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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施工处罚条例

混凝土施工处罚条例

混凝土施工处罚条例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节约资源,改善城市环境,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城区内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预拌混凝土(含预拌砂浆,下同)生产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按照一定比例成分,在搅拌站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亦称为商品混凝土)。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化厂家生产的用于建筑工程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建筑材料工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的行政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经委、建设、发改、财政、公安、交通、商务、审计、税务、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筑材料工业管理办公室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发展规划,组织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的信息交流、咨询服务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城区内自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自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第二章生产运输使用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全面实行标准化作业,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生产合格的预拌混凝土。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接受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量供应预拌混凝土。

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并于每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上月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流向等相关统计报表,不得拒报、虚报、瞒报。

第十二条预拌混凝土的销售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管。

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的运输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对确需在禁行路段行使的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搅拌车、泵车,凭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办理临时或长期通行证。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规定,加强所属车辆的管理,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持车容整洁,杜绝沿途撒漏,确保文明行车。

(三)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到建设工程现场运输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项目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价格纳入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报价以及竣工结算。

第十五条工程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建筑材料工业管理办公室委托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给予下列处罚: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依据《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按照袋装水泥用量依法处以每吨三十元的罚款。

(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经批准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现场搅拌混凝土超过十立方米的,依据《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一百元或者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混凝土施工处罚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房屋建筑;施工技术;施工问题

中图分类号:TU8 文献标识码:A

一、房屋施工的质量管理

1、建立运行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为了有章可循的进行质量管理,很好的利用IS09000族标准来进行是现代建筑企业的基本要求。项目经理部建立一整套质量控制规章制度,旨在严密对人的控制,通过提高人的工作质量来提高工程实体质量。对施工材料控制,主要是严格施工原材料、预制构件等质量检查,对施工机具控制,就是正确选择、使用、管理和保养好机械设备,方法控制,是指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技术等;环境控制,主要是对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的了解和掌握。

2、充分发挥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控制功能质量检验人员,用户,施工人员建立新的合作关系,质量检验人员和施工人员的目标是一致的,它是为用户提供优质,满意的建筑产品。在工程施工进度与质量发生矛盾时,进度必须服从质量,但施工生产忙,抢工期放松质量治理趋势却时有发生,这加深了工程质量与进度之间的矛盾。充分发挥员工的主动性检查工程质量,有必要建立权威的质检人员,这对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工程的质量至关重要。

3、严格监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国家《建筑法》明确指出;“建筑材料,零部件和配件,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因此,为确保工程质量,使建设项目必须过“四贴近”,即采购,检验关,运输和使用。在选择建筑材料应有特别好的采购。

4、促进工程质量交流和总结(1)对工程质量较好的工程项目,公司应组织各项目部进行内部观摩学习,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环境管理体系运行及工程创优运行情况进行交流。(2)对创优工程验收时,组织其它项目部相关人员到场观摩学习,学习创优先进经验,对照他人找出差距。(3)组织外部创优项目的观摩,收集创优工程的相关资料,及时把好的范本或存在的问题,传递到其他创优工程项目,使资料编写与管理少走弯路,从而达到以质兴业、以优取胜的目的。

二、房建施工技术1、混凝土防裂的的搅拌技术

在房屋建设中经常会有混凝土裂缝的现象出现。其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混凝土自身的自身结构的混乱、温度和湿度的变化,原材料质量的低劣,生产模板的变形等。新型底板混凝土掺入缓凝性的减水剂和含有UEA的膨胀剂配合收缩混凝土,混凝土在配合比时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科学划分混凝土浇筑部位,长刮尺在混凝土在未凝之前,将其刮平,等混凝土沉实晾干后,再用木抹将其表面搓平,使表面干缩的裂缝闭合;采用内降外包方式,在板内设置双层冷却水管,控制混凝土内部的水化热峰值,与此同时,板外覆盖包裹保温材料加以保温;使用科学的混凝土实时监测温度技术,检测混凝土厚板的温度测点,与此同时,对局部区域进行应变观测。在有关混凝土的搅拌及运输方面,必须满足连续浇筑的要求,并且尽最大可能降低其出罐的温度。在质量问题上主要做如下控制:

1、气温温度较高时,对于混凝土搅拌场、砂石等实施遮阳降温方式;

2、搅拌站的位置尽量要设置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附近,从而避免运输不便和成本的浪费;

3、假如是泵送混凝土的方式,应当使用混凝土搅拌车运输混凝土。

2、房建防渗技术外墙框架梁柱与砌体结构之间的裂缝和墙体的裂缝,都会引起房屋的墙面渗漏、饰面材料的渗漏和门窗接缝处的渗水,这无疑影响了房屋的使用功能及寿命,给建筑物的外观造成影响,对后期的维修带来麻烦。这都是因施工过程中,外墙的施工工艺不正确和质量监管不严格所致。

在施工前,要检查好砌块得质量,砌块进场时依照严格的要求进行存放,做好防水防雨措施;在砌筑前,严格依照施工要求将砖块充分湿润;在砌筑时,不得将密度强度不同的砖块混合使用;施工中,要注意框架结构的墙面每天的高度要在一米四之内,砌筑到二百米时要静停七天;外墙部分最下面的砖块要刷满专用面剂,起到防渗透的作用。

3、房建节能技术通过房建节能技术,不但可以有效保证房屋的功能,还可以节省很多施工上的成本,减少资源和能源的浪费。太阳能是人类常用的能源之一,现在在建筑领域的施工技术中,也得到了广泛采用。例如:例如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所需的热水要求;安装太阳能发电系统,为楼内提供照明系统所消耗的电能;太阳能技术还可以很好的控制建筑物的采光,有助于建筑物的日常节能利用。在建筑施工中,有一种新型的蒸压粉煤灰技术制造的混凝土,可以作为建筑物的护墙,通过先进的生产加工技术,形成的这种新型的材料,既有效地减少了建筑垃圾,又减少了资源的浪费,起到了保护环境,爱护家园的作用。

三、房建施工安全管理问题及相应措施1、施工安全管理缺少安全管理人员现在各工程承建方,工地多,地方分散,各个项目部都不同程度上存在安全管理人员缺失的现象,在大型房建工程施工中时常出现专业安全人员昼夜连轴工作,但还是不能覆盖整个工作面,从而使整个工程施工中隐藏大量安全隐患。为了改变这一现状,真正将安全问题摆在施工首位,就应该加大安全生产成本的投入,舍弃过去效益进度第一的生产模式,切实将安全人员,安全工程师的培训落到实处。2、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存在漏洞安全考核制度是项目组建的软件保障,大部分项目部的安全考核制度都是罚重奖轻,处罚条例无限细化,奖励机制却是缺乏鼓励性和可实施性,这样安全管理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会产生消极抵触情绪,而实际处罚措施在实际中往往不能真正落实到肇事人身上,而罚金埋单者往往都是劳务公司老板和工头,这样基层施工人员会对安全制度缺乏必要的敏感性,这种情况甚至有可能发展成为“花钱买违规”。针对此类情况,奖惩制度就应真正做到有奖有罚,惩罚分明。对于安全工作做的好的个人和组织应适当提高奖励程度,激发工作人员的安全工作积极性。惩罚措施应真正落实到实处,提高对个人震慑性,必要时可将惩罚名单惩罚措施公布明示出来,这样做一来可以显示上层安全控制的决心和态度,二来可以起到一定的宣传作用。

混凝土施工处罚条例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装备运输、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政策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的有关措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的具体工作,其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对符合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等方面给予支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建设项目用地。

第八条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单位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研究与开发,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需求、有利环保的原则,编制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

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适时公布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目录。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预拌混凝土预算定额,为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用预拌混凝土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本办法实施前未达到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要求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

第十二条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依法加强质量、计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水泥、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的设施和场所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四条运输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进入城市和交通控制地段,需要办理车辆通行手续的,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

第十五条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应当使用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利用废渣生产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对使用废渣量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一)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

(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

(三)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

鼓励本条第一款规定外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具体范围、期限等,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

(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备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施工现场50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四)水泥使用量不超过30吨或者使用预拌混凝土总量在20立方米以下的;

(五)抗灾抢险的。

第十八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征收范围、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征收范围、标准,不得减征、缓征、免征。

第十九条鼓励水泥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在农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为农村建设使用散装水泥提供服务,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项目未按要求设计和建设达到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发放能力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最高数额不超过3万元。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应缴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纳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范围、标准,或者减征、缓征、免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其他地方、部门、单位擅自减征、缓征、免征专项资金的,由上一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行使。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混凝土施工处罚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施工技术;安全生产管理;房建工程;措施

一、前言

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房建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这些质量问题不仅浪费资源,还严重危害到人们的生命安全,由此可见加强房建工程安全管理是关键。房建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高低也直接影响着整个工程质量水平的高低,因此要提高房建工程施工技术水平与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才能确保房建工程整体质量水平,才能提高建筑企业竞争力,为实现建筑企业经济效益提供有力保障。

二、房建工程施工技术

(一)房屋工程中节能技术分析

在房屋工程施工节能技术中主要有三种节能技术,即采暖节能技术、太阳能节能技术与墙体节能设计技术。采暖节能技术在房建工程中的应用最为广泛的便是水源热泵系统,水源热泵是通过利用地球水体所储藏的太阳能资源与地球水体自然散热后的低温水分别作为热源与冷源,并实现能量转换的供暖空调系统。水源热泵系统是通过利用太阳能与地热能两种丰富能源收集能量,进而形成低温、低热能量,将高位电能输入进行大幅度降低,进而转移建筑物的热能。太阳能技术也属于一种可再生与可利用的现有能源,通过太阳能技术可以实现建筑能量收集、散热及遮阳等优势统一。可以确保房建工程足够的热能与光照,同时还可以减少建筑物的能量消耗。墙体节能设计技术主要是降低建筑物的耗能并确保建筑物墙体保温,建筑物墙体分为外层部分与内层部分。设计外层墙体保温时,应选择防水性能佳的材料予以覆盖外层墙体,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太阳辐射对建筑墙体的影响;设计内层墙体保温时,应选用加装保温性能好的材料以防止其受到雨水影响。

(二)房建工程混凝土技术

首先,应严格混凝土原材料进场,确保原材料质量。其次,应配制好混凝土比例。在施工前,应由试验部门人员将混凝土配合比试配好并出具相应的配验单,才能进行施工。最后,进行混凝土浇筑。浇筑混凝土时应于底部先浇入水泥砂浆,其配比与混凝土相同,后将加有石料的混凝土浇入;浇灌混凝土时,应分派专门人员看守模板,避免出现爆模,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浇筑,对于单个流水段混凝土浇筑时应连续浇筑;对于施工缝处浇筑新混凝土时应先凿去原来混凝土表层的浮石,进行冲洗,刷素水泥浆后将同等混凝土成分的水泥砂浆进行抹压,保持其平整,最后才进行混凝土浇筑。

(三)房建工程防渗技术分析

在房建工程中应用到防渗技术的主要有外墙、屋面及门窗。进行门窗部位施工时,应做好门窗防漏工作,选择具有一定防渗技术与处理经验的人员,确保门窗防漏。屋面防漏施工时,应确保使用的水泥与砂浆等都具有一定的水硬性,并做好防雨应急对策。施工之前,应将垃圾与障碍物清理干净,确保平基层平整后才予以保温材料覆盖,经过修整后应将基层进行全面清理,最后将素水水泥浆刷上,刷浆时应注意其严密性。

三、房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一)建立完善房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机制

为了确保房建工程施工安全,应建立完善其施工安全管理机制。施工企业应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制定相关安全施工生产条例,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与执行安全施工生产条例,落实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好相关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安全问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予以处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个部门与各个岗位人员的职责,明确分工,一旦出现问题必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建立完善奖罚制度与考核制度,通过奖励制度可以充分调动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管理工作效率,严格执行惩罚制度,做到公平与公正,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就应由相关人员负起一定的责任与接受相应惩罚,以此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与规范安全管理纪律。

(二)健全完善房建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制

在房建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为了加强对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应健全完善房建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领导人的职责,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应严格按照我国与地方相关施工安全标准开展监督与控制工作,正确引导施工人员作业,严格各个工程的技术交底与安全施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与检查工作,指派相关安全专员实施安全管理监督工作,确保房建工程施工安全性。加强对重点、关键部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关键安全技术操作标准指挥施工人员进行作业,同时应加强对施工人员文明施工、遵纪守法施工等方面的督促。除此之外,在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中,应推行责任机制,根据施工现场划分责任,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一旦发生施工安全问题,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关惩罚,对于涉及到法律责任者,更应严惩不贷。通过这样可以有效地防范安全风险,提高施工安全。

(三)加强安全思想教育工作以提高安全意识

在房建工程施工中,应加强对管理人员与施工人员的安全思想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很多施工企业施工人员整体技术水平与素质水平不高,尤其是高技术含量与高危作业的施工人员缺乏安全生产意识,这样不仅严重影响施工质量,还威胁到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为此,应开展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提高管理人员与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整个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严格施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每一个施工人员都佩戴好安全帽、持证上岗,在施工现场设置好安全警告标志,提高现场施工安全。

四、小结

总而言之,房建工程施工质量的保证离不开其施工技术与安全生产管理。在房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各个施工技术的应用,严格遵照施工计划规范每一道工序、工程,同时应加强对房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证施工安全与施工质量安全,从而促使建筑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徐毅君,吴敏彦.房建施工安全管理问题研究[J].中华民居.2013,(06):226-227.

混凝土施工处罚条例范文第5篇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改善劳动条件,促进城市建设与管理有序进行,现将我市贯彻《**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目的意义

按照国家经贸委《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限制袋装、扶持散装"的原则,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建设和管理,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的,以改善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为契机,以市场需求力导向,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不断提升水泥散装量和散装率,实现我市散装水泥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明确任务

1、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对全市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2、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的组织领导,将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纳入同级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将提高散装水泥供应量和散装率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昙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各区县规划的制定、落实情况和散装水泥率纳入对各区县的年度目标考核苑围。

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200年12月31日前在雅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上和建立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规范管理

1、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运输设备,提高散装水泥的供应比例。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其散装水泥生产和发放的设施、设备能力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2、除临时性构筑物和其他零星使用水泥外,下列工程和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国家、省、市的重点建设工程;在雅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或者其他有条件的县城内的建设工程;使用水泥量在一定数量(即2000吨)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水泥预制构件厂,以及其他水泥制品企业等。

3、建设工程管理机构要本着有利于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原则,根据建设市场的变化情况,调整建设工程有关定额指标,引导和鼓励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

4、施工单位在要求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区域承接施工任务时,必须配备或具有与施工能力相适应的散装设施、设备,否则,不得承接该区域内的工程。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是否按要求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作为企业资质和项目经理资格审验的条件。

5、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机构在办理施工许可,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进行资质年检、审查工程招投标、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审查时,要严格把关,对未按要求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6、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交通规费应当根据国家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规定,给子优惠。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进入城区的散装水泥庠、混凝土搅拌站和工地的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应当依法及时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进入市区的散装水泥专用车应当保持车身清洁,防止污染城市环境。

四、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办法、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要严格按照《**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执行。除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制定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为限制袋装水泥的生产和使用,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对全市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的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为,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盹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1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每购买1砘袋装水泥缴纳3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3、提高专项资金征收率和使用效能,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只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专项资金的征管力度、是高基金的征收比例。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研究改进基金的使用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散装水泥的投入,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专项基金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

4、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3号文件规定,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交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而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隐瞒、截留、挤占、挪用、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兔二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依照国务院《关干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散装水泥管理工作执法力度

因交通、施工场地等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须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薏,并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对未经同意使用了袋装水泥的;对应当使用而未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对禁止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搅拌混凝土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行政区域内按《**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