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律援助服务范围

法律援助服务范围

法律援助服务范围

法律援助服务范围范文第1篇

一、以建立健全机构为出发点,全力构建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法律援助工作科自从设置以来,加强了区法律援助中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社会法律援助机构的组建、完善工作,多次拟定实施意见,到总工会、老龄委、团委等相关部门协调,相继建立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和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目前,全区拥有法律援助中心x个,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x个,社会法律援助机构x个,法律援助志愿者达x人,形成了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以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基础,以社会法律援助机构为补充的三级法律援助网络,建立了上下贯通,横向联动的一体化法律援助工作格局。

二、认真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确保人员、经费、制度落实

自《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后,该法律援助工作科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基础上,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条例》,确保“三个到位”:

1、领导支持到位。为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在《条例》颁布之时,该工作科及时将《条例》送至法院、妇联、共青团、总工会、老龄委及区领导,主动汇报法律援助工作情况。2004年,省法律援助中心到xx区开展了法律援助调研活动,市政府目标办专门到区法律援助中心听取工作情况汇报。通过强化宣传、促进了《条例》在全区的贯彻、落实,营造了各级领导关心、重视、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局面。

2、人员到位。确保人员落实到位,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必备条件。通过该工作科积极协调和努力争取,2004年,区法律援助中心充实了x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目前,中心有法律援助专职律师x名,管理人员x名,工作人员x名,基层援助工作站均设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全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达xx人。

3、经费保障到位。该工作科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商,争取领导重视支持,争取财力保障。2004年,争取到x万元援助经费,并且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的财力支撑。

三、加强软硬件建设,积极创建规范化法律援助中心

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标准,积极开展了规范化创建活动,一是狠抓硬件建设。重新制作了法律援助中心的牌子和法律援助公示栏,并摆放在显著位置。法律援助中心办公用房增至四间,设有专门的接待室、档案资料室等,使用面积达xx平米以上。同时还添置了空调、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电话、传真机、文件柜、办公桌等,建立了法律法规数据库,使中心的硬件达到了较高水平,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了较好的条件。二是狠抓软件建设。结合本区实际,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上墙公布了法律援助的受理程序、工作纪律等,完善法律援助各类工作台帐,实行电脑化管理,制作和印发了100000张法律援助联系卡,发放到全区家庭,向xx户困难家庭发送了法律援助温情卡;公开五项承诺,为体弱多病且失去行动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利用律师参与政府信访接待,为困难群众现场提供咨询、代书等法律援助服务。建立了每日值班接待制度,实行窗口文明用语,规范服务,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通过一张笑脸、一杯茶、一张椅子、一席话,使来访群众感到舒心、放心,使他们抱着希望来,带着满意走,法律援助工作实现了零投诉。

四、积极健全和落实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该工作科重新制订和完善了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先后制订了“法律援助工作程序”、“法律援助工作职责”、“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法律援助接待工作规定”、“法律援助首问首办责任制度”、“法律援助一次性告知制度”、“法律援助机构案卷归档管理规定”、“法律援助投诉查处制度”、“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监督和检查制度”等10多项规章制度,并汇编成册,统一发放至各基层工作站。专门印制了宣传资料,将法律援助的相关内容在醒目位置公示上墙,让老百姓更多地了解法律援助的基本内容和条件。同时还积极组织开展了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年活动:一是加强法律援助办案流程监督,从程序和实体上规范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指派、结案、归档等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结案率;二是建立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即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类别要以困难群众的民事案件为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形式要以诉讼为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人要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主,其中民事案件占x%,诉讼案件占x%,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案件占x%;三是加大法律援助质量检查。专门组织人员对乡镇、街道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检查、指导,从台帐登记、报表统计、案卷归档、建立公示栏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力争达到“接待咨询规范化,操作流程规范化,结案归档规范化”。

为保证办案质量,该工作科积极探索建立日常管理工作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指导和监督机制,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水平,保证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近年来,共组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项检查x次,开展业务培训x次,在工作指导中始终贯彻坚持两个原则:1、不能假借法律援助名义从事有偿服务,《条例》实施后的援助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2、要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能因为是自愿行为或者义务活动而不顾服务质量、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经上门征求法院意见以及当事人反馈情况,两年来xx区法律援助案件的满意率达到100%。

法律援助服务范围范文第2篇

(一)实现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必要途径

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毋庸置疑的应当成为人权保障的核心,而法律援助制度的定位,本身就是为了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同时,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其所具有的司法救济性,决定了国家在通过立法确认公民的权利后,为了保证公民特别是经济困难或者某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其有义务和责任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因此,法律援助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必要途径。在社会转型期新城镇化建设的背景下,基层社会法律援助的价值内容,更加体现了其作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终极追求,以及主体对其客体的人权价值期盼。当前,农民仍然是我国穷困人口的大多数,与城市相比,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民往往缺乏维权法律意识,在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发生纠纷时,仅凭借一己之力很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合理解决问题。而法律援助的出现则满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渴望,在诉讼或非诉讼领域,它均以无偿的法律服务形式提供救助,不仅让穷人打得起官司,同时,也实现了人们普遍向往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原则,体现了公正、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二)有效化解矛盾,建设和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十提出:“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努力改善社会关系和劳动关系,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各种社会矛盾,完善各项工作的法治化,建立一个更加幸福、公正、和谐、节约和充满活力的小康社会。作为实现这样一个宏伟目标的重要载体,新型城镇化建设如何完善自身的法治化,以加快促进和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笔者认为,法律援助是一个优选。当前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不断增多,如农民工维权、劳动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征收拆迁补偿纠纷等,且矛盾的群体性突出。而法律援助作为法治的合理、有效手段之一,其不仅具有提供协助的法律专业性,同时还具有提供服务的无偿性和优惠性,因此,在帮助贫弱群体解决矛盾和纠纷时,便于运用专业化的法律知识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诉讼、非诉讼等法律服务,让其能够理性化、制度化地表达自己的诉求,使矛盾最终在法律框架内得以解决,最终有效化解了矛盾,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谐。由此看来,法律援助和和谐、小康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均是社会安定有序、讲求法治、公平正义的稳定结构状态,只不过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

二、介入的问题与困境

(一)实践中受理范围过于狭窄,非诉讼援助被忽视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根据第二章的规定,将我国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主要限定为民事案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辩护。其中,法律援助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为: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而受理的刑事案件的范围为: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当事人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律师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综上,法定的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主要还是集中在民事、刑事案件等诉讼领域,且受案范围狭窄,对于非诉讼领域关注过少。而在乡村社会,其所体现出来的矛盾则更多的是诸如财产、买卖、借贷、财产损害赔偿等经济纠纷,人身伤害、医疗事故等侵权纠纷,婚姻、赡养等家庭纠纷或其他邻里纠纷,以及土地承包等与政府之间的纠纷等,这些远超过法定的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且有些可能需要通过咨询、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进行解决。因此,实践中受理范围过于狭窄,造成了法律援助较难被农村受援群体所接受和支持,群众基础不广泛,从而在农村城镇化建设中也较难得以施展,陷入“无用武之地”的境况,且由于对非诉讼领域实行援助较少,也极大影响了农民群体依靠、诉诸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削弱了其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有效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稳定效用的发挥。

(二)机构建设与受援需求不平衡,政府调控待加强

我国司法部1994年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并建立各级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尤其需要由政府来建立调控保护机制,进行合理资源配置,其中首要的就是机构建设问题。1995年,司法部设立了法律援助中心,而后各省、市、县也纷纷成立相应的法律援助中心,但农村地域广博,贫困人口较多,各种涉及生存利益的矛盾也较为突出,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大规模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田地连片开发,周围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也促使矛盾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使得基层农村社会对法律援助实际需求进一步增加,但县级法律援助中心距离乡村较远,且宣传力度不够,很少能涉及那些偏远地区的农民,加之乡村“礼俗”社会固有的特点以及矛盾解决的方式,其对法律援助的了解和支持并不到位,造成了农村社会对法律援助的客观需求与法律援助机构的现实建设之间的不平衡,影响了法律援助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作用的发挥。

(三)资金和人员紧张、保障不足,援助质量需提高

就我国基层农村社会来讲,法律援助资金不足的问题尤为突出。当前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农村相对贫困、落后的现实情况决定了国家把资金主要还是投入到农村的经济建设以及农民的现实生存问题中去,法律援助的服务对于那些徘徊在温饱边缘的农民来说,显然是一件奢侈品。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但许多基层政府“负债累累”,不会拨出太多的资金支持法律援助工作,而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与其他行政办公经费“打捆”拨付的问题,造成了有限的经费被侵吞、挪作它用的现象。此外,人员的缺乏也是法律援助发展的掣肘。法律援助的提供主体是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但由于职业回报率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差异,故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决定了律师及法律工作者主要还是在城市地区,很少愿意到农村。加之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过低,甚至未能及时发放,更打击了其从事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造成了农村基层法律援助从业人员的缺乏、援助水平受限,影响了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三、理性介入的方式与路径

(一)加强法律援助立法研究,适当扩大援助的受理范围

英国、法国均有法律援助法,且都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而我国《法律援助条例》只是国务院颁行的行政法规,使得其规范化缺乏立法保障,特别是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发展,专门的法律援助立法迫在眉睫。对法律援助的任务、宗旨、职能、机构设置、援助范围、援助程序、经费保障与管理等方面均应予以明确规定,并适当扩大农村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首先,一般性的农村社会较常出现的诸如赡养、婚姻、抚养、继承等各种家庭纠纷或其他邻里纠纷、财产纠纷、人身伤害纠纷、土地承包纠纷等。其次,由于城镇化新形势所引发和连带的一系列特殊的矛盾和问题,例如,农民工进城打工的愈来愈多,而随之劳动关系领域也会出现一些新的变化,集体劳动争议和多发,劳动关系矛盾复杂。再如,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的一些诸如土地征用补偿、环境污染等问题。实践中,应将上述新矛盾、新问题纳入农村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内,引导广大农民群体依法、理性、有序表达利益诉求。

(二)建立多元化援助机构和机制,满足日益增长的受援需求

2012年,“加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并被列在“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标题之下。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多元化的法律援助机构和机制:首先,针对基层农村社会农民对法律援助客观需求的增长与法律援助机构现实设置不足的矛盾,可在乡镇一级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行政村设立法律援助联络员,主要承担开展法律宣传、法律咨询、调处解决纠纷、联络法律援助中心等工作职责,通过分级设置,扩大法律援助服务农村基层社会的范围。其次,针对农村地域广阔,人员居住较为分散,农民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法律知识欠缺的特点,可建立巡回援助工作制度,轮流从县级法律援助中心或乡镇级法律援助工作站中的法律援助工作从业者中抽选一定比例的人员组成巡回援助工作队,定期或不定期的下到农村最基层进行巡回的上门式的法律援助服务,主要职责是以巡援工作队为平台和媒介,主动掌握基层村民的法律需求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宣传、提供咨询服务、指导村民申请法律援助,通过这种流动式的法律援助服务机制,尽量营造一种农村社会支持、法律服务人员参与、农村群众了解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经费保障和人员竞争,为援助工作夯实基础

法律援助服务范围范文第3篇

多年来,我国虽然在残疾法律援助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但一些制度和机制仍然不健全,在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一)法律援助机构对于残疾人法律需求和残疾人事业具体情况的掌握还不够全面和深入。这可能会导致对于残疾人的法律服务不够专业。比如,如果法律援助机构不了解本管辖区域内经济困难的残疾人情况,针对这些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和具体措施就缺乏针对性,不能有效满足其法律需求和维护其切身利益。

(二)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还需进一步加强。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与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协调配合机制有待加强。虽然全国很多地方都建立了残联与法律援助机构的联合工作机制,但是在具体实施和执行层面效果不太理想,包括信息共享程度低,沟通不及时,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

(三)对残疾人服务类别不够细化。目前,大多数法律援助机构对残疾人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比较笼统,比如在审查程序简化方面,对于经济困难的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仅需提供残疾人证即可;在便民设施方面,虽然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将接待场所设在临街一楼并开通绿色服务通道,在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方面,将残疾人追索侵权赔偿案件纳入补充事项范围,但是具体到法律援助服务的提供方面,很少有法律援助机构按肢体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视力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等不同的分级分类标准为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四)残疾人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很难保障。在目前法律援助经费普遍面临不足的情况下,残疾人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很难得到保障,相关办案补贴发放不足或不能发放,这既影响了律师办理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影响了服务质量,也难以有效维护贫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五)服务机构比较单一,服务机制不够灵活。目前我国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主要是政府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各级残联,除此之外,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对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的参与度还不够,这限制了为经济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广度与深度。

二、国外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在我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主要靠各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和残疾人联合会承担,也就是说,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系统和制度。但是在西方很多国家,没有统一的政府体系或机构体系,而是由政府设立的机构或非政府机构通过实施单个项目的形式为经济困难或具有特殊情况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在一些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对于法律援助的管辖权很小,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援助制度,各省(州/地区)对于法律援助的条件、提供模式等的规定大不相同,因此残疾人法律援助的实施形式也差异很大。比如美国纽约市的法律援助协会,是一个非政府机构,它实施法律援助的经费部分来自政府,部分来自民间捐赠,部分定向来自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捐赠。其法律援助业务主要分为三大块,分别是刑事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和青少年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中又分为很多项目,其中残疾人法律援助项目为其中之一,它主要为那些符合获得伤残补助、退休金以及虽然符合“补充保障收入(SSI)”或“社会保障(OASDI)”项目规定的福利条件,但却被拒绝或终止福利的残疾儿童和成年人提供范围广泛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协会代表残疾儿童和成年人提出相关福利申请、参加行政听证、法庭诉讼,并向他们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实践中,数以千计的纽约市民符合联邦政府的伤残补助条件,但是却只能从纽约市获得公共救助,法律援助协会的一大职能就是帮助这些人从联邦政府获得应得的伤残补助。

加拿大的ARCH残疾人法律中心是加拿大安大略省比较著名的残疾人法律服务机构。它成立于1980年,是一个专门致力于维护和促进安大略省残疾人平等权利的社区法律援助诊所,为安省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帮助他们获得尊严并充分参与社会生活。ARCH致力于残疾人和残疾人社团的法律改革与政策建议、社区发展、法律咨询与转介、公共法律教育与诉讼。其法律服务由律师和实习学生提供。其他许多团体也慷慨地与ARCH共享人力和智力资源。一些重要的法律、残疾和健康方面的专家积极参与ARCH残疾人法律援助政策的制定工作,并作为一些试验性案件的专家证人。ARCH是一个非营利的慈善机构,其成员每年通过会员大会选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至少一半的残疾人组成。董事会执行领导和管理工作,并向安大略省法律援助署申请社区诊所资金。ARCH向安大略省的残疾人居民,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服务,以尊重残疾人的尊严、独立与充分的社会参与度的方式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自成立以来,ARCH的工作人员、志愿者和董事会一直致力于采取积极措施,提供优质法律援助服务等,以满足残疾人遇到的多样化的身体、精神、语言和文化方面的需求,同时尊重残疾人的隐私、尊严与独立。多年来,ARCH办理了很多具有社会影响的残疾人案件,在法院和特别法庭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包括在加拿大最高法院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在许多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残疾人的案件中为个人或者残疾人团体提供服务。ARCH通过与残疾人组织和社区共同合作,为残疾人争取更大程度的平等,并推进影响残疾人日常生活的法律和政策的出台与实施。

在西方一些法律援助历史比较悠久或者制度比较先进的国家,非常注重对精神残疾人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护。因为精神残疾与听力残疾、肢体残疾等生理上的残疾有很大不同,有其特殊性,所以具有精神残疾的人会遭遇特殊的法律问题,有特殊的法律需求,需要特殊的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因此,西方国家有不少专门的致力于精神残疾和心理健康方面法律服务的非营利的民间机构,这些民间机构大都属于具有慈善性质的机构。

三、残疾人法律援助未来发展方向

根据“十二五”时期司法行政服务残疾人工作的总体目标要求,司法部在《2012年全国法律援助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做好为困难群众及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关注解决民生领域问题,其中包括要认真贯彻《关于加强“十二五”时期司法行政服务残疾人工作的意见》,依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制定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完善“便残助残”措施。

一是要以残疾人为本,做好相关法律援助工作。残疾人作为相对弱势和困难的群体,其诉求容易受到忽视、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要认真了解残疾人状况、掌握残疾人诉求和相关需求。在有条件的地方,应尽可能进行残疾人法律需求评估,从而能够充分了解残疾人利益诉求,将针对残疾人的法律援助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建立在实证基础上。只有把这项工作做好了,真正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法规政策措施才会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公共资源才能得到有效的运用。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功能和作用,使残疾人享受服务门槛更低、服务内容更多、服务范围更广的法律援助服务,缓解残疾人在法律援助方面的供需矛盾,切实保障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是要进一步降低门槛,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目前已经有一些省级法律援助规章通过将经济困难的残疾人人身损害赔偿、侵权纠纷等相关权益保护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或者规定对经济困难的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案件范围的限制,进一步扩大了残疾人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有的地方对特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多重残疾、一户多残及老残一体、孤残儿童等群体免除经济困难审查。今后,应当进一步加强相关规定的落实力度,确保更多残疾人获得法律援助服务。

三是要加强部门配合,整合资源,共同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主动与当地残联组织建立密切联系,可以通过残联获取本地区残疾人的基本情况、残疾人在法律援助方面的需求信息,并征求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由残联协助法律援助机构为残疾当事人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辅助帮助。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残联等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力度。

四是要积极开展培训活动,健全残疾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提供人员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培训,提高为经济困难残疾人和特定刑事案件中的残疾人提供的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水平。同时,为弥补政府法律援助人力资源不足的状况,可以培养建立热心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残疾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五是要设立专项经费,为残疾人法律援助提供充足的物质保障。只有经费有保障,相关工作才能落到实处,才能较好地实现既定目标,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也是如此。要在目前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机制的基础上,逐步细化经费预算项目,明确列出残疾人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保证残疾人法律援助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法律援助基金,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的作用。

法律援助服务范围范文第4篇

加大法律援助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力度,要密切关注国家民生保障相关政策,根据困难群众的民生需求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推动建立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不断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加强便民服务窗口建设,从场所设施、人员配备、制度建设、服务要求等方面推进窗口规范化建设,提升窗口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大特殊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将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作为重点服务对象,针对其不同特点提供专业化服务;改善案件指派方式,创新优化服务方式,加强服务质量监管,促进提高服务质量。加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建设,研究制定技术和功能参考标准,制定完善热线工作规范和制度,努力将其打造成集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法律援助职能于一体的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便民服务长效机制,总结便民服务的好经验好做法,完善便民措施和工作机制,推进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常态化长效化。

二、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参与劳动争议、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领域案件办理工作,依法妥善解决涉及困难群众的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完善法律援助与工作衔接机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涉法涉诉问题、群体性纠纷、突发性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法律援助舆情分析工作,及时发现各种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促进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三、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大了国家基本法律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力度,对于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司法人权保障中的作用意义重大。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要求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进一步畅通申请渠道,及时受理审查刑事法律援助申请,确保符合条件的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对于通知辩护案件、强制医疗通知案件,及时指派合适承办律师;引导督促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提高刑事案件办理水平,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总结推广上海、河南、江西等地做法,通过在看守所、法院等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或者提供咨询电话,更好地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认真执行修改后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和《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工作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意见》,加强与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的协作配合,重点完善通知辩护案件办理工作协作机制,细化各自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和各环节办理时限,促进案件办理工作顺利开展。

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规范法律援助实施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制度建设是保障。加强法律援助规章制度建设,制定完善与《法律援助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质量监控、经费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等工作,围绕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体系、加强投诉处理工作等出台相关规定,提高法律援助制度化水平。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推进法律援助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中的作用,按照法律援助服务流程相关要求,修改完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做好升级改造相关工作;借助信息管理系统,优化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流程,实现网上受理、审批、指派等,加大信息化在法律援助组织实施中的应用力度,以信息化建设推进服务标准化建设。需要指出的是,《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基础和外部环境均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急需提升立法层级,制定专门法律援助法,保障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有序开展。要认真总结《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十周年以来的经验做法,总结梳理《法律援助条例》在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物质保障、机构建设、人员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吸收借鉴国外法律援助制度的有益做法,研究制定法律援助立法的框架和主要内容,推动尽早出台法律援助法。

五、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要按照中央关于政法队伍建设的统一部署,教育引导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筑牢服务为民的思想根基,把握群众工作规律,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依法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准确把握处理网络舆情的原则方法,依法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理,提高新媒体时代舆论引导能力;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并具体运用于工作实践,提高科技信息化应用能力;把公正、廉洁作为最基本的执业道德,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加大培训力度,围绕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业务技能和管理技能培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服务能力和水平。通过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加大对律师的表彰奖励等方式,进一步调动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加大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的年度检查考核力度,督促和引导律师普遍自觉履行义务;对律师资源短缺地区,采取对口支援、加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配备比例、加强专职律师队伍建设、发挥法律援助志愿者作用等方式,提高县区法律援助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基层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

六、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法律援助服务范围范文第5篇

义县法律援助中心自20年7月成立以来,一直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支持,始终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县政府的法定职责和民心德政工程,这是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希望,也是全县民众的福音。几年来,义县法律援助中心从建立民信政府,兑现政府工作报告的承诺出发,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法律援助各项工作都取得了一定成绩,为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我就义县法律援助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保证质量,攻艰克难,社会效益不断彰显

1、积极主动提供服务,不断拓展受援范围。自义县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法律援助案件逐步由刑事向民商事拓展,受援范围不断扩大。几年来,全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达31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10件,民事法律援助21件;受援对象达48人次,其中老年人5人,残疾人4人,未成年人3人,妇女12人,其余均为贫困者。此外,法律援助中心还参与调处各种矛盾纠纷50余起,解答法律援助咨询1740多人次。群众满意率为100%。为满足我县公民法律援助的需求,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受援范围基础上,我们又增加了几条规定,使更多的人能够得到援助。一是将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损害赔偿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二是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提高到家庭人均月收入200元以下;三是针对某些案件的费用很高,超过当事人承受能力的,也可以获得法律援助。通过我们积极热情的服务,众多的社会弱势群体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2、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当好党委政府参谋。在做好解答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等基础工作的同时,及时收集、掌握、分析重大民间纠纷信息,跟踪社会热点、难点,积极协调、主动参与,身体力行,通过向县委、县政府反映情况,为依法行政提供决策信息服务。在解决由“蚁力神”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引发的大规模的群体上访案件中,义县法律援助中心均参与到了县政府的决策中去,并提出了很多可行性的建议,受到了县领导的重视和一致好评。

3、努力营造亲情氛围,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在接待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上门服务和法律帮助中,实行“一条龙”服务,对前来申请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的当事人送一个微笑、打一个问候、让一个座位、倒一杯水、给一个圆满答复的“五个一”服务,在服务态度、言行举止、接待接听等各个环节营造家庭式的亲情氛围。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还上门提供服务;对一些紧急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严重事件,先行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同时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登记等工作,省去当事人奔波烦累,既方便了群众,又提高了法律服务的工作效率。此外,我们还发挥全局优势,凝聚全系统的公务员、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构建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和服务优势,形成对内各负其责,相互促进,对外沟通联动,协同作战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优势,使法律服务水平和质量得到充分的保证和提高。

二、夯实基础,健全机制,规范建设初见成效

1、构建三级网络体系,奠定坚实组织基础。义县司法局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工作的重中之重,确定一名副局长主抓,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法律援助工作,义县法援中心配备了3名工作人员,在各乡镇司法所分别设立了18个法援工作站,各工作站又在所辖居委会、村委会设立多个法律援助联系点。把法援服务领域拓展到了基层。建立健全了法律援助的接待、受理、回访、档案、学习、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方便了广大求助对象,确保了法援工作有序进行。这样,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组织有序、覆盖全县的法律援助三级网络体系已经形成,为义县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2、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加大办案监管力度。我们义县法律援助中心紧紧围绕“机构规范、管理规范、服务规范”的要求,制定了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保证了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一是局机关加大了对法律援助主体的监管力度,采取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出庭旁听、结案审查、定期通报办案质量等措施,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督指导。二是建立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强化了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援助案件的质量责任意识。三是坚持法律援助不得违规收取费用的原则,制定了严格禁止借法律援助之名搞有偿服务的规定和措施,通过公开办案成本、受援人签名归档、审查结案报告等管理监督措施,严格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程序,保证了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社会效果。

三、多措并举,扩大宣传,社会影响日益扩大

1、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法援制度深入人心。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支持和帮助法律援助事业,我们义 县法律援助中心不间断地开展了一系列《法律援助工作条例》学习宣传活动。通过学习,使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理解了加快发展法律援助事业的重要意义,并主动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部门、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学习宣传。通过学习宣传,全县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性质和作用,增强了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承担义务。

2、开展主题宣传活动,畅通社会参与渠道。去年9月,我们开展了以“实施法律援助,实现公平正义,共筑和谐社会”为主题的纪念《法律援助条例》实施5周年宣传周活动,并在七里河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娱宣传演出活动。针对农民工分布广、流动大、权益易受侵犯等特点,我们切实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宣传深入工地,不断强化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二是维权走进工地,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三是温暖送到工地,扎实为农民工办好事、实事。在整个活动周期间,我们共发放《法律援助条例》1.8万份,其它普法宣传材料2万份。遍及城乡的强大宣传声势,使法律援助成为群众的热门话题,极大地畅通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参与渠道,有力地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认知度,使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贫弱群众了解并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人员不足,经费短缺,办公条件亟待解决

几年来,我县的法律援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实际需要和上级要求仍有差距。

1、法援人力不足。义县法律援助中心仅有工作人员3人,面对越来越强烈求援呼声以及不断增多援助案件,仅靠现有的人力资源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法律援助宣传的盲区和死角还很多,许多群众还不知道政府有法律援助的职责,有的职能部门对法律援助的意识及自身职责也模糊不清。

2、工作条件不够。按全省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法律援助中心必须3间以上办公用房,并配套空调、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交通工具、档案柜、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而我县由于经费和条件的限制,法律法援中心仅有办公用房1间,工作条件简陋,远远达不到规范化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援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3、部门协作不畅。一个具体的法援案件,有可能涉及法院、公安、工商、劳动、国土、建设、卫生、档案等多个职能部门,虽然是免费,但牵涉立案诉讼、仲裁、查档等事项仍需收费。要想让困难群众真正得到法律援助带来的实惠,仅靠免费还远远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