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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镇将2018年以来开展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了梳理,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风险防控制度建立
(一)组织领导。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我们按照立足现实、充实加强、细化职责、重在建设的方针,成立了由镇长担任组长,副镇长为副组长,各村(居)、相关站所为成员的应急管理小组,统筹指挥、协调全镇应急管理工作的开展。一是配备了应急救援队伍,明确了应急管理工作人员,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二是部门互动,工作到位。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站所、镇级各部门都能够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妥善处置。三是信息通畅,反应灵敏。基本做到了在第一时间内准确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确保了全镇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现得早,处置得及时。
(二)预案管理。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认真研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规律,完善和修订《森林防火扑救应急预案》、《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预案,不断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应急队伍建设及演练。组建了一支由50多人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并在2月份开展了一次应急演练。
(四)监测预警方面。一是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切实做好信息采集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强安监、国土、水利等部门监测预警,提高预测预报准确性和时效性。
(五)科普宣教方面。一是广泛开展科普宣教活动。派出所、学校、案件、司法所、综治办等有关部门广泛开展减灾、安全生产、道路交通、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发放宣传材料5000余份。二是深入组织应急管理业务培训。对森林火灾应急队伍、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等进行应急管理业务培训3次。
二、风险隐患排查
切实抓好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组织各村、镇级各部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辖区内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并登记造册,落实综合防范措施。对排查出的隐患,认真进行整改,并做到边查边改。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共排查出隐患15处,其中关于道路交通的10处,消防2处,食品2条,涉水1处,整改了10条。
三、新增风险识别和登记
通过会商研判、实地踏勘,新增3个风险,分别是观湖湖社区中海燃气泄漏风险、黎湖村南太路塌方风险、丁山湖村电力线路树障。填写了风险信息采集表,将有关内容录入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根据最终的损害后果值和发生可能性值,在风险矩阵图上绘制相应的坐标,按照坐标所在区域确定风险的最终等级。
四、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一)技术措施。通过开展各类设施建设和改造,或采取技术手段、工程措施,以消除、降低、规避、隔离、减小风险。
(二)管理措施。通过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或调动各类力量治理防范风险。
(三)应急准备。针对确实难以消除、控制或难以预测、预防的风险,提前做好监测、预警、预案、演练、队伍、资金、物资、技术、宣传、保障等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一、总体要求
2014年,各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执行《安全法》、《消防法》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市旅游局以及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强化依法治理,强化依法监管,强化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强化宣传培训,进一步提升我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应急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杜绝各类旅游行业安全责任事故,促进我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重点
(一)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
1、强化监管部门主体责任,按照“一岗双责”和“管生产必管安全”原则,进一步落实旅游监管部门责任,把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切实做到制度落实,经费落实,组织落实,责任落实,人员到位,确保旅游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2.强化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制度,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旅游行业安全工作有制度、有计划、有投入、有责任、有落实,安全管理工作目标明确,措施得力,保障有方。
(二)突出监管重点,强化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
1、继续深入开展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全面履行安全职责向社会告知承诺制度,明确企业和员工之间安全生产职责告知与应知责任。
2、加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及重要时段节点的旅游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食品卫生、道路交通、电梯整治、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和“清剿火患”战役等专项治理行动。(1)各旅行社(分社)要强化租用旅游车辆管理,严格执行旅游租车合同制度和团队行前、行中安全提示制度,坚决杜绝使用无资质车辆运营;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道路交通、食品卫生、安全疏散通道以及对外租赁房产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做好旅行社责任险统保和旅游意外险宣传服务工作;(2)各星级饭店要进一步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和“清剿火患”活动,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食品卫生、安全疏散通道、集经营生产住宿“三合一”场所、监控室、蓄水池、电梯以及对外租赁房产等方面的安全管理;(3)各景区要强化对道路、游路、防护栏、警示标志、森林防火、游客野外用火以及对外租赁房产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确保游客安全。
3、加强特种设备、特殊岗位的日常管理,配备特种设备、特殊岗位安全管理员,健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种设备、特殊岗位从业人员100%持证上岗,并做好完整运行记录和安全检查记录。
4、在旅游黄金周、高峰期、暑期、汛期、节庆活动等重点时段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加强日常巡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的“三定”原则,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坚决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对查出的问题实行“零容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措施。
5、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应急管理,提升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1、加强安全应急协作机制建设,与消防、安监、质监、交通、卫生、气象、保险等部门在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预警防范、应急处置、保险保障等方面要加强联系和合作,提高部门企业协同处置能力。
2、健全旅游行业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各旅游行业要继续修订完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落实安全生产、消防、食品卫生、防汛、防恐、防地质灾害、维稳等各种安全预案,一旦出现险情,及时做好应急响应,迅速按预案线路组织撤离并疏散游客到安全地带;建立旅游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开展对各种安全预案的应急演练。
3、强化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建设,加强队伍建设,完善24小时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信息报告、处置等应急管理制度,做好旅游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及旅游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工作,开展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风险提示。
4、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管理的投入,添置和更新安全生产所需的设备设施,加强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提高安全应急救援水平。
(四)夯实安全基础,提升旅游安全意识和技能。
1、继续深入开展旅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已达标的旅游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责任,巩固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成果。
2、开展旅游安全宣传,要通过各种媒体、LED屏幕、宣传栏、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宣传旅游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充分利用开展“安全生产月”、警示教育等活动载体和旅游团行前说明会、旅游行车中安全提示等方式开展旅游安全宣传,营造“关注安全、平安出游”的宣传舆论氛围。
3、开展旅游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升旅游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
4、加强安全生产档案资料管理,做好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管理制度、责任书、文件通知、会议记录、宣传培训记录、检查记录、整改通知、图片等基本档案资料归档,及时报送安全生产有关统计信息报表。
5、各旅游行业要把安全生产与旅游标准化建设有机结合,在星级饭店星级复核和旅行社服务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严格实行旅游安全一票否决制,把旅游安全工作作为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首要任务督导落实。
三、关于消防安全工作
2014年,各旅游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要贯彻执行《消防法》等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火灾防控,排查治理火灾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各旅游行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完善“一岗双责”制度,认真研究火灾特点和影响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制定防火工作方案,及时进行部署,将防火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继续深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各旅游行业要继续深入开展单位消防“四个能力”建设和“清剿火患”战役活动,按照“隐患不除,整改不止”的要求,继续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
1、各旅行社要加强对租用旅游车辆资质、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严厉查处“黑车”行为,确保交通安全。
2、各星级饭店要继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和“清剿火患”活动,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安全疏散通道、集经营生产住宿“三合一”场所、监控室、水泵房、电梯以及对外租赁房产的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3、各景区要把消防安全纳入规划和开发建设,加强道路交通、游路、防护栏、警示标志、游客野外用火、森林防火等重点部位区域的安全管理,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4、各旅游行业建筑室内外及装修装饰工程施工现场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使用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
5、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要立即清除;对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的设备要及时修缮和更新。
6、市旅游部门将会同消防、安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整治,一旦发现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将提请市政府实施挂牌督办。
(三)加强宣传,营造关注消防安全舆论氛围。各旅游行业要把消防安全纳入旅游宣传教育培训计划中,充分利用LED屏、宣传栏、行前会等形式,加大消防安全的宣传力度,不断改进宣传教育培训方式,向旅游从业人员及服务对象反复宣传培训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将及时曝光,以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舆论氛围。
(四)强化应急管理,做好灭火救援准备工作。各旅游行业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消防应急救援预案,配足专(兼)职消防员,开展消防业务大练兵,进行灭火作战预案演练;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及时上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要加大资金投入,添置防火灭火和个人防护器材,改善装备条件,加强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提高防火灭火能力和救援水平。
【关键词】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对策
【中图分类号】S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5-0069-2
一、健全资金投入机制,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
黑龙江农业防灾基础设施建设近年来增幅不大,基础设施近10余年来几乎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善,每年防灾建设投入都仅仅用于维持基础设施抵御自然灾害的耗费上,而没有达到改善基础设施的抗灾目的,起不到有效抵御农业气象灾害的效果。因此,必须加大投入,提高农业水利基础设施的抗灾能力。从减灾工程性措施入手,要扩大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增加除涝面积,增加机电排灌站装机容量和排灌面积,发挥水库防汛抗旱的调蓄功能。修缮和保护现有防灾减灾工程,对农村主要生产生活工程进行加固,使其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充分发挥各种防灾工程的效益。应当增加资金投入机制,贯彻落实救灾防灾专项资金政策。抗灾防灾资金的使用要有重点,不宜遍地撒网;同时还应科学规划,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同防灾抗灾工作结合起来。
气象灾害防御事关农业生产稳定、国家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发展,各级政府要按照《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农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机制
一是积极探索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加强农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针对台风、干旱、洪涝、低温冰冻、冰雹等常发的自然灾害,加强农业气象对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逐步发展防御灾害的信息系统,提高关键农事季节和具体农业生产活动的防灾减灾服务能力。围绕现代农业生产各个环节和农作物生长发育的具体需求,开展关键农事活动气象预报和农业重大病虫害气象等级预报。二是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加强气象灾情普查和隐患排查。探索和发展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业务,积极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和重大气象灾害风险管理。着重开展农村雷电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编制农村雷电灾害风险区划,加强农村雷电监测预警。制定农村防雷技术规范和防雷标准,定期开展农村防雷装置检测。加强农村雷电易发及高发区建筑物、农村中小学等人员密集场所、农村供电设施及易燃易爆场所等的雷电防护工程建设。三是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加强农村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作业示范基地,完善各级人工影响天气业务技术系统。在适当的时候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气象灾害对农业的影响。建立跨省区、跨流域联合人工增雨作业体系,开展针对农业抗旱、水库蓄水、缓解高温及森林防火的人工增雨作业。围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调整人工防雹作业布局,开展联防作业。四是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完善山洪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农林病虫害等气象次生和衍生灾害的防御标准和措施,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的能力。五是全面推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制度。广播电视、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密切配合,增加播出次数,实时插播气象灾害信息,稳定播出时间,确保气象信息和各种预警信息及时传送到农民手里,提前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六是建立灾情报告制度,健全汇报网络,在第一时间内迅速上报相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救援措施。
三、加强农业的生态保护,提高农业系统承灾能力
黑龙江目前正处于经济新的发展阶段,尤其要注意农业经济中的抗灾防灾问题,应当摸索防灾减灾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模式。经济发展过程中应坚持防灾减灾与环境保护工程优先的原则,将可能导致引起次生环境恶化和由此导致的生态灾害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各种防灾减灾法规,依法防灾减灾,加强防灾减灾执法力度,规范防灾减灾经济行为。提高抗灾能力,应当加强防灾减灾教育,树立减灾就是发展效益,减灾就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识。提高社会公众合理使用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增强农村公众自我防护与救灾的能力和意识。完善灾害预警体系,做好抗灾减灾组织工作,加强重大灾害监测、预测和预报能力。实践证明,科学的方法和理论在灾害预报和监测上的应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社会对灾害的反应能力,从而真正实现社会的有效防灾抗灾能力。
建立环境的生态补偿机制应当立即建立环境的生态补偿机制,制定一套比较规范的生态、环境补偿办法,并将这些资金用于抗灾投入上。与此,有关部门还应加大对地区退耕还林的经济补偿的力度,并能够切实地贯彻、实施到位。
农田的灌溉离不开水资源,要保护好水资源,合理利用水资源。黑龙江省水资源稀缺,且存在一定程度的浪费,保护水资源,合理利用水资源比开发水资源产生的效果会更好;要建立水资源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在干旱、半干旱地区适当地开发地下水资源,合理地发展水浇地和种植水稻的工作,使该地区的水资源能够循环利用;要杜绝一些地方为追求近期利益盲目开采地下水的行为,提高农民对水资源的正确认识,做到节约利用水资源;利用现代科学知识发展和推进节水设施的开发与研究,加大节水技术的推广,同时,也可以利用“天上水”、地表水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对耕地的生态保护也要加大力度,对那些不适宜发展种植业的地区坚决退耕还草还林,促进生态保护;建立保护性的农田防护林体系,对耕地实行轮作制的种植、生产,提高土地的肥力,改善耕地的质量。黑龙江省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应建立自然保护区和特殊生态功能区,用以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做到动物、生物之间多样性的协调,禁止捕杀鼠虫的天敌,使有害动物与天敌之间形成彼此制约的数量关系,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
四、提高气象灾害信息服务水平,推广农业抗灾减灾技术
要在提高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的同时,加强农村气象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农网、手机短信等方式,扩大气象信息覆盖面,解决气象灾害的预报预警信息“最后1km”的问题。大力发展农业气象特色服务,包括开展针对不同农事季节的农用天气预报,发展面向不同产业类型和农村种养大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新型气象服务模式等,不断提高气象灾害信息服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要针对我市多发重发的气象灾害,大力推广农业抗灾减灾技术,不断提高农业灾害的防御水平。一是推广行之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包括水利设施建设,重点组织实施水库、当家塘和排灌沟渠、泵站建设,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平整土地,改良土壤,实施农田林网化,进一步提高农业抗灾能力,有效防御干旱、洪涝和干热风等灾害。二是推广行之有效的农艺技术措施,包括调整农业布局和结构,对丘陵岗地易旱地区,大幅度压缩水稻种植面积,改为旱种作物,变对抗性为适应性,有效防御干旱灾害;选用耐高温(或低温)品种,适当调整播期,合理灌溉,增施有机肥和磷钾肥,喷施赤霉素、多效素,可明显减缓高温热害、低温冷害的危害。三是推广行之有效的抗旱技术措施,包括推广水稻旱育秧、直播稻、工厂化集中育秧,地膜、秸秆覆盖,喷灌、滴灌和软管浇灌,喷洒抗旱剂等节水农业技术。
五、建立和完善农业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系统
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用信息技术实现气象灾害预警系统的科学化和系统化,建立一套完善的农业气象灾害预警系统,该系统主要是对信息进行收集、加工、、接收,它们之间分工明确、联系紧密、各负其责,同时,肩负着数据集成、行情分析、信息和信息接收工作。通过信息加工系统,再借助有专业素质分析能力的专家队伍,对收集到的部分农业气象灾害信息及时、高效地进行甄别、整理、分析、加工,分类建立农业气象灾害的资料档案,政府的相关部门再进行分析预测,提出相应的规避风险的预警对策;预警信息的监测需要借助一定的媒介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农业部门和农民进行,让农民第一时间了解农业气象灾害的情况,还要加大力度建立农业气象灾害信息接收系统,向市、县及乡镇部门传达信息,建立气象灾害信息服务网络。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机制,健全农村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组织体系,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损失。制定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突出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加强组织领导,气象、农业、水利、交通、民政等部门要明确职责,通力合作。加强乡镇气象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专门人员,配备服务设施,确保乡有分管领导、有气象信息服务站、有气象协理员,促进气象灾害预警与防灾减灾应急组织高效运作。
【参考文献】
[1]张波主编.农业灾害学[M].西安: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县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协调政府及相关部门,提高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国家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法库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法库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基本原则
1.3.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及“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的消防工作方针和原则。
1.3.2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演练、保障和培训工作,以便快速反应,协调应对。
1.4重、特大火灾事故分类
按照我县重点消防保卫单位的建筑类型、使用性质、生产储存等情况,将重、特大火灾事故分为7类:高层建筑类火灾事故、地下建筑物类火灾事故、石油化工类火灾事故、人员密集场所类火灾事故、仓储类火灾事故、重要机关和单位火灾事故、其他类(主要包括古建筑、易燃密集建筑区等)火灾事故。
1.5重、特大火灾事故分级
按照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燃烧程度和燃烧对象,将重、特大火灾事故分为四级:I级火灾事故,用红色表示;II级火灾事故,用橙色表示;III级火灾事故,用黄色表示;IV级火灾事故,用蓝色表示。
1.5.1I级火灾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级火灾事故:
1.5.1.1高层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形成立体燃烧,难以控制;
1.5.1.2地下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难以控制;
1.5.1.3石油化工类火灾,装置区或容积10000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储罐区的油、气储罐发生火灾,随时或已经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火势难以控制;
1.5.1.4大型仓储类火灾,燃烧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火势较大,蔓延迅速,一时难以控制;
1.5.1.5人员密集场所类火灾,燃烧面积8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人员被困或珍贵图书、档案资料、文物等贵重物资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1.5.1.6重要机关和单位火灾及其他类火灾,燃烧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贵重物资及重要设施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1.5.2II级火灾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I级火灾事故:
1.5.2.1高层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形成立体燃烧,难以控制;
1.5.2.2地下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难以控制;
1.5.2.3石油化工类火灾,装置区或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储罐区的油、气储罐发生火灾,随时或已经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火势难以控制;
1.5.2.4大型仓储类火灾,燃烧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火势较大,蔓延迅速,一时难以控制;
1.5.2.5人员密集场所类火灾,燃烧面积6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人员被困或珍贵图书、档案资料、文物等贵重物资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1.5.2.6重要机关和单位火灾及其他类火灾,燃烧面积4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贵重物资及重要设施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1.5.3III级火灾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II级火灾事故:
1.5.3.1高层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形成立体燃烧,难以控制;
1.5.3.2地下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难以控制;
1.5.3.3石油化工类火灾,装置区或容积3000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储罐区的油、气储罐发生火灾,引起连锁爆炸燃烧,火势难以控制;
1.5.3.4大型仓储类火灾,燃烧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火势较大,蔓延迅速,一时难以控制;
1.5.3.5人员密集场所类火灾,燃烧面积4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人员被困或珍贵图书、档案资料、文物等贵重物资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1.5.3.6重要机关和单位火灾及其他类火灾,燃烧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贵重物资及重要设施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1.5.4IV级火灾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V级火灾事故:
1.5.4.1高层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形成立体燃烧,难以控制;
1.5.4.2地下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难以控制;
1.5.4.3石油化工类火灾,装置区或容积1000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储罐区的油、气储罐发生火灾,可能引起连锁爆炸燃烧,火势难以控制;
1.5.4.4大型仓储类火灾,燃烧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火势较大,蔓延迅速,一时难以控制;
1.5.4.5人员密集场所类火灾,燃烧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人员被困或珍贵图书、档案资料、文物等贵重物资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1.5.4.6重要机关和单位火灾及其他类火灾,燃烧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贵重物资及重要设施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1.6森林火灾事故分级
按照发生森林火灾事故燃烧程度,将森林火灾事故分为四级:I级森林火灾事故,用红色表示;II级森林火灾事故,用橙色表示;III级森林火灾事故,用黄色表示。
1.6.1I级森林火灾事故
I级森林火灾事故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特大森林火灾。
1.6.2II级森林火灾事故
II级森林火灾事故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重大森林火灾。
1.6.3III级森林火灾事故
III级森林火灾事故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或者在其它林地起火的一般森林火灾。
2应急组织体系
法库县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县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应急办、灭火现场指挥、各相关部门组成。
2.1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县长担任县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主管消防和森林防火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法库县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灭火工作做出重大决策,并负责调动各有关方面人力、物力,保障灭火物资和后勤生活物资的供应,实施统一指挥。成员单位有县政府办、宣传部、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安监局、城建局、卫生局、环保局、农电局、森林公安局、联通公司、人防办、消防大队、自来水公司等。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重、特大火灾事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县消防大队长兼任。
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森林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森林公安局局长兼任。
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县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灭火现场指挥部和各相关部门及时开展应急工作;接到突发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报告后,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负责应急队伍的日常训练和应急工作的演习;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3灭火现场指挥部
2.3.1灭火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重、特大火灾事故灭火现场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总指挥由消防大队正、副大队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消防中队正、副中队长担任。下设作战组、供水组、通信组、警戒组、后勤保障组、宣教组、政工组、火调组。
森林火灾事故灭火现场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总指挥由县森林公安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副局长担任。下设作战组、供水组、通信组、警戒组、后勤保障组、宣教组、政工组、火调组。
2.3.2灭火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2.3.2.1灭火现场总(副)指挥的职责
全权负责整个火灾现场灭火工作的组织指挥,主要任务:制定单体决策和战斗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火场情况变化,提出相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力量,组织协同作战。在应急指挥部到达火场后及时通报火场情况及作战意图,听取指示并贯彻执行。
2.3.2.2作战组的职责
迅速摸清火场情况,根据灭火现场指挥部总(副)指挥的命令,组织带领各种参战力量进行灭火进攻、救人、破拆、排烟、阵地转移等灭火战斗行动,确保其顺利进行,随时将火场变化情况汇报给灭火现场指挥部总(副)指挥。
2.3.2.3供水组的职责
负责灭火战斗行动中的供水,协调县自来水公司,保障火场供水不间断。
2.3.2.4通信组的职责
组织灭火现场指挥部与高度指挥中心及各参战部队之间的通信联络,保障火场前后方通信畅通。
2.3.2.5警戒组的职责
划定警戒区,协调交警、治安交警确保火场警戒和附近的交通畅通。
2.3.2.6后勤保障组的职责
组织供应器材装备、灭火剂、消防车的燃料,负责消防车辆装备的维修,组织饮食、衣物的供应和医疗救护工作的开展。
2.3.2.7宣教组的职责
负责火场摄像、照相,并进行后期编排制作,根据上级指示,确定新闻会的时间、内容和发言人。
2.3.2.8政工组的职责
负责灭火战斗的政治宣传和鼓动,做好参加灭火战斗人员立功受奖工作。
2.3.2.9火调组的职责
负责火灾现场勘察及火灾原因调查。
2.4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2.4.1县公安局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维持现场秩序,确保火场附近交通道路的畅通,如是纵火,组织刑侦部门尽快破案,抓捕犯罪嫌疑人。
2.4.2县自来水公司根据现场需要,负责对重、特大火灾着火区域自来水管网二次加压。
2.4.3县环保局负责对现场封闭区外的空气、受到污染的水质进行常规环境监测,并对事件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
2.4.4县农电局负责按照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对火场实施断电保障措施。
2.4.5县城建局负责城区内火灾现场泄露或着火的煤气管道实施关阀、堵漏;沈阳奥德燃气公司负责经济开发区内火灾现场泄露或着火的煤气管道实施关阀、堵漏。
2.4.6县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化工企业制定《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响应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在发生火灾事故时,指导事故单位及时启动灭火预案,实施自救,同时,为消防等部门灭火提供各种资料和信息;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
2.4.7县卫生局负责对火灾现场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护保障。
2.4.8县联通公司负责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现场中应急指挥部、灭火现场指挥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通信保障。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
3.1.1各乡(镇)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针对辖区重点消防保卫单位的建筑情况、使用性质、生产储存及其发生火灾后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社会影响等危害程度,对高层建筑类、地下建筑类、石油化工类、人员密集场所类、仓储类、重要机关和单位等类型建筑和单位,分类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活动,建立全县重点单位的火灾隐患、重大危险源数据综合分析、风险评估数据库,同时做好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的信息接受、报告和统计分析等处理工作。
3.1.2县消防大队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预警信息监控工作;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县政府。
县森林公安局负责森林火灾事故预警信息监控工作;特大森林火灾事故、重大森林火灾事故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县政府。
3.2预防工作
3.2.1县消防大队负责开展全县重点单位的火灾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调查,建立县级重点单位火灾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实现数据动态管理。
县森林公安局负责开展全县森林火灾隐患的调查,建立县级森林火灾隐患数据库,实现数据动态管理。
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县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2.2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乡(镇)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完善各类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县消防大队负责对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的火灾预防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对制定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审核。森林公安局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旅游经济区管委会森林火灾预防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对制定的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审核。
3.3预警分级
按照我县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分级,将重、特大火灾预警分为四级,预警颜色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IV级)、黄色(III级)、橙色(II级)、红色(I级)。森林火灾分为三级,预警颜色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III级)、橙色(II级)、红色(I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和解除。
3.4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突发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急采取以下措施。
3.4.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4.2开通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灭火现场指挥部及相关部门专门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3.4.3立即向县政府报告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3.4.4采取各种应急措施,全力控制火灾的发展蔓延;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4.5指令各种灭火救援应急状态,随时掌握并报告火灾发展变化及控制情况。
3.4.6调集灭火救援应急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5应急资料库
建立突发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全县重点单位的火灾隐患预防和监督数据库系统;重大危险源的评估系统。
3.6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
建立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应急响应体系
4.1分组响应制
突发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坚持属地化处置的原则,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旅游经济区管委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支援。
按照我县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分级,重、特大火灾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I级响应、II级响应、III级响应、IV级响应四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I级响应、II级响应、III级响应、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县政府突发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响应
县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应急响应行动,及时向市政府、市消防局和市森林公安局报告突发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需要相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消防局、市森林公安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3信息抄送与处理
4.3.1突发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负责确认火灾事故等级的单位,确认特别重大(I级)、特大(II级)火灾和重大(I级)、特大(II级)森林火灾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上报县政府,县政府在30分钟内报告市政府和市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
4.3.2突发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火灾扑救总结报告3类。初报从接警起30分钟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火灾扑救总结报告在火灾事故处置完毕后立即上报。
4.4应急处置
4.4.1处置措施
按照《沈阳市类型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实施。
4.4.2现场处置原则
4.4.2.1按照“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采取一切有效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4.4.2.2贯彻“先控制,后消灭;集中兵力、准确、迅速;攻防并举、固移结合”的战术原则,有效采取堵截、突破、夹攻、合击分割、围歼、封堵、监护等基本战术方法,全力控制火势的发展蔓延,速战速决,消灭火灾。
4.4.2.3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灵活采取计划指挥和临场指挥的指挥形式,积极组织协调各个参战的相关单位,搞好协同作战。
4.5安全防护
4.5.1加强防护措施。参加灭火战斗的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灾害事故的火灾特点及其危险性,按要求佩带个人防护装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5.2及时设定火场警戒。对不同类型的火场,按照要求由有关部门设立相应的警戒区,尽量减少前方作战人员;对一些易燃易爆和伴随毒气(液)泄漏的火灾现场,要严格界定警戒范围,控制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并严格实行登记检查制度。
4.6应急终止
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事故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适时宣布结束应急处置工作,恢复正常工作。
4.7信息
突发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危害和损失等有关信息,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对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数字公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一般性火灾事故,应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影响重大的火灾信息,应经县政府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二、县安委会主要职责
1、研究、部署、指导和协调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
2、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
3、对安全隐患牵头进行排查治理,提出安全预警,并实施督办。
4、研究、部署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
5、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1、宣传、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实际依法制定安全生产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
2、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辖区内的高危企业至少每月检查一次。
3、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镇长是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其他领导对分管行业负相关领导责任。
4、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5、组织制定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6、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常识,强化安全意识。
7、加强对农用车的安全监管,严防事故发生。
8、负责向上级政府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四、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负责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有关规定。监督、指导、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2、负责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
3、负责对非煤矿山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和生产、经营、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上报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法、违章生产的单位,依法查处并建议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证照。
5、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工作,安全生产行政统计分析工作。
6、负责全县生产经营单位厂(矿)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发证工作。
7、负责全县安全生产评估工作。
8、指导协调各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9、负责职业卫生和作业场所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10、负责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文件作为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
2、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三)县经济贸易局
1、负责做好商贸流通企业和县属工业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准入审批和销售管理,并做好监管工作。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县财政局
1、根据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确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所需的经费。
2、将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县公安局
1、负责对全县消防工作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交警部门预防和处理道路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
4、负责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行监管。
5、负责对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六)县监察局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2、依法参加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监督检查企业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的劳动合同。
2、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3、负责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4、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履行对事故伤害者或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责任。
(八)县民政局
1、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
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九)县教育体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做好交通、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做好学生安全教育、意外伤害事故预防、校内自然灾害预防及处置。
3、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4、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做好食堂、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5、负责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城乡燃气、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2、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全县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十一)县国土资源局
1、负责查处私挖乱采、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
2、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场、矿井的治理工作。
3、负责全县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防治工作。
(十二)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组织、指导全县道路运政机构把好道路运输行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等人员的从业资格关,搞好车站(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所管辖的公路(包括桥涵)和设施(包括道路、安全标志、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管理。对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治理,对渡口、铁路道口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全县公路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开展公路、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县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的违法行为。
4、履行全县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和发证工作。
(十三)县农业局
1、负责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工作。依法指导农机登记、田间农机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配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好农机安全检验工作。
2、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3、依法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
(十四)县林业局
1、负责全县山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2、指导、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辖区山林防火的安全管理工作。
3、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全县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十五)县水利局
1、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城乡供水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4、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十六)县卫生局
1、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及高压氧仓管理工作。
2、负责指导协调医疗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十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全县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2、组织实施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非法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的行为。
(十八)县环境保护局
1、负责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安全的统一监管。
2、负责全县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3、负责对企业的环保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十九)县文化广电局
1、负责本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全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等全县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化娱乐场所等文化市场的安全检查,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3、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化娱乐场所等文化市场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十)县文物旅游局
1、负责全县旅游、文物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旅游、文物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设施、文物保护设施的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2、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等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3、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游览区的安全设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一)县供销社
1、负责全县供销社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系统内危险化学品、农药和烟花爆竹的运输、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本系统的安全大检查,做好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中毒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十二)县气象局
1、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镇、有关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加强对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组织做好防雷装置图纸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加强升空气球、系留气球行政许可管理,严禁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施放升空气球、系留气球。
4、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二十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对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
2、负责对全县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全县锅、容、管、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以及安全管理信息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二十四)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1、负责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进行审查,对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2、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二十五)县电力局
1、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直管范围内的发电、供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2、负责所属电力线路走廊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所属电网的运行安全。
3、配合县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对有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采取必要的用电监控措施。
(二十六)县电信局
1、做好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通信运营及通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二十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1、根据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的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实施全县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全县事故多发点段的隐患排查,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整改的措施建议。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3、负责做好机动车辆牌证发放、驾驶员考核、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4、组织编制全县道路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十八)县公安消防大队
1、根据全县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形势,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指导、监督有关责任单位落实。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2、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3、依法督促和指导全县有关单位排大火灾事故隐患,落实整治责任。对列入省级、市级、县级重点监控的重大火灾事故隐患的整治情况实施跟踪监督。
4、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指挥重特大火灾的扑救,积极参与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二十九)县总工会
1、负责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2、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竞赛活动。
3、依法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联合执法
各工作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要互相通报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凡涉及多个监管职责部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由负主要监管职责的部门向县政府提出联合执法申请,经批准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行联合执法。
六、奖励与惩处
(一)对在安全生产中能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二)对在安全生产中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未能完成目标任务或造成重、特大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应考核办法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七、其他
(一)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