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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体现在:一是特色产业蓬勃发展。以“一村一品”特色经济为主要内容,培育壮大了花卉、畜牧、旱地蔬菜、休闲观光四大特色支柱产业。目前已形成了以大龙村委会为中心的500余亩鲜切花生产繁育基地,以新发、小坝圩、四圩、余家圩等为重点的奶牛、畜禽养殖基地,以金江生态园为主线的农村工业园区,以锦龙庄、朗目山庄为代表的休闲观光经济,以牛街、平江街、鸡街为重点的城镇经济,引进扶持了三牛乳业、绿益食品、茂源鸭苗孵化基地、麒麟生态旅游文化城等一批农业龙头企业,成立了花卉、养鸭等9个专业农技协会,大龙的花卉、新发的奶牛、余家圩的家禽、四圩的鸭子等产业化模式已见雏形,为发展现代农业奠定了基础。二是工业经济带动作用开始显现。结合金江生态园的总体规划,牢固树立“工业强乡”的工业经济发展思路,用最优势的资源、最优惠的政策、最优越的环境、最优质的服务,吸引优质资本向沿江涌流。成功引进了8个投资过千万元的大项目,投资总额99500余万元,解决了500余名本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农民每年可从企业务工获取收入达300余万元,增强了全乡经济发展后劲。三是城镇化步伐明显加快。完成了金江路一期、沾潦公路沿江段、朗目山公路、曲鸡路改扩建等重点工程建设,金江路二期拆迁安置进展顺利,牛街葫芦口拆迁安置工程全面启动,打通了城乡一体化瓶颈。对平江街进行了绿化美化,成功引进并完成了金江小镇房地产开发项目,积极营造了吸纳财气、提升旺气的发展环境。四是村容村貌明显改观。将村容镇貌建设标准细化为“一看路二看树,三看卫生四看住”,全面开展“四化”(硬化、净化、绿化、美化)、“三清”(清垃圾、清淤泥、清路障)、“三改”(改水、改厕、改路),全乡硬化村内道路70余万平方米,粉墙54000余平方米,建公厕274个,拆除旧房122间7300平方米,绿化村内道路21000平方米,群众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五是群众素质明显提高。以“两校进村”为载体,积极整合农村各种教育资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新型农民培训,群众的科技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和文明程度显著提高,为新农村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近年来,在市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基层党委政府的扎实工作和艰苦努力,“三村四化”新农村建设给农村和农民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热烈欢迎。但从面临的发展任务来看,当前,新农村建设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还比较突出,农业和农村发展仍处于爬坡阶段,建设新农村任重而道远。主要表现在:农业主导产业和龙头企业带动作用还不够强;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制约农村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依然存在;乡村负债较沉重等。这些问题,既是必须正视的挑战,也是建设新农村的用力方向。
建设“三村四化”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惠及亿万农民群众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符合广大农民群众改变生产生活面貌、提高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的强烈愿望和要求,但同时,也是一项系统工程、综合工程、整体工程,涉及农村的方方面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仅靠基层党委、政府、村组和群众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对于以传统种养业和劳务收入为群众主要经济来源的沿江来说,取消农业税后,乡级财源单一、财政十分困难,村组债务沉重,运转困难,用于新农村建设的投入严重不足。鉴于这种状况,从我乡新农村建设的实际出发,我提三点建议:
一是建议区委、区政府协调有关企业和单位,为每个“三村四化”新农村建设试点村无偿提供100吨水泥和绿化所需的苗木,在满足试点村村内主干道道路硬化、环境美化的同时,也对农户进入新村建房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是建议区委、区政府给予土地政策方面的支持。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新农村建设的核心,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这几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村经济举步维艰,最关键的还是缺乏大企业、大产业、大项目的支撑和带动。作为“鱼米之乡”的沿江,除去山林和现有村庄占地面积,几乎都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是“高压线”,碰不得,项目引进与土地政策之间的矛盾成为推进农村工业化、引进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优势产业的严重制约。为此,建议区委、区政府给予试点村更多土地政策方面的支持。
三是建议区委、区政府制定关于在拆旧建新、整村搬迁过程中老村收归集体所有的政策。一方面,可使老村所占的闲置土地得以盘活,用于招商引资、调整结构、发展加工服务业、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另一方面,农民不仅可以从出租土地的收益中获得比农业耕作更多的经济收入,解决了失地不失业的问题,同时也能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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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EB/OL].,2013-09-18.
[4] 安徽省和县人民政府.和县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 http:///include/web_view.php?id=21586,2012-06-15.
[5] 王小映.新农村建设土地政策十大要点[N].中国经济时报,2006-03-10.
[6] 张正河.农民工准城市化背景下耕地流转困境研究[J].学术研究,2009(10):85-91.
[7] 徐元明.农村城镇化中农民权益保障缺失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0(11):44-48.
[8] 蔡志荣.农村土地流转方式综述[J].湖北农业科学,2010,49(5):1209-1212.
以来,我县新农村建设从点到面,分步实施,全面启动。为规范新农村建设依法用地行为,县政府于两次下文要求加强新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但是,通过调查发现,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少数地方仍然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规划,甚至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新农村建设。也有一些地方借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土地整理折抵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名义,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甚至有少数基层干部借新农村建设之机,利用集体土地违法违规大搞房地产开发等。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新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的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新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认识严格控制用地的迫切性。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土地的开发利用涉及全县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颍上跨越式提升的根本途径。
(一)加强土地法规宣传,提高节地惜地意识。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有关土地管理的文件精神,教育全县广大干群充分认识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促使新农村建设乃至农村各项建设进一步节约集约用地,做到能用劣地的不用好地,尽量少用或不用耕地。
(二)坚持依法用地,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没有经过依法批准,任意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任何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二、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集镇和新农村建设。
加强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必须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程序、循序渐进。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集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布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没有制订村庄集镇规划的,要抓紧编制,充分利用老宅基和旧村庄。要坚持规划一步到位、建设分步实施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二)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各乡镇任何建设项目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兴办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必须符合规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新上畜禽养殖项目,鼓励利用废弃地,需要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严格农村住宅用地建设和产权管理。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在办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后,方可进行住宅建设。城镇居民不能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四)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与土地开发复垦相结合。为实现我县耕地占补平衡,凡新农村建设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与土地开发复垦相结合,建新必须拆旧;确需占用耕地的,要依法报批农转用或进行建设用地的置换。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土地置换也必须申报项目,报经批准,而不准以占补平衡的名义随意置换集体和村庄建设用地。
三、切实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制止乱占滥用耕地行为。
各级各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必须切实加强监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和发放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其他部门申报、核准项目的程序均不得代替用地审批手续。要加强农村建设用地政策研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农用地之风。
关键词:新农村;保护环境;污染;困境
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新农村建设中暴露出的污染问题,如果不及时处理,就会走向城市发展建设的老路上去,先污染后治理的方式不利于新农村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要仔细研究新农村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和问题所在,分析其成因。
1我国新农村环境保护面临的现状
农民环保意识薄弱,生活垃圾处理不及时。生活垃圾随意丢弃是很多农村地区常见现象。农民养成了随意倾倒和排放生活垃圾的习惯,而且多数垃圾处置不及时、不彻底,造成更多垃圾进入河流,引起河水污染,水质大幅下降。长此以往,农村地区生态环境逐步恶化。农业生产污染严重。农民为达高产目的,大量使用农药和化肥,致使土壤环境逐渐恶化,进而影响到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并且残余下来的农药化肥不经过处理随意丢弃,造成更严重的污染。此外,家禽、牲畜的养殖产生大量的排泄物,不经处理随处堆积或排入河流,加剧了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程度。乡镇工厂产生大量残渣废气。新农村的发展引进了较多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业,这些企业在没有经过专业环保措施的处理情况下,任意排放生产中的残渣废气。工厂中的污染排放是农村环保困境中严重的问题,排放量大、种类多,治理成本较高。此外,一些旅游项目和产业的开发,在刺激当地经济发展的背后,又产生了新的污染源,并且有扩大蔓延的态势。
2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分析
环保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力度不足,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认识模糊不清。当地环保和执法部门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对于农业生产和乡镇企业的发展没有严格的约束。尤其农业生产的随意性较大,产生的污染难以进行有效的追责。而且受限于生产水平和技术层面的制约,一些污染和不合理排放现阶段难以彻底扭转和改变。城市污染产业与过剩产业落户农村,将大量污染也带到了农村。城市中一些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将大量工厂设施搬迁至农村地区,利用当地廉价的土地和发展政策,随意生产、排放,丝毫不顾环境的污染。这种产业迁移带来的污染是加速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当地政府为吸引投资和招商,在环保问题上放松了要求,致使很多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忽视了环境保护问题。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中缺乏保护环境的内容,宣传力度不足。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战略在各农村地区实施以来,各地根据自身的资源和有利条件制订了适合当地发展的策略,但其中很少涉及如何在生产和发展中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当地农民的环保观念和思想还比较落后,环保意识比较薄弱,造成了发展理念和规划上的不健全。
3结语
文章分析了新农村建设污染的由来和原因,希望当地相关部门将农村脱贫致富与农村环境的保护并举,实现新农村建设的持续发展。
作者:南海英 单位:黑龙江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
参考文献
[1]刘晓东.关于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环保问题的思考.江西能源,2014,(4)
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土地流转机制;法律思考
作者简介 樊德玲(1971-),女,信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讲师。(河南信阳 464000)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和政府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出发做出的一项战略安排,是持续数十年、惠及八亿农民、全面提升我国现代化整体水平的一项重大而又艰巨的历史任务。新农村建设涵盖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管理、村镇建设、社会事业、国土整治等方方面面,需要一整套完备的土地政策体系作支撑。经过三十年的改革探索,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并需要继续坚持和完善的农村土地政策。而与此同时,随着农业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土地流转问题日益成为新农村建设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
一、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问题的提出
土地作为农业最基础的生产资料、农村最重要的资产和农民最具保障的财富,具有其他生产要素无法比拟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同时,土地是协调农村、农业、农民关系的纽带,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我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以计划体制为背景而推行的一项土地制度。它适应了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经营土地的积极性,使土地的原始生产潜力迅速释放,农民的生活水平明显改善,成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标志性起点。但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确立,农村社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有的以计划体制为背景的土地制度的缺陷日益暴露出来,已不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并由此而产生了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如,承包土地量与农村人口不平衡,激化农村内部矛盾;土地与农村劳动力结构不合理,造成土地和劳动力的双重浪费;个体化的承包机制与社会化的生产建设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等。因此,为适应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农村的需要,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盘活农村土地,强化农村土地的开发利用与管理,允许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土地流转机制,已成为当前新农村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种从“长期不变”到“长久不变”,一字之别,意味着国家将进一步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容许土地流转,农村改革继续向纵深推进。
二、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目前,虽说我国涉及农村土地的性质与使用权流转的有关法律主要有:《宪法》、《民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一部专门的《土地管理法》。但是,这些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仍存在很多问题。
(一)农村土地流转缺乏可操作的法律规范。在《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规定的过于原则和笼统。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虽然规定了土地流转的形式、原则、合同形式、违约责任以及法律责任等条款。但是,由于我国农业地区发展不平衡,土地流转的原因、形式和规模等诸多方面千差万别,因此,它不能较全面地指引和规制土地流转,甚至因为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而对某些利益集团约束乏力。许多地方缺乏土地流转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办法,也没有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土地承包法》的实施细则,对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利益补偿、流转价格、纠纷处理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的规范。
(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归属不清。《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农业法》第3条重申了这一点。至于哪一级和哪一个组织机构代表农村集体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管理法》第10条则继续规定“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同时,我国的《民法通则》第74条也有类似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合作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根据有关的调研资料显示,乡镇、村民小组和农民集体拥有的土地多数均有明确的界限和范围,而且其面积比例一般为1:9:90,似乎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与所有权主体并不存在所谓“模糊”之类的问题。但是,在实际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许多案例中,土地产权归属的纠纷严重。当农村集体土地发生转移时,土地集体所有权属与使用权在法律上未能得到明确的规定和保障,从而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显得十分棘手、难于管理。
(三)流转登记制度不健全。完备的登记制度是财产交易有序化的必要条件。农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不动产使用物权,登记的意义极为重要。相对而言,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是普遍不受重视的。从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在法律上未规定以登记为要件,仅以合同成立为要件。这与物权法中不动产物权都需要通过登记才能设立的规定相违背,这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不健全的法律起源。二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仅以当事人自愿为主,未经登记变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后果仅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三是在土地流转较频繁的经济较发达地区,一旦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而没有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则以后的受让人就有可能难以与转让人从事正常的交易,其受让的权利也可能遭他人剥夺,甚至会发生在转让中的上当受骗。
(四)政府定位不当,损害农民利益。一些乡村组织直接充当土地流转的主体,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有的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乡村收入的手段和作为突出政绩的形象工程。有的在流转操作中违背土地政策,强行反租,租金补偿过低,土地租金的收益分配缺乏透明度,极大地损害了农民利益。
三、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法律完善
就目前及今后一段时间而言,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和农民收入结构的日益多元化,农村土地流转必然会越加频繁和复杂,流转的范围、方式、程度都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权属变动必然涉及权利、义务的调整,如何在整体规划下规范并促进流转的发生便成为当务之急。《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然而至今没有成形的政策和法规对农村土地的流转进行规范调整。笔者认为,必须尽快依法规范农地流转,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制度。
(一)加强和完善土地流转的法律规范以促进土地流转。首先,推进土地流转,要在坚持和完善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尊重农民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其次,制定土地流转格式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各地农业经济发展参差不齐,所以地方立法可以适当超前,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的条例或办法之类的,以法律的形式对本地农村土地流转加以规范,使土地流转有序进行,从而达到集约利用、规模经营的目的。对暂不具备立法条件的地方也应借鉴发达地区的经验,完善土地流转的政策,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的进行。
(二)要用法律来保障农民享有真正的所有权。中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被法律界定为“集体”,这里基本没有争议。但是,究竟由谁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都很不明确,而现在此权利基本上由行政村组织来行使。由于它是一个党政不分、政社不分的行政附属组织,集体和作为集体分子的农民之间,均无双向选择的自由,土地的所有权当然不可能由村民代表来行使,而只能由作为地域性经济组织的村长来行使,这样问题就来了。因为村长有事实上的土地处置权,却并不负担半点风险,因此为农村土地寻租埋下祸根。因此,应修改《土地管理法》及相应法律法规,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错位、缺位或虚位等问题,将其直接交由村民委员会行使,删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合作社等虚置概念,赋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村民委员会和使用权主体――承包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所以必须从立法上保证农民享有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从而使其享有拥有土地的收益权。
(三)要依法建立规范的农村土地市场流转机制。市场经济实质就是法制经济。把土地流转回归到市场,实行优胜劣汰,有利于提升农村土地流转的效率,提高农村土地的产出率,提高广大农村村民的生活水准,这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应有之义。如果人为在政策、法规上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堵”和“压制”并不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比如要修改与《宪法》不协调的有关法律表述,如现行《土地管理法》63条可改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可依照法律规定发生转移”。从法律层面允许农村土地流转,同时也要加快相应实施条例出台,以便于实际操作管理。另外,在中国,大多数地方政府或法院有关机构尚未形成处理土地流转纠纷的规范化制度,也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文与仲裁根据。因此,必须进一步制定仲裁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的争端处理机制。并通过设立专门的土地法院,聘请专家判案,为解决土地流转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四)建立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应该建立一个便捷、高效、安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登记公示、公信制度,这对物权流动制度保持高效运转具有极大的影响力。一方面,如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不再局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租赁、转包和招标、拍卖等方式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人身份的多元化使得借由考察权利人是否具备集体成员身份来判断权属状况的困难系数及风险系数大大增加,无形中提高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土地流转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具有频繁的重复发生率,需要明确的法律登记制度对法律关系各方的权利状态加以公示化,明晰化、确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