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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

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

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范文第1篇

记者:在新的形势下,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有何重要意义?

张文岳:《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由中央政府制定的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题的重要文件,《若干意见》的,昭示着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又将迎来一个灿烂的春天。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辽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已经成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到2004年底,我省民营经济的比重已超过全省经济总量的50%,是实实在在的半壁江山。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重大的战略意义。

记者:《若干意见》主要从哪些方面体现中央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

张文岳:党的十五大特别是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了一系列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宪法修正案》明确了完善保护私有财产法律制度,有助于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最近,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一是强调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二是从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和完善服务等多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三是强调要切实保护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四是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五是强调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要求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这些政策的落实,将使民营企业家渴望的破除障碍、打破垄断、突破成为现实,为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提供一个新的契机。

记者:《若干意见》提出了哪些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张文岳:国务院针对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若干意见》中主要提出了以打破垄断为主要内容的七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放宽市场准入,公平待遇。二是改善金融服务,加大财税支持。三是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四是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五是引导企业提高自身素质。六是改进政府监管。七是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指导和政策协调。

记者:贯彻国务院的《若干意见》,对辽宁经济的发展与振兴有何重要意义?

张文岳:贯彻国务院的《若干意见》,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是事关辽宁长远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优化所有制结构,增强全省经济实力的重大举措。是加速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缩小与发达地区差距的必然选择和重要任务。是深入推进国企改革的重要依托,是加速全省经济结构调整的现实需要,是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发展壮大县域经济、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学习贯彻国务院的《若干意见》,就是要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靠发展民营经济,靠发展中小企业,走“以小为主,以多取胜”的路子,来实现辽宁经济的发展和振兴。目前,我省共有7800多户规模以上的企业,1100多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6600多户产值5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从工业增加值来讲,民营企业实现的增加值已经超过全省生产总值的51%。但从企业实现的利润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是398亿元,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247亿元,占62%以上。从资产情况看,全省现在的经营资产大概是1100亿元,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6700亿元,占66%以上。从上述两组数字看出,民营经济所占比重还不是很大,所以,发展潜力巨大。学习贯彻国务院《若干意见》,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充分认识到,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实现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共同发展,必将从根本上激活我省各种所有制之间的平等竞争,全面解放生产力,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步伐。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具优势,在经济增长、对外开放、财政、税收、就业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为全省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在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中同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我省民营经济正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全省上下必须抓住机遇,乘势而上,突出重点,扎实工作,推动民营经济实现更快、更健康的发展。

记者:非公有制企业的主体是中小企业,《若干意见》对中小企业有哪些支持?

张文岳:我国非公有制企业的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绝大多数是非公有制企业,国务院的《若干意见》充分考虑了这一特点,对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主要有:逐步扩大国家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加快研究改进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的会计、税收、统计等管理制度,建立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发展的组织制度;支持建立创业服务机构,鼓励为初创小企业提供各类创业服务和政策支持,加快建立适应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息和公共服务平台,加强科技创新服务;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促进以中小企业积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记者:贯彻《若干意见》,辽宁将采取哪些重要举措?

张文岳:改革开放以来,辽宁也相继出台了许多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对我省民营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应该看到,我省民营经济发展仍然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部分地区、部门观念转变滞后,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不配套、不完善,在市场准入方面还存在不适当的限制,企业融资渠道狭窄,社会服务体系还不健全,政府监管和服务不到位,部分企业行为不规范,自身素质有待提高。针对我省存在的问题,省委、省政府已经着手制定贯彻国务院“非公有制经济36条”的实施意见,目前已经完成了省政府部门的讨论论证工作,并将尽快出台。我省即将出台的新政策,其主要内容有: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促进创办企业,扩大就业渠道。对下岗失业人员、大学生、复转军人自主创办的除国家限制性行业的企业,免征3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全面落实对民营企业用地公平政策。统筹财政扶持资金,支持民营重点产业发展

完善全省中小企业金融担保服务体系。省财政通过预算安排2亿元,再利用开发银行软贷款5亿元,将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担保资金规模扩大到7亿,建立省、市担保机构业务联动机制,形成辐射全省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重点为 “两大基地”、“三大产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自从200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资金,除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外,还用于支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采用自有技术或引进专利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展技术创新,发展专、精、特、新产品,为大企业配套等。

省政府为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建立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6亿元(年初预算3.3亿元,拟再增加2.7亿元)、科技发展资金1.5亿元(每年预算安排),支持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的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疏通融资“瓶颈”,改善金融服务拓宽创业投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中小企业创业资金,引导、带动民间资本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小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服务体系,加快省中小企业银行的组建步伐。

构建民营企业服务体系。支持建立创业辅导、技术创新、信息咨询、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经营管理、国际服务等服务机构。建立民营经济信息服务平台

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改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转制和采用托管、承包、购买、租赁、兼并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

健全民营经济的法制保障,建立省、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清理和规范各种对民营企业的收费。保护民营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记者:辽宁在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方面将会出台哪些具体措施?

张文岳:对非公有制经济放宽市场准入,实行公平待遇,是贯彻国务院《若干意见》的首要条件。一是要打破垄断,加快垄断行业的改革步伐。我省要积极配合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的中直企业深化改革,支持我省民营企业进入这些垄断行业和领域。二是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我省各类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三是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四是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波前提下,支持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在组建地方商业银行、推动城乡信用改革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五是支持我省民营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六是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今年是我省的“改革年”。全省要大力推进以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造为重点的企业改革。除大型煤炭企业要求国有绝对控股外,其他领域的地方国有大型企业全面放开股权限制,通过吸引各类战略投资者,招商引资、嫁接改造,实现产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我们鼓励支持我省的民营企业通过收购、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省委、省政府将出台一系列政策,在财税、金融、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民营企业要抓住这一机遇,积极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实现做大做强,为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做出更大的贡献。

记者:当前融资难、贷款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请问,在拓宽非公有制经济融资渠道方面将要采取哪些主要措施?

张文岳:解决非公有制经济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主要在于拓宽融资渠道,辽宁在拓宽融资渠道方面将要采取四项积极政策:一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民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二是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中小投资公司发展。三是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四是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损失补偿机制,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建立担保行业自律性组织。

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范文第2篇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本条立法理由:新中国成立时对待私有经济的政策:利用、限制、改造、消灭。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即合作化运动,消灭了私有经济,实现了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到文化大革命,使国民经济濒临崩溃,11届3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第一个步骤是“放开、搞活”,放开指允许城乡劳动者的个体经济,个体工商户。当时决定推行改革开放政策,属于危机对策的性质。还没有认识到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弊病,还谈不到经济体制的改革,谈不到私有经济的发展问题。92年宪法,只是反映当时的政策,承认个体经济的地位,规定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个体经济的定性: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1988年4月12日七届人大对本条的修正:

原条文: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修改后条文: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本次修正的内容:在第11条原文基础上,增加第3款关于私营经济的规定。第1句: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体现了党和国家经济政策的重大转变:从消灭私营经济,转变为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第2句:比照个体经济的定性,也规定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第3句:规定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及监督、管理。

本次修正的理由:改革开放政策推行的结果,个体经济发展,雇工人数增多,突破了“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概念的范围,出现一批私营企业。发生疑问:是否允许私营企业?如果允许,则要求在法律上应当给予私营企业以法律地位。本次修正,反映经济生活的要求,给予私营经济法律上地位,大体比照个体经济,仍然定性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并规定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但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有所不同,不好说“指导、帮助”,因此规定: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本次宪法修正承认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为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法律提供了宪法依据。因此,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第1条:为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3条: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2条规定的私营企业定义:雇工八人以上。这就从法律上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作了界定。雇工不足八人,为个体经济;雇工八人以上即为私营经济。为企业设立、登记和监督、管理,确定了明确的标准。

1993年3月29日八届人大对宪法第15条的修正:

原条文:

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

修改后条文: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本次修正的内容:主要是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的根本性改变。

本次修正的理由:改革开放取得显著成效,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日渐发展,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日渐上升,引发关于“姓社、姓资”的争论,即关于改革开放的方向和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争论。这一争论,因邓小平南巡讲话的公开传达而告停止,改革开放的方向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已经确定,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这一宪法修正,虽然没有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但因为从宪法上将计划经济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经济体制性质的改变,就已经决定了非公有制经济不可能仅仅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而应当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但这次宪法修正并没有对第11条进行修改,因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定性,未被纠正。这就为下一次宪法修正留下伏笔。

虽然如此,这次修改宪法,将第15条规定原文“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九十年代的蓬勃发展,具有决定性的重大意义。因为,说到底,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与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是矛盾的,相对于计划经济来说,私营经济是个“异己分子”。而私营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间却不存在这种矛盾。即使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其本质仍然是市场经济。相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私营经济决不是“异己分子”,而是“自己人”。质言之,私营经济的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可见,这一次宪法修正,为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九十年代的大发展,奠定了经济体制上的基础。

1999你3月15日九届人大对宪法第11条的修正:

原条文: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修改后条文: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本次修正的内容:将原条文对个体经济(第1、2款)和私营经济(第3款)的分别规定,合并为两款;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并列,并且增加“非公有制经济”的概括性概念。第1款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第2款规定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本次修正的理由:宪法修正案对第11条的修改,直接导源于九十年代非公有制经济的极大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经超过1/3.特别在东南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和地区,非公有经济所占比重更高,例如,广东的深圳、东莞等地,浙江的温州等地,非公有制经济所在比重当在99%以上。可见,到九十年代后期,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发展、壮大,再也不能够说是什么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而且非公有制经济根本就不是什么“补充”,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不可缺少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而且,公有制经济之外的经济形式,不仅是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还有合伙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社会招股和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等。这些经济形式是原条文的私营经济概念所不能涵盖的,也要求在宪法上给予正名,并规定其平等的法律地位。考虑到非公有制的经济形式多种多样,难以做到一一列举而不发生遗漏,因此,这次宪法修正,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之上,提出了一个新概念:非公有制经济。

特别要指出的是,非公有制经济,是上位概念,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合资经济、股份经济等等是下位概念。并且,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是并列的两个相对应的概念。非公有制经济概念的提出和在宪法上规定,表明中国的改革开放,从刚开始的模着石头过河,经过二十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所谓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奠基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两种经济成分之上的市场经济。

可见,这次宪法修正,明确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及其重大的法律意义。这就是,从宪法上规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具有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的法律地位。为此后国家制定一系列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

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对第11条的修改:

原条文: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修改后条文: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这次修正的内容:宪法第11条第1款未作任何改动,只是修改第2款。第一句: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二句: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这次修正的理由:在1999年修改第11条第1款,明确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后,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使非公有制经济在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获得长足的发展。2002年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1/3强,特别是在一般性竞争领域,非公有制经济已经超过70%;截至2002年底,个体、私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已达2.85万亿元;2002年个体、私营企业新增注册资本金6900亿元,比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多2600亿元;个体、私营企业上交税金,已占全部税收的43%;在地方经济和县域经济中,经济发展和税收,主要依靠非公有制经济。特别值得指出的是,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就业的主渠道,据劳动部2002年对66个城市的调查,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中的65%,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实现再就业。可见,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了极重要的地位,发挥了非常重大的作用。

以上可见,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事关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小康目标的实现,具有战略性的意义。因此,中共十六大三中全会《决定》充分肯定“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明确提出“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3月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政协民建、工商联联组会上强调指出:“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是党和政府坚定不移的方针”。

但是,应当看到,由于中国采取的是渐进式改革,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是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根据,而是以政策作为根据,主要靠政策手段而不是法律调整。还没有建成一个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因此,在非公有制经济获得极大发展的同时,也还存在许多问题,阻碍和限制了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的发展。例如,在企业设立登记、税负、取得贷款、企业上市等方面,存在不平等待遇,导致发生“挂靠”现象,及因“挂靠”诱发侵占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严重问题,以及一些地方存在的地下钱庄、高利贷等问题。

由于未及时制定完善的民法典建立健全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规则,加之在执法司法中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妥善、公正的保护,导致一些私营企业主心存疑虑,难以消除。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往往停止扩大再生产,甚至把资金转移到国外或者用于挥霍浪费。要真正消除他们心中的疑虑,激发其扩大再生产的热情和积极性,就一定要在宪法上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的法律保护,并以此为根据,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对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平等保护。

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一定的经济运行形式及经济体制,总是依托一定的所有制结构而存在。市场经济的不同社会形式,是由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也必然依托一定的所有制结构作为经济运行的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础。

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

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是指各种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在一定社会经济形态中的构成状态,以及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所有制结构是由生产力的水平和结构决定的。实行何种所有制结构,应根据生产力发展的状况来决定,凡是能够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能够促进生产力迅速发展的所有制形式都应允许其存在和发展。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项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和确立,是实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关键。它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构建,制约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体运行的效率和方向。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依据如下。

1、它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

(1)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我国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化大生产在整个社会生产力系统中处于基本的和主要的地位,从而为公有制经济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居于主体地位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因而,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另一方面,只有确保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才能不断巩固和发展人民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物质基础,保证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才能保证创造的财富,第一归国家,第二归人民,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才能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方向,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相反,如果没有公有制经济及其主体地位,社会主义就将丧失其自身的经济基础,就不能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就不能坚持社会主义的方向和道路。

(2)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所有制形式的多样性,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水平的多样性决定的。由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还不高,生产力的社会化程度参差不齐,呈多层次、不平衡的结构状态,经济发展必然长期受到人口多、消费需求大、就业负担重、资源相对短缺等种种矛盾的制约。这种状况,客观上限制了人们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统一支配生产力的能力。因而,只有建立起多种所有制经济合理配置、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才能调动起国内外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使各种经济成分的优势和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从而有利于解决经济建设中的矛盾,满足现实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可见,现阶段我国非常复杂而又呈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状况,是导致我国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根本原因。

(3)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针对长期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种种弊端,我们打破了传统观念的束缚,并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积极探索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大力发展各种非公有制经济。通过积极发展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努力创办“三资”企业,来发展社会的生产力,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2、它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各个经济主体在市场上围绕经济利益展开激烈的竞争,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的发展目标。实现市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则有利于形成充分的公平竞争环境。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要求打破传统经济体制下所有制结构过于单一的格局,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培育多元化的相互竞争的独立经济主体。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是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1、坚持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地位和实现形式问题。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指社会主义条件下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同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份和集体成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可动摇。因为: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根本标志;公有制经济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要支柱;公有制经济是保证市场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稳定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是实现我国劳动人民在政治上当家作主、经济上共同富裕的物质保证。

2、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并不意味着以国有经济为主体,也不意味着公有制经济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越大越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这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只有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的性质,有效地组织社会生产,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办大事,促进经济高速发展。这种优势,不仅要有“量”的优势,更应该注重“质”的提高,即体现在产业属性、技术构成、科技含量、规模经济、资本的增殖能力和市场的竞争力等方面。目前,在现有的608个工业门类中,国有企业涉及604个,其中大中型国有企业涉及533类,占全部工业门类的87.7%。

(2)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即控制国民经济和经济制度的发展方向、控制经济运行的整体态势、控制重要的稀缺资源的能力。为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坚持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对少数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2006年12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首次明确军工、电网电力、石油化工、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将由国有经济控制。这一领域国有资本总量增加、结构优化,一些重要骨干企业发展成为世界一流企业。其中,对于军工、石油和天然气等重要资源开发及电网、电信等基础设施领域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应保持独资或绝对控股;对以上领域的重要子企业和民航、航运等领域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保持绝对控股;对于石化下游产品经营、电信增值服务等领域的中央企业,应加大改革重组力度,引入非公经济和外资,推进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在其他领域,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可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国有经济要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逐步退出,让更多的社会投资主体进入,依靠多种经济成分解决现阶段面临的社会经济发展问题。

(3)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所有制实现形式的选择,是为实现所有者的利益服务的。什么样的实现形式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更好地实现所有者的利益,就可以采取什么样的实现形式。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讨论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需要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继续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

三、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内在地包含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之中。非公有制经济“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我国现阶段存在的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非公有部分。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决不是权宜之计,它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增强经济活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1、支持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已经占GDP的1/3。

2、拓宽了就业渠道。到2001年底,城镇非公有单位从业人员已达到4329万人,占城镇从业人员的29.3%。

3、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投融资体制由单一投资主体向多元投资主体转化。到2001年底,非公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投资占社会总投资的比重已达到38.5%。

4、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了一个多元竞争、充满活力的环境。到2001年底,全国私营企业202.9万家,私营企业投资者460.8万户,全国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为2433万户。到2002年底,外商对华投资累计设立外资企业424196家。最后,促进了一批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在内的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占了很大比重,为提高我国国民经济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既有好处,也有不足,特别是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中存在的雇佣劳动关系和剥削现象,这是我们在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不得不付出的一种代价。但从总体上来看,它们还是“受到我国整个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对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利大于弊,“归根到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既然非公有制经济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投机性,这就需要政府利用经济政策和法律手段加以管理和规范,抑制其消极因素,鼓励其更好地发挥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对“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

2005年2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又正式出台。《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提出,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国防科技工业,这些长期以来非公有制企业难以进入的领域,如今获得了国家的准入。可见,《若干意见》的出台,将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范文第4篇

一、“重要支柱”

《决定》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这一论述深刻说明,我们公有制占主体必须坚持,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本色不能改变。

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来,我国国有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得到巨大发展。2003年至2012年,国有企业营业收入从10.73万亿元增长到42.38万亿元,年均增长16.6%。到2013年8月,国有企业(不包括国有金融类企业)净资产30.4万亿元。因此,总体来看,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不断增强,国有经济发展质量大幅提升,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巩固的,没有受到动摇。同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到2012年底,个体工商户已达4059万户,从业人数约8000万人,资金总额1.98万亿元。这些事实充分说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是适合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有利于激发各种所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为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两个都是”和“两个毫不动摇”

《决定》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两个都是’’的提出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提法上有了很大的变化,明确指出这两种经济形式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要基础,这说明非公经济发展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对促进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反映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经济、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比重不断变化。多元经济成分进来以后,可以提高市场化运作效率,国有企业和非公企业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市场竞争,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意识形态上扫清了障碍,也为非公有制经济公平使用资源、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理论保障。

“两个毫不动摇”的论述充分说明判断所有制好坏不再从制度本身来定义,而是看是不是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基本经济制度的不断成熟和定型,使得改革的目标更加清晰了。一方面,要坚定不移地发展公有制经济,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要坚定不移地支持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将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需要强调的是,两个“毫不动摇”绝不能割裂开来,公有经济需要改革,非公有经济同样也需要加快改革,它们有一个共同的改革方向,就是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三个平等”与“三个鼓励”

《决定》指出,要“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两个都是”和“三个鼓励”的提出,进一步明确了非公经济的重要性,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同时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自身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对民营企业来说,带来了很多利好的消息,使得民营企业能够和一些大型的国有企业同台竞争,给民营企业创造了更多的发展机会,也使民营企业职工更加有信心了。

四、“混合所有制经济”

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范文第5篇

关键词: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保护;新要求;新想法原来我国在从计划经济、公有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中,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和产权的确认程度不够。时至今日,在新时期特别强调市场经济,认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二者同等重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指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这一提法的最大突破是,从政策和法律角度更加清晰地保护和承认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这有利于对民营产权的保障,也对今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正确看待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认识,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在改革开放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人们只是将非公有制经济当作一种补充成分。如今,人们对非公有制经济有了全新的认识,把它当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显得越发重要,将在以后相当长时期内发挥其特殊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的平均增长率是惊人的,远远超过了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增长率,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危机肆虐、世界经济低迷的大环境下以及我国经济相对困难的情况下,非公有制经济依然保持强劲动力,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更是明显。

随着社会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显示其重要性。第一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将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的格局打破,形成了多元化格局。在计划经济时代,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认为它不是社会主义所具有的,与社会主义背道而驰。现在,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已形成多元化的市场主体,竞争格局全面展开,这既有利于打破单一的经济体制,提高经济效率,也有利于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第二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倒逼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必须进行改革,不改革就没有出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国有企业形成了加快改革和发展的压力,有利于国有企业加大改革步伐;有利于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进而有利于从根本上改革传统国有企业;同时,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已成为吸纳社会新增劳动力就业的主渠道,特别是在解决城镇无业人员、国企改制分流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人们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第三,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增长加快了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三十多年来经济之所以连续高速增长,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增长功不可没,它既为社会提供了丰富的产品和服务,也创造了大量社会财富。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增长,国家财政实力显著增强,这对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拉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保护不力的原因

我国基本构建了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保护的宏观制度,总体上认可度是较高的,但缺乏公平、规范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甚至受到限制和打压,其原因有两个:一是缺乏思想观念的支撑,二是缺乏微观制度的保障。从思想观念的角度进行分析:一是把非公有制经济看作是公有制经济的异已力量,过分非看重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害怕其做大做强,占据国民经济的主要份额,有损社会主义的声誉;二是仍把非公有制经济当做“补充”,是一种小打小闹行为,发挥不了根本性的作用;三是认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在我国当前国有企业困难之时所采取的权宜之计,而没有看到非公有制经济在活跃市场竞争、解决就业岗位、增加财政收入、创造社会财富等方面发挥的作用。

从制度的角度分析:一是对于私有财产权和非公有制经济,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宪法修改,都有所涉及,从1982年的“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到1988年增加规定“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再到1999年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都承认和保护私有财产,在法律上原则得到认可,但从立法用语上仔细分析,仍不能说宪法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与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同等看待。二是现行宪法对私人财产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征收和征用,如何进行补偿,补偿标准如何确定,未作明确规定,这是宪法保障作用的一大缺失,容易造成人们的误解。三是宪法只是“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表述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及其发展保护,而未从保护私人财产的角度进行规定。另外,宪法只强调对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生活资料所有权的保护,而没有对公民合法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如何进行保护作出规定,这是立法上的滞后。

有些法律法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得较为笼统、宽泛,缺乏具体的规定,当其权益受损害时,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法律上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模糊不清及对非公有制经济在某些领域的限制,使得广大劳动者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受到压制,积极性受到伤害,造成许多私营企业主把大批资产转向境外,进而使资本外流,不仅阻碍了私有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对国民经济造成负面影响。

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法律明文限制的虽然不多,但由于主动保护不到位,政府不但不能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反而侵害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表现为设置过高门槛、乱收费乱罚款、办事效率低、服务意识差等,从而阻碍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的新举措、新要求

保护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推进依法治国;更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如何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财产权保护方面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新想法。

《决定》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同时,还进一步明确要求,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

这些论述,解决了三个层面的问题。第一,进一步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的法律地位问题。因为,从这些年来的实际情况看,总的来说,非公有制经济的财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也经常会受到一些干扰和伤害。特别是在城市建设、产业布局、规划调整等方面,经常会受到来自于地方政府的干扰和侵害,如强制搬迁、补偿不按标准等。也正因为如此,许多非公有制经济的产权所有者们,发展的热情和信心受到伤害,投资的欲望越来越弱。特别是从事实体产业的产权所有者,很多都逃离了实体产业,更别说追求长远的发展目标了。《决定》将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上升到与公有制经济同等地位,特别强调了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这样对增强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所有权者的发展信心、发展热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因为,随着《决定》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一定会作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使非公有制经济的财产权在法律上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

第二,进一步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地位问题。过去,虽然也强调,非公有制经济具有与公有制经济相同的市场地位,可以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和要素分配。但实际运作中,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地位并不被平等看待,尤其在社会资源的分配方面,非公有制经济明显不如公有制经济。如各种政策的享受、财政资金的扶持等。比如在油价快速上涨时,国有民用航空企业能够享受巨额财政补贴,民营民用航空企业却享受不到,从而导致民营民用航空企业陷入困境。同样的现象,在成品油销售领域也存在,在市场供应紧张时,国有加油站可以满足供应,民营加油站则无油可售。所以,《决定》要求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实际上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地位的进一步明确和肯定。相关的法律也应对这一问题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和界定。这样,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地位不公平的问题,也会得到很好解决,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热情、发展信心、发展动力也将得到有效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