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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急救知识培训

医疗急救知识培训

医疗急救知识培训范文第1篇

世界卫生组织(WHO)早在1993年4月7日“世界卫生日”所发表的文告中就指出:长期以来,人们对在家中、路上或工作场所可能遇到的危险认识不足,未能形成公众舆论。但是,一个新的流行病学模式正在出现,意外事故和肉体伤害行为常常对受害者个人及其家庭造成灾害性后果。每年约有350万人死于事故造成的损伤、日常生活中的意外和个人集体的暴力行为,受伤需治疗的人数为上述的100~150倍,其中约有200万名受害者形成永久性残疾。

近几年来,我国突发事件不断增多,“非典”、禽流感、手足口疫、瘦肉精、苏丹红、冰冻灾害、汶川大地震以及矿难、空难、车祸等,尤其是2009年4月以来全球性甲型H1N1流感,考验着我国的应急能力。

——在汶川大地震时,从电视画面上看到,个别伤员被生拉硬扯地从废墟下救出,救援人员不用脊柱板、硬质担架而用褥子、床单就对其进行转移。地震后由于房屋倒塌,脊椎难免会受到损伤,但不是脊椎受到损伤就一定会发生截瘫,反而是因为这种“拉扯式的救援”,或者是获救后搬运方法不当,如施救人员用床单这样的柔软织物护送伤员,会导致其脊椎损伤加重,造成伤员截瘫。这些救援方法会对幸存者造成二次损伤。

遇到重大突发事件群体伤害时,即使是医务人员也因专业教育薄弱和应急器材装备不足,而发生不该发生的状况。因此,越是在突发事件下,越需要训练有素的专业救援。

——在近几年的北京马拉松赛及一些大型运动会上,曾突发参赛选手晕倒事件,我们看到的是持有救护证书的国外友人出手相助——做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而众多的国人目瞪口呆,不知所措,最好的反应只是拨打急救电话。

这种现象值得我们深深反思:一是预防理念、急救知识普遍缺乏。社会往往认为,救人是医生的事情,以为自己能做的就是及时向急救中心求救。二是的确我国未设立规范的救护员培训制度,国人缺乏急救知识培训,没有救护资格,不敢、不会伸出援助之手。

在美国,餐馆、民航等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必须持有心肺复苏技能(CPR)证书,一旦顾客、旅客出现状况,能保证其在第一现场就能得到有效救治。美国人之所以能在“9·11”事件中处乱不惊,与其日常获得的救援理念、知识、技能和救援训练、演习等关系密切。

美国人非常强调“第一目击者”的概念。我国急救专家李宗浩教授曾在美国休斯敦的一家餐馆里遇到一位客人突然倒下,现场“第一目击者”——服务员马上拨通911,救护车在4分钟后赶到。在这4分钟里,服务员立即对其实施心肺复苏的基础急救,这为随后的抢救奠定了成功基础。

李宗浩教授指出,急救最基本、最重要的目的在于救命,而救命最重要的技术就是心肺复苏。以心源性猝死为代表,最及时、最有效的抢救,可以概括为四个“早”,即早期通路(拨打急救电话)、早期心肺复苏(“第一目击者”施救)、早期心脏除颤(专业急救人员施救,或由“第一目击者”在有条件的现场施救,进行体外自动心脏除颤)和早期高级生命支持(专业急救人员应用救护车等专业急救装备施救)。

在突发事件不断增多的当前,一方面要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把急救知识、急救技能,特别是心肺复苏技能,向社区、向社会普及,让“第一目击者”实施真正意义上的抢救。另一方面应积极构建我国的城市急救网络,包括给救护车以规范、基本的装备,寻找好的机制让其接到求助电话后也能在4~7分钟抵达现场。必须尽早建立、健全各级急救医疗组织并形成网络,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急”和“救”的功能,才能使创伤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院外急救需要一大批经过专业培训的急救人员从事该项工作,他们主要从事基本的生命急救技术如维持气道通畅、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伤口包扎止血、骨折固定、搬运后送等。这些急救人员从哪里来,如何进行培训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也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国外比较重视急救人员的培训教学工作,从事急救工作的急救技术人员、急救医士、警察、消防队员和驾驶员等都要经过急救培训,重点培训基本生命急救技术和高级生命急救技术,培训后需经过一定时间的实习,并经国家考试合格后发给资格证书,才能从事急救医疗工作。但我国这方面工作还比较落后,有些还未开展。

1普及急救自救知识的重大意义

院外急救是指在家庭、机关、学校、工厂、城乡居民中所发生的意外灾害事故和突发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工作,即伤病员尚未到医院外的抢治,又称院外急救或临场急救,它是重要的第一线救死扶伤工作。院外急救的成败往往是一个地区急救水平的重要标志。目前,各国政府对医学急救,包括院外急救十分关注,从指挥、组织、人员和装备等方面,都形成较完善的有机结构。

自有人类以来,院外急救工作在不断同病伤做斗争中就有了雏形,同时在人类不断繁衍中延续了下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急救医学逐步形成一门崭新而独立的学科,目前正处于发展和成熟阶段。从广义来讲,急救医学包括平时、战时、各种灾害、传染病等,同时还包括医院外和医院内的急救。前者是急救的基础,后者又是急救的继续。医院急救成功率高低又是一个现代医院重要的一面镜了。院外急救需要有坚强的网络,由用医学科学武装起来的医护人员和热心、受过专门培训的院外救护员组成,并做到及时、正确地处理伤病员。它能大大减少伤病员的痛苦,把垂危的伤病员抢救过来,把致残率降到最低限度,同时还能大大缩短治愈时间。这一事实不论是在平时的还是战时的院外急救中,都已得到证实。

加强院外急救理念及实际操作功能,重视医院后继的抢救,改善伤病员的转送,充实急救设备,并使医护人员尽量接近伤病员,缩短伤后到抢治的时间,就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做好院外急救工作,既能抢救宝贵的生命,又能节约大量资金,还能鼓舞人们的士气,得到社会的高度赞誉,因此,院外急救工作的成败常常标志着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医疗预防水平。

总之,院外急救在急救医学中占有重要位置,院外急救的有效与否对伤病员的生与死和预后起重要作用。院外急救代表着社会和医疗机构的应急处理能力,是现代急救医疗体系的一个显著标志,也是急救医疗体系建立和发展的主要目的。这既是一个国家医疗卫生发展水平的体现,也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体现,因而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

2我国院外急救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2.1政策法规、机构设置方面

(1)目前,国家、各级政府和军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虽然都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但相互不配套、不衔接,对救援力量缺乏统一调度。各地尚未建立完整的医疗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当地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总体应急预案、医疗急救机构和救治机构的应急预案、演练方案等。

(2)医疗应急机制不够健全,医疗救治与卫生应急机构不够协调。急救机构设置不统一(医疗急救中心和紧急救援中心),职能不能完全发挥。许多地级城市尚未建立急救中心,医疗救援机构和救治机构的基础设施落后,经费缺少,装备不足,技术力量不强,队伍人才短缺,专业技术水平不高,服务体系仍不完整。

(3)救援技术措施不够科学规范。因灾难事故的性质不同,发生的伤害伤情不尽相同,医学救援中各项技术措施的选择和应用也不尽相同。在抽组救援人员、配备救援装备、选择救援方案等方面普遍存在误区和盲区,降低了救援效果。东西部医疗应急能力建设发展不平衡、标准不统一,城乡不均等,信息系统不够灵敏,指挥决策能力不强,应急反应不迅速,资源配备不足,能力储备较低,医疗应急能力极待提高。

2.2急救人员培训方面

目前,我国院外急救人员培训工作还存在如下问题:

(1)没有统一的院外急救专业教材。我国现阶段无急诊医学院,只是少数医学院校中有急诊医学教研室,可能还无急诊医学系,急诊医学仅作为选修课或作为内科学中的一个分枝内容教育,院外急救只能是分枝的分枝,现有的急诊医学教材中有关院外急救内容大多很简略,没有统一的院外急救专业医疗教材,这使院外急救培训无标准可依据,各地的培训内容差别较大。

(2)缺乏系统、严格操作训练。现有的有关院外急救医师培训班往往着重理论教育,较少操作,从现有的各种培训班课程表中还未发现操作的时间超过3天,一些培训基地缺少模具,即使是操作也是很多人一组操作,每个人操作的机会太少,以至于不少随车医师不能很好掌握基本生命支持(BLS)和高级生命支持(ACLS)等标准操作技术,其他急救技术如除颤、气管插管、外伤包扎等也不熟练和不规范。

(3)驾驶员、警察、导游等只有简单的上岗培训。绝大多数院外急救驾驶员、警察、导游只经过上岗培训,有的甚至连上岗培训也没有,只是知道一些工作中的注意事项,最简单的急救知识,未接受系统急救医学培训,仅仅相当于市民急救普及教育的知识,所以这些人员在急救中很难参与医疗,更难与医师紧密合作。

(4)没有定期复训考试制度。从事院外急救的医师基本上来自医学院校的医疗系毕业生或来自内科、外科,只要有执业医师资格就能从事院外急救,而对其是否具有对院外急救的基本技能并无要求,年复一年,他们的技术有否与时俱进也无要求;对驾驶员和担架员更无医疗急救技能方面要求。制度上造成有的急救人员知识、技能不能及时更新。

(5)公民普遍缺乏院外急救自救知识,目前,不少学校及部队、公务员等已有相关的培训读本,但教师不专业、传授知识点不到位。市民、工人、农民则缺乏必要的知识传播。

3普及院外急救自救知识的建议

3.1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法规形式来规范公众应急自救教育

提高灾害预防能力是所有国家都须常抓不懈的工作,普及应急知识、提高应急能力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最大限度减少全社会灾害的需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法规形式来规范公众应急自救教育。从政府层面上进行相应应急法律法规规范建设,使应急自救互救教育培训制度化、规范化,使公众应急自救教育成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局面,保障公众应急自救教育全面、稳妥、规范、有序地推广。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9件专项应急预案确立了政府是主角,已经先行一步,承担了预案实施的主体责任,从体制、机制、投入等多方面采取措施,提高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同时政府是公众应急自救教育的主导者,应该制定相应规划,对公众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相关应急自救教育和演练。

3.2 加强应急救治专业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思想素质和身体条件好,技术过硬,应急能力强的医疗急救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应对和控制各种重大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时,才能达到反应迅速、处置高效,救治有序的医疗应急救援的要求,最大限度减少伤亡。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应急救治专业队伍,负责日常、重大事故和一般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以及承担本辖区的疫病、当地各种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恐怖事件类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应急救治任务。

3.3 加强医疗应急救治信息系统建设

现代社会已进入信息网络时代,建立一个快速,有效、准确、灵敏的医疗应急救治信息系统,是每个国家和地区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高灾害应急管理能力的重要措施。医疗应急救治信息系统建设应以急救中心的紧急医疗救援指挥系统为核心,以医疗救治医院为网络,与疾病控制中心信息系统共享信息资源,共同组成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当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紧急救援中心可按照应急预案,迅速调度医疗急救资源,了解事件,评估和汇集现场信息,及时报告,接受指令,指挥员可通过该系统监控救援过程,分析救援能力,与公安等急救部门沟通信息协调联动,保证医疗急救资源在最短时间、最大限度地发挥应急能力和水平。

3.4 重点的特殊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与培训演练

对于特殊岗位人员如公安、消防、医务人员及特殊场所保卫人员应进行全方位应急自救互救常识的培训,而且要经常反复演练,主要内容应包括:传染病与突发性疾病的预防与急救、中毒的预防与急救、火灾预防与火场逃生、抵御暴力侵害、交通安全、家用电及电梯事故、危险化学品、放射源、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预防与急救等安全防护以及维持气道通畅、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伤口包扎止血、骨折固定、搬运后送等。要毫不放松地抓好高危行业和领域生产人员的岗前、岗中教育培训,提高他们安全操作和第一时间处理突发事故的技能。

国外比较重视急救人员的培训教学工作,从事急救工作的急救技术人员、急救医士、警察、消防队员和驾驶员等都要经过急救培训,重点培训基本生命急救技术和高级生命急救技术,培训后需经过一定时间的实习,并经国家考试合格后发给资格证书,才能从事急救医疗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及各级红十字会也不间断地举办红十字救护员培训,对各类人群(如大学生、警察、驾驶员、导游等)进行现场救护技能培训,并颁发红十字救护员证书。福建省红十字会就组织有关急救专家编写了《现场救护》一书(福建科技出版社出版),作为现场救护技能培训的教材,不定期开展特殊人群的救护技能培训,并利用红十字日、拯灾活动等机会向公众普及现场救护技能。这些都是院外急救队伍建设的有效方法。

3.5 加强公众应急自救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危机意识及防灾减灾应急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

生命意识教育、应急避险教育在很多国家是公民的必修课,目前中国多数人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还极为薄弱,所以期待安全教育能成常态,在全民中推广、普及应急避险措施。宣传、教育等部门应通过图书、报刊、广播、网络、电视、社区宣传栏等媒介,利用编印通俗读本、摄制影像资料、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大有关知识宣传。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普及公共安全、应急管理、防灾救灾和自救知识,提高百姓的自救意识,提高公众参与应急管理的能力和自救能力。通过广泛宣传,特别是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危机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防灾减灾的良好局面。同时,把应急演练与普及应急知识、提高全民应急能力有机结合起来,各有关单位要精心组织,制定具体的宣传活动方案,采取有效形式,确保宣传效果。通过宣传,增强公共安全意识,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全民培训学校应成为防灾减灾的重要宣传基地。 让防灾减灾知识宣传进入学校、企业、农村、公共场所,定期开展一些防灾演练,变书本防灾知识为实际抗灾能力。

3.6 成立专业的培训教师教练队伍

公众应急自救教育方法应提倡知识讲授和实践演练相结合,可创办公众应急自救教育培训学校,培养大批专业的培训教师和教练队伍,保证教师知识全面,经验丰富,能深入讲解,课程生动,以确保教育效果。

4结语

福建是一个多灾的省份,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同时也处在潜在地震带上。福建省赴川医疗卫生救援队在四川汶川大地震灾区,直观地感受到了地震对国家建设、人民生命损害的严重性和残酷性,深刻认识到必须投入更多的精力、人力、物力,建立一整套更加完善、有效的防灾应急预警、防控机制和预案,做到未雨绸缪。

在突发事件不断增多的当前,尤其要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把急救知识、急救技能,特别是心肺复苏技能,向社区、向社会普及。积极构建我国的城镇急救网络,尽早建立、健全各级急救医疗组织并形成网络,以规范、基本的装备和合格的救援人员,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急”和“救”的功能,使突发事件的伤病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参考文献:

[1] 李得溪,张俊晶,谭福勇.我国院前急救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J]. 全科医学临床与教育, 2008(5).

[2]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EB/OL].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省略.

[3] 福建省急救中心,福建省红十字会编.现场救护[M].福州: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

医疗急救知识培训范文第2篇

【关键词】技术;推广;绩效分析

【中图分类号】R5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5-0002-02

Performance nalysis of echnology promotion on emergency treatment and on-site control t for sudden chemical poisoning

WANG Chao-ying, LI Hai-hong, GE Xian-min

乡镇化学中毒时有发生,特别是农村口服自杀者甚多,因此对基层医务人员推广学化学中毒的救治知识和技术、及时诊断和抢救中毒患者是十分必要和有很大的作用。 “广西突发化学中毒事件应急救治与现场防控技术”是一项从基础研究到临床研究、从预防控制到中毒应急救治、从研究到管理的综合性技术研究成果,通过向基层推广,可使基层医务人员掌握处置急性化学中毒事件方法,救治救活更多的中毒患者[1]。本项目为广西获得“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农村卫生适宜技术推广示范研究”课题之一,我们选择广西某一示范县进行“突发化学中毒事件应急救治与现场防控技术”推广,现对推广情况进行分析并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广西马山县医疗技术人员,包括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综合医院、乡镇中心卫生院、部分村卫生所共140个医疗机构301人。

1.2 推广方法 2008年~2010年实施广西突发化学中毒事件应急救治与现场防控技术的应用示范性研究。现场调查当地的卫生基本情况,每年进行突发化学中毒知识培训和技术推广,针对不同的单位发放相关书籍,如发放给马山县疾控中心《职业病危害评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及应急救援》和《职业卫生检测技术》,发放给县直综合及专科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及应急救。援》等,我院医生亲临部分乡镇医疗机构指导工作。

1.3 推广内容:常见化学中毒事故识别、应急处理和控制,常见突发化学中毒事件应急救治综合疗法,常见突发化学中毒事件现场防控应急救援措施,急性有机磷和常见毒蕈中毒诊断与救治等。

1.4 绩效分析方法 (1)对被培训人员进行培训问卷调查,了解培训效果。(2)对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服务问卷调查,了解经培训后服务层面是否扩大。(3) 从广西职业病网络直报系统收集每年马山县化学中毒数据,了解当地生产性急性化学中毒发生情况,分析基层医务人员预防控制和诊断救治急性化学中毒的水平。

2 结果

2.1 技术推广能力

马山县直医疗卫生机构及乡镇卫生机构培训覆盖率达100%,村卫生所培训覆盖率达80%以上,人员的培训覆盖率达县直医疗机构达187.8%、卫生院达124%、村卫生所达86.6%(见表1),完成了100%以上的乡级卫生机构和80%以上的村级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接受培训的指标。

**应培训人员数是指从事职业卫生和防保工作人员和放射科医师、门诊医师,实际培训人员除了职业卫生和防保工作人员、门诊医师、急诊科医生外,还包括了一些临床医师及其他人员。

2.2 技术推广效果

2.2.1 培训效果:为了检验和巩固培训效果,在培训结束后对受训人员进行了理论考试,参加培训考试的合格率达99.7%。通过问卷调查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60%以上的人员在培训之前,没有系统的学习过突发化学中毒应急救治技术,88%的人认为通过培训学习,收获很大:从未学习过的医生对常见化学中毒救治的认识有了初步的了解,以前了解过的医生对常见化学中毒救治的认识有了更进一步的加深和提高;一致认为对今后的工作有很大的帮助,希望今后继续举行类似的活动(见表2)。

2.2.2 服务层面:马山县医务人员在了解和掌握化学中毒救治知识和技术后,不仅能在工作中应用所学到的知识和技术,而且在社会上成为化学中毒防治的宣传员(见表3):80.2%的人能够应用所学知识和技术开展系列的化学中毒防治技术服务,包括向群众宣传化学中毒救治知识、向群众提供化学中毒救治技术咨询、为群众开展职业健康体检或诊疗、为企业管理人员和/或劳动者和/或下级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开展化学中毒救治知识培训等。

2.2.3 化学中毒发生情况:自2008年开始培训后,马山县每年发生的生产性农药中毒事件基本得到控制,见表4。同时我院每年接到马山县发生化学中毒事件救援的电话有所减少,2007年8次、2008年8次、2009年6次、2010年2次,2011年无。

4 讨论

通过向基层推广“突发化学中毒事件应急救治与现场防控技术”,可以使基层医务人员在短时间内迅速掌握常见急性化学中毒的识别、诊断和应急处置技术,从而有效地减少和降低急性中毒患者的死亡率,把危害和污染控制在最低限度,避免中毒事件的蔓延和恶化;同时培养基层医务人员为预防控制化学中毒的宣传员,向广大农民宣传在喷洒农药时如何做好自我防护,减少急性化学中毒的发生。

本次短短三年的推广取得了一定成效,不仅使马山县医务人员了解和掌握了广西常见的化学中毒救治知识和技术,在工作中应用所学到的知识和技术,迅速诊断和抢救中毒患者,有效地减少和降低急性中毒患者的死亡率;而且在社会上成为化学中毒防治的宣传员,有效控制了马山县生产性化学中毒的发生。

但在推广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乡镇卫生院的抢救设施(如血透机)比较缺乏,使推广技术的应用有一定的障碍,没有配套的器械和药品是适宜技术未被使用的主要原因[2]。因经费、人力等因素制约,技术推广大多数还只是停留在集中培训的方式上,仅对部分乡镇卫生院亲临指导工作。在今后的推广技术过程中,应投入足够的推广经费,健全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并进一步探索推广摸式,真正使所有乡镇卫生院的医务人员得到收获。

参考文献:

[1] 葛宪民,耿文奎,李勇强,等.广西常见突发化学中毒事件现场防控应急救援措施的研究[J].应用预防医学,2007,13(2):76-79.

[2] 茹淞,胡尚英,刘元强,等.农村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应用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公共卫生,2008,24(7):776-777.

作者简介:

王超英,女,副主任医师,主要从事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工作

医疗急救知识培训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精神为指导,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市居民医保工作为目标,以维护健康,关爱生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科室宗旨,为把我科建设成为民众信赖、医院放心、医德高尚、医术高超的科室迈出坚实的步伐。

二、主要措施

1.医疗质量

要在巩固前两年急诊管理年活动成果的基础上,结合等级医院复审整改工作,围绕“质量、安全、服务、价格”,狠抓内涵建设。要进一步加强急诊急救专业队伍的设置,进行急诊医学知识的学习,了解急诊急救在当前社会的重要性,稳进急诊急救队伍。完善急诊、入院、手术“绿色通道”使急诊服务及时、安全、便捷、有效。完善24小时急诊服务目录、急诊工作流程、管理文件资料、对各支持系统服务的规范。协调临床各科对急诊工作的配合。对大批量病员有分类管理的程序。立足使急诊留观病人于24小时内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后安全入院。加强上级医师急救指导,加强三级会诊,加强与其他专科的协作配合,使急诊危重患者的抢救成功率提高到98%以上。

2.质量管理

很抓“三基三严”,加强病史询问及规范查体、大病历规范书写、抗生素合理使用等专项培训力度。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交接班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各级各类人员职责、依据病情优先获得诊疗程序。加强运行病历的考评,重点检查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相关的内容,完善定期检查、考评、反馈、总结的质控制度,坚持一周一小查,一月一大查,对环节管理、凝难病历讨论、三级医师查房对病情变化的处理意见要重点监控,促进基础质量持续改进和提高。

3.设备管理

要强化对急诊设备的定期维护、监测并专人管理,及时发现问题排除故障,使抢救设备的完好率达到100%。加强训练规范使用,使医护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正确使用,确保安全运行,以满足患者急救需求。严格院内感染。加强心肺复苏技能的训练,使心肺复苏技能达到高级水平。

4.服务态度

要抓优质服务工作。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深入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示范岗”活动,规范服务行为,创新服务内容,注重服务技巧,落实医患沟通、知情告知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强化安全措施,防范医疗事故发生。延伸服务范围,保证服务质量,全面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提高患者满意率,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5.培训计划

要制定各级各类人员培训考核计划,加大在岗培训力度,有计划的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加大对各级医师培训效果的考核。采取多种形式,分层次、有重点地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素质、业务素质、管理素质的培训,强化全员职业责任意识。年在院部的支持下希望能派出医生护士去上级医院进修心血管内科,神经内科,ICU或CCU等相关专业,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业务。同时,树立一批医、德双馨的先进典型,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

6.中医特色建设

要贯彻以“中医为体,西医为用”的方针,突出优势目标,加强中医特色建设。制定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中医药理论、技术培训计划,加大中医基础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按照二甲中医院急诊科建设要求,要有本科常见病、特色病种的诊疗规范与特色技术的操作规程,使本科规范性文件不少三种。提高中医药在急症救治中的使用率,急诊专业医护人员熟练掌握中西医急救知识和技能,提高急危重症的中医药使用率,使中医药参与率在30%以上。

7.推进医疗保险改革

要搞好医疗保险改革顺利推进,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个环节更加明细化。同时针对特殊群体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开创人民群众得实惠、医疗事业得发展的双赢局面。

8.重点研究课题

今年要着重学习和研究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复苏及心血管急救急诊、感染及合理应用抗生素、无创和有创性正压通气治疗、严重创伤与休克、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等课题的研究,使我院急诊科急救水平更上一个台阶。

9.院前急救

增加院前急救设施,加强院前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院前急救水平。如车载心电监护除颤仪,呼吸机等。

医疗急救知识培训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大精神为指导,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市居民医保工作为目标,以维护健康,关爱生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科室宗旨,为把我科建设成为民众信赖、医院放心、医德高尚、医术高超的科室迈出坚实的步伐。

二、主要措施

1.医疗质量

要在巩固前两年急诊管理年活动成果的基础上,结合等级医院复审整改工作,围绕“质量、安全、服务、价格”,狠抓内涵建设。要进一步加强急诊急救专业队伍的设置,进行急诊医学知识的学习,了解急诊急救在当前社会的重要性,稳进急诊急救队伍。完善急诊、入院、手术“绿色通道”使急诊服务及时、安全、便捷、有效。完善24小时急诊服务目录、急诊工作流程、管理文件资料、对各支持系统服务的规范。协调临床各科对急诊工作的配合。对大批量病员有分类管理的程序。立足使急诊留观病人于24小时内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后安全入院。加强上级医师急救指导,加强三级会诊,加强与其他专科的协作配合,使急诊危重患者的抢救成功率提高到98%以上。

2.质量管理。

很抓“三基三严”,加强病史询问及规范查体、大病历规范书写、抗生素合理使用等专项培训力度。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交接班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各级各类人员职责、依据病情优先获得诊疗程序。加强运行病历的考评,重点检查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相关的内容,完善定期检查、考评、反馈、总结的质控制度,坚持一周一小查,一月一大查,对环节管理、凝难病历讨论、三级医师查房对病情变化的处理意见要重点监控,促进基础质量持续改进和提高。

3.设备管理

要强化对急诊设备的定期维护、监测并专人管理,及时发现问题排除故障,使抢救设备的完好率达到100%。加强训练规范使用,使医护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正确使用,确保安全运行,以满足患者急救需求。严格院内感染。加强心肺复苏技能的训练,使心肺复苏技能达到高级水平。

4.服务态度

要抓优质服务工作。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深入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示范岗”活动。规范服务行为,创新服务内容,注重服务技巧,落实医患沟通、知情告知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强化安全措施,防范医疗事故发生。延伸服务范围,保证服务质量,全面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提高患者满意率,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5.培训计划

要制定各级各类人员培训考核计划,加大在岗培训力度,有计划的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加大对各级医师培训效果的考核。采取多种形式,分层次、有重点地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素质、业务素质、管理素质的培训,强化全员职业责任意识。在院部的支持下希望能派出医生护士去上级医院进修心血管内科,神经内科,icu或ccu等相关专业,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业务。同时,树立一批医、德双馨的先进典型,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

6.中医特色建设

要贯彻以“中医为体,西医为用”的方针,突出优势目标,加强中医特色建设。制定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中医药理论、技术培训计划,加大中医基础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按照二甲中医院急诊科建设要求,要有本科常见病、特色病种的诊疗规范与特色技术的操作规程,使本科规范性文件不少三种。提高中医药在急症救治中的使用率,急诊专业医护人员熟练掌握中西医急救知识和技能,提高急危重症的中医药使用率,使中医药参与率在30%以上。

7.推进医疗保险改革

要搞好医疗保险改革顺利推进,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个环节更加明细化。同时针对特殊群体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开创人民群众得实惠、医疗事业得发展的双赢局面。

8.重点研究课题

今年要着重学习和研究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复苏及心血管急救急诊、感染及合理应用抗生素、无创和有创性正压通气治疗、严重创伤与休克、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等课题的研究,使我院急诊科急救水平更上一个台阶。

9.院前急救

医疗急救知识培训范文第5篇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众生命健康权益,规范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患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调度机构的调度,在将急、危、重患者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以及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交接活动。

本条例所称调度机构,是指受理院前医疗急救呼叫、调派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提供服务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是指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疗机构。

本条例所称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是指具有急诊抢救能力,接收、救治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患者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基本公共服务和城市安全运行保障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领导,对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施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建立符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特点的管理体制,明确划分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并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统一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持续保障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发展投入,保障本行政区域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需要相适应。

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人力社保、民政、公安、交通、教育、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工作。

第七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执业范围、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持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配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做好转运急、危、重患者的交接工作。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配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自觉维护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秩序。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医疗急救公益性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提高社会医疗急救意识。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作为地方课程专题教育内容,在专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适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的针对性培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支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

第十一条 鼓励医学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急救和急诊医学相关研究,提高医疗急救和急诊医学科学技术水平;鼓励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使用先进医疗科学技术。

本市倡导中医药诊疗技术和方法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中的推广和应用。

第二章 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等因素,编制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统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的布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设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应当符合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

现有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设置不符合规划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划组织调整。

第十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的建设应当符合统一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五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名录、地址、急诊抢救能力等信息,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统计、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在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公共安全应急需要的情况下,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及其人员和急救车辆,应当接受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十七条 调度机构应当与110、119、122等城市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和其他公共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八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执行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急救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专用呼叫号码为120。

999为市红十字会履行救护、救助、救灾职责的呼叫号码。市红十字会可以协助政府提供部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市红十字会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划设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遵守统一的服务规范,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恶意拨打、占用急救呼叫号码和线路。

第二十条 调度机构应当根据人口规模、急救呼叫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专线电话线路,保证急救呼叫电话畅通,并配置专门的调度人员24小时接听急救呼叫电话。

调度人员应当掌握医疗急救知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基本情况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接诊能力,及时接听急救呼叫电话,询问并记录患者信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进行分类登记处理。对急、危、重患者,按照就近原则迅速派出院前救护车;对非急、危、重患者,告知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急、危、重患者的具体标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患者及其家属或者现场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度人员询问,如实提供患者病情、位置、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及时接听派车电话,在规定时间内出车;及时与患者及其家属取得联系,询问病情、指导自救;按照医疗急救操作规范对患者实施救治,并将患者及时转运至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收费问题延误救治。

第二十二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情况,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及其家属意愿的原则,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具有相应急诊抢救能力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决定送往相应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疑似突发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急救人员不得为谋取本单位利益或者个人利益,违反患者转运原则。

患者转运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患者被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前,调度机构和急救人员应当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进行沟通,将患者有关情况提前告知拟转运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做好接诊准备。

患者被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后,急救人员应当与接诊医生、护士交接患者病情、初步诊疗及用药情况等信息,并按照规定填写、保存病情交接单。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协调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建立有效衔接机制。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设置专线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保证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度机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时沟通院前医疗急救相关信息。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坚持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首诊医生判断转运安全性,并联系接收医院,在保证患者安全的前提下转运至其他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第二十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不得擅自停业、中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因故停业、中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至少于停业、中断服务前两个月向原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做好医疗急救信息的登记、保存、汇总、统计、分析等工作,并按照规定报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实现全市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共享互通。

第二十七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区域人口状况、交通状况和院前、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合理确定院前救护车配备数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建立院前救护车定期查验和报废制度,保持车况和车载医疗设备、物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车辆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第二十八条 院前救护车应当统一喷涂院前医疗急救标识和呼叫号码,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灯具和警报器,不得用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以外的其他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配置、使用院前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得设置、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院前救护车应当安装计价器,并在明显位置粘贴价格公示,标明收费项目名称、标准及价格举报电话。

第二十九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急、危、重患者提供搬抬服务,患者家属和现场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每辆院前救护车应当配齐包括驾驶员、医师、护士、担架员等急救人员,具备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搬抬服务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临床类别急救医学专业;

(二)临床类别非急救医学专业的医师,应当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急救医学专业系统培训或者专业进修,并经考核合格。

中医类别医师应当按照其执业范围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护士,应当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驾驶员、担架员应当经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组织的急救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二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可以聘用医疗救护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辅助性医疗救护工作。

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聘用医疗救护员,应当审核其职业资格,并进行岗前培训、考核;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聘用。

本市医疗救护员职业资格管理和聘用、培训、考核的有关规定,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产生的医疗服务费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第三十四条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标准支付费用。

患者及其家属因自身原因拒绝接受调度机构已派出的院前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支付已经发生的院前救护车使用费。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人员依法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其正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院前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受法律保护,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二)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消防车通道、应急车道;

(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四)在禁停区域或者路段临时停车;

(五)免交收费停车场停车费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市卫生计生、交通、公安交通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院前救护车信息共享机制,为院前救护车管理和通行提供保障。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中遇有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院前救护车,应当采取停车、减速等方式主动避让;因避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患者确无能力支付医疗急救费用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实施救治后,可以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申请经费补助。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向院前医疗急救事业进行公益捐赠的,依法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队伍建设。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社保等行政部门,制定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引进、培养和职业发展规划,建立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特点相适应的医护人员岗位轮转机制和薪酬待遇、职务晋升等激励、保障机制。

第五章 社会急救能力建设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急救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社会急救技能培训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普及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急救规范和社会急救能力建设要求,编制统一的社会医疗急救培训大纲和教学、考核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开展社会医疗急救培训活动,应当执行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学、考核标准。

第四十三条 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履行医疗急救知识普及、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等职责。

鼓励医学行业协会、医学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具备专业能力的组织开展社会医疗急救培训活动。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学者、具备专业能力的组织等对单位和个人开展的社会医疗急救培训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四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他人有医疗急救需要的,可以拨打急救呼叫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鼓励个人学习医疗急救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志愿者组织可以招募、组织志愿者开展医疗急救公益性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等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活动。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志愿者组织参与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所需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四十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利用互联网技术宣传普及急救知识、统筹利用社会急救资源,提高社会急救能力。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等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掌握必要的基本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设置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医疗急救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医疗急救保障等相关内容纳入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等相关内容,提高工作人员在预防、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中的医疗急救能力。

鼓励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和特点,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掌握必要的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八条 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学校、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安全保障需要配置医疗急救设备设施和药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提高医疗急救保障能力。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医疗急救需要,分级分类制定医疗急救设备设施、药品配置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将医疗急救服务保障内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参加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急救服务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调度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及时作出处理;需要公安、交通、发展改革、人力社保等行政部门配合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配合。

第五十一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拒不配合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调度机构及其调度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提供服务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急救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提供服务不符合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不按照规定转运患者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不按照规定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交接急、危、重患者信息或者拒不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停业、中断服务前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院前救护车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以外其他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配置、使用院前救护车或者使用假院前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收缴,并处罚款。

第五十八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不按照规定配备急救人员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扰乱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恶意拨打、占用急救呼叫号码和线路的;

(二)阻碍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院前救护车通行的;

(三)侮辱、殴打急救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急救人员实施救治的;

(四)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六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中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中对患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