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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调查

上海婚姻调查

上海婚姻调查范文第1篇

关键词:80后; 知识女性; 婚姻韧性

何为婚姻韧性?学术界目前尚无一个标准的明确的定义,比较有影响的是台湾辅仁大学利翠珊给婚姻韧性的定义,亦即婚姻韧性是个体在面对婚姻的各种压力时,所做出的自我调整、适应和努力。婚姻韧性应包括以下一些心理素质或能力:(1)能够认识和控制自我情绪:在婚姻压力面前,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情绪表现,不压抑自己的情绪,恰当的控制自己的情绪;(2)抗挫折感:挫折是“在个体从事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遇到的障碍或干扰,致使个人动机不能实现、需要不能满足时的情绪表现。”抗挫折感能够很好的应对各种婚姻压力,把婚姻生活中的压力变为动力,寻找突破口,维系婚姻的稳定与和谐。(3)希望感:在面对婚姻压力时,能够不悲观、不放弃,对婚姻生活充满希望,相信经过努力一定能够应对各种压力。(4)目标感:对自己的婚姻有预期的目标,这样在压力来临时,也能够使自己的生活不偏离目标,让自己感觉有奔头去克服现有的各种困难压力。

“80后”知识女性是指1980-1989年出生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女性,她们是“80后”群体中一个特殊的群体。在大力发展教育事业的环境下,“80后”知识女性接受了良好的教育,拥有较高的学历背景。在社会现代化的今天,作为我国实施独生子女政策以来的第一批独生子女,这部分“80后”知识女性已进入婚育期。在婚姻观念多变的今天,在社会普遍关注“80后”婚姻现状的今天,她们的婚姻韧性现状逐渐成为社会所关注的焦点。

1. 对象与方法

1.1被试 本研究选取“80后”知识女性为研究对象,其中已婚204人,离异8人。

1.2方法 调查工具采用婚姻韧性量表,问卷采用5点计分法,从完全不符合到完全符合分别给予1-5分。本研究北京、重庆、上海三地随即取样,共发放问卷220分,收回问卷212分。所有数据处理采用SPSS18.0统计软件进行。

2.结果分析

2.1 被试的自然特征

2.1.1职业特征 本研究所选取的212名被试的职业分布主要是公务员24名,占总调查人数的11.3%,教师52名,占24.5%,工程师、医生、通讯服务人员、记者各12人,分别占5.7%,办公室文员、编辑各36人,占17%, 财务人员、计算机人员各8人,分别占3.8%。

2.1.2学历特征 本研究被试的学历分布为本科生62.3%,研究生32.1%,博士生5.7%。

2.1.3 出生顺序 本研究被试独生子女为120人,占56.6%,非独生子女92人,占43.4%。

2.1.4生源地特征 本研究被试有20.8%的来自农村,22.6%的来自乡镇,35.8%的来自中小城市,20.8%的来自大城市。

2.2 “80后”知识女性的婚姻韧性现状

本研究的目的是调查“80后”知识女性婚姻韧性的现状,在对收集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后显示,7.5%的被访者婚姻韧性较弱, 22.6%的被访者婚姻韧性一般,56.6%的被访者婚姻韧性强,13.2%的被访者婚姻韧性很强。婚姻韧性的正态分布曲线显示,“80后”知识女性的婚姻韧性现状较好。而将被访者的自然特征与其婚姻韧性进行相关分析,显示,职业与婚姻韧性的相关性显著,而出生顺序、生源地则与婚姻韧性的相关性不显著。

3.3原因分析

本研究的结果显示“80后”知识女性的婚姻韧性的现状较好,也就是说“80后”知识女性能够在维系婚姻方面付出努力,能够在面对婚姻压力时做出恰当的自我调整和适应。分析其原因,主要是:

3.3.1 具有较高的教育背景,拥有良好的个人和心理素质。“80后”知识女性都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背景,形成了较好的个人素质和心理素质,当他们在面对婚姻中的各种压力时,能够理性的应对,恰当的认识和控制自己的情绪,积极寻找突破口,对婚姻充满希望感,有自己的目标,能够以成熟理智的心态来维系婚姻的稳定与和谐,进而使其婚姻韧性不断增强。

3.3.2 在工作中丰富自己,完成自我成长。调查数据显示,职业与婚姻韧性的相关性显著。“80后”知识女性大多都是职业女性,她们能够在工作中丰富自己,在职场中找到自我实现的渠道,从而完成自我成长,以更加成熟睿智的态度来面对自己的婚姻,处理婚姻压力表现的游刃有余,进而表现出具有良好的婚姻韧性。

综合以上调查研究结果,我们认为“80后”知识女性的婚姻并未向社会所普遍认为的那样,脆弱易折,而是具有较好的韧性,这与她们所受的良好教育分不开,也与她们自身所具有的个人素质和心理素质分不开。

参考文献

[1] 吴瑞君. 汪小勤:我国独生子女群体的婚姻稳定性分析[D] 学海,2009

上海婚姻调查范文第2篇

【摘 要 题】青少年社会调查

【正 文】

结婚成家是青年继续社会化道路上最为重大的任务之一,也是青年从出身家庭进入定位家庭的分水岭。长期以来,青年的婚姻期望与婚姻实践一直是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普遍关注的问题。青年的婚姻期望是青年在继续社会化过程中所形成的、对将要付诸实践的恋爱与婚姻行为及其结果的一种心理预期。而青年的婚姻实践则可以看作是青年在与社会结构、社会文化背景的不断互动中,逐步实施和调整自己的婚姻期望的行为及其结果。目前,由于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成长起来的新一代青年已经开始进入婚育期,巨大的社会变革自然会在这一代青年的身上留下深深的烙印,对其各个方面的状况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探讨这一代青年的婚姻期望与婚姻实践,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项研究所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背景中成长起来的这一代青年的婚姻期望是怎样的?他们的婚姻实践又是如何?他们的婚姻期望与其婚姻实践之间具有什么样的联系?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以及存在什么样的差别?这一代青年在婚姻期望与婚姻实践上的这种关系及其调适过程具有什么样的特点?

本研究通过利用2004年在全国12个城市对1786名18—28岁的在职青年(包括未婚和已婚)进行的同一项大规模调查所得到的资料,来同时探讨青年的婚姻期望与婚姻实践两方面内容,在将青年的主观期望与他们的实际行为两相对照中,发现青年在这些方面的特点与规律,以增强人们对这一问题的深入了解和认识。

一、样本与资料

(一)样本设计

2004年调查的样本设计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发达程度的城市,以及具有不同职业的青年等因素。具体抽样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首先是城市的抽取。为了尽可能增加样本代表性,抽样设计中考虑到两种标准。一是空间上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三类发达程度不同的地区。二是从城市性质和规模上分为直辖市、省会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由于直辖市较少,直接选取上海、北京、重庆;然后分别从东部、中部和西部(西藏、新疆除外)地区中按简单随机方式各抽三个省(自治区);然后从每一地区三个省会城市中简单随机抽取一个城市;再从剩下二省(区)的所有大城市中简单随机抽取一个城市;最后从剩下的(即省会城市、大城市均没抽到的)那个省(区)的中小城市中简单随机抽一个城市。最终抽取的12个城市见表1:

表1

调查城市的类型

东部

中部

西部

直辖市

上海市

北京市

重庆市

省会城市(100万以上) 南京市(江苏) 长春市(吉林) 兰州市(甘肃)

大城市(50—100)

厦门市(福建) 新乡市(河南) 桂林市(广西)

中小城市(50万以下)

金华市(浙江) 鄂州市(湖北) 安顺市(贵州)

其次是单位的抽取。调查单位的抽取采用系统抽样方法,根据目前城市中主要职业的分布状况,调查选取了企业、行政机关、教育、卫生、商业、服务业、交通、建筑、邮电、金融、大众传媒、公司、公检法、市政等15类单位。抽样方法是:从本市的电话黄页中,按照15种职业类型,从每一职业类型的全部单位名单中等距抽取3个单位(调查第一个单位,后两个单位作候补)。

最后是调查对象的抽取。调查对象的抽取由调查单位协助完成。联系时告知被调查单位:所进行的是“全国12城市青年发展状况调查”,“需抽取10名年龄在1976年及其以后出生的青年职工,尽可能兼顾到性别平衡”。由于取样要求中仅提出年龄与性别的要求,而没有涉及到任何与研究内容和主题相关的信息(比如是否结婚等)。因此,如果不存在某些系统偏差情况发生的话,可以把单位在不知调查意图的情况下提供对象的方式近似地看作随机抽样。

(二)变量测量

本研究中将青年的婚姻期望界定为青年对恋爱、结婚的合适年龄、男女双方的年龄差、选择对象的条件、婚后居住方式等方面的主观愿望。而将青年的婚姻实践对应地界定为青年在婚姻期望的各个方面的客观行为及其结果。调查中,将青年的婚姻期望操作化为以下五个变量:(1)认为合适的恋爱年龄;(2)期望的结婚年龄;(3)期望的双方年龄差别;(4)选择对象的条件;(5)期望的婚后住居方式。而将青年的婚姻实践则相对应地操作化为下列四个变量:(1)实际的恋爱年龄;(2)实际的结婚年龄;(3)双方实际的年龄差;(4)婚后实际的住居方式。对于择偶条件,则采用已婚青年的看法来近似地代替对其实践的测量。

(三)资料收集与分析

各地调查均由社会学专业的教师和经过培训的学生实施。资料收集采取“集中填答问卷,当场完成,当场检查,当场回收”的方式进行。填答问卷的时间约为20—30分钟。不能集中填答的单位,则分别进行,但都在同一个半天内完成。本次调查共发出问卷1860份,收回有效问卷1786份。有效回收率为96%。样本基本构成情况见表2。

表2

调查样本基本情况(n=1786)

%性别

46.9

婚姻状况

未婚

73.0

53.1

已婚

27.0

出生顺序 老大 24.7

文化程度

初中

7.0

中间 9.0

高中及中专 27.9

老幺 31.2

大专

29.6

独生 34.6

本科及以上 35.4

二、结果与分析

(一)期望的与实际的恋爱年龄

调查中,我们对所有青年都询问了下列问题:你认为男女青年多大年龄谈恋爱比较合适?对与未婚青年来说,我们将这一问题理解成他们所期望的恋爱年龄。而对于已婚青年来说,则理解成他们所建议的恋爱年龄。实际恋爱年龄则是用青年第一次谈恋爱的年份减去其出生年份得到的。分析中,我们分别按青年的性别进行了统计,下面是统计的结果。见表3:

表3

青年分性别的期望恋龄与实际恋龄

累积百分比

注:表中括号里的数字表示阴影部分的频率所占百分比之和。下列表同。

上海婚姻调查范文第3篇

少年已有“妻”和“儿”

记者是经过一番调查访问之后才明白:与现实婚姻需要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审查不同,网上婚姻的手续十分简单,只需要坐在家里电脑旁边就可以轻松完成。尤其是现实婚姻的各项审查制度,在这里基本上都化为乌有。尤其是最重要的年龄审查,在这里根本就不是一个问题。这一点为网络婚姻“百花齐放”打下了“群众”基础。

国庆期间,记者接到过去班主任汪老师的电话,汪老师称家里有事情需要记者赶快去一趟。原来是汪老师发现了儿子网上婚姻的问题很严重,她很担心。事情起源于国庆假第一天,电视新闻内一则消息说,山东一个大学女生假期赶到上海会“老公”,见了面才发现“老公”原来只是一个12岁的小学生。汪老师只把这个消息当作电视台为提高收视率搜罗的八卦新闻,呵呵一笑了之。哪里知道儿子看完却是一副忧心重重的样子。在汪老师追问之下,儿子才说,自己已经在网上“结婚成家”了,而且还和对方“生养”了一个孩子。他原本邀请“妻子”国庆假期来上海欢聚,本来对方都已经答应了,可是昨天晚上突然又拒绝他了。说是要抓紧时间假期里去海南三亚。

触物思情,看了电视新闻,儿子说国庆假期并不是三亚最好的旅游时节,可是自己的“妻子”却义无返顾地要去三亚,儿子是担心自己“家庭婚姻”是不是出了什么问题了?

记者在汪老师的要求下和这个少年经过一番谈心后,他将他的“婚姻”向记者“坦白”。

一阵噼噼啪啪的键盘敲击声,映入记者眼帘的首先是汪老师儿子与“妻子”的结婚照。从照片上看,对方倒真是一位青春少女。汪老师儿子说,他们的网络婚姻非常正规,甚至还有一些老式的传统成分在内。他们是经人介绍认识,当然介绍人也是网络里的朋友。然后双方经过交谈了解后彼此认可了对方,是汪老师的儿子首先向对方求婚的。后来到了两情相悦的地步,两人一起到网上婚姻登记中心进行了登记和认证。汪老师的儿子交代说,他们的婚礼操办得相当热闹,甚至有些铺张了。他们登记结婚以后,网站管理中心还专门给他们发了祝贺信,而且还在网上社区日报特意发了新人大喜报。汪老师儿子还补充说,他们的婚礼仪式是由社区“法定”的专职神甫主持的。仪式之后,他们在“亲朋好友”的嬉闹声中双双进入“洞房”。

因为觉得家庭生活幸福安稳,汪老师的儿子提出他们可以养一个孩子。他们的孩子就是在两人“结婚”三个月的时候生养的。儿子说他前一阵子在汪老师眼里“鬼鬼祟祟”的时候,就是在每天花3、4个小时与妻子一起过“家庭生活”。

现在受电视新闻的影响,汪老师的儿子怎么也走不出“情感困扰”,他非常担心自己“婚姻”的可靠性和“家庭”的稳定性。他一直念念叨叨地给记者回忆他们“夫妻”两人平日的恩爱细节,什么“妻子”每天晚上催他洗澡刷牙啊、“妻子”每天早晨给他一只绿箭口香糖啊,还有两人一起积攒钱财,准备买房买车等等。16岁的少年,正是情窦初开的时候,他对这一切是认真痴情的。

现在这个少年告诉记者他最大的担心:“我们的孩子都养上了,她还是从来不和我视频,会不会是个骗局?”

一女“嫁”六夫

记者随后对网上婚姻作进一步调查。发现网络婚姻的参与者中间,像汪老师儿子这样带着痴情和好奇两种想法的中学生为数虽然不少,但是终究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按照生理年龄推算,比较理性现实的成年人在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陈雪就是记者在调查中认识的一个网络婚姻亲历者。经共同的朋友介绍认识后,她对自己的网络婚姻并没有太多的隐讳。她说自己有6个网络老公,他们分别分布在社会的各个领域,有工程师、有医生、有自由职业者、有个体经营者、有出版社编辑、还有在校大学生。每个星期,陈雪把6天时间分别分配给各个不同的老公,只把余下的1天时间留给自己。她每个星期扮演着不同的太太角色,在6个性格、爱好、职业各不相同的男性老公之间游走。和6个不同男人的喜怒哀乐打交道,周旋其中,她觉得津津有味而且乐此不疲。

在现实生活中间,陈雪是一个34岁的女性白领。多年前大学毕业,她忙于找工作忙于赚钱,耽误了自己的爱情和婚姻。等到年龄大起来,选择的余地却已经不像从前那样大了。她后来在现实生活中结婚的老公和她的情况也差不多,也是一个年龄相仿的白领男士。在现实生活中结婚以后,她每天的生活就是上班、加班、回家睡觉。但34岁的女性白领陈雪已经有些不满足于生活的单调和平庸。而现实中的老公却还醉心于自己枯燥的工作中间,对精神层面的生活没有更多要求。

陈雪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在网上寻找朋友。在现实世界中有些孤僻的陈雪,一旦进入网络世界就像是重新回到自己当年青春的岁月里,她在网络世界里人气很旺,很受到一些男性网友的追捧。陈雪说,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她对于感情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要求欲望重新被点燃了。

网站里开始有人向陈雪求婚了,让陈雪觉得新鲜而刺激。这个首先向陈雪求婚的男人,必须用网站里的流通货币购买礼物和鲜花,必须频频向陈雪发动求婚攻势。一切都像在现实世界里男人向一个女人求婚一样。之后,这个男人还必须在网站的论坛里发一个求婚帖,号召由网站网友们组成的亲友团大力支持。按这个网站的规定,当双方亲友团的支持率超过50%以后,男女双方才可以考虑筹备婚礼,否则,求婚宣告失败。陈雪在第一次网络婚姻以前,曾经也有几个网友对陈雪追求不断,连连求婚,虽然这几个人送礼频繁,也时时刻刻献上鲜花,一副穷追猛打的样子,但是由于网站亲友团的反对率超过60%,结果,非但与陈雪的婚没有结成,还损失了买礼物买鲜花的好几百元“血汗钱”。

通过互联网,网络婚姻手续的办理,虽然终究比现实生活简捷了许多,但是,陈雪对于网络婚姻的态度还是相当认真的。一般情况下,陈雪要先和网上求婚者进行网络交谈,这就算是初试了。初试成功以后,她必须要先和对方进行一段时间的网恋,算是加强了解。而且,陈雪自己的网络婚姻准则是,除非对方先向自己求婚,她自己是绝对不会先开口向对方求婚的。而且,等到对方向她求婚以后,她还要仔细审查对方的网上资料,包括把对方以前在网站发的帖子都调看一遍。直到认为没有什么历史遗留问题之后,才开始审查对方的照片。审查对方的照片也是十分重要的。而陈雪坚持着自己的一贯做法,非要等到这一切全部都通过了,她才可能初步答应对方的求婚。

结婚以后,陈雪会在网站为自己和网络老公设置一个新家。当然,后来陈雪的网络老公是6个人而不是1个人,陈雪在网站上为自己和网络老公设置的新家就不是1个也是6个。在网络世界的6个新家里,在每个星期的6天时间里,陈雪给6个不同的男人扮演着6个不同的太太形象,和他们过着家庭生活。

陈雪给记者大致解释了她为什么要在网站里结6次婚的理由,她说,她之所以选择6个不同的男人,结6次网络婚姻,要6个各不相同的男人做网络老公,是因为她在现实世界中间的生活太枯燥乏味了。她太需要弥补了,她希望自己一周内的每天都不重复昨天,都能够得到充满新鲜感的体验。这6个不同职业、不同经历的老公,每天给她讲他们的工作生活,讲他们各自不同的见闻,常常让陈雪乐不可支。陈雪说,其实只要你愿意,你在网络里结一次婚两次婚,甚至结十次婚二十次婚都可以,但是,她只想结6次婚,因为这个数字符合她的生活习惯,也便于她科学合理地安排自己的“婚姻家庭”。

陈雪并不认为网上婚姻有多么石破天惊,像一些媒体或者专家分析的那样,是什么对于传统道德伦理的重大冲击,甚至于是什么对于婚姻家庭的致命杀手等等。她说,网络婚姻无非就是过去的网络聊天,后来的网恋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只不过与从前相比,现在的网络婚姻显得两个人之间的关系更加亲密而且明确。而对于她自己,现实世界中的老公每天除了工作,就是回家睡觉,已经激不起她的激情。所以,在网络世界里,自己通过“婚姻”的形式寻找家园的感觉,既是一种平衡,也是对于自己的一种安慰。何况,终究是在网络世界里,起码的安全性还是可以保障的。

“网上婚姻”是的极致

通过记者更加深入一层的调查,发现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上,网络婚姻至少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指单纯的“网上婚礼”,意思其实就是在现实的世界中举行的婚礼,通过网上的聊天室或者BBS,以网络的形式和亲朋好友们分享快乐,共贺结婚大喜。当然这是比较具有传统意味的做法,事实上是传统婚姻方式的网络体现,只不过发挥了一下虚拟网络在现实生活中的快捷优势而已。

而网络世界上通常比较认可的“网络婚姻”,它的意思则是,在现实世界中根本就不是夫妻的两个人,甚至于这两个人在现实世界中根本就不认识,不了解。但是,通过互联网络,他们“相亲相爱”,“两情相悦”,“相濡以沫”。

著名网站“网上人家” 开办的“虚拟家庭”,在2000年3月创建的时候,应该是国内比较早的网络虚拟社区了。据了解,在“网上人家”注册家庭高峰的阶段,曾经达到过5000余家。而上海的另一家著名网站“第九城市”,截止2004年5月份,登记“网络婚姻”的人数也已经超过5万人次。并且在记者采写稿件进行咨询时,“第九城市”排队等候“网络婚姻”登记的人数还在增加。截止目前,中国内地参加过“网络婚姻”的人数已经超过10万人次。因为“网络婚姻”旺盛的人气所带来蜂拥而至的点击人潮,目前国内除了“网上人家”、“第九城市”、“九天之城”、“联众游戏网络”等等网站之外,据悉,许多大的门户网站也正在运筹设立“网络婚姻”登记中心。

在记者接连进行的采访当中,许多被访问者宁愿认为“网络婚姻”参加者的初衷只不过是一种游戏好玩的心态,毕竟,相对于日益显得严酷和竞争激烈的现实生活,网络世界以其特有的性质,为网络婚姻的参加者提供了许多屏障,遮蔽了许多丑恶,经过筛选,“网络婚姻”一般会提供给对方一个漂亮完美的形象。

另外,习惯了现实婚姻世界中柴米油盐的男男女女们,因为互联网的虚拟特性,在这里,那种“假戏真做”的刺激性和诱惑性,也都是让人难以抵挡的。最近公布的一项网络调查显示,在900个被调查对象中,有93%的网民希望通过互联网络结识异性朋友,同时,已经有61%的网民通过网络结识过异性朋友。而35%的网民已经通过互联网络与异性有了各种各样的“情感故事”。由此,部分社会学家得出结论,网络世界,把中国人传统的倾向,通过高技术手段,已经推到了极致。

在法律与道德之间

记者同时得知一个事实,就在国庆前夕,长沙市一名男子马先生来到律师事务所,希望寻找律师妻子的重婚罪,理由是妻子最近与网上情人在某网站登记结婚了。这让律师感到为难,马先生的妻子有了丈夫,还和别人在网站上登记结婚,对于马先生的感情当然是一个伤害。但是,仅仅因为马先生妻子的网站登记结婚行为,想要通过法院她犯了重婚罪,罪名还是比较难于成立的。因为众多法律界专业人士还是认为,所谓网络婚姻,其实质还是两个人在网络世界的一种情感交流方式。如果认为有了网络婚姻的事实,就是犯了重婚罪,那还是比较偏激的态度。

但是,对于法律界人士的说法,马先生感到十分委屈。他觉得这些法律界人士简直就是隔岸观火,不知道他的切肤之痛。他说,重婚罪中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应该就是夫妻一方对另外一方的感情伤害。他说,自己的妻子因为网络婚姻的事实,已经对他的感情构成了极其强烈的伤害。妻子连她的网络老公穿什么颜色的内衣都很熟悉了,并且已经完全为了网络老公忽视了他这个现实老公的存在。他反问法官和律师,妻子因为这种网络婚姻所犯的“重婚罪”,与在现实世界上违背《婚姻法》所犯的重婚罪有什么区别?

但是,截止目前,权威的法律解释还是:马先生的妻子可能已经在道德和情感上严重伤害了马先生,但是,她确实还没有犯罪。然而,网络婚姻对于现实家庭无形有形的伤害,还是引起了许多法学界社会学界人士的重视。虽然网络婚姻只是基于网络虚拟世界的一种婚姻形式,可是它那种很可能“假戏真做”的严重性和对于现实婚姻家庭的伤害,正在导致许多现实家庭情感走进各种纠纷和困扰当中。一些法律界人士也认为,现存的法律对于网络世界可能还存在很大的盲区,立法机关应该迅速制定相关措施,在法律针对性上及早解决诸如网络婚姻等等现象所面临的盲区问题。

上海婚姻调查范文第4篇

【关键词】婚恋剧;婚恋观;议程设置;大众传播

Influence of current love and marriage drama on female university students―Taking female college students in Shanghai as an exampleWU Jialing. School of Media and Design, Shanghai Jiaotong University, Shanghai 200240, China

【Abstract】There have been plenty of studies on people's love and marriage, while seldom can we find related domestic research on the topics like whether the current hit drama, as a kind of “media reality”, really reflects the general marital status and how it impacts the concept of female college students in terms of marriage. Based on the focus group interviews and questionnaires conducted on female students in Shanghai Jiaotong University and analysis on the hit drama of love and marriage, we found that these dramas generally reflected the current marital status, on a little more optimistic level. To some but not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degree, mass media could affect female students on their marriage views. Those students in deep contact with marriage dramas held different point of views with those who occasionally watched them on some specific marriage issues.

【Key words】Marriage drama; Values of love and marriage; Agenda setting; Mass communication

【中图分类号】D699.1【文献标志码】A

1问题提出

关于大学生婚恋观的研究经久不衰,笔者于2013年1月16日通过CNKI数据库对“婚恋观”进行关键字检索并统计,发现就研究数量和研究趋势而言,我国对婚恋观的研究起步较晚,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但发展很快。进入21世纪后涨势迅猛,从2010年至今,更是呈井喷态势。

相关研究者多采用问卷调查和案例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取得了一些的研究成果,如:张云喜[1]发现,90 后大学生的爱情态度呈多样化的趋势,其爱情态度既有成熟性,也有部分不成熟性;杨帆[2]通过对200名医学院女学生的调研发现恋爱过的女大学生恋爱动机倾向于排遣寂寞,未恋爱的女大学生则觉得恋爱关乎个人的面子,进而产生从众行为。但诸多研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过多重复研究,缺乏科学量表[3];视野多集中于社会学、心理学和教育学[4]。

目前为止,从大众传播视角对大学生婚恋观进行分析的研究非常稀少,且多采用定性批判的角度分析,结论较为负面悲观,如:赵静[5]认为当前婚恋剧中的爱情总是充满冲突曲折和变数,难觅幸福和谐的生活踪影;亢海玲,毛志凌[6]认为当前一些美化“第三者”的电视剧,对情爱的过度渲染使传统美德处于一种消解的状态,会引起受众价值观道德观的混乱;宋红岩,戚鸿峰[7]认为后现代语境下,新媒介社交婚恋更强调的是欲望喷涌和情感释放,其时尚意义大于审美意义;吴红雨[8]认为“爱情片成了心灵口香糖,快速消费的特区”。2012年3月22日《中国妇女报》所刊登的评论《婚恋剧令未婚女性“恐婚”》中引用了一位未婚观众的话说:“热门婚恋剧里的女主角,既要费心处理婆媳关系,又要平衡家庭与事业间的矛盾,还要分神对抗层出不穷的‘小三’,做女人怎一个累字了得!”[9]

传播学者沃尔特・李普曼[10]在《舆论学》中认为,相对于我们所处的“现实环境”,大众媒介为我们描绘建构的“虚拟环境”即“媒介环境”,能够极大的拓展人们的认知范围,但是由于人们对于这种“媒介环境”的验证能力较弱,当媒介“歪曲环境”时,人们无法验证。而根据“托马斯公理”――“如果人将某状况作为现实把握,那状况作为结果就是现实。”[11]我们可以理解为,如果对李普曼所谓的“虚拟现实”采取行动,就很可能把虚拟世界发生的事带回到现实世界重演。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婚恋剧作为大众传播媒介的产物,是一种媒介“虚拟环境”的体现,而当下的普遍婚姻状况则是“现实环境”,婚恋剧是否与当下普遍的婚姻现状相符呢?婚恋剧又是否“歪曲”反映我国婚姻现状,并产生消极影响呢?

传播效果研究历来重视媒介传播对于受众态度、观念和行为的变化,大学在校女生作为未婚女性,她们的婚恋观还在成长阶段,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婚恋剧是否会对她们的婚恋观造成影响并在哪些方面造成怎样的影响呢?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提出以下研究问题:当下热播婚恋剧是否与当下普遍婚姻状况相符?大众媒介是否会对女大学生的婚恋观造成影响?婚恋剧会在哪些层面对女大学生的婚恋观造成影响?会造成怎样的影响?

2研究方法

2.1研究设计

鉴于以上分析,有关传播学角度对女大学生婚恋观的研究比较稀少,且运用传播学原理研究大众媒介婚恋剧对现实婚姻状况及女大学生婚恋观的定量研究目前尚处于空白状态,本次研究主要采用焦点小组访谈法和问卷抽样调查法开展研究。首先我们募集女大学生志愿者共8人,平均每个年级两位女生,进行焦点小组访谈和问卷调查,以了解女大学生的婚恋观和其对婚恋剧的初步看法,并根据她们的意见修改完善问卷,提高信度和效度。在此基础上,我们通过问卷抽样调查了上海交通大学在校女生对婚恋剧的接触程度以及对婚姻的认知和态度。考虑到按照专业进行随机抽样的操作难度较大,我们最终决定抽样时间为2012年7月1日至3日,抽样方式为:依据交大的食堂分布情况,进行随机抽样,每五位进入食堂的女生发放1份问卷。问卷数量拟定为120份,回收问卷100份,有效问卷92份。

2.2研究对象

在所有样本中,看过婚恋剧的占92%。90后女大学生(23虚岁以下)占76.1%,80后占23.9%;54%处于单身,36%处于恋爱中,2%已婚,未恋爱过的占27.2%,有过1~2次恋爱经历的占57.6%,有3~4次恋爱经历的占14.1%,有5次或以上恋爱的仅1.1%。另外,14.1%的被调查者来自乡村,44.6%来自县级市/城镇,21.7%来自地级市,15.2%和4.3%的被调查者来自省会城市和直辖市。

2.3统计方法

本研究运用SPSS for windows 19.0进行统计学分析,采用配对样本t检验、单因素方差分析等验证假设,在本研究中,P

3研究发现

3.1婚恋剧大致反映并美化我国普遍婚姻现状

为测量婚恋剧与现实婚姻状况的吻合程度,即“媒介环境”与“现实环境”之间的关系,我们设计问题“你认为现在的婚恋剧与现实中的婚姻情况是否相符?”认为完全符合的为0,认为基本符合和比较符合的分别占48.2%和20.5%,认为比较不符合和完全不符合的占30.1%和1.2%,也就是说,女大学生认为婚恋剧与现实婚姻情况大体上还是符合的,这一比率占大多数68.7%,媒介塑造的虚拟环境与现实的婚姻状况是比较一致的。

李普曼认为虚拟环境一方面扩展了人们的视野,但是另一方面也会有相应的传播负功能,比如说“歪曲环境”时,人们无法验证。这里想要探寻的是,婚恋剧更倾向于宣扬悲观的情绪还是积极的基调,这与现实中的婚姻基调是否一致。于是我们设计了以下两个问题:“你印象中当下的婚恋剧的基调大多是怎样的?”“你认为当下社会的普遍婚姻状况如何?”结果显示,就婚恋剧的基调而言,3.6%和25.3%的女大学生认为婚恋剧“悲观消极”和“比较消极”,32.5%认为“中性”,34.9%和3.6%的女大学生认为婚恋剧“比较乐观”和“积极乐观”,总体而言,女大学生认为婚恋剧的基调是中性偏乐观的。而对于当下社会的普遍婚姻状况而言,3.3%和29.3%的女大学生认为当下社会普遍婚姻状况“很糟糕”和“比较糟糕”,60.9%和6.5%的女大学生认为当下婚姻状况“还可以”和“比较好”,没有人认为当下普遍婚姻状况“非常好”,这也符合常理,普遍婚姻状况“非常好”就不能解释离婚现象的出现,但是这一数据也反映了女大学生对于当下普遍的婚姻状况还是稍微偏向乐观的,不过,婚恋剧的基调(M=3.1)比现实中的普遍婚姻状况(M=2.71)要更乐观一些。为了更深一步的挖掘婚恋剧基调与当下普遍婚姻状况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我们对这两组变量进行配对样本t检验,结果发现在95%置信区间下,婚恋剧基调与现实中的普遍婚姻状况存在显著差异(t=3.037,df=82,P=.003

3.2电视剧/电影所代表的大众媒介是影响女大学生婚恋观的重要因素大众媒介对于受众会产生影响,这可能是认知层面的和行动层面的[14],女大学生大多尚未步入婚姻状态,但她们的婚恋观直接影响其未来的婚姻生活,因而我们在此将重点放在大众媒介是否会影响女大学生的婚恋观。为了避免主观的问答会对受众产生引导,我们将问题设计为客观的排序题,题目关于“婚恋观的主要了解渠道”,让女大学生从7个选项中挑出最重要的3个进行排序,结果发现,排名前三的分别是“家庭”(65.2%)、“电视剧、电影”(15.2%)、“朋友”(12%)。 这也就间接反映出婚恋剧会对女大学生的婚恋观产生影响。但是仅有这一间接的论断还不够,我们还应继续分析婚恋剧对女大学生的婚恋观在哪些层面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3.3婚恋剧对女大学生婚恋观各个阶段上的影响

在问卷的设计中,我们根据“择偶”、“婚姻维系”、“导致离婚的因素”这三个阶段来研究当代女大学生在婚姻各个阶段的关注问题。在研究中,则依据两个方面对数据进行分析统计。一方面,对女大学生在婚姻各个阶段首要关注点进行分析,以把握总体态势;另一方面,深入挖掘婚恋剧的接触度是否对那些相对次要的关注点造成影响。由于在问卷中,我们让受访者按关注度的高低对各个因素进行了排序,因此只要通过对样本的重新赋值和编码,就可以清晰的分析出择偶、维系婚姻生活、导致离婚三个阶段的共27个关注点各自的重要程度。以择偶的关注点(家庭背景,职业,住房,收入,学历,身材外貌,性格气质,人品,家人朋友意见,感觉,其他)共11条为例,首先按照这些关注点在问卷样本中排序位置重新赋值。如果该因素排在第一位则赋值11,排在第二位则赋值10,以此类推,直到最后一位赋值为1。经过这样的处理后,我们可以把每个关注点抽取出来,进行均值分析,得到每个关注点的平均得分。最后根据他们的得分,可以进而计算出每个因素的平均排名。具体分析结果如下。

3.3.1择偶阶段择偶的关注选项包括了男性从内而外的各种特性表现,也包含了住房和职业等经济要求。通过对总体样本进行频率分析,初步研究发现,在女大学生考虑择偶时,人品(38.5%)、感觉(29.7%)、性格气质(25.3%)无可争议的排在了前三,只有总计6.5%的女大学生选择了家庭背景、职业、住房等因素。总的来说,无论是接触婚恋剧较多(≥4部)或较少(

但是在次要因素的排序上,我们发现接触婚恋剧较多的女大学生与接触度较少的女大学生存在一定的区别,观看过婚恋剧较多的女大学生更注重男性的学历,较少关注男性的收入并且较少听取家人朋友意见,这或许是因为她们从大众媒介中获取了更多有关择偶标准的信息,所以相对于婚恋剧接触较少的受众对家人朋友意见的依赖程度下降,另一方面婚恋剧的偏乐观色彩使得她们更注重男人的学历而不仅是经济收入。见表1。

3.3.2婚姻维系阶段在婚姻维系阶段的关注点中,问卷设计了从夫妻感情、经济状况到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的考虑因素。在这个阶段中,我们发现无论是接触婚恋剧多或少的女大学生在维系婚姻阶段最在意的三点都是夫妻感情(80.2%)、经济问题(12.1%)和与家庭成员的关系(5.5%)。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虽然女大学生在择偶时更愿意关注男方的品格、爱情的感觉,但真正步入婚姻后,经济问题和对方家庭背景就要随之纳入考虑范围。不过总的说来,绝大多数女大学生仍然最在乎夫妻双方的感情。就这个阶段而言,在相应的次要因子如“抚育子女”、“婆媳关系”、“女性独立”上,接触婚恋剧较多的女大学生和接触度较少的女大学生也有一定差异,但是差异并不明显,基本上可以看出,接触婚恋剧越多的女性更注重“子女”、“婆媳关系”的处理,对于女性独立的需求相对要低,她们的婚姻生活更趋向传统。见表2。

3.3.3离婚阶段在不得已考虑婚姻存在离婚风险的假设下,我们发现导致离婚因素的重要性排序呈现以下分布:夫妻感情破裂(53.8%)排在第1位,其次是第三者(22.0%)和包办婚姻(12.1%),而选择经济问题的仅有4.4%。但是当我们把接触婚恋剧较多和接触婚恋剧较少的女大学生分开来进行排序时,在导致离婚的最重要因子上,两者的排序存在一定分歧。虽然二者都认同“夫妻感情淡漠”是导致离婚的“元凶”,但是观看婚恋剧较少的女大学生认为“双方家庭影响”和“第三者问题”更挑战她们的底线,而婚恋剧观看较多的女性则认为“包办婚姻”比“双方家庭影响”更加令人难以接受。这或许是因为当今的婚恋剧中所刻画的男女主角大多恋爱自由且拥有一段浪漫爱情并在深厚感情基础上步入婚姻,这样的剧情设定宣扬的是婚姻恋爱自由平等的观念,使得经常接触婚恋剧又接受高等教育的女大学生对“包办婚姻”容忍度极低。见表3。

4结论

通过此次数据研究调查,我们发现婚恋剧作为李普曼所说的“媒介现实”,大致地反映了当下的普遍婚姻状况。另外,我们肃清了一些错误的观念――婚恋剧是悲观消极的。通过定量研究,我们发现在女大学生心中,婚恋剧的基调是中性偏乐观的,它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美化了当下婚姻现状,这也验证了李普曼所说的媒介作为“虚拟环境”歪曲地反映现实。

在第一个研究问题被解决的基础上,为了解婚恋剧是否会对女大学生婚恋观造成影响,我们又进行了进一步的测量。发现女大学生的婚恋观的养成最主要来自家人、朋友和大众媒介电视剧/电影,也就是说,婚恋剧是影响女大学生婚恋观的重要因子之一。但是在对“经济问题”、“感情出轨”和“女性独立”三个议程上,都仅呈现低度相关,且未达到统计显著性,或许是因为这三个问题的构成绝不仅仅是媒介所能单独影响的,而需要纳入更复杂的社会学议题内。

通过对第二个问题的了解,我们又深入分析婚恋剧的接触程度是否会对女大学生婚恋观的各个阶段造成影响。结果发现,在择偶阶段和维系婚姻阶段,女大学生最关注的是“人品”、“感觉”、“气质”以及“夫妻感情”、“经济状况”、“与家庭其他成员关系”,这与婚恋剧的接触程度无关,但是在次要因素上,接触婚恋剧程度深的女大学生在择偶时更看重对方的学历,更少依赖父母朋友的意见;在婚姻维系阶段则更重视子女、婆媳的关系,女性独立的需求下降,更倾向于传统婚姻家庭的维系。在离婚阶段的婚恋观态度上,二者都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最主要原因,但是接触婚恋剧程度越深的女大学生,则越不能容忍“包办婚姻”,这一方面与婚恋剧宣扬恋爱婚姻自由的观点吻合,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先前提出的接触婚恋剧程度越深,对父母朋友意见依赖越少有关。

5研究的意义与不足

本研究首次运用实证研究的方式探讨了婚恋剧对女大学生婚恋观的影响,肃清了先前定性研究先入为主的错误观念,也为婚恋观的研究开辟了一条新的传播学思路,并对传播学的“两个环境”、“媒介议程设置理论”进行了实证验证,丰富了婚恋观研究的数据素材。但是,本研究同样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后续的研究者补充改进和完善。首先,本次调查缺少资金支持,因而样本有限,但是我们精心设计抽样方式以确保样本有效,可作为探索性的小规模试验调查,希望后继学者能扩大样本容量进行深入研究;其次,本研究的统计虽然有低度相关,但未达到统计显著性,在量表的信度效度方面与先前的婚恋观研究一样仍有待提高;最后,传播效果研究告诉我们,大众媒介对于受众的影响是深远的且是内化的,婚恋剧的传播热潮是近些年的新产物,因而可能在短时间内对受众在观念和行为上的影响还没有凸显出来。在后续的研究中,跨度为5年或10年以上的研究或许能更出色的反映媒介婚恋剧对于女大学生的观念和行为的影响,这样的研究艰难而又十分有益。

(致谢:感谢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设计学院2011级新闻传播学91班硕士同学对本论文调研的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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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帆. 某医学院“90后”女大学生恋爱动机调查研究. 中国性科学,2013,22(6):6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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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张国良.传播学原理.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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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吴佳玲.“雅过敏”:来自“一腔俗血”的反讽.电影评介,2014(1):14-16.

[14]McCombs ME. Setting the agenda: The mass media and public opinion. Cambridge, UK: Polity,2004:23-30.

上海婚姻调查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婚姻效力纠纷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双轨制 单轨制 

婚姻纠纷包括离婚纠纷和婚姻效力纠纷。离婚是对有效婚姻的解除,其程序规定得非常明确,实践中亦无歧义。但婚姻效力纠纷的解决渠道,则缺乏明确规范,实际执行十分混乱,问题甚多,亟待研究和解决。所谓婚姻效力纠纷,是指当事人对违反结婚实质要件或违反程序要件的婚姻效力发生争执,请求撤销或确认的纠纷。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主要是婚姻法第10条、第11条规定的无效婚姻。违反结婚程序要件的婚姻,主要是违反婚姻法第8条规定的登记程序,即通常所说的程序违法(或程序瑕疵)婚姻。应当指出的是,违反结婚实质要件与违反结婚程序要件,两者法律效果的性质是不同的。违反结婚实质要件所涉及的法律后果是婚姻有效与无效问题;违反结婚程序要件所涉及的法律后果则是婚姻成立与不成立问题。婚姻是否有效与婚姻是否成立是有区别的。对此,笔者在所著《婚姻诉讼的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一书第13章有详细论述。因这里不研究婚姻性质问题,故在此不必赘述。 

一、婚姻效力纠纷处理渠道立法现状 

关于婚姻效力纠纷的处理渠道和程序,目前主要由婚姻法、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分别规定。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是关于可撤销婚姻(相对无效)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撤销胁迫结婚,都有管辖权。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这是关于婚姻无效(绝对无效)的规定。从上述规定看,该条只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没有规定婚姻无效的主管问题。而婚姻法第12条主要是关于第10条婚姻无效和第11条可撤销婚姻的财产处理规定,亦未涉及婚姻无效的主管问题。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8、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无效婚姻有管辖权,并按民事案件处理。那么,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可以主管无效婚姻呢?根据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受理并宣告婚姻无效。但2003年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则没有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受理无效婚姻,只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受理请求撤销胁迫结婚。2003年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45条、46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对婚姻效力纠纷实行的是“双轨主管制”,即婚姻登记机关与法院都有管辖权。但婚姻登记机关主管的范围仅限于撤销胁迫结婚,除此之外,其他任何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纠纷都不受理。而法院对四种法定无效婚姻(重婚、近亲属、疾病、未达婚龄者结婚)和一种可撤销婚姻(胁迫结婚)均有管辖权。上述规定解决了法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主管问题,但对于婚姻登记程序违法的婚姻效力纠纷,诸如他人结婚、他人冒名登记结婚、欺诈结婚、使用虚假身份结婚、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结婚、违反地域管辖登记结婚等,其主管和诉讼程序没有完全解决。具体说,民政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不再主管婚姻登记程序违法的婚姻效力纠纷之后,这类纠纷由谁主管,按照什么程序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存在法律漏洞。 

二、婚姻效力纠纷处理渠道司法现状

尽管现行婚姻法及其相关的行政法规只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受理撤销胁迫结婚一种情形,但由于对婚姻登记程序违法的婚姻效力纠纷的主管和诉讼程序规定不明,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婚姻登记程序违法引起的婚姻效力纠纷,主要解决途径是当事人先找婚姻登记机关,请求其撤销婚姻;对于婚姻登记机关不撤销,或者对其处理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准司法解释性质的《人民司法》杂志的“司法信箱”栏目,在2008年的答复中仍是这一观点。[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也是这种意见。如前所述,由于行政法规已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处理此类纠纷,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受理或不处理此类纠纷。于是,当事人便以婚姻登记机关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撤销婚姻登记。因而,婚姻效力纠纷事实上的处理渠道,不仅有婚姻登记机关与法院共同主管的“外双轨”,也在法院内部存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内双轨”。 

目前这种解决婚姻效力纠纷的“双轨制”本身存在严重缺陷,加之法律法规与具体执行又相矛盾,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诸多弊端。

(一)“双轨制”造成当事人诉讼无门或诉讼困难

根据行政法规,民政部门除胁迫结婚之外,其他任何婚姻效力纠纷均不受理。而司法机关的意见和实际操作则正好与之相反,除了四种法定无效婚姻和胁迫婚姻按民事诉讼处理外,其他因婚姻登记程序违法引起的纠纷,都主张由婚姻登记机关处理,或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这种法律制度规定与实际执行之间的“打架”现象,导致不同主管机关、不同业务庭之间对婚姻效力纠纷相互推诿或拒绝受理,使当事人要么找不到主管机关,要么走错了法庭,往往在两个主管机关和两个业务庭之间来回“推磨”,四处奔波,诉讼无门,有的甚至无法摆脱婚姻。[2]有些当事人虽然最终找到诉讼渠道,则要经过“九道十八弯”的曲折诉讼。如1989年朱建平(女)与江海泉结婚时,江海泉因未达到婚龄使用其哥江明刚的身份证办理了结婚证。2005年底,江海泉离家与他人同居。因此朱建平向北山法庭提起离婚诉讼。但法庭人员说:“因登记身份有问题,必须首先提起行政诉讼,撤销结婚证后才能提起民事诉讼解除事实婚姻。而行政诉讼必须到长沙县法院才能受理。”那么,到县法院怎么诉讼呢?县法院副院长表示,朱建平可到立案庭咨询,而按规定朱建平应先“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该婚姻登记,如果民政部门不撤销该婚姻登记,则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这样,朱建平则又必须回到原点,再找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拒绝撤销或对其处理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象这样的婚姻纠纷处理机制,不仅当事人诉讼颇费周折,即使最后走上行政诉讼的道路,也难以解决。因为这个婚姻涉及到三个登记婚姻的效力(即朱建平与江海泉的婚姻效力;朱建平与江明刚的婚姻效力;江明刚与自己真正妻子的婚姻效力)、两个事实婚姻认定(即朱建平与江海泉的婚姻登记被撤销或确认无效后,其事实婚姻的认定;江海泉与另外一个女人同居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如此复杂的问题,行政诉讼难以解决,在行政诉讼后,当事人必须再打官司。仅就朱建平与江海泉的婚姻关系来讲,即使撤销了婚姻登记,双方仍然存在事实婚姻,还必须解决事实婚姻以及子女财产问题,当事人必须再次走上民事诉讼之路。 

(二)“双轨制”在适用法律上“打架”

行政诉讼主要审查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民事诉讼主要审查婚姻关系的有效性,两者审查的内容和判断标准不同。因此,对于性质相同的婚姻案件,按照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同程序处理,其诉讼结果可能大相径庭。比如采取欺诈手段或他人登记婚姻、使用虚假证明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等,按照行政诉讼程序处理,则可能因其“违法”而撤销婚姻登记。而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则婚姻可能成立有效。如有一起在甲地登记结婚,在乙地登记离婚的案件,离婚数年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判决则以越权管辖违法为由,撤销离婚登记。[4]像这样的案件,在民事诉讼中,只要离婚是自愿的,则会认定离婚有效。再以欺诈和他人登记为例,因其主要涉嫌违背当事人结婚意愿,故其违法性质与胁迫结婚有相似之处。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按类推胁迫结婚处理,主要审查是否违背当事人结婚意愿。如果违背当事人结婚意愿,婚姻则可撤销;如果没有违背当事人结婚意愿,婚姻则不能撤销。而且,即使是违背结婚意愿,比照被胁迫结婚的规定,请求撤销婚姻,也有一年的除斥期限限制。但在行政诉讼中,则大多以“违法”(违反结婚形式要件)撤销婚姻登记,更不受除斥期限限制。甚至结婚登记十几年的,也被撤销。 

在诉讼时效上,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也存在“打架”现象。民事诉讼对于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有特殊规定,而行政诉讼没有关于婚姻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因而,在行政诉讼遭遇诉讼时效的困扰时,其判决结果也是各行其是,或依法驳回起诉,或违法受理。如李永梅和杨华伟2000年6月2日登记结婚,2007年11月29日,杨华伟以双方当事人均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为由,要求撤销婚姻。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则以杨华伟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杨华伟的起诉。[5]而宁波市鄞州区法院,2009年2月5日判决撤销了民政机关1996年颁发的结婚登记。[6] 2009年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一起 1993年4月17日办理的婚姻登记案件。[7] 

(三)“双轨制”浪费社会资源 

双轨制中的行政诉讼,需要以行政处理决定或拒绝处理作为诉讼的前提条件,并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因而,每一个婚姻行政诉讼案件,都必须牵涉到法院、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双方当事人共四方参与诉讼。而对于不服行政处理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处理错误,则又只能撤销或指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理。这样,一个婚姻行政诉讼案件,往往要经过由行政到法院,再由法院回到行政的循环往复过程。而不同的行政决定或判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同的利益效果,当事人可以分别针对不同的行政决定,反复起诉。可谓是“诉讼风水轮流转”,“你方诉罢我上台”,“我方息诉你起诉”。如后面要涉及的上犹县刘某与杨某的婚姻纠纷案件就是如此。还有的甚至历时数年,难以终结。如黄朗源等诉万宁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案,罗秀芳和香港居民李冠雄1973年结婚,1982年罗秀芳申请出港定居时,被公安机关收去结婚证。罗去港定居后与李感情不和,因没有结婚证,香港婚姻注册处不予办理离婚手续。1987年3月18日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证明给李冠雄到海南省琼海市与陈国美办理了结婚登记。1991年1月6日罗秀芳和苏晋祥(与前妻黄玉来离婚)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结婚登记,万宁市人民政府核发了罗秀芳和苏晋祥的结婚证。1996年7月,苏晋祥在海南省海口市去世。因苏晋祥的遗产继承,罗秀芳、苏祥龙、苏祥骏与黄朗源、黄莉雅发生民事纠纷。由于当事人对罗秀芳和苏晋祥的婚姻效力有不同看法,从而引起罗秀芳和苏晋祥婚姻效力的行政诉讼。 

就是这么一个涉及婚姻效力的普通案件,却历时七个年度,行政机关作出七次处理决定,法院判决六次。[8]其中省人民政府作出两次处理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两次判决。其社会成本之大,与案件之小,形成巨大反差。 

三、婚姻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双轨制的理论反思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对于婚姻效力纠纷来讲,通过民事诉讼,其诉讼客体是婚姻关系,法院审查和判决的内容是婚姻关系是否成立或有效;通过行政诉讼,其诉讼客体则是婚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审查和判决的内容是具体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有效性。而对于当事人来讲,双方所争议的则是婚姻关系是否成立或有效,并不是登记行为的违法与否。婚姻登记行为的违法与否,只是当事人用以主张婚姻关系是否成立或有效的一个事实或理由。因而,婚姻效力纠纷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采用行政诉讼解决婚姻效力纠纷是一种错误的诉讼路径,既费工夫,又障碍重重,难达目的。 

(一)将婚姻效力纠纷作为行政案件存在制度性和功能性障碍 

1、将婚姻效力纠纷作为行政案件,缺乏正当性基础。将婚姻登记纠纷作为行政案件,必然以民政机关(或政府)为被告,而将民政机关作为被告没有正当性理由。

第一,民政机关无权处理婚姻效力纠纷。婚姻法和行政法规不仅没有赋予民政机关处理此类纠纷的权力,而且明文限制其受理,民政机关显然无权处理此类纠纷。

第二,民政机关无力处理婚姻效力纠纷。民政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主要职责是审查申请材料形式上的真实性,并对形式真实和合法的婚姻申请予以登记,不具有判断婚姻关系实质上有无效力的相应职权,更没有对争议的调处、裁决权。那么,在当事人提出撤销婚姻时,民政机关是一律撤销呢?还是有选择地撤销呢?如果是有选择地撤销,民政机关就需要判断,而判断则涉及调查或实质裁决,民政机关没有这个职权。因而,民政机关无力处理婚姻效力纠纷。要民政机关处理此类纠纷,实际上是行使审判机关的职权。 

第三,由民政机关处理婚姻效力纠纷,将会把民政机关推向“两难”的境地。首先,如果民政机关以无权处理为由拒绝处理,则会以不作为被推上行政诉讼的被告席。其二,民政机关如果处理,也会被推上行政诉讼的被告席。一是如果民政机关进行实质审查,则需要当事人提供有关实质真实的材料,这有“附加其他义务”之嫌。当事人不仅可以拒绝提供,甚至会以违法或侵权为由而起诉民政机关。因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3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时, 除形式审查外,“不得附加其他义务”。二是如果民政机关只进行单纯的形式审查,又难免出现实质判断错误。而且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婚姻登记,民政机关无论处理正确与否,将有一方提起行政诉讼。即使双方没有争议,单纯的形式审查,也难以保证撤销婚姻登记的正确性。如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虚构撤销婚姻登记的事由和事实,民政机关通过单纯的形式审查可能会难以发现虚假而撤销婚姻登记。这样,债权人发现后则又将起诉民政机关。这样,民政机关始终难以摆脱由当事人牵着鼻子当被告的困境。 

由此可见,民政机关无权处理;你硬要它处理,它也无力处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怎么非要民政机关当被告不可?民政机关处理婚姻效力纠纷,其结果只能是无端滋生行政诉讼,造成恶性循环,浪费社会资源。

2、行政诉讼时效难以满足婚姻效力纠纷的需要。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婚姻效力纠纷一般都会因超过60日行政复议期限难以进入行政复议程序。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规定,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除不动产外,最长的诉讼时效是5年,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规定显然不能满足婚姻纠纷行政诉讼的需要。因而,行政审判在诉讼时效上往往面临“二难”选择,一是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时效规定,则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驳回起诉。如果这样,那些婚姻登记存在重大瑕疵而本不成立或无效的婚姻,将无法得到否认,而有效的婚姻也无法得到法律确认,使大量婚姻处于法律不能调控的真空状态。二是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婚姻纠纷,如果硬要适用行政诉讼解决,则又必然违法。

如河南省禹州市朱莲诉禹州市民政局撤销重婚登记行政诉讼案。1990年2月,朱莲和宋金星在陕西省延安市官庄乡人民政府进行了结婚登记。1996年宋金星与侯桂梅结婚并领有结婚证,生有二子女。2006年侯桂梅向法院提出与宋金星离婚时,朱莲才知道侯桂梅与宋金星结婚。 朱莲于2006年5月8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证。法院审理查明:侯桂梅、宋金星缺乏结婚登记档案,禹浅字第200号结婚证不属侯桂梅、宋金星二人的结婚证号等情况。 

但2006年9月28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6)禹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书,以原告朱莲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朱莲上诉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月18日作出(2007)许终字第20号行政裁定书,撤销(2006)禹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书, 指令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禹州市人民法院又于2007年3月21日作出(2007)禹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撤销了民政机关为第三人颁发的禹浅字第200号结婚证书。原审第三人侯桂梅不服,以超过时效等理由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1月16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许行终字第63号行政判决,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撤销禹州市法院(2007)禹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朱莲的起诉。[9] 

此案处理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本案涉及的是重婚问题,按规定应当直接按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不应当按行政诉讼处理。二是按照行政诉讼处理,以超过行政诉讼时效驳回朱莲的起诉后,宋金星与侯桂梅的婚姻效力并没有得到解决。宋金星与侯桂梅的婚姻,不论从哪个角度看,都应在法律上否认。首先,朱莲与宋金星未离婚,双方仍然存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宋金星与侯桂梅登记结婚,显然是重婚。根据我国民法规定,重婚应当宣告无效,且不受时效限制。其二,侯桂梅与宋金星缺乏结婚登记档案,涉及其婚姻是否成立,对此,应当进入实质审理判断。在民法理论上,婚姻不成立自始不成立,双方根本不存在婚姻关系。而且婚姻不成立之诉,在民法上也不受时效限制。但在行政诉讼中,对婚姻是否成立这一重大法律事实却因时效问题不能进入实质审理而直接驳回起诉,其处理方式和结果显然是错误的。宋金星与侯桂梅的“婚姻”,要么就是重婚而无效,要么其婚姻根本不成立。而驳回朱莲的起诉,就意味着承认宋金星与侯桂梅的婚姻成立有效。这样处理,不仅使合法婚姻难以保护,还会导致合法婚姻配偶在财产上的重大损失。

3、行政判决的功能难以适用婚姻效力纠纷。将婚姻效力纠纷作为行政案件,行政诉讼判决存在功能性障碍。有关这个问题,笔者有详细论述,[10]在此不再赘述。这里主要强调,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是婚姻登记行为,而此类案件的真正诉讼标的是婚姻关系。行政诉讼对婚姻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判断,并不能解决婚姻关系合法与有效问题。许多婚姻登记行为虽然不合法,但并不一定影响婚姻关系的成立与有效。行政判决既要确认婚姻登记行为违法,又要确认婚姻关系成立有效,其判决功能难以实现。因而,在行政诉讼中,往往出现两种不同类型的判决:一是“纯正”的行政判决,即单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凡是违法的婚姻登记一律撤销,从而导致许多有效的婚姻被撤销。二是“变调”的行政判决,即对一些婚姻虽然存在违法,但不影响婚姻效力,行政诉讼判决遭遇尴尬时,则干脆由审查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转向审查婚姻关系的合法性或有效性,并用民法上的理由作为行政判决的根据,使行政判决变成了“穿行政判决外衣的民事判决”。

如上犹县53岁的男子刘某,于2006年11月28日起诉与55岁的杨女士离婚。而杨某则认为,“我们根本没有结婚,何来离婚呢?” 经杨某诉请,为刘某办理二人《结婚证》的水岩乡人民政府于2007年3月6日作出了注销该结婚证的决定书。刘某则以结婚证上盖的是民政部的印章而不是水岩乡的印章,水岩乡无权注销为由,于2007年3月23日向法院起诉。水岩乡政府又于2007年8月22日作出决定,撤销了3月6日的决定书。杨某随后向上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上犹县人民政府2007年11月2日撤销了水岩乡8月22日作出的决定。刘某于2008年3月6日向上犹县人民法院起诉。县法院认为双方婚姻有效,遂判决撤销上犹县人民政府2007年11月2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杨某不服,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一审的判决。 

在上述二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婚姻有效的理由是这样写的:双方“领取结婚证后从2002年初起即长期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表明结婚登记是出自双方真实意愿,而且原告刘某与杨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 [11]这显然是一个民事判决理由。 

这样的判决并非个别现象。如大家熟知的“张明娣与胡加招婚姻效力案”,[12]也是如此。该案从民事继承案件到行政诉讼案件,转了一圈,结果温州二审法院的行政判决,还是以“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样一个民事上的判决理由,驳回了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请求。像这种用与行政法无关的民法理由作为行政判决根据的案件,比比皆是,既“山回路转”,耗费资源,又判得“牛头不对马嘴”,真不知为何苦?

4、行政诉讼审判的内容难以调整事实婚姻。行政诉讼只能对登记婚姻进行法律评判,对事实婚姻无法调控。而我国法律对1994年2月1日前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承认其婚姻效力。那么,对于在同一婚姻关系中,出现法律婚姻与事实婚姻两种不同形态交替存在时,行政诉讼就会顾此失彼。如1993年4月17日,第三人孔老大冒用孔老二之名与原告侯某向被告滕州市西岗镇人民政府申请婚姻登记,被告西岗镇人民政府经审核后,为原告侯某与孔老大办理了婚姻登记,并颁发了西字第00318结婚证。此后,原告侯某一直与孔老大共同生活。2008年10月10日,原告以第三人孔老大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冒用他人身份骗取结婚证书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结婚证。2009年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被告为原告侯某与第三人孔老大办理的结婚登记及颁发西字第00318号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在撤销婚姻登记的同时,对事实婚姻则无法处理,可能会间接否认侯某与孔老大业已存在事实婚姻。

5、对于存在特殊法律障碍的婚姻,行政诉讼无法应对。最常见的就是登记离婚后一方又结婚的,登记离婚虽然存在违法,则不能一律撤销离婚登记。因为一律撤销离婚登记,又结婚者就构成了重婚。这里实际上涉及到是否保护善意重婚问题。对此,行政诉讼难以处理。如2004年患精神病的某女与丈夫协议离婚,数年后该女母亲以女儿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办理离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但男方离婚后又再婚了,法院认定此案离婚违法,但又以“有不可撤销的因素”驳回了原告的起诉。[13]此案中的后婚是否属于善意,是否保护善意重婚问题,这是一个很复杂的民法理论问题,在此不加讨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此案的判决与行政诉讼的性质,实际上是矛盾的。因为行政诉讼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不可能考虑其他因素,按行政诉讼,本案只能撤销离婚,无法考虑保护善意后婚问题。本案用了一个“有不可撤销的因素”这样一个含糊不清的非行政判决理由驳回了原告起诉,充分暴露了行政诉讼无法应对此类婚姻的尴尬与无赖。

6、有些婚姻纠纷根本不涉及登记行为的违法与否,难以纳入行政诉讼管辖范围。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和内容主要是婚姻登记行为的合法与否,而在实践中,有些婚姻纠纷根本不涉及登记行为的违法与否,行政诉讼难以解决。这主要有:(1)涉及婚姻是否完成的纠纷。如登记后尚未领取结婚证,一方认为已经依法登记,婚姻成立;一方认为没有领证,婚姻不成立。对此,行政诉讼怎么处理?(2)涉及结婚证真假的纠纷。如涉嫌伪造结婚证引起的纠纷,一方认为是真结婚证,一方认为是假结婚证。这样的纠纷如果按行政诉讼处理,将婚姻登记机关作为被告,而最后查明结婚证是当事人伪造的,行政机关不是冤枉当被告吗?这样的纠纷怎么能够按行政诉讼处理?(3)涉及婚姻关系有无的纠纷。有些婚姻纠纷仅仅涉及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或有无婚姻关系之争。如一方用真结婚证登记结婚,后来因就业等需要修改了身份证或户籍资料,一旦发生婚姻纠纷后,便否认与对方存在婚姻关系。这显然不能作为行政诉讼案件。(4)涉及事实婚姻是否成立或从何时成立的纠纷。事实婚姻是否成立以及何时成立,既涉及到婚姻性质的判断,也涉及到不同时期财产性质的认定。对此,行政诉讼怎么能够介入?(5)完全因户口登记错误引起的婚姻登记错误纠纷。如有的在办理第一代身份证时,就与他人调换了身份资料,之后无论是招工或结婚,都是使用调换的身份资料。还有的在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时,又将身份证更改过来。由此引起的婚姻关系确认纠纷,怎么能由民政机关当被告,按行政诉讼案件处理? 

(二)将婚姻效力纠纷作为行政案件在法律体系上不协调 

婚姻登记机关过去处理婚姻效力纠纷,有其历史背景或原因。一是当时没有婚姻无效制度,有些婚姻在法律上不能承认其效力,需要通过撤销婚姻登记予以否认。因而,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实际上起到宣告婚姻无效的作用,在一定意义上是对婚姻无效制度的补充。二是过去人们一般都把婚姻登记当作行政许可行为,因婚姻登记行为引起的纠纷,自然认为需要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直到行政许可法出台,才澄清了婚姻登记不是行政许可,但人们已形成的观念和习惯,还没有随之改变。

随着情势的变化,传统的习惯不能继续沿袭。首先,我国婚姻法设立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其严格的条件,如果允许婚姻登记机关再任意撤销婚姻登记,将会间接宣告婚姻无效,扩大婚姻无效的范围。其二,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防止婚姻登记机关任意撤销婚姻登记,行政法规已经取消了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权力。其三,婚姻无效的宣告已经明确纳入法院管辖范围。目前对于因重婚、近亲结婚、患疾病者结婚、未达到婚龄者结婚等无效婚姻,以及因胁迫结婚引起的可撤销婚姻等,都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作为民事案件处理。而因婚姻登记引起的其他婚姻纠纷,诸如使用虚假身份、他人、登记手续不规范或证件不齐全等引起的婚姻登记纠纷,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相比,除其具体表现形式和情节轻重不同外,其他方面完全相同:即争议的标的相同,都是婚姻关系;登记机关相同,都由婚姻机关登记;案件性质相同,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对于完全相同的婚姻纠纷,为什么对前者由法院按民事纠纷直接处理,而对后者则要按行政案件处理呢?这种划分显然缺乏正当性法理基础。比如当事人使用他人身份证结婚,构成了重婚,则是民事案件;而使用他人身份证结婚,没有构成重婚,则属于行政案件。这种划分案件性质的标准是什么?有其科学性吗?

对于相同性质的婚姻纠纷案件,一部分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另一部分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导致婚姻案件出现主管上与审判上的双轨制等混乱无序状态,在法制体系上极不协调,破坏了审判权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三)行政诉讼的缺陷在民事诉讼中完全可以解决

由于婚姻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按行政案件处理,难免有许多障碍,但将该类纠纷回归民事,按民事案件处理,则顺理成章,一切问题迎刃而解,行政诉讼中的障碍均不复存在。

1、在民事诉讼中,没有诉讼时效的障碍。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撤销婚姻有明确的除斥期限,超过除斥期间,则不予撤销。这不仅适用胁迫结婚,也适用于与胁迫相似的婚姻等。这样,在民事诉讼中就不会产生对超过除斥期间而不该撤销的婚姻予以撤销问题。对于婚姻无效,在民事诉讼中,明确规定不受一般诉讼时效限制,有请求权的人,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而婚姻不成立与婚姻无效具有相同性质,亦不受一般诉讼时效的限制。这在法理上非常明确,外国和我国台湾的民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在民事诉讼中,婚姻效力纠纷的诉讼时效,不仅没有障碍,而且清楚明了,容易掌握。

2、在民事诉讼中,没有判决功能障碍。对婚姻诉讼纠纷按民事案件处理,主要审查婚姻关系是否成立或有效,其评判标准与行政诉讼不同,一些有程序违法瑕疵的婚姻,只要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在民事诉讼中可以认定婚姻成立,这可以弥补行政判决功能上的缺陷。

3、在民事诉讼中不存在相互否定和矛盾判决。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就离婚、婚姻成立与不成立、婚姻有效与无效等一并提起,或者提起反诉。法院可以对各种婚姻关系合并审理,避免矛盾判决。如原告提出婚姻不成立或无效之诉,被告可以反诉事实婚姻成立;或者原告提出离婚之诉,被告可以反诉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或者反诉婚姻无效。如上述侯某与孔老大婚姻纠纷案,在民事诉讼中,侯某可以同时提起登记婚姻不成立、事实婚姻成立两个诉讼请求,孔老大也可以反诉事实婚姻成立。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在同一民事诉讼程序中解决登记婚姻与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避免相互矛盾判决。 

4、在民事诉讼中,可以集中审理,一次性解决纠纷。在民事诉讼中,不仅可以对各种婚姻关系和并解决,还可以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附带之诉与婚姻之诉合并审理,集中一次性解决。这样,可以将婚姻诉讼和婚姻附带诉讼“一网打尽”,其诉讼程序方便、快捷、经济。 

5、在民事诉讼中,可以解决不涉及婚姻登记违法的婚姻纠纷。对于如前所述的不涉及婚姻登记违法,难以纳入行政诉讼管辖范围的婚姻纠纷,都可以纳入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如蒋某(女)自称自1993年年底以来,与某行政单位职工朱某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1999年朱某因公牺牲,二人已经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是朱某的配偶。根据《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蒋某可以以朱某配偶的身份享受某行政单位发放的朱某因公牺牲后的特别慰问金。而某行政单位则认为,蒋某未提供其与朱某生前系合法夫分妻关系的证明,且本行政单位无权确认蒋某与朱某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14] 像这样的婚姻关系确认纠纷,行政诉讼难以解决,但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6、在民事诉讼中,可以适用身份法的特殊规则和法理处理婚姻关系。婚姻关系主要由身份法调整,身份法的有些特殊规则和法理,只能在民事诉讼中才有斟酌和适用的余地。比如,婚姻缔结或解除行为是否适用民法总则以及如何适用民法总则问题。“此问题,大大苦恼了民法学者,尤其对研究亲属、继承者,堪可称为迎面就压得透不过气来的学问上重大压力”。[15]且不说如此复杂的问题,没有从事民事(婚姻)审判专知识的行政审判人员难以承担,仅就诉讼程序来讲,行政诉讼是根本无法承载的。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婚姻关系纠纷,可以适用类推民法总则或类推婚姻法,认定婚姻有效或无效。这些规则和原理,难以在行政诉讼中进行。因而,婚姻纠纷在行政诉讼中,难以作出全面正确的评判。又如在民法上,身份行为,只存在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之分,没有限制行为能力之说。而在行政诉讼中,经常出现限制行为能力离婚被撤销的情况。在民法里,还有一个信赖保护原则,即对重婚的善意保护问题。台湾亲属法即有此规定。而在行政诉讼中,这一原则则难以贯彻。如对于违法离婚,有时一方再婚,行政判决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在什么情况下不适用信赖保护原则,难以贯彻。因而,在行政诉讼中,对于是否撤销离婚往往处理错误。如有的行政判决对于违法离婚后凡是再婚者,均不撤销离婚。这既没有正确贯彻信赖保护原则,又使其认定事实与判决结果之间相互矛盾,难以自圆其说。但在民事诉讼中,对重婚的善意保护则很好处理。 

四、婚姻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并轨“之建议

婚姻效力纠纷的性质是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按行政程序处理必然弊端甚多。因而,应当进行彻底改革,实行“并轨”,由双轨制改为单轨制,即将婚姻纠纷全部纳入法院的民事诉讼轨道处理。但考虑到目前的法制现状,可以分两步走,即“事实并轨”与“法律并轨”分步完成。

(一)关于“法律并轨”问题

“法律并轨”,就是通过立法途径,修改现行立法和补充立法,由双轨制改为单轨制。

1、取消民政机关主管撤销胁迫结婚的规定,改由法院统一主管。目前,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由民政机关主管的婚姻案件,事实上只有婚姻法第11条和与之相关的婚姻登记条例等,但所规定的主管范围有限,就是撤销胁迫结婚。而撤销胁迫结婚法院主管更有利,规定由民政机关与法院共同主管意义并不大。因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向民政机关申请撤销胁迫结婚,应当出具“能够证明被胁迫而结婚的证明材料”。北京市民政局还规定,当事人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解救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胁迫结婚内容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民政机关才受理。据一些民政部门的同志介绍,民政机关撤销胁迫结婚实际上是名存实亡,基本上没有受理这类案件。因而,保留民政机关主管此类案件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取消民政机关与法院共同主管,改由法院专门主管是完全可以的。

2、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纠纷由法院主管。目前,对于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纠纷的主管规定不明,造成当事人在民政机关与法院之间“打转”。对此,应当明确由法院主管。而且不能开口子,一开口子就容易对一些纠纷产生相互推诿,弊端甚多。

3、明确规定除了婚姻行政侵权案件外,其他一切涉及婚姻成立与不成立、有效与无效的案件,都由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也就是说,只有单纯的行政侵权案件(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随意撤销婚姻登记、拒绝婚姻登记、在登记中乱收费等)由婚姻登记机关处理,对其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凡是涉及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性质之争,或是否存在婚姻关系之争的,都由法院按民事案件处理。 

(二)关于“事实并轨”问题

所谓“事实并轨”, 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先废除民政机关主管婚姻纠纷和通过行政诉讼处理婚姻纠纷程序,把涉及婚姻成立与不成立、有效与无效的纠纷,统一归口于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事实上的单轨制。 

1、实行“事实并轨”无法律障碍。目前,实行事实上的并轨,在法律上并无障碍。因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民政机关主管的婚姻案件,只有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胁迫结婚,而人民法院对胁迫结婚也有管辖权。因而,在实践中,由法院统一主管该类案件是完全可以的。至于婚姻行政诉讼,从目前法律上看,并没有婚姻行政诉讼的规定。而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8种行政诉讼案件,也难以囊括婚姻效力纠纷。将婚姻效力纠纷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实属勉强。因而,废除婚姻行政诉讼不仅没有法律障碍,而且更加合理。

2、实行“事实并轨”已有判例可循。事实上,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业已在全国率先进行了“并轨“试验,即在民事诉讼中,运用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16]直接处理婚姻登记纠纷。其效果很好,值得肯定和推广。如2010年4月,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判决的刘红玲使用其姐姐身份证登记结婚案,就是如此。刘红玲因未到婚龄而怀孕,便用其姐姐刘路英的身份证,用自己的照片与赵光武登记结婚。2006年底,赵光武外出打工,从此再未与刘红玲取得联系。2009年12月11日刘红玲向宜昌市点军区法院起诉与赵光武离婚,并要求法院发司法建议请民政部门撤销其婚姻登记。经过法院释明,刘红玲变更诉讼请求,将离婚之诉、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合并提起,其具体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确认刘红玲与赵光武存在婚姻关系,刘路英与赵光武不存在婚姻关系,并确认刘红玲与赵光武的婚姻成立有效;判决刘红玲与赵光武离婚;女儿赵寒晶由刘红玲负责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