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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三章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第十四条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第十七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第四章职业健康管理

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第二十条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第二十二条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条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第二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二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第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第四十二条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放射诊疗设备;安全管理;放射防护;职业健康;

引 文:随着医学科学迅速发展,射线在医学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X 线、CT、同位素等放射诊断,加速器、伽马刀、同位素等放射治疗等已在各级医疗机构广泛开展。医用射线为患者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的同时,对操作医务人员及接受诊疗患者自身也会造成伤害,放射防护已越来越受到政府、社会、医务人员、患者及家属的重视。为此,国家自 2001 年起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电离辐射防护及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行业标准,对医疗机构放射设备正确使用,放射防护措施的规范采用,从放人员的健康监护做出了明确要求。

1 放射防护管理的内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医院放射防护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设备及人员两大主体,设备既包括放射设备,也包括防护设备;人员除系指相关从放工作人员外,其接受放射诊疗的患者也逐渐成为放射防护管理的重点。

2 放射防护管理难点

2.1设备众多且分布科室广

放射设备包括 X 线机、CT、SPECT、ECT,加速器、模拟定位机、后装机、伽马刀等,设备型号众多,安全要求不尽相同,且分布在放射科、核医学科、放射物理中心、骨科、神经外科等临床、医技科室,难以集中进行规范管理。

2.2放射设备申请、评价过程复杂

放射设备配置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型设备配置许可证,同时符合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要求。

2.3 机房防护条件要求高

所有放射设备及辅助设施放射防护要求极高,如放射科每个普通机房防护门一般在需 150 cm ×210 cm,铅玻璃防护窗需 120 cm × 90 cm,CT 机房砖墙厚度需370 mm,SPECT 防护墙需重晶石混凝土等,在房屋设计阶段就需要充分考虑防护需求。随着医院业务发展,需不断引进增添新的设备,而空间多需要从原来的普通业务用房中进行调整,无疑增加了改建管理的难度。

2.4 从放人员多且防护意识不到位

防护意识存有盲目性,医院从放人员包括医师、护士、技师等人员众多,加之放射防护工作起步较晚,宣传培训力度不够,加之从放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由此既有因恐惧而导致防护过度的现象,又存在因无所谓而忽视防护的情况。

2.5 患者辐射防护知识欠缺

患者自身放射防护知识较缺乏,加之医护人员宣教不够,在诊疗时未对邻近照射部位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或未对陪检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易成为医患纠纷的隐患。

2.6 防护设施不足,使用率不高

据调查,目前国内许多医院放射防护设备设施不足,尤其是可供患者及陪护者使用的防护用品十分稀少,部分医院配备或极少配备患者防护用品,即使配备了也极少使用,设备设施使用环节相对薄弱。

3 如何加强防护管理

针对问题,通过采取构建完善组织架构,健全细化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完善档案及各类应急预案,优化工作流程,加强监督考核,多部门联动等措施,构建医院放射防护管理长效机制。

在加强重点环节监督管理方面,首先是强化核医学科工作场所及治疗患者的监管。由于核医学科的工作场所为开放型 , 工作时要对放射性药物进行淋洗、分装与注射等,其治疗患者又均是流动的放射源,为易发生不安全事件的要地;其次加大对放射性同位素来去的全程审批管理力度;加大对放射工作场所修建、拆除的全程环评管理;同时建立每台放射诊疗设备档案,对其启用、维护、报停的全程进行规范记录及质控管理,以消除放射设备和防护用品带病运行的隐患;并实施放射工作人员工休的全程健康管理。通过对重要环节的日常监管,将科室、个人放射防护措施的落实、培训情况纳入科室及个人考核,并作为医疗授权、放射津贴发放的依据之。

4 合理使用医学影像检查

首先,各医院影像科应该开设影像医师的专科门诊,给临床医师和病人提供影像会诊及咨询。由于现代医学影像检查价格昂贵,专业性强,影像医师开设专科门诊,必将使医学影像的使用更加合理,并可避免许多不必要的影像检查,从而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开支。国内许多大医院,目前都已开设了影像专科门诊,对疑难病进行影像会诊,并对病人影像检查的合理化进行预先指导。

其次,应提高临床医师的医学影像知识水平。凡是拥有大型医学影像设备的医院,应当有计划地对临床医师进行医学影像知识的继续医学培训,使之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各种影像检查方法的适应症。医院应定期对大型影像检查申请单的阳性率进行检查及分析,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第三,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制定规章,避免重复使用大型影像检查或使用大型影像检查替代体检,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根据现代医学影像诊断的最优化原则是以最少的影像检查方法,做出正确的影像诊断。根据目前国内的情况,医学影像工作者制定相关疾病的影像检查方法的优选标准。对于一些疑难疾病可以设计出影像检查的流程图,提供参考,帮助临床医师正确选择影像检查方法。

5 结束语

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和群众就医需求的增长,放射治疗在医学领域应用将更加广泛,它不仅为医院诊断、治疗及患者生命的救治赢得时间,也为临床科学研究及疑难杂症的解决提供有效帮助。但电离辐射作为双刃剑,对人体健康存在或多或少的影响,因此开展放射防护管理合理使用影像检查既是应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技术、发展国民经济的需要 , 也是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与安全的需要。随着放射防护评价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以及医院等级评审标准中对放射防护提出的更高要求,其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GB/T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S]. 北京 : 人民卫生出版社 . 2002.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保证辐照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食品辐照加工实行许可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辐照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食品辐照加工单位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放射工作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五条申请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单位和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辐照室有良好的通风设施,辐照室内臭氧和氮氧化合物的浓度低于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限值;

(二)辐照室有多重安全联锁装置和剂量监测装置,对γ辐照装置还应备有迫降装置,并保证各种装置安全有效可靠;

(三)有专业剂量测试人员、操作人员和防护人员以及卫生检验实验室和常规剂量计;

(四)有辐照食品生产管理细则、工艺操作规程,安全守则,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食品辐照加工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放射工作人员提供合格的卫生防护用品,指导其正确使用,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从事辐照加工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按要求配戴个人剂量计和报警仪。

第七条从事辐照加工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就业(上岗)前健康体检,就业(上岗)后的定期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负责。

第八条从事辐照加工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放射工作人员证》,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者不得上岗从事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负责。

第九条辐照设施的建造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其竣工后,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的,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条辐照装置必须能准确调整运行速度,以满足不同剂量范围的要求。

对辐照的食品应按良好的辐照工艺进行辐照。

第十一条对辐照设施卫生防护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依照《γ辐照加工装置卫生防护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章辐照食品管理

第十二条辐照新研制的辐照食品品种,由辐照加工单位或个人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卫生部审核批准后发给辐照食品品种批准文号,批准文号为"卫食辐字()第号"。

第十三条研制10kGy以下的辐照食品新品种,研制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研制单位报卫生部审批。研制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感官性状、营养及微生物等指标。

第十四条研制10kGy以上的辐照食品新品种,研制单位应向卫生部直接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感官性状、营养、毒理及辐解产物、微生物等指标。

第十五条卫生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辐照食品卫生安全评价专家组,负责新研制的辐照食品的卫生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的辐照加工必须按照规定的生产工艺进行,并按照辐照食品卫生标准实施检验,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辐照食品,不得出厂或者销售。

严禁用辐照加工手段处理劣质不合格的食品。

第十七条食品不得进行重复照射,但对下列食品可进行重复照射,其总的累积吸收剂量不得大于10kGy:

(一)为控制病虫害而进行辐照的含水份低的食品,如谷类、豆类、脱水食品及类似产品;

(二)用低剂量(小于1kGy)辐照过的原料制成的食品;

(三)为达到预期效果,可将所需的全部吸收剂量分多次进行照射的食品;

(四)含5%以下辐照配料的食品。

第十八条待辐照加工的食品与已辐照加工的食品应当分别放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九条辐照食品在包装上必须贴有卫生部统一制定的辐照食品标识(见附录)。

第二十条定型包装的辐照食品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进口可能有霉变、生虫或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侵染的食物、食品原料等,鼓励在口岸地进行辐照检疫处理,以保障人体健康及防止食物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卫生部设立的辐照食品检测中心是全国辐照食品检测的最高技术仲裁机构,是全国辐照食品技术指导中心。

第二十三条辐照食品的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抽检,抽检结果于同年十月报卫生部,并山卫生部统一公布。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放射工作许可证而擅自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按照《放射防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

既未取得放射工作许可证,也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合并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未经过健康体检或未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培训的人员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或《放射防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辐照食品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按照《食品卫生法》和《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食品卫生法》第五十条或《放射防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的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辐照食品:用钻60、绝-137产生的γ射线或电子加速器产生的低于10MeV电子束辐照加工处理的食品,包括辐照处理的食品原料、半成品。

新研制的辐照食品品种:国家辐照食品卫生标准中未列入的食品品种。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保证辐照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食品辐照加工实行许可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辐照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食品辐照加工单位和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放射工作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五条申请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辐照室有良好的通风设施,辐照室内臭氧和氮氧化合物的浓度低于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限值;

(二)辐照室有多重安全联锁装置和剂量监测装置,对r辐照装置还应备有迫降装置,并保证各种装置安全有效可靠;

(三)有专业剂量测试人员、操作人员和防护人员以及卫生检验实验室和常规剂量计;

(四)有辐照食品生产管理细则,工艺操作规程、安全守则,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食品辐照加工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放射工作人员提供合格的卫生防护用品,指导其正确使用,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从事辐照加工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按要求配戴个人剂量计和报警仪。

第七条从事辐照加工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就业(上岗)前健康体检,就业(上岗)后的定期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负责。

第八条从事辐照加工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放射工作人员证》。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者不得上岗从事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负责。

第九条辐照设施的建造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其竣工后,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的,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条辐照装置必须能准确调整运行速度,以满足不同剂量范围的要求。对辐照的食品应按良好的辐照工艺进行辐照。

第十一条对辐照设施卫生防护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依照《r辐照加工装置卫生防护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章辐照食品管理

第十二条辐照新研制的辐照食品品种,由辐照加工单位或个人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卫生部审核批准后发给辐照食品品种批准文号,批准文号为“卫食辐字()第号”。

第十三条研制10kGy以下的辐照食品新品种,研制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研制单位报卫生部审批。研制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感官性状,营养及微生物等指标。

第十四条研制10kGy以上的辐照食品新品种,研制单位应向卫生部直接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感官性状、营养、毒理及辐解产物、微生物等指标。

第十五条卫生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辐照食品卫生安全评价专家组,负责新研制的辐照食品的卫生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的辐照加工必须按照规定的生产工艺进行,并按照辐照食品卫生标准实施检验,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辐照食品,不得出厂或者销售。

严禁用辐照加工手段处理劣质不合格的食品。

第十七条食品不得进行重复照射,但对下列食品可进行重复照射,其总的累积吸收剂量不得大于10kGy:

(一)为控制病虫害而进行辐照的含水份低的食品,如谷类、豆类、脱水食品及类似产品;

(二)用低剂量(小干1kGy)辐照过的原料制成的食品;

(三)为达到预期效果,可将所需的全部吸收剂量分多次进行照射的食品;

(四)含5%以下辐照配料的食品。

第十八条待辐照加工的食品与已辐照加工的食品应当分别放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九条辐照食品在包装上必须贴有卫生部统一制定的辐照食品标识(见附录)。

第二十条定型包装的辐照食品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进口可能有霉变、生虫或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侵染的食物、食品原料等,鼓励在口岸地进行辐照检疫处理,以保障人体健康及防止食物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卫生部设立的辐照食品检测中心是全国辐照食品检测的最高技术仲裁机构,是全国辐照食品技术指导中心。

第二十三条辐照食品的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抽检,抽检结果千同年十月报卫生部,并由卫生部统一公布。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放射工作许可证而擅自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按照《放射防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既未取得放射工作许可证,也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合并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未经过健康体检或未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培训的人员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或《放射防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辐照食品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按照《食品卫生法》和《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加强学习,科学管理,努力打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品牌”

为加强和提升我市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中心(所)于2011年初成立了职业病防治所。

中心(所)对职业病防治所业务工作高度重视并给予了全方位的支持。职防所成立后制定了《二0一一年管理工作意见》。所管理以中心(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准则,紧紧围绕中心(所)的重点工作和经济创收目标开展工作,努力做好各项计划和制度的落实。根据实际情况,将职防所按划分健康监护、检测评价和辐射防护三个专业,各专业有一名科长或副科长负责业务及创收工作,同时设立了预监专家组和监测室,建立了各单项工作专人负责管理制度。从而调整和理顺了各专业的工作职能,进一步明确了所内人员的岗位职责,充分调动每个人的积极主动性。全所形成了团结、实干、开拓、进取的良好工作氛围。所内实行了“周例会”和“季考核”制度,对所的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做到及时布置,严格落实,认真分析总结,并及时督促检查。全所始终贯彻中心(所)的工作重点,把经济创收作为2011年工作的第一要务。

2011年,全所制定了政治和业务学习计划,注重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和道德修养。树立了工作的责任意识和爱岗敬业的职业精神,全所人员的监督执法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能够适应职业卫生监督员和技术服务员的两种角色。按照中心(所)领导的的要求,职防所着眼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长远发展,在提高业务水平、培养人才、热情服务、开拓项目、扩大服务半径上下功夫,做到高起点,严要求,规范管理,依法收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把职防所打造成一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品牌”队伍。,

二、主要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2011年,继续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按照全省部署积极开展和推进职业卫生“四个一”和“六进”工程,做好职业卫生宣传周活动。按照省市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并结合我市的实际状况开展健康监护、检测评价和辐射防护工作。

2011年,全所加强业务技术学习,进一步提高全员业务工作能力。形成了良好的学习氛围。同志们结合实际工作,阅读有关专业期刊和杂志,浏览有关专业网页和网站。平常工作中遇到问题善于讨论,理论联系实际,刻苦钻研,业务水平得到了长足的进步。2011年,全所分八批派12人次参加省织的职业中毒、职业健康检查医师资格、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人员防护培训班等业务技术培训。部分培训结束后通过了有关考试,取得了相应的资质。

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健康监护工作

2011年,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依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从体检人员的登记、检查及体检报告的制作都严格把关,同时所里制定了各项体检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全年共体检8692人。

1、开展了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全年共完成有害作业人员的体检3481人,查出有职业禁忌症2人。

上半年,重点对接触刺激性气体及一氧化碳人员进行了集中体检。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职防所精心组织,多方协调。2011年5月4日我所印发了《关于开展接触刺激性气体及一氧化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通知》。5月10~28日对市辖8个大中型企业的829名刺激性气体及一氧化碳作业人员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体检中末检出职业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相关慢性疾病率达55.4%,检查结束后及时写出了体检报告书。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开展了粉尘作业人员的体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印发了《关于开展粉尘作业人员体检的通知》于 2011年8月30日至9月5日对市辖企业粉尘作业人员进行了体检。本次体检项目包括内科常规检查、五官及皮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胸部拍片。为保证体检质量委托省职防院协助拍片。共对6个大中型企业的1103名粉尘作业职工进行了体检。查出疑似病人32名,检出其他各种异常542人。对查出的疑似病人和异常情均按规定进行了处理,并及时出具了体检报告。

3、开展了新就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共完成市辖企业新就业人员的健康休检2447人,查出上岗前职业禁忌症21人,查出率约为0.8%。新就业查体人员主要集中在乐华陶瓷、元济元茂、恒升公司等。

4、开展劳务输出人员健康体检:今年共完成劳务输出人员体检2764人。主要是天津一汽大众丰田招工体检366人、上海大众招工体检145人、苏州久保田招工体检51人。

5、加强了职业病报告及管理工作:2011年,我所严格按照省厅有关职业病统计报告的要求,认真开展职报工作,职报的质量、及时性和数字准确程度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本年度职业病统计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共网报18家检测企业,32家健康监护企业,基本避免了漏报、迟报、错报。

(二)检测评价工作

2011年,职防所不断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拓宽服务渠道,增加检测评价指标。努力扩大服务半径。在检测评价中规范采样、检测、评价和报告书的制作工作。

1、建设项目评价:完成了德州实华化工有限公司生物质能热电联产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顺利通过省卫生厅组织的专家评审,报告书质量获得了省专家的高度评价。目前,山东龙力公司生物乙醇等3个项目正在检测评价实施过程中。

2、职业卫生检测评价:完成21家企业作业场所的检测评价,及时出具了检测评价报告书。共检测粉尘208点次和有毒物质450点次;检测噪声337点次。在检测评价过程中,我们还指导企业就加强职业卫生防护条件,改善作业人员的防护措施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

今年以来,我们充实增加职业卫生检测项目指标,完善服务技术与条件,在检测评价中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准确真实。同时,我们加强检测评价技术服务工作的宣传力度,全所上下多方争取检测评价项目。除完成了市辖及各县市区的检测评价项目协议外,我们还在邻近河北省的故城县和景县完成了二个检测评价项目。

3、积极开展了2011年职业卫生“六进”及宣传周活动:继2011年全省成功开展了职业卫生“四个一”工程后,今年省监督所印发了“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职业卫生‘六进’宣传活动的通知”。上半年,根据省的统一部署结合宣传周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职业卫生“六进”宣传活动。深入到企业、职业技术学校、社区、农村、劳务市场等区域重点人群对《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知识进行宣传,增强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开展广播报道1次,公益广告展出5天,发放宣传材料10000份,深入企业宣传3次,接受现场咨询1次,办培训班2次共培训796人,出动宣传工作人数5名,出去25宣传车次,张贴宣传画375张。

4:对华能电厂职业卫生省示范企业进行了验收:2011年4月15日,省市二级卫生、安监部门对华鲁德州电厂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进行了验收。在市卫生监督所的指导协助下,华鲁德州电厂建立健全了职业卫生组织机构和制度,领导重视,作业场所及工人防护较好。顺利通过了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省级验收。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管理工作

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奠定我中心(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品牌基础。职业病防治所加强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基础建设和管理。

1、通过了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监督检查:省卫生厅于2011年3月30日组织专家对德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健康检查”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乙级)”进行了评审。为迎接这次监督检查,职防所专门召开会议进行了部署,重新整理建立健全了健康监护、检测评价的管理制度及档案,对仪器性能状况及校对情况进行了逐一核查并建立了各种档案。专家组对市疾控中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组织机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工作能力和质量体系的建设、管理和运行情况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对市疾控中心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管理、技术、程序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职防所按照专家组的意见限期逐条逐项的进行了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时上报省监督所。

2、迎接计量认证评审验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计量认证评审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中心(所)的统一部署,职防所做了充分的准备。建立健全了人员培训、仪器设备及使用等管理档案,多次进行职业卫生和放射防护现场模拟演示,对检测评价及体检报告书写及格式等进行了严格规范。

3、申报通过了职业健康监护续展:上半年,向省卫生厅上报了我中心职业健康监护续展申请,并对职业健康监护设备仪器设备使用、维修和管理进行了自查,建立健全了使用、维修和管理档案。进一步规范了体检表、体检项目和体检报告等。顺利通过了职业健康监护续展,并有力的促进了我中心职业健康监护业技术的开展。

4、通过了省安监局职业健康技术机构登记备案: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和省安监局《山东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和通知要求,我中心向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登记备案。12月份一次通过了省安监局备案,为以后继续开展职业健康技术服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5、对职业卫生监测仪器进行了检定并建立健全了档案:11月份,根据中心(所)质管科的统一安排,职防所对现有的职业卫生采样检测仪器进行了分类整理和检定校准。本次送省计量院检定校准的仪器包括各类采样仪器33台,微小气候监测仪器5台,噪声振动监测仪器2台,放射防护监测仪器3台,其他检测仪器3台,合计46台。检定完毕后,职防所根据检定结果,及时同药械科取得联系,安排5台需要维修的仪器返厂维修保养。

4月份,对职业卫生监测仪器建立健全了维修记录、使用登记和检定档案,建档50卷。特别是建立完善了日常使用记录和维修登记制度。

6、逐步规范了各项业务工作,整理健全了业务档案:规范了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评价、健康监护、职业(辐射防护)检测评价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评价报告书编号形式及内容。

4月份,全所集中力量用加班加点对业务档案进行了整理。按专业分门别类的进行了建档,编写了档案目录。共整理建档60多档200余卷。

(四)、辐射防护工作

今年辐射防护工作,一方面加强了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另一方面提高辐射防护技术服务。

1、开展了个人剂量检测工作:三月初,市监督所印发了《关于做好全市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的通知》。全市共有280名放射工作人员办理了个人剂量检测手续。对48家放射工作单位送检的个人剂量计进行了个人剂量检测,并出具个人剂量检测报告48份。

2、开展了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知识及法规培训:为提高我市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知识和法规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市所印发了《关于对全市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的通知》于2011年10月18日~23日对全市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本次培训分三期,每期两天。培训班邀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专家进行了重点授课,同时我所三位放射防护专业人员也进行了讲课。培训内容包括放射防护基础知识,放射损伤,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放射防护法规标准,外照射防护等。参加培训的有全市各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和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员,共200多人,培训率为60%。每期培训班结束时进行了考试,考试合格率为100%。

3、开展了放射防护检测:2011年,加大了放射防护的监督监测力度。共监测放射设备74台。其中x线机36台,放疗设备8台,工业探伤机8台,放射源22台。监测后均及时出具了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并提出了改进建设或措施。

(五)、其他业务工作

2011年,按照省监督所文件通知的要求及时上报了各专项工作总结及报表。9月份,按照省所《关于对2011年新发职业病病例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对新发职业病病例的企业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并上报了专项总结.11月中旬,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2011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包括职业卫生和放射对生部分)》要求,对重点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总上报。11月下旬,按照省监督所下发的《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职业卫生“六进”宣传活动的通知》和《关于大力推进职业卫生“四个一”工程的通知》要注,对我市开展情况进行了总结并上报。12月份,通过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的卫生监督报告系统,对德州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市辖企业和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网络上报。

4月份,按照市委统一部署和市建材局联合对宁津、陵县等10多个企业开展了环境污染及职业卫生情况调查。2011年11月,认真完成了《德州卫生志》中相关专业的续编工作。主要内容包括1985年—2011年,职防所在放射卫生、劳动卫生监督及疾病预防控制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及取得的成绩。

自10月份开始,按照中心(所)的统一布置迎接省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考核涉及到职业卫生专业7个指标,考核指标多所占份额比例重。为此,所里指定专人负责,全体人员共同参与,对2011~2011年考核指标的本底资料、支持材料、专项工作总结、数据资料全部进行了查漏补缺整理,12月中旬经过了省检查组的考核。

同时,我所按照中心(所)的要求完成了在卫生局帮忙等部分临时性工作。

三、加大职业和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2011年,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对市管用人单位加大了卫生监督执法力度,提高了监督监测覆盖率。

(一)开展了预防性卫生监督:按照省卫生监督所下达的文件要求,职防所于上半年对部分省立项项目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向山东龙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下达了监督文书,督促企业尽快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工作。对个别因生产原因不能正常开展评价工作的企业,要求其向省卫生监督所作出书面说明。

(二)开展了健康监护监督检查:今年对市辖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针对部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体检率低等问题对5家企业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写了18份现场监督笔录并下达了监督意见书,提出18条监督意见,有效的促进了市辖用人单位健康监护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对恒丰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刘展红投诉本企业不开具职业病史问题进行了多次监督检查。

(三)加强了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对市直15家放射工作单位进行了放射卫生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13家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未进行校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并限期改正。

(四)开展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监督检查:按照全省职业卫生工作安排,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2011年全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进行了监督检查。目前,我市有德州市疾控中心和德城、临邑、齐河、禹城四个县市区疾控中心取得了健康体检资质。市疾控中心取得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上半年,对县市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了各单位人员资质情况,检测评价项目,健康体检项目及报告书写等,提出了改进措施。

四、经济创收情况

2011年,职防所始终把经济创收作为第一要务来抓,全所同志转变思想观念,在经济创收上想办法出主意,多方争取联系检测评价和体检单位。同时,职防所不断提高自身的各项业务技术水平,保证为客户提供客观真实、准确公正、优质高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无偿为客户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指导。克服了职业卫生职能调整等因素带来的各种困难。在经济创收中严格管理,依法收费。全年经济创收105万元,实现经济创收历史最高水平。

五、几点工作体会及明年的工作思路

2011年是职防所成立的第一年,在中心(所)的领导下,职防所以崭新的精神、饱满的热情、高度的责任心投入到工作中去,各项工作卓有成效。

1、领导重视,提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基础建设:2011年初,为适应职业卫生形势变化和发展需要,中心(所)审时度势成立了职业病防治所。一年来,中心(所)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在工作上给予支持。相继分配了一名研究生、配备了交通工具、单独设置了仪器室和个人剂量监测室,添置了部分检测仪器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硬件建设上更加完善,使得我中心(所)顺利通过了省卫生厅健康监护资质续展和省安监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这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转变思路,突出抓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由于我中心(所)体制的特殊性,肩负着监督执法与技术服务的双重重任。近年来,一方面面临着《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另一方面中编办又下文调整取消了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督职能。所以我们中心(所)要适应形势,研究对策,转变工作思路。把工作重心转移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上来,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建设和能力建设。

一年来,我们逐步规范体检、检测评价、建设项目评价等业务工作,完善工作程序,制定工作制度,切实提高业务技术服务水平。全年体检人数、监测评价项目等均大幅提高。特别是实现了经济创收突破百万的目标,创历史最高。

3、立足长远,培养一支爱岗敬业有所作为的职业卫生后备人才队伍:近年来,职防所相继分配了解一批具有硕士、学士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才济济。他们业务基础知识扎实,知识面宽,思维敏捷,工作热情高涨。也可以说,是中心(所)一笔宝贵的财富和希望。这是一支有朝气的年青队伍,这支队伍的成长与进步关系到职防所乃至中心(所)的未来发展,如何带好这支队伍也是摆在职防所的重要课题和任务。

一年来,所里把重任直接交给他们承担完成,为他们营造一个公平、和谐的工作环境,让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增长才干,给他们提供锻炼机会和展示才华的舞台。同时所里以召开会议或个别交流的形式和青年人畅谈理想,规划人生,树立目标。要求他们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从一点一滴小事做起。在思想上引导青年人正确面对现实,不受环境影响,养成一种良好的工作习惯,造就过硬的思想作风,树立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把事业当成人生的最高追求和境界。要求他们在不断的工作实践中完善自己的意志和品质,提高自己的修养和人格魅力。在业务中引导年青人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对待工作一丝不苟,对承担的任务有始有终,面对困难勇于挑战,要尽快的能够独挡一面。努力把青年人锻炼成为业务精湛、事业心强、善于协调、胸怀坦荡、以身作则、勇于开拓具有综合能力的后备人才。实践证明,他们业务技术、工作能力方面进步明显,具有高度的主人翁精神。

4、2011年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一年来,所里业务学习少,学术科研氛围不浓,没有和科研成果。上下班时间及执行工作制度方面不平衡,请假较随意且偏多,有时工作和私事处理不当,工作为私事让路,个别工作布置后看不到结果。有相当一部分业务仍存在不规范现象。