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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一、总则
1.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基建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xx]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总局管理的全部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3.基建项目档案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基建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以及其它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基建项目档案的管理
4.基建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总局档案馆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总局档案馆负责接收和管理由总局直接管理的总局及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形成的基建项目档案;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接收辖区内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基建项目档案,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档案机构移交,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保存复制件或复本;总局所属京外事业单位负责接收管理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
5.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6.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单位要落实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现场指挥机构、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项目监理单位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并建立与基建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及库房、设备,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基建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三、基建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
7.基建项目各类文件应按文件形成的先后顺序或项目完成情况及时收集;引进技术、设备文件应首先由建设单位或接受委托的单位登记、归档,再行译校、复制和分发使用。
8.建设单位各机构负责收集、整理项目前期文件以及设备、工艺和涉外文件;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勘察、设计文件,并于任务结束后向建设单位移交完整、准确的设计基础材料和设计文件。
9.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各分包单位负责其分包项目范围内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并提交总承包单位汇总;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由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其承包项目的文件材料,交建设单位汇总、整理;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项目监理文件,基建项目实体完成后向建设单位移交,统一归档。
10.实行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竣工时由现场指挥机构向建设单位移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
四、基建项目文件材料的整理
11.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手续完备;需永久、长期保存的文件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书写、绘制;凡为易褪色材料(如复写纸、热敏纸等)形成的并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文件,应附一份复印件。
12.录音、录像文件应保证载体的有效性;长期存储的电子文件应使用不可擦除型光盘。
13.基建项目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5-50年)、短期三种,其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建设项目的实际存在(使用)年限。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见附件。
五、基建项目档案验收
14.基建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验收主管单位应当通知有关档案管理部门派员参加基建项目竣工验收。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15.总局档案馆参加总局投资管理的总局及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档案验收。其他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参加本单位负责接收的基建项目档案验收。
16.基建项目档案验收应成立以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的项目档案验收组,并以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17.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⑴项目建设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⑵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⑶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⑷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综合评价;
⑸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18.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时,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19.项目档案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检查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项目档案的安全管理。
⑴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工作程序及执行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对本单位各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有效监督、指导情况;管理项目档案的部门、人员及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及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情况;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经费的落实情况及必备的办公设备和信息化管理情况。
⑵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包括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情况;项目档案的整理、移交是否符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xx)及《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xx)。
⑶项目档案的安全检查包括档案库房的防火、防盗、防有害生物和温湿度控制措施及库房与阅览、办公用房分开情况;档案柜架、卷盒、卷皮等档案装具是否符合标准;归档文件材料的制成材料是否符合耐久性要求;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等情况。
20.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21.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22.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项目建设单位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六、基建项目档案的移交
23.基建项目所形成的全部项目文件在归档前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由文件形成单位进行分类、组卷、装订、编目等整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或组织汇总整理。
24.除受委托进行项目档案汇总整理外,各施工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实体完成后三个月内将项目文件向建设单位归档;有尾工的应在尾工完成后及时归档。
25.基建项目档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正式通过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26.建设单位应将移交的基建项目档案按要求排列顺序号并编制两份案卷移交目录,明确档案移交的内容、案卷数、图纸张数等;交接双方当面清点,清点无误由接收人签字后,双方各持一份。
七、附则
27.技术改造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影响农机监理电子档案安生性的不利因素
1.档案安全保护意识薄弱档案安全保护教育不普遍,档案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风险意识,突出表现在档案网络工作“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不强。档案服务及利用人员由于网络安全防护技术较低和安全防护意识不高,造成的无意侵权或电子档案光盘存储的选择等问题,都给农机监理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带来威胁。
2.计算机软硬件的设备故障由于农机监理的电子档案一般不能直接利用,它的形成和处理与利用均需借助计算机软硬件设备的支持才能实现。而计算机系统是由许多部分组成,每个部分的薄弱环节都极易遭到破坏。如:数据易被误输;应用软件易被篡改或盗用;硬件设备中的芯片和电子线路易被损坏等。这些故障的发生都有可能导致农机监理电子档案的丢失或破坏,从而对农机监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3.电子档案存储载体的保护技术问题农机监理电子档案的载体材料是磁性物质和光盘。聚酯底基是磁盘和磁带的支持体,它具有易产生静电而吸引尘埃导致卷曲、易与磁粉脱离、伸长后不易恢复等缺点。粘和剂起着连接底基和磁粉的作用,它具有易热胀冷缩、磨损、脱落、粘连、生霉等缺点,直接影响信息再现。并且磁粉中的磁性氧化物颗粒的剩磁感应强度是记录和再现信息的决定因素,它极易受外磁场的影响而导致退磁、消磁等。目前光盘常用的介质主要有碲、碲合金、硒、碳铝化合物以及一些在激光热效应作用下易产生物化性质变化的材料,这些材料不稳定,易氧化,易与碱溶液发生反应。因此,电子档案载体材料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农机监理电子档案容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
4.计算机病毒与黑客的攻击计算机病毒已成为当今破坏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头号杀手,它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破坏力的计算机程序,具有自我复制能力,会以各种方式和途径攻击计算机系统的应用软件和数据库以及硬件设备,并可通过非授权入侵在可执行程序或数据文件中,从而造成电子文档的破坏或系统的瘫痪。此外,有些计算机黑客也利用电脑网络进行犯罪活动,他们伺机寻找系统和软件方面的某些缺陷来攻击,通过破译口令与密码而获取使用权限。非法访问、删除或修改某些重要电子文档,使文件所有者和利用者均遭受巨大损失。
加强农机监理电子档案安全管理的相应对策
1.加强电子档案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责任意识要大力普及农机监理电子档案信息安全知识及网络窃密知识,使广大农机监理档案人员了解电子文档的特性,防范农机监理电子文档无意丢失或泄密,提高对各种攻击手段的认识和警惕性,如不随意下载或安装不明软件,不随意打开陌生电子文件等。对农机监理电子档案保护意识融入到档案的价值论中,从而营造农机监理电子档案安全保护新环境。
2.充分采用信息备份技术信息备份是信息安全保障最重要的辅助措施,它可以为受损或崩溃的信息系统提供良好、有效的恢复手段。一旦原文件遭到破坏,还有相同的备份文件可以取而代之,为了防止存档载体物理性能变化或设备故障而丢失信息,农机监理电子档案的备份系统可以从硬件级备份、软件级备份、人工级备份三个层次入手。每年应对备份磁带或光盘进行抽检,并对农机监理电子档案的读取、处理设备的更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登记,这种多层次的综合应用才能达到理想的备份目的,做到万无一失。
3.加强电子文件的载体保护电子文件载体使用的是磁性、光学材料等精密型载体,对保存环境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对电子文件载体的保护可以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的要求,改进电子档案的存放环境,保持适应的温湿度,采用去湿机,去湿剂氯化钙和硅胶、空调调节系统等措施调节档案库内温湿度。并将农机监理电子档案避光保存,避免光线尤其是紫外线直接照射光盘,最大限度地减少电子档案曝光时间和曝光强度。同时,农机监理电子档案在整理、保管、利用时应避开电动机、发电机、变压器、电视机、消磁器、无线电装置等具体退滋或消磁设备的干扰。
关键词:发电企业;检修班组;安全管理;电力资源;电力设备
电力资源关系国计民生,在当今社会中电能已经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资源,然而电能是一种不能大规模储存的能源,发电企业必须根据实际用电量调整自己的实时生产任务,这就要求电厂设备必须能够保证机组安全稳定运行的需求。随着计算机应用技术的快速发展,发电企业设备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有效提升了电厂的实际生产功效,也推动发电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与之相对应的是事故危险点的增多。“电力生产,安全第一”,发电企业安全工作是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开展的基础和前提。保证电网安全、保证设备安全、保证人身安全是发电企业的义务和应尽的责任,发电企业检修班组肩负着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检修的职责,设备的健康状况与检修班组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完成质量密不可分。
1电厂检修班组安全管理概述
发电企业由于设备种类多、运行参数高、作业环境复杂,特别是检修人员在机组运行期间要完成维护和检修工作时,不仅要避免自身安全受到环境或者交叉作业的威胁,还要避免工作开展时自己的行为危及设备、他人的安全以及机组的稳定、经济、环保运行。为了实现安全管理全过程、全方位覆盖,应强化安全管理力度,发电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关键在于打造良好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管理行为,监督基层班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是否到位。检修班组作为生产经营工作的最基层单位,除现场生产工作外,还承担人员培训、安全管理、考勤管理、民主生活、政治宣传等工作。就安全管理而言,检修班组作为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一环,除了接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领导、完成上级交办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外,还应履行自身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鉴于人员配备少、工作任务繁多,很难设置安全专职管理岗位,一般由班里工作经验丰富、作风踏实、业务熟练的工作班成员兼任。班长作为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于兼职安全员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班组安全管理工作,除建立本班组安全管理体系并有序开展工作外,还主要负责班前会和班后会、日常安全培训、入职和进厂安全教育、检修工作票办理、标准检修工作票库建立、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措施制定、现场设备缺陷和隐患综合治理、设备技术攻关和QC活动相关内容。
2检修班组安全管理措施
2.1提高班组人员对于安全生产的认识
发电企业的安全,始于人员安全、归于人员安全。强化安全教育,就要在员工心中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一切行动坚持以安全为导向,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保护别人不受伤害”的准则,通过入职和进厂培训同日常安全培训的宣贯,杜绝麻痹大意、自行其是、侥幸心理造成的习惯性违章或者经验性违章,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管理思维的转变。
2.2建设班组安全文化
班组作为一线基层单位,班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企业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因此打造符合班组特色的安全文化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通过修编、完善检修规程、作业指导书、标准工艺卡等相关技术资料,规范员工现场工作行为,杜绝人员因疏失或者检修工艺不到位造成的安全事故。加强安全用具管理,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台账,保证安全防护用具配发到人和在实际工作中的正常使用,定期对安全防护用具进行检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超期服役的用具坚决予以取缔,禁止继续使用。落实安全管理监督机制,在现场生产中推行“人人都是安全员”的工作思路,对于发现的违章行为及时制止和上报。实现安全学习多样性,将事故通报和学习材料与员工实际工作、生活相结合,更生动、更立体地贯彻安全培训。将设备缺陷和隐患综合治理同技术攻关和QC活动相结合,积极发挥员工聪明才智、广泛集中群众智慧成果,消除潜在或者已经暴露的安全风险,实现本质安全。
2.3日常工作四步走
安全管理任务多、头绪繁杂,在实际工作中,以日常工作中的必要程序为抓手,化繁为简,可以有效提升管理水平和效率。2.3.1第一步:早巡。早巡是每天工作的开始,也是了解设备运行工况的最有效手段。在巡检的过程中,检修人员按拟定的巡检路线对设备进行保洁清扫,检查现场是否存在跑冒滴漏、运行设备是否有异响或者其他异常、旋转机械振动是否超标等问题,对现场的隐患进行排查。2.3.2第二步:班前会。班前会是对全天工作统筹安排和传达各项工作要点的重要形式。早巡结束后,班组组织召开班前会,各组的负责人汇报早巡情况和当天的工作安排,包括遗留工作和计划新开工的工作,并陈述每一项工作内容、存在的风险点和预控措施。班长对每组的工作安排进行点评,对每项工作的风险点及防护措施进行补充,并在会后对于需要协调的问题进行沟通和办理。2.3.3第三步:工作负责人要名副其实。工作负责人是工作票执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工作负责人要对工作票执行全过程尽职尽责,做到可控在控。工作票在办理前要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定预控措施,工作票办理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票办理流程,不可投机取巧和蒙混过关。工作票办理后严查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位,在开工前完成工作班成员唱票,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及预控措施;开工后要严格按照检修步骤操作,把“停、想、做、查”真正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来。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要核对所携带工具、设备是否齐全、检修场地是否已经整理完毕,确保现场工作班人员全部撤离后才能办理工作票完结手续。2.3.4第四步:班后会。班后会是对当天工作总结和盘点。班长清点完人数后,由各组负责人汇报本组负责工作的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的工作进行说明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班长对典型的安全问题分析和指正,抓住薄弱环节,找出问题的根本所在,进一步提高班组成员安全意识和工作经验。
3结语
发电企业安全管理的关键在于基层班组管理,班组安全管理的重点在于班组成员,通过规范班组安全管理,强化班组安全工作执行力,可以有效提升发电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机组安全、可靠运行。
参考文献
[1]覃容,朱显琰.班组安全教育是班组安全管理的敲门砖[J].中国电力教育,2010,(30).
[2]张占全.加强班组安全文化建设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5).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食药监发〔2017 〕35 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档案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结合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管理实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档案局制定了《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档案局
2017年3月23日
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引导、督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是指四川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包括行政许可、注册审批、质量检测、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是记录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载体,贯穿食品药品研发生产、经营和监管工作全过程,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市(州)、县(区、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为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提供保障。
第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统一管理,接受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将其纳入本单位领导议事日程,落实分管领导,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在人员配备、经费开支、库房建设等方面给予保证,确保档案管理工作需要。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设立综合档案室,作为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和标准;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九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能,确保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整理规范、保管安全、利用便捷。
第三章 档案归档与整理
第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谁监管、谁建档 的原则,将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各业务经办部门和人员均应按照规定,将有关业务档案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后移交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形成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包括:
(1)行政许可文件材料;
(2)审评检查文件材料;
(3)监督检查文件材料;
(4)违法行为查处文件材料;
(5)其他材料。具体归档范围见《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1)。
第十二条 归档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并做到格式规范、字迹工整、图文清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载体材料和书写材料应当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形成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归入专业档案,档案分类应按照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进行分类整理。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应按卷整理,执行《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 )标准,采用软卷皮装订并装盒或硬卷皮装订的方式。业务档案软卷皮封面(附录1)、卷内文件目录(附录2)、卷盒脊背(附录3)、硬卷皮封面(附录4)、硬卷皮脊背(附录5)、备考表(附录6)应使用统一式样,采用计算机打印或使用钢笔(碳素、蓝黑墨水)、签字笔或毛笔书写,字迹应工整、清晰。
使用软卷皮组卷,其案卷各部分按下列顺序排列:软卷皮封面卷内文件目录文件材料备考表封底,按案卷号依序排列装入档案盒保存。
使用硬卷皮组卷,其案卷各部分的排列顺序为:案卷封面 卷内文件目录文件材料备考表封底。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中涉及非专业性、成套性材料可纳入文书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0 年、10年。各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整理完成的案卷质量应符合《文书档案案卷格式》的相关要求。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 月1 日开始计算。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形成的电子文件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电子文件的管理,并按要求做好收集归档工作。电子文件整理应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等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把数字档案室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第四章 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应当由各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各业务处(科、股)室应当在每年6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形成的业务档案按要求规范整理后,移交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移交清册对档案进行清点、核对,并对需要说明的事项编写归档说明。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双方责任人签字后各保留一份。
第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配备档案专用库房、档案查阅室和档案工作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应符合档案管理基本要求,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高温、防光、防尘、防鼠等功能,配备空调机、除湿机等符合档案保管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安全检查和清点,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利用权限做出明确规定,建立档案借出、查阅登记簿,健全借阅登记、审批手续,做好利用效果反馈情况记录。
第二十一条 查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时须填写利用审批表,办理查阅手续。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原件一般不得借出档案室,办案、审计等特殊情况须经严格审批同意、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并须在3 个工作日内归还。确需延期借阅的,须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二条 档案利用者对所借阅、复制的档案负有安全、保密责任,不得遗失、污损,严禁涂改、抽换、圈划、批注、污染和损毁档案,严禁转借或将档案擅自带出单位。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档案的查阅利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档案移交、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三条 纳入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移交。
第二十四条 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应当由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档案管理人员及有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鉴定工作结束后,提出鉴定意见,对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已满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填写销毁清册,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私自销毁任何档案。
销毁档案时,应当派两人以上监督销毁档案。监销人、销毁经办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清点档案,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对在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发生损毁、丢失或擅自提供、抄录、涂改、仿造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等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