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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贷危机的危害

次贷危机的危害

次贷危机的危害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争议;罪过形态;判断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修正案(六)》)的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修正案(六)》取消了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这一罪名,将其作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加以考虑,并把本罪的构成标准统一为“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但是有关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本文中笔者结合了目前学界的一些观点主要探讨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的问题。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争议

(一)故意说

“故意说”是目前的主流观点。“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这一点是新刑法对95年《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重大修改点所在。原《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在本罪中特别强调‘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意在强调本罪包括过失犯。现行刑法删除上述罪过规定,实则是将本罪的罪过形式设置成了故意犯。意即行为人对其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行为是清楚的,对其很可能导致重大损失也是了然于心的,虽然如此行为人仍然追求或放任此种结果发生。”i “违法发放贷款罪其危害性应体现在对国家贷款管理秩序的破坏和贷款本身的巨大风险,因此主观罪过应集中在对非法发放贷款本身的主观态度,这无疑是一种故意的态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对于非法发放贷款造成的损失后果而言,不属于本罪主观方面评价的对象,即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不影响该罪的成立。”ii “刑法第186条规定的犯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或者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本身,就是对金融秩序的破坏,属于非物质性结果,行为人对此至少具有放任态度。但刑法还分别要求行为‘造成较大损失’与‘造成重大损失’的物质性结果,这种物质性结果便是客观的超过要素,不需要行为人对之持放任或者希望态度,但对这种物质性结果的预见可能性则是完全可以肯定的。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实施的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会侵害国家金融贷款秩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iii

由以上观点可以看出,故意说的支持者普遍认为主观罪过的判断标准是行为而不是结果,违法发放贷款罪中行为人对其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肯定是明知的,因此该罪的主观罪过一定是故意。

(二)过失说

一部分学者持这种观点,“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处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违法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故意的。但该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对结果的过失,因而本罪仍属过失犯罪。”iv “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失,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原因是能够预见的,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因而造成损失。”v “本罪的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对造成众多经济损失的后果是过失的心态。但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vi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属于过失犯罪,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认识到自己违反法律、法规发放贷款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较大损失或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认为凭借自己的关系或经验而轻信不会造成损失,以致造成了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危害结果的发生。” vii

可以看出,虽然主张“过失说”的学者所持观点存在细微差别,但本质是一致的,即均以结果作为判断罪过的对象标准。也即,主张“过失说”的学者们虽然承认行为人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是或者可能是故意的,但该罪是结果犯,仍然应以行为人对违法发放贷款造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态度来确立该罪主观罪过形式。

(三)故意和过失说

目前大部分学者都支持此种观点,有学者认为:“作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于违法国家规定发放了数额巨大贷款的这一结果,在发放贷款时理应是明知,不可能存在所谓过失问题;而对发放贷款行为有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结果,行为人主观上则完全有可能出于过失或间接故意。”viii “从违法发放贷款且‘数额巨大’来看,应该是故意;从刑法罪过形态的规定来看,行为人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心态,一般是出自过失。” ix还有学者主张该罪的主观罪过是“复合罪过” x。主张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该罪的主观罪过是间接故意与过失。“本罪中行为人作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于自己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可能没有预见,但为了牟利,仍实施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终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显然,其主观罪过既可能是间接故意,又可能是过失,属于复合罪过。”xi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方面,亦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一样,可以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违法发放贷款可能给放贷的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可能给放贷的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而放任损失的发生。”xii

综观上述观点之争可以发现,之所以出现如此多的分歧,原因是学者们争论的立论基础不同,得出结论时的原因阐释、逻辑推理也就不同。

二、主观罪过判断根据之观点

罪过评价标准的确定是研究罪过问题的基础和前提,所选择的罪过评价标准不同,在个罪的罪过判断中得出的结论必然也就不同,从而 引发争议。因此在探析违法方法贷款罪主观罪过的过程中,还应讨论罪过的评价标准。

(一)我国的主观罪过评价标准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所谓的“行为”只能指行为人所实施的为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仅限于对行为外观的分析,其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不具有“意识性”的特征;而“结果”则是刑法规定中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根据对“行为”与“结果”含义的界定,我国刑法界目前主观罪过的判断根据主要存在行为标准说与结果标准说。前者认为主观罪过的判断依据是行为者的行为,后者则认为危害结果才是主观罪过的评价依据。

笔者赞同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结果标准说”,认为主观罪过的评价标准应以危害结果为其唯一的评价依据,至于行为人的行为并不能作为主观罪过的判断依据。理由是:第一,行为只是纯粹的身体动静,并不具有“意识性”的特点,那么主观罪过评价此“行为”就没有意义了;第二,所谓的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此“明知”不仅包括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自然属性,还应认识行为的社会属性,而不管是何种属性都是行为所造成的“结果”,行为人必须对此都认识到才可能成立故意,可能构成犯罪;第三,我国刑事立法在罪过判断标准上持“结果标准说”具有科学性。“犯罪人之所以要实施犯罪的行为而不实施其他行为,之所以要实施这样的犯罪行为而不实施那样的犯罪行为,在心理层次中最直接的制约因素在于其所选择的结果不同……有什么样的主观结果,就会有什么样的动作形式——主观结果一旦形成,便决定了将要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形式和性质;客观上行为人的生理动作的进行,只不过是将这种内在意志的内容、将已经确定了的行为的形式和性质加以外化和表现罢了。” xiii

因此,主观罪过的评价依据是“结果标准说”,该“结果”不仅包括行为人对行为的自然属性有所认识,还应包括对行为的社会属性有所认识,这两者都是“结果”的表现形式。

(二)本罪的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客观存在的外在事实表现,那么,在违法发放贷款罪中找到被危害行为所侵害的外在事实表现即可得出该罪的危害结果。

目前学者之间对违法发放贷款罪之危害结果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是“侵害国家金融贷款秩序”还是“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笔者认为,对国家金融贷款秩序的侵害属于被危害行为所侵害而表现出的主观价值特征,不具有客观性、现实性,属于本罪的法益。因此本罪的危害结果是“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发放贷款行为,首先被侵害而表现出的客观外在事实即是非法占用了巨大数额的贷款,这种侵害是现实的、客观的外在事实表现,因此对巨大数额的贷款出于非法占用的状态是该罪的危害结果。

其次,行为人实施违法发放贷款行为还进一步造成了金融机构的重大损失,此处的重大损失也是表现为被危害行为所侵害而具有的外在事实特征。这种事实特征是在对巨大数额的贷款出于非法占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受到侵害而表现出来的,同样具有客观性、现实性。因此违法发放贷款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对巨大数额的贷款处于非法占用状态或者因此使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也即“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在该罪中,只要实施了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就会产生对巨大数额的贷款处于非法占用状态的危害结果,因此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金融机构的重大损失是在对巨大数额的贷款处于非法占用状态的基础上所产生的危害结果。可以说,该罪的危害结果是选择性结果,只要行为人因违法发放贷款造成了“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中的任何一种危害结果,就满足该罪的客观方面。

三、本罪主观罪过形式的确立

主观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失的认识因素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的意志因素是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这两个因素必须是现实的、确定的,其中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前提,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因素才具有主观罪过,也才具有刑事可罚性。因此确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罪过必须分别判断行为人对“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首先,判断行为人对“数额巨大”危害结果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对巨大数额的贷款处于非法占用的状态这一危害结果肯定是明知的心理态度,因为该条文的规定本身就是为了防止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犯罪。行为人若对自己非法占用数额巨大的贷款这一结果主观上不是明知的话则不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因此对“数额巨大”这一危害结果在认识因素上只能明知。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数额巨大”这一危害结果持希望的心理态度,理由如上。因此,对于非法占用了数额巨大的贷款这一危害结果其主观罪过应该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其次,判断行为人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第一,应排除行为人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持希望的心理态度。因为如果行为人违法发放贷款是希望造成数额巨大的金融损失或者希望发生更加严重的损失的话,行为人会构成另外的犯罪 xiv。

第二,行为人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可能具有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因为明知道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会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或者发生其他重大损失的后果的情况下,可能会对该危害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此时行为人具有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第三,行为人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可能具有疏忽大意的 心理态度。行为人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自己工作的性质应该能清楚,其工作本身就具有高风险性,而违法方法贷款行为更会加重这种风险,因此身为金融机构的专业人员对该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金融机构的重大财产损失应该具有预见义务,但却因自身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有义务而没有履行,此时行为人具有疏忽大意过失的主观罪过。

第四,行为人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可能具有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会造成金融机构重大财产权益的损失或者可能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但却轻信能够避免,最后造成了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此时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根据行为人对“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心理态度的分析,可以得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罪过是“一罪多过”。

但是,本文对违法发放贷款罪之主观罪过的分析只是理论分析,“一罪多过”并不是指实际的一个犯罪有多个罪过。在实际案件中,该罪只能是某一种主观罪过形态:若行为人发放了数额巨大的贷款,则主观罪过是故意;若行为人因发放贷款造成了金融机构的重大损失,则主观罪过或者是间接故意,或者是过失,在实践中只能有一种主观罪过,并不需要对其进行分解。

注释:

i 屈学武.金融刑法学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283-284.

ii 孙国祥.刑法基本问题[M].法律出版社,2007:194-195.

iii 张明楷.“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之提倡[J].法学研究,1999(3).

iv 宫厚军.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225页。

v 张穹.刑法各罪司法精要[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271.

vi 刘家琛.经济犯罪罪名解释与法律适用[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208.

vii 徐建新.试论违法发放贷款罪[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3).

viii 刘宪权.金融犯罪刑法理论与实践[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54.

ix 周道鸾,张军.刑法罪名精释(第三版)[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293.

x 所谓的复合罪过是指同一罪名的犯罪心态既有故意(限间接故意)也有过失的罪过形式。

xi 储槐植,杨书文.复合罪过形式探析[J].法学研究,1999(1).

xii 胡启忠.金融刑法适用论[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345.

xiii 冯亚东.罪与刑的探索之道[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74.

xiv 如果行为人为了报复银行,恶意发放数额巨大的贷款给关系人从而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则行为人可能构成渎职罪。

【参考文献】

[1]屈学武.金融刑法学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2]孙国祥.刑法基本问题[M].法律出版社,2007.

[3]张明楷.“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之提倡[J].法学研究,1999(3).

[4]宫厚军.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次贷危机的危害范文第2篇

美国为什么要鼓励穷人去买房?为什么诱导民众购房的信贷政策,在推行房贷的过程中,犹如无人之境?甚至,那些提出加强监管的人,反而遭到奚落与羞辱?美国领导人在次贷危机之初,为何一再粉饰危险?美国总统小布什、财长保尔森、前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在这场危机中都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

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就彻底理解了次贷危机。

从表面上来看,次贷危机,似乎所有的人都是输家。有人问道:“次贷危机,美国损失了,欧洲和日本损失了,中国也损失了,钱亏到月球上去了吗?”这种困惑代表了很多人在次贷危机下的迷茫。

我要说的是,如果是一场自然灾难,所造成的结果可能是全输,但是,如果一场灾难是人为制造的,一定有潜在的大赢家,那就是危机的制造者。次贷危机是一场大陷阱,有人不动声色成了大赢家,成为灾难的受益者。

次贷危机,是财富重新分配和转移的过程,但是,假象欺骗了人们的眼睛,遮掩了真相。从表面上来看,美国也是受损者。其依据是大批普通的美国人因还不起贷款而失去房屋,住进庇护所,同时,包括美国投行在内的金融业损失惨重。

的确,这一切看起来都是那么顺理成章。但事实上,在这背后,隐藏着一个巨大的赢家。

次贷危机,让那些原本买不起住房的人买到了梦寐以求的房屋,当他们欢天喜地地享受拥有住房的时,却发现,这竟然是如此短暂。

其实,他们本来就是被作为道具而推上前台的:一场不见硝烟的金融战正在展开,而次贷危机不过是这场战争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次贷危机爆发的过程,也是全球财富转移和重新分配的过程。有一点我们不能忽略;财富并没有消失,而是在被转移和重新分配,等次贷危机过后,人们会惊讶地发现,次贷危机背后隐藏着一个最大的赢家。哭得最响亮的人,不一定是最悲伤的。在我国农村,就有一种拿钱替人哭的营生,给的钱越多,他们哭得越痛越肝肠寸断,而他们内心,其实是充满欢喜的。

大批普通的美国人因还不起贷款而失去房屋,及美国投行的倒闭,并不等同于美国的损失。我们所说的美国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其实,应该这样表述:美国的低收入者无疑是这场危机的受害者,他们被剥夺了仅有的财富,当他们因为还不起贷款被赶出家园,内心的痛楚不难想象。而美国强大的利益集团,隐藏着的制造这场危机的罪魁祸首,则是实实在在的大赢家。更确切的说,美国的弱者也不是这场危机的最后一个受害者,他们在被作为道具使用后,在经历一段黑暗的日子后,仍会享受到相对好一些的福利待遇――次贷危机过后,美国政府将能向他们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福利。

美国购房的普通民众是真正意义上的道具或者诱饵。他们本来不应该买房,也没有资格和实力买房,但是,政府、金融机构、甚至活跃于房地产领域的各色经纪人,人为“创造条件”,让他们购买房屋,当他们欢天喜地地住房自己的住房,以次级贷款为基础的各种金融衍生品被疯狂地创造出来。这些金融衍生品被打包、包装后销售给全世界的政府、金融机构和民间投资者,把风险和成本迅速转嫁出去。

次贷危机的危害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民间高利贷;犯罪化:社会危害性

关于民间高利贷,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有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民间高利贷,它不同于民间普通借款的一个显著的特征在于它是高利率,即高于银行同期指导利率的四倍。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合意,十倍,百倍利率的高利贷都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笔者认为,从实然层面上,剖析民间高利贷行为,其在刑法的理论上完全符合间犯罪的本质特征。高利贷不仅侵害借贷方利益,扰乱正常金融市场秩序,还易引发后续犯罪。从应然层面上看,民间高利贷应当入罪,如果刑法不对其进行规制,将后患无穷。同时,将其定为非法经营罪也是非常合理的。

一、民间高利贷具备犯罪的本质特征

民间高利贷是封建社会的残渣。在封建社会里,高利贷便是剥削者压榨劳动人民的工具。这一点可以从《白毛女》中反映出来。借贷方杨白劳便是深受其苦。在当今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达,资金流通周期短,在个人和企业融资困难的背景下,诚然,民间借贷诚如雪中送炭,暂解企业、个人资金困难。这本也是符合国家鼓励消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的根本精神的。但是,民间高利贷的本质已经远非民法中的自然人借款行为可涵盖,早已偏离、扭曲这一本质,成为资本睢利是图、对外肆意扩张的渠道。

(一)民间高利贷合同并非法定必然有效的合同

契约自由不能是绝对的自由,这从英国文豪莎士比亚的名著(威尼斯商人)中可以印证,如果没有鲍西亚的机智,绝对的契约自由精神将会害安东尼割肉偿还高利贷。民间高利贷合同表面上为双方合意的结果,实际上是出借方乘人之危的行为,是借贷方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两害相衡取其轻时做出的无奈选择,实际上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我国,也并非所有双方合意的合同就受法律承认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又如(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从这两个条文的精神推知,法律并不认同民问高利贷合同的合法性。

(二)民间高利贷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一种行为构成犯罪,应同时具备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处罚性三个条件。其中,犯罪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民间高利贷不仅严重侵害借贷方利益,扰乱正常金融市场秩序,还易引发后续犯罪。

高利贷侵害借款人权利。首先,出借方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自主定利率,多数利率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有的甚至将利率定得高得非常离谱而借贷方被迫接受,只能沦入高利率的债务之中,本身是对财产权益的极大侵害。这可以说是半借半抢了。其次,许多借贷者多是黑社会成员或者与黑社会有“业务联系”。高利贷债务本不受法律保护,出借方只能借助非法私人救济来索取债务,往往采用威胁,恫吓,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方式。这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和身体健康权利也是一种侵害。虽然有的行为,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侵权人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对一些侵害债务人权利却又未达到法律管辖范围的侵害行为,可能债务人就是被白白侵害。这样,债务人权利就得不到法律切实的保护。

高利贷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高利贷虽为民间私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但也应受“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以上的约束。“四倍”这个基准,一是考虑到了借贷人利益,二也是出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初衷。正常民间借款,你情我愿,合法合理。但是,利率主要由借款人意志决定,有的利率甚至相当离谱,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相应的管理机制,市场人为操控,市场规律不能正常发挥作用,良性竞争难以立足,容易造成恶性竞争。而市场主体之间联系甚为密切,牵一发而动全身,资本的扩张性,其蔓延之势是十分迅速的,更易给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带来消极影响。此外,高利贷的确给国家金融带来一定的竞争压力,一定程度上刺激金融机构改善自身服务,推动国家金融事业向前发展。但这种刺激,是一种恶性的刺激,是不健康的刺激,不能将民间高利贷犯罪化的行为归咎于国家资本保护主义的需要。同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我们也不能完全排除外国资本恶意流人民间充当出借方幕后黑手的可能。因此,将高利贷犯罪化,也是出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

二、民间高利贷的刑法规制

民间高利贷在我国刑法法律规范体系中没有相应的地位,关于该方面的法律规范建设不尽完善。根据我国《刑法》,有关高利贷的罪名中仅对高利转贷罪及骗取贷款罪做出了规定。民间高利贷现象,民间高利贷案件在各地并不鲜见,而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给各地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扰,某些地方以非法经营罪对其进行打击。对这些地方的做法,笔者赞同之余,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立法,司法解释,让民间高利贷犯罪化理更直,气更壮。

不必另设“高利贷罪”,而是通过司法解释,将民间高利贷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进行打击。《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前三项规定了三种非法经营行为之外,第四项将“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并了进来,成为“兜底条款”。立法者正是考虑到了现实生活中的难以一一列举的非法经营行为,才有此举。主张不必另设“高利贷罪”的理由在于民间高利贷行为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而立法本是一个浩大繁杂的工程,既然有现成的罪名可用,就不必再浪费成本,而制定司法解释的成本,显然低于另立新法或者修改法典。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行为有六种,民间高利贷行为并没有被规定在其中。应当修改司法解释,将高利贷行为作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第七种行为,因为高利贷行为,已经到了足够让人们引起对于先前六种非法经营行为同等重视的程度了。

次贷危机的危害范文第4篇

关键词:次贷危机 宏观经济 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3-199-02

一、引言

2007年8月在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很快就波及到了全世界,对各国造成了巨大的直接、间接的损失,也需要我们不断地对其进行分析总结,提高我们的认识能力,对宏观经济的管理能力,防患于未然,以史为鉴。

当金融市场不能为储蓄者和有生产机会的人们之间融通资金的严重时候,金融危机就产生了,金融市场不能有效运作的结果就是经济活动严重萎缩,产出减少。一般认为引发金融危机的因素有:{1}利率提高,股票市场下跌,未预见的价格总水平下降,不确定性增加,银行恐慌。

从这次次贷危机引发的直接原因来看,李(2007)认为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危机是美国房产市场泡沫破灭的结果,泡沫产生的原因是利率较低,美国住房抵押贷款的条件放宽。{2}刘克崮(2007)认为引发次贷危机从内因上看是次贷产品和机制存在缺陷,外因上看是房地产走弱、利率持续上调。{3}

进一步对房地产泡沫的形成原因分析,邱兆祥(2008)认为,在接近饱和的市场上,提升利润空间成为贷款机构发放次级贷款和争夺高风险客户的直接动因;次级贷款的证券化诱发了贷款机构的道德风险,而建立在信用评分技术基础之上的自动核贷系统大幅度降低了贷款成本,为扩大高风险贷款提供了技术条件。这构成了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初始原因。{4}王东风(2009)认为,货币政策变动对金融部门和实体部门的影响严重不对称。相对实体部门,在一段时期的宽松货币政策环境下,金融部门表现出来的繁荣程度更大,其表现是流动性过剩日渐显现;一旦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金融部门表现出来的萧条程度也更大。在美国,宽松货币政策所导致的流动性过剩表现为房地产市场泡沫。{5}

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吴宣恭(2009)认为美国试图以扩大信贷消费去缓解生产扩大与消费能力相对缩小的矛盾,加速了房地产和金融泡沫的发展。但是这个矛盾只是暂时由泡沫遮掩着,经过长期的积累、发酵终于爆发危机。{6}

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的影响,一方面是影响不大论:李(2007)认为危机将会波及我国,但是它对我国经济的启示大于它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刘克崮(2007)认为危机对国内金融市场影响处于可控范围,对中国实体经济影响有限;一方面是影响很大论:徐慧(2009)强调了美国次贷危机通过外贸对中国的影响,认为持续多年的贸易顺差,为我国带来大量的外汇储备,也成为我们抵御外来金融危机和经济冲击的坚强后盾,然而昔日顺差的优势,成为这次危机影响中国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的软肋。{7}进一步地,陈华(2009)指出了危机国际传染的贸易渠道、金融渠道、心理渠道等三个传导渠道。{8}

对于美国次贷危机,我国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危机爆发的原因和影响上,其中对我国有益的经验教训还未真正充分挖掘,本文着重从宏观经济管理的角度提出我国应该从危机中得到的教训与借鉴。

二、理论分析

1.危机中发生了什么。美国次贷危机爆发过程、机制以及对我国的影响主要有三个部分:一是造成房价虚高和房价下跌的原理;二是美国国内危机爆发到美国GDP下降的原理和过程;三是对我国的影响等。具体过程原理如图1所示。

2.关键在哪里。

(1)次贷危机的起源。一般认为次贷危机起源于美国房价下跌,次级贷款通过证券化和杠杆交易不断放大,并且出售给全世界,造成巨大的虚拟交易,达到百万亿美元,泡沫巨大;更深层地看危机起源于美国的货币政策:长期的低利率、过于宽松的信贷条件过度刺激了房屋的投资与消费需求,致使房价虚高。一旦利率提高,投资、消费的成本加大,房价大幅下跌成为必然。

另一方面,过于宽松的货币政策造成的流动性过剩,过剩的流动性不仅吹大了房地产泡沫,而且吹大了股市泡沫,滋生了金融衍生产品的泛滥,在M3的统计口径上货币供应量激增,反过来又促进了房地产更加繁荣和通胀加速。

从经济理论上看,从1929年大危机以来,凯恩斯主义成为主流经济学,政府干预成为对付危机的利器,至今都发挥了巨大作用。这种政府主导的刺激经济的手段原本是对市场机制的完善与补充,但是频繁地干预本身就破坏了市场的均衡,在政治的导向下具有偏向“过热”的倾向,长期加大财政支出和宽松货币政策就是这样的结果。

(2)经济金融中的“正反馈”或者自我加强机制是推动危机不断恶化的主要原因。这些机制主要有:“债务―紧缩”、“去杠杆化”和贸易保护。“债务―紧缩”是指物价水平的下跌导致公司债务加重导致公司净值下降,公司净值下降进一步导致物价水平的下跌的自我加强机制;“去杠杆化”是指证券市场的价格下跌导致银行资本损失,由于巴塞尔协议的资本金充足率的要求,银行资本损失进一步刺激银行抛售证券降低杠杆率,这样促使证券市场进一步下跌的自我加强机制。这种金融市场的自我加强机制是美国次贷危机不断加重的重要内在机制,也是金融市场不稳定的重要原因。贸易保护也具有这种特点,如果一国采取了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必然招致他国的报复,循环往复进而发生贸易战,贸易保护经常发生于危机期间,但是对于危机的缓解有害而无利。

金融机构的行为一般具有顺经济周期的特征,比如经济繁荣时期银行放贷积极性高涨,危机来临时风险加大银行又减少放贷的情况;比如上市公司经济繁荣时期融资加大,投资加速,危机来临股市下跌时融资减少,投资减缓。这也属于一种正向的自我加强机制。

这种正向的自我加强机制放大了经济波动的幅度,使整个经济金融体系更加不稳定。在危机中,这种机制更加加深了危机的危害,使大众产生恐慌,造成了经济金融体系加速崩溃。

3.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引起全球的经济衰退,并且互相影响,不断加强。由于我国实行资本管制,金融市场尚未完全放开,国内金融机构对海外金融市场的投资参与程度不高,因此,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直接影响十分有限。但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经济也难以独善其身,特别是我国外贸依存度不断提高,货物贸易尤其是出口贸易首当其冲的受到负面影响。

实际上,首先美国的次贷危机造成美国的消费和投资减少,GDP降低;这样影响到对他国对美国的出口,从而降低他国的GDP。所有其他国家的GDP下降必然影响到我国,造成我国对几乎所有国家的对外出口下降。同样,进口也是出现大幅下降。2008年第四季度,美国GDP同比下降3.8%,日本同比下降12.7%,中国同比增长6.8%,增幅大幅回落。

三、结论与对策

1.长期的低利率也有风险,宽松的货币政策除了通胀还有资产泡沫的副作用:根据“IS―LM”模型,较低的利率对应较高的收入(产出),相应地高就业率;但是长期的低利率也打击了储蓄,对长期经济增长不利,这是美国低储蓄高消费的一个重要原因;资产泡沫的破裂必然对经济带来严重损害。

2.消灭经济金融中的“正反馈”或者自我加强机制,建立“负反馈”或者自我稳定机制。金融市场缺乏像财政政策中诸如社会保障、累进税率、农产品价格保护等“自动稳定器”,金融市场也要建立这样的稳定机制。

3.对待外部冲击要有一般均衡的概念,而不仅仅是局部均衡的概念。危机爆发后,我们的注意力仅仅停留在美国危机对中国的出口和投资的影响上,没有从全球的角度去看这个问题,觉得问题不大。实际上,美国次贷危机对他国的影响(他国的GDP增长减速)也进一步影响到我国对他国的出口,造成了我国对外出口总体的急速下跌,范围扩大了很多,很多专家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误判。这是个很深刻的教训。

参考文献:

1.[美]米什金.货币金融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第1版,196-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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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克崮.美国次级房贷危机的原因及启示[J].管理世界,2007(12):1-7

4.邱兆祥,粟勤.美国次贷危机初始原因的剖析及启示[J].经济学动态,2008(8):123-127

5.王东风.宽松货币政策、流动性过剩及影响:以美国为例[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123-127

6.吴宣恭.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经济危机的根本原因[J].经济学动态,2009(1):50-55

7.徐慧.顺差、危机与经济增长――论美国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9(3):23-29

8.陈华,赵俊燕.美国金融危机传导过程、机制与路径研究[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2):102-109

次贷危机的危害范文第5篇

 

关键词: 金融危机;成因;危害;应对策略

 

一、造成这场金融危机的原因 

 

1.美国“低储蓄、高消费”模式是这场金融危机的关键原因 

长期以来,美国经济一直具有高负债、低储蓄的特征。特别是近几年来,房地产价格的持续上涨和低利率的借贷成本,促使美国民众蜂拥进入房地产领域,对房价持续上升的乐观预期,也促使银行千方百计向信用度极低的借贷者推销住房贷款,与此同时,美国大量居民还可以利用住房抵押贷款再融资来获得更多贷款。从2001年至2005年的四年中,美国自有住房者每年从出售房屋、房屋净值贷款,抵押贷款再融资等套现活动中平均提取了近1万亿美元的“收益”,作为他们日常消费开支。美国的储蓄率为负数,欠债的人多如牛毛,花明天的钱、过今天的日子,不仅已经成为一种时尚,而且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2.金融衍生品泛滥是导致这场金融危机的另一重要原因 

所谓金融衍生品,指的是美国的大批放贷机构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把数量众多的次级住房贷款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证券。这样一来,不仅把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了,而且这种证券既可以在国内金融市场不断交易,还可以在国际金融市场不断流通。也就把住房抵押贷款问题由局部问题变成全局问题、由地区问题变成全国问题,以致全球问题。 

3.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失察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长期以来,美国奉行自由市场经济,过于相信市场的自我约束和自我调节能力。在尽量减少政府对经济社会干预为主要经济政策目标的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下,片面强调市场机制的功能和作用,轻视国家干预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性,也是导致这场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这次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和危害 

 

首先,在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后,大量金融机构遭受巨额损失,股价惨跌,直接对股市大盘造成冲击。受危机影响,去年7月,美国房贷两大巨头房利美、房地美被政府接管;去年9月,世界最大公司美国国际集团公司寻求政府保护;紧接着,美国五大投资银行均遭到重创,雷曼兄弟公司破产,这标志着去年开始的次贷危机终于将美国拖入自1929年以来罕见的严重金融危机。 

其次,国际主要金融市场动荡加剧。美国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后,从美国纽约到英国伦敦,从法国巴黎到德国法兰克福再到日本东京,西方主要经济体的股市动荡不已,总体是持续下跌势头。到去年9月份,美国次贷危机愈演愈烈,并逐步升级为全面的金融危机,西方主要经济体的股市遭到更大压力、频频出现暴跌。 

再次,这场金融危机已从金融领域扩散到实体经济领域。受出口需求减少信贷紧缩等不利因素影响,2008年亚洲经济增长率预计为6%,低于2007年的7.5%,而2009年这一数字将大幅降至4.9%。被视为“富国俱乐部”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最新数据表明,2008年第三季度,该组织成员国的经济7年来首次出现0.1%的负增长。预计2008年第四季度为负1.4%,其中美国为负2.8%,欧元区和日本为负1%。据此,发达国家的经济已全面进入衰退。因此,已有学者将这次金融危机与上个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相提并论。

三、国际社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策略 

 

面对席卷全球的这场金融危机,世界各国都认识到,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很难有哪个国家能在这种情况下独善其身,互相携手才能将其带来的风险降到最小程度。正如胡锦涛主席2008年10月24日在第七届亚欧首脑会议上指出的那样:“面对这一全球性挑战,世界各国需加强政策协调、密切合作、共同应对”。 

1.携手抵御危机成为世界各国共识 

首先,美国于去年9月底,提出了7000亿美元的金融救援计划,这是自上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以来,美国政府制定的最大规模金融救援行动。10月3日,众议院通过这一方案,布什总统迅速签署了这一方案; 

10月12日,欧元区15国领导人在巴黎召开有史以来的首次首脑会议,并通过了一项联合应对金融危机的行动计划,德、法和英国等国根据这一计划,随即纷纷出台了各自救市举措;10月之后,世界各国携手应对的措施日渐清晰,一场世纪大救援全面展开,从西方7国集团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汇聚美国华盛顿,11月在巴西圣保罗举行的20国集团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2008年会召开;10月在北京召开的第七届亚欧首脑会议,到11月15日在华盛顿召开的20国集团领导人金融市场和世界经济峰会以及2008年亚太经济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从主要经济体数次联手降息,到各国相继出台刺激经济、稳定金融市场举措等等。所有这些措施,都是世界各国携手共同合作,共同抵御金融危机的应对举措。 

其次,11月22日在秘鲁首都利马召开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第十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就重振经济信心,保持本地区长期增长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和主张,提出了应对金融危机的“四个招数”。

“第一招”,承诺要保持密切协作,采取全面行动应对当前危机。 

“第二招”,坚决反对保护主义,支持开放的贸易和投资体制。 

“第三招”,重申“茂物目标”,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 

“第四招”,认同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金融市场和世界经济峰会的成果,支持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机构改革。 

2.我国应对金融危机的策略——把自己的事情办好 

胡锦涛主席在亚欧首脑会议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经济保持良好发展势头本身就是对全世界金融市场稳定和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贡献。因此必须把重点放在国内,而不是救助陷入危机的外国经济体和金融机构。 

2008年11月5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针对我国自去年9月以来,随着金融危机的扩散和蔓延,我国经济发展的外需显著减少,经济发展遇到了困难日益显现的现状,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公布了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和4万亿元投资计划,包括在全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