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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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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轨道 突发应急 预案

Abstract: the emergency plan in China has been to have infiltrated to all walks of life, as a rail traffic is not exceptional also,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and the quality control, this paper to suzhou rail transit line no. 2 Ⅱ-TS-10 section of emergency plan carried on the detailed design, for the industry for a certain reference.

Keywords: track emergency plan

中图分类号: U2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工程概况:

苏州市轨道交通2号线Ⅱ-TS-10标段含两个车站(宝带西路站、旺吴路站)、两个盾构区间(宝带西路站~旺吴路站、旺吴路站~石湖路站)。平面图如下:

2突发应急预案设计

2.1应急救援组织设计

根据本标段的工程特点,地下管线、地面建筑物等周边环境的特点以及相关的技术方案,加强突发性事件处理的综合指挥、调度能力,提高紧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各类工程意外情况及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副经理、安质环保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项目经理任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协调,必要时亲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机构见图2.1。

图2.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图

指挥小组职能:拟定救援路线、应急演练组织、应急物资准备与管理,应急救援命令,组织指挥救援行动,汇报突发性事件发展、通报救治情况,参与调查、分析,善后处置。

2.2应急指挥人员与机构职责

(1)项目经理负责调集有关人员、材料、设备及资金等资源,负责向建设单位、监理等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进展及应急处理措施,全面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项目总工程师具体组织制定抢险方案、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项目副经理负责按照既定方案组织实施抢险救援。

(2)综合办公室:负责拟定救援线路,并与医院、消防、交警、公安等部门取得联系,以便在救援时及时联系并签定有关协议,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负责组织危险区人员撤离,设置警戒区域,疏通道路,维护现场秩序,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和抢险车辆的顺利通行,协调外部消防、医疗、公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

(3)安质环保部:组织制定抢险方案,提供抢险技术指导,督促抢险保护措施的落实。做好事故现场拍照、记录、收集证据工作。

(4)物资设备部:负责调集现场抢险所需的运输、挖掘、堵漏设备和物资,保证抢险设备、物资的供应。负责现场电力、通讯、及生活用品输送,保证救援工作不间断地展开。

(5)专业工程施工队:负责事故现场救治,控制事故扩大。如搭设临时支护、挖掘坍塌体、灭火、隔离有毒有害物质等。

(6)机动预备组:由项目经理临时确定、调动、使用。

2.3通讯装备及联络方式

应急预案小组的成员,每人配备手机一部,总指挥与副指挥保证24小时开机,确保通信联络畅通无阻。

2.4日常检查和演习

为了确保应急救助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效果,还必须研究和制定安全排险救助的技术措施,做到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各尽其责、搞好协作和配合。同时对整个系统的各个环节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并实战演习,当突如其来的险情发生时,能够指挥得当,应对自如,真正发挥其抢险救助的作用,达到减轻或避免损失的目的。

(1)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医疗急救设备,随时提供救助服务,与现场附近医院及时联系,根据医院特点,就近选择医院,并签订有关救助协议,记录相应联系方式及拟定抢救路线,确保突发疾病和受伤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救治。

(2)聘请专业救护人员,对职工进行自救和急救知识的教育,添置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材。

(3)施工现场配备受过急救培训、掌握急救、抢救和具备工程抢险技能的专兼职人员。

(4)发生火灾时拨打“119”火警电话,并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抢救。

(5)项目部从各工班中抽调30名精干人员组成抢险小组,由一名副经理任组长,做好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并负责突发的抢险工作。

(6)必要时调动社会援助力量投入抢险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2.5救援物资的准备

项目部物资设备部门与各生产厂家保持联系,签订供货意向协议书,确保一旦紧急事态发生能够取得联系,在24小时内随时可以发货。随着工程进展,及时向各供应商提供信息,做好准备。同时,施工现场储备一定必要的应急物资,确保一有紧急事态,以最快速度控制事态发展。

(1)储备一定数量的钢筋、水泥、钢管、黄沙、草袋、编织袋、方木、钢支撑等材料及潜水泵、注浆泵、钻机等设备。抢险救援物资数量详见表13.6.1-1。

(2)配备担架、绷带等急救医疗设备。

(3)起重机、吊车和类似设备均应装有超载报警装置。

(4)现场将办公区、生活区、仓库、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经消防部门的检查认可,同时经常抽查,保证性能完好。

(5)现场配备抽水机和发电设备以备抢险应急时用水用电的需要。

2.6应急资金留置

通过申请公司有关部门同意,从项目财务直接划拨一定数量资金专用于应急抢险,并不得擅自动用。

3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程序

突发性事件发生后,由项目总指挥通知各相关部门,向业主、施工单位、设计方、监理方等单位汇报,并及时向公司上级领导部门汇报。组成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制定处置方案,同时宣布启动应急预案,组织项目的应急预案小组进入事故处理程序。安全突发事故一旦发生,应急救援小组应在现场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起动应急程序:

(1)向甲方及上级有关领导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或损失程度、发生单位、简要经过、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2)事故情况,撤离人员、设备,抢救伤员,如有必要拔打“119”火警、“120”救护电话。

(3)抢险措施,落实人员、材料、设备到场,在最短时间内,实施抢险作业。

(4)注意各重点保护对象的变化情况,如,房屋的沉降、管线变形、围护的稳定、基坑区间的安全,将情况随时通报应急指挥部及有关单位,以制定进一步抢险措施力争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

(5)事故调查: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发生过程、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为责任认定、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的制定提供基础依据,撰写调查报告。

3.1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意外情况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事件的人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立即将事故情况以最快方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由总监理工程师以最快方式上报业主,业主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逐级汇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同时报上级安全质量部,上级安全质量部立即报告董事长、总经理,发生重伤、死亡的突发事件,逐级汇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或损失程度、发生单位、简要经过、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3.2突发事件处理

(1)应急抢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项目要有组织、有指挥地组织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根据险情,请求当地消防、医院、交警等部门协助进行抢险。同时,为方便事故调查分析,应对事故现场实行严格的保护。因抢救伤员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尽可能保持事故结束时各种物件的位置、颜色、状态及其物理、化学性等,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的破坏。

(2)秩序维护

突发事件发生后,派专人或请求公安、交警等协助维护事故现场秩序,有序地疏散事故区域人员和围观群众,防止意外伤害,对需要取得证据的事故现场进行保护等。

(3)交通保障

请求公安、交警等部门对危害区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阻止事故危害区外的公众进入;对事故现场周围的交通秩序进行重新组织和安排,防止交通拥堵,指挥、调度撤出危害区的人员和使车辆顺利地通过通道,并确保事故应急救援的队伍、技术专家和设备、物资能及时赶往现场;对重要目标实施保护,维护社会治安。

3.3突发事件调查

事故调查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发生过程、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为责任认定、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的制定提供基础依据。

(1)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监理、业主,并在12小时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2) 死亡事故和非伤亡的重、特大事件上报上级单位,由董事长、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亲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应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调查。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逐级上报。

3.4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按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5善后处理

(1)在事故调查处理的同时,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由事故单位负责善后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单位相关部门。

(2)突发事故处理应严格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3)发生职工死亡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对家属进行安置、发放抚恤金。

(4)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凡接到抢险紧急通知后,行动迟缓,措施不力,致使事故蔓延、扩大的,要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奖励。

4专项应急预案设计

(1)制定深基坑施工应急预案

(2)制定联络通道施工应急预案

(3)制定盾构进出洞应急预案

(4)制定起重吊装应急预案

(5)制定模板、脚手架应急预案

(6)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7)制定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8)制定工伤事故应急预案

(9)制定触电事故应急预案

5结论

本工程通过详细全面的突发事件预案设计,确保了工程的安全及质量,通过实施,效果良好。

参考文献:

[1]苏州轨道交通2号线土建工程Ⅱ-TS-10标段施工图设计;

[2]苏州轨道交通2号线土建工程Ⅱ-TS-10标段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3]苏州轨道交通2号线土建工程Ⅱ-TS-10标段地下管线及地下障碍物探测报告;

[4]苏州轨道交通2号线土建工程Ⅱ-TS-10标段现状地形地貌及施工用地范围平面图;

[5]苏州轨道交通2号线土建工程Ⅱ-TS-10标段管线搬迁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

工程施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装置检修;施工;质量管理

石油化工装置停产检修是生产运行的重要环节,是消除设备缺陷隐患的重要手段,是装置能够长期安全平稳运行的重要保障。由于装置检修涉及到开、停车、清洗、吹扫、置换、抽堵盲板、动火、试压等环节,有些还会涉及装置扩容改造与大修同步对接等,如在检修作业过程中不采取有效的质量管理,极易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1装置检修特点

装置检修总体上具有危险性大、复杂程度高、质量要求高等特点。主要表现在检修内容集中、复杂、作业量大、投入的人员与机具设备多、布置密集、多工种联合作业、立体交叉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等非常规作业与高频次集中施工,加大了不可预见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装置吹扫置换不彻底(易燃、易爆、有毒物质仍有可能存在);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多;对检修作业人员素质要求高;装置大修质量问题隐蔽性强;对装置开车及长周期平稳运行影响大。所以,在检修施工过程中,具备了火灾、爆炸、中毒、窒息、化学灼伤、高处坠落、触电、机械伤害等事故发生的条件。

2装置检修前期准备

(1)检修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根据检修项目成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项目经理担任组长,其他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根据业主施工质量管理模式及现场实际条件合理调整人员配置,配备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质量负责人,以满足现场施工过程中各方需求及相互之间的衔接。(2)装置检修前交接。施工单位应在检修前就装置(设备)清洗、吹扫和置换情况、盲板位置、各阀门的开关状态以及贮存危险物料的位置和数量等内容与业主进行一一确认,确保检修装置内无有害气体、液体存在,保证施工人员安全。以便在检修作业前,对识别的风险因素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进而消减风险。(3)做好现场施工人员、施工机具的管理。对于检修现场的人员、施工机具,施工方应与业主、监理一同在施工作业前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按照SH3903-200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规范》要求出具:主要施工人员、施工机具进场报审表。对于特种设备,需要按业主要求办理入场证和备案手续,经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证,并悬挂或张贴登记标识,方可投入运行。现场操作人员应熟悉并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置方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不得违反各级部门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3检修过程质量控制

(1)结合检修项目的特点、生产与检修界面交接内容,组织编制检修质量控制计划,建立工序自检、互检及作业队内的交接检查制度。每道工序完成后,在操作者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现场质量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并将结果填入“工序检查交接记录”;上道工序和下道工序之间的交接人员均应在工序交接记录上签字;隐蔽工程验收由责任工程师组织相关技术人员与监理、业主共同进行,并形成“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最终检验和试验包括试压、试运等执行《检验和试验控制程序》。(2)无损检测和修复。①无损检测。要求做无损检测的部位必须进行无损检测。检测参照按照GB50461-2008《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第5.7章节内容进行实施。对于腐蚀严重的管段或封头,无修复价值的应予更换。②堵漏拼接。管束堵漏时,如在同一管程内,堵管数一般不超过总数的10%。在工艺指标允许范围内,可适当增加堵管数。当管子需要拼接时,应按照SHS01009-2004《管壳式换热器维护检修规程》第3.3.6条内容严格进行把控。

4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应建立并明确应急管理组织、职责、应急预案内容、应急设施管理等要求;自觉接受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积极参与各类安全教育活动。掌握并执行各项HSE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熟悉中石化《员工守则》。加强与业主沟通,同当地医院、消防、公安、环保、通信等部门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协同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5结语

以上是对石油化工装置停产检修施工中质量控制方面的一点浅显认识和理解,希望通过对以上这些关键点的把控和管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施工质量。因为水平有限,在本文中难免会有遗漏或不准确的地方,敬请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GB50461-2008《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工程施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文第3篇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切实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认真贯彻落实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xx省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题整改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做好全面落实,把做好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和建设稳定和谐社会的深远意义。各施工企业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健全防拖治欠的各项长效机制,企业法人亲自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安排部署,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

二、强化管理,严格规范劳务用工,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步建立职工名册。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全面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施工项目用工管理负总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做好农民工每日工作量签证和工资发放签证,不得以包代管。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施工企业应在指定银行,为农民工本人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三、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农民工资专户储存,分账管理制度

各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要监督分包企业在委托发放工资的银行建立工资专户,对每个施工项目将农民工工资从工程款中分离开来,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0%至40%的比例,由建设单位直接打入施工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要通过合同备案,严格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指定的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资性工程款额度、拨付时间等内容,加强专户管理,确保专户上的款项只能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提现、转账或者用于其他用途,避免施工企业、项目部及班组挪用农民工工资。

四、细化目标,全面推行银行工资制度

所有续建和新建房屋和市工程项目均要全面推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的办法。由分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劳务用工实名制登记、考勤计量和工资支付管理台账,实时掌程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并为农民工统一免费办理工资银行卡。在约定的付款节点,由分包企业确定专人组织编制农民工工资发放表,经农民工、班组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人5方签字确认后,最终由委托银行将工资款逐个打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内。

五、严格把关,始终落实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我局将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设单位申请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时,必须查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情况,凡没有缴纳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确保在建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覆盖率达到100%。时,同时,不断加强对违法违规工程的查处力度,在处罚的同时要从严一并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六、健全机制,完善工资支付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必须完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全力配合各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企业法人对农民工上访事件负第一责任,要认真部署,落实应急资金。健全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上访事件,加强应急值守,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对农民工所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受理和妥善处置,积极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纠纷,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不得态度蛮横,推诿扯皮,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七、强化监管,建立良好的企业信用机制

工程施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文第4篇

紧紧围绕“一强三优”发展战略和“三抓一创”工作思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更新安全理念,树立科学安全观;以防止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为首要任务,强化电网安全措施;以杜绝人员责任事故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各项措施,严厉打击违章违纪,全面实现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确保湖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二)工作目标

突出“三保”:保命、保网、保主设备。

确保“六无”:无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无重大电网事故、无重大设备事故、无水电厂垮坝事故、无重大生产场所火灾事故、无特大交通事故。

实现“三少一杜绝”:减少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减少输电线路一类障碍、减少违章违纪、杜绝110千伏及以上恶性误操作事故。

(三)具体工作意见

第一条建立开展“爱心活动”、实施“平安工程”常态机制。开展“爱心活动”、实施“平安工程”,是公司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企业建设的重大战略,是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安全稳定的重大举措,是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为抓好这项工作,一是要制订安全生产开展“爱心活动”、实施“平安工程”工作制度,建立开展“爱心活动”、实施“平安工程”工作的常态机制。二是在认真总结2006年安全生产开展“爱心活动”、实施“平安工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无违章工作现场”活动,以保护人的生命、杜绝责任事故、确保电网平安为根本目的,把工作重心放在员工、班组、作业现场,深入落实公司贯彻《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开展“爱心活动”、实施“平安工程”十条措施》的实施意见。三是建设“平安文化”,培育“平安理念”,树立“风险可以防范、失误应该避免、事故能够控制、违章就是事故”的理念,大力营造“以人为本、珍惜生命、遵章守纪、安全文明”的氛围,让“奉献爱心”融入员工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夯实和谐企业的基础,促进和谐企业的建设。

第二条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全面实现2007年安全生产目标。按照公司决定,2007年为“安全生产年”。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深刻领会活动的重要意义,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年”活动。一是要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进行部署和安排,认真研究制订工作方案和措施,落实各项工作的部门、责任人,确保取得实效。二是要广泛宣传动员,应充分运用公司系统广播、电视、报刊、安全信息平台等媒体,大力宣传“遵章守纪,构建和谐”的主题,大力宣传公司《安全生产“违章下岗”实施规定》,以“三铁”反“三违”,树立“遵章光荣、违章下岗”的良好意识,保障员工平安。三是通过开展一系列安全活动,落实“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措施,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到领导更加重视、气氛更加浓厚、措施更加得力、员工更加自觉、设备更加健康、电网更加安全,全面实现2007年安全生产目标。

第三条加强管理,强化措施,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是公司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务。在加强电网管理方面,一是坚持电网统一调度,严肃调度纪律,严格执行调度规程和有关规定,保证生产、调度系统指令畅通,切实维护好电网运行秩序。二是根据电网负荷、设备健康状况等运行情况的变化,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按照规定留有必须的旋转备用和事故备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和可靠供电。三是要认真吸取国内外电网事故教训,积极开展大电网安全稳定问题及低频振荡问题的研究,完善电网安全稳定控制措施,利用科技手段,加强低周低压减载装置管理,构筑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的“三道防线”。四是提高电网事故应急处理水平,根据电网运行特点,制定电网事故处理预案和滚动修编黑启动方案。重点落实防止枢纽变电站全停和保厂(站)用电措施,组织实施电网反事故演习,提高调度、运行人员处理事故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五是做好各类安全检查工作,认真开展春季、夏季、秋季和冬季的安全大检查工作,做好重要政治活动和节假日保电检查及各类专项安全检查工作。检查工作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力戒形式主义,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重点、有落实、有反馈。

在强化继电保护专业管理方面,一是针对2006年继电保护存在的问题,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电网元件、35千伏及以下重合闸等保护、自动装置的技术监督工作,排查整改设备隐患,进一步提高继电保护正确动作率。二是认真落实国家电网公司《防止电网事故十八项重大反事故措施》,各单位要对照继电保护反措相关要求,全面检查落实反措情况,明确时间要求和责任人。三是加强继电保护全过程的技术监督,依据相关技术规程、规范,重点做好继电保护装置和综合自动化装置投产验收工作,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未落实的工程项目,不得交接和验收。

在生产技术管理、监督工作方面,一是开展对设备的整治,使设备更加健康。二是推进设备评估,开展状态检修工作。以设备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以主变压器为突破口大力推进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工作,2007年要对40%以上已到大修期限的主变压器进行状态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重新确定大修时间。三是强化设备薄弱环节的监督,发挥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在技术监督方面的作用,及时排查、整改缺陷,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四是落实电力设施保护的技防和人防措施,保证设备安全。

第四条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开展好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规范》要求,一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的研究及试点工作。以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为重点,强化安全生产预防意识和基础管理,针对人身事故和人员责任事故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防范人身事故和人员责任事故的安全风险评估标准,通过对人的行为以及影响人的行为的各种因素、各个环节进行评价,找出存在问题,提高防范风险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措施,消除隐患,努力减少人身事故和人员责任事故。二是结合《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安全风险评估标准》,着力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宣传动员和教育培训工作,使各级人员牢固树立安全风险意识,增强员工安全风险和危害的辨识能力,为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做好准备。三是试点单位(长沙、株洲、永州电业局和东江电厂)要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安全风险评估两个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方案,组织评估,加强过程控制,注重实效。公司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积累和总结经验,以便推广和持续改进。四是做好安全性评价工作,开展好输电网、县级企业、并网电厂设备和基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排查电网薄弱环节和设备重大隐患,实施重大隐患监控整改,实现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闭环管理。通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性评价工作,逐步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实现安全管理从事后管理向预防管理为主转变,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转变。

第五条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组织制定各类应急预案。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应急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一是要落实应急保障体系的建设,首先要建立各级应急机构,健全抢险救灾物质的储备制度,配齐专(兼)职人员,组建应急抢修队伍。二是要规范公司应急预案体系的结构,补充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各单位要定时间、定部门组织编写好各类应急预案,做好评审和上报备案,确保预案符合实际,以满足各类突发事件的需要。三是加强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四是积极响应各级政府对公共卫生和社会治安等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要求,促进应急处置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建立联动协调机制。五是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监督14个地级城市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置预案编制、演练和评估工作及电厂的黑启动工作方案编制、演练和评估工作,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建设。

第六条深入推进反事故斗争,减少事故。反事故斗争是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长期任务。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反事故斗争二十五条重点措施》的要求,继续深入落实公司反事故斗争二十七条措施,切实抓好领导层、管理层、执行层三个层面的“对照检查”,落实安全责任制。二是要把反事故斗争与安全工作实际结合起来,与公司安全目标结合起来,突出开展反人员责任事故的斗争。各单位都要制定实施措施,强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要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充分吸取国外大面积停电事故和去年华中电网“7.1”大面积停电事故教训,开展隐患排查与治理,强化电网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四是与重大设备事故作斗争。开展主设备隐患清理整治工作,对可能构成重大设备事故的主设备建立档案,重点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设备隐患。在变电方面,开展变压器专项整治活动,大幅度减少变压器(和高抗)强迫停运事件。进一步做好变电站的接地改造工作和220千伏变电站瓷瓶探伤技术的监督及红外测温工作,开展变电站直流系统和非电量保护的全面清查与整改,减少故障。在输电方面,进一步做好输电线路防雷击、防污闪、防山火、防冰灾工作和红外测温工作,重点对35千伏及以上运行年限超过30年的老旧输变电设备或缺陷较多的设备进行综合治理,减少线路故障率。在基建方面,重点突出对大型施工机具缺陷的排查。在水电厂方面,要突出大坝和主机、主变的技术监督工作,提高水电厂设备健康水平。

通过反事故斗争,杜绝由于人员责任、设备问题和外部因素造成的人身、电网、设备事故,确保公司2007年度安全目标的全面实现。

第七条落实安全监督体系职责,强化专项安全监督。为充分发挥安全监督体系的作用,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监察体系的职责,进一步完善常规监督、专项监督、事故监察三者相结合的监督机制。落实安全监督职责,要强化全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的监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不断强化执行力。要进一步落实事故监察职责,严格贯彻执行《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国家电网公司人身伤亡统计分析管理规定》,做好事故调查处理与统计分析工作,按照“四全”安全监督与管理要求,将农电生产和人身伤亡事故、通信安全、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统一纳入事故管理体系。全面开展人身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掌握事故规律,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预防措施。在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方面,针对2006年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一是开展以防人员责任事故为主的现场专项安全监督,着重贯彻新《安规》,重点打击26种严重违章行为,减少直至杜绝人员责任事故。二是开展应急预案专项安全监督,督促应急体系的建设,补充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与速度。三是开展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措施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促进现场作业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将作业中的风险降到最低,有效防范人员责任事故的发生。四是开展班组建设专项安全监督,以班组建设安全管理部分为标准,以现场安全管理为重点,强化基础管理,促进创建“无违章班组”和“无违章工作现场”活动的开展,夯实企业的安全基础。五是开展“两措”费用落实情况的专项安全监督,督促各单位足额划拨“两措”费用,保证“两措”费用真正落到生产一线。六是开展交通安全专项监督,监督《七项硬性措施》贯彻执行情况,确保交通安全。七是开展消防专项监督,重点是无人值班变电站消防报警装置是否完好和消防设施是否齐备。

第八条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素质。安全教育培训是提高员工安全素质、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全面提高员工安全素质,必须加大培训力度,创新培训工作机制。一是要突出分层次、分级培训,充分发挥基层班组和车间的作用,建立车间、班组培训制度,并下达培训次数、指标,检查考核培训效果;二是要突出针对性,注重现场培训、岗位培训和实际操作,缺什么,补(培训)什么。对厂、局(公司)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要集中组织,分批开展,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和现代安全管理知识等,提高领导干部安全管理水平。今年要对安监人员组织持证上岗培训,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监察人员业务能力。对一线人员的培训重点是岗位技能、标准化作业和《安规》培训,做到真正懂业务、懂技术,熟悉标准,能实施标准化作业,做到持证上岗。新人员入厂培训,要强化纪律教育,必须将26种严重违章行为作为重点培训内容,象“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一样提出来,使他们牢牢记住,为以后拒绝违章打下基础。针对2006年作业现场中出现的违章现象,必须强化《安规》、“双票”、“26种严重违章行为”和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等安全规程制度的培训,注重提高解决岗位实际问题和“三不伤害”的能力,让大家读规程、懂规程,做到按章指挥,照规程办事。

第九条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安全监督与管理。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对基建安全管理的规定,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管理若干规定》,规范建设项目全过程安全监督与管理。一是要加强基建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力度,各施工基建单位一定要根据各自施工能力承接业务,不得超能力承接,再层层转包。对电网新、改、扩建工程,必须组织技术力量,妥善管理,精心组织施工,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确保安全。送变电公司要特别加强特高压试验示范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与管理,定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确保特高压试验示范工程建设安全;二是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落实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和监理部门责任制,加强对各类危险场所、重要施工作业点的安全监理,以确保施工全过程的安全。三是要加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继续开展安全文明施工竞赛活动,全面推行安全性评价,对500千伏电网工程都要进行施工项目安全性评价,严格执行危险点分析和安全预控措施。四是要加强外包施工队伍的管理,发包单位必须严格审查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资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坚决不能录用。在签订合同时应有“如果分包方不遵守安全规程,甲方可以随时更换”的条款,促使他们加强安全管理。发现外包员工违规,要马上清退。五是要按照公司要求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范本)》,以规范基建工程分(承)包工程安全管理,降低企业安全风险,严禁以包代管。六是要认真吸取“7.4”和“11.19”事故的教训,开展施工机械安全隐患专项安全监督,仔细排查,杜绝各类施工机械超期服役,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七是严格招投标管理,加强承包商和供货商资质管理和业绩考核,推行安全业绩与工程项目招投标联动机制。八是要关心关爱施工单位一线人员、农民工的基本利益,充分调动积极性,构建和谐文明施工氛围。

第十条落实责任,强化农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的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农电六项机制为手段,进一步提高农电安全管理水平。一是理顺农电安全保证和监督体系的关系,做到职责明确,界面清晰,农电安全保证体系以安全管理为主,农电安全监督体系以监督为主,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各自的责任。二是进一步落实农电监督体系的职责,规范农电安全事故调查监督统计考核机制,将农电生产人身事故纳入各级安全监督事故调查统计体系,按照农电安全管理考核制度,统一监管考核。三是为防止农电人身事故,要立足农村供电所,全面落实“三防十要”反事故措施,开展农电标准化作业,强化作业现场安全风险防范,规范作业人员的行为,杜绝工作的随意性,确保现场安全。四是继续开展县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今年完成全部县供电企业的安全性评价查评工作,夯实农电安全基础。五是加强农电员工的培训教育,开展县供电企业负责人、供电所长、工作负责人的《安规》和安全知识调考工作,提高安全技能和防范意识,提高遵守工作纪律和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六是进一步做好农村安全用电“三道防线”的构建工作,第一是做好农村安全用电宣传工作;第二是做好台区总保护和家用漏电保护器使用的调研,规范台区总保护器的运用,提高台区总保护器的安装率、投运率和正确动作率;第三是加大整治低压线路工作的力度,着力整治农村危及人身安全的低压线路,防止对地距离不够或线路断线导致的事故。

第十一条加强多经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对多经系统安全管理的规定,在安全管理上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多经系统要加大力度,提高安全管理和监督水平。一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监督体系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的作用。二是针对多经系统施工队伍杂,“三工”、外聘劳务队伍多的特点,要参照基建系统的管理模式,加强对外包队伍和“三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严格审查外包队伍的安全资质,签订合同及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职责。三是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认真审查施工“三措”,在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上禁止以包代管。四是原则要求“三工”人员应从有法人资质的劳务队伍中招用,降低企业安全风险。超级秘书网

工程施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文第5篇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管辖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暴雨、寒潮、霜(冰)冻、雷电、大风、冰雹、大雾、暴雪、高温等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和工作机构,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将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评价、人工影响天气、雷电高发易发区域及易燃易爆行业雷电安全监管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依法组织开展本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建设等项目规划初期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和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五条[基层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气象工作站(服务站),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应当配备兼职气象信息员,做好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气象设施保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依法参加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参加气象灾害防御志愿服务活动,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技能。

鼓励社会力量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物质、资金捐赠。

第七条[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承担气象灾害与防护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气象灾害调查鉴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气象灾害隐患整治督查、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职责,为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提供技术服务,为防雷减灾安全监管、市场监管和行政审批提供技术支撑。

第八条[专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农作物主产区加大气象灾害、预警设施建设密度,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专项工作,为农林业生产、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交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旅游安全等提供专题气象保障。

第九条[气象灾害防御探测设施建设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本地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对可能遭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及公共区域,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配套建设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或擅自移动、关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气象探测设备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

第十条[气象探测资料共享]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基于大数据平台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及数据共享机制,形成合力科学防御气象灾害。

实行气象探测资料统一汇交制度,各级气象台站以及从事气象探测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

第十一条[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传播载体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和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地点配置气象预警终端。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机制和传播渠道建设,利用气象公共信息显示屏、网络、电视、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气象公共信息进社区、住宅小区]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社区、住宅小区气象预警终端建设,推进气象公共安全社区、住宅小区创建工作。

第十三条[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并与同级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和相关部门专项应当指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整合各相关部门资源,实现气象灾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统一、集中、权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承担本级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预警信息与传播]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通过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等渠道,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有关部门及媒体有义务及时、准确、无偿地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需要及时增播或插播,标明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紧急情况下,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条例,通过短信方式无偿向本地全网用户发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醒社会公众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准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不得擅自更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气象信息,不得转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气象信息。

第十五条[智慧气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智慧城市建设中推进智慧气象专项建设,支持和鼓励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充分利用现代移动互联网技术,开发建立集约共享、全媒体融合、按需推送的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平台,建立基于互联网气象+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智慧气象灾害防御信息服务模式,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促进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广泛应用。

第十六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措施,并与本部门、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七条[干旱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重点农经作物主产区、林区、生态保护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区的旱情监测,加强人工增雨监测、指挥、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库塘蓄水、农业抗旱、森林防火等需要,适时开展抗旱应急人工增雨和水库蓄水常态化人工增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水务、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干旱灾害特点和风险评估结论,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保障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贮备;合理调度水资源,推广节约用水和抗旱耕种先进技术,引进耐旱品种,预防、减轻干旱灾害。

第十八条[暴雨洪涝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暴雨发生风险,开展河道、水库、堤防等防洪设施建设,加固病险水库,雨季期间定期疏通河道,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巡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涝)管网、排涝泵等建设,定期组织城市内河、内湖的清理。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持续性强降水或突发强降水监测和预报预警,及时预警信号。

根据预警研判可能导致城市内涝、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即启动暴雨应急预案,做好积水易涝区域整治、交通疏导、抢险救灾等工作。情况紧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采取临时交通管制、关闭公园和旅游景点、中止大型活动、停工停课等应急处置措施,并引导受影响人群就近疏散至应急避险场所。灾害影响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紧急转移、疏散高危险区域内的人员。

第十九条[低温冰冻灾害防御] 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供水、电力、供气、通信、公路、铁路、航空、地铁、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能职责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工作,重点做好山区道路、高速公路、机场、轨道交通的灾害应急工作;农业、林业、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民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采取覆盖、深灌水等防寒、除霜、防冻措施;水务部门、自来水公司应当加强城市供水管网维护抢修工作,供水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供水管线、设施设备的检查,落实供水设施的防冻保暖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小区供水设施、太阳能等防冻防护工作。

第二十条[雷电灾害防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经相关部门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二)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区(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应当经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应当经相应专业部门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第二十一条[雷电灾害防御] 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被检测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被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备案情况、防雷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和通报。

第二十二条[雷电灾害防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应当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第二十三条[雷电灾害防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健全本级雷电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及时向社会雷电预警信息。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及时开展抢险救灾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配合调查和鉴定。

第二十四条[大风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检查水面船舶作业、交通运输作业、高空作业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大风灾害多发的冬春季节和大风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区域采取避风避险措施;加强对大型户外广告牌的防风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予以加固或拆除。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加固临时设施。

第二十五条[大雾灾害防御] 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大雾风险区划,在机场、港口、高速公路、交通要道等建设大雾的监没设施,及时向公众提供大雾灾害的监测信息、预警信号。大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公安、交通、航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机场高速路实施限速、封闭等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提醒各类交通参与者减缓车速、谨慎安全驾驶。

大雾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学校、幼托机构应当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第二十六条[冰雹灾害防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冰雹灾害的调查和研究,在易受冰雹灾害影响的烤烟等主要农经作物主产区科学布点建设人工防雹作业点,建立专业作业指挥平台,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人工防雹设备、设施,适时组织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第二十七条[暴雪灾害防御] 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气象主管机构降雪预报预警气象信息,及时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有关设施的巡查维护工作;农业、畜牧部门应当指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大型牲畜保暖工作。降雪天气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启动预案,组织做好交通疏导、积雪清除、防冻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高温灾害防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防暑降温措施有关规定,落实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保护措施,做好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工作,加强对老、弱、病、幼人群的高温防护指导。高温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第二十九条[应急处置] 突发性气象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指挥部等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协调机制,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启动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解除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灾情调查评估、灾后救助、保险理赔等后期处置工作,尽快消除灾害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第三十条[应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助政策,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资金投入机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灾害求助成本、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应当分级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设施的采购、储备、调运、分发、使用制度,保障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实际需求。

气象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遭受气象灾害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需要或受灾情况申请使用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资金、物资、装备和设施。

第三十一条[气象灾害保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推进适合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特点的气象指数保险,支持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分散灾害风险。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据实、无偿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气象灾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气象衍生灾害防御协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联合制作地质灾害、病虫害、森林火灾、雾霾等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预警信息,根据政府授权分级,完善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次生灾害应急预案衔接,建立气象次生及衍生灾害的综合防治体系。

第三十三条[气象灾害科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科普场所及设施建设,向社会宣传和普及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科普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中小学科普宣传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中小学生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四条[防御部门失职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气象灾害防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未及时开展气象灾害巡查、监控、消除气象灾害隐患点的,导致重大气象灾害未能有效防御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的旱情、水情、灾情等共享信息的;

(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未将本部门应急措施及时报告本级气象灾害应急决策指挥机构的,或未执行响应流程后;

(四)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或者处置不当,导致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况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及基础电信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编造或传播虚假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灾情信息的;

(四)损毁、侵占或擅自移动、关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气象探测设备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的。

第三十六条[雷电灾害防护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租、出借、挂靠、伪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或租用、借用和利用挂靠、伪造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的;

(三)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