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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经济基础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劳动经济基础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劳动经济基础

劳动经济基础范文第1篇

    劳动部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3、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7、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8、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其中用人单位依据上述(4)、(6)、(7)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动经济基础范文第2篇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来源:文章屋网 )

劳动经济基础范文第3篇

一、 合法劳动关系和非法劳动关系的界定。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19条再次强调“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里的“应当”即“必须”,可以看出合法劳动关系排除了以口头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及建立所谓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合法的“法”指《劳动法》。从立法上看,劳动关系的确立,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要件,用工双方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既是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为劳动争议的处理提供了直接依据。用工就要签订劳动合同是我国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制度的必然要求。

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处在确立时期,受社会环境、法律意识、用人单位、劳动者情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制度呈现出繁杂的状万言书,司法实践大量存在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由此引发的事实劳动争议纠纷,缺乏明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依据,致使用工双方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事实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客观上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和义务的情形。或许它的合理的因素,但它是相对于合法劳动关系而言的,存在明显缺点,即随意性大、用工双方权利义务不均衡和用工单位的规避法律,因此是非法劳动关系。它的存在,影响我国劳动合同制的全面推行,也潜伏着大量的劳动争议隐患,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实践中应当尽量避免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二、劳动关系解除情形及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法律规定

(一)劳动关系的解除情形

合法劳动关系成立后,并非一成不变,正如普通合同有解除情况一样,劳动合同在出现无法维持情形时也要解除。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

2、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辞退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灭。即《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非过失性辞退是指非因职工原因由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即非过失性辞退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富余职工辞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被裁员人员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7条对此类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富余人员辞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是允许的,同样也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4、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法》第32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种情况:(一)在试用期内;(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劳动合同终止导致劳动关系的自然解除

《劳动法》第23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二)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一次用法律形式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又称生活补偿费)的问题。《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部的《经济补偿办法》(该办法与《劳动法》同时生效)及解释性规定,对经济补偿金在何种情况下应当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给予了进一步说明,现从劳动关系解除的五种情形做一分析:

(1)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依据《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进行补偿,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另外,《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合意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即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非过失性辞退的,依据《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依照《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第7条、第8条规定执行。

(3)用工单位经济性裁员时,被裁减的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经济补偿金,因为经济性裁员非被裁减人员的过失,《经济补偿办法》第9条规定,即“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企业富余人员辞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国务院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13条规定:“职工可以申请

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费”,这里的一次性生活费就是经济补偿金,但《劳动法》和《经济补偿办法》则未规定对富余职工辞职的经济补偿做出明确的规定。 (4)《劳动法》中未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进行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及少付工资情况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即该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第二种情形即该办法第4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40条对于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32条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范围作了解释:“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32条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按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从解释的另一方面看依据《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则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均明确,用人单位在五种情况下,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5)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法》及《经济补偿办法》都没有规定,《劳动法意见》第38条对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做出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这里的国家规定如《全民所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该规定第17条规定:“农民工因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执行,或者属于第13条第3、4项和第1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该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本人12个月的标准工资。”由此,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也有例外。

上述的各种情况都是存在劳动合同的合法劳动关系解除情形,那么事实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法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没有合法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即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务合同关系,无论从事的期间多长,在解除劳务合同时,劳动者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一般是可以不支付补偿金的,当然,用人单位自愿支付劳动补偿金,法律亦不限制。因此,是否应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与劳动关系的性质及劳动关系解除原因有着密切的联系

劳动经济基础范文第4篇

一、改变传统劳技课单纯操作技能训练的做法,融设计和技能训练于一体,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在传统劳技教学中,教师非常重视操作技能的训练,往往轻视学生的设计创新,在劳动与技术教育新课程理念中,明确提出了应注重技能训练中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也就是说在劳动与技术教育教学中,教师应重视学生的设计创新,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教师要用心选择项目载体,尽量融设计创新和技能训练于一体,教学中注意渗透创新设计的理念,在实践活动中,让学生发挥自己的创新精神,体验创新的魅力。所以在初一(下)劳动与技术教育课程安排上,我选择承重纸桥和房屋模型的设计与制作作为项目载体,组织劳动与技术教育教学,大力加强学生的设计活动。如在承重纸桥设计与制作的过程中,我安排4课时进行设计与制作,其中第1课时进行纸桥的设计,要求每位学生画出设计草图,然后引导学生以作业纸、双面胶为材料进行探讨、研究,学生通过探讨、研究发现,纸桥的造型和结构,直接影响纸桥的承重量;同样的材料,造型与结构不同,承重量也不同。通过探讨、研究和交流,学生的设计方案得到进一步补充、完善和提高,整个设计方案在探索和创新的氛围中完成。第2和第3课时学生以彩色卡纸、双面胶为材料进行纸桥制作,第4课时教师对学生的纸桥作品进行承重评价。在制作过程中,学生还遇到不少问题,通过师生、生生交流、探讨与研究,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劳动与技术教育教学,调动了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培养了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了学生的技术素养,实现了“爱劳动、会动手、能设计”的新课程目标。

二、注重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实际,让学生在学习中能综合运用各学科知识并联系生活、联系实际。

新课程劳动与技术教育非常重视课程与生活、社会以及学生发展的联系,这一学习领域比其他课程更具有开放性和发展空间。劳动与技术教育课程目标与功能的实现,也必须以全面提高学生的技术素养为主要目标,以贴近生活和社会实际为基本特征,它不同于其他课程的显著特点是:实践性特别强,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劳动与技术教育教学时,要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要打破传统的教学模式,尽可能多的给学生提供动手实践的机会;要结合学校实际,充分挖掘优势,以“面向全体学生”为基本理念和“贴近生活实际”为突破口。如我校初一(上)劳动与技术教育选择《木工》――弹射模型滑翔机的制作为课程内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学会了美工刀、手工锯、木锉刀、尖嘴钳等常用木工工具的使用,掌握了502胶、白胶、热熔胶、砂布等一些常用木工材料的使用方法,并以此为基础,综合多学科知识,广泛迁移应用于生活和学习的实际中,如修理课桌椅、班级文具等。对于部分常见的工具和材料,我们也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亲自到商店购买,尽量让学生亲身经历和体会购买工具与材料的过程,这样做能让学生的学习走进生活,走进社会,联系生活实际,学到许多课本上学不到的东西,因此我们的教学深受广大学生的一致欢迎,因为我们的教学贴近生活,贴近社会实际。

三、营造宽松、民主、平等、和谐的课堂氛围,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著名教育家赞可夫曾经说过:我们要努力使学习充满无拘无束的气象,使学生和教师在课堂上能够自由的呼吸。如果不能造成这样的教学气氛,那么任何一种教学方法都不可能发挥作用。新课程改革最主要的原则就是要在教学全过程中真正贯彻“民主和谐”、“师生平等”的教育思想。只有营造宽松、民主、平等、和谐的课堂氛围,才能真正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才能使劳动与技术教育教学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我在教学中非常注意营造宽松、民主、平等、和谐的氛围,注意呵护每一位学生的自尊心,尊重学生的人格,真心关爱每一个学生。如:有一次,一位同学制作的飞机模型,不小心被其他同学碰坏了,这位同学难过极了,我除了安慰这位同学外,立即鼓励和引导他把损坏的飞机模型修好,并及时肯定了他的制作成果,这位同学深受感动。教学时,师生、生生之间可以相互交流,共同讨论;学生有任何问题,可以随时举手提问;学生可以和老师一起动手实践,设计和制作技术作品……等等,就是这种宽松、民主的学习氛围,消除了学生对教师的许多不必要的疑虑,减轻学生在课堂上的心理压力,学生就会敢于提出问题,也乐于表现自己,在非常轻松和舒适的环境下发挥自己的主体作用,表现出自己的实践能力和创造力,自由地翱翔在属于他们的广阔天空。

四、注重过程,以终结性评价与形成性评价相结合,激励和促进学生进一步发展。

劳动经济基础范文第5篇

关键词:老人;家庭支出;劳动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C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2

一、现实背景与理论回顾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人均寿命日益提高,生育率也逐渐下降,据统计人口普查统计,我国2011年的总和生育率仅为1.18,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老龄化逐渐成为了一个无法忽视的问题。根据联合国人口信息网的统计以及预测数据,在2007年我国65岁以上老人占人口比例将从2000年的7%增加到2050年的23%以上(POPIN,2006);更为严峻的是,最需要照料的80岁以上高龄老人将从2000年的1200万增加到2050年的一亿以上,毫无疑问这,这样的老年人口增加无疑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费用增加。

当前存在的养老途径,主要有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两种。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社会保障体制起步晚,目前社会养老水平还很低,2011年我国企业职工养老金替代率仅为42.9%(2011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报告),远低于国际警戒水平线的50%。而近来的实证研究也表明老人的照料费用以及医疗费用的分摊上,政府承担比例还很小。在城市该不到10%,农村更是不到5%,主要的养老负担还是落在家庭成员的身上。(徐勤,汤哲2007)。换言之,社会养老这一途径并不能够保证老人得到充分的赡养,家庭养老依旧是我国解决老人的生活问题的主要途径,成年子女通过代际间的经济支持依旧是老人照料成本和医疗开支的主要来源。老年人口的快速增长无疑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从家庭的范围来看,过高的养老负担会促使家庭选择更多的储蓄以供养老之用,本就不足的消费会被进一步遏制;而在全国范围内来看,劳动力供给会因为老龄化而减少,相应的再GDP中用于养老和医疗保障的转移支付比例越来越高,则对于中长期的经济增长会有不利的影响。所以不论从宏观还是微观的角度,研究赡养老人情况对于家庭支出的影响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

了解老年人照料需求和照料费用是理解赡养老人如何影响家庭经济支出的前提。家庭内部对于老年人的经济支持本质上就是为了满足老年人的照料需求。近年来对于老年人照料需求和照料费用的研究开始逐渐得到国内学术界的关注。范明林(1998)在其对于上海老人的研究中指出,人口老龄化的逐渐加剧、家庭结构和居民生活方式的尤其是家庭观念的变迁,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的方式不再能适应当前老龄化人口所带来的问题;然而社会养老保险的机制与水平却也远远落后于当前老龄化所带来的更高的要求。类似的,潘金洪(2001)则探讨了江苏省老年人对于医疗服务等的需求情况。贾云竹(2002)的研究则更进一步,利用定量的方法探讨了影响老年人对于社区助老服务需求的因素,并且利用logistic回归发现了一些能够影响老人对于社区助老服务需求的个体层面的变量。其中,老人受教育程度、原工作单位的性质(机关事业单位/非机关事业单位)、老人的自理能力(ADL)都是在α=0.05水平上显著的自变量,受教育程度越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自理能力越差的老人对于助老服务的需求会越高;也就是说,拥有这些特征的老人会有着的养老需求,其成年子女所需要负担的赡养的经济压力会更大。这为进一步了赡养老人可能对家庭带来的经济支出的影响提供了研究的基础。

二、数据来源以及主要研究方法

本文旨在通过CLHLS(中国子女动态调查)来研究老人的生存状况对于子女家庭支出的影响。CLHLS选择了9个省市对被访老人的子女家庭进行了调查,被访子女的年龄在35-65岁之间。每位被访老人对应一个子女家庭,若被访老人有多名存货的成年子女,则在与老人居住在同一县市区域的子女中随机抽取一名进行调查。子女调查问卷询问了被访成年子女的健康、工作、婚姻、居住、收入支出等较为广泛的家庭信息,表调查了子女在照顾老人过程中的经济、生理、心理负担情况。

该调查分别在2002和2005两年进行。在2002年时候获得了4364个子女家庭样本,即有4364对老人-家庭的匹配数据。在2005年跟踪调查时,仅针对2002被访的成年子女样本进行再次调查,未对死亡或者失访的样本进行替补或者新增样本;在2005年跟踪调查时获取的老人与子女配对样本数为1934对。

本文设想的研究方式有两种,一是分别单独选取2002或者2005年的数据进行截面数据的分析;二是利用2002和2005年的数据进行混合截面的Difference in Difference分析。并对两者的结果进行比较与分析。在两种方法中,都可以将家庭老人是否存活的情况以虚拟变量的形式放入自变量中,由此来判断在其他条件一致的情况下家庭中存在健在的老人对于家庭支出的影响。

变量选择:

因变量:在此处我们将家庭的每年总支出定为因变量(Expenditure)。其中每年的家庭总支出由“家庭每月平均支出”×12得到。对应在问卷编号中,家庭月均支出为i6,故我们在此构造新变量Expenditure=i6×12

自变量:

1.家庭的总收入以及总收入的平方。收入是消费的基础,对于一个家庭而言,家庭的收入多少决定了其能够消费的最大规模。而且随着收入水平的不同,消费的能力与倾向都会有所不同。尽管家庭总收入对于家庭经济支出的影响并非本文的研究重点,但是将这个重要变量包含在方程内可以减少遗漏变量而产生的内生性问题。在CLHLS中,问题L1调查了了家庭月平均收入。为了将时间刻度统一在“年”,此处构造变量familyincome=L1×12。而由于人们有着边际消费倾向递减的倾向,所以此处也将家庭总收入的平方项放入方程内。

2.居住城市的规模。家庭的支出多少很显然会受到当地的物价水平的影响。但是在CLHLS的数据之中没有直接表明当地消费情况的数据,但是有着所居住城市的规模,分别是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城市郊区农村,一般农村,以及山区农村。通常而言,城市的生活成本会高于农村的生活成本,所以会导致家庭的支出更大。所以,将居住地的规模放入模型中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为了方便考虑,本文将受访者居住地的规模分为两类:城市以及农村。在本文中,将大城市,中等城市,定义为城市,即1;而将城市郊区农村,一般农村,以及山区农村定义为农村,即0。最终该项的系数表示的是在其他条件都收控制的情况下,生活在城市的受访者比生活在农村的受访者多支出的部分,在方程中用City来表示。City=1即表示受访者居住在城市,而City=0即表示受访者居住在农村。

3.父母的生存状况。只有存活着的老人才会需要其成年子女的赡养,想要研究赡养老人对于家庭经济支出的影响,老人的生存状况必须要考虑在内。一个需要说明的问题是,虽然我们可以通过直接调查成年子女给父母的金钱支持来了解赡养老人对于子女家庭经济支出的影响,但是这样的选择无疑片面的。父母对于家庭经济支出的影响不仅仅限于子女赡养父母的资金支出,父母的存活甚至可能在更深的层次上改变家庭的经济支出方式(比如为了预防突发的养老需求,会减少消费)。所以把父母存活与否作为虚拟变量放入方程中有其合理性。CLHLS中问题g5a1指出了父亲是否在世,问题g5b1指出了母亲是否在世。根据此我们可以分别构造两个二值虚拟变量father和mother.其中值为1即表示在世,而0表示已经去世。这样就刻画了4种情况:只有父亲在世,只有母亲在世,父亲和母亲都在世,父亲和母亲都已经去世四种状态。这样可以更好地刻画出父母生存状态对于家庭经济支出的影响。

据此,我们设立如下的模型:

Expenditure=β0+β1familyincome+β2familyincome2+β3father+β4mother+β6city+μ

本文的假设是,在控制了家庭收入,以及城市规模的情况下,父母的的生存情况会增加家庭的经济支出。也就是说,β3,β4,的系数应该都是正数。

三、研究结果

经过OLS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果:

(上表中,括号内为稳健回归的结果)

其中,对于一般OLS回归,我们得到F(5, 4358) =700.27,Prob > F = 0.0000

R-squared = 0.4455, Adj R-squared = 0.4449该模型整体显著。

在对该模型进行white检验后,我们发现chi2(15) = 106.13,且有Prob > chi2 = 0.0000,故我们可以判断存在着很强的异方差性,所以在此处一并报告稳健回归的结果,稳健回归模型整体依旧显著。下文对于结果的解释都依据稳健回归的结果而进行。

四、结果分析

本文采取的模型非常简单,但是依旧具有一定的解释力,基本符合了我们之前作出的假设。

针对家庭收入这一自变量,我们发现。其P值相当小,说明了此变量相当显著。其系数为正数,是0.43,这就说明了家庭的年收入越高,家庭的年度支出越高,每增加1元的收入,约有0.43元会成为支出。考虑到居民的支出可以粗略地分为消费,投资,储蓄三个大类;而2012年我国居民储蓄率约为52%,所以0.43这个系数基本是合理的。

而针对家庭收入的平方这一变量,其系数的确和之前预测的一样是负数,且十分显著。但是该系数相当之小这就说明了转折点相当之大,通过一阶导数计算得到是家庭收入684713元/年;而受访者的平均年收入仅为20478/年,边际消费倾向递减在受访者中表现得并不明显。

关于城市这一变量,它相当显著,且系数为正数,是3632.86。这说明了在其他条件一致的情况下,居住在城市比居住在农村每年会增加支出3632.86元,这是符合经济现实的。

至于本文最关键的父母是否存活这两个,结果则并不完全符合预期。虽然father一项的系数为337,mother一项的系数为670;这说明了在控制了其他变量的情况下,仅有父亲的存活会使得家庭每年增加337元的支出,仅有母亲的存活会使得家庭每年增加670元的支出,而两者都存活则会使得家庭增加1007元的支出。但是,但是这两个变量都不够显著。Mother的P值为0.1,尚属于可以接受的范围;但是Father的P值达到了0.32,则是十分不显著。另一个较有意思的结果是,女性老人的存活会给家庭造成更大的经济支出上的增加,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女性老人的平均寿命一般长于男性老人,所以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支出。原因的讨论会在下文呈现。

五、问题讨论

本文的研究采用的方法十分简单,由于时间,资料以及本人能力限制等原因存在着诸多问题,现讨论如下。

1.模型的内生性问题

毫无疑问本模型存在严重的遗漏变量问题,这会导致不一致性,使得OLS的结果缺乏解释力。经过Ramsey test,我们在此得到F(3, 4355) = 23.96,Prob > F = 0.0000;很强地拒绝了原假设(没有遗漏变量),即基本有完全的把握可以说本模型存在遗漏变量。一种可能的解释是,父母是生存状况本身就会受到家庭支出的影响。支出越多的家庭,可能对于父母的资金支持会更多,这样父母的更容易长寿,即在调查时仍存活的概率会变大。一种可能的方式是使用工具变量法来解决内生性问题。

2.遗漏了重要的变量

会影响家庭支出的因素远不止本模型中包括的这些。比如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情况,年龄,当地的社会保障水平等等。

3.截面数据的单一性

本文仅使用了CLHLS中2002年的数据。很明显老人的生存状况对于家庭支出的影响有着明显的时间延续性,单纯地利用一年的数据很难分析出这种时间上的延续性所带来的影响。所以更好的方式是使用面板数据来研究此问题;

4.没有使用CLHLS中老人的数据

本文仅用了CLHLS中2002年的子女数据,假如能够加入更多父母的数据可以更好地刻画该影响,另外由于有更多的变量,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可以在方程里加入新的变量以解决内生性问题。

5.理论基础薄弱

由于学校没有为学生购买经济学的数据库,我没有能够查阅相关的英文文献;而国内的相关的研究不仅十分有限,多关注的是老人的照料需求的,而且质量层次不齐。这些文献在理论层面和技术层面都很难提供有价值的支持。本文的理论基础十分薄弱,大部分的推理都是基于简单的生活常识。

六、政策建议

单从本研究来看,老人的存活会使得家庭的年度支出有显著的增加。成年劳动力的赡养老人压力十分巨大;随着老龄化的进一步加剧,这样的压力会更加增大。更为严峻的是,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险体制并不能提供充足的替代率,而社会统筹的养老基金近年来的投资回报率也并不尽如人意。就现状来看,家庭养老依旧是主要的养老途径,国家应该出台相关政策(比如提高个税起征点),来减轻劳动者的负担,以确保老人老有所养。

参考文献:

[1]贾云竹.北京市城市老年人对社区助老服务的需求研究[J].人口研究,2002(2).

[2]潘金洪,王晓风,应启龙.江苏省社区老年医疗和生活照料需求调查报告[J].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

[3]贾云竹.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资源与社区助老服务的发展[J].社会学研究,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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