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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和国民经济的关系

公有制和国民经济的关系

公有制和国民经济的关系范文第1篇

 

一、何为公共经济管理与民生关系

 

就国际社会来看,公共经济管理是把人民生活紧密结合国家发展,为达到民富国强的目的,把二者有针对性地结合在一起进行分析,理论学者的大量研究认为,公共经济管理是为人民谋福利,因此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来进行分配,这其中的关键是其公正性。具体而言,作为各级政府,应当对全部的社会成员承担责任,通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合理地运用公共权力,合理地分配公共资源。随着民生概念的提出,普通民众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也从反面进一步推动了公共经济管理理论的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及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国家高度重视民生问题,通过各种惠民政策,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政府部门要合理分配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对所有社会成员要承担责任,制定详细明确的实行方案。民生观念的提出改变了人们的传统思想观念,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自己利益的重要性,从而推动了公共经济管理理论的发展。

 

(一)公共经济管理的内涵。公共经济管理对民生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的公共经济管理。广义的公共经济管理包括社会人文学、金融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狭义的公共经济管理是一门学科。两者是一种不可分支的二元理论,他们对民生关系具有重要的影响,共同作用于经济管理。公共经济管理拥有广阔的知识理论,具有非常广泛的涉及层面,能够满足人类对它的需求。狭义经济管理和广义经济管理具有不同点,对民生关系也具有不同的作用。

 

(二)民生关系的内涵。民生关系和公共经济管理一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其主体是民生。狭义的民生就是平常说的民生关系和民生问题。由于人的生理需求是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前提,因此人的衣食住行是民生关系中最重要的部分。而广义的民生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的事情,是同民生有关的事情。在创造经济的时候,群众会遇到需要解决的问题,即民生关系关乎每个人的生存利益和现实发展,是国家需要重视的问题。

 

二、公共经济管理与民生之间的关系

 

民生是国本,公共经济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公共经济管理是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可以说公共经济管理与民生的关系非常紧密。我们对公共经济管理与民生之间存在的关系做如下分析:

 

(一)公共经济管理促进对民生关系的改善

 

1、加强公共经济管理有利于为百姓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百姓生活离不开国家的维护,民生发展需要政府提供更多的公共经济支持,通过在公共产品上的投入,使百姓得到更多的实惠。随着我国最低保障制度的实施,收入低的人群也基本得到生活保障,这就是民生改善的一个方面,但目前这个制度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如城乡存在差距等,但随着政府对农村社保工作的重视,更多的公共产品开始走进农村,参与分配与使用,这对民生的改善具有很大的意义。

 

2、公共经济管理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公平,协调民生关系。随着全球一体化的深化,国家经济发展速度提升,与此同时对民生问题更加关注,公共经济对于民生的投入部分增多,如在建立健全各类保障制度、增加对民生需求的财政投入等方面,且在此过程中,通过公共经济管理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这样有效地规避了在经济建设中出现的速度与效果的矛盾,将社会高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尽量拉近,城乡之间的差距逐渐缩小,做到改善民生,协调民生。

 

3、公共经济管理能够通过协调政府财政支出填补市场空缺。市场经济体制在促进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在公共财政支出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随着公共经济管理的不断深化,在社保、医疗、教育等方面加强财政补助,解决问题,保障民生。从深层次的角度看,政府的调节有利于促进公共产品的产出,但在这个过程中,公共经济管理不仅仅是参与进来,更多的是作为决策,将财政预算用于刺激经济发展,鼓励百姓使用公共产品,实现高效市场配置。

 

4、公共经济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有利于改善民生关系。公共经济管理对民生关系的改善主要通过政策指导和资金调配,通常用于民生方面的资金投入比较大,资金的流向需要明了清晰,要确保完全用于改善民生,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相关公共经济管理制度,对相关改善政策与改善资金进行监督,从根本上确保百姓得到实惠。

 

(二)改善民生对公共经济管理存在要求。公共经济管理对于民生关系的改善有很大作用,可以说他们之间紧密相连,在管理中,公共产品的产出增加,财政支出被优化,国计民生的各个方面都因此得到改善,再加上对公共经济管理逐渐形成制度与法律的制约,百姓的实惠得到进一步保障。

 

1、政府管理职能需要进一步转变。随着经济发展国民生活水平提高,对公共产品有更高的要求,而政府实施经济管理生产公共产品,满足民众需求的同时,促进民生改善。可见政府在促进经济、监管市场的同时,提供了更多的公共服务,因此我们要更加确立政府的公共服务责任,使之承担起相关责任,坚持不断地将更多公共资源提供给百姓,加强维护社会稳定,从根本上改善民生。

 

2、深化公共政策的公平公正。改善民生的必要条件是政府对公共事业的协调,这也是公共经济管理的重要作用。在公共经济管理过程中,需要制定相关的公共政策,以确保社会分配公平进行。其中,政策的制定需要民众参与,让公共政策更透明、更民主,还要有相关制度对该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

 

三、公共经济管理对民生关系的重要作用

 

(一)公共经济管理促进民生需求的快速实现。传统的概念中,民生主要指百姓的衣食住行,随着时代的发展,民生的意义逐渐扩大,除了基本生存保障外,还包括基本的教育、医疗等方面,这也导致一些问题随之而来。我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因此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政府一边在了解民生的需求,一边有方向地进行经济建设,通过公共经济管理手段满足百姓的各种需求,即实现民生需求,进而从根本上实现社会保障,保证百姓利益,实现社会稳定发展。

 

(二)公共经济管理促进公平的社会分配。改善民生是进行公共经济管理的出发点,最终目的是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平衡分配。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财富总值越来越高,社会分配有偏差是难免的,为了避免问题扩大化,更好地平衡社会分配,我国政府出台了各种惠民原则、政策,确定均等化目标,提升公共经济管理工作。如在财政方面,政府在有意识地降低支出比例,逐渐实现从政府支配向公共支配转型,做到平衡社会分配,改善百姓生活。

 

(三)公共经济管理平衡贫富差距。在人与人交往的过程中,人们的心理状况会存在着不平衡状态,这种心理反应会阻碍民生工程的实施,会产生一些社会问题。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具有贫富之差,一些人挣扎在生活线上,一些人依靠勤劳和勇敢快速地富了起来,因此一些人产生了不健康的心理,社会上出现了仇富的现象。由此可见,过大的贫富差距可能会造成社会的两极分化,这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不是一件好的事情。城市和农村之间的贫富差距造成了农村人口的锐减,城市人口不断增长,使民生关系受到不良影响。只有通过公共经济管理的适度干预,才能平衡贫富差距,减少社会矛盾。

 

(四)公共经济管理促进就业。就业是一个国家公民的权利保障,也是民生之根本,而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则是民生的一个重要内容,人们有权利要求劳动,也有义务进行劳动,因此就业证实了民生关系。公共经济管理要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目前我国每年大学生毕业人数处于上升状态,在公共经济管理中,一些城市并没有做好减少失业、增加就业这项民生工作。大学生是知识丰富的人群,如果他们不能把所学的知识发挥在工作中,不能好好地就业,那么就会对国家造成很大的损失。在公共经济管理中,如何安顿失业人群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就业包括失业再就业、初次就业等问题,在现代社会中,迫于生活问题,一个人在失业一段时间之后,有可能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对于民生关系来说是一种挑战,威胁到了社会和不特定人群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严重损害了自己的价值。因此,公共经济管理在增强就业方面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五)公共经济管理在医疗、住房保障方面的作用。新时期,在医疗保障方面,我国民生关系没有得到很好地处理,公共经济管理还不够好,大病、重病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完善,体制也不够健全。医疗保障问题是一个历史性问题,医患关系的紧张与不健全的医疗保障脱离不了关系,如果想在公共经济管理中一次性地发展好,就要加强医疗保障民生关系的建设。而民生关系中容易爆发问题的另一个点就是住房保障。新时期中随着我国人口的增多,城市住房的需求越来越大,同时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很多城市都存在住房保障民生关系问题,由于城市房价太高,租金太贵,一部分到城市务工的农民晚上睡在天桥底下,白天在工地干活,没有经济能力住在温暖的房子中。另外,由于没有住房保障,一些白领工作人员蜗居在小房子中,这充分地说明了公共经济管理造成了民生关系的进一步恶化,没有做好住房保障民生工作。

 

四、改善民生关系的建议

 

(一)缩小贫富差距,加强公共经济管理。为了改善民生关系,第一步就要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国家和政府要实行税收减免政策,缩小贫富差距,就农民而言,政府对粮食的收购价格要具有严格的标准和执行程序,给予农民合理的补贴,从而使农民逐渐富起来。同时,国家还可以利用财政支出大力加强公共经济管理,根据城市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缩小城乡、地域之间的贫富差距,对所得工资进行税收调整,尽可能的减少贫富差距带来的民生问题。

 

(二)采取多种方法鼓励就业,改善民生关系。为了进一步改善民生关系,就要采取多种方法解决就业问题,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针对失业问题,公共经济管理要进行一定的财政支持,政府要对失业人群进行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且要给予一定的拨款,联系工作单位,帮助他们再就业。为了使居民的个人收入增加,公共经济管理就要做好就业工作,从而改善民生关系,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三)加强医疗、住房保障,改善民生关系。在医疗保障基本制度框架内,要想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就要探索灵活多样的保障方式,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如养老保险等,使人人都可以看得起病,吃得起药。同时,为了规范强化医疗保险管理,要建立健全管理规范和运行规则,改革医疗保险和医药卫生体制的配套。另外,国家要加大财政投入,针对住房保障问题,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对房价的调控以及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改善民生关系。

公有制和国民经济的关系范文第2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民法典;研究

当今世界,市场经济已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形式,交易制度已是经济进程中的中心制度,商品同整个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人们衣食住行所需的种种物质资料几乎都离不开市场,只有通过市场交易才能获取。因此,市场经济关系必须法律化、制度化,市场运行机制才能正常有序地进行。按照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一般规律性要求,商品经济、交易制度需要根据市场共同准则,以一定的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和表现出来,赋予国家意志的一般表现形式,这就是民法典的实质所在。

法是联结个人与社会的重要纽带,法是社会的调节器。法律的主要功能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现存社会秩序。法律的这种功能不仅表现为每个法律在自己的领域中发挥作用,而且表现为各个法律的有机结合形成一个科学体系,在调节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出整体功能。民法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不仅关系到民法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同时关系到整个法律是否科学合理。民法不仅调整商品经济关系,而且对上层建筑其他领域也产生重要影响。民法所创立的许多具有悠久历史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思想,逐渐被其他法律接受和吸收,这就决定了民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和基础性地位。

“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马恩选集》第四卷第484页)是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一、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和基础地位是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充分化,而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已经证明,民商法作为市场经济的法律机制是商品关系的最佳选择。由于民法的渊源在西方,人们在研讨民法时不得不光顾西方社会发展史。西方奴隶制社会时,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产生了罗马法,进入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又产生了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现代民法。从“简单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到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历史虽然绵延两千年,商品经济一直在发展着,但是自罗马法开始所选择的民法制度和民法的基本原则始终没有改变。除了这种法律形式更加完备以外,迄今各国法律都没有对它作出任何实质性的修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本质的不同,但是,市场经济作为人类社会发展普遍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本身具有26共同的客观规律。因此,借鉴西方经济、法律发展的历史经验,制定和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法典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要求。

民法是商品经济法的法权表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所特有的法律关系”。法律调整的最深刻的根源,来自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以及这一活动中所生产的经济关系的必然要求。在生产力低下的原始社会,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取决于世代流传的道德原则和人们在共同生产、分配和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习惯。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出现了剩余产品和私人占有,形成了商品交换关系。民法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并且是商品经济的法权表现。马克思说:“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为了使这些物品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马克思的这些名言指明了商品经济关系形成所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以及相应的法权表现:一是必须要有独立的商品“监护人”,即所有者,这种法权要求就是确认权利主体制度;二是商品交换者对商品享有所有权,这种法权要求是确认所有权制度;三是必须要商品交换者意思表示一致,只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商品才能交换,这在法权上要求建立契约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上三个基本要求的法权表现逐步发展演变作为现代民法的三大制度———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市场经济是在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上随着产业革命的发生,生产力不断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与简单商品经济相比不同的是,生产的规模越来越大,交易的次数越来越频繁,这就要求不断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交易的安全系数。为了适应市场的这些基本需要,民法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在主体制度方面,法人的出现和法人制度的确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为了适应生产和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以及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股份有限公司和责任公司应运而生。1897年《法国商法典》首次确认了这些经济实体的法律地位,赋予他们以法律上的人格。以后,法人制度为各国立法所确认。在物权制度方面,简单商品条件下是以个人本位为出发点,主张物权中的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享有的、绝对的、全面的、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财产资源,出现所有权与其他各项权能相分离的倾向。与此相适应,调整所有人和非所有人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关系的物权法律进一步发展完善。在债权制度方面,简单商品经济强调交易双方当事人意志自由,而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障经济秩序和体现社会公平,在契约自由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家干预和维护社会公益的交易原则,使债权制度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总之,在人类社会由简单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民法作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民法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政治、法律、道德、文化产生极为重要和广泛的影响,成为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首先,改变了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个别劳动对社会劳动的从属,个体对社会整体的依从,表现为个人直接隶属于他人或从属于某种社会组织。社会的资源配置,只能表现为不同身份中的不同配置;人或组织对资源的享有,只能表现为对特定身份的拥有。社会调整的措施是确认人的不同身份并维护这种身份关系。在市场条件下,人们相互之间的基本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契约的涵义中不但包含了独立、平等、自由的前提,而且意味着权利、义务、责任的内容和结果,人类社会“由身份到契约”的变化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其次,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手段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的特征是开始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无论在自然经济还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经济运行基本上依靠权力的运作完成,而权力是掌握在有权人手中的,因此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是人治。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的经济,它需要的是大经济观念而不是与手工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家长制”观念。市场经济需要的是规范有序的制度而非小生产条件下的家长的个人权威,要求通过经济关系法律化的途径为自身开辟发展的道路,反映经济关系的法原则必然体现经济运行的发展方向和内在要求,使整个经济秩序进入有序的法律状态。因此,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不是凭统治者主观好恶所决定的。再次,市场经济带来人们思想道德观念方面的许多变化。在封建社会,为了维护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是以家长制为核心的封建等级观念。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政府是社会的核心,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均由政府计划支配,一切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服从政府的计划和调配。与此相适应,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是以“义务”为核心的道德观念。市场经济关系是体现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要求尊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所要建立的是以“权利本位”为核心的思想道德观念。市场经济条件下,上层建筑领域发生的上述变化归根到底是由于经济关系的变化所决定的,而民法作为这种变化的媒体或中介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民法的基本原则逐渐被其他法律所接受和吸收,使民法成为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行为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竞争、民事权利不受侵犯,诚实信用以及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契约自由,等价有偿等。这些最初形成于古代罗马法中的民法原则,并未因历史的发展而改变。无论古代民法还是现代民法,本质上都是用民法准则来“确认单个人之间的现存的,在一定条件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马恩选集》第四卷第248页)也就是以一定的法律形式将市场共同准则加以确认和表现出来,从而减少经济运行中所有权、经营权行使的不确定性和不必要的环节,把随机变动,杂乱无章的市场活动秩序纳入规范模式。民法的作用在于以平等自由、等价有偿为保护手段,以确认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主体地位和人身保护为前提条件,以确认和界定商品者的静态物权和动态债权为核心内容,通过反映商品流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交换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保障民事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开辟道路。正是基于民法与商品经济的这种内在联系,使民法的基本原则对社会和人们的思想、行为产生日益广泛和深刻的影响。

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是指进入市场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既不因所有制形式不同,也不因权力大小和财产多少的区别而形成不平等的地位,每个主体都具有独立平等的人格,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任何人必须对自己的选择负全部责任。资产阶级在封建专制统治以后,为了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把民法的这种平等原则上升为宪法原则,但是,在私有制条件下不可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平等,只有在公有制条件下才有可能实现社会平等。而民法的平等原则,恰恰是社会主义社会中调整人民内部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公平原则主要是指等价和平等竞争,反对任何形式的剥夺和不平等交易,反对垄断。公平是一种主观评价,但判据只有一个。资产阶级民法体现的是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念,即形式上的公平。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体现的是劳动人民和多数人的公平观。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制度,是公平原则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和得以实施的物质条件。正因为如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民法的公平原则不仅是民事关系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应当共同遵守的原则,而且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实现社会公正的基本原则。

民事权利不受侵犯的原则,是指任何人的合法财产和人身权利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民法的这项原则体现了权利主体本位的思想,这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的思想基础。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关心和保护人民群众的权利不受侵犯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重要职能。因此,民法的这一原则已经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重要原则得到普遍尊重。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人们在从事商品交易时要讲信用,只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才能享受自己应得的权利。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健康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原则的社会化,要求每个人应该象尊重自己一样尊重他人,包括尊重他人的权利、利益、意志、情趣和生活方式等,使诚实信用原则成为调整人们相互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总之,民法原则的社会化趋势,其意义在于使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社会能够实现协调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影响民法主导作用和基础地位的因素。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中,由于特殊的政治、经济制度和文化传统影响,使中国始终没有产生一部独立的民法。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封建统治者为了挽救即将覆灭的王朝,照搬西方的法律制度,自1907年至1911年制定了中国第一部法典《大清民律草案》,但尚未公布,封建王朝即灭亡。民国建立后,于1931年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但是,由于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并未发生根本变化,因而这个照搬大陆法系民法大典订立的新民法尤如立于沙滩上的大厦,终以倾覆而告终。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根据民事审判实践积累的经验,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民事法律法规。进入新时期后,加快了民事立法步伐,一批单行民事法律陆续制定,特别是《民法通则》的制定,为解决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公民和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中遇到的大量共性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社会大环境始终制约着民法的发展。从民法在我国发展的艰难历程可以看出,我国是一个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邓小平文选》第2卷348页)由于中国社会制度、经济体制和文化道德传统与西方社会的差异,使得民法在我国的发展遇到不少冲突,如果不解决好这些冲突和难点,就不可能在中国确立和发挥民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基础地位和主导作用。首先是计划经济体制对民法发展的制约。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主体呈现单一性的特点,生产和分配全凭国家指令性计划控制,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层次受到极大限制,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必须为国家的统一计划服务,如同一部大机器上的零件,不存在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市场经济是主体多元化的经济,为确保不同利益主体能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就必须以法律形式确定主体制度。计划经济体制构建的是一种纵向的经济格局,在这种格局中无论是生产者、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处在一种纵向的条条关系之中。它与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的横向经济关系形成鲜明对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法的债权制度自然难以确立和充分发展。计划经济体制强调的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必须服从于制定计划的部门,市场经济是通过竞争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通过市场发生联系,自主经营是市场主体的基本权利,它理所当然受到民法的调整与保护。计划经济体制的这些弊端,决定了民法无法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获得充分发展。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制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法典。其次是公法的侵位削弱了民法的基础地位。公法与私法的概念最早源于罗马法。公元前三世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把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主要涉及国家的利益,调整国家与私人间的关系,体现的是国家权力,是国家管理社会的法律手段,因此公法表现的是一种纵向法律关系。在公法中,国家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与被管理者的权利、地位是不平等的。广义的公法包括刑法和各种行政法律法规,狭义的公法特指经济行政法。私法,顾名思义是指调整私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从罗马法至今,私法发展为调整一切平等主体之间经济、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即民商法。私法的共同特点是:私权不可侵犯,私人自治和契约自由。综上,公法与私法虽都属于国家法律,但两种法律手段的规定性不同,即各自调整的对象不同,公法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私法调整横向法律关系,当事人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法律程序以及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同。由于中国历史上和现代都从未有过公法与私法的明确的划分,因此,要评价二者的不同作用和相互关系也只能借助西方国家的做法。法国在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建立起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可以大体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为保障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给国家提供宏观调控手段而制定的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即公法;另一部分是为商品生产和流通而提供的基本规则,即民商法。法国制定许多经济行政法是基于市场经济需要,因为国家不再把社会经济的发展只当作私人的事务,而要以社会的最高公共仲裁人的身份积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这种干预是为了给市场经济提供和谐发展的秩序。法国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是规范市场经济参加者的身份;赋予参加者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所需的基本权利;提供商品交换的基本规则;把商品生产者与交换者的基本要求按照平等、自由、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规定为主体、物权、债权、公司、票据、破产等各项具体制度。民商法所提供的这些规则,是社会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规则。中国是在公有制前提下建设市场经济,不可能建立一个以私法为核心的社会法律体系,但是鉴于民商法对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以及中国法制传统的状况,正确调整好公法和私法之间的关系,发挥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主导作用是十分必要的。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通过政府行为调整本来属于民商法调整的领域,用行政隶属关系取代具有民法特征的相互协调关系,用行政规范取代民商法规范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在解决企业间债务关系以及调整企业破产关系等方面尤为突出。这种公法侵位现象如不改变,必将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不良后果。国家权力介入民法调整的领域,用行政干预限制民法机制的作用,影响和破坏了市场经济法制领域各种法律关系的正常格局。行政干预介入民法领域使得行政单位的身份变得模糊不清,它是市场主体还是经济管理者的身份难以界定,客观上导致官民不分,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还有可能加大经济活动中的人治倾向,使正在形成的法治经济趋势发生逆转。造成公法侵位现象的原因,一是计划经济的影响,政府长期以来总是以无所不能的、控制一切经济生产活动的政治角色出现,加之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影响,很容易出现政府过度干预经济的情况。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虽然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但是,经济体制改革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政府干预经济生活的惯性不可能突然停止。二是由于市场经济法律机制不完善,民商法没有在市场法律机制中发挥主导作用,民商立法速度慢,机制陈旧落后,调整的社会关系范畴较窄,层次不深。归根到底,要确立民法的主导作用和基础地位,必须尊重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机制,并通过这种法律机制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法典。民商法是关于人的基本权利的法。民法所强调的权利本位思想,与封建专制社会中法律主要是统治阶级用来实现镇压人民和维护自己专制统治手段形成鲜明对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思想基础。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关心和保护人民的权利不受侵犯是社会主义法律的神圣职责。因此,权利本位的思想,应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重要原则得到普遍尊重。民商立法的地位不是一般的立法安排问题,而是关系市场经济主要需要什么法律,以及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体制要不要从部门经济行政法向民商立法转变的问题。确立民商立法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的核心地位,是由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体制所决定的。民法一开始就是简单商品经济的法,进而又成为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这是历史作出的选择。从简单商品经济发展到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经过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经历了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但民法在商品生产社会的基础始终没有变。民法所以在市场经济立法中占有头等重要的地位,是与民法机制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作用紧密相关的。民商立法在规范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市场经济关系中不可离开,从体现地位平等、权利本位、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来看,它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所产生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

公有制和国民经济的关系范文第3篇

1.私有制与公有制

中国对公有企业和私有企业都进行着有趣的试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有企业并存。一些国有企业尤其是与外企合资的企业,显示出了效率,它们财务独立并正赚取大量利润。许多乡镇企业也成功地增产和赢利。中国乡镇企业成功的经验足以向那些认为只有资本主义经济中的私有企业才可能有效率的的教条挑战。

中国绝大部分资产由中央政府、省及当地政府以及乡村集体公有。为了使这些资产的管理具有效率,激励机制得到了运用,最为普遍盛行的就是承包,即已为人们周知的责任制。典型的例子是乡村把土地承包给农户和各级政府各种形式的企业租赁。承包的条款包括确定租金和利润分配形式。总之,企业的利润和管理者与工人的利益之间有一个明确的关系。对公有资产的管理者提供激励,是中国成功之关键。

一次私下的交流中,米尔顿.弗里德曼对上述说法质疑:中国绝大多数资产是公有的,但应区别--土地作为资产是公有的,使用土地的农户经营的企业却是私有的。的确,这家私有企业租借了一块公有的土地来生产和经营(如同资本主义社会一样),但是在中国社会体制下,政府和乡村政权才拥有这块土地的所有权。

除管理既有资产外,政府单位还在不同程度建立起新的企业。甚至作为社会公共机构的大学也建立自己的企业。有的出售研究成果和提供咨询服务,另一些出售由大学教员经营的工厂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公共机构赋予给企业一些有利条件,包括企业可以分享的(公共机构)的声誉、人员和物质资产。公有制可能的好处也许是社会成本与垄断力量结合。不过,在中国公有制企业仍是其他公共企业和私人企业的竞争对象。

解释中国国有企业效率的理论可在西奥多.葛鲁夫以及其他人那儿找到,他们呼吁要对国有企业管理者和工人提供激励。国有企业经营亏损可能是资本老化、管理方式对新的市场环境之缓慢适应,或者政府为工人提供就业的责任所导致的结果,而不是国有企业所有制本身导致的结果。

解释乡镇企业效率的理论可在马丁.L.魏兹曼和许成刚,C.张和Y.王,车嘉华和李大卫等人那儿找到。他们分别将乡镇企业效率归结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合作天性,政府的经济能力和政府的信用。马丁.L.魏兹曼、许成刚和李考虑了产权模糊因素。与此相联系的一个内容是腐败。罗格.H.戈登和李认为,对政府官员的回报不仅对促进改革提供激励,而且会对减少企业经营的困难提供激励。

2.现代法律体制

西方经济发展中实行的现代法律体制有时被认为是市场经济运行所必须的。中国非西方化法律体制被西方投资者和经济学家认为是残缺的。尽管它可以被称作半法律体制(semi-legalsystem),而法律也在中国有了几前年的实践,但它仍是一个不健全德法律体制。与西方不同,中国法律体制下,合同的履行部分地依赖于一种非正式德社会联系,即所谓的“关系”。“关系”在确保合同的履行中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

首先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是否所有的合同都将被严格履行?客观情况下应有一个履行合同的最优程度来平衡成本和收益。第二,假定履行一个合同是有利的,那么通过法律履行意味着与通过关系履行的对立。实际上司法体制没有必要放到这种合同的履行上来。美国法律体制下履行合同的高成本表明,部分地通过非正式网络履行合同也许会有一些好处。第三,并非所有的接触都可以清楚地记录下来,在合同不清楚之处,一些争论应由法律手段解决还是由非正式关系解决。

研究“关系经济学”是十分有趣的。“关系”是人力资本的一种形式。拥有“关系”就好比拥有“多个朋友多条路”的知识,拥有与授予大学学位类似的名声,拥有一个良好的信用。发展“关系”是积累人力资本,好比获得一个大学学位或创立名牌商标。来自这种形式的人力资本的服务可以由社会压力补充合同的法律履行。正规的模型可以解释合同之法律履行与关系履行的相互角色,以及在一个社会中两者的最佳结合。

不严格履行法律有时会有收益。在美国,人工流产是非法的,它的理论基础是保护胎儿的生命,但这条法律与母亲的选择权相抵触。解决的办法是与其履行法律不如严格依据公共环境而定。这样的法律可以防止不必要的怀孕,如果不必要的怀孕已经发生,母亲的选择权也受到了尊重。经济学家需要重新审视西方法律体制和市场经济有效运行之间的关系。西方法律体制的本质特征是什么?处于何种环境之中?

据说中国是人治而不是法治。这个说法不一定指中国的体制是糟糕的。通过建立非正式个人关系能够解决的问题,正规的法律体制没有必要去解决它。

3.个人主义与集体福利

据哈耶克的解释,个人主义是西方市场经济的一种思想。这种思想并不被亚洲国家认同。在亚洲社会,集体利益看得必个人权利更重要。许多发展中国家得人们正为民族主义而奋斗,且把公共利益何民族团结看得比个人权利更重要。

各国人权实践是不一样的。中国政府认为高度的个人自由和实行美国模式的人权对国家公共利益是有害的。中国大陆、台湾、新加坡、南韩,在有限的政治自由下,市场经济依然正常运行。市场经济福利经济学强调公共利益值得进一步研究。福利经济学提出了三个关键问题:第一,福利函数对个体公民、家庭、公民集体、政治组织如何定义?第二,社会不同政治和经济之作用下的福利函数如何构建?第三,这些实体的福利目标通过什么作用影响经济结果?当集体利益被强调时,这些问题的答案也许与个人主义社会下给出的答案不同。

4.多党制与一党制

多党制与市场经济有何关系?答案不简单。中国大陆、台湾(直到最近)、新加坡、南韩,都实行一党制,显然,一党制与市场经济也是一致的。尽管日本是多党制,但它在1958-1994年一直处于自民党领导之下。多党民主体制也并非实现人权的要求。

西方国家的发展,随大部分人经济能力增加,富裕公民要求更多的权利支配他们的命运,而逐渐走向民主政府。随着中国人民的更富裕和更有教养,他们也会争取更多的政治权利。而过去十年里,一党制下的中国人民政治代表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得到了加强。那么,中国当前的市场经济实践将可能出现何种政治制度?

有几个关于民主政府和经济行为关系的论点可以一提(略)。

民主政治对经济增长有何影响?香港一些公民担心提倡民主会影响为企业家提供激励的当前平稳的税制。台湾一些经济学家宣称近期提倡多党制已使政府理性决策变的困难并因而阻碍了经济增长。不同国家的经济增长率和政党数目或民主实践之间的统计意义上的关系又是什么?经济分析可以使此问题一清二楚吗?

在本文我提出了一些值得作进一步经济研究的问题。这些问题受到了近来中国经济发展现实的刺激。中国经济制度不断在发展,有些特征将长期持续,并且实际存在的制度对研究提出了足够挑战。在将来的经济学教科书里,中国、俄国以及东欧国家将在目录里更频繁出现。而美国的经济学工作则处于国际化的过程中,一如美国经济本身。

不严格履行法律有时会有收益。在美国,人工流产是非法的,它的理论基础是保护胎儿的生命,但这条法律与母亲的选择权相抵触。解决的办法是与其履行法律不如严格依据公共环境而定。这样的法律可以防止不必要的怀孕,如果不必要的怀孕已经发生,母亲的选择权也受到了尊重。经济学家需要重新审视西方法律体制和市场经济有效运行之间的关系。西方法律体制的本质特征是什么?处于何种环境之中?

据说中国是人治而不是法治。这个说法不一定指中国的体制是糟糕的。通过建立非正式个人关系能够解决的问题,正规的法律体制没有必要去解决它。

3.个人主义与集体福利

据哈耶克的解释,个人主义是西方市场经济的一种思想。这种思想并不被亚洲国家认同。在亚洲社会,集体利益看得必个人权利更重要。许多发展中国家得人们正为民族主义而奋斗,且把公共利益何民族团结看得比个人权利更重要。

各国人权实践是不一样的。中国政府认为高度的个人自由和实行美国模式的人权对国家公共利益是有害的。中国大陆、台湾、新加坡、南韩,在有限的政治自由下,市场经济依然正常运行。市场经济福利经济学强调公共利益值得进一步研究。福利经济学提出了三个关键问题:第一,福利函数对个体公民、家庭、公民集体、政治组织如何定义?第二,社会不同政治和经济之作用下的福利函数如何构建?第三,这些实体的福利目标通过什么作用影响经济结果?当集体利益被强调时,这些问题的答案也许与个人主义社会下给出的答案不同。

4.多党制与一党制

多党制与市场经济有何关系?答案不简单。中国大陆、台湾(直到最近)、新加坡、南韩,都实行一党制,显然,一党制与市场经济也是一致的。尽管日本是多党制,但它在1958-1994年一直处于自民党领导之下。多党民主体制也并非实现人权的要求。

西方国家的发展,随大部分人经济能力增加,富裕公民要求更多的权利支配他们的命运,而逐渐走向民主政府。随着中国人民的更富裕和更有教养,他们也会争取更多的政治权利。而过去十年里,一党制下的中国人民政治代表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得到了加强。那么,中国当前的市场经济实践将可能出现何种政治制度?

有几个关于民主政府和经济行为关系的论点可以一提(略)。

民主政治对经济增长有何影响?香港一些公民担心提倡民主会影响为企业家提供激励的当前平稳的税制。台湾一些经济学家宣称近期提倡多党制已使政府理性决策变的困难并因而阻碍了经济增长。不同国家的经济增长率和政党数目或民主实践之间的统计意义上的关系又是什么?经济分析可以使此问题一清二楚吗?

在本文我提出了一些值得作进一步经济研究的问题。这些问题受到了近来中国经济发展现实的刺激。中国经济制度不断在发展,有些特征将长期持续,并且实际存在的制度对研究提出了足够挑战。在将来的经济学教科书里,中国、俄国以及东欧国家将在目录里更频繁出现。而美国的经济学工作则处于国际化的过程中,一如美国经济本身。

不严格履行法律有时会有收益。在美国,人工流产是非法的,它的理论基础是保护胎儿的生命,但这条法律与母亲的选择权相抵触。解决的办法是与其履行法律不如严格依据公共环境而定。这样的法律可以防止不必要的怀孕,如果不必要的怀孕已经发生,母亲的选择权也受到了尊重。经济学家需要重新审视西方法律体制和市场经济有效运行之间的关系。西方法律体制的本质特征是什么?处于何种环境之中?

据说中国是人治而不是法治。这个说法不一定指中国的体制是糟糕的。通过建立非正式个人关系能够解决的问题,正规的法律体制没有必要去解决它。

3.个人主义与集体福利

据哈耶克的解释,个人主义是西方市场经济的一种思想。这种思想并不被亚洲国家认同。在亚洲社会,集体利益看得必个人权利更重要。许多发展中国家得人们正为民族主义而奋斗,且把公共利益何民族团结看得比个人权利更重要。

各国人权实践是不一样的。中国政府认为高度的个人自由和实行美国模式的人权对国家公共利益是有害的。中国大陆、台湾、新加坡、南韩,在有限的政治自由下,市场经济依然正常运行。市场经济福利经济学强调公共利益值得进一步研究。福利经济学提出了三个关键问题:第一,福利函数对个体公民、家庭、公民集体、政治组织如何定义?第二,社会不同政治和经济之作用下的福利函数如何构建?第三,这些实体的福利目标通过什么作用影响经济结果?当集体利益被强调时,这些问题的答案也许与个人主义社会下给出的答案不同。

4.多党制与一党制

多党制与市场经济有何关系?答案不简单。中国大陆、台湾(直到最近)、新加坡、南韩,都实行一党制,显然,一党制与市场经济也是一致的。尽管日本是多党制,但它在1958-1994年一直处于自民党领导之下。多党民主体制也并非实现人权的要求。

西方国家的发展,随大部分人经济能力增加,富裕公民要求更多的权利支配他们的命运,而逐渐走向民主政府。随着中国人民的更富裕和更有教养,他们也会争取更多的政治权利。而过去十年里,一党制下的中国人民政治代表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得到了加强。那么,中国当前的市场经济实践将可能出现何种政治制度?

有几个关于民主政府和经济行为关系的论点可以一提(略)。

公有制和国民经济的关系范文第4篇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20年间,对于中国的法学、法和法治建设来说,最深刻变革之一莫过于经济法的产生和崛起。

经济法是社会法。它是在社会化条件下,对国家基于社会整体利益而对经济加以干预、协调、参与等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这在中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当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于上个世纪之交步入垄断暨社会化发展阶段的时候,中国继受了源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大陆法体系,继而自苏俄开始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国则长期处于积贫积弱、社会革命及其惯性的控制之下,无论是法本身的发展抑或官方和民间的研究,均不足以支持经济法从“六法全书”和计划经济的法体系中脱颖而出。

中国的经济法,是在“”及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举国上下呼唤法治和经济法制,法学界解放思想,中国社会主义法学由恢复到发展、迎来一派春意盎然的大环境下应运而生的。得益于改革开放的时代要求,经济法和经济法学求真务实,为经济的日常运行、发展和体制改革提供对策、规范和保障,自产生以来得到了蓬勃发展。

二、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产生

任何法律部门的产生,均离不开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都是社会经济、法制之客观条件和有关主观学说这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经济法也不例外。因此,经济法学和经济法是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的。经济法之成为法的部门以及它的发展和有效实现,自离不开相应的经济法学说及其在相当程度上为学界和社会所接受;而经济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则有赖于客观经济法现象的普遍存在和发展。

中国经济法产生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70年代末80年代初。其背景,是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建立并加强经济法制的客观要求,以及当时社会上民法之不彰;并在理论上受到了前苏联和日本的影响。

自50年代后期起,我国法学的发展曾经走过一段弯路,法制原则受到批判,要“人治”不要法治,给社会经济造成了严重损害。在计划经济下,对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调整,主要是通过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非公开文件,由各级党政机关下达命令、任务并通过行政指挥来进行,即使制订了一些法律,也是形同虚设,经济的行政性、家长式人治特征和“大锅饭”程度之烈,为前苏联东欧国家所远不能及。其结果,自然是经济停滞,人性懒散,整个社会管理松驰,效率低下,白吃白拿盛行,“半拉子”工程遍地,工人阶级固有的优秀品质受到了腐蚀。“”过后,痛定思痛,从党和国家领导到下层平民百姓,人们都深切感受到法制和在经济领域实行法治的极端重要性。

1978年,胡乔木同志在其《按照经济规律办事 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文中,专写了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一节,引起了法学界的重视。(注:参见关怀《经济法》,第三期全国民法师资进修班《民法讲座》(上册),西南政法学院1983年编印,第13页。)是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党和国家领导人则发表言论,要求制定相关经济法律法规。如小平同志于同年12月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1979年同志在接见记者和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以及1980年彭真同志在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分别使用了“经济法规”、“经济法”等字眼。(注:参见关怀《经济立法与经济司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5-36页。)也就是说,在新时期法制建设被提上议事日程时,在当时的条件下,建立健全经济法制成为人们首要关注的对象和任务之一。思想解放伴随着国门的开放,苏联现代经济法学派和日本的经济法学说遂舶来中国,受其影响,学者开始发表关于经济法的文章,并于1979年写出《经济法概论》,从1980年起在一些院校陆续开设了经济法课程。

在此主观背景下,经济法产生的客观条件也呼之欲出。三中全会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0年)、《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的若干规定》(1979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1980年)、《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1979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1979年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1979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年)等改革开放时期的首批经济性法律法规先后出台;1981年成立了“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6年并入国务院法制局),专司经济法规起草、修订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人民法院于1979年开始设立经济审判庭,主要受理商品购销、农村承包经营、银行和信用社借贷、建筑工程承包和加工承揽经济合同纠纷,也审理经济损害赔偿、知识产权和涉外经济纠纷等;1980年恢复设立铁路运输法院和水上运输法院,在大面积国有林区设立森林法院;1984年开始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1986年人民法院又陆续组建行政审判庭,受理工商、税务、土地管理、海关、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经济行政纠纷。这些法制实践,为经济法研究及其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关于经济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经济性相结合的特性、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等学说,与经济法制实践及其社会思潮相结合,便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表明在中国出现了经济法这一新兴的法律部门和法学分科。

无庸讳言,经济法在改革开放、加强经济法制的背景下在中国兴起,与民法在中国一直不景气也很有关系。民法就其性质来说,是与权利暨交易主体的充分独立和意思自治分不开的,而中国自50年代对私有制进行改造以后,长时期内实行大一统的公有制经济,经济活动的主体基本上没有独立性和自,民法在调整经济关系中发挥不了什么作用。而囿于前苏联关于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社会主义国家没有私法之教条,人们不敢直言民法的私法性及其与商品货币关系的内在联系,民法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又是可有可无的东西,所以就一直未能编纂出民法典或按所有权、合同、继承等分别制订单行民事法,公有制主体间的纠纷也不可能靠民法来解决。在此情形下,伴随着加强经济法制的呼声,“经济法”应运而生,则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不难想见,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们一直重视民法与法制建设,如同前苏联东欧国家那样制定了体现计划经济要求的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济活动均有法可依,“经济法”概念和实践的迫切性定会大为减弱,不可能在短短数年间就得到官方、学界和社会的普遍认同,并成为法科、经济及其他相关各科学子们的必修科目。

当然,经济法是现代社会化市场经济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现代经济法既以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参与、组织和管理为前提,同时又要求国家的这些行为主要依靠具体经济制度设计、产业政策和指导性计划、契约、企业、利率、价格、税制和税率、公开市场操作等经济手段来实现。否则,对经济的法律调整就只需由民法和行政法扮演角色,而无经济法的存在余地。

三、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

(一)概说

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主要是由对外开放的需要和进程所推动的。为了取信于外国和港澳台投资者,改革开放之初就把通常由内部政策和文件规定的内容,及时地制订成法律。以上列举的改革开放初期由立法机关制订的法律,主要就是涉外法,而调整非涉外经济关系、尤其是关于扩大国有企业自和财政体制的改革,仍是采用政策直接调整的方式。一个典型的事例,就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对内资企业则只有国务院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这正印证了恩格斯关于不同民族间的商事交往最能体现平等要求的论断,(注:参见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3~144页。)因为此种交往容不得超经济的身份和政权干预之存在。开放-使我国的经济法治有了质的进步,反过来不断促进整个经济法的发展。

经济法学从实践中吸收养分,借鉴国外的法例、学说和国际惯例,积极服务于改革开放大业。

首先,经济法学者关注体制改革、经济政策和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参与规划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参加有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制订或提供参考意见,如土地管理法、农业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对外贸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现行法中关于公司和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规定,就是经济法学者结合中国实际进行探索、参与政策和法制制订的结果。

其次,经济法学与法学教育彼此相长,为现代化及法治建设培养了大批专业人才。在经济法学的发展中,不仅高等法律院系设立了经济法教研室,开设经济法原理(概论)和经济法总论(基础理论)、财税法、金融法、企业和公司法、竞争法等课程,而且全国各高等财经院系多设置了经济法专业,开出经济法课程。在此基础上,我国分别自1984和1994年开始设置经济法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点,若干年来培养了一大批经济法学专业的法学硕士和博士。

20年来,经济法学从无到有、从幼稚趋向成熟,孜孜以求从当代中外经济法现象之浩瀚的实践和理论素材中探求其规律,发掘其精髓暨现代经济法精神,俾为之正名及建构体系。作为公法和私法因素的有机融合,经济法对传统的法学思维提出了挑战,也为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经济法学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性质、作用、经济法在法体系中的地位、宏观经济调控与法的关系等基本问题的探讨,以及在竞争法、国有企业法等具体制度方面的开创性研究,开阔了法学研究的视野,使法学家们逐渐冲破抽象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性质的框框,综合法学各科和其他学科的研究手段和成果,更加着重于从社会关系实际内容的角度,去分析其中的法律权(力)利义务,以更好地服务于法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规范和调整。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主要成果

关于中国经济法学20年来的成就,可以约略概括如下:

1.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起初,经济法学界把经济法界说为“国民经济管理和经济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王河《试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青海社会科学》1982年第2期,第63页;西南政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经济法讲义》,1982年编印,第10页。)或者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各种经济关系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管理、监督、奖励或限制的诸种经济法规的总称”。(注:《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也就是说,“纵”的和“横”的经济关系经济法都要调整,民法应当为“公民权利保护法”所取代。(注:这种观点认为,由于我国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所以应当将保护公民财产权利、政治文化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法律规范独立出来,建立公民权利保护法,抛弃民法的形式。由于该观点不能证明我国已经消灭了民法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条件,对民法的本质和作用未予合理解释,因而从一开始就只得到少数人赞同。反映此观点的代表性文章为《伟大的历史转变给法学研究提出了新课题》,载《经济法论文选集》,北京政法学院1980年编印;又参见《全国经济法理论学术讨论会情况介绍》,载《法学动态》1984年第2期。)之所以发生这样的尴尬,主观原因是中国经济法学者起初对苏联现代经济法学派的纵横统一说缺乏了解,理解不透;从客观上说则是当时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尚未发生根本改变,经济关系的行政性无所不在。而随着市场化进程之推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日显,公有制组织不断被推“下海”,其经济活动也直接受制于价值规律的作用,有关经济关系理应由民商法调整。在此条件下,经济法学界在研究中逐渐达成共识,把经济法定位为调整“经济管理过程中和计划指导下的经营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基础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46页。)它调整的是“具有国家计划、监督、组织等因素的经济关系”;(注:张宿海《经济法概念上的分歧》,《法学文集》法学杂志社1981年版,第191页。)换言之,经济法调整的是具有直接国家意志性的经济关系,(注:参见周沂林、孙皓晖等《论经济法调整对象》,《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5期,第66~82页。)“纵横统一”是指财产因素和行政因素、或者说经济性和国家意志性的统一。至此,应当说经济法在我国已经为自己找到了适当的位置。

2.关于经济法的地位。由于迄今为止各国对法律部门的划分并非建立在确切的学说和方法论之上,而如果说随着社会经济日趋社会化和法的调整愈益技术化而又高度分化、高度整合,公私法的界限逐渐模糊,人们对劳动法、环境法、婚姻家庭法等尚可不求甚解地认同其为“独立”法律部门的话,则经济法因其调整的经济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基础性、普遍性和重要性,及其与民法、行政法等传统“基本”法律部门之间的无尽瓜葛,若用传统上依据法的调整方法所判定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或内容为标准来论证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话,则经济法本身连带婚姻家庭法、劳动法等成为法的部门都会成问题了。这样实体法就只能有民法、行政法和刑法这三个部门。

针对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实际上是以法的调整方法或制裁方式来判断所谓社会关系的性质,经济法学者有理由指出,在社会化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践早已冲破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井水不犯河水”的古典理念,政府既基于政权承担者身份干预经济及充当市场“裁判”,同时也以所有者、股东等身份,订合同、办企业,以种种方式参与公开市场操作,现实法不再拘泥于法的对象究竟属于公法抑或私法领域,而对任何社会活动领域,都将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乃至程序的规范和手段紧密、有机地结合起来,对该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统一调整。在此条件下,对于法律部门划分具有决定意义的是法的调整对象所包含的具体社会经济内容的差异,而不再是决定法律调整手段差异的所谓社会关系的抽象性质。因此,要对社会由“私—私”对立和“公—私”对立向社会化复归过程中出现的经济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教育法、卫生法等现象加以科学地说明,阐明其地位,就必须正视法的部门划分之主观学理性质,扬弃囿于有限的法律调整手段之特性而对复杂社会关系作出定性,从而区分法律部门的思路,改按社会活动的领域和法律调整的宗旨来划分法律部门。(注: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139页。)

总之,20年来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的地位-它是否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争鸣探讨,促进了经济法学和整个法学的发展。关于经济法和劳动法、环境法等公私法因素相融合的法可以成为法的部门的论证等,都既是对经济法本身理论的发展,又是对整个法学的一种建树。

3.关于宏观调控法。经济法源于现代国家对经济的参与和调控,有关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金融和外汇管理、价格、技术监督、财务会计、对外经贸合作及其管理等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便成为经济法学关注的重要对象。经济法学在这方面的研究,不仅填补了建国以来我国法学领域的空白,而且通过对于宏观调控法的探讨,挖掘经济法的本质和规律性的东西,进一步深化了经济法学研究。例如,不少学者将经济法放到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国民经济运行及其法律调控机制中去考察,或者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朱慈蕴、张涵《经济法学研究述评》,《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第53~54页。)或者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注:朱慈蕴、张涵《经济法学研究述评》,《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第53页。)是关于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法,包括国民经济组织法、经济活动法和经济秩序法,(注:参见刘瑞复《新经济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4页。)从而形成关于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说”或“国民经济运行法说”,使经济法这块百花争艳的学术园地更加充满了生机。

4.关于经济法若干具体制度的研究。除了宏观调控法外,经济法学关于其他若干具体法律制度的研究,也对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法学的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以下仅以竞争法和国有企业法为例对此加以说明。

竞争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其要义在通过维护充分适当的竞争和健康的市场、而非以计划和管制等压抑竞争及否定市场经济的做法,来消除市场经济的弊端。随着改革开放暨市场化进程的推展,配合国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立法被提上议事日程,经济法学界自80年代中期即从引介国外的立法和学说开始,开展对竞争法的研究。90年代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法律学系等先后为高级法官进修班、本科生、硕士生等不同层次的学生开设《竞争法》课程,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经济法渐趋成熟。经济法学者的这项努力,促进了反对限制竞争、滥用经济实力和行政权力、欺行霸市、假冒、不法利用他人智力成果和毁人商誉等公平竞争意识在社会上的普及,推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反垄断法的起草制订和竞争暨经济法治的初步确立。

至于国有企业法,西方国家在略为宽泛的意义上也称公共企业法,它是经济法固有的主体制度和核心内容之一,经济法学界更是为其问世和发展倾注了心血。从国家经委于1979年着手起草“国营工厂法”,之后《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先后于1983和1988年颁布,直至《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的起草出台,无不有经济法学者参与实际调查、研究并提供意见。鉴于作为经济细胞的企业集中反映着一个社会之经济体制的本质和基本特征,这个过程,也即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向经济建设(企业由类似于政治公团转向经济单位和市场主体)、治理经济由行政和人治转向经济法治的一个缩影,经济法学者有幸成为其直接参加者和见证人。随着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命题被提出,企业加快了股份制、公司化改革的步伐,经济法学者进一步将国有主体和国有财产投资经营同公司制、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和公有制及其主导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特殊性联系起来进行研究,使之达到了既具有中国特色、又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研究接轨的水准。

四、一点展望

公有制和国民经济的关系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公共经济管理;改善民生;积极作用

民生问题是我国政府当前面对的主要问题,也是政府当前最关注的问题,改善不仅仅关系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基本权利,同时还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繁荣。因此,总理明确提出了民生工作是当前的政府工作的首要任务。政府公共管理承担着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制定公共政策等重要职能,因此在改善民生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本文简单探讨了加强公共课经济管理和改善民生的关系。

一、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对于改善民生的积极作用

公共经济管理维护社会分配的公平性,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保障社会公民的利益,和我国当前经济发展迅速。2011年统计数据显示,在2010年,我国经济已经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收入分配不够合理的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的一个严重问题。我国的两极分化已经呈现出越来越严重的趋势,这对于我国的国计民生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公共经济管理有利于民生需求的实现。民生内涵和领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民生不仅仅是过去温饱问题和住房问题,已经拓展到了基本生存要求之外,包括了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和产品需求,改善民生成为真正实现人民利益、保持社会稳定的根本和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公共经济管理承担着庞大的公共产品服务,管理着庞大公共事务,所以对于民生改善有着巨大的影响,加强公共管理对于改善民生有着巨大的积极作用。

二、加强公共管理和改善民生的关系研究

1 公共产品是改善人们生活的基础

公共经济管理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这些公共产品是改善民生的基础。我国当前经济发展迅速,已经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2010年,GDP增长超过了10%,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巨大成就,人民生活的基本生存需要已经得到了满足。但是,国民对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福利的需求也在快速增加,然而这些公共品的供应却因为体制和管理等原因,难以保持相应的增长速度,公共产品的需求和供给之间存在缺口。

由于政府是我国目前的提供公共服务产品和社会福利的主体,政府向社会直接或间接的提供公共产品,才能够保证人们的公共产品品种、质量,极大满足人们的公共产品需求,从而成为人民生活得到进一步改善的基础。但是目前我国公共产品供给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社会保障体系迟迟没有建立,医疗,教育,和养老问题一直困扰广大农村群众的重要问题。所以,给广大农民和贫困线以下的城镇居民提供福利和社保就依靠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公共经济管理,提供大量的公共产品,是改善民生的基础。

2 促进社会公平是改善民生的先决条件

公共经济管理的重要职能是协调公共事业发展,推进社会公平,改善民生作为一项公共事业,是公共资源配置的一个体现,市场经济是追求效率的,公平被摆在次要的地位,只有发挥公共经济管理的作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才能在保证社会公平的基础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产品需求,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生的改善。我国的民生问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时期,是在社会转型时期遇到的不可避免的问题,公共经济管理相对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甚至在一些比如医疗卫生等重要的公共领域的改革产生了强烈的市场化的色彩,没有把解决卫生服务公平性问题作为首要任务,而一味强调全民共同承担健康责任,试图通过市场解决医疗卫生问题,这样就导致了广大收入过低的人民无法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无法实现医疗事业的公平性。市场不能代替政府公共经济管理的地位,政府要在公共事业管理和公共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才能够有效改善民生。

3 公共经济管理制度法制化是改善民生的法制保障

我国民生问题主要是供给不足造成的,这就需要政府在财政支出结构进行调整,压缩非公共品的支出,将“服务投资性财政”转变成为“公共服务性财政”,加大公共民生领域的产品投入,使财政支出以改善民生为宗旨,建立有效的财政支出体系,改善财政结构,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提供公共产品的有力资金保障。

同时,我国当前的首要任务就是确保公共经济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从制度角度保证改善民生落实和有效执行,为提高公共经济管理提供有效地制度保证,将公共经济管理活动纳入到法律体系之中来,对公共经济管理过程及机构的权限予以规范,使整个公共经济管理活动有法可依,使人们能够形成良性预期,从制度上保证人民的利益得到尊重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