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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

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

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范文第1篇

    我国在现代化和国际化进程中,加快了对外开放的步伐,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投资成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部分。外国的投资对于一国的经济发展和市场体系的建立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过程中积极利用国际资源改善国内市场经济结构,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履行世贸承诺。对于国际投资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国际投资只包括国际直接投资,而广义的国际投资则以资产为基础,强调的是投资的客体范围,既包括直接投资、国际承包、BOT、补偿贸易等直接投资方式,也包括对国际股票、债券、衍生金融产品等国际证券的间接投资方式。①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一个重要结果便是资本的跨境流动。从国际收支的角度看,跨境资本流动主要分为三类:跨境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跨境组合投资(Foreign Portfolio Investment,FPI)以及主要由银行贷款构成的其他投资。其中,跨境证券投资即包含于跨境组合投资(Foreign Portfolio In-vestment,FPI)中的一种重要的国际资本流动形式。①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大多数发达国家实行了资本市场自由化政策,资本账户完全对国际投资者开放,这样的政策,极大地推动了国际证券投资的发展。90年代以来,国际证券市场更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随着科学通讯技术的发展以及金融全球化的趋势,国际证券市场融资规模迅速扩大,国际证券市场占国际资本市场份额已经大于70%,美国、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证券投资的规模已经超过了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已成为国际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我国在加入WTO以后,利用外资的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在改革开放的要求和经济发展的形势推动下,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是必然的。开放资本市场,意味着跨国证券投资成为国际投资中的核心部分。跨国证券投资是我国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也是我国证券市场体系完善的内在所需。首先这是我国兑现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表现;其次跨国证券投资是我国加快金融体系改革的现实要求,也是我国加快适应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挑战的重要手段;再者,跨国证券投资有益于我国吸引利用外资,调整资金流动性,防范资本风险。

    二、跨国证券投资内涵、性质和中国跨国证券投资的现状

    跨境证券投资即包含于跨境组合投资(Foreign Portfolio Investment,FPI)中的一种重要的国际资本流动形式,半包含于跨境投资的范畴之内。根据IMF在1996年发表的“Coordinated Portfolio Investment SurveyGuide”所定义,跨境组合投资(FPI)是指国居民对另一国实体(entity)发行的证券进行的跨国界投资。FPI的首要目的在于获取资本利得,而并非追求在被投资实体中获取重大影响力和持续性利益。此定义所指的跨境证券投资是一种间接的跨境投资,投资者仅仅以获取收益为目的而持有股票或其他证券,对被投资的“另一国实体(entity)”并不参与经营及享有控制权或支配权。①跨国证券投资包括国际证券投资与外商证券投资两方面。②国际证券(International Securities)是指发行人在其本国境外或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并流通的,以发行地所在国或其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的证券,是国际间接投资的重要形式。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投资证券化以及国际借贷证券化趋势的形成和发展,国际证券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在国际金融领域的重要地位不可忽视。③对于跨国证券投资的性质问题关系到跨国证券投资的管理和控制标准,对于一国而言影响到其规制的法律规范以及审核批准条件,所以有必要先对跨国证券投资的性质进行认定。一般认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区分主要集中在企业有无控制权这一问题上。确认一项投资行为是国际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有一定的标准,各国有关法律规定不一。有的国家以一定的外资股权比例作为确定国际直接投资的唯一的标准,一般10%~50%不等。例如美国1974年《外国投资研究法》规定,只要个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一家以公司形式组成的工商企业的任何等值的投资额就构成了直接投资。从形式上看,证券投资是一种间接投资,因为投资者并非直接与目标公司进行收购交易,而是通过证券市场收购目标公司已发行的流通股票,通常是在证券市场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交易。然而在国际资本市场开放的趋势下,单纯将跨国证券投资定义为间接投资已不适应证券行业发展的需要,证券投资亦可不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而是直接入市交易。④笔者认为,认定跨国证券投资的性质应当参照两方面的标准,一方面是控制管理标准(主要是持股比例),具体的控制管理标准需结合各国的实际国情和对外投资政策倾向;另一方面是审查证券投资的根本目的,为了获得控制权还是为了短期购进后抛出获利是区分直接还是间接投资的一个标准。若投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数量标准并且目的是为了取得对标的企业的控制权,可以认定为是国际直接投资,反之则是间接投资,前者主要受投资法的规制,而后者要受到金融法和投资法的共同规制。跨国证券投资的形式不同,其管理规制的力度也有所不同,各国对于境外投资和境内外商投资的监管标准迥异,表现出各国的不同投资倾向和市场管理目标。我国的跨国证券市场投资主要分为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和境内证券市场投资两部分。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又可以分为:①境外上市外资股,即中国公司经证监会批准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记名股票,但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主要有境外直接上市国企股和境外间接上市红筹股两类。②海外发行债券,是指由中国政府、金融机构或企业在国际债券市场,发行以外国或境内货币为面值的债券,使外国投资者购买后形成的证券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我国境内证券市场透支主要是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可以由多种方式进行,除了境内上市外资股方式外,主要包括QFII收购、协议收购、要约收购、定向增发等。①我国证券市场顺应对外开放浪潮,表现在国际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开放国内资本市场,有条件地开放境内企业和个人投资境外资本市场,对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开放程度的加深等方面。首先我国股票市场融资国际化是以B股、H股、N股等股权融资作为突破口的,与此同时我国也越来越依赖国际债券市场筹集中长期建设资金。从2001年开始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逐步放开境内资本市场,颁布一系列法规规制境内外商投资行为,既充分利用外资又保护国内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安全。2011年1月,中国证监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允许QFII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交易,表明我国进一步开放了国内资本市场。虽然目前我国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尚未完全开放,但是对外金融投资和个人外汇管理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2006年6月,中国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商业银行开展QDII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逐步扩大了境外投资范围,截至2010年年末,我国共批准90家合格境内投资者,投资额度高达696.61亿美元。

    三、跨国证券投资风险概述

    跨国证券投资的规模不断壮大,其撬动的资金量十分庞大。以我国为例,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国企的海外投资前所未有地扩张。据国资委的一项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年底,共有108家国企投资涉及境外单位5901户,国企境外资产超过4万亿元,当年利润占国企利润总额的37.7%,甚至有的企业境外项目利润占公司利润的50%。在国际金融危机余波未平之际,我们应当看到跨国证券投资带来的巨大利益,充分利用国际化、金融化的资金平台,但同时应该更加注重风险的防控和震荡后的及时恢复。冰岛国家宣布破产、美国信用等级下降,昭示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证券市场成熟完善与否的重要性。在联络日益紧密的国与国之间,因为大量的资金往来,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足见跨国证券投资面临的风险相较于国内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利比亚局势的动荡直接影响了国际原油股价,各国在利比亚的投资也必然受到牵连。国际化的投资方式必须有相应的国际化的风险防控机制,对于每个国家而言都是一样的。我国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外开放是吸引外资,利用国际资源的必然要求,然而我国的金融环境、证券市场成熟程度与国际金融市场相比有明显差距,在证券业的规范运作、违规惩罚、风险防范等方面还有待改进。跨国证券投资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机遇,同时也使证券监管面临新的风险问题。证券投资风险主要表现为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市场风险是价格和市场环境引起的风险。国际国内环境、市场需求、经济发展阶段等因素都会造成市场风险的诞生。市场风险主要由经济学者通过对市场结构的分析和结构、对宏观经济形势的预测来进行规制。管理风险主要是由于市场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漏洞等不确定因素造成的,对其的防控表现为一种宏观环境的整体防控。管理风险可以分为: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交易风险和结算风险。证券交易中的风险主要由以下行为引起:资金违规入市交易,结算漏洞,非上市公司股票欺诈交易,委托理财中的违规行为,信息披露不实,内幕交易等。在跨国证券投资中,投资风险还包括:战争、政治、市场准入、外汇、税收等可能导致证券投资损失的因素。在各种证券投资风险中,我们着重强调法律风险,因为法律风险防范的思路应当由事后补救转为事前防范和全程控制为主。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执行会长、上海并购俱乐部秘书长费国平认为:“以往‘走出去’只注意到经济方面的风险,如市场风险、财务风险和运营风险等,对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往往忽视或尽职调查没有做到位。”证券市场国际化过程中伴随着的各种危机是否能够得以有效防范和制止,与金融体系本身的法律制度以及更广泛的、金融运行外部法律环境是否健全息息相关。“人们对一个国家的信心,除了经济上的层面外,还要看这个国家在处理危机时,法律是否健全。”当法律不健全、歧视性执法或发生法律冲突,相关法律风险就可能转变为一种现实危害,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可见法律风险是证券投资市场必须予以重视的一种风险。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强调,“要平衡好法律风险防控与商业利益之间的关系,对于风险巨大、难以防范的境外项目,即使有较好的商机和效益,也不要轻率进入。”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很多规范在吸收借鉴别国经验的过程中还有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的规定,不利于我国的证券交易发展和证券投资风险的防范。

    四、跨国证券投资法律监管和风险防控

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范文第2篇

关键词:对外直接投资,发展趋势,投资结构

近年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增长。据商务部、国家统计局联合的2004—2005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2004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55亿美元,同比增长93%;2005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122.6亿美元,同比增长更高达123%。在国家不断提升政策支持以及企业日益主动对外直接投资之时,理论学界仍存在反对我国大力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声音,在如何发展对外直接投资方面也是观点各异。究竟应否大规模发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其未来发展的具体趋势又如何?本文将以我国国情为依据,在评价不同观点的基础上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剖析。

我国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问题

目前学界有一种消极观望的观点认为,不宜大规模发展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其理由是:目前及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仍处于国内急需建设资金的状况,如果大力发展对外直接投资,必然会减少这种国内资金的存量,从而不利国内经济建设;同时,我国处于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还在较低的水平,按照英国经济学家邓宁的“投资发展周期论”,我国将长期处于对外直接投资的第二阶段,即起步阶段,“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400~2000美元,净对外直接投资额为负值,且负值有扩大趋势”,而大力发展对外直接投资将人为超越这种经济规律。此外,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监管制度并不健全,若放开对外直接投资,将带来很多负面效应,如影响国际收支平衡、国有资产大幅流失等等。对此,笔者则认为我国无论当前还是以后都应大规模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理由如下:

(一)符合国际直接投资的新趋势

21世纪前10年,国际直接投资出现停滞或下降的可能性不大,其规模将会继续扩大。理由有二:一是尽管遭到一些发展中国家和非政府组织的反对,经济全球化仍会继续向前推进,各国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将会继续推动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根据WTO有关协议,在21世纪前10年,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发展中国家开放市场的过渡期也将基本结束,这将进一步推动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二是一些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如欧盟、东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内部成员之间的直接投资可能会不断扩大。既然国际直接投资的未来趋势是继续扩大,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作为其组成部分,也应适应这种发展趋势。

(二)未超越我国的经济发展规律

前文消极观点称我国未来仍应处于对外直接投资第二阶段的定位并不十分准确,它不是在科学预测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基础上作出的结论。诚然,目前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大致在1300美元左右,但我国经济的年平均增长速度如果能保持在8%左右,21世纪初期的20年中,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可望超过2000美元,并进而达到3000美元以上。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应处于由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过渡的时期,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则可能处于第三阶段“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2000~4750美元,对外直接投资大幅度增加,其发展速度可能超过引进外国直接投资的发展速度,对外直接投资净额的负值呈下降的趋势”。在这种科学的定位下,近期和未来大力发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并未超越“投资发展周期论”的阶段定律,符合我国经济发展规律。

(三)我国有必要大力发展对外直接投资

我国大力发展对外直接投资有经济上的必要性,因为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一是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可以推动我国生产要素双向流动和资源配置更加国际化。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和外国直接投资比例极不平衡,但若以后扩大对外直接投资,就可保持一个合理比例,我国也能在国际资源配置上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二是发展对外直接投资可以进一步促进我国不合理的产业结构调整。三是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可以绕开各种壁垒,促使我国产品更多地进入别国市场。目前,我国出口遭遇别国反倾销和进口壁垒措施的情况时有发生,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将生产基地设在别国,可以有效地绕开各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直接进入国际市场。

(四)我国具备大力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条件

一是国内经济和体制环境的变化有利于大力发展对外直接投资。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格局良好,国民生产总值持续增加,2005年对外贸易额居世界第三位,这些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奠定了很好的物质条件。此外,近年来我国政府部门积极推动对外直接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对外直接投资的促进、服务体系,可以预测将来对外直接投资的体制环境会进一步得到改善。二是宏观资金环境的根本改善也有利于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前文所述的消极观点理由之一是对外直接投资会减少国内资金的存量,而事实并非如此。近年来,我国外汇储备稳中有升,2005年底外汇储备8189亿美元;国际收支方面常年保持经常项目及资本项目双顺差的格局。这为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了雄厚的资金保障,不会过多减少国内资金的存量;随着开放力度的加大,国内引进外资的流量也可以弥补资金的外流。此外,一些行业和企业已积累了相当充实的资金,国际融资能力也大幅提高,加之国内市场上还形成了相当规模的游资,这些都为发展对外直接投资创造了有利的资金条件。三是其他比较优势的存在是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的基本条件。如我国的一些生产技术、工艺水平以及一些制造产业在国际市场上具备比较优势。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未来发展结构

在大规模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宏观定位基础上,针对其现状及问题,未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结构应作适当调整和优化。这种调整和优化战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未来发展的具体趋势:

(一)优化投资主体结构

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主体仍会呈现目前的多元化趋势,但国家应采取个体分散投资与联合集团投资并举的策略,优化这些多元化主体,使其在保持合理比例的基础上,形成最优结构,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具体而言,“优化”有两个要求:

1.各类对外直接投资主体应保持合理比例。这种合理比例通常表现为某类主体居主要地位,而其他主体为次要地位。究竟哪类主体应处于主导地位的问题,学界观点各异。一种观点认为,应主要依靠大型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因为与中小企业相比,大型企业有规模、技术、设备、资金等优势,并有生产、科研、贸易、金融、信息、服务等多功能经营能力,能迅速在国际市场上打开局面,成为跨国经营的主力军。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重点发展中小型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因为从带动出口的角度出发,更容易成功的不是大型的企业,而是中小型企业。而我国的比较优势正是中小型企业,不是资本密集型的大型企业。笔者倾向第一种观点,因为要扭转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效益不高的局面,就应该鼓励有各方面竞争优势的大型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项目规模不断扩大的趋势也印证了这一点。但中小型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也不容忽视,它可能在带动我国产品出口方面作出其独特贡献,因为中小型海外企业生产成本较低,其产品的价格更容易被东道国接受;而且以加工、组装为主的中小型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往往会带动半成品、机械设备等出口。如果从所有制而言,民营企业应取代国有企业,成为未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主体中的主力军。因为我国国有企业虽然规模较大,但内部产权不清、缺乏正确的激励机制,在没有彻底改革之前很难指望它们担负起资本输出的重任。事实上,我国国有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的成功概率也不高,国有资产由此浪费不少。而世界经验表明,民营企业往往产权清晰,有着高效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完整的营销网,在对外直接投资中的生命力很强。我国也有不少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非常成功的案例。因此,我国政府应引导、扶持民营企业走向海外,通过提高其国际市场竞争力,让其担当对外直接投资的重任。

2.个体分散投资与联合集团投资并举。市场竞争表明,独立投资难成气候,势单力薄最终会败北于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因此,从长远来看,我国投资主体应适度向集团化、联合化转换,提高“集团军”作战的规模效益。措施主要有:一是将现有的海外投资企业重组成企业集团,造就出具有一定国际竞争能力的对外直接投资“联合舰队”;二是将对外投资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融合起来,组建银企集团。我国可充分利用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和中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国际上信誉较好、资金雄厚等优势,搭台组建生产、金融、贸易和科研为一体的大型多功能中国银企集团,通过各种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并给对外投资企业以金融上的支持。

当然,在集团化、联合化的过程中要防止“定指标”和“拉郎配”的做法,避免重蹈计划经济的覆辙。例如一些具备自身特色的中小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就没有必要予以联合化和集团化,保持其个体分散投资方式对其更加有利。

(二)优化投资地区结构

优化对外直接投资地区结构,就是使我国对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直接投资保持合理的比例,既避免投资国家过分集中,同时也要注重重点区位。简言之,我国投资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比例应合理、适当。但怎样的比例才算“合理、适当”?对此学界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维持现有的集中于发达国家的局面,不必过分强调向发展中国家投资。因为我国企业的比较优势多集中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或是发达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后转移出来的产业,而这类产品往往需要大规模的市场才能充分发挥经济优势,因此经济势力强、市场容量大的发达国家才是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设厂的首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积极开拓发展中国家市场,以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为主;同时不鼓励企业到发达国家投资,因为发达国家的市场竞争激烈,我国的企业尚没有足够的实力进入。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不尽妥当。究竟投资于哪类国家才合适,应结合我国对外投资企业的投资目的来判断。如果投资目的在于“销售产品”(保证销售市场),投资于有庞大市场容量的发达国家是首选;而如果投资目的在于“产品生产”(建立生产基地),则投资于各种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是首选。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目的具有二元性:“销售产品”和“产品生产”,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地区结构同样会具备二元化特征,即部分投资于发达国家,部分投资于发展中国家。但由于我国企业生产水平普遍不高,以建立生产基地为目的的投资仍会占主要地位,因此对外直接投资的重点区位应是发展中国家。近两年我国的投资流向集中于拉丁美洲和亚洲地区说明了这一趋势,以后还应大力拓展对非洲地区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此外,我国也应在巩固北美等发达国家的现有海外企业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寻求在其他发达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的新的投资机会。

(三)优化投资行业结构

优化投资行业结构,就是合理选择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并达到一个合理的分布比例,以最大限度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目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取向不够合理,主要集中于贸易性行业,许多具备比较优势的行业对外投资未得到充分的发展。未来如何优化投资行业结构?学界观点不一,有人认为应以生产加工和资源行业对外投资为主;有人认为应以资金、技术密集型行业对外投资为主。笔者认为以上观点不尽全面,优化投资行业结构应同时从三方面着手:

1.减小贸易性行业对外投资的比重。由于我国未来的对外直接投资重点区域是发展中国家,以建立生产基地为主,因此在这类国家进行生产加工行业和资源行业的投资前景广阔,应扩大非贸易性行业的对外投资。近年来,我国这两类非贸易性行业的对外投资已经有了迅速发展,以后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2.前瞻性地鼓励部分资金、技术密集型行业对外投资。国际直接投资行业的重点已从资源开发、初级产品加工业向新兴的高附加值产业和服务业转移,高科技产业和金融等服务业正成为对外直接投资的热点。虽说我国目前还不是完全处于此阶段,但也要有一定的超前意识,鼓励部分企业从事资金、技术密集型行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以在未来的激烈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当然,资金、技术密集型行业对外投资的首选地域应是发展中国家,因为我国主要是相对于发展中国家才具备资金、技术方面的比较优势。

3.扩大我国特色产业的对外投资。所谓特色产业,主要是指具有我国民族特色的食品、瓷器、手工艺品等产业。这些产业往往具备独特的国际比较优势,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发达国家投资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优化投资方式结构

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直接投资 资本输出 资本输入

一、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定义及其受保护的战略意义

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是国际投资的一种,是指一国国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入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是国际间资本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国际直接投资被认为是获得国外先进技术、廉价劳动力等重要资源,提高企业竞争力与国家经济的重要途径。海外投资主要包括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两个方面,对于前者,尤其是发达国家,海外投资是为剩余资本谋出路,扩张国际资本,获取大量海外利润乃至超额利润的过程。对于后者,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是吸收、利用外资,解决国内资金匮乏,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水平和管理知识,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和日益普及,一国的经济发展与国际关系联系愈加紧密。运用国际投资,各国互通有无,取长补短,是符合国际经济发展规律和趋势总体要求的;并且对国际经济增长、国际分工和合作均发挥着重大作用。

由此可见,国际海外直接投资对一国经济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具有积极的战略意义。

二、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保护方式

基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战略意义,各国都积极采取各项有力措施来保障良好的投资环境。

在各项有力措施中,法律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譬如税收的高低,外汇的管理和限制,特定营业活动的限制及其范围等都是通过一定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有一定的影响力,作为上层建筑部分的法律与作为基础的经济是互相影响的,任何某种法律制度的变化都可能带来相应行业具体经营方式的变化。因此,投资者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必然应该充分考虑该国法律条件的稳定性,并对可能发生的法律条件变化提前预估,综合分析对投资效益的可能性影响。所以,无论是资本输入国,亦或是资本输出国,均应积极寻求国际投资环境项下的法制保障,或防患于未然,或出于应变,从而维护国际投资环境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具体的法律保护形态可以分为以下两类方式:

(一)国内立法

1.资本输出国的国内立法

从资本输出国也即投资国投资者的国内立法看,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对投资者在国外遭受的损失,按照国内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即是所谓的对外投资的保证制度。二是投资保险制度,指的是投资国本国的银行或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契约事先约定的协议弥补投资者相应的损失。其特征涉及保证的范围与对象两个方面:对于保证的范围,仅限于私人在海外的直接投资,不包括其在海外的间接投资。对于保证的对象,仅限于政治风险,即由于资本输出国国内的政治或者经济原因而引起的风险,而如自然灾害、市场性货币贬值等所造成的一般性商业风险则除外。具体的损失补偿数额依契约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进行。根据每个国家国情的不同,其所承担的补偿份额也有所区别,比如美国法律就规定承受投资者得全部损失,而其他一些国家则规定投资者承担少量的损失,比如日本、荷兰等国就规定投资者至少承担10%的损失。

2.资本输入国的国内立法

资本输入国国内法对投资所提供的保护,最具代表性的就是采取如外国投资法、税法、外汇法这类地域性淡化的法律。再者,有的国家会采取政策公告,或者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以合作、合资的方式为特定经营对象所签订的协议等方式提供保护。这些外资立法,各具特色且具体规定各不相同,但总结起来,法律保护导向主要是对政治风险的担保,依法保护其合法的财产及其它合法经营利益,对于特殊经营产业的投资者,给予合法、适当的各类优惠措施。

(二)国际条约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出于国际商业贸易交流与发展的需要,在各国经济交往中,为减少或避免因各国立法的差异性产生的适用法律上的冲突问题,开始尝试制定国际统一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的诞生对经济领域的某些方面起到了积极有益的作用。然而,由于投资国和接受国利益上存在冲突,目前国家间保护投资安全的主要措施是有关国家缔结的双边条约、多边协定等非同一法律规范的形式。

1.双边投资保证协定

该协定是指,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相互缔结关于鼓励与保护投资的协定,其侧重于政治风险的担保。这种双边协定,是将投资保护通过政府主体进行承认,是对双方的共同保证,是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一类重要保护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外国投资者投资地位,资金利润的自由汇出、国有化及其补偿的方式和标准,投资争议的解决机制等。

2.多国保护国际投资公约

即是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规范三国几三国以上之间投资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具有代表性的协议有:《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华盛顿公约》等。这类公约涉及的范围广泛,涵盖具体投资范围的规定,争议解决程序等内容。但由于各国有着各自不同的立场,所涉国家数目较多,很难做到绝对平衡,容易产生各类争端。

三、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护中的法律冲突与协调

(一)冲突

东道国政府和外国投资者天然就处于不同地位,在国际投资中两者会因为地位、立场、社会制度的差异而存在不同类别上的冲突。由于实践具有个案性与不确定性很难一一举例,因此这部分主要从法学理论之争的角度看看待关于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护存在的冲突:

1.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

对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的争议,源于国际投资活动产生的不同国家之间的管辖权冲突。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主要有三种待遇标准,即国民待遇标准、最惠国待遇标准、国际标准。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普遍采用国民待遇标准。该标准强调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国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待遇,既不应受到国内投资者的歧视,也不应享有特殊权利。这不仅直接和国内法制精神相契合,而且完全符合国家主权这一大原则。然而,作为资本输出国的发达国家对国民待遇这一标准却持有异议。他们认为,按照国民待遇标准,对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应适用国际标准。其实质表面上看是以资本输出国的国内法为基本确认国际标准,往更深层次是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外国投资者以特权,以期对发展中国家滥用外交保护权,进行经济、政治甚至军事干预寻找潜在的突破口。然而,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不是源于国际法,而是直接源于东道国的国内法。只要东道国没有违背国际条约中承担的具体义务,就没有理由以国际标准取代其国内法确立的标准。

2.外交保护权

外交保护权是指通过外交途径对本国侨民在国外的正当利益提供保护,这种保护以侨民所在国应承担国家责任为前提条件,所谓国家责任是指国家责任是指由于国家的违法行为或损害行为一国在国际法领域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外交保护权的基本内容包含两个层次:一是本国侨民在外国的正当利益受到侵害而未获当地救济时,毋须当事人申请,国家相关的驻外机构可随时向侨民所在国提出救济或赔偿要求。二是本国侨民在该外国得不到合理、及时救济时,为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采取外交方式,对东道国提出相应的要求,也是合法、正当地行使外交保护权。

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无论是上述何种情况下的外交保护,均应服从东道国法律管辖,应当依据东道国的国内法的规定请求行政或司法救济。但是,在国际投资实践中,发达国家往往利用第二层次的外交保护权大做文章,滥用外交保护权,维护其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当发生投资争议时,完全无视东道国的法律制度,强行外交干预本属于东道国国内法管辖的问题。这类行为实际上是将外国投资者置于国家权利的庇护之下,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特权地位的行成。综上所述,在外交保护这一问题上学界也存在着大量争议和分歧。

3.国有化标准及赔偿问题

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对其领土内的外国企业财产进行征收或没收,从而实行国有化是否具有合理性曾经产生过争议。以欧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法学家认为:国有化可分为合法国有化与违法国有化两类情况。符合下述三个条件的国有化为合法的国有化:其一,国有化的实行必须是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二,国有化须对外国投资者实行无差别待遇,即通常所说的国民待遇;其三,国有化所造成的损失须对外国投资者予以公正赔偿。不符合这三项条件的国有化则被归类于违法的国有化,可以追究相关国家的国家责任。对于三个合法国有化的条件,因前两个条件是国际法上公认的原则,第三项为发达国家的利益导向,也是存在争议的一项。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第三条其实质是变相的以是否公正赔偿作为区分国有化合法与否的惟一参考标准,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地位。

(二)协调

由于在国际投资保护中存在着上述法律冲突,为了在彼此冲突的基础上寻求共同利点,应对不同国家的国际投资保护问题法律地域性特点采取限制措施,建立一种统一、协调的对话平台则显得尤为重要。而国际法是一个跨地区性的法律学科,在这个问题上借助于国际法制度,无疑是有效的。国际上通行做法主要包括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多边投资保护公约。其中,适用最为广泛的为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也是目前国际投资法律协调中最主要的方式。虽然其实质是一种契约,不同的各国当事人所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内容肯定具有差异性,但双方共同承认的投资者、受保护的投资形式、投资者的待遇标准、政治风险的保证等该类基本构成要件是一致的。采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特点有两处:一是协议的当事人范围确定优先,所调整的关系仅限于两国之间,更易于从各自的国情出发,更容易在尊重彼此的法律权益并顾及各自的特殊利益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从而,在协定中更利于协调一致,便于实际操作。二是在高度共识基础上所形成的双方条约,对于协定两国来说,具有高度的共同法律约束力,便于双方均完整的遵守和实际操作,降低发生争端的可能性。

然而,不同社会制度背景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两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由于利益立场、国家背景不同,在有关条款的订立及解释上难以达到前述的高度共识,无法形成绝对法律约束力,使双方都各执己见,造成实际执行力不足,易造成条约的形式化,无法真正意义上实现争端的妥善解决。

因此,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并不是万能的,其只能对某些争端有实效或者有所缓解。

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范文第4篇

近年来,随着中国“走出去”战略的提出,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截至2011年底,中国已有13 500多家境内投资者在国外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1.8万家,分布在全球177个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为4 247.8亿美元,年末境外企业资产总额近2万亿美元[1]。联合国贸发会议《2012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11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量为1.69万亿美元,年末存量为21.17万亿美元,以此为基期计算,2011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分别占全球当年流量、存量的4.4%和2%,2011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名列全球国家(地区)排名的第6位,存量位居第13位。2011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为746.5亿美元,2002―2011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年增速高达45%,2011年流量为746.5亿美元,是2002年的27.6倍,全球排位从第26位上升至第6位[2]。

但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受欧债危机、美国金融危机等的影响,目前国际投资自由化的势头已经开始放缓,对外国投资的保护主义措施显著增加。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2011年世界投资报告》,2010年世界各国共出台了149项与投资有关的政策措施,而保护主义措施占了近1/3,这一数字在10年前仅仅是2%[3],可见,国际投资保护主义开始抬头。国际投资保护主义的兴起对中国开展对外直接投资无疑是不利的。

一、国际投资保护主义及其表现

(一)国际投资保护主义

国际投资保护主义是伴随着国际资本流动产生的。二战后,大规模的资本流动开始产生,国际投资保护主义也随之产生。初期,各国还未形成固定的投资保护主义政策,各国针对外来投资的政策变动频繁,朝令夕改的政策对国际投资造成了阻碍;20世纪90年代,国际投资政策的主流开始倾向于自由化,但也夹杂着保护主义;21世纪至今,国际投资政策是自由和保护并存的,各国颁布的国际投资保护措施越来越频繁,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如海外投资准入壁垒、国家安全审查、企业社会责任要求、政治干预等投资保护主义形式。这些投资保护措施严重影响了跨国企业在全球资源的整合和国际化经营能力的提升,损害了其在海外的经济利益和国际形象。

(二)当代国际投资保护主义的主要表现

1. 市场准入壁垒。目前,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条文,对外资进入的领域加以限制。例如美国对外资进入的领域限制为四类:明确禁止外国投资进入的部门(国内航空运输、核能生产与运用、内河、内湖和近海航运等);严格限制外资投入的部门,如广播、电讯部门外资控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有选择地限制外国投资部门,例如外国投资者可以进入美国的采矿业,但是其母国必须给予美国投资者对等的投资条件才可;特殊限制部门,具有某些合法形式的企业可进入美国的某些水产业。法国政府规定,只有法籍居民、欧盟成员国居民或有双边协定国家的居民才能在一些行业从事经营。这些行业包括私营研究机构、保险经纪人、运输人、公共市场贸易、电讯企业、法文出版物企业等。德国要求外国投资者在从事某些金融机构、公共交通事业、不动产行业投资时需获得许可。

2. 严格的国家安全审查。很多东道国担心投资企业可能利用投资控制东道国的重要行业或资产,以实现经济回报外的战略目的。所以,一些东道国对外商直接投资实行了非常严格的国家安全审查。例如经济危机期间,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加强了对国家安全审查的自由裁量权,将审查范围扩大到了14个重大领域及其下辖的89个子行业。从1990年初布什政府援引《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从总统直接出面阻止中国航天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收购西雅图曼可公司,到2008年中国华为公司联合美国基金贝恩资本竞购3Com公司、2010年竞购摩托罗拉公司移动网络业务受阻、2011年被迫退出收购美国服务器技术公司三叶系统公司部分资产,中国企业在美国资本技术密集行业的直接投资项目一次又一次因美方的“国家安全”理由而受阻。这种以“国家安全”为理由限制资本流入、把安全问题扩大化是变相的投资保护主义,不利于东道国的劳动就业和经济复苏。

3. 要求投资者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现阶段东道国除了关注投资者带来的经济利益外,还要求投资者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对外国投资者的社会责任包括很多方面,如投资者要确保吸纳本地人就业、保持高水平的环保标准、购买当地原材料、对当地基础设施更新、支持慈善事业等。具体内容有:(1)投资企业要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例如澳大利亚规定,外资收购的公司必须在澳大利亚当地注册办公并录用一定比例的澳籍员工,对某些行业最终产品的流向也有规定,以避免外资企业在国内市场与东道国企业竞争。(2)投资企业要履行保护东道国环境的责任,投资要达到东道国的环保标准要求。东道国以环境保护作为审批外资项目的评估标准,如果不能满足环保要求就不予批准,如墨西哥1993年“外资法”规定外国投资委员会在批准外资项目时要看该项目是否符合生态法令中的有关环保条款,否则不予批准;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质污染防治法》等大量公害法,规定了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使一些行业在日本难以开业或需要大量的环保费用满足开业要求。一般来说,美国或欧洲的跨国企业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厂商的环境保护标准。这种环境标准的差异,对投资者来说是一道投资壁垒。投资者要想跨越这道壁垒,就得改进技术,增加成本。

4. 东道国出于政治、经济民族主义方面的考虑增加。(1)把政治和经济问题联系起来,国与国之间的政治冲突演变为经济冲突。当国家之间有政治争议的时候,很多东道国喜欢利用经济制裁手段来扩大公共危机,使得竞争对手在商业上遭受暂时的负面影响。如2003年,当法国和德国拒绝支持美国在伊拉克的战争时,这两个国家的企业就成为美国公众强烈反对与之做生意的目标;根据澳大利亚现行法律,美国等国家对澳大利亚的投资即使涉及到的美元金额较高也不必接受审查,但有政府背景的外国实体在澳大利亚的投资不论规模大小都应受到澳大利亚监管机构的审查。(2)呼吁经济民族主义。一些美国科技公司在华盛顿进行政治游说,敦促政府和公共服务部门的客户“只购买美国货”; 英国的民族主义者也发出从要求保留“英国的工作给英国工人”(British jobs for British workers)到消费爱国的呼吁。我们建议中国企业尽一切努力避免被卷入这样的政治斗争中,然而这种可能性高度存在,且不是某一个企业可以改变的。

5. 东道国对主权财富基金的过分担忧和限制。主权财富基金是2005年产生的新名词,其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由政府拥有、控制与支配;二是追求风险调整后的高回报。如一些国家多余的外汇储备转换成主权财富基金,通过专家管理来选择更广泛的投资工具和构造更有效的资产组合,以期望取得更高的投资回报。

2008年以来,一些新兴国家的主权财富基金并购案引起了西方国家的高度关注,如卡塔尔投资局收购英国的Sains bury,中国收购美国黑石集团、英国的巴克莱银行等[4]。东道国对主权财富基金充满了担忧,他们担忧主权财富基金在一些重点领域的投资可能包含某些战略意图或政治目的,威胁东道国的经济安全。也担心主权财富基金影响东道国企业的竞争力,对国际金融市场造成冲击。

东道国对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过分敏感,纷纷采取措施加以限制。例如,主权财富基金已经引起德国政府的高度警惕,政府专门设立机构评价其威胁并采取应对措施,限定主权财富基金在德国的并购,确保能源、通讯、邮政、银行等核心产业不被收购;美国政府针对主权财富基金制定了更为苛刻严格的法案,2007年美国颁布了《外国投资和安全法》,成立了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加强了对在涉及美国国家安全和基础设施等经济和技术领域投资外国公司的审查。根据该法,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审查全部外国公司并购美国公司控股权报告,有权向总统建议阻止威胁国家安全的交易。美国国会研究局在同期还专门发表了针对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政策报告,建议限制中方在美国投资的持股比例和投资方式并取消税收豁免。事实上,主权财富基金投资形式已经存在较长时间了,迄今为止也没有发生过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严重威胁东道国安全的事件。夸大主权财富基金的负面影响,无疑是东道国限制投资的借口。

二、国际投资保护主义兴起的原因

(一)世界经济低迷导致东道国保护国内产业

2008年美国经济危机后所造成的全球高失业率和经济低位运行的态势依旧持续,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也给欧洲经济笼罩上了厚厚的阴影,这种全球范围内的经济低迷,驱使一些国家纷纷采取投资保护主义措施,限制外国企业与本国企业竞争,以达到维持本国国内产业、就业等稳定的目的。例如,2010年鞍钢受美国公司的邀请和美国钢铁发展公司合作商谈建设新的工厂,按照双方达成的合作计划,鞍钢向美国钢铁发展公司的新项目投资,鞍钢占股20%。虽然这个项目投资占股比例很小,却引起了美国政府的恐惧,称鞍钢投资美国钢铁公司将“对美国就业及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极力采取保护措施加以阻挠。美国政府对中国鞍钢采取的投资保护主义措施的主要原因在于:目前美国经济复苏疲软,失业率降低缓慢,国内企业竞争力下降,面对一些新兴经济体的强势竞争,一些产业、业界和政治人物的保护主义倾向进一步明显。

(二)国际投资规则体系存在缺陷

国际投资规则体系形成于二战后,最初是由处于相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之间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投资促进协议,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世界各国签署的国际投资协议数量快速增长,大多数国际投资协议对促进资本跨国流动和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形成了基本共识,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

国际投资规则虽然取得了发展,但内部存在很多缺陷,使得国际投资保护主义有机可乘。国际投资规则越来越分散,没有形成全球统一的国际投资规则协调体系。各国在国际投资规则的具体表述上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化有可能就成为变相的国际投资保护主义;现行投资规则体系缺乏有效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国际争端程序通常成本高、耗时长,规则体系的分散性和缺乏一致性,也常常导致重复仲裁或不同仲裁结果存在矛盾的现象发生。因此,即使一国在纷繁复杂的各类投资规则下实施了不公平的保护性措施,也很难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和机制加以约束;国际投资规则体系越来越复杂,规则不仅要解决投资问题本身,还包含着与投资有关的一系列问题诸如知识产权、贸易、环境、劳资保护等,投资规则的复杂性、精细性增加了投资共识达成的难度和成本。

(三)自由贸易区的投资转移效应

缔结自由贸易区是当今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主要趋势,自由贸易区成立后对国际投资产生了转移效应,自由贸易区促进了成员国之间的投资便利化,却对非成员国构成了投资壁垒,使得非成员国很难进入自由贸易区内进行投资,加剧了成员之间的双向投资。例如,自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立后,成员国之间双向投资取得了迅猛发展。2011年,中国对东盟非金融类直接投资为29.08亿美元,同比增长13.1%。2012年上半年,中国对东盟投资14.88亿美元,同比增长34.3%。东盟对中国的投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2002年,东盟对华实际投资为32.6亿美元;2011年,这一数字为70亿美元,增长1倍多。2012年上半年,东盟对华投资为45.5亿美元,同比增长27.5%。截至2012年上半年,中国东盟双向投资达到930亿美元,东盟成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第一市场[5]。

(四)部分国家对新兴经济体的对外投资感到恐慌

现在,新兴国家正在变成规模巨大的海外投资者,中国、印度、中东等作为非传统的对外投资者,近年来对外直接投资迅猛,使得一些发达国家担心新兴经济体主权财富基金的迅速壮大会威胁到东道国的经济、政治安全,纷纷采取措施限制投资。例如,迪拜港口世界当时提出收购美国部分港口的提议时,引起美国国会的恐慌,极力采取措施阻挠该项提议实施;2012年10月8日,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公布的一份报告称,美国禁止中国两大电信设备制造商――华为、中兴通讯参与任何美国和约及并购,原因是中国政府对这两家公司的潜在影响对美国构成安全威胁。美国政府对中国的华为、中兴采取投资保护主义措施,关键在于中国的企业在加入WTO以后国际竞争力大大增强。华为、中兴这两大电信的设备生产商、供应商在全球的业绩表现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华为在成立20年后排名由全球第四迅速提升为全球第二。面对这种竞争压力,美国政府采取了投资保护主义措施。

现在,外国投资已经开始流向更为敏感的经济领域,包括港口、机场、能源和电信等基础设施领域,虽然政府对这些行业的外国投资者的审查是必要的,但是,如果坚持这些行业是国家安全命脉而必须全面保护,就演变成投资保护主义了。

三、国际投资保护主义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一)阻碍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交易

过分苛刻的国际直接投资限制措施,可能造成一些已达成的投资交易被迫终止,还会使得一些潜在的投资者望而却步。一些国家建立的投资审查制度,导致投资交易时间变长,复杂程度增加,从而增加了投资障碍。这些投资限制措施阻碍了世界直接投资交易,在世界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会对各国经济造成更坏的影响。

(二)增加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交易成本

东道国对外国投资实施的种种限制措施,对外国投资者而言构成了投资壁垒,外国投资者想要跨越投资壁垒,必然要付出时间、成本等代价。例如,发达国家的环保标准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这些发达国家明确要求外国直接投资者要遵守东道国的环保标准要求。对于中国的投资企业来说,中国的环保标准制定较晚,还没有和国际接轨,与西方环保标准存在巨大差异,一些企业的环保意识还较弱,拟投资的企业要满足东道国的环保标准要求,还需要花费时间改进技术,自然增加了交易成本;另外,一些国家制定了繁琐的投资审查程序,外国投资者要想跨越这些程序,必然需要付出时间、精力和资金成本,例如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对有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外资企业进行较长时期的审查,审查标准缺乏透明度,外国投资企业不得不花费时间、精力来应对审查,即便通过审查,有时候却耽误了投资的好时机。

(三)影响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地区分布

目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七成分布在亚洲,主要是由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投资保护主义强烈,所以大部分中国企业选择在亚洲地区进行直接投资。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采取的投资保护措施形式多样,法律制度严格苛刻,严重影响了中国在这些国家(地区)的投资。而亚洲一些国家近年来经济发展较快,在其经济建设中急切需要引进外来资金,一般都对引资采取积极的鼓励措施,保护措施相对较少。另外,亚洲一些国家与中国地缘、文化相近,中国企业在这些国家(地区)投资较为适宜。可以说国际投资保护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地区分布。

(四)不利于中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动机是不同的,对于战略资产寻求型的企业来说,跨国开展直接投资不仅仅是为了获得经济收益,更主要的是为了吸收发达东道国先进的技术、科学的管理经验,利用东道国的品牌、生产设备、员工等方面的优势,优化、升级中国的产业结构。

目前,国际投资保护主义兴起,尤其是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已成为国际投资保护主义繁衍的主要温床,这些国家往往拥有先进的技术、设备、管理经验,本应是中国战略资产寻求型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首选地区,但由于一些发达国家(地区)近年来频繁出台极其强烈的投资保护主义措施,中国的很多企业不得不放弃在这些国家(地区)的投资计划,丧失了吸取西方先进技术、优化产业结构的机会。

四、中国应对国际投资保护主义的对策

(一)认真把握国际投资规则、政策的动向

由于目前国际投资规则体系缺乏统一性,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要研究东道国国家(地区)有关投资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具体内容及其变化,做好投资前的调研工作,充分了解东道国的市场准入领域规定、投资审查程序、重点保护的投资领域,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二)不断创新投资方式

对于那些容易引起东道国敏感的投资方式,我们要尽量避免。例如,并购是中国目前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但在近年来东道国采取投资保护主义措施的案例中可以看到,投资保护主义的矛头主要针对跨国并购方式。因为在并购方式下,最大的负面影响在于对外投资企业要通过一些国家的“安全审查”,并购投资方式极容易受到东道国法律、政策的限制。中国企业也可以尝试绿地投资方式,依照东道国的法律,设置部分或全部资产所有权归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绿地投资会直接导致东道国生产能力、产出、就业的增长,如制造业的绿地投资主要以成熟的、有较长发展历史的普通工业产品为主,且主要投资于价值链下游的环节,基本不受安全审查制度的影响。若要坚持采取并购投资方式,也要把握好持股的比例,持股比例过大容易引起东道国的警惕,最好是联合其他投资者共同持股。

(三)加强国际间的协调和合作,促进投资便利化

中国政府要积极通过WTO、自由贸易区等平台,加强与东道国之间在投资问题上的协调工作,促进与东道国在投资法律制度方面尽可能的一致。在中国企业遭遇到不公平的投资制裁措施时,要积极与东道国或相关国家机构进行沟通,主动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申辩。密切关注东道国新的投资政策制度的走向,对不利于中国企业开展投资的规则、政策,要积极向东道国反映问题,据理力争,尽量避免该国政策的制定、实施对中国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四)切实履行东道国的社会责任

切实履行东道国对外资企业提出的一些社会责任要求,严格遵守当地的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当地环境,积极雇佣当地的员工,促进当地人民的就业,加强员工的培训,积极传播先进的科学技术,支持当地的基础设施更新建设等,使得投资企业成为在东道国经济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真正融入到东道国的经济、文化生活中。

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现状;特点;传统经济增长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0)12-0063-06 收稿日期:2010-08-07

自2000年“走出去”战略正式公开提出以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一直呈现出高速增长势头。仅在五年之后的2005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即已突破100亿美元,成为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对外投资国。在国际金融危机汹汹来袭的2008和2009年,当世界各国对外直接投资均出现大幅下降时,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却逆势增长,为实现我国产能的国际转移和深化境外资源互利合作。保证我国有力应对危机冲击,乃至增大我国在推动国际经济秩序变革中的话语权等都做出了重要贡献。实践证明,“走出去”战略确已成为“关系我国发展全局和前途的重大战略”,迅速发展的对外直接投资对于推动我国深化改革开放和更公平地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有长远的战略意义,随着对外投资而来的海外利益对于维护和实现我国的发展利益更是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价值(陈伟恕,2009)。

一、现状与特点分析

(一)国内过度依赖资源的传统经济增长模式的国际延续根据本文作者的不完全统计,2008~2009年以中国企业为买方的跨国并购,仅交易额超过1亿美元的就至少有34宗,金额合计达571.3亿美元。其中,目标领域为能源产业的有13宗,交易金额277.54亿美元,占1亿美元以上并购案交易总额的48.6%;矿业15宗,交易金额262.34亿美元,占交易总额的45.9%;公用事业1宗,交易金额15.8亿美元;商业服务业1宗。交易金额8.58亿美元;制造业3宗,交易金额7,04亿美元(见图1)。我国跨国并购高度集中于能源和矿产行业,首要地是由我国的经济长远发展战略所决定的。近年来高速增长的中国经济对国内现有的自然资源储备,如石油。有色金属、铁矿石等都构成巨大压力。中国需要放眼于国门之外,在全球范围内统筹安排,保证以石油供应为主的能源安全,保证价格稳定。充足的原材料供应。这不仅有利于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也使中国能够介入大宗商品市场,跟其它资源强国同台竞争。通过海外投资。掌握尽可能多的石油及其他资源就成为中国的必然选择,资源行业资金密集度高的特性同时也就决定了我国海外收购以大型企业为主体。

然而,过度依赖于进口资源对中国经济自身的伤害也将是极为严重的,便利地获得进口资源将弱化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动力,固化落后的经济增长模式和不合理的经济结构。因此,就根本而言,维护国家海外投资利益的最根本措施,在于转变我国的经济增长模式,提升产业结构,提高经济效率,真正有效地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问题是,从目前迹象看,在今后一个不太短的时期内,我国海外投资的主要领域仍将是能源、原材料领域,这也就意味着东道国对我国投资的疑虑与可能的摩擦并不会很快消除,从而难以获得长期的海外投资利益。

(二)增长高速。发展滞后自“走出去”战略提出并付诸实施以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一直保持着高速增长势头。自2002年我国建立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以来直至2009年底,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的年均增长率达到48.6%,远超出同期GDP、出口贸易额、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增长率,且在绝对值上与流入我国的外商直接投资之间的差距迅速缩小。到2008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总额达559.1亿美元,其中非金融类直接投资流量达418.6亿美元,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的74.87%;对外直接投资存量总额1839.7亿美元,其中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存量1472.8亿美元,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80.06%。据商务部最新预测,2009年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流量预计达433亿美元,同比增长6.5%,存量则已达1905.8亿美元,占全部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86.63%(见表1)。

但从整体来看。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在我国经济构成中所占份额极为有限。2008年,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相当于出口额的2.93%,在GDP中所占比重仅为0.97%;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在GDP中所占比重为3.40%。2009年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相当于出口额的3.60%,在GDP中所占比重下降到0,88%;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在GDP中所占比重为3.87%。而在2007年,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在GDP中就已分别达到2.03%和16.80%,发达国家所占比重更是分别高达4.71%和35.07%。中国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已有一些研究者基于经典理论的分析指出。中国目前的对外直接投资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是不相匹配的(薛求知等,2007)。

(三) 国际拓展迅速,所占份额有限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在全球范围内迅速铺开。在2003~2008年的短短5年间,投资覆盖国家和地区新增35个。截至2008年底,中国有12000多家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分布在全球174个国家和地区,投资的国家和地区覆盖率达71,9%。境外资产总额超过10000亿美元,境外实现销售收入5343亿美元,境外就业人数达102.6万人,其中外方45.5万人。2009全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22个国家和地区的2283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

尽管发展迅速,但从总量上看,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在世界对外直接投资市场所占;份额仍然有限。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ATD)《2009年世界投资报告》所载数据计算,2008年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占全世界份额的2.25%,在世界各国和地区中排名第1位,低于瑞士、比利时、荷兰这样的小国,排在俄罗斯后面;存量份额占0.91%,排名第25位。低于香港、台湾,排在巴西、爱尔兰、奥地利之后(见表2)。相当于当年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的14.3%和6.2%。2008年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排在美、日之后),第三大吸引外资国(排在美、法之后),第一大出口国,以此而论,在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我国相对而言还处于比较落后的地位,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我国的经济结构是不合理的,增长模式是存在

一定缺陷的,与世界经济融合的紧密程度仍然有限。

需说明的是,2009年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在世界对外直接投资市场地位的比重有较大提升,在世界市场的份额急升至4.34%,但此现象的背景是世界对外直接投资比上年剧跌43%。全球FDI出现严重萎缩无疑也是受到世界金融危机的拖累,在此情形下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保持6.5%的年增长率虽已属极为不易,但其真正的实力和发展水平尚需长期观察。

(四)跨国并购成为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从“走出去”战略实施开始,跨国并购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中就成为重要形式,并越来越占据主要地位,这与国际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趋势是相一致的。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交易额从2002年的仅有2亿美元,迅速上升至2008年的205亿美元,6年间上升百余倍。特别是在进入2008年后,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交易额迅速上升,在当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中占49.0%。并且,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在世界跨国并购市场上所占份额已超出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占据世界对外直接投资市场的份额,在发展中国家并购交易中所占份额突出,已达到1/5(见表3)。

在金融危机肆虐的2008、2009年,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表现尤为引人注目。在2008年全球跨国并购额比上年下降了34.7%的颓势背景下,中国的非金融行业跨国并购却比上年剧增了225.4%。进入2009年后,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交易表现不仅要好于同期全球跨国并购交易,而且还于2009年前三个季度出现逆势急升,特别在第三季度出现大量成交。跨国并购交易的逆势上扬,对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整体局面的平稳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五)国企,特别是央企成为对外直接投资的主力军在我国进行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的所有境内投资者中,就企业数量而论,国有企业所占比重连年降低,从2003年的43.0%下降到2008年的16.1%,降幅接近2/3。在投资存量上所占的比重,虽在两年间快速下降了11.4个百分点,却仍然高达69.6%。值得关注的是,国有企业的让出,却并没有使私营企业相应地增加更多的份额。在企业数量上,私营企业一直维持在10%上下徘徊;在投资存量上,到2008年底也只有的1%。外资、台港澳资企业、集体企业亦称微不足道。异军突起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企业数量上,有限责任公司在2008年已占有半壁江山,比2003年的22.0%增加了近30个百分点;在投资存量上,达到了20.1%(见表4)。

能更加鲜明地反映出国有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中优势地位的指标。是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分别所占的权重。中央企业和单位仅占境内投资者数量的5.6%,但在存量中却占有81.3%,在流量上更是达到85.4%(见表5)。

另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8年底,国资委监管的136家中央企业中,共有117家发生了对外直接投资活动,占中央企业总数的86%。2008年末中央企业在全球127个国家(地区)共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1791家,当年对外直接投资流量357.4亿美元,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当年总流量的64%;年末累计对外直接投资达到1165亿美元,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63.3%。特别是在石油等能源领域方面的对外直接投资,完全是国有企业的一统天下。

自2002年我国建立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起的历年数据均显示出,国有企业、中央企业一直都是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力军。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领域中的力量悬殊对比,不能简单地被解读为某种挤出效应。首先,根据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John,1997)通常能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需具有OLI优势,而这恰是我国绝大多数民营企业的短板。其次,我国“走出去”战略的目的一直以来都基本上明确为境外资源开发合作、产能转移、基础设施建设等。这些领域的对外直接投资往往所需资金规模巨大,并且能得到当地良好的社会环境支持。在我国,有能力占据这些前置条件并因而能得到国家支持的基本上也只有大型国有企业。民间资本大规模进入对外直接投资领域的前景,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化和总体实力的继续增长而逐渐明朗起来。

(六)受国内外宏观形势和政策变动影响显著

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一方面受国际形势特别是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较为显著,同时国内的政策性因素也发挥着强大作用。特别是进入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的2008年后,随着危机的发展和国内反危机措施的出台,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更是出现了跌宕起伏的戏剧性局面。

联合国贸发会议数据显示,在愈演愈烈的经济和金融危机中,2008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量比上年下降了14.2%。这一下滑趋势在2009年更为显著。在此背景下,2008年上半年,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仍然保持着同比增长229.0%、环比增长50.6%的高速发展势头,但到了危机全球性爆发的下半年,同比增长骤降为48.4%,环比增长更是下降为-36.9%。到2009年上半年,总体上看局面仍在继续恶化,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同比下降为一51.7%。环比为-23.5%,但实际上从第二季度起已止跌回升,当季投资87亿美元,较上季(环比)的37亿美元增长了18亿,与去年同期相比也增长了37.6%。到第三季度,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204.7亿美元,超过了前两季度的总和,较上季环比增长1353%,同比增长190.4%,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328.7亿美元,已恢复到上年同期水平,其中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国家(地区)17个,较上年同期增加4个。整个2009年下半年,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流量309亿美元,同比增长190.7%,环比增长249.2%(见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