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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现状
一方面,保险业在过去几十年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与之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却和保险公司管理制度相对滞后,也进一步加剧了保险双方矛盾的激化,保险行业得不到健康发展,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1.保险条款的问题
消费者投诉保险的格式化条款存在不公平、条款用语不严谨、不完善,存在模棱两可的语句。比如,车险中的“高保低赔”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将来的保险理赔、纠纷埋下了隐患。
2.保险销售误导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不履行必要的说明义务,夸大高收益,对风险不进行必要的提示。表现在对投保条件、责任免除、等待期等重要合同条款不进行充分说明和提示;夸大新型人寿保险产品的分红、投资收益。
3.保险理赔环节的问题
保险公司一般较重视业务开拓,忽视客户服务等方面,存在拖赔、惜赔等现象。
保险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原因分析
1.相关制度系统性缺乏且不足
目前,我国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相关的制度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保监会的大量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缺乏整体的可操作性,增加了保险公司实施相关措施的难度,也导致保险消费者维权时难以及时、有效地寻找相应依据为自己维权。另外,保险市场发展迅速,针对出现的新的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缺乏及时的规章制度约束。
2.保险公司粗放化经营
部分保险公司特别是中支保险公司热衷于发展速度和规模,追求短期利益,不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不能真正围绕保险消费者来制定和执行公司的发展战略。例如,产品创新不足,市场上保险产品同质化较为严重,内部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或执行不力,导致侵犯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反复发生。
3.消费者教育机制不足
有关保险基础知识、保险产品选择、相关政策法规、纠纷处理程序等消费者教育内容的缺乏,导致消费者受教育权、自主选择权、求偿权等重要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结合目前我国保险消费投诉的现状,我国对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障还存在很多问题。这其中有保险立法不足的原因,也有保险人对保险消费者权益重视不够的原因,更有投保方对保险还缺乏必要的常识,对保险合同不能全面、正确的理解。所以有必要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此处相应的完善措施,切实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保险消费者权益一般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保障:保险消费者的自我保护;保险人的合法经营;外界的各种监督。在目前中国的保险市场上,上至保监会、下至各地的保险行业协会、各家保险公司都推出了各种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举措,比如各家保险公司都退出了多种消费投诉、维权渠道;部分保险公司已经在改革部分险种的条款,以更加切合市场需求度等。但总体来说,以上措施还不能很好的解决保险双方之间的矛盾,市场的接受性有限。结合目前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现状,要三种方式并举,构建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系。笔者认为,在目前保险市场上还需要在以下方面加强管理。
1.法律制度构建
2009年《保险法》进行了修订,当然,保险行业不断发展,出现了很多新问题,目前的修订还是不够。针对目前保险消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新出现的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建议适时地以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的形式进行规定。比如,机动车辆保险中的无有效驾驶证的概念目前各保险公司有不同的规定,建议制定统一的标准,防止不必要的理赔纠纷。目前建议可以从销售、承保、保全、理赔及纠纷处理等各环节出发,梳理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形成系统的制度体系,强化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等切身利益的保护。
2.监管制度构建
保监会、各地的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应发挥其作用,在规章制度建设、保单标准化和通俗化、建立独立的第三方仲裁结构、救助机构等方面积极行动,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同时,监管机构应协同各保险公司着力推进保单的通俗化工作,使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不至于产生误解,同时减少保险营销的误导。保险的专业性强,标准俗语较多,不容易理解,因此要降低保单单的专业用语,尽量用通俗化、图表化的方式进行表达。美国的保险业就曾进行过一次改革,主要内容是改良保险产品,重新设计保险内容,尽量用通俗的语言介绍保险条款。2012年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这部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将引动商业车险重大变革,在我国车险发展历程中有着重要意义,其主要体现为转变商业车险的经营理念和发展模式,从制度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再比如,车险理赔中所需要的索赔单证因为各家公司的要求不同而有所不同,给保险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麻烦,特别是还存在保险公司不一次性告知的情况。针对此问题,就可以以规章制度的形式由保监会或者各地的保监局牵头出面制定统一的车险理赔索赔单证清单,即方面了客户,又可以提高车险理赔的效率。
3.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
一、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增强公司发展的生命力
财产保险公司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运营风险,怎样在变幻莫测的环境中有效规避各种风险,保持公司健康发展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我认为,要保持公司的健康发展,首要的是要坚持依法合规是公司的生命线,把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作为公司运营的理念和原则,将依法合规经营的理念根植到员工的思想中,落实到每一项具体工作中。
所谓依法合规经营就是按照法律和各种规章制度的要求和原则经营,不违背保险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依法”就是要遵章守法,不抗法、违法;“合规”就是要符合规章制度和政策要求,按照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要求经营。依法合规经营是保险行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财产保险公司强化内部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打造和维护公司信誉,提高竞争力的重要保障。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制度建设,有利于防范和化解运营风险,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一旦违法违规,轻则损害公司利益与形象,影响到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重者,将危及保险公司的生存和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近年来保监机构对保险公司财务监管力度不断加大,财务部门作为公司的核心部门 ,更要把依法合规放在首要的位置。财务人员不但应当是依法合规的执行者,更要当依法合规的宣传员。
一方面要加大教育和培训力度,牢固树立财务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要深入基层,扎实深入地开展教育工作,提高广大财务管理人员的思想认识,树立依法合规的工作理念,自觉根据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并积极带动、影响和监督公司其他人员,切实维护公司财务秩序,不给违法违规者可乘之机。另一方面要强化公司内部管理,切实规范经营管理行为。
二、控制费用开支,降低费用成本,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的途径从根本上说有两条:一是增加公司收入,二是降低成本费用。公司加强销售、人员和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归根结底都是为了增加公司收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因此,控制费用支出,降低费用成本,是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针对公司运营实际,我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控制费用开支:
第一,进一步加强费用管理,强化对费用支出和使用环节的管理。
控制费用支出,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构建合理的费用管理制度,优化费用开支项目,对各部门和责任人设置计划内费用开支的审批权限,正规审批程序,完善分级管理、核算机制,实行部门负责、内部核算的办法,并将费用开支情况列入目标计划管理考核和成本效益范围,提高人员成本意识。
第二,压缩一切不必要的开支,堵塞跑冒滴漏,集中财务资源,把有限的资源用到业务发展上。
因为我们的资源有限,因此更经不起跑冒滴漏,如何堵塞跑冒滴漏呢?我认为,应该建立严格的费用报销制度,并做好细致的费用预算和开支计划。在费用开支过程中,使预算资金能按预定的方法步骤及时发挥作用;同时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要对每一笔大额支出的有效性、效益性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促进资金使用部门加强费用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提高员工素质,增强成本观念。
提高员工素质是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一项重大工作,对于公司成本管理也是一样,只有提高员工的成本观念,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树立牢固的成本意识,公司的成本管理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在成本管理工作中,要将全体员工及负责人员作为成本控制的主体,建立和健全成本会计规章制度,向全体员工进行成本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员工的成本意识,变少数人的成本管理为全员参与的成本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费用管理考核制度和奖励分配制度,使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相结合,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给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为业务发展服务,促进业务发展
要积极收集和掌握财务方面的信息,掌握最新动态,认真分析各方面走势,为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财务信息,进而为领导决策提供超前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和对策。如,每年在制定费用政策前,对当地市场同业公司费用水平及兄弟地市公司的费用水平进行充分调查,制定出既能促进业务发展又不脱离当地市场水平的费用政策,将对完成每年的保费目标计划起到重要作用,从而促进业务发展。
网络保险又称网上保险或者保险电子商务,是指保险公司以信息技术为基础,通过网络销售保险产品、缴纳保险费、提供相关保险服务等,在互联网上完成展业、投保、核保、承保、理赔等保险业务流程,建立网络化的经营管理体系,以网络为主要渠道来开展保险经营和管理活动。网络保险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目前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拓荒阶段,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但因其独特的优势,逐渐被广大投保人所接受,成为保险公司的新兴销售渠道,市场潜力巨大。当前网络发展迅猛,截至2014年12月,中国网民数量达到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国内各保险公司都创建了自己的网站,并在互联网上销售部分保险产品、提供部分保险服务。发展网络保险的目的在于:一是满足投保人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二是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三是提高业务流程的运行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优化经营质量。因此,网络保险是21世纪我国保险企业的必然选择,加强对网络保险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网络保险发展历程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网络保险的发展历程
我国网络保险的发展可以划分为初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初期:网络保险的起步阶段,发展缓慢。总体来说,目前我国的网络保险业务还处于初期阶段,尚未形成有效规模。当前,国内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开辟网络销售平台,但现实中绝大多数保单仍然是通过人进行销售的,通过网络保险实现的保费占比仍旧非常低,险种产品也不多。中期:中期作为网络保险的成长期,此阶段的网络保险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各保险公司来自网络的保费收入在总保费收入中开始占据一定份额并呈现迅速增长的态势,网络销售险种日益丰富。网络保险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信任,并获得快速发展。后期:后期作为网络保险的成熟期,通过网络保险完成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的比例较大,网络销售保险成为主要的营销方式,保险公司从网上直接销售自己的保险产品,不再依赖各保险公司自己的保险人销售队伍,将这些人剥离,由保险中介机构统一管理、培训和销售保险产品。中介机构也要实现网上销售保险,如网上在线商城、网上保险超市等,通过集合各家保险公司网络保险,分析各公司险种的优劣,从第三方的角度给网上投保人一个公正客观的选择,有可能中介机构给予客户的价格空间不如保险公司的大,但其价值应体现在帮助客户分析选择适合的保险公司产品,未来的保险公司应该是不需要自己销售保险的,而是将重心放在险种的开发和客户理赔服务上来。
(二)网络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保险行业整体发展水平比较低,而网络保险的出现又比较晚,从我国网络保险发展现状来看,其发展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IT应用不深入,发挥作用不充分。一是由于在线核保技术还不成熟,对一些保险金额较大、技术含量较高、风险较大的标的无法进行实时核保,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网络保险的发展。二是国内的一些保险公司对系统的使用停留在简单的数据管理层面上,没有将业务数据进行有效的整合,缺乏对客户信息进行分析和数据挖掘,通过精确定位和细分来鉴别和控制经营中的风险,提升企业竞争力。三是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不高,数据的安全和容灾、恢复处理能力不强,甚至个人隐私的安全保护问题,都会使客户对网络保险发展产生担忧。
2.保险企业重视不足,经营险种过于单一。保险产品作为一种商品,其有形载体就是一份合同,且保险条款相对比较复杂,由于保险的特殊性,目前我国在网络保险产品方面主要以那种只用少量参数就可以描述和定价、重复性高、保费低的保险产品为主,保险公司在网络保险产品开发方面创新少,难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加之,通过网络获得的保费收入则少得可怜,因而就无法引起企业管理人员的重视,宣传上投入不足,导致网络保险服务不及时、服务质量跟不上、管理滞后等现象。
3.网络保险价格优势难以发挥。在网络时代,消费者与生产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接触,使得两者之间的中间商消失,如果保险公司将减少的经营成本作为“实惠”让利于投保人,相应地减少保费,必然会扩大网络投保群体。但是,由于我国的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价格实行严格管制,费率完全放开的监管政策不明朗,人销售与通过网络销售同一保险产品价格差别不大,因此保险公司在发展网络保险方面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4.网络保险面临的法律风险。保险信息化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法律建设的速度,立法的滞后性不断加大,保险机构面临的法律风险十分突出。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涉及网络安全、电子签名等方面的法规,但与网络保险配套适应的法律法规还很少,此外,网络的普及促使保险业务人员自建网站或博客,开通网上门店,进行产品宣传和销售,而监管部门对此行为尚无明确规范,可能引发销售误导等风险,这些滞后都会导致保险公司在经营网络保险中不确定因素增多,限制了保险机构发展网络保险的进取性。
5.网络保险面临的道德风险。在金融领域,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任重而道远,而网络保险中面临的道德风险主要是由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在投保人方面主要表现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在承保人方面由于客户对保险企业、产品知识、信息技术缺乏了解,容易给公司信息管理等人员留下“可乘之机”,一些不法分子在网络支付环节盗划、侵占保险客户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假保险公司及其网站,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都会给投保人带来巨大风险。
三、加快我国网络保险发展的策略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
1.建立完善网络信息化的法制体系。我们应当改变网络保险法律法规制定落后于网络发展的这一状况,加快和建立相关立法工作,及时制定和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公开、公平竞争,维护公众利益。
2.分阶段引导、规划发展网络保险。对网络保险的发展应该根据当前保险业的现实情况和经济技术实力分阶段规划,按照初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发展网络保险,遵循“协调发展、分步实施、业务为本、效益为先”的原则,采取分步骤、分阶段、分主次的实施方案,减少发展网络保险的盲目性。
3.加强政策研究,完善保险监管体系。在我国,公众对保险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比较低的情况下,发展网络保险,政府及监管部门的政策支持力度更需加大,加强引导和鼓励政策如相关费率审批制度等的研究与制定,同时,这对现行的保险监管模式提出了新要求,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体系,树立有效监管的理念,实现有效监管的目标,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保险监管系统、保险中央信息数据库等,以便及时地识别和有效控制各种保险风险。
(二)加强行业协会的管理作用
1.加强公众网络保险教育。通过行业协会加强消费者教育,大力发展保险教育事业,尤其注重引导网络保险进大学,提高人民群众的金融保险知识水平,培养造就具有较强保险意识的现代化公民。
2.加大网络保险宣传力度。在网络保险中,保险公司、行业协会要充分利用自己搭建的网站来达到扩大网络保险宣传的目的,突出其交易便利、个性化服务的特点。
3.加强行业协会的外部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管理作用,通过行业协会这只自律的手,实现对网络保险的信息技术安全、业务规范发展、违规惩罚监督等方面的管理,把外部监管与保险公司内部自律自控相结合,做到:一是组织保险公司签订网络保险业务安全管理自律协议,监督公司网站是否出现违规行为;二是组织保险公司制定互动机制,共同致力于网络保险安全性问题处理、IT技术的更新等;三是组织保险公司成立网络保险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对业务发展、出现的问题定期开会研究等;四是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密切合作,打击和防范非法网络保险业务,不断加强对网络保险业务安全管理性的监管,将潜在风险消灭于萌芽状态。
(三)提升保险企业的内控水平
1.加强企业的内控机制建立。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加强企业内控管理促进网络保险快速健康发展。一方面通过建立保险公司内部信用管理约束机制,树立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价值观,加强保险公司员工的诚信教育。另一方面通过建立保险信息安全责任制、预防机制、信任机制、通报机制、应急机制、培训机制等一系列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切实保障保险公司网络系统的安全。
2.重新构建网络保险业务流程。网络保险需要以信息技术为基础,通过互联网将公司外网与内部核心业务系统进行有机的整合,重新思考和设计核心的业务流程与决策管理流程。一是加快各业务流程网络化。推动批改(或保全)、理赔等业务流程的网络化,使客户足不出户便可享受“一条龙”的保险服务。二是深化网络服务功能。完善保单验真、理赔查询和客户投保方案设计功能的综合平台建设,适时推出网络答疑、健康提示、风险管理等高级功能,为客户提供贴心及个性化服务。三是改进业务流程,加强告知事项,如在承保环节前增加风险提示书、投保告知书签名确认手续,和相关材料的核实,防止保险欺诈。四是充分利用互联网加强核保,防范公司经营风险。在网络保险中,保险公司一定要加强与医院、公安、银行、工商、税务等的机构的合作,通过联网查询相关信息加强核保,防止逆向选择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江苏保险;信息化;专业化;监管方向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1-0052-02
1 江苏保险监管现状
当前,江苏已经拥有包括2家法人机构的73家保险主体、5500余家保险分支机构、147家保险中介法人机构、233家保险中介分支机构和5000家保险兼业机构。保险从业人员6万余人,保险总资产1789.4亿元,10年来累计赔付支出1277亿元。
江苏保险业的巨变跨越,背后是江苏保监局的支撑推动。2000年9月26日,中国保监会南京保险监管特派员办事处正式成立。一个新生的机构,就这样肩负着21世纪的新使命,义无反顾昂然前行。
2002年3月29日,南京保监办召开江苏省保险信用建设工作会议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2006年1月1日,江苏省全面实现保险公司营销员100%持证上岗,成为全国首个达成这一目标的省份。
2007年,江苏保险业保费收入突破500亿元并决定在全省开展农业保险试点。该年江苏省车险联合信息平台正式上线运行,标志着江苏省保险信息化工作水平达到新高度此平台的运行规模技术水平管理服务等各方面均居全国前列。
2010年3月1日,省教育厅与人保产险等三家保险公司正式签订了全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保险合同。这标志着江苏省1300多万在校大中小学生和在园幼儿全部纳入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范围。
当前,江苏保险业又站在了新的起点、进入了新阶段。这将是江苏保险业发展方式的转型期、结构调整的深化期、市场体系的完善期和经营效益的提升期。这对保险监管部门监督和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江苏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2.1 监管方向偏离消费者利益
(1)消费者利益未得到监管的重视。保险消费如今已深入社会,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乃至整个社会正常运作的基础。但与此同时,受实力强大的金融机构及其产品的影响,公众在享受保险服务时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这种弱势地位直接影响到其实际权利的享有,使其权益面临种种威胁与侵害。
随着金融放松监管、业务交叉与创新,以及综合化经营趋势,消费者利益得不到监管部门的充分重视。监管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的要求,监管机构内部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机制也相对缺失。
(2)对保险人非合规行为给消费者带来损害的监管不足。在保险业发展初期,全行业都有扩张规模实现保费收入迅速增长的冲动,这造成了保险负债累积过快,保险公司资本金不足的情况。这种情况严重降低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使投保人面临无法得到赔付的危险,危害投保人的根本利益。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是保护保险消费利益的基础,在这个基础发生动摇时不但抑制了保险需求,也使保险资金的安全性降低,阻碍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导致各种风险隐患日益显现,销售误导、理赔难等直接触动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问题屡见不鲜。
2.2 信息化监管建设不足
(1)引进信息设备成本高。江苏保险信息化正日益陷入这样一种尴尬:一方面,IT整体投入比例较低;另一方面,采用全球一流的IT系统的效用却远未能发挥。使得引入信息设备耗费高额成本却无法获得高质的效果。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信息化监管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其次,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信息化基础平台,积累了一定的信息资源,但现有监管信息系统的发展缺乏统一规划,技术手段和监管指标缺乏统一标准,无法有效地实现系统的集成和共享;最后,目前我国保险信息披露监控技术系统还比较落后,基本停留在经验基础之上,对重复信息、虚假信息、混淆信息等的甄别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
这些问题使得保险信息化监管遭遇相关约束,致使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存在着信息壁垒,进而影响到整个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首当其冲的就是加大了监管信息化的成本。诸多的信息化约束提高了监管信息获取成本,许多寻租行为和投机行为随之产生,进而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
(2)尚未做好成本―收益分析。目前,江苏保险公司规模日益扩大,保险种类繁多。江苏保监会现有八十余人,每人的任务重,而再想做好成本―收益分析几乎是不可能的。另外,成本―收益分析技术要求高,而保险监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大多数掌握的保险监管方面的知识,对成本―收益分析尚没有熟练掌握。就目前来说,江苏保险监管部门尚没有健全的保险监管成本―收益范本参照。虽然目前已经有地方开始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但还没有形成“经验”、“规律”,所以也就无范本可言。
2.3 保险监管部门缺少专业人员,人才缺失
(1)高端专业人才缺乏。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经指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保险监管工作,必须坚定不移地抓好保险监管系统自身建设,为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然而人才的缺乏,尤其是高端人才的缺乏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面临的问题。这也许与国家公务员的招聘与录用过程有关,保监会工作人员作为公务员,其录用过程中或许存在一些不透明之处,因此,他们不一定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直接导致保险监管部门缺乏高端专业人才。
(2)干部队伍建设不够完善。队伍建设是一项基础工程,监管队伍专业能力、监管经验的高低直接影响监管的效果。特别是在保险的初级阶段,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很多市场问题的处理没有先例可循,也没有成熟的理论作指导,这种情况下人的作用就凸显出来,因此抓紧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监管队伍,以进一步加强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是加强和完善保险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
3 有关对策探讨
3.1 切实关注消费者利益,加大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1)完善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消费者保护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包括消费误导和理赔难。消费误导的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全面,但是对理赔问题一直没有比较全面的规定,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建立我国的理赔标准,对理赔过程中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严厉禁止,并制定最低服务标准,提升行业整体理赔服务水平。
(2)对保险人非合规行为给消费者利益带来损害的校正。这些校正机制包括投诉处理、损害赔偿等。大部分国家有专门的投诉处理机构,有些国家例如意大利还设有一个专门用来解决保险消费者或所有金融消费者投诉争议的特别机制――独立巡视官,我国可以借鉴。当保险机构面临偿付能力问题时,由保障基金确定受偿人顺序,保险消费者一般会获得优先赔偿。有些国家甚至要求所有保险公司都必须建立消费者补偿机制,对利益受损的消费者提供合理赔偿。
3.2 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
(1)引进先进技术,提高监管效率。在国外,商业电子化及国际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给保险业带来革命性的影响。江苏目前的情形为:通信设备尚可,信息网络滞后。我们应最大限度地普及电子化和计算机系统,规划和开发网络保险,建立一个统一的保险监管资料信息库,开发保险监管信息智能分析系统,做到有效监管、高效监管,从而有效控制信息化成本,迎接网络监管的到来。
(2)做好信息设备成本―收益预算。下图中SMC为边际成本曲线,SAC为短期平均成本曲线,AVC为短期平均可变成本曲线,横轴为产量,纵轴为价格。实现短期均衡的条件为P=MC。若价格为P1,则A1为均衡点,Q1为均衡产量;若价格为P2,则均衡点为A2,均衡产量为Q2;依此类推。图中A2为盈亏点,若价格高于P2,则赢利,若价格低于P2,则亏损。对于保险监管部门来说,应积极探索合理价格,此价格不低于P2,这就能够使整个保险业因监管优化而减少的损失小于购买信息设备的成本。
引进信息化设备均衡图
3.3 加强员工专业化能力培训,发掘市场上专业人才
(1)整合保险教育培训资源,完善保险教育体系,形成人才培养合力。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同教育行政部门、行业组织、保险公司及社会有关机构的协调和沟通,整合教育培训资源,为保险教育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这样,可以为保险业储备大量专业人才。
(2)建立对监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体系。监管队伍要实现适当的新老搭配,适当引进在精算、法律、会计等领域拥有较高理论研究水平和较多实践经验的专家级人员,或者也可以聘请一批高端人才成立监管机构的外部顾问团队,为监管机构提供咨询和参谋。对监管人员的培训方式要多样化、内容要契合监管实际需要。可以考虑与高校或者中介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开发精算、法律、会计等方面的配套课程,采取网上课程与集中培训等相结合的培训方式,为监管人员提供较全面的、有梯度的、制度化的培训,全面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水平和职业素质。
参考文献:
关键词:保险;本科教育;人才供需;人才培养
高等学历教育是高素质保险人才输入的主要来源,其中,保险专业本科教育是其基础和主体[1]。保险业的发展为高校保险专业的本科教育提供了发展契机,而保险高等教育的水平和质量也对保险业的发展影响深远。新常态下,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步伐愈发稳健,保险业的合规化、集约化发展对人才的数量和质量要求更高:保险有效需求随收入增长而增长,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需要保险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这需要从业人员有较高的素质;同时,保险市场的国际化也对保险人才提出了高要求。当前,保险业的发展新常态从质和量两个层面对保险人才培养提出了新要求。然而,新形势下,保险专业本科人才培养工作尚存在人才培养规模与人才需求数量、人才培养质量与人才需求不完全相称的矛盾。
一、保险本科人才需求现状
(一)保险公司需要大量本科学历人才
我国保险行业目前处于高速发展期和快速转型期,对人才的需求处于旺盛阶段,尤其是近年来行业发展正从重视业务增长向提高内涵建设方向转型,对高素质员工的需求量在不断增加[2]。2014年底,全国保险公司从业人数为344.58万人,其中职工人数98.39万,营销人员255.48万(部分是职工)。从业人员中,具有学士学位的人数为60.41万,占从业总人数的比重约为17.53%,占职工人数的61.40%。相较于2013年,2014年保险从业人数、职工人数、具有学士学位人数、35岁以下人数分别增加了14.04%、34.09%、14.11%、5.56%,其中学士学位从业人员年均增加约8.3万人(见表1)。这充分说明了保险行业对本科学历人才有较高需求,保险专业是专门针对保险行业需要而开设的专业,人才培养具有保险行业针对性,能够直接满足保险行业的岗位需要。从前文分析可知,保险行业对保险学专业本科生有较高的现实和潜在需求。
(二)保险业转型升级需要大量高素质保险本科学历人才
我国保险业亟须从重视业务量增长调整到重视业务内涵提升、业务精细化发展、保险服务质量提高的转型升级道路上来。转型升级的关键是人才队伍建设。虽历经多年人才培养,我国保险业的人才队伍建设仍存在整体水平偏低的问题,亟须吸纳大量高学历保险专业人才来改善保险行业队伍质量。
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亟须更多保险学本科人才。我国保险业从业人数达三百余万,其中职工人数近一百万,而包括营销员群体、保险公司职工群体等在内的从业人员中,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从业者仅为六十五万人左右(见表1)。低学历从业人员比例过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保险业顺利转型升级、向前发展的突出问题,也是当前我国保险行业整体形象欠佳、保险诚信缺乏的重要原因。本科人才往往视野更宽、更有活力、思路更广、做事更为认真,更高比例的保险本科从业人员可以提高保险队伍的总体水平,是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人才队伍保证。
高素质的核保、核赔、精算等技术型人才和管理、营销、培训等经验型人才是队伍建设急需的[3]。保险专业本科毕业生是受过高等教育通识教育及保险学专业教育的专业技术人才,是保险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最佳来源。从保险业人才队伍建设角度考虑,是保险业人才队伍建设的生力军和最佳后备力量。
二、保险本科学历人才供给现状
首先,保险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数量少。截至2014年底,我国举办保险学专业各层次学历教育的高校共125所,其中有99所开办了本科层次学历教育,保险学本科专业在校学生23 706人,年均毕业人数约为5 900人。从数量对比看,保险专业本科年毕业人数与保险行业年增加本科从业人数之比约为1:14。即便考虑到保险公司所需本科人才不局限于保险专业,保险专业本科毕业生供给与保险公司本科人才需求之间仍存在巨大差距,有调查认为该供需比约为1:4[4]。由此可知,我国当前保险本科学历人才需求旺盛,保险本科人才的培养数量远远达不到行业发展所需。
其次,保险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不到行业人才标准。保险专业人才培养标准与行业人才需求不匹配, 导致保险本科毕业生在保险行业的就业率较低。通过同行交流及对教师的电话访谈,笔者了解到,江苏省内4所设有保险本科专业的高校近两年的保险本科毕业生首次就业率约为70%,就业学生中约三分之一毕业生进入保险行业就业,即仅五分之一左右的学生有机会进入保险行业工作。通过对江苏大学2015届保险专业毕业生访谈得知,部分学生有意愿而未能进入保险公司工作的原因大致有两点:第一,毕业生不具备保险公司所需的综合能力。从了解情况看,保险公司较看重公众演讲水平、领导能力、外语水平等综合能力,而除了外语之外,本科生往往缺乏上述其他有针对性的课程培养和训练。第二,保险公司需要的是经短期培训即能上岗具有较多实践经验的人才,而绝大多数学生往往只了解书本上的知识,实践能力不足保险公司不能“拿来就用”。
以上分析可知,保险本科教育存在量少质不合要求的供需错配现象。
三、保险专业本科生供需失衡现象分析
如上所述,在我国保险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保险专业本科生供需错位突出。一方面,保险本科人才的培养数量远低于行业需要;另一方面,高校保险人才培养质量不符合行业人才标准。虽然专业和学历不是衡量人才标准的全部,但是,客观而言,保险专业相对于其他专业来说更具有专业和行业针对性。保险本科毕业生供需失衡错配现象的原因,可归结为以下几方面。
(一)保险公司不愿投入长期成本进行人才后续培养
对于“挖墙脚”和频繁跳槽现象极为普遍的保险业来说,对新聘人才的长期培养具有过高的“外部性”,这种人才市场的失灵使得保险公司往往不愿意招聘刚毕业不能“拿来就用”的大学毕业生,而更希望通过重金在行业内部“撬到人才”或寻找有从业经历的社会人员。同时,在较高的就业期望下,由于缺乏较广的人脉基础和稳定的经济来源,毕业生往往不愿从事保险销售工作,这使得保险本科毕业生难以在保险行业谋得合适的岗位,从而供给不能得到有效释放。
(二)保险本科人才培养与需求脱节
高校是保险本科人才培养的承担者,其人才培养标准应尽可能适应行业人才的需要。但是,现有模式下培养的保险本科生往往不符合保险公司“拿来就用”的人才标准。
首先,人才培养“专而不博”。专才是专业知识精通的人才,通才指通晓多学科知识、知识面广博的人才。我国保险本科人才的培养往往过于重视“窄口径,重专业”的专才教育,开设的专业课程过于细化,但却忽视了保险人才所需知识的广博性、实用性、综合性。由于保险行业的实践性特点,尽管保险行业的分工越来越细化和专业化,但除了精算外的其他保险专门工作,从业者在具备基本的保险专业基础及必要的综合素质之外,多不需要特殊的知识铺垫而只需经过后续职业的再教育即能较好地胜任相应工作[5]。保险业的实践性特点要求学生在“专”的基础上应具备广博的知识和较好的综合素质,而“专才”的培养往往使得学生“专而不博”。
其次,本科生教育的实践环节针对性差。传统的社会学科教育多属于填鸭式的灌输教育,留给学生的思考和创新空间较少,学生缺乏创新实践的机会,教学侧重知识的传播而往往忽视能力的培养,使得学生毕业后进行创新性工作的能力偏弱,从而难以与保险业实践性强的工作特点相容。当前我国保险本科学历教育普遍比较重视保险专业知识的教育,学生进入社会后往往缺乏其他学科知识的储备,缺乏实务操作能力[6]。加之保险专业教师队伍往往缺乏保险从业经验,使得学生在校期间所学空有理论而对保险公司的实务操作了解甚少。
四、优化保险本科人才培养的对策
(一)保险监管部门及保险行业应积极参与“宽口径、重实践”的人才培养
培养高质量的保险本科人才对促进保险行业发展具有正效应。基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考虑,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建议及督促作用,建立类似于医学生实践环节的保险实习制度,使得高校保险人才培养与保险行业人才需要充分对接,保证高校培养的人才能够充分满足行业人才的需要,使保险专业学生能尽可能被行业所吸纳,使高校成为保险行业人才大军培养的基地。
首先,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保险行业设定激励机制,将保险实习基地建设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对保险公司进行考核和监管的一项内容来抓,在保险行业内形成竞相建立实习基地的氛围和环境,使保险实践学习全程贯穿于专业基础知识学习及专业课程学习。在此过程中,保险协会、保险学会等组织可充分发挥产学研纽带作用,促使该种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其次,保险监管部门应积极与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为保险公司与高校在人才培养方面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可以鼓励具有较高学术素养的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担任专业课兼职讲师、兼职辅导员等,鼓励保险公司为高校教学提供辅助教学资料或给予其他教学支持等。为形成激励机制,可以督促保险企业在职位晋升等方面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政策倾斜,从而在微观上形成保险公司与高校保险专业之间的良性互动。保险行业协会与学会组织可以在其中起到激励政策的助推作用以及高校与行业之间关系互动的协调作用。
再次,形成“订单式”保险人才培养模式。专业教育与行业发展是相辅相成、互为基础的关系。在保险人才供给远低于需求的情况下,只需在供需之间形成无缝对接,即可在人才的高质量培养和人才的有效需求之间建立有效流通渠道,这样既能保证保险专业学生的高合意就业率,同时也满足了行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基于保险业经营分散性的特点,通过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组织参与协调实现的“保险行业订单式”保险专业本科培养是实现保险人才培养充分贴合行业需要的有效举措。在重视基础理论教学的同时,将人才培养过程的实践部分放到保险公司来进行,这样,在强调本科教育“重基础、宽口径”的同时,又能充分实现保险行业“重实践”的要求。
(二)高校应优化“宽口径、重实践”的人才培养方式
受保险国际化及金融业混业趋势的影响,具备较强的数理分析能力、较高的经济学和社会学素养、掌握较多金融学理论的保险专业本科生往往具有更高的综合分析与判断能力,更易被保险行业接纳。因此,在保险本科人才培养上应以“宽口径,重基础”作为理论基础教学的方向。
保险业的实践性要求保险本科人才培养在重基础的同时,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作为专业课教学的思路。在专业课教学过程中,有目的地穿插实践教学,通过理论课与保险实践课或实习相结合的教学方式,促进学生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的同步提升极为关键。通过专业课教学与专业课实践的同等重视和同步推进,可以促进应用型实践人才的培养,使学生成为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突出的人才。
保险学专业师资队伍缺乏行业实践经验是极为普遍的现象。这往往使得专业课教学内容滞后于行业发展实践,同时,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无法有效结合保险公司的实际做法传授相关的知识,造成保险学课堂教学的空洞,这样,学生往往疲于应付考试而缺少学习的动力和激情。要改变这一现状,首先,学校应当强化专业实践培养制度的建立。通过积极与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组织的沟通和联系,为专业课老师到保险行业挂职锻炼、调研等提供条件,使学生在课堂上所接受的就是与保险行业实践紧密结合的理论知识。其次,积极主动聘请具有较高理论素养的合格保险工作人员作为保险专业兼职师资力量,以充实保险师资队伍。
参考文献:
[1]叶安照.高校保险本科专业立体教育教学系统研究[J].保险研究,2010(6):101-106.
[2]陈靖.保险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策略探究[J].上海金融,2011(1):116-118.
[3]贺思辉.从“新国十条”看保险大发展机遇对保险教育改革的影响[J].上海保险,2014(12):54-58.
[4]唐红祥.关于保险学历人才供需脱节的思考[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8(2):9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