐的外部条件;后来,动物福利观念发展成为动物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等五项自由原则。福利的本义是给予弱者道义上的帮助,而动物福利的实质是把动物视为弱者,主张人们应把福利救助的对象扩展到动物,把人们的道德关怀延伸到动物。
可见,主张“动物福利”其实就是提倡一种人的“动物道德”情怀,提倡一种善待动物、关怀动物的动物的道德义务。根据道德法律化的原理,动物福利立法的实质即是把这样一种动物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实现动物道德的法律化。具体而言,国家是为了维护事关“动物福利”的人类公共伦理道德等公共利益,通过动物福利立法把维护动物福利的道德义务上升为具有明确指引性和强制执行性的法律义务,强制要求人们普遍遵守,从而实现对动物福利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保护,藉以增进人与动物的和谐以及人与人的和谐,并最终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动物福利立法中动物的法律地位
动物的法律地位本来是一个不具争议性的问题,传统上是把动物当作物对待的,但后来受“动物权理论”和动物福利立法的发展和影响,尤其是自1990年的《德国民法典》《关于动物保护的修正案》第90条a规定“动物不是物。动物应受特别法律的保护,除另有规定外,准用关于物的规定”以来,学界便展开了一场关于动物法律地位的大论战,动物的法律地位似乎从此变得扑朔迷离起来。
就动物福利立法而言,也许有人会生发疑问:规定人对动物的法律义务,从反向的角度看不就是动物对人具有法律权利吗?事实上,早有有学者据此而主张动物具有法律权利,应赋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其实,这是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误解,是对对称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泛化。因为,一般情况下,权利与义务之间确实普遍存在着对称性(或对应性)关系,譬如,在债权法律关系中,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反之亦然;但是,这并非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理,因为在许多场合下权利和义务并不具有对称性,一方的义务并非就是对方的权利,在公法领域尤其如此。对此,早有经典论断,“法律规范使某人负有对某一别人作一定方式的行为的事实,并不自然就意味着后者有着对前者的这种行为的权利”,而“每一个人使个人有义务对另一个人作一定方式行为的法律规范,并不都授予后者以对前者的法律权利。”
其实,动物福利法对人科加的善待动物的义务是一种非对称的公法性义务,在这里,我们绝不能仅根据人们对动物的这种法律义务,就反过来认为动物就是权利主体。事实上,这种善待动物的义务还是针对特定或不特定的另一方主体的,动物只是作为这两方主体之间的媒介而已。
也就是说,就法律地位而言,动物在本质上仍属于客体物的范畴,只是由于动物作为人类生活上的“伴侣”、工作上的“搭档”、娱乐上的“帮手”等原因而使得人类与动物之间具有了某种伦理和情感上的联系,而法律正是基于对这种公共道德、人道情怀等利益的维护而对人类“利用”与“处置”动物的行为科加了诸多限制性义务。具体来说,动物福利法赋予了动物不同于一般物的“准物”(quasi-property)的法律地位,使得动物的“物格”变弱。当人们对这种具有较低法律物格的动物施加行为时,除了要遵循物权法等法律中关于把动物作为一般物进行利用、交易、处置时的一般性规定之外,还得遵守特别法中关于保护动物的有关规定,即遵守动物福利立法中关于不得虐待动物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当然,诚如学者所言,虽然可以通过、监护等复杂的法律技术,实现动物从客体到主体的转换,但是,笔者认为实在没这个必要。
首先,从本质上看,动物权利运动所主张的动物权利只是一种道德性权利,此时一定存在与之相对应的人对动物的道德义务;但是,道德毕竟不同
于法律,把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规范必须有一个转换的过程,即转换机制的问题。在这里,就是道德法律化的路径问题一选择道德义务的法律化还是道德权利的法律化。我们完全可以选择把人对动物的道德义务进行法律化的路径,而不选择动物权利法律化的路径。再者,根据传统法理,权利实质上反映的是以客体为媒介的人和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它不仅仅只权利本身,而是一个与义务、责任融为一体的法律概念。一般而言,权利主体必须具有自由意志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甚至承担责任的能力,而动物是不具有的,故不应把动物作为法律主体。非要把一度作为客体的动物上升为主体,是严重违背传统法理的,要颠覆过来建立一套全新的理论,需要投入很大的人力、物力,并将面临巨大的阻力和风险。
其次,把动物作为与人平等的法律主体,很难解释当人的利益和动物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尤其是人们食用动物、猎捕动物的正当性问题;因为,依法理,既然都是平等的主体,人剥夺动物的生命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如果这样,人们将无所适从,更别说奔向小康社会了。
再次,依法理,把动物设置为主体,就应当在形式上对动物进行平等保护。这样的话,将难以解释动物福利法只保护那些对人具有重要意义的动物(譬如,猫、狗等伴侣动物)的福利,而对另一部分与人的利益不甚密切的动物(譬如,蚊子、蟑螂)则不予保护的问题。
最后,把动物作为法律主体赋予其法律权利并通过监护、来保护动物福利的办法,并非是“独门解药”或最佳办法,甚至其并不比把动物视为具有较低“物格”的“特别物”而通过对人科加特殊的法律义务对之予以保护更为高明和有效,相反应当是更为低效。
更为重要的是,“另立山头”不仅影响法律理论内部的自洽性与严密性,而且还由于得不到法学大家族的认同与支持而有碍于环境法同其他部门法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以致影响尚处于年轻甚至幼稚阶段的环境法学的健康发展。热情诚可贵,但理性价更高。
三、动物福利法律保护的限度及其定位
动物福利立法的实质是把人对动物的道德义务转变为法律义务,那么,是否所有关乎动物福利的道德义务都必须上升为法律义务呢?如果不是的话,哪些道德义务才能上升为法律义务呢?譬如,是否也要把“动物权利论”者所主张的“废除主义”(即废除一切利用动物的行为,笔者注)上升为动物福利立法的规范?这就涉及如何确定动物福利法律保障的限度了,即如何界定保护或保障动物福利应达到的广度和程度。
(一)法律保护动物福利应有限度吗?
“一个人,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不管在自己的一生中怀抱什么样的个人或社会理想,追求什么样价值目标,有一些基本的行为规范是无论如何必须共同遵循的;否则,社会就可能崩溃”。事实上,“……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很大程度上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仍然是存在的,其目的就在于强化和确使人们遵守一个健全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规则”。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可使社会有序,可使人获得安全的保障,可使人循规蹈矩,却不能使人过上优良的生活,也不会使人有更高尚的追求,如果无限地用法律的手段来达成道德的美好,无疑等于取消了道德规范的原则性、道德制裁的内在性、道德追求的超越性等真正特性,也就等于取消了道德,最终还会伤害到法律自身”。换句话说,法律虽然具有强制性,但是“法律断无强人为善的力量,而只能消极地禁人为恶”。“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而法律要能被社会信仰,就只能对社会提出最基本的要求。
这就是说,法律应该是最基本的道德,法律要被认同和被信仰,必须是以社会中被普遍认同的道德作为基础而制定的,即只有把基本道德进行法律化而制定的法律才能受到人们的认同、遵守以至信仰。可见,动物福利立法把保护动物福利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也应是有限度的,只有基本的动物道德,义务才应被法律化,要防止泛法律化的倾向。“非人类中心”的伦理学在目前“所追求的高超理想,实际上很难转化为现实,只能表现为一种软弱无力的善良愿望。虽然它对于提高人们的环境道德水平,减少环保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阻力能起到一定的作用。”譬如,汤姆・雷根的“动物权利论”及其所投身的动物权利运动所主张的“完全废除商业性的动物农业,完全废除皮毛工业,完全废除科学对动物的利用”的动物道德,显然是一种过高的道德,以这种道德主张为基础的动物福利立法是不现实的,当然不能把它作为动物福利法对全社会的普遍要求。
(二)定位动物福利立法限度的方法
当考虑法律的道德基础问题时,美国学者富勒把道德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并提出了如何界分二者的方法:“当我们考虑各种类型的道德问题的时候,我们可以很方便地设想出某种刻度或标尺,在这根标尺的最底端是社会生活的一些最显而易见的要求,它向上逐渐延伸到达人类愿望所能企及的最高境界。在这一标尺的某处有一根看不见的指针,它标出义务和美德的分界线――在这里,义务的压力消失,而追求卓越的挑战开始发挥作用。”关于道德问题的所有争论主要也是关于这根指针应该放在什么位置上的问题。因此,如何确定“这个指针”的位置,即如何科学界定这种“基本的动物道德”的范围,便成为了动物道德法律化的前提性问题。
对于“基本道德”的界定,中外许多学者都曾进行过专门的研究,譬如,英国学者米尔恩认为:行善、敬重生命、公平对待、伙伴关系、社会责任、不受专横干涉、诚实信用、礼貌和儿童福利等9项道德原则为社会本身所必不可少的我国也有学者提出自己的主张,但均没有得出令人信服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结论。以下,笔者尝试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从全新的角度对于有关动物的基本伦理道德的界定问题进行探讨。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人们的德性和德行终究要依附于现实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伦理道德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而归根结底,道德问题的本质其实就是关于“利他”和“利己”方面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尺度的定位问题。以此作为基础,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来大致界定基本动物道德的范围,从而也就能科学地对动物福利立法进行定位了。
1、利益关系分析法根据人们在处理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时,对“利己”、“利他”、“损己”、“损他”的不同态度,我们可以把利益关系分为以下4种基本类型;相应地便可以把有关动物道德分成不同的层次和等级,从而据此大致界定“基本动物道德”的范围。
(1)“损他-不利人”型(纯粹损他)这种情况是指人基于某种不良动机,故意从事危害动物而给动物造成某种损害但并不能给自己带来利益甚至反而会带来某种不利后果的行为,如震惊网络的“虐猫事件”,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伤熊事件”等。
这些行为主体通常具有伤害动物的主观恶性,是极端不道德的。对此,法律应予追究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坚决予以抵制。显然,此种情形的动物道德属于一种“恶”德,这应是动物福立法坚决打击的对象。
(2)“利人-损他”型这种情况下,行为的主体在实现人的利益的同时却给动物造成了某种损害。不过,对于这种情况,依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又可细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非必要”的“利人-损他”。这是指人在利用动物的时候本可以不伤害或至少可以减少对动物的伤害,却故意不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这种“利人-损他”型的动物道德也是一种“恶”德,动物福利法应坚决禁止,违法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必要”的“利人-损他”,或曰“利人-少损他”。这是指当利用动物满足人类的利益需求时,为了使动物的痛苦降到最低,已充分采取了减少动物伤害的措施,以至这种伤害已经降到理性最低的程度。譬如,屠宰动物时,先进行麻醉以尽量不让动物感到痛苦,进行人道屠宰。此种类型的道德要求并不高,一般情况下不难做到,因此,这种道德应列为“基本动物道德”的主要内容,构成动物福利法的道德基础;此种水平的道德义务规范则应成为被法律化的主要对象。
(3)“利人-不损他”型这种道德的水平较前两者有很大提高,其基本要求是,当我们利用动物时,不要给动物带来痛苦与伤害,譬如利用工作动物的时候,不鞭打它而只是吆喝它等。这种类型的道德,其道德要求比“利己-少损他”的道德要求稍高,很多场合做起来也不是很难,因此,应当成为“基本动物道德”而构成动物福利法的道德基础,也成为被法律化的范围。
(4)“利人-利他”型这是一种“双赢”的局面,即动物福利与人的利益基本一致,至少不冲突,这应是动物福利法最期望的情形。譬如,利用动物作伴侣,既“利人”,又“利他”。
(5)“损人-利他”型(纯粹利他)
此种类型的动物道德,要求人为了动物的福利而不惜损害人自身的利益。这可以说是一种“高德”或“美德”了,一般人很难做到。通常,应当普遍遵守的公共道德是不会提出这样的高要求的,动物福利法更不能制定如此高的行为标准。不过,法律上不应禁止此类行为,因为这属于个人的道德自由空间。譬如,法律不可强制要求国民只吃素食而不食肉类,但有人要做“素食主义者”,法律不应反对。
据此,可把上述对待“人的利益”和“动物利益”关系的不同态度用图表示,从而得出动物道德层次图(如图一)。
根据该图可以看出,对于“利人一少损他”(即必要的“利人损他”)、“利人――不损他”以及“利人一利他”三种类型的动物道德,人们在一定范围内基本都能做到,因此,可以把这三种类型的动物道德列为基本的动物道德。也就是说,位于图一中E点到B点之间区域的道德可列为基本动物道德,作为被法律化的对象。
2、利益层次分析法上述的利益关系分析法,虽然可以大致判断哪些行为在性质上是否属于基本动物道德的范围,解决人的行为在价值取向上是否符合动物福利的“定性”问题,但不能解决符合动物福利要求之行为的福利尺度问题,即不能解决如何把人的行为定位在“利人-少损他”、“利己-不损他”以及“不损人-利他”各区域的对应“刻度”。对此,我们可以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分析法,进一步探索界定基本动物道德的具体方法。
对于人的利益的层次性,马克思曾提出“需要体系”的学说,不过,马斯洛提出的需求层次论影响更为深远。由于利益即是需要的满足,我们可以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体系,来构建人的利益层次体系:(1)生存利益;(2)安全利益;(3)归属和爱的利益;(4)受尊重的利益;(5)认知的利益;(6)审美的利益:(7)自我实现的利益。在通常情况下,低层次的利益需求具有优先性和基础性,满足了低层次的利益需求后,人才会产生更高一级的利益需求欲望。同理,我们也可以把动物的利益与需求进行简单的层次划分:(1)生存利益;(2)安全和免受伤害的利益;(3)爱和情感的利益;(4)愉悦的利益。
这样,我们便可以在前述已经界定的基本动物道德范围内,进一步细分道德的层次。也就是说,我们不仅可以进行“利己”或“损他”的判断,而且还可以对“利己”或“损他”的程度进行判断,譬如,当保持“损人”的水平不变时,行为“利他”的程度越大(指从满足动物的生存利益到满足动物的愉悦利益),则动物美德的水平就越高;同理,如保持“损他”的水平不变,行为“利人”的程度越大(指从满足人的生存利益到满足人的愉悦利益),则动物恶德的程度就越大。譬如,为了“满足人的生存需求”而“麻醉后杀害动物”的行为显然就比为了“满足人的愉悦需求”而“故意杀害动物”的行为的道德境界高,前者更符合动物福利保护的精神。
(三)定位动物福利立法限度的准则
动物福利立法在处理人和动物的关系,确定动物福利保护的限度时,至少应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即被保护的动物的范围以及动物福利被保护的程度。
首先,须确定被动物福利立法保护的“动物”的范围,即确定“利他”和“损他”的“他”的范围。换句话说,是否保护所有的动物?笔者认为,在一定时期和区域内,人们的道德关怀只能有限地扩展到一部分动物,人们只能通过立法保护一部分动物的福利。我们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保护所有的动物,而只能保护那些和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关系比较密切的动物。依国际惯例,主要是陪伴动物、重要的野生动物、实验动物、工作动物、经济动物和娱乐动物等,而对于其他不怎么重要的动物,譬如蚊子、蟑螂等则一般不予保护。事实上,各国的动物福利法也总是根据动物的具体特质和作用而从中选择一定范围的动物作为保护对象的,而其他动物则没被列入动物福利立法的保护范围。譬如,英国2006年的《动物福利法》中“受保护的动物”就专指“那些在英伦群岛常见的驯化动物;人永久或暂时控制下的动物;非野生状态的动物。”
其次,须确定动物“福利”的保护广度与深度。也就是说,动物福利法应如何处理人与动物的关系,尤其是当动物和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时候人们可以或应该如何行动?譬如,是否须禁止一切利用动物的行为呢?当然,依照“利益关系分析法”和“利益层次分析法”所构建的动物道德层次分布图虽然能够大致确定基本动物道德的范围,并可以判断何种行为的动物道德水平更高,但是这种方法终究太过于抽象,在实践中不易操作,有必要进一步探索更为科学的方法。对于如何处理人与动物的关系问题,保尔・泰勒曾提出5项优先原则,如果把这些原则进行法律化改造,再结合上述两种界定方法的基本要求,我们就可以设计出一套定位动物福利立法限度的较为具体的法律原则体系。
1、自卫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当动物对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伤害或构成威胁时,人完全可以出于自卫而反击这些动物,就算造成动物伤亡也不违
法。譬如,当野生保护动物袭击人们而造成对人的生命的威胁时,法律是允许人们采取自卫行动而把动物杀害的。
2、对称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当人的非基本需要与动物的基本需要发生冲突时,我们必须先尊重后者。一般而言,除人的生存利益和安全利益之外,其他利益需要在价值的位阶上应让位于所保护的动物的生存利益和安全利益。譬如,捕杀濒危野生动物出卖其肉骨或毛皮以获取金钱的行为,或为了娱乐和刺激而对动物活体剥皮的行为,或为了赢取超额利润而在宰杀动物之前对动物大量灌水的行为,都是违反基本道德的,应受到动物福利法的制裁。
3、最少损害原则这一原则的内涵是:(1)当人的基本需要和动物的基本需要发生冲突的时候,人可以出于保护人身或财产的需要而伤害动物,但伤害应尽可能的少。譬如,当老虎袭击人身时,出于保护自己生命的目的,人可以对老虎采取自卫措施,但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只要能做到使老虎不会伤害自己即可,不到紧急的时候不应杀死老虎。(2)当人的非基本需要和动物的基本需要发生冲突的时候,并且人们又不愿放弃对这类非基本需要的追求时,人们对动物的损害或伤害也应该降低到最低限度。譬如,当需要利用动物做实验时,应在实验前对动物注射麻药以减少其痛苦。
4、分配正义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当人的基本需要和动物的基本需要发生冲突,而动物对人的生命和健康并不构成威胁的时候,人们应该公平地分配地球上的资源,使人和动物的生命延续都能得到保障。譬如,我国中草药中原有虎骨一味,自古以来为我国的救死扶伤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在后来,东北虎和华南虎处于濒临灭绝的危机之中,并已成为国家的一级保护动物,为了保护虎类,我国早在1998年就明确作出了取消利用虎骨而使用其他替代品的规定。这一措施保证了老虎也能公平地分配到资源,从而使老虎和人的延续都得到保障。
5、补偿正义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如果前面的最少伤害原则或分配正义原则没能贯彻和实施,那么,对动物的补偿便成为必要。“补偿正义原则”要求人们恢复人与动物之间的正义,给予动物以与其造成的伤害大致相等的补偿,以维护生态系统和生命共同体的健康、完整和持续,保障人类的长远利益。简言之,对于那些被人类过度捕杀,或由于人类过度侵占其栖息地而导致濒危的动物物种,人类负有挽救和补偿的义务。譬如,利用生命技术对熊猫进行人工繁殖以增加熊猫的数量,或设立动物自然保护区等。
结语
保护动物福利的观念是人类文明发展进化到一定阶段后的产物,它对应的是一种新型的道德,即动物道德。从此,人类的道德超越了人与人的关系,而将人类的道德关怀扩展到了具有生命的动物,这种道德要求人们应当善待动物、关爱动物、不虐待动物,尽量减少对动物造成的痛苦。动物福利立法的实质和任务就是把这样一种善待动物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但是,动物福利立法并不是要赋予动物法律权利和主体地位,在法律地位上看动物仍属于客体的范畴,它只是一种物格比普通物弱的准物而已。动物福利立法只是要求人们在追求和实现人的利益而利用动物的同时,要尽力兼顾动物的福利,不要对动物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在人类立法史上,动物福利立法具有划时代的伟大历史意义,但需注意的是,人类对动物的利用和动物的福利是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我们绝不能片面、绝对地夸大动物福利,而动物福利立法也不应规定“完全废除把动物应用于科学研究的传统习俗;完全取消商业性的动物饲养业;完全禁止商业性的和娱乐性的打猎和捕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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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活动中进行积极、有效的师幼互动能拉近幼儿与教师的距离,充分显示出他们的主体作用,使我们的科学活动充满活力。幼儿年龄小,具有好奇、好动、注意力容易转移、自控能力差、思维由直觉行动思维向具体形象思维过渡、有意注意时间短等特点。因此,良好的师幼互动,能有效地促进幼儿学科学的兴趣提高。
《纲要》将“好奇心”和“探究欲望”放到“目标”“内容与要求”“指导要点”的第一条,具体表现为: “对周围事物和现象感兴趣,有好奇心和求知欲”“引导幼儿从身边常见事物和现象的特点、变化规律产生兴趣和探究欲望”“科学教育是启蒙教育,重点激发幼儿的认识兴趣和探究欲望”。我们在科学活动中怎样根据幼儿的学习特点为幼儿创设学习科学的环境呢?
一、科学区域中幼儿的学习特点
(一)、好奇、好问、求知欲强
好奇心是人的天性,求知是人的本能。美国教育家杜威说:儿童有调查和探究的本能,探索是儿童的本能冲动,好奇、好问、好探究是儿童与生俱来的学习特点。《纲要》中指出幼儿的学习特点是好奇心强、求知欲旺、具体形象思维占优势等。幼儿对周围世界有着积极的求知探索态度,他们不但爱问“是什么”“为什么”而且还想知道“怎么来的”“什么做的”。往往可以听到幼儿提出这样一类问题,如“为什么月亮会跟着我走”“鱼儿为什么能在水里游”“电视机里的人怎么会走路、说话的”等。
(二)本能的探索欲望是幼儿认识活动的前提
有的幼儿在做科学小实验时,能够想出不同的方法去探求实验的结果。有的喜欢把玩具拆开,他们在触摸、摆弄、敲打、撕折等活动中,对声控玩具、玻璃器皿等进行研究,想看看其中的奥秘。对自然现象的起源和机械运动的原理等开始感到兴趣,渴望得到科学的答案。例如小班幼儿在玩冰的过程中获取了“冰遇热水会化成水”的经验,可帮助其处理即玩冰又不弄湿衣服的问题。
二、为幼儿创设丰富合理的学习科学的环境
环境是重要的教育资源,幼儿园科学活动应通过环境的创设和利用,有效地促进幼儿的发展。创设宽松的环境包括宽松的心理环境和宽松的物质环境,只有这样才能给孩子形成安全的探究氛围。
(一)宽松的心理环境,使幼儿勇于大胆提问,发表自己的意见
宽松的心理环境指每个幼儿都有机会参与尝试,允许幼儿出错,支持鼓励幼儿大胆提出问题,接纳幼儿不同的意见,探究方式和发现等。《纲要》在“内容与要求”的第二条要求教育者要为幼儿的科学活动创设宽松的心理环境:“为幼儿的探究活动创设宽松的环境,让每个幼儿都有机会去参与尝试,支持、鼓励他们大胆提出问题,发表不同意见”;如在幼儿园的自然种植区,孩子们一个个好奇地问,“老师,为什么把种子埋在土里呀?”“老师,花生种子能吃吗?”“荷花的种子是什么呀?”……幼儿对种子产生了兴趣,我们决定给幼儿提供各种种子、器具,让他们自己种植探索种子的秘密。
在种植活动中,孩子们自己按自己的想法种了起来,有的种玉米,有的种花生,有的种蒜头,有的从口袋里摸了熟瓜子种了起来……种植结束后,我们对孩子们提出了问题:“你们种的种子都能长出来吗”“每天来看看到底哪些种子能长出来?哪些长不出来”过了几天,当种子开始破土时,我们带孩子们到种植园仔细观察,孩子们兴奋地叫起来:“我的小麦发芽了”“我的蒜头发芽了”“我的玉米也发芽了”……又过了几天,豆豆问我“老师为什么我的瓜子还不发芽?”开心说:“我种的花生米也没发芽”,这时其他幼儿围了过来,我指着豆豆种瓜子的地方问:“你们说瓜子为什么不发芽?”大家七嘴八舌,有的说瓜子坏了,有的说被虫子吃了,有的说吃的东西不发芽……我让孩子们重新种上了生瓜子、熟瓜子、生花生、熟花生,告诉他们过几天你们来看看种子有什么秘密。教师应学会提供宽松的心理环境让幼儿在探索中寻找答案,激发幼儿的好奇心,让幼儿学会提出疑问再去探索。
(二)宽松的物质环境,有利于幼儿运用各种感官发现科学的秘密
宽松的物质环境是指提供给幼儿丰富的可操作的材料让幼儿可自由选择材料探究,支持鼓励幼儿与材料的相互作用等。《纲要》在“内容与要求”的第三条要求教育者要为幼儿的科学活动创设宽松的物质环境 :“提供丰富的材料,为每个幼儿都能运用各种感官、多种方式进行探索提供活动的条件”。科学活动环境包括室内及室外园地的场所,有每个班上的自然角和科学桌,还有全园共用的科学发现室等大型活动场所,以及室外种植园 (小农场)、饲养场等,在此主要谈谈自然角和科学活动室的创设。自然角和科学桌 (区)是幼儿科学活动的常规设置,家庭和幼儿园都应该具备。尤其是对现代这种高楼大厦、远离大自然的居住环境来说就更有必要。对于家庭来说,封好的阳台则是设置自然角和科学桌的理想场所。
一个理想的自然角应是一个丰富而鲜活的微缩自然界,应该有以下几类内容:
1.小动物饲养。如鱼类(泥鳅、小鲫鱼、金鱼、热带鱼等)、小龟、蝌蚪、蚕、菜青虫、蜗牛、田螺等。
2.小植物种植。(如文竹、吊兰等小花卉,蒜苗、萝卜白菜花、豆芽等小蔬菜或幼苗培育)然后再移植到园地里,等等。
3. 自然物品陈列 (包括实物和标本)。植物的种子、果实、根、茎、叶等标本;各种动物标本[如蝌蚪、各种昆虫标本(最好由幼儿自制)一些海洋生物标本等];各种非生物标本(如各种石头标本——鹅卵石、雨花石、大理石、石灰石等,火山灰,红土、黄土、黑土等)。
4. 自然材料小制作。如用秫秸、草梗插编的小动物及工艺品,用细沙粘的图画,用植物根茎、蔬菜,如萝卜、土豆、地瓜等雕刻的工艺品等。
自然角所处之地最好向阳。要注意充分调动幼儿参与设计规划、布置和更换,并进行观察及实践。科学活动室 (或科学发现室)一般是全园只有一处,每班的孩子需轮流活动,有一定的局限性 (因而每班的小科学活动区仍是少不了的设置),但它的内容无异更丰富。
总之,幼儿科学活动环境的创设应充分利用室内以及窗台、阳台、走廊、墙壁、室外园地甚至楼顶平台,为孩子提供一个实实在在的科学活动场所。
三、良好的师幼互动,能有效地促进幼儿学科学的兴趣
(一)积极有效的师幼互动
科学活动中进行积极、有效的师幼互动能拉近幼儿与教师的距离,充分显示出他们的主体作用,使我们的科学活动充满活力。幼儿年龄小,具有好奇、好动、注意力容易转移,自控能力差、思维由直觉行动思维向具体形象思维过渡、有意注意时间短等特点。因此,良好的师幼互动,能有效地激发幼儿学科学的兴趣。
第一,精心设计提问,指导幼儿活动。科学活动中教师的问题要带有启发性,能激发幼儿思考。同时,问题的设计要注意开放性,使幼儿能大胆地表达。教师往往在幼儿回答问题时特别害怕幼儿瞎扯、离题,于是在幼儿刚切入自己的思路时就赶紧抢话,将幼儿引向自己设计好的“圈套”中。教师设计的问题大多是程序式,封闭式的。当幼儿回答离题时,则不知道该如何回应幼儿,有时敷衍了事,有时不予理睬,有时手足无措。这种指导与回应使科学活动缺乏生机与活力,难以有效激发幼儿的思维。有些幼儿面对问题不能作科学猜想,需要教师及时与幼儿互动,鼓励、引导幼儿大胆猜想。
还有些幼儿动手能力差,不会按自己的猜想做小实验,需要老师或示范,或语言提示或提供材料暗示,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策略与幼儿互动,提升幼儿的经验,提高科学活动的质量。例如:在一次晨间活动中,孩子们在自然角给金鱼、螃蟹换水时,发现了螃蟹会吹泡泡。我给孩子们提出了“螃蟹为什么会吹泡泡呢?”并让幼儿自己找答案。孩子们积极地通过问家长、加上每天仔细观察,了解到螃蟹吹泡泡不是在玩,而是在呼吸。在水里时螃蟹的鳃储存了大量的水分,离开水后把鳃里的水和空气一起吐出来,就形成了泡泡,这是螃蟹的习性之一。
又如在“抛鸡蛋”活动中,教师提问:“如果把鸡蛋从上向下扔,它会怎么样?”幼儿回答:“它会碎的。”于是教师分别向两个脸盆扔鸡蛋,结果一个鸡蛋碎了,另一个鸡蛋没有碎。接着,教师又问,“为什么一个鸡蛋碎了,另一个不碎呢?”待幼儿议论之后,教师引导幼儿比较两个脸盆的不同,幼儿发现鸡蛋落在有毛巾的脸盆里不碎,因为毛巾软。鸡蛋直接落在坚硬的脸盆里就会碎。然后,教师出示海绵垫、沙堆、碎布、稻草、棉花、石块等,提问:“鸡蛋落在这些物品上会怎么样?为什么?”让幼儿积极地尝试并讲述实验过程。最后教师提问:“平时人们是怎样保护自己的?”由于这一活动较多地采用了开放性、启发式提问,因而幼儿的思维非常活跃,学习探索也更加主动、积极。
第二,让幼儿在观察、实验中感知科学现象。在幼儿园科学教育活动中,观察是最基本的、运用最多的方法。实验能培养幼儿的动手能力,充分激发幼儿学科学的兴趣。这两种方法若能灵活运用,可以使幼儿既感知科学现象,又学习探索方法。例如在“不碎的鸡蛋”活动中,教师先请幼儿观察装鸡蛋的蛋托的主要特征和主要作用。为了让幼儿进一步理解蛋托的作用,教师请幼儿做实验,用海绵把鸡蛋包起来使劲扔,看鸡蛋会怎么样。于是有的幼儿把鸡蛋扔到地上,有的幼儿把鸡蛋从房子一边扔到另一边,还有的把鸡蛋从二楼向下扔。最后,幼儿得出结论:易碎的物品在细软且有厚度的材料的保护下,就不易碎了。
第三,利用教育评价,促进活动的开展。在评价时,要重视幼儿参与活动的态度,注重幼儿的探索过程。对积极参与活动的幼儿要进行鼓励,对采用不同于别人的方式进行尝试的幼儿要表扬。教师可利用非言语信息对幼儿作出评价,如点头、微笑等,还可以把幼儿在活动中的行为表现记录下来,与幼儿一起分析,一起评价。总之,恰当的评价能激发幼儿再参与的愿望,促进活动的开展
(二)宽松愉快的心灵互动
《纲要》指出:“要建立良好的师生、同伴关系,让幼儿在集体生活中感到温暖、心情愉快……”幼儿年龄小,他们不仅需要与教师有认知上的交流,更需要有情感上和心灵上的互动。有些幼儿胆小,自信心不足,需要老师激励幼儿扬起自信的风帆;教师支持与鼓励幼儿“去做”“去想”“去听”“去说”,让幼儿在宽松的环境中,大胆、主动地感知和探索世界。宽松、愉快的活动氛围有利于展开积极、有效的师幼互动。只有愉悦的活动氛围,才能让幼儿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主动产生与教师、同伴、材料互动的欲望。
首先、支持幼儿生成活动,进一步调动幼儿探索愿望
笔者在预设活动时,会为幼儿留出一块空间,供孩子们去想象、去发挥、去创造。引导他们主动构建自己的认知经验,把活动进一步深化开展下去。如区域活动时,我注意观察幼儿活动情况。一次,几个孩子正在做沉浮实验,佳佳告状:“壮壮在捣乱!”壮壮连忙解释:“我是想把水抓起来!”我心中一动,急忙说:“壮壮在做实验呢,大家快来帮他想想用什么方法能把水抓起来?”大家立刻投入到热烈的讨论当中,想出了用瓶子盛水、用塑料袋盛、用手捧、用海绵吸等等十几种办法。大家讨论得热火朝天,实验的积极性被极高地调动起来。通过观察孩子,恰当引导,我们还生成了“打捞沉船”“海底捞针”等水上游戏,多样有趣的探索游戏把孩子们的兴趣推向了。
通过生成活动,很好地调动了孩子们的发散思维和创造潜能,激发他们的探索积极性,收效非常显著。
其次、关注个体差异,让每个孩子获得成功体验
每个孩子 都有自己的特点,同一方面所显现出来的状态水平都不一样,因此,教师遵循《纲要》思想,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个体差异,根据幼儿不同的发展水平、已有经验及学习方式,采取有效的活动内容、形式和教育方法,使每个幼儿都有充分活动和表现的机会,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切实做到因材施教。如在“钓鱼磁铁游戏 ”中,笔者根据每位幼儿的自身发展特点和水平进行相应的指导。能力弱的孩子,我指导他能自己钓上来鱼即可;中等水平的幼儿,我指导他们能做出实验记录;能力强的幼儿,我指导他们把自己的实验记录向大家介绍展示。
这样,每个孩子的发展需求都得到了满足,同时自信心和成就感得到加强,对科学活动的兴趣也随之提高,使每个孩子都在自己原有基础上得到发展。
总之,师幼互动是纷繁复杂的,师幼互动的过程不仅是互动的发展过程,也是师幼双方互动模式建构乃至主体建构的动态过程。师幼互动中,教师决不是简单的管理者、指挥者或裁决者,更不是机械的灌输者或传授者,而是良好师幼互动环境的创造者,交往机会的提供者,积极师幼互动的组织者和幼儿发展的支持者、帮助者、指导者和促进者。
在科学探索活动中,要建构积极、有效的师幼互动关系,还必须对幼儿的已有经验、发现的问题、材料的筛选提供、讨论交流、实质性参与、适时引导及情感支持等给予足够的重视,同时也要注意师幼互动中其他各方面的协同作用,才能真正形成具有发展性、主体性和情感性的师幼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