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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经济的政策

公有制经济的政策

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范文第1篇

一、以利用为主的利用、限制非公有制的经济时期

1949年10月~1951年12月,党和政府从国情出发,以新民主主义社会论为指导,对非公有制经济有着相对科学的分析和认识,采取了正确的政策,对民族资本主义持肯定态度,采取利用为主、限制为辅的经济政策。在3年时间里,为国民经济恢复、重建工作做出了重大贡献。

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多年的战争,国库空虚,财政困难,面临的经济形势十分严峻。我党清醒地认识到:想要迅速恢复和重建健康的国民经济,单靠重建国营工商业一种途径,不能完成这个艰巨任务。于是,我党以新民主主义社会论为指导,对民族资本主义持肯定态度,采取利用为主、限制为辅的经济政策。在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通过了《共同纲领》,以临时宪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所有制结构为五种经济成分(国有经济、合作社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以及个体经济)并存,提出了新时期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强调了“凡是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但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应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1]毛泽东还在1950年6月的七届三中全会上告诫全党:“有些人认为可以提早消灭资本主义实行社会主义,这种思想是错误的,是不适合我们国家的情况”。[2]这一时期的党和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既采取团结政策,让其得到存续和发展,又采取一定的限制和引导政策,提防其对国计民生产生不利影响,引导其向资本主义国家过渡。

二、以限制为主的利用、限制非公有制的经济时期

1952年1月~1952年12月,我党对非公有制经济采取伸缩性的限制政策,认为限制与反限制,将是新民主主义国家内部阶级斗争的主要形式。[3]

从1949年4月~1951年底,仍有不法资本家、国民党残余势力扰乱经济秩序,全国出现四次物价较大幅度地上涨,部分民族资本家唯利是图,让中共对以利用为主的私人资本主义的政策开始有所动摇。1951年底~1952年1月,在中国共产党党政机关内部以及私营工商企业中,分别进行的“三反”“五反”运动,揭发了不法资本家的“五毒”行为(通过行贿、偷工减料、盗骗国家财产、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等)。经济斗争逐渐演变成政治斗争,经济问题从此被当成阶级斗争来对待,中共开始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从利用为主转变为限制为主。

三、从限制到几乎消灭非公有制经济的改造时期

土地革命、抗美援朝以及国民经济恢复三件大事的顺利完成,使中共一直以来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论指导思想开始动摇。毛泽东在1952年9月的中共中央书记会议上,提出要用10年~15年时间,基本完成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而不是10年或以后才开始过渡,[4]经济上从继续发展民族资本主义向消灭资本主义过渡。1953年1月~1956年12月,我党对非公经济的政策也从利用、限制向消灭民族资本主义转变。

1953年春,李维汉等向中央提交了一份经济报告,毛泽东非常赞同“通过国家资本主义改造民族资本主义,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一些具体途径”这一提法,并把报告中的“利用、限制、改组”改为“利用、限制、改造”。1953年9月,中共宣布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公开发表了《为动员一切力量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斗争――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这标志着中共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最终形成,也标志着过渡时期总路线是在实现工业化的同时,消灭私有制经济,使消灭非公有制经济被正式提上议事日程。此后的3年,国家又先后对工商业、农业以及手工业的非公有制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但由于改造的步伐过快、过急、过粗,整个改造已经演变成为消灭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过程。

四、政策反复调整最终混乱、失调的时期

1956年9月~1976年期间,我党对非公经济的认识和政策的制定,试图返回正确道路,但由于受到“左倾”思想的影响,政策反复调整,最终陷入长期混乱失调的状态。由于苏共二十大“秘密报告”,波兰和匈牙利发生骚乱,毛泽东提出以苏为鉴,党内一些领导人开始对国情、社会主义建设等问题重新思考,也对非公有制经济政策作出调整。1956年9月八大上,陈云提出:“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经济发展模式;[5]刘少奇和周恩来先后主张部分手工业要长期保持单独经营方式。同年12月,毛泽东也提出:“可以又搞资本主义的新经济政策”。可是,这些科学的理论和政策被“反右斗争”扩大化、“大跃进”以及“人民工社会”运动终止了,未能贯彻落实。

反右斗争,使党在经济政策上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打压政策越演越烈。毛泽东在1957年2月的最高国务院会议第十一次(扩大)会议上,发表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讲话,提出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是社会主义社会两类社会矛盾。在此思想影响下,党在经济建设上指导思想越发偏左,开始否认非公有制经济积极作用。1958年4月,中共中央提出《关于继续加强对残存的私营经济、个体手工业和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指示》,对工业户、个体手工业户、小商小贩提出了不许存在、合并、重组等要求。同年5月,毛泽东又在中共八大二次会议上指出:“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斗争,始终是国内主要矛盾”。这一时期,私营、个体近乎绝迹,生产力严重破坏,外加自然灾害,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出现负增长,我党开始意识到“左”的危害。于是,在1961年1月八届九中全会上,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非公有制经济又获得了发展机会。

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公有制经济政策;90年;变革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1)05-0021-05

纵观中国共产党成立90年来的经济政策,其核心是围绕着公有制经济展开的。尽管关于公有制经济的具体政策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表现形式,但始终坚持的一条主线,是在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指导下,以为人民谋物质利益为主旨,以促进生产力发展为主要任务,从而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价值目标。准确把握这条主线,对正确认识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变革历史,推进未来公有制经济变革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中国共产党变革公有制经济政策的思想路线――实事求是

在中国共产党90年推动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实事求是是指导公有制经济政策变革的思想路线。实践证明,每当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就会极大地促进公有制经济发展;而当公有制经济发展出现挫折时,往往恰是未能执行好这条路线。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根据革命形势的变化制定了正确的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从1927年到1931年1月,首先采取将封建土地所有制变为苏维埃公有制的政策。这在初期得到了大多数农民的积极拥护,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后来农民对这种政策出现了消极的态度,这促使中国共产党人考虑更符合实际的政策。1931年2月8日,中共苏区中央局发出《土地问题与反富农策略》的通告,不仅让农民取得土地的所有权,而且不禁止土地买卖和在苏维埃法律内的佃租制度。“在抗日战争时期,为着同建立抗日统一战线和团结当时尚能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人们起见,我党主动地把抗日以前的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改变为减租减息的政策,这是完全必需的。日本投降以后,农民迫切地要求土地,我们就及时地作出决定,改变土地政策,由减租减息改为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农民”[1]1250。1947年中国共产党颁发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进一步规定,在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的原则下,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坚持以实事求是思想路线为指导推动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既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又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经过近五年努力,终于在1956年底实现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尽管在改造中存在过急、过粗、过快等问题,但在总体上是成功的创举,为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邓小平对此作出了高度评价,认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搞得成功的,很了不起。这是同志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个重大贡献”[2]30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制定了改革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促进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首先对农业集体经济进行改革,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同时,对国有经济进行改革,先是在国家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企业实现形式的变革,通过“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把经营权交给企业,理顺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关系”[3],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有经济的发展,但未能解决国有经济的核心问题。因此,后来的国有企业改革思路由原来搞活每一个国有企业转变为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按照“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原则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同时对国有企业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家所有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改制,逐步建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总之,中国共产党90年中对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变革,是以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指导展开的。实践证明,以这条路线为指导,根据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需要而变革公有制经济所有权及其实现形式的政策是正确的、科学的。

二、中国共产党变革公有制经济政策的主要任务――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指出:“中国一切政党的政策及其实践在中国人民中所表现出来的作用的好坏、大小,归根到底,看它对于中国人民的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帮助及其帮助大小,看它是束缚生产力的,还是解放生产力的”[1]1079。中国共产党在90年变革公有制经济政策过程中,正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主要任务。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制定了创立和变革公有经济的政策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在土地革命中,指出中国共产党要“尽可能地发展国营经济” [4],积极探索解决公营经济建立和发展问题,并且逐步“在中央苏区、湘鄂西苏区和其它苏区都建立过一批兵工厂、子弹厂、炸弹厂、被服厂、纺织厂、炼铁厂。一般拥有工人数百人以至数千人”[5]。在抗日战争中,又提出了大银行、大工业、大商业归新民主主义国家所有和经营的政策,促进了公营经济的更大发展。据统计“到1943年建立公营纺织厂23家,产量比1938年增加了274.6%;公营造纸厂11家,产量比1940年增加了552.2%等”[6]。为了促进陕甘宁边区公有经济生产力的发展,于1943年又提出一系列改革政策,要求 “一切工厂,应依自己经济的盈亏以为事业的消长,一切从业员的薪给,应由工厂自己的盈利解决,而不支取公粮公衣与公家的津贴费”[7]463-464;采取“分散经营”,即给工厂一定的经营权和分配权,促使边区一切公有工厂真正实现“企业化”。同时,在农业方面,为了提高农民的生产兴趣和农业劳动的生产率,中国共产党采取了组织劳动互助这样一个方针。在解放战争中,进一步强调,“发展农业生产,是的直接目的。……组织合作互助,改良农业技术,提倡选种,兴办水利,务使增产成为可能”[8]1315-1316。这些政策促进了公有制经济生产力的发展,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为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和富强的新中国奠定了物质基础。

新中国建立后,为了进一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就要解决所有制与生产力的矛盾问题。……私人所有制有两种,劳动人民的和资产阶级的,改变为集体所有制和国营(经过公私合营,统一于社会主义),这才能提高生产力”[9]301。为此,1953年6月,中国共产党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其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的经济基础。我们所以必须这样做 ,是因为只有完成了由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到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过渡,才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向前发展”[9] 316。1956年底我国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后,指出:“农业和手工业由个体的所有制变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私营工商业由资本主义所有制变为社会主义所有制,必然使生产力大大地获得解放。这样就为大大地发展工业和农业的生产创造了社会条件”[10]1。当然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制定通过三大改造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政策促进了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革命已经使我国大大缩短了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差距。我们尽管犯过一些错误,但我们还是在三十年间取得了旧中国几百年、几千年所没有取得的进步”[11]167。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共产党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进一步制定了变革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并且将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政策变革合理与否的重要标准,对此,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经济政策对不对,归根到底要看生产力是否发展,人民收入是否增加,这是压倒一切的标准”[2]314。具体地说,中国共产党通过在农村积极肯定并推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且不断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形式来促进集体经济生产力的发展。同时,通过在城市积极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先是采用承包责任制等形式,实现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权利的适当分开,直至通过参股、转让部分国家所有权等形式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来促进国有经济生产力的发展。

总之,正是中国共产党制定了以发展生产力为主要任务变革公有制经济所有权及其实现形式的政策,才使公有制经济生产力不断发展,经济规模不断扩大,以工业总产值为例,1949年公有经济产值为38.5亿元,1978年为4237亿元,到了2008年为90037亿元①。

三、中国共产党变革公有制经济政策的主旨――为人民谋物质利益

“我们共产党人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一个显著的标志,就是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取得密切的联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 这就是我们的出发点”[1]1094-1095。因此,中国共产党90年来变革公有制经济政策的主旨就是为人民谋物质利益。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期间,指出:“一切空话都是无用的,必须给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福利”[7]467。此时,人民是指“工人阶级, 农民阶级, 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8]1475。对农民而言,这种看得见的物质福利表现在对土地的获取,因此,中共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就提出“肃清军阀,没收军阀官僚的财产,将他们的田地分给贫苦农民”的方针和政策。因为彻底地消灭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农民无偿地获得土地才有生产的积极性,才能改善工人群众的生活。同时为了不断地提高人民的物质利益,克服个体经济较低的生产力水平,就要“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1]931。因此,中国共产党鼓励采取组建集体互助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政策,这是广大农民由贫穷变富裕、不断提高自己物质利益水平的必由之路。而对工人、小资产阶级等而言,就是要“保护工人利益,根据情况的不同,实行八小时到十小时的工作制以及适当的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障,保护工会的权利。另一方面,保证国家企业、私人企业和合作社企业在合理经营下的正当的赢利;使公私、劳资双方共同为发展工业生产而努力”[1]1082。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这种“新制度所以应该采取,就是因为比旧制度有利得多,不是只对少数人有益处,而是对全国人民都有益处”[9]499,即为实现最广大劳动人民的物质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的物质利益为目标,一方面制定了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政策方针,因为“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公有制以及由此产生的最大限度满足人民需要的生产目的,是社会主义的特点, 也是资本主义永远不可能有的优越性”[11]167;另一方面,在反思传统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对公有制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创新,制定了逐步对公有制经济的使用权、乃至部分所有权进行改革的政策,以更好地实现满足人民物质利益的目的。如对农业集体经济进行了改革,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注重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公有制经济发展所面对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物质利益作为公有制经济政策变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进一步深化公有制经济改革,促使公有制经济在实现公平和效率、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发挥重要作用,最终实现广大劳动人民的物质利益。

正是由于公有制经济政策变革以为人民谋取物质利益为主旨,广大劳动人民生活才能由解放前挣扎在贫困线上,转变为到2000年实现了小康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49年的不足100元提高到2010年的19109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44元提高到5919元②。

四、中国共产党变革公有制经济政策的社会价值目标――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

马克思指出:“当工人群众自己占有自己的剩余劳动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如此迅速,以致尽管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所有的人的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还是会增加” [12]。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将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作为追求的价值目标(这里的富裕是指广大劳动人民的共同富裕),因此,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变革始终是以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作为社会价值目标。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共同富裕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平分配,因此,中国共产党首先制定了在农村领导人民进行土地革命的政策,其“中心是平分封建阶级的土地及其粮食、牲畜、农具等财产(富农只拿出其多余部分) ”[8]1271,这种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平分为人民生活水平的共同提高奠定了基础。同时,中国共产党还制定了尽可能发展公营经济的政策。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央革命根据地、湘鄂赣根据地和川陕根据地逐步建立了大量的公营经济,如“1931年中央革命根据地建立后,公营工业得到比较快的发展,兴办了以中央兵工厂为主体的一些军需工业” [13]17。到了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也建立大量的公营经济,“1942 年底,边区公营工业有各类工厂76个,职工3991人,资金约5967万元。到1944年,又建立了制铁、化学等公营工厂,职工达2000人” [13]18,因为“如果不发展人民经济和公营经济,我们就只有束手待毙”[1]891-892。因此,此时的公有制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为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和实现解放区人民生活水平的共同提高奠定了基础,也为全国建立公有制经济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创造了条件。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制定了将外国资本和官僚资产阶级资本收归国有的政策,这就使人民共和国掌握了国家的经济命脉。同时,在农村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实行了“耕者有其田”政策,但这种新民主主义所有制形式在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贫富分化的现象,如果任其下去显然是错误的。所以,我国“在逐步地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逐步地实现对于手工业、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逐步地实现对于整个农业的社会主义的改造,即实行合作化,在农村中消灭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使全体农村人民共同富裕起来”[9]437。总之,通过社会主义改造,我国建立了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了基础。对此,指出:“我们的目标是要使我国比现在大为发展,大为富、大为强。……现在我们实行的这么一种制度,这么一种计划,是可以一年一年走向更富更强的,一年一年可以看到更富更强些。而这个富,是共同的富,这个强,是共同的强”[9]495。但是,因为当时超越了共同富裕的生产力条件和对共同富裕的“绝对平均”的教条式理解,反而制约了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当然,这是探索过程中的失误,我们断不可以这种失误来否定中国共产党以公有制经济为基础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价值目标的正确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坚持实行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政策来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价值目标。邓小平指出:“我们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个好制度,必须坚持。……现在我们搞经济改革,仍然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2]116因此,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对此, 邓小平在1978 年10月同外宾谈话时明确指出:“过去行之有效的东西,我们必须坚持,特别是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那是不能动摇的。”[11]133并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2]110-111,而“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2]149,“只有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才能更大程度上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才能克服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消极作用;才能使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才能保证我国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方向”[14]。对此,也多次强调:“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的一条根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我们都要坚持这条原则”,“任何动摇、放弃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做法,都会脱离社会主义方向”;而“高效率、社会公正和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质决定的” [15]。因此,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在新的历史时期,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在新时代的体现。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16]。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建立相应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又强调: “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17]。

准确把握中国共产党90年来对公有制经济政策变革的主线,对于我国“十二五”期间及未来深化公有制经济改革,实现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价值取向具有重要的意义。

注释:

①1949年和1978年公有经济工业产值是将各年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产值相加得出,2008年是将国有控股经济和集体经济相加得出。

②惊人跨越 翻天覆地.深圳商报多媒体数字版[DB/OL].(2011-07-01).

[16] .在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4-09-28.

[17] .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OL]. (2007-10-24) .

The CPC’s Mainline of Policy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Owned Economy in the Past 90 Years

WANG Sheng-li CUI Yun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Xi’an Shanxi 710063)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732 )

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范文第3篇

基本特点

在基金运作中,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涉及到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等多个方面。

在所得税方面,相似于很多国家,为了避免造成重复征税现象,我国对基金也不征收所得税,而对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征收所得税。

在营业税方面,《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出: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2001年又专门下发通知,将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延长至2003年,反映了国家对基金行业发展的支持。

在印花税方面,通常认为征收一定的交易印花税会抑制频繁交易,但实际上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调整对股票市场的影响是短期的,股市持续非理性上涨时,交易印花税并不能有效地抑制投机。

因此,尽管《通知》将印花税税率降至0.4%,双向税率调至0.8%,但是实际税率仍旧偏高,使基金的投资操作面临较大的成本压力。另外,对于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时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也值得探讨,《通知》和后来的补充条例规定了税收暂免至2001年12月31日。

另外,2002年国家下发了《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对开放式基金的四个优惠措施:1.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2.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4.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一些缺陷

总的说来,为了扶持基金行业的发展,中国的税收政策对基金行业提供了一定的优惠,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税收优惠规则制定过于笼统和宽泛,对特定领域的引导性不强,特别是没有着眼于建立基金市场发展的稳定资金补充渠道这个大的方向,因而对特定资金引入的作用不明显。

具体来说,中国对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等特定的资金缺乏明确的免税优惠,无法像美国等成熟市场上的个人退休投资基金或者教育储蓄投资基金那样投入于投资基金领域。

其次,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不规范,征税规则的解读不明确,优惠措施的更改不正规,各个地方执行的尺度不一致。在行业逐渐走向成熟时,税收会成为基金运作中的一项重要成本,系统规范、符合国际惯例并且相对稳定的征税规则是保证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再次,随着中国基金创新的加快,相应的税收政策往往难以及时跟上基金创新的进程,往往是在基金创新产品推出一两年后才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税收政策的滞后性使得新产品在一开始面世时就面临税收上的不确定性。

最后,因为缺乏对私募基金的清晰监管框架,使得当前私募基金基本上在税收体制覆盖之外运作,显然会形成税收的流失。

完善基金税收制度的建议

一是合理界定中国基金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要参照成熟市场基金税收政策的经验,制定我国基金行业合理的税收范围和比率,在金融市场开放环境下,不能以过高的税率阻碍自身发展,降低与外资基金的竞争力。

在征税环节和程序上,做到“使基金投资者通过基金形式买卖证券的实际税负不高于投资者直接投资于证券的税负”,以公允的税收水平提高行业竞争力。

二是要通过清晰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基金市场形成稳定的资金补充渠道,也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投资渠道。例如,对于社会保障资金、企业年金、个人退休投资计划等要制定清晰的免税政策。

三是在所得税方面,按照虚拟法人理论基础,避免重复课税,在纳税环节的选择上建议采用代扣制,实行源头控制;营业税方面,当前税率过高,可适当降低;对资本利得的征税应当加以研究,对长期和短期资本利得或资本亏损区别对待。

四是着手研究私募基金合法化的问题。

五是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应该重视税收在基金运作中的调节作用,关注其对成本和收益的影响。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税收会成为基金运作中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一方面管理公司可以研究税收政策,采取合理方法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征税规则在某些领域的优惠而进行产品创新,以税收的减免作为吸引投资者的一种手段。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专家委员会委员)

相关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关于所得税指出:

1.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范文第4篇

在财税关系方面,财政部不承担直接组织收入的责任,征税和

与此有关的法律诉讼问题,由国家税收部负责,但联邦税收政策则归财政部制定。在财政支出方面,财政部通过预算控制全部政行支出,但不负责直接的拨款事项,日常的支出管理由国库部负责。在财政银行关系方面,财政部参与利率、汇率政策的制定和对金融机构的管理,中央银行董事会成员要包括财政部的一名副部长。另外,作为中央银行的加拿大银行行使国库的责任,管理政府帐户。在国债发行和管理工作中,财政部负责编制联邦政府的国债发行计划和公债基金的统一管理,中央银行则具体安排政府债券发行和还本付息事项等。

具体来讲,财政部的主要任务是:

(1) 进行国内外经济形势分析和预测;

(2) 对财政和其他经济政策、措施提出意见;

(3) 在确定财政政策的基础上,推荐满足政府需要的措施(包

括支出、贷款、税收、借债和现金管理办法等);

(4) 对收支平衡、外汇储备和国际货币金融协议、造币相关

事务提出意见;

(5) 对联邦与省的财政经济关系政策提出意见,同各省当局

进行对话,向省政府支付补助金;

(6) 执行预算法和为国有公司与机构筹资金。

加拿大财政部共设7个业务局,分别负责税收政策、经济发展、财政政策和经济分析、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金融部门政策、联邦省关系及社会政策、信息传递与协商等。

(1)税收政策局:负责涉及联邦税收的所有事务,其中最重

要的任务是为政府制定税收政策。该局下设税收法规、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销售税、税收估价等5个处,分别负责税收立法、税收政策和税政管理及签订国际税收协定;对公司所得税、资源税税收政策问题进行数量经济分析,对调整公司税在财政收入和宏观经济的影响方面提出意见;对个人所得税(包括社会保险税)进行数量经济分析,制定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政策;负责制定联邦销售税的政策和立法工作;负责评价税式支出、税收政策的结构及关税抵免等措施的效果,定期编制税式支出帐户,等等。

(2)经济发展政策局:负责为部长提供经济、财政和金融问题的广泛的分析支持和政策咨询。下设经济发展、环境能源和资源政策两个处,以及国有公司指导委员会。

经济发展处负责工业、地区发展的政策和规划,还从事对私营

公司财务状况的分析和咨询。环境、能源和资源政策处负责对环境、能源、矿产、渔业和北方地区的发展问题提供政策咨询,进行深入的经济和政策分析。国有公司指导委员会负责向财政部和国库部报告国有公司的财务计划、资本预算,制定对国有公司的拍买政策,以及控制国有公司的投资证券等业务。该委员会直接向负责经济发展政策的副部长和计划部副秘书长报告工作。

(3)财政政策和经济分析局:负责对国家经济和财政形势进行分析,协助财政部长按政府既定的财政政策行事,并要经常分析合作伙伴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对每个季度的国内财政状况作出预测,根据收支变化对经济和财政政策提出意见,并在编制预算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该局下设财政政策、经济研究和政策分析、经济分析和预测、计算机和分析服务等4个处。

财政政策处在编制预算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负责审查公共帐户和财政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内设3个小组,其中两个小组负责收、支预测分析,提出收支和债务管理的基本决策建议,并为支持政府财政收支的实现提出政策要点;第三个小组负责省及地方政府的经济分析。经济研究和政策分析处主要从事结构分析、宏观分析和政府部门分析三项工作。研究与政策相关的经常性和中期性的财政经济问题,包括美加贸易、税收政策、市场(如劳动力)的作用与调整、本国公司与其国际竞争对手的成本对比、实际利率的决定、人口变化和农业政策对经济的影响、政府对企业补助范围的评价、环保问题、鼓励竞争的措施等各个方面。经济分析和预测处主要通过建立模型进行经济分析和预测。经济分析的任务是根据生产、外贸、价格、国内需求、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等经济指标的变化,提出当前经济状况的报告。报告分周、月和季度三种,内容涉及对宏观经济因素的分析和对企业状况的分析。同时,该处还要进行季度经济预测,除了预测本国财经状况外,还要对美国和经合组织国家的财经状况进行季度分析和预测。为此,要不断完善宏观预测和政策分析模型,并和起草预算报告。

(4)国际贸易和金融局:负责参与国际经济事务。下设关税、国际经济关系、国际金融和发展、国际经济分析4个处。分别负责关税政策和相关法律;参与制定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处理贸易争端;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欧洲发展建设银行、经合组织等进行联系,并参与国际贸易、投资利率和国际债务等事务;分析国际经济和财政发展状况及其对国际金融的影响等。

(5)金融部门政策局:负贡管理联邦政府的借款计划,并为部长批准国有公司的借款提出意见,制定金融市场和汇率政策及金融机构的规章制度。下设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两个处,以及金融市场规章改革组。金融机构处负责提出和确定联邦金融机构的法规与制度,提出反通货胀的措施。金融市场处负责为联邦政府和国有公司提出借款的政策建议,作出借款计划,并对汇率、国际货币储备和收支平衡,以及金融市场的趋势与发展问题进行分析和政策咨询。金融机构规章改革检查组负责金融机构立法改革事项,并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范文第5篇

摘要我国现行的城市经济适用房政策在实际运作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引起了社会各方争议,实际效果也不尽理想。从公共政策的视角对现行的城市经济适用房政策进行反思,解读城市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难问题,明确政府责任,维护社会公正,整合公共资源,从而构建多种资源配置方式相互补充的城市住房供给体系。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供给公共政策

1引言

近年来社会舆论对当前城市经济适用房政策的质疑,大致有以下几方面:建设标准不统一,供给失衡;中低收入者界定失效,公正性匮乏;制度成本过高,保障性缺失;运作模式不完善,产权不清晰;监管无序、审核不力、分配不公。从上述问题可知,已暴露了现行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各种缺陷。研究表明,无论是在决策还是具体实行环节,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对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初衷缺乏准确把握,实施方案和执行过程存在混乱。

2从公共政策角度审视现行“经济适用房政策”

公共政策是政府依据特定时期的目标,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综合、分配和落实的过程中所制定的行为准则。政策本身所反映的利益关系,是通过社会问题表现出来的,分配利益,满足一部分利益群体的合理要求是十分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这些利益群体能否按照政府的预定目标获得应有的利益。这不仅是相关的利益群众关心的事,更应该是政府关心的事。这就要求我们在对政府现行“经济适用房政策”做评议之前,要把作为公共政策的城市住房保障“置于广阔的社会背景和理论背景中进行分析和解释”,“既要注重对客观事实的了解,也要清楚政策本身价值取向和政策目标”。

公共政策的客体是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所要改变的状态,这种客体就是作为政策问题的社会公共问题。当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可以成为社会问题,也并不是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可以成为社会公共问题,这里有一个从问题到公共政策问题的系列界定和过渡的链条。笔者认为,无论是从世界各国政府制定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政策的背景来看,还是从公共政策本身要解决的问题来看,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是社会问题,而非经济问题。依据初次分配追求效率,再分配追求公平的原则,在市场经济中,城市住房保障制度作为公共政策的作用应主要体现在缩小贫富差距上,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提供住房保障,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增进社会公平。依我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看,也只能是“低水平”、“基本”的保障,“安居”只能保障中低收入群体“人人有房住”,而非“人人有房产”。

笔者认为,现行城市住房供给制度的政策存在一定的误区,其定位、目的及目标都与公共政策的原则相违背。因此,国家在房地产发展战略上显露出调整姿态,从产业政策向公共政策回归,房地产要从过度市场化向社会保障属性倾斜。

2.1政策定位不够科学,与实际有差距

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国家住房供应体系的主体政策定位源于政府“居者有其屋”的指导思想,即长期以来政府一直把居民拥有自己的住房看作是一种使命。笔者认为,“居者有其屋”的实质是让百姓都能安居乐业,并不一定要求家家都有自己的房产。由此看来,现行经济适用房政策应定位在“社会基本保障”原则,也就是“居者有屋居”思想。即使在美国,仍有1/3的人租房而居,并不是户户都有自己的房产。我国的中低收入者数量庞大,地方政府财力无以支持大规模的开发经济适用住房。而且经济适用住房占用的土地是划拨用地,免交土地出让金,而土地出让金又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地方政府缺乏经济动力去推动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甚至在变相地抵制开发,即使那一小部分用于经济适用房开发的土地,也多处于偏远地段,而且配套很不完善。从2004年我国商品住宅的投资结构看,经济适用房投资比重持续下降,由2003年的6.13%下降至4.61%,为1998年以来最低,近5年间减少了6个百分点。显然,经济适用房政策定位本身就存在问题。

2.2政策的目标对象宽泛,效果不佳

首先,现行经济适用房政策的目标对象是占城市总人口比例绝大多数的中低收入群体,但实际上大部分受益对象却是那些非保障对象的高收入群体,偏离了弱势群体这一住房保障政策目标对象范畴。另外,住房保障政策针对城市中低收入群体,而现行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对象却只是具有本城市户口的城市居民,从而忽视了城市外来人口已成为城市弱势群体主体的这一实际,给外来人口又增设了一项歧视性政策;更值得商榷的是,当我们把政策对象定位在“包括”城市外来人口在内的城市弱势群体上时,会发现这一目标群体规模依然相当庞大,而为这一群体提供有“产权”的经济适用房的成本无疑是巨大的,城市的土地资源和公共财政能力不能够承受。实际来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更多是对社会公平的要求,是对政府社会责任的要求。

可见,从公共政策角度来看,把现行的经济适用房划入住房保障制度体系看待既不科学,也不切实际。现行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实行的结果,是政府在以不可持续的“高成本、高福利”办法,为低收入群体提供着公共财政补贴,是不具保障性的、荒谬的。这一政策的继续实行只会让城市财政陷入“福利困境”,更加剧了社会资源占有的不公。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这一政策进行重新审视,为解决城市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寻求更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的住房保障模式。

3城市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供给思路调整

在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中,必须考虑如何促进资源、社会群体利益的社会整合。实现城市住房保障制度的社会整合,需保证其自身规定及其运行时的公正与公平性,把中低收入群体的价值目标和利益目标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协调起来,建立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适度的住房保障体系。

3.1规避界定中低收入者的失效行为,继续加强政府援助和监督

应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按照各地中低收入者扣除物价涨幅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制定不同的标准。政府应将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视作一个社会和政治问题,加大对经济适用房的投入。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关注住房的私有化和市场化,并没有重视建立和完善住房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对住房弱势群体的关注和扶持仍然不够,对需要政府援助的群体,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抵押贷款制度,同时出台一些优惠措施,如购房税收减免,租房给予政府补贴的方式给予援助,对最低收入或没有收入的居民,按照年龄、收入、生理等不同的条件,建立申报审批制度,逐步解决住房问题。在经济适用房的推广过程中,政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只有使政府的公共资金真正用在实处,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才能真正得到实现,这个环节将是对政府的巨大考验,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强对出售部门的管理以减少不规范行为的出现。

3.2创新经济适用房运作模式,完善中低收入者住房供应

经济适用房现有的运作模式存在方方面面的问题,只有不断创新其运作模式,包括土地利用、开发、销售、及退出等几个环节,才能丰富中低收入者供应体系。

土地利用模式,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应采取土地批租的完全市场化和土地年租制。土地批租的完全市场化指取消划拨土地,经济适用房通过土地市场获取土地。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政府可以根据购买者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土地年租费的减免幅度,达到住房保障的目的。开发模式,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应采取公开招标和捆绑开发的模式。当前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大部分是以小区的形式,由于经济适用房购房者是低收入者,因此,这些小区很容易形成贫民区。所谓捆绑开发,即住宅开发商在申请项目立项审批时,政府应要求其在项目中首先开发一批质量合格、配套完善的中低价位经济适用房用于出租和出售,然后才能进行其他类型住宅的开发。销售模式,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不应掌握在开发商的手中。政府应当成立专门的住房保障协会,受政府和民众的监督来进行经济适用房购房者的资格审查和销售。退出机制,住房保障协会应每两年对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和租户的收入进行审查,对于收入水平超过政府保障规定的购房者,不再减免土地年租费。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出售应采取优惠政策,如减免交易税费等,并可享有优先购买权,以鼓励那些不再需要经济适用房的住户退出。对于不再符合资格的租户,住房保障协会应取消其租房资格。

3.3积极开拓二手房市场,丰富住房保障体系

二手房是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住房供应的主体。目前我国由于住房货币化改革起步较晚,政府对二手房市场的关注不够,绝大多数城市二手房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而政府通过规范住房租赁市场把二手房市场搞活,一方面可增加中低价位住房的供应,能够满足部分城市中低收入群体(包括外来人口)的住房需求,分担城市住房保障制度的压力。另一方面可降低住房空置率,最大限度地利用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通过建立二手房市场可解决中等及偏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在国外,二手房上市的交易量是一手房交易量的5~6倍。但我国由于制度上的种种限制之外(没有产权证、单位回购等),中介服务滞后、欺诈盛行、政府市场管理无作为使二手房市场在我国没有发展起来。这就使不同收入者大量涌入一手房市场,推动一手房市场价格飙升。二手房和租赁房与政府推出的经济适用住房有许多互补之处,甚至某些二手房具有一定的优势。而且在一个成熟的住宅市场中,一般存在着一个完善的“过滤”体系:高收入者购买新建的商品住宅,腾出的住宅被次高收入群体买走;次高收入群体的原有住宅又转移给下一层收入群体;最终使低收入者拥有可以支付的住房。因此并非所有的家庭都要盯着新建的商品住宅,二手房的流通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居民对低价位住房的需求压力,而目前中国还没有这样一个过滤体系。

3.4加强廉租房建设,不断推进社会公平

根据我国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社会特征、经济状况和住房现状,以及城市住房供应体系现状,制定相应鼓励政策,发展廉租房,扩大廉租房的供应范围,是目前解决城市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重要补充。与经济适用房相比,同等的公共资源可解决更多政策对象的居住问题,以减轻政府负担;其次,政策对象是低收入群体,并能有效地防止高收入者的“投资”和占用行为;再次,有利于“准入”、“退出”机制的建立,特别是退出机制的实施,利于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节约土地资源,克服经济适用房的其他各种弊端和产权遗留等问题。对城市低收入群体来说,住房并非其“生活需求”的全部,政府以公共资源在“住房”上的投入过高势必使“社会保障”变味,影响其未来的生活与发展,廉租房无疑是改善其居住和生存环境的最佳选择。在财政能力和土地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政府也只有以相对节省公共支出和土地资源的廉租房建设为主,才能更有效推进社会公平、维持城市住房保障制度的持续发展。目前虽然从各地推行的廉租房经验看,货币化分配方式要强于实物配租方式。但由于现在城市住房供应相对不足,以货币化分配方式不利于中低收入群体住房的获取,而只能先以实物配租为主,不断扩大可利用房源,当住房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后,逐步转向以货币化分配方式为主。

3.5创新金融工具,加大住房金融支持

中低收入群体购买力差,通常要借助于金融机构的帮助才能买得起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因此,住房金融必然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但我国目前提供的抵押贷款不分贷款对象本身的经济实力(买别墅的和买经济适用房的贷款利率相同)且实行变动利率,即由贷款人承担利率风险。由于经济适用房贷款人无法形成长期稳定的收入和支出预期,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中低收入家庭不敢或不能大胆使用抵押贷款,进而抑制了住房的有效需求。为此,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创新也是必然趋势。目前全国共有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资产1300多亿元,今后还将不断增加,如何加强管理、保证资产质量,如何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必须深入进行研究。另外,“低存低贷”是公积金制度的政策优势,但目前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贷款发放总额远远高于公积金贷款总额,如何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创新,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使用效率,使之真正为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服务,还需进一步研究。切实建立支持中低收入居民购房的抵押贷款担保制度刻不容缓,美国政府为支持中低收入居民购房建立了完善的抵押贷款担保制度,1934年创立了联邦住宅管理局(FHA),为低收入家庭提供抵押贷款保险保证,这些经验我国可以借鉴运用。

4结语

为此,应对现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政策进行调整,扩大现有廉租房政策目对象范围,以保障更多社会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调整经济适用房政策,在更加封闭的群体范围内实行经济适用房政策。改革和创新政策执行组织,依托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完善和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把住房公积金作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政策的基础平台,满足政策的融资需要、征信需要和调控需要。并应立法保障公民住房权利,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住房政策的调整,避免政策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以使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政策更具针对性、更系统和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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