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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儒家 法学思想 当代价值
儒家法思想的法理学意义
儒家法思想中的仁、义及其现代法理学意义。有国外学者认为,“在中国所有的道德哲学家中,孔子是最重要的。事实上,我们可以说孔子规定了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这样的说法是有道理的。儒家的“仁者爱人”思想,超越人的自私心理,提倡对于他人应有“仁爱”精神的思想,不论在中国的法律思想史上,还有在整个世界法律思想发展史上,都具有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重大意义。
最能表达“仁”的含义是“爱人”,“爱人”是孔子处理人事关系的基本原则,但由于时代和阶级局限性,孔子的“仁者爱人”虽然有“泛爱众”“博施”的因素,“但不是平等地爱一切人,其带有深刻的宗法等级制烙印,从而使孔子的‘仁’表现出明显的宗法性、等级性、强制性”。但其当代意义也是显著的,仅从法理学角度,我们可以将“仁”的思想进一步推及至罪犯,重新思考罪犯的一些权利,对罪犯应当实行人道主义。
儒家的“见利思义”思想,即倡导人们在见到有利可图的事情时,首先要想到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凡符合道义的利益可以考虑,但不符合道义的利益要自觉舍弃。君子在义利关系的处理上,应把履行道德义务放在第一位,而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二位。如果“义”与“利”发生冲突时,应以“义”为上。
春秋决狱、德育及其现代法理学意义。一方面,春秋决狱与道德法律化。在立法上,儒家主张把道德法律化,这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荀子即强调礼为“法之枢要”,又讲“非礼无法”,这是说不合儒家道德原则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可见荀子认为“礼”在“法”之上,“礼”的道德观念是“法”的灵魂和宗旨。到了汉代,董仲舒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直接主张“春秋决狱”。所谓“春秋决狱”,是指在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但却有碍伦常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和其中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另一方面,德育乃和谐社会之本。孔子十分重视道德在整个社会的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他把道德生活看成是高于政治、法律、教育、艺术、宗教等其他一切活动的因素,主张用道德统治其他活动。将德育思想直接引入现代立法与司法工作有着极其重大的作用。新修订的《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简直就是直接将中国的传统美德写入法律的。中国自古以来形成了德育传统,把道德的思想暗含入现代法律,有利于法律的普及和公民的接受。毕竟道德已经扎根于群众达数千年之久,有着广泛和深远的影响力,借助德育之功,行普法之实,是一个明智之举。
中庸与公平、正义、和谐。自古以来,法律追求公平、正义,这与儒家法思想中提倡的“中庸”、“和”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孔子以“中庸”为“至德”:“中庸之为德矣,其至矣乎!民鲜久矣。”中庸是中国儒家哲学的一个重要范畴。不过它也具有法学意义,其早已被纳入到古代法律思想中。孔子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法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中罚”、“刑中”都是讲的公正中直、不枉不纵、无罪无罚的意思。在儒家思想一统天下之后,“中庸”对古代刑事立法、司法都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渐渐地,“中庸”成为是儒家论法和法律的一个重要的思维方式,这极大地提高了“中庸”在儒家法思想体系中的地位,以至影响到今天。在今天的立法中,在法理学研究上,到处可见“中庸”的指导思想,甚至有必要有意识将“中庸”的思想纳入法理学研究中,在立法司法中进行指导。
“中庸”的另一个基本含义是“和”。《论语》的“和为贵”,“过犹不及”等等论述都阐发了中庸的这一含义。中庸之道包含“权”和“时”两个范畴,“权”是通权达变,讲不违背原则的灵活性;“时”是审时度势,依据原则变通处置。“时”,《中庸》称“时中”为“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权”、“时”既要求有坚定的原则立场,又要求有预测,把握时势的尖锐洞察力和应变能力。
儒家法思想对部门法的现代意义
慎刑:儒家法思想对刑法的意义。儒家法的思想在经历了中华法系灭亡以后,又奇迹般地在现代法理学界复苏过来。在刑法学界,儒家法的“慎刑”思想得到极大的体现,有不少学者并为此找到理论根据,充分论证刑法的道德化,呼吁在刑法立法中应该贯彻“慎刑”的思想,其表现形式主要由“去刑罚化”和“废除死刑”为代表。
在研究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文献中,有一派是主张法律与道德是交叉融合的。在刑法学界正兴起一种“融合论”的学说,该学说强调刑法与道德之间的融合性,刑法具有道德内涵和基础,刑法也具有道德性,“刑法的目的就在于强调推行伦理观点即唤醒道德主义”,并且其道德性可以证明刑法的正当性,还可以排除乱用刑法。这一理论的根源正是西方的自然法学派思想和中国的儒家法思想。
该潮流中的极端例子是“废除死刑”的呼吁。不过恐怕慎刑如儒家者,也不会赞同废除死刑的,有学者说:“废除死刑是必然,但在今天的中国为时尚早。”笔者也认为儒家的慎刑是刑法道德化、轻刑法化的思想来源,但绝对不是废除死刑的思想来源,废除死刑恐怕还是国外发达国家发明的舶来物。
儒商:儒家法思想对民商经济法的意义。中国自古就有“儒商”的说法,这是古代儒家思想对人们经济活动及立法上的实际影响的一种反映。在今天,也应该提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扬儒商的精神。同时,为了保证市场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和谐,应当在民商经济法中贯彻儒家法的思想。
市场经济的“谋利”需要儒家的道义。人所共知,走向市场,其直接的动机就是“谋利”,这也就是说,人们经商都是在利益的驱使下运作,到市场上去谋利益是天经地义的事,无可非议。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们谋利益又不能不受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的约束。这就要求市场经营者正确处理道德与金钱的关系,在经营中不能赚黑钱,不图不义之财。儒家思想要求人们见到财时,要用道德作为衡量标尺,符合道义的财利来取,不符合道义的不取。这一道德思想,对于人们正确处理义与利或道德与金钱的关系有指导的意义。
市场经济需要“以人为本”。在市场经营中,自觉地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做到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在工厂生产中,要努力地提高产品质量,使产品真正符合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在经营中,应当本着自己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不销售低劣的商品,不卖冒牌货,更不能推销有毒的食品。只有这样,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宗旨,才能不断推进这一经济制度的顺利发展。
无讼:儒家法思想对诉讼程序法的意义。儒家法思想中的“无讼”思想至今影响深远。它对于现代民间调节的影响不言而喻,甚至可以说它是当今民间调节的思想来源和形成的历史基础之一。孔子在《论语·颜渊》中说:“听诉,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诉乎!”孔子一贯倡导“息讼”、“贱讼”,这一思想影响了几千年的古代法律思想,并在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现代西方国家提倡庭外和解、辩诉交易等与之有类似性,这种实践操作模式的形成如一位国外学者所分析:“法官的功能就是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小的成本来提供最高质量的正义。”我国提倡的调节、和解等也与之相关。总而言之,现代诉讼法中追求的节省诉讼成本的思想与儒家法的“无讼”有着某种关联性和一致性。
我国古代实现了“法律的儒家化”(瞿同祖语),因此也具备了民间调节、和解的基础。影片《真水无香》提倡的宋鱼水精神也在体现这里,还有解放区的马锡武审判方式。《真水无香》后来成为全国公演、全体法官学习的影片,可见调节在我国还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因此受到赞扬和鼓励。一些法院甚至对于案件进行量化规定,要求调节的案子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
此外,国外兴起和提倡的恢复性司法与“无讼”也有若干关联。所谓恢复性司法,是指在调解人帮助下,受害人和罪犯及酌情包括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社会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的总称,恢复性司法程序是排除了审判权主体参与的刑事案件解决方式,它不同于传统的司法程序的概念,它是一种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程序。恢复性司法程序通常包括调解、调和、会商和共同确定责任等。
小结
在儒家思想复兴的今天,儒家法思想应该受到重视,并且应该让儒家法思想在现代法学界获得一定程度上的重生,如同西方自然法学派在现代的一度复生。中国自古以来就存在儒家法的思想传统,而且儒家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上产生深远影响,有学者称为“法律儒家化”,笔者深为赞同。儒家法思想还应该在现代法学界得到新的解释、学习、运用,并继续影响作用于现代法学,为现代人的生活服务,为构建现代法制社会起到应有的作用。儒家法思想还可以与国外的一些法律思潮相结合,让儒家法思想在世界法学发展历程中发挥作用。希望在今后立法、司法中,应适当输入儒家法思想,为建立和谐法制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古代文学; 儒家思想;素质教育启示
作为人类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很早就形成了完整的素质教育的观念体系,中国古代文学是中国传统文化宝藏与素质教育目标的重要途径。而丰富的儒家文化,既形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内容,也规定了素质教育的观念的主要内容。素质教育的根本点是树立和践行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弘扬平等自由和谐的人文主义精神,对于中国主流社会来讲,这种精神就是中华民族传统人文理想中的儒家精神思想。
一、儒家思想与素质教育
(一)儒家思想的核心内涵儒家思想的核心:仁、义、礼、智、信、恕、忠、孝、悌。儒家以修身为本、以仁道为重心的人文理想是当代人文素质教育不可或缺的历史和传统纽带,“修身齐家”而后“治国平天下”、“崇德修身”、“建功立业”“整体为止”、“仁爱和谐”。儒学中善的观念是以仁、义、礼、智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为基础的,它以君臣、父子、夫妻的伦理关系为出发点,以“仁”为灵魂,以“礼”为框架。“仁”的基本精神以孔子的说法可以概括为“爱人”和“忠恕”, 而“爱人”和“忠恕”的根本途径是“克己复礼”,可以说“克己”与“修身”是孔子道德修养论的一大特色,他提倡通过个体以仁为目标的道德修养来调整整个社会关系。
(二)素质教育的核心内涵
中国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当前的素质教育主要是人文素质教育,即弘扬人文精神的教育。国家教委《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中作了明确解释:“素质教育是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它是依据《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着眼于受教育者及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宗旨,以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态度、能力、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教育。“
(三)儒家思想与素质教育的契合点
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共识是素质教育应贯穿于专业和课程教学始终。古代文学课程的教学以学生的实际和学习需求把对学生进行人文精神熏陶和培养作为素质教育的理念。因为中国古代文学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教化色彩,以儒家学说为主体的传统思想对古代文学有着巨大而深刻的影响,建功立业、治国平天下是大多数古代作家的共同人生目标;把文学作为道德教化成为我国古代重要的文学思想,“文以载道”是我国文学的基本精神。众多古代文学优秀作品具有极为丰富而深邃的人文精神;中国古代文学所展示的是中华民族的生活画卷,它真实深刻地反映了我们祖先的生活面貌,更真切地记录了他们心灵。在当今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我们要利用文学作品本身的教化作用,全面深入梳理挖掘作品的思想内容,阐释其思想意义或价值,明其所载之“道”,阐释作品包蕴的真善美的光辉,以触动学生的心灵,引导学生能更深一层体会我国文学的基本精神。
二、古代文学中蕴含的儒家思想
在中国古代文学价值理念大厦的构架中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参阅文化历史不难发现,灿若星辰的中国古代文学在中华文明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引领性的作用,大批优秀的作家群体、文学作品以及文学思潮、文学流派、文学批评、文学理念本身就映射着中华民族传统精神的优秀成分,并将这种精神以文学文本的形式进行凝聚、传承、强化和进一步升华。中国古代文学传统理想之塔的构成博大而深邃,精美而瑰丽,千百年来扩散着无尽的阅读、评鉴、感悟的品格张力,不同的文学家、批评家对中国古代文学的理解和诠释不尽相同,常有精辟概括之词,不尽一致,各领。中国古代文学中映现出来的儒家理想价值体系,是构成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神的主流因素。
(一)诗歌
诗歌作为人类文化活动的最古老的一种文学艺术形式,它的社会功能与人文价值,已被世界上各个民族的文化所认同。诗歌所蕴含的内涵主要体现为对人的生命价值、社会责任的实现与追求。
(二)散文
蕴含儒家思想的散文始终存在,作品反映的基本思想人生态度是积极用世,它的许多经世致用的优质是超越时空的,是中华民族文学永远的精神营养,在《论语》、《孟子》到《荀子》这些儒家哲理散文中,随处可见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至理名言,社稷的存亡、天下的安危,社会人生和伦理道德成了儒家散文最关注的主题。
(三)小说
不仅诗歌、散文蕴含儒家思想,极具教化作用,小说也具有这样的功能,其作者也总是明确地以自觉推行教化为目地。中国传统小说弥漫着强烈的生命意识,处处显露着对人生存价值的思考和评判。
三、古代文学中蕴含的儒家思想对当代素质教育的启示
我国高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全经济球化时代对人整体性综合素质的看重,要求大学教育必须着眼于学生可持续发展、和谐与法治并重、培育理想的人格和人性,而儒家人文思想的人本主义价值和当代大学教育的努力目标不谋而合。因此,提高大学生素质,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丰富素质教育内容,继承和发扬传统儒家人文思想价值体系,营造良好的弘扬儒家理想价值的校园文化环境。对中华民族精神的再造和弘扬有着重要的的意义。
中国古代文学对生命价值精义的阐发,已深深渗透与中华民族的观念、习俗和思维方式之中,是民族传统拥有更多光华,使后人成长拥有更多钙质,为我们国人贮藏着取之不尽的营养。
参考文献:
[1] 徐放.杜甫诗今译[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1985.10.
本文通过对儒家传统观念思想的研究,从积极、消极两个方面对儒家思想与我国当代法治观念间的关系进行讨论,进而对两个关系做出更明确的认识。
关键词:儒家思想;当代法治;观念;影响儒家思想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以博大精深的内涵对于中华民族精神的形成起着重大作用,同时一些经典思想更对当代中国法治观念有着追本溯源的影响。当然,这里的前提是儒家思想对中国当代法治观念和进程的影响是包括正、反两方面的,即积极促进和消极阻碍两个基本层面。但儒家思想对中国当代法治究竟有着怎样的影响,这种影响是从哪些方面进入法律系统的,仍有很大的讨论空间。
一、儒家思想对当代法治的积极影响
谈及儒家积极思想对当代法治的影响,其实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对该问题就行认识,也就是说儒家思想的哪些特色对我国当代法治起到了积极作用。
1、对宗法伦理观念的看重。中国传统社会是以血缘宗亲为结构方式的阶层社会,君臣关系、父子关系构成了社会的主要关系类型。在整个社会中,皇帝是整个社会的最高领导者和一切行为准则的制定者;在家庭中,父权又有着至高无上的决定权力。而儒家向来是这种社会关系和观念的大力推动者,他们坚持着“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观念,“人伦”成为一个古人在社会中首要遵循的行为准则,从而维护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可以说,正是儒家的这种君臣父子观念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封建社会道德伦理观念的形成的和社会结构的构成。现在看来,这种观念是相当错误的,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以观念为手段促成社会稳定的做法与当代社会的法制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2、提倡“人性本善”。儒家的亚圣孟子提倡“性善论”,他认为人性本善,同时重视人的后天道德修养,宣扬依靠这种道德力量对人进行约束,从而达到统治者对人的管理目的。同时,孟子观点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统治者本善是善良的,不会做恶的,所以统治者才能对九州四海进行正确的领导。不难看出,儒家的这种性善论的根本目的还是在于对社会的管理,这也与儒家讲究“入世”的观念是相一致的。
3、弘扬仁政思想,强调“内圣外王”。儒家讲究“内圣外王”,内圣也就是说通过严格的道德修炼,达到个人道德修养的大成;而外王则是讲求个人所达到的社会成就,这种从内到外的过程是通过“格物致知”达到的,最后的目的外化出来则可以用“齐家、治国、平天下”几个字来概括。而对于君王来讲,除了要做到上面提到的两点外,还需要具备仁爱的思想,孟子就主张,“民为贵、君为轻、社稷次之”,也就是说君王需要以老百姓为重、自己为轻,仁政爱民才能长治久安。从这两个角度看,我们会发现惊人的一致性,也就是儒家思想对个人思想和行为的约束性。当然,这种思想也正是当代法思想所坚持的理念。
总体来看,“儒家道德思想与当代法治观念有着一定的契合性”[1],尤其是儒家所推崇的以德治国、仁者爱人等思想,正是我国当代法治思想的基本理念。在我国当代法治思想体系中,这种德育思想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刑罚可能会对一个人的行为产生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的短暂性和滞后性是无法与德育思想相比肩的。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正确且合理的法治思想,而只是一味坚守酷刑的话,是绝不可能维持长治久安的。对此,孔子曾有过这样的观点:“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则格”,就是说想要从根本上清除犯罪现象的发生,维护国家稳定,首先要加强的就是老百姓的道德品质和观念思维,只有这样才能在人们的心中筑起一道安全的防线,也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犯罪的发生,所以,从观念上普及法治思想才是提高社会整体法治观的最佳途径。
二、儒家观念对当代中国法制的消极影响
儒家思想观念固然与当代法治思想有着许多默契点,但归根到底是两种不同社会土壤上结出的不同果实,两者在属性和根本目的上有着天然的区别。儒家文化从根本上是为了维护极小部分统治者利益的手段和武器,而我国当代法治思想是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全体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手段。但尽管如此,儒家传统文化思想中的许多“糟粕”还是对我国当代法治观念产生着许多消极影响。
1、将国、家、人、法四者相互纠缠,分割不清。在儒家传统道德观念中,三纲五常思想扮演着重要角色,尤其是宋代程朱理学之后,“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思想越发严重,将个人自由捆绑在国与家的大棒之下,而在这种观念下,法律的性质和地位也就岌岌可危了。法律成了维护君王统治的手段,个人的行为如果触犯了君王也就带有了触犯法律的性质,可以说这是严重违背当代法制精神的;其次,将国家个人相杂糅,也就为法律染上了强烈的“人”的色彩,君王可以依据感情或其他因素来对一个人的生死做出最高决断,而不需要受法律的制约,因此,求情也就成了古代社会长盛不衰的现象,这种混乱不仅严重制约了法制体系的建立,更是其形同虚设,从根本上丧失了权威性。
2、君王的仁政与权力制约间的严重冲突。上面已经探讨过,君王在古代社会中具有最高的决断权和绝对意志,而在西方社会中,法律的平等性则决定了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一律平等的,不存在特殊的可能,正因为中国儒家长期宣扬“性善论”,主张开仁政,施仁爱,所以君王一般都会在决断时从轻发落,“需要对触犯法律的人施以仁爱,才能彰显身为君主的仁慈”[2],但从本质上看,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严重触犯了法律体系的独立性,从而导致法治思想在传播中的失败,从这个角度看,中国的法治应当多向西方靠拢、学习,树立良好的法治和制约、执行观念。
3、“性善论”对法治的解构。儒家的性善论在重视人的价值和对人性看重的同时,也很容易导致对人的过度夸大,从而掩盖住法治思想效果的发挥。孟子在四心说别强调“仁义礼智”,强调人心的巨大作用,但就本质而言,人的成长需要面对的是以利益机制为主要构成要素的巨大体系,不可能仅仅按照心灵的意志去行动。从另一个角度看,孟子在强调个人道德修养和道德的教化作用的时候,已经对法律地位的否定予以了默认,从而导致法律价值的丧失和社会体系的脆弱。
从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儒家传统道德与当代法治思想存在着许多背离的地方,而正是这种背离也导致了儒家传统思想在社会实践中的最终“失效”,当然,从社会发展的历史唯物主义角度看,这也是历史演变的必要过程。总而言之,随着社会结构和发展方向的快速演变,我们在当代法治思想和法制体系都已经相对健全的背景下对儒家传统思想和当代法治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是具有全新价值和意义的。我们在这样的过程中既需要看到儒家思想对当代法治积极影响的一面,同时也要注意到儒家思想本身局限性带来的弊端,从这两个角度出发,才能更精确地保证我们在认识问题时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吸收传统文化中的有益部分,摒弃糟粕思想,更好、全面地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健康、良好运行。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儒家的”自强不息”的进取肉体、”厚德载物”的容纳肉体、”天下为公”的贡献肉体等等,不断以来影响着中华民族的开展,并日益构成了中华民族所特有的伦理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儒家所倡导的伦理思想任然具有不可低估的重要价值,关于当代青少年的德育有不可无视的理想价值。
论文关键词:儒家伦理 思想德育 理想价值
一、儒家伦理道德思想的根本准绳
(一)德性准绳
德性准绳是指儒学系统中的根本道德准绳与范畴。儒家最基本、最具普遍意义的道德范畴是”仁”。儒家之”仁”以人为动身点,也以人为终极关心,它所追求的目的是人生的意义、生命的价值,是道德人文肉体的发扬光大、代代传承。
“仁”的内涵极端丰厚,有亲亲、孝悌等基于血缘亲情的道德情感,如孔子所说:”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有立足于人性之善而产生的爱人、泛爱众的道德情感,如孔子所说”仁者爱人”,”泛爱众,而亲仁”,也有反映”仁”之特性的“恭、宽、信、敏、惠”等道德准绳。”仁”的外延则为义、礼,”义”的转义是指符合”仁”的行为。能够说,儒学的”义”既有”仁”的含义,又有”礼”的含义,它是介乎”仁”、”礼”之间的道德准绳。在儒家道德哲学中,”仁”与”礼”固然同为德性准绳,但互相之间却存在一个表里、体用的关系,即”仁本礼用”的关系。
(二)伦理准绳
“礼”在儒学理论体系中固然是德目之一,但其更重要的位置是作为伦理准绳呈现的。第一,”礼”既是”定亲疏、决嫌疑”的人伦原则,又”别同异、明是非”的理性原则。第二,”礼”是成全内在道德情感的外在性标准。第三,”礼”作为伦理标准,对每个社会成员都提出了道德请求。儒家所讲的”礼”,固然具有很普遍的社会功用,但它主要是用以确立等级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外在性的标准和制度,是一种他律性的伦理准绳,而非自律性的德性准绳。
(三)涵养准绳 研究生
(一)儒家先贤用“和”的思想解决社会矛盾、民族纠纷等现实问题,努力构建“和”的社会
先秦时期设立了一种叫“调人”的官职,即通过类似今天调解员性质的工作,处理百姓之间的各种各样的纠纷,调处政府与百姓之间的矛盾,以化解社会矛盾,达到和谐的社会状态。《周礼》中有“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①这样的记载,不难看出,古代统治者在治理国家的时候,也注重运用儒家的“和”的思想,以“和”作为施政的主导思想;以“和”作为方法统御百官,营造君臣、官宦之间的和谐氛围;以“和”作为出台对农政策的出发点,以此缓和地主、农民之间的阶级矛盾。另一个方面,古代统治者也注重改善中原地区同少数民族及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之间的关系,《左传•襄公十一年》有如下记载:“子教寡人和诸戎狄,以正诸华,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请与之乐之。”②在大多数的古代时间范围内,正是由于统治者施行了以“和”“和谐”作为主要的少数民族政策内容,使得在生产力水平不太高的历史背景下,和谐、融洽和共同发展成为了民族关系的发展主流。
(二)将“和”“礼”作为人们处世的道德规范、行为准则,力求人际之间的和谐相处、交往
孔子把“和”提出“礼之用,和为贵”③,将严格的礼仪规范、制度,“和”的思想提升到空前的高度,将其视为为人处世的重要标准,无论是君主、臣子还是普通百姓,都要遵守相应的礼仪规范和制度。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甩开了阶级、阶层的束缚,创造了一个较为平等的社会礼仪道德环境,营造了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孟子也曾论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④。也就说,时间优势、地理位置优势、人们团结的优势作为三个影响到是否能办成某件事情的因素,其中,人们的团结、和谐相处,孟子认为是最重要的因素,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人们的和谐相处,一个团队内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团结、互助的和谐关系,是人们达到成功彼岸的重要因素。另外,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儒家还将“和”的思想应用到维系、处理家庭中的人伦、亲情关系。比如,喻夫妻和悦为“琴瑟和谐”。又比如,古代治家格言中所说“夫妇和而后家道成”⑤,“兄弟敦和睦,朋友笃诚信”⑥。
(三)将“和”的思想应用于处理人与自然之间,有努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局面的意识
儒家主张人与自然在相处的时候,要遵循“天道”,即要做到遵循自然规律,不能从主观臆断,想当然地贸然采取对自然的行动,否则会受到自然的惩罚。这从另一个方面也体现出古人的“生态和谐”的思想。“不麛,不卵,不杀胎,不殀夭,不覆巢。”⑦“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⑧翻译过来,就是说要求我们对自然要适度开发、开采,注意尊重农时、农业生产规律,以期获得可持续性的发展。“圣王之制也: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鳅孕别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耕、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污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尤多,而百姓有余用也;靳伐养长不失其时,帮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⑨可见,在古代的时候,儒家就将“和”的思想引入到人与自然的相处中,进而粗浅地形成了关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意识,并在实践活动中予以践行,力求构建一种有条不紊、井然有序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状态。
二、儒家思想构建对和谐社会构建的借鉴
(一)儒家所勾勒的“大同社会”的蓝景,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可参考的人与社会的理想社会状态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⑩这是儒家为我们描绘的未来社会的蓝景。这里强调的,恰恰是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时应该注意的几个方面。首先,要在兼顾效率的基础上,在不同的社会群体、阶层中推行公平正义。这是和谐社会得以建立的最重要的环节。二是提示我们今天的治国理政必须能遵守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因为权力是来自于人民的,只有以人为本,才能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制定、施行有益于人民的路线、方针、政策。三是提示我们要在承认个体差异的基础上,实现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各个方面的全方位发展。
(二)儒家重“和”、重“礼”的思想,为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提供了丰厚的精神资源和道德规范
儒家文化的核心是“仁”,即爱人。《论语》记载:“樊迟问仁。子曰:‘爱人’。”“仁者爱人”不仅要做到爱自己和自己的亲人,还要做到爱他人,要“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当今,我们在着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必要的价值观、理念就成为了我们不可或缺的精神动力、道德约束。以“诚信”“友善”“和谐”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它不仅是儒家“和”“礼”思想的当代反馈,更重要的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必需的精神支撑,我们在注重快速发展经济的时候,也要注重理想信念的培育,诚实守信、友善关爱、和谐相处的社会风气、社会氛围的形成,这不仅可以为我们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同时,也为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交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儒家尊重“天道”、不违农时的观念,对生态的可持续性发展,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有现实的启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