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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化论文

上海文化论文

上海文化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上海文化 文化定位 文化服务 文化品牌

一个没有文化底蕴和基础的城市、国家或地区,其 经济 发展 无论如何强劲,也必是不能长久的,其民众的精神状态也必是浮躁和空虚的,那么其吸引力也必是大打折扣且最后要消失了的。我们承认,上海是

六年前蒙特卡洛国际展览局第132次全体代表大会上,上海以“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口号在政府的不懈支持下,取得了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举办权。毫无疑问,这是展现上海改革开放以来的繁荣发展、展现上海人民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和健康和谐的文化含蕴,使新上海走向世界并屹立于世界城市舞台的绝佳机遇。但是,我们在文化建设发展过程中却出现了一系列的悖论:

定位悖论。上海为自己制定的中长期发展目标是,面对充满机遇而又富有挑战的21世纪,把上海建设成为社会主义 现代 化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 金融 、贸易、航运中心之一,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而对于文化,则把上海定位为“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社会本就是以 政治 、经济、文化三位为一体,文化自身所产生的社会凝聚力是任何其他力量所不能比拟的,这个定位与其说是一种选择,倒不如更确切地说是一种退步。因为如果仅仅是交流中心,则上海就失去了文化存在、生长和发展的根基,仅仅是文化的漂流地,不久之后,或许上海也就真的成了时下部分人士口中的文化荒漠。这与上海自身的国际定位是非常不相称的。

或许我们可以认为,因为这些公共设施只有启动基金没有运作基金,无法支持后续支出,所以不得不这样做。但是与不能赚钱相比,文化一旦失去了大众和为大众服务的理念,其生命就会逐渐枯竭,那些所谓的经典也只能永远存放于高阁并最终灰飞烟灭。

品牌悖论。品牌的背后是文化,品牌文化是市场成熟标志。“可口可乐之所以长盛不衰,原因就在于它是美国文化的一个载体,是美国立国精神的一个符号。”很明显,上海要提高国际竞争力,全面推动实施品牌战略极为重要。当前,上海品牌和上海创建国际大都市的地位相距较远,主要表现在:一是真正叫得响、有竞争力的上海品牌数量少,二是品牌价值低,三是品牌缺乏文化内涵。上海必须以世界一流的产品质量、世界领先的创新技术、赢得广泛消费者的市场占有率、关键领域的关键人才、提高产品附加值的文化这五大要素作为切入点,做大、做强、作响上海品牌。但令人尴尬的是,尽管我们做了很多努力,上海至今仍然没有世界级的品牌。当然这不能说是上海没有能力创造出世界级名牌产品,上海 历史 上是曾出现过诸如美加净、霞飞等国际知名的品牌,但是现在都没落了,我们甚至因为不重视品牌把“美加净”卖掉,若干年后绕了个大弯又花大价钱再买回来。

当然,老品牌的魅力渐去有其自身的原因,品牌是附在产品身上的情感认同,产品不行了,品牌就 自然 失去。但是,不能不说,目前上海的无品牌和现在上海的文化政策及氛围有关,从这一点上来说,和过去相比,上海不是进步了而是退步了。任何产品都必须有在这个时代存在的理由,当市场 经济 的利益最大化原则渗透到文化领域的时候,文化产品首先致力于的是创造经济效益而不再是社会效益。一个品牌的创立,其背后需要的是文化的支撑,当我们知道“申城”的“申”是来自战国四君子之一的春申君,上海文化的源头可以追溯到6000年前的崧泽文化,或许我们才会发觉古老上海的绵泽。只是我们缺乏的不仅仅是对古老文化的了解,更多的是对上海新文化的深刻诠释和发扬。于是,当巨大的上海市场充斥着巨多的世界名牌,我们又看到了一个悖论:上海有悠久的文化,但是上海却没有自己的经典文化品牌。所以上海只能是一个大大的空场地,上面摆放的都是别人的东西,仅仅而且也只能是世界品牌的聚散地而已。

上海文化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海德格尔 语言 文艺 神学化

“Heidegger has often been criticized for his views, especially for his mysticism and his quietism, both of which suggest that he never abandoned his youthful religious sensibilities.”[1]

上文是The Norton anthology of Theory and Criticism对海德格尔的总结。所有的海德格尔作品的阅读者都不得不思考这个问题:海德格尔究竟是如何走上纳粹的道路的,他究竟是一个诗学家还是一个哲学家?也有人会更加直接地问:人的存在究竟是如何与艺术以及语言联系上的,海德格尔玄妙难解的说法到底有几分靠谱,有几分瞎编?

今天,科技在人类精神世界的地位已经远远地高于上个世纪三十年代。要是不出意外,它的地位仍然将得到提高。因此当我们在解读熊伟先生翻译《形而上学导论》的前言的时候,就会对这样的措辞大惑不解:“真理,也就是无蔽境界,只有在有隐蔽的情况下才会有。在此无蔽境界中才出现在的澄明。在的澄明一出现,就分配给人。这样的分配就是在的天命。”[2]熊伟先生高妙之论的基点在于:这个世界上存在一个终极真理;而这个终极真理是唯一的。然而当世普遍的观点却是,要么并不存在终极真理,要么这个真理不是一元的。换而言之,形而上学,或者海德格尔时代的形而上学已经崩溃。所以才需要“导论”一下。德语中Einführung有“入门”的意思。出生在当代的年轻人们,不得不重新“入门”。

存在问题的神学性

海德格尔高中毕业于Konstanz und Freiburg,基本上是一个神学院预科。他之后的研究似乎都受到早年教育的影响,始终没有脱离神学味道的玄思。

在《形而上学导论》第一章《形而上学的基本问题》中,海德格尔引用了尼采《轮到的外的真理与谎言》,他如是形容人:“因为这个在者有什么稀奇!让我们设想一下处于广阔无垠的黑暗宇宙空间的地球吧,它犹如一颗微小的沙粒,与另一颗最近的沙粒相隔不下一公里。在这颗微小的沙粒上,苟活着一群浑噩卑微的、自问聪明而发明了认识一瞬的动物。”在强调完人类的渺小之后,海德格尔又强调人类的伟大之处――此在和整个整体的关系,即此在的优越和特殊地位就于这一问中展现出来。此在拥有了特殊地位。因为在者纠结这个整体的目的性。这本书的中心思想又像是海德格尔研究者的接头暗号――“为什么在者在而无反倒不在”。

海德格尔指出询问存在的根基的问题,是许多的宗教的由来。他承认:“在我们的问题中所实实在在地询问的东西,在信仰看来只是一桩蠢事。”例如基督教。宗教对于起初的解释永远是最让人深思的问题。“起初,神创造了天地。”宗教经典独断论地对这个问题给出答案。所以对上帝的信仰是对在者存在的一种假定。“哲学就存在于这桩蠢事之中。”因为毫无疑问,海德格尔提出“为什么在者在而无反倒不在”这个问题,就是对宗教式的回答的不满。教义和哲学的区别在于哲学来源于思辨。而海德格尔对存在问题的询问和宗教的起源有着相同的契机――那就是询问在者的根基,询问存在的由来。我们大致可以认为:要么询问存在的问题属于一个宗教问题,要么宗教是海德格尔式形而上学的一支,无可否认的是存在问题有着深切的“神学传统”的味道。

人之为人,从语言中来吗

英文中有make sense的说法,意思是“有意义”,更具体地说,应该是能够用语言或者某种类似语言的东西总结。德语中有类似的说法:Das macht keinen Sinn.就是说这事情毫无意义。这一点在中文中更加明显。我们说一个东西有意义的时候,有“讲得通”和“言之有理”的说法。有时候我们把上文中的英文和德文句子直接翻译成“言之有理”。可见我们是直接把意义和语言联系起来的。

当提到在者和在的关系时,人们总是想到人的感知问题。海德格尔用粉笔来做说明。“这里的这支粉笔是一长长的、较为坚固的、有一定形状的灰白色的物体,除此之外,他还是一用来书写的物。这个物确实处在这一位置上,但它也确实可能不在这里,可能没有这么大。它可能被我们在黑板上划动和使用,这种可能性绝不是我们想出来加到这个物上去的。这个物自身作为这一在者就在这一可能性中,否则就没有作为书写用具的粉笔了。”[3]然而感知的精髓在于语言。“To represent universally what holds universally is, according to prevalent views, the basic feature of thought. To deal with language thoughtfully would thus mean to give an idea of the nature of language and to distinguish this idea properly from other ideas.”[4]

而为什么是这样,海德格尔给出了更加一针见血的论断:Reason is language.人对这个世界认识的契机――理性――就是语言。所以“人类是使用语言的动物”这个判断等同于“人类是理性的动物”。 如此就不难理解海德格尔的所谓“转型”(Kehre)了。三十年代之后,海德格尔愈发注重艺术问题,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诗学家。因为“For the later Heidegger, language and poetry are no simply devices employed to describe an already-existing world. Instead, language is the house of Being. And poetry is the means by which humankind creates new worlds,new varieties of being.”[5]

“Heidegger has often been criticized for his views, especially for his mysticism and his quietism, both of which suggest that he never abandoned his youthful religious sensibilities.”[1]

上文是The Norton anthology of Theory and Criticism对海德格尔的总结。所有的海德格尔作品的阅读者都不得不思考这个问题:海德格尔究竟是如何走上纳粹的道路的,他究竟是一个诗学家还是一个哲学家?也有人会更加直接地问:人的存在究竟是如何与艺术以及语言联系上的,海德格尔玄妙难解的说法到底有几分靠谱,有几分瞎编?

今天,科技在人类精神世界的地位已经远远地高于上个世纪三十年代。要是不出意外,它的地位仍然将得到提高。因此当我们在解读熊伟先生翻译《形而上学导论》的前言的时候,就会对这样的措辞大惑不解:“真理,也就是无蔽境界,只有在有隐蔽的情况下才会有。在此无蔽境界中才出现在的澄明。在的澄明一出现,就分配给人。这样的分配就是在的天命。”[2]熊伟先生高妙之论的基点在于:这个世界上存在一个终极真理;而这个终极真理是唯一的。然而当世普遍的观点却是,要么并不存在终极真理,要么这个真理不是一元的。换而言之,形而上学,或者海德格尔时代的形而上学已经崩溃。所以才需要“导论”一下。德语中Einführung有“入门”的意思。出生在当代的年轻人们,不得不重新“入门”。

存在问题的神学性

海德格尔高中毕业于Konstanz und Freiburg,基本上是一个神学院预科。他之后的研究似乎都受到早年教育的影响,始终没有脱离神学味道的玄思。

在《形而上学导论》第一章《形而上学的基本问题》中,海德格尔引用了尼采《轮到的外的真理与谎言》,他如是形容人:“因为这个在者有什么稀奇!让我们设想一下处于广阔无垠的黑暗宇宙空间的地球吧,它犹如一颗微小的沙粒,与另一颗最近的沙粒相隔不下一公里。在这颗微小的沙粒上,苟活着一群浑噩卑微的、自问聪明而发明了认识一瞬的动物。”在强调完人类的渺小之后,海德格尔又强调人类的伟大之处――此在和整个整体的关系,即此在的优越和特殊地位就于这一问中展现出来。此在拥有了特殊地位。因为在者纠结这个整体的目的性。这本书的中心思想又像是海德格尔研究者的接头暗号――“为什么在者在而无反倒不在”。

海德格尔指出询问存在的根基的问题,是许多的宗教的由来。他承认:“在我们的问题中所实实在在地询问的东西,在信仰看来只是一桩蠢事。”例如基督教。宗教对于起初的解释永远是最让人深思的问题。“起初,神创造了天地。”宗教经典独断论地对这个问题给出答案。所以对上帝的信仰是对在者存在的一种假定。“哲学就存在于这桩蠢事之中。”因为毫无疑问,海德格尔提出“为什么在者在而无反倒不在”这个问题,就是对宗教式的回答的不满。教义和哲学的区别在于哲学来源于思辨。而海德格尔对存在问题的询问和宗教的起源有着相同的契机――那就是询问在者的根基,询问存在的由来。我们大致可以认为:要么询问存在的问题属于一个宗教问题,要么宗教是海德格尔式形而上学的一支,无可否认的是存在问题有着深切的“神学传统”的味道。

人之为人,从语言中来吗

英文中有make sense的说法,意思是“有意义”,更具体地说,应该是能够用语言或者某种类似语言的东西总结。德语中有类似的说法:Das macht keinen Sinn.就是说这事情毫无意义。这一点在中文中更加明显。我们说一个东西有意义的时候,有“讲得通”和“言之有理”的说法。有时候我们把上文中的英文和德文句子直接翻译成“言之有理”。可见我们是直接把意义和语言联系起来的。

上海文化论文范文第3篇

「关 键 词现代都市法律文化,现代都市,社会学

一、作为都市法律文化生成基本前提的生态环境

研究都市的法律文化,首先要抓住“都市”这一基本要素。都市给人的最表象的特征就是它不同于乡村的生态环境,都市法律文化就是在这样一种生态环境下生成和演化的。所谓都市生态环境是借用自然科学的生态学概念,即对植物、动物机体适应环境的研究。在自然界,有机体通常系统地分布在一定的空间位置,从而实现物种之间的某种依赖和平衡状态。美国社会学芝加哥学派首先将生态概念运用于对城市的社会学分析,主要探讨城市空间分布与城市社会的关系,提出城市布局的 “同心圆理论”[1].我们这里借用生态环境的概念,对都市人口、地理、街区、交通、资源、居住等“自然因素”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关系进行分析,说明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本前提,展现都市法律文化区别于现代乡村等其它法律文化的都市特色。当然这种分析需要大量的微观实证的考察,在这里,我只能大致勾勒出一些基本的轮廓和进一步研究的进路。

1.都市人口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都市与乡村一个最明显的自然特征就是人多且成份复杂。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演化与都市人口有复杂关系,但是我们认为有两个方面是基本的,即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

(1)都市人口规模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

单位空间人口规模扩大,导致对人口的管理更依赖普遍性的规则,并且趋向理性化,如果只依靠个别调整或非理性方法,不仅成本巨大,而结果必然是混乱;众多的人口在争夺都市资源过程中,像自然生态环境中发生的情形一样,必然产生分化,各自占据不同的行业,处于不同的职业位置,导致有秩序的“生态分布”,并形成“共生”和“依赖”的“生物链”;由于“见多不怪”,所以人与人之间相互关注的可能性减少,出现都市人的“冷漠”现象,不关心别人的“家长里短”,都市成为“陌生人社会”,个人的自由度增强。可见在都市里,人们更容易具有理性的观念、遵守普遍规则的观念、秩序观念、个人权利的观念等等,而这些正是现代法律文化的基本元素。

由于人口众多,从总体上原子化程度提高,但是在微观层面,更容易形成“亚群体”的关系,也就是与乡村比较,人们在都市众多的人口中更容易找到与自己兴趣、爱好或利益相同的人群,从而结成小的生活圈。所以都市会有更多的社会组织,如行会、协会、同乡会、职业团体等等,在这些组织里有它自身的规则和文化,更能实现“自我统治”。这正是市民社会产生的土壤,而市民社会是现代法律和法治观念的社会基础。

人口众多对法律文化的影响不一定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这一点,在中国,像上海这样的大都市特别重要。上海有近1800万人口,每天还有300万左右流动人口,这在世界上也是少见的。而上海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城市,满足如此庞大的人口的基础设施并不完善和充分。所以我们常常看到的市民不遵守交通规则,环境卫生意识较差、个别地区秩序比较混乱等等。我们认为,这些现象除了市民法律素质问题之外,可能更多是人口与城市的承受能力问题,是一个“客观问题”而不是“主观问题”。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城市也有这种现象,如大量的贫民区的法律文化较差,一个人到了贫民区也就“不守规矩”起来,到了高尚区就变得 “循规蹈矩”。这同样不只是人的素质问题,而是物质基础问题。“仓廪实,而知礼节”应该是我们考察都市法律文化生成应采取的唯物主义观点。

(2)都市人口结构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

人口与都市文化生成的关系,最重要的还是都市人口的复杂结构,主要有年龄、性别、种族或国别等。我们以上海为例说明:

首先,来看年龄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上海人口的年龄结构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特点,原上海市民老年化加剧,新上海移民呈年轻化样态。而在新移民中,除了一部分文化程度较高的人口外,还有大量的外来务工的农民,他们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正是这种复杂的年龄结构和人口素质,导致不同人口对法律文化生成和传播的作用不同。例如年轻人口更容易接受现代法律文化,而老年人口可能更具有传统法律文化,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原上海的老年人口中可能有很大一部分,由于更早地接受上海这一现代化都市的文化影响,不一定比新从乡村来的年轻人口对法律文化接受差。

其次,让我们来看人口中的国别和地区性与上海法律文化生成的关系。种族问题在美国等国是重要的分析纬度,在我们国家,起码在上海不是突出问题。但是上海作为中国最具有国际化特征的大都市,人口中的国别和地区性,对上海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演化具有重大影响。上海有大量的外资企业人员、外国留学生、旅游观光人员等等,还包括台湾地区、港澳地区的人口;同时上海还有巨大的来自安徽、山东、江西、湖南等内地进入的人口。这些人口在上海人口中的比例变化,必然会影响到上海法律文化。一般而言,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人口会带来现代的法律文化,从内地落后地区来的人口带来更多传统法律文化,从而对上海法律文化产生冲击和影响。

以上我们对人口规模结构与法律文化生成关系的分析还很简单,但是我们的目的是要说明,在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传播和接受中,人口规模和结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2.都市空间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都市空间因素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征,又反过来影响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样态。我们这里讲的都市空间主要指都市的地理位置、街区的分布、居住的场所和交通的布局。都市生态学认为都市空间分配是一个类似自然生态系统的结构布局。我们认为,都市空间的形态还应该是一种文化现象,受一个城市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1)都市的地理位置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都市地理位置有各种各样的类型,但我们认为以下都市地理位置,对都市法律文化影响较大:沿海城市、商业重镇。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沿海城市对外开放更加方便,和现代文明接触更加频繁,所以法律文化较浓;而内陆城市相对闭塞,开放程度较低,所以法律文化力量较弱。商业重镇一般处于大江大河或其它交通便利之处,所以商贾云集,商业文化基础较好,而商业文化与法律文化更加接近。上海既是一个商业重镇,又是沿海城市,一方面,上海是中国最大的河流——长江的入海口,故其商业可以说是 “生

意兴隆通四海,财源茂盛达三江”;另一方面,上海身临环太平洋区域的前沿,和世界一些最发达地区的法律文化交流更加频繁。上海的地理位置使上海成为我国法律文化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因此,对上海法律文化的培育也就不能忽视其地理位置因素的作用。

(2)都市街区的分布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都市街区的分布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反过来对都市法律文化又产生重要影响,都市法律文化的建设应该考虑都市街区的布局所能发挥的作用。

首先,街区分布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在西方近代国家的都市里,由于其法律文化是以工商业社会和市民社会为基础的,所以都市的中心或黄金地带往往是商业区,而非国家机关[2].一般而言,法律文化更重视社会而不是权力。例如上海市政府,原来在上海黄金地段的外滩,而现在则搬到人民广场,以及徐汇区等其他城区。我们认为这是上海法律文化进步的表现。

其次,街区分布对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影响力。我国现在还有很多都市的黄金地段或中心城区是国家机关,典型的如北京。处于城市中心或副中心的机构,与一个城市或区域不同方向人口的距离基本相等,因此对城市各个方向的影响力是大致相等的。市中心或区域中心为商业区,表明商业文化在城市中处于中心位置,商业文化影响力大;市中心或区域中心为权力机构,表明权力文化影响更为显著。我国是一个现代化的后发国家,法律秩序的建立与法律文化的形成,更多的需要国家权力的推进,因此国家权力包括司法机关处于城市或城市区域的中心地带,既方便市民的接触,也有利于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文化的传播,所以在一定的阶段是具有合理性的。

再次,都市街区的分布影响法律和法律文化的支配范围。例如在都市中心,法律及其文化处于支配地位;而在都市圈的城乡接合部非正式的制度及其文化往往具有很强的力量。又例如,在地面街区法律及其文化是主流;但在地铁等地下街区,往往有更多的违法和犯罪。

(3)居住场所和交通布局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居住和交通是城市生活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无论是作为生活方式的法律文化,还是作为观念意识的法律文化都与其紧密相关。

首先,中国都市居住区域和交通布局更多受国家法律规划的控制。例如上海改革开放以来,城市改造的重要任务是住房问题。为此上海市政府在住宅布局规划、撤迁安置、功能配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政府在这种城市改造中呈现的法律行为,对市民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影响巨大。

其次,都市居住和交通关系更多表现为正式的法律关系,而不是自然的血缘和习惯。都市的居住和出行方式跟乡村比较,更多符合法的要求、依靠法的运作。例如上海人的住宅基本关系是法律上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而不是亲戚朋友等血缘道德关系。水、电、煤气、保卫、环境等都依靠陌生人供给,彼此遵循法定或约定的规则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因此人们的居住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又是都市法律文化孕育的基本场所。又例如,在上海人们出门都离不开交通,很多人每天上下班花费在道路上的时间为3、4个小时不足为奇。现代的交通如轨道交通、地面交通、私人轿车等,没有一样离得开正式的法律规则的调整。随着上海城市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上海的城市交通将成为城市发展的关键问题。相应地,上海的交通布局和人们的交通行为方式将成为都市法律文化的最重要的表现和内容之一,也成为塑造都市法律文化的重要因素。

二、作为都市法律文化生成内在根据的社会因素

关于文化生成与社会的关系,存在着一些相对立的理论范式[3].首先是“唯心范式”与“唯物范式”的对立。作为三大古典社会学家之一的韦伯认为,是人的文化观念决定着一个社会的形态和发展,例如西方文化中的形式理性主义传统,导致西方资本主义的产生和西方法律社会的形成,形式理性决定了西方社会的基本轨迹。同样作为伟大的古典社会学理论先驱的马克思认为,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文化的基础在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其次是“结构范式”与“互动范式”的对立。作为结构范式的古典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认为,文化是社会的结构性要素,是社会结构的一部分,文化通过社会化的过程内化到个体之中,影响个体的行为方式。而互动范式则认为,文化是微观互动的个体的主观定义,互动产生文化,而不是文化决定互动。

我们认为,“我在文化之中,文化在我心中”,现代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础根植于作为结构性要素的社会存在,如现代都市生产方式和劳动分工、现代都市社会分层、现代都市社会组织、现代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现代都市的文化产业和文化制度等;但是在承认这种结构性要素的前提下,个体的微观互动仍然是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本途径,如现代组织的运作、现代性大众消费、市民与权力的互动、以及现代性仪式、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等。因此,这里既有对都市法律文化宏观结构背景的分析,又有对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主体行动和主观意义的微观分析,是一种宏观结构背景下的行为分析。

1.现代产业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都市的经济基础在于现代产业,现代化都市产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分工,即把工作划分为人们专门从事的许多不同的职业。正是由于分工的存在,人们的相互依赖性加强。根据迪尔凯姆的看法,角色的专门化会加强社会团结。人们通过互相依赖,联系在一起,成为一种“有机的团结”,而不是作为孤立的、自给自足的个体间的 “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相适应的是更多强调权利、平等和合作的现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迪尔凯姆称为“协作性法律”,即现代法治和法律文化;与机械团结相一致的是更多强调义务、不平等和控制等以惩罚为中心的法律,或者因血缘、地域而不能不发生的道德、风俗、习惯性强制。[4]

现代都市产业结构[5]的特点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巨大。世界上一些最现代化的国际都市主要是第三产业和第四产业的基地。例如上海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进行了大规模的产业结构的调整,上海的产业发展目标是国际贸易、金融、航运中心和信息港,所以主要发展第三、第四产业。现代都市这种产业结构的特点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巨大。因为这种产业具有更强的超越时空性,所以更依赖于信用机制。法治而非人治、正式的法律规则而非道德和惯例,才是现代都市产业需要的最根本的信用机制[6].例如,人们把终身积蓄的财富交给银行、投资基金、证券市场,不是因为了解这些组织的人品和道德,而是相信法律和法治。

所以,现代化产业的存在和运作离不开法律环境的保障;同时,现代化的产业本身就是法律文化的表征。没有现代化的产业,就不可能有现代都市法律及其文化,这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社会意识形态关系理论的深刻洞识。

2.大众消费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化的产业导致大众化消费。在现代都市里,大量的消费品被现代化的产业生产出来,大众消费成为现代都市最具特色的文化景观,是区别于传统文化、乡村文化最显著的标志[7].“旧时王榭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

山珍海味、天下美食、国际名牌,这些在传统乡村社会只有帝王将相、达官贵人才能享用的东西,都市普通百姓都能享用。随着大众消费在都市的普及,与之伴随着的消费文化也就进入千家万户。消费不仅成为一种时尚、成为一种身份或社会地位的标志,也成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各种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制度、消费者维权活动、消费者组织在都市出现;消费信贷、消费保险、消费合同等现代法律制度和规则成为都市市民的生活常识。这样,现代的法律文化也就随着大众消费普及到普通市民身边。

不仅如此,文化本身也成为一种大众消费品。在传统社会或乡村,文化是一种奢侈品,所谓文化活动只限于所谓的精英阶层;而在现代都市,文化生产成为一种产业,“文化工厂”、“文化消费”的概念已是司空见惯。因此过去只有少数权力精英和职业精英,如政府官员、法官、律师等才掌握的法律知识,现在也能被大众所接触。总之,大众消费带来大众文化,而这种大众文化正是现代法律文化最重要的滋生土壤。

3.都市社会分层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马克思认为在社会物质资料生产中处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在社会精神文化的生产中也处于支配地位。现代的社会学理论也认为,社会阶级和阶层的划分标准除了经济地位,还应该包括权力、声望、文化资本等纬度[8],例如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认为“使个体区别于其他人的因素越来越不是基于经济或职业因素,而是基于文化品味和闲暇嗜好”[9].因此文化和社会阶级、阶层相关联,不同的阶层的法律文化多少是不一样的,其对法律文化的态度也是不相同的。

西方古代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中产阶层是法治建立的社会基础。在现代都市,中产阶层并不是一个内部一致的概念,他可能包括从服务行业的雇员到学校老师、专业医疗人员等从事不同职业的人。大多数观察家认为,在当今西方现代化的法治国家里,人口中大多数属于中产阶层。中产阶层之所以是法治的社会基础,主要是由中产阶层的经济地位决定的,中产阶层向上流动和向下流动的可能性都相对较小,所以他们是希望社会秩序稳定的基本力量,他们的经济地位既依赖法治的保障,又是法治秩序稳定的根基。所以,上海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同样不能忽视上海的社会阶层的因素。

4.现代都市社会组织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都市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组织在市民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更重要。组织把我们带到这个世界(如医院),给我们的成长加上标记(如学校),并且当我们死亡的时候,又看着我们离开这个世界(如殡仪馆),所以我们的一生都离不开组织。韦伯最早对现代组织的兴起提出系统解释,他认为组织是以一种跨越时空的、稳定的方式把人类的活动或他们所生产的物品协调在一起的一种手段[10].现代组织是科层制,科层制这个词由蒙西尔·德·古尔耐(monsieue de gournay)首先使用。他把一个名词“办公室”和一个来自希腊语的动词“统治”连在一起,因此科层制指官员的统治。在典型的科层制之下,有一个明确的权威等级,所有的任务都由程序化的、严格的制度来控制。韦伯进一步认为在现代社会,科层制不可避免地要扩大。

科层制本身需要依赖正式的法律制度来组织和运行,科层制使都市生活相应地“格式化”,我们几乎所有的行为,公行为和私行为、政治行为和经济行为等都必须按照理性的规则来进行。这种依照正式的、理性的规则来行事的特征,就是法律文化的一个明显特征。

5.政治权力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在现代都市环境下,政治权力无处不在,都市里集中了更多的官方机构和公权力的人,因此有更多的官员、警察、法庭等。这些政治权力与市民的互动,催生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传播。例如,都市政府与市民互为法律文化的主角,权力要受到公开监督,执法要经严格授权,并应程序公平;政府免费的公园体现了政府对民众平等的关怀和尊重,公民争取更充分休息权的诉求也得到了回应;公民也可以通过网络了解政务来行使自己监督的权利。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也一样,政府控制的主要是政策、财政性资金等社会资源,这就会要求去建立一个法治的政府并严格依法行事;企业要求平等对待和自由的竞争,对政府规制提出合法合宪的法治要求。

在中国的都市,政治权力推进法律文化的力量往往更大。例如上海是中国最发达的工商业城市,根据市民社会产生法治的理论,上海应该有更多的法律文化。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北京而非上海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中心。北京有中国一流的法律院校和科研机构;强大的媒体向全国传播着法律文化;更多的法律研究和实用型人才汇聚北京;最先进的法律思想和研究成果产生于北京。这其中的原因就是中国的法治是国家推进的而非市民社会演化的,国家权力和官方推动是法律文化的生成的主要力量。

三、现代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机理

法律文化的生成,通常的观点是基于国家的推动或者社会的自发生成,西方概念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是二元对立关系,尽管当代西方国家与社会有走向重合的趋势;而我们概念中的国家与社会是一个统一整体,尽管目前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出现了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的现象。现代都市法律文化是在国家与社会的共同作用的条件下生成、传播、并为民众接受并进而影响到国家与社会。

(一)都市法律文化的产生

生活在各种社会环境中的个体间的不同种类的文化不是自然出现的。它们必须经由(通常是有组织的)社会行动创造出来。[11]法律文化在文化之中比较特殊,由于法律文化的特殊性,它并不是简单地由单个的个人或者一个小的社会群体就可以产生的,而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国家和社会的合力生产出来的。

国家以许多方式影响了法律文化的生成。其一、国家与地方政府以立法的形式运用权力来塑造法律文化的基础——法律制度。在立法过程中国家对法律的内容和思想进行选择,按照其想要达到的目标和效果进行法律制度的建构,国家以其权力为法律文化的生成作了方向性的选择,在多种可能性中确定某一种为主流的法律文化。其二、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对法律文化生产的环境产生影响。国家在建立行政机构时,对机构的权力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有机构内部的限制,如内部监督部门;机构之间的限制,如相互分工制约;同时存在机构外部的限制,如舆论监督,公民信访等途径。这些对于行政权的限制主要是通过程序来实现的,由于设定了良好的程序,使得行政权力的行使经过程序的过滤得以实现公正、平等,而对于法律文化的主体——公民来说,在参与行政行为的时候可以切实感受到法律制定的程序所追求的法律文化的精神。这种存在于每个人周围的法律环境对于法律文化的产生与接受有着无比寻常的作用。其三、国家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文化的精神作出诠释。法律文化的形成还有赖于人们的法律观念,依赖于人们的法律信仰。我国学者谢晖指出:“没有法律信仰,法律是空白的、法律是无望的。”[12]柏拉图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些国家就会得到诸神的保佑和赐福。” [13]国

家以公正严明的司法裁判,透明清楚的司法程序,体现法律追求目标的司法解释,对参与以及关注单个案件的个体会形成强烈的亲身感受,其判决的倾向性将会对个体的法律信仰的形成进而对于法律文化的生成有着巨大的影响。

社会是法律产生的基础。作为一种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力,且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法律产生并运行于利益的冲突与协调之中。而其在产生之初发生了异化,即在利益调适中更多地承担着维护专制特权统治秩序的角色,直到近代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解放出来,并使国家服从服务于市民社会的需要,民主精神和法律至上的要求才得到确认和弘扬。[14]近代市场经济、契约自由、民主政治的发展孕育了法律。而市场经济下的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和利益主体是形成法律观念和建立法律国家的根本性因素,正如郝铁川教授所述:“现代法律建立在相异的多元化所有制(产权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经济基础之上。”[15]市民社会是由各种利益集团以一定的形式构成的,当这些在经济和其他领域中成长起来的利益集团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便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要求在政治上、法律上表达他们的意志。这种要求不仅是民主政治的强大动力,也是实现现代法律最初始的根源。市场经济使社会分工更加细致,这些社会分工创造出一些新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在那些从事同一职业活动的人们所应具有的同质性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就其性质来说,可以视为职业群体内部的共同价值观念,它对职业群体内部成员的行为起着指导和制约作用。而这些职业道德为了让社会中的个体一进入这个圈子就遵循这些规则,就有了让这些规则上升为法律的需求,而国家为了协调各个利益集团的冲突也有必要用法律来规范各个行业的行为。这样社会生成的规则就提升到了法律的层面。

国家与社会在实现社会整合的过程中实现了法律文化的生产,国家进行社会整合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法律手段。首先,从表面上看,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然而实际上立法者对社会规律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他们不可能对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社会秩序演变的复杂因果关系有完全的、透彻的、前瞻性的了解。法律社会的法律一方面是市民社会各利益集团以及公民代表在社会资源分配中达成的协议,另一方面是将运行在市民社会中的规则通过立法机关赋予法律形式予以认可。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反映有效运行在实际生活中构成社会秩序的社会规则、规章,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只是反映少数人的需求,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不能带来社会的普遍遵守,只能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维持。这样的法律只能是恶法,不是真正的法律。其次,法律的普遍遵守必须以市民社会为基础,法律受到尊重并得到社会的普遍遵守是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要求。法律在其创制的时候应该广泛地体现市民社会各利益集团的意志,法律一旦形成,它就被赋予了国家的政治形式,具有某种强制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有权以强制的方式推行法律。法律秩序的构建应以市民社会普遍自觉地遵守法律为基础,而这种“法律至上”的观念是法律文化的核心理念,也应该作为法律文化的共同价值基础。恰如杜尔凯姆的观点,社会整合的基础不是卢梭所说的理性契约,不是斯宾塞所说的出于利益的自由竞争,也不是孔德所说的国家的强制力。社会整合基于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共同的道德规范,正是这种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共同的道德规范为社会秩序提供了保证:它使理性契约得以缔结和履行;使利益竞争得以进行;法律制裁得以实施;国家权力得以执行。[16]

(二)都市法律文化的传播

在一个社会中,并不是每一个个体都有同样的机会获得所有文化的。相反,各种文化客体基于社会化组织的生产和文化传播,达到不同的社会阶层与群体。生活在各种社会环境中的个体间的不同种类的文化也不是自然出现的,它们是文化如何传播的结果。[17]

文化传播的拥有和控制,以及哪些内容被传播,涉及文化与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大众传媒在都市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人们信息的获得大部分来自各种媒体。就我国的现状来看,国家控制了大众传媒的主流声音,如报纸、电视台、广播,国家对其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国家有倾向性地报道、宣传一些事件,在公民中大范围地进行思想上的影响,改变或者建立起其对于法律文化的理念。如孙志刚事件,国家完全有能力将该事件压下,使其无法见诸于任何文字,但国家任由媒体渲染、评论,这是因为国家为建立法律对公民做意识上的引导。权利意识和人权观念是法律文化的基础,如果公民缺乏这些意识,法律文化是建立不起来的,而媒体的持续性大范围的宣传将引起人们的重视或反思。国家继而又在法律上做出合乎民众期待的反应,则使大众本来尚存的疑惑变为清晰的概念,这种概念的建立或者改变正是国家运用传媒进行法律文化传播的目的。

都市的教育异常发达,作为大众意识形态建立的主要方式之一,国家将教育作为法律文化传播的重要途径。其中包括全国大范围的普法运动,也包括从中学开始的法律基础的课程教学。国家虽然掌握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但是传播归根到底是人的一种社会活动,是人在社会活动中对文化的分配和享受,是一种沟通人与人的共存关系的文化交往活动。都市法律文化是集体创造的结晶,当然也离不开都市社会成员的集体参与。尤其是在都市群体文化中,人们通过参与群体性的活动,在满足个人需求的同时,也促进了参与者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从而促进了都市法律文化的发展。国家控制了大量的传媒工具,但是无法控制所有的媒体,互联网以及无线通信技术的应用,大大加强了社会个体的交流技能,而且不必担心为自己的言论负责。都市人群的娱乐活动丰富,有大量的互相接触的机会,口口相传对法规或者案件的评述时常影响另外的个体。都市法律服务业发达,服务业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进行了必要的法律知识的传播。法学的演讲,对时事的评论等活动也对个体进行教育。

(三)都市法律文化的接受

所谓“文化”,就是指特定社会普遍接受的一套习惯性思维或行为方式,是社会习俗与道德规范的总称;如果人的言行不符合当地文化,就会引起普遍的反感、反对、指责甚至压制。[18]法律文化的产生与传播其最终目的是让社会成员所接受,并且按照既定的规则模式行事。共同的法律文化价值之所以在社会整合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因为它“为社会成员之间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和相互行为提供了一套共同的标准。其不仅是人们相互交往时必不可少的基本资源,更重要的是,法律文化价值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共同的立场。每个社会成员接受了一套共同的法律文化价值观念,也就类似于形成托马斯所讲的共同的”情境定义“,他们在行为和互动过程中就会处于它的指导之下,遵循法律文化价值中所内含的以及引申出来的规范要求,并以此来规定、控制和协调相互交往的联系和冲突。当这种相互交往过程持续不断时,明确的制度化规则就会产生”[19],同时,也正是在共同价值观念的作用下,这些制度化规则才具有了合法性,得以有效的运转。

国家在传播法律文化时运用了主动的灌输式的模式,更多的是停留在灌输法律规范的层面上,运用各种手段使社会成员了解国家法律文化的取向,并鼓励或者强制大家遵守国家既定的规范。而这种情况下民众

对法律文化的接受是有限的,大家了解了一些法律规范,也照着这些规范去做了,但是其并不都知道为什么这么去做,而大部分仅仅知道如果不这么做我将受到何种惩罚。这种被哈特称为“外在观点”的看法并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接受,毕竟通过国家的传播、教育等能理解“法律”精神的社会成员是少数。而大多数按照规范去行为,又了解规范的背后意义的社会成员是从行动中得到感性认识的,这种面对自身利益或者感受另一个体利益因受到规范的约束而变化的认识,使社会个体真正体会了规范的内涵,并进而接受它。一个个体在进行一项诉讼的过程中,会去学习一些法律知识,会去了解司法制度,在其行为的过程中他便内在地接受了法律的理念。而在社会成员进行经济交往时,最重要的是信赖利益,信任产生于值得信任的行为,其在社会中是否存在,取决于该社会的习惯、习俗以及规范——简单地说取决于文化。这种行为模式是参与到这一行为中来的每个人都遵守并且长久地保存下来的。每一个想要参与进来的人都必须事先了解这些规范,并且他也乐意去了解它,因为他想知道这些规范会带给他什么样的利益。在经济交往中的个体的行动在相互影响着,每个人在行动之前就已接受了这些规范。规范对于社会个体对规范的接受来说提供了一个范本和目标,而行动却是社会个体达到接受规范的途径,同时行动在不断打破规范的同时也在创造着新的规范。

(四)都市法律文化的固化

文化最终都会有一个物质形态以及固定的行为模式的表征,固化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是社会个体对文化接受的表现,大家接受了一种文化,这种文化的价值取向渗透到社会个体对物质形态、制度规范以及行为模式的创造、选择、使用上来,法律文化也不例外。

法律是严肃的,不能随意更改,例如法庭被建造得庄严肃穆,人们对于法律的尊敬被完全复制到了法庭这个建筑上。法律的价值其实与法庭的建筑样式并无关系,但是人们在对法律产生了敬畏之心后,潜意识里觉得法庭就应该被建造的庄严肃穆,使人看到法庭就被一种严肃的气氛所笼罩,这种对法律文化价值的品位已经被凝固住了,所以不管哪个国家的法庭、法院的建筑都是显得十分威严,而这种威严并不仅仅是权力的体现,它所反映的是法律的内在价值追求。法律追求公平、平等,于是天平被用来当作法律的标志,独角兽被尊为法律的象征。建筑、标志都是文化的产物,反映了大众对文化的看法。又例如,在我看来,法官这一形象已经不是一个人物形象,而应该是一个抽象而又具体的概念,是一个能对事实做出公正裁判的法律的替身。可以感受到的是,当一个社会个体听到“法官”这个词汇的时候,第一反应并不是他是谁,是哪个人,而是他能公正的断案,能给出公平的判决。这样的情况就是法律文化氛围内法官形象的固化。当然法官的着装、法庭的设置、用语、程序都有助于法官形象的固化,然而应该明确的是,最终能使法律文化固化下来的还是法的精神。

社会中的个体以及群体的价值选择是不同的,各种不同的利益在互相冲击的过程中必然要进行妥协,否则将会出现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局面。在妥协的基础上形成了共同的文化价值。当这种相互交往的过程持续不断时,明确的制度化规则就会产生。而规则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人们在接受了规则之后的行为就变得合乎常理,这样日复一日,年复一年,这种反映法律文化的行为就被固化下来。就如十字路口的红绿灯一样,基于共同的认识,创立了交通法规,民众根据交通法规来支配自己的行为,这样日常性的行为持续了很长时间之后,大家再做出相同的行为时就会变得无意识,并不需要刻意去做这件事,因为这已经变成了一种习惯。

注释:

[1] [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731-732页。

[2] [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731-732页。

[3] 见[澳]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华夏出版社2000年4月,第6-16页。

[4] 参见[澳]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华夏出版社2000年4月,第319-320页。

[5] 现代产业主要分为四类:以农业为典型的第一产业;以制造业为典型的第二产业;以金融服务业为典型的第三产业和以知识生产和信息服务业为典型的第四产业。 第二、三、四产业一般都布局在都市。

[6] 参见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三联书店2003年8月,第27-62页。

[7] 见[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商务印书馆2002年8月,第143-175页。

[8] 李培林、李强等:《中国社会分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9月,第6页。

[9] 转引自[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374页。

[10]见[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438-441页。

[11] 参见[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9-40页。

[12] 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自序第3页。

[13] [希腊]柏拉图:《法律篇》,《西方法律思想史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4-25页。

[14] 参见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7-148页。

[15] 郝铁川:现代法治“尚异”,检察日报,2000 年3月5日。

[16] 参见郑杭生、洪大用: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国家与社会——从文化的角度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协调,《云南社会科学》,1997年第5期。

[17] 参见[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周宪、许钧主编,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9-40页。

[18] 张千帆:《道德与理性——对中国宪政文化与制度建构的评论和反思》,法学文献,北大法律信息网, 2004年11月8日

上海文化论文范文第4篇

新年伊始,第六本由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编辑,上海文汇出版社出版的《2007上海文化漫步》系列评论集如约与广大读者见面了。

《上海文化漫步》评论集是依托上海城市文化大背景,记录2007年上海的文化事件、文艺作品及文化思潮的系列评论集。一年一本的《上海文化漫步》,是一群卓识深远的文化人对上海文化的关注与思考,是对上海文化建设的解读与探索,是对上海文化年度的全方位聚焦与展示。六年来,伴随着上海文化发展一同成长的《上海文化漫步》,正日益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逐渐成为一个上海文化的品牌,有效推进了上海城市“软实力”的提升。

2007年,是上海文化的展示年,几乎在各个领域都有强势的表现:第一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公布,被冷落许久的上海民间艺术集体华丽亮相,“东方大讲坛”、“文化中国”听众踊跃,多元文化在社区交融沉淀,“海派文化丛书”现身上海书展,“上海弄堂”摄影展进入美国,原创多媒体梦幻剧《时空之旅》入围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书法晋京展令人耳目一新……《2007文化漫步》评论集将上海文化分门别类,全面解读、细细评论,共有文章14篇,图文并茂,约25万字,创六年之最。在内容上,除了继续关注“文学”、“电影”、“电视”、“戏剧”、“音乐”、“舞蹈”、“美术”、“书法”等传统艺术门类外,还新增了“创意产业”、“社区文化”、“收藏拍卖”和“讲坛文化”等版块,充分展示上海文化的时代性与包容性。本书作者大多是活跃在上海文化战线上的青年评论家,他们眼光犀利、论述深刻,对上海文化活动的重要事件、作品、人物及热点文化思潮、文化现象等进行叙述与评论。同时,《2007上海文化漫步》评论集十分注重加强评论的力度与深度、见解与思考、思辩与碰撞,通过对上海文化热点的回顾与反思,文化环境的聚焦与审视、文化发展规律的探究与摸索、城市人文精神的考量与打造,构建一个上海文化的交流平台、提升上海文化评论的力度与厚度、营造一个宽松积极、昂扬向上的上海城市文化氛围,为广大读者提供了阅读与思考的空间。另外,这本评论集的书后附“上海文化大事一览表”,使全书更具资料性、参考性。

上海文化论文范文第5篇

一、关于“海洋文化学”的学科建设

海洋文化研究是一门综合性、多学科的研究课题。对人类海洋建设有深远的理论意义与指导意义。海洋文化学在国内尚属一门新兴学科。广东炎黄文化研究会比较早地提出在我国建立“海洋文化学”的学科设想并展开研讨。早在1995年召开的第一次(珠海)海洋文化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就提出了建立“海洋文化学”的创议,并对“海洋文化学”的学科对象、基本概念、文化特质、基础学科分类各抒见解。此后,“海洋文化学”课题成为历次研讨会上的研究主题之一。本次研讨会有8篇论文集中论述了这个主题。

不少专家共同指出要确立海洋文化学在我国文化研究中的学科地位,使学科本身的研究具有目标性,使我国海洋文化的研究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并逐渐扩大海洋文化在我国文化领域的影响,从而增强我国国民的海洋意识。在海洋文化的基本概念上,一些学者认为,构成海洋文化的两个基本要素是“人”和“海”。海洋文化是人海互动及其产物的结果,是人类文化中具有涉海性的部分,是人的本质力量发生在海洋这一特殊对象上的主体自觉活动的产物和结果。一些学者不同意用“人类文明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与发展水平”来表述“陆地文化”与“海洋文化”的差异,认为海洋文化依托于陆地文化,也回归于陆地文化,两者具有互相依存的关系,它们之间并不涉及“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区别。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许多沿海城市能得到飞速发展,主要是托政策之赐,而非只是由于其处于沿海的地理位置,值得肯定的是,在一些专家的论文中,鲜明提出了“海洋文化产业”的概念,认为“海洋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涉海文化产品和提供涉海文化服务的行业”,并初步规定了产品生产和服务的内容,其中包括滨海旅游、休闲体育、海洋渔业、节庆会展和商业化运行、服务等各大门类。“海洋文化产业”使海洋文化、海洋经济发扬光大,有了用武之地。此外,我国海洋文化史专家、中科院自然科学史所的宋正海先生对我省的海洋文化研究十分关注,他提交的论文《长达千年的潮论之争》,对世界科学史上罕见的我国古代对潮汐的认识作了全面介绍和提出了自己的灼见。

二、岭南地区海洋文化研究

本次研讨会的突出成果之一是对岭南地区的海洋研究,许多作者从各个方面论证了岭南地区海洋文化的光辉历史和显著特色。有学者提出了海洋文化是岭南文化的特质的观点,指中国的传统文化是内陆文化和海洋文化的结合体,由于岭南是中国海上交通的发祥地,中国由海路走向世界的前沿,成为中西文化的交汇地,因之,海洋文化成为了岭南文化引领时代潮流的重要基因。

在岭南地区海贸、海交史的研究上,专家们较集中在海上丝路的研究。一些学者指出,2000年前盛世雄风的汉帝国,其时中华文化已形成有完整的海洋观。尽管其海洋观尚属于农业民族海洋观,而非西方商业民族海洋观,但畅达繁忙的海上贸易,使汉帝国通过岭南地区而被纳入当时的“世界体系”。有学者进一步指出,汉魏时期是南粤地区“海洋文化”形成与初步发展的重要时期,南粤海洋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南粤地区的地域开发与经济文化发展,由于积极的海外贸易活动,该时期岭南出现了大量繁荣的商业性港口城市,如番禺、徐闻、合浦,以及南朝以后以广州为中心的大批郡县的设立。岭南地区的海上活动,以“海上丝绸之路”为主要途径,构筑了中外关系史的重要地位。其时海上对外贸易已遍及东南亚,直至南亚次大陆地区,其杰出的成果,即是世所认可的“佛教最早由海路传人中国”的史实。不少作者建议,今后在研究中外关系史上,应把更多的目光投入岭南地区。

在岭南地区与南洋地区的海上交往中,有作者著文指出我国历史上的三次大规模对外文化交流,均以岭南为主要枢纽。作为岭南近邻的南洋地区,是中国的船舰前往西洋都须经过的地区,由于我国历代奉行睦邻政策,更兼海路一贯畅通,岭南与南洋地区长时期保持了修好和睦、友好往来的关系,在经济、文化上达到了共同的进步和繁荣。

南海神与天妃是中国沿海最大的两位海神,有作者通过对两者信仰发展的不同历程,揭示其在海洋文化上不同的历史功能。

以往,东洋方面的研究,可谓是我国海交史研究的薄弱面。省社科院的专家在日本学术访问期间搜索了大量资料,查阅到清初至中期广东商船赴日本贸易的资料。这些资料内容具体、细致,史料价值高,从而填补了我国及南粤东洋海贸的缺失和空白,这无疑是广东学者做出的贡献。

阳江发现的“南海一号”是目前世界上发现年代最早、船体最大、保存最完整的宋代远洋贸易商船。阳江“南海一号”沉船的打捞,以及部级的丝路博物馆的建立。标志着我省水下考古的长足发展与取得的初步成果。本次研讨会上,有学者认为:探究水下沉船、海港遗址、海洋聚落等人类活动遗物遗迹,开辟了考古学的全新领域,对推动学术研究和促进海洋经济社会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三、关于广东海洋文化的现实与应用研究

目前海洋经济已成为沿海地区经济的新增长点,广东省的海洋经济发展占据全国沿海省区的榜首。研讨会上不少作者在海洋文化理论的指导下,结合现实,注重应用研究,对广东诸沿海地区的建设,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

中山市的作者着重介绍了中山市发展蓝色产业带的路向及新思维,主要是:1 制定开发海洋高新技术为核心的“科技兴海”政策,以利于海洋产业合理调整和海洋经济发展的战略性转移;2 协调经济、资源、环境的三者共存发展;优化海洋产业结构。中山市规划的“蓝色宏图”,正有效地推动着中山市的经济建设,对其他沿海地区亦有示范意义。

针对长期以来一些地区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对海洋资源的掠夺性开发。有作者著文提出四点对策:1 健全和完善海洋法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2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牢固树立现代海洋文明理念;3 强化海洋司法,完善海洋环境侵权的法律救济;4 强化对执政者的再监督。从而真正做到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海,依法兴海,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针对人们对海洋不合理的“取予截夺”(取其资源,予其污染废弃物,夺其湿地资源,截其淡水资源),有学者以“和谐海洋”的观点,论证了“取”和“予”的关系。指出只有树立正确的“取予观”,才能繁荣海洋事业,走可持续发展的海洋道路。“取予观”值得沿海地区海洋环境管理借鉴。

四、香山文化与海洋

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香山文化与海洋”,专门研究香山地域海洋文化的文章达9篇。专家们从各个角度,对此命题作了很好的阐述。

地处珠江人海口的香山,包括了中山、珠海、澳门三地,香山文化一脉传承使三地在文化上共同繁 衍。得地缘优势,香山人在获得渔盐之利的同时,学会了围海造田和中外贸易,形成了海洋经济和农耕经济、商贸经济并重的经济社会格局,实现了本土文化与西洋文化、中华传统文化的融合和创造性转化,从而使具有包容性、多元性、开放性、重商性、冒险性、创新性、外向性、交融性的香山文化,成为岭南文化的代表,也直接丰富了中国海洋文化。一些专家通过研究,认为“海洋性”是香山文化的主色调,香山文化极富岭南海洋性特点,海洋文化是香山文化的起点、核心,香山文化藉发展之势,毗邻省港澳之利,得以开风气之先,引领潮流,成为中国海洋文化的典范,为近代中国乃至世界所注目。在政治思想文化方面,郑观应开维新风气之先,孙中山的民主革命旗帜引领中国近代化潮流,刘师复开中国无政府主义先河,杨匏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传播的先驱。在商业文化方面,香山买办是中国洋务工业、民族工业的翘楚,郑观应、徐润、唐延枢等执近代工商业巨贾之牛耳,香山的四大百货奠定了中国近代商业。在华侨文化方面,香山华侨对中国近代工业起步,对中国民主革命的推动与支持,建立了丰功伟绩。香山在教育、科技、艺术、出版等业界名人荟萃,业绩卓著,香山文化是当之无愧的近代中国文化、海洋文化的典范。

从事历史地理学研究的专家,应用中国海洋社会经济史的学派理论,分析了零丁洋海域及其范围的扩大,零丁洋海域处于正常贸易与走私贸易的重要集散地的特殊地位,随着广东社会经济与中外贸易的发展不断向海洋推进。

香山商业文化是香山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香山文化中最具活力的要素。有学者归纳了香山人的企业思想与成功之道:一是香山人创办企业具有海纳百川的商业文化思想,其典型实例是其创办的四大百货公司遍及全国大中城市,开创了中国的百货商业;二是香山工商业群体积极开拓进取,形成了勇于竞争, 自强自尊,敢于冒险,敬业爱业的优良品质以及“初学商战于外人,继则与外人商战”的“商战”思想。新中国成立后,中山商业文化焕发了强大的生机。顺利实现了从传统到现代商业文化的转变,有专家剖析了香山商业文化的现代传承途径,指出香山商业文化的创新性利用。使之做出了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