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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扶持小微企业的财政措施
各国扶持小微企业的财政措施,在收入方面主要指各种税收优惠,在支出方面则包括直接的财政补贴及间接的政府采购、贷款担保和社会资本的引导和整合。此外,有些地方政府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且有较大作为。
1.税收优惠措施。在方向上,各国从税率、税额、税基、纳税时间、纳税方式等方面为小微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在具体做法上,则各具本国特色。
第一,实行优惠的所得税税率。英国、日本对小企业实行低税率,美国按个人所得税率征收小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德国降低了小企业所得税率的上、下限。
第二,对营业税、所得税等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德国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免征营业税或流转税;法国对新建小企业免3年所得税,某些地区期满后仍享受50%的税收优惠;日本对研发型中小企业给予所得税减免且试验研究费可税前列支,还对小企业共同使用的机械设备减征固定资产税。
第三,对小微企业营业税设置较高的起征点,如德国。
第四,对小微企业实施延期纳税和加速折旧。美国、法国、日本对小微企业分别实行6个月、8个月、10个月的纳税宽限期;加拿大特别小的企业不需要按月缴纳税款。德国、法国对小微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较其他企业分别高10%和20%;日本对小微企业新购机器设备在第一年里给予30%的特别折旧。
第五,简化小微企业纳税方式。俄罗斯将利润税、销售税、财产税、社会税和增值税合并简化为小企业包定收入统一税,将纳税额降低了一半左右。
2.直接的财政补贴措施。对小微企业提供直接的财政补贴,可分为一般性补贴和专项补贴。
第一,对小微企业提供一般性补贴。如德国和意大利,两国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的补贴分别达总投资额的30%和50%。俄罗斯政府在2008—2010年每年拨款40亿卢布设立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扶持小企业发展。
第二,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启动资金。对于创办中小企业的失业者,英国政府每周补贴其40英镑,德国政府则给予1.2万欧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三,对小微企业提供人力资本投资补贴。法国政府为小企业主负担第一年50%的专业人才聘用费用,土耳其小微企业雇用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前半年税前工资的70%及新员工培训费用的50%由政府承担。
第四,对于小微企业提供就业岗位给予财政补贴。德国小微企业每招收一名失业者政府资助1万欧元,法国政府对小企业雇用学徒和单身妇女给予补贴。
第五,对小微企业研发设立政府专项计划、专项基金资助或给予财政补贴。如美国的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英国的小企业研究和技术奖励计划、德国的中小企业研究与技术专项基金等。对小微企业研发经费,法国给予25%的财政补贴;土耳其政府则凭票报销,最高报销50%;比利时科研人员到中小企业参加为期4年的研发活动,政府资助项目经费的80%~100%,成果由社会共享。
第六,为小微企业提供外向型发展补贴,提高其国际化水平。日本、比利时、土耳其、印度都安排专门的资金,用于建立小企业情报网络和数据库,对海外市场调研、经贸合作和交流的国际差旅费以及国际标准认证、专利申请费用提供补贴,甚至承担境外小企业或分支机构的租金。
第七,对落后地区小微企业提供财政补贴,促进减贫和落后地区发展。欧盟设立了欧洲地区发展基金,对在经济落后地区相应行业投资的小微企业提供补贴;在欧盟规定的基础上,德国在落后地区新建的小企业可免交5年营业税,期满后享受比其他地区小企业更高的营业税起征点;意大利政府对落后地区的小企业,一年提供比其他地区高得多的一般性资本项目补贴。
3.间接的财政扶持措施。各国还通过政府采购、提供政府贷款或贷款担保来间接扶持小微企业。
第一,小微企业产品的法定政府采购。美国规定了对小型劣势企业、妇女和残疾退伍军人拥有的小企业、落后地区的小企业政府采购的法定比例,且由小企业管理局(SBA)成立了政府采购办公室监督执行,未达目标者需提交辩解书和整改计划和措施。日本、俄罗斯也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必须向中小企业订货。
第二,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如德意志银行向新创立的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联邦政府为贷款提供风险担保和支付利息。
第三,对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或对其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包括:(1)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如美国政府的微型企业专用贷款、德国的“马歇尔计划援助对等基金”;(2)与有关金融机构共同提供贷款,如法国的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瑞典的AIMI基金;(3)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政府给予担保,或者民间担保机构担保,政府提供再担保,如日本设立了信用保证协会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为中小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业务;(4)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政府对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如德国政府每年约投入担保业5000万欧元等。
第四,引导对小微企业的风险投资,实现政府资金与私人资本的结合。如英国的地区性风险投资基金(RVCF)由中小企业服务局(SBS)、欧洲投资基金、私营机构投资者分别出资30%、20%、50%。法国对个人风险投资公司进行小微企业风险投资给予特别的免税优惠。
第五,为小微企业提供其他公共服务。包括:信息咨询和帮助,如美国的小企业发展中心、妇女企业中心,日本在各地设立的公立试验机构;基础设施支持,如日本、意大利建立了工业园区和开发区以及信息网络;建立小微企业与银行、地方政府、社区、行业联系的桥梁,如巴西的微型和小型企业支持组织(SEBRAE);对微型企业在能源、交通运输等方面提供优惠,如意大利。
4.地方政府的财政扶持措施。各国地方财政在扶持小微企业方面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法国各地方政府从本地实际出发,对小微企业发展制订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例如设立就业地区发展补贴,对3年内增加投资5万欧元以上和增加职工6人以上的中小企业,每增加1名就业人员,地方政府补贴2000~2500欧元;对3年内增加30人以上的服务行业中小企业,每增加一个员工地方补贴1500~3000欧元。俄罗斯规定各联邦主体必须通过竞标,从地方预算中拿出配套资金与俄联邦共同支持国家扶持小企业计划。日本各县政府设立利息补助制度,为微型企业提供地方性财政贴息。
二、国外扶持小微企业的金融措施
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支持、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支持以及民间金融的补充融资支持,其中,以政府积极参与的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支持为主。
1.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支持。第一,建立小微企业融资机制。如日本建立了“微型企业经营
改善资金融资制度”,对融资能力较弱的微型企业提供低利息、无担保、无保证的融资服务。
第二,扩大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和担保规模。如法国大幅度提高由银行向小企业贷款的比重,增加金融机构向小企业贷款的担保;印度尼西亚提高商业银行对小企业的信贷额度;俄罗斯储蓄银行在2014年1月1日前将把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总额提高两倍,达到3.6万亿卢布。
第三,为小微企业提供长期贷款并准予贷款延期偿还。如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直接贷款或担保贷款最长为25年,流动资本贷款为7年;印度政府颁布了对中小企业及附属企业延迟付款利息法案。
第四,设立面向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如印度尼西亚推出的小额信贷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发放额度,要求在下一年的商业银行计划中明确指出小额贷款组合。
第五,建立面向小微企业的担保银行。如德国至少每个州有1家担保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对小企业信用进行担保。
第六,引入保险公司行使担保保险职能。如日本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公司为贷款担保提供保险。
第七,通过政策性金融拓展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和规模,为小微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及多项免费或优惠的金融服务,并为高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风险投资”。日本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德国的复兴银行和平衡银行,欧盟的欧洲投资银行都行使政策性金融功能。
第八,对“病态小企业”提供金融援助。如印度储备银行对有到期贷款超过6个月未还,上一会计年度现金流失累计占现金总量50%的小企业了全套贷款指南,还对其提供监控和恢复措施。
第九,构建全面的“微型融资”框架。马来西亚确立以微型融资作为扶助微型企业的主要手段,指定一些银行以优惠的条件专门向微型企业提供持续且充足的“微型资金”支持。
第十,地区性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美国、日本、德国、俄罗斯的地区性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和担保。
2.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支持。在资本市场开辟二板市场,为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直接融资。如美国证券交易协会的自动报价系统(NASDAQ),其他很多国家也开设了二板市场,为小微企业提供了直接融资场所。
3.民间金融的补充融资支持。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发达,其民间金融发展的也相对成熟,成为小微企业融资支持的有力补充。
第一,民间金融独立为小微企业融资。美国的民间风险投资公司既为融资困难的小企业提供贷款收取利息,又为有潜力的小企业投资以获得投资收益。
第二,政策性金融支持民间金融。据统计,日本有2000多家民间金融机构,在其向中小企业贷款时,可以得到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多方面支持,例如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就通过政府财政资金来引导民间金融机构支持小企业发展。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对策措施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可以将其分为羁束性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其中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行为中有一种特殊的权利,谓之为自由裁量权。所以简单地说,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行为并自行决定实施其行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是行政机关常用的一种权力。它有如下二个特征:
1、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对于一般法定行政权来说,是一种“自由”的权力,灵活性大。行政机关享有自行判断、自行选择和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某种行为,在何时何地行为,怎样行为的广泛自由。
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由不是绝对的。它具有行政权的国家意志性、法律性的一般特点,有其标准和目标,受合法性的限制。自由裁量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而不是完全没有范围没有边际的裁量,与毫无准则限制完全不同。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要。针对纷繁复杂、发展变化的各种社会现象,为使行政机关能够审时度势,对各种特殊、具体的社会问题能够灵活果断地处理和解决,在适用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应有一定的自由选择的余地。为此,我国的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增强行政的能动性,提高行政效率。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之需要。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较原则、富有弹性的规定,作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机关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作出有效的行政管理。 同时,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是一把双刃剑,在缺乏程序约束及必要有效监督的情形下又极易被滥用,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表现
1、裁量行为畸轻畸重
所谓畸轻畸重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选择明显有失公正的措施。我国很多的法律法规中都授权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范围、幅度内有自由选择的方式。行政机关的处罚措施应公平地施加于相对人,才能使自由裁量行为与相对人的具体情况形成一定的比例,做到标准基本统一、合理公正。否则,就会出现行政机关的具体措施与相对人的具体情况间的畸轻畸重,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对法律法规作扩大或缩小的解释
在有些法律法规中,立法弹性较大,意味着行政机关适用时有一定选择和解释的自由。行政机关在选择和解释这些弹性规定时,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目的,遵循惯例和先例,使之成为有一定标准和原则的规则。只有这样,社会才能稳定正常,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活动的预测才会有一定的标准或参照系数。否则,就会形成行政机关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3、自由裁量行为前后不一致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基于法律的规定和立法目的的要求,为使社会生活形成一种比较稳定的秩序, 在具体行政行为中采取措施时, 同样的措施应针对事实、情节、后果相类似的行为,使行政相对人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结果。但由于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选择和决定时从本单位、本地区的利益出发以及考虑到某个人的政治、经济等社会背景,对同样的事情或行为处理起来区别对待,前后不一致。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职责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履行法定职责有时限要求的有两类:一是行政许可行为:二是行政保护行为。对于这两类行为中,法律法规的时限规定,有的明确,有的含糊,但无论哪种情况,行政主体于何时履行法定职责都有自由裁量的权利。根据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则,行政主体应及时行使行政权,履行法定职责。但在实践中,违反效率原则或者出于某种不廉洁动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大有其在。这种行为也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三、解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对策和措施
1、完善程序立法,建立公开、公平、统一的行政程序,促进行政行为程序化。
首先应确立程序的公开和公平原则,通过立法确定规范的程序,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资讯、条件、过程、决定意向、结果予以公开,对涉及相对人利益较大的及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的或过于集中的权力领域予以公开,使权力行使为公众所瞩目;赋予行政行为双方相应公平的程序权利。要处理好法律条文的“弹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的关系,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减少“弹性”,尤其是对涉及到公民合法权益的条款,更应如此。
2、建立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监督主体不仅有党、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还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组织和公民。对已有的法定监督方式还应当根据形势的需要,继续补充、完善;对没有法定监督方式的,要通过立法或制定规章,以保证卓有成效的监督。同时,要有对滥用职权的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还要有对监督有功人员的奖励和保护。“行政三分制”中的监督,也属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更多体现在事后的监督。在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中,行政监督权被虚化已十分明显,如行政机关擅自设定行政程序、不作为等,相对人通过行政机关的监督部门申诉效果并不理想;再如每个行政机关都有错案追究制,真正执行错案追究的没几例。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总有自己监督自己之嫌,在民众中缺乏权威性。因此,增强行政监督的可操作性,实行严格的执行责任,树立监督的权威性,对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泛滥,防止执行权的膨胀至关重要,可以说是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
3、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现在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是个较普遍的问题,这与我国正在进行的现代化建设很不适应,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有“占据一方,唯我独尊”的思想。为此,一方面要加紧通过各种渠道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另一方面对那些不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坚决调出,使得行政执法队伍廉正而富有效率。
4、全面纳入司法审查。现行审判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只限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力度不够。应把行政自由裁量权全面纳入司法审查,一则可以增强司法监督的力度,二则避免自己监督自己之嫌。
5、建立行政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那些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权行使主体,才用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其不敢或者迫于畏惧而不敢滥用自由裁量。“离开了责任行政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也失支了判断合法、合理的意义”,通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双方的责任追究,形成既定的成文规则,从而促进其更好地用好权力。它的形式可以是首长负责制、公务员的执法责任制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财税部门来函反映,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组织境内外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奖励营销业绩突出人员的现象比较普遍,要求国家对此类奖励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企业和单位以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个人营销业绩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为支持我国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陆上特定地区为: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详见附件1)和中外合作开采(指勘探和开发,下同)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对外谈判的合作区块视同中标区块)。
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详见附件1)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自营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附件2管理规定的附1《开采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在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免税物资清单》所列范围内的物资,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开采项目项下免税进口的物资实行《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管理规定见附件2)。
四、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开采项目项下暂时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税。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续。超出海关规定的暂时进口时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海关审核确认可予延期。在暂时进口(包括延期)期限内准予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税。暂时进口物资不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管理。
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沙漠、戈壁荒漠自营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关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中外合作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进口物资均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统一管理。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以外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件:
1.享受特定地区政策的地域范围
2.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管理规定
1.两者调节的领域存在差异性货币政策的调节领域主要集中于经济领域,而相比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调节领域更为宽泛,不仅局限于经济领域,还涉及社会发展的非经济领域。具体地说,货币政策是通过改变货币供应量来影响国民经济,货币供应量的改变主要发生于流通环节,对流通环节的调控主要集中于市场经济领域,在这一系列的连锁反馈过程中,货币政策要发挥其功能需要商业银行的配合和传导,因此受金融系统边界的制约,由此可见这种政策的调节领域比较有限。财政政策主要发生于国民收入的分配再分配环节,通过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变动涉及社会稳定各个方面的实现,特别是在缩小收入差距,推动科教文卫事业的发展等领域,具有货币政策无法比拟的优势。
2.两者调节的作用机制存在差异性财政政策更关注经济公平,货币政策更体现经济效率。这是因为,尽管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调控的都是货币资金,但其资金的性质明显不同。货币政策调控的资金为借贷资金,具有明显的偿还性,其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会使经济的运行更富有效率;相比之下,财政政策的货币资金较具有无偿性。通过资金的无偿占有和使用,调节不同人群、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实现社会的公平。
3.两者调节的时滞存在差异性从政策制定角度来看,财政政策的制定时滞较长,而货币政策的制定时滞较短。政府制定和修订财政政策要经过立法机关审议和批准,有一整套极其严格的程序,不允许随意变动年初的财政预算,因此往往需要较长的周期。货币政策的制定和修订由中央银行决定,中央银行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所以政策的变动时滞较短。从政策执行角度来看,货币政策时滞较长,财政政策时滞较短。货币政策的实施要有传导渠道承载,无论通过利率渠道传导还是通过信贷渠道传导,都需要较长的传导链条,因而货币政策部分乃至全部效力的发挥要有较长的时间分布间隔。财政政策一般通过政府直接安排收支,且政策实施具有某种强制性,其达到的效果也较易在短时间内显现。
4.两者调节的方式存在差异性尽管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以间接调控为基本特点,但财政政策能够由政府直接调节和控制来实现,因而更具有直接性,特别是在调节经济结构领域,通过财政支出的增减变动和税率的大小变化,可以直接作用于投资和消费的结构与规模。相比较而言,货币政策的间接性较强。政策的实施不仅需要畅通的传导路径为依托,还需要商业银行的紧密配合,且政策效应的发挥还受到企业管理经营机制的市场化程度以及居民的消费意愿等因素的制约。综上所述,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既具有一致性也存在差异性,表明二者之间密切相关,在宏观调控中不可替代和相互补充。因此在实践中,只有根据自身特点将两者有效结合在一起,才能更容易和准确地达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
二、财政与货币政策搭配的理论综述
1.封闭经济条件下IS-LM模型IS-LM模型是由JohnRichardHicks和AlvinHansen(1937)在凯恩斯宏观经济理论基础上得出的一个经济分析模型,用于反映产品市场和货币市场同时均衡的条件下,国民收入和利率的关系,该模型广泛应用于财政与货币政策研究。IS曲线用来描述产品市场均衡,根据封闭经济国民收入等式:Y=C+I+G可以获得关于收入和利率关系的向右下方倾斜的IS曲线。LM曲线用来描述货币市场均衡,根据等式M/P=L1(r)+L2(y)可以获得关于收入和利率关系的向右上方倾斜的LM曲线。IS与LM曲线的交点意味着产品市场和货币市场同时均衡时的利率和收入水平。然而这一均衡并不是充分就业时的均衡,因此需要财政与货币政策进行调节,其中财政政策改变IS曲线的位置,货币政策改变LM曲线的位置,通过IS和LM曲线位置的变化,实现充分就业下的均衡状态。伴随着IS-LM模型的诞生,经济学家对它的批评和指责就不绝于耳。例如,模型的创始人J.R.Hicks就公开表达了对该模型的不满:IS曲线表示的是流量均衡关系,而LM曲线表示的是存量均衡关系。若要产品市场和货币市场在一年中同时达到均衡,则在整个过程中货币的供给必须与需求保持相等,这只有在不确定的预期每天都正确的情况下实现,这显然不可能。A.Leijonhufvud的批评指出:IS-LM模型的一个假设是两种市场的均衡相互独立,一条曲线的变动不会引起另一条曲线的变动,这种假设不正确,IS和LM应该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尽管各种对IS-LM模型的批评不无道理,但并没有因此撼动该模型在现代宏观经济学的重要地位。无论是后来的货币学派、理性预期学派还是供给学派,其理论都没有取代正统的IS-LM模型,反而被纳入该模型,丰富和拓展了该模型。因而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都证明IS-LM模型的巨大价值,是政府分析财政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
2.米德冲突开放经济下,宏观经济政策不仅要实现内部均衡,还要实现外部均衡。当一种经济政策面对两个宏观经济目标时,就会出现内外冲突的问题。詹姆斯•米德最早研究了这个问题,称之为“米德冲突”。他详细分析了两国为维持内外均衡的金融政策之间存在的冲突:设定两个国家A和B,在A国的国内支出上出现了自发紧缩,其结果导致了A、B两国国民收入的紧缩,并且使国际贸易朝着有利于A国的方向变动。在这种情况下,A国需要采取政策性膨胀来实现内外均衡。具体地说,就是一方面停止国内的萧条以实现内部均衡,另一方面抑制A国进口需求的缩减和A国的贸易差额移向顺差以实现外部均衡,对A国来说,这不会产生政策冲突问题。但如果A国不这样做,B国就会面临严重的政策冲突。为了实现内部均衡,B国的国内支出需要有政策性膨胀来制止经济萧条,但为了外部均衡,B国又要求国内支出有政策性收缩,以便在A国对B国出口需求缩减的同时,限制B国的进口需求。这就存在尖锐的政策冲突,稳定国民收入的政策性膨胀会导致国际收支更加不均衡,可使国际收支达到均衡的政策性紧缩又会加剧国民收入的下降。可见,在米德的分析中,内外均衡的矛盾表现为国内总需求紧缩和国际收支逆差之间的矛盾。由于政府只能运用金融政策一种工具,因此必然导致调控中左支右绌的情况。以上米德的论述传递出这样一个信息:在开放经济中内外均衡的冲突十分常见和频繁,单一的金融政策无法解决内外均衡冲突的两难困境,运用政策搭配才是治本之道。米德的这一思想构筑了政策搭配理论的基石。随后经济学家们在此领域的研究都是以米德冲突理论为依据展开的。
3.丁伯根法则为解决内外均衡的冲突问题,经济学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其中丁伯根(J.Tinbergen)最早提出将政策目标和工具联系在一起的数学模型,论证了要实现N个独立的政策目标,至少要有相互独立的N种有效的政策工具。这一理论被称为丁伯根法则。这说明,只要政府能够运用两种独立的政策工具,就可以通过政策工具的配合达到理想的经济目标。当A1/B1=A2/B2时,方程组无解,这意味着两种政策工具对两个宏观经济目标有相同的影响,可以视为一个独立的政策工具,因而不可能全部实现两个独立的经济目标。丁伯根法则对经济政策理论具有深远意义,它的重要贡献在于研究了政策搭配的数量匹配性,并提供了一个可扩充性较强的数学模型。该法则还进一步强调了众多且广泛的政策搭配是实现经济内外均衡发展的客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