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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的基本思想

儒家的基本思想

儒家的基本思想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中国历史文化;儒家思想;传承;影响

B222

一、儒家思想的发展与产生

孔子是我国儒家思想的创始人,他改变了传统阶级统治教育的基本械,把私人讲学的主要基本教学模式传播到了国家与整个民族。所以,儒家思想在社会中慢慢地发展起来,同时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儒家思想的鼎盛时期是汉武帝时期,在那时甚至还出现了罢黜百家而独尊儒家的基本场景。从此,儒家思想将作为治国的正统思想。在汉朝时期,儒家思想得到了较大的普及,同时也出现了相应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也得到了迅速的解决。在儒家思想中,仁政、道德礼法是儒家思想所推崇的,这也让尊崇儒家思想的汉朝国家变得国富民强。直至西汉时期,国家也到了异常鼎盛的时期,为了对国家的繁盛进行维持与发展,则必须找寻与之匹配的思想体系来对应,所以,众多思想政治家就对儒家思想进行了相应的改革,这对于西汉制度的实施与稳定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因此,儒家思想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占据首席地位。

二、中国历史文化受儒家思想的有利影响

儒家思想在我国有着非常重要的历史价值,即它为我国封建的统治阶级创造了整套社会理论以及治理国家的思想体系,同时还让我国的传统的统治阶级顺利地运用于国家的治理以及封建社会的具体统治当中去,从而使得我国获得了封建社会统治中国两千多年的人类发展史,它在人类的社会发展史以及全世界范围内开了历史的先河,而且这也是我国中华民族无论是以往、现在还是将来屹立于世界中的根本保证与条件。在儒家思想中,有着一个非常大的特点,这就是“仁爱”,此思想在我国社会的发展历史中有着较大的影响力与推动作用。“仁爱”思想是维护国家和谐安定的基本保障,同时还是加强人与人和谐相处以及人类素质提高的重要条件。“仁爱”思想不仅仅影射了人类的本性,并且它也是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重要保证因素。封建社会的主要外壳在于封建思想,儒家思想的主要精髓不只体现于国家的治理中,它更体现在对于我国历史社会产生的相应伦理思想上,正是由于封建社会出现了一定的论理观,也让国家从最初的统治阶级的基本角度来规范人们的实践行为,对于通俗的语言也加以规范起来,并规范了人类的首先意思,这种规范思想将把人类的整体思想聚集在一起形成一定的封建伦理观,而此观念对于我国封建社会的人民群众有着非常深远的思想影响,它也逐渐成为我国古代封建统治阶级上层建筑社会意识中影响治理社会群众基础的重要核心,以此来实现社会与国家双重治疗的基本效果。儒家思想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属于文化的集中体现,它影响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基本建设,比如,理想价格在现代人的价格塑造中也产生着积极的引导作用,而“泛爱主义”以及“天人合一”的思想对当作生态环境保护同样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儒家思想的深入挖掘能将儒家思想所蕴含的积极精神资源诠释出来,也只有对其进行深入挖掘才能让儒家思想在我国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其积极的作用,这不仅关系着儒家思想在我国的生存与发展,同时也关系着我国社会转型能否顺利进行。

三、中国历史文化受儒家思想的不利影响

尽管儒家思想对我国历史文化的基本发展带来了非常深远的有利影响,但是因为儒家思想有着十分浓烈的封建主义色彩,所以,儒家思想对于我国历史文化的发展也相应地伴随着一些不利影响。

儒家思想在我国封建统治上具有非常重要的管理价值,可是它并未强调农业生产知识的学习,这是由于儒家思想有着十分浓郁的封建主义色彩,因此,对于科学知识的基本学习也做得不到位,而这也造就了儒家思想只重国家治理的特点。经验性是儒家思想的特性,而这一特性也会导致现实存在的逻辑性被忽略掉,同r会使理论与现实产生脱轨现象,这对于我国历史文化的发展有着较强的阻碍作用。在儒家思想中,它主张的是少数服从多数,这对于真理的追求也会有所忽视,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人的个性发展进行打压。此外,儒家所推崇的具体思想为“统一”,这对于个人性格的发展上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并禁锢整个社会的思想,在发展的过程中没有创新机制。我国是一个礼仪之邦,国家沉浸在礼仪的风气中,而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人们越来越追求利益,对于相关礼节则会变得非常的繁琐,这使得社会的进步受到一定的阻碍。儒家思想非常注重道德伦理,从而忽视国家法律的作用,这也将致使我国封建统治者对于社会的管理方式变得越来越单调。仅仅以道德伦理的基本教育来管理社会,这让整个国家在控制与管理中缺乏一定的稳定性与具体性。

四、结束语

儒家思想的地位我国近代历史文化的发展中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在具体的传承过程中获得创新,而在创新的过程中寻求发展,通过对儒家思想的重新审视以及对相关经典的解读来展现传统思想的积极意义。我们需要把儒家思想与现代社会结合起来,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儒学社会主义道路,这能让我国传统的文化精髓得到传承。

参考文献 :

[1]李芳萍.儒家思想对中国文化的影响研究[J].前沿,2013,10:55-56.

[2]赵小平.浅析中国儒家思想对日本企业文化的影响[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06:89-90.

[3]杨明霞,董玮.小议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J].商,2016,06:134.

儒家的基本思想范文第2篇

摘要:纵观中国历史文化思想,儒家道德主体性思想都是其中的精髓和核心,儒家道德主体性思想通过最原始的形成和其自身的发展,逐渐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思想,它不仅为古代中国社会创造了和谐稳定,也对当代社会发展提供了优秀的思想基础。

关键词:儒家;道德;主体性

纵观中国历史文化思想,儒家道德主体性思想都是中国文化和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思想已经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和核心。就现今看来,儒家的道德主体性思想也已经渗入到中国社会的各个层面,从而给我们带来的是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所以,对儒家道德主体性思想研究,将能帮助我们更好的去完善自己的人格和生活。

一、儒家道德主体性思想的涵义

要研究儒家的道德主体性思想,首先我们应该搞清楚到底什么是道德主体性。道德主体性是指从道德理性层面提升、尊崇、高扬人的主体自觉与意义,并对人的本性、本质的探索。那么从中我们就可以看出,儒家道德主体性思想就是在儒家思想中以道德为基础的人的自主、主动、能动、自由、有目的地活动的地位和特性

二、儒家道德主体性思想的形成及发展

(1)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道德主体性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以孔子、孟子、荀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学说,孔子可以说是儒家学说的创始人,他提出了“仁”的思想核心,成为了以后儒家道德思想的核心,也是道德的最终目标。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的思想学说都是以道德为基础的条件下,去提高人主体性的地位,提出人的道德主体能动性的重要性。可以说,儒家道德主体性思想在这一时期正逐渐形成,步入正轨。

(2) 汉代时期儒家道德主体性思想。

汉代时期,儒家思想达到了顶峰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正是这一时期儒家学说发展的真实写照,这一思想的提出,使得整个儒家学说一跃成为主流学说,而这一思想的提出者董仲舒也成为这一时期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他把诸子百家中道家、法家和阴阳五行家的一些思想糅合到儒家思想中,加以改造,形成了新的儒学体系,为儒家的伦理学说奠定了基础。董仲舒种种思想的提出从某些方面来说是把儒家思想发扬光大,进一步的加精,使之成为正统。但是在我看来,他却忽略了人的主体能动性,把人的主体能动性都归结为天命的思想,而且把道德的作用,大部分发挥在了加强中央集权的地方,使道德成为了君主统治一切的工具。所以说,儒家道德主体性思想在这一时期其实只是一种隐藏在权力背后的工具。

(3)宋明时期儒家道德主体性思想

在汉代以后,由于道教和佛教的兴起,打破了儒学的“正主”地位,所以到了北宋时期,儒家学者展开了复兴儒学、抨击佛道的活动,同时又融合佛道思想来解释儒家义理,形成了以理为核心的新儒学体系——“理学”。这其中以程颢、程颐兄弟和南宋朱熹成为最为突出,他们认为天理是宇宙万物的本原,万物只有一个天理,主张先有理而后有物,“理”是世界的本原。可是,通过了解我们就可以看出,宋明理学是典型的唯心主义思想,他的思想是和实践脱节的,所以这一时期的儒家道德主体性思想,虽然为道德的主体性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内在思想材料,但是其终究是精神层面的东西,并没有达到实质性的发展。

(4)明清时期儒家道德主体性思想

明清时期,由于社会的大发展,人们思想进步,西方文化思想的入侵,儒家的思想学说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很多学者认为应该有更符合时代变化的思想学说来提升人们的思想,所以对传统儒学批判的声音此起彼伏。许多开明进步的学者站在客观的立场,在传统儒学思想的基础上添加了更多符合时代的东西,比如顾炎武提倡经世致用,要求我们到实践中求真知。王夫之的唯物思想,改变了宋明理学以唯心主义为主要观点的思想。从这一时期看来,在道德主体方面,更多的体现的是对以往思想的检讨,思考,找到了一个适合儒家思想更合理发展的新途径。所以明清时期的儒家道德主体性思想的主要特征就是求新,是舍弃不合理迎接新发展的转折时期,为以后的思想发展更符合社会和个人找到了新的方向。

三、儒家道德主体性思想的地位

在儒家伦理学说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其道德主体性思想应该都算是处在核心的领袖者地位,其道德主体性思想也相应地发挥着自己的功能,积极地推进正确的、合理的儒家伦理思想。在儒家伦理学说创始阶段,其道德主体性思想便也随之出现, 因为作为以“仁”为核心思想的儒家传统伦理思想,是道德主体性思想的最佳体现,也是道德主体性思想的根本来源,我们可以说儒家伦理学说的出现,使道德这一社会意识形态找到了一个更加合理,更加合适的存在,于是儒家道德主体性思想的产生是必要的,必须的。就儒家伦理学说而言,我认为最主要的思想目的其实就是对人思想的提升和帮助,使之成为一个成功的人,但是什么是一个成功的人,其实我觉得就是一个有善心,有良知的人,也就是一个有道德的人,而道德主体性思想就是达到这一切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没有道德主体性思想,儒家的伦理学思想可以说不会有这么大的发展。所以,儒家道德主体性思想在儒家伦理学说中的地位是不可取代的,至关重要的存在。

四、儒家道德主体性思想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1)儒家道德主体性思想通过对人的本性的探索,提出人的本性是善的,应该使这种善的本性成为一种道德自觉性。这种道德自觉性在现代社会中,使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合理融洽,为社会更好的实施道德教育,社会安定团结,维护国家统一,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2)儒家道德主体性思想通过对人格的完善,使生活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明白,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是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人们在道德主体性思想的强化下,越来越好的去完善自己的人格魅力,从而使个人意识到自己的道德责任,使个人在现在社会中的发展更加完备。

不管历史如何的变化,儒家道德主体性思想都会在这一长河中保存着优秀的传统思想并合理的变化发展,稳定地发挥着自身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岱年.中国伦理思想研究[M].江苏教育出版社 2005年

儒家的基本思想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内容互补;内在统一;哲学主体

[abstract]The Chinese philosophy studies as a whole, the article support intrinsic supplementary said that this viewpoint does not regard as the Confucianist Taoism’s difference the supplementary premise, moreover regards as the Confucianist Taoism identity essentially is the supplementary premise, is in a unified intrinsic logical foundation, constituted a Chinese philosophy intrinsic logic link respectively. Meanwhile the Confucian said that two thought intrinsic supplementary as well as the Chinese philosophy basic spirit which manifests in the supplementary process regard as are the Chinese philosophy main bodies.

[key word]Content supplementary; Intrinsic unification; Philosophy main body

前言

当我们把中国哲学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的时候,面对纷繁复杂的历史文化资料,就有必要提出中国哲学的主体是什么的问题。对此问题,一般有三种看法:儒家主体说,道家主体说,儒道互补说。其中第三种观点看似公允,认为儒道两家共同为中国哲学的主体。但是一经分析,又分为两种,即外在互补说,此观点承认儒家道家各自是独立的派别,认为它们本质上的区别性是互补的前提。另外一种情况是内在互补说,此观点不把儒家道家的区别性看作是根本的互补的前提,而把儒家道家本质上的同一性看作是互补的前提,认为它们是内在的逻辑上的互补,儒家道家是在一个统一的内在逻辑的基础上,各自构成了中国哲学内在逻辑的一个环节。同时认为儒道两家思想的内在互补以及在互补过程中所体现的中国哲学的基本精神是中国哲学的主体。本文支持此观点,并试述其理由如下。

一、中国先民的天道观念作为儒道两家思想的共同源泉,给两家思想的内在互补提供了可能性

天道观念在先秦诸子之前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原始的天道观念、神道天道观念、以及在哲学意义上的天道观念。

在原始的天道观念中,中国先民以一种万物有灵论的观点来面对世界,认为就如同人的背后有灵魂作为主宰一样,在世界的背后也有一个作为万物的最高主宰的天道。

神道天道观念,遮蔽了原始天道中的必然性,强化了人格神的意义,把天道主要理解为有意志的人格神。神道天道观念的基本精神和意义就在于与天道相沟通,但是这种沟通只是特殊人物的特权。这种思想肯定了特权意义存在的合理性,反映了社会等级制的出现和合法化的过程。

哲学意义上的天道观念,是对原始天道观念中规律性意义和必然性意义的回归,是对人格神意义的扬弃,其核心观念认为天道是一个规律系统。这样的一个规律系统内在地含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天道的存在是不同方面、内容、时间构成的一个结构性存在。其二是天道存在是必然性的、规律性的存在,天由人格天回归到了自然天,有意志的主宰者发展成了客观必然性,此客观必然性通过天道存在的结构表现出来,承认世界的统一性以及万物的差别性和等级性。

总之,这三个阶段的发展为先秦诸子的学说准备了两种意义上的文化前提,即,一方面为先秦哲学本体论提供了思想内容,一方面也提供了最基本的思维方式,此两个方面的交互作用构成了中国哲学天人合一的基本精神。儒家道家作为先秦诸子学说的一部分,面对春秋末期“礼坏乐崩”的时代课题,从中国先民的天道思想中汲取营养,同时中国先民的天道观念作为儒道两家思想的共同源泉,给两家思想的内在互补提供了可能性。

二、儒道两家在思维方式上是内在互补的

中国哲学发展的内在逻辑是心理与文化的辩证法,它反映的是人的生存的基本矛盾,儒家和道家各自回答了人在存在中两个方面的问题。儒家向人们提供了人的存在作为超越性存在之所以可能的文化上的基础和原因,而道家则向人们提供了人的存在作为超越性存在之所以可能的心理上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儒家和道家的关系,从逻辑上讲,表现的是人的存在作为超越存在,在精神境界与心理体验上的超越性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同人的存在作为超越存在,在现实伦理生活中实践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的两者之间的内在关联。从思维方式上说,表现的是时间性思维方式与空间性思维方式的内在互补。

时间性、空间性是人的存在的两种基本方式和自我反思的基本中介。以万物同为物的空间并存关系为中介,在此关系中寻找万物同为物的统一性说明即形上基础的说明,此即空间性思维方式;从万物在时间上的历史发展为中介在万物自我时间发展过程中,寻求万物同为物的统一性说明,此即时间性思维方式。但是这两种思维方式本质上都是人反思自身时的片面的思维方式,而人的反思应该是两种思维方式的互补。中国哲学的发展正是表现出了时间性思维方式以空间性思维方式为基础,而统摄空间性思维方式,两种思维方式内在的互补和统一的过程。

转贴于  三、历史发过程中儒道两家在内容上的互补

在先秦诸子学时期,儒道两家在文化上虽然表现出不同的文化形态,儒家侧重表达天道观念的伦理意义,而道家侧重表达天道观念的本原意义,但是儒道两家哲学的创始人在心灵体验上的统一性、儒道两家学者情感上的相通性和同情性以及在最高人格意义上的人格境界的理解的统一性,是此时两家文化融合的表现。对于天道,老子说“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而孔子也说“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儒道两家学者在心理感受上的一致性表现了他们对人性本质的理解的一致性。

在魏晋玄学时期,玄学家们在一种文化意识上,已经自觉到了儒道两家的统一性问题,而且他们对此统一性的了解并不在于外在文化形态,而在于内在的精神实质上的统一性。他们认为两家在哲学本体论问题的精神实质上是统一的,在性与天道的问题上,儒道两家是一致的。因此他们把两家之(下转第164页)(上接第186页)间的关系把握为在性与天道问题上的统一性。同时,他们用道家的形而上学思想,深化了儒家的思想,

为儒家文化进一步阐明了形而上学的基础。

在宋明理学时期,中国古代传统哲学形态达到了极至与完美。实现了思想理论内容上儒道两家的融合。而且是以一个统一的文化形态来体现的。这种融合表现在宋明理学的全部的丰富的内容之中。如本体轮种周敦颐的“无极而太极”等等,因此宋明理学时期,是儒家道家的思想在外在文化形态以及内在精神实质两方面的真正融合。

儒家和道家之间的内在互补所建立起来的,是一个比较完备的心性学说。以任何一方为中心的做法都是片面的,只有儒家和道家思想的内在互补性才真正揭示了人的存在:既是心理体验的存在,也是现实伦理生活的存在。儒家和道家的关系在本质上和逻辑上是内在的统一性关系,而人的生存是儒家和道家统一的基础,它们之间的差异性是在统一性的基础上人的生存矛盾的内在发生。综上可知,儒道两家思想的内在互补,以及在此互补过程中所体现的心理与文化的辩证法是中国哲学的主体。

参考文献

[1]林安梧.儒家与中国传统社会之哲学省察[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8.

儒家的基本思想范文第4篇

 

关键词:儒学 法律思想 司法实践

一、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一)对法律指导思想的影响

先秦时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礼制”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最为重要的是孔子提出了“仁”的观点,基于此呼吁“为政在人”“德主刑辅”的观点。随着历史的发展,儒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一直保留着,从汉朝“大德小刑”到唐朝“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再到明清“明刑弼教”,中国的法律精神自然和谐,以人为本是没有变化的,这也是其区别于西方法律思想的鲜明特征。

(二)对法律制定的影响

1.在刑法上

中国传统法律步入封建社会尤其是在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后,根据德主刑辅的原则,刑法原则基本上秉承了“恤刑慎杀”的指导思想。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废除肉刑,这是儒家人治对法律的具体影响。此外,刑名的减少,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以及加役流,死刑复审的创立无不闪耀着当政者以民为本的儒学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对古代刑法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其家庭本位的观点对使古代法律伦理化。孔子从“亲亲”的家庭主义原则出发,提出了“父子相隐”,这不仅是引礼入法的表现,也深深影响了后世的刑法适用与诉讼。从以后的封建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系列带有明显亲情原则的刑法规定,如“亲亲相隐”“存留养亲”“宽纵复仇”。此外,这种法律思想还体现在男尊女卑对法律适用的影响以及爱护老幼的人本色彩。

2.在民事法律中

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一向不发达,这与儒家主张的息讼有很大关系,但儒学还是深刻的作用着传统民法的发展。孟子是儒家学派中对法律与经济关系把握最好的。他提出的“薄税产”“制民之产”,告诫统治者不要暴敛,重赋。后世的明君都把其作为民事的基本原则和富国之策。

儒家思想毕竟是与封建大一统相适应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也要维护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具体到土地所有制度上就是坚决贯彻地主土地私有制,并制定严格的户籍赋税制度。本着重农抑商的原则,在商业发展中也有大量限制。即使在封建社会最为发达开放的唐朝,集市也只能在固定的地点,固定的时间开放。在婚姻继承制度上,女人的地位也低于男人,这种状况一直没有改变。

3.关于行事法律

中国的官僚制度是封建法律的特色,其本身却饱含了儒家的特色。从选官制度看,汉代举孝廉强烈的体现了儒家重孝对社会的影u向,而魏晋的九品中正制也是儒家重门第,区分,维护封建等级制的表现,隋唐后科举的出现不仅体现了儒家“为政在人”的思想,科举其本身也促进了儒学的发展,巩固了儒学的统治,因为国家以儒学考生,举人都是因儒学而致世。而在为官之上,儒学影响也颇大。举例来说,官员的品级不论多大,父母去世都要弃官守丧,否则有悖伦常,遭人谴责。连明朝首辅张居正也不例外,其不为父守丧虽有皇帝夺情,也不免他人非难。

(三)对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

1.在法律解释上

儒学并不是一开始就获得统治地位的,其在法律上的确立经历了很多过程,而其中法律解释的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我们知道一种学说成为法律思想,不单单是一部法律就能达到的,它必须通过解释使大多数人了解,接受,并通过此使法律更好的适用于实践。儒学在汉代确立后,就是通过以经断律和以经注律使儒学法律化,再经过后世纳礼入律最终到《唐律》一准乎礼,法律的儒家化告成。

2.在司法实践中

儒学对司法实践影响的最大体现就是《春秋决狱》,将儒家经典直接作为律文案例指导实践。此外,儒家思想讲究天人合一,运用到司法实践中,从刑狱时令到灾异赦宥,都有浓厚的对自然与和谐的考虑。另外,秉承儒家一贯的等级观念,封建法律大多都规定了特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遵循着不平等的原则。而且行政与司法不分,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大特色。

儒家的基本思想范文第5篇

当我们把中国哲学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的时候,面对纷繁复杂的历史文化资料,就有必要提出中国哲学的主体是什么的问论文联盟题。对此问题,一般有三种看法:儒家主体说,道家主体说,儒道互补说。其中第三种观点看似公允,认为儒道两家共同为中国哲学的主体。但是一经分析,又分为两种,即外在互补说,此观点承认儒家道家各自是独立的派别,认为它们本质上的区别性是互补的前提。另外一种情况是内在互补说,此观点不把儒家道家的区别性看作是根本的互补的前提,而把儒家道家本质上的同一性看作是互补的前提,认为它们是内在的逻辑上的互补,儒家道家是在一个统一的内在逻辑的基础上,各自构成了中国哲学内在逻辑的一个环节。同时认为儒道两家思想的内在互补以及在互补过程中所体现的中国哲学的基本精神是中国哲学的主体。本文支持此观点,并试述其理由如下。

一、中国先民的天道观念作为儒道两家思想的共同源泉,给两家思想的内在互补提供了可能性

天道观念在先秦诸子之前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原始的天道观念、神道天道观念、以及在哲学意义上的天道观念。

在原始的天道观念中,中国先民以一种万物有灵论的观点来面对世界,认为就如同人的背后有灵魂作为主宰一样,在世界的背后也有一个作为万物的最高主宰的天道。

神道天道观念,遮蔽了原始天道中的必然性,强化了人格神的意义,把天道主要理解为有意志的人格神。神道天道观念的基本精神和意义就在于与天道相沟通,但是这种沟通只是特殊人物的特权。这种思想肯定了特权意义存在的合理性,反映了社会等级制的出现和合法化的过程。

哲学意义上的天道观念,是对原始天道观念中规律性意义和必然性意义的回归,是对人格神意义的扬弃,其核心观念认为天道是一个规律系统。这样的一个规律系统内在地含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天道的存在是不同方面、内容、时间构成的一个结构性存在。其二是天道存在是必然性的、规律性的存在,天由人格天回归到了自然天,有意志的主宰者发展成了客观必然性,此客观必然性通过天道存在的结构表现出来,承认世界的统一性以及万物的差别性和等级性。

总之,这三个阶段的发展为先秦诸子的学说准备了两种意义上的文化前提,即,一方面为先秦哲学本体论提供了思想内容,一方面也提供了最基本的思维方式,此两个方面的交互作用构成了中国哲学天人合一的基本精神。儒家道家作为先秦诸子学说的一部分,面对春秋末期“礼坏乐崩”的时代课题,从中国先民的天道思想中汲取营养,同时中国先民的天道观念作为儒道两家思想的共同源泉,给两家思想的内在互补提供了可能性。

二、儒道两家在思维方式上是内在互补的

中国哲学发展的内在逻辑是心理与文化的辩证法,它反映的是人的生存的基本矛盾,儒家和道家各自回答了人在存在中两个方面的问题。儒家向人们提供了人的存在作为超越性存在之所以可能的文化上的基础和原因,而道家则向人们提供了人的存在作为超越性存在之所以可能的心理上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儒家和道家的关系,从逻辑上讲,表现的是人的存在作为超越存在,在精神境界与心理体验上的超越性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同人的存在作为超越存在,在现实伦理生活中实践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的两者之间的内在关联。从思维方式上说,表现的是时间性思维方式与空间性思维方式的内在互补。

时间性、空间性是人的存在的两种基本方式和自我反思的基本中介。以万物同为物的空间并存关系为中介,在此关系中寻找万物同为物的统一性说明即形上基础的说明,此即空间性思维方式;从万物在时间上的历史发展为中介在万物自我时间发展过程中,寻求万物同为物的统一性说明,此即时间性思维方式。但是这两种思维方式本质上都是人反思自身时的片面的思维方式,而人的反思应该是两种思维方式的互补。中国哲学的发展正是表现出了时间性思维方式以空间性思维方式为基础,而统摄空间性思维方式,两种思维方式内在的互补和统一的过程。

三、历史发过程中儒道两家在内容上的互补

在先秦诸子学时期,儒道两家在文化上虽然表现出不同的文化形态,儒家侧重表达天道观念的伦理意义,而道家侧重表达天道观念的本原意义,但是儒道两家哲学的创始人在心灵体验上的统一性、儒道两家学者情感上的相通性和同情性以及在最高人格意义上的人格境界的理解的统一性,是此时两家文化融合的表现。对于天道,老子说“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而孔子也说“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儒道两家学者在心理感受上的一致性表现了他们对人性本质的理解的一致性。

在魏晋玄学时期,玄学家们在一种文化意识上,已经自觉到了儒道两家的统一性问题,而且他们对此统一性的了解并不在于外在文化形态,而在于内在的精神实质上的统一性。他们认为两家在哲学本体论问题的精神实质上是统一的,在性与天道的问题上,儒道两家是一致的。因此他们把两家之(下转第164页)(上接第186页)间的关系把握为在性与天道问题上的统一性。同时,他们用道家的形而上学思想,深化了儒家的思想,为儒家文化进一步阐明了形而上学的基础。

在宋明理学时期,中国古代传统哲学形态达到了极至与完美。实现了思想理论内容上儒道两家的融合。而且是以一个统一的文化形态来体现的。这种融合表现在宋明理学的全部的丰富的内容之中。如本体轮种周敦颐的“无极而太极”等等,因此宋明理学时期,是儒家道家的思想在外在文化形态以及内在精神实质两方面的真正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