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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经济的意义

公有制经济的意义

公有制经济的意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社会主义公有制 市场经济 结合 历史意义

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问题的探讨最早可以追溯到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商品经济关系的探讨,而且他们每个人都给后来者留下了有益的理论和实践成果,邓小平同志继承了前人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研究成果,并结合本国的实践经验,得出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这一突破性的结论。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它的特色内容之一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理论与实践。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发挥了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在理论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突破了传统马克思主义和西方经济学所共同持有的公有制跟市场经济二者决不相容的教条,实现重大突破;在实践上,中国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史无前例的制度创新。

一、对科学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大发展

在传统社会主义理论政治经济学中,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或者说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并不相容。马克思、恩格斯所预见的社会主义是“无商品、无货币、无市场”的“三无”世界,他们主要倡导公有制与市场经济非兼容论,直到晚年才有所松动。列宁虽然倡导实施以粮食税为主体的“新经济政策”,在解决社会主义与商品市场关系的问题上走出了极其宝贵的第一步,对当时苏俄医治战争创伤、迅速摆脱困境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他把“新经济政策”仅仅作为从“战时共产主义”向“正常的社会主义的产品交换”的过度时期,作为一种“暂时的退却”。因为列宁始终坚持这样一种基本理论见解:“事情过去和现在都是这样发展着的,商品生产产生了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又发展成帝国主义。这是世界历史发展的总图景。我们不应当忘记社会主义的基础”,他多次强调,社会主义国家只是在一定时期和特殊情况下有限地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后来被称之为“计划经济”的行政架构,列宁在世时已基本建立。列宁逝世以后,斯大林认定“暂时的退却”已经完成,他把苏联当时的现实社会主义与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等著作中构想的经典社会主义完全等同起来,从而将跨越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建立的有待“吸收资本主义一切肯定成就”的社会主义,同由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尖锐化而导致的建立在“资本主义一切肯定成就”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混为一谈,并按照后者的模式来规划前者。之所以认为社会主义只能是集中统一的计划指导下的产品经济,均源于此。他提出的商品“外壳论”长久地对社会主义各国产生着影响。因此,“批商”、“恐商”现象在社会主义国家是普遍存在的。时至今日,纵观苏联从成立到解体的历史,不难看出,苏联社会主义受挫绝非一些人所认为的那样,是由于苏联本来就不应该跨越“卡夫丁峡谷”,而主要在于混淆了两种社会主义的差别,用“建立在资本主义一切肯定成就”基础上的经典社会主义的理念,来指导、套用有待“吸收资本主义一切肯定成就”的现实社会主义的实践。

由于时代的局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只是认识和致力于解决跨越“卡夫丁峡谷”社会制度、生产关系跨越的一面,或者说只是“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而没有来得及解决“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这个生产力方面的难度最大、最本质的“跨越”。邓小平同志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奠基者,他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做出了划时代的不可磨灭的贡献。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研究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融合或有机结合,把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同市场经济的优势紧密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更加充分地发挥出来,从而有利于实现经济基础这个难度最大的、最本质的跨越,发展马克思关于跨越“卡夫丁峡谷”的理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解决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重大历史课题,是一个划时代的伟大创举。

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支撑

它“使中国出现了真正的”,一个充满勃勃生机的社会主义中国将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或者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中国大地发生了举世瞩目、翻天覆地的变化。一是综合实力与日俱增。从1978年到2001年,我国GDP剔除价格因素后年均增长9.4%,与日本和亚洲“四小龙”高速增长时期增速相当,是同期世界经济增速的3倍强,位居世界之首。“世界迈一步,中国跨三步”,这是对中国经济增长的形象描述。二是人民得到了空前的实惠。从1978年到2001年间,我国城镇人均收入增长了12.4倍,农村人均纯收入增长8.5倍。城乡居民已从传统的手表、缝纫机、自行车老“三大件” 向电视机、电脑、电冰箱新“三大件”转变,小汽车和住宅已进入部分城镇居民的家庭。城乡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已从1980年的62:38提高到2001年的25:75。正如世界银行副行长斯特恩撰文说:“中国已经实现了真正的。在人类历史上,如此短暂的时间内就取得如此大的进步是惊人的,也是罕见的。”三是中国的安全系数显著增强。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分析:其一,绝对贫困状况的存在,是困扰当今世界的一大难题。我国在20世纪末期已经取得了消除绝对贫困的决定性胜利,为在本世纪前十年全民族走向共同富裕和国家稳定繁荣奠定了基础。其二,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中国有80%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定不稳定首先要看这80%稳定不稳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后,我国创造了在仅占世界7%的耕地面积上解决了约占世界四分之一总人口吃饭问题的“奇迹”,消除了“无粮则乱”的隐患。其三,西部大开发已拉开帷幕。它不仅有利于促进我国东西部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而且对于从政治上加强各民族的团结、维护祖国统一、防止国内外敌对势力的“分化”图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说,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曾经被人嘲弄为“东亚病夫”的旧中国“站”起来了的话,那么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融合,则使今日的中国已经成为“苏醒的雄狮”,以其矫健的英姿巍然屹立在世界的东方。

三、对不发达国家的发展提供某些经验

它有利于发展主题的解决,实现社会主义在21世纪的伟大复兴。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面临着“一高一低”的严峻挑战。所谓“一低”,就是前“红旗落地”,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处于低潮。特别是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解体,使一些同志的理想信念产生困惑、疑虑甚至动摇。所谓“一高”,就是世界头号资本主义国家――美国经济,自1991年7月从谷底攀升以来,曾连续出现了126个月的持续增长。它改写了自凯恩斯以来整个西方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成为世界经济学界关注的热点之一。截至目前,美国、日本、欧盟的GDP占世界比重分别达到29.2%、15.4%、26.7%。这“一低一高”的“反差”,使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市场经济解决效率问题,公有制解决了公平问题,两者的有机结合,标志着中国已经初步地成功地找到了一条在经济文化落后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的改革不仅在中国,而且在国际范围内也是一种试验,我们相信会成功。如果成功了,可以对世界上的社会主义事业和不发达国家的发展提供某些经验。”它的成功实践,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远远超越了国界,其“普照之光”必然影响到正在求索中的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给世人以吸引、示范和启迪。尽管征途上还会有许多“暗礁”和风险,但我们坚信,社会主义的“星星之火”,必将在21世纪的世界大地上燎原、复兴!

参考文献:

[1]《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59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02页

[3]《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5页

公有制经济的意义范文第2篇

一、当前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意识形态工作总体向好

我们通过对200名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企业家、管理人员的调查发现,同党的十之前相比,非公有制经济领域近两三年来的意识形态状况一直在好转,可以说是一年比一年好。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越来越多的企业家更加心向祖国、心向中国共产党,尤其是在重大意识形态问题上,不仅与中国共产党同心同德,而且做出了独特贡献。

首先,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积极、认真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和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各地统战部门、社会主义学院、工商联和各派的各级组织纷纷组织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开展集中学习、讨论,使大家更加从内心深处认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真正认清了西方的“民主”、新自由主义、“普世价值”论、等错误思潮的本质及危害,进一步凝聚共识,决心为进一步大力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最大的力量。87.50%的被调查者表示认真学习过系列重要讲话,并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另有11%的被调查者虽然没有系统学习过,但却从内心深处非常赞同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其次,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不少人士开始旗帜鲜明地弘扬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红色企业文化建设和企业红色基因培育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在企业文化建设中,不少非公企业家非常注意吸收中国共产党历史中的智慧,尤其是推崇思想。西城区、石景山区、大兴区的不少民营企业家公开表示,最敬佩的人是。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工委,以“利用好红色资源、发扬好红色传统、传承好红色基因”为出发点,以学习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等为主要内容,探索实施“传承红色基因,提高治理能力”主题活动,引导园区非公企业从中国共产党发展和壮大的历史进程形成的红色基因中,寻找自身发展的理论和实践依据,进一步坚定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的自信,提高了自身治理能力。园区的一些民营企业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大力培育红色基因,董事长、总经理带领员工重走红军长征路、唱红歌等,使红色成为企业文化的主流。一些企业家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思想有机结合起来,积极主动在企业弘扬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吸引了很多青年积极申请入党,有的还成为优秀党员。

第三,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通过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积极为国家发展建言献策等形式,为建设社会主义强国贡献力量。正如所指出的,许多民营企业家都是创业成功人士,是社会公众人物。用一句土话讲,大家都是有头有脸的人物。你们的举手投足、一言一行,对社会有很强的示范效应,要十分珍视和维护好自身社会形象。调研中发现,不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都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慈善事业,通过实际行动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做好表率。北京市工商联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有73.27%的企业家表示,能够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有68.18%的企业家认为,参与慈善和光彩事业,是为了扶助弱势群体,使社会更加和谐;43.18%的企业家认为,参与慈善和光彩事业没有任何私利,仅仅是承担作为企业家应尽的责任;此外,选择积极参与慈善事业以报答党和人民、造福社会的企业家也占到了39.77%。

第四,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自觉抵制西方意识形态渗透和民运分子、分子等的蛊惑、收买。西城区一家非公有制企业的总裁是派成员,他应朋友之邀参加一次宗教活动后,活动组织者多次联系介绍他信教,并主动来到企业要给员工进行传教,表示愿意给企业困难员工一定资助,美国一些非政府组织和媒体也跟踪甚至参与此事,但这位老总坚决拒绝了这些活动。调研中,不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表示,不仅要坚决拒绝西方宗教势力在企业进行传教,而且要坚决拒绝西方非政府组织的利益诱惑以及民运分子、分子的蛊惑等。

二、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意识形态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意识形态状况总体向好,但由于西方近年来不断加大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一些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尤其是企业家的思想认识仍存在误区。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当前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依然存在以下几大意识形态问题。

首先,一些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缺少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的认识、信仰和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信念,有的甚至对西方的制度体制充满向往。由于是在改革开放的环境中长大,再加上对我国近现代历史缺乏深刻的了解,接受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机会较少,有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等缺少基本的了解,再加上西方的“民主”、新自由主义、“普世价值”论、等错误思潮的影响,导致少数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缺乏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和拥护,缺少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和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信念,有的甚至认为中国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会更好。

其次,有些地方的党委、政府、派、工商联等对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忽视意识形态建设,导致部分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对意识形态领域的基本理论、问题等缺乏正确认识,缺乏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认同。调研中发现,不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存在片面理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味强调经济建设而轻视意识形态工作。如某区委统战部的一位负责人就反映:“意识形态工作很重要,意识形态能力建设也非常重要。但是上级对我们的考核主要是经济发展的指标,还有维稳等,我们要随着指挥棒转,根本没时间搞意识形态建设!”此外,一些地方在抓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时,不仅思想陈旧、手段单一、方法滞后,而且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导致一些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对意识形态工作有抵触情绪,认为意识形态就是思想管制,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有误解,所以从内心不认可。

第三,受网络上一些“大V”宣扬的流行错误思潮的影响,个别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参与错误思潮的宣扬、传播,有的甚至公然鼓吹“”、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前些年,由于意识形态工作抓得不紧,一些网络“大V”比较活跃,其中有一些“大V”是民营企业家,他们中有的人还是派成员甚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这些人不仅在网上公开宣扬错误思潮,而且还经常搞一些讲座、论坛拉拢、影响更多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有个别人甚至公然鼓吹中国应该仿照西方的政治制度搞政治体制改革,更有人煽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告别社会主义制度等。由于没有真正认清少数所谓“大V”的真面目,一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常邀请这些人搞讲座甚至聘请他们为企业的顾问、独立董事等。

第四,有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在“官”“商”交往中摆不正自己的位置,认为自己为社会做出了贡献就应得到回报,对国家反腐打击“官”“商”勾结的行为有意见甚至非常不满,进而攻击党的领导和国家的现行政策、举措等。近年来,中央不断加大反腐力度,对于权钱勾结、权钱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由于不少案件牵扯到部分民营企业家,一些非公经济领域人士对自己的前途和命运也产生担忧,对申请外国绿卡和到国外发展考虑较多。还有的民营企业家在一些公开场合表达对国家反腐的不满,认为反腐影响了经济发展等。这些言论被国外媒体所利用,产生了恶劣影响。此外,还有一些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抱着较强的目的性去做一些公益慈善活动,做了之后就向有关部门要回报,希望借此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获得其他更多的荣誉等,损害了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的整体形象,也扰乱了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

第五,一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忽视中国共产党组织和共青团、工会等群团组织建设,对西方利用文化产品、宗教、网络等对中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的危害认识不足,再加上有关部门对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企业家在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等关心不够,非公有制企业成为西方意识形态渗透的重点。调研中发现,有的非公企业中的党员、团员找不到组织,失落感较强。有的部门直接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账户中扣交工会费,但却没有开展什么活动,使得一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工会形同虚设。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

第六,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个别人士与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往密切,甚至组建一些私密性很强的社团、会所等组织,发表一些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相违背的言论或所谓“研究成果”。调研中发现,由于缺乏正确引导,再加上一些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诱导,以民营企业主、律师等为代表的部分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新社会组织的人士自己组建了“XX会”、“XX堂”、“XX岛”、“XX研究院”等一些私密性很强的社团、会所等组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秘密聚会,在交流时直接攻击、等领袖人物,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等,甚至宣称中国应该走西方的道路等。

三、如何加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意识形态工作

根据几个月的调研和以往的研究积累,课题组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

首先,清醒研判当前的意识形态形势,高度重视、科学应对西方的意识形态渗透,进一步坚定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和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信念,以及社会主义必将取代资本主义是历史必然性的认同。要通过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剖析,使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渗透问题、对当前的意识形态形势有清醒的认识,从而深刻认识到当前意识形态斗争的复杂性、严峻性。有关部门应该引导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清醒认识到少数西方国家对中国多年来一直实行和平演变的事实,自觉抵制西方意识形态渗透与和平演变。在此基础上,建议有关部门通过各种形式灵活、富有成效的教育、培训,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尤其是广大民营企业家按照所要求的那样,深入开展以“守法诚信、坚定信心”为重点的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始终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在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践中谱写人生事业的华彩篇章。

其次,各级统战部门、各派、工商联等要大力加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的意识形态能力建设,引导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正确认识意识形态的基本理论、问题等,进一步增强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共识。意识形态能力就是通过新的理论观念、理论概括、理论创新来辨别、引领、掌控社会思潮、社会主流意识的实际水平,主要体现为思想辨别力、理论创新力、共识凝聚力和话语支配力。有关部门应通过集中学习、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的意识形态能力建设,使大家深刻认识到,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没有自身独立的意识形态,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应该坚持和弘扬的就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从而使大家形成共识:积极、主动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是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的应有责任。并坚决在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与中共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时,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反对生硬的教育、影响和感化方式。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和风细雨的方式,使大家深刻认识到,面对新时期的众多新挑战、新考验,只有高度重视、大力加强意识形态能力建设,理直气壮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始终高举理想信念的旗帜,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前进道路,坚决反对“去意识形态化”“非意识形态化”“意识形态多元化”和等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才能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才能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生力军。

第三,加强新媒体对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意识形态影响的研究和应对,积极主动宣传中央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大对错误思潮的批判,引导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认清一些在网络受追捧的所谓“大V”、“意见领袖”的真面目,不受其误导甚至主动驳斥其错误言论。非公有制经济要健康发展,前提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健康成长。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工委联合园内,企业财智谷(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探索了“互联网+党建创新+非公经济+众创空间”的党建O2O 模式,创立了“红色星期六”网络党建品牌。财智谷(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说,在企业实践中,发现党建工作搞好能带动企业文化,我们尝试“互联网+党建”,通过网络平台召集行业精英、企业高管、党员和员工主动开展“传承红色基因”大讨论活动,并定期组织线下志愿服务活动,有效提升了非公有制企业对党建工作的重视,深化了非公有制企业党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应该意识到,互联网党建是个大题目,如何有效利用互联网尤其是新媒体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是一个值得继续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尤其是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开通官方微博、公众号、网站等,积极主动宣传中共中央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大对新自由主义等各种错误思潮的批判。同时,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认清一些“大V”的真面目。

第四,引导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清醒认识资本对权力的影响及其危害,摆正自己在“官”“商”交往中的位置,坚决支持中央打击“官”“商”勾结行为等反腐败举措,打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2013年3月8日,同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江苏代表团代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告诫说,“官”“商”交往一定要有道,要相敬如宾,而不要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要划出公私分明的界限。2016年3月4日,又把新型政商关系概括位“亲”“清”两个字,并告诫广大民营企业家,所谓“亲”,就是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所谓“清”,就是要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并指出,靠旁门左道、歪门邪道搞企业是不可能成功的,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做这种事心里也不踏实。同时进一步强调,守法经营,这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的一个大原则。公有制企业也好,非公有制企业也好,各类企业都要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因此,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一定要深刻认识到,自身事业的根在中国,随着整个国家政治生态的改善,市场竞争环境必将更加公平、公正,只要守法、爱国,一定能有更好的发展,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帮助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解决事业中、生活上遇到的困难,使他们更多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第五,进一步大力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中国共产党和共青团、工会等群团组织建设,尽快对西方利用文化产品、宗教、网络等形式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和引导。有些地方、单位在这方面已经做出了积极探索,值得借鉴。如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工委非常重视非公有制企业的党建工作,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期间,针对部分年轻企业家信仰缺失、心灵空虚等问题,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在非公有制企业中通过采用一对一的定制式微党课等形式开展党课活动,以真诚、务实的态度主动去影响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高管等,使他们不仅支持在企业建立党组织,不少人还主动申请入党。如今,整个园区已经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支部167家,非公有制企业党委2家,实现了园区党建工作全覆盖,吸引了不少非公有制企业人士积极申请入党,也增强了党的凝聚力。在此基础上,他们注重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使得园区企业对西方利用文化产品、宗教、网络等形式对中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保持了较高的警惕性。如北京龙达怡和公司党支部坚持党建与企业经营无缝融合,通过多方式、多渠道的政治思想培训、业务培训,带动广大员工掌握新时期党的各项大政、方针、政策以及新知识、新技能,致力于把员工培养成为政治素质过硬的“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得到管理层、管理者以及股东的认可,也大大推动了企业的意识形态工作。这些做法值得借鉴和学习。

第六,大力加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意识形态阵地的建设,主动加强对意识形态理论的学习、对意识形态问题的研判,对一些主动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企业要进行鼓励、扶持。出席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指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要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一手抓鼓励支持,一手抓教育引导,关注他们的思想,关注他们的困难,有针对性地进行帮助引导,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特别是年轻一代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做到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2016年3月4日,他又强调指出,对领导干部而言,所谓“亲”,就是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心实意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并提出,要注重对年轻一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教育培养,引导他们继承发扬老一代企业家的创业精神和听党话、跟党走的光荣传统。而要做到这些,做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是关键。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学习、贯彻的有关讲话精神,从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中青年人士中发现、培养一批和中国共产党同心同德的典型,引导他们创新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意识形态工作的方式、方法,打造一批坚强有力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意识形态阵地。同时,各级党委统战部、宣传部等有关部门应该牵头,和社科院、党校、社会主义学院、工商联、派等联合,组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意识形态专家库,邀请一批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精通意识形态理论、熟悉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专家成为特邀专家,长期关注、研究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意识形态问题。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有关部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专家之间的便捷、友好、科学、高效的沟通机制,从而为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公有制经济的意义范文第3篇

一、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规定的原因

1、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与中国市场经济建设。非公有制经济,是上位概念,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合资经济、股份经济等等是下位概念。并且,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是并列的两个相对应的概念。非公有制经济概念的提出和在宪法上规定,表明中国的改革开放,从刚开始的摸着石头过河,经过二十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非公有制经济将是国民经济发展最强劲、最稳定的动力。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的平均增长率远远超过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增长率,对二十多年来的经济增长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在亚洲金融危机后我国经济相对困难的几年里,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是明显的。

非公有制经济将是创造就业机会的最大来源。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将是各级政府的一个长期和艰巨的任务。正是非公有制经济每年创造了数百万的就业机会,不但吸收了新增的就业人员,也吸收了从国有企业分流出来的人员。以后,非公有制经济将会是创造就业机会的最大来源。“据劳动部2002年对66个城市的调查,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中的65%,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实现再就业。”

非公有制经济将会是越来越重要的税源。尽管国有经济目前在整体上仍然是政府最大的税收来源,但非公有制经济直接和间接创造的税收将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特别是在增量上会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在地方经济和县域经济中,经济发展和税收,主要依靠非公有制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将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直接参与者和积极推动者。我们尽管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在这个过程中,非公有制经济将是平等竞争、厉行法治等基本规则的直接参与者和积极推动者。

2、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事关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小康目标的实现,具有战略性意义。因此,中共十六大三中全会充分肯定“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明确提出“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二、宪法修正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的意义

1、从法律的角度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的确立使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法律的保护。由于中国采取的是渐进式改革,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是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根据,而是以政策作为根据,主要靠政策手段而不是法律调整。还没有建成一个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因此,在非公有制经济获得极大发展的同时,也还存在许多问题,阻碍和限制了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的发展。

这次宪法修正,明确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其重大的法律意义。从宪法上规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具有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的法律地位。为此后国家制定一系列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

2、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的确立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起点。这次对宪法第11条第2款的修改:一是突出强调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二是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体现“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的方针;三是强调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督和管理,必须依法进行,以贯彻、体现国家和政府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方针。可见,这一修改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3、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的规定是宪法本身的完善。体现了宪法与经济发展的同步也是宪法进步的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完善首先是宪法的完备,而宪法的完善是的前提,宪法对经济的发展起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经济的规定是根本性的,是其他法律对经济的规定的前提和基础。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具有指导性的意义,是其他法律规定的依据,为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的确立的根本,是宪法自身完善的体现。

三、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的几点看法

虽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规定已经有了宪法的根本法保障,但是,现在我们的当务之急,就是要使修改后的宪法第11条具体化,要按照宪法第11条的规定,改革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的内容,尽快制定物权法规定平等保护的完善的法律规则,严格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宪法第11条规定。在制定物权法时,抛弃传统理论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财产权的做法,规定统一的财产关系基本规则,贯彻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原则。要逐步建立法制化的财产保护体系、税收体系和其他经济活动规范体系,与宪法一致。

法律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的进步体现了法律在保障经济发展上的先进。但是法律对经济的保护的同时又肩负着规范经济发展的使命。我们看到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与进步,看到了非公有制经济对社会经济的作用。我们也不能忽视非公有制经济的不足。存在相当多违反税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商标法等现象。个体私营经济的确存在相当多的偷漏税、拖欠雇工工资和任意增加劳动时间、假冒他人商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些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热衷于“”以获取不正当的资源和政府支持,从而得到暴利。因此非公有制的地位的建立是一个系统的工程。

公有制经济的意义范文第4篇

关键词: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义利兼顾、以义为先”;内涵;价值;践行

中图分类号:D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63(2013)02004606

“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是新世纪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准确理解“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的科学含义,正确把握“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的时代意义,深入探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践行“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的实践路径,对于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和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的内涵分析

“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作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价值观念,根植于深厚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土壤,蕴育于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环境,统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着鲜明的文化特质和深刻的时代内涵。准确把握“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的内涵,是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进行价值引领的基础和起点。

1.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义利之辨”

“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的文化根基起源于中国古代的“义利之辨”。“义利之辨”是关于义利关系价值观念的辩证和阐发。在中华文化价值系统中,历代先贤曾对义利关系与天人关系、群己关系、理欲关系等一些基本的价值观念进行过长期的辩证和讨论,并形成了主导的价值共识。

如何处理义利关系集中体现了中国伦理道德的价值取向,反映了古代思想家处理道义原则和功利原则关系的基本态度。在古代价值系统中,义利关系的辨析十分复杂,各个思想流派各执一端。儒家提倡“义以为上”和“以义制利”,把“义”作为评判行为的主要准则,注意“义利兼顾”,但相对于义,“利”则处于从属的地位。与儒家强调“义”的内在价值不同,墨家更侧重“义”的外在价值,把“义”赋予了功利意义,认为“义,利也”,肯定了功利的合理性。而法家则把功利原则夸大到了更为极端的地步,认为追求功利是人的本性,即“名与利交至,民之性。”这样,儒家与墨家、法家在“义利之辨”上的功利原则便构成了传统价值观在义利关系上的不同取向。

但就总体而言,儒家的道义原则始终处于正统地位,对中华传统文化的影响也更为深远,因而,在中华传统道德中,“见利思义”、“以义为先”、“先义后利”就成为世代人民群众尊崇的优秀道德德目之一。孔子强调“见利思义”,并把它作为区分君子和小人的重要标准。孟子要求“先义而后利”,明确提出“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荀子提出“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把是否先义作为衡量荣辱的标准。在儒家历代思想家的提倡和影响下,“义以为上”的价值取向逐渐升华为“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崇高道德境界,成为鼓舞历代仁人志士为民族大业、国家利益义无反顾、勇于奉献的重要精神力量,也成为中华民族崇高道德人格的光辉写照。

由此可见,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在“义”与“利”的关系上,强调义利兼顾,更强调先义后利,以义制利。强调道义原则和功利原则并重,但更强调道义原则对于功利原则的统领和制约作用。在这样的道德理念中,当道义与利益、德性精神与感求发生冲突时,强调应当超越利益的束缚与感性的制约而致力于对道义与德性的追求,并在其中得到高尚精神的满足与个人价值的实现。这样的道德理念成为塑造中华文化理想人格的价值标准,成为中华民族精神追求的一个重要理想目标。

2.“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的时代内涵

作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核心价值观,“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与中华传统文化义利观并不是一个概念。它是对传统义利观的扬弃,是对社会主义义利观的阐发,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当代主流价值取向的根本反映,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本质要求,其基本内涵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

第一,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价值观中的“利”的含义。这里的“利”是指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自身利益,是指非公有制企业的经济利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作为非公有制企业的主要出资人和经营者,追求利益甚至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必须肯定和支持的。非公有制企业是改革开放以来发展壮大起来的新兴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企业等经济组织一样的属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盈利最大化是企业经营的基本目标,也是市场经济具有生机和活力的关键所在。因此,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通过正当、合法、诚信经营,通过资金、人力、物力、科技等手段追求“利”,即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也是值得充分尊重和肯定的。事实上,也正是因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顺应改革开放的大势,积极投身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敢试敢闯敢干,敢于追求盈利最大化目标,从而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提供了全国80%的城镇就业岗位,吸纳了全国城镇就业的70%和新增就业的90%以上,解决了全社会近2亿人就业。雄辩的事实证明,非公有制经济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从而体现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追求“利”的正面效应和积极意义。

第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价值观中的“义”的含义。这里的“义”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有着丰富的多重内涵。这里的“义”是指民族大义,是指人间正义,是指社会道义,是指企业信义,是指为人诚义,是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完美人格和高尚品质。具体来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同心思想”,坚定政治方向。坚持“同心思想”,就要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中国共产党同心同德、同心同向、同心同行。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共产党也就没有改革开放,没有党的富民政策,也就没有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今天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作为改革开放最大的受益者,没有理由不坚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立场和信念。坚持“同心思想”,就要自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开创的正确道路,是强国之路,也是富民之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就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正确方向探索出的基本经济制度。正是这一制度,奠定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发展基础,提供了发展的根本保障。今后非公有制经济要进一步持续发展,更离不开社会主义道路的方向导引,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保驾护航。坚持“同心思想”,就要深入学习和自觉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正是这一理论体系从思想上破除了“左”的影响和传统观念,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才有了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才有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财富的积累、地位的提升和社会的认同。

二是坚持民族大义,投身兴国伟业。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坚守民族大义,秉持爱国情怀,是中华民族每一个成员的基本要求。在华夏儿女全部的道德价值中,没有比民族的复兴和国家的强盛这个“义”更大、更高、更强、更重。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内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建设者的根本要求。强大的民族和国家始终是中华儿女安身立命的精神支撑和生命依托,也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的坚强后盾和坚实基础。因而,面对民族利益和国家事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义”就是以民族复兴为己任,以报国兴业为大义,就是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民族复兴的伟业中实现人生价值。

三是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共同富裕。胸怀天下、感恩图报、勇于担当,是中华文化中“义”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马克思说过,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合。个人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存在,同样个人的成功也离不开群体的力量,因而,当个人成功时,不能忘记对社会的感恩和回报。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今日的成功,今日的财富、名誉和地位,得益于改革开放和党的富民政策,也得益于整个社会的支持和帮助,更得益于非公有制企业成千上万普通劳动者的辛勤劳动和艰苦付出。吃水不忘挖井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致富思源,知恩图报,切实担负起先富帮后富、最终走向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在这里,尤其应该感恩本企业员工对企业的付出和贡献,满足职工合理的利益诉求,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四是完善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追求完美人格,实现道德完善,是中华传统文化尊崇的道德境界,也是古代先贤“义”的道义原则的最高体现。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努力争取企业发展、财富积累的同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自觉肩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社会责任,在投身光彩事业中实现了积极的人生追求,创造了自己的光彩人生,并在实践中形成了社会尊敬和认可的建设者精神,这就是“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这种精神实质上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身上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良好精神风貌的生动展示,是中华民族“义”的理念的当代诠释。

第三,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价值观中的义利关系。“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是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处理义利关系的正确解读。所谓“义利兼顾”,就是要求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考虑“利”的同时,也要考虑“义”,即在考虑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自身利益和非公有制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坚持“同心思想”,坚定政治方向;也要坚持民族大义,维护国家利益;也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共同富裕;也要完善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也就是要求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的富裕与广大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

所谓“以义为先”,就是在义利关系这个矛盾统一体中,“义”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义”对“利”处于主导和统领的地位;当义利发生矛盾,不能统一的时候,要把“义”放在先导和主体的地位,“利”要服从、服务于“义”。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来说,当自身的利益和企业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当个人和企业的暂时利益与国家、社会、人民的长远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要服从、服务于国家、社会、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因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个体利益、局部利益、短期利益,只有在国家、社会、人民这个整体利益、大局利益、长远利益实现的前提下才能实现。

3.“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的合理性

“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主流价值的当代反映,是对中国传统义利观的超越,不同于西方的道德价值观,反映了社会主义义利观的本质特征。

第一,“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是对中国传统义利观的超越。在中国古代的“义利之辨”中,虽然墨家和法家突出“利”的价值,但因为儒家思想处于主导地位,所以在义利关系中更强调“义”的主导和统摄作用,“利”被放到了次要和服从的地位。这种“义以为上”的价值取向培养了中国文化的崇高道德伦理,有着鼓舞中华儿女为民族大业、国家利益勇于奉献的精神作用。但由于忽视利益的存在,也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社会的创造活力。特别是到了宋明理学那里,由于提出“存天理灭人欲”,就由“先义后利”发展到了贵义贱利。这种对义利关系的极端化思想,严重挫伤了人们对创造利益、争取利益的积极性,从而制约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深刻地影响和阻碍了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成为影响中国社会前进的“惰性”观念。我们今天提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则是对中国古代义利观的超越,它既倡导道德道义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价值引领,又尊重非公有制经济的本质属性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利益追求的合理性。这样既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健康成长,又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与西方资本主义利益价值观有着截然的不同。“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价值观上的反映,与西方资本主义价值观是相对立的。资本主义价值观是由西方资本主义私有制决定的,是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服务的价值观念。它的思想基础是个人主义,个人主义的核心是利己主义。由于以个人主义为中心,在对待义利关系上,西方资本主义价值观念重利轻义甚至唯利是图,只追求功利而轻视道德原则。“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的思想基础是集体主义,即坚持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坚持道德原则和功利原则的协调,在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尊重个人的正当利益。这不仅有利于发挥集体的作用,也有利于发挥每个人的积极性;既能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又能保证社会的和谐进步。

第三,“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反映了社会主义义利观的本质。“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属于社会主义义利观的范畴,是社会主义义利观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价值观上的具体反映。当前我们的国家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阶段的社会性质决定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实行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方式。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决定了社会主义义利观的特定内涵:既坚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实现,也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在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时,坚持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决定的。社会主义国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代表,人民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人。只有坚持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才能保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才能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符合多种经济成分存在和发展的要求,反映了按劳分配和其他分配形式并存的现实。充分尊重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通过合法经营和诚实劳动获得的物质利益,不仅同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而且还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共同发展。

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践行“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的重要价值

1.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践行“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事关党和国家建设发展大局

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践行“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事关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思想观念、道德意识、价值取向越来越呈现出层次性和多样性。我们党要不断扩大和巩固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就要重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这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就要通过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践行“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的价值引领,使他们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践行“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事关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大局。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在国民经济的比重和地位越来越突出。据最近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民间固定资产投资11.4万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62.1%。这表明,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民营经济继续保持了“三分天下有其二”的比重,成为当前支撑投资增长的重要“稳定器”和“晴雨表”,成为影响和决定中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非常重要的因素。非公有经济人士能否“以义为先”,站在民族经济振兴、国家科学发展的高度去认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尽快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既关系到非公有制经济企业自身的生存发展,更关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

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践行“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扩大社会就业的主要渠道,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领域。但是也要看到在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企业没有把职工当作最宝贵的“财富”来珍惜,而是压低、克扣、拖延职工工资,“五险一金”不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责任和职工劳动保护措施不落实,劳动关系紧张,存在着诸多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因素。这些问题如果处置不当、解决不好,就会严重影响社会的总体稳定和谐。非公有制企业出现劳动关系不和谐现象,就是这些企业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没有树立“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的正确理念,重利轻义甚至唯利是图,漠视职工的利益和社会的责任造成的。因而必须把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践行“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放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去认识。

2.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践行“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在经过了30多年的创业发展历程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已经处在新的历史阶段。如果说,改革开放前30年的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处于第一次创业阶段,解决的是快速发展问题,依靠的主要是资源、环境、用工的低成本实现经济总量的扩张;那么,今后的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将进入第二次创业阶段,面对的将主要是解决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问题,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根本上是要通过科学发展来引领经济质量的提升。

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作为企业主要出资人,是企业发展方向的引领者和发展战略的制定者。其道义的力量、文化的力量,人格的魅力、信义的影响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发展的高度和水平。小胜靠勤,大胜靠德。德为事业之本,有德方可怀远。非公有制企业要在商业经济大潮中站稳脚根,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并长远地发展下去,作为领军人物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德义、信义、道义就显得无比重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是否具有政治把握能力,决定企业能否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始终在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指引下健康发展,确保正确发展方向。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是否具有战略思维,决定企业能否着眼国际国内产业发展全局,不断创新发展战略,抓住发展先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是否具有创新精神,决定企业能否不断加大研发投入,率先提升产品附加值和转型升级,建立发展优势。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是否具有责任意识,决定企业能否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建设先进企业文化,诚信经营、关爱员工并积极回报社会,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合力。

3.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践行“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有利于培养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一个优秀的企业家永远不能只是满足于做财富的积累者和拥有者,不能只是满足于做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还应该是道德的楷模和精神的领袖,应该是社会的良心和民族的英雄,应该在身上始终流淌着道德的血液。除此之外,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还应该成为优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践行“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则是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根本要求。

但在实际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的树立和践行上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少数人还存在着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问题以及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存在偏差的问题。价值观念呈现出功利化倾向,价值评价标准趋于物化。有些人把追逐物质利益的最大化作为奋斗目标,把金钱和财富的多少作为衡量社会地位和自身能力的标尺,对物的过度崇拜直接导致了价值观的错位;有些人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逐渐淡漠,社会主义集体意识逐渐淡漠;有些人执着于物质享受和时尚消费而不顾自身的价值和意义,失去了对国家、集体和社会的责任感;有些人理想信念动摇、淡化,精神境界低俗,没有高尚精神的支撑。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队伍不断壮大。他们掌握雄厚的资本、拥有大量的财富,与其他社会成员相比,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更独特、更重大。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增强践行“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的自觉性,增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自觉性,决定着我们国家的精神高度和公民素质,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

三、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践行“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的实践思考

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践行“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是统一战线工作实践中的新课题,如何让“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深入人心,如何使“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成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自觉行动,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开拓创新。

1.重视舆论宣传和教育引导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宣传攻势,营造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践行“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的浓厚氛围。及时发现并大力宣传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践行“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的生动实践、先进人物和典型经验,形成践行“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的正确舆论导向。要发挥社会主义学院党外代表人士教育培训主阵地作用,要发挥工商联的工作平台优势,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进行形式多样、切实有效的教育培训,向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大力宣传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义利观和“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意义,为引导非公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培养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做好思想理论上的引领。

2.重视平台创建和活动引导

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践行“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重在行动。长期以来,民营企业家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自觉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社会责任,促进了贫困地区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走出了一条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光彩道路,谱写了实现共同富裕的华彩乐章。近年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开展的回报社会感恩行动,是对光彩事业的创新,是光彩精神和建设者精神在当前社会条件下的最好传承和最新体现。实践证明,光彩事业和感恩行动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践行“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的重要平台和成功实践。我们要总结活动开展的经验,利用好这一活动载体和平台,通过活动提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践行“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的自觉性。

3.重视典型引路和人文关怀

要发挥优秀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示范作用搞好典型引路,通过非公经济优秀人士的现身说法以及互相讨论交流等,提高非公经济人士对自觉树立和践行“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同时,还要重视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要按照“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工作方针,既大力提倡“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又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尊重他们的劳动和创造,肯定他们为经济社会作出的积极贡献,肯定他们在光彩事业、感恩行动中的善行义举,在全社会形成践行“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光荣,违背“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可耻的正确导向。

公有制经济的意义范文第5篇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本条立法理由:新中国成立时对待私有经济的政策:利用、限制、改造、消灭。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即合作化运动,消灭了私有经济,实现了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到,使国民经济濒临崩溃,11届3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第一个步骤是“放开、搞活”,放开指允许城乡劳动者的个体经济,个体工商户。当时决定推行改革开放政策,属于危机对策的性质。还没有认识到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弊病,还谈不到经济体制的改革,谈不到私有经济的发展问题。92年宪法,只是反映当时的政策,承认个体经济的地位,规定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个体经济的定性: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1988年4月12日七届人大对本条的修正:

原条文: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修改后条文: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本次修正的内容:在第11条原文基础上,增加第3款关于私营经济的规定。第1句: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体现了党和国家经济政策的重大转变:从消灭私营经济,转变为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第2句:比照个体经济的定性,也规定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第3句:规定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及监督、管理。

本次修正的理由:改革开放政策推行的结果,个体经济发展,雇工人数增多,突破了“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概念的范围,出现一批私营企业。发生疑问:是否允许私营企业?如果允许,则要求在法律上应当给予私营企业以法律地位。本次修正,反映经济生活的要求,给予私营经济法律上地位,大体比照个体经济,仍然定性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并规定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但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有所不同,不好说“指导、帮助”,因此规定: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本次宪法修正承认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为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法律提供了宪法依据。因此,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第1条:为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第3条: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2条规定的私营企业定义:雇工八人以上。这就从法律上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作了界定。雇工不足八人,为个体经济;雇工八人以上即为私营经济。为企业设立、登记和监督、管理,确定了明确的标准。

1993年3月29日八届人大对宪法第15条的修正:

原条文:

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

修改后条文: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本次修正的内容:主要是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的根本性改变。

本次修正的理由:改革开放取得显著成效,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日渐发展,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日渐上升,引发关于“姓社、姓资”的争论,即关于改革开放的方向和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争论。这一争论,因邓小平南巡讲话的公开传达而告停止,改革开放的方向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已经确定,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这一宪法修正,虽然没有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但因为从宪法上将计划经济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经济体制性质的改变,就已经决定了非公有制经济不可能仅仅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而应当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但这次宪法修正并没有对第11条进行修改,因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定性,未被纠正。这就为下一次宪法修正留下伏笔。

虽然如此,这次修改宪法,将第15条规定原文“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九十年代的蓬勃发展,具有决定性的重大意义。因为,说到底,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与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是矛盾的,相对于计划经济来说,私营经济是个“异己分子”。而私营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间却不存在这种矛盾。即使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其本质仍然是市场经济。相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私营经济决不是“异己分子”,而是“自己人”。质言之,私营经济的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可见,这一次宪法修正,为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九十年代的大发展,奠定了经济体制上的基础。

1999你3月15日九届人大对宪法第11条的修正:

原条文: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修改后条文: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本次修正的内容:将原条文对个体经济(第1、2款)和私营经济(第3款)的分别规定,合并为两款;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并列,并且增加“非公有制经济”的概括性概念。第1款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第2款规

定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本次修正的理由:宪法修正案对第11条的修改,直接导源于九十年代非公有制经济的极大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经超过1/3.特别在东南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和地区,非公有经济所占比重更高,例如,广东的深圳、东莞等地,浙江的温州等地,非公有制经济所在比重当在99%以上。可见,到九十年代后期,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发展、壮大,再也不能够说是什么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而且非公有制经济根本就不是什么“补充”,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不可缺少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而且,公有制经济之外的经济形式,不仅是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还有合伙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社会招股和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等。这些经济形式是原条文的私营经济概念所不能涵盖的,也要求在宪法上给予正名,并规定其平等的法律地位。考虑到非公有制的经济形式多种多样,难以做到一一列举而不发生遗漏,因此,这次宪法修正,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之上,提出了一个新概念:非公有制经济。

特别要指出的是,非公有制经济,是上位概念,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合资经济、股份经济等等是下位概念。并且,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是并列的两个相对应的概念。非公有制经济概念的提出和在宪法上规定,表明中国的改革开放,从刚开始的模着石头过河,经过二十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所谓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奠基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两种经济成分之上的市场经济。

可见,这次宪法修正,明确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及其重大的法律意义。这就是,从宪法上规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具有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的法律地位。为此后国家制定一系列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

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对第11条的修改:

原条文: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修改后条文: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这次修正的内容:宪法第11条第1款未作任何改动,只是修改第2款。第一句: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二句: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这次修正的理由:在1999年修改第11条第1款,明确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后,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使非公有制经济在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获得长足的发展。2002年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1/3强,特别是在一般性竞争领域,非公有制经济已经超过70%;截至2002年底,个体、私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已达2.85万亿元;2002年个体、私营企业新增注册资本金6900亿元,比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多2600亿元;个体、私营企业上交税金,已占全部税收的43%;在地方经济和县域经济中,经济发展和税收,主要依靠非公有制经济。特别值得指出的是,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就业的主渠道,据劳动部2002年对66个城市的调查,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中的65%,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实现再就业。可见,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了极重要的地位,发挥了非常重大的作用。

以上可见,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事关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小康目标的实现,具有战略性的意义。因此,中共十六大三中全会《决定》充分肯定“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明确提出“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3月4日,总书记在政协民建、工商联联组会上强调指出:“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是党和政府坚定不移的方针”。

但是,应当看到,由于中国采取的是渐进式改革,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是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根据,而是以政策作为根据,主要靠政策手段而不是法律调整。还没有建成一个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因此,在非公有制经济获得极大发展的同时,也还存在许多问题,阻碍和限制了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的发展。例如,在企业设立登记、税负、取得贷款、企业上市等方面,存在不平等待遇,导致发生“挂靠”现象,及因“挂靠”诱发侵占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严重问题,以及一些地方存在的地下钱庄、高利贷等问题。

由于未及时制定完善的民法典建立健全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规则,加之在执法司法中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妥善、公正的保护,导致一些私营企业主心存疑虑,难以消除。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往往停止扩大再生产,甚至把资金转移到国外或者用于挥霍浪费。要真正消除他们心中的疑虑,激发其扩大再生产的热情和积极性,就一定要在宪法上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的法律保护,并以此为根据,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对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